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78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78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23T18:14:15+08:00","提案日期":"2025-12-12","最新進度日期":"2025-12-16","法律編號":["07118"],"法律編號:str":["電信管理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3/LCEWA01_110413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3/LCEWA01_110413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3_0003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會期":"11-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2","2025-12-16"],"會議代碼":"院會-11-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連署人":["羅廷瑋","林德福","王鴻薇","馬文君","陳雪生","林倩綺","林沛祥","盧縣一","牛煦庭","游顥","洪孟楷","顏寬恒","鄭天財Sra Kacaw","邱鎮軍","丁學忠","黃建賓","鄭正鈐"],"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78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780","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鑑於電信基礎設施為國家運作之神經網絡，近年來海纜遭船舶損害事件頻仍，除嚴重衝擊離島通訊權益，更影響我國數位經濟發展與金融交易安全。惟現行《電信管理法》對於犯罪使用之船舶、機具，若非屬行為人所有則難以沒收，致使不法份子利用權宜輪或借名登記方式規避法律制裁；且大型犯罪船舶扣押後保管成本極高，長期滯留港口不僅耗費國庫公帑，亦造成港務管理負擔。為展現捍衛關鍵基礎設施決心，並解決司法實務執行困境，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犯罪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並授權檢察機關得彈性處置沒收物，以落實法律威嚇力並兼顧財政紀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國內外經濟活動高度依賴穩定之國際與區域通訊環境，海底電纜與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及衛星通信中心等設施，已成為金融市場運作、產業分工、遠距工作與雲端服務之關鍵命脈。任何人為破壞或反覆「誤損」，其造成之經濟損失、資安風險及社會恐慌，遠超過單一個案之民事或刑事責任。修法明確加強對犯罪工具、船舶及設備之沒收與處置機制，有助真正落實對關鍵通訊設施之實質防護，而非僅止於事後求償或象徵性處罰。\n二、現行實務上，違法損壞海纜之船舶，常透過登記為外國籍權宜輪或第三人所有之方式，規避「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沒收規定。此種脫法行為不僅使法律威信受損，更無法對潛在違法者產生實質嚇阻作用。為維護法律尊嚴與公平正義，有必要參酌《土石採取法》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之立法精神，確立「絕對沒收」原則，阻斷不法份子僥倖心態。\n三、大型工作船或船舶一旦經司法扣押，往往因噸數龐大、缺乏船籍資料或市場價值不明，導致拍賣困難。長期停泊於港口不僅佔用寶貴泊位，相關保管、維修費用更需由國庫長期墊付，形成全民負擔。本次修法授權檢察機關得視個案情形，採取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處置，旨在提升司法執行效率，避免僵化的行政程序造成資源浪費，符合民眾對政府效能之期待。\n四、近年臺灣社會對關鍵基礎設施安全之關注度大幅提升，民眾對於「一再發生卻無人負責」的重大公共風險，已明顯缺乏耐性。通訊中斷不僅是不便，更可能導致醫療、金融交易、交通與救災指揮失靈。本案透過完備沒收與處置制度，向國內外清楚釋出「對於危害海纜及通訊設施之行為，國家將採取更嚴謹與即時之處理」的政策訊號，以維護人民生活安全感與整體投資環境之穩定。","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23-05-30-修正:92","說明":"一、鑒於近年來權宜輪或其他違規船舶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事件頻傳，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通訊安全。為有效嚇阻不法，爰參考《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定明相關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故增訂第六項。\n\n二、考量此類犯罪工具（如大型船舶）往往具有噸數鉅大、保管成本高昂，或因船籍資料缺失而不易拍賣等實務特性，爰依據原行政院版本建議，授權檢察機關得視具體個案，將沒收物採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置，以利司法實務運作並減輕國庫負擔。\n\n三、原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內容未修正。\n\n四、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修正":"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供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一、無償留供公用。\n二、廢棄。\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78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780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780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780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