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93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93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30T18:15:14+08:00","提案日期":"2025-12-19","最新進度日期":"2025-12-23","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4_00016/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張雅琳","黃捷","陳秀寳","郭昱晴","王義川","王世堅","吳思瑤","林月琴","羅美玲","李坤城","吳沛憶","鍾佳濱","沈發惠","沈伯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9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937","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有論者認憲法本文第一百三十條有關國民年滿二十歲有依法選舉之權之規定，係保障規定而非限制規定，因此立法者應有立法形成空間，於人民智識水準提升、識別能力提高下，以法律賦予二十歲以下國民選舉權。考量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年滿十八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參政權上亦享有公投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完整權利義務獨缺選舉權應予保障；又國際上，民主國家多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以下為潮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究竟是否為限制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進而立法者僅能於制定法律時授予年滿二十歲國民選舉權，容有疑義。\n二、有論者認，在憲法解釋上，該條文義既亦可解為二十歲係賦予選舉權之最低標準，易言之，立法者對是否賦予二十歲以下國民選舉權有立法形成自由，即應衡量時代發展下社會之不同與我國整體法律秩序之變遷，基於最大化實現憲法第十七條對人民參政權之保障，並落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國原則及保障人權之目的，立法者自有修正選罷法年齡之空間。\n三、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年滿十八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參政權上亦享有公投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完整權利義務獨缺選舉權應予保障；又國際上，民主國家多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以上為潮流，爰此，提案將我國選舉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以因應整體法律秩序和國際潮流，並實現我國對十八歲公民權之長年追求。","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究竟是否為限制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進而立法者僅能於制定法律時授予年滿二十歲國民選舉權，容有疑義。\n\n二、有論者認，在憲法解釋上，該條文義既亦可解為二十歲係賦予選舉權之最低標準，易言之，立法者對是否賦予二十歲以下國民選舉權有立法形成自由，即應衡量時代發展下社會之不同與我國整體法律秩序之變遷，基於最大化實現憲法第十七條對人民參政權之保障，並落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國原則及保障人權之目的，立法者自有修正選罷法年齡之空間。\n\n三、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年滿十八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參政權上亦享有公投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完整權利義務獨缺選舉權應予保障；又國際上，民主國家多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以上為潮流，爰此，提案將我國選舉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以因應整體法律秩序和國際潮流，並實現我國對十八歲公民權之長年追求。","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93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3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3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3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