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呂委員學樟","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48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吳宜臻    廖正井    尤美女    林正二    鄭天財    呂學樟    柯建銘    王惠美    潘孟安    李貴敏    林國正    謝國樑    王廷升","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江啟臣    徐耀昌    楊麗環    劉櫂豪    黃昭順    吳育昇    黃偉哲    陳明文    管碧玲    孔文吉    盧秀燕    林佳龍    陳淑慧    吳秉叡    賴士葆    許添財    羅淑蕾    徐欣瑩    李昆澤    蔡其昌    李桐豪    楊瓊瓔    邱文彥    林世嘉    張慶忠    蕭美琴    簡東明    薛  凌    呂玉玲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潘維剛    林滄敏    顏清標    黃文玲    張嘉郡    江惠貞    羅明才","      委員列席38人","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討  論  事  項","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二、審查林添旺先生等122件請願案。","（本次會議有委員吳宜臻、廖正井、尤美女、林正二、鄭天財、柯建銘、呂學樟、林國正、許添財、黃文玲、潘孟安提出質詢；委員潘維剛、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一)同意均予以廢止。","(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說明。","(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三、審查林添旺先生等122件請願案：","(一)林添旺先生為其建請修正「訴願法第五條條文」乙案，請與陳委員根德等提案併案審查請願案。","(二)臺北縣八里鄉公所檢送該鄉代表會動提字第2號提案表，為維護社會秩序，使人民免於生命財產被侵犯之恐懼，反對廢除死刑請願案。","(三)王伯群先生為建議將最高法院刑事庭改為事實審，並自行判決，以減少高院之訟源請願案。","(四)劉育華先生為有關修正「監獄行刑法」乙案，再提出補充理由請願案。","(五)張坤和先生為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增訂第二項提出建議請願案。","(六)左永輝先生為檢呈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之補充意見書請願案。","(七)林添旺先生為檢送建請修正「訴願法第五條條文」之資料請願案。","(八)林昭宏先生為陳請修法，有關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排除窮人因請不起律師被剝奪訴訟權；民事訴訟法救助範圍須包括裁判費及律師費請願案。","(九)林添旺先生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五條條文請願案。","(十)黃水發先生為建請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請願案。","(十一)陳雅嫺女士為請立刻修法，立法院之院長及副院長不准由不分區立委擔任請願案。","(十二)鄭雅容女士為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第十一條第三項提出建議請願案。","(十三)黃洲信先生為建請修正「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有關法定繼承人之順序請願案。","(十四)王一山先生為聯合國日及反侵略日訂為國定紀念日殊為不當之意見陳述請願案。","(十五)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事再陳情請願案。","(十六)鍾彭秀月女士為請將刑事自訴權還給人民請願案。","(十七)王伯群先生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六至第一三八條、「民法」第二十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三條等案請願案。","(十八)王伯群先生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量刑與定罪，由不同合議庭為之」及量刑應有標準可遵循請願案。","(十九)王伯群先生為建請「羈押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刪除「不得逾」三字請願案。","(二十)辰先生為保護及重視兒童權益，陳請修法對性侵兒童之加害者處以重刑請願案。","(二十一)洪慧君女士為建請修法，對性侵兒童者全面採取加重強制性交罪，以達嚇阻之用請願案。","(二十二)王伯群先生為就「羈押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請願案。","(二十三)董東漢先生為請求政府減刑，並將未遂犯列入減刑範圍內請願案。","(二十四)王安陸先生為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目的，特提出陳情請願案。","(二十五)李俊奇先生為亡兄李綺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公布前已亡故，故不適用該條例致遺族不得請領退休金及公保給付，陳請修法請願案。","(二十六)陳春林先生為行政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規定」，建請予以刪除，以免形同具文請願案。","(二十七)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補充說明請願案。","(二十八)王可富先生為檢呈台灣部分司法亟需改革之著作三件，惠請參閱採用請願案。","(二十九)張坤和先生為對於檢察總長黃世銘適任與否提出陳情請願案。","(三十)金華先生為請本院彈劾馬英九總統請願案。","(三十一)董尚和先生為白色統治時期含冤受屈公務員權益，陳請修正「公務員懲戒法」請願案。","(三十二)劉文隆先生為請於制定「法官法」之同時，檢討廢除或修正現行法官退養金及優遇制度請願案。","(三十三)楊宙明先生為請修正公文程式條例及行政程序法有關的程序及公文內容請願案。","(三十四)張恭萬先生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權之規定，再提起陳情請願案。","(三十五)王為威先生為法官也是公務員，已有「公務員服務法」，毋庸制定「法官法」請願案。","(三十六)張坤和先生為「請願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有違近代自由民主、法制之憲政體制，特提出陳情請願案。","(三十七)林添旺先生為建請修正「訴願法」第六十五條條文請願案。","(三十八)金華先生為請彈劾蕭萬長副總統請願案。","(三十九)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聲請查復案件之進行情形請願案。","(四十)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之補充資料（99.8.27附件）請願案。","(四十一)張坤和先生為國會應重視社會各方要求司法改革之聲浪，就制衡法官的法制、立法方面多加改革請願案。","(四十二)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第四次聲請復查案件之進行情形請願案。","(四十三)林添旺先生為建請修正「訴願法」之條文對照表，以供審議參考請願案。","(四十四)吳得男先生為「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有關假釋規定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特提出陳情請願案。","(四十五)高雄市政府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有關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與業務，建請維持現行制度及相關運作機制請願案。","(四十六)宋暉雄先生為陳請修正「民法」有關收養規定請願案。","(四十七)王為威先生為主張毋庸制定「法官法」及對18%優惠存款提出建言請願案。","(四十八)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第六次聲請復查案件進行情形請願案。","(四十九)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為請釋示「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及第一六○條規定之生效要件，俾資遵循請願案。","(五十)劉守恩先生為雲林縣已領「一次退休金」之國小校長，訴求應即重新審議修法，將校長職務加給併入公保養老給付請願案。","(五十一)龍先生為請就卸任元首禮遇條件作法加以檢討請願案。","(五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為函轉民眾Peter Wang建議修法，明定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之「代議制度投票必須記名」，以解決選舉賄選弊端請願案。","(五十三)林添旺先生為建請刪除「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願案。","(五十四)陳雅嫺女士為請修法撤除法官、檢察官終身俸之規定請願案。","(五十五)楊鈞翔先生為陳請廢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條文請願案。","(五十六)白順升先生為建請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增列「但書」，以確實保障人民權益請願案。","(五十七)鍾彭秀月女士為請將刑事自訴權還給人民請願案。","(五十八)張坤和先生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五十九)曲乃積先生等為請罷免王建不得續任監察院長請願案。","(六十)王瓊珍女士為有關公教優惠存款利息事，考試院以行政命令推翻貴院2010年三讀修正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有違誠信保護原則，特提出陳情請願案。","(六十一)左永輝先生為有關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再陳請處理請願案。","(六十二)張成志先生為有關退休公教18%優存問題，陳請回歸法制化請願案。","(六十三)左永輝先生為檢陳有關罷免馬英九等人之補充附件請願案。","(六十四)楊鈞翔先生為請修正「民法」第八○五條有關留置權規定請願案。","(六十五)左永輝先生為陳請儘速審查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以還政於民請願案。","(六十六)張坤和先生為監察委員針對其陳情追究公務員違法失職案未予處理，建請將其薪資本俸刪除五分之四，只餘五分之一以供生活費請願案。","(六十七)張坤和先生為建請本院應增設「人權委員會」之特種委員會，以全面了解及推動國內人權受侵害之救濟行動請願案。","(六十八)張坤和先生為建請本院增設「監察特種委員會」，以監督、管理監察院及監委行使職權請願案。","(六十九)張坤和先生為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預算請願案。","(七十)楊鈞翔先生為建請廢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條文及「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請願案。","(七十一)鍾彭秀月女士為陳請把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之意見陳述請願案。","(七十二)謝評全先生為腦波系統侵犯記憶、隱私，建請針對高科技之侵權行為研議修訂相關法律請願案。","(七十三)左永輝先生為檢呈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之補充附件請願案。","(七十四)方景鈞先生檢呈「總統副總統、監察、考試、立法、司法四院院長副院長暨監察、考試、立法三院委員選舉罷免法草案」，敬請卓參請願案。","(七十五)鄭學和先生為陳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請願案。","(七十六)英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為請釋示社區積欠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係屬何種債權請願案。","(七十七)楊惠雯女士為紀念中華民國開國100年，建請制定罪犯減刑條例請願文書案。","(七十八)鍾彭秀月女士為陳請把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請願案。","(七十九)林昭宏先生為有關陳請修正「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條文乙事，函詢審查進度並檢送補充資料請願案。","(八十)左永輝先生為罷免馬英九總統、蕭萬長副總統等案，檢送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狀請願案。","(八十一)呂明東先生為建請行政訴訟時，要強制人民聘請律師，其律師費用應由國家支付請願案。","(八十二)牛玉津先生為請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執行之疑難問題，陳請釋明請願案。","(八十三)林昭宏先生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請願案。","(八十四)鄭學和先生為建請成立廉政公署請願案。","(八十五)盧念琪女士為建請修法，讓婚姻中的受暴者擁有「選擇是否離婚」的權利請願案。","(八十六)張坤和先生為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及監委薪資本俸之預算請願案。","(八十七)張坤和先生為請將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及法務部長之檢察官津貼及主管加給薪資暫時刪除其預算請願案。","(八十八)呂明東先生為建請修法，行政訴訟時要強制人民聘請律師，其費用應由國家支付請願案。","(八十九)楊鈞翔先生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若檢察總長怠於行使此權，建請修法讓被告或告訴人為自身利益，得直接遞狀於最高法院請願案。","(九十)楊鈞翔先生為檢察官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為受判決之利益聲請再審，建請修法讓告訴人為確保權益，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再審請願案。","(九十一)余明雄先生為有關「懲治盜匪條例」是否完備踐行立法院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陳請釋明請願案。","(九十二)張坤和先生為請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主任檢察官司法專業津貼部分的預算暫時刪除請願案。","(九十三)方永義先生為陳請廢除「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請願案。","(九十四)金華先生為建請彈劾馬總統、行政院院長及新聞局局長請願案。","(九十五)張坤和先生為建請將監察委員薪資本俸刪除五分之四、司法檢察機關首長之檢察官津貼及首長津貼刪除請願案。","(九十六)張坤和先生為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九十七)劉育華先生為陳請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請願案。","(九十八)鍾彭秀月女士為陳請將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請願案。","(九十九)張坤和先生為請刪除法官專業津貼及監委薪資本俸刪除五分之四請願案。","(一○○)中華國家法治改造促進會為請本院邀集司法院等官員及學者與律師界共同舉辦公聽會，商討如何讓法官貫徹92年刑事訴訟新制及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請願案。","(一○一)高恆寬先生為建請修正刑法有關詐欺案有瑕疵條文請願案。","(一○二)劉育華君為受刑人之違紀行為，權責機關如認為應嚴格懲罰，方能收矯正罪行之效果，陳請修法明確規定請願案。","(一○三)張坤和君為請刪除監委、法官101年度薪資本俸及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一○四)張坤和君為請刪除101年度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一○五)林昭宏君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請願案。","(一○六)鍾彭秀月君為陳請將刑事自訴權交還人民事再陳情請願案。","(一○七)高恆寬君為有關冤獄賠償提出修法建言請願案。","(一○八)張坤和君為法院不法侵害其權益18年，陳請刪除101年度司法院長、法官專業津貼、薪資請願案。","(一○九)張坤和君為請刪除101年度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專業津貼，及法務部人事審議委員會成員薪資、本俸、檢察官津貼及主管加給請願案。","(一一○)張坤和君為請刪除101年度法官專業津貼請願案。","(一一一)楊蓉君為請本院於審議公保年金法案時，有關適用對象，建議增列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在職時投保公保之退休派用人員請願案。","(一一二)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建議邀請邱聯恭教授、王甲乙前院長及劉福來庭長，擔任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召開家事事件法審查會詢答之專家備詢請願案。","(一一三)陳愷翊君為請儘速修正「消防署組織條例」及各地消防組織條例，以補足人力及減輕勤務，並設立專門消防學校以培訓專業消防人才請願案。","(一一四)鍾彭秀月君為建請將刑事自訴權交還給人民請願案。","(一一五)曾馨慧君等為請修法補救將98年8月1日前退休公幼教師納入78年以前公職年資併計請願案。","(一一六)陳正忠律師事務所為請儘速就「刑事訴訟法」條文中過時之用詞，「推事」修改為「法官」，「首席檢察官」修改為「檢察總長」，俾符時宜請願案。","(一一七)天主教學校校務發展協會為攸關私校教職員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案」至今無具體結論，敬請全力推動於本屆第8會期完成修法，俾使私校教職員適用年金化法請願案。","(一一八)張坤和君為請求將「法官法」之施行日期，修正為公布後之二年或三年之適當時機後再全面施行請願案。","(一一九)廖淑君君為建請修法，「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四條及第二百四十六條應排除法律不溯既往，以免影響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權利請願案。","(一二○)林添旺君為其大作—「無能的政府無奈的人民（由土地分割錯誤征收補償論行政救濟法令修正）」乙書，提供本院修正「請願法」之請願案。","(一二一)陳智華君為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請列入協商，並請比照新增第五十條回溯至94.1.20以前有  公保年資保留者，一體適用回溯，並予以一次給付請願案。","(一二二)鍾彭秀月君為陳情將刑事自訴權還給人民請願案。","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提    案","鑒於法務部組織改造，成立矯正署專司矯正政策之規劃，然而矯正機關仍普遍存在超額收容、人力不足、醫師及戒治專業人才缺乏、技訓設備不敷等問題，且監所之醫療衛生亦長期有人力、資源不足之問題，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國家對自由受剝奪人之處遇應合於人道並尊重其人格尊嚴，我國監所狀況顯難符合國際人權之規範，亟須檢討，爰建請法務部就「矯正政策規劃、預算編列、收容人處遇與醫療衛生狀況及不服假釋決定之救濟」等監所人權之全面改善計畫於本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提案人：尤美女","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項目：二、邀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就「法律扶助業務執行及基金運用情形」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報告。","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很榮幸代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法律扶助業務及基金運用情形」向各位委員提出專案報告。首先感謝委員熱心指導及支持，使得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業務日益發展，提供弱勢民眾實際需要之法律服務，在此敬表謝忱。","本會於民國（以下同）93年7月1日正式對外服務，迄今於全國各縣市設置有21個分會。截至3月31日止，本會有專職工作人員217人，專職律師12人，共計229人。","以下謹就：壹、100年度暨101年度第一季業務執行情形，貳、101年度工作計畫，參、100年度暨101年度第一季預算執行情形，肆、100年度暨101年度第一季基金運用情形，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指教。","壹、100年度暨101年度第一季業務執行情形","一、扶助業務成效","(一)案件量分析","100年度，來會申請法律扶助之總案件量為114,871件；101年第一季（至3月31日止）來會申請法律扶助之總案件量為27,060件（表一）。","(二)准予扶助比例","100年度，本會准予扶助之案件量為28,495件，准予扶助比例為67.62%；101年第一季（至3月31日止），准予扶助之案件量為6,556件，准予扶助比例為68.16%（表二）。","(三)准予扶助種類及比例","100年度本會依據法律扶助法第二條規定，提供扶助種類主要包括「訴訟代理及辯護」、「法律文件撰擬」以及「調解或和解」，其中以「訴訟代理及辯護」為主，約占總准予扶助案件量之88.31%；101年度第一季（至3月31日止）本會提供扶助種類仍以「訴訟代理及辯護」為主，約占總准予扶助案件量之87.46%（表三）。","(四)申請案件及准予扶助案件類型比例","100年度本會准予扶助的案件類型中，民事占33.51%；刑事占47.40%；家事占18.58%；行政占0.48%；101年第一季（至3月31日止）本會准予扶助的案件類型中，民事占33.19%；刑事占46.23%；家事占19.97%；行政占0.61%（表四）。","(五)准予扶助案件中民、刑事案件之案由分析","1.民事訴訟代理案由以「侵權行為」為最多"],["100年度一般案件准予扶助民事訴訟代理之前五大案件類型為：侵權行為、借貸、不當得利、給付工資、職業災害之損害賠償。","101年度第一季截至3月31日止，一般案件准予扶助民事訴訟代理之前五大案件類型為：侵權行為、給付資遣費、給付工資、借貸行為、職業災害之損害賠償。","2.