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31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31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7T18:19:26+08:00","提案日期":"2025-11-14","最新進度日期":"2025-12-17","法律編號":["07284"],"法律編號:str":["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9/LCEWA01_110409_001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9/LCEWA01_110409_001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9_0019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3033/11445030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會期":"11-04-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14","2025-11-18"],"會議代碼":"院會-11-4-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17"]}],"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80710000","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17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60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5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99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67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3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9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3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5人「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李坤城","莊瑞雄"],"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18號","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莊瑞雄等21人，鑑於數位經濟型態及發展衍生出外送平臺與外送員之新型態勞動關係問題，基於數位經濟發展、勞動權益保障衡平的需要，並針對數位平臺使用演算法管理形成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之關係更加失衡的弊病，爰參酌歐盟、西班牙及新加坡等國家之先進立法模式，在符合我國民情並規管臺灣社會面臨之實際問題，爰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惠員","陳俊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義川","沈伯洋","林淑芬","王正旭","何欣純","李昆澤","李柏毅","吳秉叡","陳秀寳","郭昱晴","王美惠","林楚茵","邱議瑩","陳冠廷","林俊憲","黃捷"],"對照表":[{"law_id":"07284","law_name":"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rows":[{"說明":"一、立法目的。\n\n二、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n\n三、演算法管理是一種利用自動化或半自動化決策系統、機器學習及其他數據驅動技術來執行傳統管理職能的工作模式。在美食外送平臺的情境中，演算法取代了人類管理者，執行以下核心任務：\n\n(一)任務分配與調度：系統根據即時數據（如外送員位置、餐廳備餐時間、交通狀況）決定將訂單派發給哪位外送員，以追求最高效率。\n\n(二)薪酬設定：演算法基於多種變數（如距離、預估時間、需求高峰時段的「動態計價」）動態計算每筆訂單的報酬。\n\n(三)績效評估：系統持續追蹤並量化外送員的各項表現指標，例如顧客評分、訂單接受率、取消率及配送準時率。\n\n(四)紀律處分與解僱：演算法可根據預設規則，對績效不彰或違反平臺政策的外送員自動執行警告、暫時停權，甚至是永久「停用帳號」（deactivation）等處分。\n\n四、此管理模式的核心特徵在於其不透明性。外送員往往難以理解其收入為何波動、為何未被指派訂單，或是在收到負面評價與帳號被停用時，無法獲得具體且可驗證的解釋。這種資訊不對稱性，使得演算法的決策過程充滿了不確定性，且可能存在錯誤或歧視，但受影響的勞動者卻缺乏有效的申訴或救濟管道。是以透過演算法管理的外送平臺與外送員間之關係將更加失衡，加以外送員目前投入門檻極低，且不如計程車駕駛具有執業登記證及牌照總量管制等法制之基本保障，故為衡平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兩者間之實質及法律上地位，確保外送員權益，爰參酌歐盟歐盟於2024年正式通過的《平臺工作指令》（Platform Work Directive, PWD）之規定，將使用演算法管理之外送平臺與外送員關係推定為雇傭關係，以承擔較重之照顧責任，外送平臺若要推翻此推定，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該勞動者是真正獨立的自營作業者，目的在於將演算法的控制力與勞動者的法律地位直接掛鉤，迫使平臺正視其管理行為的法律後果。","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特制定本法。\n\n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n\n外送平臺具有演算法功能而對於外送員有控制、指揮功能者，推定兩者間具雇傭關係。"},{"說明":"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其中演算法因常居於外送平臺管理外送員之核心角色而對於外送員權益影響至鉅，乃明訂由主管機關本於保障外送員勞動及職安權益之目的進行管理。\n\n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於第三項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劃分。","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暨演算法管理機制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n\n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n\n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說明":"一、本法相關用詞之定義。\n\n二、關於演算法係參酌歐盟平臺工作指引PWD之規範內容新增演算法及演算法管理之定義。其中演算法主要包含兩大系統：\n\n(一)自動化監控系統（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s）：指任何透過電子方式，用於監控、監督或評估平臺工作者工作表現的技術系統。\n\n(二)自動化決策系統（Automated Decision-Making Systems）：指用於做出或支持對工作條件產生重大影響（如任務分配、薪酬、帳戶停權等）的決策的技術系統。","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n\n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n\n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n\n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n\n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n\n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n\n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n\n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n\n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n\n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n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n\n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n\n十三、演算法：指以電子方式透過機器學習、數據驅動技術而形成可以用於自動監控、監督或評估工作者表現及用於做出對工作或服務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自動決策技術系統。\n\n十四、演算法管理：指外送平臺利用演算法取代傳統人力管理之自動化效率管理及決策模式。"},{"說明":"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消費交易程序及資訊之透明以利消費者能清楚知悉相關交易重要資訊及糾紛處理程序與管道。\n\n二、另為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增訂":"第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平臺介面上，清楚揭示下列事項，確保消費者交易資訊透明：\n\n一、商品價格、服務費及運費等金額明細。\n\n二、消費者下單時，應明確顯示取餐地點與配送地點之距離或預估配送里程，供消費者參考。\n\n三、消費者取消訂單時之退費條件與處理程序。\n\n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形及其退費機制。\n\n五、商品若有遲延交付、品項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或發生損壞時之處理流程、收退費標準及補償方式。