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2018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2018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15T18:17:47+08:00","提案日期":"2026-03-27","最新進度日期":"2026-04-07","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5/LCEWA01_110505_002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5/LCEWA01_110505_002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5_0020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會期":"11-05-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3-27","2026-03-31","2026-04-07"],"會議代碼":"院會-11-5-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廷瑋","李彥秀","徐巧芯","廖偉翔"],"連署人":["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林德福","張嘉郡","呂玉玲","謝龍介","羅智強","陳雪生","邱若華","馬文君","丁學忠","盧縣一","王育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18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183","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李彥秀、徐巧芯、廖偉翔等17人，鑒於《貨物稅條例》制定之初係將汽、機車等耐久消費財視為奢侈性貨品而課徵較高貨物稅。惟隨經濟發展及交通型態變遷，汽、機車已普遍成為國人日常生活所需之交通工具，現行稅制仍維持較高稅負，與實際社會需求未盡相符。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降汽、機車貨物稅率，以落實租稅公平並減輕民眾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4-11-29-修正:16","說明":"一、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小客車依汽缸排氣量分別按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三十課徵貨物稅，機車則按百分之十七課徵貨物稅。該制度係於早期經濟發展階段所建立，當時汽、機車尚屬奢侈性或耐久消費財，爰納入貨物稅課徵範圍。\n\n二、惟隨社會經濟發展及交通型態變遷，汽、機車已成為多數國人日常生活及通勤往返所仰賴之重要交通工具。依主管機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汽、機車持有量長期維持高水準，顯示其已具高度民生必要性。現行仍維持較高貨物稅負，與當前社會經濟情勢及交通使用型態未盡相符。\n\n三、為使稅制更符社會實際需求並促進租稅制度合理化，爰調整相關稅率，將小客車貨物稅率調整為汽缸排氣量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百分之十、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百分之十五，並將機車貨物稅率由百分之十七調降為百分之五，以適度減輕民眾交通負擔。","修正":"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n\n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與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n\n(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n\n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n\n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五。\n\n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n\n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n\n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n\n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n\n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者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n\n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18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18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18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18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