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呂委員學樟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32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尤美女  王惠美  廖正井  吳宜臻  林正二  鄭天財  李貴敏  林國正  潘孟安  呂學樟  柯建銘  謝國樑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徐欣瑩  江啟臣  陳亭妃  羅淑蕾  賴士葆  李桐豪  黃昭順  孔文吉  丁守中  吳育仁  楊瓊瓔  劉櫂豪  徐耀昌  林佳龍  田秋堇  江惠貞  黃偉哲  簡東明  吳育昇  林滄敏  廖國棟  張慶忠  許添財  李俊俋  蕭美琴  薛 凌  管碧玲  蔡正元  邱文彥  張嘉郡      委員列席30人 請假委員:王廷升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黃富源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主任 劉 慈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主任 鍾振芳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國正、呂學樟、吳宜臻、林正二、尤美女、鄭天財、廖正井、柯建銘、江惠貞、黃偉哲、潘孟安、吳育仁、賴士葆、許添財提出質詢;委員李貴敏、孫大千、謝國樑、王惠美、李俊俋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提案: 鑒於地方政府消防單位人事編制不足,消防專業人力常需奉指示支援行政幕僚業務,但並未取消其消防輪值備值等危險勤務,依規定領取消防危險職務加給並無不法。人事行政總處100年6月29日局給字第1000002146號函解釋效力不應擴張、溯及既往,相關人員於函釋禁止前已領受之加給係於法有據,爰要求人事行政總處於二個月內協調內政部檢討地方消防單位員額編制、通令停止相關調派支援作法。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柯建銘  尤美女  吳宜臻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內政部民政司原訂今天列席的唐科長、謝科長及羅科長均未到場,臨時改由專門委員列席。本席希望各部會不要認為自己只是來應付一下,所以隨便派個人來就好;尤其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相關法案時,差一個字就差很多,不要認為漫不經心來應付一下就好。要求你來你就來,如果不來,你們那個機關的權益受到損害就不要來找我們。一個局長或處長,我改一個字你就差很多,譬如「比照十三職等」和「列十三職等」,一個是政務官任用,一個是常任文官任用,所以不要漫不經心。下次我們議事人員通知之後,誰沒到要跟我講,請他來跟我說明。 內政部這麼大牌啊!法務部曾部長有事會請假,司法院秘書長有事也請假、派代表,總統府原訂列席人員有事也會請假、派代表。所以你們回去以後請李部長跟我說明一下為什麼是這個樣子,而且內政部組織法還沒有通過。 本日議程所列廢止案由提案機關進行說明,請願案則不予逐案說明,處理時如有必要再行說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主席:現在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至感榮幸。本部謹提供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壹、廢止緣由 為符合先進國家矯正管理趨勢,健全矯正指揮監督體系,落實權責合一制度,以因應未來矯正機關收容質量之變化,與國家整體刑事政策等緊密結合, 總統於九十九年九月一日制定公布「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而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於本法施行時,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爰將《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廢止。 上開廢止案,前經行政院於一百年七月十一日以院授研綜字第一○○二二六○八九二號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在案。因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尚未完成審議之法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從而,行政院爰將上開廢止案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 貳、廢止重點 《監獄組織通則》於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三十六年六月十日施行,其後並多次修正,原為確立監獄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看守所組織通則》於三十五年一月十九日制定公布,自三十六年六月十日施行,其後並多次修正,原為確立看守所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制定公布施行,原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就戒治所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於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施行,原為確立技能訓練所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施行,原為確立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編制、員額人數及各科室業務職掌而制定。為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於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而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將《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予以廢止。 至於未來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及技能訓練所之組織與運作之規範,則因「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及技能訓練所改隸法務部矯正署為四級機關,故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但書及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訂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辦事細則」、「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及「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以為依據。另原來屬矯正人員訓練所主管之業務,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已改由法務部矯正署掌理。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並支持,謝謝。 主席:請問其他單位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質詢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要延續上星期誠正中學的參訪,非常感謝本會的召集委員廖正井委員辦了這次誠正中學的參訪。其實本席質詢這個問題,是想要凸顯誠正中學所收容受感化教育的學生,主要是以男性的少年收容人為主,請問受感化教育的少女收容人,今天他們如果要接受感化教育處分,我們法務部或相關的矯正學校會怎麼安排、安置他們,他們在接受相關學校教育時,又是如何處理?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女性的受保護管束人與男性的受保護管束人不宜……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有一堆分戒、分監等規則。本席現在只要問結果,現在到底有多少位少女受到感化教育處分?以及對她們目前需要受到矯正教育的部分,你們是把他放在哪個體系?本席知道目前誠正、明陽,南北2所中學,都是以收容男性少年收容人為主。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一部分是在彰化少年輔育院…… 吳委員宜臻:現在還是把她們放在彰化少年輔育院,沒有辦法幫他特別安排一所矯正學校嗎? 陳次長守煌:現在矯正學校有兩所……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一所是誠正;另一所是明陽,就是他們沒有辦法像上學一樣,再用到學校的環境,主要還是把他放在輔育院? 陳次長守煌:是。 吳委員宜臻:請問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是因為每年受感化教育管束處分的少女人數比較少,所以沒有辦法單獨變成可以集中的收容站,亦即在感化教育學校的環境中就學,一定得留在輔育院?其實這幾年誠正中學收容的學生人數平均從95年的284位,到去年約有250位,那少女的部分呢,有沒有數據? 陳次長守煌:少女的人數非常少,正確的數據…… 吳委員宜臻:正確的數據如果沒有,可否會後立即給我一份書面報告? 陳次長守煌:是。 吳委員宜臻:我只想讓本委會的委員也知道,他們曾經去參觀的誠正、明陽中學,我們發現事實上如果就性別的角度,受感化教育的少女收容人,在整個矯正學校方面體系的資源配置是不足的,其實我們也一再呼籲要為少女設置少年矯正學校,讓她們能真正在學校體系內受到保護處分、管束或感化教育,這樣才比較適合她們,這是本席的建議,當然請你們會後能提出相關數據,本席知道你們每年網路所公布數據的只有進入誠正、明陽中學的男性受感化教育的人數,但是本席現在想了解每年受感化教育處分的少女實際上到底有多少人?實際上的需求是多少?到底每年是否有可能為少女成立1個矯正學校,讓她們能夠集中接受矯正學校的教育,進入學校的體制,而不是讓她們留在少年輔育院。 陳次長守煌:彰化少年輔育院現在所收容的少女人數是159人。 吳委員宜臻:我看,159人應該也可以成立一所矯正學校了。請你們針對這樣的可能性研議一下。 陳次長守煌:好。 吳委員宜臻:請法務部把這個問題帶回去研議一下,我認為159人也足以成立一所矯正學校,因為與其把她留在輔育院的體系,還不如把她放在矯正學校體系,用學校的方法去照顧她們,讓她們重新學習,這樣將來才比較能夠融入社會,好不好? 陳次長守煌:沒有問題,我們會仔細深入研究。 吳委員宜臻:給你1個月的時間,請你們研議整個方案的可行性,再給本席一份書面報告。 陳次長守煌:是。 吳委員宜臻:謝謝。其次,前兩天司改會召開記者會,會中第三次指出檢察官起訴草率的問題,記者會中他們又舉出3個案件,亦即延續了司改會在去年11月、12月陸續兩次記者會,針對所謂6位檢察官濫行起訴與草率上訴的缺失。法務部也就司改會所召開的記者會提出回應,你們提出兩項回應:1、你們表示會函請台灣高檢署儘速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其中是否有缺失,然後依法懲處。2、你們回應將加強檢察官訓練,可是在去年11月、12月司改會兩次記者會公布6位檢察官濫行起訴與浮濫上訴的部分後,你們曾說要針對這6個個案提出一份檢討報告,甚至有必要的話,也會針對這部分進行議處,請問這6位加上3位,共計9位被司改會點名的檢察官,你們目前調查的結果如何?已經拖了這麼久,到底有沒有議處?議處的結果如何?請你在此明確跟大家說明。我相信本委員會其他的委員對此也非常關心。 陳次長守煌:民間司改會29日的記者會中曾具體指出檢察官辦案的具體缺失,法務部當天已經就他們所指的這3件案件…… 吳委員宜臻:本席知道你們已經提出回應,我要說的是這9位檢察官有沒有處理、調查? 陳次長守煌:事實上,民間司改會所指出的這部分與事實不盡相符,有一些誤會。就第一案沒有東西被偷,也被以竊盜起訴的案子,經台南地檢署初步調查,因為檢察官起訴被告涉有5部分的竊盜,一審法院因為被告…… 吳委員宜臻:陳次長,我只要問你,人家點名的這6位,再加上29日記者會的3位,你們調查的結果究竟有幾位真的是浮濫起訴和草率上訴?是零,所以是司改會誤會了?到底調查的結論如何?這6位全部都沒有浮濫起訴和草率上訴的問題?另外,29日記者會公布的3位,也沒有這個問題,是不是?所以你沒有辦法公布任何議處的結果,因為你們調查結果認為沒有任何疏失,是不是這樣? 陳次長守煌:有沒有疏失,我們是責成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吳委員宜臻:11月、12月兩次司改會點名的這6位,你們的調查結果完成了沒有? 陳次長守煌:29日那次,因為是前幾天,所以還沒有……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我是指去年11月29日與12月8日,這兩次記者會點名的6位檢察官,你們的調查結論如何?沒有任何疏失?沒有浮濫起訴和草率上訴的問題?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高檢署會就…… 吳委員宜臻:你不敢回答是否表示結論是沒有需要議處,顯然是司改會誤會了? 陳次長守煌:這當中有一些誤會,與事實不盡相符。 吳委員宜臻:結論是調查結果已經完成了? 陳次長守煌:調查結果是完成了,但是還沒有經過核定。 吳委員宜臻:調查結果完成,還未經過核定,所以沒有辦法決定議處?還是調查結果完成之後,認定不需要議處?你在跟本席玩文字遊戲嗎? 陳次長守煌:不是,因為高檢署提報到法務部之後,會經過我們檢察司再開會討論要不要懲處。 吳委員宜臻:所以這6位是調查結果完成了,但還沒有開會決定要不要懲處,是不是?你們確實有調查? 陳次長守煌:有調查。 吳委員宜臻:我看司改會每半年、每一年都盯得很緊。請問法務部針對檢察官目前浮濫起訴、草率上訴的內部控管除了回應加強檢察官訓練之外,你有沒有什麼機制?你們檢察官、檢察體系本來就行政一體,你的行政一體不要弄到後來只是把黑手伸進去辦案而已。其實這個浮濫起訴和草率上訴,可以避免及禁止所謂的司法黑暗案件,所以你應該要讓它有一個正常的機制。法務部對此有沒有提出因應措施? 陳次長守煌:法務部對於檢察官辦案,不管是偵查期限或是能否上訴,我們基於檢察一體的原則,都有督促檢察長一定要貫徹檢察一體的精神。 吳委員宜臻:你把所有責任都放在檢察長?有沒有一個常態性的辦法可以去…… 陳次長守煌:因為法務部對於個案本身不能介入,個案本身是檢察總長的權力,所以法務部只能就通案以及政策方面去做規範;不過,我們也頒布許多行政命令以及辦案應行注意事項等等,這些我們都會要求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的精神來負起責任,否則就要擔負連帶的懲處責任…… 吳委員宜臻:所以你覺得法務部需不需要強化檢察官能夠辦案更細緻的控管和檢討措施?抑或只是授權給各地檢署檢察長去處理? 陳次長守煌:這些相關規定都有,但是我們希望檢察長在督促檢察官辦案的過程中,能夠負起個案所應該注意到的事…… 吳委員宜臻:你覺得一個地檢署的檢察長有能力去督導和控管整個地檢署所辦的每一個案件嗎? 陳次長守煌:因為還有主任檢察官以及襄閱主任檢察官,然後再到檢察長,所以各層級都應該注意他們的責任。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所以你們整個在職訓練或是控管,首先可以針對檢察長下面的主任檢察官啊!亦即針對他自己所督導的各股檢察官,到底浮濫起訴和草率上訴的情況如何來做檢討。當然,你也要研議出一個控管的辦法來,是不是? 陳次長守煌:是,我們有要求,如果的確有疏失、不當之處,一定要嚴加懲處。 吳委員宜臻:對這6位檢察官,你什麼時候才可以公布議處結果?11、12月人家指名到現在,都已經4月2日了,到底何時可以公布? 陳次長守煌:這個月底之前。 吳委員宜臻:那就在4月底以前,麻煩你公布這6位檢察官的議處結果。 陳次長守煌:是,謝謝委員。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感謝法務部,上個禮拜安排我們到誠正中學去考察,看了之後,我們的呂召集人建議讓少年受刑人到誠正中學去接受感化教育,我覺得這是非常有意義的事情。事實上,現在有很多這樣的受刑人,而能夠到誠正中學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受刑人算是少數的幸運者。請問次長,後續會不會在全省各地繼續來推動?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現在有明陽和誠正兩所學校,他們也都還有收容的空間,而要成立一間矯正學校,事實上有經費和土地等方面的困難,如果…… 廖委員正井:次長,你們把少年受刑人救回來的意義是何其大?我想這個意義遠比經費還重要! 陳次長守煌:是,如果大院能夠支持法務部這方面的經費,我們樂觀其成。 廖委員正井:像這樣具有意義,我們一定會支持,但是你們自己也要爭取。 陳次長守煌:好。 廖委員正井:其次,我要請教司法院姜副秘書長,最近我們看到媒體報導,賴院長在各法院院長的交接典禮上,期勉所有院長和法官在審判時,要秉持同理心,是否如此?他有沒有這樣講?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有。 廖委員正井:而我們也看到高院院長和地方法院的院長講了一些心裡的話。請問他講些什麼? 姜副秘書長仁脩:他是希望我們有同理心,要將心比心來做審判的工作。 廖委員正井:院長有這樣的心,到了法官,會不會這樣去執行?院長講完這些話之後,這些話有沒有傳到每個地方法院,讓每位法官知曉院長的訓示? 姜副秘書長仁脩:目前因為新聞已經報導了,所以法官應該都很清楚…… 廖委員正井:我的天啊!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在適當時機,都會把這些話轉給法官知道。 廖委員正井:院長是整個司法體系的最高長官,他講這樣的話,你們應該要把這個訓示傳達到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給法官,怎麼可以說報紙已經登了,相信他們看到了?這樣太消極了!如果你這樣當副秘書長,實在有愧於院長對你的照顧。院長講的話,你應該把它傳達出去才對啊! 次長,司法院有這樣的理念,那麼檢察體系有沒有這樣的心態?就是要求檢察官以同理心來辦案。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我們在檢察官論壇裡面,都會登載每一次部長在部務會報或是擴大部務會報的談話內容,讓檢察官來閱讀。 廖委員正井:可是檢察官都很忙啊!以前我的小孩罵我:「爸爸,你怎麼這麼喜歡看電視上的棒球賽?天天都在看!」有一天我帶他到現場去看,看完之後,他才知道那個氣氛high到極點。同樣的,你用文字把這些話轉下去,跟你們在說明裡面,由你們的檢察長向所有檢察官講,那種感受是完全不一樣的。次長,你們能不能像司法院一樣,由院長親自轉達下去?就是要求檢察官不要濫權起訴…… 陳次長守煌:我們曾經多次提醒,其實在一、二審主任檢察官會議裡面,我們也做了許多期勉,而且都有紀錄。這也可以提供委員參考。 廖委員正井:次長,我是建議你們,因為上次我也講過,為什麼中正大學的民調結果,對司法院的法官、檢察官的不信任度超過四分之三?我想你們要虛心檢討。 陳次長守煌:好。 廖委員正井:我也是一樣,始終覺得檢察官上面有主任檢察官、襄閱檢察官、檢察長,可是為什麼這麼多案子到了法院,最後被判無罪?對此你們有沒有再做檢討?你們的檢察系統,有沒有針對檢察長、襄閱檢察官以及主任檢察官作一檢討? 陳次長守煌:我們在檢察官的在職訓練中,安排有各種犯罪類型無罪判決的原因分析課程,也著手研議及建議透過適當的篩選各類的無罪判決,從判決理由中了解檢察官對於相關各案的偵辦中是否有疏漏或不當的情形。我們相信經過這樣的在職訓練,會讓檢察官在辦案品質方面有所提升…… 廖委員正井:次長,如果真是這樣做,檢察官永遠都不會進步,要看個案的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襄閱檢察官、檢察長有沒有失職。 陳次長守煌:這就是個案。 廖委員正井:你說以在職訓練進行這樣的課程,其實應該要就個案檢討為什麼無罪,既然無罪,是否表示當初檢察官濫權起訴?主任檢察官有無負起監督的責任?襄閱檢察官有無負起監督的責任?檢察長有無負起監督的責任?這些都應追究才是。 陳次長守煌:司法改革中心態的改革非常重要。 廖委員正井:不管你怎麼答復,我看都是一樣。 許副秘書長,本席希望將此案列為監察委員赴各機關巡視的一個重點,可以嗎? 主席:請監察院許副秘書長說明。 許副秘書長海泉:主席、各位委員。可以。 廖委員正井:將來你們到各地檢署抽查那些被判無罪的案子,判無罪之後,到底有沒有追查檢察長、襄閱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的責任?相信這樣就不會濫權起訴。 許副秘書長海泉:是,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謝謝。 