刑事訴訟辯護案由以「毒品案件」為最多"],["100年度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刑事訴訟辯護之前五大案件類型為：毒品罪、傷害罪、強盜罪、強制性交罪、殺人罪。","101年度第一季截至3月31日止，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刑事訴訟辯護之前五大案件類型為：毒品罪、傷害罪、強盜罪、強制性交罪、過失傷害罪。","(六)特殊議題業務","法律扶助係指對於無資力及其他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民眾，給予適當的援助，以維護弱勢民眾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的制度。因此，本會除協助無資力民眾外，另對於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的勞工、原住民、外籍勞工或配偶…等等特殊議題或族群之弱勢民眾亦給予協助，茲舉其要者說明如下：","1.「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業務","本會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行政委託方式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藉由結合兩會資源之合作模式，期能建構一張弱勢勞工的訴訟扶助安全網。自98年3月開辦迄今（計算至101年3月31日止），共有9,415件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案，其中8,021件為准予扶助案件，由律師協助勞工朋友訴訟代理及辯護。目前已結案件數為3,755件，有超過8成以上的結果對勞工有利，估計為勞工朋友追回金額7億3,925萬元的權益。","2.「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業務","本會為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之施行，自97年2月底起開辦「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協助債務人透過本條例重建經濟生活。開辦迄今年3月31日止民眾申請之件數合計為47,529件；符合申請資格，由本會提供扶助律師之件數合計為15,616件；准予法律諮詢之件數合計為18,716件。本條例於101年1月6日新修法施行後，法院裁定更生通過及清算免責比例已有提高，本專案101年1至3月准予扶助案件量亦較去年同期成長約17%，預計未來本專案案件量將因新法修正及實務見解較有利於債務人而逐漸提高。","3.「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業務","為落實人權保障之理念，本會自96年9月17日起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本專案目前除花蓮、臺東分會之服務時間為平日日間外，其餘分會之律師陪訊服務時間均為24小時、全年無休。自開辦迄今年3月31日止，已派遣律師陪同2,062人次之民眾接受訊問。因本專案對我國人權保障具有指標性之意義，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持續推動，以落實保障弱勢民眾人權之使命。","4.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業務","臺灣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保護措施，連續兩年名列美國評等報告第一級名單，與南韓並列為亞洲地區的模範國家。從97年至101年3月31日止，本會已扶助1,149件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申請案件。100年度為加強服務人口販運被害人，除持續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以期建立人口販運議題之專業律師團隊外，亦辦理法律專業通譯人才教育訓練，以期提昇通譯人員的法律相關知識。","5.原住民扶助與「八八風災專案」業務","本會於93年7月成立後，即全力投入對於居住偏鄉原住民的宣導及扶助，94年原住民基本法公告施行後，雖未就法律扶助部分有所著墨，但基於原住民族之語言、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皆與漢民族有所不同，為尊重並保障其合法權益，本會仍持續強化對於原住民之協助，而由本會統計歷年扶助原住民之案件由95年度之560件逐步攀升至100年度之1,077件，成長率高達192%以觀，其已略有成效。其中最引人注目之案件為發生於98年之莫拉克風災案件，該案發生之初，本會即迅速通過專案投入災民之法律諮詢工作，而八八風災迄今已快三年，為扶助受災民眾在重建過程中所遇到之法律問題，故又針對其地處偏遠、有集體村落或原住民部落受災之特性接續執行本專案，本會100~101年度重要工作與成果簡述如下：","(1)100年協助反對居住地區被劃定為特定區域之民眾，尋求行政救濟，並已成功促使主管機關將劃定阿里山鄉來吉部落為特定區域之行政處分，予以撤銷。另協助屏東縣阿禮部落居民，進行撤銷劃定阿禮部落為特定區域之行政訴訟。","(2)100年8月協助受災民眾請求國家賠償，且於101年2月前陸續依台東嘉蘭村、屏東好茶部落、高雄小林村、高雄南沙魯部落，四地受災民眾及家屬之申請及請求，向各地法院提出國家賠償之聲請。","二、扶助業務品質控管","(一)現行扶助業務品質控管機制","目前全國已登錄各地律師公會之律師為5,000~6,000位，其中自行開業或受僱之執業律師約5,000位。截至100年12月31日止，本會已有2,580位律師（逾50%）申請加入本會，希望成為扶助律師，至於實際承接扶助案件者，則有2,143位扶助律師。","本會扶助律師酬金，均僅為律師市場行情之1/2至1/3，依100年度扶助律師接案狀況統計，扶助律師平均每月僅配得0.85件案件，平均每月獲取僅18,060元左右之酬金，取得的微薄勞務報酬僅足以補貼事務所部分行政成本，無法賴以為生。由此足以反應扶助律師投身公益、無私奉獻之熱忱，以及致力於幫助弱勢族群、回饋社會之公益精神。","只是，偶有極少數扶助律師遭受因酬金較少而不盡責之質疑。為維持扶助品質，目前本會對於扶助業務進行品質控管之方式，除案件進行前的派案管理外，進行中案件透過申訴制度進行控管，案件終結後則藉由律師評鑑制度，控管扶助業務之品質，本會並於100年2月25日第3屆第12次董事會附帶決議而成立「提升扶助律師辦案品質小組」，持續針對扶助律師資格限制、專科律師制度等議題，彙整各項有關提升扶助律師辦案品質之建議措施。","1.派案業務管理","本會依分會指派扶助律師作業流程，辦理受扶助案件之指派扶助律師作業，公平指派律師。但分會得依扶助律師表現、受扶助人或院檢反應及扶助案件性質等因素，調整扶助律師案件數量。復依法律扶助法第30條、本會酬金計付標準規定，受扶助人與扶助律師因故相互間已欠缺互信時，得申請更換律師，由本會聘任之法官、檢察官、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作成決定。不服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時，得再向本會聘任之資深法官、檢察官、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組成的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2.申訴制度","本會依申訴處理要點，對於遭申訴之扶助律師得隨時進行調查並為即時處分。","100年度截至12月31日止，本會受理扶助律師之申訴案件為112件。除因併案、不予受理、撤回而有結案之30件申訴案件外，已完成調查者，共有72件。其中，因律師查無疏失而不予處分有43件；因有違規情事而作成申訴處分共計29件（分別作成：勸導、改善或警告處分14件、停止派案12件、減少派案2件）。","10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共計18件。其中，因申請人表示無申訴之意而結案者，有2件；尚在調查中有11件；因律師經查無疏失而不予處分有3件；因有違規情事而作成申訴處分共計2件（均作成勸導處分）。","3.律師評鑑制度","為能公正、客觀判定扶助律師之辦案品質，本會依辦理扶助律師評鑑應行注意要點，進行律師評鑑。對於評鑑為優良之律師，為公開表揚、頒發獎章、依其意願增加派案等獎勵；對於欠佳之扶助律師，視情節輕重為函請改善、減少派案、一定期間內停止派案、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或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之處分。","(1)第一次扶助律師評鑑工作","本會自96年起開始辦理第一次扶助律師評鑑工作，並於98年7月中完成調查，受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作成處分之律師共計13位，分別為：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並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2位、一定期間停止派案並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1位、一定期間停止派案3位、一定期間減少派案1位、函請改善6位。另有12位優良律師接受表揚。","(2)第二次扶助律師評鑑工作","本會自98年起開始開始辦理第二次律師評鑑工作，但本次係優先針對曾受申訴處分、扶助品質有疑慮之扶助律師進行調查，與第一次律師評鑑不同，故無受表揚之優良律師。截至100年8月31日止，受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作成處分之律師共計9位，分別為：解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並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4位、一定期間停止派案4位、一定期間減少派案1位。","(3)第三次扶助律師評鑑工作","本會於100年度仍持續辦理律師評鑑，針對99年1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結案案件（約7,449件扶助案件）進行全面性電訪，於101年年初已完成電話問卷調查，依調查結果，在4,007份成功問卷中，扶助律師平均滿意分數為87.63分，有3,493份問卷係對於扶助律師表示滿意（含很滿意、還算滿意），扶助律師整體滿意度為87.12%。本會後續於101年度，將依問卷結果送交由律師評鑑專門委員會決定調查範圍，以進行後續評鑑程序，維護受扶助人權益。","(二)扶助律師品質提昇計畫","為能全面性管理、維護及提昇本會扶助律師之扶助品質，以達維護受扶助人之權益之目標，本會已設「提昇扶助律師辦案品質專案小組」，對外部扶助律師，如何進行有效性之品質控管，持續進行專案研究並研議扶助品質改善及檢討計畫。","1.規劃扶助律師加入資格及條件等相關制度","(1)扶助律師絕大多數為辦案經驗豐富之律師","本會現有扶助律師多數為青壯年且訴訟經驗豐富之律師。以100年度為例，目前法扶律師執業年資未滿2年者僅占4.4%，執業年資2年至5年者，占20.54%、執業年資6年以上者，占高達75.06%。","(2)針對執業年資未滿二年律師設有派案限制之門檻","惟因律師錄取人數逐年增加，年輕律師投入扶助律師行列，為免因其辦案經驗不足致損及受扶助人權益，本會提昇扶助律師辦案品質小組已多次召集會議，未來擬對於執業年資未滿二年之扶助律師，增設不得派案之門檻限制，由各分會進行派案控管、限制資淺律師接案，以避免日後淪為資淺律師之培訓所，影響扶助品質。","2.加強派案控管","本會依據本會分會指派作業流程進行派案工作，並建電腦派案系統，惟目前系統尚未完備。未來並加強化本會依上揭作業流程規定，依扶助律師之表現、受扶助人或院檢之反應，增減扶助律師派案數量，尤其，年資未滿二年之扶助律師，雖原本已受本會派案，未來亦配合年資門檻限制實施，控管資淺律師之派案情形。","3.定期稽催扶助律師辦理案件之進度","本會持續針對派案後2個月扶助律師未請領預付酬金之案件，俾確認案件之進行狀況；案件進行中，本會亦定期向扶助律師稽催、確認尚未回報結案之案件辦理進度。","4.健全扶助案件結案制度","本會於100年度針對結案制度進行調整，要求扶助律師於結案回報時，要求扶助律師除提供判決書等結案文件，更須提供全部書狀等，以便掌握扶助律師之辦案品質，希能透過落實結案回報之機制，以確實了解扶助案件之辦理狀況，如扶助律師回報內容有異，均送審查委員會決定酬金。目前，本會更已有分會，開辦於受理結案時，併配合與受扶助人聯繫、確認扶助律師結案回報狀況，以促使結案程序更加嚴謹。","5.強化律師評鑑制度","(1)強化結案等內控制度以解決無法閱卷之問題","本會律師評鑑制度之檢討重點，除冀望法律扶助法能明定本會有調卷、閱卷權之法源依據外，目前本會先已就內部制度加強扶助律師結案回報程序，扶助律師須提供全部書狀，並須於結案回報表單內，詳細載明辦理案件情形。未來亦研議提供開辦文件，以便本會了解扶助律師辦案狀況。","(2)隨案之即時電訪","自100年度開始，本會已採行對於結案案件進行隨案問卷電訪，由客服中心進行即時電話訪問方式，於結案後儘速電訪，以減少以往受扶助人因時隔久遠失聯，無法聯繫詢問之情形，進而使問卷及評鑑結果皆更具價值，以充分了解受扶助人對於扶助律師之服務滿意度。","(3)檢討申訴、律評制度以改善律師評鑑效率","本會亦同步檢討申訴制度及律師評鑑制度，除希望透過制度修正，使申訴及律評制度間之連結更加順暢，並搭配簡化律師評鑑程序以提昇評鑑效能之作法，建構以維護扶助品質為重心之評鑑機制，方始能真正藉由律師評鑑，控管扶助品質並加速淘汰品質不佳的扶助律師。","6.擴大並加強發展專職律師","(1)招募專職律師改善偏遠地區欠缺律師之問題","本會100年專職律師預算員額為18人，截至101年3月31日止，實際聘任員額為12人，未來101年更擬於大台北地區招募專職律師，聘任後直接外派至偏遠地區，以改善偏遠地區扶助律師匱乏之狀況。","(2)設置專職律師北部辦公室以發揮辦案效能","目前本會為提高專職律師之辦案效能，於101年於台北擬先成立專職律師北部辦公室，試行專職律師專科化、集中及高效能化之管理運作模式。如成效良好，未來並擬另於南部、中部，甚至東部均設專職律師辦公室，以期更有助於提昇扶助品質。","(三)強化扶助業務內部控管機制","1.加強辦理四金業務之追償","針對本會因扶助案件所衍生之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及已代墊分擔金，本會除督導全國分會加強列管外，檢討四金控管表，並規劃重新訂定控管規則，以達取回之目的，並蒐集分會相關資訊，以為修改四金要點之準備，並預計於101年度完成修正程序。","2.持續控管保證書並進行取回","社會上經濟相對弱勢之人民，在權益受損選擇走上法律解決一途時，常因無擔保假扣押加害人之財產，而被迫面對勝訴後對方脫產的不公對待。法律扶助法第65條因此規定，受扶助人有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必要，如顯有勝訴之望，得由本會之分會出具保證書，以代替假扣押之擔保金。因保證書之擔保金額龐大，故針對已出具之保證書，本會將持續追蹤，若已達可聲返還者，將積極辦理聲請返還之作業，且為達成此一目的，本會另由董事帶領業務同仁成立保證書研究小組，針對取回困難之個案進行研究取回方式。","(四)加強募款效能","依法律扶助法規定，本會基金為新台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本會自成立以來承蒙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支持，在配合政府財政情況及政策下，逐年以編列預算方式捐助本會基金。在業務經費部分，本會擬加強對外募款之效能，具體工作項目如下：","1.整合政府法律扶助資源","本會將積極與其他辦理法律扶助業務之政府單位洽詢合作（如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環保署等），除可整合政府各單位法律扶助資源，達到行政費用效益提高及統一政府法律扶助申請窗口之便民效果外，亦可增加本會經費來源。","2.洽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之捐助","本會將與全國各地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洽談捐助事宜，共同推展法律扶助業務。","3.辦理募款及義賣活動","本會擬向社會大眾宣導法律扶助之精神與意旨，藉此提升社會大眾對於本會之認識與對於法律扶助之認同，並希冀在此認知與認同下，能提高社會大眾對於捐助本會之意願，逐年提升民間對於本會捐助之數額。","貳、101年度工作計畫","一、101年度工作目標","為落實保障弱勢人民權益，提供弱勢民眾有品質之法律扶助，本會101年度工作目標列舉如下：","(一)提升法律扶助品質、強化專職律師功能、辦理律師評鑑及教育訓練，提供更具品質的法律扶助。","(二)改善本會作業流程，提供具效率且符合弱勢民眾需求之服務。","(三)關注特殊弱勢族群，持續提供專案服務。","(四)加強民眾法治教育之宣導，使其瞭解自身權益，而得適時使用本會服務，以落實照顧弱勢的基本宗旨。","(五)積極宣導法律扶助之精神與意旨，獲取社會大眾認同，以逐年提升民間捐助本會數額。","(六)學習先進國家經驗，聽取各界對法扶興革之意見與建議，以檢討法律扶助制度。","二、101年度工作計畫重點","(一)法律扶助業務","1.持續辦理一般扶助案件","本會於全國設立21分會，辦理訴訟代理或辯護、調解、和解、法律文件之撰擬及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等之扶助工作。101年度本會將持續辦理扶助案件，讓更多弱勢者可以得到幫助。","2.提升法律扶助品質與效率","為使本會受扶助人之權益獲得保障，本會在指派扶助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係遵守公平派案原則，視扶助律師之表現、扶助人或院檢之反應，增減扶助律師承辦案件數量，以淘汰不適任之律師。此外，本會另規劃下列工作重點，以提升扶助律師之品質與效率：","(1)積極發展「專職律師制度」，成立「專科法律中心」","本會自94年起實施聘僱專職律師制度，對本會提升形象及推展業務，扮演重要角色，為各界所肯定，並鼓勵本會應加強辦理專職律師制度。為能使專職律師制度更加完備，以提供弱勢者更完整、專業之服務，101年首應健全專職律師制度，充實專職律師員額及相關軟硬體之設置。","另鑑於弱勢族群間，或因貧窮、或因身份、處境不同，有著不同之法律需求，故專職律師亦應因應需求加以分科。本會研議於員額充實後視情況設立「刑事辯護」、「家事及少年」、「原住民」、「勞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不同之專科法律中心，以使專職律師提供更專業、細緻之法律服務，更貼近弱勢民眾之需求。","(2)設置「全國統一申訴專線」","本會就申訴之處理方式及流程已明訂於申訴處理要點，並以電子化跟催申訴案件之處理情形，使本會得經由受扶助人、承辦之審檢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申訴，隨時介入調查並了解扶助律師辦案情形。而為暢通民眾申訴管道，便利民眾反應問題，本會擬整合現有申訴管道，新置全國統一申訴專線，以保障民眾權益、疏解糾紛。","(3)持續辦理「扶助律師、審查委員評鑑」","本會透過定期舉辦扶助律師評鑑，篩選出服務品質優良或有待加強之扶助律師，以維持服務品質，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此外，審查委員之審查乃為本會第一線之服務，故審查品質應受重視，因此本會規劃對審查委員進行評鑑，以為本會淘汰審查委員並檢討制度之依據，提升本會審查品質。","(4)持續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為使參與本會之扶助律師於辦理案件時更具服務弱勢之精神與專業知識，本會擬擴大與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方律師公會及社福單位合作，持續辦理律師教育訓練、交流及座談會；針對特殊議題（如少年案件、刑事案件、人口販運案件、消債案件及環保案件）則規劃系列型教育訓練課程，以提升扶助律師專業能力。","3.辦理特殊弱勢族群專案扶助業務","(1)持續辦理「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本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以下簡稱檢警專案）為我國重大的人權指標，深受各界矚目。試辦以來，扶助案件量雖未達本會預定之目標，但對於民眾訴訟權之維護、偵查程序合法性之確保、審判效率及正確性之提升等，應已帶來正面影響。未來，本會將持續積極推廣檢警專案。其101年度主要工作項目如下：","a.提升扶助案件量","法院、檢察署、警局及調查局等單位轉介予本會之案件量仍有成長空間，因此本會將拜會相關單位，期能就全國警分局皆納入合作分局、制定轉介之獎勵機制等議題，達成合作共識，以提升扶助案件量。","b.擴大扶助對象","放寬身體障礙者（例如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聲音與語言機能障礙者）及外籍人士之申請條件為僅需被拘提、逮捕，或沒有收到傳票、通知書，而臨時被要求接受訊問，即可向本會申請律師陪訊。","c.提升陪訊律師扶助品質","具體措施包括實施陪訊律師優先辦理後續扶助案件之制度及辦理陪訊律師教育訓練或經驗分享座談會。","(2)持續推動「強化刑事第一審準備程序之辯護功能專案」","刑事辯護程序中加強準備程序之實質辯護成效，將可減少被告不服判決而流浪於審級中之情形，進而達到保障人權之目的。因此本會101年持續辦理「強化刑事第一審準備程序之辯護功能專案」，舉辦律師教育訓練，要求律師於第一審審判前之準備程序中提出相關書狀，例如：準備程序書狀、調查證據聲請狀、言詞辯論書狀等，加強對證據資料之彙整，以配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相關程序之事宜，進而強化刑事案件第一審準備程序中律師扶助的角色。","(3)持續推動「強化刑事第三審辯護專案」","刑事第三審為法律審，其案件通常是死刑、無期徒刑等重大刑案，如無律師為被告辯護，被告之人權保障恐有不周。為此，本會101年度持續推動「強化刑事第三審辯護專案」，主要工作項目如下：","a.拜會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建立因重罪判決或被告為心智障礙者而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轉介機制。","b.辦理刑事案件律師上訴第三審之系列教育訓練課程。","c.於監所進行法律宣導，受理在押被告申請法律扶助。","d.召開院檢辯、法務部及所屬各監所協調會，檢討專案成效。","e.研議推動刑事第三審案件強制律師辯護之修法可能性。","(4)持續辦理「少年輔佐扶助專案」","為保障少年之法律權益，本會持續推動少年輔佐案件之扶助，除加強少年輔佐案件之宣導外，另擬與法院少年法庭合作，建立此類案件之轉介管道，以維護少年在調查、審理程序中的權益。本會亦將加強提供承辦少年案件所需之教育訓練，由扶助律師以擔任少年保護事件之輔佐人，以專業之法律服務保障少年在少年事件程序中應有之權益。","(5)持續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扶助專案」","為推動消費者債務清理專案（以下簡稱消債專案）本會已投注相當資源，並在扶助案件量上取得相當成效，惟因法院見解尚在形成當中，導致本專案之推行遭遇障礙。鑑於合理的債務清理機制為現代資本社會之必要機制，本會未來仍持續推動消債專案。101年主要工作項目如下：","a.提升消債專案扶助律師品質，確保受扶助人接受實質、有效的法律扶助，持續辦理消債律師訓練，並進行消債律師評量。","b.持續推動消債案件酬金合理化，並配合酬金調整，進行本會流程與業務軟體的修改。","c.進行消債條例修法暨實務案例之研究。","(6)持續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扶助專案」","人口販運為跨國境且嚴重違害基本人權之犯罪，亦為國際間共同關注之人權議題。本會基於保障法律弱勢之宗旨，對於人口販運被害人自應提供法律上協助，打擊對被害人進行性剝削、勞力剝削之罪犯。101年主要工作項目如下：","a.持續辦理人口販運律師教育訓練。","b.持續辦理法律通譯人才訓練課程。","c.