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21142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21142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6T00:23:58+08:00","提案日期":"2026-05-08","最新進度日期":"2026-05-12","法律編號":["01965"],"法律編號:str":["土石採取法"],"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73.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73.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9_00073/html"}],"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林倩綺","蘇清泉"],"連署人":["謝龍介","葉元之","林德福","盧縣一","牛煦庭","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王鴻薇","林思銘","許宇甄","洪孟楷","葛如鈞","黃健豪","李彥秀","陳雪生"],"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42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42","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17人，鑒於近年非法採取、棄置土石行為屢有發生，部分案件涉及大規模、集團性不法行為，對環境生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衝擊。現行土石採取法罰則偏低，對於陸域非法採取土石行為之刑事責任規範亦有不足，難以有效嚇阻不法。為強化管理制度、完備刑事責任體系並提升嚇阻效果，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之罰鍰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按日連續處罰之金額亦偏低，對於大規模或集團性非法採取行為之嚇阻效果有限。爰提高罰鍰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並提高按日連續處罰金額，以強化實質嚇阻力。\n二、現行規定僅就內水、領海及特定離島水域非法採取土石設有刑責，對於陸域非法採取行為所造成污染、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設施等重大危害，尚欠缺明確刑事處罰規範。爰參酌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增訂刑事責任條文，明定非法採取致生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或涉及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而致生公共危險者，課以相應刑責；如因此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並加重其刑，以完備法制。\n三、配合第三十六條罰則加重，為確保罰則體系衡平與一致，爰一併修正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之罰鍰金額，使整體罰則結構相互對應，強化本法對非法採取土石行為之整體管理強度與規範效果。","對照表":[{"title":"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965","law_name":"土石採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前項致生污染、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有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n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n\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現行":"第三十六條　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n\n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下列區域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n\n一、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n\n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n\n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n\n一、無償留供公用。\n\n二、廢棄。\n\n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第三項。\n\n二、針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將罰鍰提高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俾有效嚇阻不法行為。\n\n三、針對未依令限期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者，提高按日連續處罰罰鍰至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強化針對大規模、集團性非法採取土石行為之嚇阻實效。\n\n四、現行法規僅就內水、領海及離島範圍內之非法採取土石行為設有刑責與罰金，對於陸域非法採取土石之情形，尚欠缺明確之刑事處罰依據。爰參酌《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範，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針對非法採取土石致生環境汙染、水土流失等情形者，課以刑責及罰金；其涉及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致生公共危險之行為，亦同。另就因此引發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並分別加以處罰，以完備法制並強化嚇阻效果。\n\n五、原第二項、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第五項。","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23-12-18-修正:48"},{"修正":"第三十八條　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不完整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遵行為止。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現行":"第三十八條　未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整復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整復；屆期不辦理整復或整復不完整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遵行為止。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其費用，由土石採取人負擔。","說明":"配合第三十六條罰鍰加重，爰修正本條，相應調整以確保本法罰則體系一致。","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8"},{"修正":"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者。\n\n二、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採行安全措施或為安全措施設計、管理及維護者。\n\n因違反前項規定導致災變或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同一土石採取人爾後之土石採取許可證申請。","現行":"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n\n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採取土石，並辦理水土保持、環境維護、整復及防災措施者。\n\n二、未依第三十條規定採行安全措施或為安全措施設計、管理及維護者。\n\n因違反前項規定導致災變或影響環境者，主管機關得不受理同一土石採取人爾後之土石採取許可證申請。","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配合第三十六條罰鍰加重，爰修正本條，相應調整以確保本法罰則體系一致。","law_content_id":"01965:01965:2003-01-13-制定:49"}]}],"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42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1142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1142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1142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