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649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649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0-29T18:14:13+08:00","提案日期":"2025-10-17","最新進度日期":"2025-10-21","法律編號":["02518"],"法律編號:str":["廢棄物清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5/LCEWA01_110405_002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5/LCEWA01_110405_002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5_0020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會期":"11-04-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17","2025-10-21"],"會議代碼":"院會-11-4-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邱議瑩","黃捷","許智傑"],"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495號","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黃捷等20人，近年來各地屢次發生廢棄物濫倒事件，嚴重污染環境並影響民眾生活安全。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對非法棄置雖有刑責，但對於「運輸過程」及「駕駛責任」缺乏明確規範，致使實際執行非法運輸或傾倒之駕駛人，往往能以「受僱」或「不知情」規避處罰，形成法律漏洞。為強化運輸鏈監管，防止廢棄物非法棄置，爰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莊瑞雄","蔡其昌","王定宇","李坤城","郭昱晴","林宜瑾","張雅琳","吳秉叡","林淑芬","王義川","林月琴","何欣純","林楚茵","王正旭","沈伯洋","陳秀寳","張宏陸","蔡易餘"],"對照表":[{"law_id":"02518","law_name":"廢棄物清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n\n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n\n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n\n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n\n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n\n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16-12-30-修正:53","說明":"一、補足法律漏洞：現行第第四十六條雖已規範非法棄置、回填、無證清理等行為，但未明確納入「運輸駕駛」之刑責，導致實務上責任多集中於業者與承攬人，司機常以受僱或不知情之理由規避。\n\n二、確保責任鏈完整：將駕駛及相關運輸人員明文納入，形成「委託人－業者－駕駛」完整責任鏈。\n\n三、提高嚇阻效果：建立刑責威嚇，避免駕駛成為不法行為的關鍵破口，減少棄置事件發生。","修正":"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n\n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n\n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n\n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n\n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n\n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n\n七、從事廢棄物運輸之駕駛或相關人員，明知或可得而知所運輸之廢棄物將遭非法棄置、回填、堆置或處理，而仍執行運輸者。"},{"現行":"第四十七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law_content_id":"02518:02518:2001-10-04-全文修正:52","說明":"一、釐清人員範圍：現行第四十七條僅以「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概括規範，實務上運輸駕駛多以承攬或僱傭形式受雇，因角色模糊而難以追究責任。\n\n二、補足責任漏洞：增列「包括承攬或僱用之運輸駕駛」，使駕駛人明確被納入「從業人員」範疇，避免不法業者以「外包運輸」作為規避責任的手段。","修正":"第四十七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n\n前項所稱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包括承攬或僱用之運輸駕駛。"},{"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補強運輸過程監管：現行法對廢棄物「處理端」規範較完整，但「運輸端」缺乏科技監管，導致追蹤困難。\n\n三、科技取締：要求運輸車輛強制裝設GPS及監測設備，並保存紀錄，便於主管機關即時稽查與事後追溯，杜絕黑車趁機偷倒。","修正":"第四十七條之一　從事廢棄物運輸之業者，應確保運輸車輛裝設全球定位系統（GPS）及監測設備，並保存運輸紀錄，供主管機關查核。但遭遇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啟動並紀錄者除外。\n\n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吊銷其運輸許可。"},{"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建立資格處分機制：增訂駕駛若涉違法並經判決確定，主管機關可通報公路主管機關，吊銷或停止職業駕駛執照，避免駕駛人重複涉案。","修正":"第五十三條之一　從事廢棄物運輸之駕駛人，因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七款之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得通報公路主管機關，吊銷或停止其職業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說明":"一、第四十六條增列第七款：明定從事廢棄物運輸之駕駛人，如明知或可得而知將遭非法棄置而仍執行運輸，應負刑責。\n二、第四十七條修正：明確規範「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包括運輸駕駛，使法人與駕駛責任同時成立。\n三、第四十七條之一新增：規範廢棄物運輸車輛必須裝設GPS及監測設備並保存紀錄，違者處罰鍰並得吊銷運輸許可。\n四、第五十三條之一新增：增訂駕駛人若涉非法運輸並經判決確定，得吊銷或停止其職業駕駛執照。","提案編號":"20委11016495","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49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9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9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49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