檢討專科審查制度暨專案服務流程。","(7)持續辦理「擴大法律諮詢專案」","根據本會研究及參考其他先進國家之經驗，訴訟前之紛爭解決途徑以「法律諮詢」最為便捷且最符合經濟效益之道。因此，提供民眾一個可以諮詢法律的場所與服務是本會責無旁貸之工作。未來，本會擬針對欠缺法律諮詢資源之偏遠地區設置駐點法律諮詢服務，同時開辦法律扶助資訊網站，實現線上法學教育；另於都會型分會試辦「民事」、「刑事」、「勞工」以及「家事」事件的分科法律諮詢服務。","(8)持續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本會自98年起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勞工若遭遇勞資糾紛、職業災害而需法律上之協助時，即可至本會申請。本案實施二年以來已扶助9,120位勞工朋友，扶助結果有八成以上之判決結果對勞工有利。本案結合兩會資源，將保障弱勢勞動者之意旨與精神發揮至最大化。101年本會擬持續辦理本案，同時為確保扶助律師辦理勞工訴訟案件之品質，本會將以建置勞工訴訟專業律師資料庫、試辦分會勞工訴訟專科審查制度作為努力方向，以更有效維護勞工訴訟上權益與扶助品質。","4.加強辦理民事及家事調解、和解案件","本會設置宗旨在為弱勢民眾爭取法律權益，惟提起訴訟僅為解決紛爭的方式之一，本會將參考歐美國家致力發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調解、和解、仲裁等，於紛爭發生伊始即由律師介入協調，期於提起訴訟前解決紛爭，以達訴訟經濟，紓減訟源。故本會擬加強辦理民事及家事案件之調解、和解之扶助業務。除開辦民事及家事案件之調解實務講習，強化律師調解能力外，亦將對大眾加強宣導本會調解、和解之扶助業務。","5.持續辦理四金追償","針對本會因扶助案件所衍生之回饋金、追償金、撤銷金及已代墊分擔金，本會除督導全國分會列管及針對追償四金所遭遇之困難，持續與主管機關溝通協調解決機制外，亦將持續執行四金追討工作，定期追蹤四金追償之成果。","6.持續控管保證書","社會上經濟相對弱勢之人民，在權益受損選擇走上法律解決一途時，常因沒錢可先假扣押加害人之財產，而被迫面對勝訴後對方脫產的不公對待。法律扶助法第65條因此規定，受扶助人有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必要，如顯有勝訴之望，得由本會之分會出具保證書，以代替假扣押之擔保金。因保證書之擔保金額龐大，故針對已出具之保證書，本會將持續追蹤，若已達可聲返還者，將積極辦理聲請返還之作業。","7.持續辦理與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合作","本會除招募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學生於課餘時至本會擔任志工外，另擬於101年度持續與大學法律系所合開實例研析課程，由本會專職律師或扶助律師於課堂上分享辦案之實際案例，讓法律系學生進一步瞭解本會案件之特殊性及專業性，吸引更多優秀之法律系畢業生加入本會服務弱勢者行列，進而培養未來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之人員。","8.加強募款效能","依法律扶助法規定，本會基金為新台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本會自成立以來承蒙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支持，在配合政府財政情況及政策下，逐年以編列預算方式捐助本會基金。在業務經費部分，本會擬加強對外募款之效能，具體工作項目如下：","(1)整合政府法律扶助資源","本會將積極與其他辦理法律扶助業務之政府單位洽詢合作（如內政部、法務部、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環保署等），除可整合政府各單位法律扶助資源，達到行政費用效益提高及統一政府法律扶助申請窗口之便民效果外，亦可增加本會經費來源。","(2)洽談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之捐助","本會將與全國各地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洽談捐助事宜，共同推展法律扶助業務。","(3)辦理募款及義賣活動","本會擬向社會大眾宣導法律扶助之精神與意旨，藉此提升社會大眾對於本會之認識與對於法律扶助之認同，並希冀在此認知與認同下，能提高社會大眾對於捐助本會之意願，逐年提升民間對於本會捐助之數額。","9.加強弱勢者法律扶助需求研究","依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凡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均為本會應扶助之對象。為此本會成立以來，即與各社福團體建立聯繫，持續關懷各弱勢族群之法律扶助需求。而為保障弱勢民眾之法律權益，首需瞭解其面臨之特殊法律問題，進而提供適切的支援。惟以本會有限之資源，無力關照全部的需求，況隨著社經條件之演變，對於弱勢族群之形成及演化，亦有影響。就此，本會將持續研究弱勢者的需求，俾能提供及時的扶助。","10.檢討法律扶助制度","法律扶助法自93年7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7年，社會各界自本會成立以來，除對於本會相關業務亦多有支持與協助外，對於本會相關制度亦有許多建議與期待。本會自成立以來，依據法律扶助法致力於協助弱勢人民解決法律問題。惟經過這幾年的實務經驗累積後，發現仍有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民眾受限於本法之規範而難以得到法律扶助，另為使法律扶助工作兼顧人民需求及資源合理分配，現行法有關扶助事項、申請及審查程序、組織型態及相關規定等，均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回應各界需求及適度調整之必要。","(二)宣導業務","101年度宣導工作重點為配合本會重要業務政策，一方面積極辦理各類宣導活動，並製作相關文宣品，讓更多弱勢民眾知曉本會業務及服務訊息，另方面加強宣導本會正面及優質服務形象，以提高弱勢民眾對本會的信任度，進而於有需要時使用本會服務。重要工作項目包括有：","1.辦理各項重要業務專案宣導工作。","2.辦理校園法律扶助宣導工作。","3.辦理一般性宣導活動。","4.製作平面及電子文宣品，並維護及推動網站宣導工作。","5.運用各類媒體公益託播以宣導本會服務訊息。","6.持續推動「法律扶助支援網」宣導據點協助本會宣導工作。","(三)國際事務","101年度國際事務工作重點乃在配合本會重要業務政策，進行國際經驗學習及交流，維持本會與國際法扶機構之聯繫管道。重要工作項目包括：","1.參加國際性法律扶助相關會議。","2.辦理年度工作人員出國研習專案。","3.辦理弱勢議題法律扶助國際研討座談。","4.辦理國外人士及機構代表來會參訪工作。","(四)資訊科技"],["101年度本會擬進行下列資訊設備之軟、硬體提升：","1.配合業務目標，進行系統軟體增修及新建。","2.改善本會系統運作效能，擴充系統硬體設備。","3.因應個資保護需求，加強資訊安全防護。","4.汰換老舊設備。","(五)教育訓練","本會為提升本會人力素質，提供受扶助人具效率及品質之服務，依員工職務性質及責任層級等因素，規劃安排適當之教育訓練，擬包括「專業技術」、「領導管理」、「通用知識」、「技能訓練」等四大方向。","(六)稽核","本會依據年度稽核計畫，至全國21個分會進行例行性稽核，包括扶助業務、採購、資訊、總務、人力資源及固定資產等作業之控制作業；專案性稽核則遵照董事會或其所授權者指示進行，以確認各分會業已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且皆能持續有效地運作。","參、100年度暨101年度第一季預算執行情形","一、100年度預算執行情形","100年決算執行數為7億5,202萬7,367元（經常門與資本門合計，另司法院實際捐助金額6億2,800萬2,064元），分項說明如下：","(一)法律扶助成本","法律扶助成本為4億8,983萬9,026元：其中作為扶助無資力弱勢民眾法律案件律師酬金，及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在場酬金等，共計4億2,379萬3,688元；審查委員、覆議委員審查案件交通費及負擔無資力弱勢民眾訴訟案件之訴訟費用計3,645萬3,150元；另其他為2,959萬2,188元主要係勞委會委託專案法律扶助律師酬金。","(二)業務成本","業務成本為1億2,266萬2,739元，含用人成本9,907萬1,482元，為本會專職律師及法務人員之相關人事支出，及服務成本2,359萬1,257元，為服務來會民眾及執行本會業務所發生之相關支出。","(三)業務及管理費用","業務及管理費用1億2,553萬2,826元，含用人費用6,126萬7,293元，為本會行政及管理人員相關人事支出，及業務管理費6,426萬5,533元，為行政費用、業務宣傳費用、資本門之折舊攤銷等。","(四)資本支出"],["資本支出1,399萬2,776元：主要係基金會業務系統（ERP）建置費及什項設備之購買經費。","二、101年度第一季預算執行情形","101年第一季執行數為1億3,047萬2,394元（經常門與資本門合計，另司法院實際捐助金額2億1,000萬元），分項說明如下：","(一)法律扶助成本","法律扶助成本為7,631萬8,023元：其中作為扶助無資力弱勢民眾法律案件律師酬金，及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在場酬金等，共計6,224萬98元；審查委員、覆議委員審查案件交通費及負擔無資力弱勢民眾訴訟案件之訴訟費用計722萬7,125元；另其他為685萬800元主要係勞委會委託專案法律扶助律師酬金。","(二)業務成本","業務成本為2,692萬35元，含用人成本2,234萬7,961元，為本會專職律師及法務人員之相關人事支出，及服務成457萬2,074元，為服務來會民眾及執行本會業務所發生之相關支出。","(三)業務及管理費用","業務及管理費用2,641萬9,011元，含用人費用1,367萬8,752元，為本會行政及管理人員相關人事支出，及業務管理費1,274萬259元，為行政費用、業務宣傳費用、資本門之折舊攤銷等。","(四)資本支出"],["資本支出81萬5,325元：主要係基金會業務系統（ERP）建置費及什項設備之購買經費。","肆、100年度暨101年度第一季基金運用情形","一、100年度基金運用情形","100年度新增基金2億元依本會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辦法購買政府公債。","截至100年度本會累計基金為29億元，其中28億5,000萬元購買政府公債，5,000萬元存於定期存款。","二、101年度第一季基金運用情形","101年度新增基金2億元依預算分配計畫司法院預計於7月份撥入。故截至101年度第一季本會累計基金仍為29億元。","伍、結語","以上101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係因應弱勢民眾需求之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須，並配合工作計畫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謝謝！","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質詢時間10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廖委員正井質詢。","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黃廳長，這個基金是屬於動本基金，還是非動本基金？"],["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個基金，業務運作費部分是捐助的，可以處理，其他則屬於不動本基金。","廖委員正井：當初法律規定基金規模是100億元，現在每年要付出7、8億左右，以現在存款利息換算，現在一年可以收多少錢？","黃廳長國忠：原來法律扶助法規定是設定100億，其中5億是基金，5億是業務運作費，也就是說，不動本基金只有5億，但從前兩年開始，因為國家預算分配關係，基金變成只有2億元。","廖委員正井：本席有兩個問題請教你，第一，如果每年5億，現在是2億，那要幾年才能累積到100億元？","黃廳長國忠：原先規劃是20年，但以現在的速度，可能還會再往後幾年。","廖委員正井：即使如此，將來累積到100億元，以現在的利息來算，每年要付出7、8億元，我看要300、400億才夠，因為現在的利息很低。本席的意思是，以我們的財務運作來講，現在的方式本席是支持的，也就是大部分的業務經費由預算支應，每年有少部分撥到基金，就財務槓桿原理來講，政府這樣的操作方式是符合財務調度。","其次，有關基金會的這份報告，我想如果是唸統計學的人，大概會被你們搞糊塗，申請的案件有十一萬四千多件，准予扶助的只有二萬八千多件，居然扶助的比率是達到百分之六十七點多，後來看了你們的備註欄才了解，我想唸統計學的人大概不會這樣編報表吧！","另外，請教吳董事長，為什麼現在對於資力審查標準要提高？為什麼把還債收入紀錄到可處分的收入？"],["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政府財政資源有限，為了在有限的情況下作充分運用，所以我們對於申請的民眾有一個資力的門檻……","廖委員正井：董事長，法律扶助法本來就規定要扶助弱勢的團體，你不能因為財務上的狀況，而設下高門檻啊！你有沒有向司法院爭取經費？你們提高資力審查標準，不是對弱勢的人更不公平嗎？","吳董事長景芳：報告委員，資力審查標準不是提高，而是降低，也就是把社會救助法裡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全部都納入我們的扶助範圍。","廖委員正井：不是這樣，可能你對這方面認知不是很清楚。現在社會上普遍反映都是你們把資力審查標準提高，就是因為司法院交代財務有限，現在卡債的部分就是這樣啊！律師的費用也是一樣，一直在降低啊！你的報告中提到，律師費用是比照一般律師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卡債的話更是打折扣，黃廳長，是不是有這樣的情形？","黃廳長國忠：這部分其實沒有提高，基本上，審查基準是納入每月可處分資產的範圍內，如果是在每月可處分資產範圍之外，才會計算其資力，司法院和基金會訂有扶助相關辦法，就每月可處分收入，有區分台北市、新北市、台灣省等不同標準，譬如每月有貸款支付額，或其他不能處分的資產，統統都不列入可處分資產範圍內，所以，基本上，目前扶助的門檻是降低的。","廖委員正井：在今年1月6日通過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後，你們有沒有對總會或分會進行宣導？"],["吳董事長景芳：有。"],["廖委員正井：辦了幾次？","吳董事長景芳：有宣導，而且我們的案件量是上升的。","廖委員正井：既然董事長這樣講，請問你們在條例修改後，有沒有全面通知當初被駁回、撤回的卡債族？有沒有做這樣的工作？","吳董事長景芳：這我不是很清楚，但如果沒有，應該要趕快做。"],["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鄭秘書長答復。","鄭秘書長文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在辦法通過後，有立刻用簡訊方式通知當初的申請人可以再來申請。","廖委員正井：用簡訊，不是用正式的函？"],["鄭秘書長文傑：沒有。","廖委員正井：你們應該正式通知當初被駁回、撤回的人，表示辦法已經修改，現在已經有這樣的權益，可以趕快來重新申請。"],["鄭秘書長文傑：這個部分我們會再……","廖委員正井：現在都已經幾月了？4月多了。再請教你，有關卡債案件，到現在是增加或逐漸減少？","鄭秘書長文傑：修法之後，有增加，比率大概達17%。","廖委員正井：黃廳長，現在外界一直認為因為卡債申請案件很多，所以你們就故意打壓，請問有沒有這種現象？","黃廳長國忠：跟委員報告，絕對不會有這種事情。我就舉最近報紙登載的一個案例，這個案例潘委員孟安也有提到，其實那個案例我個人的看法應該是審查的問題，而不是法律的問題，也就是說，當初司法院在93年7月1日成立這個基金會的宗旨，基本上就是希望扶助弱勢和無資力的人，不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有故意提升、貶抑或壓抑卡債族申請扶助案例量的問題。","廖委員正井：吳董事長，你的報告第6頁提到，「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業務，但文中並未書明律師陪同的案件有多少，請問你們有沒有統計數字？","吳董事長景芳：有統計數字。上屆立法院委員就責成我們要努力做這件事，所以，重要的、大型的警察局局長，我們就拜會了4位，請他們加強宣導，這件事已經持續做了幾個月，可是數字並未見上升，因為這部分並沒有強制性，所以必須是被拘禁在警察局的被告願意向我們申請，我們才有辦法派律師去，如果他不願意，就算有律師，也沒辦法派案。","廖委員正井：吳董事長，你真的沒有以同理心來看待事情，很多鄉下人可能一輩子連派出所都沒有進去過，更不要說到地檢署了。這樣的弱勢或知識程度較低的人，如果有律師陪同，對他的人權保障會有很大的關係。","吳董事長景芳：容我向委員報告，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這是沒有強制性的，所以，我們這個專案是超前立法，走在法律的前面，如果成功了，將來有一天刑事訴訟法就會修法，變成強制性，不過，現在則沒有強制性。","廖委員正井：吳董事長，你當這個董事長，不能處處用法律來看事情，而是必須以同理心來關注這些弱勢的人，我剛才已經講過了，很多鄉下人根本就不懂法律，如果有律師陪同，提供意見，對他們會有很大幫助。","吳董事長景芳：這個專案如果沒有警政署配合，是沒有辦法加強的……","廖委員正井：對啊！所以你講得很對，你要去拜託他們，有這樣的事情時，就先問當事人需不需要專業律師陪同。","吳董事長景芳：我不斷的拜託，但是成效不大。","廖委員正井：最近桃園有鄰長參加自強活動出去玩，結果被法務部廉政署找去，說他有犯詐欺罪、背信罪等嫌疑，你知道這些人嚇到回去後怎麼樣嗎？回去就死掉了，第一個禮拜死掉一個，第二個禮拜又死掉一個，我為什麼舉這個例子，吳董事長你聽得懂嗎？那些老百姓根本沒有去過法院，結果檢察官這麼恐嚇他們，就嚇得半死。本席之所以很重視這個問題，就是希望檢警第一次偵訊時應該要有律師陪同在場，但你卻一直強調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的規定，一直推卸責任，那麼我們請你當董事長要幹嘛！你要有同理心嘛！費司長，你同不同意我這樣的說法？"],["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費司長答復。"],["費司長玲玲：主席、各位委員。是。","廖委員正井：這些鄰長去參加自強活動，只是一件小事，後來我們告訴他們這是違法的，要把錢繳回來，他們也把錢繳回來了，對不對？你們怎麼這樣恐嚇人家，說人家是背信、詐欺，回去一個個死掉了，我聽了心裡實在很難過，所以，我才一直盯著這個案子，也請法務部以後能特別注意。另外，請問吳董事長，第一次到庭的律師，較之過去是增加？還是減少？","吳董事長景芳：相關統計數字，我請秘書長向委員報告。","鄭秘書長文傑：從96年9月17日到目前為止，已經累積有2,799件，一年平均大概有5、600件。","廖委員正井：我是問你成長的情況，你只講累積案件，但成長的比率呢？是減少？還是增加？"],["吳董事長景芳：幾乎沒有成長。","廖委員正井：那你這業務在辦什麼？扶助案件越來越增加，結果這部分的比率卻沒有增加！","吳董事長景芳：委員容我說明，今天有委員的強力質詢和督導，我想會後我就會去拜會警政署長，請他協助。","廖委員正井：吳董事長，我真的要拜託你，這些弱勢團體很可憐，他們連派出所都沒有去過，現在突然被檢察官找去偵訊，一、兩個禮拜都沒辦法睡覺，之後就一個一個死掉了，你們可以去查，我不是危言聳聽！","吳董事長景芳：跟委員報告，其實警政署王署長我也拜會過，但就是沒有效果，是不是請委員責成司法院出面，這事要官方出面才有辦法，我們民間團體無能為力啊！","廖委員正井：黃廳長，他把責任推給你囉！","黃廳長國忠：跟委員報告，其實檢警第一次的偵訊，司法院非常重視，因為在我們審判實務過程中，常常會有好多被告抗辯接受不公平偵訊，如果檢警第一次偵訊做得好，然後再進入審理程序，就可以減少很多訴訟資源的浪費，所以，司法院對這一塊非常的重視，我們一再和基金會拜託，也會和基金會配合，共同促成這部分扶助率的提升。","廖委員正井：黃廳長，你這樣講我們就高興了，因為我們要無罪推定，要儘量保護我們的鄉親、民眾，如果有律師在場，他們心裡會比較平穩，否則，偵訊一下，回去就死了，聽了多讓人難過，本席希望廳長能本著這種愛心，努力去促成。謝謝。"],["黃廳長國忠：謝謝。"],["主席：請柯委員建銘質詢。","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董事長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董事長，事實上是一種責任的承擔，之前我曾和你老公一起在日本讀過書，他是一位非常認真的人，的確，真的沒有想到你會輾轉來到立法院備詢。","回顧整個法扶的立法過程，記得是從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開始談論這個議題的，然後2004年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尤清委員、林濁水委員等朝野委員皆認為這部分應該要趕快立法，所以理論上應該是2004年才開始有法扶的，是不是？"],["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是。","柯委員建銘：從整個世界潮流來看，我們的速度跟先進國家相比算是比較慢的，基本上，法扶的工作是千頭萬緒，而我記得報紙上有提到一句很重要的話，就是「莫忘初衷」，也就是說大家不要忘了法扶是要做什麼，法扶是要給弱勢一個訴訟平衡權，這樣的初衷是不可以忘記的。換言之，我不希望以後法扶會整個變調，而司法院也不要一直想要去干預這個事情。","眼前法扶有幾個問題值得大家共同來面對，首先，最被詬病的就是第十六條的問題，即若顯無理由的話，大概都會被拒絕法扶，請問去年因顯無理由而拒絕法扶的比例有多高？","吳董事長景芳：謝謝委員的抬愛，可否容許本人先向委員報告背景的部分？","柯委員建銘：據了解，過去每年約有一萬多件就是依此條規定而打了回票，所以我想知道有多少申請法扶的案件，因依第十六條顯無理由而遭打回票的？這部分占了多少比例？"],["吳董事長景芳：關於執行層面的部分本人請鄭秘書長代為答復。"],["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鄭秘書長答復。"],["鄭秘書長文傑：主席、各位委員。7,631件。"],["柯委員建銘：去年一整年？"],["鄭秘書長文傑：是的。","柯委員建銘：這占所有法扶案件的比例有多少？這是很核心的問題，為何搞了半天你們回答不出來？","鄭秘書長文傑：按照駁回的比例來看，這部分占了55%。","柯委員建銘：換言之，這樣的案件占了一半以上，即弱勢需要法扶來幫忙，但很多都被打回票，所以這部法是否有調整、修正的必要呢？本席認為，這需要很嚴肅的面對，怎麼可以才幾個法扶人員看了案子後覺得不會打贏，就予以駁回呢？事實上，這些案子的複雜性都很高，既然要請你們幫忙，表示他們絕對是弱勢的，結果你們就只用幾個人來過濾，且一半以上的案件都被打回票，如此一來，就變成由主觀來判斷要不要法扶，表示這是沒有什麼標準的，而且高達一半以上的案件都會被駁回，顯示情況是何其嚴重啊！","鄭秘書長文傑：基本上，顯無理由是基於國家資源的有限性，所以我們先做一個基本的篩除……","柯委員建銘：你不要冠上國家資源有限性的理由，就像我一開始提到的「莫忘初衷」，法扶是要做什麼的？這並不是拿來當司法院、國家司改的門面或是遮羞布，而是去幫助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所以本席在此點出一個我們比較concern的問題，就是第十六條應該調整、修正的時候已經到了。","另外，關於資源有限性的確也是法扶目前面臨的問題之一，據了解，你們目前一年的經費是7億，是不是？","吳董事長景芳：有兩億提撥基金，然後有8億左右是可以運用的，換言之，總共是不超過10億的。","柯委員建銘：像香港的人口是台灣的四分之一，可是法扶預算卻是台灣的5倍，也就是跟幾個先進國家相較，我們的法扶經費是相對較低的，充其量只是讓人家知道我們是有在做法扶而已。