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李委員鴻鈞","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2時28分","下午14時33分至15時46分","101年3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3時32分","101年3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7分至12時9分","下午14時31分至17時18分","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根德    羅淑蕾    李昆澤    劉櫂豪    蔡其昌    盧嘉辰    楊麗環    管碧玲    王進士    李鴻鈞    葉宜津    林明溱    魏明谷    陳雪生","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劉建國    林佳龍    張慶忠    江啟臣    黃偉哲    楊瓊瓔    黃昭順    孔文吉    潘維剛    廖正井    李桐豪    賴士葆    薛  凌    廖國棟    盧秀燕    吳育昇    林正二    蔣乃辛    徐耀昌    陳碧涵    鄭天財    江惠貞    呂學樟    紀國棟    徐欣瑩    許添財    陳明文    陳亭妃    高金素梅  潘孟安    吳育仁    林岱樺    羅明才    呂玉玲    鄭麗君    蕭美琴    邱文彥    馬文君    蘇清泉    謝國樑    林滄敏    顏清標    簡東明    陳淑慧    王惠美    蔡正元    詹凱臣    吳秉叡    林淑芬","      委員列席49人","主    席：葉召集委員宜津","專門委員：尹章中","主任秘書：郭子祥","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副研究員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郭惠津  薦任科員  江文雄","3月12日（星期一）","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振川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本次會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振川報告後，計有委員陳根德、羅淑蕾、李昆澤、劉櫂豪、楊麗環、盧嘉辰、管碧玲、王進士、李鴻鈞、葉宜津、林明溱、黃偉哲、蕭美琴、邱文彥、謝國樑、許添財、魏明谷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振川、工管處處長徐景文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另委員江惠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覆。"],["段落：臨時提案"],["一、針對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少不當採用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就勞務採購鼓勵最有利標決標，工程採購將宣導改良式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並加入評分機制，就上述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目標計畫，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具體書面計畫並每年須提出年度成效報告。"],["提案人：羅淑蕾　　陳根德　　李昆澤　　王進士　　葉宜津　　林明溱　　李鴻鈞"],["決議：照案通過。","二、公共工程委員會擬定「閒置設施轉型青年住宅或青年旅館示範推動計劃」預定要將舊台東稅捐處轉型為青年旅館，按照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評估會帶來的預期效益是每年增加7,500位觀光人次，帶動地方觀光發展，轉型後青年旅館營業收入將達到每年約500萬元左右。但是台東地區一般旅館家數已呈現供過於求的情形，平均住用率都在五成以下，將近一半的民間旅館房間都閒置的情況下，新增1間青年旅館，根本無法帶來7,500人次觀光人潮，這個規劃勢必造成與民爭利，衝擊地方觀光產業。爰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依據「公共設施閒置空間之活化及防範策略方案」所訂定的9個活化對策，以幫助台東地區觀光發展為主要規劃方向，重新檢討舊台東稅捐處的活化轉型方案。"],["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陳根德　　李昆澤　　王進士"],["決議：照案通過。","三、共同契約開標作業混亂，所有供貨條件完全原廠掌握，要求吃貨庫存排擠，違反公平交易比比皆是，造成各區經銷商有苦難言，近年大量公務部門所需的設備因統購關係，地方業者即使有機會參與比價也難與大廠抗衡，大廠以價格優勢獲選供應資格後，地方相關產業相繼凋零，地方相關產業凋零將造成後續特色發展失衡，為使地方業者有生存機會，建議相關公務部門採購相關設備時，應對廠商所提供的服務能量做出最佳評比，並要求台銀在審核全區供應商各地維護地點時，應加強審核，讓地方相關產業得以延續。"],["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葉宜津　　王進士　　林明溱"],["決議：照案通過。","四、公共建設應融入更多節能減碳的設計，氣候變遷對於全球所有國家皆造成威脅，尤其是對於發展中國家，同時發展中國家的災難支出成本中，將有75%是源自於氣候變遷的因素。要求公共工程在規劃、設計、建造、使用及維護等環節，都能將節能減碳的觀點納入考量，不僅可以符合節能科技發展的大趨勢，亦可以為長期的節能減碳目標提供明顯有效的幫助，以期引導民眾趨向更節能、環保、減碳的生活模式。"],["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葉宜津　　王進士　　林明溱　　李鴻鈞"],["決議：照案通過。","五、各機關採購合約應全面檢討，各機關長年以來，一本採購合約並未因為法令的修改或是環境的變遷，而修改合約內容，和廠商發生糾紛時就是丟給公共工程委員會善後，但最後都是廠商未詳閱合約內容被處罰，嚴重的甚至於被處以不良廠商1年不能承包公共工程，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協助各機關修正合約。"],["提案人：楊麗環　　盧嘉辰　　王進士　　葉宜津　　林明溱"],["決議：照案通過。","六、針對道路不平之現象已存在多年，最大原因來自於地面管線無統整規劃，造成管線施工一再破壞路面，使民眾用路安全問題嚴重，因此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就「共同管溝」進行規劃，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書面計劃，於今日起6個月內提交於交通委員會各委員審查。"],["提案人：羅淑蕾　　盧嘉辰　　葉宜津　　林明溱　　李鴻鈞　　管碧玲　　王進士","決議：將原提案末句「各委員審查」等文字刪除後，修正通過。","七、我國政府繼2009、2011年兩階段開放中國資金投資台灣公共建設以來，迄今實際投資項目及資金均掛零，政府卻仍急於2012年繼續第3階段開放；且本階段擬開放累計項目將超過公共建設項目比例達54%，不僅徹底改變管理中國資金投資台灣公共建設之管理機制（採負面表列），且諸多涉及市場壟斷特性、區域維生設施、國家安全、國人個資安全、文化教育等絕不宜由中資掌控之公共建設項目，將持續在毫無國會監督機制下黑箱進行，故有關開放中國資金投資公共建設類別、項目及相關條件之擬定，自本（第3）階段起應先送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施行。"],["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盧嘉辰","決議：將原提案「應先送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後始得施行」，修正為「應協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後通過。","八、為防止雨天車輛行經「人孔蓋」與「道路標線」打滑情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增訂或提高「施工綱要規範」中第02584章暨02898章有關「人孔蓋」與「道路標線」之抗滑係數標準，以維護行車安全。"],["提案人：盧嘉辰"],["連署人：陳根德　　李昆澤　　楊麗環　　葉宜津　　李鴻鈞　　劉櫂豪　　羅淑蕾　　王進士　　林明溱　　管碧玲　　紀國棟　　吳育昇　　邱文彥　　林佳龍"],["決議：照案通過。","3月14日（星期三）"],["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本院議事處98年3月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請審議「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3家98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二、本院議事處98年10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臺灣電信協會、臺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臺灣敦睦聯誼會等99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三、本院議事處99年11月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0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四、本院議事處100年10月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01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五、本院議事處99年10月1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台灣郵政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98年度決算書」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六、本院議事處100年6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暨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99年度決算書」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部部長毛治國就該部主管財團法人98-101年度預算案及98-99年度決算案提出說明，並備質詢。","（本次會議由交通部部長毛治國報告後，計有委員蔡其昌、李昆澤、劉櫂豪、楊麗環、羅淑蕾、管碧玲、盧嘉辰、林明溱、葉宜津、李鴻鈞、黃偉哲、許添財、林岱樺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毛治國、路政司司長陳彥伯、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李建榮、台灣電信協會董事長謝繼茂、台灣郵政協會代理董事長張臺生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葉宜津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潘維剛、魏明谷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98年度預算案。"],["一、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98年度預算案。","（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之98年度預算，業於第7屆第2會期審查完竣。）"],["審查結果：","(一)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營業收支部分：","1.營業總收入：14億8,511萬4,000元，照列。","2.營業總支出：15億7,961萬1,000元，照列。","3.本期短絀：9,449萬7,000元，照列。"],["(三)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四)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9,926萬1,000元，照列。","(五)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段落：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99年度預算書案。"],["二、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9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5億7,521萬9,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9,573萬9,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4億7,948萬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415萬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7,604萬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7,574萬8,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29萬2,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1億1,121萬8,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1億0,503萬1,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618萬7,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80萬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四)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13億719萬4,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4億769萬元，照列。","(3)稅前賸餘：8億9,950萬4,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2億3,555萬7,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2億2,753萬6,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802萬1,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80萬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15億5,251萬1,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16億4,927萬2,000元，照列。","(3)本期短絀：9,676萬1,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9,888萬2,000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段落：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0年度預算書案。"],["三、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9,934萬1,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9,784萬9,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149萬2,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5萬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7,945萬5,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7,759萬6,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185萬9,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1億1,912萬6,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1億1,814萬7,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97萬9,000元，照列。","3.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30萬元，照列。","4.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四)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17億4,390萬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3億1,641萬5,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14億2,748萬5,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2億4,567萬2,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2億4,338萬8,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228萬4,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40萬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營業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營業收支部分：","(1)營業總收入：16億4,280萬1,000元，照列。","(2)營業總支出：16億1,864萬4,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2,415萬7,000元，照列。","3.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747萬8,000元，照列。","4.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營業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段落：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1年度預算書案。"],["四、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101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交通部主管"],["通過決議2項：","1.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其預算應送立法院審議者，其預算書表及科目用途等相關說明流於簡略，有者甚至於說明欄完全未加以說明者，不利立法院審議預算。交通部應該嚴格督促主管之各財團法人，須確實依據主計處訂頒之「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並詳列工作計畫或方針。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立法院96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將預算及決算書完整資料全部公布於網站上，以便民眾查閱。交通部並應於1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2.目前交通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其從業人員薪資標準不一，兼職費標準亦不一，交通部對於該等財團法人，應參照行政院所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辦理，並於1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委員。"],["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一)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1億0,798萬元，照列。"],["通過決議1項：","台灣郵政協會本（101）年度預算案編列租金收入9,369萬3,000元，占當年度業務收入1億0,798萬元之86.77%，顯示租金收入為該協會之主要業務收入來源。","截至100年12月底止，台灣郵政協會持有之土地面積計5萬4,279平方公尺、房屋面積計1萬2,188平方公尺，若按公告現值估計，是項房地價值則高達18億0,032萬5,000元。其中已出租之土地面積2萬7,605平方公尺，占所持有之土地面積僅50.86%；而已出租之房屋面積8,107平方公尺，則占所持有之房屋面積66.52%，營產管理績效顯然欠佳。","綜上，台灣郵政協會被占用及借用逾期之土地、宿舍清理績效欠佳，以及未及時利用或利用未符效益之土地、宿舍面積龐大，相關單位應督促檢討，積極清理收回並活化利用。該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麗環　　蔡其昌　　盧嘉辰　　羅淑蕾　　葉宜津","(2)業務總支出：1億0,631萬6,000元，照列。"],["通過決議1項：","台灣郵政協會之營運規模並不大，且業務單純，如101年度預算編列之業務收入為1億0,798萬元，其中例行性業務之租金收入高達9,369萬3,000元，占業務收入之84.27%；另目前現有員工人數僅3人，然董事會之董事及監察人之席次，不論是章程所訂席次或本（第4）屆實際席次均為20人（董事15人及監察人5人），似顯偏高。","綜上，該協會年營收額僅約1億元上下，員工人數甚少，惟其董監事之人數與規模，似屬相對偏高，該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麗環　　蔡其昌　　盧嘉辰　　羅淑蕾　　葉宜津","(3)稅前賸餘：166萬4,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0萬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6.通過決議2項：","(1)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其係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其主要宗旨係為增進郵政員工福利事項。惟郵政員工福利事項，應為中華郵政公司事務，非由屬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為之。郵政坐有龐大資產，其房地出租之租金標準偏低、被占用及借用逾期之土地、宿舍清理績效欠佳，導致實質屬於國家之資產無法妥善利用。因此郵政協會應於101年度內召開董事會，建議將其資產全數捐予交通部或中華郵政（股）公司後，並予解散。"],["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2)鑑於台灣郵政協會所管之土地、房屋遭無償借用、占用、閒置比例偏高，影響出租情形，爰要求交通部將台灣郵政協會之土地與房屋使用之相關規定，及各筆土地與房屋之詳細使用情形，於1週之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劉櫂豪","(二)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9,559萬6,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9,077萬7,000元，照列。"],["通過決議1項：","依台灣電信協會101年度預算案「資產負債預計表」，該協會辦理對外轉投資金額共為3億6,267萬1,000元。","台灣電信協會未依照預算法對於特種基金預算籌編規定及行政院所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之規定，於年度預算中編列投資電信事業之資金運用計畫並為相關效益說明，即於100年度7月間投資中華電信股票近3億元，預算籌編作業，顯欠覈實，主管機關交通部未確切督促審核所屬財團法人之預算籌編事項，亦有失當，要求補正並全面檢討改正，該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麗環　　劉櫂豪　　蔡其昌　　盧嘉辰　　羅淑蕾　　葉宜津　　李昆澤　　管碧玲","(3)稅前賸餘：481萬9,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6.通過決議6項：","(1)台灣電信協會101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9,559萬6,000元，包含利息收入232萬1,000元、租金收入7,577萬元及投資利益1,750萬5,000元，業務支出9,077萬7,000元，包含業務費用8,831萬9,000元及管理費用245萬8,000元，預計本期稅前賸餘481萬9,000元。","台灣電信協會之設立除辦理其相關房地產之管理運用外，允應兼具有推動及協助我國電信業發展之公益事務，始符其設立之宗旨。","因此，台灣電信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全屬該協會房地產管理事項，未見任何有關交通公益事務推動計畫事項，該協會允應確切依該財團法人設置之目的及功能性，據以規劃並協助交通公益事務之推動，要求應有效落實其公益財團法人之功能。"],["提案人：楊麗環　　蔡其昌　　盧嘉辰　　羅淑蕾　　葉宜津","(2)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其係繼承管理前台灣遞信協會及遞信職員共濟組合產業，以創辦或投資相關事業，協助電信業務發展及提升電信員工福利為宗旨。唯現今電信事業皆已開放民營，電信事業之發展亦隨著自由化腳步而蓬勃發展，電信員工福利亦屬各電信公司應為事項，台灣電信協會之功能業已功成身退。台灣電信協會之計畫或方針僅有產業管理運用計畫，與前成立宗旨完全無關。台灣電信協會坐擁龐大資產，但99年度決算數之業務支出甚較業務收入為多，顯現其連資產管理工作亦做不好，導致實質屬於國家之資產無法妥善利用。因此台灣電信協會應於101年度內召開董事會，建議將其資產全數捐予交通部後，並予解散。"],["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3)針對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轉投資事業中投資事業項目龐雜，包括國際電信開發（股）公司、中華電信（股）公司、矽統科技（股）公司、台灣農林（股）公司、台灣紙業（股）公司、台灣水泥（股）公司、榮電（股）公司、陽信商業銀行等項目，按其協會捐助章程第4條規定：「本會業務項目如下：一、本會房地產之取得及處分。二、本會房地產之使用借貸、租賃等管理事項。三、辦理電信相關事業之投資事項。四、推動國內外電信業者之交流與合作事項。五、協助發展與電信業務有關之事項。六、舉辦電信員工福利事項。七、其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業務事項。」顯然轉投資事業累積投資中有多數投資項目與台灣電信協會設立宗旨不符之投資事項，要求主管機關交通部應確切督促所屬財團法人積極處分與宗旨不符之相關事業項目。"],["提案人：盧嘉辰　　劉櫂豪　　李昆澤　　楊麗環　　羅淑蕾","(4)鑑於台灣電信協會歷年租金收入偏低，101年度租金尚未足夠繳納稅捐及保險費，爰要求交通部將台灣電信協會之土地與房屋使用之相關規定，及各筆土地與房屋之詳細使用情形，於1週之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5)台灣電信協會未依照預算法對於特種基金預算籌編規定及行政院所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之規定，於年度預算中編列投資電信事業之資金運用計畫並為相關效益說明，即於101年度7月間投資中華電信股票近3億元，預算籌編作業，顯欠覈實，主管機關交通部未確切督促審核所屬財團法人之預算籌編事項，亦有失當，請台灣電信協會提供投資中華電信相關投資效益說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葉宜津","(6)依行政院定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終點費支給規定」第1點第2項規定：「支給標準：1.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為：簡任月支最高新台幣3,000元、薦任月支最高新台幣2,500元、委任月支最高新台幣2,000元。軍人、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比照相當等級支給。2.