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39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39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8T09:15:04+08:00","提案日期":"2025-11-21","最新進度日期":"2025-12-05","法律編號":["02032"],"法律編號:str":["氣象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0_00170/html"},{"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593/114240259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593/114240259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會期":"11-04-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1","2025-11-25"],"會議代碼":"院會-11-4-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8"},{"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05"]}],"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78130000","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23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111016134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議案編號":"202110162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7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4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5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6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6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6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7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8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9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8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2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2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2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3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3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5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張雅琳"],"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399號","案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為配合國家「2050年淨零排放」政策及《氣候變遷因應法》所揭示之「減緩與調適並重」原則，強化氣象業務於氣候治理、減碳決策、災害防護及社會韌性建構中的功能，並回應極端氣候日益頻繁所帶來之公共安全與健康威脅，爰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捷","李坤城","羅美玲","徐富癸","陳素月","王義川","王美惠","林月琴","李昆澤","王正旭","郭昱晴","陳培瑜","陳秀寳","陳俊宇","林楚茵","蔡其昌"],"對照表":[{"law_id":"02032","law_name":"氣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業務，健全測報制度，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law_content_id":"02032:02032:1984-04-24-制定:2","說明":"一、本條修正增列「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之文字，旨在回應《氣候變遷因應法》確立之國家長期減碳與氣候治理政策。\n\n二、氣象觀測資料對於能源調度、極端氣候預警及碳排管理具關鍵支撐作用，明定氣象法應建立永續發展的氣象資訊基礎，以提供減碳與調適政策科學依據。","修正":"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業務，健全測報制度，並配合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建立永續發展之氣象資訊基礎，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氣象業務：指從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之發布。\n\n二、氣象：指大氣諸現象。\n\n三、地震：指地層發生錯動或火山活動所引起地表振動及其相關現象。\n\n四、海象：指潮汐、波浪及其他存在於大氣與海洋交界面之自然現象。\n\n五、氣象改造：指運用科學技術從事改變天氣現象之行為。\n\n六、觀測：指對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察及測定。\n\n七、氣象設施或設備：指用以從事或執行氣象業務所需之設施或設備。\n\n八、觀測站：指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於適當處所設置之觀測設施。\n九、觀測坪：指設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之室外一定場所。\n\n十、探空儀追蹤器：指於氣象站建築物頂部設置追蹤天線，用以追蹤、接收以氣球為載具之探空儀收集觀測資料之觀測設施或設備。\n\n十一、氣象雷達天線：指於氣象雷達站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發射並接收雷達電波之觀測設施或設備。\n\n十二、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指於地面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接收繞極軌道氣象衛星傳送偵照、遙測結果之觀測設施或設備。\n\n十三、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n\n十四、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n\n十五、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n\n十六、觀測儀器：指氣象業務觀測所使用之設備。\n\n十七、專用觀測站：指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專供目的事業應用或本身學術研究之需要以從事定時觀測，而於適當處所設置觀測儀器，經中央氣象局認可之設施。","law_content_id":"02032:02032:2023-05-30-修正:3","說明":"氣候變遷導致極端天候日益劇烈，全球氣溫屢屢刷新紀錄，多次引發嚴重災害，對人民健康、工作安全、公共衛生、農漁生產及能源供應均造成衝擊，因此將高溫現象納入災害性天氣的範疇。","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氣象業務：指從事氣象、地震、海象等現象之觀測、資料蒐集與研判結果之發布。\n\n二、氣象：指大氣諸現象。\n\n三、地震：指地層發生錯動或火山活動所引起地表振動及其相關現象。\n\n四、海象：指潮汐、波浪及其他存在於大氣與海洋交界面之自然現象。\n\n五、氣象改造：指運用科學技術從事改變天氣現象之行為。