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17890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17890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7T00:24:20+08:00","提案日期":"2025-12-10","最新進度日期":"2025-12-23","法律編號":["02014"],"法律編號:str":["鐵路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433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2/114240265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652/114240265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10"]},{"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會期":"11-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19","2025-12-23"],"會議代碼":"院會-11-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12-23"]}],"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0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13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4人「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46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72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5人「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8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5人「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28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1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4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3人「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俊宇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5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交通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二十六條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n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n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之。","說明":"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二十六條"},{"現行法":"第三十五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說明":"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三十五條"},{"現行法":"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n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n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說明":"照委員陳俊宇等24人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陳俊宇等24人提案通過","修正":"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並啟動旅客接駁應變計畫；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按月彙報。\n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n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主管說明。\n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修救援之人力調度、危險物品之排除、鐵道淨空安全與器材備置。\n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n交通部鐵道局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n鐵路機構辦理第一項通報時，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同時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通報。","條號":"第四十條"},{"現行法":"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n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說明":"一、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二、第三項首句「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修正為「前二項鐵路從業人員及行車人員之定義」。三、交通部鐵道局補充說明如下：「為明確鐵路從業人員定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第三項增列『從業人員』等文字，明訂從業人員定義、應實施之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第五十六條之四　鐵路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並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備、維安輔助設備、衛生防疫輔助設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n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n前二項鐵路從業人員及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條號":"第五十六條之四"},{"現行法":"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n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鐵道局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n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n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n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n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n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n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說明":"一、照委員李昆澤等25人提案修正通過。二、第二項首句修正為「鐵路機構應建置安全管理系統」及第五項修正為「第二項安全管理系統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李昆澤等25人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五　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n鐵路機構應建置安全管理系統，並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鐵道局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n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n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n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n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n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n鐵路機構就其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應有效保存；其保存之項目、期限及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n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另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調查。\n第二項安全管理系統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條號":"第五十六條之五"},{"現行法":"第五十七條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n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n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n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說明":"一、照委員廖先翔等25人提案修正通過。二、第二項但書修正為「但鐵路非電化區間基於民眾通行、疏散人潮、發展觀光或其他特殊需求，經鐵路機構另行公告之範圍，不在此限。」及第五項修正為「鐵路機構依第二項但書規定公告前，應檢具原因、範圍、時段及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時，亦同。」","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廖先翔等25人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第五十七條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n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及場、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但鐵路非電化區間基於民眾通行、疏散人潮、發展觀光或其他特殊需求，經鐵路機構另行公告之範圍，不在此限。\n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n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n鐵路機構依第二項但書規定公告前，應檢具原因、範圍、時段及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始得為之；變更時，亦同。","條號":"第五十七條"},{"現行法":"第六十五條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照委員李昆澤、張宏陸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句首「購買」及後段「車票或」等文字刪除;中段「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修正為「處其運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三、交通部鐵道局補充說明如下：「一、考量社會活動變遷，車票取得方式不再限於購買，以及優惠車票價格可能為0元，為使罰鍰計算基準一致，以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核定之運價為罰鍰基準，爰將第一項『每張車票價格』修正為『其運價』。二、另為遏止以車票作為不正利益圖利，故其應比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加重罰鍰至十倍至五十倍。」","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李昆澤、張宏陸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修正":"第六十五條　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其運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加價出售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n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條號":"第六十五條"},{"現行法":"","說明":"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修正":"第六十七條之三　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或未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n有前項情形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條號":null},{"現行法":"","說明":"一、照委員洪孟楷等19人提案修正通過。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均予修正。三、增訂第三項。四、原第三項遞移為第四項，並予修正。五、交通部鐵道局補充說明如下：「一、按鐵路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時，多係基於維護乘車秩序與公共運輸安全等公益目的，故於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維護公共利益時，亦應享有相當安全之工作環境；退步言之，以暴力、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者，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不只涉及對於個人之人身安全，於列車車廂、站內發生之暴力襲擊，都可能引發集體恐慌，破壞運輸秩序，僅以行政罰之方式顯然無法有效嚇阻相關不法行為，故有透過專法規定更具針對性刑罰之必要。此有韓國《鐵道安全法》，對於類似攻擊案件，明定以徒刑之規定可稽。二、爰此，以強暴、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攻擊鐵路從業人員，妨害其執行業務，不僅是單純對個人的人身侵害，更是對於公共安全與運輸秩序的挑戰；遂參考國際相關立法例與國內醫療法之體例及刑罰比例，就涉嫌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者，課予相當刑事處罰，以期提升國內鐵路交通韌性，維護鐵路機構從業者人身安全與公共運輸之秩序，爰訂定第一、二項。三、另為確保警察機關之處理權責，訂定第三項有關警察機關知有前二項情形者，應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規定。四、另於第四項明定有第一項情形者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洪孟楷等19人提案修正通過","修正":"第六十八條之四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警察機關知有前二項情形者，應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n有第一項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條號":null},{"現行法":"第七十二條　第六十八條之一至前條規定之處罰，交通部得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之。","說明":"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七十二條"}]}],"會期":4,"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17890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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