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649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649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1-18T18:14:46+08:00","提案日期":"2025-10-17","最新進度日期":"2025-11-18","法律編號":["01922"],"法律編號:str":["電業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5_00053/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829/114420182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829/114420182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8"]}],"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4850000","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及委員吳沛憶等16人分別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6134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議案編號":"202110162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5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鎮軍","蘇清泉","羅廷瑋"],"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黃仁","黃建賓","涂權吉","羅智強","陳超明","廖偉翔","王育敏","盧縣一","陳菁徽","張啓楷","謝龍介","牛煦庭","林思銘","陳永康","陳雪生","楊瓊瓔","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49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490","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羅廷瑋等21人，有鑑於我國電力供應日益吃緊，而我國電網脆弱屢發生重大停電事故，為避免海底電力電纜遭不法侵害致影響電力傳輸及供應，影響工業民生供電穩定，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三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制定公布，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為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韌性，避免海底電力電纜因不法侵害，致影響電力傳輸及供應，並衝擊國家及社會民生之重大法益，爰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底電力電纜納入保護範圍，並增訂過失犯之刑罰規範；另針對故意侵害特定電業設備之犯罪態樣，明定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或調度室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23-05-30-修正:8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海底電力電纜」為保護客體，以強化保護範圍，穩定供電。凡由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等電業所設置之海底電力電纜，均屬保護對象。\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n\n三、增訂第四項，考量海底管線布建之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為避免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爰參考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第四項，明定過失犯之刑罰規範。\n\n四、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內容未修正。\n\n五、增訂第六項，為維護供電安全穩定，對故意侵害第一項所定電業設備（包括海底電力電纜）之犯罪態樣，就供其犯罪用之工具、船舶等有不問屬何人所有均予沒收及明定處置方式之必要，爰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六項。又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惟審酌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妥速處置沒收物，俾利實務運作：(一)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二)衡酌保管費用與沒收物價值後，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得予廢棄。(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如捐作公益及教學使用等用途。","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廠、一百二十萬瓩以上之火力發電廠之主要發電設備、燃料輸儲設備、控制室、開關場、資通訊機房，或特高壓以上輸電、變電設備、調度室，或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底電力電纜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49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9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9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9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