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星期一)上午9時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46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柯建銘  廖正井  吳宜臻  李貴敏  林正二  鄭天財  尤美女  謝國樑  林國正  呂學樟  潘孟安  王惠美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吳育仁  劉櫂豪  蕭美琴  江啟臣  徐耀昌  許添財  黃偉哲  吳秉叡  李昆澤  孔文吉  江惠貞  費鴻泰  羅淑蕾  賴士葆  林佳龍  李桐豪  黃昭順  盧秀燕  陳明文  陳淑慧  蔣乃辛  徐欣瑩  紀國棟  鄭汝芬  林岱樺  李俊俋  楊瓊瓔  吳育昇  蘇清泉  馬文君  趙天麟  呂玉玲  陳其邁  蔡正元  簡東明  羅明才  邱文彥  陳亭妃  詹凱臣  顏清標  潘維剛    委員列席41人 請假委員:王廷升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 陳豐義 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報告立法計畫。 (本次會議有委員柯建銘、廖正井、吳宜臻、林正二、鄭天財、尤美女、孔文吉、林國正、呂學樟、趙天麟、潘孟安、許添財、李俊俋、黃偉哲、陳其邁、謝國樑提出質詢;委員尤美女、謝國樑、王惠美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審查委員謝國樑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請提案人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提案是謝委員國樑、本席和其他委員等32人所提出,主要是有鑑於現在台灣兒少虐待事件與日俱增,民國95年統計只有7,837人,可是到了99年已經達到了1萬8,454人,在這5年期間兒虐人數成長了1倍以上,每個月大概有2.5起孩童由於受虐而死亡的案件,所以這個問題已經相當嚴重,非常需要整體社會來重視。根據我們的調查,現在都是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或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來論處,並依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規定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不過現在都是孩子已經受到很嚴重的傷害才會處以這樣的刑度,而且刑度也只有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即使加重其刑,頂多也只有四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顯已不符社會的期待。網路上面有很多網友對這種兒虐事件深感憤怒,他們希望政府可以加重處罰,再加上這幾年來凌虐兒童的方式非常多樣,包括毆打、燒燙、推摔、捆綁這些粗暴的行為,但是這些行為不見得會在身體上看到嚴重的傷痕,而且除了身體的傷害之外,對心理也會造成傷害,如果僅依現行刑法的規定,顯難對施虐者給予一定的懲罰,所以針對虐兒之惡行應科以較重之刑責。 我們看到社會的現況,而且現行法令的規定有不足之處,再去參照德國的立法精神,還有聯合國權利公約對於兒少的保護,因此本席、謝委員國樑和其他委員等32人就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條文,希望遏阻虐待兒少事件的發生,以保障弱勢兒少的基本權益,讓他們的身心可以健全的發展,以上就教各位同仁。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謝委員國樑等32人擬具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就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報告如下: 一、刑法第286條之立法理由,係「人民之健康與否,關係民族強弱。幼童為國家未來之主人,若施以凌虐或以他法妨害其發育者,危害茲深;至若意圖營利而犯之者,情尤可惡,此本條之所以設也。」惟本罪之成立以造成妨害被害人身體自然發育之結果為要件,在認定上過於嚴格,亦很難有明確判斷標準,是以,實務上成立本罪之案例並不多見。又傷害幼童少年精神健康之凌虐行為,亦不在本罪規範之範圍,對於幼童少年之保護確有疏漏不足之處。 二、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將行為客體由「男女」修正為「人」,可以避免生理特徵無法確定為男或女而產生規範上之漏洞。將行為結果修正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而不以實際上造成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之結果為必要,可避免訴訟實務上舉證之困難,更能貫徹本條保護幼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立法目的。又本罪構成要件行為係「凌虐」。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之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是以,如行為人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行為且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罰不宜過輕,就委員提案修正本罪法定刑下限,同時刪除拘役及罰金刑,以達到處罰凌虐幼童少年行為人之目的,本部敬表認同。 三、刑法以凌虐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除本罪以外,尚有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第222條第1項第5款加重強制性交罪,該二罪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訂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與我國刑法第286條規定相似之德國、奧地利立法例亦設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是以,就委員提案增訂第3項、第4項加重結果犯部分,本部亦深表贊同。 四、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前於100年11月25日第129次會議中討論關於刑法第286條之修正,與會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亦認同上開修正內容。 五、關於第286條第2項罰金刑部分,本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經通盤檢討刑法罰金刑部分,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應搭配300萬元以下之罰金。為期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及一致,建議將第2項罰金刑修正為300萬元。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多予指教,謝謝。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請司法院刑事廳陳副廳長報告。 陳副廳長明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大院審查委員提案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司法院對於委員鑑於凌虐兒童及少年之行為,除傷害其身體與健康外,更將嚴重影響其未來人格發展,甚至造成受害者傷殘或死亡等等,所以認為現行刑法有需要檢討、補充之處,乃提案擬具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草案,以遏阻虐兒事件發生,保障兒童及少年之基本權益,司法院敬表佩服。 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係屬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並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在修法的過程中,應該儘量注意其構成要件的明確性以及罪刑相當的原則,也就是說,我們把結果犯改成危險犯,或者是把刑度提高以符合罪刑相當的原則,彰顯社會對於正義之期待。司法院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大院的決定,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發言。 首先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主要議題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草案,無論司法院或法務部都是表達贊成,司法院是完全贊成立法院或法務部提供的意見,而法務部有稍微做了一個修正,即罰金的部分有所調整。大家都知道,這部分是屬於刑法第二十三章,就是從第二百七十七條至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傷害的部分,而這個修正草案主要是有關對青少年以及兒童施以凌虐、讓他受到一些傷害,甚至是死亡的部分,若以第二十三章第一條(即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來做比較,可能會有一些地方要稍做調整,我個人當然非常贊成謝國樑委員、王育敏委員等32人所提的這個案子,但是法務部在報告最後一頁有提及罰責的部分,即本條第二項,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應搭配300萬元以下之罰金。為期刑法各罪刑罰之衡平及一致,建議將第二項罰金刑修正為300萬元。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方才的報告有錯誤,應為5年以上,也就是說,報告的文字上是寫5年以下,應該是5年以上。 林委員正二:針對謝委員國樑等人所提之修正草案以及方才次長所講的,本席要提出個人的看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指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這是普通傷害罪的規定。本條第二項規定指出,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傷害致死罪之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傷害致重傷罪的法定刑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接下來看謝委員國樑等人所提之修正案,修正草案的法定刑期有些有失均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草案第三項的法定刑期應該比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的法定刑期為重才對,針對這部分,本席有提出個人的建議,謝委員國樑等人所提修正草案第二項指出,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我認為應該修正為300萬元以下罰金,這跟你們後面提到的很類似,你們訂的是300萬元,既然是意圖營利,我建議修正為,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同樣的,修正草案第三項應該要再修正,既然前面有罰金,為什麼後面都沒有罰金?謝國樑委員所提版本後面都沒有提到固定的罰金,譬如第三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認為應該修正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800萬元以下;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500萬元以下。 因為前面都有訂定罰金的額度,如果後面沒有訂或訂得太少,前後會不一致。譬如你之前規定得併科罰金300萬元,但修正條文卻沒有訂或訂得太少,像致人於死者只罰100萬元以下,顯然和你在最後一頁提到的300萬元罰金不同,請問次長對本席所提之議有何看法?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的指教,因為第二項有併科罰金的規定,所以我也贊成第三項得併科罰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如果宣告最重刑為無期徒刑,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換言之,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如果有併科罰金的規定,罰金還是可以執行,所以增列併科罰金,我們覺得在立法體例上…… 林委員正二:有沒有困難? 陳次長守煌:沒有困難。 林委員正二:他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陳次長守煌:如果是死刑,不能併科罰金,但如果是無期徒刑,罰金可以…… 林委員正二:可以做調整嗎? 陳次長守煌:可以,刑法第五十一條有此規定。 林委員正二:本席剛才建議,致人於死者得併科罰金800萬元,對於這個部分,你的看法如何? 陳次長守煌:請問委員你的意思是? 林委員正二:會不會太重? 陳次長守煌:再把罰金提高嗎? 林委員正二:已經提高了。本席建議修正為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800萬元以下之罰金。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之罰金。請問這樣會不會太重?本席提案修正,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800萬元以下之罰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之罰金。你認為這個額度怎麼樣?沒有意見嗎?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刑度的輕重,如果能夠讓…… 林委員正二:本席的提案都是使用「以下」二字,而非「以上」。罰金都是在某個額度「以下」。 陳次長守煌:是,但剛才也報告過,法律的條文有限,社會的事實無窮,凌虐的態樣有很多種,有的是消極行為,例如不讓他就醫、不讓他吃飽。有時候這類行為的情節並不是非常非常嚴重,如果能讓法官斟酌案件情節以調整刑度,我想會比較好。因為有時候殺人未遂案才判5年以上,所以我覺得刑度還是不要訂得過重…… 林委員正二:致人於死? 陳次長守煌:對,如果致人於死的話…… 林委員正二:好,謝謝次長。 陳次長守煌:我要澄清一點,一般而言,無期徒刑無法併科罰金,所以如果最高刑度為無期徒刑…… 林委員正二: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得併科罰金嗎?