\n\n六、觀測：指對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察及測定。\n\n七、氣象設施或設備：指用以從事或執行氣象業務所需之設施或設備。\n\n八、觀測站：指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觀測，於適當處所設置之觀測設施。\n九、觀測坪：指設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之室外一定場所。\n\n十、探空儀追蹤器：指於氣象站建築物頂部設置追蹤天線，用以追蹤、接收以氣球為載具之探空儀收集觀測資料之觀測設施或設備。\n\n十一、氣象雷達天線：指於氣象雷達站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發射並接收雷達電波之觀測設施或設備。\n\n十二、繞極軌道氣象衛星追蹤天線：指於地面建築物頂部設置之特定天線，用以接收繞極軌道氣象衛星傳送偵照、遙測結果之觀測設施或設備。\n\n十三、災害性天氣：指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之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高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n\n十四、預報：指以觀測結果為基礎，發布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所為之預測。\n\n十五、警報：指預測可能發生氣象、地震或海象災害而發布之警告性預報。\n\n十六、觀測儀器：指氣象業務觀測所使用之設備。\n\n十七、專用觀測站：指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專供目的事業應用或本身學術研究之需要以從事定時觀測，而於適當處所設置觀測儀器，經中央氣象局認可之設施。"},{"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交通部中央氣象署除氣象測報外，應配合國家淨零排放政策，建立大氣環境監測與氣候資料整合機制。\n\n三、為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所揭示之「減緩與調適並重」及「資源永續利用」原則，本條特別定位於「觀測與資料支援層級」，以作為國家減碳與氣候調適決策之科學基礎。","修正":"第四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家淨零排放政策，建立大氣環境及氣候監測制度，蒐集、分析並公開大氣中主要溫室氣體濃度、氣候變化趨勢及其與極端氣象事件之關聯，作為國家氣候變遷調適及減碳決策之基礎資料。\n\n前項資料應與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共享。"},{"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推動跨領域整合應用之職掌，明定氣象資料應支援各部門於淨零轉型及氣候調適之決策。\n\n三、藉此確立氣象署於國家減碳與氣候調適體系中的支援地位，落實氣象法於永續治理的功能延伸。","修正":"第四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應促進氣象資料與能源、交通、國土、農業及公共衛生等領域之整合應用，推動各部門依氣象與氣候趨勢調整減碳及調適策略。"},{"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新增兒童及少年氣候風險監測職掌，係因應氣候變遷下兒少族群對高溫曝露之脆弱性。\n\n三、依國內研究（2016－2022年臺灣學齡兒童WBGT暴露資料），兒童在上午10時至下午2時的高溫曝露最為集中，且WBGT≧34°C之日數與熱相關就醫量顯著增加，顯示校園與兒童健康調適措施的迫切需求。\n\n四、本條規範交通部應建置兒少氣候風險指標，提供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研擬健康防護策略，並得即時發布預警，符合跨部會分工及氣候健康政策需求。","修正":"第四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並分析與兒童及少年高溫曝露相關之氣象資料，建立「兒童及少年氣候風險指標」，提供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研擬健康調適及校園防護措施之依據。\n\n前項資料得以即時預警或公告方式發布。"},{"現行":"第二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2032:02032:2023-05-30-修正:27","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為強化氣象設施或設備安全防護，參酌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增訂第四項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功能正常運作之罰則。\n\n三、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內容未修正。\n\n四、鑑於近年來迭有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海纜，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有效嚇阻該等不法行為，爰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第六項定明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及處置規定。沒收物有經濟價值者，實務一般係採拍賣或變價方式執行，惟審酌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犯罪用之工具（如船舶）往往具有噸數鉅大或其他原因難以保管，或因非我國籍船舶欠缺船籍資料而不易拍賣等特性，爰授權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分署得視具體個案沒收物性質與保管方式及處所等情節，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妥速處置沒收物，俾利實務運作：(一)沒收物有利公務使用者，得無償留供原機關或其他機關公用。(二)衡酌保管費用與沒收物價值後，認無拍賣或變價實益者，得予廢棄。(三)其他適當處置方式，例如捐作公益及教學使用等用途。","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說明":"一、增列「配合國家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及「建立永續發展之氣象資訊基礎」之文字，確立氣象法與國家減碳、調適決策之連動，明確賦予氣象業務在永續治理中的支援定位。（修正條文第一條）\n二、將「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定義。氣候變遷下極端高溫事件對人民生命、健康與社會經濟已構成災害性威脅，列入災害性天氣範疇有助於預警啟動、資源調度與地方政府應變規劃，亦與國際趨勢接軌。（修正條文第二條）\n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家淨零排放政策，建立大氣環境及氣候監測制度，蒐集、分析並公開主要溫室氣體濃度與氣候變化趨勢，作為減碳與調適決策之基礎資料。（新增條文第四條之一）\n四、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促進氣象資料與能源、交通、國土、農業及公共衛生等領域之整合應用，推動各部門依氣候趨勢調整減碳及調適策略。（新增條文第四條之二）\n五、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並分析兒童及少年高溫曝露相關資料，建立「兒童及少年氣候風險指標」，提供教育部、衛福部及地方政府研擬健康調適與校園防護措施之依據。（新增條文第四條之三）\n六、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為強化氣象設施之安全防護，除現行對竊取、毀壞或危害氣象設施者之刑責外，增列因過失危害氣象設施運作之罰則，並明定犯罪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沒收與處置規定，確保我國海洋與地震監測系統安全運作。（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提案編號":"20委11017399","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39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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