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47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47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9T18:14:12+08:00","提案日期":"2025-11-28","最新進度日期":"2025-12-02","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1_00024/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賴瑞隆","吳琪銘","沈伯洋","林淑芬","鍾佳濱","林月琴","羅美玲","莊瑞雄","林宜瑾","吳沛憶","王正旭","郭昱晴","陳亭妃","陳素月","陳瑩","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47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477","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近年來醫療暴力事件頻仍，醫療院所內發生對醫事人員之辱罵、威脅、推擠甚至肢體攻擊事件層出不窮，嚴重影響醫療現場安全與照護品質。為維護醫療秩序與人員安全，保障病人獲得穩定照護之權益，有必要針對《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進行修正，明確賦予醫療機構建立「暴力防制機制」之責任，針對在醫療場域施暴者，應明確設立加重刑責條款，強化對施暴者之處罰與通報制度，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療暴力不僅危及醫療人員人身安全，更導致醫療行為中斷、病患權益受損，破壞整體醫療信任關係。現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僅規範醫療機構之管理責任，無明確防範義務與強制通報機制，對於保障醫療現場安全之規定仍屬概略；另第一百零六條雖有刑責，但規範罰則過輕、執行力不足，無法發揮嚇阻效果，導致實務上難以遏止暴力行為。\n二、為維護醫療秩序與人員安全，保障病人獲得穩定照護之權益，應明確賦予醫療機構建立「暴力防制機制」之責任，並強化對施暴者之處罰與通報制度，據此修訂《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使醫療暴力防制措施更具可執行性。","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一)將「就醫者」修正為「醫事人員及就醫者」，以資明確。\n\n(二)將「妨礙」修正為「干擾妨礙」，以資明確。\n\n二、修正第四項：\n\n(一)增列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n\n(二)增列如涉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提高行政罰額，將「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正為「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二、修正第二項：\n\n將原定「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金。\n\n三、修正第三項：\n\n(一)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二)將「公然侮辱」加到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之妨害醫療業務罪中，以呼應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期望醫療機構中「公然侮辱」也能以妨害醫療業務罪處罰，而非只有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行政罰。\n\n四、修正第四項：\n\n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公然侮辱、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47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47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47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47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