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211021215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2110212150000","會議代碼":"院會-11-5-9","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6T00:23:41+08:00","提案日期":"2026-05-08","最新進度日期":"2026-05-12","法律編號":["03101"],"法律編號:str":["農業發展條例"],"相關附件":[{"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5/09/LCEWA01_110509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5/09/LCEWA01_110509_00064.doc","HTML結果":"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509_00064/html"}],"議案流程":[{"日期":["2026-05-08","2026-05-12"],"狀態":"排入院會","會期":"11-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連署人":["蘇清泉","黃健豪","牛煦庭","張嘉郡","謝龍介","盧縣一","葛如鈞","林思銘","陳超明","王育敏","陳雪生","涂權吉","廖先翔","羅智強","萬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會期":5,"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21215號","提案編號":"20委11021215","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徐巧芯等18人，有鑑於近年農地遭違法堆置、填埋或回填營建廢棄物之情形屢見不鮮，尤以高雄美濃、馬頭山等地區情況極為嚴重，不僅影響環境景觀與地方發展，更嚴重損害農地土壤品質、水土保持及農業生產環境。惟現行《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地違法使用之處罰規範尚嫌不足，以致非法棄置、回填等具暴利性質之違法行為日益猖獗，難以發揮實質嚇阻效果。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守護農用土地正義，並有效遏止不法濫用農地行為，爰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於農地非法堆置、填埋或回填不適合作物種植物質之處罰規定外，並明定行為人負有於期限內回復土地原狀之義務，以健全農地管理制度，維護國土資源及自然生態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title":"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101","law_name":"農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rows":[{"修正":"第十條之一　農業用地應維持其農業生產功能與自然生態。\n\n農業用地除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外，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物質之堆置、填埋或回填。","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第一項確保農業用地應維持農業生產功能與自然生態條件，落實農地保護之實質內涵。\n\n三、本條第二項明定禁止砂、石、磚、瓦、混擬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混合物或非農業廢棄物堆置、填埋或回填農地，防杜農地遭不當利用或實質破壞，並補足現行法制規範之不足，避免以「農地改良」、「整地」或其他名義，規避現行土地之使用與環境保護法令。"},{"修正":"第六十九條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n\n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條之一規定，擅自於農業用地堆置、填埋或回填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沒入其施工機具，並應限期令其清除改正並恢復原狀。屆期未改正完成者，應按日連續處罰，至其恢復原狀為止，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恢復原狀；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現行":"第六十九條　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n\n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對該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說明":"有鑑於近年農地遭違法堆置、填埋或回填營建廢棄物之情形屢見不鮮，不僅影響市容景觀，更嚴重損害農地土壤品質、水土保持及農業生產環境。為健全農地管理制度，爰新增本條第三項，明定對於擅自於農業用地堆置、填埋或回填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其他不適合農作之物質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施工工具，且命其於期限內回復原狀，以維護農地資源及臺灣自然生態環境。","law_content_id":"03101:03101:2003-01-13-修正:82"}]}],"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21215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1215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1215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211021215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