{"error":false,"id":["2021101642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642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1-18T18:14:34+08:00","提案日期":"2025-10-17","最新進度日期":"2025-11-18","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5_0004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829/114420182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829/114420182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4850000","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6134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議案編號":"20211016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5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黃捷"],"連署人":["李坤城","林月琴","張雅琳","李柏毅","陳素月","郭昱晴","陳秀寳","林楚茵","賴瑞隆","王美惠","王正旭","林淑芬","陳俊宇","沈伯洋","何欣純","王定宇","賴惠員","王義川","蔡其昌","吳秉叡","吳思瑤"],"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42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423","案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鑑於近年權宜旗之船舶頻繁破壞我國通訊海纜，危害國家安全。為加強遏阻，明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犯罪工具與犯罪航次之全部收益，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第四項及第六項，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以及規範犯罪所用之船舶、工具等設備的沒收與處置程序。\n二、增訂第七項，若船舶有「毀損海纜」及「船舶被沒收」的情形，其犯罪航次收益，例如非法砂石、非法漁獲，將被視為毀損海纜此犯罪航次之不法所得而沒收之。","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23-05-30-修正:80","說明":"一、為因應近年懸掛權宜旗之船舶（權宜輪）頻繁破壞我國通訊海纜，對我國對外及離島通訊造成衝擊，甚至危害國家安全，本次修法旨在建立有效的嚇阻機制。參考爰參考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四項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n\n二、參考土石採取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相關規定，增訂第六項，明確規範犯罪所用之船舶、工具等設備的沒收與處置程序。考量到此類犯罪所用船舶常因噸位龐大、保管困難，或因外國籍身份致使拍賣不易，新法特別賦予檢察機關在個案上更大的處置彈性。經專案報准後，得不採傳統拍賣方式，改以「無償留供公用」、「廢棄」（若不具經濟效益）或「為其他適當處置」（如捐作公益或教學之用）等方式。\n\n三、媒體報導，中華電信曾指出，近年海纜遭破壞主要原因除被少數漁撈作業及大型貨商油船停泊下錨損傷外，大部分障礙是被中國盜砂船在馬祖南竿至西莒間海域作業所傷。參酌美國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arine Mammal Protection Act, MMPA），16 U.S.C. § 1376「以任何方式用於非法捕撈海洋哺乳動物，其全部貨物或其貨幣價值應予以扣押和沒收。」增訂第七項，若船舶有「毀損海纜」及「船舶被沒收」的情形，其犯罪航次收益，例如非法砂石、非法漁獲，將被視為毀損海纜此犯罪航次之收益而沒收之。若犯罪航次收益已經變賣脫手，亦可追徵其價額。","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調度室或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有前項應沒收船舶之情形者，其犯罪航次之全部收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42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2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2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2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