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681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681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0T12:14:15+08:00","提案日期":"2025-10-31","最新進度日期":"2025-12-09","法律編號":["02033"],"法律編號:str":["大眾捷運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7/LCEWA01_110407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7/LCEWA01_110407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7_00041/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1/11424026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1/114240265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會期":"11-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0-31","2025-11-04"],"會議代碼":"院會-11-4-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89100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40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6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李昆澤","陳素月","吳思瑤","許智傑","黃捷","王義川"],"連署人":["陳秀寳","吳沛憶","陳俊宇","沈發惠","吳琪銘","沈伯洋","王正旭","蘇巧慧","徐富癸","林俊憲","陳冠廷","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雅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81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681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陳素月、吳思瑤、許智傑、黃捷、王義川等20人，鑑於近年捷運系統事故頻傳，突顯地方主管機關對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通報、應變、監督及調查責任未臻明確，且現行制度對事故後續處理與改進機制尚顯不足。為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並與《鐵路法》、《運輸事故調查法》相互銜接，爰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應變計畫、資料保存、災防聯繫平台及調查配合義務等規定，以健全大眾捷運事故處理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三十九條，新增授權地方主管機關依其轄管捷運系統特性與運作風險，要求營運機構制訂行車事故或異常事件之應變計畫，並定期檢討，以強化事故處理之事前準備與應變能量。\n二、修正第四十三條，將原條文調整為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查驗營運機構所為事故調查與改進作為；另增訂營運機構應提交年度安全管理報告、保存運轉與保養紀錄等規定，以提升其自主安全管理能力；並配合《運輸事故調查法》，要求營運機構及其人員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n三、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參考《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六，明確地方主管機關對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稱重大事故之一般行車事故與異常事件，得進行檢討與調查，並依結果要求限期改善、依法裁處，或命營運機構究責處置；營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並應配合調查作業，增強地方監理執行效能。","對照表":[{"law_id":"02033","law_name":"大眾捷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law_content_id":"02033:02033:1988-06-14-制定:44","說明":"一、現行條文內容調整為第一項。考量維護旅客運輸安全為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核心職責，且《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四除要求重大及一般行車事故應通報外，亦納入異常事件之通報規範，爰於本條新增異常事件應按月彙報之規定。同時，為統一法規用語，將「行車上之重大事故」修正為「重大行車事故」，以符合該辦法第十三條之一之名詞定義。\n\n二、為使主管機關全面掌握捷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處理情形，並配合現行實務通報機制，參考《鐵路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n\n三、大眾捷運系統為軌道運輸體系之一部分，為強化其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應變處理機制及地方主管機關監督查核之功能，參考《鐵路法》第四十條相關規範，增訂本條第三項與第四項。\n\n四、為促進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所在地地方政府之間災害防救協調與合作，強化平時聯繫與緊急應變能力，爰增訂第五項，明定應建立聯繫平臺並定期召開災防業務會議。\n\n五、考量發生重大行車事故時，監理機關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機關需即時共享資訊並保持通報一致性，爰參考《鐵路法》第四十條第七項之規定，增訂第六項。","修正":"第三十九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行車上之重大行車事故，應立即通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n地方主管機關得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前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地方主管機關得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所定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n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與所在營運地區之地方政府間建立災害防救工作聯繫平臺，並定期召開災害防救業務聯繫會議。\n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辦理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現行":"第四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並採取預防措施。","law_content_id":"02033:02033:1988-06-14-制定:49","說明":"一、將現行條文調整為第一項，並參考《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之規定，酌予修正，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查驗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所為之調查與預防改進作為，以強化監督效能。\n\n二、為提升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自主安全管理能力，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營運機構應比照鐵路機構編製安全管理報告，並妥善保存營運、維修及保養等相關紀錄，以作為日後檢核及持續改善之依據。\n\n三、配合《運輸事故調查法》於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明定重大鐵路或軌道運輸事故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法調查，爰增訂第四項，要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作業，明確法律責任與義務。","修正":"第四十三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並採取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地方主管機關查驗。\n\n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以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一、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營運之目標及安全理念。\n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n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n四、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n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n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n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考《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六規定，明確地方主管機關對大眾捷運系統之監理權責，包括對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或調查，並對營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之情節依法裁處；同時，營運機構之從業人員應配合相關調查與處置作業。","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大眾捷運系統運轉中發生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n\n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認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就其事實及原因進行調查。\n\n地方主管機關對前二項檢討或調查結果，如認有應改進事項者，應命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限期改善，並列管追蹤；其違失事項涉及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法裁處；其違反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內部規定者，得命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內部相關人員究責、懲處或其他必要處置。\n\n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檢討或調查需要，提出說明、相關紀錄、設施、設備、資料或物品，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81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816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816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6816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