事實上，在台灣大家對司法不信任，且司法長期以來給老百姓的印象是惡劣的，所以我不希望法扶法變成恐龍法扶法，即我不希望看到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或是恐龍法扶法，所以我們應該勇敢誠懇的面對法扶的問題。","再來，司法院的態度對法扶有關鍵性的影響，據了解，司法院想要控制法扶，因為目前司法院只占了兩席董事，所以你們正在想辦法讓董事的人數過半，後來因為遭到抗爭所以你們就縮回來了，即使如此，你們還是想要去控制、想要讓董監事人數可以過半，本席認為，你們不要一直想把手伸進法扶，而是要給法扶更充裕的經費，請教黃廳長，法扶一年8億的預算占司法院所有預算的比例有多少？"],["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年的預算約兩百億左右。","柯委員建銘：所以比例約為4%，就我的了解，立法院對法扶預算一定不會很嚴苛，所以重點是要真正落實去做，而且先進國家在這方面的經費比我們多很多，光是香港我們就比不過人家，而且人家還是受中共控制的。","另外就是質的問題，你們目前專業律師只有12人，其他則是委託一般律師來處理，可是像吳宜臻這種大牌的律師怎麼會去做法扶？所以通常都是年輕的律師想要練功夫、想要訓練辯護技巧、想要多一些客源的，才會想要來做法扶，否則大部分是不會想來做的，因為pay太少了，只有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所以質和量就是法扶永遠要去面對的課題，而你們是否有配合社會救助法的修正而同步做了一些修正？"],["吳董事長景芳：修了。","柯委員建銘：這是應該的，而我也希望董事長能夠好好的做，記得法扶預算在立法院曾經被挑戰過，上一屆的時候潘維剛委員就一直在搞法扶，而我也看不懂她為何一直搞法扶，讓其預算不能通過，所以應該是有一些人對於這部分是不滿的，因此，第一，關於第十六條顯無理由的部分該如何修正或是調整，否則一半以上的案子都是被駁回的，讓當事人都是含著眼淚離開，可見他們心裡一定受傷了，連法扶都說案子打不贏，這和無罪推定是完全悖離的，案情方面他們也沒有時間多聽，一下子就說案子打不贏，所以不幫他們法扶，這就是質和量的問題。","另外一個就是官僚的問題，這部分外界都有反映，還有法扶的範圍要如何擴大，包括對新移民、身心障礙者等，都是要整個配套去談的，秘書長，我希望你在秘書長任內能有一些突破，法扶基金會成立以來運作的結果，其中該改的就改，勇敢的去面對，預算部分，立法院應該是會支持的，只要你們把事情做好，畢竟這些人都是社會最弱勢的一環，像卡債、職災等新的狀況一直不斷的出現，不像當初法扶的範圍只是想做刑事案件而已，其他都不理，而今又有家事事件法的通過，所以整個樣態都有所改變，即挑戰增加了，總之，人的問題、素質的問題，你們要想辦法解決。","另外，關於法扶董事中有勞工董事的部分，你的看法如何？","黃廳長國忠：其實勞工董事我們並沒有排斥，因為目前的法扶法就有一款規定，即有兩位董事是由專家學者擔任的，這部分將來就可以考慮放入勞工董事。","柯委員建銘：法扶基金會中有一些專門委員會及發展委員會，其中就有一些社會福利代表，請問這樣一來是否有發揮功能呢？是不是一年當中都沒有開過什麼會？"],["吳董事長景芳：有開。","柯委員建銘：是不是形同虛設呢？關於最近的開會情形及相關報告，請提供給委員會。"],["吳董事長景芳：好的。","柯委員建銘：你上任後，專門委員會及發展委員會開過幾次會？"],["吳董事長景芳：這部分本人請曾副秘書長代為答復。"],["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曾副秘書長答復。","曾副秘書長前展：主席、各位委員。發展委員會是一季要開一次，所以目前大概是3個月左右就會開一次會，而去年年底到今年共開了兩次會議。","柯委員建銘：報紙說你們一年半沒有開會了，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所以請將相關開會結論等資料送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副秘書長前展：是的。","柯委員建銘：總之，吳董事長，法扶要面對挑戰以及莫忘初衷，希望你好自為之。"],["吳董事長景芳：謝謝委員的指導。"],["主席：請吳委員宜臻質詢。","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一下，一般民眾要法扶申請大概要跑幾趟？"],["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實際的數據本人請實際從事行政工作的副秘書長代為答復。"],["吳委員宜臻：好的。"],["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曾副秘書長答復。","曾副秘書長前展：主席、各位委員。多數的案件就是他們當天來一次，回去之前就可以獲得答案。","吳委員宜臻：據我所知，好像大部分民眾去了法扶之後，你們都會叫他們改天再去面談，這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呢？這可能是因為還要補齊一些資料，所以你確定一次就可以了嗎？"],["曾副秘書長前展：法扶會有分補正後重新審查及補正後……"],["吳委員宜臻：面談呢？要面談幾次？","曾副秘書長前展：正常狀況下七到八成就是面談一次，然後就會進到審查委員會。"],["吳委員宜臻：所以還有三到四成左右的民眾跑了不止一次？"],["曾副秘書長前展：大概是兩成多。"],["吳委員宜臻：一般民眾對於這樣申請的流程是否滿意？你們有沒有做這方面的滿意度調查？","曾副秘書長前展：一般來說我們有做出口的民意調查，就是審查室一審完了以後會不記名的進行調查，而滿意度有八到九成。"],["吳委員宜臻：是誰在進行面談？是專職律師還是你們委任的律師？","曾副秘書長前展：是由審查委員面談的，審查委員則是由律師、法官、檢察官或是專職律師等來擔任的。","吳委員宜臻：就是外聘的委員來擔任審查委員，由他們來面談？"],["曾副秘書長前展：多數是如此。","吳委員宜臻：你們可知民眾去面談時都會很緊張？可以想像一個不懂法律的人跑到法扶基金會會是什麼樣的狀況？事實上，很多民眾有抱怨法扶基金會的官僚氣息甚重，當然你們外聘的委員在某些方面是專業的，但是你們是否應該跟這些審查的委員、律師或是專家溝通好，不要言談舉止之間儼然像是在問案，可以嗎？","曾副秘書長前展：是的，這是我們應該要做的。","吳委員宜臻：董事長，可以做到嗎？"],["吳董事長景芳：會的。","吳委員宜臻：希望不要再有官僚氣息的審查，我相信所有政府機構在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時，都已經開始要求這些提供法律諮詢的專家、律師，能夠儘量的和顏悅色、親民，就算是做不到也不用動怒，所以法扶基金會的官僚氣息是否能夠改變一下？"],["吳董事長景芳：我們一定會檢討改進。","吳委員宜臻：請教董事長，法扶基金會有沒有什麼特色？","吳董事長景芳：基本上，我們是做公益的，希望能把政府給我們的經費充分的運用。","吳委員宜臻：我其實有觀察出來，法扶基金會有所謂的三低，第一個是費用低，第二個是品質低，第三個是年齡低，費用低的部分，你的業務報告有正面去肯定這些願意接案的律師，他們平均每個月大概只有一萬多元的酬金，所以這些律師顯然都是很無私的，可是，來尋求法扶的大多都是弱勢，但董事長可知外面處理一般案件時，最小牌律師的行情是多少？","吳董事長景芳：我沒有做過律師，但他們告訴我大概是6萬到8萬。","吳委員宜臻：6萬到8萬還很多呢！我現在告訴你，光是國稅局核定律師執行業務成本，一件最低要扣稅4萬到4萬5,000，你可知法扶派案的酬金竟然不到4萬到4萬5,000，一個律師執行業務的成本連這樣的金額都不到，據本席所知，法扶案件辦案還要閱卷，也就是還有很多的成本，但事實上都是在這個費用裡面自行吸收，你覺得大部分律師這樣子來辦案是不是不敷成本？"],["吳董事長景芳：是的。"],["吳委員宜臻：這樣會不會影響品質？或者這是沒有辦法論證、沒有辦法證明因果關係？"],["吳董事長景芳：讓我跟委員報告一件事……","吳委員宜臻：董事長，讓我先說，費用低的部分會讓一般弱勢民眾覺得「我為何這麼可憐，需要政府支援法律扶助時，結果分配給我的律師，會不會因為沒有付錢，所以他對我的服務態度就不好？甚至談案子時還會限制時間、是否開庭及面談次數就會減少？」這會讓一般民眾覺得他們會因為費用低導致律師辦案的方式、內容、品質會相對的不好，這讓弱勢的民眾覺得他們是二等、三等的法律公民，所以費用上有沒有可能再調整？是錢不夠嗎？"],["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會完全尊重大院的決定。","吳委員宜臻：沒有辦法做到像一般國稅局在核定每件執行業務的最低成本嗎？我想這應該是可以考慮的，如果立法院有通過相關的決定，你們就會考慮，是不是？"],["吳董事長景芳：因為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吳委員宜臻：其實你的費用低，裡面還潛藏著一個問題，像你們去跟勞委會以及其他機關，例如家扶中心、家暴防治中心合作的部分，妳可知道連勞委會那邊訴訟扶助的案件，每件至少還有四、五萬，而給法扶的律師也不過才兩、三萬？妳真的是讓我們這些弱勢的民眾欲哭無淚啊！當他知道真相之後，甚至還強烈懷疑派給他的律師不認真，是不是因為報酬不高的關係？或者是服務不夠多，看他看得不夠多，也就是到看守所去律見不夠多，是不是因為費用的問題？妳讓我們的弱勢民眾真的是很可憐啊！我想這在制度上面是一個問題。我剛才講品質第一，指的就是他辦案的品質，可是我看你們的相關統計數字發現，沒有人敢去講到底辦案的結果勝敗率如何。請問你們有做過統計嗎？","吳董事長景芳：有，有詳細的統計數字。","吳委員宜臻：你們有數據給我，針對勝敗率的部分，你們只有寫上對受扶助人有利或不利，據此我要請教，如果今天我在一審是判決有期徒刑3年，我到法扶基金會裡面請了一個律師，結果你們法扶給我的結論是上訴駁回，依然維持3年的有期徒刑，這樣是有利還是不利？","吳董事長景芳：委員提的這個問題，會後我們會給妳詳細的書面報告。","吳委員宜臻：在我們民間這樣子有可能是叫做敗訴耶！可是你們整個結果的統計是叫有利或不利。本席也當過法扶律師，我後來發現你們這樣的統計結果是有盲點的，舉凡是有良心的律師就會發現，這個有利、不利，幾乎是憑良心的有利或不利啊！你們統計的方式顯然是有問題的，而且你們讓回報結案的律師自行填上有利或不利，你們有沒有去問過受扶助人，他到底是希望勝訴還是敗訴？有罪或無罪？像這種有利、不利，你們有沒有統計？根本沒有嘛！我沒有看到你們在這方面的數據啊！你們不覺得滿意度的部分，事實上是值得去追蹤的嗎？否則你們這種勝敗率的品質完全沒有控管，不知道把國家的錢花在哪裡！而且本席還發現，你們的第三低是年齡低，雖然你們在報告裡面說有這麼多的律師已經執業超過5年以上，可是我認為你們派案的流程裡面是有盲點的。因為你們在臨時或是很緊急時通知一些律師，但請問你們是認為比較資深的律師比較有空？還是比較年輕的律師比較有空？你們緊急派案的時候，當然大部分是比較資淺的律師比較有空，時間比較能配合啊！如果是這樣，什麼時候你們的辦案律師，真的是執業很多年的律師？法扶基金會律師成員裡面的年齡，並不代表最後真正辦案的律師年齡啊！顯見你們的統計數字是有問題的，根本是誤導我們！誤導本院所有的委員！你們真的有這麼多執業多年的資深律師在執行職務嗎？有幫你們去辯護嗎？這個年齡低的問題，有沒有可能去克服？或是在目前的案件裡面作一調整？","吳董事長景芳：委員的指教，我們會虛心檢討和改進。會後我們會提供委員詳細的書面報告。"],["吳委員宜臻：妳可以整理統計數字給我們嗎？"],["吳董事長景芳：可以。","吳委員宜臻：最後，現在的律師強制代理和辯護案件，看起來數字好像是百分之三十幾、四十幾，但是妳知道這裡面有多少強制辯護案件嗎？強制辯護案件是重罪的強制辯護，也就是說，就我們國家的資源而言，是為了保護被告人權的強制辯護，可是在我們刑事案件裡面的被害人，他沒有強制代理耶！我今天因為國家治安不好，然後我被一個犯罪涉嫌人侵害我的權利，或者是我的家人被殺，結果我自己得花錢去找律師，法扶基金會並沒有主動來幫我，甚至還要我按照你們扶助的要件接受審查是否為中低收入戶。換言之，我們國家沒有保護這些被害人，讓治安有死角，讓被害人今天陷於這樣悲慘的狀況，可是我們沒有所謂的強制被害人代理的制度。董事長是否認為這部分應該要研議一下？","吳董事長景芳：委員是律師出身，應該知道對於強制辯護案件，司法院有公設辯護人，另外還有律師公會的義務辯護律師……"],["吳委員宜臻：光是公設辯護人和義務辯護人是不夠的！"],["吳董事長景芳：第三部分就是把案件分到我們法扶基金會來……","吳委員宜臻：我知道，我自己都幫你們強制辯護過嘛！強制辯護的公設辯護人是不夠的！現在很多的強制辯護案件裡面，事實上法扶是分攤了一些責任。可是我要講的是，強制辯護是我們國家為了要保護被告的人權，法扶基金會某個程度在刑事強制辯護裡面，承擔了案件的部分，可是我們以保護被害人的觀念來看，這部分沒有強制代理、強制協助他去做訴訟的求償強制給他這樣的觀念，妳覺得我們的經費上面有沒有可能把它做好？","吳董事長景芳：因為我們是做公益的，當然是希望在國家預算可能的範圍內，能夠多做一點事情，但是這個問題不是我們這樣一個民間團體能夠做決策的。","吳委員宜臻：我看過你們給我的數據，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家事案件、行政案件等等的有利或不利，結果發現刑事案件跟行政案件看起來不利的狀況，也就是非對受扶助人有利的案件數量，事實上都已經快接近50%，機率是一半、一半，這讓我們弱勢民眾覺得打官司好像在擲筊，實在是很悲慘。董事長，你們有沒有可能研究一下，針對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再去做一統計分類，讓我們委員也能夠清楚了解，這些強制辯護案件或者是以被害人為主的強制或委任代理的案件裡面，為什麼比較不利的狀況比較多？有利的狀況比較少？你們基金會有這麼多的專案研究，為什麼從來沒有針對自己的這些委辦案件做一些經驗的分析或是統計？","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會立刻開辦專案研究，謝謝委員的指教。","吳委員宜臻：93年到現在，都已經快10年了，是該檢討而且重新調整制度的時候了，有沒有可能？"],["吳董事長景芳：我們立刻辦。","吳委員宜臻：我看到行政廳黃廳長在點頭，就拜託你和法扶基金會研議一下整個制度改變的可能性，好嗎？"],["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就法律扶助法的修正，基金會已經有成立一個專案小組，司法院裡面也有找一些相關人員成立一個專案小組，因為運作7年左右，已經出現若干在實務上跟理論上沒有辦法密合的問題，所以我們已經有在……","吳委員宜臻：對於我剛才講的三低，有沒有可能找出一些統計數據能夠予以確定？還是你們下次報告裡面可以告訴我：「委員，妳錯了，沒有這三低，絕無費用低、年齡低、品質低這些現象。」？會後可不可以給我一個報告？"],["黃廳長國忠：可以。"],["吳委員宜臻：謝謝。"],["主席：請李委員貴敏質詢。","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藉著今天短短10分鐘，希望跟法扶基金會的相關成員分享一下我對於基金會的期許，同時也有幾個問題要請教吳董事長。","首先，我看到法律扶助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提到，它的目的就是為了要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讓沒有資力的民眾，在碰到法律案件時，能夠有一個救濟的管道。我想這樣的精神是沒有錯的，相信董事長也認同吧？"],["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是。","李委員貴敏：為什麼我會先講這些基礎的概念？主要是牽涉到稍後我要提出的問題。現在我們回歸到基本面，也就是憲法，憲法裡面也是開宗明義的揭櫫人民有訴訟權，而且人民是平等的，這些在憲法第十六條和第七條裡面都有清楚規定。可是回到今天我們討論的這個法律扶助法，我們先講到權利之外，我們的義務是什麼？在法律扶助法裡面，我們看到誰有義務呢？第四條提到：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以及律師，賦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所以我們從這個法律扶助法裡面，可知鈞會的資源其實是滿多的，而不是只有如何運用基金而已。按照這個第四條的規定，律師公會以及律師都有義務參與法律扶助。這是本席要提出的第一點。","第二點，我們回歸到問題。事實上，在法律扶助的部分，我們聽到董事長剛才提到，法扶基金會從93年設立以來，進展就如同柯委員所言，並不像原來預期的這麼好。當然，原因有很多，今天我囿於時間，只能簡單提出幾件事情：第一，小額訴訟的部分，我們看到鈞會的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對於小額訴訟的部分是不納入救助的。請問董事長，妳個人認為小額訴訟是真的不應該納入考量嗎？","吳董事長景芳：從委員提示的，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和平等權……","李委員貴敏：因為時間有限，是否請董事長……","吳董事長景芳：當然應該要，但是說來說去，都是一個經費的問題。","李委員貴敏：我了解經費有問題，但是前面委員已經一再表達，當妳有經費的問題，應該提出來，而不是抹煞掉法律扶助法原來的精神。舉例來說，董事長可知什麼是Pro bono嗎？","吳董事長景芳：因為我一直在學校教書，所以對於律師行業並不熟悉。","李委員貴敏：事實上，在國外對於法律扶助的部分，他們不一定要求要有金錢的回報，很多大的事務所，尤其是國際型的事務所，從全球的角度來講，都會要求旗下律師要在無償的情形下去做法律服務，這就是所謂的Pro bono。當我們講到法律扶助，就不禁會想到，對於沒有資力的民眾要予以扶助，但重點就在於法律太專業了，除非是懂的人，否則對於自身的權利義務根本無法伸張。正因為法律扶助法裡面提到，律師公會以及律師有義務提供法律服務，所以簡單來說，鈞會如果能夠跟律師公會配合，要求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話，那我相信很多問題都可以解決了。針對律師的部分，剛才吳宜臻委員也提到了，我要再問得細一點—今天你們在找律師的時候，究竟是著眼於他的專業？還是只要有人提供服務，而我只要在表面上做到法律服務，就完成這件事了？","吳董事長景芳：過去沒有，但是我們準備馬上要開始的，就是因為家事事件法通過，我們對於家事案件，要擇定專辦這類案件的律師，我們開始要建立這個制度……","李委員貴敏：對，但是本席和董事長的意見有點不太一樣，我在看了報告之後，其實對於前面幾個委員質詢的內容，也頗有同感，因為按照妳的報告來看，你們現在的組織裡面，專職律師只有9位而已，對嗎？"],["吳董事長景芳：12位。"],["李委員貴敏：現在增加到12位？"],["吳董事長景芳：一直都是12位。","李委員貴敏：我的資料上寫的是9位，這個不管……"],["吳董事長景芳：那是去年的。","李委員貴敏：對於這9位，你們分成20個區，對嗎？"],["吳董事長景芳：18個員額。","李委員貴敏：事實上，法律扶助不僅單純限於家事事件，除了民事、刑事訴訟之外，還有很多很多的領域，當老百姓碰到法律問題時，甚至不知道它是屬於哪個領域，所以我認為當妳在分配案件時，不是就妳手頭上有多少律師、他現在有空或沒空來做為分配案件的依據，而是應該按照律師的專業去分配案件。也就是說，今天這個百姓有問題的如果是刑事案件，妳分配的律師就應該是刑事專長的律師，而不是說因為剛好有個律師在，所以妳就配案給他。我聽到了妳的報告，也聽到了其他委員的質詢，說是錢不夠，那要如何讓好的律師願意參與？其實要做到這點，就要回歸到我剛才所講的Pro bono，因為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也有義務來參與這件事。也就是說，這些律師按照資歷，可以參加在職進修，然後每年提供固定法律服務的時數。我想透過這樣的情形，妳就可以讓資深律師帶著資淺的律師，形成所謂的專業律師，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法律服務的目的，而不是只有做個樣子，告訴百姓說：「我做了這個法律服務。」否則的話，問題就回歸到方才吳委員宜臻所言—妳的勝訴率多少？如果妳今天提供給百姓的法律服務，並不是由專業律師來做，那麼派案的律師的確是具備了律師資格，可是承辦的案件不見得是他的所長。我們知道，去年考取律師資格的有九百多人，這些律師沒有經驗，在他剛開始取得律師資格之際，如果就去做你們的法扶律師來為百姓提供服務，那麼本席對於他們辦案的結果是非常擔心的。因為我們都知道，律師就像藝術家，必須要有個師父帶著，他才能夠找出他的專業，也才能夠用他的專業去服務。相信董事長也在醫院看過病，妳覺得在急診室的實習醫師，妳能相信嗎？","吳董事長景芳：我只能相信，因為在那當下。我可以體會委員所言民眾的心情，因為他也只能相信我們的扶助律師。","李委員貴敏：但這不是我們法律服務的目的啊！妳說只能相信，我想這不應該鼓勵百姓，尤其妳是一位教授，應該要把正確的概念帶出來，而不是單純的應該相信，好不好？"],["吳董事長景芳：好。","李委員貴敏：有關律師的專業，包括他的資格、品質以及酬金，對於酬金的部分，我認為很容易解決，只要由一位資深律師帶著一位小律師，那麼資深律師可以指導小律師，而且資深律師不一定要報酬，因為回歸到法律服務的項目來講，他就不需要報酬。","有關小額訴訟的部分，妳講有困難，那我現在就來談談第二項和第三項。有關第三項的部分，我前面提到憲法保障都是講我們的國民，而法律扶助法第一條也開宗明義提到為了保障人民權益。請問現在對於居住在台灣的外國人，妳有提供法律服務嗎？"],["吳董事長景芳：有。"],["李委員貴敏：法律依據在哪裡？他是我們憲法保障的國民？抑或是我們法律扶助法中所稱的人民？","吳董事長景芳：因為母法沒有禁止規定，所以接下來後面的子法就把這個訂上去。","李委員貴敏：我非常失望，我並不是歧視外國人，但是我要強調，在法律扶助法的第十六條有關法律扶助的申請裡面，規定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應准許，其中第五項是「對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的訴訟」。董事長，現在是國際社會，不是地區型的社會，所以現在所有的訴訟案件不是只有在台灣進行。我認為法律扶助法應該落實的既然是人民，所謂人民就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只要他符合規定，就應予以扶助，更何況如果妳有一些國際事務所，可以提供國外法的相關法律建議，為什麼妳要把這個排除在外？","吳董事長景芳：法律是立法院制定的，大院修法之後，我們一定會遵照辦理。","李委員貴敏：我覺得董事長的期許小了一點，董事長應該要比較宏觀，什麼事情是你該做的就應該要提出來，而不是在大家制定法律架構後，你只是負責去實施而已，有關這個部分，本席希望董事長能夠參考並思考其改革的空間。","最後，有關小額訴訟的部分，所謂的小額訴訟，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是指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的訴訟，事實上，有些民眾是真的需要幫忙，也許這個錢對你們來講金額很小，但是對於條文中所規範無資力民眾來說，10萬元是很大的錢，如果你們把小額訴訟排除在外，我看不出來這個法律扶助法除了刑事案件外，還能達到什麼樣的目的！","另外，在公設辯護人的部分，被告有公設辯護人，對於被害人的部分，我希望基金會能夠主動……","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有告訴代理人，我們在做這塊業務。","李委員貴敏：不是只有告訴代理人，董事長，我希望你能夠主動積極一點，而不是被動的法律告訴你要做什麼事項你就單純的只做那些事項，這就是為什麼之前柯委員會提到，這麼多年來沒有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在業務上有進展，本席知道您之前是董事，今年才上任董事長，既然你已經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這麼久的時間，相信您可以看到問題所在，而我期許您在看到問題之外，還能提出解決的方案。謝謝。","吳董事長景芳：感謝委員在國會殿堂給我們的指導，在委員發言之後，我們去推動就容易多了，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正二質詢。","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董事長，你好！這份報告寫得非常好，很清楚，但是其中還是有非常多的疑慮，我就針對個人的疑慮來請教吳董事長。","首先，在報告第二頁提到了總申請案件量與准予扶助比例，100年度的總申請案件量11萬4,871件，但准予扶助的案件卻不到3萬，也就是不到四分之一，而今年1月到3月的總申請案件量是2萬7,060件，但准予扶助的只有6,556件，也是不到四分之一，至於在准予扶助比例方面，你們特別標明了駁回案件量，100年度的扶助比例是67.62%，也就表示還有33%是沒有給予扶助的，這個數據顯示出你們有待努力的空間是非常的大，是嗎？"],["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現有的預算規模與法令限制，我們超出了一點點，我們有一塊很大的法律諮詢，您可以看到報告中「表一」的法律諮詢部分，100年度有7萬多件，這就是……"],["林委員正二：這7萬多件也包括在11萬4,000件裡嗎？","吳董事長景芳：沒錯，至於「表二」的統計方式，因為從過去以來他們就一直採取這樣的統計方式，如果委員認為這樣不妥當，今年秋天審查預算時，我會重新變動，也就是不再遵循前任所採用的統計方式。","林委員正二：好，謝謝。