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793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793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30T18:15:16+08:00","提案日期":"2025-12-19","最新進度日期":"2025-12-23","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4_00017/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張雅琳","黃捷","陳秀寳","郭昱晴","王義川","林月琴","羅美玲","吳思瑤","吳沛憶","鍾佳濱","沈發惠","沈伯洋","王世堅","李坤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793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7938","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有論者認憲法本文第一百三十條有關國民年滿二十歲有依法選舉之權之規定，係保障規定而非限制規定，因此立法者應有立法形成空間，於人民智識水準提升、識別能力提高下，以法律賦予二十歲以下國民選舉權。考量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年滿十八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參政權上亦享有公投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完整權利義務獨缺選舉權應予保障；又國際上，民主國家多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以下為潮流，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究竟是否為限制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進而立法者僅能於制定法律時授予年滿二十歲國民選舉權，容有疑義。\n二、有論者認，在憲法解釋上，該條文義既亦可解為二十歲係賦予選舉權之最低標準，易言之，立法者對是否賦予二十歲以下國民選舉權有立法形成自由，即應衡量時代發展下社會之不同與我國整體法律秩序之變遷，基於最大化實現憲法第十七條對人民參政權之保障，並落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國原則及保障人權之目的，立法者自有修正選罷法年齡之空間。\n三、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年滿十八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參政權上亦享有公投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完整權利義務獨缺選舉權應予保障；又國際上，民主國家多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以上為潮流，爰此，提案將我國選舉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以因應整體法律秩序和國際潮流，並實現我國對十八歲公民權之長年追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6","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究竟是否為限制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有選舉權，進而立法者僅能於制定法律時授予年滿二十歲國民選舉權，容有疑義。\n\n二、有論者認，在憲法解釋上，該條文義既亦可解為二十歲係賦予選舉權之最低標準，易言之，立法者對是否賦予二十歲以下國民選舉權有立法形成自由，即應衡量時代發展下社會之不同與我國整體法律秩序之變遷，基於最大化實現憲法第十七條對人民參政權之保障，並落實憲法國民主權原則、民主國原則及保障人權之目的，立法者自有修正選罷法年齡之空間。\n\n三、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年滿十八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參政權上亦享有公投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完整權利義務獨缺選舉權應予保障；又國際上，民主國家多以調降選舉年齡至十八歲以上為潮流，爰此，提案將我國選舉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以因應整體法律秩序和國際潮流，並實現我國對十八歲公民權之長年追求。","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0","說明":"正副總統候選人申請登記連署人年齡配合調降至十八歲。","修正":"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793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3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3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793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