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9 分至10時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正二  廖正井  吳宜臻  李貴敏  林國正  尤美女  呂學樟  王惠美  鄭天財  潘孟安  柯建銘  王廷升  謝國樑    委員出席13人 主  席:呂委員學樟 列  席:專門委員 陳清雲 主任秘書 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本院第8屆第1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及地點,業經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 二、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 選 舉 事 項 選舉第8屆第1會期本會召集委員。 一、請推定發票員 決定:請吳委員宜臻擔任 請推定唱票員 決定:請李委員貴敏擔任 請推定記票員 決定:請林委員國正擔任 請推定監票員 決定:請尤委員美女擔任 二、選舉結果 出席委員13人 發出票數13張 有 效 票13張 無 效 票0張 開票結果:呂委員學樟5票 廖委員正井4票 尤委員美女4票 (廖委員正井與尤委員美女同為4票,經抽籤結果由廖委員正井當選為召集委員) 主席宣告:呂委員學樟及廖委員正井當選為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報告。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今天應 貴會邀請前來就本部業務及施政方向進行報告,至感榮幸。首先勇夫對於新任委員表達恭賀之意,並對於各位委員長期以來給予我們的鼓勵和支持,表示由衷謝忱。以下謹就我們過去半年來重要施政成效及未來施政方向,擇要報告如下: 壹、過去半年來重要施政成效 一、擘劃法務革新願景,強化行政效能 勇夫於100年10月提出「司法脫胎,除民怨」計畫,擘劃法務革新願景,針對「廉政新象,全民反貪」、「檢察改革,貼近民意」、「追訴犯罪,排除民怨」、「矯正創新,精進教化」、「法制更新,維護權益」、「司法保護,關懷弱勢」等面向,提出革新事項及具體作為,要求所屬機關確實辦理。 另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檢討行政流程,改善服務品質,讓民眾感受更親近的服務,推動整合服務效能,促進跨機關合作,落實民眾對政府服務績效之評鑑機制,以全面提升政府效能及國際競爭力,打造廉潔、精實之效能政府。 二、撰寫國家人權報告,落實保障人權,與國際人權思潮接軌 本部已將各機關自行提出之有無違反兩公約有疑義案例及民間社團意見共計263案全部審查完竣,並積極促請各機關於100年12月10日前完成修法事宜。且本部負責撰寫國家人權報告,經100年10月13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六次委員會議確認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初稿後,為擴大公民參與,分別於同年11月間於花蓮等地舉行公聽會,廣泛聽取各界意見。 三、打擊貪瀆犯罪,建立廉能政府 為展現政府打擊貪腐決心,我們在100年7月20日成立廉政署,以降低貪汙犯罪率、提高定罪率及保障人權為三大目標,務必讓清廉成為每一個公務員心中的理念,以回應民眾對廉潔政府及誠信社會的殷切期望。 國際透明組織在2011年12月1日公布2011年「貪腐印象指數(CPI)」評比結果,在183個納入評比的國家及地區中,我國分數首次達6.1分,為1995年公布該指數17年來的歷史新高,排名第32名,為全球進步分數最多的5個國家之一,排名連續3年向上提升。另分數首次達6.1分,為1995年公布該指數17年來的歷史新高,分數進步0.3分,則是全球進步最多5個國家之一,進步幅度也是亞太地區最大,顯示我們近幾年來推動廉政革新之成效已獲得國際肯定。 另為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及提高刑罰,研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經 大院審查通過。 在建立廉能政府方面,我們主動發掘深入偵辦貪瀆不法,例如:財政部海關人員涉嫌集體貪瀆案、國立故宮博物院研究員涉嫌擅自重製國寶光碟案、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採購醫療儀器弊案、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詹○○涉嫌收賄包庇業者案、國中小學營養午餐學校人員涉嫌收賄等重大貪瀆案件。 此外,我們推動招募廉政志工,協助宣導反貪倡廉訊息,發揮反貪效益,並籌辦反貪系列活動,擴大民眾參與。例如,鑑於「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計畫」攸關未來南部地區水資源永續利用,執行上跨越不同機關屬性,更涉及新臺幣(下同)540億元龐大經費支出與工程之進行,我們與經濟部於100年12月至今年2月期間共同辦理4場「全民顧水 臺灣足水」系列活動,讓社會矚目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經由民眾參與及監督,提升工程品質及廉潔效能。 四、建構現代化法制,落實依法行政 我們致力建構現代化法制,修正「行政罰法」,消除雙重處罰疑慮;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研訂相關子法,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措施;編纂「公務員法治錦囊」手冊,落實公務員依法行政。 五、行政執行績效卓著,實現社會公義 本部積極強化行政執行績效,增加國庫收入,實現社會公義,發揮良好成效。具體績效如下: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本期徵起161億3,453萬1,642元,較去年同期增加7億2千餘萬元(成長4.72%),累計自90年1月至100年12月底止,共徵起2,745億9,990萬890元;持續加強滯欠大戶執行,本期執行滯欠大戶之徵起金額達78億6,906萬餘元;另積極推動超商代收案款,擴大實施範圍,並自100年10月31日起新增違反公路法之違規罰鍰案件,本期經由便利商店繳款之總件數為9萬9,266件,繳納金額為4億8,452萬餘元。 六、執行排怨計畫掃民怨 (一)除民怨—各檢察機關依據「檢察機關排怨計畫」,針對當前治安狀況,訂出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偽禁藥、電話詐欺、幫派、重利、暴力討債共4類型案件,優先強力查緝。先後執行「霹靂專案」(進行掃黑及掃蕩組織犯罪案件)、「校園掃毒及重利與暴力討債專案」、「路見不平專案」,成果豐碩。 (二)查黑槍—最高法院檢察署自100年1月1日起執行「檢肅黑槍行動方案」,另為因應第8屆立法委員暨第13任正副總統選舉,特將「檢肅黑槍行動方案」延長至101年2月28日止。截至100年12月底止,已發動5波「檢肅黑槍行動方案」,強力查緝非法槍械,成效良好。 (三)抓毒蟲、掃黑幫—最高法院檢察署於100年11月9至10日,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全國同步執行毒品與組織犯罪大掃蕩,查獲毒品案件7,430件、嫌犯7,883人,起獲各級毒品總毛重878,223.37公克。掃蕩黑幫計緝獲「治平專案檢肅目標」(犯罪組織首惡)54人、共犯405人。 (四)查偽、禁、劣藥—我們為維護全民健康,將「製造、輸入、販賣偽、禁、劣藥案件」列入排怨計畫中,並落實執行「加強取締偽劣假藥及非法廣播電臺」專案。 (五)追查黑心商品飲食—臺南地檢署會同彰化地檢署於100年12月7日指揮警調人員,追查不法廠商涉嫌將即將過期的食品更改標籤日期後再販售圖利案;臺北地檢署於100年12月20日搜索臺北市二家貿易公司,追查負責人沈○○涉嫌販賣過期巧克力等食品原料並涉嫌湮滅罪證案;針對食品不法添加「塑化劑」事件,由17個地檢署針對昱○香料有限公司、金○企業有限公司、賓○公司、金○王公司等,從嚴、從速追訴其不法行為。 (六)反賄選—針對本屆立法委員暨正副總統選舉,發動強力的查緝賄選作為,截至101年1月底止,總受理案件數1,681件(偵案248件、他案1,433件),已起訴11件、14人,聲押獲准人數共計27人。其中總統、副總統選舉部分,各地檢署共分「選偵」98件、「選他」414件,其中84件已偵查終結,起訴6件、8人,聲押獲准人數共計3人,餘尚偵查中;立法委員選舉部分,各地檢署共分「選偵」150案、「選他」1,019案,偵查終結165件,起訴5件、6人,餘尚偵查中,聲押獲准人數共計24人。 (七)緝捕人蛇集團—訂頒「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00年各地檢署辦理「防制人口販運案件」偵查終結319件、1,074人,起訴151件、437人。 七、強化兩岸、國際司法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一)兩岸司法互助,執行績效優異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施行迄今,兩岸警方透過情資交換,以合作協查、共同打擊方式,在打擊跨境犯罪上成果豐碩。另在兩岸司法互助業務方面,亦持續正常運作中。 (二)簽訂與美、越互助協定,強化司法互助 我國與美國簽訂「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截至100年12月底止,我方請求案件數計52件(美方完成29件),美方請求案件數46件(我方完成30件);與無邦交有實質關係國家進行刑事司法互助達81件。我國與越南簽訂「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經 大院審議通過,嗣於100年12月2日由我國外交部正式通知越方我國已完成本協定之國內法律程序,並由本部擔任協定之聯繫窗口。 (三)健全國內法制, 起草研修法案 研擬「國際偵查及執行互助法」,作為我國與國際間刑事司法互助之基本法;研修「引渡法」,並參酌德國、日本及美國等多國立法例及多項國際公約,研擬「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四)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瓦解詐騙集團 我國與陸方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聯手建立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機制,100年6月、9月分別聯合執行「0310專案」、「0928專案」,於兩岸及東南亞各國同步展開大規模查緝詐騙集團行動,逮捕嫌犯6百餘人(臺籍嫌犯471人)及8百餘人(臺籍嫌犯322人),有效瓦解詐騙集團。 八、收容人脫胎換骨、浴火重生 (一)落實生命教育,提升矯治成效 為持續深化及延續生命教育成效,訂定「法務部推動所屬機關生命教育暨技藝扎根實施計畫」,結合「修復式正義」,邀請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2010年路易樂斯福世界麵包大賽冠軍吳寶春先生,藉由種子師資培訓、「心六倫」宣導與技藝傳承巡迴演講等,積極於矯正機關推展,以達收容人心靈改革目的。 (二)啟動文化藝術列車,宣揚矯正藝文成果 為潛移默化及陶冶收容人心性,我們要求各矯正機關積極推動藝文活動,矯正署彰化監獄鼓舞打擊樂團收容人並組成「矯正文化藝術列車」,走出高牆至各矯正機關巡迴演出,以宣揚收容人藝文成果並激勵其自信心。 (三)落實「矯正創新精進教化」具體作為 積極辦理矯正機關參訪活動,使社會各界及收容人家屬具體瞭解獄政透明化、合理化情形;各矯正機關積極舉辦藝文活動或競賽,以陶冶收容人品性;開辦符合就業需求之實用技能訓練班,有效協助收容人自力更生、順利復歸社會。另各矯正機關並自100年9月起,以創新風格辦理收容人假釋典禮,藉由莊嚴隆重儀式,激勵「脫胎換骨、浴火重生」,復歸社會後能重作新民。 (四)推動兩岸矯正文化之交流,開創新的里程碑 由矯正署與對岸矯正機關輪流舉辦之「海峽兩岸收容人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於100年12月間在對岸福建省監獄管理局籌辦下順利開展,我們精挑細選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書畫及工藝作品計80件參展,為海峽兩岸矯正文化之交流,開創新的里程碑。 九、深耕社會勞動,連結司法保護資源,促進社會和諧 (一)深耕社會勞動,創造三贏局面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實施以來,各地檢署積極以關懷在地社區方式執行,普遍獲得外界肯定。100年全國各地共受理1萬4,600件,提供478萬1,451個小時服務,以基本工資98元計算,創造相當於4億6,858萬2,198元的產值回饋社會,並為國庫節省5,482萬7,305元矯正經費。 (二)配合毒品政策,精進社區處遇 本部辦理「熱血反毒青春起藝」全民反毒創作競賽活動,得獎作品另透過廣告、網站等方式,進行後續推廣;開發「憤怒蘿拉屠毒記」反毒社群遊戲,運用Facebook網站辦理闖關與抽獎活動,並持續建置在上開網站中,以發揮反毒宣導效益。設置「(0800-770-885請請你—幫幫我)戒毒成功專線」及「求助網頁」,提供24小時不打烊服務;推動「毒品成癮者家庭支持服務計畫」,對吸毒者本身及其家庭提供必要協助。 (三)連結司法保護資源,強化觀護處遇內涵 與法鼓山人文社會基金會合作,共同推動「心六倫」活動;與慈濟功德會共同推動反毒宣導工作,剪輯「逆子」、「破浪而出」兩部取材自戒癮成功案例影片,並舉辦近四千場、超過36萬人次之反毒電影特映會。並積極推動生命教育,建構和諧社會之目的。 (四)更生保護再造,強化回歸之途 積極拓展多元化更生保護扶助措施,依更生人個別需求,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就養、就醫、安置收容、技能訓練、創業貸款、急難救助、資助旅費、膳宿費用、醫藥費用、協辦戶口等多元化保護服務。 (五)整合被害保護,促進社會和諧 修正「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第33條」,刪除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應本互惠原則適用之限制;訂定「一路相伴法律協助專案」,提供受保護人安心法律諮詢及協助管道;對殺人案件致被害人死亡者之遺屬全面提供法律服務,得免經濟條件審查,全面提供律師訴訟補助;對死刑等重大案件被害人提供整合式服務;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犯罪被害人及其子女學費、雜費、代辦費。 十、精進調查作為 (一)防制重大不法犯罪 1.防制貪瀆犯罪—本部調查局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積極偵辦貪瀆案件,移送各地檢署313案、嫌疑人1,303人(含公務人員454人),涉案標的19億3,462萬元;辦理行政肅貪89案。 2.查察賄選工作—本部調查局執行查察賄選專案工作,偵辦賄選案件,經各地檢署起訴23案、嫌疑人165人(含公務人員4人),涉案標的85萬元。 3.防制經濟犯罪—本部調查局偵辦經濟犯罪98案、嫌疑人2,556人,涉案標的1,803億8,638萬元。其中,重大金融犯罪10案、違反「證券交易法」41案、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56案。另偵辦黑心食品、藥品、日用品、偽劣假藥、電話詐欺恐嚇、重利及暴力討債等民生犯罪案件176案,涉案標的3億6,757萬元;查緝漏稅案件,函送稅務機關裁處罰鍰32案,金額4億4,032萬元;蒐集上市櫃公司及重要財團營運異常及經濟犯罪預警情資2,319件;過濾工商退票資料41,467件;研編預防經濟犯罪調查專、簡報90篇。為貫徹政府穩定民生物價,於100年2月23日成立專案小組,蒐集情資236件,適時偵辦,全力打擊囤積作為,達成「穩定物價」目標。 4.防制毒品犯罪—本部調查局偵辦毒品案件42案、嫌疑人83人,破獲毒品製造工廠10座,查獲第一級毒品5.161公斤、第二級毒品11.51公斤、第三級毒品188.118公斤、第四級毒品414.108公斤,總計查獲各級毒品純質淨重618.897公斤。與國外對等機構交換毒品犯罪情資293件,合作偵辦2案,查獲各類毒品毛重220.45公斤。 5.防制洗錢犯罪—本部調查局受理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報告7,497件、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報告3,855,725件、海關通報旅客攜帶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入出境資料7,821件,清查分析後移送權責機關或法務部調查局偵查809件。偵辦查扣不法所得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4案及重大貪瀆犯罪案件1案,其中,惠○公司經理陳○○業務侵占案,查扣4,000萬元與房屋6間、慶○國際能源公司「免油電磁能車」詐騙案,查扣3,502萬元、鼎○公司負責人袁○○違法吸金案,查扣1億3,000萬元、「聯○行動科技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案,查扣4,300萬元、「新北市署立醫院不法案」清查資金帳戶2,355個,掌握行賄款項來源與賄賂流向;支援院、檢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協查洗錢案件152案;國際合作,交換洗錢犯罪情資93件;與亞美尼亞、蒙古金融情報中心簽署合作反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情資交換合作備忘錄。 6.防制電腦犯罪—本部調查局偵辦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7案;國際釣魚網站、惡意及非法網站案件18案;查獲網路入侵跳板電腦22部、受駭電腦257部;通報政府機關及財團法人等網站遭駭客入侵攻擊23件;防制宣導13件。 7.反制滲透工作—本部調查局偵辦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1案、嫌疑人1人;查獲大陸地區人民偷渡入境案件1案、嫌疑人1人。 8.追緝外逃罪犯—本部調查局追緝及策動外逃罪犯返國歸(投)案2案、2人。 9.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本部調查局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繫機制,辦理工作會晤及人員互訪5次、交換犯罪情資36件、請求協助緝捕遣返7案。 (二)掌握國家安全情勢 本部調查局蒐集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內重大情況資料6,713件,蒐報機關機密保護、安全防護及防制滲透資料3,686件,研編各類調查專報61輯,分送相關機關參考。 (三)提升偵證鑑驗技能 1.本部調查局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完成物理、化學、文書及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5,334案、檢品37,498件;支援數位證物鑑識案,完成鑑識報告59份。 2.本部調查局完成「濫用藥物實驗室」、「DNA鑑識實驗室」及「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3個實驗室;完成「毒品查緝能量提升計畫(3/3)」、「國人聲紋特性與比對方式之研究(2/3)」、「人臉辨識技術及運用效能提升計畫(1/2)」3項研究計畫;派員赴美國、日本等地研習及參加國際鑑識科學會議6次、12人,有效提升鑑識水準。 (四)強化為民服務工作 本部調查局受理民眾檢舉不法2,340案,其中,信函檢舉1,549案、電話檢舉117案、電腦網路檢舉584案、親自檢舉90案;協助民眾進行火焚、水漬污損及破鈔還原等鈔券鑑定171案,鑑定金額18,414,400元;親子血緣關係鑑定187案、367人次。 貳、未來施政方向—「獎優懲劣、透明、幸福、走向國際」 一、正義不能只做一半,要使人民感動 一般人民常常因為對於法律程序的不瞭解,或是自身所受的損害未能獲償等因素,以致對於所期待的公平正義產生落差,而認為司法不公。舉例來說,我們知道對於某些重大經濟或影響民生案件,常常經檢察官努力偵辦起訴後,被害人因為未獲得實質補償,或是一般民眾認為被告犯罪所得甚鉅,未能即時受到懲罰,覺得正義只做一半,並無真實的感動。因此,我們希望能透過積極查扣被告犯罪不法所得等作法,使被害人得以求償。如此方能讓人民感覺公平正義全面實現,而能有所感動。所以施政的過程透明,施政的成果能使人民感到幸福,就是本部未來的方向。 此外,今年元月1日開始,本部組織有了新的改造,為了開創法務新象,以提升國際競爭力。我們未來的工作重點也希望能夠迎向世界,透過我們本身特殊的文化傳承、制度的提升而讓世界看見我們。 二、獎優懲劣 為端正風紀,我們將落實執行「獎優懲劣」。鑑於大部分的法務同仁都相當認真而敬業,但不可諱言,仍有少數不自愛、工作怠忽,且品德操守有問題的同仁,讓我們飽受外界的責難。我們將秉持正人先正己的原則,絕不護短,就像我們在去年底、今年初自行偵辦了兩位檢察官,並向法院聲押在案,我們除對違法亂紀同仁,必會予以嚴懲,並進一步追究首長監督不周的行政責任,若怠忽情節重大,最重將予以撤換;另對於執行及監督表現優良之同仁及首長,我們將適時從優核實敘獎,以資激勵。 三、過程透明 (一)落實外部監督,提升廉政運作透明獨立 廉政審查會委員由法務部部長聘任,除廉政署署長、副署長、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等有關機關代表外,並聘請法律、財經、工程、醫療、建築管理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共同組成,亦即過半委員都由政府機關以外的人員參與,主要任務在於針對經廉政署調查後,認未涉嫌犯罪,不予移送檢察機關偵辦等存查列參案件進行評議,為事後之審查監督,避免有所謂「吃案」或處理不當之質疑。我們將致力讓此機制監督廉政署,確保能透明運作,不受外界介入及干擾,提升獨立性及公信力。 (二)落實檢察官評鑑新制 在「法官法」公布後,我們訂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並組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3人、法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共11人組成,自今年1月6日施行,期能藉由引進多元化外部委員之參與,提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透明度與公信力;另規劃於本部網站建立檢察官評鑑資訊公開專區,並建立檢察官評鑑資料庫,追蹤評鑑結果。 (三)透過網路查知開庭進度,省時除怨 自今年1月16日起正式啟用「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開庭進度查詢」服務,該系統建置檢察官開庭進度線上查詢服務,民眾可查詢當天檢察官開庭進度狀況,無需提前至檢察機關偵查庭外久候開庭,節省寶貴時間。 (四)廣納建言,深入發掘民隱民瘼 本部將透過民意調查瞭解民眾對於各檢察、調查機關查緝各項民生犯罪之看法,作為改進建議;要求各檢察機關加強與民眾對話,促使檢察機關由對話過程中獲悉民瘼,讓民眾勇於提出建言;另外也將透過廉政志工及村里廉政平臺等管道,協助宣導反貪倡廉訊息並發掘民隱民瘼。 四、幸福有感 (一)排除民怨享幸福 本部已建立檢察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間之「緊急通報系統」、「聯繫平台」,當發生涉及民生犯罪之具體案件時,得以迅速發揮機關協調功能,消滅引發民怨之犯罪。此外,我們將持續要求各地檢署密切注意轄內犯罪類型變遷情形,隨時注意媒體報導,視轄區城鄉屬性、治安需求及人民感受,因地制宜,適時檢討「引發民怨犯罪」之項目,針對民眾最厭惡之犯罪類型,加以迎頭打擊。例如我們發現道路公共工程偷工減料,導致路面品質不佳,嚴重影響用路人之安全與權益,一直是民怨之所在,於是推動「路見不平」專案,積極偵辦道路舖設瀝青混凝土所衍生之弊案,共同打擊官商勾結犯罪,還給全國民眾用路之安全;又如針對日月潭船屋竊佔國土案件成立專案小組,強制拆除船屋,讓大多數業者自行拆除非法船屋,有效遏止船屋違法營業影響日月潭生態美景之歪風,達成還地於國,還美景於日月潭之成效。 (二)打破冰冷衙門之形象 本部將持續要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確實掌握問案節奏,做到準時開庭,並縮短民眾等候開庭時間。此外,我們將加強督促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開庭問案態度,另開放「檢察長電子信箱」「部長電子信箱」以供民眾投書方式陳述意見。凡經民眾反應開庭問案態度不佳者,另行指定專人抽樣調取錄音、錄影資料查證,各檢察機關並應不定時主動抽查。經調查確有開庭態度不佳者,視其情節及件數,為下列處置:(1)第一次由檢察長以口頭勸導,促請注意;(2)第二次由檢察長以書面命改善;(3)第三次以上視情節輕重依規定懲處。開庭態度嚴重不佳者,將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十三條第二項、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規定主動請求評鑑。 (三)點燃婦幼平安之希望 1.本部將加強檢察官的專業訓練,由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專責偵辦家庭暴力等婦幼案件,本同理心及人道關懷精神,落實保護關懷受害民眾。此外,我們將確實依據「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規定,讓被害人減述,避免再次受到折磨或傷害。尤其是當被害人為未滿16歲之兒童、少年或心智障礙者時,常因陳述能力不佳,使詢(訊)問陷入瓶頸,更須整合檢察、警察、社政及醫療等各單位處理性侵害案件之流程,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落實性侵害案件一站式處理,改善被害人於檢察機關之應訊環境。 2.另為完善性侵處遇,我們將科技設備監控列為獨立處遇方式,不須以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為前提,擴大預防性測謊實施對象,並配合第三代衛星定位科技設備實施監控性罪犯GPS行蹤,以保障婦幼安全。 3.自今年1月1日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開始施行,我們將規劃於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籌建強制治療專區,使性侵累犯不再成為社會的潛在威脅。 (四)天羅地網扣財產 1.本部將強力要求檢察機關依法查扣重大經濟、民生案件之不法所得,例如偵辦貪瀆、洗錢、詐欺、毒品、居住正義、塑化劑、逾期食品等案件,如發現有逃漏稅捐情形,應主動移請權責機關查核補稅,澈底剝奪不法犯罪利得,杜絕犯罪誘因,避免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將資產移轉第三人,於判決確定後,被害人求償無門,但該被告或其家人卻仍過著豪奢生活之情形發生。 2.本部已建立查扣犯罪所得專責機制,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負責相關業務協調事宜,就刑事法律中明文規定不法所得之沒收、追徵、抵償或偵查中得為保全之相關法律與罪名,強制要求應分查扣字案件,以利督促執行。 3.另將加強跨部會聯繫、掌握查扣黃金時間,由金管會、經濟部、財政部等部會及相關單位協助建置完成跨部會聯繫窗口,以利檢察機關因應突發重大案件之緊急聯繫及資訊整合,有效掌控不法資金境內外移動情形,及時查扣不法所得。 4.我們也將整合金融資訊、提升查扣效能,由金管會銀行局協助建置「金融機關總行聯絡名冊」及「金融機關經營『保管箱』與『信託帳戶』業務明細表」。除有利檢察機關辦理犯罪所得查扣之相關資訊緊急查詢或查扣外,亦可有效查緝高額不法所得存放於保管箱之情事,提升查扣效能。 5.此外,對於扣押物之性質有喪失減損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者,為免於判決確定後嚴重減損價值,將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必要時先行變價提存價金,於被告有罪確定時,可避免被告其他資產遭追徵、追繳及抵償,使被害人求償有門,另於被告無罪確定時,將提存之價金返還,減少因扣押物之價值減損造成之損失,創造雙贏。例如臺中地檢署破獲嫌犯「阿水」兩岸電信詐騙集團,依據本部所頒訂之注意事項,扣得BMW 335i名車一輛,經以165萬元公開拍賣變價,完成第一件偵查中扣案物變價之案例。 (五)加強辦理滯欠大戶案件,提升執行績效 我們將持續召開滯欠大戶執行督導小組會議,針對個案遭遇之困難,共同研商解決,強化與各移送機關及相關機關之協調聯繫。並將針對滯欠金額龐大(例如台中亞哥花園一案經積極處理已獲良好成效)、蓄意脫產、拒繳之滯欠大戶(例如某孫姓大亨)或其負責人,妥善運用法律所賦予之強制措施,杜絕其投機僥倖心態。例如強制管收滯欠大戶台中某醫師案,即深獲民眾喝采與肯定。 (六)矯正創新有感 1.為強化家庭支持教育,重塑家庭倫理,我們將積極安排收容人家屬參訪矯正機關,施以親職教育,並於重要節日前夕舉辦面對面懇親會、家庭日活動等,並舉辦收容人成長團體或讀書會活動,重塑家庭倫理。 2.各矯正機關已開辦24小時電話語音預約接見服務,未來將引進語音辨識系統,簡化電話預約接見流程增進便民服務措施。 3.本部依「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籌建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計畫」,積極推動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之籌設工作,期能於101年底完成建物主體工程,並儘早落成啟用,以健全我國現行性侵害防治政策與處遇機制,強化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矯治處遇作為。 4.本部經管之「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修復工程業於100年7月底竣工,矯正署嘉義監獄刻正積極籌辦先期規劃,並結合在地文史工作者,廣泛蒐集獄政文物,營造兼具法治教育、歷史文化與觀光休閒之多功能博物館,俾早日開放維運,展現特殊風貌。 (七)研擬修復式司法全面上路 99年9月開辦「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後,我們依據對被害人與加害人在對話過後的追蹤調查結果發現,被害人多數「感覺正義已經實現」,全部加害人均同意「會全力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顯見修復之功能,確能使人民有感。然目前僅8個地檢署參與試辦,導致部分有意願對話之加害人或被害人不便參與,未來將研擬全面擴大辦理的可能性。 五、走向國際 本部將致力與國際建立良好互動與人員交流管道,大量吸取國外進步資料以供借鏡,使我國法制符合世界潮流,並透過我國特殊的文化傳承、制度的提升而讓世界看見我們。 (一)吸收國際經驗,深化司法互助 1.完成國家人權報告,接軌國際人權體系 (1)汲取國際經驗,進行國家人權報告審查 我國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將於今年3月下旬完成中文版,預定同年7月間完成英文版,屆時我們將邀請國際人權專家學者進行審查,透過報告之自我檢視,讓國際社會知悉我國人權現況,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 (2)持續追蹤法令及行政措施檢討 本部除將加速進行法規複審作業外,並將責請各級政府機關持續主動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務使一切行政行為符合兩公約人權規範之標準,打造我國成為人權立國之國際標竿。 2.強化司法互助 本部已經成立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將深化「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之施行,充分情資交換,共同打擊跨境犯罪,逮捕藏匿大陸之通緝犯解送回臺。強化國際司法互助,以國民保護為前題持續與無邦交有實質關係國家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健全國內相關法制,研擬「國際偵查及執行互助法」、「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3.派員參訪進修參加國際會議,以加強交流並吸取國外進步經驗,提升國際水準。 (二)分享與回饋 1.為掌握廉政趨勢,推動國際交流,我們研擬採取以下作為: (1)廉政志工及廉政平臺是我國廉政制度之延伸,具獨特性,我們將透過廉政志工及村里廉政平臺等管道,達到協助宣導反貪倡廉訊息,藉此發掘民隱民瘼,並將此獨特之機能設計提供國際社會分享。 (2)持續充實廉政署英文網站內容,於外商經常瀏覽之網頁,建立網站網址連結,並編印英文出版品,讓國際機構、外商等瞭解我國廉政作為。 (3)邀請外國駐台商會參加論壇與研討會,促進各該商會組織及成員瞭解與行銷廉政治理作為,建立互動機制,致力提升我國廉能形象。 (4)規劃與國際廉政機構相互參訪,派員參與或爭取加入各國際重要組織,接軌國際廉政趨勢。 (5)適時編譯國際廉政專業期刊、報告,以結合國際廉政機構推動核心廉政議題。 (6)研擬國際接軌長程計畫,逐步推動加入國際廉政或反貪組織,增進國際廉政形象,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7)針對國際透明組織、國際貨幣基金會、世界貿易組織、洛桑管理學院、美國傳統基金會、自由之家、香港政經風險顧問公司等機構發表之國家廉潔指標及競爭力報告進行監測解讀,適時回應相關機構組織及人員澄清說明,並提出對策建議。 2.偵辦特殊類型犯罪之經驗分享 依據美國國務院於100年6月28日所公布2011年度人口販運報告指出,我國評等為第一級國家,表示我國在偵辦人口販運案件上頗有績效,因此,我們應該提供經驗回饋國際社會。 3.透過舉辦國際會議擴大並深化國際參與 我們將透過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主辦國際會議、交流互訪等活動機會,擴大宣揚我國檢察、廉政、調查、執行、矯正、司法保護等新作為,俾走向世界、迎接世界。 4.擴大辦理海峽兩岸矯正機關教化藝文作業技訓聯展 自99年10月起,兩岸矯正機關即分別派遣人員進行互訪,開啟雙方矯正業務交流大門,其後更進一步提議「矯正交流、文化先行」,希能透過收容人藝術作品之交流,提升兩岸矯正文化素質。就海峽兩岸監獄收容人書畫及工藝作品聯展已達成共識,100年12月間已先由福建省矯正機關先行辦理聯展,我們將在今年由臺北監獄統籌規劃辦理聯展,以展現收容人經由文化藝術陶冶的成果,更期盼能透過此次活動促進兩岸矯正文化良性互動,擴大雙方實質互動交流。 參、結語 展望未來,我們將持續依循 馬總統揭示「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之施政原則,及行政院陳院長指示「在安定的基礎上,創建『繁榮、共享、永續』的成長」之施政方向,秉持勇於承擔的態度,傾聽民眾的聲音,並以提升專業效能、完善相關法制等具體行動進行法務革新,將法務工作做好,期能讓人民安心、放心,擁有幸福的生活。 我們將以確定乾淨政府、全面提升人權、司法脫胎換骨為廉能政府之實施策略,提出革新事項及具體作為,創造透明、幸福而具有全面正義之社會環境,希望讓民眾能有幸福感,並將致力邁向國際化,與先進國家接軌,呈現我國司法特色及過去努力的成果,讓臺灣發光發亮。 謹此,請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不吝支持與指教。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質詢登記。 請吳委員宜臻質詢。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部長的業務報告,大部分都是在強調所謂消弭民怨或是儘量避免引來民怨,可是部長應該有注意到,這幾天的新聞報導,我們台灣H5N2的禽流感案件,台北地檢署竟然到了3月5日才到防檢局去搜索,如果導演李惠仁沒有說錯的話,他在去年12月就已經提出告訴了。部長的法律素養應該非常好,必定了解他提出的告訴內容,包括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災害罪,這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他還提出了瀆職罪以及刑法的偽造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明知不實在職務上登載的話,也是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這麼重的罪,為什麼台北地檢署發動偵查搜索,卻一直到3月5日才開始有動作?法務部和地檢署是不是都在看報紙辦案?看新聞辦案?請部長回答。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件確實是在去年台北地檢署就受理,但據外界了解,他們是最近才到什麼地方去展開搜索動作;實際上,在受理過程中,他們有傳喚證人,也有調閱資料。 吳委員宜臻:本席是律師,也許是因為太小牌了,所以部長可能不認識我。我們都唸過刑事訴訟法,所以當然知道偵查作為裡面,除了傳喚被告、傳喚證人、調證、調閱所有資料外,還包括搜索、拘提等等。請問去年12月經過李惠仁或是民眾檢舉、告發之後,地檢署到底展開哪些偵查作為?為什麼一直等到新聞鬧這麼大之後,才發動搜索?難道不擔心相關證據會被湮滅嗎?在新聞鬧大之後,相關的關係人有可能把這些資料隱匿,連帶這個疫情都有可能被隱匿,不是嗎?部長,這個禽流感的疫情其實是民生問題,因為民眾最關心自己的健康。雖然部長方才唸了32分鐘的業務報告,可是這個疫情,很可能會因為你們一個不小心,突然把這個案子當成小案子辦,而引來民怨,甚至有可能讓疫情擴大,你知道嗎? 剛才本席說過,李惠仁所提出的告訴,根據刑法的規定,不是1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這是很重的罪耶! 曾部長勇夫:這個案件的確攸關人民生命財產至鉅,我們會督促台灣高檢署要求台北地檢積極認真的查辦。不過,我要向委員報告,法務部只管法務行政,對於個案,我們從來不能介入、干預以及指導;但是我們會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督促台北地檢署積極偵辦。 吳委員宜臻:部長,如果照你所言,法務部統統管不到,那你的業務報告裡面還說什麼要提高打擊犯罪、地檢署要減少這些犯罪率啊?這豈不是空口說白話?我們當然是希望你主責時,整個檢察體系能夠有一定的辦案跟指揮,也有一定的對外發言管道。像這個案子,在3月4日媒體回應、處理李惠仁這則新聞時,我們臺北地檢署竟然想要用一個「偵查不公開」來搪塞所有民眾的監督,為什麼法務部、檢察體系、檢察機關永遠只用偵查不公開來搪塞所有民眾的關心呢?