廖委員正井:請將本席的意見列入,否則次長就是一直推拖,只強調已經有在職訓練。次長知道有多少公務員被你們害嗎?最後雖然無罪,政治生命卻也因此結束,但檢察官沒事、主任檢察官沒事、襄閱檢察官沒事、檢察長也沒事。再請問次長,檢察官考績如何考核?是以起訴案件數認定考績甲等或乙等嗎? 陳次長守煌:不是,有辦案成績、辦案速度、辦案品質等各方面。 廖委員正井:辦案成績怎麼算?是看起訴案件數嗎? 陳次長守煌:有正確性、折服力…… 廖委員正井:講到重點了,今年起訴多少、被判無罪的又有多少是否都列入考績? 陳次長守煌:列入辦案成績中的一部分,考績是就辦案成績與各方面表現進行綜合評量。 廖委員正井:你現在是檢察體系的次長,堪稱第二號人物。 陳次長守煌:不敢。 廖委員正井:檢察系統有沒有辦法改正,次長、部長的心態影響非常大,如果部長及次長的心態都是願意檢討改進,就像現在司法院院長一樣,本席保證一定會有績效。 陳次長守煌:是。 廖委員正井:次長,如果大家還是抱持過去那種心態,真的會非常非常危險,希望次長要有悲天憫人的心。 陳次長守煌:我們對於檢察官多方期勉,講到同理心,我們都要求檢察官對於當事人初次涉訟而生的無奈與恐懼要感同身受。 廖委員正井:法律賦予你們這樣的任務,是因為你們很優秀且考試及格,所以給你們這樣的權力,但你們對權力的使用不能亂七八糟,甚至冤枉一些人。從本席當公務員開始,媽媽就告訴我要站在民眾的立場考慮。舉例來說,我們是龍潭人,繳稻穀卻一定要到別的鄉鎮去,過去農會就是這樣故意整農民。所以本席當公務員時,很多人都來拜託,也很感謝本席,但本席絕不收任何回饋,本席告訴他們,只是剛好在這個位置,所以才有機會幫大家的忙,否則也幫不上忙。次長也要這樣想,就是因為今天在這個位置,才能做這個工作,不是有了這個工作就要發揮權力,甚至拿雞毛當令箭去整人。 陳次長守煌:絕對不會這樣。 廖委員正井:方才吳宜臻委員提到司改會,你們現在是和司改會對立嗎? 陳次長守煌:不是,我早上才指示檢察司長就剛才提到的幾件案子有誤會的,或者彼此需要澄清的,我們都要坦誠與共。 廖委員正井:此次財政部劉部長很聰明將反賦稅聯盟成員找進財政健全小組一起開會,財政部就有這種雅量。 陳次長守煌:所以早上我就指示檢察司長一定要拜會民間司改會。 廖委員正井:這樣很好,一定要主動拜訪。 陳次長守煌:我提醒檢察司同仁,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本來就要以誠以真。 廖委員正井:次長今天講這個話,本席最欣賞。 陳次長守煌:很多事情都可以坦誠與共的拿出來檢討。 廖委員正井:次長是從檢察官到檢察長,再到次長這個位置,你應該最有改革意願,希望你做出一點成績。 主席:次長是那一期司法官考試第一名。 陳次長守煌:沒有,沒有。 廖委員正井:我們兩個一樣,本席是甲等特考第一名。 陳次長守煌:我不是第一名,我只是比較早參加考試。 廖委員正井:所以我們兩個都一樣,但本席不像次長這麼優秀。 陳次長守煌:是上帝的恩典,我比較僥倖可以早一點考上。 廖委員正井:你是基督徒,本席也是基督徒,但還是要拜託次長。 陳次長守煌:我經常勉勵檢察官辦案要秉聖經箴言的教導,當為啞吧開口,為一切不平伸冤。 廖委員正井:現在本席就公開以王令麟的案子為例,為什麼每天早上、晚上都要到你們那邊報到?這樣有意義嗎?已經幾年了? 陳次長守煌:這是法院的判決。 廖委員正井:總有個期限吧!每天早上、晚上都要去,這不是讓人民的生活起居都受影響嗎?到底有沒有期限?本席知道剛開始是怕他跑掉,但有沒有檢討的空間? 姜副秘書長仁脩:可由個案法官具體認定。 廖委員正井:此案現在認定如何?每天早上、晚上都要去,這不是對一個人的虐待嗎?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涉及審判核心的問題,要由法官好好斟酌。 廖委員正井:本來是不提個案的,但他又不會跑掉,而且他在這邊還有事業,你們卻要人家早上、晚上都去報到,不精神分裂才怪。 姜副秘書長仁脩:可以視具體個案有無必要再做斟酌。 廖委員正井:他的很多案子聽說都已被判無罪,這部分請你們回去檢討。本席剛才講的,前面既已發揮悲天憫人的心情,像這種小動作就應該檢討,好不好?謝謝三位。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知道全民健保法已於去年1月修改成二代健保?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是。 尤委員美女:其中規定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請問目前進度如何?是否已訂定出來?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二代健保的問題,我們已成立專案小組,特別和衛生署就醫療選擇權等問題經常…… 尤委員美女:也就是說,你們都已擬訂好? 吳署長憲璋:對,但現在尚未完全…… 尤委員美女:你們也已編列6億預算。 吳署長憲璋:是。 尤委員美女:二代健保原訂於今年7月1日上路,現在好像要延期,如果延期,所有矯正收容人的醫療人權要怎麼辦? 吳署長憲璋:在尚未實施二代健保之前,目前所有矯正機關公費醫療部分仍持續進行。 尤委員美女:現在有公費醫療? 吳署長憲璋:是。 尤委員美女:既然如此,為什麼阿扁要繳這麼高的醫療費用? 吳署長憲璋:那是貧困收容人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還是你們有另外的標準? 吳署長憲璋:是。 尤委員美女:如果是一般非低收入戶,人在監獄中沒有收入,就醫方面就必須自費,對不對? 吳署長憲璋:對,能夠自費的,要看他本身的狀況。 尤委員美女:之前曾經發生過因為繳不出醫療費用故不願就醫卻因此死亡的案例,請問這種狀況已經改善了嗎? 吳署長憲璋:我們不會這麼做,收容人的健康是我們最優先的考量。 尤委員美女:目前的醫療專區只有台中培德醫院,請問何時才會在北、東、南設醫療專所? 吳署長憲璋:這是我們中長期計畫,但目前尚未有具體計畫。 尤委員美女:所謂的中長程是多久時間? 吳署長憲璋:預計在103年之後會提出。 尤委員美女:是103年提出計畫還是屆時就可以實施? 吳署長憲璋:由於國家經費排擠的狀況…… 尤委員美女:你們有將其列入概算,先匡列預算嗎? 吳署長憲璋:現在還沒有。 尤委員美女:連預算都尚未匡列,怎麼能說排擠呢? 吳署長憲璋:先期準備作業已經開始進行了。 尤委員美女:請儘快把計畫提出來,你們一直要求我們支持預算,可是你們不先提出計畫,立法院是無法為你們增加預算的。 吳署長憲璋:我們會儘快對這部分作規劃,請委員支持。 尤委員美女:其次是有關監所超收方面,這部分應該是貴部負責的,而且你們也將對人權公約中的一般性意見po在法務部的網站上,但是儘管這些資料已經po在網站上,卻不會就此進入大家的腦中,依照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自由被剝奪的人應該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的處遇,在一般性建議中也寫得非常清楚—不得使其遭受與喪失自由無關的任何困難和限制,要如同自由的人一樣,必須保障這些人的人格尊嚴得到尊重,所以喪失自由的人,除了在封閉環境中不可避免需受的限制以外,應該享有公約中一切人權待遇。我們監所目前的超收情形非常嚴重,請問你們有何改善計畫? 吳署長憲璋:監所超收確實是相當嚴重的問題,我們目前是分從幾個方向來處理,第一是有鑑於新建監獄取得土地不易,常遭受民眾抗爭、反對,所以我們計畫在現有機關所管有土地上進行改建、擴建,第一個著手的是台東女子監獄,預計年底可以完成,宜蘭監獄已列為優先名單,台北監獄女監部分也計畫改建,這些都同時在進行,當然還有一些相關配套措施,比如緩起訴、改成服義務勞動等等。其實南北在超收部分也有差距,北部的超額收容情形比較嚴重,所以我們也在進行適度的移監調整。 尤委員美女:本席在三月份進行質詢時,曾要求你們就監獄人權提出完整報告,對不對? 吳署長憲璋:我們已經把報告擬好了。 尤委員美女:可否請主席就此議題請他們作專案報告? 由於超收之故,3坪大的房間就必須容納18個人,不但每個人的空間變得很擠,並導致教誨師、戒護員、醫事人員均不足,研考會在100年針對矯正機關做了一份矯正政策及管理專案研究報告,請問你們知道這件事嗎? 吳署長憲璋:其實我們矯正機關的同仁都非常辛苦,以日本為例,收容人和監所人員的比例是1:4,其他先進國家也大都是這樣的比例,甚至還有1:3的,而我們的收容人和監所人員的比例則高達1:13,和國外比起來,我們的監所人員實在相當辛苦。 尤委員美女:有預備加考人員嗎? 吳署長憲璋:受限於編制員額,要增加人力非常不容易,我們也預備極力爭取,因為戒護同仁真的非常辛苦,負擔非常重。 尤委員美女:請問銓敘部陳副司長,這些教誨師和醫事人員都需經過考試嗎? 主席:請銓敘部特審司陳副司長說明。 陳副司長美江: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尤委員美女:這些人員都不能加考嗎? 陳副司長美江:端視其員額編制而定,有關法定員額部分是由人事總處處理的,並非本部的權責。 尤委員美女:請法務部將困難點、解決方案及短、中、長期計畫的時程表在報告中完整提出,可以嗎? 吳署長憲璋:非常感謝委員的支持。 尤委員美女:大法官會議第691號解釋對假釋救濟事項講得非常清楚,可是目前並無對假釋審查及駁回不服者有救濟管道,也就是說收容人提出假釋申請,你們予以駁回卻不附理由。依照相關程序,如果希望獲得假釋,他必須靠教誨師幫他向監所巡察人員提出申請,再由巡察人員報給相關機關,可是之後就沒有下文了。本席認為在民主國家或由監獄改為矯正的今天,最重要的目的是讓他們能在矯正後回歸社會,可是即便他們在裡面表現得很好也符合假釋條件,卻必須經過幾層手續才能提出申請。首先是必須透過教誨師提出,所以他要和教誨師打好關係,如果關係不好的話就無法提起,而教誨師提出後需呈給典獄長,再由典獄長交給所謂的監督機關,如果沒有下文也沒有救濟程序,大法官會議解釋已經說得很清楚,繼續關在監獄中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應該有救濟管道,到底這個救濟管道是屬於行政行為由行政法院處理,抑或由一般法院處理,大法官會議委由你們提出完整報告,請問你們現在對此的進度如何? 吳署長憲璋:對於假釋,我們訂有審核機制,和以前不同的是,在機關審核部分是請外部的…… 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你們有所謂的外部機關,但那個審核只是供法務部作參考,法務部如果不准也不附理由啊!大法官會議解釋雖然說你們可以有外部救濟機制,可以主張說我不服,可是你們對他提出的不服予以駁回卻不附理由,請問他要如何提出救濟? 吳署長憲璋:所以將來還是走行政法院訴訟程序。 尤委員美女:附上理由這件事應該可以馬上做到吧? 吳署長憲璋:針對這部分我們已經做過檢討並做出研析意見,會提供司法院參考。 尤委員美女:為何要提供司法院參考? 吳署長憲璋:因為我們要把所有的問題做一個研究,看要怎麼來做。 尤委員美女:這是屬於你們內部的職權,對不對?今天收容人,就是受刑人在你們的監獄裡面,他依照法律上的規定可以符合假釋的條件,那他今天要假釋出來,你們依照所謂的委員會決議不准,或是你們法務部的職權說不准,不准之後,有關他救濟的程序是怎麼樣?我認為任何的裁定或任何的行政處分,總要附理由吧!這只是附理由,應該不需要再經過司法院的審核吧! 吳署長憲璋:是。 尤委員美女:這是不是可以馬上做到? 吳署長憲璋:我們現在包括羈押法、監獄行刑法,將來修改之後會有申訴章,這是以前沒有的部分。 尤委員美女:本席知道。 吳署長憲璋:我們會特別就這個問題加以重視。 尤委員美女:對,但是那一個部分是比較久,就是說申訴的程序、管道是比較遠。你們今天駁回,應該附理由,沒有一個判決、裁定或是行政處分可以不附理由,不准就不准,你有關係,就去找關係來,我才去問,這樣不合理吧!對不對?所以就附理由這一點,你們是不是可以馬上做到? 吳署長憲璋:我們可以來做。 尤委員美女:次長,是不是可以?這只是附理由喔!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現在假釋的審核是矯正署,他們不用報到部裡面來,有關於…… 尤委員美女:本席的意思是要附不准假釋的理由。 陳次長守煌:有關於不准假釋的救濟程序,法務部目前也在和司法院磋商,到底是要用三級三審或二級二審這樣的制度,或是用刑事訴訟法執行的聲明異議,還是用訴願、行政訴訟的程序解決,目前都在密切的討論、研究當中。 尤委員美女:這一點沒有問題,你那個程序要訂出來,但是在程序出來之前,附理由是不是可以馬上做到,這不難吧!你們駁回總要有理由吧!這個理由不應該是黑箱作業,對不對?所以這個理由是不是可以馬上做到,署長? 吳署長憲璋:可以。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次長,剛剛尤委員有提到關於監所的問題,這個你們朝向不再另外覓地來興建,就原地修建或是重建,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如果能夠遷地,像新竹監獄,我們就採遷地興建的方式,但是因為都會遇到居民的抗爭,在沒有辦法…… 林委員正二:抗爭的理由是什麼? 陳次長守煌:他們認為會妨礙居家的安全和經濟的繁榮,因為旁邊就是監獄。 林委員正二:那就蓋在玉山。 陳次長守煌:所以這給我們矯正…… 林委員正二:很大的一個挑戰。 陳次長守煌:對。 林委員正二:因為幾乎所有的監所都人滿為患,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是,現在已經快要6萬6,000個人了。 林委員正二:目前收容量的標準是多少才是比較恰當? 陳次長守煌:應該是在4萬多一點。 林委員正二:也就是多了2萬人,所以可能要增建三到四個,或是增加五個監獄才對。 陳次長守煌:對,但事實上除了經費的困難,因為行政院組織再造,員額必須縮減,經費的分配也有輕重緩急。 林委員正二:次長,剛剛你隱隱約約告訴我們,人民對監獄有點恐懼,會造成社會人心惶惶,可是會造成經濟的問題嗎?本席不覺得。 陳次長守煌:老百姓主觀上會這樣認為。 林委員正二:次長,本席要說的是,其實監獄比例最高的是在我們台東,我們家有五個兄弟姊妹,其中一個弟弟是出生在泰源監獄附近的部落,叫泰源部落,台東屈指一算,有泰源技訓所、台東看守所、台東監獄、岩灣技訓所、東成技訓所,更有那離島的監所,太多了。台東的人口本來就那麼少,目前為止,只有不到24萬人,但是監獄的比例是全島之冠。 本席要說一件事情,就是本席要問,座落在台東市中山路的台東看守所現在是做什麼用?因為還有座落在台東市廣東路的台東監獄,一個是中山路,偏北,一個是廣東路,偏南,但是廣東路的位置,人口比較集中、密集,而且廣東路附近的街道很狹窄,中山路則幾乎是四線道,很寬敞,但是現在中山路的台東看守所廢掉了,不曉得法務部對這個部分有沒有什麼規劃,能不能把位在人口比較集中的廣東路監獄,移到現在被廢止的台東看守所?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容許我請矯正署署長來說明。 林委員正二:好。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中山路的原來是台東看守所,後來我們沒有用,至於現在廣東路的台東監獄,其實我們過去一直想把台東監獄移走,但也是因為土地取得不容易,所以到現在為止還沒有進展。台東監獄算是一個老舊的監獄,我們當然希望能把它改成收容量多、比較現代化的監獄,但還是碰到一個問題,就是在市區要做任何監獄建築的話,還是會遇到市民的反對。 林委員正二:會窒礙難行。 吳署長憲璋:有這些問題。 林委員正二:本席的意思是,如果暫時把兩個對調,可不可以? 吳署長憲璋:可能在經費上會有困難,因為已經廢掉好幾年了,現在要把它重新啟用的話,恐怕要花一筆相當大的經費,這恐怕要做審慎的探討和研究。 林委員正二:謝謝。 陳次長,從這裡可以得到這樣的經驗,就是興建或重建不容易,但是廢除很簡單,廢掉之後再重新回復也是很困難的,誠如剛剛我們這位長官所說的,要把廣東路那個狹窄的台東監獄,移到被廢除的、寬敞的台東看守所並不容易,因為會造成中山路居民出現反對的聲浪,對不對?所以這個看要怎麼來突破,要靠各位的智慧來推動。 接下來,有關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得易科罰金確定的時候,多半都是可以易科罰金,但是有些執行的檢察官不准被告易科罰金,將被告直接發監服刑,這樣的事情常常可以聽到。本席要請教次長,執行檢察官准或不准易科罰金的標準在哪裡?再者,目前有沒有客觀的標準可以供執行檢察官做依循,以避免執行檢察官的恣意專斷,致產生有失公平的現象?是否有針對哪些罪名特別有不准易科罰金的規定? 陳次長守煌:依照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之刑之罪,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可以用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來折算一日,這個宜以法院判決為準。易科罰金的部分,目前我們原則上是99%都會准,但易科罰金如果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的時候,就不在此限。就是說檢察官可以依照第四十一條的但書規定不准,例如酒駕三犯,我們原則上就是不准。 林委員正二:不准就是直接發監服刑? 陳次長守煌:對,因為他酒駕,許多都是因為喝酒成癮,如果准他易科罰金,之後他又會喝,但是酒駕會造成人命、財產雙方面的損害,所以我們就比較嚴格一點。 林委員正二:有時候檢察官會准予分期支付罰金,在這樣的情況,最多可以分幾期,每一期大概多少錢? 陳次長守煌:我們會斟酌受刑人的意願和經濟狀況,原則上20期、30期都沒有問題,因為現在的易科罰金標準,正如我剛剛向委員報告的,有1,000元、2,000元或是3,000元,這個額度相當大,很多經濟困難的或是失業的,甚至准許易科罰金他們都不願意。我們刑事政策的目標也是希望能減輕監獄的擁擠、收容人超收的情況,他願意易科罰金,我們就儘量斟酌他的情況,甚至40期我們也可以准,這沒有一定的限制。 林委員正二:非常謝謝。再請教你下面一個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到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有關申請交付審判的規定,律師為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必須撰寫所謂的書狀來做為交付審判的理由,這必然會牽涉到律師閱卷的問題,但往往在閱卷的時候,就要回到偵查卷宗的所在地,也就是各地的檢察署。根據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律師得檢閱偵查卷宗以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是其他依法應該保密的事項,得限制或者是禁止之。 事實上我們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來,確實存在那種不給予律師閱卷的要件,因為這些足以影響聲請交付審判有無理由,這個部分就能看出勝敗,如果律師拿不到這些資料,檢察官不給予閱卷或錄影,對判決的影響會很大。次長,這有沒有給他們一個標準? 陳次長守煌:原則上是准許的,涉及另案的偵查不公開,或者其他依法應予保密的事項時,才可限制。如果這個檢察官的限制是不合理的,其實…… 林委員正二:有沒有處分? 陳次長守煌:不是處分,而是當事人可以依照訴願的程序來請求救濟,我們法務部訴願委員會也審理過類似的案件。 林委員正二:如果不服的話,有沒有方法可以尋求救濟? 陳次長守煌:對於檢察官的命令,也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聲明異議。 林委員正二:非常謝謝。 接下來請教你另外一個問題,針對偵查起訴的檢察官與執行公訴的檢察官是否同為一人,台灣地區總共有21個地檢署,我們發現大概只有台東地檢署偵查的檢察官和公訴的檢察官是同一個人,其他的都是不同的人,將來如果公訴檢察官和偵查檢察官有不同看法時,怎麼來做起訴或是判決的理由? 陳次長守煌:因為台東民風比較純樸,涉案的被告比較少、案件比較少,因為案件少,檢察官才有可能公訴和偵查是同一個人。 林委員正二:本席剛剛說的是,公訴和偵查的檢察官不是同一個人,如果雙方意見不一樣的時候要怎麼處理? 陳次長守煌:如果是在公訴的時候,就尊重公訴檢察官的意見,因為他依照法院組織法對外代表檢察署,至於之後,像收受判決之後要不要上訴等等,公訴的檢察官會和起訴的檢察官彼此之間做了解,如果有不同意見的時候,會簽請主任檢察官、檢察長做核示。 林委員正二:我們從比較宏觀的立場來看,你認為偵查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不同一人好呢?還是偵查檢察官就是一審之後的公訴檢察官比較好?你的看法如何? 陳次長守煌:同一個人是比較好,但事實上這是有困難的,因為檢察官有檢察官的庭期,他需要勘驗、出差、參加會議等等,法官在法庭上定的期日,檢察官不一定剛好有空檔,要彼此配合很困難,所以案件繁雜的法院、檢察署,只好公訴單獨,偵查另外。 林委員正二:好,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次長,剛才你特別提到聖經,聖經有一段話:「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心」。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彌迦書六章八節。 鄭委員天財:非常好。你常常在司法官訓練所上課吧? 陳次長守煌:是。 鄭委員天財:希望次長在那邊上課的時候,常常引用聖經的話語,尤其是「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心」。上次會議,可能你不在場,請教司法院姜副秘書長,上次不論是部長來的時候,或是司法院秘書長在這個場合,本席都特別提到,多年前台灣高等法院針對司馬庫斯的案子行文給行政院原民會,詢問這個案子發生的地點是不是在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原民會除了答復是在傳統領域裡面,還另外提醒他這個櫸木是因為颱風漂流到馬路上,而且已經漂流到國有林區以外了。