其次，有關原住民部分，報告第六頁提到，基金會對於原住民的法律扶助並沒有很大的著墨，也就是說，基金會對原住民法律扶助的部分並不是很用力，是不是這個意思？你的報告裡寫得很清楚嘛！","吳董事長景芳：另外有一件好事，我不知道會不會在這裡說破了……"],["林委員正二：還有好事啊？","吳董事長景芳：您聽了一定會覺得很高興的，去年6月我就率領同仁去拜訪原民會的孫主委，從那時候就在洽談結合原民會與法扶基金會的資源來多做一點原住民的法律扶助，今年3月孫主委告訴我們，他已經把合作企劃案正式交給林副主任委員，現在正在積極研議中。"],["林委員正二：具體的內容是什麼？合作計畫是什麼？","吳董事長景芳：因為原住民的扶助也有資力的限制，但如果原民會有基金能夠挹注，以專案的方式來處理，董事會通過、司法院點頭，以後原住民的扶助就不受資力條件的限制，可以幫助更多的原住民。"],["林委員正二：什麼叫資力？"],["吳董事長景芳：必須是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才能申請。"],["林委員正二：資格部分？","吳董事長景芳：對，財產能力的問題。","林委員正二：好，希望你們多朝這方向來努力，孫主委也是相當重視原住民區塊的。"],["吳董事長景芳：是。","林委員正二：另外，報告中有關「八八風災專案業務」部分，本來中央政府把阿里山鄉來吉部落劃為特定區域，也就是不是原住民居住的地方，經由你們的幫助，這個行政處分已經被撤銷了，所以目前來吉部落仍維持屬於阿里山鄉的行政區，至於屏東縣霧台鄉阿禮部落則有待努力，你們會繼續與相關單位進行行政訴訟。我一直覺得離災不離村，縱然離村也不離鄉，高雄縣那瑪夏鄉少了一個村，那個村跑到杉林鄉去了，這個行政轄區從3個村變成2個村，當然現在已經合併為大高雄市，那瑪夏鄉變成所謂的那瑪夏區，但將來變成原住民自治區後，他們想要找原來行政區就找不到了，有關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你們能去關注。","另外，報告第七頁也談到協助原住民地區受災民眾請求國家賠償的部分，本席關心的地方剛好在報告中也有提到，那就是台東縣嘉蘭村，本席在嘉蘭國小讀了三年，很關心那裡的情況，其實嘉蘭村是從舊的比魯部落一路遷到現在的嘉蘭部落，總共遷了三次，對於這中間的損失，國家有沒有認真思考要如何賠償？要如何修護堤防來維持居住在那裡舊部落的土地與農地？屏東縣的好茶部落也一樣，都是舊部落遷移的，過去遷移不是因為風災，而是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現在則是因為風災所以不得不離災，在該村或該鄉再另外找一塊地，對於他們的損失，我覺得基金會更應該去著墨，讓原住民的損失能夠平反，這部分董事長有何看法？","吳董事長景芳：謝謝委員的提醒，對於這些案件，我回去後會拜託扶助律師很努力的去協助原住民爭取應有的權益。","林委員正二：我在這裡的要求是，你們在處理國家賠償的同時，可能要與相關機關先進行協調，如果他們不同意的話，希望能把不同意的理由告訴本委員會的委員，尤其是鄭委員天財，他也是原住民委員，也非常關心這些問題，可不可以？","吳董事長景芳：是，可以的。","林委員正二：另外，報告第十六頁提到「積極發展專職律師制度，成立專科法律中心」，還特別強調這個專科法律中心有包括原住民的區塊，對不對？"],["吳董事長景芳：是。","林委員正二：報告中提到將研議於員額充實後視情況設立「刑事辯護」、「家事及少年」、「原住民」、「勞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等不同之專科法律中心，但是很奇怪的是，報告第十七頁「辦理弱勢族群專案扶助業務」中有關「擴大扶助對象」的部分，居然沒有原住民，我不曉得你們的說法為什麼不一致，一方面說要設置原住民專科法律中心，但是在辦理弱勢族群專案扶助業務的對象卻沒有包括原住民，請問理由是什麼？","吳董事長景芳：其實我們對原住民的重視遠超過您所指出的第十七頁的這些，第十七頁所指的部分是身體上有殘障的，而原住民是健康的族群，只是因為歷史文化背景的關係，所以我們把原住民的專案放在更前面，表示對原住民的重視是遠遠超過這一塊的。","林委員正二：所以第十七頁的弱勢族群是指身體不好的，是不是？"],["吳董事長景芳：沒錯。"],["林委員正二：而原住民則是文化弱勢或其他方面的弱勢？","吳董事長景芳：是，我回去會把文句交代清楚一點。"],["林委員正二：不過你這樣的解釋我還是不能接受啦！"],["吳董事長景芳：我會回去修改。","林委員正二：另外，報告第十四頁「加強募款效能」中「整合政府法律扶助資源」部分提到，將與其他辦理法律扶助業務的政府單位洽詢合作，這些相關機構有包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請問董事長，在這個部分，原民會每年編列的額度是多少？","吳董事長景芳：我們嘗試過與很多部會洽談，但是很多都受到公務預算的限制，而原民會有一筆基金，孫主委告訴我，就像勞委會一樣，原民會也有一筆特別基金，所以在運用上會比較有彈性，而環保署則是受到公務預算的限制，與我們合作的部分一年最多也只有200萬，而且還要公開招標，所以董事會很猶豫。","林委員正二：董事長，原民會有訂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每年編列的預算是270萬，您知道這件事情嗎？"],["吳董事長景芳：這個我不太清楚。"],["林委員正二：你要去瞭解一下！"],["吳董事長景芳：好。","林委員正二：270萬的經費怎麼去面對將近53萬的原住民同胞？你們的基金是29億，是不是？但原民會編列的法律扶助經費只有270萬，本席覺得你要跟孫主委好好談一下，看看這個部分能不能有所調整。"],["吳董事長景芳：好。","林委員正二：不管那個錢是不是要落在你們身上，都應該要做個分析，至於270萬夠不夠，我一直覺得這是我們要努力的地方。","最後，本席要請教董事長，有關原住民的法律扶助，除了律師之外，有沒有通譯工作？","吳董事長景芳：通譯我們一直在做，倒是原住民的通譯沒有特別加強，以後我們會努力。"],["林委員正二：本席希望你們能夠拓展到原住民通譯方面的法律扶助。"],["吳董事長景芳：是。"],["林委員正二：董事長知道現在原住民的律師有幾位嗎？"],["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沒有統計數據。","林委員正二：大概只有二、三位啦，他們有沒有在基金會擔任會員？林長振、楊志航這二位有加入嗎？他們一位是排灣族，一位是泰雅族。"],["吳董事長景芳：秘書長與副秘書長都點頭說有。"],["林委員正二：只有這二位嗎？","吳董事長景芳：如果律師沒有告知我們他的身分背景，我們也不曉得，但同仁說您提到這二位律師是有加入的。","林委員正二：這個對原住民來說是很重要的，全國律師將近6,000多位，請問在法扶基金會中登記的會員有多少人？"],["吳董事長景芳：有2,500多位律師來登記。","林委員正二：所以原住民只有二千五百分之二嘛，也就是一千二百五十分之一！"],["吳董事長景芳：太少了。"],["林委員正二：這對原住民來說是不夠的！","吳董事長景芳：好，我會去加強。","林委員正二：另外，報告中提到要規劃扶助律師加入資格及條件等相關制度，以目前基金會的律師來說，最多的是執業年資6年以上，執業年資未滿2年的只占4.4%，而你們打算針對執業年資未滿2年律師設派案限制的門檻，但是我覺得應該要重視這個年齡階層的人，不要消除他們對這個部分的興趣，我覺得年資不到2年的律師，對於有志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成員也是有很大的鼓舞作用，好不好？","吳董事長景芳：是，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王委員惠美質詢。","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董事長很辛苦，一個月只有8,000元車馬費，還要來立法院接受質詢，這真的是在做功德！"],["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這是我應該做的，我也在學習。","王委員惠美：臺灣的法扶基金會的最大挑戰應該是經費不足吧，是不是？","吳董事長景芳：這是其中之一，委員的很多指教也讓我們自省，我們有很多地方是需要改進的。","王委員惠美：歐美國家或日本，對於這個部分一年有十幾億或上百億的預算，就以鄰近的香港來說，他們的人口只有我們的四分之一，但是每年的預算折合台幣也有將近30億，所以顯然我們在這個部分的經費是不足的，可以認同吧？"],["吳董事長景芳：是。","王委員惠美：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八條的規定，基金會基金來源，除了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外，還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之捐贈、基金之孳息、申請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其他費用、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及其他收入。本席看了你們的預算來源，100年度政府捐款收入7億多的經費，幾乎都是司法院、國防部及台北市政府所捐贈的，政府捐贈的比例高達99.88%，請問董事長，法律扶助基金會到底有沒有募款的能力？你們是募不到款還是沒有去募款？","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有不斷的在募款，但是我們並不是向一般企業家募款，而是向一般民眾小額募款，我們持續都有在做。","王委員惠美：你們向一般民眾小額募款？雖然法扶的主要目的是助人，而不是募款，但是像紅十字會，其公益形象已經成為一個品牌，所以民眾很樂意去捐款，反觀法扶基金會，是不是因為你們的所作所為還不能得到民眾的認同，所以相對的募款金額就寥寥無幾？甚至連加入基金會的律師都不來捐款，這讓本席感到很奇怪！","吳董事長景芳：紅十字會的成功經驗，我們一直有在學習，我一個月前也曾去拜訪過他們，就是想要學習他們的經驗，而且想邀請他們來擔任我們的發展委員，就是看中他們的募款能力，這個部分我們有在琢磨，至於律師界的捐助，我們會努力加強的，但是因為我們是去跟人家要錢……","王委員惠美：是律師太冷漠了，還是律師對你們這個基金會不能認同？不然律師是高所得者，高所得者一定要有捐贈才能免稅，才能讓自己的稅率降至最符合節稅的要求，為什麼律師不捐贈法扶基金會，而去捐贈其他公益呢？我覺得這個應該是值得你們去檢討的部分。","吳董事長景芳：好，我們一定會檢討。","王委員惠美：再來，剛剛吳委員有提到，你們有三低，報酬低、效率低，因為你們的報酬低，所以會來接案件的大部分都是收入欠佳的律師，不然就是比較年輕的律師，相對的，對這些極需要有人幫忙辯護的窮人非常不利，導致富人優勢的一個循環，請問董事長要如何避免這種現象？","吳董事長景芳：我們的表現其實就是律師的表現，他們都不是全職的，所以，我們只能勸導，在派案方面，我們也拜託分會的執行秘書在派案時要稍微篩選一下，但是，這都沒有強制力。","王委員惠美：這不對，你們不能用勸導的，你們拿人民的納稅錢，既然有那麼多律師肯來做公益，難道你們沒有辦法篩選到好的律師嗎？","吳董事長景芳：其實我們臺灣的制度在世界各國是少有，我們是由廣大的律師來做公益，但是以美國而言，他們的法律扶助是專職律師即全職的。","王委員惠美：對這樣的制度，你們認為沒有改進的空間嗎？","吳董事長景芳：這是我們的前輩創立的制度，慢慢地大家可能會反思，可是我們現在才第8年，如果馬上要轉向……","王委員惠美：才第8年？我剛剛覺得你們從善如流，告訴你們那裡需要改進，你們都說對，要回去研究。可是從整個預算來看，你們的人事開銷將近2億元，政府一年給你們9億的經費，其中有2億元是到基金，另外7億元是給你們運用，在這7億的經費裡面，有2億元是用在人事開銷，真正服務到民眾的只有四億多元，以比例來講，幾乎10塊錢，你們用4塊錢在業務費用，6塊錢是真正用在法律服務，你們這樣的配置妥當嗎？","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有8億元可運用資金，其中付給律師的酬金是4億6,000萬，真正行政人員的薪水並不是很多，我們的全職行政人員只有229人。","王委員惠美：229人，那彰化縣有幾個人？"],["吳董事長景芳：因為這是全國的組織……","王委員惠美：彰化縣有130萬人口，你們派幾個人在那邊？"],["吳董事長景芳：彰化分會有4 位。"],["王委員惠美：我們有130萬人口……"],["吳董事長景芳：是5位。","王委員惠美：你們只派4、5位到彰化，請問這兩百多位是怎麼分配？"],["吳董事長景芳：全國有21個分會。","王委員惠美：難道彰化縣是弱勢的嗎？我們有130萬人口占臺灣2,300人口比例有多高，你們只派4個人在那邊，請問你有看過你們自己的預算嗎？"],["吳董事長景芳：有。","王委員惠美：你們的加班費一年將近1,480萬元，你們的房屋租金一年有2,606萬元，平均一個分會一個月的租金是10萬元，你認為合理嗎？","吳董事長景芳：所以，我們勸導各分會要向公營事業機構承租，像我們的總會就是跟臺灣銀行租的。"],["王委員惠美：你們什麼時候開始勸導？"],["吳董事長景芳：我上任以來就勸導。","王委員惠美：你們營運了8年，剛剛委員告訴你們的，你們說要回去改，問題是你們運作了8年，自己都沒有做相關的檢討，是不是因為經費都是政府給的，花得非常舒服，你們不用出去募款，所以，你們也完全不受人家的控管與監督，對不對？","吳董事長景芳：扶助律師有二千多個，是所有律師員額的三分之一，他們是兼職的，我們也不能嚴格的行政管理，去年我就提出過，正本清源之道是要發展專職的律師。","王委員惠美：本席剛才講的，你們可以從預算、體質做改善，本席覺得，你們在浪費民眾的納稅錢，很多東西你們沒有用在刀口上，你們的人力用到兩百多，但是剛才有委員批評你們官僚！再者，你們怎麼讓民眾知道這個救扶的法律服務體系？你們有做宣導嗎？一般弱勢的民眾真的知道嗎？","吳董事長景芳：這可能是個人感受的問題，對於宣導工作，我們也很努力在做，委員指責我們官僚，我們也虛心接受、改進。","王委員惠美：你們有認真宣導，那就把你們宣導的成果拿出來？"],["吳董事長景芳：可否請宣導主任來向委員做口頭簡報？","王委員惠美：事後，再提供本席資料。","報告書第25、26頁在100年的預算資本支出是1,399萬元，主要是基金會業務系統建置費及雜項費用購買，101年又編列81萬元，請問這是做什麼用途？"],["吳董事長景芳：可否容許會計主任向委員做詳細報告？"],["王委員惠美：你們自己有做1,500萬的限制嗎？為什麼沒有在當年度做處理？","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所有的會計都是經司法院的會計長審核，他也是我們的監事。"],["王委員惠美：這一千三百多萬是做什麼？","吳董事長景芳：這個執行層面，可否容許我的幕僚來跟委員做報告，還是事後給委員書面報告？"],["王委員惠美：事後再給本席相關報告。","關於你們的人事開銷，本席想了解的是，你們聘用的人員都是基金會自行招考的嗎？","吳董事長景芳：我來的時候，幾乎全部用完了，我詢問過他們怎麼來的。"],["王委員惠美：請問基金會的薪資本俸如何？"],["吳董事長景芳：我們現在正在檢討這些內規……","王委員惠美：本席有查過，你們秘書長相當於部長的待遇，一個月16萬元，是不是？","吳董事長景芳：沒有，這個秘書長是10萬。","王委員惠美：你們的預算是怎麼寫的？還是秘書長有分等級，有甲級跟乙級的嗎？預算書載明副秘書長是13萬元，請問現在你們副秘書長的薪資是多少？","吳董事長景芳：我帶了最新的資料，我們所有一級主管的薪水、學經歷都有書面的詳細報告。","王委員惠美：那你們的預算書是怎麼編的？跟你們的實際運作不符，所以，你們這個基金會不受人家……"],["吳董事長景芳：委員是指預算書的哪一頁？","王委員惠美：在預算書第67頁的薪資，對不對？"],["吳董事長景芳：可否容許副秘書長用30秒向委員做一報告？"],["王委員惠美：事後再給本席資料。"],["吳董事長景芳：謝謝。","王委員惠美：還有，專案計畫花了470萬，請問你們做了哪些專案？"],["吳董事長景芳：這個我會回答。","王委員惠美：好，那就讓你發揮。你們花了兩億多元的錢，可是你只領8,000元的車馬費？","吳董事長景芳：這是做功德，是我的榮幸。","這些專案有六大……","王委員惠美：這四百多萬是做什麼的？你們是請幾個學術機構做，還是你們自己做，你們薪水已經領那麼高，還自己做，自己賺嗎？","吳董事長景芳：委員質詢的不是第5頁的事情，我們平常講的專案是指勞工專案、卡債專案、檢警專案，委員問的不是這些，對不對？","王委員惠美：你們的預算書上載明470萬元專案，難道還要本席告訴你在第幾頁嗎？"],["吳董事長景芳：這可以事後給委員書面報告嗎？","王委員惠美：又是事後給嗎？本席覺得，你們對自己的業務都不了解，一個基金會有兩百多人，卻沒有一個人可以回答本席這些問題嗎？","吳董事長景芳：如果委員允許，現在有職員可以上台回答。"],["王委員惠美：那現在就可以上台講。"],["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曾副秘書長答復。","曾副秘書長前展：主席、各位委員。專案費用像是檢警或消債這些編定的專案，有些是宣導或是一些教育訓練的相關費用，專案的部分還有律師評鑑，這些都是專案的範圍內容，總體編列的預算是470萬元，幾乎包含所有特殊的專案都編列在這裡面。","王委員惠美：這筆470萬元專案的效果評估要提供給本席，還有，今天本席質詢的，你們未答復的部分，會後一併補送給本席。"],["吳董事長景芳：是。謝謝王委員的指教。"],["主席：請鄭委員天財質詢。","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無資力的認定，要跟董事長探討，像你們把債務列為可處分的收入，這已經是法院要求他們每個月要清償的部分，對這部分是否可以扣除？"],["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可否容許由副秘書長答復這個問題？","鄭委員天財：這個部分，你們要再研究。","其次，2010年應收追償金僅取回15%，大約有四千六百萬應收帳款沒有收回，這項的執行率偏低。","另外，2010年法扶會申訴案件有92件，法扶律師受申訴的76件為大宗，從這幾個數字來看，法扶會要特別加強檢討，你們有去了解這方面的問題嗎？","吳董事長景芳：這部分，可以事後再向委員做詳細簡報嗎？","鄭委員天財：在一旁的秘書長若有訊息，可以隨時告知董事長，對此，你們要確實做檢討。","2009年法扶會對原住民扶助的案件是1,744件，2010年減少到1,077件，減少比例高達百分之三十幾，從這個數字來看，你們要加強宣導。另外，2009年跟2010年對外籍的受理是2,378件，跟原住民的1,077件相比還要多；其實你們把數字美化得很好，就是從95年到去年都成長很多，可是就這兩年做比較則減少了百分之三十幾；過去你們在八八風災，做了很多事情，確實要謝謝你們，你們親自到八八風災的災區去協助他們，可能那時候申請的件數較多；其實原住民居住的地區比較偏遠，如果你們沒有加強做宣導，他們根本不知道要去找誰幫忙，事實上，他們經常找立委，所以，你們要在方法上對新立委或新縣議員做強調，譬如對新立委上任，你們要提供法律扶助的資訊給他們，像本席的選區是全臺灣，本席接到台中的選民需要法律扶助，因為他們不知道要去哪裡找，後來本席提供給他們第一手資訊，結果你們又搬家了，類似這樣新的資訊要提供給我們。除了這些宣導方法以外，畢竟有很多原住民住在很偏遠的地方，你們要怎麼樣做加強宣導的工作，其實法扶會也有原住民的董事，你們可以多請教他們，本席認為，這樣的件數不是很理想，董事長覺得怎麼樣？"],["吳董事長景芳：我們一定會遵照辦理。","鄭委員天財：1,077件是受扶助的案件，未受扶助的原住民案件又是多少？目前你們沒有這個數字，你們回去查，好不好？"],["吳董事長景芳：好。","鄭委員天財：另外，對於你們邀請內政部的人來當董事，從成立到現在都是同一個人，我認為，當初你們思考邀請內政部來擔任董事應該是著眼於內政部有社會救助，是弱勢團體代表性的機關之一，跟原民會一樣，現在內政部派來的都具有法律背景的，又不是在社會司服務過的，他們從來沒有在社會福利單位服務過，其實本來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就在法扶會裡頭，你們應該要協調內政部派具有社會福利背景的人來服務，對不對？"],["吳董事長景芳：我會跟內政部長溝通協調這件事情。","鄭委員天財：他當很久了，從以前到現在都不是弱勢團體的代表，當初你們會邀請內政部應該是著眼於這個，而非法律的專長，因為法律是你們的專長，對不對？","你們對原住民族基本法做了一些論述，還算不錯，對第三十條原住民的傳統習俗、文化、價值觀與族語等都有提到，本席要請法扶會跟司法院一併考量的，首先是對法律扶助律師的遴選，有很多律師不盡了解原住民，他們對原住民的文化、傳統習俗、價值觀等都不了解，可是他們會受理這案子，一年有一千多件其實也不算多，但是這些案件分散在各地院，即每個地院都會有案件。本席今天談的這幾點，方才你們說要跟原民會的副主委談，過去他也當過董事，現在本席具體建議，你們在談的時候，要把本席今天的建議提出來跟原民會談，就是剛才講的，針對律師的部分，你們要請這些願意當法律扶助的律師，願意為原住民辯護的民事或刑事的律師或其他各方面，每個縣、每個地院的分會，要針對原住民的部分來遴選，然後再跟原民會一起辦訓練，讓他們了解原住民的文化、傳統習俗、價值觀以及有關原住民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原住民國內外相關訴訟案例，這樣，他們很快就能夠深入了解，在為原住民辯護時，他們就可以深入地協助原住民，董事長覺得這個方式，可不可行？","吳董事長景芳：委員的建議非常好，我一定會遵照辦理，在跟原民會談這個合作案時，我會把您的意見全盤納入。","鄭委員天財：你們對每個分會選定幾個人，再一起舉辦訓練，好嗎？"],["吳董事長景芳：是。","鄭委員天財：再者，請原民會比照勞工委員會合作辦理原住民訴訟立即扶助專案，這跟前面的有相關性，你們的加強宣導不會有問題。","花蓮縣有九萬多原住民，是原住民人口最多的縣，台東縣有八萬多人，這兩個縣的原住民相加起來占原住民人口的大部分，這些相關專職人員，如需要設專科的律師辦公室，你們把東部放在最後也不對，其實東部是最偏遠的，更需要加強，請問臺北是不是已經有了？","吳董事長景芳：還沒有，正在籌備中，下一步就會到東部。","鄭委員天財：依照你們報告的順序，東部是最後，本席建議，東部要優先，因為他們各方面的資訊都最欠缺，也最需要協助，由於地處比較偏遠，尤其東海岸線是臺灣後山中的後山，更有這個需要。","另外，檢警第一次偵訊由律師陪同到場專案，要怎樣讓所有的原住民優先辦理，這是他們最需要的。針對這幾個議題，希望你們要跟原民會共同做處理。"],["吳董事長景芳：是。","鄭委員天財：你們不要用原民會的經費，還是要用法扶基金會的經費，有沒有問題？宣導、訓練都有需要的。"],["吳董事長景芳：這要問司法院。"],["鄭委員天財：這沒有逾越。","吳董事長景芳：如果開辦這個專案，一定會增加費用，當初我們跟勞委會談案子時，他們有一個勞工權益基金，不會影響他們原來的法定預算。"],["鄭委員天財：原民會沒有那個基金。"],["吳董事長景芳：孫主委說有。","鄭委員天財：那是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我在那邊服務過十幾年，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不包括這部分，那是就業基金的部分，那些錢已經非常不夠，以原民會來講，剛才林委員談的那筆兩百多萬元是公務預算，綜合發展基金裡面並不包括這個項目，它有的是就業基金裡面針對勞工的部分，就是工作權保障法授權定的就業基金，那個經費非常少。"],["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會跟司法院努力爭取。"],["鄭委員天財：應該不會逾越相關的部分。"],["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有一個預算上限。"],["鄭委員天財：什麼預算上限？"],["吳董事長景芳：一年不可以超過10億元。"],["鄭委員天財：這不會增加那麼多的。","吳董事長景芳：最後，可能是司法院同意我們提撥的基金。","鄭委員天財：本席講的這幾個都不會增加很多經費，包括訓練、遴選律師，這是最重要的，等於是一個專職的律師協助原住民來訴訟，這是本來就要用的錢，剛才講的這些並不會增加很多經費，訓練也不會花多少錢。","吳董事長景芳：委員後面的這幾點指示，我們會遵照辦理。關於降低原住民受扶助資格的部分，這會影響很多案件量，那一部分，我們會努力跟司法院爭取經費。","鄭委員天財：對這部分如果有逾越法律扶助法的話，在還沒有修法之前，可以請原民會出這筆錢，我們絕對不會越雷池一步。