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2117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2117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6T00:21:54+08:00","提案日期":"2026-05-08","最新進度日期":"2026-05-12","法律編號":["01517"],"法律編號:str":["貨物稅條例"],"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06.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9_00006/html"}],"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鄭正鈐","林沛祥","涂權吉"],"連署人":["陳玉珍","黃仁","洪孟楷","顏寬恒","羅明才","黃建賓","葛如鈞","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邱鎮軍","林思銘","牛煦庭","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179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179","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林沛祥、涂權吉等16人，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規定，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得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五萬元。然而國內市場普遍使用之國產運動型多用途車（SUV）多屬「小客貨兩用車」分類，卻未涵蓋於減徵範圍，似有補貼進口、排除國產之不合理現象，影響國產汽車產業及消費者權益。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將「小客貨兩用車」納入貨物稅減徵範圍，以維護產業公平與消費者選擇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美國近期關稅政策調整，臺灣對進口車關稅可預見將大幅下降。若貨物稅減徵優惠仍僅限小客車，將出現關稅減免與貨物稅減徵的雙重優惠集中於進口車，國產汽車產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競爭壓力。\n二、目前國內販售之進口車多屬「小客車」，國產運動型多用途車（SUV）則大多登記為「小客貨兩用車」。在現行法規下，進口小客車可享貨物稅減徵，小客貨兩用車卻全數被排除，形成國產車受懲罰、進口車得利的反常現象，削弱本土汽車產業競爭力。\n三、依據2024年汽車市場數據，國產乘用車總計銷售174,843輛，其中小客貨兩用車即占41,986輛，比例高達24%。顯見消費者對於小客貨兩用車有高度需求，卻未能受惠於現行減徵貨物稅政策，政策設計顯然與市場實際脫節。","對照表":[{"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購買之新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購買之新機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現行":"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購買之新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購買之新機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n\n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n\n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說明":"一、第一項增列「小客貨兩用車」。\n\n二、美國近期關稅政策調整，臺灣對進口車關稅可預見將大幅下降。若貨物稅減徵優惠仍僅限小客車，將出現關稅減免與貨物稅減徵的雙重優惠集中於進口車，國產汽車產業將面臨前所未有的競爭壓力。\n\n三、目前國內販售之進口車多屬「小客車」，國產運動型多用途車（SUV）則大多登記為「小客貨兩用車」。在現行法規下，進口小客車可享貨物稅減徵，小客貨兩用車卻全數被排除，形成國產車受懲罰、進口車得利的反常現象，削弱本土汽車產業競爭力。\n\n四、依據2024年汽車市場數據，國產乘用車總計銷售174,843輛，其中小客貨兩用車即占41,986輛，比例高達24%。顯見消費者對於小客貨兩用車有高度需求，卻未能受惠於現行減徵貨物稅政策，政策設計顯然與市場實際脫節。","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25-08-29-修正:21"}]}],"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17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117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117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117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