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802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802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5-12-30T18:15:43+08:00","提案日期":"2025-12-19","最新進度日期":"2025-12-23","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4/LCEWA01_110414_001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4/LCEWA01_110414_001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4_00118/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林倩綺"],"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021號","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林倩綺等17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顏寬恒","盧縣一","林德福","王育敏","謝龍介","賴士葆","許宇甄","丁學忠","翁曉玲","邱若華","鄭正鈐","陳菁徽","魯明哲","洪孟楷"],"對照表":[{"law_id":"03102","law_nam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law_content_id":"03102:03102:2000-04-28-修正: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有關山坡地之地政及營建業務，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國有山坡地之委託管理及經營，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現行":"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n\n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n\n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n\n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n\n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n\n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n\n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n\n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n\n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02:03102:2018-12-28-修正:4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原第六項調移至第七項。\n\n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明定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且部落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且《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明定部落範圍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範圍並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毗鄰部落之生活領域範圍。準此，為使部落能充分享有公法人之權能，並確認部落對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並依程序劃定毗鄰部落之生活領域範圍之承租權或所有權歸屬，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三、因原住民保留地均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買賣情況較少，絕大部分難有市價可供參考。為明確化由政府承受之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價值，爰於第六項明定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修正":"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或部落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n\n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或部落為限。\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n\n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n\n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n\n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n\n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n\n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n\n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n\n依第三項由政府承受之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n\n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明定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且部落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又《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明定部落範圍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範圍並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毗鄰部落之生活領域範圍。\n二、準此，為使部落能充分享有公法人之權能，並確認部落對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並依程序劃定毗鄰部落之生活領域範圍之承租權或所有權歸屬，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之第一項及第二項。\n三、因原住民保留地均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買賣情況較少，絕大部分難有市價可供參考。為明確化由政府承受之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價值，爰於第六項明定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提案編號":"20委11018021","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02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02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02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02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