各機關（構）學校支給兼職費標準在前目規定範圍內自行核定支給，超過標準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按台灣電信協會現行每月兼職酬勞支給標準董事長5,800元、組長4,300元、副組長3,600元及幹事2,800元，相較於上述規定來的高，因此交通部與該協會應檢討調降，並提出說明。"],["提案人：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三)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1億1,825萬9,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1億1,733萬元，照列。","(3)稅前賸餘：92萬9,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490萬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6.通過決議4項：","(1)由於我國網域名稱註冊審查制度，係採取「先申請、先註冊」原則，對於申請案件，僅就該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與已經註冊名稱是否重複予以審查，例如，倘若麥當勞公司未在我國申請台灣網域名稱註冊，則第三者即可以「麥當勞」之名稱在台灣申請網域名稱註冊，亦因前述網域名稱註冊審查制度，僅禁止註冊名稱重複，至申請註冊名稱之正當性部分則未列入審查條件，以致屢有註冊名稱爭議事件。","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統計，自97年至100年12月底止，經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執行之案件共計151件（165筆網域名稱），其中100年度20件（22筆網域名稱）經專家小組決定結果為14件移轉、2件駁回、1件取消、3件程序進行中。","因此，目前網域名稱註冊審查制度與爭議處理機制，均未著重事前防範或避免爭議，隨著企業對於公司識別、商標保障之意識與日俱增，要求應檢討現行審查機制，俾有效降低網域名稱爭議事件。"],["提案人：楊麗環　　蔡其昌　　盧嘉辰　　羅淑蕾　　葉宜津","(2)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為國內統籌網域名稱註冊及IP位址發放之非營利性組織，其主要業務收入來源係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及其他相關服務收入。","按預算法第94條規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綜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提供網域名稱註冊及IP位址發放等，就其性質應屬於預算法第94條所定之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要求相關收入應研議歸屬於國庫，始為適法。"],["提案人：楊麗環　　蔡其昌　　葉宜津　　盧嘉辰　　羅淑蕾","(3)依電信法第20條之1第8項規定，從事電信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應為非營利法人組織。但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現已不再直接受理新申請網域名稱服務，而均授權營利事業機構辦理，其業已違反法律規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應在不影響國際慣例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4)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其主要功能係統籌網域名稱註冊及IP位址發放。有關網域及IP位址，其屬預算法第94條之配額、頻率類之公共資源，而為國家所有。有關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之授與及准駁，以及對網域名稱使用或歸屬之後續處理程序等事項，亦均已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因此電信法第20之1第8項規定，非營利法人組織得從事電信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其性質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因此，其收入應歸國庫，其支出應由委託機關依委託契約支付，相關之登記、註冊、准駁標準、收費、爭議處理事項亦應由政府機關制定。而非將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視為無主物，而任由非營利法人組織自負盈虧、自訂遊戲規則。主管機關應於3年內本此原則及國際慣例制定相關規範。"],["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四)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16億8,870萬1,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原列3億1,873萬5,000元，減列「人事費」57萬8,000元、「利息費用」3,000萬元，共計減列3,057萬8,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8,815萬7,000元。"],["通過決議2項：","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1年度預算「利息費用」科目編列1億1,599萬2,000元，較上（100）年度自結決算數增加7,567萬2,000元。","「該利息費用係94年間質押華航股票向銀行借款45億元，購買台灣高鐵特別股股票，每年需支付銀行之利息費用，利率以2.57%估算。","查其98、99年度利息費用金額分別為7,260萬6,000元、3,346萬5,000元，換算年息分別約為1.61%及0.74%；另依100年度自結決算利息費用4,031萬9,000元，折算年息約0.89%，以上均顯示該基金以2.57%估列101年度借款利息偏高。","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近3年利息費用決算情形及目前我國中央銀行之利率政策，該會以年息2.57%估計101年度銀行借款利息費用，顯已偏高。該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麗環　　蔡其昌　　葉宜津　　盧嘉辰　　羅淑蕾","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於86年成立附屬作業組織，以利所購置模擬機及飛行訓練器之使用，並委請中華航空（股）公司專業模擬機維修人員維護管理，供空軍及各航空公司承租使用，以該租金收入，支付委託華航維護管理等相關費用支出。","惟該附屬作業組織近來虧損不斷（如附表），101年度預算所編虧損金額雖減少，但比較100年度預算數及決算數，100年度該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預算數為4,525萬8,000元，然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自結之100年度決算數，虧損卻高達6,973萬1,000元，差異超過50%；據此，101年度實際虧損數，實難樂觀；顯示該會除營運績效差外，亦未能確實掌握營運量及市場趨勢。","目前各航空公司多已自行備有相關訓練設施，該會未來設施設備租用情形，恐每況愈下。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雖非營利事業，仍應力求有盈無虧，以確保永續經營，爰針對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1年度「支出總額」3億1,873萬5,000元，凍結四分之一，俟交通部率同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就設施設備租用率之提升或其他因應對策，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註：1.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各年度預決算書摘錄。","2.99年度以前為決算數，100年度為自結決算數，101年度為預算案數。"],["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3)稅前賸餘：原列13億6,996萬6,000元，增列3,057萬8,000元，改列為14億0,054萬4,000元。"],["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無列數。","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6.通過決議6項：","(1)為期透過政府資訊之公開，便利人民共用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94年12月28日公布實施之政府資訊公開法，明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應適時並主動公開。","惟查截至101年3月2日止，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並未設置官方網站，故該基金會之年度預、決算書、業務計畫、經費收支及工作報告等相關書表，乃至其他相關財務或補助資訊，均應建立。","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應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立法院決議，儘速設置官方網站將預、決算書及補助等資訊完整公布之，俾供全民查閱及監督。"],["提案人：楊麗環　　蔡其昌　　盧嘉辰　　羅淑蕾　　葉宜津","(2)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成立乃歷史偶然因素，而以財團法人之形式成立，實質上其所擁有資產均為國家所有。但過去曾有董事串連修改捐助章程，意圖將公產轉為私產。鑑於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實質掌控中華航空（股）公司，但政府及國會對於中華航空（股）公司之監督卻因其最大股東係屬私法人性質之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而力有未逮，甚且經常性規避國會之監督。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除身為中華航空（股）公司最大股東外，其餘功能均無關緊要，甚且與民用航空局之職責相疊。因此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業已完成其歷史任務，而得功成身退。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應於101年度內召開董事會，建請將其所屬資產均捐贈與交通部後，再予解散。"],["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3)針對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收入來源，係源自飛行訓練器及模擬機出租之租金收入，惟99年度決算資料顯示，基金會於99年度間部分飛行訓練器因老舊而報廢，未填增新的飛行訓練器材設備，該組織可提供出租之飛行訓練器數量已較往年減少，應請該基金會提出合理書面說明。"],["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盧嘉辰　　蔡其昌","(4)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1年度預算書，除了「員工人數彙計表」以及「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收益」、「用人費用」做簡略說明外，其餘各張報表及科目之說明欄均空白，且未有相關補充說明等資訊，因此請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補充相關資訊及書面說明，以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盧嘉辰　　蔡其昌","(5)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於94年向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購買45億元之特別股，期間4年，業已於98年9月29日到期。惟對於台灣高鐵公司已到期特別股股本45億元及98年9月30日以後之利息，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均未支付，鑑於之前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未依特別股權益撥付利息，尚須提出訴訟，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方依判決撥付，因此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除繼續函催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儘速歸還外，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訴訟要求台灣高速鐵路（股）公司儘速歸還45億股本及98年9月30日以後之利息。"],["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6)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1年主要工作計畫為提升飛航安全、航空保安及民航服務水準，但是面對第一線地勤工作業者的勞動權益與勞資糾紛卻毫無作為，放任台灣航勤（股）公司勞資爭議不斷擴大，長此以往，恐危急國內飛安安全與航空服務水準，因此，交通部應依工會法第53條之基本精神妥善解決。"],["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蔡其昌　　李昆澤","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通過：","(1)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01年度預算，其中附屬作業組織收入，本年度編列1億1,250萬1,000元，較前年度決算數7,665千萬4,000元，大幅增加約1.47倍。同時其支出本年度僅編列1億4,872萬1,000元，較前年度決算數2億1,094萬7,000元，大幅減少至約七成。其收入大幅增加、支出大幅減少，堪稱開源節流之楷模。惟衡量其近年來預算執行情形，其近年決算數與預算數差異頗鉅，恐有虛列預算之虞，若其101年度此收支出決算數與預算數執行相差達10%以上，應強制更換其會計人員，並送交監察院調查是否有故意登載不實，虛列預算書表。"],["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1億8,675萬1,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1億8,419萬3,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255萬8,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1,012萬5,000元，照列。","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050萬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6.通過決議3項：","(1)按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公設財團法人置監察人1人至5人，任期為3年，期滿得連任。」由上可知，為落實公設財團法人應接受較高密度之監督，交通部所轄之公設財團法人應設置監察人，俾符法制。","綜上，近年來財團法人一再爆發弊端，迭遭外界批評並經審計部研提審核意見，究其原因除法人之核准設立寬鬆外，另監督功能不彰亦為重要原因；而中華顧問工程司目前僅以董事會為運作決策單位，缺乏監察人之相關監督機制，實有不當，要求應全面檢討。"],["提案人：楊麗環　　蔡其昌　　盧嘉辰　　羅淑蕾　　葉宜津","(2)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因「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制定，而於96年5月另行成立世曦公司，繼受中華顧問工程司原有之工程顧問業務及業績，其主要業務移除致無法達成捐助章程設立目的。且由其百分之百投資成立之世曦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依行政院73年5月2日台73經字第6807號函釋規定：「財團法人投資設立公司，與財團法人之本質、目的及功能均有未合，乃非法之所許。……財團法人投資設立公司，由財團法人之代表經營公司業務，所有盈虧歸屬於財團法人，實為由財團法人透過公司形式營利，……，且與法律所區分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之旨亦屬不合。」另世曦公司近年來承攬之國內重大工程，頻出問題狀況，政府及國會卻均無法直接監督，其透過財團法人形式規避政府及國會監督，亦有使國家資產遭受私人上下其手之虞。因此中華顧問工程司業已完成其階段性任務，其並無存在必要，爰要求其於101年度內召開董事會，建議將其所有資產捐贈予交通部後，並予解散。"],["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3)依財團法人101年度預算書總說明指出：「於96年5月1日之後，中華顧問工程司配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規定，轉投資成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然經查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設立世曦公司，不僅與財團法人應以公益之設立目的有悖，且該工程司自成立世曦公司後，近3年（99年~101年預算數餘絀均呈現虧損）致其營運不良或短絀情況發生，這根本是浪費納稅人的錢，造成資源浪費。爰此，交通部對世曦公司之隸屬關係提出專案報告，並提出具體的組織業務精簡計畫。"],["提案人：羅淑蕾　　王進士　　楊麗環"],["(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支、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16億9,974萬4,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16億6,882萬8,000元，照列。"],["通過決議1項：","立法院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相關財團法人預算書案，通過決議：為避免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財產由「公共性」變為「私有性」，爰請各機關要求主管之各該財團法人，應修改章程，明訂董、監事必須半數以上人員由政府特定公務人員擔任之。惟查台灣敦睦聯誼會目前（第13屆）董事會結構，12名董監事中，僅5名為現職公務人員，未逾半數，顯有違立法院決議。","台灣敦睦聯誼會董事長係由主管機關交通部推薦，依公司法第369條之1、2規定，交通部對台灣敦睦聯誼會乃具實質控制權，理應將之納入公設財團法人管理，不應任由該會自行解釋其定位。爰針對台灣敦睦聯誼會101年度「營業費用」13億7,046萬5,000元（不含董、監事待遇、酬勞外之人事費用），凍結四分之一，俟該會依照立法院決議於101年5月底前修改章程，並確實由過半數現職公務人員出任董監事，且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3)稅前賸餘：3,091萬6,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917萬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6.通過決議1案：","(1)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其主要業務係經營台北圓山大飯店、台北圓山聯誼會及高雄圓山大飯店，其收入係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而來。然而，其並未依照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辦妥公司登記，領取觀光旅館業執照。其亦係假公益之名、行營利之實的財團法人。由於其成立財團法人有其歷史背景，但隨著時代民主化、相關法令法制化，其存在業已失其理由。尤其是其董事長職務及相關人事安排，均淪為酬庸性質，導致其競爭力不佳，若令其繼續存在，難保屬於國家資產又被私有化。基於上述理由，台灣敦睦聯誼會應於101年度內召開董事會，建議將其所有資產捐贈予交通部後，並予解散。"],["提案人：葉宜津　　劉櫂豪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段落：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98年度決算書案。"],["五、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98年度決算書案。"],["審查結果：照案通過。"],["段落：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99年度決算書案。"],["六、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中華顧問工程司暨台灣敦睦聯誼會等6家99年度決算書案。"],["審查結果：照案通過。"],["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審查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98-101年度預算案及98-99年度決算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進行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四、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3月15日（星期四）"],["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本院議事處98年10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99年度預算書」，經提本院第7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二、本院議事處99年11月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0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三、本院議事處100年10月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01年度預算書」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8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四、本院議事處99年10月1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98年度決算書」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五、本院議事處100年6月15日函，為請本會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99年度決算書（含勘誤表）」案，經提本院第7屆第7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六、本院議事處101年3月1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6人擬具「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蘇蘅就委員提案及該會主管財團法人99-101年度預算案及98-99年度決算案提出說明，並備質詢。（前揭各案合併詢答，分開處理）","（本次會議由委員葉宜津說明提案要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蘇蘅、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周舒雁報告後，計有委員劉櫂豪、楊麗環、李昆澤、管碧玲、蔡其昌、盧嘉辰、羅淑蕾、魏明谷、葉宜津、林淑芬、黃偉哲、許添財、簡東明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蘇蘅、電信技術中心董事長高凱聲、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董事長姜志俊、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周舒雁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委員葉宜津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潘維剛、李鴻鈞、王進士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段落：討論事項"],["壹、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6人擬具「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案。"],["審查結果："],["段落：修正通過之條文："],["一、修正通過之條文：","(一)第四條條文：第二項條文修正為「發信人與收信人於訂立商業電子郵件契約條款時，其契約條款內容應具體而顯著，並應於契約成立後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即時通知收信人，其有違反者，該契約條款不生效力。」；另第三項條文修正為「前項契約條款內容不得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其有違反者，無效。」。"],["(二)第七條條文：第三項條文中「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三)第九條條文：第四項條文修正為「財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授與其訴訟實施權者，為確認被告身分，得申請主管機關向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提供者、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廣告主或廣告代理人，調閱下列資料，被調閱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另第六項條文中首句「前項財團法人請求提供資料之方式」修正為「第四項調閱資料之方式」。","(四)第十七條條文：第一項第二款條文句末增訂「，且有造成網路服務障礙之虞。」；第二項條文修正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行為人限期停止或改善，屆期仍未停止或改善，得按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或改善為止：」；另第三項條文刪除「第一款」等文字。","(五)第十八條條文：第三項條文首句「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時，」修正為「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進行調查時，」。","(六)第二十條條文：第一項條文首句「財團法人」修正為「主管機關」；另同項條文中「廣告主或廣告代理人請求提供發信人資料，被請求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資料，」修正為「廣告主或廣告代理人調閱資料，被調閱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資料，」。"],["(七)第二十五條條文：「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為「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段落：條例名稱與其餘條文，均照委員葉宜津等26人提案條文通過。"],["二、條例名稱與其餘條文，均照委員葉宜津等26人提案條文通過。"],["貳、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案：","一、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等2家99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4億1,152萬7,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4億0,481萬2,000元，照列。","(3)稅前賸餘：671萬5,000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156萬1,000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673萬6,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633萬7,000元，照列。","(3)本期賸餘：39萬9,000元，照列。","3.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萬元，照列。","4.