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等3法案修法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持 人 葉委員宜津 主持人:今天進行的是「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等3法案修法公聽會,首先要謝謝各位的參與。現在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蘇主任委員蘅:主持人、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及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所召開之公聽會,說明上揭法案修法內容,並聆聽各位委員及各界的指教。以下謹就上揭法案修正之背景、意旨及效益,提出報告如下: 壹、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一、前言 有線電視數位化是拓展數位匯流寬頻服務的關鍵要素之一,本會將於本(101)年6月底前完成無線電視數位化,緊接著的當務之急就是有線電視數位化,而國內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落後,亟需法律授權達成數位化之目標。觀諸有線廣播電視法自民國82年公布施行迄今,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整體市場結構及其管制架構,未有通盤性之修正,更遑論對數位化有具體的規範。 目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總家數為59家,除了少數都會經營區有二家系統經營者經營外,其餘經營區皆屬獨家經營,有線廣播電視市場幾乎處於無競爭之狀態。此外,形式上雖有59家系統經營者,實際上卻由5家多系統經營集團(Multiple Systems Operator,簡稱MSO)掌控大多數系統經營者,獨立之系統經營者僅十餘家,目前市場之結構已遠非當初發照時前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所規劃設想之狀況。另在有線廣播電視收視訂戶總數方面,自95年達到480萬戶以後,市場幾乎停滯,目前收視訂戶總數約為500萬戶。 隨著數位科技之發展,有線廣播電視網路除可提供傳統電視視訊服務外,亦提供消費者寬頻上網、多媒體加值服務及語音服務等多重功能選擇。在許多國家,系統經營者提供多元服務。相對地,電信業者跨業提供廣播電視等影音服務(如MOD),亦成常態。電信業者及系統經營者間相互跨業提供匯流服務,讓二個原為異業之市場成為相互競爭之市場。此外,近年來IPTV或INTERNET-TV之蓬勃發展,收視人口逐步增加,也讓系統經營者面臨前所未有之競爭挑戰。如何讓有線廣播電視產業經營成長、加速數位化之推動,除系統經營者自身努力外,政府主管機關亦有責任創造一個有利於有線廣播電視產業茁壯發展之環境。 二、本草案修法效益及修正重點 (一)擴大經營區,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因應產業變化,此次修法藉由擴大系統經營者經營區及鼓勵新進業者進入市場,讓系統經營者得跨區擴大經營規模,足以和MOD等IPTV公平競爭。 其他相關配套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之措施包括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於系統播放之基本頻道數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十分之一(頻道家族亦同);限制系統經營者之結合(合併、相互投資、讓與營業)對象增加競爭業者家數;及公平上架機制等,亦皆納入修法範疇。 (二)創造有利數位匯流之發展環境 有線電視數位轉換之工程十分艱鉅,在各國皆如此,而我國有線電視數位化之進度更已遠遠落後韓、日、港等鄰近國家與地區。然而有線電視數位化,為系統經營者提供匯流服務的必要基礎,因此,本次修正草案明定新進業者及既有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區,須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既有系統經營者之原有系統,應於下次換照前完成數位化服務。換言之,現有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至遲應於民國105年至108年間全部完成數位化技術提供服務。其他具體措施包括鼓勵創新匯流服務;系統經營者得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提供服務;並得利用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目前5大MSO的數位化程度落差極大,個別業者應積極投資數位終端之設備,以提升數位化程度。 (三)消費者受惠、業者獲利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後,除有助於業者擴大經營區,並加速數位化進展外,由於同一經營區未來將不再只有一家業者提供有線電視服務,使消費者得依喜好選擇選擇系統經營者;同時,業者亦因經營規模升級,將可供應高畫質數位頻道、多媒體加值服務、寬頻上網等多種選項,提供消費者更豐富的視訊內容、服務和功能,創造更多營業模式,藉此擴大營收來源,使消費者與業者互蒙其利。 (四)適度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 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為政府一貫的政策,此一立場從未改變,然而,現行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規範方式,僅「禁止政黨、政府直接、間接投資廣電事業」,對於以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以外之其他方式控制廣電事業者,則未予規範;而在間接投資部分,發生投資者投資時不知違反規定,廣電事業亦不知被間接投資而違反規定的情形,以及違規投資者為黨政軍機關(構),被處罰者卻為廣播電視(包括有廣、衛廣)事業,此現象導致違規投資者未受處罰,而不知情的被投資者卻遭受處罰的不合理情形,且行政法院已有判決認為不知情的被投資者並無故意過失,不應受處罰。 本會乃針對上述缺失情形予以修法,如政府間接持有廣播電視事業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0%且未達控制程度即屬合法;如政府、政府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之受託人間接持有廣播電視事業逾已發行股份總數10%、前三者合計間接持有廣播電視事業逾已發行股份總數10%或由公營事業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情形均應認為不合法,並針對實際違法之行為者通知限期改善,如未依限改善,則予裁罰。換言之,修法之目的在於罰所當罰,從而避免發生不具有故意或過失之無辜者受罰之現象。 貳、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一、前言 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0年,中間於92年有小幅度修正,然為因應通訊傳播產業匯流發展,必須適時檢討調整現行法律規範。 本次修正將本法定位為頻道管理法,朝向通傳匯流頻道管理與強化傳播問責機制之方向設計,其目的在於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媒體之專業自主和強化媒體之近用、回應社會民眾及公民團體提升節目品質之需求,及齊一不同傳輸平臺之內容管制,希冀在數位匯流技術發展之同時,有效提升通訊傳播監理之效能,並適時解除不必要之管制,將審查機制法制化,及增進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二、本草案修法意旨及效益 (一)有條件的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與贊助 歐盟於2007年,通過「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中,2010年新修正版本,對於商業置入性行銷有明確規定,採取「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之立場。也就是歐盟各會員國例外開放商業置入,但禁止新聞及兒童節目之商業置入;其他允許置入的節目類型,規定商業置入應予適當揭露,亦不得損及廣電業者編輯自主,致有不當凸顯置入之商品及服務情事。 為了和國際發展趨勢同步,並為產業引入活水,調整現行節目廣告化的無彈性認定,參考歐盟視聽指令及英國OFCOM規範,導入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相關規範,有條件鬆綁置入性行銷,但仍禁止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而贊助如有揭露贊助者資訊亦為合法。其前提仍是必須保護兒童、維護新聞中立,且必須符合揭露原則,亦即消費者必須被適當告知,以示對收視觀眾負責的態度。 另外,仍然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以防止政府利用公共資源,圖利或給予某些業者特殊的機會或待遇。主要即因預算法修改規定:政策宣傳的預算不得以置入性行銷的方式為之,禁止政府以公帑不當運用媒體,因此本法更應採取嚴格立場。 (二)營造頻道經營者對自己負責與對公眾負責的經營環境 媒體社會責任的落實,依賴「自律」、「他律」與「法律」三律的共管。「法律」是對不自律,也不接受他律者的最後手段。對於接受自律、他律,願意負責的頻道經營者而言,法律是保障與促進新聞自由的必要手段。 從本修正草案的精神而言,自律或他律的問責先行,只有在自律、他律不發生防弊補偏的作用時,法律的問責才會發揮作用,以確保問責機制能夠正常運作。為達上述目的,本修正草案乃課予業者建立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期許頻道經營者得就其所經營之內容自行規範與負責。 (三)就衛星廣播電視之結構予以合理調整 鑑於新興之媒體載具與傳輸方式推陳出新,並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發展,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對於性質相同之服務應採取齊一之管制,爰於本修正草案增訂「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並因應實務現況,將「購物頻道」納入管理。 (四)適度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 管理機制與有廣法相同,惟規範主體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參、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一、前言 民國98年 大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兩公約施行法亦於98年12月施行。該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本會遂根據本規定修正廣播電視法相關條文。另本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亦配合比照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一併修正。 二、本草案修法意旨及效益 (一)配合兩公約修正相關規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定維護意見自由和表達自由,其限制依同條第3項規定,須以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者等條件為限。 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1款、第2款前段及第6款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不得違背反共復國國策及不得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與前揭公約第19條第3項規定不符,乃配合刪除,以避免國家對意見自由做不當干預,俾確保人民之「表現自由」獲得最大限度之保障。 (二)適度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 管理機制與有廣法相同,惟規範主體為廣播電視事業。 肆、結語 為了開展台灣傳播產業在影視文化的創造力,提升產業規模、經濟價值和國家競爭力,加速實現產業競爭和文化多樣的有機整合,這次送到 大院審議的廣電三法修正案關乎未來通傳產業的重要發展,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如蒙各位委員支持,可望突破既有發展瓶頸,優化產業和內容體質,協助台灣廣電及電訊事業產業邁入新的里程碑。 本會企盼藉由本次修法能讓業者有更大的空間,有助於相關產業的市場健全,並確保市場公平有效競爭,同時提升收視品質,保障消費者收視的權益,並提供更多創新服務給消費者,懇請 貴委員會惠予鼎力支持,儘早通過上開法案,以開啟數位匯流新時代。 主持人:請問列席的行政部門有無官員要補充說明報告?