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20404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20404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21T21:15:45+08:00","提案日期":"2026-04-10","最新進度日期":"2026-04-14","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6_00083/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洪毓祥","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0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營建剩餘土方遭非法棄置或回填於農業用地之情形日益嚴重，部分行為人藉由農地管理與廢棄物管制法制之間的落差，將農地作為營建土方之去化場所，致使農地遭長期覆蓋、土壤性質劣化，進而造成農業生產功能與自然生態受到不可回復之破壞。尤其高雄美濃等農業重鎮，屢見不法業者利用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疏漏，進行大規模非法棄土，顯見現行「農業發展條例」針對農地違法變更使用之處罰，多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處理方式，因罰鍰數額不足，針對具暴利性質之非法棄土行為難生嚇阻效果，更缺乏即時恢復原狀之強制力。為守護農地環境安全，落實農地農用之國土目標，針對農地非法回填土石方行為訂定加重處分機制，強化土地所有權人與實際行為人之法律責任，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第一項確保農業用地應維持農業生產功能與自然生態條件，落實農地保護之實質內涵。\n\n三、本條第二項明確禁止營建剩餘土石方、混合物或非農業廢棄物堆置、填埋或回填農地，防杜農地遭不當利用或實質破壞，並補足現行法制規範之不足，避免以「農地改良」、「整地」或其他名義，規避現行土地之使用與環境保護法令。\n\n四、本條第三項強化主管機關責任，明定土質、土壤之認定標準、來源、使用方式、查驗等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單位共同訂定，執法與認定依據，提升農地違規使用之可稽查性與可處罰性。","修正":"第十條之一　農業用地應維持其農業生產功能與自然生態。\n\n農業用地除符合農業使用目的之天然原土或適合農作之有機質改良土外，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物質之堆置、填埋或回填。\n\n前項所稱天然原土、有機質改良土之認定標準、來源管控、使用方式、查驗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之。"},{"現行":"第六十九條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n\n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82","說明":"新增第三項，落實新增第十條之一之實質禁止規範，使「禁止營建剩餘土方棄置或回填於農地」不僅止於宣示性規定，建立具威嚇效果之裁罰及主管機關代履行之機制，防止以罰代管、以違規成本化方式破壞農地並確保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功能與自然生態之不可逆破壞可即時性制止、回復。","修正":"第六十九條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n\n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條之一規定，擅自於農業用地堆置、填埋或回填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或非天然原土或適合農作之有機質改良土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沒入其施工機具，並應限期令其清除改正並恢復原狀。屆期未改正完成者，應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原狀為止，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恢復原狀；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04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4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4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4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