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等2家100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3億4,212萬8,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3億8,838萬8,000元，照列。","(3)稅前短絀：4,626萬元，照列。"],["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億1,175萬2,000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二)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635萬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611萬4,000元，照列。","(3)本期賸餘：23萬6,000元，照列。","3.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萬元，照列。","4.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段落：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等2家101年度預算書案。"],["三、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等2家101年度預算書案。"],["審查結果：","(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3億1,103萬2,000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原列3億2,743萬2,000元，減列「人事費」343萬2,000元、「國外旅費」254萬元，共減列597萬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2,146萬元。"],["通過決議2項：","電信技術中心101年度編列業務收入3億0,549萬4,000元，業務支出3億2,743萬2,000元，業務短絀2,193萬8,000元。","所辦資通訊與綠色通訊相關產品之檢測、驗證及基地台電磁波量測等服務乃該中心主要業務項目，然該項業務連年呈現入不敷出情形，將有礙永續發展，若無法說明該項業務有效之成本控管，建議凍結四分之一，經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麗環　　管碧玲　　葉宜津","電信技術中心101年度用人費用編列1億1,440萬9,000元，其中獎金部分除編列年終獎金1,049萬3,000元外，並未編列其他名目獎金預算。","綜上，電信技術中心近年來每年所發放之其他獎金數額高達百萬元以上，100年度起雖取消發放專案獎金，但專利及研究論文獎金制度仍續予維持，鑒於該中心過去曾有未編預算仍發放獎金之情事，101年度人事費僅編列年終獎金項目，並未編列專利及研究論文獎金預算，恐違預算法規定，有規避國會監督之嫌。建議凍結四分之一，經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麗環　　管碧玲　　葉宜津","本項有委員提案3案，不予通過：","電信技術中心101年度預算案共編列旅費1,163萬7,000元，鑒於該中心預算員額僅110人，旅費預算每月卻近百萬元，預算編列甚不合理。","茲就國內旅費及車資分析，該中心101年度編列655萬6,000元，若以預算員額110人計算，平均每位員工每月可報領之國內旅費及車資近5,000元；就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分析，101年度預算編列508萬1,000元，出國人次則為58人次，以預算員額110人計算，表示超逾半數之員工101年度將可因公出國。","鑒於101年度預算仍編列虧損，而目前網路、通訊科技發達，且出差次數過於頻繁亦可能影響業務推動，建請比照單位預算編製出國計畫旅費預算表，並具體說明歷年成效。若無法有效說明，建議凍結四分之一，經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麗環　　管碧玲　　葉宜津","電信技術中心人事費偏高，該中心101年度編列員工人數110人、用人費用1億1,440萬9,000元，反觀，100年度實際員額97人、用人費用9,745萬5,000元。","該中心100年度業務費收入為2億3,737萬4,000元，較93年度業務費收入1億8,649萬元成長27.28%，惟100年度之用人費用為9,745萬5,000元，較93年度之2,037萬2,000元成長378.38%。93年度至100年度用人費用占業務收入之比率分別為10.92%、31.64%、27.88%、42.61%、55.79%、54.32%、42.08%及41.06%。","近年來電信技術中心用人費用擴張速度遠高於業務擴展速度，且97年度、98年度及100年度均出現收支短絀現象，101年度預算員額及用人費用宜調整，建議凍結1,500萬元，經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提案人：楊麗環　　管碧玲　　葉宜津","電信技術中心101年度預算案共編列旅費1,163萬7,000元，惟其對於旅費之編列，僅於預算書支出明細表之說明欄籠統以「旅費：包括推動業務所需之國內外旅費等費用」，又該中心每年出國次數頻繁，預算書之編列卻過於簡略，因此，在該中心未提出具提出國計劃旅費預算表前，凍結該預算，待計畫提出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後，始得解凍其預算。"],["提案人：羅淑蕾　　管碧玲　　盧嘉辰　　葉宜津","(3)稅前短絀：原列1,640萬元，減列597萬2,000元，改列為1,042萬8,000元。"],["3.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3,076萬元，照列。","5.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6.通過決議2項：","(1)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1年度預算書總說明有關前（99）年度的成果概述，其中「檢測驗證服務」、「受委託辦理業務」從「衡量標準」、「目標值」以及「實際完成情形」等欄位比較，發現電信技術中心都已超值完成目標，但是99年度的預算執行率卻僅69.6%，顯然衡量指標的目標值與實際預算執行的落差太大。爰此，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應立即重新檢討業務計畫之「衡量指標」、「衡量標準」與「目標值」等，作為績效獎金核發參考依據，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劉櫂豪　　葉宜津　　蔡其昌　　李昆澤　　管碧玲","(2)電信技術中心其主要之業務係辦理資通訊與綠色通訊相關產品之檢測及基地台電磁波量測等服務，惟相關業務之收入僅有8,607萬元，所對應之服務支出卻高達1億1,985萬2,000元，每年呈現虧損之狀態，因此該中心應於決算書內說明成本控管情形，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羅淑蕾　　管碧玲　　盧嘉辰　　葉宜津","本項有委員提案1案，不予通過：","(1)電信技術中心101年度用人費用編列1億1,440萬9,000元，其中獎金部分除編列年終獎金外，並未編列其他名目獎金，惟該中心依其所定之「專利及研究論文獎勵要點」，每年多發百萬以上之專案獎金，雖100年度起不再發放專案獎金，但研究及論文之獎金制度尚未取消，亦未於101年度人事費用中編列，請該中心提出書面說明，並應將該項編列於預算中，提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提案人：羅淑蕾　　葉宜津　　管碧玲　　盧嘉辰","(二)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1.業務計畫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轉投資計畫、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2.業務收支部分：","(1)業務總收入：572萬元，照列。","(2)業務總支出：561萬1,000元，照列。","(3)本期賸餘：10萬9,000元，照列。","3.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2萬元，照列。","4.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業務總收入與總支出及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段落：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等2家98年度決算書案。"],["四、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等2家98年度決算書案。"],["審查結果：照案通過。"],["段落：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等2家99年度決算書案。"],["五、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等2家99年度決算書案。"],["審查結果：照案通過。"],["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6人擬具「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三、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99-101年度預算案及98-99年度決算案，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進行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葉召集委員宜津補充說明。","四、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覆。","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蘇蘅就「落實寬頻上網基本人權政策」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主席：今天的議程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蘇蘅就「落實寬頻上網基本人權政策」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現在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報告。","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落實寬頻上網基本人權政策」提出專案報告，通傳會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之精神，積極辦理通訊傳播相關監理業務，另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規定，有關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以下謹就所涉落實寬頻上網基本人權政策及相關業務推動事項提出報告，敬請　指教。","壹、寬頻上網的發展","(一)寬頻上網的定義：2001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曾為寬頻服務所下定義(註1)， 係指至少下載速率為256kbps(註2)上傳為64kbps，另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認為提供上傳及下載200kbps以上的數據服務即是寬頻(註3)，伴隨科技發展，各國均將提升寬頻速率視為重要政策。","(二)寬頻上網的科技：由傳統語音數據服務、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ADSL）技術、電力線網路（Power LineLan）、有線電視纜線上網（Cable Modem），逐漸提升為光纖到節點甚至到家戶（FTTx），還有利用無線電技術的衛星通信、低功率無線傳輸（Wi Fi）、第二代與第三代行動通信（2G、3G）、無線寬頻接取（WiMax）、第三.九代的（3.9G）LTE服務等，以及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於2012年1月18日公布LTE-Advanced及WirelessMAN-Advanced（WiMAX 2，IEEE 802.16m）兩項標準屬於第四代行動通信（4G）技術選項。","貳、寬頻上網作為基本權利","基於整體國家、經濟及社會之長遠發展角度而言，許多國家認為寬頻上網的發展，扮演著關鍵的驅動力："],["(一)寬頻發展的重要性：","1.經濟影響：依據國際電信聯合會（ITU）引用世界銀行2009年統計，寬頻普及率每增加10%時，有助於高國民所得國家整體經濟成長1.21%，中低國民所得國家經濟成長1.38%，相關創新應用也帶來新的就業機會。","2.社會影響：透過寬頻網路更有效率的連結消費者、商業服務和政府間的互動，進而加強政府服務、公共服務、經濟活動及健康照護服務。"],["(二)寬頻為基本權利的不同看法：","芬蘭是全世界第一個把寬頻權入法的國家，芬蘭和愛沙尼亞把網路近用權視為公民的權益，芬蘭並明定2010年7月1日起全國各地民眾都能以1Mbps寬頻上網，並宣示2015年提升至100Mbps(註4)。不過，多數歐盟國家雖未入法，英國和法國也不認為應入法，英國文化媒體體育部表示，如果把寬頻變成法定權利，將迫使政府採取強硬行動對付非法檔案分享，所以主要在以政策規劃承諾英國民眾可得的寬頻上網速率。例如2009年發布「數位英國報告」，提出2012年至少提供家戶2Mbps上網速率。","歐盟認為會員國應促成民眾使用網路的權益，在普及服務指令（Universal Service Directive）規範下，期各國在偏遠地區，得以公共預算或業者共同分攤方式，提供民眾可負擔的寬頻上網服務。","兩個多月前，有網際網路之父之稱的Mr. Vinton Cerf認為(註5)，雖然技術可以促成權利，惟其本身僅是一種工具，要定義成為人權需以高標準來審視，才能鑑別其真正的價值，似乎不應過度為單一技術賦予崇高的地位。國內亦有法律學者(註6)認為，應該把資訊傳播之近用為基本人權，而寬頻或行動上網，可能是實踐人民資訊近用權的手段之一，技術上尚有持續發展的空間。","(三)我國寬頻與人民權利","近期有業者提出無線上網環境是基本人權的倡議，實際上就是促成每個人都能以合理的價格，來使用寬頻服務；行政院陳院長也表示，政府將會努力達成「合理價格、足夠頻寬」的目標，而對照各國普及服務仍以基礎固網寬頻為主，通傳會將一直不斷要求業者改進通訊品質及速率，以提供更快更好的服務；也會持續推動普及服務工作，逐步提升至部落有寬頻。","參、世界主要國家的寬頻發展政策","各國均提出積極且具前瞻性的資通訊寬頻建設計畫，並納入電信、廣電及普及服務政策相輔相成，以達高速寬頻網路接取為目標，期能帶動新興應用服務的成長，提升整體國家競爭力。","美國提出「國家寬頻計畫」，宣示將於2015年提供九成家戶可負擔且實際下載至少50Mbps的寬頻服務。","英國提出「數位英國報告」，預計投入10億英鎊（約500億新臺幣），期能於2017年讓九成家戶使用下世代高速寬頻網路。","日本「光之道」的構想，以租稅優惠及融資鼓勵業者寬頻建設，期能於2015年提供家戶接取100Mbps以上超高速寬頻網路。","南韓也結合民間共同投資，建構超級寬頻匯流網（UBcN：Ultra Broadband convergence Network），期能於2013年提供85%家戶接取50Mbps至100Mbps寬頻網路。","肆、我國寬頻發展政策","隨著數位科技發展，目前計有固網寬頻(註7)、有線電視(註8)、第二代與第三代行動通信業者(註9)及行動寬頻接取（WiMAX）業者(註10)皆相繼推出寬頻上網服務。在數位匯流趨勢下，有線電視纜線也儼然成為第二條寬頻資訊公路。"],["(一)我國目前發展情形：","1.固網寬頻上網：我國固網寬頻上網服務仍以xDSL及光纖用戶迴路為主。民國100年12月整體寬頻上網用戶約為552萬戶，按內政部家戶統計（約805萬），固網寬頻普及率約達68%；其中有線電視（Cable Modem）約101萬戶，約達整體家戶之13%，光纖到戶約230萬戶，約達整體家戶之29%。經由業者持續推出升速降價措施，並提供上網速率由1Mbps至100Mbps不等可供選擇，我國已從K世代邁入M世代。近期有業者著手推出「超高速光纖寬頻1G試點計畫」，其試點地區為五直轄市及桃園地區，預估測試客戶數為1200戶，使我國固網寬頻更進一步朝向G世代前進。","2.行動寬頻上網：鑑於電波傳輸特性易隨地形地物影響，通傳會持續督促行動業者加強基地台建設，配合共站共構整合方式來增加基地台數目或頻道數目，以增加電波涵蓋效能。民國100年12月行動寬頻上網帳號數約達1,786萬戶(註11)。目前，行政院研考會（i-Taiwan）及部分地方政府(註12)，以及電信業者亦有以WiFi方式提供行動寬頻上網服務。","3.寬頻普及服務：通傳會自民國96年至民國101年執行普及服務政策以來，目前計716個偏遠村、里、鄰寬頻上網涵蓋率幾近達100%，民眾可申請至少2 Mbps之寬頻上網服務。","(二)我國寬頻政策目標","現階段重點在於強化網路、基地臺涵蓋率及其傳輸容量；另透過普及服務落實偏鄉之網路建設，整體政府寬頻政策目標說明如下：","1.我國自民國90年起即展開資通訊環境建設，從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方案（第1階段2002-2006，第2階段2007-2011）開始，至目前行政院於民國99年12月公布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擘劃六大發展主軸，其中「整備高速寬頻網路組」由交通部負責召集相關部會辦理，重點在於強化光纖基礎建設及提升無線寬頻之涵蓋率，期能於民國101年達成「偏遠地區無線寬頻3.6Mbps涵蓋率達80%，無線寬頻384kbps涵蓋率達95%」及民國104年達成「80%家戶可接取100Mbps有線寬頻網路」、「光纖用戶數達600萬戶」、「無線寬頻用戶數達200萬戶」進而與先進國家並駕齊驅。","2.通傳會也負責「加速電視數位化進程組」、「調和匯流法規環境組」等相關工作，主要目標係建構完善的匯流發展環境，並藉由合理管制鬆綁，以健全產業發展。","3.為落實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通傳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2條及電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5年12月起即將偏遠地區的數據接取服務納入普及服務範圍，並於民國96年起持續推動「村村有寬頻」、「部落鄰有寬頻」等政策，將寬頻網路基礎建設延伸至更偏遠的部落，帶來具體效益如下：","(1)建立數位基礎環境提升偏遠地區上網率，以縮減數位落差。","(2)培植在地弱勢、原住民族群及偏遠地區居民數位能力養成。","(3)運用數位技術協助偏遠地區文化傳承與永續發展。","(4)協助偏鄉民眾發展數位經濟，貼近當地文化或觀光發展，活絡當地經濟。","4.在軟體方面更需要持續結合各相關部會資源，從社區發展、服務學習、e化政府服務、文化與創意典藏等方向發展，致力縮減城鄉間之數位落差，創造數位機會，進而結合民間力量以使資訊流通普及，同時照顧弱勢民眾享有公平的資訊科技應用機會。","伍、未來寬頻建設之挑戰","因應科技發展的衝擊及外在環境變化的各種挑戰，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係如何透過適當的管制政策及資源的合理分配，引入市場經濟的效能，達成兼顧民眾權益及產業發展的提升，進而促進國家整體發展。綜觀各國寬頻匯流發展的軌跡(註13)，包含如下：","(一)保障消費者權益","(二)自由化競爭引入效率","(三)減少障礙營造公平環境","(四)調整規管機制促進多元創新","(五)提供誘因鼓勵產業投資","(六)提升寬頻服務品質","(七)頻譜使用效率最佳化","(八)保護本國文化和提升內容應用發展","(九)消弭數位落差提供公平的數位機會","因此，為促進數位匯流發展及寬頻普及，未來監理發展的重心在於善用政府角色隨時因應科技變化，來調和消費者權益及產業健全發展，這些都有賴政府決心、相關機關合作、產業配合及民間組織支持，以及傳播、電信系統與相關資源的良好整合。","陸、結語","在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之引導下，藉由加速我國光纖及無線寬頻網路佈建、推廣普及服務、頻譜資源有效利用、調和匯流法規環境等重點工作推動下，希望能為我國資通訊產業升級奠定基礎，讓寬頻上網為達成公民權益之工具，使國民享有更優質、更多元、更合理的價格，能夠隨時隨地的使用寬頻上網服務，也希望各位委員繼續支持通傳會的各項政策。","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報告，將在　大院的監督之下，虛心接受各位　委員的意見及批評指教。謝謝！"],["註1.：OECD（2001a）,\"The Development of BroadbandAccess in OECD countries \",DST/ICCP/TISP","註2.：kbps表示每秒傳送1024位元（bits），Mbps表示每秒傳送1024k=1024X1024位元，G表示每秒傳送1024M=1024X1024k=1024X1024X1024位元數","註3.：查美國FCC報告書，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706. ADVANCED TELECOMMUNICATIONS INCENTIVES（c）DEFINITIONS……","註4.：見Finland Government 2008;MTC 2009b，芬蘭第1階段將透過立法、發照、普及服務達成，第2階段將由政府提撥公共經費補貼。"],["註5.：該文章發表於紐約時報2012年1月5日。","註6.：政治大學法學院廖副教授元豪，天下雜誌491期"],["註7.：主要固網業者計有中華電信、台灣固網、亞太電信、新世紀資通。","註8.：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包含凱擘、中嘉、台固、台灣數位光訊、台灣寬頻等五大多系統經營者及各系統經營者，共計59家。"],["註9.：行動業者計有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威寶電信等。"],["註10.：行動寬頻接取（WiMAX）業者計有大同電信、遠傳電信、威邁思電信、全球一動、威達雲端及大眾電信等。"],["註11.：此係統計開通3G數據傳輸服務之用戶（約1773萬戶）及行動寬頻接取業務（WiMax）之用戶（約13萬戶）。","註12.：臺北市政府推動Taipei Free，新北市政府推出NewTaipei等。","註13.：參考ITU / UNESCO 2011年發布Broadband：APlatform for progress報告，Chap 7內容重點摘要。","主席：現在進行委員詢答，依慣例每位委員質詢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截止質詢登記。首先請羅委員淑蕾質詢。","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蘇主委有報告目前寬頻網路之未來發展等等，如果我們要邁向數位電視時代，目前中華電信有在推銷多媒體MOD服務，報紙也有報導說，只要中華電信的營業收入少5%就可以減少90%的民怨。事實上，中華電信為了推銷它的業務、推銷MOD，許多手法都很惡劣，甚至帶有欺騙以及去竊取個人的隱私。","本席在此要舉兩個例子，看看主委要如何處理。第一個例子是報紙報導的，有位洪姓婦人在家裡接到中華電信MOD的推銷員打電話來問她現在要不要裝MOD，並介紹說可以看林書豪的球賽，還可以看到很多節目，然後問她要不要裝？她說，我要跟我老公商量、討論後再決定，過了不久，她先生打電話問她說，你是不是要裝MOD？她說，你怎麼知道？她先生就說，剛才有MOD的推銷員打電話問我要不要裝MOD，我就說我要跟我太太商量，結果對方說，我剛剛已經問過你老婆了，你老婆說只要老公同意就好。關於這個例子，她家裡的電話是以她老公名義申請的，也就是說，推銷人員是從用戶資料裡面找到她先生的手機號碼，再打電話去推銷，業者可以直接用用戶的資料來打電話推銷嗎？這不是屬於個人隱私嗎？無論是手機號碼或是家裡室內電話等資料，都是在中華電信手邊，他們可以查到人家的資料，然後去推銷嗎？","至於第二個案例，有位婦人也是在家裡接到電話，推銷員跟她說，現在ADSL降價了，她說，我知道，對方說，可是現在ADSL搭配MOD有促銷方案，只要ADSL搭配MOD，你就可以免費，而那位婦人說，我不要，我們家已經有第四台了，對方則說，反正是免費的，你就裝吧！後來她說，好啦！實在禁不起人家一直說，反正是免費的，加減看、加減裝，後來對方又告訴她，我們為了內部記帳方便，要將所有費用拆成兩筆，一筆叫做MOD的錢，一筆叫做網路的錢，就是把你原來的ADSL、從你家裡網路的錢分成兩筆，但事實上，後來她接到帳單後卻不是那麼回事，她就打電話去跟他們的業務主管抗議，主管有調出這個電話錄音，調出電話錄音之後也發現這位消費者沒有亂講，確實是如此，後來那位主管跟她說，誰叫你沒有問清楚，你不要一直打電話來了，如果你再打電話來盧，那我就少收你一些錢好了，你不要再打電話來盧了，然後她就說，那我不要了、我要取消了，他說可以，但是你要繳800元的違約金。請問主委，對於這樣的推銷方式、這樣的方法，到底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罰他？還是就任由他這樣？因為財大氣粗，所以他就可以去欺負消費者？況且明明電話錄音都錄到是這樣的情形，類似這樣的行為，你們有沒有進行管理？你們如何保障民眾的權益？"],["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帳單的部分，我們有監理的權限，所以我先請營管處長來回答……","羅委員淑蕾：你先回答第一個問題，他怎麼可以竊取人家的資料？"],["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還要去查才能確定。"],["主席：請通傳會營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個資使用的部分，如果是中華電信本來就已經從消費者那邊得知的部分，而且是中華電信自己在使用的部分……","羅委員淑蕾：他可以用他的電話打電話給那位太太，那位太太說，我要跟我老公商量後再決定，結果他就馬上打電話給她老公的手機去問她老公是否要裝MOD，他說我要回去問老婆，結果推銷員就說，你老婆剛才說老公決定即可，他的手機和家裡的電話都是掌握在中華電信手中，中華電信可以利用這樣的手法來推銷嗎？好像都被控制在他手裡一樣！","蘇主任委員蘅：羅委員，我先講法律責任的部分，如果確定有這種情況，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有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資的利用，如果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外就要有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所以要先確定當事人有無書面同意，如果違反的話，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如果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導致當事人權益受到損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羅委員淑蕾：當初他當然沒有損害，只是不舒服啊！他感覺自己好像被監控了，因為婦人說我要跟我老公商量，馬上她老公的手機就接到中華電信的推銷電話了，他們家的電話是以她先生名義申請的，他們真的可以用這樣的手段嗎？而他的損傷就是感到不舒服，即精神損傷，感覺自己好像被監視一樣，他們就是利用這樣的手法、手段來推銷MOD。","蘇主任委員蘅：今天中華電信張曉東總經理也在場，請張總經理來回答好了。","主席：主委，現在羅委員是問你們要怎麼樣處理，就是針對法的行為，你現在是文不對題嘛！如果這個問題請中華電信來回答，當然會替自己辯護，站在NCC的立場，在這種狀況下，我們要如何來處理，看看罰責要怎麼罰、要怎麼管？","蘇主任委員蘅：報告主席和羅委員，關於這部分，實際執行面還是請營管處長來回答，剛才羅委員關心的就是精神上的問題……","羅委員淑蕾：不是精神上，我是說像這種情形，所有資訊都掌握在中華電信手中，他可以利用這種手段去推銷嗎？因為她家裡的室內電話是以她先生名義向中華電信申請的，於是他們就利用室內電話的資料去查到她先生的手機號碼，然後再打電話去推銷，對於這樣的行為，有無罰責或是你們要如何去管理？","蘇主任委員蘅：首先，我們要回去瞭解這個案子是否確實是涉及到中華電信有不當使用個資的問題；另外，如果有造成權益受損之損害賠償，就是依照方才所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來處理；如果是非財產上的損害，依照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相當的金額，所以這兩個部分在法律上都有給當事人相當的保護，當事人可以去向中華電信請求賠償。","羅委員淑蕾：我的意思是你要去約束中華電信，他不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就算他違反個資法，屆時是不是還要再請律師去提告？也就是說，民眾的資料掌握在中華電信這麼大的怪獸、財團手中，他就可以任意去運用嗎？他愛打給誰、要找誰都可以，尤其又只是一個推銷員，一個推銷人員就有辦法利用中華電信的資料來找到人家的手機、找到人家的電話號碼，用這樣的手段去推銷！","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回去就去查這個案子，如果違法我們就開罰，然後再跟委員報告，好不好？","羅委員淑蕾：好。方才你曾一再談及電腦網路寬頻的部分，根據你們的資料得知，其實目前大部分民眾是以2Mbps到10Mbps寬頻上網為主流，雖然我們的寬頻網路相當普及，但是一般民眾無法覺得他的上網速度好像很快，主要是因為2Mbps到10Mbps占76.9%，也就是說，超過500萬戶，用戶使用10Mbps寬頻上網，差不多只有0.2%而已，平均的速度大部分都是在5Mbps左右，受限於這樣寬頻的限制，所以對於音樂下載、網路電視、線上遊戲、視訊會議等等，民眾感覺根本是沒有的。方才你有提及行政院的數位匯流方案的指標，希望104年要提供80%家戶可以接取100Mbps的有線寬頻網路，可是根據這樣的資料來講，104年要達到簡直是空談，根本不可能嘛！你是否太樂觀？你們有無改善計畫？你們有何改善計畫可以讓民眾使用高速上網，落實寬頻上網的基本人權？大部分的人都是使用5Mbps左右，你們要如何達到100Mbps？"],["陳處長國龍：基本上這部分是需要時間的……","羅委員淑蕾：104年你們有辦法做到嗎？有時候政府不要說得那麼樂觀，你們每次都評估得很樂觀，結果你們都做不到，況且目前民眾使用5Mbps左右，那你們怎麼可能達得到？","陳處長國龍：關於這部分，就是在2014年80%的光纖涵蓋能夠得到100Mbps雙向接取的部分，我們是逐年要求中華電信依照它的實施計畫去完成，中華電信要花新台幣2,000億才能完成這部分，我想這部分滿需要時間的。","羅委員淑蕾：104年你們辦得到嗎？