若是沒有,今天原則上是採專家學者與立法委員交叉的方式發表意見,最後再請行政機關針對發言進行回應說明,包括產業代表及民間團體也是如此。本院吳宜臻委員、潘孟安委員、趙天麟委員及林淑芬委員都有針對廣電三法提出草案,原則上應該讓提案委員說明,但是到目前為止,本席沒有看到提案委員列席。不過就我所知,林佳龍委員有提案,本席也有提案,只是尚未進入委員會,請問林委員佳龍是否要在現在或等一下進行提案說明? 林委員佳龍:(在席位上)等一下。 主持人:等一下就由專家學者開始,以一位專家學者,一位委員的方式進行。因為今天的人數並不多,如果等一下人數多的時候再進行限制。今天人數不多出乎本席意料之外,本來我們邀請了二十幾位專家學者,但顯然大家的壓力都非常大。 請中央研究院黃國昌副研究員發言。 黃國昌副研究員:主持人、各位委員。今天很高興受大院邀請,就廣電三法修法的部分提出個人的一些淺見,我有準備PowerPoint的投影片。 今天到大院來報告關於廣電三法修正的觀點,可能要從有關跨媒體併購法律規範的必要來談。最近這段期間或許受到有些個案申請的影響,所以導致媒體上對這個問題有相當多的討論。今天到大院來希望提出的主張及呼籲NCC能注意的規範問題,就是跨媒體併購將會造成言論集中,所以規範刻不容緩。 在過去這段期間有不少學者專家對於跨媒體的併購是否會造成言論集中,提出很多不一樣的看法。甚至於有人提出主張表示,只有在共產國家及獨裁國家才會有言論集中的問題,台灣目前的社會或歐美國家中,並沒有出現言論集中的現象。 老實說,個人看到這樣的說法似是而非,認為大院委員在修正廣電三法的時候有必要注意到歐美各國整體立法上的傾向,為了避免引用外國文獻時造成錯誤或是外國的文獻是否如此表述而產生誤會,因此雖然今天是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很抱歉我要在此把英文的原文cite出來,看看過去這段期間中,所謂沒有言論集中化的觀點,跨媒體的併購是否沒有規範的必要,以就教於大院。 在第一張PowerPoint上所秀的兩段文字,基本上是英國在梅鐸案之後,就其整個媒體環境所提出的反省及批判。相關法律在國會中所希望而提出規範方向的兩個規範重點,第一句是「Competition law alone is not sufficient.」,即競爭法本身是不夠的。其所謂的競爭法就相當於我國的公平交易法。為何如此?因為競爭法只能處理concentration efficiency and choice的部分,它所指的是在經濟市場上面的經濟競爭問題,但是它沒有辦法保證a significant number of different media voices will continue to be heard, and it cannot address concerns over editorial freedom。這句話所講的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們今天在台灣所擔心言論集中化的問題。 第二個觀點講的是我們必須要有一個屏障,要有一個safeguard,這個safeguard是要用來防止什麼?就是要防止對於非常顯著的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彼此之間的整併。 在禮拜一進行的交通委員會中有委員提出一個觀點,個人對此深表認同,就是在我國針對這件事情進行規範時,必須要以我國本土的現狀及實況出發,沒有必要一味追求外國的立法例,因此在發言的脈絡當中,如果個人的理解沒有錯誤,大院委員所提出的發言,其脈絡是為什麼要去考慮德國KEK的問題,甚至於也不用考慮英國對跨媒體管制的問題,這些外國的立法例都irrelevant,全部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台灣的現況,台灣是不是有言論集中的問題呢?台灣是不是有跨媒體整併需要規範的問題呢? 我們來看看目前台灣的資訊傳播,就以對一般閱聽大眾影響最為深遠的新聞來說,我們可以在言論市場中看到3個主要的player,第一個player是報紙;第二個player是頻道事業,所謂的頻道事業就是一般我們可以看到50台的年代、51台的東森、52台的中天、53台的民視等等;第三個是所謂的傳輸平台,也就是所謂的有線系統。傳輸平台本身從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中立的,因為傳輸平台本身只是一個information carrier,它並沒有提供任何資訊,但是這個傳輸平台在我國現實上所造成的影響力是什麼?可能這個問題就呼應了大院委員的看法,認為「任何跨媒體的規範都要從我國本土的實況出發」這樣正確的觀點。 我國的實況是什麼?我國民眾對於不同媒體的接觸率,依照NCC委託兩位學者提出的研究報告顯示,其中對於電視的接觸率是95.5%;報紙的接觸率是43.9%。其中就有關跨媒體集中的管制,在這樣的實況下,我們知道重心要放在電視,特別是有線電視。我們無法否認,在目前的科技技術下,有線電視所仰賴的傳輸平台就是我們今天在講的有線系統。這個傳輸平台會造成什麼現象?個人在我國所看到的現象是對於資訊接近權的潛在箝制。資訊接近權的潛在箝制到底是不能說的秘密,還是不敢得罪的大哥?星期一在大院同一會議室中,旺中集團的主席受到大院邀請,他自己沒有來,可是派助理來。我從來沒有一次受到大院邀請敢自己不來而派我的助理來。當然,各位會覺得很奇怪,人家是傳媒大亨,你只是一個學者,你憑什麼派助理來?問題是在大院的眼中,在國會的眼中,對於國會有此慎重的程序,傳喚當事人來,當事人不來,大院的態度是什麼? 4月23日在大院同一個會議室所舉行的交通委員會,後面這張圖片清楚顯示了與今天類似的情況,不過今天的電子媒體顯然比禮拜一少了非常多。可能等一下的結果會說明為什麼會有此現象,就是看到一整排的電子媒體攝影機。4月23日晚間新聞統計,也就是一般我們所講的黃金時間(prime time),從晚上6點到8點。之前我對於言論自我審查、聯合沈默所提出個人合理的質疑,曾經有媒體記者問我:「你有做側錄的工作嗎?你沒有做側錄的工作怎麼可以講這樣的話?」好!我就做了側錄的工作,當天晚上6點至8點就針對無線台及有線台播出的新聞,包括無線台的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及公視,有線電視頻道則是從第50台到第56台統統都側錄了。對於當天大院所出現的狀況,包括了兩件重要的事情,第一件重要的事情是針對跨媒體管制,在這個委員會的會議室所提出的報告。第二件事情則是在隔壁的會議室針對旺旺中時集團就有關於嚴重違反我國規範,接受中國政府置入性行銷等這兩條新聞處理的狀況。 台視、中視、華視及民視,即所謂的老三台加上民視,他們的新聞總則數是32、33、28、11,因為民視有半個小時在播放其他節目,所以比較短,我忘了是什麼節目,可能各位比我還清楚,因為我比較少看民視的無線台。旺中相關新聞統計數則是零,這一則新聞一點都不重要。有線電視新聞台的統計在第50台是零;第51台是零;第53台是零;第54台是零;第55台是零;第56台是零;其中只有第52台有,52台播了什麼內容,各位回去可以在YouTube上看到,因為他們現在為了廣告,全部都有post在YouTube上,只不過其意見評論功能因為某種秘密原因被取消了,就只能看,看完之後不能在上面發表評論。這樣的現象對照剛才第一張圖片,顯然我們的有線電視台都有非常多的資源,可以派這麼多人來拍空帶,拍了帶子回去,認定這一則新聞是沒有必要播出。 我今天要提供大院及NCC參考的問題是:一、這是新聞取材的專業判斷嗎?如果這是新聞取材的專業判斷,不要說現在是中時與蘋果在打架,即使只看自由時報也有一整版報導;聯合報有半版;中時自己有一整版;蘋果則為兩版。星期二4大報用了這麼多版面在處理這兩間會議室的新聞。在國會殿堂上對於消費者收視的權利及知的權利會造成的箝制及影響。我所要問的第一個問題,也請來自新聞傳媒學界的學者專家前輩及法律的專業學者,可以告訴我,這是新聞取材的專業判斷嗎?還是「一家獨走,其他噤聲」系統性的偏見? 這是否是新聞的自我審查?是基於何種考慮的新聞自我審查或是其背後有一隻看不見的黑手?我覺得這是我國今天所要正視,大院及NCC真的要處理的問題。因為如果沒有弄清楚背後的原因,若要討論廣電三法的修正,事實上修了條文又如何?修完廣電三法,以後是否不會再出現這麼荒謬的現象?如果還繼續出現這麼荒謬的現象,今天用很美麗的文字堆砌出:我們要修正廣電三法有何種崇高的理想及遠大的目標。結果經過5年、10年後,我們面臨的狀況還是像今天我在PowerPoint上所呈現給各位的一樣。 非常抱歉的是,本來我希望這些資料可以用書面提供給大院,不過昨天晚上我與張錦華老師兩人整理到晚上12點才把所有的資料整理完畢。所以今天我只能用PowerPoint加以呈現。不然我對大院是非常尊重,每次來大院一定是把書面資料整理得好好的,提供給大院參考。 行政院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的版本第二十四條,如同現行條文中有處理內部水平整合的限制,跟以前的規定一樣是1/3。至於這個規範好不好,大家可以討論,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point,這部分有被規範到。本來沒有對內部垂直整合加以限制,這次有加上去,所以非常好。其規範的內容能否達到規範的目標,我覺得這也可以討論,所以有規範非常好。但對跨媒體的整合部分則是沒有規定,對跨媒體的併購也沒有規定。我不知道行政院的立場是覺得這個問題不重要,還是不用規範,按照目前現行法,未來是送到大院的有線廣播電視法就可以讓這件事情得到妥善處理。因此包括我自己在內,台大新聞所及台大經濟系的教授利用台灣大學的公共政策及法律研究中心提出我們所謂的傳播及法律專業版,我們也把這個版本送交大院若干委員。承蒙大院若干委員,包括國民黨、民進黨以及親民黨的委員,通通都有連署,其實在那個條文當中為什麼以有線電視系統為中心,就是呼應大院委員所提出的,要看本土的狀況,而最重要、最有影響力的就是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若是以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為中心,則跨業的經營、對新聞台的控制、控制性持股移轉的申請與許可、自己對資訊揭露的義務等,我們認為這都是要去處理的面向。對於我們所提出的版本,相信大院交通委員會已經收到,因為委員已經正式提案,有了一個併案處理的版本,對於這樣的條文規範是否合理,我們都會敞開心胸,願意跟大院委員進行意見的交換,但是有一個重點,跨媒體整併這件事情的規範已經刻不容緩,要不然今天在Power Point所呈現出來的現象未來會繼續發生。謝謝。 主持人: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現在都已經是21世紀的數位匯流了,結果我們還在討論20世紀留下來的廣電三法,政府真的是在睡覺。我當過新聞局長,在任內極力主張NCC要成立之前必須要有管制革新跟產業發展的政策,現在NCC的情況是什麼呢?應作為而不作為,不應作為的亂作為,興利沒有、除弊也沒有做到,這就是我們的現況。現在大家在這裡吵架、打架的原因,就是因為政府的角色不對,如果政府有扮演好積極的角色,情況就不會這樣,造成平台跟內容在吵架、系統跟頻道在打架,本來是可以多贏的,結果搞成零和,甚至呈現負的狀況,所以本席有提出對NCC的譴責案,希望主持人今天能夠處理,一定要課以NCC責任,然後再來談如何管制革新跟產業發展的促進。 現在台灣媒體的問題就是有線電視獨大,然後系統掌控一切,包括利益及發言權等,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數位匯流提供了我們一個契機,結果那個搞不好的、不該搞的無線電視數位化搞在前面,還自以為是政績,有線電視台的數位化速度這麼慢,政府若有決心,應該明定兩年內完成有線電視的數位化,全面用各種的政策工具、資金及配套措施來做,而不是今天來討論旺中這個案子。 其實這種情況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今天有多平台的數位匯流競爭,將可以促進內容產業多大的發展啊!現在最可憐的就是文創界、媒體界,就是做頻道、節目的,沒有錢也沒有投資,這樣要如何提升品質呢?然後頻道一直的開放,但該做的事情政府並沒有去做,這是政府的失職,就是頭痛醫腳、藥到命除,身為前新聞局長的我,真的是有感而發。 談到廣電三法,其實傳播不應該切成這三塊來看,應是從整體來看,而且要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反觀這些法案則是從系統台的角度來看,是從既得利益繼續深化這個控制權的角度來看,或許不改還好,改了會變成什麼樣子呢?本席認為,NCC在改組之際,除了旺中案不應在此時闖關之外,應該把廣電三法退回去,好好整合成為一個有血有肉、有內涵、有發展性、有前瞻性的法律。 再來,如何促進、創造一個贏者圈,讓政府、系統、頻道、新發展的各種媒體都能夠在一個多贏的競爭秩序跟平台上發展,也讓我們的文化創意產業以及媒體的發展能夠前進。首先,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就是希望看到頻道數量夠多,然後可以做選擇,同時大家也可以分得出那些是政府提供、哪些是要付錢才能夠收看的,然後去組合自己想要看的頻道。 本席認為,有人可以對節目跟廣告的內容做適度的把關,但應該把所有載具的通訊媒體都要規範進來,這是最關鍵的,至少思維上要有這個部分,至於策略上要如何推動則是另外一回事了,畢竟大家都是學產官的專家。 對於這部分修法我也有提案,但修正的條文並不多,因為我希望每修正一條就可以解決一個重大的問題,不要把整個修正案弄得這麼大一本,基本上,我的修法有四個重點,第一,我認為政府應該要提供免費的無線電視,包括鄰里長、社區等,架設社區共同天線及碟盤,以收看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而有線也必須一定的必載。其實無線電視數位化政府花了將近百億,因為無線電視涉及到真正的人民的閱聽權,還有,無線因為被整合到有線裡面去,所以如何把這個平台發展起來,也是要努力的,但是順序上還是要先解決有線電視數位化,跟其他競爭平台一起進來,包括Google TV,這樣才能夠促進一個平台的競爭、才能夠創造新的商業模式、才能夠促進內容產業的發展。 第二,我認為應該突破有線電視壟斷的局面,頻道能夠單頻單賣,而且要公布頻道的價格,讓這部分能夠有一個市場出來,否則政府就用那隻看不見的手就好了,為何政府這隻手要胡亂的到產業界、到人家的市場去管制不該管制的?