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203110185360000"],"data":{"屆":11,"議案編號":"203110185360000","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議代碼:str":"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資料抓取時間":"2026-05-08T15:20:04+08:00","提案日期":"2026-01-05","最新進度日期":"2026-01-13","法律編號":["01522"],"法律編號:str":["使用牌照稅法"],"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50700227/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013/115210001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013/115210001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1-05"]},{"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會期":"11-0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1-09","2026-01-13"],"會議代碼":"院會-11-4-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6-01-13"]}],"關連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3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09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6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0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177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編號":"202110034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議案名稱":"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3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財政委員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審查報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條文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法":"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說明":"不予處理。","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不予處理","修正":"","條號":"第五條"},{"現行法":"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說明":"一、照委員林思銘、賴士葆、吳秉叡、郭國文、李坤城等5人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其餘同現行條文。\n                        二、修正立法說明如下：(一)第一項第八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核心目的，係就「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予以免稅，減輕身心障礙者或其照顧者之經濟負擔，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需求。復考量居住地域關係，身心障礙者可能係由非同一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照顧，並將其所有之車輛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爰於該款本文後段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可判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適用免稅之規定，以符合現代社會需求及合理化稅制。(二)第一項其餘各款及第二項未修正。","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照委員林思銘、賴士葆、吳秉叡、郭國文、李坤城等5人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修正":"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條號":"第七條"},{"現行法":"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七條及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六條附表五規定，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施行。","說明":"維持現行條文。","審查會通過條文:備註":"維持現行條文","修正":"","條號":"第三十八條"}]}],"會期":4,"狀態":"三讀","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3110185360000/details"},"supported_relations":{"related_bills":{"type":"_function","function":"getRelatedBills","subject":"相關議案"},"doc_html":{"type":"_function","function":"getDocHTML","subject":"議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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