到底法務部、檢察體系對於偵查不公開的標準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跟吳委員報告,法務部的立場在報告裡面提到,我們對於造成民怨的很多案件要求各個檢察署要積極來偵辦,那是對於一般性的而不是個案,如果是具體的個案,法務部無權參與,也無權介入,但是我們一定本於行政監督的立場就行政部門加以督促。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每一個單獨的個案都是個案,可是當一個個案、兩個個案、3個個案都變成問題的時候,那就是普遍性的問題。你剛剛的業務報告一直說要儘量避免民怨,讓民眾感覺你們的正義不是做一半,地檢署和所有法務部體系都是為了儘量打擊犯罪、端正我們國家形象,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吳委員宜臻:其實你在很多個案裡,到底出了哪些問題?譬如,前一陣子在臺鐵車廂裡面舉行轟趴,那個案件怎麼會讓報紙報導得鉅細靡遺?相對而言,在這個禽流感案件,我們問你,臺北地檢署之前到底做了哪些偵查作為?你說偵查不公開,有時候你的偵查作為可以公開,有時候你又可以不公開。部長我問你,法務部指揮的檢察體系之偵查不公開是什麼?包含誰不公開你要講清楚。 曾部長勇夫:我們對於所謂偵查不公開是指案情偵查的內容,如果無關大眾利益部分是不宜也不應談到,所以像火車轟趴那一件,我們已經請板橋地檢署分案來查辦有沒有人違背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吳委員宜臻:我自己的觀察,我認為檢察體系的偵查不公開經常拿來作為拒絕辦案或怠惰作為的理由,或拒絕給民眾監督的理由,例如,在禽流感的案件裡面,昨天的新聞說臺北地檢署才要去瞭解OIE的通報流程,去問防檢局相關人員,3月4、5日先搜索完了還搞不清楚狀況,一直等到昨天才去搜索。這麼簡單的東西,如果刑法上公務員有登載文書通報的部分,在OIE的會員代表就是防檢局副局長黃國青,為什麼不傳喚他?你還傳喚小官員,為什麼不傳喚黃國青?你不敢傳喚許天來局長就傳喚黃國青嘛!說清楚通報,為什麼大官都不敢傳喚?最後你只傳喚一位小科長楊文淵,為什麼?因為你的偵查作為會讓一般民眾不信任嗎?是不是這樣子?這個東西其實是我們的地檢署、檢察體系與法務部整體的形象一直讓人民不敢信賴。 曾部長勇夫:我想跟吳委員報告,我們檢察官的作為一定是要對國人有所交代,也一定讓社會疑慮調查清楚,但是他該如何作為,我剛才已經跟委員報告,我們法務部絕對不可介入,不可以指導,不能干預,這是我們內部的…… 吳委員宜臻:你可以採諮嘛!可不可把這個意見帶回去給我們的檢察總長?按照法院組織法,禽流感這個案件,不只是人家所告發檢舉的案件涉及有沒有瀆職,另外這也是一個經濟或民生犯罪,也影響我們的產業衝擊,有沒有可能由特偵組來接管?臺北地檢署一位小小的檢察官你要讓他小蝦米對大鯨魚,我想不容易,是不是?法院組織法第一、二款有規定,你不要弄到賄選、貪瀆、總統層級;法院組織法第三款有列,特偵組還是可以發動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可以把委員的意見轉達給最高檢參考。 吳委員宜臻:最後,禽流感這個案件報紙有寫,李惠仁自己也說,他在去年12月的時候有另外一個檢體給農委會主委;農委會前主委陳武雄自己也說,我有把檢體送到家畜所去做檢測,請問,農委會這方面的搜索調查或相關偵查作為都沒有做?為什麼? 曾部長勇夫:只要有涉及犯罪的部分,我們一定會請臺高檢來督促臺北地檢…… 吳委員宜臻:還是因為他的層級太高,怕影響再往上,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我們檢察官偵辦案件絕對沒有等級的問題,我們絕對一律平等看待,只要有犯罪我們一定會偵查。 吳委員宜臻:好,我希望法務部不要變成禽流感疫情擴大最後一道真正影響的因素與原因,希望法務部能夠發揮偵查犯罪、打擊犯罪,真正抓到影響我們國家門面的。本席建議,我們應該把這個案件移交給特偵組,有可能的話並且要求檢察總長來做專案列席報告。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質詢。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請教曾部長,昨天我們看到前總統陳水扁先生移交到桃園署立醫院去檢查,我們有訂定一個受刑人保外就醫的規定。請問,這一次陳水扁前總統受刑人是不是完全依照受刑人保外就醫的規定去處理?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跟廖委員報告一下,在職責上相關的戒護、就醫與警察這部分,職責完全在臺北監獄,最多層級報到矯正署,不用報到法務部,也因此接見的處理過程完全由臺北監獄和矯正署在處理,但是我們事後會瞭解他處理的過程是不是完全依照法律規定,至於詳細環節我們請矯正署吳署長來報告。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答復。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方才提到的有兩個不同方式,第一個,這一次陳前總統他是戒護就醫,跟保外就醫是不一樣的。戒護就醫的相關流程,臺北監獄都有依照相關、平常的處理…… 廖委員正井:署長,保外就醫跟戒護就醫是如何適用不同對象? 吳署長憲璋:戒護就醫是受刑人在監獄裡有疾病,有必要到外面看診,監獄會安排到外面的醫療院所去看診。 廖委員正井:你講的這個我覺得有語病,我剛剛所問的是,是不是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申請戒護就醫?你剛剛說陳前總統是用戒護就醫,不是用保外就醫方式。換句話說,是不是每一個人都可以用戒護就醫,不適用保外就醫的辦法呢? 吳署長憲璋:都要經過專業醫師來看診,認為有必要的才送到醫院去做一些看診治療。 廖委員正井:署長,你看看保外就醫的規定,申請的第一個條件,他要檢附公立機關的醫師證明;第二,要繳保證金,再報到矯正署的監督機關核准。如果是遇到緊急情況,可以由典獄長直接先處理再向你們報告,是否如此? 吳署長憲璋:是的,不過在此還要作一釐清,即保外就醫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疾病不能在監內為適當之治療,始能提出申請…… 廖委員正井:但你方才提到戒護就醫的問題,請問署長,監獄行刑法中有哪一條提到「戒護就醫」的名詞? 吳署長憲璋:在監獄的處遇上,當受刑人看診後,我們覺得有此必要時才會做這樣的處置。 廖委員正井:這是否為例外的規定? 吳署長憲璋:不是例外的規定。 廖委員正井:既不是例外規定,就請你告訴我「戒護就醫」這個名詞是出現在監獄行刑法哪個條文內? 主席:請臺灣臺北監獄方典獄長答復。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委員。受刑人如需要戒護外醫,經監獄醫生許可,向監方提出聲請,經監方同意後即可送到外面治療。 廖委員正井:照典獄長的說法,意指陳前總統是一位被管制的受刑人,所以,他可以享受與一般受刑人不同的待遇,是嗎? 方典獄長子傑:他與一般受刑人完全一樣。 廖委員正井:但現在陳前總統聲請戒護就醫所受到的待遇,卻是監獄行刑法中看不到的情況。 方典獄長子傑:這是監獄內部所採取的行政措施,不是法令規定。 廖委員正井:既是屬於獄方內部的行政措施,那麼,請你告訴我這項措施的依據為何? 吳署長憲璋: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就醫…… 廖委員正井:這就是我剛才講的保外就醫,不是嗎? 吳署長憲璋:對不起,應該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 廖委員正井:本席覺得你們根本是在強辯,剛才你們一再強調戒護就醫與保外就醫不一樣,但根據你們援引的法條還是保外就醫的規定,遍觀整個監獄行刑法都沒有看到「戒護就醫」這個名詞;請問署長,「戒護就醫」的名詞究竟出現在哪個法條中?既然監獄行刑法沒有「戒護就醫」的規定,本席認為,這次你們許可陳前總統戒護就醫根本就是一個特例! 吳署長憲璋:這應該不是一個特例。 廖委員正井:一般受刑人通常都要等到病危或是情況非常嚴時,才能提出保外就醫的聲請,而且是你們陪他單獨前去就醫,家屬不能陪在身邊,對不對?我贊成你們對所有受刑人都採取這種處理方式,但事實上我們看到陳前總統這次戒護就醫卻一路有母親、兒女陪同,請問這是目前你們對一般受刑人聲請保外就醫都有的處遇,還是現行法令中本來就有這樣的規定? 吳署長憲璋:我們主要是考量到對卸任總統的尊重。 廖委員正井:你的意思是:只有陳前總統可以給予這種待遇,其他一般受刑人是不能享有這樣的處遇,是嗎? 吳署長憲璋:是的。 方典獄長子傑:陳前總統之所以有家屬陪同,乃是有提出書面報告,經過監方同意後,再由監方交代戒護人員只能容許直系尊親屬與卑親屬3人陪同前往就醫。 廖委員正井:陳前總統就醫後,醫生診斷要開刀,在開刀住院的一、兩個星期中,家屬是否可以全程陪在旁邊照顧? 方典獄長子傑:因為陳前總統身分特殊,所以,監方在處理上非常審慎,我們有交代戒護病房在上午(9時30分~11時30分)、下午(2時~4時)開放給家屬照顧,其他時間則一律不准。 廖委員正井:你們是基於陳前總統身分特殊的考量,才做這樣例外的處理,在此我要請教的是,到底有哪些人才能享有這種處遇? 方典獄長子傑:因為他是卸任總統,所以,在經過審慎考慮後,監方同意給予適當禮遇。 廖委員正井:調查局葉前局長也在該監獄服刑,如果他也發生這種狀況,請問能否享有陳前總統的禮遇? 方典獄長子傑:如果葉前局長提出保外就醫的聲請,我們會斟酌個案情形做適當處理。 廖委員正井:唐雅君小姐也在該監獄服刑,如果她也發生同樣的情況,請問能否享有陳前總統的待遇? 吳署長憲璋:對陳前總統的禮遇,我們主要考慮到他卸任總統的身分。 廖委員正井:在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中有做這樣的規定嗎? 吳署長憲璋:就是基於陳前總統有卸任總統的特殊身分,我們才給予這種處遇,若是一般受刑人,我們都是按照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辦理。 廖委員正井:你們只是基於他具有卸任總統的身分,所以,在處理上竟然超越監獄行刑法有關保外就醫的規定,不僅讓他可以不用繳納保證金,而且他要求多少家屬陪同,你們都完全同意,是嗎? 吳署長憲璋:對陳前總統的處遇,和聲請保外就醫的程序並不一樣…… 廖委員正井:我剛才就已經指出,即使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中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吳署長憲璋:受刑人聲請保外就醫有一定的程序,必須繳納一定的保證金額具保,並經過檢察官核准;至於陳前總統戒護就醫,到目前為止還未到達保外就醫的程度,而是在監方戒護下看診…… 廖委員正井:請問部長,剛才署長、典獄長所做的處理,是否都是根據你的指示?而你之所以做這樣的指示,是否與十三位立法委員向你施壓有關? 曾部長勇夫:在十幾位立法委員到法務部之前,臺北監獄已經參照醫師的建議,決定送陳前總統到桃園署立醫院檢查,至於委員在法務部所提出的建議,因為吳署長也在場,所以,他非常了解,也就是說,這次絕對不是在委員施壓下才做的決定,完全本於對卸任總統的禮遇與尊重而做的決定。 至於保外就醫與戒護就醫兩者還是有所不同,前者必須經過檢察官核准,而且必須交保之後才能到外面就醫,同時,在外面的時間不算刑期,至於戒護就醫則是相當於在監獄執行時間…… 廖委員正井:就是因為他是陳前總統,所以,不需要公立醫院證明,也不需要繳納保證書與保證金,家屬要求多少人可以進入病房陪他,你們也都完全同意,事實就是這麼簡單,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照臺北監獄與矯正署所做的決定,容許陳前總統家屬3人在旁參與戒護就醫的過程。 廖委員正井:不知署長是否記得優美公司的林董事長就是死在臺北監獄,當時他也是國內數一數二的辦公傢俱公司負責人,他的家屬向監方聲請保外就醫,你們不同意,讓我這位好朋友就這樣死在監獄裡,真是情何以堪!到今天陳前總統卻可以戒護就醫,享受卸任總統的禮遇,一般受刑人則不許可。剛才看到部長的書面報告,開宗明義揭櫫:「司法脫胎除民怨」,這個標題的確寫得好,但為什麼碰到某個人就轉彎了? 曾部長勇夫:目前全國各地的監所總共收容六萬五千多名受刑人,在監獄處遇上,我們希望儘量求其一致,但是因為陳水扁先生是卸任總統,所以他這種身分特殊,我們給予特殊的尊重,這種情形跟一般受刑人是有點不同的差別。 廖委員正井:我想每個人都是感同身受,任何的受刑人在裡面有生病,本席希望部長跟署長都要重視他的人權與人道,這樣才公平。 曾部長勇夫:他們的健康,我們一定會盡力來照顧。 廖委員正井:本席還有其他的問題,在第二輪時再來問,謝謝。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曾部長,選舉現在落幕,立法院也正式開始開會了,從選舉這段時間到目前為止,臺灣的整個政經局勢發生很大的變化,我們承認民進黨敗選,必有東山再起的機會,但是這是今天在此談整個國家機器的問題,持平而論,這一次選舉,以民進黨既無黨產又要對抗整個國家機器,除了對抗國民黨的黨產,還要對抗中共,又要對抗美國,所以我們現在冷靜看起來,事實上,這是武器的不平等。 馬英九為了還美國人選舉的債,用國人的健康去交換,這完全是政治的內線交易,何其的不道德,為了還中共的債,讓中共開始入侵,將來是用國家主權去換,利用國家機器去做選舉操作,這樣的連任獲取大位,事實上,跟竊國毫無二致,用惡劣的手段,為了勝選而不顧一切,今天本席為什麼說馬英九等同於竊國,整個國家機器應該怎麼樣使用,由於法務部在其中是非常重要的角色。 我們看到選舉的時候,有國民黨的政務官劉憶如變成打手,宇昌案讓她這樣隨意的誣衊,第二天特偵組馬上就宣布介入調查,這是進入選舉,本席不知道今天黃總長世銘有沒有來,法務部今天洋洋灑灑的唸了30分鐘,不知道唸些什麼,這種照本宣科大家都看得懂,本席建議以後首長報告15分鐘即可,我們要談的是當一個政務官,有心當國家的部會首長,部長要將法務部如何帶起來,部長的歷史地位如何建立,這才是重點,這是春秋大事。 今天我們回頭看選後的瘦肉精美牛事件,現在最嚴重的瘦肉精事件,跟你們都有關係,剛才本黨委員也質詢過,瘦肉精這件事就事實上來看,在選舉前就應該爆發,只要選舉前爆發的話,那時候正是選舉打得正火熱的時候,有農舍事件、宇昌案遭國民黨誣衊,如果這個疫情在選前爆發,馬英九今天就不是總統了。 所以看得出來,法務部的作為在什麼地方,北檢到3月5日才去調閱資料,當事人李惠仁在12月27日就已經檢舉了,繞了半天也沒有結果,現在選舉結束後,北檢檢察官到3月5日才去調閱資料,我們要知道這件事的嚴重性,首先,如果這件事是隱瞞的話,這個問題就很大,這絕對是系統性的隱瞞,要知道國家對疫情OIE的管制,農政或衛生單位有此疫情一定是往上報,農委會主任委員一定會報到行政院,行政院報給國安會及總統,這都是整套的。 我們都執政過,阿扁執政時為了禽流感開國安會議,本席也參加過,那是如臨大敵,尤其又已經知道是高病源了,農委會底下的人可以隱瞞,那就是為了拚選舉,擔心選舉會輸,這是很清楚的事情,法務部要有所作為,特偵組到什麼地方去,劉部長憶如開記者會,特偵組馬上辦理宇昌案,這是何等重大的事情,牽涉到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且隱瞞疫情,牽涉到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公務員所造成的,一定要損害賠償,且是國家形象的問題,特偵組是辦部會首長級以上的。 部長對這個案子,只到別的層級,能夠交代嗎?這是找代罪羔羊的鋸劍法,特偵組一定要介入辦理這個大案子,還有比這個還大的案子嗎?部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具體的個案,原則上,法務部…… 柯委員建銘:不要說具體的個案,這是國家大事,所以我們會受到貿易制裁,如果真相大白,不是國家形象的問題,而是國家信評的降等,貿易制裁接踵而至。 曾部長勇夫:在法院組織法裡面規定,是不是屬於重大的經濟事件…… 柯委員建銘:這本來就是重大事件,牽涉到馬英九、吳敦義及部會首長,還不夠重大嗎? 曾部長勇夫:這是由最高檢檢察總長來認定的。 柯委員建銘:部長的檢察系統不是只有辦綠不辦藍,這是何等重大的事情,且是國家世界性的醜聞。 曾部長勇夫:委員的意見,我會轉達給最高檢的檢察總長。 柯委員建銘:劉憶如揭發的宇昌案,特偵組馬上就介入,這樣的事情,你們卻用這種鋸劍法,且偵查不公開,交給北檢就hold住了,整個案子就停擺,這個案子監察院介入調查,昨天在經濟委員會,本黨提案成立調閱小組,是瞞不了的。 昨天本席看到陳主任委員保基的答復,為什麼專家會議說這是高病源,換成OIE時就變成低病源,是根據什麼?會議紀錄在哪裡,說不見了,其中有很多的積延,法務部部長、黃世銘不可以再睡了,不可以這樣做。 曾部長勇夫:台北地檢署對這個案,並沒有積延。 柯委員建銘:12月27日就已經檢舉,到3月5日才去調閱資料,前二天才去搜索,根本是放任他們隱匿資料。 曾部長勇夫:根據我們的瞭解,他在1月份就已經傳喚相關的證人,還有調閱一部分的資料。 柯委員建銘:本席要告訴部長,這個會引發高度政治性風險,及國際性的醜聞。 曾部長勇夫:是。 柯委員建銘:馬英九不要以為連任以後沒有壓力,可為所欲為,老百姓的眼睛是很雪亮的,法務部要有作為。另外,關於阿扁的事情,我要講一個故事。去年阿扁到署桃去看病,本席跟法務部方典獄長協調,方典獄長是不是告訴我阿扁到署桃時不必上腳鐐手銬?結果他是走垃圾通道,躺在擔架上戴著手銬就醫。今年2月22日方典獄長打電話給我之後,我在2月24日開議時特別告訴你,阿扁身體可能有問題,你要送去檢查,而你只有點頭,接下來沒有任何作為。 曾部長勇夫:有,我有把委員的意思…… 柯委員建銘:直到13位立法委員包圍你,才答應讓阿扁送醫。 曾部長勇夫:不是,絕對不是。因為這個在職掌上是屬於臺北監獄決定的。 柯委員建銘:我在2月24日當天就親自告訴你了,開議之後,有13位立委去法務部抗議,折騰了半天,還要麻煩陳亭妃委員用總質詢的時間來質詢,你才答應送醫,這給人家的感覺是法務部究竟在幹什麼?國家機器是怎麼一回事?方典獄長親自答應我不要上腳鐐手銬,連本席也感佩,結果卻是走垃圾通道,躺在擔架上用棉被將手銬蓋起來;今天他可以走這個通道,人家又說阿扁是特權。這是國家機器的濫用,你們根本沒有一個行為準則。請問戒具使用辦法是誰規定的?今天看到很多白領階級,譬如劉泰英的太太出殯時,他為何不敢參加?因為怕戴上腳鐐手銬難看。本席到監獄去看他時,他是老淚縱橫。今天這些戒具的使用到底由誰規範?又規範在哪個法律? 曾部長勇夫:戒具的使用是由典獄長決定。 柯委員建銘:典獄長根據什麼法律來決定這件事?是一己之好,還是個人的價值判斷?戒具的使用到底是由監獄行刑法還是羈押法做規範?同樣是阿扁這個案子,去年跟你拜託的結果,還是走垃圾通道,這是何等羞辱! 主席:請臺灣臺北監獄方典獄長答復。 方典獄長子傑:主席、各位委員。收容人去外醫或返家奔喪,法務部有明確規定,…… 柯委員建銘:一個國家卸任總統在出了車子之後就戴上手銬,他難道會逃跑嗎?戒具的使用是要預防逃亡、自殺等,很多白領階級根本不可能這樣做。 方典獄長子傑:去年陳前總統去看心臟病時,並沒有使用腳鐐,我們有適時使用手銬;今年他的岳母過世,我們斟酌之後認為沒有任何問題,所以並沒有使用腳鐐手銬;這一次同樣也是如此。 柯委員建銘:同樣是阿扁這個人,在不同時期,你們的反應完全不一樣。 方典獄長子傑:這是可以由監方全權作主的。 柯委員建銘:他岳母出殯是一個狀況、去年就醫是一個狀況、前幾天看病又是一個狀況,到底我們國家的法律是由你決定?是部長決定?還是看馬英九的指示?這有沒有法律規範?你們弄得好像阿扁有特權的樣子,法務部還強調什麼司法人權。 方典獄長子傑:這不是特權,這是我們給他的適當禮遇。 柯委員建銘:不必禮遇,照步來就好。到底是根據什麼法律,讓你可以判斷這一次要上手銬、那一次不要上手銬?你告訴我是什麼法律基礎就好了。 方典獄長子傑:按照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收容人有自殺、脫逃、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我們可以使用戒具。 柯委員建銘:阿扁會自殺嗎?阿扁會逃跑嗎? 方典獄長子傑:這個權力是由監方評估的。 柯委員建銘:同樣一個人,同樣一個案子,同樣一個受刑人,你們的評估結果是不一樣的。 方典獄長子傑:監方會利用…… 柯委員建銘:法務部是國家重要機器,卻介入選舉、介入所有政治案件,現在禽流感這件事,也要特偵組介入調查。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將委員的意思轉告給最高檢。 