應該讓其有一個競爭的機制出現,這才是最好的,所以我認為目前有線電視廣播法第五十五條裡面就可以規定,系統經營者應該可以跟訂戶訂立書面契約,那個契約其實在內容上就可以包括單頻單賣,讓消費者可以選擇不同頻道的組合,也就是回歸到市場,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第三,提供信號者就要為提供的內容負責,政府要管的是系統,而不是頻道,頻道部分管得愈少愈好,管不好的就不要管,不該管的也不要管,我認為目前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四章節目管理、第五章廣告管理、第六十四條罰則以下,不能夠任由行政院版將其刪掉,要管的是系統,不是去對頻道上下其手或是管太多。 第四,現在不僅是MOD及購物頻道要放入衛廣法,所謂他類的頻道,像Google TV等要放在哪裡呢?你們該規範的、該促進的都不要做,是否就是柿子挑軟的吃?NCC的各位,Google TV要怎麼處理?誰來負責?這個平台這麼大,可能會吃掉所有的部分,就像地震、海嘯要來了,所有的有線、無線、MOD都是會倒的,因為全部都被他吸光了,不過,真正的大問題雖是威脅,但也是一個契機,因為有大的挑戰,才促進我們整個學產官可以有不同的內容和平台,大家弄一個新的solution。 我在擔任新聞局長的時候,曾完成了一個不可能的任務,像很多人都認為有線頻道怎麼可能定頻,可是用心傾聽,然後考量到多方利益形成一個多贏的局面,讓大家都有信任感,可以有長期的預期性及發展,這才是政府要做的,而不是不跟業者溝通、來往。我也是學者出身來擔任政務官的,要進廚房就不要怕手黑,一定要跟大家坦誠的溝通,找出合適的方案。 關於這次的改革,大家關心的重點之一就是頻道跟系統台間的一些問題,其實NCC沒有能力去管錢、資金,所以第十九條大家可否支持一下,讓財務公開、讓股權分散,依據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中第五條規定,除了內部的股東、關係人不得超過5成以外,比方說總共要有1,000個股東,外部就要有500位以上,這些人數如果出來的話就有公共監督,況且為何科技產業可以,我們對於有線電視的規範卻不可以?其實方才我提的是一個最簡單的方法,像旺中案,除了言論自由以外,如果這是可以去設質、去跟政府借很多錢,然後表示屆時會收到漲價的費用、會收到訂戶繳交的費用,這樣就可以去借超過幾百億的資金,我想這是買空賣空,轉手就可以賣很多錢,就算政府、銀行被強盜搶也搶不到那麼多錢,但卻被這些假借投資媒體的人上下其手,因此,政府要為此負責,這樣才是公平的。 我認為有線電視除了財務公開、股權分散以外,政府、NCC應該要確定有線電視的獲利模式,要幫助有線電視找到一個獲利模式,可是你們都沒有,而且有線電視的訂戶有增加嗎?這部分有產生各種的組合嗎?事實上這些都沒有,我想這才是NCC應該要去做的。 再來,有線電視的分配費用,就是頻道的分配費用也應該公開透明,很多都是進入老板的手裡,這中間怎麼分配的?就算有人敢怒,但最後敢言嗎?事實上是不敢的,而每戶可以分到多少呢?有多少是落入私人的口袋裡?為何公司都不賺錢呢?投資者賺了那麼多,這中間資金是如何移動的?所以我才說該管的不去管,讓大家有寒蟬效應,誰敢去說呢?葉宜津委員才說了兩句,就被人家修理成這樣,台灣的媒體已經被NCC搞得快進加護病房了,希望最後不要進入太平間才好。給你們這麼多年的時間,接下來又要改組了,卻什麼都搞不定,一個好的競爭秩序也沒有建立,而促進產業發展,你們也覺得不是你們的事。本席認為,關於有線電視,政府應該要幫助他們,現在數位匯流、Google TV等都已經發展出來了,表示挑戰要出現了。 最後,NCC應該好好考慮一點,就是新聞台不要去做收視率調查,即禁止新聞台做收視率調查,大家為了拚收視率,就會請名嘴來說話,我之前也有去過,一集有10萬的收入,而且這樣一來都不需什麼製作費,然後大家都來拚收視率,好像差個1%或是0.5%就差很多,弄得大家上電視都要手舞足蹈似的。因此,NCC可否強制不要去做收視率調查?最近我才批評新聞局也是非常離譜的,都已經要改組、解散了,還5年5,000萬、還用工業局的錢去設立什麼第三公正單位,做什麼收視率調查,其實你們大可成立一個基金會,以公權力做為後盾,可是你們又不敢擔這個責任,然後搞了一堆第三公正機關,然後說什麼協會都是贊成的,我看這都是被迫的、被迫去登廣告、有苦難言,而新聞局還在跟我辯解,假如你們真的去做的話,我就真的去向監察院檢舉。其實,這是NCC、新聞局的職掌,就是收視率的調查,怎麼搞成新聞局要解散,未來要併到文化部去,這真的很荒謬,應作為而不作為,不應作為而亂作為,這是我送給這一屆NCC的蓋棺論定。 基本上,量跟質的調查是兩件事情,新聞台應確保其多元的意見,以上的意見雖然我表達的時候有點激動,但真的是憋很久了,感謝主席讓我有機會可以暢所欲言,但是那個譴責案我還是會提出來,請大家多多支持,我已經被弄了兩次都無法正式表決了,簡單來說,台灣的數位內容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媒體產業要發展,政府真的要好好負擔起責任。謝謝。 主持人:請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陳守國執行長發言。 陳守國執行長:主持人、各位委員。有關今天的議題,我從頻道業者的角度提出以下幾項看法,首先,有關置入性行銷,方才蘇主委說得非常清楚,其實法源方面在5年前歐盟所通過的指令當中,是以公共電視為主、商業為輔,而且極端的保守,所以若援用過來,大家就很擔心會影響到視聽眾權益,不過我認為目前這些規定大致上還算恰當,但是對於條文部分我有兩項建議,第一,NCC在修法的時候,很喜歡把一些歐洲的原文翻過來,比方說第二十二條的品味、特徵等,這些東西未來在用法上、認定事實時,可能會產生很大的爭議,所以是否可以規定得明確一些?比方說就是產品、商標,這樣以後在認定是否違背置入性行銷上可能會比較容易一些。 其次,雖然牽涉到預算法,剛剛蘇主委也提到過,有關政府置入這部分,原則上我是贊成的。但可能大家必須考量到有關國家形象、行銷、觀光這部分,某些置入性行銷可能可以做某種彈性的考慮,因為未來這方面的可能性是有的。 第二點,關於此次修法的重點,就是媒體自律和問責機制這部分。目前每個頻道都各自有編審制度,雖然並不齊一。衛星公會成立後,首先建立的就是新聞自律委員會,實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各界對此褒貶不一。有人說做得不錯,有人認為做得不好,但是公會能不能發揮角色,事實上繫於兩個支撐點,一是法律的授權,就像律師公會那樣,但顯然我們並沒有;二是主管機關的支持,形成主管機關和業者之間的緩衝地帶,也帶有他律的角色在裡面。然而這段時間以來,NCC直接介入各頻道的問責機制和自律機制,所以公會就晾在旁邊。顯然地,未來公會在這方面的角色是會被弱化。 尤其今年透過換照的機會,各頻道在被迫的情況下,依NCC的希望,簽定了必須成立自律機制和問責機制。雖然所謂自律是本於對社會的責任,自主性做出來的,而且形式是因應業者所需要的,但是在NCC的指導下,以後大概是定型化且是每個頻道都要做的。站在公會的立場,如果對提升各頻道內容有所幫助,事實上我們樂觀其成,只是主、被動之間讓人覺得政府干預的程度,實在是太大了一點。 接下來NCC又在這個法裡面做了一些規定,譬如說,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製播新聞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剛才我說過,自律機制的建立沒有問題,問責機制的建立也沒有問題,可是如果有違反的話,規定由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做成調查報告,提送主管機關審議而不是備查。主管機關接獲案子後交給內容諮詢委員會,進行內容意見的諮詢。如有違反就有罰責,包括20萬到200萬罰鍰、令其停播或更正。 這樣一個流程下來,雖然草案不斷提到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09號解釋文,可是這個解釋文除了所謂的惡意外,還有下半段可能是NCC忽略掉的。第509號解釋文後半說,行為人雖然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毀謗罪相繩。這是原則認定,基本上沒有什麼問題,可是接下來該解釋文提到,責成檢察官、自訴人舉證責任,以及法院法官追求真相的義務。以這個解釋文的意涵印證到這次修法內容,那我要提出兩個質疑,一是行政官署適不適合介入所謂的事實查證;另一是行政官署NCC找來的學者專家,誰有能力可以證明這個報導是否為真實? 如果上述這兩項答案都是否定的話,坦白說,接下來規定的罰責,我認為對言論自由的侵害是非常嚴重的!所以我要建議,關於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開始一直到罰責,應該廢除。從過去的歷史可以看到,像水門案如果發生在台灣,如果今天有某個電視台揭發了水門案,可能事實真相還沒有出來,這個電視台可能被不斷的罰鍰,可能被停播,甚至被撤照。這樣的話,我們的新聞自由可能伊於胡底。 關於收視率問題,剛才林佳龍委員提到過。如果不論新聞局的預算來源,政府機關第一次踏出來,希望導正整個收視率,我覺得是值得肯定的。大家認為,收視率可能因為調查的方式而失真或扭曲。如果這個問題能夠在數位化之前做某種導正,我覺得是好事。可是在數位化之後,所謂的調查,基本上都不成問題。現在該擔心的是我們這個小池子裡,能不能支撐多元的節目出現。我想,這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亦即未來是產業而不是調查的問題,但現在是調查的問題。 接下來我要說的是,大家很關心的垂直壟斷問題。今天公聽會有線電視部分的題綱裡有4個議題,我僅就2個和頻道有關的議題表示我們的態度。第一是所謂跨媒體壟斷,對我來講,我不涉及平面電子媒體的壟斷,有關的是上下垂直整合到底會不會牽涉到壟斷的問題。 此次草案對於基本頻道數做了規範,就是每個系統台不得有基本頻道數的十分之一。如果未來可能有三大業者,各十分之一,互相交叉cover彼此的系統台就達到十分之三,就是約三分之一。依我過去所聽到的NCC規劃—假設有30台基本台,大概有將近10台是公廣集團相當的必載,無線電台的必載。如果幾個系統各自交叉、擁護,列為必載,那就是三分之二。剩下約三分之一的10個頻道才供給其他頻道業者,所以這裡面確實會涉及到壟斷的問題。 但是真正的問題所在,不在於限制多少。如果要把上、下游整合全部切斷,就是規定系統業者不得經營媒體,但要切斷可能不容易,因為目前現況已經存在了。我想,最後解決的辦法可能是多平台的建立,以及有相當的競爭性。我們期待未來上、下垂直整合問題能夠澈底解決。 關於基本頻道,這部分對未來頻道業者的影響非常大。目前頻道業者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廣告和授權費。但坦白說,有些頻道業者還付上架費,有些沒拿也沒給,基本上應該各占三分之一。基本頻道如果確立,假設有30台能夠進入,除了系統直接代理或本身擁有外,剩下約有10台的競爭。為什麼要進入基本頻道呢?因為進入後廣告收入可以大幅增加。非基本頻道者除非拿到非常豐厚的授權費,否則將很難生存。我想這是一個現實的問題,所以基本頻道推動後,可以預見老三台的榮景將再現,因為他們是必載。現在多元的、雖然品質不是很好的所謂多元頻道大概會無法存活,死掉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濫竽充數。 至於未來費率的收受,應該多少才是合理的問題,也就是應該向用戶收多少錢,應該分配多少錢給頻道業者,我想這部分的審查應該更有彈性,更符合現實一點。這樣的話,頻道業者才有可能存活。由於時間的關係,其他意見本人以書面提給大會。謝謝。 主持人:請羅委員淑蕾發言。 羅委員淑蕾: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大家早。今天我們舉辦「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的公聽會,可是我們交通委員會的委員很多都沒有出席,令本席相當遺憾。方才主持人也提到,公聽會請了很多學者專家來,但很多人都不敢來。 為什麼不敢來?就好比星期一葉召委召開公聽會,讓大家針對旺旺併購中嘉的案子發表意見。旺旺公司派了一位代表來,卻沒有半張委託書或其他證件,葉召委以無法證明他可以代表蔡衍明董事長為由,請他坐到旁聽席。只是這樣,就可以連續3天,每個小時一則則新聞的批判!這代表什麼?就是「順我者生,逆我者亡」!只要跟我有相反意見,或是做出不順我意思的舉動,就高分貝的、舖天蓋地的批判!請問我們國家可以容許這樣的媒體產生嗎?今天系統台還沒有併,中嘉還沒有併,如果讓他併購了會變成怎麼樣呢? 我們知道,從民國88年民進黨執政的時代開始,很不負責任的容許有線電視台在外資和財團侵蝕之下,逐漸整併成為系統台。系統台坐大了,可不可以操控有線電視台?當然可以!他可以利用每一次合約到期的時候,以調整租金、改變頻道等等,用盡一切方法讓有線電視台屈服,所以系統台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假如今天我們沒有辦法對跨媒體有所限制的話,台灣將來會變成怎樣?今天會發生在葉委員身上的事情,也會發生在每一位委員身上,甚至在座的各位學者專家都會碰到!NCC如果沒有利用這次修法好好地把關,必然會有媒體的托拉斯、媒體的怪獸產生。 坦白說,我本來還沒有非常反對這種併購,因為我想還有網路可以發出聲音,還有其他的管道可以發聲,應該不會全部被壟斷。可是經過中天頻道對葉委員這樣的撻伐,我要告訴大家,我堅持反對,而且反對到極點,即使中天要每個小時對我提出一次批判也沒有關係! 我想,今天的公聽會,蔡董事長你們也會全程側錄。委員對你有不同的意見,或和你有稍微不同的聲音,就可以用談話性的節目,就可以用新聞平台的節目這樣批判,我不知道今天是蔡董事長你們集團裡的哪個人這樣做,那個人是要害死你!NCC不要睡覺了,如果這不處理,將來台灣還有誰敢講話?將來誰敢發聲,誰敢發出不同的聲音呢?屆時台灣會變成什麼樣? 葉委員的先生到中國大陸去唸書,有什麼不對?去中國大陸唸書就不能夠反對中國嗎?本席也到中國去唸書,但我也反對中國在國際上打壓我們、欺負我們。