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67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67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1-15T18:15:40+08:00","提案日期":"2025-12-05","最新進度日期":"2026-01-06","法律編號":["07284"],"法律編號:str":["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5070011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1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1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6_00176/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2-26","2025-12-30"],"會議代碼":"院會-11-4-15"},{"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807100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76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81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思銘"],"連署人":["許宇甄","林德福","謝龍介","林倩綺","邱鎮軍","邱若華","黃仁","陳雪生","葛如鈞","陳菁徽","葉元之","翁曉玲","丁學忠","黃建賓","羅明才","蘇清泉"],"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6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676","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鑑於近年來我國外送平台及相關產業快速發展，成為重要生活方式及產業，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下稱外送員）和勞務需求者之間衍生之勞動問題愈趨複雜，且非現行勞動法令所能有效規範，至今，外送員已到十五萬人，法案卻原地踏步，外送員的工作處境更劣勢，致有工時零碎化、勞雇關係不明確等狀況，不論外送平台業者和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為何，勞動者的權益應優先獲得保障，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隨行動網路之普及，在人手一機的新時代，購物型態漸由實體交易趨向網路交易，電子商務平台得以蓬勃發展，其經營模式亦從銷售商品逐漸發展至提供消費者個人服務，近年來，我國外送平台及相關產業快速發展，成為蓬勃發展的新興產業。鑑於該產業的興起，及在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與勞務需求者之間的勞務關係趨於複雜，已非現行之勞動法令所能規範。而其中身為勞務提供者的外送員之重要勞動權益更是缺乏統一之法規解釋，凸顯外送產業亟需中央法令規範，以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合作商家、消費者、外送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n外送員之勞動權益與平台間的勞務契約，目前缺乏法律規範，致使外送員因缺乏與外送平台協商權益的能力而損其權益。茲為因應數位平台的新型態經濟模式，並規範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並入法訂定相關權益義務明文規範，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n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n二、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契約，應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並參照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訂定方法，明定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應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為維持外送員之基本保障，明定接單費之組成內涵，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草案第四條）\n三、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以及消費者與客服人員對話紀錄之相關電磁紀錄保存。（草案第五條）\n四、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重量、體積，以及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消費者得向外送平台業者提出申訴。（草案第六條）\n五、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草案第七條）\n六、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情形。（草案第八條）\n七、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情形。（草案第九條）\n八、要求外送平台業者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草案第十條）\n九、規定外送平台業者之外送服務契約應交付他方收執及契約變更之要件。（草案第十一條）\n十、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十二條）\n十一、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十三條）\n十二、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提供報酬明細表及貨款明細表，及應記載事項規定。（草案第十四條）\n十三、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本條規定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草案第十五條）\n十四、針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應保存至少三年，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資訊提供義務。（草案第十六條）\n十五、針對與合作商家有關紀錄應保存至少三年，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資訊提供義務。（草案第十七條）\n十六、針對與外送員權益有關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資訊提供義務。（草案第十八條）\n十七、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草案第十九條）\n十八、外送平台業者於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時之通報義務。（草案第二十條）\n十九、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之教育訓練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n二十、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草案第二十二條）\n二十一、違反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n二十二、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7284","law_name":"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rows":[{"說明":"一、立法目的。\n\n二、為加強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說明":"列明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本法相關之用詞定義。","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媒合，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且由外送員選擇接受消費者訂單並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送達服務之平台。\n\n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n\n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再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予消費者而從事外送服務之人員。\n\n四、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方式同意開始運送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提供服務。\n\n五、接單費：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n\n六、停權處分：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n\n七、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起，至下線之時止之期間。"},{"說明":"因應數位平台的新型態經濟模式，為確實了解產業狀況並掌握實務動態，自應定期檢討、協調及改進，以符合需求，特制定本條。","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外送平台業者、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專家學者、合作商家或餐飲業者及相關工會就本法之法規及執行情形檢討、協調及改進之。"},{"說明":"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考量數位經濟型態下，外送平台業者具絕對優勢，為保障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權益，並兼顧食品安全衛生、交通安全等事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說明":"為確保消費者食品安全無虞、外送員人身安全等，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外送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工具、設備，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增訂":"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說明":"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增訂":"第七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說明":"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n\n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n\n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增訂":"第八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n\n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n\n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增訂":"第九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n\n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n\n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n\n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n\n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說明":"外送平台業者掌握大量重要個資及信用卡資訊，自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增訂":"第十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說明":"一、為維護合作商家、外送員權益，規定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及外送員。