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31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31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5T15:14:54+08:00","提案日期":"2025-11-14","最新進度日期":"2025-12-04","法律編號":["01931"],"法律編號:str":["技師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1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1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9_00195/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3/114240261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13/114240261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9"}],"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79900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52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0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林俊憲","賴瑞隆"],"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13號","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賴瑞隆等21人，鑒於現行不發給執業執照之要件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且為避免技師移送懲戒之機制遭濫用，爰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秀芳","沈伯洋","吳沛憶","黃捷","許智傑","何欣純","王美惠","林宜瑾","郭國文","王正旭","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賴惠員","王義川","陳素月","徐富癸","李坤城","陳俊宇","羅美玲","李昆澤"],"對照表":[{"law_id":"01931","law_name":"技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n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n\n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n\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n\n六、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n\n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law_content_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13","說明":"一、考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者，於回復其債信及財產行為能力前，類似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有債信不良及財產行為能力受限制之情形，爰增列為第一項第三款不發給執業執照之要件。\n\n二、第一項第四款「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為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歧視性文字，爰刪除該用語。又鑒於技師執業項目涉及公共安全，與民眾直接相關，仍有限制其執業資格之必要，爰就認定方式，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以兼顧公共利益及技師權益。\n\n三、新增第二項，明定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之小組，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為與第一項「不發給」用語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n\n一、依第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n\n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三、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n\n四、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n\n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處分不得執行本法技師業務。\n\n六、受本法廢止技師證書之懲戒處分。\n\n前項第四款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不發給、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現行":"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law_content_id":"01931:01931:2011-05-31-全文修正:47","說明":"一、考量現行利害關係人得直接報請懲戒機制，有被利用為解決私權爭執手段之虞，或作為影響調解或訴訟程序之手段，影響技師服務品質，爰參酌會計師法第六十三條、建築師法第五十條等規定，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之規定。\n\n二、考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對案件所涉法令及內容之瞭解，有助於迅速釐清爭點、解決紛爭；又技師公會熟稔專業，亦有利於釐清案情，爰新增第二項，倘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違失情節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修正":"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n\n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說明":"一、考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者，於回復其債信及財產行為能力前，類似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有債信不良及財產行為能力受限制之情形，爰增列為第一項第三款不發給執業執照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n二、有關不得發給執照之要件，因「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為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歧視性文字，爰刪除之；另鑒於技師執業項目涉及公共安全，與民眾直接相關，仍有限制其執業資格之必要，爰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n三、明定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之小組，其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新增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n四、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另為與第一項「不發給」用語一致，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n五、依工程會資料，111－113年度各類技師懲戒人數統計，移送懲戒人數共50人、受懲戒處分人數31人、受懲戒處分比例62%；其中移送懲戒人數有16人是因技師辦理鑑定而交付移送，但最終受懲戒處分0人，合計受懲戒處分比例僅6成，顯然部分利害關係人恐濫用技師懲戒機制，以作為影響爭議調解或訴訟程序之手段。再者，縱使懲戒決議為不予處分，但技師於懲戒審議過程中，需耗費心力準備佐證資料，顯曠日費時，亦對技師造成極大壓力。爰參酌《會計師法》、《建築師法》，刪除利害關係人得直接交付懲戒之規定，並增訂倘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違失情節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核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提案編號":"20委11017313","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1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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