根據森林法,在傳統領域裡面,原住民的相關做法是有規定的,但是森林法對於漂流到國有林以外的,又是另外一種規定,所以這個案件就可以符合這個規定,因為已經超過一個月,而且林務局已經砍伐主幹,那是剩下的樹頭。 所以原民會答復的時候,就告訴他、也提醒他另外一個條文的規定,把事實告訴他,結果那個法官竟然打電話到原民會,就是打電話給本席,因為本席那時候是原民會的常務副主委。他就是沒有存謙卑心,也沒有行公義、好憐憫。到底相關的法例裡面有沒有規定只能一問一答,問你這個,你就只能答復這部分,姜副秘書長,有沒有這樣的規定? 主席:請司法院姜副秘書長說明。 姜副秘書長仁脩: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這樣的規定。法官他需要了解的相關法令,原則上我們都會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大概是這樣。 鄭委員天財:民眾可不可以多說一點? 姜副秘書長仁脩:當然可以。 鄭委員天財:那他為什麼會這樣做?還親自打電話,好像他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他就是沒有行公義、好憐憫,一點都不謙卑,是不是這樣? 本席相信姜副秘書長也有機會幫法官做在職訓練,請你多學習陳次長引用聖經的話語讓他們了解。 本席一再提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特別規定設置原住民族法庭的事,只要司法院有來備詢,本席就追問一次,現在到底怎麼樣? 姜副秘書長仁脩:這部分我們一直在評估中,最主要是牽涉到案件…… 鄭委員天財:已經評估10年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要看案件的量夠不夠成立一個法院。 鄭委員天財:初期可不可以先專人處理?本席沒有說法院,只是說法庭。 姜副秘書長仁脩:法庭可以研究。 鄭委員天財:你們研究10年了,可不可以暫時先用專人的方式處理? 姜副秘書長仁脩:我們認為有必要的話,也可以成立。 鄭委員天財:我們認為有必要啊!原住民一直認為有必要。總統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裡面就提到原住民族法庭,可以是法院或法庭,但本席現在都不談法院了。 姜副秘書長仁脩:最重要的是要看他的案件量到底多不多,目前我們對原住民這部分非常重視。 鄭委員天財:已經經過10年了,可以在多久之內把評估報告提供給本席?請你告訴本席,什麼時候可以提供評估報告? 姜副秘書長仁脩:初步的,我想一個月內應該可以。 鄭委員天財:這還要一個月?好,就給你一個月。 姜副秘書長仁脩:謝謝。 鄭委員天財:你們在一個月之內把評估報告提供給本席,在一個月之後,請你回去向秘書長報告,司法院是不是能夠安排召開一個座談會,邀請你們相關的單位,也邀請原住民相關的單位或是專家學者,大家一起來討論。當初我們是很慎重的,原民會那時候慎重的委託台大教授到各個法院、地檢署去了解,如何推動原住民族法院或是法庭這樣的制度,這不是隨便提出來的,是經過這樣一個委託的程序,由台大法律系教授經過一年多的時間研究,認為是可以、可行的。結果你們拖了10年,真的太需要檢討了。總是要針對這件事情進行對話,不能一直放著,不是你們發一個公文下去問有沒有需要就好了,每個法院當然會說沒有需要,這是不必問就知道的答案。好不好? 姜副秘書長仁脩:好。 鄭委員天財:次長,地檢署檢察官的部分也可以嘗試,在每一個地檢署,只要是有關原住民訴訟的案子,就由專屬的檢察官來受理偵查。針對你們現在的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全省的地檢署檢察官或是高檢署檢察官中,只要一個地檢署挑一、兩個出來受訓,包括司法院也可以這樣做,就可以針對原住民的文化、傳統習慣,和價值觀加強訓練,這樣的訓練才會有效,而不是像現在的司法官訓練所只是上課幾個小時,那是沒有效的,就如同你只說一次聖經的話語也不會有效,要常常告訴他們,心態、態度才會改變。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我在台中地檢署擔任檢察長的時候,剛好地檢署有一個南投信義鄉的原住民考上檢察官,分發在台中地檢,我就指定由他去辦理原住民方面的案件,也期勉他,就剛剛箴言所說的,「你當為啞巴開口,為一切孤獨的申冤。你當開口按公義判斷,為困苦和窮乏的辨屈。」因為我國小三年級之前讀的是原住民小學,在台東,所以我深深了解…… 鄭委員天財:要替他們辯護,按正義來判斷,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對,所以我們希望不僅僅是在審判的部分,在偵查中,我們也能朝這方面來做研究,可能因為原住民涉案的情形比較少,如果設專責的檢察官,這也是可行的一個研究方向,謝謝。 鄭委員天財:希望法務部這邊能儘快來推動。 陳次長守煌:是。 鄭委員天財:今天談的主要是矯正署相關的法律廢止案,因為矯正署是去年才成立的,法務部在這20年來,進用了很多監所、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是的。 鄭委員天財:我們原住民也有人會進入監獄看守所,如果監所管理員是原住民,在溝通等各方面就會很方便,而且只要進用之後,他們的表現也都很優秀。本席也要謝謝法務部在今年3月5日提拔了一位原住民擔任典獄長。 陳次長守煌:是基隆看守所的所長。 鄭委員天財:只要你們能進用,經過你們的訓練、培育,也經過他自己的努力,就會有很優秀的表現,事實上還有很多很優秀的人,希望你們能繼續提拔。 陳次長守煌:是,委員也可以推薦。 鄭委員天財:本席不見得都認識。 陳次長守煌:只要是優秀的,我們會用人唯才。 鄭委員天財:其實本席都不認識,只有認識葛煌明,但他不是本席推薦的。 陳次長守煌:我知道。 鄭委員天財:這是部長和署長識才。 剛才提的問題,特別請法務部這邊努力,從先有專屬的檢察官開始,未來看要怎麼配合司法院這邊的專庭,再做一個推動,謝謝。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 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 柯委員發言完畢後,休息10分鐘。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開這個會,最主要是因為矯正署成立,矯正署組織法也通過了相關的舊有法案應予全部廢止。持平而論,吳署長,你是百年來第一個當署長的,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在…… 柯委員建銘:當初在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了改制為矯正署,所有的委員都盡了很大的力量,那時也要求你在一年內把監獄行刑法送到立法院,為什麼到現在監獄行刑法還沒有送來?包括羈押法也是。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羈押法的部分,其實我們上個會期有送到大院來,後來因為重新再檢討過,現在我們羈押法的部分已經報到行政院。 柯委員建銘:那監獄行刑法呢? 吳署長憲璋:監獄行刑法我們在部裡面還有一些統合的意見,目前還在報告當中。 柯委員建銘:現在已經超過當初的承諾,本來該在一年內送進來的。 次長,大家都知道現在監獄人滿為患,有66,000個受刑人,事實上在法務部裡面,矯正這一塊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希望能做到刑期無刑,另外法務部還有刑法、刑訴,這兩個也很重要。今天我們要說的是有關羈押法以及監獄行刑法的部分,這是矯正業務裡面兩個重要的法典,可是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看到你們把法案送到立法院來。 刑事廳林廳長也在這裡,有關人權的部分,,例如刑訴,當刑訴會到法務部的時候,本席認為很難會出來,因為基本上法務部不會脫離過去的行事風格,也就是本位主義很重。你們一直在和人權抗爭,可是人權部分主要是由法務部推動的,兩人權公約,是法務部要推動的,所以你們只是在欺騙老百姓,全部都是說一套,做一套。這很清楚嘛!全國66,000多個受刑人,監獄人滿為患,想解決這個狀況,你們必須要很積極地去處理,包括新竹監獄的搬遷案也曠延多久了。 本席要說的是人權的部分,從扁案開始談起,吳署長,既然阿扁符合戒護就醫,你們就應該趕快積極、主動去送,還要本席去告訴部長,然後等13位立委去看部長,你們才要做,而且打電話給你,你也不敢回,你把整個立法院當做什麼呢?打電話給你,你也不敢回,要本席親自告訴部長,然後引發這麼多的社會問題。該戒護就醫就要戒護就醫啊! 關於受刑人的戒護就醫,現在阿扁的部分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在署桃做攝護腺的切片,結果什麼時候會出來? 吳署長憲璋:有關署桃的檢查,當時署桃醫師的囑咐就是要再追蹤、門診治療,我們現在正在安排當中,當時檢查出來的結果,因為醫療的部分還是他的家屬才可以申請,所以這個部分我們…… 柯委員建銘:你怎麼答非所問呢?現在阿扁攝護腺有腫瘤,已經送醫做切片了,本席問你切片結果什麼時候出來,你怎麼答非所問呢? 吳署長憲璋:這部分我們還是要和署桃的…… 柯委員建銘:你們應該要掌握啊!這是一個社會關切的重大事項。 吳署長憲璋:署桃醫師告訴我們六週後再做複檢。 柯委員建銘:什麼時候照? 吳署長憲璋:我們會再和署桃聯繫。 柯委員建銘:另外,本席上週去看阿扁,他說到要做核磁共振以及心導管,希望這個片子能夠由專業醫師再重新check過,因為家屬完全不知道他到底是什麼問題。結果上上禮拜法務部說他的狀況不用裝支架,這個說法差距很大,本席希望這件事情要很嚴謹、很清楚,你自己要掌握狀況,否則這件事情會一直引起社會的對立、爭論,一個國家不能這樣。他的家屬現在只是要求核磁共振和心臟檢查這些片子應該交給第三位醫師看看,這你做得到嗎? 吳署長憲璋:我們還是要尊重署桃的意見。 柯委員建銘:你只要和署桃溝通一下,我們可以一起來溝通,應該用比較嚴肅的態度來面對這個問題。 今天為了矯正署的法律廢止案開會,你成為百年來的第一個署長,我們對你是有期待的,因為你要知道,這個位置真的不好做,你底下包括監獄、看守所、學校等等,總共有78個單位,總共有66,000個被關的人,監獄天天人滿為患,他們一直期待能在建國百年時獲得假釋,裡面都快暴動起來了,大家的心情都很浮躁,所以對於人權這方面,你應該要特別照顧,而且整個矯正機制要做得特別好。 因為這方面牽涉到羈押法,所以你們要去好好修訂。上次送來立法院的版本,有關違憲的部分,大法官釋憲後,已經宣布違憲條文失效,但是那部分你們還是一直沒有修訂。過去修過釋字第六百五十四號解釋有關律見的部分,而且連刑訴都修,釋字第六百七十七號和期滿釋放有關,釋字第六百五十三號解釋很關鍵的就是受羈押的被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羈押法所管的只是一個看守所的問題,不管是國際人權公約、囚犯待遇等等,對於收容人都是無罪推定,可是你們的羈押法卻規定要讓這些收容人去做勞動,還要再去教育,這些和人權觀念都是相違背的。 這些人本來都是無罪推定的,但是你們卻給予很多限制,例如要參加勞動、參加教育,這個完全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看法,所以本席要告訴你,等你們的羈押法再送來的時候,我們要好好審查。 坦白說,這裡面還有很多問題,例如現在還沒有修的部分,羈押法第六十四條,刑訴有關律見的部分已經修了,但羈押法卻越修越嚴格。還有羈押法第六十五條,律師去看對造的時候,不可以談案情以外的東西,連天氣好壞、家屬等等都不可以談,這是哪一門子的羈押法?上會期送來的版本就是這樣。還有一個「鄭文龍條款」,規定律師出來講話不可以談案情以外的東西,我們並不是集權國家耶! 次長,這部分是你管的,但法務部現在是這樣的觀念。法務部是兩人權公約的執行者,應該要檢討法令才對,結果羈押法卻修得比刑事訴訟法還倒退,而且監獄行刑法到現在還送不出來,你們是不是要特別檢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是,報告委員,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百五十三號和第六百五十四號的解釋,有關羈押權這部分是不是違憲的問題…… 柯委員建銘:有關第六百五十四號解釋的部分是不是修了? 陳次長守煌:釋字第六百五十三號和第六百五十四號,我們都非常注意,我們也都…… 柯委員建銘:司法院的大法官解釋已經出來了,但你們連修都不修,難怪你們兩造永遠都是在打仗。 另外,本席過去常常問法務部,也曾經問過吳署長假釋的問題,有關假釋的部分,本席相信所有的立法委員都遇過類似的問題,他的選區一定有人被關,當收容人符合假釋條件,也報部了,他們就拜託立法委員去關心,看能不能假釋出來,結果報了一次、二次、三次都沒辦法假釋。 這就奇怪了,監獄行刑法或是刑法的規定都很清楚,只要是累進處遇二級以上,經過監獄的假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就能報請法務部同意,現在就是這樣的規定,結果法務部每次都自己做價值判斷,然後讓人家一報再報。而且你們自己也違法,因為現在是二分之一刑期就可以報假釋,你們卻違法自己創設條件,規定什麼樣的人要服滿80%或是70%的刑期。本席上次要陳明堂次長把這些規定拿給本席看,但是他不敢拿出來。這是澈底違法、違憲的,你要弄清楚。剛才尤美女委員也有說到,不准假釋的話要附理由,但是現在是從來沒有理由的,結果變成立委要整天去拜託法務部、矯正署。 陳次長,本席現在問你,現在法令做這樣的規定,達到累進處遇二級,通過審查之後報法務部,現在假釋到底是法務部決定,還是矯正署在決定? 陳次長守煌:是矯正署決定的,不用報到法務部來。因為假釋依照…… 柯委員建銘:是這樣嗎?可是法務部還是在遙控耶! 陳次長守煌:沒有遙控。 柯委員建銘:怎麼會沒有遙控?包括一個次長級,已經離開法務部的人,都還在遙控法務部的假釋,指導什麼人不能放、誰可以放,這是何其荒謬啊! 陳次長守煌:應該沒有這回事。 柯委員建銘:我現在就告訴你,怎麼沒有這回事?這是本席親身經驗,還說不是!總之一句話,人家隨便交代就好,我們立委反倒要整天跟你們拜託。這件事大法官會議第六百九十一號釋憲案已做出解釋,假如受刑人申請假釋不准,有什麼救濟辦法? 陳次長守煌:目前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他可以聲明異議,此外我們也在研究,這件事應該很快就有結果。 柯委員建銘:現在的制度是負責監督的典獄長要幫他上報法務部,但典獄長怎麼可能會替受刑人上報?或者剛好有視察人員來,受刑人才能趕快跟他申訴。 陳次長守煌:不准假釋本來就可以救濟。矯正署為不准假釋決定時,受刑人可以就此決定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 柯委員建銘:有什麼法定程序?請次長告訴我們。現在的規定是要由典獄長替他向上級機關申請,或是剛好有視察人員來,趕快跪在地上一直拜託。現在的制度如此荒唐,法務部這是私設刑堂,自己設一套規矩,規範報來的時候要怎麼樣,誰才可以通過,此外還要看交情、看關說壓力,藉著國家的身分胡作非為。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刑法第七十七條對假釋的規定是「得許假釋出獄」,不是一定要假釋出獄,因為有規定要件…… 柯委員建銘: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只有報請法務部,只有這樣而已。 陳次長守煌:是「得許」,「得」嘛!因為他預定有一個條件,就是看他的有期徒刑執行到什麼程度…… 柯委員建銘: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很清楚,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得很清楚,只有報法務部這樣的文字而已。 陳次長守煌:沒有,還有一個,要有悛悔實據。 柯委員建銘:這不是恩給制,可是法務部一直把這個搞成恩給制,這是澈底違反人權的。法要定得很明確,讓受刑人清楚了解,只要好好表現,累進處遇二級以上就可以出來,而不是靠關係、藏紅包、找立委施壓或找監獄人員喝花酒,搞了一大堆。這些都曾發生,本席講的這些都是實情。何況大法官會議第六百九十一號釋憲案也已做出解釋,解釋得很清楚,他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陳次長守煌:他可以有一個救濟程序。 柯委員建銘: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百九十一號說可以提起訴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百五十三號釋憲案也說對看守所的處遇不服可有救濟程序,可以提起訴訟,但你們現在全部不搞,也不修法。 陳次長守煌:這件事牽涉到…… 柯委員建銘:次長、署長,扁案之所以變得紛紛擾擾,兩位要負很大的責任、法務部要負很大的責任。這件事受到全國高度矚目,前國家元首竟受到如此待遇,應該要主動戒護送醫才對。其實受刑人適不適合保外就醫,這是可以評估的,但很多事你們都畏縮、放棄,變成政黨在操作、藍綠在操作,規定特別嚴。受刑人的人權也要注意,全國有66,000多人,這會累積多少民怨?假釋報了也不通過,一次、二次、三次都不過,監獄裡人滿為患,大家擠在一起,天天都有一股民怨在空中,這個國家怎麼會有前途?署長,我們很快就把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通過,而且是在整個政府組織再造之前就通過,沒有放在政府再造那一包裡面,讓你們101年1月1日就掛牌,那天本席本來也要去的。總之,本席對這一塊有相當大的期許,對此相當重視,署長是百年來第一位署長,您要好好做,好不好? 吳署長憲璋:謝謝委員,我會努力。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林委員國正代):現在繼續開會。 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星期,民間司改會在本院借場地召開記者會,他們提出了一些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例,其中大部分是檢察官起訴適用法條有問題,證據荒腔走板,但仍不斷上訴的個案,尤其是他們舉出一件沒有東西被偷,卻也以竊盜起訴的個案。雖然法務部迅速發出新聞稿予以回應,姑且不論個別案件的真實情況,但檢察官濫權起訴、辦案品質低落的事,卻是時有所聞,尤其是調查草率,以致法院無罪判定,所以,我們的定罪律是很低的。但是檢察官還是一再堅持上訴,這麼做不但侵害民眾權益,也耗費司法資源,可是我們絲毫不見檢察官有任何檢討動作,也遲遲不見法務部有任何具體究責動作。這樣的狀況好像是檢察官都沒有錯,不需要檢討,對此法務部是不是可以做些解釋?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委員的指教、外界對檢察官的批評,我們都虛心受教。有關民間司改會所舉的一些所謂的具體缺失,我們都會針對他們提出的個案,做深入的檢討。剛才委員提到沒有東西被偷也以竊盜起訴一事,事實上,被告在警詢及偵查時,有對某一部分坦承犯罪,並帶同警方前往嘉義地區指認他的行竊地點,而且有扣案的贓證物可據,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應該要起訴。至於法院判決,一審也因有被告自白,所以這部分是為有罪判決,到二審才判無罪。 呂委員學樟:次長的意思是,法官在審判的過程中認為被告無罪而做出無罪判定,這件事你們有異議? 陳次長守煌:不是有異議,而是…… 呂委員學樟:你們認為法官亂判嗎? 陳次長守煌:不是亂判,而是檢察官起訴也是有所根據。因為警察訊問時被告有自白,檢察官訊問時也有自白,並據此起出部分贓證物,但證據有時隨著時間或隨著案情再次調查會有所變化,所以檢察官起訴時也不是全然無理由。至於委員提到很多案件檢察官都堅持上訴到底,事實上有很多案件檢察官也沒有上訴,當然,有部分檢察官會堅持上訴。 呂委員學樟:我看大部分都有上訴,大概是99.9%。 陳次長守煌:沒有、沒有。特別是上訴最高法院,必須是判決違背法令才能上訴,所以上訴最高法院的其實很少。 呂委員學樟:法官法去年7月6日已經公布,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是。 呂委員學樟:有關法官評鑑的部分,在半年後,也就是今年元月6日已正式上路,其他部分將於今年7月6日施行。法官、檢察官評鑑的部分,今年元月6日就正式上路,日前本席曾經詢問過司法院對於法官評鑑的處理狀況,現在本席也同樣要詢問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制度啟動到現在,收到過多少件檢察官送評鑑的案件?又有多少件進入實質評鑑的程序? 陳次長守煌:有關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呂委員學樟:成立了嗎? 陳次長守煌:成立了,我們依照規定1月6日就成立。 呂委員學樟:收到幾件檢察官送評鑑的案件?有多少件進入實質評鑑程序?請簡單說明一下件數。 陳次長守煌:沒有案件進入實質評鑑的程序。 呂委員學樟:收到多少件檢察官送評鑑的案件? 陳次長守煌:站在法務部的立場,像高雄有一件案件有檢察官被羈押,羈押的案件如果送評鑑,因為評鑑有一定的程序,我們怕在送評鑑的程序中…… 呂委員學樟:檢察官送評鑑的案件總共收到多少件?請次長問一下幕僚人員。 陳次長守煌:那要評鑑委員會才知道。 呂委員學樟:能不能馬上查一下? 陳次長守煌:是。 呂委員學樟:換句話說,進入實質評鑑程序的根本就還沒有。 陳次長守煌:是。報告委員,我們用停職送監察院來懲戒比較快,因為我們怕人犯在押時,突然間院方交保,交保之後他申請復職,我們怕有這樣的情形發生。 呂委員學樟:再請教次長,侯寬仁檢察官去年的考績打什麼? 