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935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935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2","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3-18T18:17:04+08:00","提案日期":"2026-03-06","最新進度日期":"2026-03-10","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2/LCEWA01_11050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2/LCEWA01_11050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2_00019/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會期":"11-05-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06","2026-03-10"],"會議代碼":"院會-11-5-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連署人":["楊瓊瓔","呂玉玲","涂權吉","葛如鈞","洪孟楷","萬美玲","徐欣瑩","林倩綺","陳菁徽","蘇清泉","陳超明","陳玉珍","顏寬恒","魯明哲","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3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358","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等17人，有鑑於非原住民借名登記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情況時有所聞，嚴重影響原住民傳統土地之使用權利，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台灣布農族民族議會會議紀錄，原住民保留地存在之違規買賣及登記問題，主要為多處原住民保留地遭非原住民透過人頭買賣取得並營利，嚴重侵害部落資源及原住民傳統土地之使用收益權利。\n二、按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之旨，非原住民借名買賣原住民保留地無效，應由土地利害關係人提起司法訴訟以確認違法情事。\n三、準此，爰增訂第五項，賦予原住民族委員會查明並訴請法院返還之行政義務，並於第六項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制定其相關子法。","對照表":[{"law_id":"03102","law_nam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n\n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n\n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n\n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n\n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n\n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n\n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n\n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n\n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02:03102:2018-12-28-修正:47","說明":"一、增訂第五項，原第五項配合調移至第六項並修正文字。\n\n二、根據台灣布農族民族議會會議紀錄，原住民保留地存在之違規買賣及登記問題，主要為多處原住民保留地遭非原住民透過人頭買賣取得並營利，嚴重侵害部落資源及原住民傳統土地之使用收益權利。\n\n三、按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之旨，非原住民借名買賣原住民保留地無效，應由土地利害關係人提起司法訴訟以確認違法情事。\n\n四、準此，爰依據上開大法庭裁定之旨，增訂第五項，賦予原住民族委員會查明並訴請法院返還之行政義務，並於第六項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制定其相關子法。","修正":"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n\n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n\n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n\n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n\n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n\n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n\n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n\n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n\n非原住民借名登記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者，無效；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查明並訴請返還。\n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非原住民借名登記之返還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35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935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935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935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