我當然知道這需要時間，你寧願告訴大家104年辦不到，一定要到105年。為什麼我要提出這部分？因為現實和你們的理想差距太大，政府不要給人家有個夢嘛！以前阿扁一天到晚都在說，有夢最美，希望相隨。到最後變成夢中遇到鬼，希望都破碎。也就是說，你們不要給民眾一個夢，最後民眾的夢都破碎了，這是很不好的。以現在的速度估算起來，104年根本辦不到，如果辦不到，我們就要勇於說我們辦不到，不能說到最後又讓大家失望，那不是很不好嗎？","蘇主任委員蘅：整備的部分主要是交通部在負責，交通部會督促中華電信去做。","羅委員淑蕾：可是你們還是要很誠實去建議，在會裡面先承諾說我們辦不到，我們不要欺騙人家。我常說，誠實面對是最好的決策，也是最好的政策。","蘇主任委員蘅：報告羅委員，這部分我跟毛部長討論過，毛部長甚至希望能夠提前。"],["羅委員淑蕾：你有沒有告訴毛部長說辦不到？"],["蘇主任委員蘅：我想毛部長答應的事情應該辦得到。"],["羅委員淑蕾：毛部長答應的？"],["蘇主任委員蘅：毛部長答應了。"],["羅委員淑蕾：那我們就看看104年有沒有辦法辦到。","蘇主任委員蘅：好，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請李委員昆澤質詢。","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網可說是現代人的基本人權，因為它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美國FCC的研究指出，它不只是生活的重要一環，它對經濟成長的幫助也很大，因為這樣一個寬頻環境有助於經濟成長，創造員工的創造力，對於他們的工作能力也提升非常多。世界銀行的研究也指出，寬頻的普及率如果能提升10%，GDP就可以成長1.2%，所以寬頻不只是對於生活，對於經濟的幫助與正面意義也非常大，而現代國家對於建立寬頻環境的努力，都是我們可以看到的。但是世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對全世界33個主要國家進行寬頻速度的研究，認為平均速度應該在37.5Mbps，我們臺灣大概只有13Mbps，也就是我們大概落後33個主要國家平均速度的3至5倍，這還沒有關係，我們的收費還比人家貴，這就是臺灣的寬頻環境，讓人民花大聯盟的門票錢，看小聯盟1A的比賽，臺灣人民對網路這種龜速環境非常無奈。","現在臺灣大概有74%的人要上網，也就是有1,695萬人有上網習慣，每天都上網2至3小時，但我們的速度比人家慢，收費比人家貴，主委對此有何想法？"],["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關於上網費率及速度的問題，從去年開始大家就非常關切，當然這需要一些時間，不過有些部分是現在要立刻去做的。","李委員昆澤：我們落後韓國這麼多，現在韓國跟瑞典都已經提出寬頻Gbps的服務，我們寬頻最快的只有50Mbps，落後韓國20倍，請問我們何時可以追上韓國？還是說在你任內不可能，在馬英九執政這四年也不可能？","蘇主任委員蘅：中華電信已經推出100Mbps上下速率的案子，而且馬上就要建立1Gbps的，這部分很快就可以跟國際……","李委員昆澤：你們說有這個速度，但人家測的結果就沒有，還要罰中華電信。"],["蘇主任委員蘅：這個部分需要做一些配套。","李委員昆澤：你們的測試計畫提出了嗎？張善政政務委員不是說要NCC提出費率的測速計畫，並於36個月內讓人民可以測試自己上網的速度有多快嗎？","蘇主任委員蘅：國際上對於測試速率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張善政政委所說的部分跟我們沒有關係，那是他跟TTC之間的事情，是消費者端的測速；本會因為是監理機關，我們比較側重的測量是我們可以監理得到，可以改善業者系統台的涵蓋率……","李委員昆澤：我的問題非常簡單，這也是社會大眾想要問的，我們落後韓國20倍，也落後世界33個主要國家的3至5倍，究竟何時可以追上？還是到我領老人年金時都追不上？","蘇主任委員蘅：我覺得這是政府決心的問題，今天中華民國政府要做一個有志氣的政府的話，就要把寬頻的目標拉到跟全世界第一高速頻寬的目標一樣。","李委員昆澤：這跟志氣無關，是生氣的問題，因為上網跟大家的生活息息相關，無論報稅、考試報名、戶政、找資料、做研究，都需要上網，大家平均每天上網2至3小時，所以這是基本人權，也是基本生活要求，也是對經濟成長很重要的一個基礎建設，我們臺灣就是落後這麼多。","蘇主任委員蘅：我承認我們落後，但是我覺得我們也真的要訂定一個目標，就是要追上韓國。","李委員昆澤：這很重要，問題是什麼時候？","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要好多面向一起配合，包括寬頻的建設、基地台的涵蓋率，現在我們最重要的目標是要加強寬頻的建設。","李委員昆澤：有線電視有一個有線電視發展基金，對於偏遠地區及收視不好的地區，有基金提供改善。臺灣現在有個問題，就是臺北的無線環境最好，然後是新竹及新北市，高雄則是比較落後。為何落後？因為愈往中南部，無線的普及率就愈低、速度就愈慢，本席建議我們也應該像有線電視發展基金一樣，成立一個發展基金，要求這些賺得飽飽的業者至少提供每年盈餘的1%來成立一個基金。我知道目前有一個普及委員會，也有一個虛擬基金，但那只是業者根據自己需求而做的工程改善，我們要對大眾，尤其是對中南部的普及加以推動，成立這樣一個基金來改善偏鄉與中南部的無線環境，這有沒有問題？你認不認同？","蘇主任委員蘅：我非常認同，坦白說，我覺得今天我們要以韓國為目標，政府也要投注相當資源在這一塊，而且要跟業者一起合作。","李委員昆澤：朝這樣的方向去推動，成立一個基金，來改善中南部弱勢者的寬頻上網環境。其次，我們對於偏鄉地區、對於弱勢者的上網，應該給與優惠或補助，因為臺北的上網速度較快，偏鄉及南部地區速度較慢，應該要有優惠，這也請主委好好研擬，看能否與業者及相關單位討論。現在又講到一個重點，業者訂定的費率收費標準是如何來的？","蘇主任委員蘅：這個部分我不清楚，請營管處處長說明好了。"],["主席：請通傳會營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業者針對收費部分都會按照成本……","李委員昆澤：簡單說，就是他們自己訂定的，他今天要收900多塊錢就收900多塊錢，雖然落後世界主要國家3至5倍，雖然落後韓國20倍，但他就是要收這麼貴，我們對他也無可奈何。","陳處長國龍：這個如果有異於平常的部分，我們……","李委員昆澤：我現在再講一個重點，有線電視的收費有一個費率審查委員會，中央透過找會計師、專家學者、消費者代表，共同研擬一個收費標準，中央訂定為600元，各縣市的收費都不能超過600元，所以他們有的收580元，有的收550元，但是有一個基準，由政府為消費者的權益把關，成立費率審查委員會，訂定收費審查機制。請問NCC有沒有這樣的guts，有沒有能力，也定一個收費標準？你們找業者、會計師、學者專家、消費者，訂定一個合理的收費標準，業者不可以收大聯盟的門票錢，讓我看小聯盟1A的比賽；不可以收這麼貴的錢，讓我們使用這麼慢的網路速度。這有沒有辦法？主委，這是重要政策耶！","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在有線電視部分確實是如此，有請財務專家評估；至於電信部分，我們朝這個方向去做。","李委員昆澤：要建立審查機制，訂定合理的費率。目前寬頻收費900多元，其實這種速度、服務、環境根本連500元都不值，現在大家的生活都不好過，收900元，大家不翻臉才怪。收費審查機制能不能訂定一個標準？透過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會計師訂定一個標準，就像有線電視收費的審查機制一樣，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積極改善無線寬頻環境，至少讓我們追上世界上33個主要國家的37.5Mbps，這樣就阿彌陀佛了。現在我們只有13Mbps，怎麼對社會交代？","蘇主任委員蘅：這個部分需要法律授權。由於電信的財務非常複雜，讓我們回去評估一下。"],["李委員昆澤：有線電視的收費也很複雜。"],["蘇主任委員蘅：有線電視沒有電信那麼複雜。"],["李委員昆澤：都很複雜。","蘇主任委員蘅：對，我們了解一下，再看能不能朝這個方向規劃。","李委員昆澤：主委，本席具體建議：一、成立基金來改善無線寬頻的環境。二、對於偏鄉、弱勢者使用網路應該給予優惠、補助。三、仿照有線電視收費標準的規範，積極保護消費者。這樣當NCC主委才有面子。現在交通部、交通傳播大樓蓋得很豪華，一邊是交通部，一邊掛著大大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招牌，硬體蓋得這麼好，希望主委重視本席的建議，因為這些問題都很重要。","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會朝委員講的方向努力，另外，透過市場競爭，讓價格合理，也是非常重要的機制，我們會一起來處理。","李委員昆澤：國家要訂定合理的收費標準，我也不是硬性規定只能收300元或500元，如果業者提供的速度、服務沒有900元的價值，國家規定不能超過700元，業者就不能再收900元。","蘇主任委員蘅：委員講到一個重點，目前國外也有必要時管制費率的措施，我們會朝委員講的方向做。","李委員昆澤：中華電信的收費要檢討一下，中華電信的前身是電信總局，電信總局是國家編列預算支應的，雖然現在已民營化，但還是利用人民的血汗錢留下來的，這個經費應該自行吸收，不要再轉嫁給消費者。"],["主席：請劉委員櫂豪質詢。","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這已是不爭的事實，也是公開的秘密，從各種數據、新聞可知，我國的上網品質遠遠落後於其他先進國家，目前是排在後段班，但收費卻排在前段班。誠如李委員所說，我們是買NBA的門票，去看高中的球賽，對廣大的消費者非常不公平，姑且不論其他國家，至少要儘快趕上鄰近的韓國。我同意主委的說法，要改善設施、品質，確實需要時間，不可能今天做明天就達到，不過現在國內上網的品質和收費不相當已是事實，在品質沒有改善之前，我們可否訂一個時間表，把收費降下來？我指的是寬頻。"],["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寬頻上網費率部分，我請營管處陳處長跟委員說明。"],["主席：請通傳會營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劉委員剛才所提的可能是2年前的資料，根據最新資料，2010年到2011年，我們在固網寬頻上網資費部分，排名第7，這個資料我可以提供給劉委員。"],["劉委員櫂豪：收費第7？"],["陳處長國龍：對。","劉委員櫂豪：還是很高啊！我指的是收費和品質不相當，你說我們是第7名，其實第7名也很高，你不能因為我們是第7名就感到很高興。","陳處長國龍：收費方面，我們的排名最低。","劉委員櫂豪：不只收費而已，要和同樣的品質相比。"],["陳處長國龍：我再提供書面給委員參考。"],["劉委員櫂豪：好。","蘇主任委員蘅：委員關心的是相對問題，也就是品質和收費的問題。","劉委員櫂豪：當然要相對，在品質還沒有達到標準之前，要訂定時間表，降低收費標準。如果業者提供的品質和收費相當，NCC早就名正言順地跳出來捍衛政府的政策了。","蘇主任委員蘅：劉委員關切的是消費者端，我現在簡單說明我們在消費者端所做的事情，為了解消費者支付的費用是否和業者提供的品質相當，去年我們已開始進行量測。"],["劉委員櫂豪：量測結果如何？","蘇主任委員蘅：在某些點抽樣量測後發現，上網速率確實遠不及業者對外宣稱的情形，我們已把這個資料送給業者，其實業者也了解。","劉委員櫂豪：NCC主管的業務包括寬頻、上網，現在大多數人都非常依賴這個技術，但是包括本席在內的許多人都無法深入了解，你們會於6月之後提出計畫，對不對？"],["蘇主任委員蘅：對。","劉委員櫂豪：這個計畫能否讓消費者透過自己家裡的電腦測試出實際上網速率，進而了解電信業者提供的品質是否符合廣告內容？","蘇主任委員蘅：6月所提的計畫，主要是針對他們的系統，因為那屬於我們監理的範圍。","劉委員櫂豪：消費者的認知很簡單，就是我能否利用家裡的電腦測試業者提供的品質是否符合我付的錢的品質，這樣才能真正解決民怨。包括本席在內，我們一直以為主委上個禮拜所提的計畫是方便到可以讓消費者在家裡的電腦測試出來，現在聽起來，顯然不是這個樣子。","蘇主任委員蘅：測量這些東西必須非常嚴謹，現在總共有三個部分，一個是TTC自己另外做的，這個部分和本會沒有關係，他們比較偏重消費者端的固網、行網；我們則負責系統部分，劉委員非常關心下載速度，下載速度和消費者有關係，我們會做這個部分。另外，我們會針對業者廣告宣稱的部分進行實測，廣告宣稱要給消費者多少，我們就真的去量廣告講的是不是對，如果不對，我們就會開罰，這兩個部分都是針對消費者。我們要督促業者改善，如果是因為基地台的涵蓋率不夠，我們會督促業者加強基地台的建設，把網固好，才能給消費者相當的速率，這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量測的範圍包括下載速率。至於要如何到消費者家安裝相關的設備方面，我們有規劃，但是不是有列在這邊，可能要請營管處處長說明。"],["劉委員櫂豪：消費者比較關心自家的使用狀況。","陳處長國龍：TTC規劃的部分包括自願的，本會則按照我們監理的職掌，對業者提報的語音計畫進行抽測，抽測範圍包括基地台的涵蓋、下載速率、整個網路的系統容量是不是按照它的建設計畫來進行，這部分我們會去抽測。"],["劉委員櫂豪：最近這一段時間有對中華電信開罰嗎？","陳處長國龍：最近抽測發現基地台的涵蓋量不夠，我們就請他們直接改善，消基會也跟我們反映，表示這部分改善以後，消費者的確覺得速率增加很多。","劉委員櫂豪：今天專案報告的主題是「落實寬頻上網基本人權政策」，主委在報告中提到，少數國家把寬頻上網視為法定基本人權，請問主委對此有何看法？","蘇主任委員蘅：委員問的這個問題非常好。芬蘭為什麼可以把這個列為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因為他們全國大概五百多萬人，只有四千戶沒有上網，所以他們跟電信業者講好，就把它入法了，其他國家並沒有這樣的條件。"],["劉委員櫂豪：請問主委是否贊成將寬頻上網列為基本人權？","蘇主任委員蘅：我想我們可以承諾，就是政府承諾怎麼規劃。我講英國的例子好了，英國就是認為這個東西不能入法，因為如果是基本權利的話，政府就必須做一些措施，讓濫用網路資源的人受到懲罰。所以如果要入法，確實必須考慮配套的問題，就是政府要不要以公權力介入那些現在濫用網路資源的違法行為。我想這件事情必須社會有共識。"],["劉委員櫂豪：NCC本身的看法為何？"],["蘇主任委員蘅：我覺得現階段做為政府政策的承諾是可以的。"],["劉委員櫂豪：做為政府政策的承諾？","蘇主任委員蘅：對，就像英國、法國等歐洲大多數國家一樣，連美國、韓國都沒有把它入法。也就是說，我們就是要比照世界主要國家的做法，把它列為政策目標和承諾，而且要達成。這大概是全世界共同的做法，芬蘭有芬蘭的條件，所以他們不一樣，而且芬蘭答應的是1Mbps，臺灣現在1Mbps已經沒有問題了。","劉委員櫂豪：為了提升寬頻發展政策，你在行動寬頻上網的部分提到會督促行動業者加強基地台的建設，請問針對基地台的建設，目前有沒有相關法律可以約束？"],["蘇主任委員蘅：有。"],["劉委員櫂豪：是建築法規嗎？","蘇主任委員蘅：不完全是，不過大概都包括在內。這點請陳處長來說明。","陳處長子聖：有關基地台的建設，為了避免消費者產生疑慮，我們有規定業者如何施工，……","劉委員櫂豪：我問的是目前有什麼樣的相關法律，而不是你們內部的命令。","陳處長子聖：有，我們都有內規可以管理。","劉委員櫂豪：內規是你們內部的規定，我說的是除了建築法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相關法律？","陳處長子聖：有，電信法第三十二條就對基地台的建置有所規定。","劉委員櫂豪：很多民眾還是對基地台的建置有疑慮，你們不能只規範電信業者，說這對人體無害，其實對基地台周邊民眾來講，他們還是有很大的疑慮。"],["陳處長子聖：我們有做電磁波量測。","劉委員櫂豪：身為主管機關，你們不能只督促業者加強建設，還要在相關法律當中對基地台的建設有所規範，特別是當它對周邊民眾生活產生影響的時候。"],["蘇主任委員蘅：這些都有。","劉委員櫂豪：電信業者加強建設的同時一定會有很多抗議、抗爭跑出來，本席就常常接到要求拆除基地台的服務案件，表示這種事情層出不窮。總之，在提高行動上網普及率的同時，為了加強建設，一定會有這些問題跑出來，所以NCC必須未雨綢繆，注意相關方面的約束、執行和宣導。","蘇主任委員蘅：有，我們全套都有。基地台建設完畢之後，我們一定會去量測和抽查，確保電磁波不能超過法定值，影響到民眾的生活。","劉委員櫂豪：對民眾而言，就算你們訂出一個數值，他們還是有疑慮，雖然那個數字是法律規定的，理論上沒有問題。"],["蘇主任委員蘅：好。"],["劉委員櫂豪：謝謝主委。"],["蘇主任委員蘅：謝謝委員。"],["主席：請管委員碧玲質詢。","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會期蘇主委最忙，交通委員會才剛剛開議兩個禮拜，你就來第三次了，是不是？"],["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是。","管委員碧玲：因為馬總統的選舉政見中提到要把網路資訊的使用當做基本人權，大家難免就會把這個問題掀開來。有關臺灣的寬頻網路服務，中華電信承載了很多民怨，其中速度慢以及比人家貴幾乎已經獲得全民共識，我覺得NCC對這件事的角色應該不是置身事外的評論家。","主委剛剛回答委員質詢時相當有決心，認為我們一定要趕上韓國，請問這只是政府決心的問題而已嗎？","蘇主任委員蘅：絕對不只，政府必須投入相當的資源。"],["管委員碧玲：NCC在這方面的角色是什麼呢？","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從95年成立以來就是一個監理機關，在整個建設上面事實上是政府其他部門跟我們一起合力的。"],["管委員碧玲：不要把自己弄得這麼消極被動嘛！","主委難道是在這裡信誓旦旦，然後再把責任推給交通部嗎？還是要推給誰？","蘇主任委員蘅：沒有。交通部是負責建設的部分，在分工上確實是這樣。","管委員碧玲：你是內閣的一份子！你不要把自己當做獨立機關，好像自外於行政院之外。你是內閣的一份子，行政一體喔！"],["蘇主任委員蘅：我瞭解。","管委員碧玲：你們負責監理，但事實上是準司法的行政機關，正因為你們有監理權，所以可以督促業者有所進展。針對自己的角色，你們應該積極起來吧！你承諾了什麼？你有什麼政策工具和手段可以去督促民間業者加強這方面的建置嗎？"],["蘇主任委員蘅：當然有。"],["管委員碧玲：你要拿出什麼政策工具？","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在政策工具方面，特別是寬頻的部分，一個是透過電信法加強對電信業者的……","管委員碧玲：你一談就談到電信法！請你具體一點，說明你要提出什麼樣的時間表、運用何種監理手段來督促業者，以加速度的方式來發展寬頻的基本建置。","蘇主任委員蘅：現在已經在加速寬頻建設，最重要的就是剛才講的基地台涵蓋率要更廣，然後促進他們使用新的科技，這部分我們要鬆綁。","管委員碧玲：本席之所以要問NCC的角色，是擔心你們承襲過去的習慣，不只在這部分消極，甚至還變成護航的機構。","針對寬頻上網上傳速度太慢的部分，NCC過去對外幾乎都是在替中華電信講話。你們說，國人使用習慣是下載的多、上傳的少；而且剛才誰還替中華電信講話，說如果要建置到寬頻入戶需要1,000億，所以需要時間。是2,000億還是1,000億？"],["蘇主任委員蘅：2,000億。"],["管委員碧玲：所以NCC的基本態度就是這樣。","剛剛主委信誓旦旦，然後把責任推給其他機關，難道你們還要繼續當護航機構嗎？其實我們是很不滿啦！","蘇主任委員蘅：我想管委員應該也滿清楚的，因為交通部是中華電信最大的股東，所以這部分是由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來做的。","管委員碧玲：所以主委是把責任推給交通部，然後對交通部督促中華電信來做的績效相當不滿嘍！我可以下這個結論嗎？"],["蘇主任委員蘅：我想交通部應該更積極地督促中華電信來做。","管委員碧玲：所以你的評價是交通部的績效不夠，對不對？"],["蘇主任委員蘅：應該要督促中華電信更積極地來做。","管委員碧玲：這是跨部會的問題，其實你可以在內閣裡面透過監理權來施壓。雖然交通部是中華電信最大的股東，應該自己讓中華電信去加強這方面的建設，可是他們也有身為股東的角色衝突，所以NCC的角色就更重要了。","主委，這個內閣至少應該承諾我們何時可以讓我們的寬頻變成真正的寬頻。寬頻對稱的問題至少應該趕快解決吧！你知不知道我們必須常常上網傳輸大量的影像資料？可是我們發現上傳和下載的速度落差非常大。","臺灣下載速度平均18.6 Mbps，雖然不高，但世界排名還可以排到第十三名，可是上傳速度只有0.4 Mbps，都排到第四十一名去了！這種寬頻不對稱的問題至少應該先解決吧！"],["主席：請通傳會營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管委員提到的兩個問題，首先，目前我們已經在做的是寬頻建設的部分，實際上中華電信每年的建設計畫我們都會要求其落實，也就是說……","管委員碧玲：沒有用啊！你們沒有用到你們的監理手段，你們的政策工具也沒有拿出來，所以每一年就是苦口婆心，然後就變成狗吠火車，所以何時完成建制呢？你們的時程為何？你們的寬頻對策今年要完成多少？"],["陳處長國龍：100Mbps、雙向的。"],["管委員碧玲：怎麼可能？今年會完成嗎？","陳處長國龍：不是，要提供某些地方可以做到上述的要求。","管委員碧玲：你知道現在還差多少？平均值是18.6Mbps、3.4Mbps，而你講的100Mbps、雙向的是試點，現在才在試點計畫階段。","陳處長國龍：試點是1,000Mbps，而100Mbps、雙向則是中華電信已經在跟我們溝通的一個方案。"],["管委員碧玲：100Mbps指的是平均100Mbps嗎？不可能吧！"],["陳處長國龍：這個部分還是按照一定的方式在做資訊的揭露。"],["管委員碧玲：100Mbps、雙向何時完成建制？需要多少錢？"],["陳處長國龍：費用部分我們正在跟中華電信協調。","管委員碧玲：第一，以台北市政府來說，他們已經很積極了，關於300億光纖到府的建制計畫，目前第一類電信業者有一個聯盟出現了，這個300億BOT的案子，他們都認為會有利基，因為行政手段出來以後，可以提供下水道覆蓋的功能給他們，可以提供很多的行政協調給他們，當政府願意積極去鼓勵業者完成光纖到府建制的時候，事實上政府是有政策工具的，你讓台北市政府走到這麼前面，而政府的NCC在這裡卻變成評論者，評論交通部的效率不彰，所以我才一直希望你們的政策工具趕快拿出來，因為這一定有利基，否則台北市政府不可能在沒有誘因的情況，把300億光纖到府的建制計畫拿出來做BOT，對不對？"],["蘇主任委員蘅：對。","管委員碧玲：光一個台北市投資300億都是划得來的，所以全國投資2,000億算什麼呢？所以NCC在這部分應該要改變過去長期消極、護航的角色吧？我聽得出來，你們今天是沒有護航的，同時也願意坦率的去評論，但也不應該只是變成一個隔岸觀火的評論角色，然後把責任全部只推給交通部。","蘇主任委員蘅：我們不會把責任推給交通部，這部分回去後我們會馬上跟毛部長討論，坦白說，毛部長和我對這樣的速度非常的不滿意。","管委員碧玲：所以我們的內閣就是無能，內閣只會在這裡對中華電信很不滿意，包括總統好像也不是很滿意，除此之外，也沒有辦法很快讓我們看到有一個好的效果，而且我們也聽不到具體的承諾說你們會在那一年目標可以達到，即在這裡也沒有辦法給我們一個願景，身為監理機關，你們認為合理上應該到那一年，我們寬頻對策的目標達到100Mbps、雙向？何時可以給我們一個交代？何時可以完成呢？","蘇主任委員蘅：一個是在中華電信這邊，因為他們的固網占了80%，所以他們要努力的將其建設完成，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另外一個就是我們希望能夠趕快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其數位化後有線電視會是另外一個重要的寬頻，所以這兩個寬頻應該早點完成，讓其彼此之間能夠有競爭，方才管委員所關心的速率提升……","管委員碧玲：因為光纖到府的普及率事實上是很低的，你們在這裡談100Mbps，本席認為是天方夜譚，因為普及率目前還不到27.9%，結果你們說要100Mbps、雙向，事實上可以享受100Mbps、雙向的普及率是很低的，總體來說寬頻到府的對策，一個全國性的寬頻對策，達到目前的18.6Mbps，至少還可以看，這部分你們應該很快能承諾一個時間表吧？","蘇主任委員蘅：寬頻對策本身建設的部分是一回事，另外一個重要部分就是民眾的需要、需求是什麼。","管委員碧玲：你們都認為民眾的需求只是下載，則為何這些進步的國家，其寬頻對策可以做得這麼好？"],["蘇主任委員蘅：這是在部分的地區。"],["管委員碧玲：是嗎？"],["蘇主任委員蘅：是。","管委員碧玲：本席常常要上傳一個東西就從晚上一直傳到第二天早上，而影像的傳輸上，常常一張照片就是10Mbps，所以你們不要一直停留在護航論述裡頭，護航論述就是大家的使用習慣還不到下載的需求。","蘇主任委員蘅：寬頻建設確實是需要馬上加強的，整個國際上在建設寬頻時，通常是從都會區開始、加強，畢竟這些區域的需求是很高的，所以我們接下來的規劃也是如此，然後在普及服務方面，我們現在要把2Mbps提升到12Mbps。","管委員碧玲：裡面有那種上傳和下載的比是十比一，這種相差到10倍之遠的產品竟然還在賣，所以主委認為寬頻對策沒有那麼重要？100Mbps、雙向的說實在的只有少數，一定要光纖到府才可以做到100Mbps、雙向，但目前的光纖到府的普及率才27%左右，所以今天找主委來報告，我們也還是得不到答案，然後就看你們把責任推給交通部。","蘇主任委員蘅：在建築法規修法的部分，我們已經要跟內政部協商了，因為光纖到府有些部分現在是卡在法律上。","管委員碧玲：台北市政府可以這麼積極，其實是給你們中央政府一個警訊，好不好？","蘇主任委員蘅：我們也有跟郝市長談過，他們現在也碰到同樣的問題了，也就是法規的問題","管委員碧玲：若是法規的問題，則那是可以解套的，而且人家至少知道他有政策工具可以做為誘因，當政府有政策工具可以做為誘因時、台北市政府可以那麼積極時，我們認為中央政府過度的消極，這個部分我希望NCC扮演的角色並不是置身事外的評論者，而是內閣該管業務中一個重要的監理機關，而且你們更是有政策手段，因為你們有執照、費率核准等權力、政策工具在手上，所以你們應該去配合交通部，看看如何讓交通部超脫所謂最大股東的角色衝突。","總之，希望你今天的決心不是一個置身事外的評論者，只是站在這裡大聲批評你的同僚，老實說，你今天講話滿大聲的，可是我聽起來你好像是個置身事外的評論者，希望NCC把自己的角色發展出來，也希望看到你們能夠有一點點行動，好不好？"],["蘇主任委員蘅：好。"],["主席：請陳委員根德質詢。","陳委員根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家電腦只有4Mbps而已，落差怎會這麼大？還有，上個禮拜5家電信業者去拜訪主委，我比較有興趣的是，大陸現在的電信設備比我們還要先進嗎？"],["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大陸的電信設備部分，他們裡面包括交換機、核心網路的系統，他們都能生產。所以，就這個部分，他們跟國際上的大廠……"],["陳委員根德：品質如何？","蘇主任委員蘅：我沒有辦法講品質如何，因為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陳委員根德：未來國防機密或是整個電信往來的資訊，會不會因為採用他們的系統而導致機密走私的問題？會不會有這個問題？像早期美國影印機影印資料就傳輸到他們國家的情報中心，我們的電信如何規避這些功能？不曉得主委對這一塊瞭解多少？你要審慎評估，不要到時又被民進黨抓住這個辮子來打馬。"],["蘇主任委員蘅：我請陳處長答復。"],["主席：請通傳會技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子聖：主席、各位委員。資安部分是由本會負責，我們會在業者建置網路的過程當中……","陳委員根德：因為我們的技術比人家落後嘛！講說要怎麼小心、謹慎，其實都是講假的，因為我們比人家落後、比人家不懂，技術比人家落後是事實嘛！你怎麼敢肯定說不會有這個問題？","陳處長子聖：所以，我們在網路上面要求業者配合。","陳委員根德：我只是要你重視這個問題。再請教主委，中華電信號稱50Mbps，結果都是騙人的，我剛才跟主委講，我們家只有4Mbps而已。主委剛才提到這是人民的一個基本人權，但我想這是自欺欺人，我在上個禮拜質詢交通部長時提到上網速度太慢，費用又偏高，部長說NCC是主管單位，要由NCC提出具體解決的辦法，這是交通部長在這裡答復時說的，可是主委也講會尊重交通部之類的話。我在此要慎重的提出警告，如果NCC和交通部一再互踢皮球，我不惜在委員會提出對中華電信董事長不信任案，或是對NCC主管機關提出不信任案，因為部長在這邊講的和你在這邊講的，我不曉得這到底是誰的責任。","蘇主任委員蘅：剛才我說中華電信的責任是指寬頻建設的那個部分，就是寬頻建設是中華電信跟交通部的責任，那是在行政院政策裡面的分工，我們是負責費率和速率的部分。","陳委員根德：好，我們現在就來談談費率的部分。去年中華電信營收2,175億，EPS六塊多，主委不要一再的講說交通部、國家是最大的股東，我跟你說明一下，中華電信只占了34%的股權，外資占的比例超過50%，所以並不是最大的股東。主委對中華電信內部的股東結構完全不瞭解，結果中華電信EPS賺了六塊多，請問中華電信和其他國際網路連結要不要付費？不要付費！結果中華電信跟所有國內電信業者的連結、IP的連結，還要跟所有其他電信業者收取費用，試問中華電信跟國際網際網路的連結不用支付任何的費用，那中華電信為什麼沒有比較便宜？它跟國際網路系統連結並不用支付任何的費用，結果國內的其他電信業者跟中華電信連結，這些民間業者要支付中華電信費用，這是不是等於霸占？中華電信公司化，我們政府給它特許，結果中華電信用霸占的方式來搜括人民的權利，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蘇主任委員蘅：在上一波電信自由化的時候，沒有把中華電信的事情好好做處理，我覺得那是當時留下的一件責任，所以，剛才委員講到……","陳委員根德：主委，歷任幾位NCC的主委裡面，最沒有跟民間業者掛鉤的應該是你，但是不代表你底下的人沒有跟其他業者掛鉤啦！我不是看不清楚，長時間幾任主委下來，我看得很清楚，剛才主委說這是過去遺留下來的爛攤子，雖然是爛攤子，但還是要去整頓啊！","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有幾個處理方式，現在大概都需要到電信法修法，幾個都是外界非常關心的部分。第一個就是管溝共用的部分，電信法裡面已經決定要宣布為瓶頸設施，要開放給大家使用，因為這個東西過去是國家的資源，所以這個部分……","陳委員根德：智慧城市、智慧台灣的M型台灣網路系統的建置是我們國家花錢，花幾百億耶！怎麼可以獨厚中華電信呢？而且主委要清楚的瞭解到一點，中華電信跟國際網路連結，這是公共財，在美國、歐洲，他們曉得電信業者跟政府連結都不用付費，為什麼在台灣要付費給中華電信？中華電信競爭的優勢在哪裡？而且一年的EPS六塊多，中華電信在101年的年度計畫，它的營收跟去年所編列的又差不多，開什麼玩笑？交通部只有34%的股權，無視於所有老百姓的權益！","本席一直強調，新的內閣跟民意落差越來越遠，完全沒有站在老百姓所想的權益作考量，或是為老百姓做一些事情，等於是搜括民脂民膏一樣，這實在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去年總營收達二千多億，所賺的扣除稅金之後，賺了EPS六塊多，開什麼玩笑？結果政府的股權都是外資！為什麼本席今天會對中華電信董事長、總經理提出不信任案？為什麼？因為這個跟圖利民間業者也有關係。那一天部長來這邊做業務報告，我說交通部的地下地雷，中華電信是排第一位，它是內部最爛的一個民營機構，站在人民的立場，官股也只不過是34%，外資超過50%，結果是我們國家的特許行業，給它這個公共財，讓它去搜括民脂民膏，開什麼玩笑！