柯委員建銘:現在阿扁身上所發生的遭遇,不管是監獄行刑法或羈押法,其實都是按照一個司法院作業加強要點第二條第一項處理的,根本不是獄方的權力。國際人權公約已經通過,法務部還夸夸其詞的講人權,你們應該要把整個法律修法完成,採用同一標準。我們不希望阿扁有特殊禮遇,但也不希望他受歧視,任何人都是一樣,這是司法人權的問題。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質詢。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部長今天的施政報告及施政成效,個人表達支持與肯定,特別是對於幸福有感這個施政方向,本席給予正面支持。接下來本席想延續剛才幾位委員所談有關阿扁的問題,請問一般受刑人於就醫時,家屬可以陪同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他出去時要准許哪些人作陪,是由臺北監獄決定。當初他們這樣決定,也是經由桃園署立醫院醫療團隊的同意,因為這次檢查是侵入性的檢查,需要家屬同意書,可能基於這樣的考量,所以同意由他家屬陪同。 林委員正二:這是典獄長做的決定嗎?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正二:一般受刑人就醫時,家屬可否比照這個方式? 曾部長勇夫:要看他是做什麼檢查,這次因為是屬於侵入性的身體檢查,要經過家屬同意。 林委員正二:就我們所瞭解,多半都是在病危時,家屬才可以陪同,至於一般病情,一般受刑人家屬是不可以陪同的。 曾部長勇夫:但是如果有進行手術,我們會同意家屬陪同。 林委員正二:好,謝謝部長。另外,此次選舉無論是總統部分或立法委員部分,最重要的政見之一就是司法改革,這樣才能讓人民對政府有莫大信心。去年由遠見雜誌民調中心所做的「臺灣信任調查」,發現民眾對於檢察官及法官的信任幾乎是殿後的,在21類人士中排名第15及第16位。今年2月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國人對司法滿意度的調查,發現在檢察官偵辦案件中,對其公正公平性抱持質疑態度的高達71%左右。請問部長對於這兩項調查有何看法? 曾部長勇夫:這兩項調查顯示檢察官不被社會的多數信任,讓我們感覺很慚愧,因此我們有幾個補救作為:第一,是希望檢察官開庭要準時、問案態度要好,才不會造成當事人心裡不舒服;其次,我們要求檢察官的偵辦要精緻化,偵查的證據要確實落實,提起公訴後,將來一定可以獲得法官採信,而給予有罪判決。我們是用這種嚴格的角度來要求檢察官,相信可以使外界對我們的不信任感減少。當然要求這部分,我們會請檢察長嚴格的監督。至於如果檢察官還有違法、貪瀆、怠忽職守等情事的話,按照法官法規定,我們已經成立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我們一定會按照規定,讓這些不必也不應該繼續留在司法界的人員自然的離開,我們會作這些努力。 林委員正二:第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明文規定,對於智障或低收入的被告,第一、二審中可以由審判長指定強制辯護律師幫他辯護,但是在偵訊或警察訊問期間,低收入的被告被排除在外,也就是他們不能在這段期間申請強制辯護律師來幫他們辯護。同時,我們也想到原住民這部分,語言溝通大概是最大的困難點,尤其是超過50歲的原住民被告,面對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訊問時,可能要先在腦子裡把國語翻成母語理解,然後再翻成國語表達出來,這樣很容易造成訊問者的誤解,所以我們建議讓原住民在偵訊、一審或二審期間也能申請強制辯護律師來協助辯護。不知道部長看法如何? 曾部長勇夫:很佩服委員提出這樣寶貴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確實只是在法院審理期間,法官可以指定辯護律師幫被告辯護,但是在檢方偵訊時沒有規定;另外,在原住民的部分,檢方偵查、法院審理沒有強制辯護的規定。由於刑事訴訟法的制定與修正是由司法院主導,所以我們回去之後會先請檢察司研議相關條文,再向司法院建議修法,讓原住民獲得更充分的保障。但是目前我們可以做的是,請原委會提供各族適合擔任通譯者的名單給各地檢署,地檢署開庭時就會請人擔任通譯,所以在偵訊過程中有通譯在場,應該可以溝通無礙,這一點我們目前會加強辦理。 林委員正二:通譯是在地檢署服務的還是從外界聘請來的? 曾部長勇夫:是從外界聘請來的,我們請原民會提供各族適合擔任通譯者的名冊,檢察官開庭之前就會…… 林委員正二:這份名冊是原民會提出的嗎? 曾部長勇夫:原民會已經提出,而且我們也已送給檢察機關了。 林委員正二:這是勢在必行,但是最終還是要在偵訊或訊問當中設置強制辯護律師。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努力。 林委員正二:接下來要請教部長,有關司法監所人員原住民進用問題,我手邊有幾個表格,99年和100年公務人員特考有關監所管理員考試,以四等為例,99年司法特考監獄官錄取了33人,100年錄取了35人,99年監所管理員錄取了248人,100年錄取了264人,但是原住民特考的監獄官99年和100年都沒有人錄取,監所管理員99年和100年都只有1人。我在這裡要向部長說明,花東地區矯正機關不管是監獄、技訓所或外役監有11處之多,編制內預算員額將近1,200人,請問部長,其中原住民占多少? 曾部長勇夫:我們回去會整理相關資料送給委員。 林委員正二:我們很需要這份資料,因為在花東地區原住民人口較多,花蓮原住民占花蓮總人口的四分之一,台東原住民也占台東總人口的三分之一,但是能夠進入監所工作的,從錄取結果來看,99年和100年的一般特考,原住民錄取率是0,原住民特考也只錄取了1人,也就是在1,200人當中,原住民只有極少數。請問部長看法如何? 曾部長勇夫:國家特考由於是考試院考選部主導,因此我們無法表示什麼意見,但是像管理員,如果我們可以自行選用的話,我們會請矯正署對原住民儘量錄取、加以派用。 林委員正二:其實,不管是一般特考或原住民特考,主管機關可以指定原住民占一定員額,就像這次原住民特考就規定要有多少名,但是99年和100年原住民特考就只規定1名,表示花東地區提供給原住民的機會非常少,反之,提供給非原住民的機會非常多,這一點希望部長加以關注。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向考選部建議增加原住民錄取名額。 林委員正二:部裡首先要要求花東地區矯正機關提供原住民名額給考試院,讓他們訂定名額,這樣可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會努力。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質詢。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部長在業務報告中提及,我們全面提升人權。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 尤委員美女:請問部長,我們是不是兩公約的主責任單位? 曾部長勇夫:我們被指定為兩公約的幕僚單位。 尤委員美女:針對這部分,你剛才也在報告中寫了滿多落實的情況,包括要寫國家報告等等。我們兩公約已經通過兩年了,當初說兩年後所有法令都要檢視,但目前兩公約是不是真的有落實?還是變成兩空約?兩公約中的「偵查不公開」是不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所揭示的,當一個人在沒有判決有罪確定之前,他是被推定無罪,因此在偵查過程中不公開。可是在這次台鐵車廂事件中,甚至連警察的蒐證帶都被公開出來,媒體還公開寫未成年照片的翻拍是來自警察的蒐證帶。我不曉得這樣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 曾部長勇夫:偵辦中的案件應該嚴守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所以我們平時一再要求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嚴格遵守。這次在台鐵車廂上發生的事情,看到媒體那麼真實的報導出來,感覺非常痛心,我們已經交代板橋地檢署分案調查,看看有沒有人違背偵查不公開的原則。 尤委員美女:好。其實,在3月3日我的文章出來之前,媒體已經沸沸揚揚討論了好多天,法務部85年通過檢警調及媒體新聞應行注意事項,好像被人視為無物;我的文章出來之後,感謝法務部在第一時間立刻打電話給我,也立刻發表新聞說,你們開始發交偵辦。但是從3月3日到今天3月8日,已經5天了,請問你們偵辦及調查結果如何? 曾部長勇夫:目前我們還不曉得偵查的結果,但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的部分,方才委員提及我們訂立的注意事項中,也有規定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負責督導,而且發現哪一個機關有違背也必須主動適度地處理。 尤委員美女:這部分都是屬於事後監督,請問事件發生時前面的控管機制到底在哪裡?這次板橋法院發現之後,板橋法院的檢察長立刻介入,可是在不知道管轄權歸哪個法院之前,法務部是不是應該主動介入,不然它的控管機制到底在哪裡,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儘快把這個漏洞彌補起來? 曾部長勇夫:好的,我們回去了解之後會加以處理。 尤委員美女:雖然兩公約通過,但在整個刑事暴力犯罪被害人中,女性受害者就占了七成,可見女性受害者占多數。今年1月最高法院做了一項決議,他們基於兩公約原則來做檢視,認為依照審檢分立制度,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在此情況下,所有證據均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而法院為了公平正義的維護,只依照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至於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則由檢察官來舉證。我不曉得部長對最高法院所做的這項決議有何回應?認為會違反法律規定,還是有其他不同的看法?當檢察官對被害人舉證不利的證據之後,法院不需要再調查嗎?在被害人這邊的告訴代理人又形同虛設的情況下,被害人的權益在哪裡?今天是婦女節,對於占有七成女性被害者的權益保護又在哪裡? 曾部長勇夫:最高法院那個決議公布之後,我們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我們有自我檢討,因為檢察官在一審、二審都有到庭執行職務,如果檢察官在那個場合發覺原先起訴的有部分證據沒有提到,檢察官可以在那個時候提出來加強保護被害人,並追訴被告;第二、我們希望法院也能夠就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有利、不利都要兼顧,不能只偏重被告的利益。 尤委員美女:檢察官和法官的任務不一樣吧? 曾部長勇夫:是。 尤委員美女:法官要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去做審判;檢察官則代表國家偵查、打擊犯罪,然後去舉證。如果檢察官應盡舉證責任而未盡時,可以把責任推給法院嗎?雖然在我們刑事訴訟法中不是規定的那麼清楚,但今天既然要檢討兩公約,是否也應該把檢察官及法官的職權分清楚。 曾部長勇夫:是。 尤委員美女:大家在寫兩公約的國家報告時,已經提到所謂的「集遊法」,但集遊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有關首謀者的罪刑,其實是違憲的。我們看到林教授帶領大家反抗集遊法之事,雖然被高等及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但我們的檢察官還繼續上訴到最高法院。這明明是違反憲法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是違憲、違法人權公約的東西,結果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之後,檢察官卻依然上訴,這樣符合兩公約、符合法務部身為兩公約的幕僚及執行單位嗎?另外,昨天有一群都更受害者來陳情,現在只要有三分之二的住戶同意,就可以強拆他們的家園,而且他們去申請都更受害者名稱的協會,在名稱上又被內政部一再刁難。當然,部長可以說那是屬於內政部的權責,但作為兩公約的幕僚執行單位,對於其他部會公然違法的情況,不曉得我們的機制到底在哪裡? 曾部長勇夫:有關這部分,我們回去之後會請法制司研究,如果其他部會有牴觸兩公約相關規定,我們會提醒他們注意。 尤委員美女:還有檢察官逾期上訴的部分,這個問題其實在民國83年的時候,就已經被糾正過,結果不但沒有改,貴部還歷經監察院的4次糾正,甚至到去年的11月,部長還到監察院接受質問,所以到目前為止,檢察官逾期上訴,所謂收受判決的時間、上訴的起算點等問題,到目前為止到底解決了沒? 曾部長勇夫:其實最近這幾年以來都是檢察官當天就收受裁判書,雖然最近還有聽到法院的判決下來,然後檢察官逾期上訴,使得該案遭到駁回的情況發生,但其實那是在好幾年前的時空背景下,是以檢察官收受為準,但是現在不是這樣,而是以法院送達的那一天就算是檢察官收受,所以我可以跟委員保證,這幾年以來絕對沒有逾期收受判決這樣的情事發生。 尤委員美女:看來貴部已經把這部分做了澈底的改善,請問這是何時開始改善的? 曾部長勇夫:已經有好幾年了。 尤委員美女:可否提供從開始改善到現在,檢察官因逾期上訴被懲處等相關統計的資料給本席? 曾部長勇夫:好的,我們會在1個禮拜內提供。 尤委員美女:另外,司改會有提出所謂的的追緝惡檢,其中有提到檢察官一再的上訴,但卻未提出任何新的證據,而且法官也已判決無罪,但他們仍是一再的上訴,即便當事人最後得到了無罪確定,然整個過程對他們來說卻是一個多麼大的凌遲,所以對於這些濫行上訴、逾期上訴的檢察官,像這次許法官判決無罪的案件,後來他還能夠向國家請求賠償,我們人民為何要當冤大頭呢?因此,檢察官有這樣的違法作為,是否應該要為此負責呢?比方說以追償的方式為之等。 曾部長勇夫:關於民間司改會提出的追緝惡檢,比方說委員方才提到的,上訴了但完全沒有提出上訴的理由,只附上被害人聲請狀的理由,對此,實際上就我們調件後了解,檢察官提出了6張紙張,裡面逐一提出了法律的見解,並認為二審判決違背法令,可是最高法院卻輕描淡寫表示,檢察官並沒有提出什麼其他理由,而民間司改會竟然就以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我們的檢察官做出錯誤的看法,這樣我們實在沒有辦法接受。 尤委員美女:對於個案我們就不再評論了,但是如果檢察官真的濫行上訴或是濫行起訴,是否要為此負責,即是否可以向其求償呢?這部分目前的法律可能是有所缺失的,所以請貴部依據所謂的兩公約,好好檢討相關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好好去檢討。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從三審定讞來談司法與原住民相關的議題,我先舉一個例子好了,如果有10個人開會,然後決議指派3人去森林砍伐林木,後來涉及了刑事責任,請問最後是起訴3人還是10人呢?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就法律而言,不一定是有行動的人才算是犯罪,如果有參與意見屬共謀的話,也算是參與犯罪的一部分。 鄭委員天財:96年新竹尖石鄉司馬庫斯發生了櫸木風倒事件,當時因為有颱風,櫸木被吹倒並沖到馬路上,所以林務局就把主幹去掉,然後就載走了,剩下的樹頭就留在那裡,且留在那裡已有很長一段時間了,而司馬庫斯部落就召開部落會議,因樹頭丟在那裡很可惜,所以決定指派3位年青人將其運回部落,將其做為造景之用,而發生的地點是在回部落的路上,後來檢察官就起訴這3人。 基本上,這中間涉及了好幾個問題,第一,這3人是經部落會議指派去搬運櫸木,將其運回做為造景之用的,可是檢察官就只起訴這3人,第二,這是96年發生的案子,然94年2月5日公布了原住民族基本法,森林法也增訂了第十五條第四項,即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文化需要,可以採取森林產物。由此可知檢察官根本就沒有去看原住民族基本法,或者他根本沒有時間去看。 關於本案,第一審法官是判決有罪,後來上訴之後,這個案子就變成媒體關注的焦點,甚至還有原住民鄉親到行政院去抗議,表示政府並沒有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甚至連國外也都有在談論這個案子,我忘了不曉得是地方法院還是高等法院在審理當中,是有行文給原民會,裡面有問到案子發生的地點是不是屬於傳統領域,因為這涉及到森林法第十五條,所以我們在回覆的文有提到,這是在傳統領域之外,同時我們也基於原民會的立場,多提到了一些必須考量的事情,希望司法單位能夠有所考量,結果他們竟然打電話給承辦人,而承辦人表示這是我指示的,所以他們就打電話給我,並提到他們只問這是不是傳統領域,為何回文會提到那麼多,應該是沒有問到的就不要多提。以上是本席親身經歷的事。總之,最後只起訴部落會議決定去搬運的那3人,但照理說應該是所有開部落會議的人都應該一併起訴才是。 曾部長勇夫:剛才我講的是一般的情況,所以到時我們就會探討其犯罪之有無,那就是屬於特別規定,情況就不一樣了。 鄭委員天財:後來這個案子更一審是判無罪,但是浪費了很多司法資源,而且國家的形象也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這個案子就是因為有一些熱心的律師,主動、免費的幫忙辯護,後來更一審才判了無罪。總之,這跟基本法有很大的關係,方才林正二委員及部長都有提到,在偵查中並沒有所謂的強制辯護,所以法務部是否能夠提出修正案給司法院主管機關?再來就是法律扶助法,現在只有審判中才有法律扶助,比方說辯護人的選任,而偵查中是否也能夠比照辦理呢?有機會本席會跟司法院提這件事情,不過這跟貴部有關的就是司法官的訓練,不管是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尤其是檢察官的在職訓練,之前我有看過你們的司法官訓練的課程,其中原住民關懷部分有兩個小時的課程,其實兩個小時也談不了多少,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應尊重原住民族的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尤其是價值觀的部分,不可能兩個小時就可以談完,本席認為,像這樣的課程要開得滿細緻的才行,過去我在原民會服務時,我忘了是部裡還是司法官訓練所,曾行文到原民會,希望原民會能夠提供相關的課程及講座,當初這是我在負責的,可是送出資料後他們也都沒有處理,不知是不是經費不夠,抑或是時間不夠,其實這花不了多少錢,在職訓練也是可以北中南東分區來進行,總之,可以先針對檢察官的部分來辦理這樣一個訓練,這樣一來相關的問題將可能可以獲得改善。 曾部長勇夫:委員方才提到強制辯護或是法律扶助法等給予原住民訴訟上適度的扶助,這一部分我們會進行研究,然後向司法院提出建議,的確,這兩部法律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至於司法官的職前訓練及檢察官的在職訓練,職前訓練目前是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來主管,委員的意見回去我們會告訴他們,請他們務必在課程上予以安排,至於詳細課程內容該如何處置,我們會請法官訓練所的同仁來跟委員請教,看看要如何安排。而在職訓練的部分,就由部裡的檢察司來規劃,課程內容方面也會向委員來請教。 鄭委員天財:這些部分就請部裡能夠積極的辦理。 另外,就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的子法正在修正,因公布之後也開始發現了很多問題,所以是否能將社會各界對於已經公布的個資法所提出的疑慮以及需要修正的部分,提供相關資料給本席參考? 曾部長勇夫:好的。