陳次長守煌:我們詢問高檢署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呂委員學樟:知道後請馬上向本席報告。請馬上處理。 陳次長守煌:是。 呂委員學樟:侯寬仁檢察官知名度很高,因為他起訴了當時的馬總統,還處理了有關太極門的案子。有關這件事,監察院的許副秘書長應該很清楚,監察院曾指出這個案子的八大缺失,並希望法務部議處,請問法務部有沒有處理? 主席:請監察院許副秘書長說明。 許副秘書長海泉: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據我所知法務部有答復,但是我們的委員繼續在追蹤…… 呂委員學樟:法務部有沒有回報他們有沒有處理? 許副秘書長海泉:這個案子還沒有結案,還在追蹤。 呂委員學樟:還在追蹤?這個案子已經很久,監察院指出他有八大疏失,要求法務部處理,結果法務部只是回函,對超過期限這部分加以解釋。我們不是要解釋,監察院是要求你們處理,不是要你們解釋。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對於監察院的糾正,我們都非常重視。 呂委員學樟:你們是把監察院的話當放屁? 陳次長守煌:沒有,我們非常尊重監察院的意見。 呂委員學樟:你們是要函文還是要怎樣? 陳次長守煌:因為懲處有時效限制,不能超過期限。 呂委員學樟:懲處哪有什麼限制?隨時都可以行政懲處。 陳次長守煌:委員剛才提到的侯寬仁檢察官,他已經受懲處了。 呂委員學樟:什麼懲處?本席剛才問過次長,侯檢察官去年考績打什麼?打甲等、乙等還是丙等?我們也沒看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收到多少案件,而且進入實質評鑑程序的,照次長所講,到目前為止也沒有。 陳次長守煌:我剛才說明過,如果檢察官因為涉案被羈押,假使我們送評鑑的話,很可能產生突然間交保他要申請復職的問題,如果是用停職送監察院,效率可能比較好。其實就高雄那個檢察官的案件而言,因為他罪證非常明確,所以也不需要評鑑。 呂委員學樟:高雄的案件,次長認為不需要送到評鑑委員會來評鑑,那麼請問次長,民間司改會舉出的相關案例,有沒有符合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需送個案評鑑的各款情事? 陳次長守煌:就像我剛才向委員報告過的,評鑑從收案到結案有一定的程序,因為他有外部委員及各審檢察官,這個是屬於他們運作的範圍之內。他們受理之後,如果評鑑結果要懲處,才會送到法務部來,所以目前…… 呂委員學樟:民間司改會舉出的這些相關案件,法務部說會函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檢察官有無疏失,這個調查需要多久的時間?會不會又像侯寬仁檢察官的案子一樣石沈大海?可不可以給個期限? 陳次長守煌:侯寬仁檢察官之前有受懲處,所以99年的考績是乙等,但他100年的考績是甲等,因為他接受懲處的事實是在很多年前,他是在99年被懲處,在這之後的考績,也就是民國100年的考績,並不能用他以前所受的懲處來規範。 呂委員學樟:本席希望民間司改會所舉的相關案件,法務部能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本席還希望民間司改會所舉的這些相關案件,包括侯寬仁的案件,法務部能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方式,一併送給本委員會參考。 陳次長守煌:是。 呂委員學樟:另外,有關新竹監獄遷建一事,我們曾陪同部長到現場會勘,新竹監獄裡一個房間本來只能住10人,現在住了17人,等於是超額收容,這會影響到囚情。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積極要求法務部將新竹監獄遷建,也找了很多地方,最後決定了遷建的地點,包括規劃的經費也已經編列好。地點找好,規劃費也編了,立法院也三讀通過了這個預算,結果100年12月6日法務部又說將另行積極尋覓新竹監獄遷建用地。弄了老半天,你們有沒有跟新竹縣長、議長、當地委員或是湖口鄉鄉長做過說明及溝通?到底有沒有?為什麼部長已經宣布的事,也已見諸報章媒體,現在又說要另覓遷建用地?這個案子到底有沒有定案?先不說地點在哪裡,因為你到每一個地方,人家都會說不要到我們家後院,這很正常。我現在只問:新竹監獄遷建有沒有定案?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遷建是我們既定的政策。 呂委員學樟:只是政策?有沒有定案?規劃費都給你們了。 吳署長憲璋:有關定案的問題,委員也很清楚,其實我們找過很多地點,最後還是委員協助我們,在湖口波羅段這裡找到目前軍方管轄的土地。到目前為止,我們還在繼續努力,就像委員剛才提到的,我們會透過與地方人士的溝通,繼續努力爭取湖口遷建這個案子。 呂委員學樟:到目前為止還有在繼續努力嗎? 吳署長憲璋:是,我們在繼續努力。 呂委員學樟:他們的疑慮是什麼?是不是認為監獄遷到我們家旁邊不好?你們有沒有跟他們做過說明?大家一貫的印象都認為監獄不好,但是現在矯正署都已經改名了,對不對?署是中央政府三級機關,涉及政策規劃跟業務執行兩個層面,如果大家覺得監獄聽起來很刺耳,既然矯正署也已改名,或許可以把它改成矯正學校,讓它學校化。你們有沒有這樣的想法?或是有什麼其他想法?不要讓人一聽到監獄就想到是關犯人的地方,覺得很危險。我們曾到誠正中學考察,本席覺得那裡辦得很成功、很好,如果是教育型機構,既可達到教化目的,又可達到隔離的目的。 吳署長憲璋:遷建的事,我們會繼續努力。受到傳統的刻板印象影響,大家對監獄都不歡迎,當然,我們會透過很多方式跟當地民眾及相關民意代表說明,我們也期待他們能到誠正中學來參訪,了解我們現在矯正計畫運作的情況。 主席:因為時間有限,請署長會後再跟呂委員詳細報告。 吳署長憲璋:是。 呂委員學樟:本席希望新竹監獄遷建的事能加速進行,以解除囚情緊張的問題。不然的話,人家阿扁1.38坪都受不了,新竹監獄一間房間有幾坪? 吳署長憲璋:大小不同。 呂委員學樟:像我們去參訪新竹監獄時所看到的,那個原來可住10個人現在擠了17人的是多少坪? 吳署長憲璋:大概是8到10坪左右,那算是大房間。 主席:呂委員,是不是請他們會後再跟您詳細報告? 呂委員學樟:請加快腳步進行這件事。謝謝。 吳署長憲璋:是。謝謝委員。 主席(呂委員學樟):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本席想請教您一個問題。剛才幾乎所有委員都一致提到監獄人滿為患、超收的情形,在監察院的審核報告裡,也有針對這個議題提出糾正意見,這件事次長知不知道?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是的。針對人滿為患這個問題,我們用提高假釋率、移監、提高易科罰金比例及緩起訴等方式來解決。 林委員國正:本席剛才聽次長報告,現在大概是超收2萬人。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那麼多。 林委員國正:沒有那麼多?請問署長,大概是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目前我們的收容人數是6萬4,000人。 林委員國正:請問矯正機關的收容人數,到100年年底是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我們的核定收容額是59,594人。 林委員國正:實際上收容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6萬4,000人。 林委員國正:大概超收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將近1萬人。 林委員國正:大概19%左右? 吳署長憲璋:是。 林委員國正:因為超收19%,除了要面對監察院所提出的糾正案,也要面對社會大眾以及人滿為患本身所帶來的壓力,所以你們開始透過易科罰金、假釋來大量消化矯正機關收容的人數。本席想請教署長的是,就目前來講,至99年年底,這些在監的受刑人所犯的罪,前幾名是哪幾種?第一名是什麼?以99年來講,本席手上有一些在監受刑人的資料。 吳署長憲璋:第一名是毒品。 林委員國正:大概占多少? 吳署長憲璋:因毒品犯罪的,大概占受刑人的43%。 林委員國正:第二名是什麼?占多少? 吳署長憲璋:第二名是竊盜。 林委員國正:本席手上的資料也是竊盜。大概占多少? 吳署長憲璋:對不起,詳細的數字我這邊沒有。 林委員國正:本席手上的數字是99年的資料,這是本席從法務部的網站上抓下來的。99年毒品受刑人的比例是42.9%;第二名是竊盜,比例是9.8%;第三名是強盜9.7%;第四名是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5.7%;然後是殺人罪5.1%。把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及第五名加起來,都還比不上一個毒品犯。現在臺灣的監獄裡,每2個受刑人裡就有一個是毒品犯,這麼大的問題,這也是本席一直強調的,內政部、警政署或法務部裡都沒有一個專責機構。毒品的問題很嚴重,尤其青少年吸食毒品會導致亡國,從受刑人的人數裡也出現這麼大的數字比例,但我們沒看到有一個專責機構。大家都很重視,但誰來重視呢?從實際數據來看,毒品犯的受刑人人數占整個監獄的42.9%,共24,480人。請教署長,吸食毒品者的再犯率是多少? 吳署長憲璋:據我們了解,再犯率非常高。 林委員國正:大概多高? 吳署長憲璋:七、八成左右。 林委員國正:不止,有九成多,所以吸食毒品這些人永遠占在這邊。根據法務部及司法院網站上的資料,幾乎是九成九,所以這票人永遠不會少,永遠在那裡墊底,所以監獄永遠不夠。可是面對臺灣的毒品問題,沒有人想出根本解決之道去解套,怎麼辦? 吸食毒品的再犯率如果是九成五、九成八,這些人就永遠被關,監獄就永遠不夠,他所犯的案件,不管是竊盜或殺人,就會浪費到警政資源、地檢署的裁判資源及法院的判決資源,國家的總資源被占據很多。在司法、檢調及警察這個區塊裡,有三分之二的資源浪費在這上面,但法務部卻連一個專責單位都沒有,真是很不可思議的事。你們都是搞法律的,但在整個法務資源的配置上,好像疏忽了什麼才是最重要的。 次長,本席跟法務部長要求過,至少應該在臺灣高檢署裡指派一位主任檢察官,帶領一些專業的檢察官,組成一個team,統籌法務部,指揮調查局、各縣市警局及警政署相關警察人員統一辦案。這些已經吸毒的人,說句實在話,矯正成效是微乎其微,跟我們所投入的大量資源相比,簡直不成比例,但是那些還沒有吸毒的年輕一代不同,要怎樣讓他們不要進入吸毒的邊緣,這才是你們要做的。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各地地檢署對於毒品…… 林委員國正:又講各地地檢署!所以本席常講一個問題,各地的檢察長都很認真,但是沒有一個專責單位負責,就以北檢和雄檢來講好了,誰來指揮他們? 陳次長守煌:高檢署。 林委員國正:高檢署有沒有專責單位來指揮他們? 陳次長守煌:有。 林委員國正:誰來指揮?有專責的嗎?是哪一股? 陳次長守煌:不是股,就是一個小組,一個team。 林委員國正:哪有小組?就是任務編組嘛! 陳次長守煌:是任務編組。 林委員國正:這個問題對我們國家來講是這麼重大的一件事,為什麼不能派專責單位?就算我們沒辦法像其他國家一樣成立緝毒署或緝毒總局,至少在各地地檢署之上,也就是高檢署裡,由一些專責的主任檢察官帶著檢察官,統籌調配,把整個毒販從上游、中游、下游,及海內、外,做一個雲端的整合。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事實上是有的。 林委員國正:沒有啦! 陳次長守煌:調查局、刑事警察局、海巡署及各檢察署…… 林委員國正:次長,你們是內行人講外行話,調查局只有緝毒處25人,一年2,000萬元的經費要做什麼?本席上任第一件事不是去看哪位官員,而是請緝毒處處長來,跟他談了1個鐘頭,他也拜託本席要成立專責單位。你們只會說大話,從來不願面對數字,就只會講官話,但數字會告訴我們真話。次長剛才也講了,用易科罰金等方式來紓解監獄人滿為患,超收比例高達19%的問題。怎麼做?假釋。時間一到就假釋,對不對?請問署長,從95年到99年,總共假釋了多少人? 吳署長憲璋:對不起,我手邊沒有這方面的數字。 林委員國正:本席手上有資料,這也是來自法務部的網站。95年到99年,總共假釋了四萬二千多人,詳細數字是42,531人。假釋的人裡,什麼樣的人犯最多?署長不知道的話,次長知不知道? 陳次長守煌:是毒品。 林委員國正:毒品大概有多少人?在四萬多個假釋犯裡,毒品部分大概占多少人? 陳次長守煌:應該是占60%到70%。 林委員國正:亂猜!我跟你說,是15,746人,占總假釋人犯的37%。把這些毒犯放了出來,如果照法務部及司法院網站上所講的,毒品吸食的再犯率是九成以上,這些人出獄後又吸,最後還是又進來了。這樣問題有沒有獲得根本解決?沒有。但是他們所犯的刑事案件要浪費警政單位的治安資源、要浪費地檢署檢察官辦案的資源,還要浪費司法院的判決資源。有高達37%的假釋犯是毒犯,所以未來我們對毒犯的假釋案件,應該要更審慎判斷,不要只為了紓解超收壓力而趕快把他放出去。把他放出去後,他又會去做案,他做案的結果是社會全體共同來承擔,但他進來沒多久又會出去,為什麼?因為就目前來講,只要不是販賣毒品,他的罪都不致於重到那裡去,但是他所犯的案件,卻是全民來承擔。 再請教次長,假釋完之後,有一種叫撤銷假釋,95年至99年撤銷假釋的大概有多少人?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目前我沒有這方面的數據。 林委員國正:我給你資料,從95年到99年,撤銷假釋的人數有6,269人。被撤銷假釋的人犯裡,哪一種最多?次長知不知道? 陳次長守煌:就是毒品。 林委員國正:大概占多少比例?次長不知道的話不要亂猜,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請問次長知不知道?知道就說出來,不知道就說不知道。 陳次長守煌:我現在沒有正確的數據。 林委員國正:大概就好。 陳次長守煌:大概超過一半。 林委員國正:沒有超過,剛好一半,是49%;你不要「烏龍繞桌」! 所以我要跟次長講,從整個受刑人的犯罪類型來講,毒品最多,假釋也是毒品最多,撤銷假釋還是毒品最多,但是從頭到尾沒有一個解決之道,只是放著不管。嘴上說很重視,從來沒有從根本著手處理。 監獄人滿為患怎麼辦?本席建議,現在國防部要實施募兵制,你們有沒有想過,將來很多軍營就會閒置,可不可以跟國防部溝通,透過部長在行政院會議裡跟行政院長講,把一些不重要的軍事管制區騰出來,做為毒犯收容場所,統一處理。要動腦,現在國防部有很多閒置單位,還得聘保全來管理,所以法務部是不是可以爭取,把這些閒置營區騰出來,做為未來矯正機關所屬場所的用地。因為軍事單位所在的地方,大部分都比較隱密,在安全維護上,都比較符合矯正機關的需求。 總之,你們根本沒有戒毒、治毒、拒毒的完整配套措施。次長,麻煩您跟部長講,本席只要在這邊遇到部長,一定每次都會問他毒品的問題。謝謝! 陳次長守煌:謝謝委員。 主席:這是很好的建議。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矯正署的業務,今天每位委員關心的似乎都差不多。剛才林國正委員所提的問題,其實也是本席所想的。為什麼委員都想得到,而且很重視,你們卻老是沒想到,並且長期讓人覺得非常不重視?怎麼會這樣? 監獄裡人滿為患,你們想到的就是蓋新的監獄、增加政府財政的負擔、占用國家土地空間資源。就六萬四千多人,搞得整個國家形象破壞,讓人家覺得我們人權不張,絲毫沒有人道,而且法務部的形象在人民心中非常有感,只不過是非常不好的感覺。就這六萬四千人,怎麼會弄成這樣?當過法務部長的人,大家都會去檢討。馬英九先生當法務部長時怎麼做?假釋。原本是增加假釋,後來看不行了,因為他以後要選總統,就不要假釋了,尤其是毒犯。 本席想請教次長,以毒犯矯正後的再犯率做為一個題目來進行國際比較的話,與世界各國相較,臺灣毒犯釋放後的再犯率排名第幾?以此來看我們矯正或矯治的成果,再犯率有多高?有沒有做過國際比較?應該有吧!這是很簡單的專題比較。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有。 許委員添財:應該有?我們排名第幾? 陳次長守煌:詳細資料我們會後再跟委員報告。我要講的是,毒品防治分為防毒、反毒跟緝毒。 許委員添財:沒關係,要分類也好,不分類也好,總要有個研究報告。 陳次長守煌:是。 許委員添財:本席剛才問了,請不要浪費時間,大概排名第幾?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憲璋: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排名第幾的問題,我這邊沒有正確的資料。不過我可以向委員報告,就我所了解,包括很多國外學者都曾來臺灣參訪,對於這個區塊我們也非常重視,我們也希望能從他們那邊得到一些資訊。 許委員添財:這些都是廢話!科學數據比一比嘛!不要在國會殿堂這邊老是講一些廢話,浪費人民的時間嘛!你有沒有研究?沒有研究你就下台嘛!連這麼基本的問題都沒研究!毒品的受刑、收容人占43%,與世界各國相比,這個比率是算高還是算低? 吳署長憲璋:應該都差不多。 許委員添財:你不覺得台灣毒品的泛濫和犯罪跟世界各國相比是嚴重的嗎? 吳署長憲璋:世界各國毒品的問題都是一樣的。 許委員添財:你說差不多那就把數字拿出來啊!美國是百分之幾?它的收容人裡面屬於毒品犯罪的,占所有收容人的百分之幾?我們剛才提到,民國99年是42.9%,林國正委員從你們的網站上查到了嘛!那美國、日本、中國呢? 吳署長憲璋:這邊沒有資料。 許委員添財:你看,沒研究嘛!所以你們的獄政都是憑感覺、憑傳統這樣混下去的,沒有科學管理。法務部有幾位企業管理的專家?沒有,一個都沒有? 陳次長守煌:沒有。 許委員添財:為什麼沒有? 陳次長守煌:但是我們在行政管理上…… 許委員添財:你們總要有一些研究部門是有企管專家的啊!資源怎麼調整、怎麼分配?剛才林國正委員就提到,如果是一個賢能的總統、賢能的行政院長,他就會指導你去做,台灣的公務員是由上而下,不敢由下而上的,誰敢造次?多做多錯啊!多講話、亂建議,會被作記號的。癱瘓、腐敗的政府行政體系就是這樣,都是領導者出問題。沒研究,那資源要如何重新調配?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毒品的問題非常複雜…… 許委員添財:不是毒品的問題而已,而是獄政資源如何重分配、如何合理化,才能解決問題,才能提高你們矯治的成果與效率。 陳次長守煌:所以,我們在監獄裡面有生命教育方面的課程,教導他們從心裡面去改起。 許委員添財:你看,人滿為患!在辛苦、忙碌一天以後,睡覺是休養生息的好機會,結果,睡覺還要受苦,這根本是虐待啊!這是慢性謀殺!所以,毫無矯治效果。 陳次長守煌:這也不是我們期望的。 許委員添財:要把人整死…… 陳次長守煌:客觀事實有許多的…… 許委員添財:不如把他送到惡魔島,不要關在監獄裡面。真的!這個人性的呼喚,是台灣前途的一個警示啊!你對他不人道,他在裡面毫無檢討、毫無自我反省的時間與空間可言。當然就按照他的習慣,他進去之後,品行、個性沒有改變,所修習的專長能力也沒有落實,所以,出來以後沒有一技之長。操守、個性、脾氣不但全都沒改,反而更壞,回到社會以後,當然不是自殘就是加害別人嘛!所以你們法務部真的是太讓人失望!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我們法務部有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的毒品危害防治中心,去辦理有關強化毒癮者的輔導處遇計畫,也補助他們去做戒毒成功計畫,我們做了很多次這方面的…… 許委員添財:這一部分,尤其是替代療法有相當的貢獻,是從當時的台南縣醫師出身的副縣長開始發動的,整個大台南包括台南市都做得很好。 陳次長守煌:他寫的一本書我們也都拜讀了。 許委員添財:所以應該要推廣啊!但是做了一下以後,你們就停住了啊!緩起訴基金為何不繼續大量地把經費挪支到這部分來呢?現在你們也跟著選舉,當然沒什麼不好;但是可以做得更好。現在緩起訴基金在幫助窮苦的小孩、挹注弱勢……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關於緩起訴處分金,因為立法院有作決議,也不是說…… 許委員添財:在你們獄政本身的改進及興革事項所需要的經費,你為什麼不把從犯人身上取得的資源回饋到受刑人身上,讓它產生一個互助體系?有錢人輕罪讓他緩起訴,然後,把這些錢拿來幫助受刑人,讓他們得到較好的教育、教化和矯治效率,日後才能真正更生回到社會。為什麼不這樣做呢?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緩起訴處分金的運用,現在規範得非常嚴格,立法院也在監督。 許委員添財:不,你可以依照需要作改革嘛!所以要變嘛!我告訴你,窮則變,變則通。你現在窮,卻老是不變、永遠不通,這樣問題就一直惡化。你們表面超收19%,但是怎麼分配的?北監、南監、雄監各超收多少?以這部分的分配來看,你們平均超收19%,但有哪些是高於19%?哪些是低於19%? 吳署長憲璋:我們北部的監所大約超收40-50%。 許委員添財:超收這麼多,他們的日子怎麼過啊?所以,不是19%的問題嘛!聽說還有晚上坐著等看誰上廁所,騰出空位才補下去睡覺的。全世界大概只有台灣的受刑人是晚上無法每個人都睡得好好的,竟然有些人必須等有空位騰出才能補上去睡覺的,這種事傳出去,會把我們國家的形象踐踏到什麼地步啊!難道你們真的沒人性、也沒能力,只是眼看著問題持續惡化?這樣對嗎?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所以監所有所謂的擴建、增建、遷建等各樣的計畫。不過,事實上,還是會遇到…… 許委員添財:都進度困難嘛!我剛才已經聽到了,這部分要長期去努力。 陳次長守煌:是,是。我們甚至在毒品的…… 許委員添財:我們不反對,也贊成。但是你們短期內就一直讓問題惡化,如果新的蓋不成,舊的不是不能住,就是住起來擠得要命,這樣不要緊嗎?不可以這樣啊!總有替代方案、總有救急方案吧?事實上,你們都沒有啊!所以,你們的管理能力以及對管理的重視都是零蛋嘛!你認為這樣對嗎? 陳次長守煌:我們非常認真地做有關監獄矯正、生命教育等課程。 許委員添財:超收40-50%!上次次長答詢時說,我們用每個受刑人所擁有的空間來作國籍比較,我國的排名大概是不好的100多名,也就是說,我們輸給100多個國家。 