所以本席剛剛才提出，如果中華電信再不改善，都看不到成果，本席就要在交通委員會對董事長和總經理提出不信任案，本席要特別藉這個機會讓主委瞭解，龜速的上網速度，再加上全世界第二高的收費，這實在是令人看不下去了！關於這一點，本席要特別提出一個建議，就是NCC應該參考國際的環境和遊戲規則來提出建議和主張，NCC的主張到底是什麼？不要老是聽到交通部說要調價是要經過NCC……","蘇主任委員蘅：報告委員，我們對中華電信有相關的方案。"],["陳委員根德：什麼時候要提出來？"],["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在電信法裡面都可以呈現出來。","陳委員根德：可是本席現在看到的是兩邊互踢皮球，NCC把責任踢給交通部，交通部踢給……","蘇主任委員蘅：報告委員，在電信法裡面已經有一個條款，就是對中華電信在必要時做結構分離、功能分離，這是國際的趨勢。"],["陳委員根德：有沒有送立法院？","蘇主任委員蘅：還沒有，因為電信法現在還在修法中。"],["陳委員根德：那就送一份給本席參考。","蘇主任委員蘅：好，我們會後就將相關法案送給委員。"],["陳委員根德：那就拜託主委。","蘇主任委員蘅：但是這個部分還沒有在委員會審議通過，那只是一個草案。","陳委員根德：本席認為你跟其他主委不一樣，你比較有guts，而且比較沒有跟民間業者掛鉤，但是本席要清楚的提醒你，你非常的有能力和操守，準備要有一番作為，但是這並不代表你下面的人沒有掛鉤，所以本席要特別提醒主委這個問題。我們共同來努力，不要讓老百姓用品質最低、收費卻最不合理的網路系統，好不好？"],["蘇主任委員蘅：我相信我們底下的人都是很認真、負責、守法的公務員。","陳委員根德：本席希望是這樣，但是還是有一部分人是害群之馬，謝謝。"],["蘇主任委員蘅：謝謝。"],["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葉委員宜津質詢。","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們早上才將專案報告送過來，但是本席還是很認真的從頭看到尾，因為你上禮拜要來，這個禮拜又要來，本席知道你很辛苦，所以很認真的在看你們的報告。今天你們報告的主題是「落實寬頻上網的基本人權」，你認同寬頻人權嗎？"],["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報告裡面有指出，寬頻主要的目的就是讓每個民眾在資訊擷取的自由度增加。","葉委員宜津：請主委針對本席的問題回答，請問你認同寬頻人權嗎？","蘇主任委員蘅：我認同民眾自由擷取資訊的權利，這是基本的權利。","葉委員宜津：本席認真的看過這一本報告，本席認為這一本報告的內容並不是寬頻人權，頂多是寬頻普及，寬頻普及和寬頻人權其實還差了一大截，主委，寬頻普及服務和寬頻人權還差了一截，所以本席才問你是不是認同寬頻人權？","蘇主任委員蘅：我想這裡面包含兩個部分，一個就是資訊能夠快速的流通，價格合理；另外一個就是普及，普及服務事實上是重要的人權。","葉委員宜津：好，那本席問不出你肯定的答案，也聽不懂你答復的重點，所以本席再換個方式問，請問你知道寬頻人權是怎麼來的嗎？","蘇主任委員蘅：就是視為基本權利，如果是以芬蘭來講……"],["葉委員宜津：你知道寬頻人權在台灣是誰先提出來的嗎？"],["蘇主任委員蘅：我不知道。","葉委員宜津：主委，第一次在台灣出現寬頻人權是蔡英文在去年12月22日所提的政策白皮書，這是在台灣第一次聽到寬頻人權，你說有業者提出無線上網是環境基本人權的倡儀，所謂的業者就是王政堂先生，王先生參加了一個在台大醫院的國際會議廳所舉辦的座談會，那是一個科技業巡禮的座談會。本席今天是要討論一下什麼叫寬頻人權，它的價值在哪裡，這個政府讓我覺得是沒有什麼核心價值的，今天想到什麼就說什麼，天馬行空，像我們講寬頻人權，你說有業者提出來，所以我們就呼應了，陳院長在參加以後也呼應了寬頻人權，主委知道陳院長到最後是怎麼處理嗎？","蘇主任委員蘅：據我瞭解，他說要把相關的東西放到總統府人權公報的報告裡面，但是實際上是如何我不清楚。","葉委員宜津：你說對了，他說要交給人權委員會，這件事情就很好笑了！請問人權委員會在做什麼？它是在檢視、討論國內的法律有沒有違反國際的兩個人權公約，也就是說，它把寬頻人權定位為法制。這表示陳院長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寬頻人權。對不對？主委不覺得嗎？","蘇主任委員蘅：我想這裡面大家的看法真的滿不一樣，我的了解，大家對於所謂的寬頻是不是基本人權，就有很多不同的看法。","葉委員宜津：主委，如果你今天真的是有政策的，真的是把寬頻人權當作中華民國—臺灣最近最主要的一個政策，那麼你要去檢視的不是國際間的那兩個人權公約，而是所有與寬頻有關的臺灣的法律都應該好好去思考。這裡面牽涉範圍很廣，包括廣電三法、數位匯流的法規，智慧財產、營業秘密、個資等等，如果你今天真的把寬頻人權放在你的政策裡面，那麼你第一個要檢討的，大家的看法就很不一樣。例如廣電三法裡面的黨政軍比例，你們將修改為10%，只是為了讓業者不要受罰，我們並沒有看到國家真正的價值所在，你的思考定位完全不一樣。","蘇主任委員蘅：你的寬頻人權是1Mbps的接取，這部分臺灣已經做得到。我們常常以芬蘭為標竿……","葉委員宜津：我還沒有跟你講到那裡，你答的跟我問的完全不一樣。我剛剛提到的除了廣電三法，有些是與你們無關的，而是與內政部、經濟部，甚至財政部有關，統統要跨部會的來做處理。如果寬頻人權是你們的價值、政策，那麼你們就要先拿回去，重新審視你的廣電三法是不是以寬頻人權作為出發點。本席的意思是如此，你卻回答到芬蘭去了！主委覺得我說的有沒有道理，要不要重新檢視一下？這也是我要評估你們是不是真的把寬頻人權當作施政的政策。","蘇主任委員蘅：謝謝委員提醒。委員提到很重要的一點，即它的核心價值是什麼。其實很簡單，就是要讓我們的民眾能夠在資訊的接取……","葉委員宜津：主委，不是只有口號，我要你提出具體的行動……","蘇主任委員蘅：我不是講口號，那個東西是一個非常上位的概念。","葉委員宜津：我隨便一想，都可以想到個資法、智慧財產法、廣電三法、營業秘密法這麼多，你們都比我要專業，究竟有沒有誠意要拿回去重新檢視？"],["蘇主任委員蘅：了解。"],["葉委員宜津：你要不要回去檢視一下？","蘇主任委員蘅：我想相關的法令與寬頻有關的部分，我們會去看，那本來就應該要看的。","葉委員宜津：主委，我真的很遺憾，也再一次印證你們不過是在譁眾取寵，喊喊口號罷了！","蘇主任委員蘅：我剛剛說了，核心價值就是民眾自由接取，加上普及服務，這些我們都在做。","葉委員宜津：不用說了，今天排這個議程是多餘的，真的沒有什麼可以去具體施行，只是讓大家噴噴口水而已！","上個星期同樣對NCC，本席就秀過這張圖，我很遺憾在今天的答詢中，所有的人都對中華電信有很大的意見，我對中華電信也很有意見，但今天臺灣的通訊品質，問題不是只有中華電信，而是所有的電信業者。這是電信公會給的數據，中華電信是所有電信業者中最富有責任的、最有貢獻的、最有建設的、最起碼它還是很認真的在做，不像其他業者就是「惦惦」在等中華電信有了什麼建設之後，再來搭便車。在這樣的情況下，中華電信的董事長、總經理要被彈劾的話，我覺得主委應該要求所有的通信業者關門。當初這些通信業者向民間募集了多少錢，每一家都有七、八百億的資金，這七、八百億跑到哪裡去了？他們又做了什麼建設？他們對臺灣的電信及消費者有什麼貢獻？七、八百億落入他們的口袋之後，什麼基礎建設也沒做！現在最厲害的張善政政務委員還要求中華電信少賺5%至10%，就可以解決民怨90%，你贊成這樣的說法嗎？","蘇主任委員蘅：不贊成，我想不是那麼簡單的邏輯。","葉委員宜津：我也一樣希望中華電信可以降價5%至10%，不要10%，5%就可以了！本席舉雙手、雙腳贊成；但是我告訴你，如果中華電信降價5%，其他業者不用5%，就降3%好了，就不知道會倒掉幾家。主委不贊成，請問中華電信公司總經理贊成嗎？"],["主席：請中華電信公司張總經理答復。","張總經理曉東：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其實我們今年的財測EPS比去年已經降了11.5%。","葉委員宜津：我敢在這裡大聲的幫中華電信講話，是因為我跟中華電信之間沒有任何的瓜葛，我對它也非常有意見，但是中華電信如果賺10元，國庫至少還可以進帳3、4元，反觀民營業者做了什麼？主委，你告訴我民營業者做了什麼？今天這些表格是電信業者公會提出來的，百分之十幾是在唬弄消費者的，為什麼會龜速？因為沒有建設嘛！因為使用的人太多，賣的多，賺的多，賺了錢之後，又不拿出來建設，全都放入口袋中，當然會龜速！因為監理單位不夠努力！現在主委和那位政委都可以大聲講話，講什麼呢？只要大聲罵中華電信就可以解決民怨了！為什麼不罵民間業者？主委你們是監理單位，為什麼都不講話？","蘇主任委員蘅：我想那個是他個人意見。我剛剛也說了，這不是那麼簡單的邏輯，裡面牽涉到市場競爭的問題、費率結構的問題，所以要解決問題的話，要從配套措施來做起；但是消費者的問題最重要，得優先解決，我們有我們的配套。","葉委員宜津：好，如果你是監理單位，為什麼你對中華電信的廣告有意見，對其他民營業者就沒有意見？"],["蘇主任委員蘅：那是公平會在處理的。","葉委員宜津：你們是主管單位，為什麼不告訴公平會？","蘇主任委員蘅：對不起，那個真的是公平會在處理的，他們只是問我們，這個是不是違反我們專業的法規，我們提供相關的意見給他們……"],["葉委員宜津：你們有提供相關意見給他們嗎？"],["蘇主任委員蘅：有。"],["葉委員宜津：他們怎麼說呢？不管！我就是要修理中華電信？它就是過街老鼠！","蘇主任委員蘅：我們不了解公平會的決議，我們只是在做協力的部分，協助它提供意見，最後怎麼處理，公平會依照它們相關的法規來處理。","葉委員宜津：本席要再次提醒NCC，這是業者自己提供的，既然如此，你們就要一視同仁，如果你真的希望臺灣的電信業能夠踏實去經營，有一點點心想要做到寬頻人權的話，行政部門要拿出魄力來，要一視同仁，要要求，要真的去做，要審視一下自己現行的政策跟法律是不是有這樣子的一點心，不是只有口水。"],["蘇主任委員蘅：是。"],["主席：請楊委員麗環質詢。","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還是要肯定主席今天安排的，說真的，臺灣沒有理由將我們上網的事情再耽擱下來。我非常贊同未來我們的數位發展不是只有中華電信的問題，但如果沒有解開中華電信基礎建設的公平分享，我們的數位是沒有辦法往上升級的。我跟中華電信一向都友好的理由是，他們曾經階段性的為臺灣整個電信事業奠下好的基礎，但這是一個時間點，時代永遠都在往前推進，今天我們所有的數位匯流會退步到這種地步，我們不得不檢視過去的成就為何會變成今天的絆腳石。如果中華電信的基礎建設能夠要求其他業主來做，很多業者告訴我們說非常願意，他們也希望自己來做，但是所有的法規沒有一項是規定他們可以來做的，這就是剛剛我們講的，也是問題真正的癥結，這也是我上次問主委說，你願不願意擔任這樣一個領導的角色。如果不是，說實在話，所有能夠集資到近千億的業者，誰不想有主導的權力？我話講到這裏，否則，將會變成仇恨的對打，這沒有意義，國家是我們的，重點是怎麼樣把過去不適任、不適當的舊角色、舊法規解套，如果我們想要往前走，只有這樣的一條路，沒有別的，去怪誰都不對，但是今天綁腳的主角在哪裏？如果今天不重新檢視一次，就永遠沒有辦法真正達到這個目的。我很不希望你們是這樣：有一個政委跳出來講，你就跟他講「我不贊成。」你不贊成什麼？如果我們今天是為了要往前走的話，那你就講出你不贊成的是什麼，不要這樣子簡單的回答，然後變成完全的口水，最可怕的是在這裏。","其實，簡單講，不要騙人，我們的寬頻速度是全球倒數第四，排名第一的是瑞典，他們下載DVD畫質影片是1分鐘，我們要超過6分鐘，而我們要付的網路價格是全世界第二高的。如果你們給其他業者好處，當然也要交付他們責任，這是不變的原則。主委，請解釋什麼叫基本人權？"],["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就是做為一個人應該有的基本權利，像身體的保護、自由的權利，在憲法裏有……","楊委員麗環：寬頻上網是基本人權，你的解釋是什麼？","蘇主任委員蘅：我的解釋是，上網不是基本人權，因為網路是一個手段，用各種各樣的技術能夠幫助他……"],["楊委員麗環：你不是說落實寬頻上網是基本人權的政策嗎？","蘇主任委員蘅：不是，最重要的其實還是民眾可以自由地接近資訊，現在寬頻是最重要的一種工具，所以……","楊委員麗環：都可以，現在都可以自由啊。你應該很具體地講是怎麼樣。現在也可以啊，只是我們的速度之慢是全世界倒數第四名的，而費用卻是全世界第二名的高，請問你的基本人權的意思是怎麼樣？","蘇主任委員蘅：外界在這方面比較偏重的可能是評比，其實國際上對於所謂的基本人權的看法是……","楊委員麗環：你不用講那麼多，若有錢、要慢慢等的話，其實還有其他的方式，光纖是其中之一，我要講的是，你的的意思是，政府可以付費，民眾可以免費是嗎？基本人權就是說大家都可以有啊，是這個意思嗎？","蘇主任委員蘅：不是，合理的費用，然後……","楊委員麗環：合理的費用是怎麼樣？要像瑞典一樣，速度最快、最便宜，便宜到什麼叫做基本人權？","蘇主任委員蘅：其實外界誤會了，其實不是用比較的標準，是一個最低……","楊委員麗環：既然是基本人權，最少你們大概有個idea在裏面，如果要速度快、費用普遍化，要降低費用，應該由誰來買單？人民嗎？還是政府，或是誰？","蘇主任委員蘅：你剛剛提的是什麼？對不起，我剛剛沒有聽得很清楚，可不可以請楊委員再說一遍？","楊委員麗環：有關基本人權，說實在的，現在要上網蒐尋所有資訊其實都是OK的，問題在付費、時間長短，是不是這樣？"],["蘇主任委員蘅：對。","楊委員麗環：業者在那邊廣告吃到飽，結果雖然全部都吃到飽，但時間都拉很長，所以是餓到快暈倒後才讓人去吃到飽，是這樣嘛。我們現在要數位化，最主要是速度要快、費用要便宜，要普遍化、大眾化，而且不再有城鄉、年齡的差距，要達到這個目的，你們首先要面對的就是經費的問題。解開所有法規等我們可以立刻來做，但有關未來的整個發展，你給我回答，你們要訂定寬頻的目標，希望2015年涵蓋率能夠有80%，請問你們現在有什麼具體的計畫？你跟這些電信業者有沒有提什麼建設計畫？不能只有靠政府，必須讓所有業者一起來努力，不是嗎？"],["蘇主任委員蘅：是。當時提行政院的計畫是希望中華電信負責主要的角色。","楊委員麗環：從頭到尾都是中華電信在負責主要角色，但最後那一點如果不放的話還有什麼角色？業者就是來跟中華電信承租，中華電信訂多少錢給業者，業者再去賣給別人去訂各種優惠，然後他去賺他的錢，他愛怎麼賺是他家的事，從頭到尾就卡在這裏。我們不是要中華電信賠錢，中華電信要想辦法比其他的業者更強，對不對？中華電信也要跟他們搶商機，並不是解開後就死在那邊，就不能賺這5%、10%，怎麼不行呢？這個餅這麼大，怎麼會賺不到？以這麼龐大的人力跟物力，我們並不是要讓中華電信死掉，以讓其他的業者發展，不是，我們是希望解開以後，全臺灣的資訊業都往前發展，中華電信這麼龐大的人力、物力、財力，有什麼不行發展的？他應該可以搶得比別人更厲害的，為什麼一定要掰成別人開放他就死了？應該是開放了以後，所有的人都一起幫他賺錢，這才是我們要的中華電信，這才是我們要的國家。"],["蘇主任委員蘅：對。","楊委員麗環：若一個國家不堪一擊，一打開就死掉，這個國家就永遠將門關起來？這樣跟北韓有什麼差別呢？"],["蘇主任委員蘅：是。","楊委員麗環：我就不要再講這個了，為什麼我們的思維一定要是你死我活呢？為什麼大家就不能共榮、共存呢？","蘇主任委員蘅：是，沒有錯，我們也是這樣想的。","楊委員麗環：過去訂的那些規矩都是死的，我們現在為什麼不能讓它活過來呢？"],["蘇主任委員蘅：是。","楊委員麗環：其他業者也不是只有賺錢而已，他們也要對用戶負完全的責任。我們讓你們賺錢，那你們就要回饋我們，這就是政府唯一、最大的能量，不是嗎？"],["蘇主任委員蘅：是。","楊委員麗環：所以這個問題很簡單，就是將來是誰來買單，是政府或是電信業者還是CABLE業者？就這樣一個簡單的選擇題，主委的看法如何？","蘇主任委員蘅：我想這裡面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那就是政府應該要在這裡做好整合的角色，我非常認同委員的講法。","楊委員麗環：你不要因為今天有誰罵了誰，你就說對，我也是持反對意見的。","蘇主任委員蘅：不是，我剛才不是在講那個。","楊委員麗環：你的腦筋應該很清楚，你為什麼要把中華電信鬥到死呢？到底有沒有這回事？","蘇主任委員蘅：我沒有，我想是委員誤會了。"],["楊委員麗環：中華電信是最有可能、將來有可能會是同業中最強的。"],["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希望通訊產業全部都可以很強。","楊委員麗環：你為什麼要給他們都穿上小鞋子呢？你們應該給他們放大的鞋子，適合他們的，他們就會拿來穿。","蘇主任委員蘅：是，我們應該要全部都這樣。","楊委員麗環：我覺得沒有必要把他弄成你死我活的，對不對？"],["蘇主任委員蘅：是。","楊委員麗環：我認為有智慧的政府應該是在訂出一個方向之後，就像你們說的希望到2015年可以有80%的達成率，在目標方向都訂出來了，今天你們就應該要提出具體的計畫，否則今天講的都是白講了。","蘇主任委員蘅：對，沒有錯，我們會提出一個計畫來。","楊委員麗環：而且哪裡是要政府出錢？哪裡是要中華電信來做？都不是。其他電信業者如果想要來分享這個大餅，就必須提出一個更有效的方案。所謂你要賺我的錢，你當然就要回饋我，要幫我做建設，當時中華電信也是這樣。請問主委，政府現在擁有中華電信30%的股權，對不對？","蘇主任委員蘅：對，公股這部分。","楊委員麗環：我覺得中華電信沒有必要在每一次大家要求你們有所變動的時候，你們就在那邊死命掙扎、好像是人家要把你們宰掉一樣，哪裡是這樣啊！這是什麼時代了，資訊都已經這麼發達了，以中華電信的能力，不但可以賺5%、10%，甚至還可以賺到20%、30%，你們為什麼不往國外去發展？還有這麼多的市場可以去做，為什麼要只鎖定2,300萬人呢？難道大家要一起來把市場攪死掉嗎？沒有這個必要吧！對不對？對這部分你要儘快完成，請問主委，你會如期完成嗎？到2015年可以如期的完成80%嗎？"],["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會如期在2015年完成。"],["楊委員麗環：確定嗎？反正那個時候你也不一定是當家的。"],["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是希望可以更早。","楊委員麗環：請把具體的計畫給我們，不然，就不必再討論了。其實，這個議題早在上一屆任期內我就一講再講了，你在這個領域裡面應該很清楚，當初我們就希望這可以變成一個真正國家的政策，很可惜都已經4年了，到現在才開始真正關心數位化，讓上網變成是民眾基本的人權，不過，還算不錯！至少你們已經有個方向了。將來要業者若要買單時，你們會不會給予獎勵？我認為這應該有所獎勵，不能只拿棒子，蘿蔔也應該要丟出來，否則，沒有人願意花錢來做吃老本的事情，我覺得這是雙面的，中華電信也一樣可以來做。不是說今天有人要來檢討中華電信，中華電信就躺在那邊說：我死定了，然後還在地上打滾著說：我不要。他們怎麼會不要呢？以中華電信這麼強的力量，你是可以比別人賺更多的，好不好？"],["蘇主任委員蘅：好。","楊委員麗環：不要用一個消極的、負面的思維來看未來的發展，否則，我們這個小國永遠不會有發展的，謝謝。"],["蘇主任委員蘅：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質詢。","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簡單請教主委幾個問題，第一，請問是在5月、還是7月要全面的停止類比訊號，開始全面使用數位訊號？"],["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第一階段是要在5月7日關掉中部地區的類比訊號。"],["黃委員偉哲：然後呢？期程又是如何？","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是分成4個階段，5月會有兩波；6月也會有兩波，6月份之後，當然就全部停止類比訊號了。"],["黃委員偉哲：所以到7月就全部停止類比訊號了？","蘇主任委員蘅：對，6月30日就會全部關閉類比訊號。","黃委員偉哲：好。也許可以請你的同仁上網去看一看，到Google的網頁上打：數位電視「斷訊」，你就會發現有很多的抱怨，我們最新看到的筆數有58萬筆，大家抱怨已經抱翻天了。你說從5月7日開始到6月底，數位訊號就要全部建置完成，訊號將要全面放手，可是你們這個訊號的品質卻是這麼的糟糕，讓現在已經有在收看數位頻道的民眾是抱怨連連。如果今天我們是在車上，那訊號或許會因為車子正在移動、會因為地形而產生斷訊。但是今天我們是固定在室內，你們的訊號就如此的不穩。有的時候還會因為晴天或陰天，而讓訊號中中斷斷的，等到你們的訊號全面放送之後，就算只有在晴天、陰天才會有這樣的收訊落差，那都是不好的，都是會被民眾批評的。更何況你現在是在同一天、不同的時段，譬如說：5分鐘之前跟5分鐘之後，突然間訊號不是出現Lag、就是出現馬賽克、要不然就是整個畫面都亂掉了，這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所以，以技術面來說，我們數位電視的訊號系統已經準備好了嗎？真的可以如你所說，在6月30日就可以全面的來啟用數位訊號了嗎？其實，在第四波停止類比訊號時，就等於是開始全面的啟用數位訊號了。","蘇主任委員蘅：關於訊號的部分，稍後請同仁來說明。在這裡我要先跟黃委員報告，現在全世界已經有很多國家都已經全面關閉類比訊號了，日本是在去年關閉的。我們現在是以國際指標來做為我們努力的一個目標，我要向委員報告，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在關閉類比訊號時可以不會遭致民怨的，因為不可能做到100%。我們現在是以日本為目標，但是我相信未來我們會做的比他們更好。日本的人口是1億2,000萬人，他們在關閉類比訊號的時候，大概有18萬人、也就是有0.4%左右的人接收不到數位訊號。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關掉67萬了，但是我們的民怨只有35通的電話，所以，在比率上我們是萬分之六。","黃委員偉哲：你的民怨是35通的電話，但是我們網路上的民怨卻是58萬則的留言，差別很多。","蘇主任委員蘅：我想那個情況可能都不太一樣，我們真的有廣為宣導。","黃委員偉哲：我這麼說好了，民怨有很多種，譬如說：有的人是抱怨價格高，我說的是將來那些要自費購買裝置的人，他們可能會抱怨機上盒的價格太高、或是其他原因，但是收訊的品質絕對是最重要的。你剛才講要把日本當作目標，這個我們不反對，就算你要把歐美、世界其它的國家當作目標，我們也都OK，但是既然你的目標是這個樣子，那你就更應該要重視收訊品質這個問題，不應該為了開通而開通。"],["蘇主任委員蘅：我們不會這樣做的。","黃委員偉哲：你們應該要把東西都先準備好，等到訊號都穩定了，民眾也都覺得OK了，然後才來transform、轉換過去。要以變得更好為目標，而不是現在急就章地全部都改成數位訊號，然後常常出現收訊不好的這種情形。","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在訊號這方面已經準備好了，在此我要特別跟委員報告。"],["黃委員偉哲：你應該去看一看民眾的反應。","蘇主任委員蘅：好，我們會去看一下。","黃委員偉哲：第二個問題，如果將來要民眾自費購買數位機上盒，現在機上盒的價格大概是在2,000元左右，請問，機上盒的壽命有多長？"],["蘇主任委員蘅：對這部分我要請技管處長來做說明。"],["主席：請通傳會技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子聖：主席、各位委員。一般機上盒的壽命大概是3到5年左右，但是這個還要看當時的技術轉變，如果到時候有新的技術……"],["黃委員偉哲：但是有人說只有1到3年？","陳處長子聖：如果是一般的話，大概就是3年。","黃委員偉哲：那就以3年來說，2,000元就只能用3年？","陳處長子聖：但有時候會因為功能增加了，所以就必須更換機上盒。","黃委員偉哲：不是，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機上盒最多只能用3年，所以3年之後，就必須要再花一次2,000元去購買一個機上盒嗎？那這樣就很貴了。","陳處長子聖：以後機上盒會跟電視機整合在一起，即會內建在電視機裡面。","黃委員偉哲：如果將來是這樣，如果我們預計未來新的電視機的平均壽命都在3到5年，將來下一代的電視機內建機上盒是OK的。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如果我們現在新買的電視機沒有內建機上盒，那數位機上盒只用1到2年就壞掉了，就變成民眾要再額外花錢來更新機上盒了，如果是這樣的話，覺得就不是很好了。","另外一個問題，就算將來數位機上盒是內建在電視機裡面，而其成本若是外加的，如果將來不夠普遍、或其成本沒有大幅度降低，這個成本等於還是外加的。未來的電視機都是數位訊號的、沒有類比訊號的了，所以未來民眾在購買新型數位電視時，就會比購買傳統、類比訊號的電視還要貴，這對民眾來講，等於也是負擔增加了。","陳處長子聖：跟委員報告，第一點、其實，對機上盒這部分，我們都有認證的機制，所以，它應該有一定的品質。第二點、如果將來機上盒沒有內建在電視機裡面而是外接的，當機上盒壞掉時，應該是有保固的。","黃委員偉哲：我覺得這部分你們是不是應該要幫民眾來多多的把關，如果數位機上盒的品質良莠不齊，而且壽命又比較短，對民眾來講真的是額外又被剝了一層皮。"],["蘇主任委員蘅：我們目前都有認證的機制。","黃委員偉哲：OK。另外一個問題要請問主委，你記不記得在去年311日本發生強震之後，內政部江部長曾提過要請電信業者協助在第一時間以手機簡訊通知一些住在地震、海嘯警界區的民眾去避難，那時林簡正就說，這部分要克服一些細胞式廣播跟手機格式的問題，估計中華電信建置這套系統可能需要1年的時間。但是在311地震周年的現在，中華電信卻說今年來不及，要到明年5月，請問NCC監督的角度究竟何在？","蘇主任委員蘅：根據我的了解，中華電信的區域簡訊已經完成、也已經啟用了。"],["黃委員偉哲：現在已經啟用了嗎？","蘇主任委員蘅：對，區域簡訊這部分已經啟用了。","黃委員偉哲：不是，我講的是在緊急災難時，可以透過不同系統的手機、或是不同電信公司的系統來發送簡訊。簡訊的功能現在大家用的手機應該都有。我要問的是，在碰到緊急災難時，在第一時間內，中華電信就可以透過這套系統來向他們自己的用戶、以及其它電信業者的用戶發布緊急的避難消息。","蘇主任委員蘅：現在我們在建置的是包含中華電信在內的整個區域簡訊，因為我們曾經評估過、也在災防會報告過，由於我們臺灣的幅員比較小，所以，我們若要建立跟日本1號一樣的那個系統的話，實益其實是比較小的。所以我們要把區域簡訊的範圍擴大，然後再把速度加快，這樣對民眾反而會比較有時效。因為我們不像日本，幅員比較大，可以有及時避難的功能，但是還是要有通知、緊急告知的功能，這個是必須要有的，所以這個部分明年就會建置完成。","黃委員偉哲：怎麼會沒有實益？就以海嘯來說，你多爭取個5分鐘、10分鐘，民眾就可以跑到比較高的地方去避難，有幫助啊！","蘇主任委員蘅：有，那個部分有建置，明年5月應該全部都可以完成。"],["黃委員偉哲：明年5年？","蘇主任委員蘅：對，明年5月就可以全部完成，包括所有的建置在內。"],["黃委員偉哲：所以不是在今年3月？","蘇主任委員蘅：對，是在明年5月。","黃委員偉哲：那這個時程就是延後了。接下來，你們的兒少通訊傳播權益政策白皮書，推出的時程也是一再的往後延。"],["蘇主任委員蘅：我們的白皮書已經公布了。","黃委員偉哲：對，我知道，現在是已經公布了，但是原先你們應該是要在更早的時候就要公布的，這部分的程期，當初政府在做政治承諾也好、政策承諾也好，也是一再的改來改去、時程一再的延後。","蘇主任委員蘅：我們當時沒有特別的有一個期程，我們這個白皮書主要是要跟兒少福利法配合，要針對兒少安全的那一塊來做，這個部分我們其實在這個月就已經要開始來跟各界開會了，要先就優先權益的那部分來開會處理，兒少法是2月才通過的，我們這部分我們這個月就會開始了。","黃委員偉哲：你們當初的講法並不是說要配合兒少法的通過，你們才要來做這樣的白皮書。","蘇主任委員蘅：不是，我要跟委員報告，這裡面有好幾個部分，有一個部分是我們原本就要做的，就是廣播電視、特別是那個分級制度，委員應該記得，委員有質詢過這部分。"],["黃委員偉哲：你那個時候是承諾多久就會做了？"],["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我請傳播內容處何處長來說明。"],["主席：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答復。"],["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關心的是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黃委員偉哲：對，類似這樣。","何處長吉森：這部分我們已經在討論了，已經召開過3個學家專家的諮詢會了，我們預計5、6月的時候，草案應該就可以對外來諮詢了。","黃委員偉哲：這比你們原本表訂的時間還要再慢一點，是嗎？","何處長吉森：對，因為我們有蒐集很多意見。","黃委員偉哲：當然，有提出來總比一直沒提出來好，但我們還是希望你們對於政策、或是主委所承諾過的事情，都應儘量依照你們原先承諾的時間來完成，可不可以？","蘇主任委員蘅：好的，可以。"],["黃委員偉哲：謝謝主委的答復。"],["蘇主任委員蘅：謝謝。"],["主席：請盧委員嘉辰質詢。","盧委員嘉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好，我在這邊有幾點的建議，希望你在推動落實寬頻上網的基本人權時，要注意一些應該要極積的來辦理的一些政策。我在這邊要給你一些小小的建議，第一、要推動業者建立網路連線監測機制，以確保寬頻消費者的權益。第二、NCC應該要督促無線上網業者加強基礎建設。第三、要提高弱勢族群上網的機會，以及適應社會的能力，以上3點提供你做參考。","現在網路搜尋資訊就好像空氣、喝水一樣那樣的普遍，既然已經那樣的普遍了，那當然就要有變異性，而且要能夠很實際的，要到處都可以用得到的，我們行政院陳院長也表示，將要把寬頻上網訂為基本的人權，你認為呢？"],["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網路現在已經越來越深入民眾的生活，所以，要把網路的使用當成是民眾的一個基本的權利，我很認同，我們也應該要儘量的來提高網路的使用效率，滿足民眾用網路來獲取各種的資訊。現在網路已經不再只是一個娛樂的工具，它是生活上各種資訊之所在，所以我們通傳會這邊的政策跟努力也都會朝著這個方向去做，希望可以讓民眾更合理、快速、方便的來使用網路。我很認同剛才盧委員所提出的那3個方向，那也是現在我們正在做的。","盧委員嘉辰：那今後我們會盯著你們在這3個方向上的進度，如果你有進展的話，希望也可以讓我們知道一下。","蘇主任委員蘅：是，有的都已經在做了，像弱勢上網這一塊，我們是非常極積在做的，特別是在偏鄉的這部分。另外，剛才講到無線上網業者的建置、還有量測相關東西的這部分，我們也馬上就要推動了，其實我們已經在規劃了，去年也做過一些初步的量測，我們希望可以做的很嚴謹，希望將來公告出來讓大家參考的時候，可以讓大家知道這是相當有公信力的，我們現在已經朝著這個方向在做了。","盧委員嘉辰：有關監測機制這部分，我在這裡有一個問題要請教主委，前幾天公平會以中華電信廣告不實，裁罰500萬元，這就是因為中華電信對於所提的網路服務，並沒有辦法真正實行、實踐，所以才會被裁罰。不過，中華電信也還滿有良心的，有自動的來降價，這部分也受到了各方的肯定。我現在就不再跟你談這方面，但是既然中華電信身為資訊業者的龍頭都有辦法可以降價，那NCC有沒有努力的去要求其他的電信業者也要就中華電信降價的部分來進行降價？","蘇主任委員蘅：報告盧委員，其實，去年中華電信帶頭升速降價之後，就有帶動其他電信業者一整波的降價潮，所以，中華電信確實是有帶頭的作用。後來中華電信也呈報進來要調降批發價的費率，所以，後來相關的業者也陸續跟著降價了。就我看來，這部分在去年確實是做得相當極積，由產業龍頭來帶動降價，確實會造成市場新一波的競爭。如果盧委員希望知道更進一步的資訊，我們可以在會後提供給盧委員看一下。從去年到現在，其實上網費率的降價跟申訴，在整個市場上確實是起了蠻大的變化。"],["盧委員嘉辰：那還有沒有其它的業者是不動如山的？