謝謝。","吳董事長景芳：是，謝謝委員的指導。","主席：接下來輪到本席質詢，請鄭委員天財暫代主席。"],["主席（鄭委員天財代）：請呂委員學樟質詢。","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會應鄭委員天財的要求特別安排法律扶助基金會做業務報告，方才我們也盡心聆聽這項報告，其中有幾件事情，本席想董事長做說明，首先是，本席曾多次要求法扶基金會要放寬申請法律扶助資力的標準來擴大服務範圍，這段時間以來，油電等物價都在上漲，臺灣目前的薪資所得倒退到14年前的水準，換句話說，貧窮線也下修，如果還用制式的資產能力來決定服務與否已經不符實際，何況我們限定的資力都在中、低收入戶以下，事實上，如果有人因為臨時失業沒有收入，甚至因為財務發生狀況，當事人的資力又不符合中、低收入戶的標準，可是實質上他是有困難，你們對這個部分也沒有去解決；本席肯定你們做的有一點就是，自今年2月1日法扶基金會總算是從善如流，決定擴大服務中、低收入戶，不論是打官司或是寫狀子，全部都不用審查全戶的資產能力，這一點，本席相當肯定，你們有做這種事情，對不對？"],["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是。","呂委員學樟：好。雖然放寬資力，可是你們卻用另外一項條件卡他們，這樣做仍無法幫助社會上弱勢的族群，因為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規定，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可以駁回扶助申請。這個無理由是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是比較抽象的東西，很容易讓法扶律師藉此駁回一些不想接或是沒有勝訴機會的案件，他們就說是顯無理由，予以駁回，那麼他們就喪失了這個被服務的機會。針對這部分，根據你們2010的周年報告書來看，申請案件以顯無理由者的駁回為最多，總共有7,872件，占所有駁回案件的56.4%，比非無資力的3,616件還要多出兩倍，為什麼無理由的駁回案件會有這麼多，這些都是怎麼樣的案件，董事長是不是要去了解一下，要求法扶律師要有同理心？"],["吳董事長景芳：會的。","呂委員學樟：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這個「顯無理由」不確定法律概念是一個很抽象的東西，法扶律師可以藉這個理由讓這些嗷嗷待哺急需要幫助的人，完全沒辦法享受政府良法美意的法律扶助，針對這部分，董事長要去了解一下。"],["吳董事長景芳：是。"],["呂委員學樟：這個比例為什麼會這麼高？你說明一下。","吳董事長景芳：是不是用「顯無理由駁回」不是我們的工作同仁的決策，我們在各地分會有一個獨立委員，是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的一個審查委員會，這個審查委員的來源是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學者，是這個獨立委員會運作之後的結論。","呂委員學樟：那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各有一份子，你們也不能主導，對不對？","吳董事長景芳：除非我們從制度上做變動，從制度面做改革。"],["呂委員學樟：本席建議這必須經過討論。"],["吳董事長景芳：好。","呂委員學樟：將來審查委員會成員是否一定要有法官或檢察官？基本上，檢察官是處於對立面，而不是在扶助民眾，檢察官通常直接把人當做犯罪嫌疑人，法官又必須審判獨立，涉入其中適合嗎？黃廳長應該針對審查委員會的組成考慮一下，是否還有其他想法？"],["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法官和檢察官是否適合擔任審查委員，目前仍在檢討中，法官倫理規範已規範法官凡有角色衝突之處不得兼職。"],["呂委員學樟：你認為擔任審查委員是否有角色衝突部分？","黃廳長國忠：將來若有訴訟可能，又可能擔任審判長，就會造成角色衝突，所以這部分會再檢討。","呂委員學樟：這部分務必要調整，好不好？","黃廳長國忠：好，謝謝。","呂委員學樟：法扶基金會報告提到，這幾年基金會均有針對扶助律師進行評鑑，96年及98年都有少數不良律師受到懲處及解聘，但100年僅做了問卷調查，滿意度高達87.12%，卻未提到不滿意的部分，以及針對劣質律師如何處理的問題，原因何在？到目前為止尚未完成評鑑嗎？","吳董事長景芳：勞委會有提供法扶會一些行政人員，先透過這些行政人員進行調查，至於委外正式調查，現正在進行中。有關委員指教的不滿意原因進一步分析，即屬正在進行的委外調查研究重要項目之一，100年度的委外評鑑工作正在進行中。"],["呂委員學樟：委外評鑑嗎？"],["吳董事長景芳：我們先要做問卷調查。"],["呂委員學樟：你們委託哪個單位評鑑？","吳董事長景芳：尚未發包，現正在執行中。"],["呂委員學樟：什麼單位有資格評鑑？","吳董事長景芳：必須先經董事會通過，相關細節由秘書長說明。","呂委員學樟：法扶基金會董事長在答復時，幕僚人員應在旁立刻提供資料，畢竟董事長只是兼職，只能在政策上做決定，至於業務執行方面，應該是其他相關人員比較了解。秘書長不是坐在旁邊納涼，應該要協助董事長，請秘書長說明。"],["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鄭秘書長答復。","鄭秘書長文傑：主席、各位委員。律師評鑑程序是必須先經基本民意調查，然後篩選出要評鑑的對象，之後再由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100年的部分已經進行前階段民意調查，之後就如方才董事長所說的委外評鑑。待民意調查結果出來，就會確定受調查對象的範圍，之後再成立評鑑小組進行評鑑。所以，到目前為止是正在進行中，尚未完成。","呂委員學樟：法官法通過後，連法官都有評鑑機制，更何況法扶律師的服務精神、態度及表現，更必須建立這樣的機制。這是一個良心事業，尤其低收入戶擁有的資源本來就不對等，所以我們才要協助他們。現在連法官都有監督懲戒退場機制，何況法扶律師？只要表現不好就不再續聘，否則就是一個蘿蔔占了一個坑，最重要是他們的心態是不是有協助中低收入戶的熱誠，這才是解決問題之道。如果是以當官的心態在做事，相信對那些弱勢民眾沒有幫助，也難怪以「顯無理由」駁回的案子會這麼多。","現在的律師高考已採新制，總錄取率高達11%，所以增加很多年輕律師，再加上案源不足，以致出現僧多粥少的情況。法扶基金會約聘律師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工作很穩定，漸漸就成為律師的避風港，因為對扶助案件沒有同理心而怠於協助。本席希望法扶基金會能夠如方才柯總召所說的「莫忘初衷」，希望法扶基金會真的能夠服務弱勢、服務偏鄉，方才有原住民委員也強調要服務偏鄉，公益律師的形象不要因為沒有同理心而改變，心態真的非常重要。要說基金會金額不大，但每年除提撥2億，還有接近8億經費可供運用，連國安會這麼重要的單位，成員也不少，一年預算才只有2億400萬元，法扶基金會一年有8億經費可運用，是應該可以好好做一些事，好好協助社會上弱勢民眾。請董事長回去加強法扶基金會各分會相關培訓，改變大家的觀念，不要用很官僚的方式做事，這讓人民感受很不好。謝謝。"],["主席（呂委員學樟）：請尤委員美女質詢。","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請教吳董事長，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最主要精神為何？"],["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幫助弱勢民眾，提供法律事務扶助。"],["尤委員美女：所以不應該是司法院的疏洪道吧？"],["吳董事長景芳：不應該。","尤委員美女：所以應該是一個獨立基金會，對不對？"],["吳董事長景芳：是。","尤委員美女：既然如此，就不應該受制於司法院，任何事都必須聽司法院的，但從剛才開始所有委員質詢都提到法扶基金會官僚化了，所以這個部分牽涉到法扶的立法精神，它主要是保障人民在憲法上訴訟的權限與平等權，這些都是人民的權利，所以法扶的任務不是只有消極的幫助弱勢者去打官司，其實它更應該要積極地看到，這些弱勢者所發生問題背後整體制度不健全的部分，所以我們在這部分必須從源頭來解決，否則，我們永遠在最下游的地方去扶助民眾，那我們永遠會忙不了。譬如我們在處理一些婚姻的案件，當夫妻兩人離婚，他們兩人可以衍生一、二十個案件出來，這種時候法扶就會經常陷入在同樣的兩位當事人卻可以衍生一、二十個案件，但是，我們限制只能補助他們兩、三件案子，這就會變成後面的案子法扶就沒有辦法扶助，但事實上，所有問題的源頭是他們婚姻出了問題，我們可以看到所有的問題不是只有法扶的工作，它不應該只是一個消極、被動的去扶助他們打官司，應該更積極的看到民眾打官司背後制度的不健全，甚至應該去改革制度或提出修法。請問董事長，你同意這樣的看法嗎？"],["吳董事長景芳：非常同意。","尤委員美女：事實上，當初法扶成立是經過民間團體多年的努力，因為原本沒有所謂的法律扶助，都只有依靠個別有良心的律師去協助他們，我們看到在外國其實早就做了50年，所以我們引進這樣的制度，希望國家站在保護人民訴訟權的角度去協助他們。在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之後，事實上，他們不只是非常積極的協助民眾打官司，而且還更積極與所有NGO的團體合作去協助民眾，以促進協助各種的專案，但是，近一、兩年我們看到這些所有與NGO合作的專案，甚至包括制度的不健全的部分，或召開記者會提出批評，這些全部都沒有了。請問吳董事長，這部分到底是怎麼回事？","吳董事長景芳：因為所有的事情不是由我個人的決策，這要經過董事會做出的決定，如果委員指導我們發展的方向，我將在董事會中跟董事溝通，是不是要將我們的風格做一些調整，然後再加以轉向。","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法扶成立了8年，不應該是往後退的，也不應該是由積極轉向消極、轉向保守、轉向官僚，我想這不是全民所願意看到的景象，整體國家一直朝向民主化的發展，法律扶助基金會好不容易才成立，況且，法扶基金會一年獲得8億元的補助，其實這些補助不算少，所以我們要如何將這8億元的經費能夠花在刀口上，以發揮到最大的效能，這是我們所關心的問題，因此我們希望法律扶助基金會不應該成為司法院的疏洪道，所以我們看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在規劃101年的業務，雖然你們在上面註明要擴展所謂的專案，但是，我們看到所有的專案全部是持續辦理，根本了無新意，你們並沒有提出新的專案。","另外，我們看到你們比較加強的是在所謂刑事辯護的部分，事實上，這部分已經有公設辯護人，也已經有律師的強制辯護、強制代理，為什麼法扶還要幫他們紓解這些案源？其實法扶所要做的事情是政府力猶未逮的部分，這些人是政府沒有辦法去扶助的，才是由法扶要做的事情，而不是將原本公設辯護人應該做的，本來已經是強制辯護、強制代理應該做的事情，把它拿到法扶來做。本席希望你到董事會裡面能夠回到我們當初設立法扶的初衷，它應該具有積極面，以拓展所謂的專案，那麼這些專案包括什麼、我們為什麼要設專職律師？譬如像RCA案件或八八風災案件等等，這些都是非常大的案件，它絕對不是單獨的扶助律師可以做的，或者是我們看到各種債清條例負有卡債者，你看這些受害者眾多，它絕對不是我們把這案件以二、三萬元交給單獨的律師去扶助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此外，像家暴、性侵害或勞工案件等集體訴訟，這些都需要非常的專業，這些專業絕對不是一般的律師在執行業務之外，只憑著他的公益心以行有餘力來協助民眾所能承擔的案件，因此我們為什麼要有專職的律師？因為他必須受過專業的訓練，而且是可以處理一般的扶助律師做不到的事情，這才叫做專職律師，所以專職律師的角色與扶助律師絕對要有所區隔，不能夠把專職律師取代扶助律師。依照你們的編制專職律師有30位，但是，到目前為止，你們只有18位，而這18位律師是司法院給你們的預算，事實上，依照你們原本的編制是有30位律師的名額，所以在30位名額中，你們連18位律師的預算都沒有做到，目前你們只有12個人，我不知道你們聘不足律師的原因為何？既然你們有這麼多的待辦事項與專案，我們看到這些業務全部萎縮，尤其是卡債的事件，我們看到債清條例已做修正，然而法官仍然使用舊的法律在審判案件，這些卡債者應該有重生的機會，卻沒有人宣傳這些政策，他們根本就不知道其中有溯及的條款，事實上，這是法扶應該做的事情，而法扶卻消極、被動不去做，只等著人家來申訴。雖然我們看到你們的案件量有增加，但是，你們所謂的案件量有增加卻全部在法律口頭諮詢，而不是增加在打官司後面的訴訟案件，我們看到的是在第一關律師就把它篩選掉了，不是告訴人家，這個打官司也無效，不然就是這些審查不會通過，讓人民知難而退。在此情況之下，我們接獲許多民眾的反映，他們的心聲是為何現在的法扶變得如此的官僚，愈來愈像機關化，我想這個不是我們要的吧！董事長可不可把這樣的精神帶回去，並在董事會重新檢討？既然法扶有30位律師的名額編制，我們希望儘快回復到30位律師的名額，事實上，這30位律師不是要取代扶助律師，他必須具備專業，這又牽涉到現今律師職前訓練的問題。由於現今律師突然開放得太多，可否由法扶基金會讓考取執照的律師可以接受職前訓練？請問吳董事長，目前有幾位律師在法扶基金會接受職前訓練？","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沒有開辦這種訓練，我們的職前訓練只有一位員工考上律師，這是一個特殊個案，目前並沒有對於廣大的錄取律師進行在職訓練，但是，如果委員認為有此必要，我們也會將這個問題提到董事會，請大家來公決。","尤委員美女：好，我想這部分是非常的需要，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該也是可以做職前訓練的地方，這牽涉到你們規定律師必須先執業兩年以後才能夠成為專職律師，當然，依照你們的講法，這需要具有經驗的律師。如果由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資深律師來培植這些年輕的律師，讓他們能夠貢獻愛心，也能夠以他們的專業來服務民眾。如果今天他們完成職前訓練6個月之後，你們能不能留下優秀的律師？可是，你們又規定一定要執業兩年才能夠成為專職律師，其中就有差距，你們是不是也可以將這個問題在董事會中一併考量？","吳董事長景芳：報告委員，要求專職律師要執業兩年門檻，這是上屆立法院強烈的建議，所以我們才遵照辦理。","尤委員美女：我想許多的事物可以再做檢討，也許上屆立委所考量的點是不一樣的，以前因為法扶基金會並沒有接受所謂的律師職前訓練。因為現在包括法務部及司法院都在考量如何吸納將近1,000位剛考上的律師進行職前訓練，如果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可以成為律師職前訓練的單位，我們希望這些完成職前訓練受訓的優秀律師，是不是能夠留下來成為你們的專職律師？這部分是不是能夠把那2年的部分也做一個彈性的調整？我想所有的制度都必須做一個完整的規劃跟配套措施，不能夠讓它一個高、一個低，以致兩個沒辦法銜接起來。","吳董事長景芳：是，謝謝委員指教。","尤委員美女：在這部分，我們希望法律扶助基金會能夠回到設立的初衷。其實今天李貴敏律師─李委員也提到在pro bono這方面還沒有公益律師的機制，也就是律師每一年應該要有多少小時的服務？當然這部分必須與律師法的修正配合。","其實我們可以看到律師不乏有公益的心志，但是要怎樣在有限的經費裡做最充分的運用？怎樣去結合NGO，就是所謂的「民間團體」？怎樣去結合律師公會？怎樣去結合所有的這些團體和組織，能夠讓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更多人民，讓他能夠得到更大的幫助，請董事長回去做整體的討論，這部分在多久之後能夠給我們一個完整的報告？","吳董事長景芳：最近一次的董事會，我會把委員的意見提出來報告。"],["尤委員美女：那是什麼時候？"],["吳董事長景芳：每個月的月底都會舉辦一次董事會。"],["尤委員美女：那麼是不是在5月初給我們這份報告？","吳董事長景芳：好，董事會的反映，我會在5月初跟委員回報。","尤委員美女：好，謝謝。"],["吳董事長景芳：謝謝。"],["主席：請潘委員孟安質詢。","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家都關心法扶的功能性，過去街頭巷尾的一般升斗小民對於司法的認知，大概就是訴訟都是有錢人的專利。法扶成立之後，讓一些弱勢者或不知道法律程序的人有一些紓解的管道，甚至是救助的對象。","法扶成立至今，大家都肯定這個組織的功能性，但是令人遺憾的是，我看到駁回的理由大概有兩個，一個是「顯無理由」；一個是「無資力者」。","顯無理由的部分，從2010年，在報告裡面指出，因「顯無理由」而被駁回的比例高達56.4%，有經過復議之後被駁回的高達67.62%，「顯無理由」所占比例相當高。而更荒謬的是，2011年，整個法扶接受的案件高達11萬4,871件，但是真正提供諮詢的有7萬件，換句話說，撤回了兩千多件，真正成案的經過加減乘除之後不到3萬件。","法扶接受11萬多件的案件，真正成案的卻不到3萬件，這是去年（2011年）的數字而已。至於2010年，剛才我們召集委員在這裡質詢過的，駁回率高達56%，甚至復議制度也都形同虛設。","董事長，請問你有沒有檢討過，為什麼「顯無理由」的比例會這麼高？"],["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最近經委員們提案及媒體報導之後，我們內部已經在檢討了。我們有稍微估算一下，如果大院修法將「顯無理由」條款全部刪除的話，粗略估計，每年增加的預算規模大概2億左右。","潘委員孟安：如果有必要，2億元對整個體系的預算並不多，雖然這些錢都是民脂民膏，但是若能用在幫忙的初衷，我認為是值得的。","董事長，你應該在董監事會議中，針對目前社會批判那麼多的情況提出檢討。我是在講個案，你也知道的，一位何小姐因為遺失證件被詐騙集團盜領了，法扶人員卻是以「為什麼詐騙集團會知道你的密碼？」而把案件駁回了。","更荒謬的是，何小姐自己去聘律師，之後他勝訴了，這豈不是打了法扶一巴掌嗎？董事長，在「顯無理由」這部分要不要檢討？如果是單純的法律諮詢就不必了，董事長，你要答復一下，我們在座每位立法委員都有服務處，我們接受的法律諮詢一年都有上千件，我們都有義務律師在從事諮詢的服務，所以如果法扶只有諮詢的功能，那大可不必，因為對弱勢者根本無法協助。我們來自全國各地的立法委員，在服務處幾乎都有提供義務的法律諮詢。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公所也都有，如果法扶的功能只侷限在這部分，那麼是不是應該要檢討？","吳董事長景芳：一定要檢討。委員的發言重點，在最近的董事會上，我會全數向董事會報告，因為我們所有的決策需要由董事會公決，這麼強烈的民意要求，董事會也有義務要知道。","潘委員孟安：你們的「顯無理由」還有幾個很荒謬的情形，法扶人員看過之後，認為沒有勝訴的可能性，就把它駁回了。如果是這樣，人家還要請你們幹什麼？這是一種法律救助，憲法賦與人民有訴訟權，我們去協助這些人，尤其大部分去尋求法扶協助的都是較為弱勢的人，如果有錢人的話，那一查就清楚了啊！","「顯無理由者」的比例這麼高，而「無資力者」更荒謬，在95年高達32%，99年駁回率高達25.9%，換句話說是26%。「無資力者」這部分是不是應該放寬？","吳董事長景芳：今年年初已經有放寬，是不是還要放寬，我會提到董事會討論。"],["潘委員孟安：年初放寬到什麼程度？","吳董事長景芳：就是配合社會救助法，在社會救助法所規範的中低收入戶，我們全部給予扶助。"],["潘委員孟安：但是近貧階層呢？"],["吳董事長景芳：還沒有。","潘委員孟安：這就對了。董事長，我這裡有很多個案，他明明是單親，而且也是失業者，但是他去法扶尋求協助時卻吃了閉門羹，因為他有可能是持有祭祠公業土地，或是可能祖先傳下一些共同持分的祖產，這樣就以他有祖產為理由而不接受。","目前全國每個縣市的社會救助標準並不一樣，去年7月份，社會救助法修訂之後，要如何幫助社會上的弱勢，這才是我們的初衷。譬如中低收入戶，目前台北市是2萬8,000元，台中到高雄是2萬3,000元，其他縣市是2萬2,000元，每一個縣市的標準都不一樣，若再乘以2個人口、3個人口，那永遠都不夠。所以我認為這部分應該切應時勢，與時俱進。誠如剛才召集委員說的，薪資已經倒退到14年前了，已經入不敷出了，才會求助於法扶，如果法扶還是用這麼嚴苛的標準，這不是在幫忙求助者。所以在「無資力者」這部分，2011年修訂過社會救助法之後，董事長，你們認為這樣的門檻是否還要放寬？不單只是中低收入戶而已，有些是緊急狀況，或是他無能力者，誠如我剛才舉出的幾個例子，有可能是祭祠公業，或是他現在沒有工作，沒有經濟能力，但是他有一部車，卻因為這樣的資力證明而無法得到援助，像這種情形，是否可以授權給各縣市，「顯無理由」是法的規範，而「無資力者」只是個行政命令，你們可以在行政命令裡面授權給董事長剛才所說的審查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如果還要檢方、院方包括律師來審核的話，那麼我認為它是一個太上皇的委員會，這樣的機制是否可以授權給各個委員，讓他們有彈性的空間去決定突發事故？譬如八八水災的突發事故，有些人因為親人喪失，當他去求助法扶時，卻無法獲得法扶的協助，因為他有資產，在他求助無門的時候，他需要去辦繼承、去領取死亡證明等等，這就是沒有辦法。所以，我認為有些存在在街頭巷尾的單一事故是否也應該要一併放寬？","吳董事長景芳：如果是突發事故，我們會立即成立一個專案。有些專案就是要突破這些限制，委員的指教，我們一定會……"],["潘委員孟安：你所謂的成立專案是什麼樣的專案？是由董事會還是由各縣市成立專案？"],["吳董事長景芳：一定要經過董事會決策。","潘委員孟安：這樣的話，問題就來了，如果我今天在台中發生事情而必須求助法扶會，法扶會還要依照這樣的行政程序，向董事會報告，這樣的程序走下來不知道需要多久的時間？","吳董事長景芳：董事會每個月召開一次，偶爾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我們會立即反映。","潘委員孟安：如果接了案，你們的秘書處認為這個案子沒有急迫性，不開臨時會的話，這個求助者豈不是就只能等死？他可能要等一個月、甚至等上兩個月都還沒有結果，此時該怎麼辦？所以，我認為這就是問題所在。我們沒有要僭越法律所授權給你們的，但是，基於能獨立自主，且有彈性處理範圍，你們董事會應該也可以用若干行政授權給地方各縣市，而不是硬梆梆，毫無彈性。如果每個人都是背著六法全書來辦事，那永遠辦不了事情。董事長，要不要檢討一下？","吳董事長景芳：會，我們會檢討。","潘委員孟安：董事長，我剛才聽到你在答復委員的質詢時提到，大家都知道，現在政府機關都在進行檢討，固然你的行政專職人員都很辛苦，你是兼職性質，也很辛苦，但駁回率這麼高、成案率又不高，又有這麼多人領高薪，你知道你們秘書長領多少錢嗎？","吳董事長景芳：按照我們的法規，最高是16萬，目前新任秘書長領的是最低的10萬。"],["潘委員孟安：為什麼你們的預算書是寫14萬？"],["吳董事長景芳：它抓的是一個平均數。","潘委員孟安：董事長，你要來開會就要做功課，因為你是女性，本席才比較客氣，這邊不是舉辦自強活動的育樂中心，你們預算書上寫的秘書長薪水明明是月領14萬2,000元、副秘書長12萬9,000元，這是你們送到立法院的預算書寫的，你還講10萬！我看這是你們幕僚給的訊息有誤，你們還有年終獎金，還是齊頭式的發給1個月，另外還有績效獎金，這樣一給還得了？如果你們能夠辦好事情就算了，因為以律師背景而言，這樣的薪水也不高，但是，如果拿了錢卻辦不好事情，那這個薪水就是偏高了。以秘書長為例，他月領14萬2,000元，而且還有考績獎金1.3個月，加上1個月的年終獎金，加起來年薪都超過兩百多萬了，如果他在外執業，賺的薪水可能不只這樣。你們都是司法界未來的翹楚，有可能是未來的大法官被提名人，但是在這方面你們也應該稍加自律，否則社會觀感也不會太好。你說他月領10萬，但預算書上明明白白寫著14萬2,000元。","吳董事長景芳：這個秘書長是剛剛新聘任的，他聘任的時間是在預算書編列之後。","潘委員孟安：但這是你們的預算書，我們有你們的預算書為憑，並非無的放矢。"],["吳董事長景芳：薪水是可以領到那麼高。","潘委員孟安：如果能夠真正協助到弱勢的族群，要領那麼高的薪水，我也沒有意見。","吳董事長景芳：我們用這個14萬的薪水從外面去聘請資深律師來當秘書長，也碰壁了好幾次。","潘委員孟安：我都清楚，所以，我剛才也替你們講出來了，但是，最重要的是要把功能發揮出來。如果是大牌律師，像賴士葆去當律師，他一個月可能不只14萬，說不定可以賺到140萬。所以，本席的重點是功能性，當然我們不談個案，我們不是對他個人有意見，而是在公部門都在檢討的同時，這樣一個公部門的功能存在價值，包括顯無理由、無資力者等，在強化法扶會的功能時也應該一併來檢討。"],["吳董事長景芳：是。","潘委員孟安：最後本席要請教司法院的黃廳長，大家都對法扶會的功能與存在表示肯定，只是它功能存在性的制度面或許有些瑕疵，無法兼顧到很多需要被幫助的人，而這個基金會是在司法院之下所成立，也是廳長管轄的範圍，請問，為因應社會的期待，救助的部分能否放寬？"],["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剛才委員指教的部分，在我們目前扶助的範圍內就已經把它扣除掉了，包括祭祀公業或不能處分的財產或……","潘委員孟安：如果扣掉了，為什麼還高達26%？"],["黃廳長國忠：我們要瞭解審查委員有沒有用同理心來看待這個問題。","潘委員孟安：廳長，這就對了。你們剛才答復委員時不是說有評鑑嗎？