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69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69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1-15T18:15:39+08:00","提案日期":"2025-12-05","最新進度日期":"2026-01-06","法律編號":["07284"],"法律編號:str":["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5070011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6/LCEWA01_110416_001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6/LCEWA01_110416_001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6_00173/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會期":"11-04-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1-02","2026-01-06"],"會議代碼":"院會-11-4-16"}],"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31101807100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181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8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6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吳沛憶","蔡易餘","賴惠員"],"連署人":["林宜瑾","郭昱晴","黃秀芳","陳亭妃","范雲","張宏陸","陳秀寳","李坤城","張雅琳","吳思瑤","林月琴","林俊憲","王義川","沈發惠","賴瑞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69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698","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蔡易餘、賴惠員等18人，為保障外送員權益、提升外送服務安全、強化外送平臺管理，並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促進產業健全發展，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84","law_name":"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提升外送服務安全、強化外送平臺管理，並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促進產業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n\n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範圍。","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之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之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之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n\n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n\n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n\n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說明":"定義本法之用詞。","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n\n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n\n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n\n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n\n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n\n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費用。\n\n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n\n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n\n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n\n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之行為。\n\n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n\n十二、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說明":"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外送員與平臺間契約內容公平、合理。\n\n二、明確規範違反定型化契約之法律效果，以及外送平臺業者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予外送員留存，以維護其知情與契約審閱權。","增訂":"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n\n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n\n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n\n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n\n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說明":"一、為保障外送員基本收入，規範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不得低於：\n\n(一)交通主管機關依公路法規核定之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n\n(二)換算每小時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n\n二、要求定期發給報酬與明細。\n\n三、外送平臺業者需置備報酬清冊至少五年。","增訂":"第五條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n\n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且每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n\n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有約定者，不在此限。\n\n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n\n一、報酬總額。\n\n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n\n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n\n四、實際發給之金額。\n\n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說明":"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提供訂單時，應明確揭露預估報酬、取餐地點、送達地點等重要資訊，使外送員得以充分掌握資訊並自主評估是否接受訂單。","增訂":"第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說明":"一、為兼顧外送員工作權與產業運作秩序，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特定重大情事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二、外送平臺業者須敘明理由、負舉證責任並提供申訴機會，以避免任意終止合作造成外送員生計受損。","增訂":"第七條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說明":"賦予外送員得依一定理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於其違反契約或法律致使外送員權益受損時，負擔相應之經濟補償，避免平台違法或失當行為侵害外送員。","增訂":"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n\n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n\n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n\n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n\n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n\n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設置申訴制度，並針對契約終止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使外送員得以充分陳述意見、獲得公正審查與適當救濟，以保障其工作權與程序正義。","增訂":"第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n\n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n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n\n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n\n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n\n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n\n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n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n\n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說明":"一、規範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並符合保險期間、範圍與最低金額之規定。\n\n二、平台需提供保險契約與繳費資料予外送員，以確保其保險權益。\n\n三、明定平台得於特定情況下暫緩受理投保，以避免道德風險。","增訂":"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n\n一、保險契約期間：\n\n(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n\n(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n\n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n\n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n\n外送員連續逾十四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說明":"保障外送員自主工作權，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上線時段、要求維持上線，亦不得因拒單或休息而進行不利對待，以確保外送員離線權、休息權與避免變相強迫勞動。","增訂":"第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n\n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說明":"外送員得申請其自行負擔之職業災害保險保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以確保外送員享有職災保障。","增訂":"第十二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n\n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說明":"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外送平臺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服務契約更為公平透明。","增訂":"第十三條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說明":"一、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主要權利義務關係擬訂契約範本，以提升合作商家議價地位。\n\n二、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予合作商家留存。","增訂":"第十四條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n\n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n\n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說明":"當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與合作商家，以確保外送員人身安全。","增訂":"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說明":"要求外送平臺業者遵守個資法，確保系統資訊安全與穩定，並授權交通主管機關得要求平台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防止資料外洩與系統異常。","增訂":"第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n\n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說明":"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時間、上線時段等資訊，以利主管機關掌握外送員實際勞動狀況並制定相關政策。","增訂":"第十七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說明":"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其與消費者之相關紀錄，包括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至少二年，並於必要時提供主管機關調閱，以利稽查與爭議處理。","增訂":"第十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n\n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n\n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n\n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n\n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n\n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n\n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n\n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n\n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n\n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n\n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其與合作商家之相關紀錄，包括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於必要時提供主管機關調閱，以利稽查與爭議處理。","增訂":"第十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n\n一、外送合作契約。\n\n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n\n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n\n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n\n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n\n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n\n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一、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其與外送員之相關紀錄，包括外送服務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停權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n\n二、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相關紀錄應保存至少五年，並於必要時提供主管機關調閱，以利稽查與爭議處理。","增訂":"第二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五年：\n\n一、外送服務契約。\n\n二、外送服務期間。\n\n三、外送員上線期間。\n\n四、第五條第五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n\n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n\n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n\n七、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n\n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n\n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說明":"規範外送平臺業者職災通報義務，使勞檢機關能即時掌握事故發生情況，並採行預防措施以避免再度發生。","增訂":"第二十一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n\n一、發生死亡災害。\n\n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說明":"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外送員接受必要之教育訓練，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訓練時數與內容，以提升外送員交通安全、作業安全及食安等知能。","增訂":"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n\n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n\n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說明":"為提升外送員交通安全，要求外送平臺業者對於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外送員，通知其於期限內完成運送安全講習，否則不得繼續提供服務。","增訂":"第二十三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說明":"規範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行政處罰，以確保本法具有實質執行效果。","增訂":"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或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n\n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說明":"承接外送平臺委託業務之第三方亦須遵守本法相關規定，以確保外送員保障不因外包模式而受影響。","增訂":"第二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n\n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說明":"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增訂":"第二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69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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