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59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59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09T18:15:29+08:00","提案日期":"2025-11-28","最新進度日期":"2025-12-02","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1/LCEWA01_110411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1/LCEWA01_110411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1_00074/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會期":"11-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1-28","2025-12-02"],"會議代碼":"院會-11-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劉建國"],"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595號","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我國刑事訴訟法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關於鑑定制度之修正，於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施行後，對於刑事訴訟程序採行之醫事鑑定制度影響甚深，主要變革在於，鑑定人於審判中應到庭以言詞說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以及機關鑑定應由具鑑定人資格者實施鑑定，並於鑑定前具結及應於書面報告具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等。前述刑事鑑定制度之修正，係以被告對質詰問權保障作為基礎，但因臺灣醫療領域狹小、人情壓力沉重，鑑定人可能面對關說、請託，或遭遇騷擾報復而增加個人安全風險等，影響醫事專業人員擔任刑事訴訟程序之鑑定人，或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委員之意願，進而造成刑事鑑定實務運作空轉。為解決刑事鑑定新制實施後，無醫事專業人員願意擔任刑事訴訟程序之鑑定人或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等問題，並能同時兼顧與調和刑事醫事鑑定制度之客觀性、公平性，促使刑事醫療案件之機關鑑定制度得以順利運行。是故，增修醫療法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因應，希冀能從醫事法體系改善當前刑事鑑定制度之困境，爰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俊宇","王美惠","賴惠員","陳瑩","張雅琳","吳琪銘","蔡易餘","張宏陸","林岱樺","王正旭","李柏毅","邱志偉","陳亭妃","邱議瑩","徐富癸"],"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確保醫事審議委員會實施鑑定不需擔憂或承受外界之不當壓力，參酌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精神，將原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移至本條第一項訂定之。\n\n三、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絕對形式平等，而是「相同的事物應相同對待，不同事物應不同對待」之實質平等。是故，面對不同事物，自得以法律差別對待。就此，於立法體例上，亦有跡可循，若有法律適用不合適之處，自得以法律明文規定不適用情形。例如，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於本條情形不適用之。」即民法之強制認領制度係基於血統真實主義，如生父不願認領其非婚生子女時，法律規定得請求強制認領，以確保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但人工生殖法已調整血統真實主義，生殖細胞捐贈人及人工生殖子女間，原則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爰於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捐精之人工生殖情形，不適用民法有關強制認領之規定。當前，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修正之鑑定新制實施後，刑事醫療鑑定之運作已經遭遇困境，因為臺灣醫療領域狹小，人情壓力沉重，鑑定人可能面臨個人安全風險等，若要求鑑定人具名、具結、到庭報告、交互詰問，難有醫事專業人員願意擔任鑑定人或鑑定委員。面對當前之難題，立法上應考量刑事醫療鑑定之特殊性，以落實實質平等，並確保醫事審議委員會出具之專業鑑定書，得於刑事司法程序作為證據使用，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有關傳喚、詢問、詰問鑑定人之規定，以及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於醫療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之情形，不適用之。\n\n四、醫事審議委員會從事刑事醫療鑑定已久，已形成具備專業性、公正性及客觀性之鑑定流程，對於個案之真實發現具有貢獻。為確保醫事審議委員會出具之鑑定書，得於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作為證據使用，故新增第三項規定，明定在依循醫事審議委員會嚴謹程序所出具之鑑定書，得為證據。","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　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委託鑑定，為維護委員、專家共同一致作成客觀、公正、公平之決定，其準備作業、鑑定過程、鑑定醫師、委員與專家姓名，及鑑定相關文件、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其鑑定書之內容，由司法或檢察機關依法定程序提供。\n\n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有關傳喚、詢問、詰問鑑定人之規定，及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於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為之鑑定，不適用之。\n\n醫事審議委員會，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為之鑑定書，得為證據。"}]}],"提案編號":"20委11017595","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59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59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59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59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