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70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70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16T15:16:16+08:00","提案日期":"2025-12-05","最新進度日期":"2025-12-09","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2/LCEWA01_110412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2/LCEWA01_110412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2_00028/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會期":"11-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05","2025-12-09"],"會議代碼":"院會-11-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思銘","鄭正鈐","林沛祥","羅廷瑋"],"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賴士葆","王鴻薇","黃珊珊","馬文君","李彥秀","黃建賓","牛煦庭","林倩綺","謝龍介","羅智強","翁曉玲","顏寬恒","邱鎮軍","邱若華","陳超明","陳永康","高金素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00","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鄭正鈐、林沛祥、羅廷瑋等23人，鑑於過去六年，根據衛福部通報統計數據，平均每年發生288件醫療機構滋擾事件，醫療院所與醫事人員，遭受暴力事件層出不窮。除醫療設備被嚴重破壞外，醫事人員或醫療院所行政人員，亦常受到暴力之脅迫恐嚇或人身傷害。故為確保醫療相關人員能於安全及有尊嚴的環境中，執行醫療行為，並維護醫療院所之順暢運作，不受任何非法外力之干擾，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過去六年，根據衛福部通報統計數據，平均每年發生288件醫療機構滋擾事件，醫療院所與醫事人員，遭受暴力事件是層出不窮。除醫療設備被嚴重破壞外，醫事人員或醫療院所行政人員，亦常受到暴力之脅迫恐嚇或人身傷害。故應修法確保醫事人員能於安全及有尊嚴的環境中，執行醫療行為，並保障醫療院所之運作，不受任何非法外力之干擾。\n\n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及第四項部分文字。\n\n三、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文字未修正。","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事人員、行政人員、就醫病患及家屬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逮捕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同第二十四條修正原因，提高各相關犯行之罰度。\n\n二、爰提案修正本條部分文字。","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0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70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70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70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