好像當作沒有這回事一樣。"],["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我要請營管處陳處長來作一說明。","盧委員嘉辰：好，請陳處長來說明一下，我知道你們是有降價的。"],["主席：請通傳會營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在中華電信降價之後，其它的業者馬上就跟進了。因為中華電信降價後，會使得消費者在市場上去選擇比較低的費率，其它的競爭業者為了保持競爭力，也都比照中華電信來做相同的處理。這個資料都是現成的，如果盧委員需要的話，我們會後可以提供給你。","盧委員嘉辰：OK，那就請你提供給我。"],["陳處長國龍：沒問題。","盧委員嘉辰：再請教蘇主委，NCC有沒有要求業者要建立網路的監測機制？","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已經有在做了，我們跟業者討論過這個問題，現在只要業者到消費者家裡、也就是申請者家裡裝機的時候，都要先測速，這部分我們已經做了。而且現在業者也要定期在他們的網站上面公告他們自行測試的報告，但是我們覺得還是需要有一個客觀第三者的測試報告，所以，我們在上個禮拜也提出來了，希望從今年下半年開始，我們就可以開始做一個正式的量測報告，而且希望可以在年底以前公布。","盧委員嘉辰：好的，這樣才能讓消費者知道，他們付了這麼多的錢，到底業者有沒有提供一個相對的品質服務。現在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所以，NCC有責任來監督這個機制的建立。","第二個問題，有關督促無線上網業者加強基礎建設的這部分，因為固網上網成長趨緩，行動上網的普及率則是隨著智慧型手機的風行，使用人口大幅度的升高，因此，推測將來行動上網有可能會取代固網上網，所以我要請教主委，截至民國100年為止，臺灣的固網上網以及無線上網的普及率大概是多少？","蘇主任委員蘅：對這部分，容我請營管處陳處長來說明。","陳處長國龍：報告盧委員，固網上網的普及率約占臺灣基本家戶數的76%左右；行動上網這部分，在我們今天的報告裡面已經有了。目前行動上網的數量，我們並沒有把它跟我們現有的行動使用數據做百分比的呈現。目前基礎建設建置的這部分，我們已經有要求各家業者要在2年內、提出這2年要增建的部分，其中有一家業者提出來將在一年內增建2,000部。所以說，按照目前這樣的規劃，在無線上網這部分，除了亞太電信的CDMA的系統是跟其它家的業者比較不一樣外，每一家業者幾乎都會突破1萬台。","盧委員嘉辰：我再請教一下，你所說的行動寬頻普及率跟臺灣網路資訊中心所說的無線上網利用的差別在哪裡？","陳處長國龍：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固網這部分，實際上這是跟使用的技術有關係，如果說要以3.5G的技術來取代固網，短期內應該是比較不容易看到的。因為現在固網的上網速度已經可以提高到50Mbps、100Mbps，但是現在3.5G的處理能量，平均、現有的、在都市比較容易看得到的，大概也只有3Mbps左右，這已經是在比較正常的情況下，如果想要把行動網路提高到10Mbps，短期內應該是很難看得到的。","盧委員嘉辰：因為大家很多時候都把矛頭指向固網的龍頭、中華電信，你們也算是憨厚，裁罰你們500萬元，你們也是繳了，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我現在要請教的是，NCC是不是也應該要督促那些一樣收取大筆現金的廣義無線上網業者，要求他們也要加強自身的基礎建設，以便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國家數位匯流的一個發展的方向。","陳處長國龍：對於行動上網這一塊有關廣告落實的這部分，我們已經將其放在履約保證的這一環，也就是說，在他的契約書裡面，他的廣告內容也會變成是他契約的一環，這樣才能避免行動上網廣告不實，我們會修改定型化契約的部分。","盧委員嘉辰：陳處長請回座。我要再請教蘇主委，有關於提高弱勢族群上網機會與數位的能力，中華電信在這部分有做了很多的努力，包括實現臺灣偏遠地區、部落都有寬頻；提供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各項的優惠等。請問主委，站在公平的角度上，NCC是否也應該要求其它的業者要比照辦理？你們有沒有要求其它的業者要比照辦理？","蘇主任委員蘅：有，我們每年都會找業者一起來談這一塊，然後也會要求業者要比照辦理，不過，目前當然是以中華電信投入最多，因為中華電信在偏鄉的建設上面，已經有一個全臺的服務網絡。我們也有請其他的業者要做，其他的業者也是有在做，但是相對來講，做的是比中華電信少。","盧委員嘉辰：但是你們在宣導這方面，好像還是有待加強。"],["蘇主任委員蘅：是。","盧委員嘉辰：你們雖然有提供這些福利，但是好像乏人問津，這樣根本沒有辦法分擔相對的社會責任？對這部分，NCC有沒有什麼樣的對策？","蘇主任委員蘅：現在有幾個部分我們是跟其他的部會一起協力來做的，在此我要特別說明的是，譬如我們有跟教育部一起做偏鄉的數位機會中心，跟原民會也是一樣，一起來做這一塊。現在在各個偏鄉學校，我們都有做光纖網路，這部分的成效，其實是非常好的。","盧委員嘉辰：既然有這個政策，就要落實推動，不然有這個政策、有這份心，但是弱勢團體卻都不知道，這份資源就等於是白白的被浪費掉了，我在這邊要特別做一個提醒。因為時間的關係，相關的資料請再補給我，謝謝。","蘇主任委員蘅：好，謝謝盧委員。","主席：報告本委員會，中午我們就不休息，繼續開會。","請張委員慶忠質詢。","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全國的人民幾乎都已經將有線電視當作是生活的一部分、以及獲取知識最重要、最大的來源。我要請問主委，現在國內總共有幾個收視區？有限電視這部分。"],["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按照之前的有線電視廣播法，現在還是51個區。","張委員慶忠：51個區？但那天我怎麼聽到是58個區，真的是51個區嗎？","蘇主任委員蘅：對，是51個區。"],["張委員慶忠：那我們現在有多少個頻道商？","蘇主任委員蘅：現在我們有268個頻道，至於頻道商有幾個，這個則要請營管處陳處長來說明，因為我並沒有特別的去計算過我們總共有幾個頻道商。","張委員慶忠：沒關係，那我們有多少個系統商？","蘇主任委員蘅：我記得是69個，因為這是營管處的權責範圍，所以，我請陳處長來答復。"],["主席：請通傳會營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請問張委員，你問的是五大MSO的部分？","張委員慶忠：不是，我們現在總共有51個收視區，請問處長，總共有幾個系統商？","陳處長國龍：原有61個系統商，後來去掉了2個，所以現在有58到59個系統商。"],["張委員慶忠：但是每一區不是至少要有2家以上的系統商嗎？有線電視法有特別規定不能壟斷。"],["陳處長國龍：有些地方只有一家的系統商。"],["張委員慶忠：為什麼會只有一家？"],["陳處長國龍：那是自然合併的結果。"],["張委員慶忠：自然合併？有線電視的系統商可以做合併的動作嗎？","蘇主任委員蘅：因為有線電視是一個自然壟斷的產業，這在全世界都是一樣的。"],["張委員慶忠：哦！不是。"],["蘇主任委員蘅：所以他們就慢慢的變成只有一家了。","張委員慶忠：但是我們的有線電視法有規定是不能壟斷的，是不是有這個規定？依法有沒有這個規定？","蘇主任委員蘅：有線電視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是以全臺灣來看，也就是系統商在全臺灣所占有的家數，不能超過1/3，那個法條主要是規範全國、整個市場的上限。","張委員慶忠：本席認為，系統商現在的收費是暴利，因為他們建設完了之後，就只要每個月都來收錢就可以了。我認為，無論是頻道或是系統都是政府、社會的公共財產，現在系統商收費太高，是不是應該要調降收視費？","蘇主任委員蘅：有線電視費率的調整是地方政府的權責，有幾家系統業者的收費地方政府沒有在審查，所以是由我們這邊在審。我們一直都希望他們可以趕快來數位化，如果他們在數位化上做的不夠、或是推動的不夠努力的話，我們就會調降他們的費率。至於張委員所關心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收費是不是有暴利的情形？根據我們的了解，他們現在的利潤是比較高，所以我們才會希望他們在合理的利潤之外，能把其它的利潤都轉到投資、或者是用來改善消費者的設備跟收視節目的品質上，我們很認同這一點，系統業者也應該要這麼做才對。","張委員慶忠：系統商的財務情況你們了不了解？很多的系統商都存有好幾億元、甚至是上十億元的資金，在此情況下，為什麼還要跟老百姓收取這麼高的收視費？","蘇主任委員蘅：我們都有敦促他們要降價，同時，我們也把費率審議的結果告訴地方政府。整體來講，今年有線電視的收費大部分都是維持、或者是調降的，今年全臺灣的有線電視費用整體大概調降了10到30元左右，所以應該是有調降的。","張委員慶忠：依照有線電視法，我們是禁止外商或是財團聯合壟斷，這部分已在法律上有很明確的規定，請問主委，你有沒有注意到法令上的這一點？","蘇主任委員蘅：有。有線電視廣播法裡面有規定外資持股比例的上限，就目前來講，只要外資要進來臺灣收購相關的股權時，就必須經過經濟部投審會的審議，所以，他們目前都有符合我們有線電視廣播法的規定。","張委員慶忠：現在我們根本就是把有線電視商業化了，讓外商、或是財團來壟斷，這對於我們國家的老百姓是非常不公平的。早期我在當學生的時候，我們國家自己製作的電視劇，品質都是非常好的，在全世界、東南亞都有播放，甚至在開放大陸市場之後，也全部都是在播放我們的電視劇。結果法令一再修改的結果，卻讓我們的優勢被港劇取代了，後來是被日劇取代，現在一打開電視，就統統變成是韓劇。主委，NCC是有線電視的主管機關，而你又貴為NCC的主委，你是不是應該要設法不要再讓我們的文創事業被侵蝕掉。當然，等一下主委你可能會回答說，這是新聞局的事，不是我們NCC的事，但是本席認為，這樣根本就是在推卸責任。因為你們NCC是可以要求業者的，你們可以要求系統商或是頻道商一定要自製電視節目。現在電視一打開來，全部播的都是韓劇，不然就是一再播放老舊的電影、或是call in的節目、或者是聊天的節目，一點都沒有在從事文創事業，請問主委，這部分你要如何加強改善？","蘇主任委員蘅：我們當然有責任，在我們的監理政策上，我們會有比較積極的作為。第一、我們在去年評鑑換照的時候，我們都有要求、特別是戲劇台，一定要降低外來劇的比例，提高本國劇的比例，我們也有給他們調整的時間；第二、在衛星廣播電視法裡面，我們有要求要提升本國節目的比例，因為一定要讓本國的節目可以有一個固定播出的比例跟平台，這樣才可以讓整個產業都起來，所以，我也很認同張委員在這部分的想法。我們也認為，其實我們臺灣電視劇的體質是很好的，所以我們應該要恢復它原有的活力，也要幫助它躍上國際的舞台，而不是只給國內觀眾看。我們也看到了收視率的統計結果，其實，本國觀眾就是喜歡看本國的節目、特別是本國的戲劇節目。","張委員慶忠：主委你講歸講，請問你沒有沒訂定一個標準、一個目標、一個時間呢？你要訂定目標、時間啊！換證時才要來要求，但是我們9年才換證一次，這9年的黃金寶貴時間都已經過了，你們應該要每一年、逐年的把目標、時間都訂出來。","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在換照的時候是有訂定目標，那個目標是每年訂定的，我們會根據那個目標去監理他們。我在這邊也希望大院能夠支持讓我們的衛廣法趕快通過，我們的衛廣法通過之後，我們就於法有據，因為現在的有限電視廣播法跟衛星電視廣播法，對於本國節目的比例都沒有任何的規定，只有在無線電視廣播法裡面有規定，但是現在大家大部分都是收看有限電視，所以如果有限電視廣播法跟衛星電視廣播法能夠通過的話，那我們就真正有了法律的受權可以來落實了。","張委員慶忠：本席剛才也有特別請教主委，有線電線廣播法裡面有規定要避免財團、外資的壟斷，但是我們有特別發覺到，在整個有線電視的市場裡，這些外資、財團不但是把它們當成暴利事業來經營，而且還吃相難看。本席就以財訊來舉例，上一期的財訊寫了斗大的字：各財團、外資爭搶購物台的地盤，財團、外資爭搶購物台的地盤，兩派人馬上演割喉戰，這幾股勢力正在進行一場購物台的爭奪戰，從商場一路打到NCC甚至於立法院，本席深感痛心。請問主委有沒有看到這些情形？","蘇主任委員蘅：有關購物台的部分，我們有一個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正在處理。","張委員慶忠：購物頻道是國家的資產，怎麼可以任由財團互相買賣？整個購物頻道一年有350億的商機，景氣好的時候更高達500億元，不能任由財團、外資在那邊廝殺，主委應該拿出魄力來。而且我發覺很奇怪，購物頻道都佔用47、48、49等黃金頻道，就是在50頻道左右的頻道，為什麼你們同意把最好的頻道讓給購物台？是不是在縱容這些財團、外資？","蘇主任委員蘅：委員提及的這個問題，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正在處理，現在最主要有兩大購物頻道在爭奪，其他購物頻道沒有完全捲入。","張委員慶忠：因為他們一轉手之間就是幾百億，現在國家財政這麼困難，他們的獲利是不是應該繳回？","蘇主任委員蘅：這些頻道都是他們自己的頻道，他們有經營權和代理權。","張委員慶忠：這些都是公共財產，怎麼可以任由他們買賣？政府財政困難，在政府核定頻道之前，購物台應向政府繳費。","蘇主任委員蘅：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正在處理，如果有結果出來，我們就向委員報告。"],["主席：請王委員進士質詢。","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大家都在討論臺灣寬頻下載速度是世界倒數第二，收費卻是已開發國家平均的兩倍，排名世界第二高。上周張善政政務委員也特別指出如果中華電信減少10%的獲利，就可以消除90%的民怨，請問主委看法如何？"],["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費率確實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不能用太簡單的邏輯來看待，如果能夠拔一毛以利天下，我們也願意做，事實上，其中牽涉到好幾個問題。","王委員進士：那你認為價格的問題，政府是否可以介入協處？","蘇主任委員蘅：價格的問題去年已經開始在做了，我想我們有介入的空間，因為費率……","王委員進士：中華電信先前也有降價的方案，但是和速度還是不成正比。","蘇主任委員蘅：我想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是我們的功能和任務，所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我們對於費率的調降有介入的空間，我們會這樣做，而且應該這樣做。","王委員進士：以目前世界網路發展的潮流來看，網路是一個國家發展的重要基礎，所以，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指出寬頻環境有助促進國內生產毛額的提升，增加就業機會和員工的創造力；根據世界銀行的研究，寬頻普及率每提高10%，GDP就可以增加1.21%，因此世界各國都在大力推廣網路環境。歐盟方面預計投資80億歐元，澳洲也預計投資7,000億台幣建置光纖到府，我想這都是世界的趨勢；我們臺灣也有數位匯流的基礎建設方案，希望在2015年提供80%家戶100Mbps的有線寬頻網路。請問主委，照目前的進度來看，有可能在2015年達到這個目標嗎？","蘇主任委員蘅：這個部分是中華電信的建設，我想他們可以達到。"],["王委員進士：平均每年要成長100%。","蘇主任委員蘅：對，據我們瞭解，他們預計投入2,000億，這部分我曾和交通部毛部長交換過意見，瞭解到他們會達成，而且由於臺灣寬頻的建設和鄰國相較確實落後，所以我們還希望能夠提早一、兩年達成。","王委員進士：也希望NCC多加督促。大家對於寬頻網路的問題都越來越重視，我在此提供三個建議，請NCC改善：一、寬頻上網環境攸關國家競爭力，建設網路資訊高速公路也是政府的責任，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臺灣民眾對於上網的品質有很高的需求，保護民眾上網的品質，應在法律方面加以修正，健全業者有效的競爭環境，這也是政府的責任。不知道主委有什麼看法？","蘇主任委員蘅：在整個行政院的計畫中，我們確實在負責整個環境的改變，現在也有人認為要有好的上網環境要有環境正義，在這部分，我們先前完成了廣電法的修正，現在推動的則是廣電三法的修正，接下去我們還要推動電信法修正。剛才王委員講的非常重要，我也很認同，就是除了這些重要法案之外，還有很多相關的配套的管理規則，我們現在都在修正，譬如加速基地台申請程序等等。","王委員進士：在民眾抗爭方面，我們有沒有辦法化解？"],["蘇主任委員蘅：我想業者來申請時首先一定要符合法令規定。","王委員進士：就是因為民眾對於電磁波的認識不足，以致設置基地台阻力重重，請問政府能否加以協助，讓基地台普及一點，通訊品質就可以提升？","蘇主任委員蘅：因為我們現在一直在推共站共構，希望能將基地台和政府機關結合，以免擾民。","王委員進士：有公權力介入總是比較好，否則，大家都覺得私人都是為了賺錢，抗爭就多，希望主委多思考如何加以協助，讓基地台普及。"],["蘇主任委員蘅：是。","王委員進士：第二、政府應仿效國外，針對有線寬頻服務商，要求ISP業者證明至少有10%以上的消費者在使用上確實達到廣告宣傳上的最高效益，以免誇張的廣告誤導民眾。請問這點能做到嗎？","蘇主任委員蘅：這是OFCOM對英國電信業者最重要的一個要求，其實我們現在就朝這個方向規劃，我們設法去做到。","王委員進士：不然，很多廣告不實造成消費者受騙。","蘇主任委員蘅：我們下半年準備作兩項量測，一是系統建置，因為他們有營運計畫，有一定要達到的速率，所以這方面我們會去作他們整個管理系統的測試，瞭解他們的系統建置是否符合他們的營運計畫。另外一個就是剛才委員提到的廣告內容和它實際達到的效果，這一定要作測試，這樣才可以讓消費者得到透明、合理的資訊，消費者才會瞭解他買的產品或服務到底是什麼。","王委員進士：第三、新聞常常看到消費者因為國際漫遊超過方案限制額度，導致帳單金額大增，爭議就來了。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政府是否也能在這方面提供相關資訊給消費者？","蘇主任委員蘅：現在已經有提供了，請營管處說明。"],["主席：請通傳會營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在國際漫遊上網的這部分，基本上是關閉的，如果有需要可以處理，其中如果有誤觸，業者會以簡訊警示消費者。上網都有上限。"],["王委員進士：有沒有相關法令？","陳處長國龍：目前沒有，但是在服務契約裡都有條款，譬如寬頻上網誤觸最高是2,900元，或使用時在不知覺的情況下超過他期望使用的量，一個月最高2,900元。","王委員進士：我是希望能夠訂定相關法令，以保護消費者。"],["陳處長國龍：這在服務契約上就已經呈現了。"],["主席：請楊委員瓊瓔質詢。","楊委員瓊瓔：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剛才非常高興聽到主委提到將測試營運機構的系統建置，以及監督廣告內容是否符合宣傳效果，行政院院長也曾經表示，良好的無線上網是基本人權，張政務委員也提出中華電信如果少賺5%到10%，可以消除90%以上的民怨，請問主委，你認不認同？"],["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網路合理的費用和付費之間是要有一個平衡點，這非常重要，而且最好是透過市場機制、用競爭來達到這個目的。","楊委員瓊瓔：所以張政務委員所說的，你認不認同？","蘇主任委員蘅：以我們監理機關的立場來看，我們認為需要整個配套。"],["楊委員瓊瓔：可是配套已經談了很久了。"],["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是要配套。"],["楊委員瓊瓔：你擔任主委多久了？"],["蘇主任委員蘅：一年多。"],["楊委員瓊瓔：主委的任期多久？"],["蘇主任委員蘅：我的任期到7月底。","楊委員瓊瓔：你離開了，我們怎麼辦？"],["蘇主任委員蘅：就有新人來了。","楊委員瓊瓔：每一次就是這樣，兩年任期一到就換人，問題是民眾期待配套措施已經很久了，所以院長和政務委員都說話了，而且把數字都說出來了，只要中華電信少賺5%到10%，就是要把市場打開嘛！重點是可以減少90%的民怨，所以本席才問你認不認同這句話。","蘇主任委員蘅：我覺得費率要合理，而且是朝降價方向去做，現在費率比較高。"],["楊委員瓊瓔：那你認為現在費率合不合理？"],["蘇主任委員蘅：目前費率還有調降的空間。"],["楊委員瓊瓔：對嘛！所以你也認同張政務委員的看法。","蘇主任委員蘅：我想解決民怨就還有提升費率和建設的部分，其實寬頻建設更重要，費率也非常重要，我想這是相輔相成的。"],["楊委員瓊瓔：人家說：「一分錢一分貨。」對不對？"],["蘇主任委員蘅：對。","楊委員瓊瓔：不能要求5塊錢的東西要有500塊錢的品質，消費者比我們還精，如果他付出的和所得的不相符，就會造成民怨，這就是政府的功能，政府要去解決。上一次本席和主委討論的時候，你說會邀請業者來協調、討論，現在你7月要走，丟下我們該怎麼辦？","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我們的同仁一定會執行的，因為我們也有委員留任。","楊委員瓊瓔：當然要執行啊！不管怎樣，你已經擔任主委一年多了，而且現在民怨已經沸騰到最高點，是最佳的時機，你應該留下美麗的恩典。","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就是照著楊委員所提的方向去做，今年下半年作量測，現在正在規劃，就是要看業者系統的容量和他們提供的速率、品質是否相符。","楊委員瓊瓔：這個問題待會再討論，本席在這個議題上送你一句話，諾貝爾獎是如何決定得獎者的呢？就是排除眾議，大家意見不一致時，他堅持而且奮戰到底，最後的答案是對全民有利的，那個就是諾貝爾得主，過程或許很艱辛，但是務必要做。","接下來本席要請問速率測試公司的計畫書出來了嗎？"],["蘇主任委員蘅：我剛才說過其實去年我們已經測了兩波。","楊委員瓊瓔：你這樣講，難怪民怨高漲。你明知原因在哪裡，去年已經測了兩波，全國民眾不用測都知道，為什麼要那麼久？"],["蘇主任委員蘅：我們一定要很嚴謹的測試。"],["楊委員瓊瓔：當然是嚴謹的測試啊！請說明測試的進度如何。"],["主席：請通傳會技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子聖：主席、各位委員。本會以前有針對基地台的涵蓋下載速率、系統容量測量過，這部分未來還會持續依據業者提供的建設計畫書進行抽測，看是不是……"],["楊委員瓊瓔：什麼時候提供？","陳處長子聖：他們隨時進來，我們就會抽測……","楊委員瓊瓔：如果已經發生問題，你們要如何作為？","陳處長子聖：如果不符所提的營運計畫書，我們會要求他們馬上改善。","楊委員瓊瓔：但目前我們的速度就是這麼慢啊！這就是目前業者提出來的啊！當然民眾會要求，如果品質不夠，民眾當然會要求降價啊！就是如此啊！但是你們兩邊都沒有，那該怎麼辦？","陳處長子聖：現在主要的問題是基地台建置不夠，如果我們測出來沒有按照他們的建設計畫書做，基地台就要改善……","楊委員瓊瓔：難怪有民怨嘛！你現在說的根本不是解決的辦法，甚至還有人希望能夠有上網測速率的機制，可以做到嗎？","陳處長子聖：過去我們已經是朝這個方向測試，業者現在除了建基地台外，也提升他們的基地台技術，譬如達到3.5G，這部分都可以提升速率，紓解……","楊委員瓊瓔：其實現在的問題就在民怨嘛！請教主委，是不是可以採取分級計費？","蘇主任委員蘅：委員，對不起，我不是很聽的懂你的意思，可不可以請你再解釋一下？","楊委員瓊瓔：你們現在品質的提供，還達不到民眾應該得到的品質，當然，民眾一定會要求降價啊！主委每次的答復都說會和業者協調，剛剛主管單位所報告的，也是會等業者自行送來建設計畫書等等，當然這樣的品質民眾仍然無法接受，做為主管機關，你們要如何監督呢？","蘇主任委員蘅：我分幾點向委員說明，而這也是我們準備要做的。第一，我們要了解廠商廣告中所寫的內容是騙很大？還是真實的？這部分一定要查清楚，因為消費者是根據這些資訊來購買他們的產品或服務。第二，在實測部分，我們讓消費者有免費試用7天的機制，如果試用後不滿意，可以退貨。第三，我們請業者……","楊委員瓊瓔：就是因為這樣才吃定消費者，反正消費者不要就算了，就退掉不要使用！不能有這樣的想法，我們是在講實際的速度啊！"],["蘇主任委員蘅：消費者有一整個配套的保障。"],["楊委員瓊瓔：哪有這樣子？難怪民眾生氣嘛！","蘇主任委員蘅：是啊！民眾真的很生氣，沒錯！","楊委員瓊瓔：民眾已經很生氣了，主委還這麼講！"],["蘇主任委員蘅：我還沒有講完啊！","楊委員瓊瓔：民眾已經很生氣，身為主委，要如何解決？如果你們只有7天試用不滿意可以退貨不用的方案，那是倒退的民主。","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在消費者這一塊，現在是有整個配套措施，原則上一定要做到透明……","楊委員瓊瓔：針對這個問題，本席認為我們這樣討論不會有結果，因為雞同鴨講，既然你說了那句比較中聽的話「民眾真的很生氣」，那麼你就用這句話來檢討制度與機制，這樣才有救，對不對？不能說7天試用不滿意，就退掉不要用！沒那回事啦！這是資訊提升的問題啦！","蘇主任委員蘅：對！我們現在有在契約及管理規章上落實，這是整個配套的部分，所以，有些是事前，有些是購買當時，有些是事後，我們現在整個配套都有，希望能夠落實，讓消費者真正購買的和他得到的品質服務是一樣的，這部分我們現在正在做。","楊委員瓊瓔：現在執行上是不一樣的，因為你們的機制，就是由業者送來後，再依照業者的計畫書執行，當然這部分可以做到，但是這和消費者的需求是背道而行，很多人說速度不夠就退位，問題是設定速度的標準在哪裡？這個標準因為跟民眾所需是不同的，難怪民怨會產生，所以，本席仍舊是那句話，就以你剛才所說的「民眾很生氣」那句話，來檢驗相關機制，這樣才有救。好不好？"],["蘇主任委員蘅：好。","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要請教主委，4G的部分，什麼時候會釋照？"],["蘇主任委員蘅：4G的規劃？還是4G的釋照？"],["楊委員瓊瓔：釋照。","蘇主任委員蘅：釋照部分，目前的規劃是明年7月以後到後年的6月以前，在這段期間會釋照，目前正在規劃中。"],["楊委員瓊瓔：時間來得及嗎？"],["蘇主任委員蘅：時間上應該來得及。"],["楊委員瓊瓔：能不能承諾？","蘇主任委員蘅：可以。這部分來得及，因為我們有一個期程。","楊委員瓊瓔：那我們就拭目以待，因為這本來就應該要提升的。接著，本席要請教ETC部分，請問，ETC是不是很快就會和4G相互干擾？","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請資管處同仁向委員說明。"],["主席：請通傳會資管處羅代理處長答復。","羅代理處長金賢：主席、各位委員。現在ETC使用的頻段是900到906 MHz，這段和未來我們要規劃的4G最靠近的是906部分，因為4G是從930開始，所以，我們現在正和交通部了解中，看看這部分未來是不是會干擾，目前在技術上還要澄清，看能不能克服，這部分交通部近期會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楊委員瓊瓔：你們什麼時候開始和交通部討論這個議案？因為現在民眾有些擔心，一方面希望4G趕快釋照，一方面又因為交通部也決定收費站要開始實施新制度，屆時如果兩者互相干擾，可能又會產生另外的品質問題，這是很傷腦筋的。","羅代理處長金賢：報告委員，現在交通部已經正式提出ETC的專用執照，針對方才報告的疑慮，我們也要求交通部澄清、說明，如果這部分得以釐清，我們就會在委員會進行審議。","楊委員瓊瓔：本席具體建議，如果這部分釐清，要趕快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說明，讓大家不要再擔心，因為這是和全國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事。好不好？","蘇主任委員蘅：好，目前我們的規劃是，如果核發的話，也是一個非常短期的執照，一定是在4G釋照之前，就會要求他們負責把相關問題處理好。","楊委員瓊瓔：本席最後仍舊希望主委能關注一件事，就誠如方才主委提及的，「民眾很生氣」，你們應該以這句話來檢討你們的相關機制。"],["蘇主任委員蘅：是。謝謝。"],["主席：請段委員宜康質詢。","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這個問題，其實是把寬頻視為基本人權，方才本席聽了主委和黃委員偉哲的詢答後，有一個問題要請教主委，主委剛剛提到無線電視台在今年6月底前要全面進入數位化，是不是？"],["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就是關閉類比訊號。","段委員宜康：去年政府大力宣傳，新聞局局長說，台灣電視明年要邁入數位元年，要全面數位化。但即使這樣，還是比日本晚了一年。在政府大力宣揚這樣的政績，或是驕傲宣布的同時，本席要請教主委一個問題，把類比訊號關閉，收視戶如果沒有裝cable，或是機上盒，就沒有辦法收看無線數位訊號，是不是？","蘇主任委員蘅：如果沒有裝機上盒，也沒有有線電視，而且他的電視又不是數位電視機，那麼就看不到訊號。","段委員宜康：也就是說過去無線電視的收視戶，還是有一定比例沒有裝有線電視系統，是不是？"],["蘇主任委員蘅：是。","段委員宜康：他本來可以免費收看無線電視，這就出現一個問題，譬如我家不想裝有線電視，只想像過去一樣，收看免費的無線電視，有沒有辦法？","蘇主任委員蘅：看免費的無線電視，原則上舊電視必須加裝機上盒。","段委員宜康：除非我再花錢，是不是？就是我的舊電視加裝機上盒，或是換新電視，是不是？","蘇主任委員蘅：不一定要換新電視，最便宜的方式是裝機上盒。","段委員宜康：簡單講，就是我不再能夠不花錢，就可以享受無線電視，是不是？","蘇主任委員蘅：低收入戶部分，政府會提供機上盒，低收入戶以外，要花錢。","段委員宜康：本來這是我的傳播人權，主委了解本席的意思嗎？本來我可以不必花錢，就可以看無線的五台電視節目，現在得要花一筆錢換電視，或是花一筆錢向有線電視系統或中華電信租機上盒，那我的人權呢？"],["蘇主任委員蘅：我了解你的意思。","段委員宜康：我們今天談的是以寬頻作為基本人權，那我要請問，收看無線電視台，就不是基本人權嗎？","蘇主任委員蘅：我這樣講好了，收看電視是每個民眾可以選擇的，就是民眾可以選擇看不看電視。"],["段委員宜康：那我也可以選擇上不上網啊！你們的標準到底是怎麼抓的呢？"],["蘇主任委員蘅：你說哪一塊？","段委員宜康：本席並不是反對大家享有快速、方便的寬頻，但是我也要質疑政府的標準到底是什麼？","蘇主任委員蘅：我想段委員可能是關心普通的民眾，特別是家裡只有類比電視者，就是原先只能收看無線的類比電視，如果轉換成數位化訊號，那他看不到電視怎麼辦？我想委員是關心這一塊。"],["段委員宜康：是。","蘇主任委員蘅：我先向委員報告，根據我們的統計，現在在台灣純粹只看無線類比電視者，大概是5%，當然，雖然只有5%，但就表示其實也有相當人數，這裡面可能有一些是低收入戶，所以，我們就免費給他們一個機上盒，剩下的部分，我們的做法是儘量宣導，希望他們能加裝機上盒。或許委員關心的是可能會碰到一些類似釘子戶，或是……","段委員宜康：譬如像我這樣的人啊！我就是堅持啊！本來我只要自己裝個天線就可以免費看無線電視，現在你們不讓我看，逼得我要花錢，那我就提出質疑啊！本來我可以免費收看電視，而且我也不要看那麼多台，怎麼辦？","蘇主任委員蘅：我這樣講好了，我不是喊口號，電視數位化在全世界都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是一定要去做的，時間上當然各國有不同的規劃……","段委員宜康：我也不贊成有些人說的，數位和類比並存，如果這樣，你們根本就推不動了，是不是？"],["蘇主任委員蘅：是。","段委員宜康：本席到目前為止也只接到35通抱怨電話，但是對於這些極少數的人，你們也應該予以照顧啊！