包括死刑嗎? 陳次長守煌:對。 林委員正二:那我們可以再做調整。此外,罰金的部分,你剛才訂300萬元,本席認為修正為300萬元以下會比較好。 陳次長守煌:對,是300萬元以下。 林委員正二:但書面上寫的是300萬元。 陳次長守煌:是300萬元以下。 林委員正二:好,這個部分,本席參酌第二十七條、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之後,會再提出建議,也請法務部與本委員會參酌。 最後一個問題,最近報紙媒體經常提到一個刑事案件,就是Makiyo案。原先那個涉案的日本人友寄隆輝被檢察官求刑6年,Makiyo被求刑4年;後來因為雙方達成和解,友寄隆輝的求刑刑度從6年減為2年,緩刑5年;Makiyo從4年減為1年4個月,緩刑4年。次長,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及第二十三章傷害罪,請問檢察官求刑的標準為何?是否會依照個人的好惡、情緒或主觀因素來做定奪?有沒有量化的標準? 陳次長守煌:有關檢察官求刑及法官量刑的部分,我們一直在思考如何做到公平。針對檢察官求刑這部分,法務部資訊處已經建置一套求刑量化標準資訊的作業系統,提供給檢察官參考。檢察官可以參酌以前的判決,了解案情有什麼因素讓以前的檢察官做出這樣的決定,未來檢察官可再斟酌,提出適當的刑度。 林委員正二:你剛才講的量化標準,其相關數據能否提供給我們?不行嗎? 陳次長守煌:可以。 林委員正二:最近這幾年,例如5年至10年來,法務部有沒有實證上的統計或研究調查?有類似的報告嗎? 陳次長守煌:求刑因子量化作業系統即將完成,但是還沒有…… 林委員正二:如果完成,能否提供給我們委員會?謝謝。 陳次長守煌:好,沒有問題,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們非常感佩王育敏委員和謝國樑委員,願意為了兒童虐待事件,修正我們法律人最關注的刑法。 我們經常在講虐待、凌虐這兩個詞,本席想請問次長,有哪些行為符合刑法上「凌虐」的定義或規範?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凌虐」,除了剛才提到的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外,還有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凌虐人犯罪、刑法第二十二條…… 吳委員宜臻:舉例而言,假設本席打了小孩3次,他有成傷,應該觸犯了凌虐幼童罪。修法之後,這種凌虐行為應該要規範在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裡面嗎?如果我今天故意使人重傷,或傷害之後致使人重傷,並符合刑法第十條第三項的構成要件,一定會觸犯法律,這沒有問題。但本席現在要問的是何謂「凌虐」?本席知道最高法院的判例是寫「凌辱虐待」。其實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身體法意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有關,在具體實務上、在事實認定上,到底要怎麼去規範凌虐侵害行為的構成要件?我打了小孩3次,但有達到刑法重傷罪的程度嗎?可能沒有,因為刑法第十條第三項有規定,重傷要件為功能毀敗或致使一定功能難以回復。問題是,如果你認為小孩的身體或心理有受到傷害或影響,依照謝國樑委員和王育敏委員所提之修正案,是應該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依一罪一行為的原則處罰3次?還是你認為3次以上已經可以認定為慣性行為,雖不致重傷,但有凌虐事實,所以適用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條文?現在本席談的是刑法法意的概念,請問次長有何看法? 陳次長守煌:凌虐指的是凌辱虐待,在一般社會觀念中,凌辱虐待通常是指非人道的待遇。 吳委員宜臻:本席講得再誇大一點,本席不用其他工具,每天照三餐用手打小孩,一個禮拜打7天,一年打365天,雖然結果未達刑法第十條第三項的重傷標準,但對象為16歲以下的兒童、少年,本席有聽到法務部回應,認為謝委員和王育敏委員所提之構成要件,事實上是可行的,請問在刑事追訴上,是要以傷害罪處罰,還是適用本委員會謝國樑委員所提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條文?本席一直在問法意的部分,請行家說行話,好不好?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每個個案的情節不一樣,重傷和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凌虐,其構成要件是不一樣的,這需要根據案情來判斷。 吳委員宜臻:其實這個案子用傷害罪也可以起訴,對不對?如果能夠舉證這類行為發生的次數,也會對訴罪的部分產生影響,例如發生數次以上,為慣性傷害行為,且受害者未滿16歲,我認為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刑度比較重,可能就會併用第二百七十七條和第二百八十六條,從重求刑。 但在實務上,其實很少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礙幼童發育罪起訴,因此我們立法院希望能夠修法,以追究兒虐的刑責。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與傷害罪併用,其最低刑度並無差異,因此檢察官很少注意到這一條。 剛才本席提了這麼多法意的概念,如果條文要重新修正,你打算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行為規範放在哪個部分?在行為的光譜中,只要是對未滿16歲之男女,施以一般傷害以上、未達重傷之行為,可能就是凌虐,那到底要到什麼程度才會符合構成要件?在實務上,如果構成要件參照謝國樑委員和王育敏委員所提之「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那對兒童心理健康的影響,也會成為評估的要件之一。當這個要件被列入規範之後,請問凌虐到什麼程度,會影響他的身心發展?換言之,到什麼程度才會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如果我不斷使用顯著的言語暴力,或故意消極不作為,例如我明明在看A片,卻把小孩晾在那邊,不隔絕,殘害兒童身心健康,這是否符合凌虐的定義?凌辱虐待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如果按照現行兒少法或王育敏委員所提之定義,搞不好它符合凌虐行為的構成要件,不一定只有動手才算傷害行為。所以本席想請教法務部,你們在回應這兩位委員的時候,到底有沒有想過處罰的範圍、對象等規範? 陳次長守煌:凌虐包含作為及不作為,它和傷害罪、重傷罪…… 吳委員宜臻:本席剛才講的行為算不算?如果本席使用言語暴力,每天罵他,甚至對他說:「你給我死出去!你這個死小孩!」導致小孩身心受創,這樣算是凌虐嗎?這類做法真的會讓小孩很受傷,如果進行相關的兒童心理諮商評估,或許可以確定他受到傷害,按照非法律人的觀念來認定,這可能會被認為是凌虐行為,法務部是刑法的主責機構,你是刑法的專家,請問這種行為算嗎?該不該處罰?還是只能回歸兒少權益保障法,以違反兒少法為由處以行政罰?這要怎麼區分?本席要問的是,單純針對兒虐的部分,刑法體系和行政罰的構成要件要如何認定?法務部在修正法案時都非常講究,兒童的部分也應該處理清楚,否則兒少法和刑法在實務上的運用會發生困擾。 陳次長守煌:委員的指教,我們敬表同意。精神上的折磨會構成凌辱…… 吳委員宜臻:副司長,本席剛才講的行為,在實務上能否追究其刑責? 主席: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們從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的立法意旨來講,如果我們參考奧地利的刑法,它有明文規定,無論是施以身體或精神上的虐待,皆屬虐待行為。奧地利的刑法有此規定,本部是參考這項規定來擬定條文內容。將來法律通過之後,法官在適用上,會不會…… 吳委員宜臻:所以對於「凌虐」這兩個字,法務部認為它的實質內容已經包含心理層次。心理受傷的層次也屬於傷害行為,換言之,這類行為可能包含言語或消極不作為的部分,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奧地利刑法對於這方面的規範,不像我們只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這一項條文,他有分層次進行不同的規範。在精神折磨這部分,只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 吳委員宜臻:在現行刑法中,我們可能沒有把法意保護解釋清楚,以前認為心理層面並不屬於傳統刑法法意保護的範圍。本席只是要提醒法務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中的「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將來在實務上是會產生一些問題的。 第二點,其實在實務上,其他要件也有可能會妨害兒童的身心發展或身體的自然發育。例如我想要讓小孩變成紙片人,栽培他當模特兒,所以刻意不給他吃東西,甚至餵食某些含減肥藥成分的東西。之前我們也有看到餵毒的兒虐案件,所幸在尚未致死之前,政府就查到了。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好像沒有規範父母餵毒這件事情,對不對?如果餵毒被抓到,刑法對於尚未成重傷或致死的情況有無規範?好像也沒有。所以本席認為,如果真的要重新檢討第二百八十六條,施以凌虐、餵食毒品或使用藥劑等行為的構成要件,可能也要一併考慮,你同意嗎? 陳次長守煌:如果有強迫幼小孩子吸毒的情形…… 吳委員宜臻:這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有規定嗎? 陳次長守煌:有特別規定。 吳委員宜臻:有時候大人餵食的不是一級、二級的毒品,可能是三級管制藥品、減肥藥或其他藥品,這是否構成凌虐行為之要件?本席希望法務部可以討論這是否要列入凌辱行為的當然要件,或者不列入,另用文字規範。 最後,本席還是要提醒一下,其實如果我們真的要處罰妨害兒童、幼童發展之凌虐行為,我們必須去思考,16歲以下的兒童、少年,和12歲以下的兒童,其自我保護能力、辨識能力和識理能力是不一樣的。本席認為,無論是謝國樑委員、王育敏委員版本或法務部修正版本,我們都可以考慮乾脆加碼,對12歲以下兒童的部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席覺得這個方向是可以考慮的,因為12歲以下的兒童更需要保護,不是嗎? 陳次長守煌:兒少法已經有以年齡為區別,加重刑責的規範了。 吳委員宜臻:本席知道,本席是問刑度的部分,是否有可能再重新討論?因為12歲以下的兒童,自我保護能力可能更低,在制度設計上,我們可以討論是否有加重刑度的可能性;也就是在本刑、最低刑度或罰金的部分,是否有可能再加重? 陳次長守煌:是。 吳委員宜臻:可不可以考慮呢? 陳次長守煌:可以,我們會尊重大院所做的決議。 吳委員宜臻:好,不過本席還是覺得你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在此,本席要提出要求,請法務部稍微留意刑法的體系,讓我們的實務工作者,包含第一線的兒少工作者,了解哪些行為可以立即用刑法來處理,警察不會拒絕,而不是單純請社工來做兒少保護的工作。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之後,會影響到我們第一線的工作,對於構成要件,希望法務部能更審慎、更明白、更細緻地處理,謝謝。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幾年台灣的出生率是全球倒數第一名或第二名,連馬總統都在中常會上表示,少子化的問題應提升至國安層級。根據內政部的統計,我國兒童及青少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從民國98年20.52%、99年19.84%,到了100年已下滑至19.24%,顯見我們台灣少子化的現象空前嚴重。大家生得少,照理說,家長和社會應該會更加疼愛和關照兒童,但事實上卻是相反。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的統計,去年虐童案件高達17,667件,雖然相較於99年的18,454件,減少了787件,但與95年10,094件相比,整體看來,這幾年虐童案件幾乎是倍數成長。 去年新店發生三名毒蟲餵食毒品,並虐待3歲的孩童致死的案件,其手法相當殘忍,震驚社會。少子化後,虐童案件不減反增,等於間接提高了虐童的比例。經過計算,平均每天發生49件虐童案,請問法務部,你知道為什麼會發生這種情況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虐童案的發生,很多都是出於家庭因素,如夫妻感情不和、經濟壓力、工作不順遂等。有關強制餵食毒品,這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面有特別規定,會處罰的。我們也有注意到這方面的問題,所以我們會參酌社會上發生的各種事實,修正刑法相關條文。 呂委員學樟:虐童案件之所以節節上升,除了社會救助的功能不彰之外,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們量刑過輕。由於法律不夠周全,使得法官在量刑時,只能引用較輕的法條。憑良心講,其實在審判的過程中,法官很難做決定,他也會擔心要背負恐龍法官的罵名。因為法律不夠周延,使得法官在量刑時,只能引用較輕的法條,即便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後也只能輕判幾年而已。這不但與社會的期待差距過大,也讓施暴者有恃無恐。雖然現代的刑法趨向教育刑,而非懲戒刑,但除了教育功能之外,法律另一項重大目的,就是要嚇阻犯罪。目前虐童案件層出不窮,即因法律無法達到嚇阻的作用,對不對?請問次長,你有沒有這樣的感覺? 陳次長守煌:古代有法學家主張亂世用重典,但刑法要怎麼樣取得平衡,以達到刑期無刑的目標,才是刑法的最高理想。有關刑度的輕重,我們必須參酌刑法或特別刑法各個篇章的刑度,過重或過輕都不宜。 呂委員學樟:以酒駕的刑責為例,之前就是因為沒有達到嚇阻的作用,所以才必須提高刑責。提高刑責之後有沒有效?就某方面來看,確實是有效的,最起碼大家都會怕,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是。 呂委員學樟:只要會怕,就能達到嚇阻的作用。 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其構成要件的定義過於籠統,你要證明他妨害身體自然發育,真的很不容易。要怎麼證明這個行為會影響到身體的自然發育呢?因此經常發生法規難以適用的問題。此外,對於傷害幼童、青少年精神健康的凌虐行為,也不在目前的規範之內,法隨時轉,這一次謝國樑委員和王育敏委員等三十幾人提出修法,就是認為這個部分確實有必要修訂,以符合社會的期待。 本席要提醒一點,對於本次修法,請法務部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要求,依照比例原則和罪刑相當原則,讓罰當其罪。 陳次長守煌:是。 呂委員學樟:此外,我國已經簽署兩公約,因此必須參照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一併修正相關缺失,以彰顯我們對社會正義的期待,也給我們青少年、幼童更周延的保護。以上為本席對此案的期待。 陳次長守煌:是。 呂委員學樟:方才次長也有提到,虐童案件的發生有很多原因,許多是來自於不正常的家庭,尤其是酗酒、吸毒。