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877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877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2-03T12:16:37+08:00","提案日期":"2026-01-23","最新進度日期":"2026-01-27","法律編號":["04318"],"法律編號:str":["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9_00234/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7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74","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林沛祥、游顥等17人，鑑於我國十八歲青年依現行法律已具完全行為能力且須負擔義務，惟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選舉年齡維持二十歲，致使權利與義務不相當。為完善青年選舉權，落實世代正義，順應世界民主潮流，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十八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然選舉權之行使卻受限制，致使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為求十八歲成年人之權責相符，實有修正必要，以保障青年權利。\n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二十歲有依法選舉權之規定，法律學界有論者稱，按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憲法規定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禁止立法者修法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n三、隨我國公民教育普及，資訊流通快速，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律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且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十八歲享有選舉權已為趨勢。為接軌國際，並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提案人":["柯志恩","林沛祥","游顥"],"連署人":["謝龍介","許宇甄","陳雪生","邱若華","邱鎮軍","羅明才","牛煦庭","廖先翔","林思銘","洪孟楷","陳菁徽","羅智強","林倩綺","葛如鈞"],"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16","說明":"一、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十八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然選舉權之行使卻受限制，致使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為求十八歲成年人之權責相符，實有修正必要，以保障青年權利。\n\n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二十歲有依法選舉權之規定，法律學界有論者稱，按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憲法規定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禁止立法者修法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n\n三、隨我國公民教育普及，資訊流通快速，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律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且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十八歲享有選舉權已為趨勢。為接軌國際，並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修正":"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現行":"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23-05-26-修正:30","說明":"正副總統連署人年齡之規定，隨選舉人同步下降。","修正":"第二十三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通知被連署人應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連署，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連署期間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選舉公告日，年滿十八歲者，得為前項之連署人。\n\n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n\n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格式，於連署期間內依式印製，徵求連署。連署人連署時，並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署均無效。\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連署書件後，應予抽查，並應於抽查後，將受理及抽查結果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署人之連署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n\n一、連署人不合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者。\n\n二、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不清晰，致不能辨認連署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n\n三、連署人名冊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者。\n\n四、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n\n前項連署書件，應保管至開票後三個月。但保管期間，如有選舉訴訟者，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n\n連署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7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7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7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7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