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648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648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0-29T18:14:06+08:00","提案日期":"2025-10-17","最新進度日期":"2025-10-21","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5_00052/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鎮軍","蘇清泉"],"連署人":["黃仁","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陳超明","羅智強","黃建賓","廖偉翔","陳菁徽","張啓楷","涂權吉","王育敏","牛煦庭","林倩綺","謝龍介","林思銘","羅廷瑋","陳雪生","楊瓊瓔","林沛祥","廖先翔","洪孟楷","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489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489","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等24人，有鑑於美濃自107年迄今連續爆發26件非法盜採土石案，並有回填營建廢棄物等情形，迄今仍有8件尚未完成整復，嚴重危害農地利用及環境安全，惟現行「土石採取法」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違法業者處罰金額過低，無法遏止不肖分子之不法行為。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俾有效維護國土及環境安全，遏止非法盜採砂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罰則太低，即使地方政府連續開罰，仍遠低於盜採砂石及回填廢棄物的巨額利潤，爰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非法盜採砂石者應提高現行罰鍰至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以實質產生嚇阻效果。並將未依規定辦理廢棄物清除、正負及清除其設施者之按日連續處罰金額，由現行「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以確保不法集團無利可圖。\n二、增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聯合環境主管機關於整復前後確認有無填埋廢棄物情形，如有填埋廢棄物，應令業者於確實清除後，辦理整復。\n三、為貫徹比例原則並避免罰則失衡，爰配合第三十六條修正，對第三十八條以及第三十九條一併提高罰則。","對照表":[{"law_id":"01965","law_name":"土石採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n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n\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23-12-18-修正:48","說明":"一、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之罰鍰，提高提升為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俾有效阻斷不肖業者之不法行為，並酌做文字修正。\n\n二、針對未依令辦理廢棄物清除、整復及清除設施者，提高按日連續處罰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提升對大規模、集團性非法採取行為之嚇阻力。\n\n三、增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聯合環境主管機關於整復前後確認有無填埋廢棄物，如有填埋廢棄物，應令業者確實清除後辦理整復。","修正":"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應沒入其設施或機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聯合環境主管機關於整復前後確認有無填埋廢棄物情形，如有填埋廢棄物除應依法處罰，並應辦理清除及整復。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清除廢棄物、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n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n\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現行":"第三十八條　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不完整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遵行為止。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8","說明":"配合第三十六條罰鍰之加重，爰對本條為相應修正，以確保本法罰則體系之一致性與比例原則。","修正":"第三十八條　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不完整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遵行為止。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現行":"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者。\n\n二、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採行安全措施或為安全措施設計、管理及維護者。\n\n因違反前項規定導致災變或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同一土石採取人爾後之土石採取許可證申請。","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9","說明":"配合第三十六條罰鍰之加重，爰對本條為相應修正，以確保本法罰則體系之一致性與比例原則。","修正":"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者。\n\n二、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採行安全措施或為安全措施設計、管理及維護者。\n\n因違反前項規定導致災變或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同一土石採取人爾後之土石採取許可證申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48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8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8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8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