你們這種作法實在太離譜了,離譜到了極點,我看不下去,所以今天特別來這裡聲援葉召委。雖然我和葉召委不同黨派,有時候也不喜歡他,可是針對這個案子,我認為NCC真的要處理,試問可以這樣子嗎? 關於尤委員美女等所提的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案,要求持有10%以上報紙股份的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不能經營有線電視台系統,來防止財團大量併購媒體。當然這個錯是以前民進黨造成的,可是既然我們國民黨執政了,就要概括承受,就要把民進黨執政時的錯誤改正過來,不能讓這樣的媒體托拉斯、媒體的酷斯拉成立。原來我們還不知道有這麼可怕,現在才知道它可怕在哪裡!才知道它可恨在哪裡! 蘇主委,你不必怕。你反對他們,或許他們就會把你當成通緝犯,把你的照片放在他們的頻道全部報出來,可是你不必害怕。這真的是離譜到極點!我從來沒有痛恨一個媒體到這種程度,真的是可惡至極!中天頻道今天一定有來錄影,最好從今天下午開始,每個鐘頭再報一次,提高我的知名度。不過我的知名度已經很高了,不用你們報。大家看著好了,下午一定就對我提出批判。 離譜!真的是離譜!不知道這是中天哪一個人出的主意,我要告訴蔡衍明董事長,這是害死你的!從來沒有看過可惡到這種程度的手段,今天這種事情可能發生在我們每個人身上,這就叫做「逆我者生,順我者亡」—我講錯了,因為我太氣了,應該是「順我者生,逆我者亡」,真的是太氣了!你可以這樣子嗎?台灣可以這樣子嗎?我真的覺得很沈重,一轉到中天頻道就看到,只好趕快轉台,真的是看了讓人吐血!所以蘇主委,我們NCC要利用這次修法好好做個整頓,制定出一個好的規範。 有人說為什麼中嘉在外國人手上,為什麼不趕快買回來,為什麼不讓本國人來買?對,我們希望本國人買,可是不是旺旺集團,任何中國人都可以買,就是旺旺集團不能買,因為他太龐大了,太厲害了,太恐怖了!這恐怖到極點!謝謝。 主持人:接下來請台灣大學新聞系劉靜怡教授發言。 劉靜怡教授:主持人、各位委員。大家好。本人很高興有機會,在幾天內能夠再次在立法院論壇上發言。方才大家都在談媒體倫理和利益迴避的問題,我想我也做一些有關利益迴避的聲明。 目前我在台灣大學任教,主聘是在國家發展研究所。我是一個法律學者,同時也是新聞學研究所的合聘教授。過去10年來,我從來沒有接受過政府機關有關今天的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議題的研究計畫的委託,從來沒有。我也從來沒有接受過,來自產業界或任何特定業者相關計畫的委託,或法律諮詢的工作,尤其是和今天議題有關者。 我曾經擔任過平面媒體蘋果日報一位記者申請釋憲,即釋字第689號案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憲法法庭的辯論。目前我是媒體觀察基金會的董事,也代表媒體觀察基金會在NCC進行衛星頻道的評鑑工作。過去曾經擔任過有線電視系統的評鑑委員,我沒有任何政黨黨籍,所以請所有媒體都不要說有特定的政治團體或特定的利益團體在反對特定的申請案,起碼那個人應該不是我。今天我為什麼要談這些自我利益揭露的問題?大家最近幾天都看到所謂的「雙果大戰」,也就是蘋果跟米果的戰爭,這種狀況涉及今天修法版本中所謂的媒體自律與問責機制。剛剛前面幾位發言人也談到,在頻道評鑑與換照過程中,透過比較類似行政指導的方式要求各個頻道必須建立所謂的倫理自律委員會,很多媒體都已成立倫理自律委員會。對不起,我剛才漏講一點,我同時也是壹傳媒外聘的倫理委員會的委員。但是我們發現一件事,就是倫理委員會到底如何運作,關鍵時刻有無發揮應該發揮的功能?這件事如果法律上沒有一個最基本的要求,恐怕會流於形式,起碼在臺灣今天的脈絡底下,任何參與公共辯論的人可能都會被拿出來在平台上大肆羞辱幾個月。以這次的事件來說,到底倫理委員會本身有無針對媒體在涉及自己事務的報導時,所謂的「涉己事務」可能包括集團本身的利益,或者集團總裁、報老闆、董監事、發行人、社長、總編輯等等的利益,甚至記者、員工的言行,是否也應該做適當的揭露,讓視聽大眾瞭解為何媒體這樣報導,不能讓媒體在一個所謂的「假性中立」的面紗底下為所欲為,這是很重要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我肯定這次修法中將這些自律與問責機制放入,也期待將來在實務操作上能夠更加順暢嚴謹。 因為今天的議題很多,我就不一一處理回答,我會把問題集中在媒體的產權多元化跟言論自由,也就是觀點多元化以及民主的關係。我今天帶來一份自己的論文,這份論文是去年秋天發表在台大法學論叢的一篇文章,名稱是「媒體所有權觀點多元化與言論自由的保障」,副標題是「美國法制的觀察」,我簡單地將其中一小段唸一次。「關於媒體市場跟言論自由關係的討論,傳統上都是集中在規模龐大的媒體集團對一個社會所帶來的疑慮,大型的媒體集團可能挾其市場地位,壟斷資訊及內容的產製管道和傳播管道,成為一般大眾取得重要資訊或觀點的阻礙。所以,在不觸及言論的內容或觀點的管制此一前提下,應該從媒體市場的結構管制著手,設法防止媒體所有權集中化,以促成觀點的多元化,往往變成政府要求分散媒體所有權的正當性基礎。」從這個角度出發,今天這個修法版本中的確談到垂直整合跟水平整合的問題,但對於跨媒體的垂直整合跟水平整合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在這個修法草案中其實規定得並不清楚。跨媒體整合的問題,以及一個不同媒體的股份持有者應該可以在有線系統中佔據多少股份的問題,在美國及歐洲幾十年來一直是一個規範的重點。美國20年來有非常多次相關的辯論,在法律中也授權政府機關,就是美國的FCC,可根據通傳法的相關授權,在追求視聽大眾利益極大化的原則下,對媒體結合之後的市場競爭所帶來的害處以及對視聽大眾所帶來的好處加以衡量,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裁量決定。所以,我建議在基本的國際規範趨勢下,我們的法案中的確應該針對這部分有更明確的規定,比如美國曾經明確規定持股限制為5%,因為他們認為在一個媒體中持股超過5%就會有實質的影響力,當你再持有另一個跨媒體的股份時,影響力可能會加乘。我們不談細部的問題,我知道NCC過去幾年也曾委託過一些學者做過相關的研究,比如我手上有一份民國98年12月完成的報告,委託機關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題是「媒體併購案例跟媒體產權集中對內容多元影響之研究」,這個研究報告最近也常常被引用。我認為這部分應該納入本法,因為老實說,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已經遲到了幾十年。這個問題不是今天才發生,有線電視產業尚未出現之前就已經有所謂的跨媒體產權集中的規範問題。第二,我們的法律中並未清楚地授權,NCC過去好像也常常覺得在處理這些相關案件時非常為難之處在於,到底NCC在做決定前有哪些資源可以做何種的行政調查,還是業者提供何種資料,NCC基本上就只能follow那些資料?如果我們把媒體整合這件事當作民主社會中的一件大事,我們就應該賦予管制機關相當充分的資源與能力去進行嚴謹的、即時性的產業調查工作,我們不能把每次重大的結合案、購併案的決策都取決於業者自己本身所提出的資料或說法,尤其當公民要參與程序時,更需要這些資料。另外還有一個關於程序的問題,剛才提到的那份報告中,其實也談到許多程序問題。我們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規範,尤其是實務操作上有一個很大的問題是,幾乎所有的行政機關都偏好採取所謂的公聽會的形式,而不願意採取行政程序法上正式的聽證程序;但事實上,主管機關基於程序多元性的裁量選擇權,大可以選擇進行正式的聽證程序。如果NCC覺得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授權讓它可以進行聽證程序,我會建議在這幾個特別的法律中規範一部行政法的特別法,要求針對某些特定案件時應有哪些審理準則,換言之,應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審查哪些案件時一定要有正式的聽證程序。正式的聽證程序與公聽會的差異在於,正式的聽證程序在法律上的效力比公聽會強很多,從民主正當性的觀點來看,這才是行政機關在做一個負責任的決策時比較好的選擇。因為時間已屆,我不再多說,其他的問題,我事後以書面方式補充。謝謝。 主持人:謝謝劉教授。我簡單再報告一次公聽會的程序,今天的公聽會採取交叉方式發言,一方是專家學者、產業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另外一方是本院的委員,最後的結論再請行政機關針對會議發言的內容進行回應與說明。至於委員的發言輪序,則依到場先後次序發言,若輪序屆至時委員不在場,我會將委員挪到後面等待下一輪,同樣地,若有多餘時間,專家學者、產業代表及民間團體代表也可進行第二輪發言。本輪委員發言次序依序是李昆澤委員、蔡其昌委員、許添財委員、吳宜臻委員及尤美女委員。 首先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前幾天有位中興大樓的警衛告訴我的研究室,表示有一位CNN的記者找我,CNN的記者為何要找我?我覺得很奇怪。不過,既然是國際重要媒體的記者來訪,我遂請他來研究室談。這位來訪的CNN記者是一位西班牙裔的女性,他操著很不流利的中文,我用很破的英文跟他聊了幾分鐘,但越聊越奇怪,這位CNN的記者問我一個問題,他說日本的大地震中死了非常多的臺灣人,我說可能有部分遊客到當地旅遊因而傷亡,但詳細數字我並不確定,但她越講越激動,越講越離譜。後來我查證發現,這位所謂的CNN記者是一位精神狀態有異的外籍女性,他就在我的研究室吵了半小時、一小時,後來我還告誡中興大樓的警衛,要求他們以後對這位女性要特別注意。上次我們召開與NCC審查媒體併購案有關的會議中,在立法院此一國會殿堂,一個到場人士自稱是蔡衍明先生的特助,雖然他真的是特助,但是主席那天在處理此事的過程中也很客氣、有禮貌,請他拿出蔡衍明先生的授權書即可發言,我認為這是一個基本的程序。但是在那天的會議之後,我們看到臺灣的言論自由與媒體的發展,實在令人感到非常痛心又遺憾,我們看到連續幾天葉宜津主席被中天電視台修理的過程,更加重我們對於一個超大的媒體集團掌握言論、控制言論、打擊言論自由的認識,實在令人難過。 新聞自由度的退縮,我想是蘇主委心裡的痛,也是臺灣人民心裡的痛。依照國際組織自由之家針對新聞自由度的調查,我國的排名從2008年第三十二名降到2010年第四十八名,每年排名都倒退,人民對新聞自由的觀感不佳,社會評鑑如此低落,這些都值得我們好好檢討。做為民主社會的基石,媒體本來應該扮演社會公器的角色,但我們卻看到社會公器變成了殺人凶器,殺其他集團、殺立法委員,也砍NCC的部分委員,導致號稱「獨立超然」機關的NCC居然有三名委員迴避審查媒體併購案,這樣還叫做獨立超然的機關嗎?臺灣言論自由受箝制的現象,必須好好檢討。言論自由不外乎兩個部分:就是「說」的自由跟傳播的自由。臺灣人民經過長久的努力,大家用生命、用自由換來今天些微的民主成果,讓我們有「說」的自由,但有關傳播的自由,卻未能在我們民主化的過程中與時俱進,到目前為止仍備受箝制,實在令人非常遺憾。臺灣到現在仍被政治學者稱為「民主化的國家」,這個「化」字顯示我們尚未成為成熟的民主國家,只是在走向民主的過渡期間。民主化國家能否提升成為真正的民主國家,NCC的角色非常重要,NCC必須維持獨立超然的立場,雖然我對這點一直很懷疑。NCC雖有保障言論自由之權責,但做得到嗎?NCC的委員竟然迴避審查。NCC要保障通訊傳播市場的公平競爭,做得到嗎?媒體所有權越來越集中化,越來越壟斷,好像所有的電視新聞都要被一個集團控制。NCC要保障弱勢者以及多元文化的環境,做得到嗎?如同我所說,社會公器好像變成殺人凶器一樣,這對民主自由、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傷害非常大。旺中案給我們的教訓是什麼?在NCC尚未准許合併之前,它已經是最大的新聞電視集團,一旦NCC核准併購案,現有的12台新聞台中它將可以掌控6台,控制大約全體收視戶的27%,這還僅僅是官方資料,其他無形的影響力更大。 這個國家最重要的就是言論自由,就是人民有「說」的自由而不會恐懼,但是今天連立法委員都會恐懼,當一個按照基本程序主持議事的主席對來賓提出最基本的要求時卻受到這樣的攻擊,我們就看到很多委員因此不敢來、不敢說,這已對人民「說」的自由產生很大的傷害。至於對傳播的自由方面,我們剛才也聽到學者提及,對於如此重要,涉及言論自由、言論集中化及媒體壟斷的重大議題,那天很多電視台卻當成不是重要的事一般。坦白說,如果壹電視能在中嘉系統上架,蘋果日報今天敢跟米果這樣吵嗎?這些都是我們社會要好好思考的問題。系統台掌握頻道上架的權力,漲價與否、費用多少也由系統台控制,頻道位置也由系統台決定,系統台能夠掌控頻道的生死,自然能夠掌控頻道節目言論的方向與內容。臺灣最重要的民主基石就是我們的言論自由,就是「說」與傳播的自由,民主的基石不能變成民主的雞肋。 我再次重申,NCC獨立超然,蘇主委也希望審議的過程裡面給NCC一個獨立審議的空間,我們當然也有這樣的期許,不過,在整個審議的過程裡面,我們也看到NCC被打趴了,沒有球員了,還要比賽,還要硬說獨立超然。蘇主委在過去也是為社會及學界所敬重的傳播學者,竟然搞到今天好像也做不下去了,心灰意冷,媒體的力量就是這麼大。 今天我們樂見有這麼多傳播學者來到我們的公聽會,我們希望聽到來自社會更多元的聲音,我們也希望民主的聲音能夠被保存,能夠被保障,也能夠多元發展。 主持人:謝謝。今天是公聽會,我們爭取時間,不休息,在場所有人員都可以自由進出,有需要去洗手間的,請自便。 現在請中華民國電視學會陳正修秘書長發言。 陳正修秘書長:主持人、各位委員。我是中華民國電視學會代表,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是由5家無線電視台所組成的學會,因為NCC有關於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到目前還沒有送到大院來審查,所以我先就今天的討論題綱中跟無線電視台相關的部分,簡單提出無線電視台的意見。 