為什麼駁回率那麼高，這一點在你們的評鑑項目就要被納入、列入設計，而不是把評鑑委外。這是你們的行政權，你們不要自我閹割了自己的行政權，你們應該要去評估，固然這對你們是一種業務的壓力，但是，這也可以讓整個功能真正得以發揮。另外，外界很期待，對於原來董事會的成立，將來是否能夠加入員工的董事，就可以有不同的思維，法律人彼此之間固然有共同語言，但是，同樣的思維、不同的角度，是不是會比較好一點？你們有沒有去檢討，將來的組織章程中把員工董事也納進來，以回應社會的期待？","黃廳長國忠：基本上，組織章程上是可以朝這方面去規劃，但是，目前的執行面上，其中有一席是專家學者、一席是弱勢團體，這兩席是屬於比較開放性的，其他的都是固定性的，我們可以在開放性的席位中來檢討，如何讓組織更健全。關於委員的建議，我們會帶回去。","潘委員孟安：這兩席開放性的董事中，本席希望他是真正的專家學者，而不只是去背書的性質。再者，員工的董事也應該納入，以因應社會的期待。另外，法扶著重的都是在刑事案件，我認為刑事案件已經有公設的律師幫忙，民事部分才是你們應該要強化的。現在因為景氣不好，民間有很多詐騙、卡債、財產糾紛等的民事案件，所以，我認為比例上是否應該稍做調整？","黃廳長國忠：這方面我們也贊同，但是，我當過人事處長，我很清楚的一點是，現在全國的公設辯護人只剩下50位，目前也沒有再進用公設辯護人，也因為受到中央機關總員額法的影響，司法院匡定的是13,900人，可預見的是，再進用公設辯護人的空間不大。所以，我們現在是儘量朝義辯及法扶扶助律師的方向來走。這個方向可以朝刑事與民事綜合規劃來思考，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研究。","潘委員孟安：民事部分的比例調高是必要的，我認為百姓最需要的是這一部分。謝謝。"],["黃廳長國忠：謝謝委員。","主席：報告委員會，本日會議中午繼續開會至詢答完畢。謝謝。","請廖委員國棟質詢。","廖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看了法扶會的建置與服務功能，我們對法扶會應該是持肯定的態度。在法扶會書面報告第4頁中，民事訴訟代理案中，以侵權行為最多，請問吳董事長，依照你們的統計，這種侵權的案件，是以官民之間還是民民之間的比較多？"],["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民民，因為民事案件就是人民與人民之間的案件，如果是與政府之間的就是行政案件。","廖委員國棟：所以，完全是民與民之間的侵權糾紛？"],["吳董事長景芳：對。民事糾紛。","廖委員國棟：借貸的部分是銀行還是互助會員之間的比較多？有沒有這樣的統計？是銀行跟老百姓，還是互助會之間的呢？","吳董事長景芳：來求助我們的都是中低收入戶的民眾，因此原告都是比較貧窮的，所以不會是銀行去告，何況他們也不會找我們去做法律扶助，當然我們也不會接的。","廖委員國棟：關於刑事訴訟辯護的部分，毒品案件特別多，這可能不是你們的工作，但就您所知，他們多半是低收入戶，原本就沒有能力去買毒品，但怎麼會是毒品案件最多呢？","吳董事長景芳：目前台灣毒品案件氾濫，在刑事案件中占最大宗，因此來我們這裡求助的也相對會比較多。"],["廖委員國棟：那些弱勢族群也是這樣嗎？","吳董事長景芳：他們吸毒之後，如果戒不掉，就會形成惡性循環，永遠都在那邊打轉，這是台灣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廖委員國棟：你們會轉介到其他的相關機關嗎？","吳董事長景芳：如果我們接受了，就會當被告的辯護人。","廖委員國棟：你們只協助辯護，後段的轉介有沒有做呢？"],["吳董事長景芳：目前沒有做。","廖委員國棟：本席對此感到很意外，這些弱勢族群是毒品氾濫的淵藪嗎？當法的部分處理完之後，對他們將來的處遇應該還要有安排才對。"],["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如果我們處理的是毒品案件，應該是強制辯護的案件；或者是因為吸毒者已經戒治但卻無法根絕且再犯的刑事案件，在判完之後，我們會移交給檢察署來執行，他們會有觀護人的相關制度來處理。"],["廖委員國棟：就是由觀護人來協助？","董事長在報告的第6頁提到，法扶是24小時超商似的服務，但唯獨台東及花蓮是「平日服務」，然而這兩地的需求才真正是最多的。花蓮及台東是偏遠地區，原本也比較弱勢，很多原住民經常需要相關的扶助，可是你們只提供平日的服務而已，這是因為經費還是人員的問題呢？","吳董事長景芳：因為台東及花蓮的律師，相對而言是比較少的。","廖委員國棟：除了當地的律師之外，你們可以從西部派員過去，現在應該要以需求來決定，本席擔心你們會用分配的方式。","吳董事長景芳：我們只能拜託律師，因為我們對他們沒有強制力，我們會去檢討及克服問題。","廖委員國棟：你們要提出誘因，我相信西部的律師也會去的。","吳董事長景芳：好，可由董事會通過給予律師酬金加成，我會去做。","廖委員國棟：你們提供誘因，自然會有心懷公益的律師去做，過去你們都沒有這樣做啊！","吳董事長景芳：沒有做，但是這次我會向董事會反映，可能會採取鼓勵的方式。","廖委員國棟：對，你們要給他們誘因，因為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你們一年有八、九億的錢，這樣的數額夠用嗎？","吳董事長景芳：不太夠，我們會儘量省著用。","廖委員國棟：廳長在這裡聽，你要大聲說出來你們到底需要多少。我們現在講的是偏鄉正義，針對偏鄉部分，你們不能因為交通不方便，沒有人要去，就不辦理相關的服務，這種思維應該要改變，你們必須竭盡心力去服務偏遠地區的民眾，不要將眼光都放在西部，因為真正有需要的反而是台東及花蓮。"],["吳董事長景芳：是。","廖委員國棟：有關原住民族的扶助，你們有一個專門的窗口嗎？","吳董事長景芳：我們現在有一個「八八風災專案」，正與原民會在會商中，就是要開辦原住民的法律扶助專案。","廖委員國棟：原民會也有相關的預算在做扶助，跟你們沒有重疊。","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期待可以結合兩會的資源，多做一點事。","廖委員國棟：對，但是現在你們還是各做各的。"],["吳董事長景芳：是的。","廖委員國棟：如果今天我是原住民，我需要扶助，我可以去找你們，也可以去找原民會，是嗎？","吳董事長景芳：我去年6月拜訪孫主委時已經提出來，他今年3月給我們的答復是他已經交辦了。","廖委員國棟：我今天是受扶助的對象，我可不可以找你們，也找原民會？","吳董事長景芳：我們不瞭解原民會的運作方式，我們只知道我們的……","廖委員國棟：你們之間有一些聯繫管道，比如說……"],["吳董事長景芳：他們已經有善意的回應了。","廖委員國棟：因為資源有限，我可以找法扶，也可以找原民會，我可以向這兩個單位請領補助金嗎？"],["吳董事長景芳：按道理這是不應該的。","廖委員國棟：對，照理講是不可以的，所以你們之間要有一個聯繫的管道，互為聯繫。"],["吳董事長景芳：是。"],["廖委員國棟：不然資源恐怕會不足。","我今天特別注意到，你們針對原住民扶助這部分的業務應有一個窗口。你知道現今臺灣有多少位原住民律師？","吳董事長景芳：會內只知道有兩位，因為他們是本會的扶助律師。"],["廖委員國棟：只有兩位參與法扶？","吳董事長景芳：對，這是我們同仁知道的部分。","廖委員國棟：應該不只兩位，大概有5、6位。","吳董事長景芳：如果他沒有告訴我們他的身分，我們也不會知道。","廖委員國棟：如果提供給你們資料，你們可以儘量找他們協助，因為我們注意到原住民在面對法院事務時，是非常弱勢、脆弱的。"],["吳董事長景芳：是。"],["廖委員國棟：所以他們是真正需要扶助的一群。"],["吳董事長景芳：是。","廖委員國棟：我很想知道在你們過去的案例中，屬於原住民的比例有多高？你們有做過相關的調查嗎？"],["吳董事長景芳：有這方面的數據。","廖委員國棟：大概是多少？在你們扶助的對象中，原住民所占的比例有多少？","吳董事長景芳：這部分請容由副秘書長答復，他手上有資料，由他向委員報告。","廖委員國棟：好，你說。"],["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曾副秘書長答復。","曾副秘書長前展：主席、各位委員。過去扶助的比例大概是3.7%到4.1%左右，平均大概是3.9%到4.0%。","廖委員國棟：好，就人口比例來說，當然有高一點，我們認為應有2%，現在則有3%到4%，還算合理。但據我們所知，原鄉真正需要法律扶助的很多，尤其是偏鄉，這就像他生病時，他不一定馬上去看病，能忍則忍，因為路途遙遠，交通不便，又要付費，所以他能忍就忍。對於法律的協助也是如此，針對你們所提真正的比例為3%到4%的這部分，恐怕還有很多人沒有尋求你們的協助。除了我剛才提到的花東地區，設立處理原住民事務的窗口，恐怕也是你們應認真思考的議題。","過去我們曾經提出，依照原住民基本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設立原住民法庭。廳長，你們內部的研究就這個部分有什麼進展？"],["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預計在4月30日舉辦一場座談會，屆時會邀請貴委員會的委員、當初與臺灣大學合作建立調查報告的教授及楊志航律師、原民會代表、政府機關代表、7個原住民朋友分布較多的法院院長等人來開會。","廖委員國棟：所以，這個會議是專門針對原住民法庭議題進行討論？"],["黃廳長國忠：對。","廖委員國棟：那我們總算是跨出一步了。原住民基本法通過已經7年，我們一直期待原住民法庭能夠進一步展現其立法的原意，不然只立法不執行，實在很可惜。","現在台灣對於公益律師尚未有明確的定義。","黃廳長國忠：因為我有參與法務部律師法的修正委員會，印象中如果沒有記錯，我也許會記錯，我記得是第三十八條已經有落實規定，律師應積極參與貧民法律服務或法律扶助或其他公益服務。基本上，我們在會中也跟律師全聯會劉理事長及其他委員提出報告，律師應有一定時數參與公益，劉理事長他們也認同，只是這部分一定時數的折算或規範方式，將來會落入倫理規範的範疇中。"],["廖委員國棟：你們有沒有像醫師那樣每年修學分的制度？"],["黃廳長國忠：我們有在職……"],["廖委員國棟：律師也有？","黃廳長國忠：有，將來的律師法也會規定律師每年要在職研習。"],["廖委員國棟：將來公益的部分要納入評比或積分考慮嗎？","黃廳長國忠：這部分我沒有印象，但是有強制規定律師每年要研習。","廖委員國棟：對，應該要這樣，因為現在律師考試的及格率好像有調高？"],["黃廳長國忠：對。","廖委員國棟：將來勢必會有很多律師進入職場，我認為我們應加以善用，現在先作規劃。"],["主席：請賴委員士葆質詢。","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董事長，剛才有人很好奇，你們與司法院的關係是什麼？"],["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受到司法院的監督及管理。"],["賴委員士葆：錢由誰出？"],["吳董事長景芳：編在司法院的預算之下。","賴委員士葆：所以，基本上，你們等於是司法院對外的弱勢服務機構，這個機構算是黑單位，還是白單位？有組織法嗎？","吳董事長景芳：有一個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扶助法」，所以有法律依據。","賴委員士葆：我之所以這樣問，是想知道可以處理到何種地步？首先，我看了一下，現在的法律扶助僅限於在審判過程中加以協助，是吧？","吳董事長景芳：不只如此，刑事案件在偵查中也有法律扶助，此外，還有民事案件、家事案件及行政案件。"],["賴委員士葆：有偵查中的部分嗎？","吳董事長景芳：有，檢警專案。","賴委員士葆：等於一開始進入派出所時，你們就有人去嗎？","吳董事長景芳：如果他們需要，我們立刻指派律師。"],["賴委員士葆：比例有多高？","吳董事長景芳：不高，因為他們不要。","賴委員士葆：因為他們不知道，不是他們不要！我認為第一線民眾的需求反而很高，有些弱勢族群根本不知道他們有這樣的權益，他突然被抓或面對檢警調突然的盤問，他只會怕得要死！當時怕都來不及了，哪裡還想到這些事？你剛才說比例不高，究竟有多麼地不高？"],["吳董事長景芳：這是第二屆董事長開辦的。"],["賴委員士葆：比例有多高？有1%嗎？","吳董事長景芳：還在下降中。我們拜訪過警政署長及警察局長，數字一直拉不上來，所以拜託是沒有效果的。"],["賴委員士葆：你拜託誰？"],["吳董事長景芳：拜訪過王卓鈞署長……","賴委員士葆：不是找署長，你要找老百姓！你去找署長，他當然希望你不要去找他，你們來只會增添麻煩。","吳董事長景芳：有，我們的宣傳品放在7-11不斷在宣傳，可是被逮捕到警察局的犯罪嫌疑人，他如果不跟我們開口要，我們也愛莫能助。","賴委員士葆：一般來說，一定是很弱勢的人才會找你們，自己有辦法找民代的會找民代，會找律師的找律師，這些需要你們的，都是很弱勢的真正需要者。我給你幾個數據，你們應該都很清楚，以英國來說，他們就是主動提供，從警察局開始陪同，一直到接受代理；日本從2004年開始將整個範圍擴充到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吳董事長景芳：是。","賴委員士葆：所以，縱使你們將相關的宣傳品放在7-11讓人索取，重點在於你們要保護這部分人權，特別是保障弱勢人的人權。何謂弱勢者？他可能是經濟上的弱勢、教育上的弱勢。一般而言，是知識水平比較低的一群。你將宣傳品放在7-11，請問誰去看這些宣傳品？沒有人會注意，你拍幾個廣告吧！","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有宣導片，透過新聞局託播。"],["賴委員士葆：為何我從來沒看過？奇怪！你們拍這些宣傳片花了多少錢？你1年播幾秒？"],["吳董事長景芳：這是公益託播。"],["賴委員士葆：1年有幾秒？"],["吳董事長景芳：這部分容由梁主任答復。"],["賴委員士葆：你們宣導幾次？時間總共有多少？"],["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宣導暨國際處梁主任答復。","梁主任弘儒：主席、各位委員。限於預算的關係，所以，我們的電視廣告都是透過公益託播，這部分由我們行文給大院，再函送給新聞局。至於新聞局的部分，再交給無線電視台進行託播，所以，在秒數部分，我們可能無法進行確認。","賴委員士葆：所以你們都只是隨便應付了事！其實我今天提這件事，是因為我有感而發，剛才就有委員提過，因為委員都站在第一線，談到諮詢，委員的辦公室及服務處都有義務律師，老實說，不需要你們，真的，去找你們，你們只跟他說諮詢諮詢，這些委員都可以做到，現在律師這麼多，很多律師主動願意到立法委員服務處來服務，這都不是問題，真正需要的是這一塊，這一塊是大家不知道、不認識的，結果你們只是託播，其實電視廣告最有用，他們只要有看到，就知道他們有這樣的權利，結果你們卻沒有統計秒數，現在仍舊是一問三不知！董事長，這樣不行！弄了半天，一直要我們立法院支持你們，結果你們都沒有拿出績效出來！","吳董事長景芳：我正在編明年度的工作預算，我會向司法院爭取這筆經費，因為過去是沒有這筆經費的。","賴委員士葆：這筆經費不是要公益託播，沒錢的，誰理你！你就編列預算，找1、2個名人去拍片。"],["吳董事長景芳：好。","賴委員士葆：找具有正義形象或感覺是弱勢的人去拍，這樣他們就知道。"],["吳董事長景芳：我一定遵照辦理。","賴委員士葆：這種事不需要經過董事會，董事長就可以決定，可以吧？"],["吳董事長景芳：好。","賴委員士葆：當然要好，董事長當假的！你當了幾年的董事長？","吳董事長景芳：一任有3年，馬上進入到最後一年，現在是第三年，前面已經做過2年。","賴委員士葆：繼續做。你繼續做，我們沒意見，既然你在這個位置上，我覺得你們應讓外界知道你們可做、可協助的事。"],["吳董事長景芳：好。","賴委員士葆：我很好奇一件事，申請案件與准予扶助案類有刑事、民事、家事及行政等類別，請問何謂行政類？"],["吳董事長景芳：像國家賠償。","賴委員士葆：對，跟國家打官司。申請件數有643件，結果你們只幫助了40件，不到1成，很低！廳長，你是行政法院還是管一般行政？"],["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是司法院本身的業務單位。","賴委員士葆：基本上來說，不管是不是法扶，當老百姓認為其權益被政府侵犯時，跟政府打官司都輸。廳長，你算過沒有？你知不知道比例有多少？民間贏的機率有多高？"],["黃廳長國忠：如果跟……"],["賴委員士葆：你沒有這些數字？九成都輸。","黃廳長國忠：我沒有這方面的數字，但是因為他根據國家賠償法有一個先行決議……","賴委員士葆：不一定賠償。我特別要跟你們兩位說，特別是吳董事長，你們好好去研究，政府行政部門常常根據立法授權，擴大解釋，以行政命令定人家的罪，讓百姓的權益受損，每一個行政部門都看得到這種情況。比如說健保法中有一條規定「藥價基準」，就是授權行政機關訂一個支付藥價的方式，裡面就有一堆解釋，還根據解釋來處罰，這就像小狗或孫狗偷吃，卻將母狗抓起來，比如說一家藥廠賣藥給大盤商、中盤商及小盤商，小盤商作了一個假帳被抓到，原始製造廠的商品卻馬上得下架，這都是侵犯人民的權利，難道不是嗎？怎麼會當事人犯罪，卻抓其他人？奇怪！只因為他賣我的東西，我事先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我怎麼會知道他報假帳？竟然就根據內部某個辦法要求我的產品下架1年，那我1年都不用做生意了，整個完蛋！這種案件不勝枚舉！法律沒有這樣規定，法律授權行政部門訂定相關的辦法，我剛才只是舉一個例子，我碰到很多這樣的案例，不只健保局，其他單位幾乎都一樣，老百姓因此提起官司，結果幾乎都是輸，因為就像今天報紙說的，我們有「奶嘴公務員」，只會讀書，不懂實務，不然就是「恐龍法官」，因為實務中最好的方式，就是你跟政府打官司，政府贏就沒事，政府如果輸，政府就繼續打官司，如果是我剛才提到的藥廠，那還沒關係，他們有能力去請律師，但對一般百姓來說，法律並沒有這樣規定，他們卻莫名其妙地只因為一個解釋函就被定罪。吳董事長，你注意看，這種事也充分表示與政府打官司的行政扶助案件的比例也是最低的，只有0.61％，申請的很少。你注意看其他的類別，家事部分申請的有19%，扶助的有19％，其他都差不多，唯獨行政類別申請的只有1.71%，你們准的只有0.61%，可見你們也是不管這部分，你們認為跟政府打官司包輸的！你們先入為主就是這樣認定，所以你們不理這部分，這些數字都說得很清楚。","吳董事長，我特別拜託你，當老百姓與政府打官司時，你們不要動不動就退件，你們要多一點愛心，找你們的人都是一些非常弱勢的人，政府有太多違憲的解釋函，只要一送大法官會議解釋，都是違憲。現在文林苑鬧得沸沸揚揚，就是因為存在了百姓的財產能不能以這種方式被加以更改的爭議，這種案件非常多。我們當立委當這麼久，我們知道這種事，可是老實說，我們也愛莫能助，因為每一次打行政訴訟官司，政府一定贏，因為我們有恐龍法官、奶嘴公務員，這是很悲哀的事！吳董事長，加油！謝謝。"],["主席：請黃委員偉哲質詢。","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吳董事長，首先我請問一個基本的問題，在可預見的將來，法扶基金會會考慮擴充法扶律師的人數嗎？"],["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直持續努力的是擴張專職律師，因為他們的薪水不高，所以，我們很努力地在找專職律師。司法院給我們……"],["黃委員偉哲：有多高？","吳董事長景芳：5、6萬到十一萬多的等距，當然這要看他們的年資而定。"],["黃委員偉哲：起薪5、6萬元？","吳董事長景芳：如果是年資很淺、年輕的律師大概從5、6萬開始，而有二十多年律師資歷者，大概有11萬元。","黃委員偉哲：另外一種情況，非專職律師則是論件計酬？"],["吳董事長景芳：是。","黃委員偉哲：一般而言，每位律師平均的案量有多少？","吳董事長景芳：每個月不到一件，如果以總平均數目來看……"],["黃委員偉哲：每個月大概不到一件？","吳董事長景芳：對，每個月0.85件，他們每個月平均可以領到1萬8,000元的酬金。"],["黃委員偉哲：這是接案平均而言？","吳董事長景芳：是，在全國6,000位律師中，有2,000位律師接我們的案件。","黃委員偉哲：如果律師本身不是法扶的專職律師，而是接案子的律師，他要靠接案子生活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們也不認為是律師刻意興訟，不過以統計數據來看，申請法扶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是法律諮詢，諮詢完就走了；有一部分是調解，無論調解成立或不成立，請問經過調解程序是否需要支付律師薪酬？","吳董事長景芳：有，律師的酬金都有一定標準。","黃委員偉哲：為何調解的比率那麼低？民間調解委員會幫忙分擔的案件量及減少的訟累相當多，但法扶基金會100年整年度調解的部分只佔0.6%，101年1月到3月的調解量也只有0.55%，總申請案量是十一萬多件，扣掉撤回、法律諮詢及駁回的部分，准予扶助的部分是二萬八千多件，其中透過調解的才只有185件，所占比率只有0.65%，算是相當的低。究竟是法扶案件都這麼困難，不容易調解？還是律師傾向於興訟，不傾向於調解？","吳董事長景芳：這有很多原因，但強化調解是我們一直努力的方向，我回去後會針對這方面特別加強。","黃委員偉哲：這是你們工作努力的方向，可是成果卻只有0.65%，我們覺得這很難說服社會。對於減少訟累，民間都在努力，然而法扶基金會卻傾向於訴訟，我覺得這是不正確的方向，解決的方式有很多種，譬如提高調解薪酬或是對於律師接案的配比可能要有所要求，否則會變成律師鼓勵興訟，因為調解對法官而言是積分增加，但對律師而言，還要出席好幾次的調解會，獲得的薪酬卻相對較少，不如走入訴訟，反正他所著墨、施力的程度或是辯護的強度可以自己控制，而每件案件都是固定薪酬。可是走入訴訟後，對於國家司法資源的使用就更多了，這部分你們可能也要做一個思考。"],["吳董事長景芳：謝謝委員的提點。","黃委員偉哲：你可能要注意一下全國經過調解委員會的案件比率有多少、走入訴訟體系的比率又有多少，我相信是調解的比率比較多，可是法扶在這方面是剛好顛倒，而且嚴重失衡。另外，剛才有委員提到法扶基金會的廣告都是公益託播，所以很少人看，但我要就另一個層次來說，今天有些人看到了，那就是外籍配偶。最近法扶基金會的廣告以越南語來提醒外籍配偶，如果有法律方面的困難，可以打電話求助。我想請問：第一，為何是越南？第二，這是因為他們真的有這方面的需求，抑或這個需求是我們創造出來的？第三，我們的律師會講越南話嗎？還不是要透過通譯來翻譯，關於翻譯的費用，司法院有沒有給法扶基金會其他的預算？","吳董事長景芳：這個執行層面，是否可以請宣導主任來報告？"],["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宣導暨國際處梁主任答復。","梁主任弘儒：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越南語廣告部分，主要的目標對象還是外籍配偶，基本上，我們有統計過，越南籍外籍配偶目前在臺灣是占最大多數。"],["黃委員偉哲：比率是多少？應該沒有到絕大多數。","梁主任弘儒：最大比率還是中國籍的外籍配偶，再來就是越南籍的外籍配偶。","黃委員偉哲：扣掉中國籍的外籍配偶，在越南、菲律賓、印尼等部分，越南有占絕對多數，到80%、90%以上嗎？"],["梁主任弘儒：詳細數字我們之前有計算過。"],["黃委員偉哲：請你給我們書面。","梁主任弘儒：好。我們之所以用越南語，主要是希望那些越南籍配偶聽到自己的語言，會比較容易瞭解狀況。","黃委員偉哲：我懂，但是菲律賓的怎麼辦？印尼的怎麼辦？你有沒有想到這個問題？其次，越南籍的外籍配偶來跟你們申請法扶，他不太會說國語，你們需要找一個通譯，你們有沒有準備這樣的人才？有沒有準備這樣的預算？"],["梁主任弘儒：我們目前有做通譯人才的訓練。"],["黃委員偉哲：訓練來得及嗎？"],["梁主任弘儒：還在訓練中。","黃委員偉哲：如果明天就來了一堆人，怎麼辦？我覺得就某種程度而言，政策的配套要一起做。我不是說越南籍或其他外配的訴訟權利、法律權利會被忽視，而是政府既然要做，就要做全套，否則你們用越南話做廣告，結果他們覺得有需求，統統用越南話來向你們申請法扶，你們怎麼辦？反而讓他們覺得律師也沒有辦法接案子，所以這在某種程度會出現困擾，你們要做好準備，然後再全面的做，同時，對於其他語言、其他國籍的外配的權益也要照顧到。"],["梁主任弘儒：好。","主席：在許委員添財質詢前，先處理臨時提案。"],["提案：","鑒於現行法律扶助業務未能落實照顧弱勢民眾法律諮詢、訴訟扶助需求，爰要求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立即修正「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彈性放寬「無資力者」之認定，並增列家庭經濟變故等因素，授權審查委員視個案情況審酌。"],["提案人：潘孟安"],["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許委員添財質詢。","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吳董事長，你擔任法扶基金會董事長是有給職還是無給職？"],["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是無給職，每個月有車馬費8,000元。我現在是國立臺北大學的專任教授。","許委員添財：因為是無給職，所以在人格、價值上，值得我跟你對話。