或許嚴刑峻法沒有辦法完全解決社會上虐童的問題,但最起碼可以還給被害幼童一絲公理和正義,也能夠讓社會大眾建立正確的觀念。每個生命都有他獨立的人格和人權。兒童不是家長的附屬品,不能以管教的名義任意剝奪兒童的權利,甚至凌虐兒童,這是很重要的想法。我們心裡面要有這種觀念,再配合修法,才能符合社會的期待。 其實修法只是一個開始,行政機關必須要有積極的作為,和地方政府相互合作,建立兒少安全的防護網,加強社工體系和宣導教育,這樣才能夠降低虐童案件。今天主管機關內政部兒童局局長未出席,本席很失望,你們應該要很重視這件事才對,今天這項修正案對你們的業務非常重要,局長應該列席,聽聽大家的意見才對。請問林組長,你們目前有沒有碰到什麼困難?你們在執行過程中,碰到哪些困難?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林組長說明。 林組長資芮: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法官在審理刑法傷害罪時,在量刑方面,的確會有減輕其刑的現象。 呂委員學樟:減輕其刑,社會又罵他是恐龍法官,甚至還會再次發起白玫瑰運動,這類狀況周而復始,不斷上演,其實就是法律不夠周延所造成的結果。所以我們建議內政部,尤其是兒童局,要積極和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兒少安全的防護網。實際上,是他們在執行工作,我們只能在法律層面加以協助,所以你們應該要提出意見。對於今天這麼重要的法案,兒童局應該要提出你們的意見,最起碼要說明,而不是隨便派一個組長來應付、練習一下。你以為委員不會請你來回答問題嗎?現在本席不就找你上來了? 林組長資芮:關於這項法條,我們同意法務部所提的意見,他們的版本就是站在小朋友的立場來考量的,謝謝。 呂委員學樟:最後,本席還是覺得,我們一定要參考國際人權公約和國外的立法例,並依照罪刑相當原則來處理。希望修法之後,能讓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不會因為法規不夠周延,而背負恐龍法官的罵名,同時也能讓我們的小朋友受到實質的保護。今天我們之所以將它列為第一項法律審查案,並支持修法方向,表示我們立法院很重視這件事情,謝謝。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的指導。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討論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以前,本席想先針對扁案的事情發言。最近這件事情鬧得沸沸揚揚,蘋果日報也一直在報導特赦的問題,造成本黨很多困擾。次長在會前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陳前總統的生理狀況還不到要裝支架的程度,遑論繞道手術,這要考慮衡平原則。本席很高興聽到陳前總統的身體沒有問題,請問這是實話嗎?這是真實的情形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台北監獄及署立桃園醫院的醫療團隊都非常關注陳前總統的身體狀況,我們每天都會注意他身體的發展。 柯委員建銘:今天我們黨團三長剛好陪同雷震的女兒和顧立雄律師去看陳前總統,事實上,這也會變成大家矚目的焦點。有關特赦與否、保外就醫等問題,本席聽到阿扁前總統的身體沒有問題時,心裡很高興,所以希望媒體不要再炒作這件事情,名嘴也不要批判本黨的立場。大家都很關心卸任總統的問題,民進黨也非常關心,但是在這裡,本席要說明我們的立場,特赦有它的考慮要件,我們都很清楚,赦免與否是總統的權力,本黨黨團並沒有做出任何決議要求特赦。 至於保外就醫。本席擔任民意代表這麼久,處理過很多保外就醫的問題,知道它有一定的要件及困難度。這一點,我們絕對認同,所以我們民進黨希望大家能回歸事情的本質,不要再炒作陳前總統的事情,這對本黨而言是一種困擾。尤其是特赦,一定要等所有官司結束,才會有免刑、免罪的問題。此時此刻要求特赦,等於是阿扁承認對二次金改等案有罪,這個邏輯是有問題的,我想陳前總統也不希望這樣子。對於扁案,本席希望大家能夠秉持衡平原則來處理,維護他應有的司法人權。他很清楚這是政治追殺,但他不希望大家因此而恥笑民進黨。比較需要考慮的只有一點,就是假如他的身體真的有問題,可以轉至台中監獄,或是考慮移監到他的戶籍所在地,這在法律上本來就可以做到,法務部也應該很清楚。我不希望大家再施壓、炒作,現在馬政府轉移了所有問題的焦點,這樣也不好。目前可以做的就是移監至戶籍所在地,本席經常幫他處理事情,我知道回戶籍所在地服刑是可行的,你不能因為借提不方便而拒絕,這是他在法律上應有的權益,你不能予以抹煞,請問次長對此事有何看法? 陳次長守煌:報告柯委員,因為申請移監有監獄受刑人移監的作業要點…… 柯委員建銘:本席知道戶籍所在地那邊人滿為患,但如果有空房就可以調回去,我們經常在處理,這個原則我們知道。 陳次長守煌:對,但因為陳前總統還有偽證、瀆職、貪污等官司,這些案件都是在台北審理,如果移到高雄,除了不符移監作業要點之外,每次提訊的安全戒護也要花很大的社會成本,在戒護人力上,我們怕會有一些困難。 柯委員建銘:你的揣測過多,對於這個議題,我們的立場很清楚。今天本席剛好要去探視陳前總統,本席不希望它變成一個很大的議題,甚至衍生出其他的誤解,衡平看待就好了。 陳次長守煌:是。 柯委員建銘:既然馬總統已經不同意特赦,我們也不需要自取其辱。 回到會議主題,本席對這件事情的印象很清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是在第7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最後一次開會前由謝國樑委員排定的。在倒數第2次會議時,司法院一直要求審查刑事訴訟法,結果審查刑事訴訟法那天流會,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一直希望國民黨能夠再繼續排議程,讓刑事訴訟法能在上個會期通過。當時本席告訴林廳長,刑事訴訟法不可能只用一個會期討論,朝野協商簽個名就能通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這只是司法院主觀的要求而已。當時正巧發生基隆虐童事件,謝國樑委員趕緊排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這個議程,這件事情凸顯什麼?當時本席曾經說過,我們絕對贊成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希望大家不要誤會,我們可以討論修法的方向及相關要件,但不希望有人違法排定議程,他在會議前一天才發通知書,這是搶做業績的行為。持平而論,雖然他的動機是好的,想要解決問題,但這也凸顯出法務部和司法院長期對壘的問題。你們一定有去運作,讓本委員會迅速排定這個議題,在最後一次會議阻擋司法院討論刑事訴訟法,這件事情的始末就是如此。 今天是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第3次開會,第1次是由法務部長進行業務報告,第2次是討論檢察官的問題,今天是第3次會議,本席質疑的是,為什麼本會期沒有排法務部的立法計畫?這比較重要吧!方才吳宜臻委員問的幾個問題都不錯,包括凌虐的定義為何、12歲以下和16歲以下是否要切割處理等,但其實這項修正案應該由法務部主動提出,這些問題凸顯出法務部毫無作為。那天本席上台發言時,第一點就提到不能違法,會議應於3天前通知,這項法案卻在最後一天才排定。在這裡我們一定要講清楚,本席贊成修法的方向,總統大選在前,不該找兒少團體、婦幼團體來壓迫我們,讓外界以為我們不贊成。一定要照程序來做,沒有程序正義就絕對沒有實質正義。 今天本席要提出來的問題是,對於這麼重大的法案,為什麼法務部始終不提案修正?你們在立法計畫中都沒有提到這件事,這會期所有的立法計畫都沒有談到這件事,你們對刑事訴訟法的態度又是如何?其次,我們要修監獄行刑法和羈押法,這些是很重要的人權法案,請你們在上個會期送來,結果你們都不送,到目前為止沒有送交半個法案,本席真不知道你們未來要做什麼。此外,上週本會討論觀審制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法務部和司法院之間有嚴重的衝突和矛盾,導致檢察官集體退出。所以今天我們要談一個比較大的問題,法務部主掌所有人權法案的彙整和修正,有263個法案要修,目前還有30%尚未完成,這些關鍵性的法案都沒有修正,本席在此呼籲法務部要有積極的作為。 目前每年凌虐案件有幾萬件,很嚴重,本席相信沒有一個人會反對這項重大法案的立法方向,但法務部自己要先建立基本概念,例如是否要把10萬元修正為300萬元,判重一點?我們知道傷害案件多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很少引用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與否會牽涉到刑法和行政法之間的競合問題、法意的定義問題,以及實務上判定等問題。在這裡,本席言明在先,我絕對贊成修法,但要修得更清楚一點。在實務上,何謂「足以妨害」?這要由誰來認定?檢察官起訴以後,個案證據的認定,會導致律師與法官之間的對立。此外,社會上有很多不同的事件,也會引發定義上的爭論,本席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我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大人叫小孩子喝啤酒,這足以妨害他的身體健康和自然發育嗎?社會上會出現很多不同的案子,大家可以想一想,這一個簡單的定義能否處理所有的問題?其次,本席也贊成刑度全部加重,大家實在看不下去了。 此外,本席要在這裡談一個觀念上的問題,過去立法院經常發生什麼事情,就趕緊制定相關法律,導致立法過程的嚴謹度和社會共識的結合度並不強。本會期一開始,本席就看到法務部表示個資法沒有辦法落實,因此要分兩階段來實施。怎麼會有一個法案通過之後,卻要分兩階段來實施?陳還為了這件事情召開行政院會,並表示個資法的問題還需要再評估2個月。上會期司法委員會將個資法列為重大法案,協商了很久才通過,整個立法過程法務部也有全程參與,為什麼今天會突然發現不行?個資法牽涉到政府要做醫療雲的問題,要做醫療雲,個資法第六條有關個資使用、運用的部分就會發生問題;再者,第五十四條規定,銀行業和電信業間接蒐集個資,必須在一年內告知,現在也發生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加上我們今日排定的法律審查案,在在凸顯法務部一個嚴重的瑕疵,就是沒有作為。這個會期你們連立法計畫都沒有排,這是每個部會到立法院之後,必須報告的第一件事情;除了業務報告之外,還要報告立法計畫,但你們完全沒有提。召委,這是個非常嚴重的問題,立法院有責任監督行政機關。 大家都同意本案的立法方向,沒人敢反對,沒有一位立法委員會笨到反對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但本席要提出一個很簡單的問題,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條文提到「……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足以」是一個非常抽象的名詞,這樣訂定之後,在實務上要如何認定呢?大家可能會為了這個問題而爭論。剛才吳宜臻委員提到凌虐、虐待是指什麼樣的行為?另外,12歲以下和16歲以下是否要有所區別?這些都是實務上的問題。其次,相關法律之間的競合該如何看待?刑法和兒少法之間的問題要如何修訂?陳次長,本席認識你很久了,你是一個非常好的人,你和曾部長有幸擔任法務部高級政務官,本席希望你們要對歷史負責,今天我們面對的是人權的問題,法務部應該展現出修法的積極度。檢察官可以作為和不作為,法務部也可以作為和不作為,但這對國家是很嚴重的傷害。對於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本席提出上述觀念和疑問,希望法務部能展現出負責任的態度,維持立法法意的嚴謹度。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在去年11月29日第129次會議中,特別針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進行討論,資料中特別提到,你們有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列席,請問在討論時,有哪方面的學者專家列席?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出席的人包括刑事法方面的學者專家、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同仁以及司法院刑事廳的官員。 鄭委員天財:資料中特別提到99年受虐的兒童、少年有一萬八千多件,你們只有邀請刑法相關專家學者和機關代表列席,並沒有請兒童少年及社會福利方面的團體或專家學者,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我們是針對整個刑法體系的修正,聘請相關的專家學者來進行討論,而不是針對個別條文。如果有必要,我們也可以邀請這方面的專家,諮詢他們的意見。此外,我們也會徵詢或參考一些學者的著書立說。 鄭委員天財:雖然你們沒有邀請相關兒福團體和專家學者與會,但有參考他們的意見? 陳次長守煌:是。 鄭委員天財:你們同仁有沒有向他們請教過? 陳次長守煌:在修正各項條文時,檢察司都會蒐集許多資料。 鄭委員天財:這一萬八千多件中,一定有很多種行為態樣,你們有沒有蒐集這一萬八千多件凌虐行為態樣的資料? 陳次長守煌:行為態樣千差萬別,法律的條文有限,而社會的事實是無窮的。凌虐案件中,有一部分會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另一部分沒有達到課以刑責的程度。未達到的部分,也許內政部會比較了解;至於達到刑法程度的案件,我們會參酌判決、判例及各法律座談會的意見。 鄭委員天財:你們的資料顯示出,引用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案例很少。 陳次長守煌:判例很少。 鄭委員天財:連案例都很少,遑論判例。 陳次長守煌:那是因為構成要件不明確。 鄭委員天財:這牽涉到條文的用詞與修法的方向,本席建議你們還是要去了解相關的行為態樣,這一萬八千多件裡面,父母凌虐的有多少件、保母凌虐的有多少件、親友凌虐的有多少件、意圖營利的又有多少件,此外,還要區分精神和身體層面的凌虐案件。現行條文只對身體發育的部分進行規範,現在要修正為「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這一萬八千多件裡面,有多少屬於精神層面的傷害案件?你們都沒有去了解,就同意修改條文了嗎? 陳次長守煌:因為我們尊重大院的提議…… 鄭委員天財:不是,今天審議是另一回事,本席是問你,在去年11月29日第129次會議中,你們是否認同上開之修正內容? 陳次長守煌:是。 鄭委員天財:法案通過與否當然是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事情,但你們可以提出你們的意見,供本委員會參考。本席認為這個部分很重要,你在報告中提到,修正條文可以避免訴訟實務上舉證之困難,還認為應該把條文修正為「足以妨害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請問修正之後,要不要舉證? 陳次長守煌:一樣要舉證,但原本的條文是「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要提出結果做為證據。若修正為「足以妨害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足以妨害」就可以按照社會客觀標準和實際凌虐狀況來做判定,法官或檢察官可以參考實際情形,做出判斷。 鄭委員天財:會不會造成舉證更加困難? 