\n\n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說明":"一、查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合作商家，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n\n二、為平衡外送平臺產業及合作商家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以臻周全。\n\n三、另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增訂":"第五條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n\n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n\n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說明":"一、為平衡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金融主管機關等，以臻周全。並為使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得清楚明確，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含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n\n二、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不逸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範圍，於第三項明定違反者無效、未記載於契約者亦構成契約內容。\n\n三、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訂定第四項規定，惟雙方合意內容仍不得違反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n\n四、另針對使用演算法管理之外送平臺爰於第六項明訂其演算法關於外送員管理相關之邏輯內容揭露義務，並有義務使用清晰易懂之文字為之，務使外送員能清楚明白其管理邏輯及規則，以利權益之保障及救濟。","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n\n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n\n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n\n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n\n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n\n外送平臺業者使用演算法管理者，須依下列規定為之：\n\n一、以清晰易懂之文字向其外送員揭露其演算法相關如下的主要參數、規則與指令邏輯：\n\n(一)任務分配與調度系統：影響訂單指派優先順序之因素及其相對權重。\n\n(二)薪酬計算系統：決定每筆訂單報酬之完整計算公式，包含動態定價之觸發條件與加成倍率。\n\n(三)績效評估系統：所有評估外送員之指標、其計算方式，及該指標如何影響外送員之評級、獎勵資格與接單機會。\n\n二、前款演算法之揭露義務規範細則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三、外送平臺業者應成立專責單位或人力協助外送員了解及知悉本項所訂之演算法揭露內容，必要時並應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方式等得以長久留存或驗證方式為之。"},{"說明":"一、外送平臺業者常以外送員收到客訴予以停權，並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由，拒絕提供外送員前揭客訴內容，且無救濟管道，對外送員之權益保障實有不足，另為貫徹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外送員、消費者之申訴。\n\n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員不服外送平臺業者之停權處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則由外送平臺業者自行訂定相關準則，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臺介面公告之。","增訂":"第七條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說明":"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爰明定外送員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n\n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n\n三、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十條規定申訴機制之適用範圍。","增訂":"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n\n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n\n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n\n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n\n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查目前外送員報酬之計算方式，多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難以期待個別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有協商報酬能力。且各外送平臺業者報酬計算方式不一，難以覆核發給報酬之正確性。\n\n二、依公路法規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汽車客貨運基本運價，由運輸業者按核定基本運價，依實際服務計算運費，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於第一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包括起程費、續程費，並得加計等待費、樓層費、夜間加成費及春節加成費等項目，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調降報酬，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n\n三、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並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n\n四、增訂第四項明定消費者給予外送員之小費係屬外送員因其個別表現而獲得消費者之額外支付所得，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將該小費收入計入其應支付予外送員之報酬中，以免小費成為外送平臺減少支付報酬成本之工具。","增訂":"第九條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n\n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n\n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n\n一、報酬總額。\n\n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n\n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n\n四、實際發給之金額。\n\n外送員自消費者取得之小費，屬外送員與消費者間之個別給付，不得計入前項所定報酬總額。\n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說明":"一、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n\n二、為保障外送員權益，避免外送平臺業者片面對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對待，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並應明確使外送員知悉。\n\n三、另為免演算法管理造成的演算法偏差或歧視侵害外送員權益，爰參酌歐盟PWD規範增訂第三項明定除外送員涉有重大違法情節情形以外之涉及暫時或永久停權等對於外送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自動化決策必須由外送平臺業者指派具有審核權限之真人管理者進行重新審查之覆核。\n\n四、因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影響其工作權甚鉅，爰於第四、五項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針對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事項設立申訴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申訴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案件。\n\n五、前開申訴處理小組之組成人員、召開定期會議之期間等，由外送平臺業者依其處理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申訴案件之需求，於符合第五項規定辦理。\n\n六、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增訂":"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制度：\n\n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n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n\n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n\n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n\n外送平臺業者使用演算法管理者，除有第七條情形外，凡涉及暫時或永久停權等對外送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自動化決策，外送員有權要求針對外送平臺業者應指派一位具備審查與覆核權限的真人管理者進行重新審查，並在七日內獲得書面回覆。