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2040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2040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21T21:15:43+08:00","提案日期":"2026-04-10","最新進度日期":"2026-04-14","法律編號":["03102"],"法律編號:str":["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6_00082/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洪毓祥","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03","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山坡地保育具備高度公共利益性質，為維護環境韌性及保障人民安全之基石。然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關於環境破壞之罰則已多年未修，對於環境破壞之預防功能薄弱，部分處罰條款已未能因應現代具組織性之環境犯罪，特別是高雄山區頻遭非法土石堆置、非法棄土場及山坡地違規及過度開發亂象，已嚴重威脅區域排水及國土品質，且罰金刑與行政罰數額明顯不符違法情事所生之經濟利益，復因致生損害之證明困難，導致部分違法案件於偵審中陷入僵局。為強化環境法制效能，建立完整之坡地保護防線，確保本條例與其他環境法規之裁罰基準達成衡平，防止違法者利用法規落差尋求較輕處罰，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修正案旨在強化山坡地保育之法律工具，落實環境保育與國土安全，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加重經濟裁罰：參酌開發不當利得數額頗巨，配合《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修正，同步修正本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刑事併科罰金上限至五百萬元，並將下限訂為二百萬元。確保本條例與水土保持法間無法律適用之落差，防止犯罪行為人利用法規落差進行惡意規避，強化法規及規範之罰金數額具備實質嚇阻作用。\n二、刑事要件與體系衡平化：為避免與水土保持法產生法律適用之不平衡，考量違法情事之程度與嚴重性，同步提高致人死亡、重傷之罰鍰處分，並提高故意、不作為、違規作為之罰金處分。\n三、強化行政強制處分：提升行政罰鍰至最高三百萬元。增列主管機關「應按日連續處罰」之權力，配套沒入施工機具之職權。不再保留模糊之主觀行政裁量空間，落實即時阻斷與國土復原之法律責任。","對照表":[{"law_id":"03102","law_nam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law_content_id":"03102:03102:1997-12-19-修正:11","說明":"於義務端明確化「取得同意」為合法行為之前提，與刑事罰則之構成要件呼應，提供行政機關發動行政處分之法源基礎。","修正":"第十條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現行":"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3102:03102:2016-11-15-修正:42","說明":"有鑑於近年來山坡地因光電開發、土方等諸多因素屢遭非法開發，為提高嚇阻力，針對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公有、私有山坡地或林區之行為，強化經濟制裁力道，同步提升未經同意、致災、因災致人死亡或重傷者之裁罰，以杜絕非法利益之誘因。","修正":"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致釀成災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未遂犯罰之。\n\n犯本條之罪者，其墾殖物、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所使用之機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n\n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n\n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致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n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3102:03102:1997-12-19-修正:41","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一款，針對第十條規定，未取得同意而擅自實施開發、經營、使用者，列為行政處分之態樣。\n\n二、明確行政機關於發現違法行為時，即應令行為人停工、限期改正及恢復原狀，並將「按次」改為「按日連續處罰」，解決業者將罰鍰視為成本之問題，維持強效執法工具。\n\n三、大幅提升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則之裁罰金額，並同步提高因違反水土保持技術規則而致人死亡或重傷之裁罰金額，減少應作為而不作為或違法作為所造成之生命、財產損失。","修正":"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未取得同意擅自實施開發、經營、使用者。\n二、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n\n三、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n\n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日分別處罰，致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除未經同意擅自開發、經營、使用者，由行為人負擔外，應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n\n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生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0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