陳次長守煌:不會,這樣的範圍比較有彈性,刑法本來就規定,只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屬違法,原本就是用這樣的立法例。 鄭委員天財:司法院陳副廳長,司法院的報告寫得很簡要,就是希望符合構成要件明確原則,因為法官在審理的時候,必須判斷證據是否明確,你認為這樣的修正條文是否明確?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陳副廳長說明。 陳副廳長明富:主席、各位委員。所謂明確性原則就是法官在適用上或在文意的解釋上不會產生疑惑,「凌虐」本身在最高法院…… 鄭委員天財:那都有解釋了。 陳副廳長明富:我們提出這項意見的意思是,原來的條文為「致生」,屬於結果犯的概念;若法條修正為「足以」,就比較類似危險犯的概念。 鄭委員天財:重點不是在「足以」這兩個字,刑法中很多條文都有用到這個法律用詞,而是在於「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所以我一開始就問這一萬八千多件中行為態樣是如何及兒童福利專家與精神科醫師意見又是如何,如果都沒分析,就要修改為「妨害其身心之健全」,而不是「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 陳副廳長明富:報告委員,原先的要件只有生理的發育,現在加上心理的健全,所以就民間機關…… 鄭委員天財:舉證會更困難,而並非法務部所講是為了避免舉證的困難,是不是妨害身心之健全屬於專家及相關的科學認定,但是對警政單位及檢察官來說,他們在起訴上反而非常困難。因為造成起訴非常困難,是否會讓根據這條法律來起訴或引用的機會更少?有沒有這個可能?是有可能!剛才吳委員也提出一些案例,例如父母每天跟16歲以下的孩子一起喝酒,這算不算?甚至其他的行為態樣,除了這一萬八千多件,加上每年其他的案例,到底這些行為態樣屬於父母的多少?屬於保母、其他親友及意圖營利的數量又是多少?因為這牽涉到修正的條文,將原先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的處罰取消,修正為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通過之後,若父母親被判刑,除了原本的孩子外還有其他小孩需要照顧,是否會影響到家庭及其他孩子的照顧,因為除了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沒有其他罰則,這些都必須思考。如果這些行為態樣中,出自於父母親的很少,甚至幾乎沒有,當然可以加重其刑;如果幾乎都是出自於父母,可能就要請社福專家、兒童相關機構加強輔導,這都會有關係。本席提出以上意見給司法院及法務部參考,希望你們考量、分析。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條法律的訂定是因為兒虐事件越來越嚴重,因此有立法的必要,但是在立法時是否應該更慎重,我們會有隱憂,因為現在立法越來越粗糙,所以本席第一個想請教的是,我們現在制定的法益為何?原先的法條是為了保護自然發育,顯然現在並非為了保護自然發育,我們現在究竟要保護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它列在傷害罪章,屬於保護個人法益,因為現在凌虐案件層出不窮,所以為了維護未來國民—幼童身心的發展,這方面也兼顧到社會法益。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是為了保護幼童、未成年人或沒有自救力者? 陳次長守煌:沒自救力者在遺棄罪章另外規範。 尤委員美女:若無自救力者被積極的凌虐而非消極的遺棄,這法條可否保護他?另外一條凌虐人犯,是適用公務員,這情形不能用。若今天有個無自救力者遭凌虐,應該是用哪一個法條? 陳次長守煌:若有兩個法條都適用,就有法條競合的問題。 尤委員美女:哪兩個法條? 陳次長守煌:就是同時構成遺棄及第二百八十六條。 尤委員美女:被凌虐是積極的,不是被遺棄。 陳次長守煌:凌虐包含積極的與消極的。 尤委員美女:不是,今天有一個人遭到積極凌虐,所以他不屬於被遺棄的那一條,所以他不能適用,而他也不是人犯,不適用公務人員凌虐人犯罪,這種情形適用哪一個法條,是否只有傷害罪? 陳次長守煌:要斟酌他的行為態樣適用刑法相關的法律。 尤委員美女:還有哪一法條可以適用? 陳次長守煌:我們要回去看看。 尤委員美女:好,你可以回去研究。所以我們要看這條法律所要保護的法益,到底是保護哪一群人。你們說要保護兒童及少年,所以你們也列出依照國際兒童權利公約,但兒童權利公約是指未滿18歲,為何我們只保護未滿16歲,難道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被凌虐也不用被保護嗎? 陳次長守煌:因為條文本來就規定未滿16歲。 尤委員美女:我們現在就是進行法律修改,否則為何要提出法案修正,難道我們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嗎?所以今天大家在講的兒童及少年福利及身心保障法、權益促進法。其中的兒童少年是指未滿18歲的兒童及少年,為何這裡特別規定未滿16歲,其他的少年不需要被保護嗎?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因為原先就規定未滿16歲,16至18歲當中被凌虐的情形似乎是非常少…… 尤委員美女:你有做過實證嗎? 陳次長守煌:如果有將適用傷害及妨礙自由罪章。 尤委員美女:OK,為什麼這些人不需要被保護?他們仍然是在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促進法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要被保護的一群人,為什麼這群16歲至18歲的人不在這個法條所規定的範疇中,你不必回答,本席只是指出這樣立法是非常粗糙的。為何16歲以上未滿18歲不需要保護?此其一。其次,這不是兒童權利專章,所以對無自救力者是否受到長期凌虐,是否不必被保護,應該一併考量。本席要問,今天訂定這樣的法律到底是要保護誰?不能因為社會上發生兒童虐待事件,為了回應民粹而訂定法律,法律不能這樣制定。這樣訂定法條之後,有多少學生要去念這些法條甚至參加考試,所以你必須想清楚訂定這樣的法條,你要保護的對象是誰? 第二、原本傷害罪必須發生實害結果,現在要改成要有行為的危險犯,這裡面是否有違反罪刑法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裡面,對於這些凌虐兒童的人,包括遺棄等各種不同行為態樣,也都有罰則,這就牽涉到所有類型是否都必須一味的刑法化?它跟兒少法、家暴法中規定行政權介入之間的介面到底在哪裡?剛剛有委員提到的案例,如果夫妻一方一直餵孩子喝啤酒是否構成危害身心健全?這一定有,因為孩子未成年。這個是否該修入法律,還是說這個父母應該去被教育甚至停止親權等,由行政法先行?等他更可惡時再適用刑法,而不是一開始就由刑法介入。所以就會發生一種情況,即夫妻要離婚時,第一個就用這條法律告對方凌虐小孩,假設其中一方認為功課非常重要,要孩子不到兩點不准睡覺,另一方卻覺得這是凌虐兒童,而且是經年累月讓孩子睡不飽,讓孩子上課打瞌睡,妨害孩子身心健康,這樣一來,以後只要離婚刑法一定先告,這將增加法院多少的案件。是否所有案件都必須刑法化?我們訂定兒少法、家暴法目的到底為何?是不是要一味的刑法化?這裡有沒有違反刑法謙抑原則?另外,足以妨害身心健全發展是由誰來認定?這些都欠缺所謂的罪刑法定原則,因為它的明確性完全不夠,這部分司法院雖然講得非常謙虛、含蓄,要求你們注意到構成要件的明確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事實上這些法條真的違反刑法謙抑原則,因為你動不動就把它刑法化。 再來,針對貴部最近正在推動的修復式正義,你們規定在甚麼樣的刑度之下可以執行修復式正義?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我們非常認同您的意見。這邊分幾點說明,剛才提到16至18歲的部分,刑法研修小組中有些委員贊成擴張至18歲,研修小組聘請的都是專家學者…… 尤委員美女:我這裡先插個話,法務部曾於100年11月29日召開刑法修正小組會議,當時討論刑法修正條文的版本與今天謝國樑委員提出來的是同一個版本嗎?據我了解,你們當時針對12歲以下與無自救力者的立法,跟今天的內容不一樣。你的部分是上個會期的,今天的是這個會期的,內容不一樣,因為時間的關係,這部分請你們回去查清楚。 另外,刑度部分是可以喊價嗎?你們剛剛提到,最近在推動刑度、求刑的標準與量化,本席想知道,對於刑度的多少及如何配合罰金這件事,你們是否有一個標準?如果有這個標準,是否可以提供給本席或本委員會。在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提到,引誘、容留未滿18歲者為性交易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這個罪比凌虐還重。究竟孰輕孰重?我們看到現在的刑度非常沒有章法、亂七八糟,大家要怎麼定就怎麼定。這是法務部的權責,可否請你們對所有法案的刑度作完整的檢討? 陳次長守煌:這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尤委員美女:可以告訴我們多久可以提出? 陳次長守煌:跟委員報告,11月29號的刑法研修小組會議也是根據謝委員國樑的版本進行討論。 尤委員美女:與今天的版本相同嗎? 陳次長守煌:應該是一樣的…… 尤委員美女:沒關係,會後再提供本席。 陳次長守煌:另外,構成要件明確性的部分,從結果犯改為具體危險犯或抽象危險犯並不影響構成要件是否明確,因為刑法中都有這樣的構成要件…… 尤委員美女:另外一點,我想…… 陳次長守煌:有關修復式正義,目前這是政府推動的政策,主要是關於殺人或其他重大案件引起雙方心靈的傷害,目前8個地檢署正在推動這項政策。 尤委員美女:次長,我希望法律不是這樣訂定的,一定要慎重。相信次長知道訂定所有法律之前,必須做性別影響評估,如果你們認為這法案不是你們提出來的,所以也不須要做性別影響評估;但是,我想所有案件類型態樣各有不同,如果傷害是實害犯必須發生實質結果,它的刑度比危險犯刑度輕,這樣會不會比例失衡? 陳次長守煌:傷害與凌虐不同,這裡指的他法應該是指與凌虐相當的部分,不能隨意認定為其他的方法。 尤委員美女:對,我知道。但是它不需要發生實害。 陳次長守煌:對,足以妨害。 尤委員美女:因為這部分有很多問題,本席建議主席召開公聽會,讓更多專家學者就這部分問題提出詳細討論。本席做這樣的提案。謝謝。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 主席(吳委員宜臻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同意吳宜臻委員的意見,應該將條文訂定得更明確,在原先「妨害其身體自然之發育者」後面增加「或心理之健全發展者」。因為謝委員國樑提出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的部分有點混淆,吳委員剛剛舉的例子也是一種恐嚇,所以我建議加上「或心理之健全發展者」,可以讓條文更具體。等一下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 因為虐兒事件及死亡人數都越來越多,死亡人數中又以酗酒、吸毒的比例較高,兒童福利聯盟曾經提出幾項建議,新生兒出生醫院會通報當地戶籍機關,而戶籍機關發現出生6個月以上未報戶口者,就應該派人做調查,請問內政部有無切實執行?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林組長說明。 林組長資芮:主席、各位委員。有的。我們從98年度起,開始推動六歲以下特定族群弱勢兒童的主動關懷方案。我們關懷的對象鎖定特定幾個族群,第一是委員剛剛提到的出生六個月後未報戶口的逕為出生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將會通知社政主管機關;再來是國小一年級未入學或未按時接種疫苗的孩童,以及受刑人子女部分,都是我們主動關懷對象,而受刑人子女的部分我們有結合法務部矯正署執行。 廖委員正井:兒福聯盟建議的部分,你們都有在執行? 林組長資芮:是的。我們在接受建議後曾與法務部矯正署進行協商。 廖委員正井:若照你的說法,從98年起開始執行,為何接下來的幾年,這類犯罪事件仍急速上升,甚至呈現倍數的成長,這表示你的工作沒做好。 林組長資芮:事件的因果關係難以界定,像國外…… 廖委員正井:本席覺得你應該很好答覆,例如你的人員不夠,從事衛教工作的人員數量多嗎?對於這一點,王委員就很清楚。這表示你是老實人,這類案件很重要,希望你們能把兒福聯盟建議的事項工作做好,預防重於治療。 林組長資芮:謝謝委員。 廖委員正井:次長,我不敢在這跟你們這些專業人員辯論法律問題,因為你們是法學專業人士,但剛才有委員提到「足以」,讓本席想到檢察官的問題。最高法院最近有一項決議:以後調查證據部分法官不再執行,都是檢察官的責任,你覺得這樣對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這樣不適合,因為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案件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依照司法院頒布的「法官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也明確指明,實施刑事訴訟案件的公務員包括刑庭法官在內,所以法官對於有利不利之事都要注意,很多案件是調查之後才知道有利或不利。 廖委員正井:次長,這就是檢察官體系錯誤的決策,檢察官首先應該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並以科學、科技方法尋找有利證據,但是現在的檢察官濫權起訴,將一些垃圾品質的起訴書送到法院,法院為此只好用猜謎、揣測、自由心證。中正大學曾做過民意調查,結果有四分之三的民眾不相信司法審判(包含檢察官起訴的部分),為什麼?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檢察官起訴定罪率高達97%,所以法務部不認為有所謂的垃圾案件充斥法院的問題。許多證據是隨著時間、隨著調查才能顯現,所以檢察官不可能在有限的時間內調查清楚。 廖委員正井:本席希望你們改掉這些觀念,檢察官起訴時必須慎重,並將證據收集齊全,就像本席所說,對起訴也好、審判不公平也好,都是檢察官的責任。今天法官判定之後,檢察官卻又上訴,這都是司法體系間不能互相信任,並非只是民眾不相信,如果檢察官嚴謹的起訴,法院也不會駁回。 陳次長守煌:檢察官上訴,翻案的情形也很多。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說檢察官要嚴謹些。 陳次長守煌:法務部對檢察官一向如此要求。 廖委員正井:在司法體系與檢察體系中,有些案件,先生是法官,太太是檢察官,於是就官官相護;有的就是本席剛剛提到的那種情形。所以本席要提醒你們,現在一般民眾認為,最不能相信的就是司法體系,所以最高法院做出決議,往後由檢察官調查證據,表示檢察官開始調查證據時就必須慎重。 陳次長守煌:慎重是應該的,但我們認為,最高法院的決議與司法院所頒布的應行注意事項不符…… 廖委員正井:法院會做違背法律的事情嗎?次長,任何事情都需要雙方面多溝通,你們要尊重為何司法院做出這樣的決議;司法院也必須尊重檢察官,兩方高階人員不是有協調會嗎? 陳次長守煌:我們對他們的決議有不同意見,已經向司法院表達。 廖委員正井:現在司法院如何決定? 陳次長守煌:司法院表示這是最高法院的決議,他們無法變更。 廖委員正井:既然無法變更,就回到原點。將來檢察官起訴時,第一要把握無罪推定原則,第二要科學辦案,將證據收集齊全而並非濫權起訴,最後在法院及地檢署間來來回回,倒楣的還是民眾。 陳次長守煌:檢察官、法官都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的調查證據對被告不利並不違反無罪推定,但法官調查證據不利被告就被認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這是矛盾的,法務部高檢署將意見投稿在司法周刊,但是我們不確定司法院是否願意刊登這篇文章。 