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08669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08669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4-09T15:22:02+08:00","提案日期":"2025-01-16","最新進度日期":"2025-05-13","法律編號":["01806"],"法律編號:str":["律師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154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066/114430006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066/114430006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1-16"]},{"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11100633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議案編號":"202110067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1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3人「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7人及委員吳沛憶等23人分別擬具「律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九條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發現申請人於核准前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律師證書。但該條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原因，於撤銷前已消滅者，不在此限。\n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n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下列要件之一者，法務部應命其停止執行職務：\n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n二、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法務部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組成小組認定。\n前項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之律師於原因消滅後，得向法務部申請准其回復執行職務。\n律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法務部應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廢止其證書。但修正施行前經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為除名以外之其他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已逾七年者，不予廢止。","說明":"一、照委員鍾佳濱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第九條，除第六項首句修正為「律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n                            八年\n                            十二月十\n                            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 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n                        三、委員鍾佳濱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九條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發現申請人於核准前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律師證書。但該條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原因，於撤銷前已消滅者，不在此限。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n                            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n                            ：\n                        \n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n                        \n                            二、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之行為，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n                        \n                            前項第二款情形，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n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下列要件之一者，法務部應命其停止執行職務：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二、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法務部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組成小組認定。前項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之律師於原因消滅後，得向法務部申請准其回復執行職務。律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法務部應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廢止其證書。但修正施行前經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為除名以外之其他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已逾七年者，不予廢止。」「說明：一、參照行政院中華民國92.11.6日院臺規字第0920092174號行政院秘書長函，有關研擬法律修正草案，其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空白欄位填註體例之處理原則，修正條文所載○年○月○日之空白欄位，原則上係指立法院三讀日期。二、行政院提案條文現行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並將立法院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三讀修正之條文日期修正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公布日期，不合前揭處理原則，亦不符本院處理體例，爰第六項維持現行第五項內容。三、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第四點刪除，原第五點移列為第四點。」","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鍾佳濱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第九條　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發現申請人於核准前有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律師證書。但該條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原因，於撤銷前已消滅者，不在此限。\n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n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n二、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之行為，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n前項第二款情形，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n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律師有下列要件之一者，法務部應命其停止執行職務：\n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n二、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法務部邀請相關專科醫師組成小組認定。\n前項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之律師於原因消滅後，得向法務部申請准其回復執行職務。\n律師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法務部應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廢止其證書。但修正施行前經律師懲戒委員會審議為除名以外之其他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已逾七年者，不予廢止。","條號":"第九條"}]}],"會期":3,"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08669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8669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8669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08669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