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20401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20401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21T21:15:39+08:00","提案日期":"2026-04-10","最新進度日期":"2026-04-14","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6_00080/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李貞秀","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01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01","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青年自112年1月1日起滿十八歲者即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相關義務上均應負起完全義務，然在現行制度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年齡仍維持二十歲，致使權利與義務不相符。為了完善青年選舉權，落實世代正義及民主精神，提升青年公共參與，健全民主制度之發展，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立法院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完全行為能力人」年齡由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並於1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意涵代表了我國十八歲國民在法律上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需對自身之行為負起完全之責任。我國《青年基本法》已於民國114年12月底三讀通過，其中第二條明定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其中條文更要求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並建立健全之參與機制，以保障青年表意權與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為了使青年實質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與責任相符，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以符合直接民主精神及青年參與決策之制度目的。\n二、因應我國公民教育普及，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與時轉則治，有其必要性，參酌現行民主國家選舉權年齡趨勢，例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義大利、澳洲、瑞典等191個國家，投票年齡皆為18歲，且日本與韓國亦分別於2016年6月及2020年1月將選舉權年齡下修為18歲。為接軌國際，並回應社會促進青年公共參與之期待實踐「世代正義」，實有將選舉年齡門檻下修至十八歲之必要。\n三、現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但法律學界有學者論稱，從憲法之和諧性或一致性之解釋角度觀之，應把憲法規定解釋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標準」，換言之，只有「20歲以上人民」享有選舉權為憲法保留，提高選舉權年齡或是禁止國民投票的法律，都應被認定違憲；而「20歲以下之人民」仍可能解釋為「憲法允許立法者對此享有立法形成自由」，故立法者「得」下修選舉權年齡而擴張選舉人的範圍，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爰此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將現有滿二十歲之選舉權年齡下修至十八歲。","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有鑑於我國《民法》自民國一百十二年起，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且《公民投票法》亦賦予十八歲國民行使公民投票權。我國十八歲公民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相關義務上，均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為了使十八歲成年人之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相符，實有修正之必要，以保障青年權利。\n\n三、因應我國公民教育普及，現代青年在公共事務參與及思辨能力已臻成熟，法與時轉則治，有其必要性，參酌現行民主國家選舉權之年齡趨勢，依據我國《青年基本法》已於民國114年12月底三讀通過，其定義青年為十八歲以上，亦鼓勵參與公共事務，而下修選舉權年齡可以落實世代正義，並擴大國民政治參與。\n\n四、現行《憲法》第一百三十條雖規定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權，但法律學界有學者論稱，從憲法之和諧性或一致性之解釋角度觀之，應把憲法規定解釋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標準」，換言之，只有「20歲以上人民」享有選舉權為憲法保留，提高選舉權年齡或是禁止國民投票的法律，都應被認定違憲；而「20歲以下之人民」仍可能解釋為「憲法允許立法者對此享有立法形成自由」，故立法者「得」下修選舉權年齡而擴張選舉人的範圍，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01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1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1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1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