廖委員正井:次長,本席會辦這樣的公聽會,讓檢察單位與司法單位在立法院辯論,到底誰對誰錯。 陳次長守煌:歡迎,但有時對錯很難講…… 廖委員正井:事實越辯越明,不要讓民眾不相信司法體系。 陳次長守煌:我的意思是說,若刑事訴訟法修正,法官不必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我們沒有意見,但是現在法律不是這樣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有利不利證據一律都要注意,而司法院頒布的注意事項也提到這一點。 廖委員正井:次長,剛剛一開始,我就說了,在法律方面,你比我還了解、清楚。 陳次長守煌:那裡,那裡! 廖委員正井:所以你舉出司法院錯誤的地方,你們自己的刑事訴訟法裡面有這樣的規定,既然司法院作成這樣的決議,你認為不對以後又送回去,但司法院又不肯改,那你們要怎麼辦? 陳次長守煌:司法院是院,我們是部。 廖委員正井:所以這需要溝通,本席會在這裡辦公聽會,讓你們雙方去辯論,讓社會大眾來看我們的司法體系。本席剛剛說了,今天是你們自己不相信,不是民眾先不相信!法官判決之後,檢察官又再上訴,檢察不相信司法!你們的決議送到司法院之後又被退回來,就是會有這樣的現象!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上訴也不表示我們不相信判決。也曾經發生過法官認為自己判錯了,來拜託檢察官上訴。 廖委員正井:所以這就是我們剛剛說的恐龍法官,也就是說,法官在審案的時候,不能用心證,都要用科學辦案的方式。現在不是這樣,我們發現有些檢察官、法官自由心證太強,他們不是用證據去辦案。所以本席才要拜託次長,針對本席剛剛說的無罪推定原則、把證據找齊全,而不是濫權起訴,將垃圾品質的起訴書丟到法院,法院不知道,只好用猜謎的方式來來回回,結果倒楣的是老百姓。本席希望能嚴謹一點!次長在這方面是專業,本席辯不過你,但因一般的民眾有這樣的想法,本席到司法委員會之後,收到很多的建議書,裡面有很多很難看的字眼,如司法絞肉機及「garbage in,garbage out」等等。所以,你們要虛心檢討。 陳次長守煌:我們會有則改之。 廖委員正井:我們現在就看得出來,你們跟司法院兩個在那邊爭執。你們應該很明白的說,好,以後起訴書證據的調查,應該由檢察官來做,而不是法院。是不是?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剛剛柯委員提到我們擋司法院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其實沒有這回事,我們絕對尊重司法院,而且我們也拜託了司法院修正包含特偵組案件的再議問題,我們不會阻止他們的修正法案。所以這一點事實上是誤會。 廖委員正井:可是我剛剛看到你在阻擋司法院的改革。 陳次長守煌:沒有啊! 廖委員正井:沒有關係,我會讓你有時間、機會在這裡辯論,讓社會大眾來評評理,誰是誰非。我看你辯才無礙,到時候你要來!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次長,本院在第七會期的時候,謝委員國樑曾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提出修正,法務部研修小組也在11月29日對相關部分做討論,12月16日你們自己也發布了新聞稿,表示要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增訂加重結果犯之刑度,可是到目前為止,仍只見到謝國樑委員的提案,卻不見行政院的修正版本?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刑法研修小組對謝國樑委員所提出的草案版本,都經過充分的討論,與會的專家學者…… 王委員惠美:也就是說,謝委員的版本是你們討論出來的版本? 陳次長守煌:不是我們討論的,而是說他的意見是不是要另外一方面的修改等等,我們都有討論,包含16歲要不要改為18歲。研修小組裡面的專家學者都是我們聘請的委員,他們研修之後的結果,我們一定要給予尊重,除非它違反政策。 王委員惠美:那麼16歲到18歲這個年齡層不在保護範圍內嗎? 陳次長守煌:研修小組的委員討論之後,認為還是維持16歲以下,比較適合。 王委員惠美:你個人認為適合嗎?16歲到18歲的部分,要交給誰管?他們的權益由誰來保護? 陳次長守煌:因為現在16歲到18歲的年輕人,身體都比較強壯,會造成用凌虐或以跟凌虐類似的他法去妨害他身心健康的發展,是比較不會…… 王委員惠美:你覺得合理嗎?我國的法律是規定16歲嗎?這部分請部裡面再去研議一下。另外,你們也從善如流,在金額方面,委員原本建議10萬元,你們提高至300萬元,本席很高興你們願意用重罰。 還有,我們看到內政部相關的統計資料,裡面施虐者大概有72%是父母、養父母,大部分的原因是他們缺乏親職教育及貧困等相關的問題,裡面也有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酗酒及藥物濫用。吸毒家庭兒童被虐機率是其他一般家庭兒童的3倍。本席認為,除了要修法之外,也應該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請問內政部在這部分,做了什麼樣的配套措施? 主席:請內政部兒童局林組長說明。 林組長資芮:主席、各位委員。在吸毒的部分,我們目前是結合警政單位及法務部的矯正單位,因為他是屬於重大治安人口,希望警政單位在處理這些重大治安人口時,如發現毒犯有兒少需要照顧,而沒有獲得妥當照顧時,即刻通知我們的社政主管機關。 王委員惠美:就你的業務了解,矯正機關指的就是已經被關在裡面的犯人,他都已經被關在裡面,其家屬被虐的機會性還有嗎?本席指的是,這些虐兒的狀況,他人都已經被關了…… 林組長資芮:受刑人的部分,主要是要看他的小朋友有沒有託付其他人照顧。 王委員惠美:透過警政系統,可是他們有這方面的專業嗎? 林組長資芮:目前我們有跟警政署合作,也定期在做兒少保護相關知識的訓練。 王委員惠美:你認為這樣夠嗎?你認為你們基層的社工人員夠嗎? 林組長資芮:社工人力部分,目前也有相關的人力充實計畫。 王委員惠美:我發現基層鄉鎮公所的部分甚至連社工人員的編制都沒有,社工人員的編制完全在縣府的層級。當有受虐兒童的問題發生時,通常都要通報至縣政府,縣政府再派相關的社工人員下鄉參訪,你認為這樣的速度夠快嗎? 林組長資芮:是,不過這也是結構性的問題,因為在地方人事不能擴編的困境下,所有社工人力編制都是在縣市政府。 王委員惠美:你們有沒有考慮,鄉鎮公所裡面總要有一兩個專業的社工人員,如果完全仰賴縣市政府的社工人員,就基層而言,會不會緩不濟急? 林組長資芮:如果說未來人力擴編上可以突破的話…… 王委員惠美:這就是你們要去努力的啊! 林組長資芮:是,這是我們未來要努力的方向。 王委員惠美:單看你們自己所傳出來的相關資料,從民國93年到100年,整個兒少部分、失業部分的問題就成長了兩、三倍,這是非常可怕的!這表示現在的人,精神方面的壓力愈來愈大,不定時炸彈愈來愈多,如果你們不強化社工人員,如何來防治這些問題?你們一直在法律上加重處罰,其實那只是事後的處理啊!內政部在事情還沒有發生之前,就應該去找出這些隱憂案件才對,不要等到發生事情才予以重罰,這樣是緩不濟急的! 林組長資芮:我想人力的部分,對我們來講,的確是滿困難的,因為無論是在人員擴編或是在預算編列上,我們還要再跟人事行政局和主計處進行協調去爭取資源,所以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努力。在此也希望有關人事擴編和預算爭取的部分,委員能夠繼續給我們支持。 王委員惠美:你們能否通令下去,至少在鄉鎮公所沒有被廢除之前,你們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讓合格的社工人員進駐到鄉鎮公所去輔導村里幹事,好好針對一些個案提早發現問題並提早預防?不要等到虐兒事件發生,已經無法挽救,才要去重罰或是做些什麼,其實這樣都已經來不及了!這個意見請你們帶回去,好嗎? 林組長資芮:是,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帶回去。 王委員惠美:另外,現在兒少法以及家暴法等都是以行政罰或刑事程序等等來處理,很多部分都沒有完全修法。據本席了解,美國有一全國幼童虐待防治法案,不知法務部或內政部有沒有就這方面做相關的研擬?還是說兒童的性命都不重要? 林組長資芮:美國是針對兒少保護的部分立有一個專法;至於我國,有關兒少保護的部分是放在兒少福利法裡面。未來是否思考就這部分成立專法?我覺得這個可以召開公聽會,讓大家一起來思考和討論。 王委員惠美:法務部的看法和意見呢? 陳次長守煌:因為這個主管法規是屬於內政部,所以我們尊重內政部。 王委員惠美:本席期許內政部針對兒少法好好研議,因為現在的人真的愈生愈少,兒童愈來愈稀有,所以希望內政部就這部分去做相關的研議。好不好? 林組長資芮:好,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先肯定法務部對於保護兒少的問題,願意重視委員提案,而且經過仔細審議,提出相關的修正意見。對此本席給予高度的肯定。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謝謝。 王委員育敏:剛才各位委員在討論時,有提到幾個重點:第一,法務部在看這個法律案時,是否召開過公聽會?請了哪些專家?是否請次長針對這部分詳細說明? 陳次長守煌:這個條文並沒有召開過公聽會,但是有經過本部所設之刑法研修小組的充分討論。 王委員育敏:這個小組裡面有哪些成員? 陳次長守煌:有刑事法的學者專家、司法院代表、律師和法務部本身的一些成員。刑法的學者當中,有很多大學知名的教授,包括蔡墩銘教授、甘添貴教授、陳志隆教授、余振華教授等,也有最高法院的法官、庭長以及律師等等。 王委員育敏:這是什麼時候召開的小組會議? 陳次長守煌:這個條文是11月29日討論的。刑法研修小組是每個月定期召開,對於所有條文,包含總則、分則、特別法等,我們都有檢討,需要修正的就予以修正。 王委員育敏:所以基本上已經有經過這些專家學者的討論和研議? 陳次長守煌:是。 王委員育敏:其實謝委員國樑在上個會期曾經針對這條條文,召開過公聽會徵詢專家學者的意見。如果大家還有印象,去年發生的王昊小弟弟受虐致死一案,在網路上造成40萬名網友非常激烈的連署和抗議,主要是大家看不下去了!因為國內發生這麼多起的兒童受虐案件,而且有的小孩是活活受虐致死的,所以大家對於我們在司法上到底能給兒少什麼樣的更進一步保護,不禁存疑,尤其很多民眾都感到非常憤慨,包括本席進到立法院來,也接獲非常多的陳情是來自關心下一代身心健康的媽媽們,她們希望立法院、司法院、法務部能夠好好討論兒少受虐的議題。所以本席認為今天這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正,不僅修正速度要加快,而且條文內容要能反映民意以及反映目前我們所發生問題的情況。 還有,剛才有委員提到修正條文中「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所謂「足以妨害」,在認定上可能有困難或有擴大之虞,其實本席認為這個條文如果要修正,就要更具有前瞻性。所謂「足以妨害」,其實是督促行政機關和司法單位針對兒少給予更好的保護。剛才本席報告過,每年17,000件到18,000件的兒少受虐案件,並不是通報就成案,因為通報數遠遠超過這些案件。而它是否真正成案,這在我們的社政單位有一個評估標準,也就是評估它是否足以成為兒少的受虐案。由於剛才有委員對這部分有疑慮,本席建議將來司法院在認定上,不妨參考社工的評估報告,我想這是一個很好的認定標準。事實上,我們現在整個兒虐保護的機制,主要是內政部在各縣市所設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他們的運作已趨成熟,也有一套開案標準,因此,本席認為社工的評估報告可以做為一個事實的依據。但本席在此還是要強調,有關兒少的保護工作,如果我們希望做得更好,那麼往前更進一步其實是必要的,所以這個修法的旨意也不是像過去一般,一定要證明身上的傷非常嚴重,才給予兒少保護。因為大家都知道,傷害可以分成身體的和心理的,兒少的保護工作必須更前端,才能夠把它做好。否則的話,很多時候我們可能都要經由報紙上的社會新聞,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然後再來痛加檢討,我想這絕非是一個前瞻的立法方向。這是本席所做的補充說明。 陳次長守煌:謝謝。 王委員育敏:另外,我要請法務部多加留意的就是有關吸毒的問題,吸毒造成的問題不僅止於吸毒者本身的身體傷害,依目前我們的觀察,吸毒問題已經會對家庭成員造成嚴重的傷害。今年以來,短短一個半月我們已經看到有5起重大的兒虐案件,其中有3個孩子死亡。這3個孩子死亡的原因,他的家庭裡面都涉及到成人吸毒,或甚至販毒被通緝在案。 本席曾經召開過記者會,也要求法務部要針對這些吸毒或販毒的家庭,甚至是通緝在案的家庭,家中是否有6歲以下的兒少,應該要好好去研議和清查。我不知道目前這部分法務部啟動了沒有?進度是怎麼樣?請法務部說明。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我們法務部對於毒品案件非常重視。我們不但緝毒,也做反毒和防毒方面的工作。剛剛委員提到的這點,我們法務部有在做了。 王委員育敏:有在做,可是今年還是發生,特別是發生媽媽販毒遭通緝在案,他的小孩交給不適當的人照顧,結果被虐待死亡了。本席的意思是說,對像這種被通緝在案,不是被羈押服刑這樣的家庭,有進一步的關懷。目前法務部的作法是什麼?有在做嗎?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這方面我們會交由矯正機關和承辦案件的檢察署。安置幼小兒童這方面的工作,可能需要社福機關、內政部…… 王委員育敏:沒錯,但是第一時間,前端會知道這個家庭、掌握到這個家庭的大人有犯這樣的罪,或是他潛逃,這應該是法務部這邊比較能掌握。我的意思是說…… 陳次長守煌:對。我們一掌握就有通報。 王委員育敏:目前對於通緝在案這部分,看起來是沒有,因為這個案子沒有變成通報給社政單位的高風險家庭,所以還是有漏網之魚。 陳次長守煌:這我們會檢討。 對於通緝到案部分,因為一通緝他就收押了。通緝到案會聲請法院裁定收押,或者他本來就是重罪,本來就應該收押。這方面的案件,因為檢察官收到這樣的通緝案件時,或許他沒有一些資料。他可能還要調原來之前通緝的案子出來看。 王委員育敏:可是檢警應該可以進一步去調查,就是說這個小孩的媽媽可能跑了,這個小孩可能跟著阿公阿媽一起住?還是姑姑、叔叔在幫忙照顧?還是到底流落在哪裡?我覺得,其實前端—法務部應該有這樣的掌握。 如果你發現這個孩子所託非人,是給不適當的人照顧,你們評估這個孩子有些安全上的疑慮,或需要社政單位的幫忙,你們再轉介給社政單位。你們應該要達成這樣的聯繫機制和模式。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這方面可能應該是由內政部來充當比較大的…… 王委員育敏:次長,我覺得前端應該是…… 陳次長守煌:通報的部分,我們只要一有消息,一有訊息,我們會…… 王委員育敏:而且你們應該要掌握到這個孩子現在在哪裡,社工才有地址可以家訪,對不對?所以前端這部分資訊的掌握,本席認為,應該是要由法務部這邊來做清楚的掌握,知道這個孩子現在由誰在照顧、適不適當。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社工人員、社工機構如果需要法務部、檢察官協助的,我們一定幫忙。 王委員育敏:可是前端的通報,法務部要主動。 陳次長守煌:是。 王委員育敏:主動通報社政單位。 陳次長守煌:有這方面的訊息,我們一定會主動通報。 王委員育敏:好,那就麻煩法務部。謝謝。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潘委員孟安發言。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辛苦了。請教次長,今天審查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案,當然是針對受虐兒童。我看到有很多都是依時勢在辦,當然也有很多反向的事情,也就是說,在這個條文以外的情形,有很多不肖的子女,可能吸毒或各種原因去虐殺自己的父母。