第一,關於開放的問題,在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到第三十三條,已經就置入性行銷開放的範圍作了一些規範,除了兒童節目及新聞報導以外,都可以進行置入性行銷,而且在運動及藝文的節目也可以標示贊助廠商的logo,無線電視台對於這一點基本上都是抱持可以接受的態度,雖然我們認為範圍應該更廣。我記得蘇蘅主委在還沒有當NCC主委之前,在一份國科會的報告裡曾經提到,要是新聞報導的置入性行銷不可避免,可以安排在新聞的最後一段跟廣告的最後一段,以做銜接和區隔。雖然在修這個法案時大原則已經確定,可是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又規定,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法律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我認為這部分仍有有待商榷之處。在有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部分,本來就應該以法律來明定,現在整個置入性行銷的管理最受業者詬病的地方就是執行時抓得太細,比如說,相關法規原則非常開放,但是執行細節卻多如牛毛,令業者無所適從。例如現在有一個節目廣告化和廣告節目化認定標準的16項原則,讓業者無所適從,而NCC要制訂一個辦法,我們都知道辦法是行政命令,只要送到立法院備查就可以,我建議未來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時,能不能加上一個附帶決議,要求NCC將這個辦法送到交通委員會來進行報告,通過以後才可以施行。以上是我的第一個建議。 第二,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現在NCC還在草擬中,我記得4月9日NCC委員會本來安排一個議程是討論廣播電視法修法架構及相關議題,後來取消了。現在有一個問題,就是衛星廣播電視法通過之後,所有衛星電視頻道都可以做置入性行銷,可是無線電視台因為廣播電視法修法沒有通過,所以依法不得做置入性行銷,這樣會造成廣播三法不齊一。所以我建議在衛星廣播電視法通過之後,NCC應該就如何開放無線電視台做置入性行銷的部分來討論,有沒有可能用行政命令或作成議案提到立法院來作個報告,以期衛星電視和無線電視能夠採取同樣的監理標準。 第三,剛才林委員佳龍提到他認為這樣的法案不符合數位匯流的精神,他建議退回重擬。依照我的經驗,從2003年開始,新聞局和NCC擬了非常多關於廣電三法的修正草案,大修版在大院從來沒有通過,所以這次衛星廣播電視法能不能如期在大院通過,我也無法預料,可是置入性行銷對於業者、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來說,是非常重要的議題,我們知道臺灣的廣告市場非常有限,無線電視每年的廣告所得大概是60億元,衛星電視則是4倍,大概是240億元,整個臺灣的廣告市場是300億元,300億元是大是小?我舉例來說明,美國最出名的電視節目叫做「美國偶像」,在臺灣的有線電視第45頻道也看得到,這個節目光是半個小時的廣告收入就是2億元臺幣,一週5集就是10億元臺幣,一年有52週,就是520億元臺幣,等於全臺灣所有頻道電視廣告所得總額的1.5倍, 可見臺灣的廣告市場是非常小的,所以置入性行銷對於無線電視台和衛星頻道非常重要,根據英國最大無線電視台ITV的統計,英國的廣告收入一年大約是1,500億元,預估置入性行銷占3%,大概是50億元左右,以臺灣目前的狀況來評估,置入性行銷能為電視台帶來的廣告之外的效益大約有5%,這對於現在經營狀況不是很好的電視台來說,不無助益,如果衛星廣播電視法無法如期在這個會期或本屆立委任期內通過,是不是有可能仿照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的修法方式,針對關於置入性行銷的3條到5條條文,擬成一份小修版的廣電三法修正草案,先通過這部分,以解業界燃眉之急,注入活水。 至於廣播電視法,我希望NCC早日修訂一個版本,送到立法院來審議,因為現在的廣播電視法是民國65年所制定的,距離現在已經35年了,當初制定這些條文的委員楊寶琳、吳延環,在座很多人可能根本沒有聽過他們的名字,可是他們制定的法條現在還在施行,該法有非常多不合時宜的法令,對於數位匯流也沒有具有前瞻性的規劃,比如說,現行廣播電視法中只有限制聲音和影像,完全排除關於數位匯流跨頻經營或數據廣播方面的文字,這對於未來數位匯流跨頻經營會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我希望NCC能夠早日把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送到大院來審查。 我認為收視率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也是最近非常熱門的問題,我記得美國10年前有一個非常著名的雜誌,叫做「外交事務季刊」,總編輯在接受來自中國大陸的記者訪問時說報導的目的不是在告訴全世界的人中國市場第一名的節目是什麼,而是要透過收視率排行來了解中國經濟、政治、文化的社會意涵,在大部分國家,收視率並沒有被賦予如此崇高及深奧的定義,因為在一般國家收視率是一個商業機制,是用來定義廣告主、電視台和收視觀眾的三角關係,作為衡量廣告計費的標準,在這樣一個純商業的考量底下,就產生一個不良現象,就是高收視率的節目帶來高的廣告收入,產生高的效益,難怪大家都拚命追求高收視率,不止是臺灣如此,最近有幾則報導提到,在葡萄牙有一個現場實境的電視節目專門醜化中國移民,創造很高的收視率。而在西班牙收視率的保證有3個元素,分別是美食、天氣、謀殺案,有一個節目內容就是西班牙有一個非常出名的大廚在下雪的寒冬謀殺了他的妻子,這就是一個收視率掛帥的表徵。根據中央社的一通電文則指出,在荷蘭有一個現場實境節目,兩位主持人互相割對方的大腿肉,在現場烤來吃。電視台為了提高收視率,走火入魔,到了這種地步。 新聞節目也是如此,剛才林委員佳龍問到有沒有可能禁止發布新聞台關於收視率的資料,據我了解,大部分新聞台的從業人員並不反對這一點,但是有沒有辦法做到?全世界的新聞台,如BBC、NHK,也公布收視率,最近新聞報導,NHK有一位女主播在播晨間新聞時「波濤洶湧」,收視率一下子竄很高。像NHK那樣的公共電視台也會為了追求高收視率而發生這類現象,如果要立法禁止公布收視率,要規範的是哪個項目?是收視率調查公司,還是收視調查的過程,還是制度本身?而且這牽涉到憲法所保障的營業自由和市場機制,有沒有辦法透過立法來做某種程度的規範?NCC準備修訂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一、兩年前也曾經計劃把收視率調查列為其中一個項目,作一個概括性的論述,我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做到,但是以全世界的例子來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限制發布收視率的例子,即使是新聞台也是如此。 主持人:謝謝。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舉行討論廣電三法的公聽會,我彙整了幾個關於修法的重要問題,現在就針對這幾個問題來發言。 不管是學者也好,立法委員也好,我們最擔心的事情就是言論集中,這次修法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對於水平或垂直的集中,已經有一些初步的規範,但是這些規範到底夠不夠?我覺得還是稍嫌寬鬆,如果未來新法不能落實言論分散的準則,臺灣的媒體生態將會面臨很大的改變。對臺灣的整個社會、整個價值和消費者的權利也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關於跨平台的經營,大家都很熟悉費城的例子,一個有線電視業者之所以能夠壟斷費城的市場,就是因為他跨平台經營運動頻道,當其他有線電視業者要進來的時候,他就不把運動頻道賣給跟他競爭的業者,造成競爭上的不公平。如果頻道業者要跨足經營有線電視,臺灣出現一個新的教材,我稱這個教材為「葉宜津事件」,這個事件絕對可以寫入未來的教科書,各大專院校對傳播有憧憬、有理想、想要投入媒體領域的學生都應該來讀這個案例。在立法院立法委員依照他的權責行使職權,剛剛黃國昌教授很辛苦的把那天委員會會議之後的新聞報導作了整理,令我們感到遺憾的是,所有新聞台(除了跟當事人有利益衝突的那一台之外)都沒有處理這一則新聞,我不怪這些業者,因為我知道他們擔心一旦播出這則新聞,他們的新聞台未來在中嘉的系統中頻道位置可能會從54台變成154台,55台變成95台或105台,甚至就不見了。這就是寒蟬效應,沒有人敢報導。但是跟葉委員宜津有利益衝突的這一家連續報導3天,我非常認真地看每一則新聞,看到3天都是一樣的新聞,如果3天的新聞內容不同或有新的進展,勉強可以稱為「幼路修理」,如果葉委員宜津說錯話,演變成新聞事件,當然會被人家修理,可是事實不是如此,這些都是拿他過去做的事來講,都是很久以前的新聞,本席都忘記有這些事情了,他們把這則新聞拿出來講,這則新聞可以連播3天,這叫做「粗殘」打壓。如果是「幼路修理」,吃了悶虧就算了,誰叫他說錯話,被人幼路修理就算了。可是事實不是這樣,這是「粗殘」打壓,跨平台經營竟然如此恐怖!很多委員本來興致勃勃,要來公聽會針對合併案發言,看到這則新聞以後都不敢來了。那天我也問主委怕不怕,他說他不怕,我說:「你應該要怕。」事後證明確實應該害怕,是不是所有人都應該感到害怕?因為當有一天你跟他意見不同的時候,你就會得到跟葉委員宜津一樣的待遇,要不要害怕?不是葉委員宜津要害怕,也不是主委要害怕,而是所有人都要害怕。這是不是一個問題?這是不是這幾天發生的一個血淋淋的例子?是的,所有人都應該感到害怕,所有人都應該感到緊張。我認為不應該針對單一媒體事件來討論,來修法,這樣做的話,立法院就沒有格局,這樣修出來的法律也不夠公正。但是我們希望藉著這樣的廣電三法的修法讓臺灣未來不再發生同樣的事情,我們不希望這種惡質的、恐怖的現象持續在臺灣上演,不管是哪家媒體,都不該發生。所以我們希望未來的廣電三法能夠調整媒體的生態,我常常說現在是媒體的侏儸紀時代,我們可以允許臺灣有很多小恐龍,但是我們反對臺灣有一隻大怪獸,臺灣現在有很多恐龍,每隻都很兇,每隻都一樣大,都是小恐龍而已,如果有一天出現一隻大怪獸,把這些小恐龍都吃掉,這就是臺灣媒體生態的浩劫,也是臺灣社會的浩劫。剛剛有人提到置入性行銷,在NCC的版本裡面,除了在新聞台和兒童節目政府不得做置入性行銷以外,其他部分,NCC的態度採取比較開放,本席也沒有特別反對,在有條件的置入性行銷之下,為了節目的品質,我相信這對消費者也有一點點好處;但是大家不要忘了,置入性行銷現在是媒體的大塊肉塊,要讓這些恐龍吃肉,可以,但是要先將侏羅紀時代的媒體秩序先弄好,沒有弄好之前,憑什麼要餵肉?憑什麼要給他們肉吃呢?如果媒體的自律沒辦法做好,憑什麼要給這些整天會出來咬人的恐龍大怪獸有肉吃?我想這些問題是綁在一起的,不能被切開的。要談資訊,要給媒體生機,要給他們肉吃,要給他們更高的盈餘,可以!但是媒體的自律工作沒有做好之前,本席認為這些都萬萬不妥!這樣只是養出更多更多、更畸型的恐龍出來。 本席也曾在這個發言台上講過很多次,媒體影響臺灣的生態那麼嚴重,我們必須讓這些媒體經營業者對媒體生態、媒體環境有正向力量。本席多次強力反對,未來不論是媒體的購併或交易,如果只是像2000年以來幾宗大的媒體交易案一般,都只是私募基金,都只是財團之間的財務投資、他們的獲利模式而已,對臺灣的數位化、對臺灣的媒體生態,可是一點幫助也沒有。所以未來我們一定要在法令中強行規範,在進行媒體購併交易時,沒有足夠的自有資金,政府機關絕對不能核准這樣的交易案,讓它成立,不能讓業者將買來的有限電視股份完全拿去質押,質押金額是整個交易金額的八、九成!完全是金錢遊戲!完全是財務操作!這樣的操作模式絕對不會有資金願意投入,不會有想要改善的經營心態。這一點,我們是絕對反對! 另外,我們更希望每一筆的交易過程,它的財務是透明的,就像我們看到旺旺集團要買中嘉,那麼複雜的財務架構,那麼多的子公司、孫公司及海外公司,我問過主委,主委說連臺灣的國安單位都無法理解,到底要買中嘉的錢是從哪裡來的。本席剛剛說了,這個不是個案,如果這個案子無法處理,下個案子,我們一樣無法處理。在這麼重大的媒體交易過程中,至少資金的來源必須透明,必須是可被檢驗的,買方必須清楚的讓主管機關知道,他的每一分、每一毫都是什麼地方來的。這樣才能真正遏止媒體大怪獸的出現,才能遏止這些不明來歷的金錢進入臺灣。世界各國都有洗錢防制的規定,我們不希望只針對一家媒體,希望在法律訂定出來後,未來任何一個交易案,都能在相同的標準、準則之下,讓交易過程可以更透明。 所以本席認為,媒體一定要多元,言論一定要分散,消費者的權益一定要受到保護。在這三個原則下,我們來談所謂的廣電三法的修正,才有實質的意義。謝謝。 主持人:請社團法人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簡仁德理事長發言。 簡仁德理事長:主持人、各位委員。首先要代表協會感謝交通委員會召開今天的公聽會。大家都知道,數位匯流在時間上,可說是如火如荼,現在又有雲端的興起。我常說科技創新永遠走在政府的決策之前,政府很多的決策總是落在科技創新的後面,不只是臺灣這樣,全球都是如此。政府政策、決策最具體的表現,就是法規方面的制定或修訂,誠如剛剛陳秘書長說的,我們協會的立場,還是希望廣電三法能夠儘速通過,而行政院的版本中,有一些條文是有爭議的,但是在整個初步的數位匯流、數位化的架構上,也應該有一些規範,所以我們已經踏出理想的一步。基此,個人建議,對於有爭議的條文,如果實在沒有辦法妥協的話,應先予擱置;一些有共識,對整個相關產業有幫助的條文則儘快通過。這樣對我們國家整個數位匯流的進展會有相當相當大的幫助。另外,本會對條文也有一些建議案,已陳報給NCC蘇主委及行政院數位匯流專案小組,會後,也會請我們的幕僚送給兩位召委及交通委員會各一份副本,請各位委員參考。以下,謹就今天的題綱關於有線電視方面,做一些意見的表達。 一、如何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有線電視數位化可以分三部分,包括頭端、傳輸及家戶的終端設施。就目前的速度來講,頭端及傳輸部分,已經接近百分之百的數位化,比較麻煩的是家戶這一端—機上盒的數量目前大概只占了13%,這也是大家所詬病的部分。為什麼會落後那麼多?原因很多,包括內容方面是不是具有吸引力、收視戶收視的習慣,這些都會影響到機上盒購置的進度。 