因為懂得法律專業，不去搞法律業務賺錢，願意為弱勢伸張正義，這在臺灣這個功利主義、政治沈淪的新趨勢下，更顯難得，你認同嗎？"],["吳董事長景芳：謝謝委員的鼓勵。","許委員添財：基本上，我是相當認同法扶的功能，除了希望你們在質跟能上更有效的扶助弱勢、保障權益、伸張正義之外，也希望法扶業務經過這樣的發展，累積經驗後，可以轉化來改革我們的司法，你想到這種可能性嗎？","吳董事長景芳：其實我們在做檢警專案時，已經默默在做這件事，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是沒有這個要求的，我們先推這個專案，如果成功了，下一步可能就有助於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所以我們有些專案其實已經走在社會前面，對於委員的勉勵，我們會更加努力。","許委員添財：你剛才說的是業務程序，但在制度興革上，現在哪幾個國家有公設辯護人制度？","吳董事長景芳：民主法治先進國家幾乎都有，我們臺灣的起步算是比較慢的。但是臺灣的制度設計跟那些先進國家不大一樣，美國的法律扶助是以全職的專職律師為主力，英國是跟律師事務所簽約的簽約律師，日本大概是美國跟英國的混合體，都沒有像臺灣這樣變成所有律師都參與公益事業的。我們全國共有6,000位律師，有2,500位登記要做扶助律師，實際接案的有2,000位律師，所以法律扶助等於是全民律師的公益運動，這一點跟其他國家不太一樣。","許委員添財：變成是志工律師。既然在做法扶，如何深化、廣化並加以改進，希望你們再努力。現在我要提到的一個層面，是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普遍缺乏經驗，跟社會脫節，而且只憑考試，臺灣的教育跟考試、考試跟任用這兩個階段也愈來愈脫節，最後變成要考上的竅門是上補習班、補習班就是猜題、猜題就是死背，然後就考上了，像這樣的比率愈來愈高，所以補習班的生意愈來愈好，在趨勢上是這樣的呈現。"],["吳董事長景芳：是。","許委員添財：但這樣呈現的結果，跟我們國家要民主深化及將法治化有效提升的目標不是剛好背道而馳嗎？我們今天不講表面，講實質的，我一直擔憂臺灣民主化及經濟自由競爭之後，因為制度不全、執行不力，弄成掛羊頭賣狗肉的民主、掛羊頭賣狗肉的司法、掛羊頭賣狗肉的自由經濟，所以處處顯現出腐敗與沈淪的情況。司法要改革，檢察官絕對是第一關，天下第一關是山海關，然而現在已經找不到移山倒海的能耐，只是靠山吃山、靠海吃海的把關者，我這個形容很貼切吧？但是偏偏最近有報導出來，人類開始走向自我滅絕的方向，如果人類在地球滅絕，1,000年之後，其他建築物都因為沒有維修而一一倒塌，變成原始叢林，最後有痕跡的只剩下長城，因為它是石塊做的，不是泥土做的，所以山海關可以留著。我要說的是，我們的整個體系腐敗沈淪後，只剩下山海關，所以檢察官這一關要如何改革？當然，優秀的、質優的、盡忠職守的、操守良好的檢察官還是相當多，但是良幣無法驅逐劣幣、劣幣正在驅逐良幣，事實上是如此。我們既然有這些優秀、熱心公益，而且能力與整體表現這麼好，成功案例這麼多，又是真槍實彈上戰場辯護過的專職基金會律師，是否可以透過立法、修法，讓他在某個條件、某種經歷、某個時間規範下，能夠轉任檢察官？","吳董事長景芳：這是重大的刑事政策改革，我可能不能逾越分寸……","許委員添財：從檢察官應有的職能、操守等條件來看這些專職的志工律師的表現，他們在基金會服務後，經驗也有了，而且他們的出發點不是考不上或能力差，他們是有律師資格，又很有公益觀念與服務犧牲、奉獻的價值觀，才會參與法扶，應該讓他們可以進入體制內的司法體系來服務，有些甚至可以擔任法官，就看需要什麼樣的條件而已。","吳董事長景芳：其實現在的扶助律師是在做告訴代理人，我們的扶助律師是在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因為檢察官是要為被害人伸張正義，被害人是告訴人。","許委員添財：這樣更好，比他有道德操守、有道德勇氣、有公益心、有客觀的魄力，為何還要扶助他，乾脆自己上場，不是更好？"],["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已經有這個法律，現在有一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只要律師當滿2年後，就可以遴選為法官及檢察官。"],["許委員添財：現在已經有了嗎？"],["黃廳長國忠：早就有了。"],["許委員添財：遴選的情形如何？現在有多少人轉任？","黃廳長國忠：我以前擔任司法院人事處長時，就已經有九十幾位了，今年又遴選了二十二位，加起來應該有一百五十位左右。"],["許委員添財：這跟基金會有什麼關係？","黃廳長國忠：剛才委員的意思是專職律師當2年，表現良好，就可以轉任推檢，也就是法官與檢察官。","許委員添財：好，即使現在一般律師也可以轉任，我就強調在基金會工作過的不一樣。"],["黃廳長國忠：就專職律師可以。","許委員添財：在那邊混、賺不到錢、不如去當檢察官的情形，和可以賺到錢、可以做得很好但是為了基金會的宗旨、價值去奉獻，是不一樣的，你知道嗎？我是強調將基金會的價值轉化為具體的功能來改造司法體系。請問在這一方面有沒有更具體有效的作法？否則，大家都在競爭，搞不好又要考試，這樣一來，在基金會犧牲、奉獻、沒有時間唸書準備考試的人反而考不上，會不會有這個問題？所以你要為在基金會服務的專職人員爭取權益，替他們開一條路。","吳董事長景芳：幾個月前司法院在遴聘律師轉任法官，我們有幾位扶助律師都報考了，要求我們開在職證明，結果都沒有考上。委員的理念，我會去跟司法院溝通，看能不能優先考慮由我們的專職律師轉任法官。","許委員添財：現在臺灣的教育水準、開化程度、文明進展都到了人類比較上層的水平，所以在臺灣不怕找不到口才便給、腦筋聰明的人，怕的是找不到道德操守、價值觀能夠為臺灣開創光明前途的人，臺灣在這方面正在沈淪、腐敗，不是嗎？所以這一屆國會攸關臺灣存亡的關鍵，因為舊體制到此已經走不下去了，但是舊體制所衍生的問題都看得見，所以這時候存乎一心，只是要不要努力而已。我提出這個議題，如果有什麼進度，也請給我一些消息，謝謝。","吳董事長景芳：好，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徐委員欣瑩、李委員桐豪、楊委員瓊瓔、江委員啟臣、陳委員明文、劉委員櫂豪、林委員滄敏、羅委員淑蕾、陳委員淑慧及蔣委員乃辛均不在場。","請江委員惠貞質詢。","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非常讚佩吳董事長擔任這個職務，本身沒有太多額外的收入，能夠協助民間殷切的需求，如果我的印象沒有錯的話，板橋那邊是不是也有一個法扶分會？"],["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有。"],["江委員惠貞：是不是在民國95年左右成立的？","吳董事長景芳：對，它是第二梯次成立的，第一梯次是臺北。","江委員惠貞：臺北大概是93年成立的，板橋好像是在95年左右，是我剛出任板橋市市長的時候。我記得剛成立的時候，很多工作人員和律師非常熱情，特別拜託我們，如果公所獲知市民有需求，希望能夠轉介。後來我們就不斷作一些轉介，但是沒有特別注意到這個機構。一開始其實法扶的工作很受肯定，聽說業務量也滿大的，只是人力一直不足，但是卻受到社會很高的評價。曾幾何時，就在我當選立法委員之後，卻有很多民眾向我反映他們遭到法扶基金會的拒絕，一部分是無資力的，另外一部分就是顯無理由的，還有更離譜的情形，曾經有民眾告訴我們，他申請了法律扶助，經審查通過後被轉介給一名律師處理，但是該律師在5年當中居然沒有任何動作，由於當事人是一個平民百姓，根本不知道要如何主張權益，還好經過民代代為反映，法扶基金會才幫他換了一名律師，很快的幫他順利的解決了。我知道法扶會也有一些評鑑，為什麼會漏失這個5年沒有解決的案件？這個案子也算滿有名的，我覺得如果類似的案子再發生的話，實在有失法律扶助的美意。","剛才我在委員詢答時聽到有56.4%的案件被駁回，民眾不服駁回再提出復議的有2,841件，最後維持原決定的高達1,921件，比率為67.62%，使得駁回變成排除扶助最大的因素，剛才董事長曾經特別答復，如果把顯無理由這部分排除在審查標準外之後，你認為大概預算還要多編兩億多，才足以支應。"],["吳董事長景芳：這是會計主任告訴我的。"],["江委員惠貞：請問你們編列的預算是否要先經過司法院內部的審核？"],["吳董事長景芳：是的。","江委員惠貞：因為我們知道法扶基金會的預算若不是來自民眾的捐獻，要不就來自政府編列預算挹注，如果顯無理由的案件比率這麼高，造成民怨，請問廳長，司法院無法支應這兩億多的預算嗎？"],["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預算的部分，我們現在內部正在籌編概算，我會將委員的意見……","江委員惠貞：這部分應該是長期累積下來的，不可能是今年才發生的，難道過去從來沒有檢討過嗎？","黃廳長國忠：因為司法院的預算其實已經很吃緊了，我們還有一些重大的建設要去處理，當然我們對於法扶這部分一向非常重視，只要基金會提出概算的需求，我們都儘量配合。","江委員惠貞：廳長，你的意思是只要是法扶，你們都很重視，可是我們在民間聽到的是，過去有一些民間很熱心的律師在幫民眾打官司，後來才由政府介入，可是政府介入之後，按照數據來看，法扶會的業務似乎越來越萎縮。","黃廳長國忠：93年7月1日成立的時候，確實逐漸有成長，但是最近已逐漸有退化的現象。","江委員惠貞：可是很多律師告訴我們，因為現在司法院不重視法扶這部分，越來越官僚，所以他們覺得沒有熱情去參與。這也反映在你們的秘書長都找不到人擔任這件事情上。","黃廳長國忠：基本上，司法院是充分尊重基金會，我們希望他們成為獨立的法人，只是因為基金會的預算編列在司法院之下，司法院必須向國會和全國老百姓負責，所以我們會監督它業務的運作。","江委員惠貞：如果這部分預算多編兩、三億元，你認為立法委員會刪除法扶的預算嗎？應該不會吧！大家都知道這是為了因應第一線的需求。","黃廳長國忠：因為預算是會計長籌編的，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去給會計長，事實上，行政院也有函文給司法院，意思是如果把顯無理由的部分去除，一年會增加多少預算。","江委員惠貞：我們當然知道顯無理由可能造成民眾濫訴，但是民眾有沒有濫訴或符不符合資格，事實上你們現在的辦法規定得很嚴格，應該不太容易造成濫訴的狀況。","黃廳長國忠：當初我們規範之所以會把「顯無理由」排除在外，因為在實務上所謂「顯無理由」就是一望即知，根本不用調卷，可是運作的結果，會不會因為審查委員的認知或沒有同理心而導向「顯無理由」，否則，如果不是一望即知無理由的話，就應准予扶助，其他則是考慮到有沒有資力的問題。有關放寬資力的部分，剛才委員已有提案，我們會帶回去和基金會共同研究，然後加以修正。","江委員惠貞：我在此要向董事長和廳長報告，剛才也有委員特別提到法扶會調解的狀況和國家賠償的部分，過去基層的公所常常遇到。舉例來說，法務部在各鄉鎮市公所都成立了調解委員會、簡易法庭，在全國調解成功的兩萬多件案件當中，板橋一個區公所就高達八千多件，當然你可以說這可能是微罪、小案子，可是如果每個案子的民眾都要興訟，在現在民眾擁有的錄音、錄影設備非常完善的情況下，其實國賠會大量增加，民眾訴訟也越來越多。原來法扶是為了幫助沒有能力、沒有訊息、沒有常識的弱勢民眾，板橋的調解委員會，只有民間人士25人、諮商律師6人，他們都可以處理那麼多案件量了，而法扶會都是專業律師在做，是否有太多拘泥於法律規定或太多沒有同理心的情形？你們要曉得，板橋的調解委員辛苦到24小時手機都開機，因為已經SOP化了，所以警方都很希望找到調解委員趕快到現場處理，否則民眾興訟，法律案件將會更多。我的意思是靠民間的力量都可以做到這樣了，為什麼政府這方面的美意還要透過基金會，難道司法院或相關部會不能直接交由公職人員來處理法律扶助的問題嗎？","黃廳長國忠：其實，訴訟外的解決紛爭、糾紛的機制，司法院自95年開始就很努力在執行，包括現在的調解、協商、和解，我們都積極在落實。當然鄉鎮市調解是屬於法務部的，我們會積極和法務部配合，設法讓訴訟外的解決機制功能更為提升，因為這部分如果提升的話，將來進入訴訟的案件就會減少，一旦訴訟案件減少，法官和檢察官的負荷就不會那麼大，這是一個整體循環的問題。","江委員惠貞：所以我說這部分是你們專業的行政配置，希望你們能夠作一全面性的檢討。","另外，剛才吳董事長提到全國律師都來參加這樣的活動，我也感到很驕傲，但是事實上一個人一個月的接案量平均不到0.85，顯示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標準和同理心，這也是今天很多委員共同關切的部分，請基金會在這方面特別用心。"],["主席：接下來登記質詢的張委員慶忠、孔委員文吉、吳委員育昇、徐委員耀昌、田委員秋堇、黃委員昭順、陳委員亭妃、蘇委員清泉、簡委員東明、潘委員維剛、邱委員文彥、蔡委員其昌及吳委員育仁均不在場。","現在在場的林委員國正要求發言，請林委員發言5分鐘。","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董事長，法扶基金會總共聘了幾位律師？"],["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答復。"],["吳董事長景芳：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實際聘了十二位專職律師。"],["林委員國正：十二位如何配置？臺北有幾位？","吳董事長景芳：臺北分會最多，有七位，板橋分會有二位。","林委員國正：高高屏這麼大，有幾位？"],["吳董事長景芳：台南分會有二位。"],["林委員國正：高高屏有幾位？"],["吳董事長景芳：高高屏沒有。","林委員國正：難道高高屏不應受重視嗎？所以人員的配置是第一個問題。董事長，為什麼不配置呢？","吳董事長景芳：法定員額在，但是一直找不到律師來做。"],["林委員國正：為什麼？","吳董事長景芳：我們有十八個員額，但是前一任董事會只聘了七、八位，我很努力的增加到十二位。"],["林委員國正：不願意來做的原因大概是什麼？"],["吳董事長景芳：薪水的問題。"],["林委員國正：多少錢？","吳董事長景芳：比較資淺的大概是五、六萬元，二十年以上律師經驗的大概也只能到十一萬元。","林委員國正：高雄很多律師現在一個月也只有四、五萬元，你們沒有去找啊！"],["吳董事長景芳：我會努力招聘。","林委員國正：高高屏很多新進律師，搞不好在國會當助理的都是有律師資格的，你們都沒有找，怎麼會找不到咧？"],["吳董事長景芳：是。"],["林委員國正：那中彰投有幾位？"],["吳董事長景芳：台中分會一位。","林委員國正：中部那麼大，也只有一位。我們固然要尊重法律規定，但是在預算配置上明顯有問題。再者，請問法扶會100年決算多少錢？","吳董事長景芳：扣除提撥的2億元，大概有8億元左右。","林委員國正：100年決算執行數是七億多，你們十二位律師一年總共要多少錢？法扶基金會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法律扶助，這十二位律師當然就是你們的臺柱，是不是？這十二位律師就是應該在第一線幫民眾服務的嘛！一年要多少錢？"],["主席：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會計處黃專員答復。","黃專員菱鈺：主席、各位委員。補助律師的成本也算給律師的錢，因為我們有專業的扶助律師。","林委員國正：你告訴我，我問的是業務成本的人事費用，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多少錢？","黃專員菱鈺：如果是專職律師的部分，可能要會後才會提供資料，因為這算是保密的資料。","林委員國正：我沒有問你哪一個人多少錢，我只問你一年總共多少錢，你下去，我不為難你。","吳董事長景芳：委員，因為今天不是預算審查，所以我們沒有詳細資料。","林委員國正：我是要凸顯它的不合理，你告訴我，如果專職律師十八人聘足，上限預算是兩千多萬元，一年如果兩千兩百萬元，占八億元的多少，你知道嗎？","吳董事長景芳：現在不是錢的問題，是沒有律師要來做。","林委員國正：你跟我說找不到律師，可是我們看到很多年輕律師沒有工作可以做，國會助理裡面有很多具有律師資格的，你告訴我沒有人要做？所以，董事長，這怎麼會是理由呢？","以你們8億元的成本裡面，1年的律師費用不到2,000萬元，但是，你們的業務成本1年要花一億二千多萬元；你們的管理成本1年要花多少錢？這也是要花一億二千多萬元。我們將你們的業務成本及管理成本總加起來，大約需要2億4,800萬元至2億5,000萬元，但是，你真正落實由第一線律師幫老百姓去解決問題的經費卻不到2,000萬元。如果以12位律師每人每月薪資10萬元來計算，1年也不過花費1,440萬元。","廳長，你們給法律扶助基金會8億元，結果他們卻以1,440萬元去為民眾服務，你們聘請一大堆行政人員幹什麼呢？","吳董事長景芳：沒有，扶助律師有4億6,000萬元，這部分也要算進去。","林委員國正：如果你把這四億多元都扣掉的話，你們才剩下多少錢？如果以12位律師每人每月薪資10萬元來計算，1年也不過花費1,440萬元，這些經費在你們的業務成本及業務費用只占5.8%。雖然今日會議不是在審查預算，但是，我必須告訴你，因為我是唸財經的，從預算來看這個顯不合理，所以這不是錢的問題，而是你們根本沒有去找人，你們應該去聘請很多的專業律師，以協助民眾從事諮詢服務，而你們轉為聘請行政管理人員的經費，所以你們的人力結構必須重新調整。至少專業的律師本身駐縣在中彰投、高高屏及花東等地區，事實上，在這些重要的地區都需要聘請3位至7位律師，你把這些經費加起來也才多少錢？","廳長，我告訴你，年底我們就要審查司法院的預算，如果你們對於專業律師本身所支付的費用占不到業務成本與業務管理費用的20%以上，屆時你們將預算送至立法院，本席一定會砍你們的預算。這麼做合理吧？我們不要講說支付法律成本，你們委託人家就要給人家賺錢，你們扣除應付的費用以外，就所有的開銷而言，如果在第一線服務的律師所支領的經費占不到號稱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的20%，只有占相關經費的5.89%，這要講給誰聽啊！你說花個五萬、七萬元在高雄地區聘請不到律師，這不是在「嘐潲」？"],["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答復。","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聘任律師的問題，我會與吳董事長到高雄……","林委員國正：你們還有半年的時間。目前中彰投只有一個律師、高高屏地區沒有半個律師，假若年底前第一線律師的經費占不到法律扶助業務費用及管理費用的20%以上，你們的預算就不要送進立法院。謝謝。"],["吳董事長景芳：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報告委員會，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潘委員維剛及謝委員國樑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潘委員維剛書面質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的宗旨，是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使得任何民眾皆得藉由司法途徑獲得公平正義，因此司法院每年提撥十億元經費捐助法扶基金會作為本金，希望透過基金會的運作，使得每一位民眾都能夠獲得司法的協助，避免民眾因為害怕司法訴訟程序而畏懼使用司法程序，而無法獲得司法正義，因此設置法律扶助基金會是落實我國司法制度的必要制度。","法扶基金會本於協助民眾使用司法制度的宗旨，應該要提供民眾必要的協助與諮詢，惟依據現行法律扶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本條項之設計目的，在於基金會之資源有限，避免過多的無意義的訴訟導致基金會的經費不夠支持後續營運，乃是為了基金會的永續經營。但是依據基金會的統計資料指出，2010年的統計，申請案件以顯無理由者駁回最多，占所有駁回案件1萬3,254件的56.4%，多達7,475件。不服駁回而提起覆議的案件2,841件中，仍維持原決定者，也多達1,921件，比率高達67.62%，則半數請求基金會協助的案件皆被認為顯無理由，將使得基金會存在之目的與成立之宗旨不相符合，並且造成許多民眾誤會政府的美意。","本席認為顯無理由而不予以協助的規定，是仿造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而來，該條項在民事訴訟上是為了避免造成訟累而設計制度，並且我國是採取辯論主義的司法制度，該條項也鮮少被司法實務界所使用。但反觀法扶基金會使用相同制度審查案件超過半數，與實務上使用的情形有差距，並且基金會成立之目的是為了協助進行司法訴訟，與實務避免訟累的目的有別，期盼基金會儘速檢討相關審查標準，能夠多為人民提供服務，使我國法治國家制度能更邁進一大步。"],["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業務執行，認為有關准予扶助案件仍然偏低，建請相關單位應加強法律諮詢之功能，並研議增加准予法律扶助之比例，以達政府照顧弱勢之美意。","說明：","一、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稱法扶基金會），係以協助社會弱勢者給予法律諮詢或相關法律訴訟，以期給予特殊團體或社會弱勢法律協助，保障弱勢者權益，因此，在經費與人力許可範圍內，應儘可能給予相關法律扶助。","二、但本次業務執行報告顯示，100年度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的案件比例僅為67.62%，駁回案件數量則有13,642件，今（101）年第一季准予扶助比例則為68.18%，換言之，每3件申請案即有1件遭駁回，顯示駁回案件比例仍然偏高。"],["項目：三、另100年度法律諮詢也達70,194件，恐尚有急需法律扶助的弱勢族群，但因不熟法律程序或諮詢時已遭拒絕而未提出申請者，因此，本席認為實際駁回案件，因不懂法律程序而無法獲得法律扶助的比例應該更高，故建請法扶基金會或政府相關單位，應建立完整追蹤與監督機制，主動瞭解遭駁回法律扶助者之狀況，儘可能給予協助完成申請，俾增加准予法律扶助之比例，以達政府照顧弱勢之美意。","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3時4分）"]],"block_lines":[1,7,7,10,171,172,188,191,357,376,386,398,407,414,415,419,422,424,438,439,444,452,453,456,457,462,463,464,465,466,476,477,480,486,488,490,491,494,496,497,499,500,501,502,505,506,508,509,510,512,515,519,521,527,528,529,531,533,540,541,544,545,551,553,556,557,558,561,562,573,574,575,577,579,583,586,587,597,600,602,606,608,610,611,612,615,622,626,627,629,630,634,635,636,638,642,643,644,645,647,648,651,653,654,658,663,668,684,686,687,688,690,692,695,696,702,705,706,708,710,713,714,720,722,723,724,726,733,736,737,740,741,743,744,751,753,755,760,766,768,769,771,772,774,775,776,777,778,779,786,788,789,791,793,794,798,799,801,803,809,810,811,813,816,820,822,824,825,827,829,842,843,844,847,848,854,863,865,866,870,871,878,879,883,887,889,892,898,902,905,910,912,915,917,919,932,938,944,946,948,949,952,957,958,959,961,965,969,972,976,977,978,980,983,985,987,988,989,990,995,999,1002,1003,1005,1006,1010,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23,1025,1027,1031,1033,1035,1036,1038,1039,1043,1045,1047,1049,1052,1055,1057,1064,1067,1069,1072,1073,1076,1077,1078,1080,1082,1084,1085,1089,1092,1098,1104,1106,1107,1108,1110,1113,1118,1121,1122,1123,1127,1128,1129,1131,1147,1150,1151,1152,1155,1156,1157,1160,11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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