對不對？","蘇主任委員蘅：對，是要照顧。","段委員宜康：你不能質疑他們明明花得起錢，為什麼不去購買？問題在於我不想看那些電視啊！我就只想看無線電視台，其他的對我而言都是多餘的，但是我的基本需求你必須照顧啊！","蘇主任委員蘅：其實我們的作法和其他國家類似，就是轉換過程會分批進行，所以，我們在5月7日要關閉第一批中部地區……","段委員宜康：你的意思是不一次判你死刑，而是慢慢讓你知道，什麼時候再不裝機上盒，就看不到電視了，是不是？","蘇主任委員蘅：不是這樣，我舉一個例子，上個禮拜有委員和本席一起到嘉義，因為嘉義縣現在是整個台灣類比電視收看比率最高的，我們到當地就是要去了解民眾對於電視轉換的需求，以及民眾是否準備好了，當然，我們也會全面進行了解……","段委員宜康：主委，對不起，我打個岔，你告訴我，民眾其實可能滿配合的，也願意接受，但是作為政府，不能因為我只收到35通抱怨電話，就無視這個問題啊！因為有可能是我們民眾無從選擇，感到無奈，因為他要看電視，又不知道自己的權益所在，如果我們沒有告訴他這是你的基本人權，他就沒有選擇啊！","蘇主任委員蘅：跟段委員報告，全世界在數位轉換過程中，都沒有辦法做到百分之百，日本、英國都是，因此，我們希望的是達到國際優良指標，而且要超越他們……","段委員宜康：今天的問題是，就算只有一個人堅持不肯購買機上盒，因為原本是免費的，當初購買電視時可以收看無線電視，也沒有告訴他們以後要付錢，如果這樣，你們怎麼辦？"],["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會去協助處理。","段委員宜康：本席希望你們能提出一個具體可行的辦法，也就是說即使他只是少數，即使他不是低收入戶，你們都不能強迫他去裝一個東西，強迫他去收看他原本不想看的節目，可不可以？可不可以不要逼他們再去花這個錢？這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也不是花得起、花不起的問題，既然你們告訴大家寬頻是基本人權，那麼本席就要問你，我原本可以免費收看電視節目，這是不是我的基本人權？主委要不要回答我這個問題？","蘇主任委員蘅：我的回答是，我們在數位轉換過程中，沒有辦法做到百分之百，所以，我們是以國際的指標0.4%的人口來看……","段委員宜康：在這個過程中，這些人的權益就不被視為是基本人權，而是被視為可以打折扣，或是可以商量、勸導的，是不是？也就是說，為了整體社會的發展，為了我們在國際上能有亮眼數字，為了我們不要落後太久，就請你們委屈一點，花錢去買吧！"],["蘇主任委員蘅：我想當然不是這樣。","段委員宜康：不是這樣，是怎麼樣呢？"],["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會去協助……","段委員宜康：請你具體告訴我，你們怎麼去協助？","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有一些協助的方式，譬如機上盒或二手電視募集……","段委員宜康：不用錢的機上盒？還是要錢，是不是？講了半天，你所謂的協助，還是要花錢啊！","蘇主任委員蘅：我這樣講好了，這個部分，除了本會以外，無線電視的業者都會跳出來幫忙一起做的。這個部分他們已經在做了……","段委員宜康：主委，我覺得遺憾的是，好像聲音大的，就是基本人權，如果是人數少的，發不出聲音的，那他們就可以被犧牲。","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會照顧他們的，我想，我們會照顧他們的。謝謝。"],["主席：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明文質詢。（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鄭委員天財質詢。","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追求寬頻上網之前，不要忘了應該先解決偏鄉、原鄉部落數位落差問題，當然，都會區的人，一直希望能享受又快、又便宜的寬頻上網，但是也不能忽略了連基本網際網路都還很困難的偏鄉、原鄉部落，本席認為應先落實上網是基本人權，再來談保證頻寬，對於這樣的說法，主委的看法如何？"],["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根據通傳會的規畫，我們的角色是一定要趕快達成寬頻建設的普及服務，在偏鄉建立足夠的寬頻，讓偏鄉的民眾能夠使用，以發展偏鄉的經濟，保存他們的文化，進而凝聚社區意識，這是最重要的目標。本會自96年成立迄今，甚至在未來幾年，都一直致力於建立偏鄉的頻寬。我們之前是希望建立2Mbps的上網速率，現在因為業者的科技技術都提升了，所以我們現在準備提供12Mbps。事實上，現在整個寬頻在偏鄉的建置已經幾乎是百分之百了，所以偏鄉民眾上網的速率是沒有問題的。"],["鄭委員天財：12Mbps要到什麼時候才能達成？","蘇主任委員蘅：104年，也就是後年。"],["鄭委員天財：現在是2Mbps？","蘇主任委員蘅：對，現在是2Mbps，到104年才會是12Mbps。"],["鄭委員天財：要那麼久？"],["蘇主任委員蘅：我請營管處處長說明一下。"],["主席：請通傳會營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基本上，對於還沒有到達12Mbps的偏鄉地區，我們是逐年建設，因為建設的錢全部是業者出的，並不是政府編列公務預算去執行的。這個部分是按照中華電信「電信普及服務提供者」的規畫逐年建設的，在104年以前絕對會把所有的偏鄉都提升到12Mbps。"],["鄭委員天財：是不是能夠協調再加快一點？","陳處長國龍：這個部分我們再與中華電信協調，如果能夠再提前1年，當然最好。","鄭委員天財：好。民國87年政府開始推動網際網路為基礎之電子化政府，101年到105年則全面推動第四階段的電子化政府計畫，最主要還是希望能夠解決數位落差的問題。當然，政府推動這項計畫，主要是考慮到E化政府各方面的服務，但是數位落差的問題如果沒有辦法解決、推動，就算達成剛才講的村里鄰寬頻上網涵蓋率幾近達百分之百，至少可以到2Mbps，104年可達12Mbps，還是有很多民眾、尤其是原鄉的部落無法享受這些服務。雖然這不全然直接與NCC的業務有關係，但是基本上NCC還是可以作為統合的機關。","為了建立E化政府、滿足E化生活的需要，政府推動了縮減數位落差的計畫，NCC這幾年確實把原鄉的部落建置網路列為施政的重點，都已經在做了，但是原鄉部落的數位落差還是非常大的問題，當然，這個問題必須仰賴很多機關通力加以解決。最起碼從家戶有電腦的比例來講，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的比例就相差12%，如何解決、處理這樣的落差？對於身為統合單位的NCC，本席有幾個建議。","舉例來說，研考會也在推動無線上網的服務，但是他們偏重在一般的鐵公路或航空公司等等交通比較方便的地方，也許他們考量的是旅遊等等，但是如何與之結合則需要NCC協助。其次，我剛才提到偏鄉或原鄉部落沒有電腦，或許可以利用教育部所屬的學校電腦，與學校結合、協調。此外，很多地方也許沒有學校，但是可能有派出所。派出所屬於警政單位，現在派出所的功能都增加了，也提供鐵馬驛站等等相關的服務，我們可以請警政單位協助放置電腦，讓部落的人可以到派出所使用電腦。不過也有很多地方既沒有學校，也沒有派出所，就可以找原民會協助，因為每個部落都有教會，所以教會也是很好的據點，原民會應該協助教會裝置電腦。除此之外，也許還有其他可以更好利用的資源，這樣就能夠解決數位落差的問題。","今天我們在探討無線上網是基本人權，但是對原鄉、偏鄉來講，無線上網是很遙遠的，我們應該從無線上網是基本人權的角度出發，這會比保證頻寬來得更重要。主委的意見如何？","蘇主任委員蘅：我非常認同鄭委員的看法，我先說明我們目前的做法，特別是關於原鄉、偏鄉的部分。在偏鄉、原鄉進行寬頻建設本來就在做。我覺得剛才鄭委員提到一個非常好的地方，其實也是聯合國要求這樣做的，就是在沒有沒有派出所、也沒有學校的地方，可以在類似社區的電腦中心建置寬頻建設，寬頻不一定牽線到每一個人的家中，我們也在做這項工作，就是在社區中心設幾台電腦供當地居民利用，而且這個地方保證一定有人管理、協助他們使用，這是減少數位落差的一個方式。","另外，在偏鄉的學校裡面，我們現在全部建立光纖上網。我去年到司馬庫斯去看，當地的光纖上網已經全部都建置起來了。還有一個部分，就是偏鄉的民眾在經濟上可能也是弱勢，所以我們現在要求偏鄉建設應該免費讓他們能夠在家裡上網。此外，有線電視則是另外一個可以到府的服務，我們去年跟這些弱勢民眾面談的時候，都是要求免費讓民眾上網。","以上是我們目前在做的部分，至於建設不夠的部分，我們會持續推動，這些都是我們要非常積極去做的事。我們每年都會巡迴台灣一些地方，像去年我們有委員去蘭嶼，一發現不足，我們就趕快補強。","鄭委員天財：這些都已經在做了，希望能夠做得更好。"],["蘇主任委員蘅：是的。"],["鄭委員天財：主委是7月要離開？"],["蘇主任委員蘅：對。","鄭委員天財：102年度的預算還是會由你編列，所以相關的經費如何做最好的調整，以及NCC在業務職掌範圍內如何解決偏鄉及原住民部落的問題，希望能夠在主委離開之前完成。102年度的預算基本上還是由你來編列。","蘇主任委員蘅：關於這個部分，我記得我們都有編進去。","鄭委員天財：好，謝謝。"],["蘇主任委員蘅：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蔡委員其昌及廖委員正井均不在場。","現在輪由本席質詢，本席就不質詢，繼續主持。向主委說明一下，本席排定今天的議程，最主要是要落實，而不是規畫、計畫如何，其實重點是擺在落實。長期以來，我們看到幾個真正的重點，現在類比數位化，不管是ADSL、power line、cable modem，在這三大區塊裡面，重點就在於如何落實光纖普及化。為了落實光纖普及化，中華電信要花2,000億元，其他的民間業者如何共享？不能只讓中華電信負責，而讓其他的民間業者享受，那也不對，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但是如果要全部提升的話，光纖的普及化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目前中華電信只占了百分之三十幾而已，這些都是我們將來會面臨的問題。","有線電視也是一樣。現在共同管溝的建設如果沒有地方政府配合的話，像台北市建構到一定的程度了，但是到了中南部以後，共同管溝的普及率幾乎是沒有嘛！這些也都是問題點。","簡單來講，2014年要做到以上的程度，我覺得還有很大的落差，這才是我們真正看到的問題。今天即使我們如果有心要去做，還需要很多全面性的配合，2014年的目標才有辦法落實，這就是本席的用意。我想這幾個問題也是你們都知道的，我只是把它點出來，謝謝。","接下來登記質詢的林委員佳龍、孔委員文吉及林委員正二皆不在場。","請李委員桐豪質詢。","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看了蘇主委的報告，我覺得是不是我們的企圖心或可能性實在是不夠，特別是達到寬頻的結果是不能夠滿意的？","您剛才提到韓國，韓國的寬頻已經達到1G，2010年97%的覆蓋率已經是100Mbps；新加坡在2012年達到95%，也都享受到光纖到府，到了2013年的時候，覆蓋率可以高達100%，最高速度為1G；連馬來西亞在2012年的寬頻覆蓋率也高達100%，80%是100Mbps；反過來看我們自己的企圖心，104年80%是100Mbps，光纖到府為600萬戶，主委個人滿意嗎？您覺得這個企圖心夠嗎？","再請教主委，除了企圖心以外，您應該在立法院把你們的困難點說出來，就像剛才召委說的一樣，讓立法院成為您的助力，而不是批評您的阻力。您可不可以說明你們的困難點在哪裡？"],["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我們的企圖心非常不夠。坦白講，我不想與新加坡、香港比，因為我覺得沒什麼好比的，因為他們整個條件跟我們是不一樣的。我覺得可以跟韓國比，但是韓國的企圖心及政府的施政，我們某種程度上比不上，不過並不是比不上就自我放棄，我覺得我們應該有迎頭趕上的決心及企圖心，這是當下最重要的。","去年我曾經進總統府與蕭副總統報告這個部分，當時蕭副總統就表示，我們政府應該把寬頻建設當成最重要的計畫，因為我們整個國力未來最重要的階段就是寬頻建設。我想我們政府是有這樣的認識的，但是過去我們比較沒有統合的戰鬥力及政策目標，我覺得決心也不夠。","當然，其中有一部分是由政府做規畫，但是還有一個部分非常重要，就是要帶動整個相關的產業一起來建設，而且政府也要出錢。在美國歐巴馬總統的國家寬頻計畫當中，政府出非常多錢，英國、瑞典也是一樣。我覺得政府該做的事情要做，包括投資、規劃、建設，但是有一個相當的部分，就是在規劃的過程裡面，我們到底要什麼樣的寬頻、什麼樣的建設？過去中華電信是因為歷史的因素，目前如果要用最快的方式，我們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需要仰賴中華電信，這也是不爭的事實。","此外，剛才非常多立法委員都提到一點，就是我們有沒有可能再建另外一個寬頻？這是很多國家在做的事情，因為一定要有另外一個寬頻，我們的寬頻才會起來，而且寬頻與寬頻之間有競爭，才是真正的數位匯流，讓民眾可以從不同的寬頻、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時間地點，接觸到所有可以接收到未來真正需要的各種視訊、數據的資訊。這是我們應該有的理想藍圖，而且要想辦法讓美夢成真，這是真正需要的東西。","我們現在在既有的情況之下最困難的地方之一，就是這絕對是跨部會的東西，這是一個國家重大建設、重大政策，一定要有一個跨部會的協調機制，而且要有政院的高度來領導及統領這樣的計畫往前走，我覺得這是義不容辭的。通傳會絕對會全力配合，我們樂觀其成，全力支持，一定去做。","另外一個最大的困難就是修法的進度，這個部分當然立法院一定可以幫得上忙，不管是管電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我們現在希望有線廣播電視法能發展第二條寬頻），或是電信法。我們覺得現在既有的法令面臨科技往前走的趨勢，有些地方是需要鬆綁的，這是我們自己要努力的地方。我們要趕快加速把相關法律有關鬆綁及配套做好，送到大院來，大家一起來努力。","這裡面包括政策目標、決心、各部會的配合、政府投注的資源，以及業者一起努力，需要我們一起做，才能達成目標。","李委員桐豪：就法律的部分，我們稍後再談。您剛才講的讓我很擔心，就是從人民的角色來看，您就是政府，不是嗎？"],["蘇主任委員蘅：是。","李委員桐豪：顯然您剛剛所說的是需要跨部會，然後要到政院層級。"],["蘇主任委員蘅：對。","李委員桐豪：到底在政院裡面，是誰在負責呢？我所要說的是，我們只有一個行政院，不是嗎？"],["蘇主任委員蘅：對。","李委員桐豪：在行政院的專職之中，您就是專門負責有關通訊傳播的主管機關。您是不是說，在我們的部會裡面，還有一些權責分配不好、協調性不夠，讓您沒有辦法進行主導？","蘇主任委員蘅：這裡面其中有一部分牽涉到產業，根據通傳基本法或我們的組織法，通傳會長期以來一直是一個監理機關，所以我們在監理的政策上能做的是鬆綁，或者用另外的方式或手段促進市場競爭、幫助產業成長。如果我們希望加設寬頻建設，要有一些誘因，有些東西就需要財政部、經濟部一起來合作，您也非常清楚，這部分就是牽涉到跨部會的事情了。","李委員桐豪：那怎麼辦呢？你講的這個問題我也瞭解，我們還有政務委員專門負責跨部會的協調，但是你剛剛所講到的問題，我看連政務委員都沒有辦法處理，因為它已經跨到全盤性的層面，那是不是要請行政院長自己下海來處理這件事情？","蘇主任委員蘅：我大概不太能夠直接講這個部分到底該怎麼處理，我能講的就是像有線電視數位化的部分，也是牽涉到跨部會，現在是由行政院成立專案的工作小組，至於由誰領軍，目前我還不太確定。舉個例子，像有線電視要推動數位化，如果要給有線電視程度比較低的地方一些投資的誘因，那麼就會牽涉到財政部，這是政院現在正在做的事情。像寬頻建設這麼重大的國家計畫，當然是要到政院這樣的層次。","李委員桐豪：照這樣看起來，本席確實相當擔心。我們把寬頻當成是基本人權，同時也是國家競爭的一個極重要工具、平台與機制，不論怎麼講，這對我們國家要往前走而言，確實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照現在的情況看起來，這個問題似乎應該要請行政院來處理才可以。站在NCC的立場，雖然蘇主委剛剛說你們是監理機關，但就某種程度而言，本席希望你們能夠把自己的權限擴大成產業政策制定及發展的最重要協調機關，如果在法律層面有所不足的話，究竟我們該如何配合，好讓你們的職能能夠更強化，這可能是立法院能夠做的一件事情。","關於法案的部分，蘇主委方才提到要將廣電三法修正草案及電信法修正案一起送到立法院來，請問你們是不是有這個計畫？"],["蘇主任委員蘅：有。"],["李委員桐豪：目前送進來了嗎？","蘇主任委員蘅：廣電三法在上會期並沒有審查到，所以退回到行政院。而本會期開始後，根據我的瞭解，上個禮拜我們已經送進立法院來了，至於電信法，則還在修正當中。","李委員桐豪：本席的問題就在這裡，請問這是你們第一階段的立法計畫是嗎？"],["蘇主任委員蘅：對。"],["李委員桐豪：還有第二階段呢？","蘇主任委員蘅：我們修法的幅度通常比較小，我們的計畫是第一階段先打開障礙，第二階段則是積極往前跑。因為我們現在發現技術進步得太快了，所以我們想要把電信法修得更快一點。針對電信法的部分，原本我們也是想先排除障礙，可是現在匯流的速度絕對比我們所想像的還要快，包括MOD、OTT的發展都是如此。因為電信法的管制並沒有像廣電法那麼嚴格，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的障礙能夠儘早打開，也希望電信法能夠早一點到位。","李委員桐豪：本席建議你們一次到位，沒有必要從兩階段來著手，就像主委剛剛所說的，現在國際上的競爭這麼強，特別是韓國，究竟怎麼樣一步到位，乃是我們的期待，好不好？"],["蘇主任委員蘅：好的。","李委員桐豪：如果有可能的話，最好是把所有的法律規定都一次到位，而不要再分成兩階段了，謝謝。","蘇主任委員蘅：好的，也希望立法院能夠予以支持。","李委員桐豪：我們絕對支持，謝謝。","蘇主任委員蘅：好的，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吳委員育昇、賴委員士葆、吳委員育仁、潘委員維剛、廖委員國棟、林委員世嘉、徐委員耀昌、黃委員昭順、高委員金素梅、林委員滄敏、徐委員欣瑩、呂委員學樟、陳委員淑慧、江委員啟臣、田委員秋堇、林委員岱樺、蔣委員乃辛、陳委員雪生、鄭委員汝芬、潘委員孟安、簡委員東明、薛委員凌、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請江委員惠貞質詢。","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今天的專案報告，本席確實比較陌生，不過有關NCC在地方上的業務，本席想要用一點時間就教於主委。","大家都知道寬頻電信匯流的速度非常快，在這種情況下，其實我們已經不是用LKK就可以形容了。當然快的很快，而留在底層的還是留在底層，這個部分還是有一些陳年且無法面對的問題，簡單來講，這就是基地台的問題。記得在99年12月28日曾頒布「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台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其中第五條提及「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新設室外基地台架設許可時，應檢具基地台架設清單、平面圖及立面圖等資料，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是地方上還是常常遇到一種狀況，那就是自從有了NCC之後，當民眾提出抗議時，包括地方的鄉鎮區公所、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都是兩手一攤，說那是中央NCC的事，然後就放著不管了。針對這方面，不知之前所頒布的管理辦法到底有沒有發揮任何功能與作用？"],["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答復。","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個問題，我請處長來說明一下。"],["主席：請通傳會技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子聖：主席、各位委員。按照以前的程序，這部分是先由本會進行審查，然後再副知地方政府，請他們看看有沒有其他的意見。為了節省作業流程起見，現在我們改為平行方式，也就是副知的部分和到本會來申請架許是兩者同時並進，主要是希望地方政府審查案件是否符合用地或雜項執照等相關規定，如果沒有問題的話，那麼就可以儘快架設，這乃是為了簡政便民所做的服務。","江委員惠貞：在你看來，現在是平行、同步在做，但事實上，老問題還是老問題。雖然基地台架設已經是一、二十年的事情了，可是到現在民眾還是視基地台為洪水猛獸一樣的擔心害怕，請問問題到底出在哪裡？","陳處長子聖：針對這部分，其實我們每年都會例行性到地方公務機關或學校進行宣導，希望民眾能夠有正確的認知。","江委員惠貞：問題在於什麼是正確的認知？記得本席擔任市長時，很多里長都跑來對我說，基地台並不是架設在房子的頂樓，而是室內的空屋就可以作為基地台，雖然技術上的問題我們並不懂，但民眾就是會恐慌。","陳處長子聖：關於這部分，如果我們知道有這種情形的話，一定會予以取締。也就是說，只要有人檢舉，我們一定會去處理。","江委員惠貞：在我的印象當中，這種問題好像都是不了了之。","陳處長子聖：不會的，我們在每個地方都會進行取締。"],["江委員惠貞：請問目前沒有辦法整合各家基地台的設立嗎？","陳處長子聖：這部分是主委很重視的一項政策，也就是共構共站的部分。目前各家業者的基地台加起來可能有三、四萬根，而共構的部分已經有一萬五千根左右。","江委員惠貞：本席手上拿的是3月14日的地方新聞，請問主委有看到嗎？","蘇主任委員蘅：有的，報紙上登了一個架設得非常高的基地台的新聞。","江委員惠貞：其實在它鄰近就已經有一個基地台了，可見你們並沒有真的在做共構共站的工作，因為業者在架設基地台的時候，一定會向你們提出申請，雖然在鄰近的地方就已經有一個基地台了，但你們還是核准了，請問問題到底是出在哪裡？","蘇主任委員蘅：關於這部分，我請北區監理處鄭處長來說明。"],["主席：請通傳會北區監理處鄭處長答復。","鄭處長泉泙：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板橋浮洲橋附近的那個案子，我們已經和江委員的辦公室聯絡過，原則上我們會跟威寶電信的業者……","江委員惠貞：本席的問題在於共構共站是你們的既定政策，為什麼業者來申請時，你們會不知道鄰近已經有一個基地台了？雖然你們和本席的辦公室說希望協調讓它能夠共站，但是在申請的時候，你們為什麼不預作協調，一定要造成民怨呢？然後動不動就出現草菅人命，基地台殺人的報導，你們就一而再、再而三讓這個錯誤的觀念不斷複製下去。","鄭處長泉泙：原則上，在設置的時候，我們會先請業者和當地的民眾先做溝通，但是之前我們……"],["江委員惠貞：你認為他們有做嗎？顯然沒有做嘛！"],["鄭處長泉泙：不過我們會要求他們出具切結書。","江委員惠貞：我的重點你沒有聽清楚，共構、共站是你們提出的基本原則嘛！","鄭處長泉泙：對，沒有錯。","江委員惠貞：當業者提出申請時，你們難道不知道附近其實已經有一站了？不要說業者和民眾之間的協調，他們和其他既成站的協調，難道你們不會出來預作協調嗎？","鄭處長泉泙：我們是儘量朝共站、共構的方向來和業者做協調，不過現在有一個情形，因為每一家業者在基地台的設置方面，規劃可能會不一樣，在個案上，有一、兩家可能會不一樣。","江委員惠貞：你現在聽不懂我的意思，因為你現在的回答是，你們現在是協調他們去共站，然後後面這個站就可以取消、拿掉嘛，問題是當他們提出申請時，你們為什麼不能去先做協調，一定要先惹起民怨，然後再被人家傳播錯誤的訊息，說電磁波是會殺人的，然後說你們是在草菅人命呢？"],["鄭處長泉泙：我們會儘量朝委員剛才提出的方向去努力。","江委員惠貞：你不要跟我講儘量嘛！你剛才告訴我，主委希望你們儘量朝這個方向去做，所以這一次你們顯然並沒有這樣做嘛！","鄭處長泉泙：因為有些個案，就是剛才跟委員報告的，因為每一家業者設置的……"],["江委員惠貞：那你現在為什麼又告訴我你們可以去協調他們呢？","鄭處長泉泙：因為每一家業者基地台涵蓋的區域不太一樣，等於是patent不一樣。","江委員惠貞：不是啦！本席的意思是說，當我們跟你們反映時，你不是來本席的辦公室告訴我，你們會去協調一下，看看他們能不能共站嘛！"],["鄭處長泉泙：對。","江委員惠貞：表示這是可行的，那之前為什麼不先協調好呢？","鄭處長泉泙：因為案子可能有很多案，我們沒辦法逐筆去一家一家協調，我們只能請業者……","江委員惠貞：你們的電腦上面應該可以列出所有的布點，所以你的回答本席無法接受！","鄭處長泉泙：我瞭解，我們會儘量去協調，因為這個案子……","江委員惠貞：不是儘量！我現在是告訴你們，基地台現在為什麼一直造成民眾的恐慌，其實你們也不是不想做好，而是你們在口頭上、方案上都是這樣做，但是你們身處第一線的人員，根本沒有配合你們的政策在做！","鄭處長泉泙：因為基地台真的太多了，我們的第一線人員可能沒辦法瞭解附近有哪些基地台，因為相關的案子真的太多了，無法一下子就一目了然。","江委員惠貞：關於現在的通訊網，你們不是可以從電腦資料上看出來嗎？即使全國、全省有再多的點、幾萬個點，你們應該可以從分佈圖上找出來，只要點下某個區域，附近有哪些點不是就可以馬上知道嗎？我覺得這不是很困難的技術耶！","鄭處長泉泙：這個案子我們會去處理好，然後再去跟委員報告，謝謝。","蘇主任委員蘅：跟委員報告，我想共站、共構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利用公家機關的建築就地處理這個問題，儘量減少民怨，以及減少民眾的恐慌，我覺得這是最重要的原則。至於委員剛才提到的案例，以及這項原則的落實，回去之後我會請他們將這部分清點出來，儘快處理委員提到的案例。因為我覺得委員剛才講的是對的，能夠用共站、共構的方式就應該先用。"],["江委員惠貞：對。","蘇主任委員蘅：至於使用公家機關建築物的部分，現在已經通過可以使用政府機關的建築物了。","江委員惠貞：因為當這件事牽涉到業者利益之所在的時候，他們會想盡辦法和其他業者先行做溝通，你們的工作就是負責開協調會，如果業者不同意這樣做，你們就不准許他們設置。","蘇主任委員蘅：對，我想應該事前做好，不要等到出了問題後再去解決，有時候真的會來不及。","江委員惠貞：對，你們就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去複製這種讓民眾惱人、恐慌、不開心、不愉快的經驗，所以電磁波到現在仍然被污名化，如果連主管機關都被辦法的話，請問民眾該怎麼辦？要不然我們就來修法，規定鄰近多少範圍內的基地台如果不整併的話，就不得另外設置基地台。主委，要不要這樣明確的修法？"],["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可能要看現場的情況。","江委員惠貞：問題是現在你們連到電腦上去抓一下資料，看看鄰近的區域範圍內有哪些基地台，你們都以案件太多為由不願意去做。","蘇主任委員蘅：這方面的資料我們是有的，就是各基地台到底分佈在哪裡，這些資料我們確實有。另外，根據我的瞭解，每個基地台的發射頻率，有時候真的需要不同的整合，這也是剛才我為什麼會一時之間很難答應的原因。"],["江委員惠貞：你們應該儘量去協調嘛！"],["蘇主任委員蘅：對。","江委員惠貞：另外，最近在網路及臉書上，大家正在討論一個很有趣的現象，請問主委，妳知不知道用家用固網電話撥打1200的用途是什麼？","蘇主任委員蘅：不知道，我不清楚。","江委員惠貞：聽說中華電信的費率原本是3分鐘1元，是不是？","蘇主任委員蘅：對，3分鐘1元。","江委員惠貞：最近改為5分鐘1元，但是卻沒有主動調整，民眾必須自行使用固網電話撥打1200，然後依照語音系統的指示去按鈕，這樣才可以從下個月開始適用比較便宜的通話費率，有沒有這樣的說法？"],["蘇主任委員蘅：這個問題我請營管處陳處長答復。"],["主席：請通傳會營管處陳處長答復。","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個方案已經實施十來年了，也就是說，早期還停留在撥接上網的時代時，曾經有實施過10分鐘1元的上網型，讓消費者可以選擇做……","江委員惠貞：所以這10年來，你們其實有在替消費者著想了？"],["陳處長國龍：對。","江委員惠貞：可是消費者都不知道啊！為什麼不從源頭去做設定，還要民眾一戶一戶去做設定呢？"],["陳處長國龍：因為這個部分實際上……","江委員惠貞：如果民眾過去10年來都不知道可以做這樣的設定，是不是多繳了10年的店話費？","陳處長國龍：並不是這樣，因為3分鐘1.6元的部分，月租費是可以抵通話費的，如果選擇上網型，或是比較優惠的方案，現在一共有A、B、C三種方案……"],["江委員惠貞：可是我不知道家裡面是不是符合這個條件耶！","陳處長國龍：關於這個部分的宣導，因為這是實施非常久的方案了，我們會再做……","江委員惠貞：對啊！所以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我記得以前就曾經聽過，為什麼最近在網路及臉書上面又開始流傳呢？","陳處長國龍：如果民眾選擇B方案或C方案，就不能享有月租費抵市話通話費的優惠，因為各個方案之間是有差距的。如果改採5分鐘1.6元的方案和原先的方案是有差距的。","江委員惠貞：板橋一共有126個里，本席去找某一個里的里長，然後你們派一位第一線的同仁去協助該里做理解。"],["陳處長國龍：沒有問題。"],["江委員惠貞：看看那個里的民眾到底有多少人知道這項優惠、權利。","陳處長國龍：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把各方案比較後的實際情形、優缺點，提供給里民知道。","江委員惠貞：所以，並不是任何人撥打1200去更改設定，然後下個月就可以減少通話費？","陳處長國龍：那樣的選擇是按照原來的規定，但是這當中的差異，不是……"],["江委員惠貞：不是那麼簡單算嗎？","陳處長國龍：不是您剛才所講的方式，如果是這樣的話，民眾早就做變更了，像我本身就沒有選擇那個方案。","江委員惠貞：但是我現在可以告訴你，雖然我現在在這邊就教你，但本席到現在還搞不清楚自己家中到底要不要做這樣的設定。"],["陳處長國龍：這個部分我們必須去做宣導。","江委員惠貞：十年多了，還要再做宣導嗎？","陳處長國龍：我也看過那個方案，但是我仍然沒有去做變更。","江委員惠貞：因為你們本來就在這一行裡頭、就在這個領域啊！如果真的有這麼好的選擇方案，為什麼民眾至今仍然不知道呢？","陳處長國龍：關於這個部分，會後我會派專人去跟委員做說明。","江委員惠貞：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王委員惠美、陳委員其邁、蔡委員正元、邱委員文彥、邱委員志偉、魏委員明谷及陳委員亭妃均不在場。","所有登記質詢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現在處理兩項決議案，請宣讀提案。","一、根據行政院研考會調查，100年度網路使用率全國平均值72%，100年度各縣市網路使用率的前三名：第一名：台北市80%，第二名：新竹市78%，第三名：新北市77%，而高雄市71%還低於全國值，並且網路使用率從中部以南，越往南越低。