但是有些狀況會水到渠成,記得3G開放的時候,大家拿著3G的手機,還是以講電話為主;等到智慧型的手機出現,iPhone和HTC相繼出來後,很大量的資訊流出來,所有的消費者自然而然的就轉到那邊去。所以就整個體系來看,不能做片面的切割,這樣經常會被誤導。如果我們只是以送機上盒的方式給消費者,結果消費者拿了,還是照看類比電視的話,恐怕將是資源上的浪費。所以我覺得,就整個數位匯流而言,如果政府與業者能夠坐下來,好好談一談互相之間的困難及需要協助的地方,我想進展會更快。我們也知道,數位化需要投資,所以就業界來說,他們很希望能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財務狀況,因為有穩定的財務狀況,才能有長期的投資計畫,這樣對於業者從事投資會是較好的,講開了,就是希望每年審查費率要有個標準,然後能維持穩定就儘量維持穩定,只要其數位化進度到某種水準,就能起保障的作用,這是我們業界第一點看法。 另外,在法裏面想要開放經營區,對此,我們當然也樂於看到,因為有競爭才會有進步,問題是,新開放的規定必須是一致的,原來的標準應該是一致的,譬如業者之間網路建設跟審驗的標準希望能維持一致,不要有所偏頗,否則對消費者的保護並不很好。其他租稅獎勵應該有相關單位在研究了,有些時候由政府來推一把可能比業界努力的效果更大。我覺得內容非常重要,就整個新視訊媒體來講,等於是一個管道、潮流、流量,前面有多元、豐富、優良的節目,才會造成流量,有了流量,消費者去看,才會造成營收,這個營收當然包括正常的營收跟廣告,前面很多人提到置入性行銷,置入性行銷這個餅是相當大的,如果能好好規劃、好好引導,它可能比正常的廣告還要多,而且更能夠引發出在置入性行銷方面的新興軟體設計產業,所以這方面要慎重考量,這管道要通,將消費者引導到全面高畫質製播,這變成是個cycle,不過我比較擔心的是,高畫質拍攝的時間要相當長,人才要相當多,如果不是有多元,而且品質好的節目,即使是用HD去拍攝出來,垃圾還是垃圾,所以這方面政府的引導相當重要,而據我了解,新聞局那邊已經有在做一些獎勵措施,這對民眾的宣導當然相當重要。 就第一個題綱,我們現在的公司大概都已經公開發行了,目前送到大院審議中的有線廣電法修正條文第九條也已經規定達到一個金額的系統經營者需要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另外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也受到NCC及地方政府的高度管制,這點我想大家都非常清楚,所以我就不再說了。 關於跨媒體壟斷方面,我相當同意前面幾位專家及立法委員談到程序運用上的看法,我覺得必須要透明,現在已經有幾個個案在那邊,程序方面若能就哪一步做什麼、時間是多少有所規定,對個案審查會有些幫助。事實上,這議題牽涉相當廣泛,需要以科學化、專業技術來認證,講求的當然就是適法及事證的蒐集,對此主管機關可能有必要再訂定更好的通案規則。 至於數位化後分組付費的情況,在數位化初期若要分組,必須數位化達到某個百分比,分組才有意義,否則就沒有意義,所以在數位化初期,本會建議採行將現有類比的基本頻道整個移植過來,讓消費者收視習慣能維持一段時間,等到數位化慢慢成熟。這部分很遺憾,蔡志宏教授今天沒有來,但我認為可以參考他就基本頻道分組訂價模式的研究報告,根據他的統計發現,民眾普遍希望維持現行100個頻道左右,這部分大家可以再討論。 最後很感謝能有這樣的機會讓協會這邊來表達對修法的意見。以上謝謝。 主持人: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當年有線電視要成立時,先是有地下的有線電視臺,之後才有有線電視法,有線電視法是要消滅自由但沒有秩序的市場競爭結構,所以慢慢演變成今天的情況,但設立當時的初衷,要求公平、秩序,具有競爭性、不壟斷,目前都已變質了,當年的新聞局長是胡志強先生,他講過好聽的話,到今天都變成相反的。其實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等所有有關媒體的法令都要重新整合大修,現在不管其範圍大小、區塊有沒有分割,都是所謂的佔地為王,小電臺、小媒體佔了一個小地方,為什麼能佔地為王?就是政商利益在操控,為達成方便操控,就市場結構進行各種影響、干預,所以市場結構就因為其目的而改變,不到20年的時間,整個過程就是這樣演變的,在座的官員跟學者稍微回想一下就會很清楚了,但大家願意坐視這樣的情況發生嗎?利益衝突者都認為對方不應該,然而對對方認為不應該的行為,自己卻坐享其成、自己一直在運用,在這樣的情形之下,誰要負責?不但立法院在立法上要負責,行政部門的官員在執行上也要負責,所以我今天利用這個機會就所有法令系統發表個人意見,我認為必須進行結構改革的大修,而不是這樣為了滿足當前短期個別、特殊目的的需要而小修,這樣是沒有意義的,對經營產業價值上需要的目的所做的市場規範管制行為等之放寬是短期的,馬上就會被後面更大的操控力量、更大的利益掩蓋。為什麼看電視、聽廣播只要進行到工商廣告用戶就轉臺?而有些不想轉臺的也會被逼轉臺,為什麼?因為一到廣告時間,音量就自動加大,強迫人家聽,世界上哪有這樣的怪現象?在台灣卻習以為常。大家到美國、日本去的時候,有一到廣告時間音量就自動加大的情形嗎?在台灣為什麼要這樣?所以怪現象在台灣有一大堆。台灣的小恐龍一大堆,這都沒有用,當後面那隻怪獸來的時候,全部都被牠吃掉了。大怪獸在哪裡?就是政治目的。今天在商業利益上做有限的競爭,所以給他有限的放寬,這些都是短暫過程,問題更大的是2,300萬人所需要的更高的價值、更高的共同利益,都已經受到危害。我們的價值就是民主自由,我們的利益就是國強民富,但是被操控、被壟斷、被控制,最後就被消滅,所以媒體市場的危機是全民目前所受到最嚴酷的挑戰,我認為法的整個體系真的要大修,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解決的。 回想當時我也是有線電視台的經營者,並不是我想要經營,而是我的選民要看節目,所以就主動集資弄出來了。結果當有線電視法要出來的時候,有人說只要拿1,000萬給他,就保證有執照。但我這是草根民眾主動支持的,怎麼會有1,000萬?所以我認為划不來。但是當時投下1,000萬的人,不斷併吞的結果,今天已經變成幾億、幾十億的資產,台灣就是這樣發展過來的。當時如果沒有那些有線電視的地下電台在拚的話,今天有這樣的民主化嗎?這些利益團體、財團或是資本家,都是在享受草根民主運動的成果,結果反過頭來利用你、操控你,你沒有選擇,沒有消費主權,應該受到保護的消費權利被剝奪、被剝削、被壓榨、被迫害,誰來主持公道?立法院要負責呀!所以不要只是沾一下,要專題深入的去研究,做整體必要的探討,進行大修。台灣進入新的第二波民主運動時代,就是在結構、制度、價值這三方面的改革。壟斷的結果,統統都是腐敗的,你看,公營企業壟斷的結果,腐敗了!今天全民受不了這個腐敗所產生的後果與侵害,所以民怨沸騰。當一個總統的民調莫名其妙掉下二成的時候,就是革命的前夕,所以台灣另一波民主運動很快就要展開。這時的媒體一樣腐敗,因為是被壟斷的,你不要以為跟什麼藍綠有關,其實藍綠都有問題,綠色的電視台也是在分享這樣結構殘缺、制度不全所產生的利益,所以call-in節目主持人一年的收入就有好幾千萬。這些當官的、當立委的,拚到「怦怦喘」,薪水還是固定的;人家節目主持人「涼勢涼勢」,一年的收入卻有好幾千萬。為什麼?這些都要探討。因為他掌握你的生死大權,可以介入黨內的派系,要這個人生就生,要這個人死就死,不合他的意就虧你,什麼難聽話都講得出來,你要告他嗎?所以今天沒有藍綠問題,只有是非問題;今天其實也沒有是非問題,只有前途存亡問題。所以媒體市場的重構、媒體秩序的重建、媒體文化的建立,從今天開始要進入另一個新的階段。 今天利用有這麼多學者專家在座的機會,大家要視野放大、心胸放寬,產生高瞻遠矚的學者風範,提出獨立超然的建言,來供立法委員與官員參考,這是我對在場學者專家的期許。不要當某些利益團體的代言人,雖然他沒有請你,但你落入他的圈套,為他所設計的題目發言,都跳脫不出他的目的與掌控,這是不必要的。學者就是要領先革命,當初我在當學者時,就是領先革命,但是我的命差一點被革掉,所以我離開台灣10年。今天大家參考參考,有沒有這麼嚴重?如果有這樣嚴重,是否大家專心靜思,然後擬出對策,共同努力?請參考。謝謝。 主持人:請新聞評議委員會洪瓊娟委員發言。 洪瓊娟委員:主持人、各位委員。首先要感謝能應邀參加今天的會議。我是昨天晚上12點才看到這個題綱的,在主辦單位準備的題綱中,第壹部分有三個題目,第一個是置入性行銷的問題;第二個是媒體的自律與問責機制的問題;第三個是收視率調查規範的問題。在第貳部分,也就是有線電視法的部分,有四個題目,第一個是如何加速有線數位化;第二個是財務結構的問題;第三個是許委員剛才提到的媒體壟斷問題;第四個是分組付費的問題。這幾個問題都是非常偉大的題目,我試著用比較簡短的時間來就這幾個問題回應一下。 在第壹部分有關廣電法與衛廣法的三個題目,其實並不限於這兩個法。實際上,置入性行銷也好,匯流機制下的自律問題也好,收視率的調查也好,絕對不會是只針對廣電法與衛廣法,而是全部都要的,所以這些題目跟三個法都有關。至於第貳部分的有線電視法方面,關於加速有線數位化,因為今年是數位元年,到6月底之後就要關閉類比訊號,所以這個議題是非常偉大而重要的。我個人覺得在法律裡面要考量未來推動的實務面,當然,現在NCC已經非常努力的運用他們本身的工具,在換照評鑑時給予若干規定,但在實務面上,民眾知曉度不高,到時候必然會有很多民怨產生,立法院首當其衝,會聽到這樣的民意,所以我建議立法院各位委員要注意到這議題,最好到時候會有專案小組考量實務面怎麼推、怎麼換,可能會要求類似SARS或921地震時的情形一樣,有專人專線來處理相關民眾的問題。甚至可能要考量如何讓貧富差距縮小,比照美國有coupon的制度,來補助弱勢,這樣比較有機會能達到數位化。這是我對第一個議題的意見。 關於第二個議題,在財務結構部分,今天蘇主任委員的報告也提到有線的情況比較特殊,所以雖然號稱有59家系統經營者,實際上卻是由幾個比較大的MSO來做一體財務結構的控管。我們看所有相關系統的評鑑資料,無論財務的負債比也好,流動率也好,感覺上那個比率都相當高,高達7、8成,有的甚至達到9成,要整體考量如何對其財務結構做好規範,以免所有MSO把整個系統的財務掏空,這是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所以一定要訂定規範標準。NCC可以根據59家系統業者的財務結構,要求他們慢慢改善負債比。 第三,避免跨媒體壟斷問題方面,最近壹傳媒和中天旺旺集團對峙的情況,連NCC委員都被波及,現有法規雖有反壟斷的規定,但這個議題不能只看現在的有線,因為現在是匯流的時代,內容包含平面、電子、網路,所以看比例的時候,一定要整體看,行政機關的絕對權力太大,不見得很好,換句話說,這部分要整體考慮,提出一個百分比,重要的是要如何計算,這是比較複雜的部分。 第四,提到數位化分組付費的問題,如果訂出基本頻道,應避免系統和經營者壟斷,現在系統業者有垂直整合的情況,自己經營節目、頻道,一個系統加一個頻道,就可以擴大競爭優勢,若要實施數位化分組付費,個人建議委員會修訂法律條文時,不要只有防弊的條文,還是要有眼光,希望數位能為我們的社會帶來很多好處,實施數位化分組付費時,所有頻道算一個大池子,基本頻道則是一個小池子,希望它能容納各路人馬、各種頻道,讓民眾有選擇權。不能只提出一個套餐強迫民眾接受,導致民眾沒有選擇權。 置入性行銷議題,已討論非常成熟,重點在於如何規範,避免新聞的置入,這個應該比較有共識,我就不浪費大家的時間。 問題比較大、比較夯的議題則是收視率問題,坦白說,如果未來是全數位時代,每個人的收視行為,都會被家中的機上盒記錄得非常清楚,屆時不用收視率調查公司調查,資料就非常清楚了,問題是,萬一系統業者拿到這些資料以後,個資外洩,而被非法利用,就比較可怕,舉例而言,如果某個系統說他知道某某立法委員、某某部長昨天在看成人節目,就會產生很大的問題。換句話說,在全數位時代,收視率調查和現在完全不一樣,個人手機使用藍芽也測得出來,在此情況之下,當然要好好規範、好好處理收視率調查問題,才能避免有心者為惡。在還沒有到達全收視率時代,目前只有一家寡占,公平會對其運作情況、樣本數是不是有代表性、樣本數多久要更換一次,都要加以規範。此外,目前最缺的就是質化調查,如果要成立第二家收視率調查機構,這個部分就要補強。面對媒體數位匯流,坦白說,三法分開修已跟不上時代,但是以立法院的運作情況,要再提一個新的法,大概也有實務面的困難,但是數位化不能等,兩害相權取其輕,恐怕要把現行法規中可以納入的條文儘量納入,並加以修正,讓數位化趕快上路。 最後,我建議相關條文要具有前瞻性、引導性,不要只有防弊措施,台灣的特性是民眾很熱情,每天都好像過動兒一樣,無論做什麼都很快,但是亂中有序,不斷在發展,這是我們的本錢與競爭力,希望法規的訂定能有若干彈性,讓這個產業活蹦亂跳,真的引導他們為這個產業造福。 主持人: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討論廣電三法,大家談到很多媒體壟斷和獨占的問題,對此,本席擬提出一個觀點,媒體壟斷或獨占,影響的是一般民眾的收視權利,也就是說,一般收視戶要付出多少代價才能收看節目?業者壟斷、獨占的結果,就像近來台電、中油的聯合漲價行為一樣,蘇主委的報告指出,形式上目前有59家系統業者,實際上大概只有5家,系統業者遍布各縣市、各地區,根據NCC統計的資料,目前系統業者的收視戶,每個月平均要付480元到600元不等,全國的平均費用大概是543元左右,每個月超出543元的縣市是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連江縣及金門縣,這些都是比較偏遠、開發程度不大、都會程度比較不集中的縣市。根據主計處的統計,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每個月付給系統業者的費用超出543元,但是他們的所得低於全國的平均值,也就是說,這些偏遠的鄉鎮、開發程度比較不集中、比較落後的縣市,必須付出更高的代價才能閱聽、收視,這種結果,到底是業者壟斷、獨占造成的,還是真的因為他們投資的建設成本比較高,為了要回收,而不得不訂出這個價格?本席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就是要回應這個問題,現行法授權地方政府決定收費標準,立法原意可能是要因地制宜,但是地方政府決定費率時,好像都沒有考慮當地的所得、經濟狀況,訂定費率標準的過程,也沒看到他們引用相關的客觀數據、資料,或是邀請更為專業的專家一起決定這個收費標準,因此本席認為如果把這種情況留給一些比較偏遠的地方政府,用這種比較不專業的喊價方式,甚至於有可能配合部分系統業者決定出這樣的收費標準,在窮縣市訂出高收費。