\n\n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n\n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n\n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n\n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說明":"一、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投保義務，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保險內容及保存資料，以保障外送員權益。\n\n二、因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為外送平臺治理範疇，且涉及保險商品規劃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n\n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n\n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並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外送平臺業者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增訂":"第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n\n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說明":"一、為便於合作商家經營管理及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明定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n\n二、另為因應極端氣候造成之特殊情況，如颱風雖未登陸，卻因共拌效應導致局部地區發生嚴重之暴風雨情況而有嚴重影響機車外送之安全時，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於特殊氣候情況時應針對該局部地區停止營業，以保障安全。","增訂":"第十三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n\n前項情形，若僅部分地區發布豪大雨或其他災害警戒卻未宣布停止上班而嚴重影響外送安全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災害影響範圍，暫停該地區之外送服務，並即時通知受影響之合作商家及外送員。"},{"說明":"一、為確保外送員相關職災保護之權益，增訂第一項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確定外送員職災保險保障生效後始得派單之義務。\n\n二、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勞務，又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往往承擔較高的道路風險及人身安全疑慮，外送平臺業者應適度負擔外送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保障之費用，爰如外送員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n\n三、另考量外送員可能同時與二個以上之外送平臺業者合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申請保險費補貼。","增訂":"第十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認外送員已完成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程序後，始得開放其登入系統或派發訂單。\n\n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n\n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說明":"基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員資料及信用卡、帳戶相關資訊，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增訂":"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n\n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說明":"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包含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增訂":"第十六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n\n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n\n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n\n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n\n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n\n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n\n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n\n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n\n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n\n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n\n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增訂":"第十七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n\n一、外送合作契約。\n\n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n\n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n\n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n\n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n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n\n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與外送員有關之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停權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外送平臺業者均應保存至少五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增訂":"第十八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n\n一、外送服務契約。\n\n二、外送服務期間。\n\n三、外送員上線期間。\n\n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n\n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n\n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n\n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參照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課予外送平臺業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增訂":"第十九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n\n一、發生死亡災害。\n\n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說明":"一、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交通安全等從事外送工作之有關知能，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相關教育訓練。\n\n二、另為使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相關法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內容及有關事項。","增訂":"第二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n\n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n\n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說明":"為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增訂":"第二十一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說明":"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增訂":"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n\n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說明":"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增訂":"第二十三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n\n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提案編號":"20委11017318","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1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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