我們會請法律事務司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委員。 鄭委員天財:好的。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質詢。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天媒體與輿論一直著眼在一個地方,就是美牛問題,方才部長的報告提到了「執行排怨計畫掃民怨」,美牛問題是台灣現在最大的民怨,部長知道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從媒體和各方面的了解,確實民間對美牛問題相當的重視,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這些我們一直都有在關注。 林委員國正:部長和張局長有聽過「三管五卡」的措施嗎? 曾部長勇夫:細節我不是很了解。 林委員國正:張局長知道嗎?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張局長答復。 張局長濟平:主席、各位委員。細節方面我不是很了解。 林委員國正:你們若不知道,則下面報上來讓你們處理,請問你們如何做出決策呢?這麼重大的問題,行政院會不曉得報告過多少次,每天攤開報紙我們都會看到「三管五卡」,結果部長及局長都不知道,民怨在那裡,我看你們應該也不知道。先不談「五卡」,何謂「三管」?主席可否請部長及局長答復一下,如果都不知道,那就完蛋了。 主席:這是我們當時在修正食品管理法時所規定的一些措施,不過這些措施不應由我來回答。 林委員國正:這不應由主席來回答,民怨這麼大,且從報紙中就可得知民怨在那裡,現在讓我來告訴你,所有在衛環部門、經濟部門裡面談到的「三管五卡」已澈底被摧毀、瓦解,你們都不知道何謂「三管」,那法務部、調查局有沒有人知道?可否代他們回答一下?有誰知道呢?看來沒有人知道,部長,局長,怎麼解決民怨,我現在就告訴你什麼叫三管,管源頭、管邊境、管市場,為什麼我講三管澈底被摧毀?帝國主義和資本主義大量入侵台灣,為什麼?如果你不知道這個東西,你要去找出問題的癥結點,這一定是有利潤可圖,人家才會去破這個東西,部長知道現行台灣進口美國牛肉,在台灣登記的美國牛肉工廠有幾家,你知不知道?可能都不知道,我待會問的你可能都一問三不知。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這部分業務不是我們負責的,所以比較不會去注意到。 林委員國正:各地地檢署或調查局有沒有針對最近吵得這麼夯、引發這麼大的民怨的問題立案調查? 曾部長勇夫:台北地檢署有案件在偵辦中。 林委員國正:是美牛嗎?還是H5N2? 曾部長勇夫:是美牛。 林委員國正:偵辦的方向為何?調查局有沒有主動去調查為什麼大家會認為三管五卡破功,哪裡破功?有沒有涉及人謀不臧的問題?調查局北機組和高雄市調處很厲害,你們把海關基隆關一網打盡,甚至辦了關稅總局的副總局長,但是美牛的問題是不是如法炮製?你們有沒有立案調查?請局長老實講,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張局長濟平:我們在這方面有查過,但是這些都不成案。 林委員國正:查什麼東西? 張局長濟平:查進口瘦肉精的問題。 林委員國正:進口瘦肉精哪一方面的問題? 張局長濟平:除了非法進口瘦肉精這是屬於違法之外,其他一般使用的也只是屬於行政罰法而已。 林委員國正:有沒有涉及人謀不臧?我現在告訴你,我跟主席報告,也跟所有出席的調查局長官報告,為什麼源頭就被破解了?在台灣登記有案的美國牛肉工廠有幾家?有50家,從100年1月1日到上個月2月28日截止,曾進口牛肉的有幾家?部長你聽好了,登記核備的有50家,實際進口的才21家,但是經過檢測結果,從去年到現在,這21家曾經進口美國牛肉到台灣的工廠有16家被驗出含有瘦肉精,比例高達76.19%,所以,部長、局長,源頭就破了。報告主席,源頭崩盤!你都不查、不了解,連最根本的東西在哪裡都不知道。也就是說,現在進口美國牛肉的工廠中有76%、四分之三,也就是每四家就有三家進口含瘦肉精的牛肉。但台灣的法律是不得檢出,那為什麼有四分之三的牛肉工廠讓含有瘦肉精的牛肉進來台灣呢?這裡面有沒有人謀不臧?不知道,因為沒有立案調查。 其次,源頭崩盤了,邊境呢?根據經濟部、農委會和衛生署所查到的資料,從去年到現在,進口美國牛肉的廠商有幾家,部長、局長知道嗎?都不知道,就變成我講給你們聽,幾家你知道嗎?52家。但是我跟主席、部長、局長報告,被查到有瘦肉精的有19家,高達將近四成的比例,代表邊境也破了。從整個源頭到邊境都破了、崩解了,為什麼人民對政府沒有信心?為什麼總統講的人民有感會變成無感呢?因為立意這麼良好的三管五卡從源頭、邊境就被破解掉,部長、局長,你們都沒有用心,怎麼排怨?我認真去查之後,發現這52家有好幾家是同一個老闆,你知道嗎?這家被抓了,就用另一家公司,都是同一個老闆。資料都在這裡,有一個老闆同時擁有3家公司,這樣的老闆就有2個人,我這家被你查了就換另一家,下次就再換C,你永遠都抓不到,甚至你們的抽檢比例永遠是5%,不會從5%到20%到逐批檢驗,他就是規避法律的漏洞。 再來是市場,市場也破了,根據三管五卡的規定、衛生署食管局網站白紙黑字寫的,食管局要配合當地縣市政府共同查緝美國進口牛肉是否帶有瘦肉精,結果食管局去年整年只檢查10件,一個月還檢查不到1件,今年到目前為止,食管局自己去檢查的次數為0,為什麼會這樣呢?所以我剛才一直強調的,從源頭、邊境到市場,一路崩潰、節節敗退,人民怎麼會有感覺呢?這麼大的民怨,你有沒有聽到剛才那麼大的抗議聲音?那就是民怨,但是怎麼解決?連立案調查都沒有。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我們檢調機關調查的是刑事責任的部分,如果是行政管理,不是我們所主管。 林委員國正:我知道,我同意,問題就在這些公務人員為什麼甘冒行政管理的疏失?他們吃飽太閒嗎?不是嘛!就是因為有利可圖,圖在哪裡?我講了這麼多,這些廠商圖在哪裡?請部長告訴我。 曾部長勇夫:如委員所提到的,將來如果可能成案的話,是屬於具體個案,我在此不方便表達對個案的法律見解。 林委員國正:你說什麼我聽不懂啦!跟主席報告,部長,當輿論這麼大篇幅報導這件事時,你要有基本的Q&A的知識,我告訴你輸出到歐盟的牛肉一公斤多少錢,根據我早上向農委會調的資料,美國輸出到歐盟的牛肉一公斤8.3元美金,但是美國輸出到歐盟以外的國家一公斤多少錢,你知道嗎?產生極大的價差,部長、局長知不知道?你們這兩位全國的龍頭啊!我花了10幾分鐘向你們作簡報。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林委員國正:美國輸出到歐盟以外國家的牛肉一公斤是5.1元美金,價差3.2元美金,一公斤價差3.2元美金,若乘上30就是96元。你知道從100年1月1日到現在,美國輸出到台灣的牛肉有幾噸?你都不知道!有33萬5,980公噸,若將33萬5,980萬公噸乘上價差,這樣問題就來了,有34.5億元的利差,這就是為什麼那麼多廠商甘冒風險進口,為什麼邊境市場會崩盤?如果是單純的行政管理疏失,從源頭、邊境到市場都這麼湊巧是行政管理疏失?報告主席,我在此沈重地要求部長和局長以他字案馬上進行了解調查,能不能做到? 曾部長勇夫:可以,我們可以請相關的檢察機關去處理。 林委員國正:局長呢? 張局長濟平:我們會積極處理。 林委員國正:而且要儘快,如果你找個團隊去研究這裡面的數據,你會發現問題不得了!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蕭委員美琴質詢。 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已經建立了證人保護法的機制,證人保護的範圍是涉及所有刑事案件的檢舉人,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對。 蕭委員美琴:它的意義也在於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願意出來擔任證人的人能夠受到完全的保護,甚至他的身分是可以免於曝光的,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對。 蕭委員美琴:但是我們在過去執行的過程中還是發生很多問題,請教部長,尤其在偵辦賄選的過程當中,法務部在宣傳的過程中,是不是有提供檢舉的電話號碼? 曾部長勇夫:對。 蕭委員美琴:一般民眾打這個電話過去,你們標準的處理程序為何? 曾部長勇夫:我們先受理,受理之後,每個地檢署都有負責的主任檢察官在過濾檢舉的資料,然後就分案交給各查察區域的檢察官。 蕭委員美琴:受理的過程為何?就是一般民眾打到0800的電話……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做成紀錄。 蕭委員美琴:你們就在電話中做成紀錄嗎? 曾部長勇夫:對,我們一邊接聽一邊做成紀錄。 蕭委員美琴:你們受理的紀錄檔都有保存嗎?所有民眾向你們檢舉內容都有記錄下來嗎? 曾部長勇夫:當然。 蕭委員美琴:有沒有哪些檢舉案件是民眾打電話過去,而你們沒有繼續辦理的?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一個登記簿先登記起來,然後送給主管的主任檢察官來過濾有沒有進一步調查的必要。 蕭委員美琴:根據你們提供的檢舉賄選專線,所有的、每一個打電話進去的案子都有做成紀錄嗎? 曾部長勇夫:應該是。 蕭委員美琴:你們有幾個人在接檢舉專線電話?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用輪值的。 蕭委員美琴:24小時都有嗎? 曾部長勇夫:對。 蕭委員美琴:總共幾個人?你們平常每一個時段有幾個人在接電話?是什麼層級、什麼職務的人負責接檢舉電話? 曾部長勇夫:看他是向哪個地檢署檢舉。 蕭委員美琴:專線電話只有0800這一支,他怎麼知道在哪個縣市呢? 曾部長勇夫:電話接通後,我們會問他是屬於哪個地區。 蕭委員美琴:然後呢? 曾部長勇夫:我們就把那個地區的電話告訴他。 蕭委員美琴:這就是你們的標準程序嗎?當民眾打這個0800的檢舉專線過去時,你們的第一個動作就是叫他再打另一支電話?你們的標準作業流程是什麼?這是非常重大的問題,尤其每次選舉賄選案件層出不窮,根據你們的報告,總統大選、立委選舉都有上千件的檢舉案例,你們的標準程序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就是打電話進來,然後根據他是哪一區的,再按那個區之後,就會轉到該區的地檢署。 蕭委員美琴:該區也有人在輪值嗎?每個地檢署都有人在輪值嗎? 曾部長勇夫:對。 蕭委員美琴:在接了電話後,接下來會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就是我剛才跟委員報告的,我們會記錄,但是接聽的人也會問他願不願意來作證舉發。 蕭委員美琴:願意的話,下一步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如果願意的話,我們就安排請他到地檢署來。 蕭委員美琴:安排程序是什麼?是跟檢察官約時間拜訪嗎? 曾部長勇夫:就直接來,我們一定有輪值的檢察官受理。 蕭委員美琴:這個中間發生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們這裡有一個具體的案例是民眾要檢舉國民黨的候選人賄選,甚至有非常具體的事證,打了你們的電話,你們居然叫他去地檢署按鈴控告,部長,按鈴控告時,所有的法警都會聽到,尤其我們花蓮鄉下人口沒有那麼多,誰去檢舉,每一個人都相互認識,這怎麼能做到證人保護的功能呢?居然叫他去按鈴,所以我要知道你們的程序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如果是這樣,我認為不應該。 蕭委員美琴:部長你也知道,尤其是賄選,涉及很多地方的人情、地方的關係,尤其是涉及買票的人,每一個人都是地方的大樁腳,甚至涉及民意代表本人有沒有教唆的問題,對這些在地方權限這麼大的人,我們的一般民眾百姓要去檢舉,你們竟然叫他去按鈴控告?然後法警室的人都跑出來看、大家都跑出來看,這怎麼能做到保護證人呢?我今天一直追問你,你也一直講不出來,一下子說要打另外一支地檢署的電話,一下子說要轉接,我現在要知道一個證人、一個要向你們檢舉的人,他在檢舉的過程中能夠得到什麼樣的保護。因為顯然我們在幾個月前的檢舉,而且有具體事證的檢舉民眾並沒有受到適當的保護,甚至事後還有相關的人受到黑道、各界地方政治勢力的恐嚇和威脅?這樣我們要怎麼查察賄選呢?我們的賄選事件還是層出不窮。 曾部長勇夫:委員可否提供相關資料讓我們來查? 蕭委員美琴:我們就已經去檢舉了,這件事已經在你們的司法程序之內了。 曾部長勇夫:我們來了解花蓮地檢署哪個時間用這種方式來處理。 蕭委員美琴:就是叫他去按鈴控告,這是一般民眾有什麼冤情要申訴、要告的程序,你們竟然叫一個要檢舉賄選的證人公然在眾人面前按鈴申告,而且又是一個大家都相互認識的地方,可能馬上就跟被檢舉的人通報了。 曾部長勇夫:電話檢舉就等於已經檢舉了。 蕭委員美琴:但是他有具體事證要提供,你們居然叫他按鈴控告?法警出來一看到就知道是誰了,我們怎麼知道這些在法院周邊徘徊的人,包括其他案件在地方法院、地檢署審理的人有沒有涉及選舉本身的案例呢?再請教部長,被檢舉賄選的當事人去拜訪你們地檢署檢察長,這樣適當嗎?檢察長又秘密接見,這樣適當嗎?有符合你們的標準程序嗎?有符合你們查察賄選的規範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來了解。 蕭委員美琴:什麼叫做會來了解?我向你提出一個非常具體的問題,一個被檢舉賄選的當事人,他去拜訪你們承辦的檢察官或是地檢署的檢察長,這樣有沒有違反你們的標準作業?有沒有違反程序?這為什麼要了解?這個事情很具體,這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範,你們地方承辦的檢察官能不能在偵辦的期間,秘密地和被檢舉的當事人交換意見? 曾部長勇夫:我想委員是抽離一個事實,但實際狀況是不是這樣…… 蕭委員美琴:所以我要問你,如果有這樣的事情,有沒有違反你們的標準作業程序?如果有這樣的案例,被檢舉的當事人到地檢署拜訪檢察官,這樣有沒有違反程序?你們可以出來接見嗎?你們可以和他秘密互動見面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內部倒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我們會來了解到底適不適當,如果有不適當的情形,我們會做適當的處理。 蕭委員美琴:我就是在問你適不適當,你為什麼還要去了解?你當法務人員、甚至擔任部長這麼久了,怎麼會不清楚? 曾部長勇夫:因為你是把它抽離到一個很簡單的事實,而實際上狀況是不是就是這樣? 蕭委員美琴:實際上那是實際上,我要問你的是一般的案例,被檢舉的人可以這樣做嗎? 曾部長勇夫:如果我要回答的話,我就要了解實際上種種狀況。 蕭委員美琴:還會因人而異嗎? 曾部長勇夫:絕對不會。 蕭委員美琴:被檢舉的人如果官位很大,是縣長、立委,甚至是總統,他就可以去見檢察長?如果他是市井百姓去陳情就不可以?還要因人而異嗎?法律會轉彎嗎?碰到執政黨的人會轉彎嗎?還要看具體的人是誰嗎? 曾部長勇夫:跟這個無關。 蕭委員美琴:那你還要了解什麼?被檢舉的當事人不管官大到什麼程度,他可以直接和承辦的檢察官秘密見面嗎?可以去拜訪嗎?你們檢察官有案例可以和被檢舉的當事人做秘密的互動嗎?可以嗎? 曾部長勇夫:應該是不宜。 蕭委員美琴:如果有的話,我也希望你們作處理。 曾部長勇夫:是。 蕭委員美琴:最後一點時間,本席還是要提醒你現在的另一個案例,即受刑人,也就是我們阿扁總統,他之前就已經提出身體不適,需要醫療相關檢查,但是你們遲遲不准,甚至連檢查都沒有檢查就否定掉他有醫療檢查的需求,結果現在檢查真的有問題了,真的有腫瘤,真的要住院、要手術、要開刀,但是你們都還沒有檢查就私自下這個定論,就要否決他接受醫療的權益,部長,貴為曾經擔任過總統的人,他的人權,還有我們所有受刑人,當他需要醫療照護的時候,是不是都有權利要求做檢查?是不是都有權利接受相關的診治呢? 曾部長勇夫:在監所裡面,每一位受刑人都有權利做這種要求,都可以做這種檢查。 蕭委員美琴:所以也包括我們前總統,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對。 蕭委員美琴:為什麼他提出要求的時候,你們沒有立即給予回應呢?沒有處理呢? 曾部長勇夫:有,他1月24日提出的時候,台北監獄就已經3次請外面的醫師來進行檢查,檢查之後還不放心,3月2日再一次做檢查。 蕭委員美琴:從1月24日到3月2日已經一個多月了? 曾部長勇夫:是2月24日提出。 蕭委員美琴:也一個多禮拜了。 曾部長勇夫:有請醫師做3次的檢查,在檢查之後,3月2日…… 蕭委員美琴:顯然你們的檢查機制有問題,因為當他到醫院做進一步檢查後,我們發現他確實需要進一步的醫療,這個標準應該也是能及於所有受刑人,這是一個基本的人權,今天如果他因為醫療延誤發生問題,這甚至會成為國際的醜聞。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我們非常的重視,2月24日提出之後,我們就已經請醫師檢查了3次,3月2日做更詳細的檢查之後,醫師馬上建議送署立醫院,我們馬上決定和署立桃園醫院接洽、聯繫什麼時候去比較適當,我們都沒有耽誤。 蕭委員美琴:但是你們第一時間對外所放出的訊息是沒有需要進一步住院治療。 曾部長勇夫:那是媒體報紙的斷章取義。 蕭委員美琴:但是你們並沒有立即澄清,這件事不只是很多曾經支持前總統的人所關心,國際上也有很多人關心台灣受刑人的人權,當一個受刑人需要醫療協助的時候,我們怎麼去對待受刑人? 曾部長勇夫:因為3月2日早上我就明白地講,到目前為止,看診的醫師還沒有檢查出什麼問題,但是還需要做進一步的檢查。我就說檢查的時候如果有需要,要做成建議馬上決定,所以那天下午台北監獄依照醫師的意見就已經決定送署立桃園醫院做檢查,我們根本沒有認定他不需要做檢查。 蕭委員美琴:現在既然知道他的身體需要進一步的醫療,我希望受刑人所該有的權利都一定要尊重,這是基本人權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這一點委員可以放心,從我們昨天送他去檢查的過程就可以了解。 主席:請林委員明溱質詢。 林委員明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部長,現在我們檢調單位偵辦案件的時候,大家所提倡的無罪推論,檢調單位有沒有尊重?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刑事訴訟法規定以無罪推定為原則。 林委員明溱:但我們在偵查案件往往好像不是這樣,都把你設定有罪了再來偵查,不是無罪推論。 曾部長勇夫:照我們的了解,現在偵辦的案件有一半以上都不起訴處分,代表我們偵查的過程是以無罪為準,但是有證據、有相關罪證的話,我們才會提起公訴,案件提起公訴到了法院,大家就會感覺檢察官都站在被告不利的一面,認定他有罪,但實際上前面已經過濾掉一半以上的案件了。 林委員明溱:如果我們檢察官是以無罪推論,本席非常的贊同,不要一開始就鎖定你有罪來偵辦,找非常不確實的資料來咬定你,這種心態就不行。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們從前年開始就要求檢察官辦案要精緻一點,也就是說,若提起公訴,他的證據要讓法官可以接受判有罪,我們是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林委員明溱:我們這次立委選舉和總統選舉要抓賄選,是一有人檢舉就馬上約談,還是有適當的證據才約談?如果是你擔任檢察官,你要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他會做一個研判,看是完全毫無根據的指控?還是有相關的證據資料在裡面?如果有相關的罪證才會進一步採取偵查的作為。 林委員明溱:如果有人檢舉,經過檢察官查辦後沒有這個事實,但是對被檢舉的人已經造成傷害了,這該怎麼辦?以這次選舉為例,我覺得我們檢調單位也很可憐,都變成候選人利用的工具,尤其像我們這種「古意」的人不會去亂檢舉別人,但是競選對手就不一樣了,他看到什麼都要檢舉,但是檢舉後卻沒有事實,不過,檢調約談很多里長、村長之後,已經造成很大的傷害,我講這次最壞的狀況就是,我起碼可以再多贏1萬票,但是里長、村長被檢調約談之後,我至少掉了1萬票,造成的損失誰要來彌補?所以本席想請教部長,若檢調單位要約談被檢舉者,要有多少的證據才來約談?否則一個檢舉函就約談,造成我們的傷害,誰要彌補? 