\n\n二、觀察外送產業實際運作，外送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通知或公告有關外送員、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事實上已涉及契約內容變更，應得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第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外送員收執。\n\n契約非經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不得變更。\n\n未於契約內約定且涉及合作商家或外送員權利義務之事項，外送平台業者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法表示者，為契約內容之變更。"},{"說明":"本條規定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第十二條　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外送平台業者收取之各項費用金額或比例。\n\n二、外送平台業者提供之設備及其維護修繕方式及費用。\n\n三、外送平台業者之客服聯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n\n四、貨款或服務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n\n五、爭議款項處理機制。\n\n六、合作商家負責人變更之處理機制。\n\n七、同一消費者之同一訂單，經取消或訂單內容毀損，經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再次給付相同訂單內容之貨款處理機制。\n\n前條及前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合作商家之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準用之。"},{"說明":"本條規定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增訂":"第十三條　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n\n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n\n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n\n三、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n\n四、外送服務基本流程。\n\n五、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機制。\n\n六、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說明":"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n\n二、現行主要外送平台報酬計算方式不一，且難以核對，為維護外送員、合作商家權益，於第二項規定報酬計算包含多種項目，例如：里程費、接單費、額外獎勵（金）、按時段加碼或其他名稱等。除應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n\n三、報酬明細表記載設例如下：某單之接單費：40元；里程數2公里計30元；按時段或臨時公告加發20元，合計80元。倘以總單數為條件發放額外獎金另發500元，亦應將總單數及金額明列於報酬明細表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按件分項明列，不得僅列總額。\n\n四、第三項明定報酬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n\n五、第四項所謂以事實為基礎者，以距離為基礎計算報酬為例，應依外送員實際移動距離計算；以接單數為獎勵門檻，自應將接單數明示；以接單率為條件者，應將其計算方式及實際接單數、拒絕接單數明示。\n\n六、按外送平台業者為促進消費者消費，對合作商家業務招攬，經常以提供折扣吸引消費者，致合作商家貨款遭受影響，參考現行外送產業實務運作，要求比照報酬明細表，應依每一訂單、每一項目、折扣金額予以詳列；實務運作曾有外送平台業者以公告方式對合作商家要求「接單率」，未達一定比例每單得扣除部分貨款，參考前點說明，應一併明示，於第五項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增訂":"第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每月至少一次。\n\n報酬之計算包含多種項目者，應按每一項目明列，於報酬明細表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不得僅列總額。\n\n前項報酬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n\n計算報酬之項目係以事實為基礎計算者，應依該正確事實計算，並使外送員得即時查閱。\n\n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說明":"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之申訴及客戶服務制度。","增訂":"第十五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n\n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n\n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n\n三、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益之處分。\n\n四、販賣或兌換服裝、工具、設備者，其退、換貨及保固。\n\n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送平台業者提出具體明確事實，始得對外送員停權、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利益處分。"},{"說明":"本條明訂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要求外送平台業者應就本條各款紀錄保存，提供主管機關調閱、執行行政監督及處理消費爭議，爰訂定本條各款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增訂":"第十六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提供有關機關調閱，不得拒絕：\n\n一、消費者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物。\n\n二、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n\n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n\n四、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n\n五、食品、商品或服務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n\n六、消費者與外送平台業者間之契約。\n\n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n\n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n\n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台業者應向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說明":"一、本條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規定保存義務，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n\n二、因涉及消費者權益，與前條規定相同應至少保存二年。","增訂":"第十七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提供有關機關及合作商家調閱，不得拒絕：\n\n一、外送合作契約。\n\n二、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n\n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n\n四、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說明":"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與報酬有關之契約、公告、外送服務期間之相關紀錄均應保存至少五年，保障外送員權益，予以明定。","增訂":"第十八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提供有關機關及外送員調閱，不得拒絕：\n\n一、外送服務契約。\n\n二、外送服務期間。\n\n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說明":"外送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增訂":"第十九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說明":"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增訂":"第二十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n\n一、死亡。\n\n二、道路交通事故。\n\n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之傷病情狀。"},{"說明":"參照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進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安全衛生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進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增訂":"第二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進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說明":"為確保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能安全駕駛，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二十二條　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說明":"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及第九條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未給予外送員經濟補償；違反第十九條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及違反第二十二條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外送員外送服務之處罰。","增訂":"第二十三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合作商家收執；未保存及提供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款紀錄予有關機關、合作商家、外送員之處罰。\n\n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n\n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處罰。","增訂":"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67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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