請問你們有沒有考慮一併提出來修法?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殺害或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像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潘委員孟安:我清楚已經有條文了,要不要再加重其刑罰,要不要修呢?你們認為呢? 陳次長守煌:現在世界各國有時候對處死刑的案件是儘量縮減。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可以處到死刑、無期徒刑,法官也沒有辦法再加重。 潘委員孟安:沒有辦法再加重? 陳次長守煌:對。 潘委員孟安:那就縱容這些人倫悲劇了? 陳次長守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一定會收押。 潘委員孟安:那為什麼今天施虐這部分要加重? 陳次長守煌:因為他的刑度,經過討論… 潘委員孟安:還太寬鬆了? 陳次長守煌:大家認為他的刑度還太輕,不符合社會的期待。 潘委員孟安:我們已經有兒少法,那未來的競合關係你們怎麼處理? 陳次長守煌:兒少法主要是針對未滿18歲以下,和未滿12歲以下孩童,除了以年齡為基本要件之外,違犯者都要加重其刑。 潘委員孟安:次長,16歲以下有沒有含12歲? 陳次長守煌:16歲以下當然包含12歲以下。 潘委員孟安:你講兒少法是12歲以下,未來這一定有競合關係。譬如說,受虐者、受害者本身11歲,有沒有適用在你要修改的第二百八十六條裡面?有? 陳次長守煌:兒少法是對犯刑法或特別刑法的某罪,如果不是以年齡為要件的,要依他所犯的罪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百八十六條則已經將年齡列為構成要件,所以就不再適用兒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了。 潘委員孟安:就不再適用兒少法了? 陳次長守煌:對。 潘委員孟安:那12歲這一關就脫開了,13歲到16歲這部分才適用這個刑條,是不是? 陳次長守煌:沒有,未滿16歲包含1歲到…… 潘委員孟安:這就是將來法律認知的競合關係了。 既然次長講到12歲,本席就要說一說。方才你答復王委員時特別提到,在你們今天送來的報告第四點有寫,你們在100年11月29日召開過第129次專家會議,並表示與會者有學者專家、司法院院方。 陳次長守煌:對。 潘委員孟安:那本席要請教,請問您當次長多久了? 陳次長守煌:1年11個月。 潘委員孟安:你知不知道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規定? 陳次長守煌:知道。 潘委員孟安:那好。今年是民國101年,你拿100年的專案會議結論要來修這個法?今年你們有沒有召開專家會議? 陳次長守煌:沒有,我們刑法研修小組是固定開會的。 潘委員孟安:現在是民國101年3月份,你拿100年的會議結論,而且屆期不連續、不同的法條,你們混得很凶! 陳次長守煌:因為刑法的修正牽涉到學理上的探討、刑度的平衡等等…… 潘委員孟安:我不管你什麼學理,次長,你應該很清楚…… 陳次長守煌:所以沒有屆期不連續的問題。 潘委員孟安:為什麼沒有屆期不連續?你這個新的法條來也不一樣啊! 我告訴你為什麼屆期不連續。原來你們召開的公聽會、學者專家會議的內容是針對12歲兒童,你今天送進來的是16歲的! 陳次長守煌:本來就是16歲,但條文原來…… 潘委員孟安:次長! 陳次長守煌:是。 潘委員孟安:你當政務次長要這樣硬「拗」?你們的報告明明寫得很清楚,民國100年11月29日你們的第129次專家會議,就是針對謝國樑委員所提的版本。本席還特別請助理把謝國樑委員的提案調出來。它是針對12歲,和這個是完全不一樣的法條啊!你就這樣唬弄了事,這個代表專家會議嗎? 主席,本席認為這茲事體大。你看這個報告,怎麼可以…… 陳次長守煌:委員,16歲以下當然包含12歲以下,所以我們在討論…… 潘委員孟安:次長,你這個「拗」功是一流的。這個法條明明寫著12歲以下,另一個明明寫著16歲以下,是不一樣的,你怎麼說「當然包括」。 陳次長守煌:沒有,我們刑法研修小組對年齡是有討論。他們討論…… 潘委員孟安:你研修小組是針對12歲以下討論的。 陳次長守煌:12歲、16歲和18歲,我們都有討論。 潘委員孟安:次長,今天我們討論的法案內容是幾歲就是幾歲,況且你們在判斷案情或起訴案件時,會這樣概括嗎?12歲的概括在內,連18歲的也概括在內?這根本是不一樣的法條。兒少法的規定是12歲,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案卻要改為16歲,我認為這是一樣的道理。 陳次長守煌:兒少法是加重…… 潘委員孟安:次長,你用的是去年專家會議的資料,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今年委員提案修正為16歲的草案,兩者不僅完全不一樣,連刑罰、罰則、罰款也通通不一樣。次長,你可以這樣唬弄,這樣修法嗎? 陳次長守煌:那次討論離現在還未滿四個月,況且刑法的討論尚牽涉到學理探討…… 潘委員孟安:如果今天真修正通過了,未來進入二讀、三讀時鐵定會鬧笑話! 陳次長守煌:應該沒有問題。 潘委員孟安:你認為沒有問題?我認為這是大問題! 陳次長守煌:要如何修正,我們尊重大院決議。 潘委員孟安:那當然,這是我們的職權。現在的大問題是,你們所謂的專家會議報告是去年提出的,這面臨了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規定,所以當我們送出新的修正案時,你們也要跟著召開新的專家會議才是!而不是拿去年的專家會議,用去年的法條,來參加今年新的法條討論!是不是應該這樣? 陳次長守煌:對於究竟要規範18歲以下、16歲以下或12歲以下,我們的研究小組是有討論過。 潘委員孟安:次長,我沒有提18歲以下,我只講兩個重點。這個專家會議是去年召開的,討論的是謝委員國樑去年所提修正為12歲以下的案子,且罰則、刑罰、量度也與今天的討論內容不同。 陳次長守煌:我們有參考謝委員的提案,但我們是針對本條文的構成要件進行各方面且全盤的討論。 潘委員孟安:次長,這麼說來你更厲害了,難道你通靈嗎?去年謝委員修正的內容是12歲以下,今年謝委員修正的內容改為16歲以下,難道你預知謝委員已經改成16歲了? 陳次長守煌:沒有,不過我們贊成謝委員修正為16歲以下的提案,因為我們本來的意思…… 潘委員孟安:次長,你要對立法院尊重點!我剛剛已經講了,這個專家會議是民國100年召開的,當時謝委員提案修正的內容為12歲以下;今年是民國101年,謝委員提案修正的是16歲以下,兩者的刑責、罰則通通不同,而你們的專家會議討論的是去年的提案!除了立法院屆期不連續之外,連法條都不相同。 陳次長守煌:我們只是向大院說明,對於這條條文法務部經過刑法研修小組討論。 潘委員孟安:這個研修小組在101年開過會嗎?你們有針對這次修正案開過會嗎? 陳次長守煌:我們要討論的法條非常多…… 潘委員孟安:次長,我認為你很不誠實! 陳次長守煌:但11月29日距離現在還不滿四個月! 潘委員孟安:司法委員會不歡迎這樣一個次長!這是白紙黑字的報告,不是我瞎掰的,法條也都在這裡。我還把你們去年開會討論的法條,和今天要審查的法條拿來相比對!你居然還敢寫這是專家會議?你們到底置這些專家於何地?法務部可以這樣便宜行事嗎? 陳次長守煌:我們可以提供該次會議的討論內容給委員參考,相信這樣委員就可以明白我們所討論的內容為何。 潘委員孟安:我不需要明白,而且你們本來就該把會議討論內容給我們!我還是要告訴次長,當初所修正的內容為12歲以下,今天所討論的內容是16歲以下,其刑責、罰則通通不同。再說,去年提案因屆期不連續之故已失效,所以我們今天討論內容和去年並不相同,而你們居然拿去年的報告來搪塞,說你們已經開過專家會議了?你會通靈嗎? 陳次長守煌:我們是就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進行全盤討論,而不是只討論謝委員的修正草案。 潘委員孟安:如此,你們的報告更不應該這樣寫!你們應該講法務部針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要如何處理,而不是拿去年的會議紀錄來搪塞!現在是民國101年!這並非延續性的法案,這是一個新的法案!次長,我是在告訴你程序! 陳次長守煌:但是去年11月29日距離現在也才三個多月! 潘委員孟安:次長,已經事過境遷了,很多委員都不在立法院了!你還用這種瞎掰的天大笑話來搪塞?什麼三個月?101年就是101年,100年就是100年!請問你會拿去年的中秋月餅來吃嗎? 陳次長守煌:當然不可以! 潘委員孟安:那不就對了! 陳次長守煌:但這也不能相提並論。 潘委員孟安:去年端午節的粽子可以拿來今年吃嗎?次長,你根本就是時空錯亂了! 陳次長守煌:沒有。 潘委員孟安:沒有?但這樣子能過嗎?主席,次長的話你也聽到了,對於今天法務部所提供的報告內容,我認為司法委員會必須提出最嚴厲的譴責!其實報告有問題,修正就好了,偏偏有你這樣的次長!這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陳次長守煌:我們尊重委員的指教。只是我必須告訴委員,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是就整個刑法進行討論。 潘委員孟安:次長,未來我會常來司法委員會,如果你的態度還是這樣,還是用如此傲慢的態度來面對監督機關…… 陳次長守煌:我從小所學的教育就是:蓋世功名惟謙常在。 潘委員孟安:那你告訴我,謝委員去年所提的修正是12歲以下,今年的修正案則改為16歲以下,刑責、罰則均不相同,你拿去年的會議結論報告,作為今年民國101年3月26日的會議報告,這邏輯通嗎?這到底是哪一國的邏輯?其實這不是我今天質詢的重點,而相信朝野委員也都贊成此一修法方向,問題是要嚴謹!所以有必要召開公聽會讓各方來討論一下,這樣才會比較嚴謹。 陳次長守煌:是不是要舉行公聽會,我們尊重大院的決定。 潘委員孟安:之前我曾經要求法務部部長查辦瘦肉精廣告一案,當時部長允諾了,北檢也在辦了。就目前臺灣法令而言,瘦肉精仍是禁藥,但新聞局卻用人民的納稅錢來印廣告,明顯是知法、違法、亂法又濫權!請問這件案子辦到何種程度了?這是我當場提出檢舉的案子,到底辦到何種程度了?是否約談新聞局? 陳次長守煌:對於個案,法務部一向秉持不介入、不指導、不干涉…… 潘委員孟安:我知道你一定會這樣說,這是你的標準答案。所謂偵查不公開其實是有除外條款的,換言之,當涉及公共利益時就應該公開,請問本案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請問農委會隱匿禽流感疫情一事,是不是應該法辦偵訊?我認為這件事應該對國人公開說明,畢竟這涉及公共利益!不論是隱匿禽流感疫情,或是用公帑做瘦肉精廣告一事,都應該屬於公共利益吧? 陳次長守煌:我們會將委員的高見轉達給台北地檢署參考,因為法務部不干涉個案,且個案是由檢察總長所指導的。 潘委員孟安:次長,這裡又不是夏令營,轉告什麼?你這樣好像是來參加自強活動的夏令營!你必須明確代表法務部…… 陳次長守煌:但法務部原本就不能介入,況且那屬於檢察總長職權。 潘委員孟安:我問你,這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的權利者?畢竟有很多人因此而受害!不論廠商或消費者,均因此受害,不是嗎?我認為法務部在這件事情上必須有一定立場,曾部長雖說會主動偵辦,但我們也很怕主動後會變成滯案,也就是不辦了! 陳次長守煌:不會,一定會偵辦。 潘委員孟安:何時會有結果?我不是要求法務部說明案情,只是針對公共利益部分,我認為法務部應該公開說明。 陳次長守煌:我們轉達給地檢署,由地檢署來斟酌。謝謝委員。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行今天的質詢之前,本席先說一下我的訴之聲明,今天在場的本黨委員當中,有3位委員是法界出身,包括本席在內,所以本席某種程度可以代表我們幾位委員的意見。我們贊成修法方向朝保護兒少的方向去行進,但是我們認為應該有更詳盡的立法過程,這是我們的訴之聲明。 次長,如果我們說罪刑法定主義是刑法的帝王條款,你贊不贊成?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我贊成。 劉委員櫂豪:學法律的人都知道,必須構成要件該當,然後才加以處罰,也就是說,有沒有犯罪,規定是很明確的。 陳次長守煌:是。 劉委員櫂豪:你認為目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做這樣的修正,有符合這樣的要旨嗎? 陳次長守煌:我認為它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它的構成要件已經… 劉委員櫂豪:那以前為什麼不符合?應該說以前適用比較少而不是不符合,那以前為什麼會適用比較少? 陳次長守煌:因為它是規定成結果犯。 劉委員櫂豪:目前是把結果犯改成危險犯,是不是? 陳次長守煌:是。 劉委員櫂豪:你認為這樣做就會比較容易適用嗎?在兒童保護範圍方面。 陳次長守煌:另外,讓其他的構成要件比較明確,所以未來適用的情形會比較多。 劉委員櫂豪:本席最近常在立法院講一句成語,那就是治絲益棼,次長,這樣做根本無法解決之前的問題啦!請問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是規定在哪一個罪章裡面? 陳次長守煌:傷害罪章。 劉委員櫂豪:除了這一條以外,其他有哪一個罪是把「身心」這兩個字擺進去?次長,我們認為這是一個危險犯,但是坦白講,你們這樣認定還是會出現許多的問題啦! 為了避免被曲解,我要再次強調,我們贊成這樣的修法方向,就是朝保護兒少的方向去做修正,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這樣的方向,但是立法不夠嚴謹,過程不夠嚴謹,問題將會越來越嚴重,因為這個法律雖然可以處罰到那些很惡劣的人,但是也可能處罰到一些事實上不是那麼惡劣的人,但他們卻被用重罪來處罰。 陳次長守煌:是。 劉委員櫂豪:次長,如果將「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納入本條文,本席只會預見一個情形,因為檢察官和法官並不是萬能的,他們沒辦法去認定這個行為有沒有這一類的情形,到時候只會出現一個問題,那就是他們只好把這一項的認定權交給醫生,或是交給社工人員的評估報告,是不是?而且這又不是傷害罪,用刀子劃一刀,我們光用目測就知道適用傷害罪,但是這部分要如何認定?檢察官和法官的案件量這麼多,他們要如何認定?要嘛自己認定,但坦白講,他們自己也不具這方面的醫學背景,而且這樣的醫學背景是遠遠超過一般的傷害、殺人行為的醫學背景,因為傷害和殺人是一般人利用基本常識就可以去做判斷的,但這部分需要透過專業的判斷,所以檢察官和法官只好把權力交出去,交給社工人員或心理醫生來做評估。我不是說這樣做不行,但是次長你們有沒有考慮過這樣的情形? 陳次長守煌:有,我知道委員以前也是一位非常傑出優秀的法官。 劉委員櫂豪:還好啦! 陳次長守煌:術業有專攻,聞道有先後,很多事情都是很專業的…… 劉委員櫂豪:我知道啦! 陳次長守煌:社工人員在這方面很專業,我們會尊重他們的評估,參考他們的評估,這些都是必須的。 劉委員櫂豪:次長,你不知道現在一位社工人員要負擔多少案件嗎?你這樣做也是強人所難啊!你叫社工人員如何去評估有沒有「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 陳次長守煌:檢察官還會再評估一次。 劉委員櫂豪:我們預見將來一定會出現這種情形,因為我們是法界出身的,這個問題不是法條訂出來之後就可以順利處理的嘛!我還是要再強調一次,我們贊成這樣的修法方向,但是我們必須提出我們的疑慮。次長方才在回答潘委員的質詢時表示,你們會尊重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這是當然的基本常識,但是法務部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該提出專業的建言時,就應該要提出來,你不能說立法院如何立法都沒有意見,那為何還需要法務部來提出評估報告?沒有必要嘛!我們期待法務部在這個時刻,在立法院審查與法務部業務相關的法案時,你們必須提出專業的評估報告嘛!