陳次長守煌:這也是我們長期以來計畫改善的部分,但是,經費、土地的取得各方面都有很多問題。 許委員添財:顯然,法務部長就只是當官。法務部長在獄政上應該是獄政管理專家,要不然,至少典獄長必須是獄政管理專家,而不是獄政的執行者,也不是「獄卒頭」,要有管理的能力。資源重新分配啊!移監啊!大方一點啊!北部太滿了就往南部移,該移就移嘛! 吳署長憲璋:報告委員,針對移監,我們每個月都在檢討。 陳次長守煌:每個月都有移監。 許委員添財:檢討,但沒有績效啊!我認為你應該很誠懇、很謙虛、很用心而且很重視地把各方面的意見彙整以後,好好作專題研究,看要如何改進,事實上,很多方面可以改進嘛!是不是這樣? 陳次長守煌:是。我們針對這方面都有在做努力,非常謝謝委員的高見。 許委員添財:台灣的獄政搞成這樣,你不覺得慚愧嗎? 吳署長憲璋:我們會努力。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王委員惠美、劉委員櫂豪、黃委員昭順、吳委員育昇、黃委員偉哲、陳委員明文、管委員碧玲、江委員啟臣、孔委員文吉、盧委員秀燕、林委員佳龍、陳委員淑慧、徐委員耀昌、賴委員士葆、吳委員秉叡、潘委員孟安、羅委員淑蕾、徐委員欣瑩、蔡委員其昌、李委員昆澤、李委員桐豪、楊委員瓊瓔、邱委員文彥、林委員世嘉、張委員慶忠、簡委員東明、薛委員凌、呂委員玉玲、高委員金素梅、楊委員麗環及馬委員文君均不在場。 請黃委員文玲發言。 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今天最主要是要詢問有關「文林苑」的問題,那天拆除士林王家屋舍的手段,一般人都認為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不曉得次長有何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根據都更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它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內政部,在地方是直轄市政府。我想,這部分的拆除應該是有衡量各樣的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法務部不便評論。 黃委員文玲:如果在這整個都更的過程當中,台北市政府有違法失職的情況,法務部是不是應該有一點點作為?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如果涉及刑事責任的話,才有由地檢署發動偵查的問題;至於行政責任,可能是由它的行政上級機關或監察院加以調查。 黃委員文玲:因為本案在發建照的時候,有很多人提出質疑,他們認為,尚未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竟然就已經發給建照了。在這個情況之下,法務部有可能主動調查本案嗎?或者,這個部分必須要等到他們內部去調查之後才來處理? 陳次長守煌:因為它是不是涉及刑事責任,還有調查、討論的空間。如果有人檢舉,檢察機關會依法偵查。至於說它未經全部所有權人的同意,依照都更條例之規定,它是只要有80%的多數同意。這當中的程序問題,我想,都更條例從91年頒布施行以來,在95、96年曾作過修正。 向委員報告,關於這部分,其實對於這個行政程序我不是很清楚。 黃委員文玲:我當然知道程序的部分不是由次長或法務部這邊處理,只是說,這個部分如果有違法的情況,應該不用等到人家檢舉吧?特偵組不是都很厲害,不是每次都主動調查嗎?還要有人檢舉嗎?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法務部對於個案不能介入。有個案的話,檢察署依據他們的職權會檢報,或者他們實際上發覺這當中可能有涉及刑事責任,就會主動進行調查。 黃委員文玲:所以,必須要有人去檢舉…… 陳次長守煌:不一定…… 黃委員文玲:有人檢舉,法務部才有可能主動調查嗎? 陳次長守煌:法務部不能對於個案…… 黃委員文玲:不,我是說檢察機關才可以依法調查,是這樣嗎? 陳次長守煌:是。因為行政與司法本來就是分開的。 黃委員文玲:我知道法務部有司法行政的部分,我現在講的是檢察的部分。 陳次長守煌:檢察部分,有關個案是屬於檢察總長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去作指揮。最高檢…… 黃委員文玲:今天因為檢察總長沒有來,才向你提出問題,不好意思。但是,我還是想要瞭解法務部的態度,如果遇到有這樣的案件,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要不要去查?因為法務部還是他們的上級機關嘛!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法務部的立場就是,對於涉及犯罪者,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檢察機關本來就有偵查的責任。 黃委員文玲:次長,你過去曾經擔任過地檢署檢察長。是不是? 陳次長守煌:是。 黃委員文玲:你應該很清楚如果案件進到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地檢署,就應該要偵辦。 陳次長守煌:是。 黃委員文玲:然後,再去調查嘛!對不對? 陳次長守煌:是。 黃委員文玲:台聯的黃昆輝主席當時控告馬英九總統一個叛國通敵罪,從去年10月28日到現在都沒有處分,也沒有開庭,請問這部分是怎麼回事?或者,是其他的案件先擱著,只要是跟我們總統相關的案件才會辦?到底是什麼樣的案件才是由特偵組辦?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一下? 陳次長守煌:有關內亂、外患、妨害國交這類的案件,第一審是屬於高等法院檢察署。這叫繫屬。 黃委員文玲:但是繫屬之後呢? 陳次長守煌:繫屬之後,高檢署的檢察官…… 黃委員文玲:要分案嗎? 陳次長守煌:有分案。他會依照既定的程序,在這當中,他必須要蒐集檢舉人所指述的事實,相關的事實…… 黃委員文玲:他都沒有叫檢舉人去問耶! 陳次長守煌:因為檢舉人已經把檢舉的事實陳明在檢舉狀裡了。 黃委員文玲:或者,他們就是要把它隨便簽結掉? 陳次長守煌:簽結也會告知。 黃委員文玲:證人都在啊!我們的李前總統也還在啊!當時兩岸事務的部分,總統應該是最高的行使權力者吧? 陳次長守煌:有關內亂罪、外患罪的成立,有嚴格規範的構成要件,都要符合主觀犯意和客觀犯行…… 黃委員文玲:那為什麼到現在都沒有在查?我們到現在都還沒收到任何的…… 陳次長守煌:法務部不能介入個案,但我深信檢察官受理之後,絕對有在做偵查。 黃委員文玲:沒有啊!連調去問都沒有啊! 陳次長守煌:有沒有調去問並不是偵查的必要手段。 黃委員文玲:不是偵查的必要手段,但是證據、資料都很清楚,如果他有不清楚的情況,應該要叫被告去說明吧?事實上,也都沒有啊!那是怎樣?檢察官要怎麼辦案?還是就要胡里胡塗地直接簽結? 次長,我告訴你,就是以前本席在執業擔任律師的時候,有很多案子都是莫名其妙一年之後才簽結掉,也不知道為什麼,就被簽結了。 你們為什麼任由這個問題一再發生?有沒有辦法讓民眾知道,尤其是重大事件的部分,讓民眾知道事實,不要便宜行事就把它簽結掉。 陳次長守煌:委員,您以前也是大律師,對法律規範的要件您也很清楚。檢舉的事實不一定是實際調查後真正的事實,檢察官必須就檢舉的事實去作調查。調查的結果呢?因為是屬於個案,就這個社會矚目的案件…… 黃委員文玲:次長,社會矚目的案件簽結也都不用說明原因、理由,就直接簽結掉嗎?像富邦案也是這樣啊! 陳次長守煌:簽結一定有理由的。 黃委員文玲:很多民眾都產生很大的懷疑。所有的案子都直接簽結掉,就可以逃避民眾的檢視啊!是不是這樣?因為我知道這個部分。次長,你以前擔任過檢察長,應該也都很清楚。有很多狀況民眾都不知道原因,案子就被簽結掉了。你總要讓他們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吧? 陳次長守煌:原則上不會那樣。委員講的富邦案是因為一再有重複的檢舉,所以,在第一次簽結時會書面說明簽結理由,之後,對於重複的檢舉,我們當然只就結果通知。 黃委員文玲:你們也沒有作處分書啊!什麼都沒有啊!應該都沒有吧?我們簽結的案件,我從未收到過通知書,還要自己打電話去問。這個是不是他們內部的問題,應該要檢討才是。內部的流程是不是要檢討?確實是這樣啊! 陳次長守煌:對。簽結我們原則上…… 黃委員文玲:簽結都不會通知嘛! 陳次長守煌:沒有。簽結絕對是有理由,因為要通過主任檢察官襄閱及檢察長核定,不會沒有理由。 黃委員文玲:但我們一般民眾不知道啊!你問一下告訴人,他知道嗎?根本都沒人通知啊!我2003年告了好幾件違反選罷法的案件,也都莫名其妙就不見了啊!也沒通知我們什麼時候簽結。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您可以用您當時檢舉的身分,向檢舉單位…… 黃委員文玲:哪有這樣的事?這個部分是不是應該要檢討?次長,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檢討,不應該讓我們民眾還得自己去問,我們怎麼會知道他什麼時候把案件簽結掉!再說,一旦簽結掉,就連救濟的途徑都沒有了耶! 陳次長守煌:簽結應該是會通知的。 黃委員文玲:沒有救濟的途徑吧?只能再重新告吧?所以我希望次長就這個部分好好通盤檢討,尤其是他字案簽結的比率太高。再者,這部分是否確實有違背簽結的狀況,也都沒有說明,應該要作通盤檢討。 陳次長守煌:報告委員,簽結本身沒有實質上的確定力,所以只要有不服,就可以補充事實、理由後再來簽結。 黃委員文玲:很多人都不知道案件已經被簽結掉,因為沒有通知啊!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你們再去檢討一下? 陳次長守煌:是。 黃委員文玲:好,謝謝! 主席: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潘維剛、謝國樑等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今日審查法務部關於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等與監所組織法法案。本次修正的原因,係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構)業於100年1月1日成立,依據矯正署組織法第7條規定,原有法律未及於該署成立前配合廢止或修正者,其涉及同法第5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該法施行後,不再適用。本院業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核定相關組織法規據以銜接適用,故將該5項法律應配合辦理廢止,俾完備法制作業。 本席認為矯正署成立之後,對於受刑人的醫療保障應該要立即的改善,避免受刑人發生重大疾病時,必須支付龐大的醫療負擔,使得受刑人之家屬必須籌措醫藥費等問題一再發生。現行的健保法規定受刑人或接受保安、管訓處分超過2個月時,相關單位就直接辦理強制退保,使得受刑人在獄中已經不具健保身分,然而目前我國收容人數超過原本設計的收容標準,因此一但有感冒等口沫傳染等問題發生,就會產生集體的效應,雖然監獄內配置有相關醫療措施以供獄友在獄中發生小病時使用,但人與人密集的空間中,難免發生一再傳染的問題,因而造成發生重症者也不無前例。 本席因此期盼矯正署正式成立之後,對於矯正業務能夠儘速的研擬周詳的對策,雖然二代健保的規定中已將受刑人納入全民健保之範疇內,但是二代健保的正式實施尚未確定,在這段等待的空檔期間,不能期待受刑人不會發生重症情形,及受刑人家屬無處籌措醫療費的窘境,因此期盼矯正署能夠在這段期間研擬替代方案,為我國獄政人權向前推進一步。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謝委員國樑鑑於國內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矯正事務的需求與責任勢必日趨繁重,法務部矯正署改制迄今,雖有事權整合之名,惟就職權所掌事務績效猶未能見具體提升,實有違立法改制之原意,認法務部應督促所屬,訂定功能與績效指標,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爰刑事處遇的目的是教化而非懲罰,以幫助受刑人重新適應社會,此乃我國刑事法的中心精神,殆無疑義。查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業於100年9月1日公布,而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構)並於100年1月1日成立,不僅提高機關層級,且其官階官等隨著改制而予以提升,目的在期望藉此強化其功能,達到社會回歸的目的。 二、依上揭組織法,矯正署掌理矯正政策、法規、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包含收容人的教化、輔導、訓練,及矯正人員教育、訓練等,然而自矯正署改制迄今一年多來,除人員的移撥、經費的整併外,似乎未見到機關就其職掌業務有任何的精進,除了對於收容、觀護或其他矯正措施無新的願景與目標外,就如何增進矯正人員專業素養的知能也未有計劃,難以使人相信其能創新工作績效。 三、長期以來,矯正功能未彰,而國內刑事案件居高不下,矯正業務的需求與責任勢必更加繁重,當此之際國人對矯正署之改制無不抱以深切之期望,實不容再有因循守舊心態,爰建請法務部轉督所屬,就各項職掌訂立新的指標與工作計劃,以符合社會期待與需要。爰提出質詢。 主席: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請問各位,對討論事項第一案所列五項法案均予以廢止,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委員會,以上五項法案均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 接下來要進行的討論事項第二案為林添旺先生等122件請願案,由議事人員全部宣讀完畢後,再請委員將有意見的部分提出來,沒有意見的請願案就照參考意見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進行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為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審查林添旺先生等122件請願案。(處理經過,詳如附表) (一)林添旺先生為其建請修正「訴願法第五條條文」乙案,請與陳委員根德等提案併案審查請願案。 (二)臺北縣八里鄉公所檢送該鄉代表會動提字第2號提案表,為維護社會秩序,使人民免於生命財產被侵犯之恐懼,反對廢除死刑請願案。 (三)王伯群先生為建議將最高法院刑事庭改為事實審,並自行判決,以減少高院之訟源請願案。 (四)劉育華先生為有關修正「監獄行刑法」乙案,再提出補充理由請願案。 (五)張坤和先生為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增訂第2項提出建議請願案。 (六)左永輝先生為檢呈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之補充意見書請願案。 (七)林添旺先生為檢送建請修正「訴願法第五條條文」之資料請願案。 (八)林昭宏先生為陳請修法,有關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排除窮人因請不起律師被剝奪訴訟權;民事訴訟法救助範圍須包括裁判費及律師費請願案。 (九)林添旺先生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五條條文請願案。 (十)黃水發先生為建請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請願案。 (十一)陳雅嫺女士為請立刻修法,立法院之院長及副院長不准由不分區立委擔任請願案。 (十二)鄭雅容女士為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三項提出建議請願案。 (十三)黃洲信先生為建請修正「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有關法定繼承人之順序請願案。 (十四)王一山先生為聯合國日及反侵略日訂為國定紀念日殊為不當之意見陳述請願案。 (十五)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事再陳情請願案。 (十六)鍾彭秀月女士為請將刑事自訴權還給人民請願案。 (十七)王伯群先生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六至第一三八條、「民法」第二十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三條等案請願案。 (十八)王伯群先生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量刑與定罪,由不同合議庭為之」及量刑應有標準可遵循請願案。 (十九)王伯群先生為建請「羈押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刪除「不得逾」三字請願案。 (二十)辰先生為保護及重視兒童權益,陳請修法對性侵兒童之加害者處以重刑請願案。 (二十一)洪慧君女士為建請修法,對性侵兒童者全面採取加重強制性交罪,以達嚇阻之用請願案。 (二十二)王伯群先生為就「羈押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請願案。 (二十三)董東漢先生為請求政府減刑,並將未遂犯列入減刑範圍內請願案。 (二十四)王安陸先生為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目的,特提出陳情請願案。 (二十五)李俊奇先生為亡兄李綺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前已亡故,故不適用該條例致遺族不得請領退休金及公保給付,陳請修法請願案。 (二十六)陳春林先生為行政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規定」,建請予以刪除,以免形同具文請願案。 (二十七)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補充說明請願案。 (二十八)王可富先生為檢呈台灣部分司法亟需改革之著作三件,惠請參閱採用請願案。 (二十九)張坤和先生為對於檢察總長黃世銘適任與否提出陳情請願案。 (三十)金華先生為請本院彈劾馬英九總統請願案。 (三十一)董尚和先生為白色統治時期含冤受屈公務員權益,陳請修正「公務員懲戒法」請願案。 (三十二)劉文隆先生為請於制定「法官法」之同時,檢討廢除或修正現行法官退養金及優遇制度請願案。 (三十三)楊宙明先生為請修正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程序法有關的程序及公文內容請願案。 (三十四)張恭萬先生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之規定,再提起陳情請願案。 (三十五)王為威先生為法官也是公務員,已有「公務員服務法」,毋庸制定「法官法」請願案。 (三十六)張坤和先生為「請願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有違近代自由民主、法制之憲政體制,特提出陳情請願案。 (三十七)林添旺先生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請願案。 (三十八)金華先生為請彈劾蕭萬長副總統請願案。 (三十九)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聲請查復案件之進行情形請願案。 (四十)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之補充資料(99.8.27附件)請願案。 (四十一)張坤和先生為國會應重視社會各方要求司法改革之聲浪,就制衡法官的法制、立法方面多加改革請願案。 (四十二)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第四次聲請復查案件之進行情形請願案。 (四十三)林添旺先生為建請修正「訴願法」之條文對照表,以供審議參考請願案。 (四十四)吳得男先生為「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假釋規定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特提出陳情請願案。 (四十五)高雄市政府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有關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與業務,建請維持現行制度及相關運作機制請願案。 (四十六)宋暉雄先生為陳請修正「民法」有關收養規定請願案。 (四十七)王為威先生為主張毋庸制定「法官法」及對18%優惠存款提出建言請願案。 (四十八)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第六次聲請復查案件進行情形請願案。 (四十九)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及第一六○條規定之生效要件,俾資遵循請願案。 (五十)劉守恩先生為雲林縣已領「一次退休金」之國小校長,訴求應即重新審議修法,將校長職務加給併入公保養老給付請願案。 (五十一)龍先生為請就卸任元首禮遇條件作法加以檢討請願案。 (五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函轉民眾Peter Wang建議修法,明定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之「代議制度投票必須記名」,以解決選舉賄選弊端請願案。 (五十三)林添旺先生為建請刪除「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願案。 (五十四)陳雅嫺女士為請修法撤除法官、檢察官終身俸之規定請願案。 (五十五)楊鈞翔先生為陳請廢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條文請願案。 (五十六)白順升先生為建請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增列「但書」,以確實保障人民權益請願案。 (五十七)鍾彭秀月女士為請將刑事自訴權還給人民請願案。 (五十八)張坤和先生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 (五十九)曲乃積先生等為請罷免王建煊不得續任監察院長請願案。 (六十)王瓊珍女士為有關公教優惠存款利息事,考試院以行政命令推翻貴院2010年三讀修正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有違誠信保護原則,特提出陳情請願案。 (六十一)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再陳請處理請願案。 (六十二)張成志先生為有關退休公教18%優存問題,陳請回歸法制化請願案。 (六十三)左永輝先生為檢陳有關罷免馬英九等人之補充附件請願案。 (六十四)楊鈞翔先生為請修正「民法」第八○五條有關留置權規定請願案。 (六十五)左永輝先生為陳請儘速審查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以還政於民請願案。 (六十六)張坤和先生為監察委員針對其陳情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案未予處理,建請將其薪資本俸刪除五分之四,只餘五分之一以供生活費請願案。 (六十七)張坤和先生為建請本院應增設「人權委員會」之特種委員會,以全面了解及推動國內人權受侵害之救濟行動請願案。 (六十八)張坤和先生為建請本院增設「監察特種委員會」,以監督、管理監察院及監委行使職權請願案。 (六十九)張坤和先生為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預算請願案。 (七十)楊鈞翔先生為建請廢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條文及「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請願案。 (七十一)鍾彭秀月女士為陳請把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之意見陳述請願案。 (七十二)謝評全先生為腦波系統侵犯記憶、隱私,建請針對高科技之侵權行為研議修訂相關法律請願案。 (七十三)左永輝先生為檢呈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之補充附件請願案。 (七十四)方景鈞先生檢呈「總統副總統、監察、考試、立法、司法四院院長副院長暨監察、考試、立法三院委員選舉罷免法草案」,敬請卓參請願案。 (七十五)鄭學和先生為陳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請願案。 (七十六)英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為請釋示社區積欠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係屬何種債權請願案。 (七十七)楊惠雯女士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100年,建請制定罪犯減刑條例請願文書案。 (七十八)鍾彭秀月女士為陳請把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請願案。 (七十九)林昭宏先生為有關陳請修正「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條文乙事,函詢審查進度並檢送補充資料請願案。 (八十)左永輝先生為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檢送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狀請願案。 (八十一)呂明東先生為建請行政訴訟時,要強制人民聘請律師,其律師費用應由國家支付請願案。 (八十二)牛玉津先生為請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執行之疑難問題,陳請釋明請願案。 (八十三)林昭宏先生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請願案。 (八十四)鄭學和先生為建請成立廉政公署請願案。 (八十五)盧念琪女士為建請修法,讓婚姻中的受暴者擁有「選擇是否離婚」的權利請願案。 (八十六)張坤和先生為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及監委薪資本俸之預算請願案。 (八十七)張坤和先生為請將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及法務部長之檢察官津貼及主管加給薪資暫時刪除其預算請願案。 (八十八)呂明東先生為建請修法,行政訴訟時要強制人民聘請律師,其費用應由國家支付請願案。 (八十九)楊鈞翔先生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若檢察總長怠於行使此權,建請修法讓被告或告訴人為自身利益,得直接遞狀於最高法院請願案。 (九十)楊鈞翔先生為檢察官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為受判決之利益聲請再審,建請修法讓告訴人為確保權益,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再審請願案。 (九十一)余明雄先生為有關「懲治盜匪條例」是否完備踐行立法院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陳請釋明請願案。 (九十二)張坤和先生為請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司法專業津貼部分的預算暫時刪除請願案。 (九十三)方永義先生為陳請廢除「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請願案。 (九十四)金華先生為建請彈劾馬總統請願案。 (九十五)張坤和先生為建請將監察委員薪資本俸刪除五分之四、司法檢察機關首長之檢察官津貼及首長津貼刪除請願案。 (九十六)張坤和先生為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 (九十七)劉育華先生為陳請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請願案。 (九十八)鍾彭秀月女士為陳請將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請願案。 (九十九)張坤和先生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及監委薪資本俸刪除五分之四請願案。 (一○○)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為請本院邀集司法院等官員及學者與律師界共同舉辦公聽會,商討如何讓法官貫徹92年刑事訴訟新制及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請願案。 (一○一)高恆寬先生為建請修正刑法有關詐欺案有瑕疵條文請願案。 (一○二)劉育華君為受刑人之違紀行為,權責機關如認為應嚴格懲罰,方能收矯正罪行之效果,陳請修法明確規定請願案。 (一○三)張坤和君為請刪除監委、法官101年度薪資本俸及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 (一○四)張坤和君為請刪除101年度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 (一○五)林昭宏君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請願案。 (一○六)鍾彭秀月君為陳請將刑事自訴權交還人民事再陳情請願案。 (一○七)高恆寬君為有關冤獄賠償提出修法建言請願案。 (一○八)張坤和君為法院不法侵害其權益18年,陳請刪除101年度司法院長、法官專業津貼、薪資請願案。 (一○九)張坤和君為請刪除101年度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專業津貼,及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薪資、本俸、檢察官津貼及主管加給請願案。 (一一○)張坤和君為請刪除101年度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 (一一一)楊蓉君為請本院於審議公保年金法案時,有關適用對象,建議增列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在職時投保公保之退休派用人員請願案。 (一一二)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建議邀請邱聯恭教授、王甲乙前院長及劉福來庭長,擔任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召開家事事件法審查會詢答之專家備詢請願案。 (一一三)陳愷翊君為請儘速修正「消防署組織條例」及各地消防組織條例,以補足人力及減輕勤務,並設立專門消防學校以培訓專業消防人才請願案。 (一一四)鍾彭秀月君為建請將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請願案。 (一一五)曾馨慧君等為請修法補救將98年8月1日前退休公幼教師納入78年以前公職年資併計請願案。 (一一六)陳正忠律師事務所為請儘速就「刑事訴訟法」條文中過時之用詞,「推事」修改為「法官」,「首席檢察官」修改為「檢察總長」,俾符時宜請願案。 (一一七)天主教學校校務發展協會為攸關私校教職員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至今無具體結論,敬請全力推動於本屆第8會期完成修法,俾使私校教職員適用年金化法請願案。 (一一八)張坤和君為請求將「法官法」之施行日期,修正為公布後之二年或三年之適當時機後再全面施行請願案。 (一一九)廖淑君君為建請修法,「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四條及第二百四十六條應排除法律不溯既往,以免影響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權利請願案。 (一二○)林添旺君為其大作—「無能的政府無奈的人民(由土地分割錯誤徵收補償論行政救濟法令修正)」乙書,提供本院修正「請願法」之請願案。 (一二一)陳智華君為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請列入協商,並請比照新增第五十條回溯至94.1.20以前有公保年資保留者,一體適用回溯,並予以一次給付請願案。 (一二二)鍾彭秀月君為陳情將刑事自訴權還給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簡表 序號 請願人 案由及處理經過 1 林添旺 案由:為其建請修正「訴願法第五條條文」乙案,請與陳委員根德等提案併案審查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行政院提供書面說明。 2 新北市縣八里區公所 案由:檢送該鄉代表會動提字第2號提案表,為維護社會秩序,使人民免於生命財產被侵犯之恐懼,反對廢除死刑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3 王伯群 案由:為建議將最高法院刑事庭改為事實審,並自行判決,以減少高院之訟源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4 劉育華 案由:為有關修正「監獄行刑法」乙案,再提出補充理由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5 張坤和 案由:為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一百0七條增訂第二項提出建議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6 左永輝 案由:為檢呈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之補充意見書請願案。 處理經過:本會已登錄製作議案表向召集委員報告。 7 林添旺 案由:為檢送建請修正「訴願法第五條條文」之資料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行政院提供書面說明。 8 林昭宏 案由:為陳請修法,有關刑法第258條排除窮人因請不起律師被剝奪訴訟權;民事訴訟法救助範圍須包括裁判費及律師費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9 林添旺 案由: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五條條文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10 黃水發 案由:為建請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書面說明。 11 陳雅嫺 案由:為請立刻修法,立法院之院長及副院長不准由不分區立委擔任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列案供本院參考。 12 鄭雅容 案由:為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三項提出建議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書面說明。 13 黃洲信 案由:為建請修正「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有關法定繼承人之順序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14 王一山 案由:為聯合國日及反侵略日訂為國定紀念日殊為不當之意見陳述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書面說明。 15 左永輝 案由: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事再陳情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案。 16 鍾彭秀月 案由:為請將刑事自訴權還給人民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17 王伯群 案由: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六至第一三八條、「民法」第二十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三條等案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18 王伯群 案由: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量行與定罪,由不同合議庭為之」及量刑應有標準可遵循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19 王伯群 案由:為建請「羈押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刪除「不得逾」三字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20 辰先生 案由:為保護及重視兒童權益,陳請修法對性侵兒童之加害者處以重刑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21 洪慧君 案由:為建請修法,對性侵兒童者全面採取加重強制性交罪,以達嚇阻之用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22 王伯群 案由:為就「羈押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23 董東漢 案由:為請求政府減刑,並將未遂犯列入減刑範圍內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24 王安陸 案由:為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目的,特提出陳情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25 李俊奇 案由:為亡兄李綺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前已亡故,故不適用該條例致遺族不得請領退休金及公保給付,陳請修法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26 陳春林 案由:為行政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規定」,建請予以刪除,以免形同具文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27 左永輝 案由: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補充說明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15案。 28 王可富 案由:為檢呈台灣部份司法亟需改革之著作三件,惠請參閱採用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29 張坤和 案由:為對於檢察總長黃世銘適任與否提出陳情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30 金華 案由:為請本院彈劾馬英九總統請願案。 處理經過:本會已登錄製作議案表向召集委員報告。 31 董尚和 案由:為白色統治時期含冤受屈公務員權益,陳請修正「公務員懲戒法」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銓敘、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32 劉文隆 案由:為請於制定「法官法」之同時,檢討廢除或修正現行法官退養金及優遇制度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33 楊宙明 案由:為請修正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程序法有關的程序及公文內容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34 張恭萬 案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之規定,再提起陳情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35 王為威 案由:為法官也是公務員,已有「公務員服務法」,毋庸制定「法官法」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36 張坤和 案由:為「請願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有違近代自由民主、法制之憲政體制,特提出陳情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37 林添旺 案由: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38 金華 案由:為請彈劾蕭萬長副總統請願案。 處理經過:本會已登錄製作議案表向召集委員報告。 39 左永輝 案由: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聲請查復案件之進行情形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15、27案。 40 左永輝 案由: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之補充資料(99.8.27附件)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15、27、39案。 