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14428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144280000","會議代碼":"院會-11-3-20","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7T00:25:54+08:00","提案日期":"2025-07-07","最新進度日期":"2025-07-15","法律編號":["01126"],"法律編號:str":["老人福利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258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3/114450172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1723/114450172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07"]},{"會期":"11-03-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7-11","2025-07-15"],"會議代碼":"院會-11-3-20"},{"會期":"11-03-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7-11","2025-07-15"],"會議代碼":"院會-11-3-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7-15"]}],"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12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四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n一、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或發現服務對象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n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n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服務對象身心健康。\n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文件、資料或協助。\n有前項第一款所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第二款所定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n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n前二項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行，或經主管機關辦理評鑑複評仍為丁等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n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n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第二款所定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說明":"一、照委員劉建國及蘇清泉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二、立法說明修正如下：「一、參酌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評鑑機制，於本條第七項新增老人福利機構評鑑不合格者之處理機制及罰則，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項有關評鑑罰則之規定。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至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另第四款移列至第三款。三、鑑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有依原條文執行評鑑丙、丁等裁處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爰增訂第八項規定。」","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修正通過","修正":"第四十八條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n一、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或發現服務對象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n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n三、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文件、資料及協助。\n四、前三款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服務對象身心健康。\n有前項第一款所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第二款所定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n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n前二項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行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n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廢止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n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第二款所定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辦處分，停辦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之老人福利機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條號":"第四十八條"}]}],"會期":3,"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14428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HTML 內容"},"meets":{"type":"meet","map":{"議案編號":"議事網資料.關係文書.議案.議案編號"},"subject":"議案相關會議"}},"relation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144280000/related_bills","name":"related_bills"},{"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144280000/doc_html","name":"doc_html"},{"url":"https://v2.ly.govapi.tw/bill/203110144280000/meets","name":"me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