所以本席提出這樣的修法,就是希望把訂出合理收費標準的權限交回給中央,由中央的NCC訂出一套標準,如果有必要,再將部分授權給地方,在一定的權限範圍內及一定的公式之下決定因地制宜的收費標準。本席認為這樣對於一些偏遠鄉鎮或是投資及投入建設不足的鄉鎮,就不必付出高成本及高收視費用,而得到的品質卻還不如其他縣市。 本席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法,並回應今天與會的專家媒體,在大家討論媒體壟斷及獨占之時,請從收視戶的角度來看。收視戶要付出多少代價才能收看閱聽到現在媒體的訊息,請以此角度考量收視戶的權利。 主持人:請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位學程林維國主任發言。 林維國主任:主持人、各位委員。首先,非常感謝立法院給我們這樣的機會對傳播產業及學界非常關心的廣電三法重要議案提出意見。我知道各位先進剛剛已經發表了非常多意見,我想簡短地針對三個部分提出一些看法供各位參考。一、台灣在整個數位媒體的匯流中,與各先進國家的腳步相比,台灣已經嚴重落後。不管今年(2012年)是無線數位元或2014年是有線電視數位元年,基本上時程都已落後。不過我很高興,至少政府已經非常努力地想辦法迎頭趕上,但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因為數位化可以讓我們整個媒體產業,甚至於在民眾的收視權益方面都可以有轉骨,轉大人的效果。所以我們應該從不同的角度,包括產官學民在數位化的契機中找出政府可以與其他部分一起努力的方向。 二、現在的議題非常多,但要提到置入性行銷及與議案有關的收視率,甚至回應到法律規定基本頻道的問題,為此提供一些意見。個人目前很肯定衛廣法針對置入性行銷的部分已經作了很明確的定義。乃至對於置入性行銷不要損及民眾權益,同時可促進產業良性發展,目前已有作一些規範,政府現在不能進行置入性行銷,在新聞及兒少節目中都不行,但是其他綜合性頻道則予適度開放,這也頗符合目前像是英國等國的做法,基本上這是一個滿平衡的做法,目前在現行條文中也有規範。 三、個人長期以來針對收視率的部分作了一些研究與努力,這也是回應我剛剛所說,在整個台灣數位匯流的機會中,因為很多學生及家長都在反映,我們的電視在品質上面出了一點問題,套句俗話說,感覺上電視產業好像已經生病了,但如果今天要說我們的電視產業有生病,到底其病因何在,我們應該找出關鍵的任督二脈,把它打通,如果這個任督二脈沒有通的話,不通則痛,全身就會痛,目前我覺得狀況是這樣。到底任督二脈是什麼?我很高興目前大院所提出的收視率問題,個人認為這非常關鍵,因為收視率是影響廣告採買最重要的機制。所有的廣告主、媒體代理商、電視台的製作人,甚至是民眾,實際上都被收視率牽著鼻子走。目前收視率的問題非常多,包括其樣本數在全台灣只有1,800戶,目前有線電視收視破碎化的情況下,如果高收視率只有1%,以現在尼爾森的1,800戶樣本,也就是全台灣只有18戶的人看這個節目就是屬於高收視率,如此是否合宜也招致很多批判。另外,尼爾森只有一家獨占,並無其他競爭者,且其過程不太透明等等問題。我不想在此重複這些問題,只是要考量如何改善這些問題。因為尼爾森獨占,所以它變成等於是台灣廣告採買的流通貨幣,目前我們的貨幣是新台幣,其他貨幣大家都不承認,所以這是結構上很難撼動的問題。針對改善的部分,我們還是希望鼓勵有第二家收視率調查公司加入,這樣可以進行比較公平的競爭。不過個人認為在短時間之內是比較困難達成。所以我呼籲台灣應該把握這個數位匯流的機會,應該思考一個問題,就是除了收視率以外,台灣的廣告採買或是對民眾權益的保障,還有什麼其他的指標能加入以進行保障。個人認為有一個收視質當成品質的指標。在歐美先進國家包括美國、英國,乃至鄰近的香港都已經做了很久,像是美國就已經做了40幾年。我們知道凡事都有質與量,收視率只計算一個東西,就是人頭,這也就是為何今天尼爾森的收視率使得所有產業非常痛苦,因為它只代表眼球的運動,只代表那個人頭。實際上我們的消費者是有腦袋及嘴巴,應該可以做出一些觀眾回饋,但在收視率中卻無法呈現出來。 如果收視質可以與收視率進行互補,從此建立起台灣收視的二元指標,我認為可以獲得以下的好處:一、能真正做到消費者權益在質跟量兩方面並重的結果。二、其實很多廣告主在進行廣告採買時也很傷腦筋,因為目前只有收視率可供參考,收視率代表人頭,可是很多廣告採買可能不是只看人頭,而是要看節目的觀眾屬性或品質,才可以更精確地進行廣告採買的下單,收視質剛好可以彌補這一點。其次是電視,製作團隊、製作人及製作從業人員對於追求品質,也可以由收視質的指標獲得肯定。目前對於節目品質大部分只有透過類似金鐘獎以獲得肯定,不過也有所謂的金鐘毒藥,就是獲得金鐘獎的人不見得能得到後續的實質肯定。如果有收視質這樣的指標,就可以讓願意在電視質上努力的製作團隊有一個鼓勵方向,廣告採買依照這些指標也會有實質的收益。這就是我剛剛所說的,打通任督二脈。台灣不是沒有願意在品質上努力的製作團隊,只是沒有得到適當的鼓勵而已。如果我們能建立與先進國家一樣質量並重的指標。對於這些願意在品質上努力的團隊,還是有可以繼續發展的方向。 另外,就是我們議題中提到的數位化分組付費後,基本頻道規範的問題。同樣的,我認為這也有二元指標,如果經過產官學民共同努力,建構一個適當機制,那麼品質好的頻道,是不是就可以把它納入基本頻道?這當然需要將來業管單位再去深思,不過,這就是一個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又能規範基本頻道的比較有公信力的作法。最後一個好處,我還是要在此呼籲,這是一個數位匯流的時代,對我們台灣來說,雖然是落後,但現在政府已經很努力往前邁進,所以我們一定要找出真正能夠符合產業界需求及學術界長期研究的作法,打通任督二脈,將這樣的作法納入不管是今天的法條中,或是未來的行政命令,或是審照的機制,並建立收視率和收視質互補的二元指標,我想這應該是全民之福。 以上是個人淺見。謝謝。 主持人: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針對廣電三法的修法,本席提出以下幾個基本想法。本席認為在討論現在非常熱門的有線電視系統問題時,必須建立在幾個基本的觀念上,第一,以台灣的現狀和其他國家比較起來,我們是相當程度的在使用有線電視系統,也就是說,我們現在的電視收看者,透過有線電視系統的比率相當高,即便他是收看無線電視台節目,但還是透過有線電視系統。第二,有線電視基本上是個被許可的行業,也絕對是個不能放任它自由競爭的行業,在這兩個基本架構下,我們再來討論它的整個修法方向。既然我們認為它是應該被許可後才可以營業或進入這個市場的特殊行業,所以這點我們必須維持,因此,我們的修法方向:第一,必須讓消費者站在一個不是純粹的、沒有其他選擇的地位,我們應該保障消費者或收視者,讓他們有更多元的選擇,即便他是有線電視的訂戶,但還是有多元選擇。我們必須從技術上、立法上保障消費者的多元選擇,而不是只有一種付費的方法,譬如收費500元,就收看500元可以看的台數,這點,應該從立法上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第二,既然我們認為這個市場必須透過許可才可以進入參與競爭,那麼我們絕對不能放任業者在這個市場裡完全自由的競爭,既然是許可制,我們就要針對業者有所規範,但這個規範,不是在審查執照時才附帶要求業者,因為有時候往者已矣,一旦業者通過審核,若不照我們的要求去做,我們也沒有什麼強制的規範,所以,本席認為立法上就必須規範業者的義務,無論是提撥公積金,或是提升節目品質,都必須從立法上來著手。 第三,為避免讓業者在特定市場上有獨占、壟斷,或聯合行為,我們應該落實業者公平上架的機制,不能有差別待遇。 上述幾點修法方向,是本席個人比較關注的重點,至於節目內容的提升,當然是個更深入的問題,我們要如何規範、督促業者在數位化後,更能提升節目品質?所謂數位化,並不是要求畫面、畫質要很漂亮,一個不好的節目內容,即使畫面變漂亮,還是不好的節目,所以,如何提升內容,是相當重要的一個問題,但一方面我們要督導業者,使業者能提升節目品質,另一方面又要避免政府過度介入,進而危害到言論自由原則,相關作為是我們立法上必須權衡的。本席非常贊成剛剛輔大教授所言,收視質和收視率可以互相搭配,這是從源頭來解決問題。當收視質提升時,若廣告業主比較喜歡購買其時段,那麼自然就能鼓勵好的節目可以多一點,當然這是條漫長的路,不過總是一個方向,因為廣告業主不能只靠一千八百多名收視戶來決定要不要買廣告,買什麼節目的廣告,所以,收視質和收視率的搭配,是一個很好的思考方向,提供大家參考。 誠如我剛才提到的,台灣現在某種程度是非常倚賴有線電視系統,所以在立法時,更應該考慮到避免讓業者在單一市場,或全國市場有壟斷的力量,坦白說,現在我們所面對的旺中集團併中嘉這個案子,極有可能使旺中變成全台最大的系統業者,我相信這絕對不只是一個分子除以分母,小於三分之一的數學問題,若這只是單純的數學問題,我想NCC也不可能弄這麼久,遲遲無法定案。這當然不是單純的數學問題,NCC除了在技術上、規範市場上有審核比例三分之一的問題外,從組織法及通訊傳播基本法來看,NCC還有一個更崇高的憲法上義務,也是責無旁貸的責任,那就是確保這個言論市場是暢通的,確保多元文化得以發展,確保消費者權益受到保障,這是最高的指導原則,所以,NCC的審查,當然不只是在審查這個商業行為而已,他還有更高的指導原則,也就是說,旺中這個案子一點都不是個簡單的數學問題而已,他的背後還有一個實質掌控我們媒體發言管道的問題。我們從英國或德國的立法例來看,旺中合併中嘉的案子一旦通過,我們確認他將擁有一個絕對的發言權,這對我們的言論自由市場而言,是一個非常大的衝擊和傷害。或許目前我們台灣並沒有周全的法律規定可以規範這種水平的整合及實質言論控制的問題,而且目前NCC的狀況,有3個委員迴避,4個委員中又有2個要請辭,而且這4個委員中真正是新聞傳播方面的專業者,只剩下主委,在這樣的狀況下,NCC應該把審查的腳步停下來,當然,終極目標,本席還是認為這個案子應該駁回,因為旺中這個合併案對我們台灣言論市場而言,已經是實質超過數學上或立法上的三分之一比例,所以,就整個台灣言論自由市場而言,NCC正面臨一個很大的責任,在此我們也期待、相信蘇主委是想要有一番作為,而NCC各委員當然也某種程度面臨專業上和事實上交雜在一起的不同壓力,不過,本席仍然認為,NCC雖然是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但是它和憲法上所稱的檢察官、法官意義大不相同,因此在審查的過程中,NCC的各個委員在面對這麼大的案子時,應該適度的表達他的心證,對這部分,我們絕對不能再玩猜謎語的遊戲,即便是法官判案,以現行民事制度,在訴訟過程中,法官應於每個不同階段適時表達自己形成的心證,因為這對當事人而言是一種保障,到時候才不致造成突襲。同樣的道理,今天NCC審議如此重大法案,我相信NCC有義務適度表達其價值傾向及審議方向;畢竟這是一個攸關全國民眾權益甚鉅的法案,而不是七位委員個別的事情,以上是本席對NCC諸位委員的期許。 另外,本席要利用最後一些時間為葉宜津委員聲援,在過去幾天葉委員可以說遭受到許許多多的打擊,這幾天我特別看了電視台的報導,對電視台被少數特定人士利用以打擊跟他們意見不同的人,我們這時候若不挺身斥責這樣的行為,並捍衛國民應有之基本權益,我認為這就像今天野草長在別人的庭院裡面,如果我們不及時阻止,可能改天很快就蔓延到我們自己的庭院,甚至整個家裡面都長滿了野草,到那時候就真的來不及了。謝謝。 管委員碧玲: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針對廣電三法的修正,本席特別關注台灣媒體在此關鍵性的時刻如何透過修法,以防止媒體的集中與媒體的壟斷,並增進視聽多元的議題,當然這其中有很多問題要做處理,但隨著這次旺旺併中嘉案的審核,社會動見觀瞻,且讓我們的媒體界搞得沸沸揚揚,我們發現依國家現有法制,在透過實質審查與實質認定的過程,以防止媒體實質壟斷的這件事上,法制的基礎顯然不夠完備,所以,本席已完成連署一個有關廣電三法的修正提案,大概在下星期即可送進程序委員會,本席等提案大概針對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為有關立法目的的規定,在提案中我們明文增加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也就是說,我們在廣電三法的第一條即揭櫫「維護視聽多元化」,以作為立法的宗旨及基本精神,除此以外,由於民進黨黨團的版本中針對黨政軍退出媒體有的部分做修正,所以,對黨政軍參與媒體的部分,本席等提案也提出與民進黨黨團相同的版本。 二、草案中另外兩個非常重要的條文,一是為防止媒體壟斷並健全我們國家媒體的環境,我們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對於系統經營者向銀行質借比率的上限修正為15%,以避免相關媒體產業財務不健全,導致我們國家在媒體進入數位時代的發展上根本沒有資金可以進行投資,也沒有很好的財務結構以善盡保護閱聽人的權益,更遑論健全整體媒體產業了!所以,我們也將此列為修正案的一環。 透過這次旺中案的經驗,很多事證已顯示,該案所代表的乃是一個媒體高度集中性與媒體壟斷的案例,甚至還有非常多的事證都指向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這也是主委在這裡講到台灣的言論自由會不會因為這個整併案,造成目前特定環境中的內部壓力與外部壓力?何謂內部壓力,我們看到很多事證,譬如某個媒體在報導長官所不悅的訊息後,編輯部門的高級幹部立即遭到撤換,或是為了一篇文章懸賞100萬找出作者,像這種來自內部的壓力,對言論自由、人權保障高度忽視的霸權,其實過去已經有很多明顯的事證存在。 