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37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37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08T06:15:46+08:00","提案日期":"2025-11-21","最新進度日期":"2026-01-20","法律編號":["02411"],"法律編號:str":["公共電視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50700353/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7/LCEWA01_110417_001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7/LCEWA01_110417_001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7_00188/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會期":"11-0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1-16","2026-01-20"],"會議代碼":"院會-11-4-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1-1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羅智強","林沛祥","翁曉玲"],"連署人":["盧縣一","涂權吉","傅崐萁","陳永康","陳菁徽","呂玉玲","王鴻薇","李彥秀","洪孟楷","林倩綺","葛如鈞","羅廷瑋","張智倫"],"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371","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翁曉玲等16人，鑒於現行《公共電視法》設有延長董事任期之規定，原係為因應審查委員會未及時通過提名所生之暫時性空缺，確保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會之運作。惟，主管機關藉此條文規避依法提名改聘之責，致第七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後長期延任，偏離法制設計目的。故明定主管機關未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提名，或提名經審查委員會否決後未於一個月內補提名者，均不得延長董事任期；已延長者，自補提期限屆滿翌日起當然解任，以防止延任制度常態化，健全人事任期運作，完備現行法制，爰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n\n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23-05-26-修正:19","說明":"一、鑑於現行《公共電視法》於112年修正新增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原意在當提名未於任期屆滿前通過而致董事一職出現暫時性空缺時，得以延長董事任期至新聘董事就任之方式，以確保董事會得持續運作；然，114年董監事任期早已屆滿，並距法定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應行提名及改聘作業已逾十一個月，主管機關因現行第二項之規定而怠惰提名，致使董監事人事未依法改聘，違背該項修正之目的。爰為防杜主管機關藉延任條款規避提名責任，並確保董事會依法定任期及程序運作，故修法明定未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依第十三條之規定提名，則不得延長董事任期；而遇提名經審查委員會否決後，應於一個月內補提名，若未於期限內補提名，則自補提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已延長任期者當然解任，以完備現行法規之漏洞，確立法定任期與程序責任之拘束力。\n\n二、新增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修正":"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n\n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第十三條規定改聘之；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延長職務：\n\n一、未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名。\n\n二、提名經審查委員會否決，未於一個月內再行提名。\n\n前項第二款情形，已延長職務者，自補提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當然解任。\n\n本條修正施行後，有違反第三項之情事，延長職務之董事當然解任。"}]}],"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7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37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37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37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