曾部長勇夫:確實應該要有相當的證據可以推論可能涉嫌買票才進行,但是委員也了解,檢察官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也相當為難,如果都沒有動作的話,人家就要罵你是不是有什麼立場,否則受理後怎麼都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但是行動了又可能造成委員所提到的狀況,這就是我們檢察官的素質,要去研判檢舉的資料足以推定犯罪的可能。 林委員明溱:檢察官有時候就把檢舉的人叫來問一問,沒有的話就算了,不用一直咬下去、一直查下去,沒有就不要追打下去,但是傷害已經造成了,要怎麼辦?還好我有當選,萬一落選了要找誰?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會再做個檢討。 林委員明溱:部長也知道,草屯鎮約談了15個里長,這些里長很憤慨,跑到慈惠宮要斬雞頭表示他們的清白,結果查無事證,造成這些里長的傷害,這些里長被地方的人說他們拿了5萬元,他們不敢出來輔選,又造成他們的傷害,有隻雞很冤枉,本來抓了一隻雞要斬雞頭,結果那隻雞活繃亂跳的,大家看了不忍心,就買了一隻素雞來斬,表示他們的清白。所以檢察官要約談這些被檢舉買票的人,應該要有適當的證據才約談,否則隨便一個匿名的檢舉函也約談,動作這麼大,至少也選後再約談還好一點。又如南投市34位里長被約談了32位,其他鄉鎮沒事證也被約談,都只檢舉國民黨的,結果你看我有找人買票嗎?查到現在也沒有,但是鎖定的對象都是林明溱,這真的很不應該,檢調都是被對方利用的工具,用來打擊國民黨,這不應該。 曾部長勇夫:選前我們一再要求檢察官一定要謹守中立的立場,絕對要公平公正。 林委員明溱:對啊,部長你看這樣有中立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最近會開個選舉查察的檢討會,我們會提出檢討。 林委員明溱:剛才民進黨的委員提到報案,其實有人檢舉的話,檢察官就應該要對方提供多少的證據,至少要有6成的證據再來約談,否則只有一個檢舉函說對方買票就大動作抓人,造成多少人的傷害?這不應該。不過部長剛才講的也沒錯,你沒有動作的時候,人家就說你怎樣怎樣,如果有動作但沒結果,又對我們造成多大傷害,所以我們要慎重處理,如果檢調單位變成被對方利用的工具就很不好。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明溱:像我們這種人不想隨便去檢舉人家,造成人家的傷害,但是別人不是這樣,想盡辦法害你落選最好,檢調單位對這一點要澈底檢討。 曾部長勇夫:現在檢察官也會加強訓練。 林委員明溱:這一點我也感到很憤慨,沒證沒據的就鎖定我,想要抓我,實際上我也沒錢買票,好在我當選,不然就糟了,否則損失一萬多票,這誰要負責?檢調單位不要落井下石,那時候大家都說我不會當選,檢調就要落井下石、要邀功,這不應該,所以這一點向部長反映一下,希望能夠慎重地檢討一下。另外,520總統就職,對於一些輕罪的受刑人,有沒有檢討要減刑?因為我們的監獄人滿為患,對於判一年、兩年的如果能夠減刑就讓他們減刑,不要用關的,這樣也減輕我們人力的負擔和監獄的不足,部長有沒有什麼看法?有沒有向總統建議? 曾部長勇夫:減刑是總統的職權,總統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要求我們規劃、準備。 林委員明溱:重刑犯我們絕對不願意,但是偽造文書這種輕罪,不是酒醉駕駛、被判刑的,不要讓他們坐牢,輕罪的部分是不是考量減刑? 曾部長勇夫:現在輕罪的部分採取很多措施,像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縱使判決確定要執行了,我們也可以准他易科罰金或者易服社會勞動,不要讓他進入監獄執行,我們都有採取這些措施使短期自由刑的人不進入監獄,我們都有做這樣的努力,之後如果總統有指示的話,我們會儘快呈報相關配套的作法。 林委員明溱:現在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後,檢察官不服再提起上訴,目前有些先進國家法律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後,檢察官不能再起訴,現在有多少國家執行這個政策? 曾部長勇夫:我手頭沒有這些資料,但是我們現在已經要求了,外界都認為只要判決無罪,或者判決比求刑還輕,檢察官都會上訴,實際上現在我們已經慢慢要求他們改變這個觀念,要確實認定有犯罪的證據被判無罪才上訴,我們是朝這方向來努力。 林委員明溱:我是認為現在法院的案子都已經辦不完,這些都是問題,如果可以修法,請部長去查查世界各國有多少國家目前在執行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不得再上訴,我們是不是可以比照?有時候地方法院判無罪,上訴之後被判有罪,這些被告無謂的精神困擾還要打官司,他們也非常不願意,也能夠減少案件,不要讓法官負擔這麼重,所以檢討看看是不是可以這樣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後,檢察官就不能再上訴,檢討可行的話,我們就來修法,不要讓檢察官再上訴。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會來研究各國的法制。 林委員明溱:否則官司打不完。 曾部長勇夫:但是我們國內已經有刑事案件妥速審判法,它規定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檢察官就不能上訴三審,目前我們國內也有這樣的法律。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質詢。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部長剛才業務報告有關矯正創新、精進教化業務給予高度的肯定,本席來自於彰化,對於二林監獄部分,我看到你們引進了文化、藝術相關的團隊進到二林監獄,讓這些受刑人能受到相關的教化,特別是像雲門舞集和台灣燈會非常熱門的十全十美的作品,都是來自於我們這些矯正中的受刑人所做出來的,我真的給你們這部分的創新非常的肯定,也期許你們,不管是文建會也好,也不管是縣市政府、鄉鎮公所也好,對於傳統技藝的保存說真的是有心無力,因為現在年輕人不願意學習這些較傳統的東西,但是這些受刑人在獄中是很樂意學習,我也曾聽這些工藝師、老師提到,原本在外面要兩年、三年的功夫,在這裡面他們可能只要短短3個月就能到達那個境界,除此之外,是不是還有其他相關的計畫?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我們希望進入監獄以後的收容人、受刑人,出去要真的能夠改過自新,不要再犯罪,因此我們推出脫胎換骨、浴火重生,在裡面特別是強調要傳授他們地方上快失傳的工藝。因為這些工藝師說要找學徒找不到人,我們就跟他們講,我們有的是人,而且這些人有的是時間,再繁雜、繁複的工作,他們都願意學習、願意做,他們也確實做得非常有績效,就像每一年全國所辦的燈會,幾乎社會組的前十名有一半以上都是收容人、受刑人的作品,而且我們已經連續得了3次的燈王,也因此從今年開始的燈會,社會組就不讓我們參加了,因為前幾名都被我們拿走了,他們要求我們只能參加機關組,社會組留給一般人,不管如何,我們還是會繼續努力、繼續加強。 王委員惠美:好,部長,針對這部分,因為他們在獄中當然能夠輔導他們、幫助他們參加相關比賽,甚至我們也有行銷的管道,讓他們把這些作品適度地展現給外界的人了解,但是我現在要拜託部長的是,他們出獄之後,你們針對這些受刑人有沒有一個輔導的相關計畫?有沒有去追蹤事後這些受刑人後續生活有沒有受到相關照顧?有關於這些工藝的部分。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更生保護的機構,我們會輔導出獄人就業,特別是在獄中學有專長的技能,如果他們要創業,我們可以無息貸款50萬到100萬給他們創業,目前我們知道全國這樣的更生保護事業自行創業的有六十幾家,而且營運狀況非常好,就業的人也很得到事業主的支持和稱讚,說他們確實學到很好的技能,表現也非常傑出。 王委員惠美:這部分請法務部再繼續輔導、加強。接下來請教部長,你對於禽流感疫情的案情熟悉嗎? 曾部長勇夫:目前台北地檢署有具體的個案在偵辦。 王委員惠美:請教司長,地檢署12月27日有沒有接到李惠仁先生的檢舉書?有這件事?或者沒有?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宋司長答復。 宋司長國業:主席、各位委員。有,台北地檢署有收到告發人的告發。 王委員惠美:他確實在12月27日有告發的動作嗎? 宋司長國業:12月底。 王委員惠美:12月底確實有嗎? 宋司長國業:對。 王委員惠美:再請教一下,你們一直到3月5日才有動作,你們這個動作到底是做一般案情的了解?還是你們是帶著搜索票到農委會作相關案情的搜索? 宋司長國業:跟委員報告,檢察官在今年一月中旬就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傳喚相關的證人和調閱相關的資料,不是3月5日才動作。 王委員惠美:你們3月5日去農委會到底是帶了搜索票去?還是只是作案情的了解? 宋司長國業:3月5日是承辦檢察官帶了台北市市調處調查官到農委會防檢局調閱相關的文件,是調閱不是搜索。 王委員惠美:所以是檢察官帶隊?是調閱相關的案件? 宋司長國業:是。 王委員惠美:再請教部長,我想你應該有這個資料,就你對這個案件的了解,到底農委會有沒有隱瞞疫情?是否涉及隱瞞疫情?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因為還在偵查中,我在這邊不方便報告,但是偵查結果一定會公開公布,讓社會各界了解。 王委員惠美:再請教部長及司長,有關李惠仁先生所導演的片子,你們看過沒有?這個沸沸揚揚,牽涉2,300萬人食的健康,非常重要的議題,你們看了沒有? 曾部長勇夫:因為這是偵查的一部分,基於偵查不公開,我們不方便要求看這些資料。 王委員惠美:如果偵查速度能夠快,我想今天的疫情不會從一個雞場、兩個雞場到現在的5個雞場。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請高檢署督促台北地檢署加速偵辦的腳步。 王委員惠美:本席比較關心的是整體產業發展,現在外面抗議的是豬農,實際上雞農還沒來,雞農、蛋農現在是生活慘澹。另外,有關民眾吃的安全,這部分適不適合由特偵組來偵辦? 曾部長勇夫: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能不能視為國內重大經濟犯罪有關的案件,是由特偵組的最高檢的檢察總長來認定、決定,這部分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轉送。 王委員惠美:這部分請你們再妥善評估。另外,部長能不能承諾要求檢察官一定澈底辦案,而不要官官相護?雖然說偵查不公開,但是這部分部長能不能給本席一個承諾? 曾部長勇夫:這個我們可以做到,我們一定會如此要求。 王委員惠美:就你所了解,到目前整個案情的發展,就你的判斷,是不是有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是不是構成? 曾部長勇夫:因為具體個案法務部不介入、不指導、不參與,所以我無法判斷,也不能提出我個人的看法。 王委員惠美:好。所以最後的結果有可能及不可能,對嗎?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惠美:假如是有可能的話,已經造成民眾的傷害,在申請國賠或向官員索賠這部分,法務部能不能輔導這些相關人員提出索賠?你們做不做得到? 曾部長勇夫:因為一定要有具體的事證證明符合國賠的條件…… 王委員惠美:我沒有請你介入案情,你剛剛有承諾一定會讓他們好好、澈底的辦案。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惠美:辦案的結果只有兩種,就是有跟沒有。假如有人為疏失、隱匿疫情的話,未來針對損害部分所提出的國賠,法務部能不能輔導相關人員進行索賠? 曾部長勇夫:我會請本部承辦相關司去輔導他們,這沒有問題。 主席:王委員,借我一點時間宣布事情。開會時間本來到12時,現在則繼續開會至詢答完畢為止。謝謝。 王委員惠美:部長,可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可以。 王委員惠美:本席拜託相關單位,因為此事牽涉我們二千三百多萬人的健康,希望最後整個結果都能夠公開透明化,讓民眾早日建立對政府的威信。 曾部長勇夫:向委員報告,行政院有一個消費輔導單位,通常是透過他們來運作索賠這部分,我們會協助辦理。 王委員惠美: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質詢。 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是人權公約的簽約國,為了重視締約,我有幾個有關人權的問題就教部長,之後再詢問制度。 為避免申請羈押被批過於浮濫,我希望你能夠統計幾個數字:這3年來,凡檢察官申請羈押,法院後來真的接受也羈押了,最後被告卻被判決無罪定讞的案例的統計數字。這個統計數字最好能統計到每個地檢署。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 吳委員秉叡:甚至你如果能更精細的話,統計看看每個檢察官的數目,看看有沒有特別多的人?我們要知道他申請的標準是什麼?我舉一個例子說明,這是我看電視來的,過去的個案內容不談。比如說有位法拍屋的大戶勇哥,之前政府為了要打房,說他漏稅,居然將他申請羈押,法院也接受了,以我身為法律人的立場,我實在搞不懂他們是以何種理由羈押他?猜來猜去唯一的羈押理由可能就是他可能會跟他人串供。試問這個標準究竟何在?事實上,我們讀法律的人都瞭解,過度濫權羈押,雖說現在有法院把關,但是法院的法官也很沒有人權素養,對於檢察署的聲押案件接受度很大,遭駁回的比例並不高。你可不可以作出統計數字來給我? 曾部長勇夫:好。 吳委員秉叡:第二個有關偵察不公開部分,就我的看法,常常違背這項原則,大小案件都有,包括之前非常出名的Makiyo或火車趴等案件,以我的看法看來很多都拿到媒體來公審,這其中沒有違背偵察不公開的問題?為何當事人被傳喚之後,檢察署或相關單位的的門口都堵著記者?這有各式各樣的案件,我現在不是單獨指某件案子。我想知道這幾年對偵察不公開的查處情況,究竟查了多少案件?處罰了多少人?還是好像每一件案件都違背偵察不公開的原則,但都查無實據,最終不了了之,沒有結果。難怪大家都不怕,你能不能提供這方面的資料? 曾部長勇夫:好。 吳委員秉叡:再來我想瞭解去年一年法務部所屬檢察署向法院申請監聽的案件有多少件?法院准駁的比例是多少?監聽完畢之後,向被監聽人發出被監聽通知書又有多少?也就是說,我需要案件的數量、監聽的時間、監聽後發出的被監聽通知書的件數的統計資料。縱使法務部在摘奸發伏、打擊犯罪這方面的工作十分重要,我也希望你們對人權問題能多加注意,羈押、偵察不公開、監聽等業務,都是我們過去在司法委員會非常重視的幾個問題。監聽案件結束之後,被監聽通知書是由法院或地檢署發給? 曾部長勇夫:法院。 吳委員秉叡:所以你也跟法院要這些數字,好不好?謝謝你。 曾部長勇夫:是。謝謝。 吳委員秉叡:接下來我要問幾個關於制度的問題,這也是本席在坊間聽到的眾多意見。因為我是法界出身,所以我的很多同事、同學、學長及學弟都跟我提過這些意見。請問有關肅貪案件的處理,調查局及廉政署是如何分配工作? 曾部長勇夫:廉政署是一個專責的廉政機關,也就是其業務限定於肅貪、防貪有關的業務,其他的業務他都不介入。 吳委員秉叡:調查局在這部分沒有業務嗎? 曾部長勇夫:調查局也有肅貪工作,但其調查的範圍非常廣泛,不僅限於肅貪這部分,這是大類的區分。至於真正有關肅貪、貪瀆這一塊,我們內部有一個簡單的分工。 吳委員秉叡:怎麼分? 曾部長勇夫:廉政署肅貪的對象限縮只能是公務機關內的貪瀆行為。 吳委員秉叡:公務機關的定義為何?民意機構算不算?像立法院本院算不算? 曾部長勇夫:應該是屬於公務機關。 吳委員秉叡:也是廉政署管的範圍? 曾部長勇夫:不是廉政署管的範圍,而是說他要辦的話只能限定在這個部分,調查局當然也可以辦這個部分。 吳委員秉叡:依照法律規定,有身分的人與無身分的人共同犯罪,他們也是可以辦。 曾部長勇夫:那是相關連,那就可以。 吳委員秉叡:那不是理所當然嗎?貪瀆案當然是其中有公務人員當正犯,不會是兩個都是私人還成為貪瀆案件。我現在是問廉政署及調查局針對貪瀆案是如何分配工作?簡單來說,你說廉政署是一個專責單位,專門辦理肅貪工作,這部分我瞭解,但是調查局也有這項業務。 曾部長勇夫:也有。 吳委員秉叡:我接獲諸多反映,他們說機關遇到案件就先移給廉政署,等廉政署辦不下去,辦案辦到開花就踢給調查局,要調查局繼續辦,所以很多同仁都很不滿。 曾部長勇夫:絕對不會。 吳委員秉叡:我們請調查局局長來談談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還是請我以往在地檢署實習的指導老師周署長也來談談這個問題,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為何有這麼多人跟我反映這種狀況?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周署長答復。 周署長志榮: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張局長都可以說沒有這樣的情形發生。我說明一下,這其中有可能有些誤會。現在媒體有報導過,就是關於圍標及一般不法案件調查局與廉政署的分工,事實上,這部分我們有協調過,部裡也開會協調過,後來有個結論,因為廉政署有個組織法規定為貪瀆及相關犯罪,所以如果不是貪瀆及相關犯罪的部分,廉政署是沒有管轄權的,於法無據。所以後來協調的結論就是說,當是否為貪瀆與相關犯罪案件之認定發生疑義時,就由指揮偵察的檢察官來決定,看看是由廉政署、調查局或兩者共同辦理,大家都同意,這就是部裡協調出來的結論。 吳委員秉叡:周署長,我跟你反映一下。跟我陳述的人的講法是這樣的:因為署裡配了很多檢察官,檢察官之間的感情是很好的,案子辦不下去就踢給調查局,調查員是這樣跟我反映的。張局長說沒有這樣的狀況,為何你們局裡的調查員會向我反映有這樣的狀況呢?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張局長答復。 張局長濟平:主席、各位委員。他們誤會了,因為他們對這個狀況不是很瞭解。基本上來說,所有的案件都繫屬在檢察官手上,只是廉政署他本身…… 吳委員秉叡:我覺得我們都是學法律的人,你不要這樣呼哢我。偵察主體是檢察官,當然所有案件都繫屬在檢察官手上,問題是你在偵辦當中就將案子移給檢察官,應該是等成熟後再移給檢察官,案件尚未偵辦成熟,你們就馬上移給檢察官,讓檢察官得從頭辦到尾,問題是檢察官是有將無兵,他無法直接到第一線去調查證據,以他一人之力,是很難這樣做的。 周署長志榮:實際上,現在很多案件剛開始發動偵察時,檢察官就開始介入了,不是司法警察處理告一段落之後才移給檢察官,所以廉政署成立的機制在於幾乎是檢察官開始提前辦案模式,調查局這樣的案子也越來越多,特別重大敏感的案子馬上就會請檢察官指揮偵辦。 吳委員秉叡:所以署長及局長的看法就是現在完全沒有這個問題? 張局長濟平:因為在2月7日已經召開過協調會議。 吳委員秉叡:這可能是之前他們跟我講的問題,所以2月7日以後就沒有問題了? 張局長濟平:對,就是對於圍標及一般性的案件當時在這裡沒有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執行上大家就有一些爭議,之後在2月7日召開會議之後,現在已經確立原則了。 吳委員秉叡:謝謝。請署長及局長回座。部長,你與檢察總長黃總長的關係如何?好多檢察官跟我反映說你沒辦法領導他,說你們兩個根本就槓起來,兩人意見很不一樣。 曾部長勇夫:我們從來沒有槓過,而且…… 吳委員秉叡:他比你直通天聽,所以包括人事問題在內,你不都敢槓他? 曾部長勇夫:我們各有不同的職掌。 吳委員秉叡:我當然知道你們執掌不同。 曾部長勇夫:他管檢察具體個案的指揮,我管檢察行政方面的業務。 吳委員秉叡:那檢察官的調動由誰處理?誰可以決定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人選?這些職務是由你決定還是由他推薦? 曾部長勇夫:因為檢察總長本身之外,還可以指定關係檢察官調動升任主任檢察官、升任二審的那個委員他還可以指定,這部分3名,連他是4名,所以他在整體運作中也有相當的影響力。 吳委員秉叡:所以也有可能把你架空? 曾部長勇夫:我們事先會先討論協商。 