至於外部的壓力,剛才劉櫂豪委員聲援葉宜津委員就是一個明顯的事證,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於職權開始審議旺中案,並要求當事人到會報告的整個過程,竟然可以為了利益上的考量,以媒體公器私用來遂行其報復,這種報復其實也是一個明顯的事證,旺中案裡面當事人所掌握的電視台、媒體系統,本來應該是一個公平、公正、客觀報導的平台,在當事人介入後,竟然可以將其作為掌握其他媒體遂行報復的工具,這些事證讓全國民眾眼中所看到旺中案,就是一個已具體成形的媒體霸權與媒體壟斷,這是一個證據確鑿的案例,可是在我們國家現有法制體系裡面,充滿許多形式主義的審查,依法行政不斷地被化約成一個又一個技術面的形式審查,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條文規定,以致在審議過程中對一些事實上已存在的現象,不能以法有明定作為准駁的依據,所以,本席在廣電三法都增加一條規定,即增加廣播電視業結合時應做實質審查,也就是特別增列審查其適格性的條款,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中我們將此擺在第三十五條之二,具體內容為:「對於廣播電視事業、報紙、通訊社等大眾傳播媒體之結合,主管機關應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以為准駁之決定:一、是否形成支配意見之力量。二、公眾進用管道之多樣性。三、資訊觀點呈現之多樣性。四、消費者利益之維護。五、經營效率之提升。六、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七、對於節目製播紀錄及違規情形。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主管機關為確保媒體多元化,得對於結合案之許可附加條件或負擔。」以上這個條文,本席認為是最關鍵、最重要也具有劃時代性;大家都可以清楚看到,這次旺中案在審議過程中,NCC所表現的懦弱與迴避,可以說根本形同放水,讓這個合併案在我們社會上擺爛,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爛攤子,至今伊於胡底不知所終,而本席等所提增訂條文將可以讓這樣的現象,在更完備的法令體系下不再發生。這樣的規定,在世界各國都有相關立法體例可循,以德國為例,相關法律規定也非常明確,對於市占率超過30%即視為媒體壟斷,我們也都有做同樣的規範,不過,德國對於市占率是否達到30%又附加一款規定,以進一步強化媒體壟斷的實質,也就是說,市占率雖然未達30%,惟根據實質研判或綜合研判認為確實有超過30%市占率的影響力,也視其為媒體壟斷,比起本席等所提修正條文更寬鬆,也用更不確定法律概念賦予審議機關審議的權責,把原本我們對媒體壟斷採用非常嚴格的定義,變成非常寬廣的定義;以旺中案而言,其實質影響力何止30%!再者,德國的法制給予主管官署多大的權限,當現有電視業者擁有相當影響力,就不會再讓其增加電視產業,換言之,他們對電視業者的結合設有阻卻條款,德國如此,英國也有相關立法體例,還有其他許多國家實不勝枚舉,對於媒體壟斷的事實採取實質認定,已是非常普遍的現象,所以,本席今天特別在媒體上寫文章呼籲蘇主委,我們不知道蘇主委將來如何下台,蘇主委對旺中案的審議會不會想拖過自己的任期,在下台後即撒手不管?讓下一屆新的委員會再通過旺中案的審議,若果如是,本席懷疑蘇主委何顏回到國內的傳播學界?又,未來在課堂上如何教導學生?即使本席所提修正案內容尚未入法,旺中案不溯及既往,但對現有案例仍應透過實質審查加以認定的部分,本席願藉這個機會再度呼籲:旺中案乃是攸關台灣媒體發展史的關鍵性大案,對台灣媒體的言論自由未來會不會走向結構性的反退,整個媒體發展是否因此遭受重挫?這實是關鍵的案例。請蘇主委不要忘了,採行總統直選的韓國,他們的媒體是如何保守與不自由,反對的聲音是如何被壓縮,台灣媒體的言論自由有朝一日或在一夜之間大幅反退,也不無可能,而此端視蘇主委的態度。任何產業或任何一種現象,在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可以在一夜之間迅速轉向的莫過於媒體的言論自由,只要任何媒體工作者心中出現「警總」的心態或立場,言論自由就要面臨歷史的重挫,從旺中案開始審議這一陣子以來,國內媒體的表現,已充分顯示「警總」這個陰影,已經深深植入許多媒體產業的領導人跟工作者的內心,不要迴避這個事實,這是一個鐵的事實,我們只要看到多少媒體不敢碰這個案子,就知道言論自由在目前發展階段已經出現重挫,在此前提下來談廣電三法的修正,我要譴責NCC,既有旺中案的前例,你們送來的行政院版本中有哪一個條文是在因應眼前這個困境?不但沒有,甚至反其道而行,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防止媒體壟斷條款:「任何行政區系統經營業者不能過半。」給拿掉,此舉剛好是替旺中集團舖路,本席為什麼會為大信、大高雄兩家有線電視公司根本已併入中嘉集團大聲疾呼,因為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NCC依法可以駁回旺中案,如果你們在這個時候還不做實質認定,以大信、大高雄被併入中嘉集團,已害中嘉集團被公平交易委員會罰款達兩千多萬,NCC也針對大高雄本身沒有頭端,而是借用港都有線電視公司的頭端與訊號,處罰過兩次。根據NCC於96年委託所做的研究案,即對大信、大高雄的財團背景列入中嘉集團,公平交易委員會一直到97年還在處罰中嘉集團,理由是併購大信、大高雄兩家有線電視 公司,所以,這兩家有線電視公司早就歸屬中嘉集團,已是鐵的事實,你們看他們變裝,卻不對他們的歸屬做實質調查與認定,也不依法駁回,尤有甚者,行政院現在送進來的廣電三法修正草案還把這個條文給拿掉,所以,廣電三法的修法就這樣拖!拖!拖!他們現在若撤回這個案子,等行政院的修正版本通過後,再重新申請一次,就可以適用新法,因為以行政院的版本仍然沒有任何法條可以駁回他們的申請。 基於上述,本席等提出的修正案,乃是針對現行法規適用上所面對的困境,特別增訂上述這些條文,即增加主管機關實質考量、綜合考量及認定的權限,我認為這是目前國內媒體結合所遭遇困境中最重要的核心,所以,特別提出修正條文,如何防止媒體的集中與媒體的壟斷,請今天在座所有關心廣電三法修正的仁人志士特別要放在心頭,這是我們不可忘記的重要歷史責任,本席在此苦口婆心、諄諄地呼籲,我們每一個人對此都有責任,而且這也是對下一代的責任。我們身處這一代,坦白說,台灣的媒體縱然有很多亂象,但真的超自由,每一個電視台或媒體沒有內部的多元,可是整體加起來的時候,就呈現非常多元化,每一種聲音有其專屬的電台,有其專屬的媒體,讓台灣變成一個有秩有序的言論自由國家,雖然它不完美,但至少它確保了言論自由,此時此刻不要讓它倒退!蘇蘅啊,蘇蘅,你是台灣的蘇蘅,不是馬英九的蘇蘅!你是台灣2,300人的蘇蘅,是人民的官吏,不是領袖的官吏,你雖然是接受金溥聰、國民黨的推薦擔任NCC的主委,但請不要忘記你領的是人民的薪水! 主持人:請問在座學者專家還有無其他意見要補充?(無)無其他意見補充。 接下來請NCC等行政單位針對剛才學者專家與委員同仁所提出的意見與建議作一回應與說明。首先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持人、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我不知道過去立法院有沒有這樣的先例,為廣電三法的修法召開公聽會,雖然在整個修法的過程裡面,本會跟業者、學者專家,甚至跟消費者都一直持續保持溝通與對話,但今天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聆聽到各位的意見,讓我們感覺非常惶恐,同時也感覺到大家對今天非常多的議題,其實都提出非常寶貴的意見,甚至有的議題,我們在這裏可能一時間沒有辦法討論完或彼此充分的溝通。 其次,我想跟各位報告,在廣電3法的修法過程中,廣播電視法的修法幅度是比較小的,有線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法幅度比較大,特別是有線廣播電視法,最主要的原因是2年前本會修法之初,我們對有廣法、衛廣法,還有廣電法的修法,其實有不同的定位,衛廣法在本會修法之初講的是一個頻道法,有廣法定位為一個平台法,各位所關心的一些議題,特別是所謂跨媒體所有權的問題,或是媒體集中的問題,這些真的都是非常重要的議題,在這個階段裡,包括我們定位法的性質,我們是把它放在廣播電視法裡來修法,最主要的原因是這部分是應做通案性的考量,它有一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應該要有一完整的配套,因為他所涉及的部分,除了委員現在非常關心的內容多元、意見多元,還有公平上下架的問題,我想從禮拜一到今天,包括外界、媒體很多的討論,這些問題都包括在裏面。事實上,它所包括的議題還不只這些,還包括消費者權益、所有權本身資金的來源及股權的應用,還有一些他所控制的相關事情,到底要怎麼樣做限制?或收放之間如何讓產業能夠得到一個良性且正常合理的發展,是一個非常重要且必須考慮的議題,就像剛才有很多委員提到,今天一個國外所謂的跨媒體所有權問題,這個問題在我星期一的報告中也提到,這些都是世界各國重視的東西,但是在台灣,我們要如何思考這個東西?當然這裡面有很多東西,我要謝謝各位的指教,我想這需要合理的基礎,合理基礎的目的是最後要達到公共利益的目標,我想這才是修法的精神所在。剛才無論是業界的朋友、學者專家,或關心這個議題的委員們,我想大家都應該希望能看到一個有活力產業的發展,也就是廣電媒體將來不會只是廣電媒體,它一定會跟很多東西、很多新的科技、媒體結合,如果這個產業有活力、有競爭力,而且是一個優質產業的話,它將可帶動上中下游產業的發展,所以最終不但是消費者獲益,同時也具有國際競爭力,所以在媒體產業的發展裡,我們一方面重視的是防弊,其實防弊概念,從之前的戒嚴時代到今天解嚴時代,我們從政治轉到商業,所以現在大家看到商業力量進來,都非常擔心,這是無可厚非的,但現在最重要的是防弊與興利並重,因此如果我們有一好的法律架構,這兩者應該可以兼顧,更重要的精神是最核心最上位的概念,其實整個媒體的素質決定未來民主的素質,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大家最近會非常關心這個議題的原因,因為大家都有媒體的素質關乎著民主素質這樣的認知。今天我們中華民國台灣發展到現在,我個人學到非常寶貴的一課就是,要進入真正的法制社會,媒體非常重要,因為媒體才能夠讓很多思辯,在開放而公開的論壇裏得以充分交流,法制化是通案修法一個非常重要的過程,因為這樣才能給他一個工具,達到真正的目的。如果我們的法規太嚴格的話,就達不到我們想達到的效果,如果太鬆的話,也會達不到效果,所以我想對於一個行政機關,特別是一個修法的機構來講,我們希望它在這樣的修法過程中,能夠兼顧到各方利益,但是大家都知道所謂的公共利益,其實是各方利益的衡平,我們能在其間找到什麼樣的衡平點,對我們的產業最有幫助?而且不只在經營上,產業發展上,以及內容上,都最有幫助,所以有時候我會跟我們的同仁說,今天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所以這麼重要,是因為基本上它像是一個建水管的法案,水管先建再說,當然我的意思並不是說不要管內容的問題,而是如果沒有水管的話,再好的內容也上不來,而且有了水管,當然要有好的優質內容一起相輔相成,這是非常重要的。 再者,非常感謝今天能有這個機會,參與由交通委員會主辦這樣的公聽會,這表示立法院非常重視這個議題,今天我聽到非常多的議題,我們當然希望能在會場裡,把各位的議題都記下來,我們會把它帶回去我們的委員會,並且會與我們所有的同仁好好討論,就大家所關心的這個議題,討論我們該如何回應?此外,還有一些新興非常重要的議題,例如未來收視率的問題,因為未來科技的變化會導致收視上出現一些個資問題、隱私問題。坦白說,這些議題在我們會內不是沒有討論過,而是有些問題我們現在正在看它的發生,其實就通傳會來講,維護全體國民的權益和利益,才是我們最重要的目標。 最後,我要再次表達,今天在公聽會裡面學到很多,並得到很多寶貴的資訊跟意見,非常謝謝大家關心廣電3法的相關議題。謝謝。 主持人:謝謝蘇主委,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今天的公聽會要在這裏告一個段落。在此,我代表本委員會作以下說明:我們會根據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把今天會議所討論,無論是正面或反面的意見都整理起來,提交給委員會及所有出席者,並作為我們將來審查法案的重要參考,再次代表本委員會謝謝大家。 最後,剛才聽了管委員的一席話,其實在這幾次跟蘇主委及NCC的同仁接觸當中,本席打從心裡認為蘇主委是一位秉持專業知識與良心,且勇於任事的政務官。今天我們討論廣電3法的修正,蘇主委曾提及水管理論,我們當然要把水管建好,但水管建好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是,建好的水管不能由少數人掌管,當水管被控制在一兩個人的手上時,即便內容再怎麼好,對臺灣人民而言,都是惡夢一場。最後,我再引用尼克森總統提名大法官時,一段歷史上很有名的故事。其實也不只是尼克森,美國總統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美國尼克森總統有提名一位大法官,雖然這位大法官是尼克森提名而擔任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但是他在重要議案上常常和尼克森做不一樣的見解,大家都會問他,為什麼?你是尼克森所提拔的。他說,沒有錯,是尼克森提名我來擔任大法官,但是當我真正成為大法官的時候,我就不是尼克森的大法官,我是美國人的大法官。在此也用這樣的話來跟所有NCC同仁、主委共勉,我相信人的一生中不是每個人都有這樣的機會可以去審762億的併購案,也不是每個人的一生中會有這樣的機會可以審查全國民眾如此關注的議案,在這個歷史的時刻,如果蘇主委以及所有NCC委員內心沒有一定的掙扎,這個案子早就結束了,用數學下去除即可,分子除以分母,看看有沒有大於或是小於三分之一就結束了,這個案子會弄這麼久,一定是內心秉於良知、專業還有現實的壓力交雜在一起而產生無比的壓力,像這樣的壓力,在這個歷史的時刻,我再重複一次那位大法官所說的,他不是尼克森的大法官,他是美國人的大法官,同樣的,蘇主委,在這個歷史的當下,你有機會成為一個臺灣人所敬重的NCC主委。再次謝謝各位好朋友的參與,不好意思便當送來得比較晚,這是立法院的心意,歡迎大家在此食用或帶走,再次感謝大家,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2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