41 張坤和 案由:為國會應重視社會各方要求司法改革之聲浪,就制衡法官的法制、立法方面多加改革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42 左永輝 案由: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第四次聲請復查案件之進行情形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15、27、39、40案。 43 林添旺 案由:為建請修正「訴願法」之條文對照表,以供審議參考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44 吳得男 案由:為「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假釋規定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特提出陳情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45 高雄市政府 案由: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有關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與業務,建請維持現行制度及相關運作機制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書面說明。 46 宋暉雄 案由:為陳請修正「民法」有關收養規定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47 王為威 案由:為主張毋庸制定「法官法」及對18%優惠存款提出建言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書面說明。 48 左永輝 案由: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第六次聲請復查案件進行情形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15、27、39、40、42案。 49 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為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及第一六○條規定之生效要件,俾資遵循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50 劉守恩 案由:為雲林縣已領「一次退休金」之國小校長,訴求應即重新審議修法,將校長職務加給併入公保養老給付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51 龍先生 案由:為請就卸任元首禮遇條件作法加以檢討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內政部、總統府提供書面說明。 52 中央選舉委員會 案由:為函轉民眾PeterWang建議修法,明定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之「代議制度投票必須記名」,以解決選舉賄選弊端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內政部提供書面說明。 53 林添旺 案由:為建請刪除「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54 陳雅嫺 案由:為請修法撤除法官、檢察官終身俸之規定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書面說明。 55 楊鈞翔 案由:為陳請廢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條文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56 白順升 案由:為建請修正「民法」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增列「但書」,以確實保障人民權益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57 鍾彭秀月 案由:為請將刑事自訴權還給人民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16案處理。 58 張坤和 案由: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書面說明。 59 曲乃積 案由:為請罷免王建煊不得續任監察院長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總統府提供書面說明。 60 王瓊珍 案由:為有關公教優惠存款利息事,考試院以行政命令推翻貴院2010年三讀修正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有違誠信保護原則,特提出陳情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61 左永輝 案由: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再陳請處理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15、27、39、40、42、48案。 62 張成志 案由:為有關退休公教18優存問題,陳請回歸法制化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63 左永輝 案由:為檢陳有關罷免馬英九等人之補充附件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15、27、39、40、42、48、61案。 64 楊鈞翔 案由:為請修正「民法」第八○五條有關留置權規定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65 左永輝 案由:為陳請儘速審查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以還政於民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15、27、39、40、42、48、61、63案。 66 張坤和 案由:為監察委員針對其陳情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案未予處理,建請將其薪資本俸刪除五分之四,只餘五分之一以供生活費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監察院提供書面說明。 67 張坤和 案由:為建請本院應增設「人權委員會」之特種委員會,以全面了解及推動國內人權受侵害之救濟行動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列案供本院參考。 68 張坤和 案由:為建請本院增設「監察特種委員會」,以監督、管理監察院及監委行使職權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列案供本院參考。 69 張坤和 案由:為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預算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書面說明。 70 楊鈞翔 案由:為建請廢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條文及「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提供書面說明。 71 鍾彭秀月 案由:為陳請把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之意見陳述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16、57案處理。 72 謝評全 案由:為腦波系統侵犯記憶、隱私,建請針對高科技之侵權行為研議修訂相關法律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考選部提供書面說明。 73 左永輝 案由:為檢呈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之補充附件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15、27、39、40、42、48、61、63、65案。 74 方景鈞 案由:為檢呈「總統副總統、監察、考試、立法、司法四院院長副院長暨監察、考試、立法三院委員選舉罷免法草案」,敬請卓參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書面說明。 75 鄭學和 案由:為陳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祕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76 英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案由:為請釋示社區積欠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係屬何種債權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考選部提供書面說明。 77 楊惠雯 案由: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100年,建請制定罪犯減刑條例請願文書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78 鍾彭秀月 案由:為陳請把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16、57、71案處理。 79 林昭宏 案由:為有關陳請修正「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條文乙事,函詢審查進度並檢送補充資料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80 左永輝 案由:為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檢送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狀請願案。 處理經過:同第6、15、27、39、40、42、48、61、63、65、73案。 81 呂明東 案由:為建請行政訴訟時,要強制人民聘請律師,其律師費用應由國家支付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82 牛玉津 案由:為請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執行之疑難問題,陳請釋明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83 林昭宏 案由: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84 鄭學和 案由:為建請成立廉政公署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85 盧念琪 案由:為建請修法,讓婚姻中的受暴者擁有「選擇是否離婚」的權利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內政部提供書面說明。 86 張坤和 案由:為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及監委薪資本俸之預算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監察院、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87 張坤和 案由:為請將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及法務部長之檢察官津貼及主管加給薪資暫時刪除其預算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88 呂明東 案由:為建請修法,行政訴訟時要強制人民聘請律師,其費用應由國家支付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81案處理 89 楊鈞翔 案由: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若檢察總長怠於行使此權,建請修法讓被告或告訴人為自身利益,得直接遞狀於最高法院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90 楊鈞翔 案由:為檢察官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為受判決之利益聲請再審,建請修法讓告訴人為確保權益,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再審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91 余明雄 案由:為有關「懲治盜匪條例」是否完備踐行立法院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陳請釋明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提供書面說明。 92 張坤和 案由:為請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司法專業津貼部分的預算暫時刪除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93 方永義 案由:為陳請廢除「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考選部、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94 金華 案由:為建請彈劾馬總統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監察院提供書面說明。 95 張坤和 案由:為建請將監察委員薪資本俸刪除五分之四、司法檢察機關首長之檢察官津貼及首長津貼刪除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66案處理。 96 張坤和 案由:為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69案處理。 97 劉育華 案由:為陳請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4案處理。 98 鍾彭秀月 案由:為陳請將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16、57、71、78案處理。 99 張坤和 案由: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及監委薪資本俸刪除五分之四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95案處理。 100 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 案由:為請本院邀集司法院等官員及學者與律師界共同舉辦公聽會,商討如何讓法官貫徹92年刑事訴訟新制及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101 高恆寬 案由:為建請修正刑法有關詐欺案有瑕疵條文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102 劉育華 案由:為受刑人之違紀行為,權責機關如認為應嚴格懲罰,方能收矯正罪行之效果,陳請修法明確規定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103 張坤和 案由:為請刪除監委、法官101年度薪資本俸及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95、99案處理。 104 張坤和 案由:為請刪除101年度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95、99、103案處理。 105 林昭宏 案由: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106 鍾彭秀月 案由:為陳請將刑事自訴權交還人民事再陳情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16、57、71、78、98案處理。 107 高恆寬 案由:為有關冤獄賠償提出修法建言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108 張坤和 案由:為法院不法侵害其權益18年,陳請刪除101年度司法院長、法官專業津貼、薪資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95、99、103、104案處理。 109 張坤和 案由:為請刪除101年度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專業津貼,及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薪資、本俸、檢察官津貼及主管加給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87案處理。 110 張坤和 案由:為請刪除101年度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95、99、103案處理。 111 楊蓉君 案由:為請本院於審議公保年金法案時,有關適用對象,建議增列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在職時投保公保之退休派用人員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書面說明。 112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案由:建議邀請邱聯恭教授、王甲乙前院長及劉福來庭長,擔任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召開家事事件法審查會詢答之專家備詢請願案。 處理經過:本會列案參考。 113 陳愷翊 案由:為請儘速修正「消防署組織條例」及各地消防組織條例,以補足人力及減輕勤務,並設立專門消防學校以培訓專業消防人才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內政部消防署提供書面說明。 114 鍾彭秀月 案由:為建請將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16、57、71、78、98、106案處理。 115 曾馨慧 案由:為請修法補救將98年8月1日前退休公幼教師納入78年以前公職年資併計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116 陳正忠律師事務所 案由:為請儘速就「刑事訴訟法」條文中過時之用詞,「推事」修改為「法官」,「首席檢察官」修改為「檢察總長」,俾符時宜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 117 天主教學校校務發展協會 案由:為攸關私校教職員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至今無具體結論,敬請全力推動於本屆第8會期完成修法,俾使私校教職員適用年金化法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118 張坤和 案由:為請求將「法官法」之施行日期,修正為公布後之二年或三年之適當時機後再全面施行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119 廖淑君 案由:為建請修法,「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四條及第二百四十六條應排除法律不溯既往,以免影響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權利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 120 林添旺 案由:為其大作-「無能的政府無奈的人民(由土地分割錯誤徵收補償論行政救濟法令修正)」乙書,提供本院修正「請願法」之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行政院法規會提供書面說明。 121 陳智華 案由:為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請列入協商,並請比照新增第五十條回溯至94.1.20以前有公保年資保留者,一體適用回溯,並予以一次給付請願案。 