所以我們要求你們在立法過程中必須要有一個比較完整的公聽會程序,或是專家評估的程序。 另外,請問次長,針對這樣的修法,你們有沒有召開過專家學者的評估會議?因為我們並沒有看到這樣的報告,上一次你們是不是說有開過? 陳次長守煌:對,去年11月29日。 劉委員櫂豪:你們應該提供這份報告給相關的委員啊!今天我們只看到薄薄的2頁報告,然後看起來你們是全面贊成修法。 陳次長守煌:委員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可以提供,因為…… 劉委員櫂豪:大家都需要啦! 陳次長守煌:我們聘請了專家學者、司法院的代表及律師,還有法務部自己的職員。 劉委員櫂豪:我們期待在與法務部業務相關的狀態下,法務部能夠提出更嚴謹的專業評估報告,當然最後的立法結果是立法院要去承擔責任,因為立法院負責立法嘛!但是在整個過程當中,法務部應該提出這樣的建言,不能說立法院怎樣修法,你們就予以遵守,這樣就枉費國家在法務部栽培這麼多具有法學背景的優秀人才了。在這個很重要的時刻,我們當然都很厭惡這些在社會上凌虐兒少的人,也贊成朝保護兒少的方向去修法,但是當我們要去具體落實時,當然要有更嚴謹的立法,否則法一旦制定下去,不但不能解決原先的問題,反而會製造出一些其他的問題,這是我們很不樂意見到的,例如:我們剛才提到凌虐的樣態等等,其實將結果犯改成危險犯,將來如何去做認定,還是一個問題啦! 另外,它和兒少法第四十九條、第九十七條之間的關係,如何去劃出一個分界線、如何去搭配?我想這裡面有層層的關係,所以我們要求必須要有一個更詳盡的立法過程。 陳次長守煌:刑法公共危險罪大部分的條文也都是危險犯,所以危險犯本身的認定不會有什麼問題。 劉委員櫂豪:我相信啦!但是最後適用這個法條的人是檢察官和法官嘛!你說火災構不構成危險犯,我認為法官和檢察官具有足以判斷的知識或常識,但關於這個部分,檢察官和法官如何去做判斷呢?我的意思是這個樣子,因為最後適用的人是檢察官和法官,次長講的其他危險犯我贊成,包括交通、酒駕或其他方面的危險犯,我相信只要具備一定的知識和常識,都足以去做判斷,但這個部分光有常識是沒辦法做判斷的。 我們贊成要保護兒少,讓每一個兒童、少年都能夠在快樂的環境中成長,我們也贊成當他們受到傷害時,必須對這樣的行為給予處罰,然後根據不同的樣態給予不同的處罰,這些我們都贊成。但是我們要求一個更嚴謹、更完整的立法,這是我們的要求,而且我們也要求法務部在立法過程中,不能只消極的認為只要立法院通過就可以了,法務部應該扮演專業的角色,對於修正法條提出更詳盡的專家學者評估報告,我們的要求是這個樣子啦! 陳次長守煌:事實上,專家學者在刑法研修小組會議上有做過充分的討論啦! 劉委員櫂豪:請次長將報告提供給我們,好不好? 陳次長守煌:是。 劉委員櫂豪:謝謝。 陳次長守煌: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昆澤、蔡委員其昌及管委員碧玲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目前臺灣的監獄是人滿為患,法務部有沒有比較過世界各國的情況,像臺灣監獄這麼滿,每位受刑人擁有的實際空間這麼小的,世界上有幾個國家的情況比我們嚴重?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監獄人滿為患也是法務部一直很憂心的問題,法務部有些擴建搬遷計畫,但受限於一些因素,很難…… 許委員添財:次長,本席提出這個問題並沒有要追究你的意思,因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嘛! 陳次長守煌:是,謝謝。 許委員添財:怪來怪去不是辦法,我們現在只是要讓國人知道,臺灣的獄政、受刑人的處境及待遇,與世界其他各國相比,大概是排名第幾?有沒有哪個國家的監獄比我們更人滿為患?受刑人所受的待遇、活動空間或其他等等情形,我們都應該要去做研究,什麼叫做人權、什麼叫做國際化?不要逼得人民往外跑啊,有辦法的用腳投票—跑掉了,沒辦法的在這邊傻傻的投票! 陳次長守煌:讓它完全符合人權兩公約也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許委員添財:在世界各國的比較中我們排名第幾?有沒有做過這樣的研究? 陳次長守煌:我想我們是排在中間。 許委員添財:中間?200多國排在中間? 陳次長守煌:中間上面一點點。 許委員添財:我國的國際貿易地位或國民平均所得的地位又是排名第幾?20名內? 陳次長守煌:對。 許委員添財:是第13名,但是我們受刑人的待遇怎麼會排在100名以上呢? 陳次長守煌:我剛才指的是空間的問題。 許委員添財:各種條件都要比較。 陳次長守煌:至於膳食、教育或矯正處遇方面,我們的成績還相當不錯。 許委員添財:排名第幾? 陳次長守煌:這個部分沒有做很精確的評比,事實上也無從評比起。 許委員添財:無從評比就可以隨便嗎? 陳次長守煌:法務部對於這個問題很重視,我們從來不敢隨便。 許委員添財:如果受刑人是病號,照醫療常識來說,其飲食需要特別處理時,你們有沒有這樣的機制可以幫他特別來處理?有些人不能吃鹽,有些人不能吃油,但你們是大鍋菜、大鍋飯的統統一視同仁,所以生病的人就倒楣,病情只會更加重,心臟病患更倒楣,不能吃油、不能吃鹽的卻與大家一樣吃了油與鹽,所以逼得病患在嚴重的時候只能不吃飯,只吃香蕉,就像阿扁,中午只吃一條香蕉,因為飯菜過油吃下去病情會加重,雖然不吃肚子會餓,但也只能餓肚子了!次長,對於生病的受刑人,你們有沒有比較合理的處理方式?這並不是特權,而是醫療所需,因為受刑人已經生病了,次長,有沒有? 陳次長守煌:如果受刑人在飲食方面有特殊需求,可以向監獄報告,監獄都會斟酌個別情形做不一樣的調配。 許委員添財:有嗎?有這樣的規定嗎? 陳次長守煌:有,有關監獄的醫療設備,我們也都很重視,各醫療科別,包括眼科、內科、外科等等,我們也都有充實。 許委員添財:我去探望阿扁的時候,他怎麼會告訴我因為食物過油、過鹹,吃了只會讓病情更嚴重,所以就只能不吃了呢? 陳次長守煌:如果有這種情形,我們回去馬上改正。 許委員添財:不是如果有這種情形,而是確實、已經有這種情形,而且報紙也都有刊載,他餓肚子,只吃一根香蕉,他的排便有黏液啊!臺灣這樣搞下去大家都會很慘的! 現在是亂世用重典,正所謂虎毒不食子,但竟然有人虐待自己的親生骨肉,所以我們要用重典,但是一年下來將近2萬人,如果這個法實施下去,監獄就會更滿了,請問次長,現在有沒有因為虐兒被判刑而在服刑的受刑人? 陳次長守煌:有,因為虐待之後死亡…… 許委員添財:一年大概有多少人? 陳次長守煌:這個部分我們要去查一下統計資料。 許委員添財:死亡才有? 陳次長守煌:沒有,死亡或受傷都會構成犯罪。 許委員添財:都會去坐牢?那現在有多少人? 陳次長守煌:檢察官在10年內以第二百八十六條起訴的案件是5件,其中一件被判無罪,其他四件被判有罪。 許委員添財:5件? 陳次長守煌:有的情況不符合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但是構成傷害罪或妨害自由罪,也會依照兒少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許委員添財:本院委員提出的修法是認為如果犯一般傷害罪,但受害對象是兒童或自己兒女時,就要特別加重處罰,是不是這樣? 陳次長守煌:因為第二百八十六條在法院實務上適用的案件太少,就如我剛才的說明,10年內只有5件是以第二百八十六條來起訴的,…… 許委員添財:非常少嘛! 陳次長守煌:對,主要是因為構成要件不明確,而且該條處罰的是結果犯,但結果犯很難證明,例如只有纏足會妨害身心發展比較明確之外,其他的很難去證明,所以我們將其修正為「足以妨害」,這是參酌刑法其他有關危險犯的立法體例,做了這樣的修正後,未來適用本條的機會就比較大。 許委員添財:適用機會大,也就是範圍擴充了,條件放寬了,這樣會不會…… 陳次長守煌:條件明確。 許委員添財:會不會再形成新的不明確?條文規定「妨害其身心之健全」,身心之健全怎麼檢查出來?他還在成長啊! 陳次長守煌:醫生的報告或社工人員的評估,他們會去訪查,還包括生活環境及其他各種情形等等。 許委員添財:以你這個法務專家的角度來看,本條修正後會不會又再發生「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或「中華民國法律萬萬條,卻比不上黃金一條」的情況? 陳次長守煌:不會有這種情形啦! 許委員添財:到時候又任其解釋啊!有辦法的人找厲害的人修一下,語意稍微不一樣,又是有罪變成無罪、重罪變成輕罪了,會不會這樣?法的不確定性及不穩定性,就是法治不進步、法治無效的最嚴重原因嘛!次長,會不會在這次修法之後,又造成了另一個不確定性? 陳次長守煌:應該不會,社會的事實無窮,法律的條文有限,以有限的條文要去規範無窮的事實是不可能的,一定會掛一漏萬,所以我們必須要用涵蓋性的文字…… 許委員添財:就因為這樣,所以法律應該周延,法律應該明確嘛! 陳次長守煌:對,但不能明確到各個…… 許委員添財:條文規定的「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全」是不是在技術上、實務上已經可以達到明確的審判或明確的偵查? 陳次長守煌:我想沒有問題,就是參酌醫學上的報告…… 許委員添財:你認為沒有問題? 陳次長守煌:是。 許委員添財:這10年來以這個條文起訴的案子只有5件,在修正案通過後,依照目前已經發生的事實,從普通傷害罪變成符合新修法的這項重罪的案件,大概會增加多少?會從5件變成多少件? 陳次長守煌:現在發生虐兒的情形還不少…… 許委員添財:有沒有去研究? 陳次長守煌:未來的事情很難去評估。 許委員添財:不是未來,而是過去,本席問的是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因為你們的修法會使得標準改變,所以請你們回去研究那些個案,就會產生明確的結果。 陳次長守煌:我看增加幾倍都有可能。 許委員添財:你們要去修監獄經濟學,為什麼現在監獄會人滿為患?我們應該要蓋監獄好還是蓋學校好?大家都會覺得蓋學校比較好,但是蓋學校是蓋空的,所以監獄變成是真的,但受刑人進去後就人滿為患,也不減刑,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該減刑就要減刑,總統的責任就是照顧全民,為照顧全民,該減刑就應減刑,否則不合比例原則也不公平。10年前受刑人服刑沒有那麼痛苦,10年後受刑人服刑變得很痛苦,同樣被判3年,過去的3年沒那麼痛苦,現在的3年變得那麼痛苦,以前關3年出獄後,身體不會搞壞,現在被關3年出獄,身體百病叢生,這就是慢性謀殺,就是暗中的謀殺,政府率獸食人就是這樣。「總統」這個名號聽起來很好聽,搞不好卻是在造孽,以後搞不好是下地獄。這樣說可能太抽象,但此事也關乎國力,受刑人出獄後身體健康,心理健全,開始恢復正常,所以稱為「更生人」,因為他們能真的擁有新生。但現在不是如此,受刑人入獄後遭受長期慢性謀殺,出獄後身體等於被戕害了,這樣怎麼對呢!所以該減刑就應減刑,你有沒有上書提醒總統520快到了,應該減刑?這是一視同仁,這是國家的需要,這是實質處罰的公平。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依照憲法第四十條之規定,這屬於總統職權。 許委員添財:同樣判刑3年,10年前服刑的狀況不是這樣,現在服刑的情況跟10年前比起來差距那麼大,就這一點而言,是否應該減刑?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96年時曾減刑,後來發現受刑人出獄後悛悔實據並不明顯,所以減刑的效益並不如外界所想像。 許委員添財:減刑當然只是一環而不是全部,受刑人受到不人道、不公平的處遇就該改善,沒有其他的改善辦法只能減刑,減刑後有沒有後遺症等等,那是其他的問題。為什麼接受你們的矯治,矯治的結果還要繼續關,慢性謀殺才不會出獄後再造次、再犯法、破壞社會,怎麼可以這樣?你們的矯治功能何在?這些都要檢討,大家要負責。 主席:接著登記發言的黃委員昭順、江委員啟臣、孔委員文吉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 請李委員桐豪發言。 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司法院對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正草案的書面報告中稱「尊重法務部」,請問究竟司法院與法務部的態度是否一致?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刑法屬於實體法,訴訟法屬於程序法,實體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訴訟法的主管機關則是司法院,本法由本部主管,所以司法院表達尊重的態度。 李委員桐豪:請問法務部對此修正案的態度為何? 陳次長守煌:有關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去年11月29日,距今不到4個月之前,我們有召開刑法研修小組會議,會議成員包括律師、學者、專家、司法院代表及法務部的成員,包含構成要件、刑度等等都經過討論。所以我們樂見委員提出此一草案,而此草案的基本架構我們也討論過,我們贊成謝委員所提修正條文草案,當然其中有些部分,例如罰金之提高,我們也做了建議。 李委員桐豪:幾個小問題就教於次長。第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主要規範的是凌虐或以他法造成傷害,除身體法益外,其他部分要如何處理?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刑法其他條文中有關於普通傷害、重傷害或妨礙自由之規定,如果不符合凌虐的要件,但符合其他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就適用其他法條。 李委員桐豪:這樣對於本條保護青少年法益的本意是否有所影響,或者在涵蓋範圍上應更完備? 陳次長守煌:更完備是必須的,但因本條文的刑度很重,所以有關何謂「凌虐」或條文中規定的其他方法,此一「他法」,應該跟「凌虐」屬於相當的程度,這在刑法的解釋上有其一定的要求,我們在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下適用不同的法條給予適當的刑。 李委員桐豪:本條跟其他既有或現存的保護青少年兒童的法條之間的競合關係為何? 陳次長守煌:兒少法是就成年人對於未滿18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犯以年齡為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有加重其刑之規定,因第二百八十六條係以年齡為構成要件之一,所以不再適用兒少法,但委員可以參酌,因為本條文的刑度滿重的,所以不再適用加重其刑之規定。本條與其他法律之間並行不悖,應適用加重其刑者就適用加重其刑之規定,應適用傷害或妨礙自由之規定者就各自適用之。 李委員桐豪:不管是兒少法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都是針對兒童及青少年的特別保護規範,甚至就程序法部分,包括少年事件處理法也對「少年」的定義年齡有特別的規範,在這些相關法律中是以12歲以上到18歲以下為其年齡規範區間,但本條所規範的年齡是16歲以下,針對年齡這部分,請問次長認為有無必要作一統一規範,還是刑法部分單獨規定為16歲?請問當初本條設定「16歲以下」的涵意何在?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年齡的區隔,例如妨礙性自主的規範係以對未滿16歲為性交者為要件,若受害者未滿14歲,則以強制性交罪相繩,所以不同年齡層次分別適用不同的規範;至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適用究以18、16或12歲為界,刑法研修小組認為以16歲為當。 李委員桐豪:為什麼?為什麼要以16歲為界?如同剛才次長所言,這些法律規範中有12、16、18歲之不同規定,甚至還有14歲之規定,所以是否應就年齡這部分作一全面性的檢討?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因為運動、營養等等因素之提升,現在的兒童或青少年發育得比較好,經過討論之後,我們認為還是維持本來16歲的規定為當,謝委員的提案也贊同以16歲為標準。 