吳委員秉叡:我聽起來不是這麼一回事。我在這裡質詢這件事實在有些不好意思,因為我有很多內線,我本身是司訓所第29期,這你也知道,我在司法體系裡有很多朋友,我是要替你出口氣。 曾部長勇夫:謝謝。 吳委員秉叡:這是不可以的。 曾部長勇夫:是。 吳委員秉叡:制度的設計怎麼會是這個樣子呢?我實在很後悔我當年同意設立特偵組,我認為特偵組要廢掉,你同不同意?我來提案檢討,特偵組已經變成是一個太上機關,所以基層檢察官都不滿,好像一千多個檢察官大家都默不作聲,只剩特偵組在那裡耍弄,檢察總長一個人在那邊混!連劉櫂豪劉法官他是第34期的,他都有這種感覺。原本成立特偵組的目的是希望能學東京地檢署的特搜組,結果現在變成什麼樣子?整個檢察官體系設立了一個東廠!外面說得多難聽,說辦綠不辦藍!以前還未設立之前,這樣的風聲還沒有這麼大,現在怎麼變成這樣?內部的人說跋扈得不得了,非常地強悍!試問你駕馭得了他嗎?還是你有辦法跟他溝通? 曾部長勇夫:我們溝通良好。 吳委員秉叡:你說你們溝通良好,可是我聽到的消息卻不是這樣。連你身邊最重要的職務人選,他不同意,你還得想辦法,是得不甩他,還是得跟他硬槓? 曾部長勇夫:最後還是照我的決定。 吳委員秉叡:對啊,所以可見有硬槓嘛,你承認有硬槓。 曾部長勇夫:沒有硬槓,這表示雙方沒有不合的意見。 吳委員秉叡:你現在在這邊,檢察總長現在不用來,所以你是來擋子彈的,官他在當,職權他在做,這樣的制度是不可行的,所以如果我提出廢除特偵組的提案,希望法務部能夠支持,好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請檢察司慎重研究。 吳委員秉叡:好,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孟安質詢。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潘委員孟安:剛剛聽到部長回答委員的答話,部長講得很含蓄,可能是法律背景出身的人,講話比較溫文儒雅一點;我們這些政治出身的人,說話可能比較魯莽。等一下我就教幾個問題。現在外面正在抗議,剛才很多委員提到,針對目前大家所關心的禽流感隱匿疫情一事,方才好像是檢察司司長說到農委會是去調閱資料,是嗎? 曾部長勇夫:因為案件現在在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中,整個過程是去年12月27日人家按鈴申告之後,台北地檢署有傳訊證人,也有調閱相關資料。3月5日又進一步到那邊去調集…… 潘委員孟安:12月舉發,3月才開始調。 曾部長勇夫:中間台北地檢有傳喚證人,也有函調一部分的資料。 潘委員孟安:好,那我有兩個問題,第一個,有很多北檢的檢察官是看報紙起訴的,所謂不告不理,一定是有人舉發,你們受理了,為何會有很多北檢的檢察官是看報紙去傳訊,說這些是社會關注的事情?像Makiyo這件事。我現在說一個個案,我不說個案,也不說案名,當事人很多被調去,奇怪卻沒有原告,他說是一個看聯合晚報將報紙剪下來的匿名者,將剪報寄過去,他為了要起訴、調查你,用這樣的理由去做,沒有原告,就把人傳訊過去,有這樣的檢察官!他起訴之後馬上升任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的權力在於打擊犯罪,維護司法正義,是我們一直秉持要做的事,問題是檢察官可以濫權到這種程度! 曾部長勇夫:我想這不能稱之為濫權,因為檢察官案件來源的種類很多。 潘委員孟安:部長,傳訊應該有一定的程序吧? 曾部長勇夫:是。 潘委員孟安:你們說不告不理,這總要有原告吧? 曾部長勇夫:檢察官不是不告不理,是法官才這樣,檢察官未起訴,法官就沒有案件可以審理,但是檢察官可以主動偵察。 潘委員孟安:那這個不是神經病,主動偵察,又沒有人告他?他看報紙就這樣做!那每一天報紙有那麼多、層出不窮的社會案件,為何不去調查?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說那是案件來源其中的一種,不是沒有。 潘委員孟安:部長,一樣米養百樣人,有些人急著表現,就認為起訴這個很好。事實上,我認為司法人員心中應該有一把尺,畢竟你們有經過嚴謹的司法訓練。為何在這當中就有兩個案件呢?我就說這個案件好了,因為有李導演的按鈴申告,你們才調,那好,我剛才聽檢察司司長說你們回答委員的答覆是,你們到農委會不是去搜索而是去調閱,難道你們吃太飽了?你們想調閱,只要公文過去,他們就應該給你們了,難道你們是吃飽沒事幹嗎? 曾部長勇夫:調閱的方法有很多種,一種是以公文形式,當然…… 潘委員孟安:還是你們故意大張旗鼓去調閱,想給社會一個交代?在敲鑼打鼓之後,就偃旗息鼓。 曾部長勇夫:不是,不是。其目的是為儘快將問題查清楚,因為案子在他手上就是一個壓力,他總是要儘快將…… 潘委員孟安:這個就是問題的來源。部長,我說這個看報紙的檢察官為何可以把人調過來?你們為何不能將人調過來?有原告,你們傳訊他,或者你們以公文調閱資料,你們為什麼還要跑到人家上班的地方,這叫做調閱嗎?簡直是莫名其妙,也對社會無法交代。本席不像你們有法律專業背景,但這是一個法律上的常識。 曾部長勇夫: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傳訊證人及調集資料要用什麼方法,這是法律容許的,並由承辦的檢察官來斟酌。 潘委員孟安:承辦檢察官的權力未免過大了,你們可以不需要勞師動眾,即所謂偵查不公開,由於這是社會所關注的問題,當然並不是今天本席質詢的重點,可是這部分應該要有一定的SOP,不過你們SOP的權限也太大了。 曾部長勇夫:剛才委員提到因剪報就將那些人起訴,不是這樣,那是分案,不是起訴,還需要調查…… 潘委員孟安:這些都是過去事了,在國會殿堂講實在不太好,當然不是直接起訴,沒有那麼草莽,檢察官接到剪報後,就傳訊當事人,問一下之後就起訴了。雖然有刑事上的程序,可是我要說的是,依照部長的法學素養及判斷,農委會是否涉及隱匿,或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有關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刑責呢? 曾部長勇夫:這是具體個案,我們法務部不介入、不參與…… 潘委員孟安:我都知道,你不要講官話,我是要請教你的法律專業判斷,如果證據不足,我可以再補給你。農委會前主委對外講,他都沒有隱匿,現在我當場提出,民國99年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的實驗證明都出來了,2月25日有會議紀錄,在3月1日正式行文給農委會,表示是高病原的禽流感。然而卻從元月份至現在才舉發,當然2月6日之後是新主委的問題,之前則是舊主委的問題,當中是否涉及隱匿疫情呢?有多少無辜雞農及消費者,因此而受害,這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有關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的刑責? 曾部長勇夫:剛才我已經講過,我不能指導辦案。 潘委員孟安:我不是要你指導辦案,而是要就教於你的法學專業素養,這有沒有構成刑責呢? 曾部長勇夫:具體個案已經在偵辦中,我說構成的話,好像是告訴檢察官要起訴,如果說不構成就不起訴。 潘委員孟安:我是就教於你的法學專業背景,這有沒有構成刑責呢? 曾部長勇夫:抱歉,我不能講。 潘委員孟安:那你來這邊「自強活動」嗎? 曾部長勇夫:照規定,關於具體個案,我真的不能講。 潘委員孟安:我沒有叫你去指揮個案的偵辦。 曾部長勇夫:我把答案講出來,就是叫他們怎麼去辦。 潘委員孟安:我沒有法律專業背景,我是就教於你的法律專業背景。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向委員抱歉,因為我講出來,就是告訴他們我的看法是怎麼樣。 潘委員孟安:不為難部長,這樣說好了,我是一個養雞農或消費者,這段時間政府沒有公布及採取積極作為,因而讓我蒙受巨大損失,如果我提出國家賠償,因為公務人員處置不當,這應該可以構成國家賠償的要件,一旦要件成立的話,你認為可不可以國賠呢? 曾部長勇夫:如果有這種情形的話,我們部裡的立場,是願意協助這些雞農來進行國賠申請。 潘委員孟安:好,我很樂意聽到部長這句話。固然你們是檢察體系,但有很多直屬或附屬單位也可以來協助,比如法扶基金等。 曾部長勇夫:還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潘委員孟安:這些單位都可以代為陳述,並提供法律常識,你們可以這樣做嗎? 曾部長勇夫:是。 潘委員孟安:這也是大家關心的話題,那天本席看到你在報上發表的文章,就是有關陳水扁的就醫權,我們不談個案,但我接到很多人民的陳情,他們反映就醫的限制非常嚴格。司法人權人人平等,你不能讓他連放封的時間都沒有,這是很荒謬的事情。 曾部長勇夫:一天的放封時間是30分鐘。 潘委員孟安:但到工廠者就有8個小時。 曾部長勇夫:請委員考慮他是當過總統的人,在卸任之後,不能將他與其他一般犯罪的人弄在一起。 潘委員孟安:既然你尊重他是前任總統,然後又要保護司法人權,雖然他是受刑人,但是他也有應有的權利。北檢用了很好的理由,就是安全考量,到底是有人會刺殺他,或是他會撞牆,安全考量應該完全是基於北檢的管理。 曾部長勇夫:據我們的瞭解,臺北監獄是基於善意,絕對不是要限制他的自由。 潘委員孟安:善意就是關起來,統統不准動,不出事就好了,是不是這樣? 曾部長勇夫:不是這樣,一定會給他有出來運動的時間。 潘委員孟安:所謂的安全考量,社會上是聽不下去的。監獄是封閉的社會,他也不是在西門町遊蕩,有可能會被車撞到,不是這樣嘛!在你們那種保守的環境之中,還有監獄管理人員及24小時的監控系統,如果你們還說是安全考量,這會貽笑大方。你是否在人權的考量之下,如何去調整以保護他一下呢? 曾部長勇夫:好,我們會請矯正署去研究一下。 潘委員孟安:去年整個司法人權的細項調查中,羈押人權及監獄教化功能最為人詬病。你在施政報告中有表示,要強化監獄教化功能。至於,針對羈押人權的部分,依照我調閱的資料,所有監所除了2007年因減刑降了1.6%之外,現在每個監所都人滿為患,人權問題該怎麼辦?小小幾坪的斗室要擠好幾個人,連翻身都有困難,部長的看法為何? 曾部長勇夫:現在短期自由刑儘量不讓他們進入監獄,以避免監所的擁擠情形。另外,特別是臺北附近人特別多的幾座監獄,我們以移監或其他方式來疏減人犯的擁擠…… 潘委員孟安:怎麼移監?19個超容監所,超標到27.4%,看守所更是高到31.7%。2010年就超容一萬多人,還不包括2011年。這有什麼意義?首先,整體社會治安比較差,或是對法律觀念有問題,因而犯罪率增加了,你們要區分一下,有些是酒駕,可能就不需要去關,或是沒有錢抵罰款,也可以要求他們去勞動服務,就是用勞動服務去取代,不要全部都關在裡面。 曾部長勇夫:所以短期刑的…… 潘委員孟安:我知道你們在調整目標。 曾部長勇夫:已經在做了,而社會勞動也相當多了。 潘委員孟安:超額部分如何處理,難道要多蓋監獄嗎? 曾部長勇夫:加蓋監獄緩不濟急,而且蓋在哪裡,當地人都會反對。 潘委員孟安:問題是人數一直在增加,這是進行式,你要如何處理? 曾部長勇夫:真正太擁擠的監獄,白天是工作場所,晚上就在那邊睡覺休息。 潘委員孟安:已經把工作場所當成監舍嗎? 曾部長勇夫:晚上是,但在白天還是恢復成工作場所。 潘委員孟安:人在公門好修行,固然有些受刑人是惡行重大,但是有些人卻是微罪或有其他原因,只要是受刑人,他們就有司法人權。假設我們是在裡面的話,晚上要怎麼過呢?裡面的人出來都會說,他們連翻身的機會都沒有,也不能上廁所,否則一起身之後,就找不到地方睡覺了。 曾部長勇夫:我們很難過,可以設身處地替他們想一想。 潘委員孟安:在本委員會,我們會常常遇到,因此我希望部長短期內應提出,如何將超額人員做處置的方式? 曾部長勇夫:好。 潘委員孟安:政治偵防是民主國家所詬病的,過去的就過去了,你們對於特定人的偵防,比如蔡英文等,你們的不起訴處分可說是荒謬至極。從網站看到,你們連傳訊人家來問都沒有,你們只因為他們發了新聞稿,就將此當成不起訴的理由,而且也不偵防及偵結了。特偵組是這樣在辦,難怪會讓人家詬病。 本席主張人人平等,不管是誰執政,司法檢調單位是人民最終的一道防線,因此不應該有顏色之分,這是我們再三期許之處。 曾部長勇夫:我們絕對不會有顏色之分。 主席:現在輪至本席質詢,請王委員惠美暫代主席。 主席(王委員惠美代):請呂委員學樟質詢。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阿扁在台北監獄人員的戒護之下,首開司法上的先例,不但沒有帶戒具,而且是在家屬的陪同之下,到桃園署立醫院做全身檢查。本席絕對同意也支持法務部及矯正署能讓受刑人有接受醫療的人權,不過我們必須依循相關的規定,任何人都不應該享有特權。關於阿扁前總統,如果依照我們修訂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犯內亂外患、貪污判刑確定者是停止禮遇的。換言之,陳水扁是六萬五千多位受刑人當中之一個,他以前的背景是前任總統,如果他可以接受這樣的禮遇,相對的,其他受刑人如果有此需要及急迫性的話,他們是不是可以享受同樣的待遇呢?如果沒有標準,一碰到陳水扁就轉彎,將來在監獄人權上就會有落差,換言之,就是會因人而異。 在你們這樣做了之後,在野黨也提出質疑,即監所對於戒護就醫沒有標準作業程序,本席已經聽了一個早上的質詢,似乎戒護就醫是一種行政裁量及措施,也是彈性的作法,既然是彈性的,就會有一些空間的存在。 針對戒護就醫,你們到底有沒有標準程序,以及標準程序是什麼,還有在何種情況之下可以申請戒護就醫呢?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現在監所收容人確實將近六萬五千人,這麼多人如果不是一視平等來對待的話,我們在管教方面可能會造成不公的情況,因此我們儘量求其一致。在這種狀況之下,我們還要考慮他曾經擔任過總統,所以是卸任的總統,我想別的受刑人可能無法比照,可是還是會力求…… 呂委員學樟:剛才本席提到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已有明定,而對他已經沒有禮遇了,但從陳水扁的此事來看,確實對他有禮遇。 曾部長勇夫:昨天他到桃園署立醫院,我們徵得該院的同意,也就是說讓他的家屬陪同。另外,還有一個理由,就是他要接受置入性的檢查,這必須經過他家屬的同意及簽署同意書,因此我們就讓他的家屬來,但是家屬不能靠近受刑人,我們還是讓他們之間有一段距離,以此來平衡此次的…… 呂委員學樟:假使受刑人懷疑自己罹患癌症,他就可以去申請戒護並接受全身檢查嗎? 曾部長勇夫:他在2月24日提出身體有什麼問題時,我們並沒有一下子就決定要送至外面的署立醫院去檢查,而是先請外面的醫生來看護及檢查受刑人,也已經做過3次檢查。他懷疑直腸是不是有癌症,也採取其糞便去化驗,化驗結果是沒有。當時我們因慎重之故,臺北監獄還請醫師進行更詳細的檢查,經檢查之後才建議送桃園署立醫院做更進一步的檢查。因此不是他提出來之後,我們馬上就要送,而是經過非常慎重的程序才做出這樣的決定。 呂委員學樟:針對陳水扁戒護就醫的問題,矯正署或北監的態度,從外面人的角度來看,你們似乎有些前倨後恭,是不是受到13位委員的壓力,當時有陳委員唐山,請問潘委員,你有沒有去呢? 潘委員孟安:(在席位上)我不知道那件事,我還沒有當部長,你不必問我。 呂委員學樟:13位民進黨委員到法務部去關心這件事情,並與部長見面,本席要請教部長,你有沒有受到13位立委的壓力,不然為什麼北監會前倨後恭,而且還首開先例及風氣之先? 曾部長勇夫:絕對沒有這種情形,因為在3月2日早上列席立法院院會時,矯正署給我的資料是他已經看診3次,糞便檢查也沒有異狀。當時媒體就問我,我把我知道的部分據實轉述出來,告訴大家醫師有進去作初步的檢查,也檢查了糞便,沒有發現異狀。我並不是說他都沒有毛病,我們不送檢查,由於當天還會再作進一步的檢查,所以我是說如果醫師檢查之後建議送醫院的話,我們會考慮送去。我完整的講法是這樣的,卻被媒體或是外界誤解,取其中的一段,好像我認為他沒有問題,所以不必送醫院檢查。實際上不是這樣,我有帶聯合晚報…… 呂委員學樟:所以是媒體斷章取義? 曾部長勇夫:後來…… 呂委員學樟:那天會面以後,法務部馬上作出決定,昨天就破例讓陳水扁不須帶戒具,還讓家屬和指定醫師陪同到醫院檢查,請問法務部這樣的考量是出於何種原因?將來其他受刑人如有類似情形,可不可以比照? 曾部長勇夫:當天我是這樣講,並沒有說他沒有病、不送醫院,而當天下午署立桃園醫院的醫師已建議要送醫院,所以台北監獄馬上同意。對於這種事情,台北監獄最多報告到矯正署就好,不必向我報告,只要在事後讓我知道有此事,我完全沒有核准的權利。禮拜一有十幾位委員到法務部提出建議,當時吳署長也在場。經過彼此的溝通,有關家屬陪同到醫院一事,我們考慮到這是侵入性的檢查,需要家屬的同意,所以准許他們一起去。另外,他們提出可否讓指定醫師會同進行檢查,當時吳署長表示要尊重桃園署立醫院的意見,如果桃園署立醫院同意,我們就不反對,如果他們不同意,當然就不行,後來桃園署立醫院也同意了。我們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並不是受到壓迫。 呂委員學樟:監所收容人戒護就醫是人權的問題,所以我們支持法務部的作為,但是本席不希望因為有13位委員施壓,因此出現特權,把它當作一個政治議題來操作。本席在此要求法務部將來一定要一視同仁,對於所有監所收容人申請戒護就醫有一致的標準和對待,不然以後獄政要如何管理? 另外,根據警政署的統計,100年國內民眾遭受詐騙的案件有23,896件,雖然比99年減少了4,598件,降低了16%,但是詐騙案件數仍然偏高。平均一個月有1,991件,每天有66件,財務損失金額更高達49億8,814萬元。這僅僅是有報案的部分,相信實際上犯罪的黑數應該會更高。詐騙集團的手法日新月異,一下子假裝是檢察官,一下子假裝是警察或政府機關人員,從目不識丁的老人家到高學歷的博士都有人受騙上當。詐騙集團的花招非常多,讓人防不勝防,現在民眾接到電話都很小心害怕,不知道到底是真的還是詐騙電話。大家對於詐騙集團深惡痛絕,雖然現在刑法規定詐欺罪可判5年,在一罪一罰的新制之下,最重可處30年的徒刑。但是根據高院的統計,被判有罪確定的詐欺犯半數的刑期是6個月以下,而且還可易科罰金,剩下的一半有八成的刑期在兩年以下,有機會判緩刑,被判5年以上的不到1%。依初步估計,詐騙被告入獄者恐怕還不到三成,所以我們是不是有必要提高詐欺罪的刑責? 這個道理很簡單,去年6月28日我們緝獲了大陸、東南亞和台灣的跨境詐騙集團,抓到了827人,其中台籍部分有322人,從澳門專機載送回台。這些詐欺犯原本哭喪著臉,以為要到大陸,大陸的刑度比較高,結果是要送回台灣,所以個個歡呼。這顯示我們對詐欺犯的刑度應該考慮是否有必要調整,我希望法務部能審慎擬定相關的修正條文,請問你們有沒有具體的作為? 曾部長勇夫:有的,我們已研修加重刑度,以後只要被判徒刑就不能易科罰金,希望藉此嚇阻詐欺的蔓延,進而對解決詐欺危害社會的問題有所助益。 呂委員學樟:對於加重詐欺罪的刑度,本席樂觀其成,但是我也要提醒法務部必須作好配套措施,並權衡比例原則。上一屆立委時,我們曾推動修訂刑法,本席就推動修訂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論刑度如何,只要判刑6個月以下就有機會易服社會勞動。有些詐騙案件的被告是初入社會、被詐騙集團要求提供帳戶作為匯入薪資的求職新鮮人,被騙當作人頭,他們其實是受害者,卻也成為詐騙罪的被告,如果涉及詐騙因而無法易服社會勞動,顯然有失公允。所以針對各個案件的不同情形,法務部在提高刑度的同時,配套措施必須周延一點,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劉委員櫂豪質詢。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看到在場有這麼多法界前輩,心裡有很多想法,我自己也是從這個圈子走過人生美好歲月,所以各位想的我大部分都能體會。身為法界的人士,不論是檢察官或是法官,心裡最大的納悶大概是我們這麼認真做事,可是為什麼每次全國性民調有關司法公信度的結果都不高。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每次進行「你相不相信司法是獨立公正」的民調,大約都有百分之五、六十的人表示不相信。這實在令人感到很無奈,就好像我們在賣牛肉麵,結果10個客人裡面有5個不相信我們放的是牛肉,而公信力又是我們這一個行業所賴以生存、最重要的基礎。 現在我即便身處政治圈,仍然常為司法界的同仁辯護或解釋,因為就我認識的司法界氛圍來說,比十年前、二十年前或三十年前好太多了,不論是獨立性、專業性、操守都很好。現在最重要的是最後那一哩路,也就是司法界不但要做起來很公正,看起來也要讓人民有公信力。