處理經過:已函請銓敘部提供書面說明。 122 鍾陳秀月 案由:陳情將刑事自訴權還給人民請願案。 處理經過:併第16、57、71、78、98、106、114案處理。 主席:報告委員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人民請願案均不成為議案,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仍得成為議案。」因為我們沒有出席委員連署或附議,所以這些案子就依照本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予以存查。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本席有意見。 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看了一下我們的處理經過中寫「已函請行政院提供書面說明。」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我們在處理上是有瑕疵的,我建議,第一,我們的議事規程中講得很清楚,就是我們送到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以後,要查復這個陳情人,而不是由行政院提供書面說明,卻沒有答復陳情人。 我們一定要答復陳情人,立法院對人民請願案不可以存查了事,沒有任何答復,譬如我們委員會決議通過送請行政院法務部時,就要答復陳情人已經將其請願案處理了,已函送行政院法務部去查復陳情人,查完之後,由法務部來答復陳情人,並請法務部副知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樣才能知道行政院法務部已經有答復陳情人了。如果照你所講的處理經過「已函請行政院提供書面說明。」這跟我們行使職權要查復是不一樣的。 我不知道召集人有沒有聽懂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對存查我沒有意見,但我們一定要答復陳情人,譬如這個案子已函請財政部查復,財政部查明以後還要答復陳情人,這樣才能讓陳情人知道我們立法院對人民的請願案是有處理、有重視的,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的處理方式,請行政院提供書面說明,不是這樣的。 主席:你現在的意思是,由立法院去函復陳情人…… 廖委員正井:對,這個動作一定要做,好不好?不能陳情人提出後,就如石沈大海,不是這樣,同時我們也要請財政部答復陳情人,並副知立法院,也要讓我們知道,這樣整個案子才算是結案了,好不好? 主席:加「並函復陳情人」這幾個字,好不好?我們就加這幾個字,今天的會議紀錄就將此列入,存查並函復陳情人,好不好? 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搞不太清楚那個程序,因為譬如議程中人民請願案簡表裡的處理經過寫「已函請行政院提供書面說明」,所謂「提供書面說明」是指請行政院直接給當事人還是給我們?可是我們的資料在哪裏?所以我搞不太清楚簡表裏的案由及處理經過指的是什麼。剛剛講的,程序好像有點倒過來,因為如果是依照那個過程,是他們的陳情案送到我們這裏,我們決議不成為議案,所以就要送回去給程序委員會,而程序委員會要去通知、答復陳情人,這個案子已經送給哪個部會,而那個部會再答復陳情人,是這樣嗎?如果是這樣,為什麼我們那個案由及處理經過寫已函請行政院提供書面說明?這是指什麼? 主席:你看一下第六十六條,其中寫得很清楚「請願文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我們現在是在審查它是不是成為議案,由於審查的結果是,沒有15個委員連署,所以它就不成為議案,是這樣的情況,換言之,第六十六條規定「請願文應否成為議案,由有關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先函請相關部會於一個月內查復。必要時得派員先行瞭解,或通知請願人到會說明,說明後應即退席。」我們今天也有請相關部會的人列席,今天我們有請總統府的人來,彙整的這122案請願案中有牽涉到總統府的,也有行政院及其他各部會的,所以今天有派人來的原因就在這裏,跟請願案內容有關的,我們都會找他們來。 尤委員美女:我是「菜鳥」,所以我想弄清楚,我們這裏有個請願案簡表,其中列明案由及處理經過,而處理經過幾乎每一個都是已函請相關部會提供書面說明,請問這書面說明是提供給誰? 主席:大家看的那個資料,有沒有? 尤委員美女:在這裏面,是不是? 主席:對。 廖委員正井:(在席位上)我建議改為「已函請行政院(或法務部)查復」,這樣就好了。 主席:改成查復,好。 請潘委員孟安發言。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人民之所以請願,大概都因為他們沒有正常的管道,求助無門,如果按照所謂的程序,還要有15個委員連署或附議,但如果他們能找到委員,就不用陳情了。這個人民請願案簡表從第一案到第一二二案全部都是「本案不成為議案」,換言之,已經有一個審核小組不把它成為議案了才送到我們這裏,那麼送到我們這裏幹什麼?這等於是聊備一格嘛!既然已經不成為議案了,還送來委員會,這是有問題的。我當然知道這是程序,但我們變成是在背書,變成我們沒有在第一關審核,然後將先前審核的送給我們,由我們背書,然後就不成為議案了,這樣人民的權利在哪裏?這是有問題的。人民請願之後,有一個組織,譬如委員會可能先前有行政人員在審,審核都不成為議案了,再送到我們這裏,如果是成為議案,那怎麼辦?如果成為議案,是分給各委員會嗎?如果是比照法律案,那麼是由誰來提? 主席:我跟潘委員說明一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章請願文書之審查中的第六十四條請願文書之處理方式有明定,立法院於收受請願文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秘書處收受請願文書後,應即送程序委員會…… 潘委員孟安:這個行政院流程我清楚,我只是認為不成為議案的比率太高了,從第一案到第一二二案就由我們原來的行政人員去審核送來的請願案合不合議事規則、行政程序,已經有一個審核機制了,但122個案子都不成為議案,怎麼比率那麼高?這等於是我們虛設行號,人民請願的過程是虛設的,所以我認為…… 主席:我們是因為屆期不連續的關係…… 潘委員孟安:我知道。 主席:上一屆大家都在選舉,所以這次122案確實是滿多的,是累積起來的。 潘委員孟安:你看累積的都不成為議案。既然我們是被人民請願的機關,我們就應該落實審核機制,制度面的設計固然是這樣,但審核之後,應讓請願的人有所依據或將來有個方向,否則,我們無異是聊備一格,等於是橡皮圖章,人民的權利在哪裏?人民可能就是因為求助無門或需要更大的幫助才來請願,而有這樣制度面的設計,就需要有更好的配套,我認為我們應該靜下心來思考這部分的問題,否則,無異聊備一格,請願都沒有用,而且案子是由我們行政人員先看能不能成為議案,這權力也未免過大了,而我們只是橡皮圖章,聊備一格,意思是有經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朗讀過了,然後全部退回,這樣人民的權利在哪裏?我認為將來制度面上應該再研討,這樣的方式,是否能真正達到人民請願的目的?雖然有些請願文可能寫得天馬行空,但有些可能真的受到委屈,我們應該成為仗義執言的機關,好不好? 主席:因為包括預算案、人民請願案沒有受到屆期不連續的影響,所以才累積了這麼多。剛才潘委員講的很有道理,政府部門有些行政命令還是要送到立法院來讓我們備查,如果我們認為有意見,可以依照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抽出來審查,而第六十一條是規定可以延3個月,第六十二條規定解決的方式有3個,即准予備查、通知更正或廢止。在人民請願案部分,因為只有個別委員提供請願案給我們連署才會成案,如果沒有的話就沒有了,但事實上,這122個案子裏面有些部分其實我們都有在處理,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些有修法的動作,有些沒有,有些基於個人立場寫得天馬行空的,但有道理的,我們都已經在修了,像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我們也修啦,還有很多其他的,像有些建議要將檢察長、部長的預算刪除,這就逾越立法委員職權了,對不對? 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看了一下處理經過後覺得,我們立法院這樣處理有點草率,但是剛才聽主席這樣講,有些我們已經有處理了,我認為我們的處理經過要將實際處理情形寫清楚,我舉幾個例子,像第二案新北市八里區公所反對廢除死刑請願案,我們已經函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說明,我相信我們這邊一定有討論過,所以我們應該敘明我們在幾月幾日討論過,然後將這些意見一起送給法務部去參酌修法等。有關第三案,王伯群先生建議將最高法院刑事庭改為事實審,並自行判決,以減少高院之訴願請願案。本席認為處理經過不應只是「函請司法院秘書長提供書面說明。」我相信司法院一定有討論過這個案子,所以處理經過應載明:幾月幾日開過會,大家的決議是什麼。如果不屬於我們這邊的案子,就函請哪個單位查覆。總之,工作人員應該按照實際處理情形加以說明,處理經過不能如此千篇一律,免得讓人覺得委員很混。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請願文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者,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我們今天只看到處理經過,剛才廖委員建議修改處理經過,本席認為「理由」還是要擺上去,因為條文規定「應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如果省略「理由」,好像於法未符。 主席:理由的部分,請依照各機關的說明函覆。剛才潘委員孟安臨時有事未發言,請問各位,可否讓潘委員孟安發言5分鐘?(無)無異議,通過。 請潘委員孟安發言。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除了廖委員、王委員的建議之外,本席認為,人民請願案的處理經過不要變成踢皮球中心,如果沒有闡述理由,只於處理經過中表示已函請法務部、監察院或哪個部會處理,我們就好像踢皮球中心一樣,把所有人民請願案踢出去,等各機關函覆以後再加以彙整,好像這些問題都與我們無關一樣,這樣恐怕有失本院的功能。謝謝主席給我發言的機會。 接著,本席想請教陳次長幾個問題。矯正司因為整個組織再造而廢除舊有法條,基本上,我沒有意見,因為這只是程序的補正而已。我比較關心的是,在矯正司業務轄管範圍中,受刑人超量的問題,上次質詢時,我曾就此問題請教過次長,本席認為,受刑人超量,已讓整個司法人權、受刑人的人權,遭到很大的傷害,目前北、中、南各監獄受刑人超量的比例都很高,我們當然不可能馬上興建新的監獄,但現在科技犯罪的比例非常高,即便新蓋也緩不濟急,在法務部裡面,矯正司肩負人權保障業務的推動,由於受刑人超量,監獄非常擁擠,很多受刑人連翻個身都不敢,我們接到很多陳情,受刑人半夜起來都不敢上廁所,因為上完廁所,回頭可能就沒有地方可以睡,受刑人固然要受罰,但這種受刑環境,猶如凌虐,請問你們要如何改善受刑人超量的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守煌: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直很關切受刑人收容環境的改善,除了遷建、增建、改建監獄之外,刑罰方面儘量提高准予易科罰金的比例,並以易服社會勞動來紓解人犯過多的壓力,此外,如果有悛悔實據,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就准予假釋。夏天的時候,如果人犯非常擁擠,我們會開放作業工場、禮堂供他們休息。 潘委員孟安:晚上睡覺是最基本的人權保障,如果受刑人已經壅塞到連作業工場都無法容納,在夏天這種大熱天裡,他們怎麼睡?澈底解決之道是設法降低犯罪率,另外一個治標方法是,輕罪部分以易服社會勞動、易科罰金來取代,但是目前不符合這些要件的受刑人還是超量,請問你們如何解決?對此,我會請求主席安排議程,請你們就如何統籌改善各個監獄的環境提出專案報告。 陳次長守煌:這部分我們會聆聽委員的高見,也會跟大院各位委員詳細報告。 潘委員孟安:2009年,我們和中國簽定司法互助協議以後,被中國通知的案件只有1,535件,如果中國不通報,我們根本沒有辦法,我們擔憂的是,有司法互助協議以後,中國可能會變成很多台灣經濟犯罪者及其他通緝犯的天堂,請問我們引渡多少人回來了? 陳次長守煌:引渡人數不是很多,因為牽涉司法管轄權問題,我們簽的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定,除了司法互助之外,還著重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部分做得…… 潘委員孟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大家都支持,沒有人反對,台灣的受刑人若在那邊犯罪,台灣的家屬根本沒有辦法去探監,也沒有辦法申請移監。據了解,通緝犯在那邊花的錢越多,他們越不會逮捕,沒有錢、錢花光了,才會被送回來;換句話說,沒有利用價值就會送回來,還有利用價值,在那邊繳很多稅的,就不會送回來。舉例而言,曾正仁在那邊繳很多稅,所以沒辦法引渡回來,在此情況之下,司法互助等於只有打擊犯罪一個業務而已。其他的台灣受刑人都是中華民國的公民,在那邊因有犯罪事實而被拘禁、受刑時,家屬根本沒辦法探監,根據海基會的資料,除了特殊的個案,例如之前在菲律賓發生的詐騙案,或某些特殊政治人物因沒有利用價值而被送回來之外,申請移監獲得通過的比例實在非常低。 陳次長守煌:我們承認確實有委員講的情形,因為此事涉及司法管轄權及主權問題的緣故,大陸人民在台灣犯罪,也是在我們這邊執行完畢才能讓他們回大陸。 潘委員孟安:最起碼,台灣還比較法治。現在又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中國的拘留所條例又重新修改了,警察將人犯拘禁12小時以後,根本不用通知家屬,這項規定不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也適用在其管轄權裡面其他國家的公民,台灣也一體適用,如果台灣鄉親在那邊碰到問題而被警察拘留,我們根本無法得知,他們也不會告訴當事人的家人,根據報導,有很多人無緣無故被刑求致死,有人喝開水嗆死,有人因為天氣太熱熱死,類此湮滅人性的例子不勝枚舉,這個部分能否透過司法互助提出台灣這邊的看法? 陳次長守煌:有關這個協議,法務部設有連絡窗口與大陸連繫,有些事情也會透過海基會向海協會反映,我們希望透過大家的努力,讓在大陸身陷囹圄的台灣人得到基本的人權待遇。 潘委員孟安:法務部剛成立的國際兩岸法律司應該著墨在這個部分。 陳次長守煌:這個部分的業務就是由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負責。 潘委員孟安:不單是中國,還包括其他國家,因為我們有很多漁船、船員被監禁在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他們都是我們的公民,應該透過主權國家的司法互助加以協助,否則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就形同虛設。 陳次長守煌:是,沒有問題。 潘委員孟安:組織法明文規定國際及兩岸法律司的業務包括人權保障業務的推動、連繫及協調,請你們注重這個部分。次長,最近幾天大家非常關心王家透天厝被拆事宜,司法警察接受建商指揮破窗而入,雖然不是法務部管轄的,站在維護司法人權的立場,請問法務部對司法警察侵門踏戶這個社會案件有何看法? 陳次長守煌: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地方機關要依法行政。 潘委員孟安:次長,我不是講法條,我指的是處理過程,為什麼其他國家可以這麼做,既然你們的組織法提到人權保障業務的推動、協調及聯繫,就應對人權保障項目提出看法,我本來要放CF給你看…… 陳次長守煌:都更條例是91年制定的,並於95年修正,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 潘委員孟安:最早制定的時間是1998年,中間經過數次修正,那都沒有關係,我強調的是法律內容,那些人在執行過程中做這樣的處理,社會觀感很差。 陳次長守煌:都更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是內政部,在地方則是直轄市政府或地方政府。 潘委員孟安:次長,我都知道,本席的意思是,既然你們的組織法中提到國際人權保障業務,就應對這個攸關人權的問題表示關心。 陳次長守煌:是。 主席:潘委員剛剛提及兩公約,他的意思是,都更條例違反兩公約,而法務部是行政院的法律顧問,必須進行調整。 潘委員孟安:沒有錯。 陳次長守煌:將來修法時,我們會提供建議。 主席:都更條例有違憲之處,必須加以處理。 潘委員孟安:我要強調的是,因為法務部組織法第二條提到「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所以我要你們去協調及聯繫,不是要你們去管都更法。 陳次長守煌:我們會詳細研究兩公約中有關人權的部分。 主席: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已全部處理完畢,現在處理委員提案。 尤委員美女等所提臨時提案: 建請法務部就「矯正政策規劃、預算編列、收容人處遇與醫療衛生狀況及不服假釋決定之救濟」等監所人權之全面改善計畫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3人,鑒於法務部組織改造,成立矯正署專司矯正政策之規劃,然而矯正機關仍普遍存在著超額收容、人力不足、醫師及戒治專業人才缺乏、技訓設備不敷等問題,且監所之醫療衛生亦長期有人力、資源不足之問題,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國家對自由受剝奪人之處遇應合於人道並尊重其人格尊嚴,我國監所狀況顯難符合國際人權之規範,亟須檢討,爰建請法務部就「矯正政策規劃、預算編列、收容人處遇與醫療衛生狀況及不服假釋決定之救濟」等監所人權之全面改善計畫於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長期以來,法務部矯正政策與相關管理機制有「高度超收」、「人力不足」、「再犯率高」、「不同收容群體教化問題」、「健康照護」、「監獄安全」等問題,法務部組織改造特設矯正署專職矯正政策之規劃,理應全力改善台灣監所人權狀況,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國家對自由受剝奪人之處遇應合於人道並尊重其人格尊嚴,現今我國監所收容人之處境顯難符合國際人權之規範。 二、監所超額收容問題由來已久,除造成收容人生活空間不足,居住條件惡劣外,也造成監所管理人員、教誨師人力的不足與醫療資源人手的有限,然而法務部遲遲未能提出完整之政策規劃,已有所失職,且大法官多號解釋(例如釋字653號、681號、691號解釋)一再企圖鬆動監所收容人與國家之間之特別權力關係,以使收容人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回歸法制,法務部應即依照大法官解釋意旨研議相關制度,包含羈押被告之救濟、假釋駁回之救濟等,另查矯正署之相關預算編列,亦有不符合收容人性別比例之情事,爰建請法務部就「矯正政策規劃、預算編列、收容人處遇與醫療衛生狀況及不服假釋決定之救濟」等監所人權之全面改善計畫於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主席:尤委員美女、吳委員宜臻及潘委員孟安所提臨時提案,本席建議將「臨時」二字刪除,因為臨時提案要到院會登記、發言,再交各部會處理,但是這個案子的訴求是要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擇期邀請法務部來進行相關業務的報告,並備質詢,這個問題召委就可以做決定,我們接受這個案子,擇期安排議程請他們來報告。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本席想再針對人民請願案的處理方式表示意見。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由於屆期不延續的關係,所以這次處理的人民請願案很多,但我們只看到案由及處理經過,內容不是很清楚,將來處理人民請願案時,能不能連內容一起提供給委員參考?此外,我們不是會於一個月前請相關部會答復嗎?屆時也請將各部會答復的資料放在一起,這樣我們才能決定到底要不要成為議案,否則,我們真的會變成踢皮球的地方。 主席:不過我們很擔心,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案子非常多,現在因為程序委員會還沒有成立,所以案子還沒有交下來。其實,只要立法院開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每個會期通過的法案至少占二分之一,有時候甚至會達到五分之三,比例非常高,所以我們審查法案的壓力很大,但人民請願案事關人民的權益,處理方式值得檢討,將來處理人民請願案時,請議事人員除了列出文號、發文日期,也要概要敘明各單位、各機關回覆的理由,這樣就會比較清楚。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已全部處理完畢,散會。 散會(12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