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877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877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2-03T12:16:38+08:00","提案日期":"2026-01-23","最新進度日期":"2026-01-27","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9/LCEWA01_110419_002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9_00235/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會期":"11-04-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1-23","2026-01-27"],"會議代碼":"院會-11-4-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4,"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87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8775","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廖偉翔、游顥、林沛祥等18人，鑑於我國十八歲青年依現行法律已具完全行為能力且須負擔義務，惟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年齡維持二十歲，致使權利與義務不相當。為完善青年選舉權，落實世代正義，順應世界民主潮流，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十八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然選舉權之行使卻受限制，致使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為求十八歲成年人之權責相符，實有修正必要，以保障青年權利。\n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二十歲有依法選舉權之規定，法律學界有論者稱，按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憲法規定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禁止立法者修法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n三、隨我國公民教育普及，資訊流通快速，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律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且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十八歲享有選舉權已為趨勢。為接軌國際，並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提案人":["柯志恩","廖偉翔","游顥","林沛祥"],"連署人":["謝龍介","邱若華","林倩綺","許宇甄","牛煦庭","廖先翔","邱鎮軍","羅明才","陳雪生","葛如鈞","羅智強","洪孟楷","林思銘","陳菁徽"],"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說明":"一、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十八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然選舉權之行使卻受限制，致使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為求十八歲成年人之權責相符，實有修正必要，以保障青年權利。\n\n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關於二十歲有依法選舉權之規定，法律學界有論者稱，按保障人民權利之宗旨，憲法規定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二十歲以上國民之選舉權，而非禁止立法者修法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之目的，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n\n三、隨我國公民教育普及，資訊流通快速，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律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且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十八歲享有選舉權已為趨勢。為接軌國際，並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877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7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7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877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