剛才部長表示自己沒有意識形態,坦白說我們必須承認每個人都有意識形態,因為大家的出身背景不一樣,教育背景和價值觀也都不同,所以我也有我的意識形態。不過司法界同仁要要求自己把意識形態降到最低,特別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不能把個人的意識形態帶進去。秉叡學長是第29期的,我是第34期的,我們就是因為在那個圈子裡面有其他的想法,有所經歷後才會投身政治這個行業。 本席想呼應剛才吳委員秉叡的講法,個人也認為要廢除特偵組,因為這個機構基本的架構就是認為檢察官不夠力,所以要再設一個特別的組織來進行偵防。其實如果每位檢察官都能恪盡職守的話,我們幹嘛需要這個特別的機關?請問部長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委員說每個人都有他的意識形態,但是我要求檢察官進入案件的處理階段時,就絕對不能有意識形態。這一點我們非常堅持,但是…… 劉委員櫂豪:儘量降低啦,要說沒有很困難。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有這樣的要求啦!特偵組既然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上面,在未修改之前我們仍給予尊重。 劉委員櫂豪:以後吳委員提案時,希望你們能夠站在你們的角度給予支持。坦白說,本席很支持基層的檢察官,韓國的特偵組是針對特殊案件或重大案件,由國會同意後才會成立,美國的特偵組在2000年之後就已解散,我們原本要學日本卻又學得不成功。我覺得與其設立一個權力這麼大的、難以控制的組織,不如回歸原本的制度面,讓每位檢察官能夠盡忠職守,發揮功能,所以將來我們會視狀況提出相關的修正。 另外,偵查不公開是一個老問題,剛才吳委員秉叡也要求法務部提供有關違背偵查不公開受到懲處或調查的資料。其實偵查不公開有其立法背景,因為每個人都非常重視名譽,一旦偵查公開,萬一到最後是不起訴或無罪,當事人的名譽已難以彌補。所以偵查不公開絕對不只是學術上或是我們內行人在說的,大家一定要有同理心,至於相關資料還請部裡提供。 曾部長勇夫:我非常堅持偵查不公開,…… 劉委員櫂豪:可是卻常常公開,每天報紙報導的都是公開的。例如Makiyo的案件,記者比我們還內行,每個細節都知道。如果沒有人告訴他,他怎麼會知道那麼多? 曾部長勇夫:委員是圈內人,有時外界所以知道一些資料,不是從…… 劉委員櫂豪:有很多管道,我知道啦!但是至少部長要有決心,要有嚇阻力,否則底下的人仍然照做。 曾部長勇夫:對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查明屬實,我們會加以懲處。 劉委員櫂豪:我們很高興部長有擔當,剛才你提到如果禽流感或是瘦肉精事件中,有人因為公務人員的關係而受害可以請求國賠,你願意盡力協助。請問你們有沒有具體方法可以告訴全國民眾,反正全國各地都有地檢署,看看要如何協助他們。 曾部長勇夫:我們不是透過檢察署,而是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因為成立國賠的要件很嚴謹,很多被害人不曉得要如何聲請。 劉委員櫂豪: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可以作適當的宣傳,提供法律諮詢。另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主管機關雖然是司法院,不過第四條規定各地地檢署有義務協助法律扶助業務的推行。所以各地檢署可以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作適當宣傳,告訴民眾如果因上述事件而有所損害,可以申請法律諮詢,甚至進行訴訟請求國賠。 曾部長勇夫:是,我們可以作一些宣導。 劉委員櫂豪: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外,你們還可以協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推動這些工作。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加強連繫。 劉委員櫂豪:雖然你們不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主管機關,但是法律明文規定你們有協助的義務,所以這部分要再麻煩部長。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和他們連繫。 劉委員櫂豪:剛才呂委員提到詐欺罪刑度是否應該提高的問題,台灣的詐欺無所不在,各行各業都有,政治界也很多,所以詐欺充斥我們的社會。例如本來說培林不會進口,現在卻馬上就要進口,這就是上行下效。至於詐欺罪刑度提高與否,我相信刑度提高是方法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方法,最重要的是地檢署要加速破案,才是打擊犯罪最有效的方法。 接下來本席請教幾個和地方密切相關的問題,剛才潘委員提到現在監獄人滿為患,即使是犯罪的人,我們也要照顧他們的人權。部長雖然表示要多蓋監獄,可是第一點是緩不濟急,第二點是監獄不論蓋在哪裡都不受歡迎。請問部長知道台東有幾所監獄嗎? 曾部長勇夫:我在台東地檢署服務的時候,原本要規劃監獄,可是地方人士馬上說台東又不是惡魔島,怎麼把監獄都丟在台東呢? 劉委員櫂豪:已成定局的部分,我沒有說要怎麼樣,因為還是有很多在地人就業。台東的監獄密度最高,原本還有一個看守所,現在已經撤掉了,另外還有台東、岩灣、東成、綠島、泰源、武陵等7所監獄,最不受歡迎的監獄都放在台東了。當然這有其歷史背景,而且在地人也在那裡就業,但是我請部長考慮一件事情,就是要適當回饋地方,像監所關於食物方面的採購,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應該要實行在地採購,如此才符合第一,節能減碳,第二,才能真正照顧在地產業,第三,採購法要求的是公平、公開,但並沒有要求政府機關一定要做全國統一性的採購,既然你們把最不受歡迎的機構都設在台東,你們就要有實質的回饋,就要照顧台東的在地產業,關於這部分,部長可否以書面答復? 曾部長勇夫:可以。 劉委員櫂豪:這是法律許可的,而且在於行政首長要不要做而已,採購最基本就是要考量到公平、公開,但也要衡量到在地的就業及產業,所以這部分請部長以書面答復。 曾部長勇夫:好的。我們會請矯正署整理出相關資料並予以書面答復。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蔡委員其昌、李委員昆澤、江委員啟臣、蔡委員煌瑯、黃委員偉哲、林委員佳龍皆不在場。 請孔委員文吉質詢。 孔委員文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的質詢主要是針對檢察官查賄一事來就教部長,在去年選舉的過程當中,好像山地原住民選舉出事情的比較多,不像區域的選舉,出事情的比較少,檢察官對於原住民選舉,是否有選擇性或是針對性的辦案?像我們自己都認為並沒有做什麼賄選的動作,可是報紙就是有登出檢察官在何處又查到了,是否因為區域的選舉績效,所以就專對原住民來辦案,有沒有這樣的情形發生呢?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答復。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絕對沒有,在選舉之前所舉辦的一些講習當中,我們一再要求檢察官查察賄選,一定要公正,不能有任何的偏差或是針對性。 孔委員文吉:我相信區域的都有遵守選罷法,可是這次選舉好像都是原住民出事,特別是山地原住民的部分,這些案子現在都還在偵查當中,雖然是偵查不公開,可是自選舉以來,我們有發現檢察官辦案時都有透露給媒體,若檢察官提出某人當選無效之訴,但後來法院做出無罪的認定,可是當事人早就因為有案而上報了,則我們可否因名譽受損而向檢察官要求賠償呢? 基本上,檢察官一定要公平,像取證的時候,就要遵守警政署發布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今天本席在此姑且不談我自己的個案,但類似這樣情況,假定將來我在法院證明我的清白,之後我當選是有效的,但是之前報紙的報導是說我當選無效,而這是高雄地檢署提出的,請問後來我可否向其要求賠償呢? 曾部長勇夫:委員要不要提出,我就不表示意見了,但我們對檢察官是一再的要求要慎重、再慎重。 孔委員文吉:特別是選舉這樣的事情,關於偵查的部分,依選罷法規定要在1個月之內提出,但有時很多證據都還沒有備齊、完全,就提出了當選無效之訴,後來證明我們是冤枉的、無辜的,是檢察官草率辦案,這時我們可否要求檢察官給予我們名譽上、精神上的賠償? 曾部長勇夫:我不方便表示意見,那是委員的權利。 孔委員文吉:檢察官辦案一定要公正,取證的程序要依照相關的規定來取證,而且偵查是不公開的,一個還在偵查的案件,竟然隨隨便便就透露給媒體,對我們的名譽可說是造成很大的損害。 曾部長勇夫:最近針對選舉查察一事,我們有開一個檢討會,中間會特別針對委員提到的這幾點來進行討論,做為將來不可再犯的過錯。 孔委員文吉:現在名譽已經損失很大了,當然在法院我會證明我的清白,請教部長,檢察官是否有所謂的起訴獎金? 曾部長勇夫:沒有,查察賄選並沒有起訴獎金,委員看的那個資料,可能是關於警察,而非檢察官。 孔委員文吉:有一份資料指出,法務部在93年6月23日修正發布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有提到指認犯罪嫌疑人方式的相同規定,為偵查中指認的準據,即這是有其程序的。 曾部長勇夫:民進黨執政時期的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那時的行政院長特別交辦說要給檢警調查賄獎金,所以只有那一屆有,後來就沒有了,當時檢察系統有表示不想拿這筆獎金,但是行政院最後還是核定予以發給,總之,只有那一次而已。 孔委員文吉:很多事情都不便在這裡談,但本席覺得我非常的無辜,因為本席一身清白參選,這樣一弄名聲毀於一旦,弄得現在我在立法院好像是當選無效,但我一定會在法院證明我的清白,總之,該如何改善這部分,讓檢察官不要為了求績效而冤枉無辜、草率辦案或是濫行起訴。 曾部長勇夫:當然。 孔委員文吉:總之,不要冤枉無辜,其他的部分我就不在多談了。 曾部長勇夫:是的。 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許委員添財、盧委員秀燕、賴委員士葆、楊委員瓊瓔、黃委員昭順、薛委員凌、李委員桐豪、楊委員麗環、蔣委員乃辛、盧委員嘉辰、徐委員欣瑩、管委員碧玲、陳委員亭妃、林委員岱樺、吳委員育昇、徐委員耀昌、江委員惠貞、蘇委員清泉、黃委員文玲、簡委員東明、林委員滄敏、蔡委員正元、張委員慶忠及高委員金素梅等皆不在場。 所有登記質詢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 現有委員提案兩案: 一、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之定義及農委會於92年10月7日公布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檢驗方法」規定,只要「HA0切割位鹼性胺基酸」及「靜脈內接種致病性指數(IVPI)值」符合標準,就應認定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然主管單位卻擅改標準,增加死亡率標準認定,致使此波禽流感疫情隱匿未報,可能因病毒擴散,導致重大損害,恐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甚至政治責任。法務部檢調單位,應積極追查約談現任、卸任官員,追究相關責任。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吳宜臻  王惠美 二、近來政府隱匿禽流感疫情,馬英九總統要求農委會須針對延遲疫情通報,向國人道歉,同時懲處相關人員,足見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甚為明確。禽流感疫情造成國內禽產品中斷外銷3個月,1年約有6、7億元產值損失,若3個月後仍無法解禁,對國內產業衝擊更大。損害之發生與行政部門的故意過失因果關係甚明,爰要求法務部等應協助受害者申請國家賠償,俾減輕雞農及相關產業之損害。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尤美女  柯建銘  吳宜臻  王惠美 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江惠貞、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江委員惠貞書面質詢: 違反意願強制性交? 案由;從致使不能抗拒到意願違反,是法院判定是否合意性交的標準,從舊法的致使不能抗拒到新法的意願違反,判定標準從嚴到寬,已達加強保護被害人之目的。但在實務及學理上的意見仍有不一致的態度,在法條上仍有疑義。本席對此提出質詢,是否符合民意及實務上的運作。 質詢: 一、將舊法強制手段完全刪除的疑慮 新法將致使不能抗拒的強制手段刪除,改為意願違反即可成立,有學者認為只要是被害人主觀上的行為違反,即使不具有強制力,亦可成立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申言之,縱使行為人手段沒有任何的強制力,仍可該當本罪的構成要件,大大的提高了犯罪成立的機會。 學者有不同意見,單純違反被害人意願沒有達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本即設有乘機性交、利用權勢性交、詐術性交罪等規定。學者認為必須將其標準予以限縮,認為行為人之手段仍以必須屬具有強制力的手段,始可成立本罪,條文所明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列舉的手段,皆是屬強制方法,故足以壓抑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決為必要。 目前實務上的處理,刑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項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係因加害之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類似之關係,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進行性侵害,被害人雖同意該性行為,無非礙於某程度之服從關係而曲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故獨立列為另一性侵害犯罪類型。但如被害人係未滿十四歲之人時,即應依吸收關係,直接課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侵害罪責,不發生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之問題。縱因吸收關係,而得將利用權勢關係進行性侵害之情節,認定為犯罪事實之一部分,以顯示犯行之全貌與法益侵害之嚴重性,然仍應與違反意願之加重強制性交或加重強制猥褻之情形,作一區別,不容混淆。(99年台上字第436號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最高法院將「違反被害人意願」此概念解釋為並非「違反或不違反」的絕對零和的概念,而為「違反程度嚴重或輕微」的相對概念,以適用既存的侵害性自主法益犯罪規範體系。 說穿了,實務上的作法與88年修法前,以較嚴格的「致使不能抗拒」作為要件,以區別雖違法被害人意願、但較輕微的性犯罪類型,作法是完全一模一樣。立法明文已存在已久,88年至今也有實行不少的時間,但實務仍然換湯不換藥,並未對法律修正而有顯著的改變,這到底是立法的瑕疵導致實務上無法適用,或是實務上沒有嚴格執行呢? 二、白玫瑰運動後的影響 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 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甲與乙合意而為性交,甲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如甲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甲均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實務上以年齡上作為區分,七歲以下由於是否具有自由意志,難以證明,故引用民法的條文,認為在七歲以下皆無與他人性交的能力,擬制為無同意能力。 七歲以上十四歲以下若同意,以第227條第1項論處;不同意,則以第222條第1項第2款論處。 本席認為,刑庭決議的七歲標準,明文說是借用民法的概念,刑法是對人民的影響,較民法來說重大許多,應不允許增加刑法本身無明文的地方,對人民影響甚鉅。本席認為既然本法的修訂於實務上有舉證上的困難,窒礙難行,是否應請政府就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規定,做通盤的檢討,是否必須做出適度的修正?意願違反的概念是否有必要修正?實務上的舉證是否窒礙難行?如何避免再有不合理的判決產生? 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鑑於凌虐兒童及少年之行為,除傷害其身體與健康外,更嚴重影響其未來人格發展,兒童及少年是國家未來主人翁應該以更謹慎立法予以保護,但是,近來凌虐兒童事件頻傳,致使受害者身體傷殘,甚至死亡之情事發生,為有效遏阻虐兒事件發生,法務部應支持並配合儘速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 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未滿18歲之受虐兒童及少年於民國95年之統計為7,837人,99年達到1萬8,454人,五年期間,受虐人數成長一倍以上,又近來所發生之凌虐兒少案件,其手段之日益殘忍,已達泯滅人性之地步,其中並有致人於死之案件發生,顯示我國兒童及少年受虐情形相當嚴重。 二、查現行刑法規定並未針對虐兒訂有處罰規範,按現行規定多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或第278條重傷罪論處,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規定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惟傷害罪之構成,需對其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之實害結果發生,其刑度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其刑後,最高僅可處四年六月之有期徒刑,顯已不符社會期待。 三、凌虐之方式與種類多樣,包括可藉由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為之,如施予毆打、燒燙、推摔或綑綁等粗暴作為,或是不易造成明顯傷害結果的行為,例如持續長期的罰跪、命粗重工作、剝奪睡眠、言詞侮辱、鄙視等,亦可藉由施予壓力、刻意疏離、忽略照顧等不作為之折磨方式為之,均可構成凌虐,其所生之傷害不僅止於身體或健康之傷害,亦可產生精神或心理上之傷害,使兒童及少年產生偏差行為,影響其人格發展,故凌虐對兒童及少年除一般可見之身體實害,同時亦包括心理傷害;又如前所述,凌虐有可能長期發生但未造成實害,不構成傷害罪之犯罪結果,故凌虐與傷害行為之本質亦有不同。四、故針對虐兒之惡行應科予較重之刑責,本席已正式連署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286條,希望法務部應予重視並協助配合修法完成。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3時1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