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2038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2038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21T18:19:10+08:00","提案日期":"2026-04-10","最新進度日期":"2026-04-14","法律編號":["02533"],"法律編號:str":["醫療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6_0006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許宇甄","蘇清泉","林沛祥"],"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葛如鈞","顏寬恒","翁曉玲","陳雪生","洪孟楷","張嘉郡","丁學忠","王育敏","牛煦庭","林倩綺","邱若華","張智倫","羅明才","邱鎮軍","陳玉珍","林德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38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385","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蘇清泉、林沛祥等21人，有鑑於醫療機構內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事件迭有發生，不僅危及醫事人員執業安全，亦可能影響醫療秩序及病人就醫權益。現行規定雖明定禁止妨害醫療業務，並課予警察機關排除或制止之責，惟就接獲通報後之即時到場協處及協助蒐證等事項，尚欠具體明確；另現行處罰規定之嚇阻效果亦有不足，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療機構肩負維護國民生命、身體及健康之重要任務，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應有安全、穩定且不受暴力妨害之執業環境。惟近年妨害醫療業務事件仍屢有發生，對醫療現場秩序、醫事人員執業安全及民眾就醫權益均造成不利影響，顯示現行制度仍有強化之必要。\n二、現行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雖已明定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並於同條第四項規定警察機關應予排除或制止；惟對於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之即時到場處置及協助蒐證等作為，尚乏更明確之規範，致現場執法與處理標準未盡一致，影響應變效能及後續偵辦。爰修正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以資明確。\n三、現行第一百零六條就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行為，雖設有行政罰及刑事責任規定，惟鑑於妨害醫療業務之行為對醫療秩序、醫事人員安全及病人就醫權益之侵害甚鉅，現行罰鍰及罰金額度之嚇阻效果容有不足。爰修正第一百零六條，提高第一項罰鍰額度，並修正第三項，增列「公然侮辱」之處罰態樣及提高罰金上限，以增進規範周延性及實效性。","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26","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現行第四項雖已明定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予排除或制止；惟對於接獲通報後之即時到場處置及協助蒐集證據等事項，尚乏明確規範，致實務上現場處理標準未盡一致，影響應變效能及後續偵辦。爰修正第四項，明定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派員到場排除或制止，並得協助蒐集證據；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仍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以強化醫療場所安全維護機制，保障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安全，並維護醫療秩序及病人就醫權益。","修正":"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n\n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n\n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n\n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派員到場排除或制止，並得協助蒐集證據；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n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7-04-21-修正:122","說明":"一、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n\n二、現行第一項就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行為，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衡酌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行為對醫療秩序、醫事人員執業安全及病人就醫權益之影響，現行罰鍰額度之嚇阻效果容有不足，爰修正第一項，提高罰鍰額度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n\n三、配合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已將「公然侮辱」列為禁止態樣，並鑑於對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公然侮辱等非法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對醫療秩序及病人就醫權益均有重大影響，爰修正第三項，增列「公然侮辱」為處罰態樣，並將得併科之罰金上限由新臺幣三十萬元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增進規範周延性及實效性。","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n\n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38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38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38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38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