李委員桐豪:問題不在於謝委員的提案,本席問的是法務部及司法院執行這些法律時的實務經驗,不同法律對於青少年年齡區隔的規定,12、14、16及18歲的區分到底是一個主觀的判定還是有客觀事實的論證或其他考量的因素?我們現在已經變成,對這些青少年而言,他們也會搞不清楚,我們在塑造培養他們遵守法律的態度的過程裡,他們就12、14、16這些歲數的區隔也會產生混亂,所以,本席希望法務部或司法院彼此間能針對年齡這部分,就實體及程序上進行討論,作一個重新的評估。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因為刑法研修小組有司法院的代表,是最高法院庭長法官來參與,經過大家的討論,都是…… 李委員桐豪:你們的客觀論述的基礎在哪裡?就像我剛剛講的,有12、16、18歲的分別,這對青少年來說,他們會產生混亂,他已經搞不清楚他的行為可獲得的保護範圍。我可以向你保證,司法院或法務部有沒有到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就其行為舉止應有之規範進行調查,讓他們瞭解他們在12、14、16及18歲各年齡層可能發生的狀況?你們有沒有做過這樣的報告,還是只是你們在辦公室自己主動、主觀去想像這件事? 陳次長守煌:各個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各國中小及高中會進行法律宣導,除舉辦演講外,還舉行法律常識比賽,法務部在這方面的工作做得非常多。至於年齡分隔的部分,有時見仁見智,像與未滿16歲青少年性交,縱使這個青少年同意也不可以。這些會隨著時代及地區不同而有不同的考量,本來的條文就規定是未滿16歲。 李委員桐豪:我知道條文規定是未滿16歲。我現在是說,法律本身必須簡單化,讓遵循者能夠很清楚地知道規則所在,對不對?可不可以請法務部內部再檢討一下,就兒童青少年的相關法律的年齡部分作一全盤的整理?最主要在於,要讓社會大眾,特別是當事人青少年們瞭解他們權益的範疇。 陳次長守煌:加以統一當然是一個很好的構想,但事實上,若將未滿16歲性交構成犯罪的年齡提高到18歲…… 李委員桐豪:我沒有這樣說。我是說你們要做一個…… 陳次長守煌:我是說會隨著各個罪的不同加以衡量。 李委員桐豪:我希望你們作個研究,好不好? 陳次長守煌:好。謝謝委員的指導。 李委員桐豪: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秉叡、楊委員麗環、羅委員淑蕾、陳委員其邁、楊委員瓊瓔、賴委員士葆、徐委員欣瑩、謝委員國樑、薛委員凌、徐委員耀昌、紀委員國棟、吳委員育昇、林委員岱樺、張委員慶忠、姚委員文智、林委員明溱、陳委員淑慧、盧委員嘉辰、林委員滄敏、林委員世嘉、陳委員亭妃、吳委員育仁、呂委員玉玲、蘇委員清泉、蔡委員正元、潘委員維剛、邱委員文彥、林委員國正皆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請教你幾個問題。虐童案近年日增,因為一般社會大眾對這類案件的觀感不佳,所以大家都想將相關案件的刑度加重,而在實際審理過程中,法官也傾向採判較重刑責。雖有這樣作法,可是仍感覺虐童案的發生機率、比例未因嚴刑重罰而改變,甚至有越來越多的傾向。我不知道法務部是否曾做過這方面的瞭解?我並不反對加重刑罰,重點在於加重刑罰有沒有實質上達到遏止犯罪的效果?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也認為刑度不能提得太高,以致於讓法官判不下去,這就失去立法的本意,所以我們希望法律跟其他的條文…… 黃委員偉哲:重點在於你有沒有想過原因何在?你有沒有想過一味地加重刑度,並無法遏阻犯罪的發生? 陳次長守煌:此次的修法主要是要讓構成要件更明確。 黃委員偉哲:不要講寬鬆,就是要更明確。可是我的意思是說,這樣的一個現象有沒有辦法改變?很多時候我們想要加重其刑或讓構成要件更明確,讓模糊空間少一點,但這樣的作法並沒有遏阻虐童案的發生。 陳次長守煌:本來凌虐兒童就是一件不對的事,如果修法之後,透過宣導,讓人民知道虐童的嚴重性及刑法處罰的刑度很重,他們可能就會在這方面知所節制。 黃委員偉哲:這樣是OK的,只是我覺得這樣的作法能否達到嚇阻犯罪發生的效果?其次,有個統計數字顯示,虐童案的施暴者大約有四分之一有酗酒、吸毒的惡習,其實這些人,尤其是毒品的使用者,都是施暴的高危險群,他們也都進過勒戒所,應該會有紀錄,有沒有辦法透過檢警足夠的警力進行查察的動作,將這些人列為高危險群,不定期訪視,看看是否會好一些? 陳次長守煌:是。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虐童狀況時,如果家中還有其他幼小的孩童,我們會通報警察機關及社福機構讓他們關注這一類的當事者。 黃委員偉哲:這要拜託了。第二個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曾經修正過,使用三、四級毒品如果低於二十公克以下者,就處以行政罰及罰鍰,並要接受講習,是嗎? 陳次長守煌:是。 黃委員偉哲:可是現在卻有些吸毒者脫逃不繳罰鍰,是因為行政罰則較輕的原因嗎?你們在這方面的執行率好像只有3成,是嗎?這樣有沒有偏低?還有二億多該收的罰鍰金額尚未收到。 陳次長守煌:這些收不到的案件都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黃委員偉哲:對,可是說不定這些收取的成本就高於應收的罰緩金額,等於國家本來要罰當事人罰鍰,最後卻要花更多的人力及物力去做這件事,因為當事人脫逃。這種情況在某種程度上算是浪費資源。當然,追求社會正義時,有時不能以經濟效益來衡量,但重點是你改為行政罰,可能單一個案的罰鍰金額不多,但當事人脫逃,政府必須花更多的人力及物力強制執行他應繳的罰鍰,這就像罰個300元的違規停車,政府卻可能花費3,000元,甚至5、6,000元的人力物力的成本去追繳這筆罰單。這部分能不能做一個比較妥適的處理? 陳次長守煌:有關經濟效益及機會成本部分,我們都有請行政執行署要加以考量。 黃委員偉哲:怎麼考量? 陳次長守煌:如果罰金金額很小,政府卻要花數倍的成本進行追繳,加上又查出當事人確實無法繳納,而非故意與政府對抗的刁民,原則上,我們只好先擱著。 黃委員偉哲:如果是真的有困難,沒辦法繳交,有錢買毒品,沒錢繳罰款者,就先擱著? 陳次長守煌:對。 黃委員偉哲:如果施行成效不當的話,有沒有考慮恢復為刑罰?還是怕監獄人滿為患?事實上,你們有沒有想到法修正之後,持有20公克以下,刑責改為行政罰的人數有多少? 陳次長守煌:這可能要查一下。 黃委員偉哲:多少人適用這部分改為行政罰的罰則?你可以給我書面資料嗎? 陳次長守煌:可以。 黃委員偉哲:請給我書面的統計數字資料,讓我們瞭解毒品危害管制條例修法之後,改判行政罰的人數與已繳、未繳之人數。謝謝次長。 陳次長守煌:好。謝謝。 主席(林委員正二代):所有委員都已發言完畢。謝委員為提案委員,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這兩天談陳水扁的東西談得非常地多。你知道汪笨湖開了一個台,故意將1.3坪充分地凸顯出來。監獄行刑法是你們實施監獄行政時所依據的法則,也是我們訂定出來的法條。監獄行刑法有沒有明確規定要如何收容?是幾個人一間?當8、9人一間時,房間要多大?一人房的空間又是多大?你等一下就知道我為何要問這個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答復。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監獄行刑法沒有作這麼細的規定。我要澄清一下,陳前總統的舍房是1.38坪。 謝委員國樑:所以多了0.08坪? 陳次長守煌:對。 謝委員國樑:那是多大? 陳次長守煌:另外,有一種關比較多的受刑人的房舍大小為5.47坪。 謝委員國樑:5.47坪是關幾個? 陳次長守煌:會隨受刑人人數的增減而有變動,有時甚至關了18個人也有可能。 謝委員國樑:那還不如關28個人。我的意思是說,因為這幾天大家都在吵陳水扁的問題,一下要他特赦,說他住的地方太小,我就好好地翻了一下監獄行刑法,我看不到有關1.38坪坪數的立法,也看不到你剛剛講的5.47坪的部分。到底是誰決定他一個人住在1.38坪的房舍? 陳次長守煌:那是兩人房。 謝委員國樑:可是監獄實境的畫面只有他一個人。你說是2個人住1.38坪? 陳次長守煌:是。 謝委員國樑:是誰決定他一個人或兩個人住1.38坪?又是誰可以決定讓8個人住5.47坪的房舍,也就是依他的身體狀況進行房舍調配作業? 陳次長守煌:典獄長及戒護科長會斟酌實際的情形作調整,陳前總統因為是卸任的總統…… 謝委員國樑:你們認為兩個人住1.38坪或一個人住1.38坪,就是目前最佳的決定嗎? 陳次長守煌:因為他如果下工廠或與其他人住在一起,可能會有安全方面的紛爭,因為黨派不同,而產生一些糾葛,這都會影響到安全秩序的維護。 謝委員國樑:我能夠理解你在獨自、兩人或多人收容的顧慮,我現在說的是收容房舍的大小。陳水扁他一個人住,他住多大?若兩個人住,則住多大?若他與一群人住的話,他又住多大?你知道其實陳水扁的事是勞民傷財,他既然沒有認罪,我個人是不主張他可以接受特赦,我個人很清楚自身的立場。但我的意思是說,每天都有人為他住的大小爭吵不休,我就想問法務部及北監,你們如何作出最佳判斷,決定他最佳的住房大小? 陳次長守煌:兩人房就是1.38坪。 謝委員國樑:很少人住兩人房,不是嗎? 陳次長守煌:對。 謝委員國樑:誰住兩人房? 陳次長守煌:因為他還有一些案件還在審理中,所以這當中有一些顧慮。 謝委員國樑: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等案子審理完畢,他就要跟8個人一起住? 陳次長守煌:那不見得。 謝委員國樑:這都有裁量權。 陳次長守煌:對。 謝委員國樑:假如裁量讓他一個人獨居1.38坪房舍,而非兩個人住1.38坪,我們有違反監獄行刑法的規定嗎? 陳次長守煌:也沒有,但是有一個人相陪伴,有時考慮到安全的問題。 謝委員國樑:是怕他傷害自己等等? 陳次長守煌:對。 謝委員國樑:我今天沒有下任何結論,我只是要求法務部,你們應該自行研究陳水扁的問題占據了多少國家的版面,拿這些資源來討論這些沒有解決之道、解決之論的議題,實在很徒勞無功。你們法務部怎樣收容陳水扁,就現階段來看,是不是最好、最有效率的方法?你們有捫心自問,跟全國同胞說,我們收容陳水扁的方式是最好的方式,沒有比這個更好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下一次就請部長這樣子回答我;如果不是,我認為你們是否可以研究一下?因為現在每天吵,我看了都頭暈!我覺得司法委員會不應該討論這種議題,相較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這一條刑法法條是多麼重要的法條,但我卻覺得大家都在討論他的事,我覺得是沒有必要的。但沒有必要,可以規避掉的前提是,你們有沒有做好最佳的判斷。次長,你不需要回答,是否可以將我的意見帶回部裡向部長及矯正機關的同仁報告?未來有機會我們再來討論這個議題。 陳次長守煌:是。政策的推展有時在利弊得失的衡量上,也沒有絕對的對錯。 謝委員國樑:這是很重要。 陳次長守煌: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 謝委員國樑:所以你們要做出最佳的判斷。 陳次長守煌:我們做這項評估其實花了很多心力。 謝委員國樑:我們再討論。 陳次長守煌:謝謝。 主席:現做如下決議:一、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三、潘委員維剛、謝委員國樑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刑法刑度的制定原則,依據罪刑相當性原則,須依據被告所犯何罪而求處適當之刑,關於修正對未滿十六歲人犯妨害其身心發展之罪,本席認為未滿十六歲之人乃係國家未來之棟梁,且其人生才剛開始,為防範被告對其犯此類之罪,並且相類似之罪之被告,依據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指出,通常都具有反覆性而呈現無法治療的狀態,因此只有提高刑度使其自知將會受到長期自由刑的處罰,使被告控制自己之衝動。 本席認為調高刑度固然對於所保護的法益有所幫助,但這種幫助是屬於較為傳統的法學思想,因為當給予被告一定之刑度時,通常對於被害人都已經造成傷害,則刑度的處罰是一種應報刑的概念,只能給予被害者及其家屬心靈方面的補償,對於被害事實則無法挽回,造成相關人士的終生遺憾。 本席認為對於法治教育的落實,才是根本降低犯罪發生的方法,然而我國法治教育的落實並不如先進國家的程度,對於許多犯罪行為都不知道屬於犯罪行為而為之,例如新聞媒體經常報導在路上突然猛踩剎車的情形,這種行為可能是構成刑法上強制罪的行為,但是仍然常常看到這些狀況,顯示我國法治教育仍然有加強之處,本席認為民主多元社會最應重視的就是法治教育,為我國教育體系對於法治教育的教學機會甚少,並且司法機構所辦的法治教育體驗,僅僅都參觀本院,相較於司法審判體系,實際觀看審判過程顯少,本席認為司法機關應該儘速研究相關法制教育實際體驗活動,讓法治教育更為生活化,使法治教育從基本做起。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鑑於凌虐兒童及少年之行為,除傷害其身體與健康外,更將嚴重影響其未來人格發展,故兒童及少年向為國家應予積極保護之對象。惟近來凌虐兒童事件頻傳,致使受害者身體傷殘,甚至死亡之情事發生,顯示現有刑法第277條、第278條及第286條等相關規定之處罰過輕或有疏漏,已不足以因應社會期待與法益保護,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法務部亦表支持本案頗表欣慰,應儘速推動立法完成。 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未滿18歲之受虐兒童及少年於民國95年之統計為7,837人,99年達到1萬8,454人,五年期間,受虐人數成長一倍以上,又近來所發生之凌虐兒少事件,其手段之日益殘忍,已達泯滅人性之地步,其中並有致人於死之案件發生,顯示我國兒童及少年受虐情形相當嚴重。 二、查現行刑法規定並未針對虐兒訂有處罰規範,按現行規定多以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或第278條重傷罪論處,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規定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惟傷害罪之構成,需對其身體或健康造成傷害之實害結果發生,其刑度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其刑後,最高僅可處四年六月之有期徒刑,顯已不符社會期待。 三、凌虐之方式與種類多樣,包括可藉由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為之,如施予毆打、燒燙、推摔或綑綁等粗暴作為,或是不易造成明顯傷害結果的行為,例如持續長期的罰跪、命粗重工作、剝奪睡眠、言詞侮辱、鄙視等,亦可藉由施予壓力、刻意疏離、忽略照顧等不作為之折磨方式為之,均可構成凌虐,其所生之傷害不僅止於身體或健康之傷害,亦可產生精神或心理上之傷害,使兒童及少年產生偏差行為,影響其人格發展,故凌虐對兒童及少年除一般可見之身體實害,同時亦包括心理傷害;又如前所述,凌虐有可能長期發生但未造成實害,不構成傷害罪之犯罪結果,故凌虐與傷害行為之本質亦有不同。兒童及少年受虐除身體傷害外,亦將影響其人格發展,虐兒行為實為重大惡行,已難容於社會,僅依現行刑法相關規範,顯已難收遏阻懲戒之效,故針對虐兒之惡行應科予較重之刑責。 四、本次法務部對本案報告亦多表支持與認同,本席頗表欣慰,為使法律修正「與時俱進」符合社會期待,應合作儘快完成立法工作。 主席:另外,本案有委員建議召開公聽會,所以本案等召開公聽會之後,再另定期繼續審查。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2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