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2040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2040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21T21:15:46+08:00","提案日期":"2026-04-10","最新進度日期":"2026-04-14","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6/LCEWA01_110506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6_00084/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會期":"11-05-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0","2026-04-14"],"會議代碼":"院會-11-5-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洪毓祥","陳清龍","王安祥","邱慧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40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405","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國內土石方非法傾倒亂象已由單純棄置演變為「盜採併同回填」之組織性犯罪，特別是高雄美濃、里港一帶之農業平原，頻遭犯罪集團大規模深挖有價砂石獲利，隨後非法回填營建廢棄物，造成國土保安與農業環境之雙重複合性傷害。然查現行「土石採取法」針對非法採取土石之罰鍰上限僅五百萬元，與動輒上億元之盜採獲利相較，顯無嚇阻力。且針對採取場流向管理之罰則最高僅三萬元，致使「出貨三聯單」管制機制失靈，造成土石方流向不明。為強化源頭流向管控，強化對非法採取的環境破壞行為及龐大獲利之對稱經濟制裁，並建立廢止許可之嚴厲處分機制，落實恢復原狀之法定義務，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修正案旨在強化土石採取之源頭管控、流向，提升法律嚇阻效力，以杜絕土石方亂象，其修正重點如下：\n一、同步陸海盜採處罰強度：修正第三十六條，針對陸上非法採取土石行為，將罰鍰上限由五百萬元大幅提升至新臺幣一億元。旨在對齊本條第三項關於海域盜採之罰金標準，解決長期以來「海重陸輕」之衡平性問題，並應對如美濃地區規模化盜採砂石之暴利獲利機制。\n二、強化行政強制恢復義務：修正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將主管機關對於整復及清理環境之權責，由「並得」修正為「並應」，且刪除「必要時」等行政裁量空間。明定若行為人未辦理整復，主管機關「應」代為執行並由其連帶負擔費用，落實國土復歸之最高原則。\n三、提升流向管理罰則百倍：修正第四十一條，針對未申報銷售數量、未開具或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等源頭管理違規，將罰鍰基準由現行「三千元至三萬元」調升至「三十萬元至三百萬元」。透過高額罰金封鎖「出貨流向造假」之空間，達成土石方全流程監控之目標。\n四、建立廢止許可之處分機制：於第四十一條增訂加重處分條款。針對行為導致土石非法流入農地、水源保護區，或有記載不實、偽造單據之惡性違規者，主管機關「應」加重處罰，並得直接廢止其土石採取許可。透過吊銷證照之最終手段，徹底斷絕不法業者之經營根基。","對照表":[{"law_id":"01965","law_name":"土石採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n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n\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23-12-18-修正:48","說明":"一、大幅調升非法採取之行政罰鍰與按日連罰額度，以達成與海域盜採同等之嚇阻效果。\n\n二、強化行政義務：將主管機關限期令行為人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之職權由「得」修正為「應」，並刪除「必要時」之模糊門檻，落實國土保護責任。","修正":"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沒入其設施或機具，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n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n\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現行":"第三十八條　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不完整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遵行為止。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8","說明":"一、提升違規整復之罰鍰基準，增加非法開挖後惡意棄置之營運成本。\n\n二、落實強制執行：將「得」修正為「應」，並刪除「必要時」字樣，強化行政機關代為整復之法定強制力。","修正":"第三十八條　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不完整者，應按次連續處罰至遵行為止，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現行":"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n\n一、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n\n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者。\n\n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n\n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51","說明":"一、提升源頭管理強度：大幅調升罰鍰額度百倍，確保「三聯單」及「專用車輛」管制不再流於形式。\n\n二、新增第二項，建立加重處分機制：針對土石方非法傾倒至農地或水源區之惡性行為，增列廢止許可證之規定，落實環境保護與農地保障之執法目標。\n\n三、明確罰鍰基準，提升環境守護效能。","修正":"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n\n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n\n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n\n四、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土石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外運者。\n\n前項行為致土石非法流入農地、林地、山坡地、水源保護區或有記載不實、偽造者，主管機關應加重處罰，並得廢止其土石採取許可。"}]}],"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40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40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