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19937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19937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07T18:18:51+08:00","提案日期":"2026-03-20","最新進度日期":"2026-03-24","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4/LCEWA01_110504_001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4/LCEWA01_110504_001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4_00176/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會期":"11-05-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0","2026-03-24"],"會議代碼":"院會-11-5-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99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993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近年醫療暴力事件時有所聞，醫療機構內發生對醫事人員之辱罵、恐嚇、脅迫、推擠甚至肢體攻擊等情形，不僅危及醫療現場工作人員之人身安全，亦可能干擾醫療業務之正常執行，影響醫療秩序、病人照護品質及就醫權益。為強化醫療暴力防制機制，提升對妨害醫療業務行為之法律嚇阻效果，並維護安全之醫療執業環境，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醫療機構內發生辱罵、恐嚇、脅迫、推擠或肢體攻擊等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情形時有所聞，不僅危及醫事人員之人身安全，亦可能干擾醫療業務之正常運作，影響病人照護品質及就醫權益。\n二、現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雖就妨害醫療業務行為設有相關規範，惟實務上對於即時排除妨害行為及相關罰責之嚇阻效果，仍有檢討與強化之必要。\n三、為維護醫療機構之醫療秩序與安全之執業環境，並確保醫療服務得以順利提供，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強化警察機關即時排除或制止妨害行為之機制，並調整相關罰責規定，以提升醫療暴力防制之制度效果。\n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n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近年醫療機構內發生對醫事人員之辱罵、恐嚇、脅迫或暴力行為之情形時有所聞，不僅危及醫事人員與相關工作人員之人身安全，亦可能干擾醫療業務之正常執行，影響病人就醫安全及醫療品質，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以強化對醫療現場秩序之保障。\n\n二、醫療暴力事件常具有突發性，為利即時排除或制止妨害行為，爰於第四項明定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排除或制止，以維護醫療秩序與人員安全。","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醫事人員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應即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鑑於近年醫療暴力事件時有所聞，不僅危及醫事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之人身安全，亦可能影響醫療機構之正常運作及病人就醫安全，爰一併調整本條相關罰則規定，強化對妨害醫療業務及危及醫療場所安全行為之法律責任，以提升醫療暴力防制效果並維護醫療環境安全。","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9937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9937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9937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19937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