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20553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20553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30T21:17:22+08:00","提案日期":"2026-04-17","最新進度日期":"2026-05-07","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7/LCEWA01_110507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7/LCEWA01_110507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7_00011/html"}],"議案流程":[{"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會期":"11-05-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6-04-17","2026-04-21"],"會議代碼":"院會-1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5-15-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陳俊宇"],"連署人":["陳素月","邱志偉","黃秀芳","吳思瑤","郭昱晴","羅美玲","徐富癸","林宜瑾","沈伯洋","林岱樺","陳亭妃","吳沛憶","張雅琳","王正旭","王世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05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20553","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陳俊宇等17人，為實現青年主流化之願景，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明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然滿二十歲之規定係為投票年齡之「限制」或是「保障」，多有討論。\n二、有學者認為，年滿二十歲為投票年齡之門檻，即未滿二十歲無法行使選舉權；亦有學者認為，年滿二十歲為投票年齡之下限，立法者可以隨世代發展，修正投票年齡之規範，以符時代趨勢。\n三、青年主流化為全球致力推動之目標，旨在賦予青年更多權利，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我國《民法》亦於二○二三年正式將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顯示我國正積極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賦予青年全面的權利及義務。我國既已肯認將成年定義下修為十八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實不應獨漏選舉權之行使。\n四、為實現青年主流化之願景，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之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23-05-26-修正:19","說明":"一、《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明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然滿二十歲之規定係為投票年齡之「限制」或是「保障」，多有討論。\n\n二、有學者認為，年滿二十歲為投票年齡之門檻，即未滿二十歲無法行使選舉權；亦有學者認為，年滿二十歲為投票年齡之下限，立法者可以隨世代發展，修正投票年齡之規範，以符時代趨勢。\n\n三、青年主流化為全球致力推動之目標，旨在賦予青年更多權利，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我國《民法》亦於二○二三年正式將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為十八歲，顯示我國正積極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賦予青年全面的權利及義務。我國既已肯認將成年定義下修為十八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實不應獨漏選舉權之行使。","修正":"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0553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553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553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0553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