鑒於寬頻在現代是一項基本人權，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除了應該監督偏遠地區的網路建設進度外，亦應督促業者及早提出偏鄉或弱勢者之上網優惠方案。"],["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李鴻鈞　　劉櫂豪　　羅淑蕾　　葉宜津","二、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目前雖有網站分級制度，惟查目前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系統只能過濾國內的限制級網站，而網際網路具有跨國性，若該限制級網站設於國外者，家長則需另外自費向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過濾服務，以中華電信之「色情守門員」過濾軟體服務為例，每月需繳99元才能完全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有害其身心發展的網站汙染，此已喪失立法規範網站分級之保護兒童意旨，爰此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督促國內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免費提供兒童過濾軟體之服務，對全國兒童及少年之保障始為完整。"],["提案人：李昆澤　　魏明谷　　李鴻鈞　　劉櫂豪　　羅淑蕾　　葉宜津"],["主席：現在進行處理。","請問各位，對第一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案有無異議？","請通傳會部長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之前我們已經與中華電信多次聯繫，但中華電信表示這是屬於他們提供的加值服務，並非費率那一塊，所以要求免費提供的部分，我們一直無法協調成功。","另外，之前曾經實施過，如果是第一年的安裝，這項服務就是免費的，不過從第二年之後，就會回歸原來的價格，不過他們有做出降價的回應。所以免費部分是不是可以改為降價？因為這部分我們真的沒辦法強制要求。"],["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免費部分是不是針對中低收入戶？應該不是全部都免費吧？其實這個部分只需要99元，可是NCC的招牌掛得這麼大，居然連99元的問題都無法解決，如果這件事做不到，我想將來我們對於中華電信提出的要求大概都很難做到了，對不對？這是一家每年賺400億的公司，居然斤斤計較這99元，不顧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更何況這是牽涉到對兒童的保護，並不是加值服務的問題，這應該是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案子是針對網際網路服務的提供者，也就是所有ISP業者，我們現在沒辦法要求所有ISP業者必須這樣做，所以是不是可以把提案改得緩和一點，讓我們來努力，因為現在的提案是針對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我們真的沒辦法做。能夠答應的事情，我們一定做到，但是這部分想要全面實施，我想是比較困難的，是不是改成建議案或怎麼樣，我們再去督促他們做。"],["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堅持這個案子必須通過，不過案子的內容確實需要做修正，因為現在只有針對中華電信，我覺得這是不公平的，也太過針對性了，我們應該改為要求所有ISP業者都這樣做。我們就是要通過這樣的決議，為了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立法院有權做這樣的決議，如果NCC做不到，請你們自己去想辦法。"],["主席：請中華電信張總經理說明能不能做得到？","葉委員宜津：就是少收錢而已，哪有什麼做不到的？","張總經理曉東：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這項業務並不是中華電信提供的，而是一家韓國廠商提供的，它是借用我們的平台在提供服務，對中華電信來說，這是屬於加值服務的項目，不過我們願意回去協調業者，建議他們盡量降低費用，這部分我們會去做。","葉委員宜津：李委員提出這個提案主要是強調各業者的社會責任，我們現在不要只針對中華電信，因為只針對中華電信是不公平的，應該是各業者都要啦！","主席：總經理，你應該講清楚一點，你說這是韓國業者……"],["葉委員宜津：這是ISP提供的。","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委員的提案是針對所有ISP業者，我們根本沒有法律授權可以這樣做，也無法完全執行委員的提案，但我們可以去請業者幫忙，只不過我們沒辦法執行到委員要求的地步。","葉委員宜津：主委，本席覺得妳的說法有一點避重就輕，因為我們並不是要求所有加值服務都必須免費，我們的提案寫得很清楚，就是針對色情的部分，請業者提供兒童過濾軟體，其目的是要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免於受有害其身心發展的網站污染，就只有這樣而已。","本席要再次強調，這個提案不是只有針對中華電信，而是所有電信業者，本席的說明NCC及中華電信清楚嗎？我們並沒有要求所有ISP都要免費，這樣可以吧？因為這是企業最起碼的社會責任。另外，提案中的中華電信部分只是在舉例子，並不是針對中華電信，其他電信業者也必須免費提供，所以文字部分可以再做修正。"],["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去努力，但建議將倒數第二行「應免費提供」的「應」字刪除，好不好？至於我們應督促的部分我們會去督促。","葉委員宜津：不行啦！就是要「應」啦！其實我發現我誤會李委員昆澤了，他提案的內容很好，完全沒有錯，因為提案是說，以中華電信之「色情守門員」過濾軟體服務為例，要求NCC應督促國內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費提供兒童過濾軟體，並不是所有服務都必須免費提供，只有針對兒童過濾軟體而已，而且是每個業者都必須免費提供。"],["主席：所以「應」字要不要？"],["葉委員宜津：當然要「應」啊！","蘇主任委員蘅：前面的「應」字沒有問題，該做的我們都會去做，但是後面「業者應免費提供」的部分，我們無法做到，因為我們沒辦法強迫他們都應提供啦！但是我們會盡量請他們做到。","主席：NCC雖然可以去督促民間企業，但可以要求民間企業都免費提供嗎？"],["葉委員宜津：你們應督促啊！","蘇主任委員蘅：應督促的部分沒有問題，我已經答應了。","葉委員宜津：好，「業者應免費提供」的「應」字刪掉。"],["蘇主任委員蘅：謝謝。","主席：第二案，除將第五行「網際網路服務服務提供者」的「服務」二字刪除，及倒數第二行「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免費提供」的「應」字刪除外，其餘均照案通過，請問各位，對以上修正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潘委員維剛、鄭委員汝芬、黃委員昭順及李委員鴻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本日交通委員會會議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蘇蘅就「落實寬頻上網基本人權政策」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網路應該是開放的、免費的，為達到網際網路發明時所要產生的資訊自由流通的原意，並使得網路效果可以達到最大發揮。網路當然必須完全互連才能維持資訊的流通順暢，所有可能阻礙某些網路內容運作、優惠某些特定業者的歧視行為，都將破壞網路基本上網的人權政策，且不利於寬頻網路的使用，造成資訊無法自由流通，進而阻礙網路的發展和消費者權益。台灣現行居高不下的網路互連費不只遏止網路內容的潛在發展，也將產生現有的內容業者外移的潛在危機。不要忘記網路內容業者所面對的是全世界的網路內容市場，身為華人世界的創意文化中心，我們應該有更積極的作為，以扶植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成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生態價值鏈為目標。","本席認為如何創造一個公平快速而廉價的寬頻社會，需要整合各部會，建立一個公平公義的競爭環境，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促進我國資通訊重點產業之發展。為推動將來之數位匯流產業，須先扶持大量網路內容業者共襄盛舉，發揮網路效果，使寬頻用戶、網路服務產業、網路內容產業三者間產生正向循環，我國資訊通訊產業發展才有無限寬廣的可能。本席對NCC提出具體建議要求NCC應該就如何建構台灣網路產業結構公平競爭的相關規劃及可行性內容提出檢討整頓計畫，台灣資訊通訊產業的未來的發展方向與遠景、我們的下一代網路計畫、國家寬頻計畫，未來跨領域的新產業、或不同系統的整合等等，都將需要NCC以更積極的態度及更前進的思考，來整合國內各個相關部會及產業的相互競爭，及提供更具有公平性的網路寬頻環境，更多的政策鬆綁與監理配套，以政府新的領導思維來建構國內未來一個世紀的網路世代。針對下一代網路計畫、國家寬頻計畫，未來跨領域的新產業、或不同系統的整合等相關的檢討內容及未來因應的措施請以書面答覆本席。"],["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NCC為促進所謂的「自由競爭與產業發展，增進消費者福利，以及可讓國人享有更多選擇機會，並以目前有線電視經營區域較小，無法達到經濟規模」，在未修法前，就擬以政策來開放有線廣播電視可同時申請多個經營區，但以目前旺中併中嘉案來看，依照德國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KEK）所訂定的媒體集中度指標是不可以超過30%，但這項媒體併購案集中度指標高達140%，相當驚人。顯然開放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區，只是有利於大型化及集中化，卻不見得有利於消費者福利及消費者多元化的選擇。而NCC委員目前將有三位委員即將改選，而新一屆的NCC委員必須等七月才能上任，因此在新任委員以及主委未定之前，不該貿然有重大決策。"],["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落實寬頻上網基本人權政策」","近年來，資訊社會的典型現象紛紛浮現，資訊量爆炸對於人類在經濟、政治與文化等生活各層面上的重大影響性，皆促使人類對於網路頻寬和傳輸速度的渴求程度越來越強烈。於是，窄頻網路已無法再滿足龐大且多元的資訊傳輸，取而代之的是寬頻網路的應用。","在2000年，芬蘭即提出了「虛擬城市（Virtual City）」的概念，將其首都赫爾辛基（Helsinki）整體數位化，透過3D技術複製城市中的每一條街道、每一棟建築，與各式各樣的政府服務與資訊透過網路的方式提供給居民，徹底展現其資訊化的發展實力與遠見。2009年底，芬蘭更成為全球第一個立法規定全民都應享有寬頻上網權利的國家。這樣的趨勢，身為世界村一員的台灣，絕不可漠視。此外，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早在2003年就曾探討將寬頻網路接取制定為普及服務義務的先決條件。歐盟自2005年起也開始正式討論是否要修改普及服務指令以將寬頻網路的接取納入普及服務的義務當中。瑞士、英國和美國則已經陸續開始推行寬頻普及服務的相關政策。","反觀，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則於2007年開始相繼推動「村村有寬頻」與「部落（鄰）有寬頻」政策，要求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偏遠地區居民2Mbps的寬頻網路接取服務，但是整體成效並不彰顯。","進一步看，馬英九總統承諾，2013年實現100M寬頻網路全面到家戶，並在明年起開始提供1G的試點服務，讓台灣在網路建設上與亞洲鄰近國家並駕齊驅，甚至再進一步超越。另外，iTaiwan自100年10月7日上午9時正式對外服務以來，目前於全國各地已有2,681個無線上網熱點，但是整個上網品質還不是很穩定，引來許多民眾的抱怨。","日前，中華電信表示，配合政府推動「國家寬頻發展政策」，宣佈未來10年將投入2千億元在寬頻網路建設，以65%以上採購國內設備帶動網通產業成長，將台灣現有寬頻連網速度從100M提昇10倍達到1Gbps，追趕其他國家寬頻網路發展，也就是將現有家庭連網速度從100Mbps提昇至1000Mbps（1Gbps）。不過，相較於台灣還需花費10年時間達成1Gbps，日本已經達成照這樣的目標，而韓國也將在今年即將進入1Gbps的高速寬頻上網時代。","相較於日本、韓國的發展，台灣明顯發展落後許多，主要原因在於國內寬頻市場長期以來由中華電信主導，其他ISP業者缺乏資源下難以與其競爭，只能租用中華電信線路提供上網服務，業務發展因此受到限制，儘管NCC身為監理機關角色可控管中華電信上網費率，例如每年要求中華電信調降現行上網費率，但並不能要求中華電信昇級網路。","因此，本席想請教：","(一)為確立我國寬頻普及服務的政策目標，保持整體競爭力，何時可以讓我國所有家庭都能接取基本的寬頻網路服務？","(二)寬頻上網是一個跨部會的工作，請問目前整合各部會資源的情形為何？","(三)目前寬頻建置的技術都在中華電信公司，因此其價格是動見觀瞻，請問，在上一波的調降之後，政府還會要求中華電信做更大的降幅嗎？","(四)在寬頻的世界中，速度決定一切，請問在這個部分，政府有什麼具體的作為嗎？","(五)網路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資訊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如何保障上網民眾的資訊安全，政府有更好的做法嗎？","(六)網路是一個虛擬社會，我們看到許多人的發言卻容易傷害到特定人的權益，甚至是造成毀謗，面對這樣的狀況，如何保護其基本人權，政府有什麼突破性的做法嗎？"],["李委員鴻鈞書面質詢：","1.馬總統提出寬頻上網基本人權，行政院長陳也拋出數位公民權的想法，加上新科政務委員張善政對於目前台灣寬頻上網的問題屢屢表達看法，本席認為長久以來不管是行動上網的速度太慢，家用寬頻上網的速度未如預期，加上收費過高，都是人民所詬病且是消費糾紛數一數二的問題。既然執政者有心面對民眾的困擾與訴求，那麼主管機關應該就這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且訂出時程來達成，好接受民眾與國會的檢驗，本席希望今天的這個會議不是大拜拜，而是期待主委能夠確實就執政者所提出的口號化為實際的政策且落實。","2.以國外為例，歐洲一些地區例如像是芬蘭、法國等透過立法將寬頻上網列為基本人權保障，以芬蘭為例，在2010年的時候已經達到1M基本上網的基本人權，結果台灣推動的ITaiwan，至今也才提供512K的速度，這種東西傳送電子郵件可以，至於其他上網工作，這樣低的速度恐怕形同虛設，因此政府既然要把寬頻上網列入基本人權，那麼應該就有計畫性的討論，看台灣要如何將寬頻和行動上網普及化，本席認為，要達到寬頻上網的基本人權訴求，NCC就要改變現在的觀念，什麼都由業者來承擔、訂價，政府卻僅止於監督立場，這樣的管理模式倘若不改變，就無法將寬頻上網打造成全民普及爿艮務的基本人權，畢竟業者是將本求利，因此要免費將最低上網速度的寬頻全面提供，勢必也會引起業者的反彈甚至難以配合，因此政府編列預算來彌補，以拉近這種公益與私立之間的落差，提供一個最低合適速度免費（例如：1M或2M）提供民果使用，這才是所謂寬頻上網基本人權的首要目標。","3.此外，基本人權除了是政府要能提供一個免費但是基本合理的上網速度之外，再來有需要高速傳輸的消費者，政府應該能管制業者提供一個速度夠快卻又合理的價格，目前政府是希望在民國104年前達到雙向100M的上網速度，雖然還是比不上國際的水準，像是瑞典、韓國等，都已經要提升到1G的速度，台灣還是整整慢這些國家10倍，不過要是真能落實雙向100M的服務，且提供合理的價格，本席認為也是可以期待的。然而要達到雙向100M就得在台灣全面鋪設光纖，那也意味著要在台灣大規模的開挖馬路才能達到，既然現在有這種大的目標，是否行政單位要能跨部會一起共同協商制訂計畫，至少在未來進行這些動作之前，整個光纖線路等等看能否結合未來的有線電視數位化一起進行共同管道的鋪設，不要說光纖做光纖的，有線電視做自己的，無論是要推動更高速的上網或是提供民眾更高畫質的有線電視都是屬於政府的德政，但也不能因為這樣的建設一而再的對馬路進行開挖造成民怨，那反而得不償失。不過就本席所瞭解，台灣從民國94年起推動「M台灣計畫，寬頻管道建置計畫」中，已經有建立共同管道的概念，只是為何無法落實，還傳出被監察院糾正佈纜率太低，說有線電視業者不願意進駐政府所規劃的寬頻管道，寧可繼續將管線附掛在電桿、水溝內，導致寬頻管道的佈纜率過低，本席請問主委，目前這舊有的寬頻管道建置計畫成效如何，是否在台灣已經全面建設？倘若未來推動全國寬頻管道時，是否應考慮透過修法讓業者全數將線路進駐？","4.除了無線上網之外，目前寬頻上網仍就是中華電信獨霸台灣的市場，畢竟中華電信掌握了台灣用戶迴路，也就是所謂的最後一哩，其他業者不願意花大錢重新鋪設，那中華電信讓競爭業者承租用戶迴路時的價格也高於一般家用民眾的費用，因此寬頻上網的競爭既然不存在，民眾自然無法享受更好更快更低廉的服務品質，何況最後一哩的問題詬病已久，既然今天要談論這主題，這個問題勢必無法迴避，最後一哩到底是公共財與否，眾說紛紜，但是無論是要釋出或是提供競爭業者合理的進入門檻，都才能對改善台灣目前寬頻上網有所幫助，這問題本席已經談過數回，然而NCC似乎都未能有效解決，甚至這問題大到連這屆總統選舉時，變成所有候選人都關注的焦點，無論是宋主席主張分拆中華電信、蔡主席要求認為掌握最後一哩公共財來獲取暴利是不應該，到馬總統提出寬頻上網基本人權的看法，所有的癥結點都在這裡，本席認為NCC和中華電信已經不該繼續迴避這問題，應儘速來就這最後一哩的問題進行解決，至於是要全面釋出還是落實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對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出租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之費率應按歷史成本法計價，並應每年報請本會核准。」，NCC身為主管機關，實無繼續拖延的必要性，否則只要台灣繼續呈現壟斷現象，說要將台灣的寬頻上網打造符合國際水準且讓民眾滿意，那仍就是遙遙無期。就本席所知，目前用戶迴路，一戶賣給其他業者一個月是100多元，可是一般家用民眾的月租費也不過才70元，再來其他業者的租用成本高，加上設備也無法進入中華電信機房，因此造成其他業者想推動寬頻上網的費用也無法降低更難以提供更好的品質，所以最後一哩的問題本席希望主委今天能具體承諾訂出時間表來討論解決。","5.不過上網問題其實還是有不同方式來解決的，本席前面有提到有線電視數位化，其實透過有線電視數位化的推動，不僅能夠提升收視戶觀看品質提升，由於數位化的打造，更可由這些業者除了提供節目之外，更可以讓這些業者就家用上網的部分提供服務，只要能加速落實有線電視數位化，勢必這些業者除了提供節目之外，勢必不會放過其他數位匯流的商機，因此，必然對現在的寡佔市場造成衝擊，直接受惠的肯定是民眾，台灣的有線電視數位化整整落後其他國家十年，本席認為今天討論這問題之際，主委也應就這部分提出具體答覆。"],["魏委員明谷書面質詢：","本院委員魏明谷針對中華電信廣告宣稱頻寬50M，實際速率卻根本達不到而被重罰了五百萬元一事，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監理機關，對業者宣稱頻寬與實際狀況不符的問題，已經是全民公憤，對戕害寬頻上網基本人權，特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質詢。","說明：","一、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的精神，寬頻上網已經逐漸被視為基本人權。而世界各國也紛紛將寬頻上網列為評估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指標，惟台灣的寬頻上網服務不只是落後於歐美國家，連鄰近的日本、韓國、香港等國家都還不如。顯然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負有不可推卸之責任。","二、中華電信公司乃國營企業，被視為台灣電視產業的龍頭，對於通訊傳播產業具有主導與示範作用，然中華電信公司竟然「偷頻寬」被抓到，還被公平會罰處最高罰款五百萬元，不僅嚴重傷害國家營企業形象，也成了電信業界的壞榜樣。","三、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作為電訊傳播之監理單位，對於民眾寬頻上網權益之損害，導致民怨沸騰，因此，要求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針對全國寬頻電信業者研擬具積極性與主動性之查處監理作為，以維消費者權益，保障民眾寬頻上網之基本人權。"],["江委員啟臣書面質詢：","院長提到寬頻上網是基本人權，政務委員張善政更在專訪中指出：「寬頻是基本人權的定義，就是你不花錢，國家也要為你完成建置，就像電力、自來水一樣。」主委，您與張政委在同一個內閣擔任同事，張政委對寬頻基本人權的定義您同不同意？主委在NCC報告中的定義比較委婉：「就是每個人都有權利，以合理的價格利用寬頻服務。」不像水電沒有品質的差異性，從這句話裡面，本席看到寬頻服務分成三個要素：1.普及2.價格3.頻寬。","在普及的部分，指的是服務的普及，也就是不論是住在五都還是離島，民眾都應有無線寬頻可以使用，從NCC的報告看起來，希望在101年達成「偏遠地區無線寬頻3.6Mbps涵蓋率達80%，無線寬頻384Kbps涵蓋率達95%」，104年要達成80%家戶可以接取100Mb的有線寬頻網路、光纖用戶達600萬戶、無線寬頻用戶達200萬戶，不過這個目標，本席感到質疑，本席並不質疑技術上面做不做得到，但是本席擔心的問題是：「誘因在哪裡？」","自從一九九七年推動電信產業自由化後，台灣的電信市場就以民間投資取代了政府主持；電信總局改制成為中華電信，民營電信業者扮演了整個產業發展的主要動力。在現行制度下，電信業者提供普及服務的義務，僅僅限於固網市話服務，而中華電信因網路維護及價格普及所造成的虧損，則是由全體主要電信業者共同分擔。目前這種政府角色完全消失，單純由業者承擔、分攤成本結構的作法，充其量只是一種消極作為，非但無法產生足夠的誘因加速建設，而每年結算各家需分擔的虧損，更是爭議不斷。畢竟，政府可以不計成本，業者卻必須錙銖必較。如此缺乏誘因，即便NCC計畫從民國102年開始連續3年升級特定鄉村地區寬頻上網服務，由原來的2M提高至10M以上，但是在補助經費、選定提昇網路寬頻的地區及戶數等等，似乎都沒有見到有進一步的規劃。","歐美各國近年來的作法，是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虧損，甚至直接投資建設，以彌合這種公益與私益間的落差。本席想請教主委，偏遠地區寬頻建設預算占寬頻建設比例到底有多少？政府若將網路頻寬提升至基本人權的範圍，那麼包括其普及，其速度的分享，以及其價格的考量可能都將超脫原本的市場獲利思維，而轉向一種公共財的提供，既然如此，政府是否有提供津貼的義務，或至少是提供誘因的計畫？","主席：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現在散會。","散會（13時49分）"]],"block_lines":[1,7,7,10,30,32,35,35,37,38,40,41,43,44,46,47,49,50,52,55,58,59,60,62,62,64,65,66,67,68,71,71,72,74,76,80,83,83,84,87,91,96,100,101,105,109,114,118,119,123,127,132,136,139,139,140,143,147,152,156,157,161,169,173,174,178,182,187,193,193,194,196,198,200,203,205,209,211,214,216,219,221,223,226,229,232,234,235,237,241,243,245,247,249,251,254,258,261,265,269,271,273,274,276,279,284,290,292,293,295,299,301,303,305,307,309,312,313,315,322,325,327,329,330,332,335,338,340,343,345,346,346,347,348,348,349,350,356,356,358,359,360,361,362,366,366,368,369,369,371,376,377,377,378,380,383,387,392,399,402,406,411,417,417,418,421,424,427,430,435,439,441,443,446,448,450,453,456,462,462,463,464,464,465,466,485,488,502,531,535,537,539,540,541,548,551,552,565,572,573,574,575,576,578,581,586,599,607,608,609,616,618,620,622,623,627,628,632,635,640,642,646,648,649,650,653,654,662,664,668,669,670,671,673,674,678,680,684,686,687,693,694,698,700,704,707,708,712,713,714,715,717,725,726,727,736,737,739,741,744,745,758,759,762,764,766,769,771,772,775,777,785,786,798,799,807,812,815,816,817,820,821,824,828,839,841,843,845,849,851,858,859,863,869,870,871,873,875,876,878,879,880,882,889,892,895,896,898,908,911,917,919,922,927,928,929,930,937,938,939,942,948,949,951,954,968,976,980,984,988,989,990,991,992,994,995,1016,1018,1026,1031,1035,1042,1044,1047,1048,1050,1054,1055,1056,1057,1058,1059,1061,1064,1065,1066,1068,1069,1076,1078,1079,1080,1082,1095,1096,1099,1105,1107,1108,1110,1111,1112,1116,1123,1124,1126,1127,1131,1139,1142,1143,1146,1151,1161,1165,1167,1174,1177,1180,1182,1184,1186,1187,1188,1190,1200,1201,1202,1206,1207,1216,1225,1227,1229,1236,1237,1240,1241,1244,1249,1253,1255,1263,1269,1273,1274,1280,1283,1286,1296,1301,1304,1305,1311,1312,1315,1317,1320,1325,1326,1330,1333,1339,1343,1345,1346,1352,1354,1356,1358,1363,1367,1370,1371,1374,1377,1380,1384,1386,1401,1407,1413],"person_count":{"決定":1,"提案人":49,"決議":8,"連署人":1,"審查結果":12,"(二)營業收支部分":1,"(三)轉投資計畫部分":1,"2.業務收支部分":23,"3.轉投資計畫部分":18,"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6,"2.營業收支部分":1,"通過決議2項":3,"通過決議1項":4,"6.通過決議2項":2,"6.通過決議6項":2,"6.通過決議4項":1,"(四)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1,"(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1,"6.通過決議3項":1,"(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1,"6.通過決議1案":1,"(二)第七條條文":1,"(七)第二十五條條文":1,"貳、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案":1,"(一)寬頻發展的重要性":1,"(二)寬頻為基本權利的不同看法":1,"(一)我國目前發展情形":1,"註1.":1,"註5.":1,"註7.":1,"註9.":1,"註10.":1,"註11.":1,"主席":57,"蘇主任委員蘅":90,"陳處長國龍":14,"羅委員淑蕾":3,"李委員昆澤":2,"劉委員櫂豪":10,"陳處長子聖":1,"管委員碧玲":8,"陳委員根德":5,"葉委員宜津":7,"楊委員麗環":3,"黃委員偉哲":9,"何處長吉森":1,"盧委員嘉辰":1,"張委員慶忠":5,"王委員進士":2,"楊委員瓊瓔":12,"段委員宜康":2,"鄭委員天財":5,"李委員桐豪":2,"江委員惠貞":8,"鄭處長泉泙":3,"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1,"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1,"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1,"李委員鴻鈞書面質詢":1,"魏委員明谷書面質詢":1,"江委員啟臣書面質詢":1},"persons":["決定","提案人","決議","連署人","審查結果","(二)營業收支部分","(三)轉投資計畫部分","2.業務收支部分","3.轉投資計畫部分","4.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2.營業收支部分","通過決議2項","通過決議1項","6.通過決議2項","6.通過決議6項","6.通過決議4項","(四)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五)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6.通過決議3項","(六)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6.通過決議1案","(二)第七條條文","(七)第二十五條條文","貳、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案","(一)寬頻發展的重要性","(二)寬頻為基本權利的不同看法","(一)我國目前發展情形","註1.","註5.","註7.","註9.","註10.","註11.","主席","蘇主任委員蘅","陳處長國龍","羅委員淑蕾","李委員昆澤","劉委員櫂豪","陳處長子聖","管委員碧玲","陳委員根德","葉委員宜津","楊委員麗環","黃委員偉哲","何處長吉森","盧委員嘉辰","張委員慶忠","王委員進士","楊委員瓊瓔","段委員宜康","鄭委員天財","李委員桐豪","江委員惠貞","鄭處長泉泙","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李委員鴻鈞書面質詢","魏委員明谷書面質詢","江委員啟臣書面質詢"],"title":"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date":"2012-03-19","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