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廖委員正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4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廖正井    柯建銘    吳宜臻    鄭天財    林正二    王惠美    李貴敏    呂學樟    尤美女    潘孟安    王廷升    林國正","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段宜康    黃昭順    黃偉哲    徐欣瑩    廖國棟    賴士葆    李桐豪    楊瓊瓔    江啟臣    陳明文    劉櫂豪    林滄敏    羅淑蕾    陳淑慧    蔣乃辛    江惠貞    張慶忠    孔文吉    吳育昇    徐耀昌    田秋堇    許添財    陳亭妃    蘇清泉    簡東明    潘維剛    邱文彥    蔡其昌    吳育仁    呂玉玲","      委員列席30人","請假委員：謝國樑","      委員請假1人","主    席：呂召集委員學樟","專門委員：陳清雲","主任秘書：劉彥麟","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專    員  蔡明哲","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就「法律扶助業務執行及基金運用情形」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有委員廖正井、柯建銘、吳宜臻、李貴敏、林正二、王惠美、鄭天財、呂學樟、尤美女、潘孟安、廖國棟、賴士葆、黃偉哲、許添財、江惠貞、林國正提出質詢；委員潘維剛、謝國樑等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提案","鑒於現行法律扶助業務未能落實照顧弱勢民眾法律諮詢、訴訟扶助需求，爰要求司法院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立即修正「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彈性放寬「無資力者」之認定，並增列家庭經濟變故等因素，授權審查委員視個案情況審酌。","提案人：潘孟安","連署人：尤美女    呂學樟","決議：照案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主席：首先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修正要旨。","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今日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司法院函請審議之「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深感榮幸。以下簡要說明各修正草案，敬請指教。","壹、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民事訴訟法第568條至第640條","民事訴訟法自1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19次修正，關於第9編人事訴訟程序部分雖經4次修正，惟未曾通盤檢討而為較大幅度修正。緣101年1月11日制定公布、將於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就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其第3編第2章、第3章及第4編第9章至第11章就婚姻、親子關係、宣告死亡、監護及輔助宣告等事件已有整體規範，自應配合刪除民事訴訟法第9編「人事訴訟程序」條文，共計89條。","二、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修正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同時修正部分條文如下：","(一)修正因死亡而生效力行為涉訟之管轄法院。（修正條文第18條）","(二)刪除人事訴訟程序中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9條第2項）","(三)刪除聲請、變更或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死亡宣告費用徵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7條之19第6款、第7款）","(四)配合給付扶養費、贍養費、家庭生活費用事件非訟化，修正簡易訴訟程序適用範圍、假執行及假扣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89條第1項第2款、第427條第2項第8款、第526條第4項、第529條第2項第6款）","三、因應實務上需要，修正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一)明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之迴避程序、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合法者，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9條、第240條之4第1項）","(二)修正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直接將書狀繕本或影本通知他造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31條）","(三)增訂第三人就訴訟上和解、調解得提起撤銷訴訟、訴訟繫屬中移付調解成立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及請求繼續審判之當事人應補繳裁判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80條第3項至第5項、第416條第6項、第420條之1第4項）","貳、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主要係配合家事事件法101年6月1日之施行，爰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5項，明定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自同日施行。","參、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非訟事件法第108條至第170條","因上述家事事件法之制定施行，就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其第4編家事非訟程序就家事非訟事件之通則及婚姻非訟、親子非訟、收養、未成年監護、親屬間扶養、繼承、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親屬會議、保護安置等事件已為整體規範，自應配合刪除非訟事件法第4章「家事非訟事件」條文，共計77條。","二、為加強非訟程序關係人之程序主體權保障，及維持非訟事件確定裁定之正確性、公平性與妥當性，修正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此部分係增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與程序、非訟程序之承受及續行、非訟程序上和解、確定裁定因有情事變更之撤銷或變更、聲請再審等規定。計增訂8條、修正5條，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行政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修正，將審判權錯誤改採移送制，民事訴訟法有關移送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應準用之。（修正條文第5條）","(二)增訂因聲請而開始之非訟事件，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視其情形得否補正，定期間先命補正或以裁定駁回之。（修正條文第30條之1）","(三)增訂法院受理非訟事件之聲請後，得定期間命聲請人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及得視情形將聲請書狀繕本或筆錄送達於相對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0條之2）","(四)增訂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得參與程序，以保障其程序參與權及聽審請求權。（修正條文第30條之3）","(五)增訂關係人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之聲請權，及法院處理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時之闡明權；另明定關係人協力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義務，暨真實、完全及具體陳述之義務。（修正條文第32條第1項及第3項至第5項）","(六)增訂非訟程序之停止，在有依法令得續行程序之人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80條及第188條關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之1）","(七)增訂聲請人及相對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時，在無依法令得續行程序之人情形，其程序之承受及續行。（修正條文第35條之2）","(八)增訂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得處分之事項可成立和解，及第三人對該和解得請求撤銷或變更之程序。（修正條文第35條之3）","(九)增訂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程序及其效力。（修正條文第40條第3項至第5項）","(十)增訂抗告程序受不利裁定之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條文第44條第2項）","(十一)增訂對非訟事件確定裁定得聲請再審之要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46條之1）","(十二)增訂於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時，法院闡明之義務，及關係人提起訴訟時得停止強制執行。（修正條文第74條之1）","肆、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業經司法院定於101年6月1日施行。惟於施行前，因法官法及家事事件法相繼制定，有須相應配合修正之處。另因應少年及家事法院辦理提存業務之需要，增訂提存所設置之相關規定，並考量部分編制員額較少法院之人力統合運用，將本法所置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等職稱合併改置觀護人，並得分組辦事。","又依貴院第7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家事事件法時之附帶決議，參考外國設置家事服務中心之現況，評估事權統一及資源整合效益，並考量審判權具被動性、公正第三者性等特徵，與行政機關具主動性、較能在個案中介入提供福利行政之性質不同，爰依現行各地方法院家暴服務中心運作模式，仿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9條第2項，增訂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草案計修正12條、第5條附表、增訂2條及刪除2條，修正要點如下：","一、修正管轄事件之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二、配合法官法，刪除法官職務列等及晉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第7條及第9條）","三、修正調查保護業務所需人員之職稱、職等、任用資格、分組辦事及其職掌等相關規定，以利統合運用有限之司法人力。（修正條文第13條、第21條、第23條、第26條及第28條至第31條；刪除第22條、第27條）","四、增訂得設提存所之規定，以因應提存事務之需求。（修正條文第13條之1）"],["段落：增訂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及必要設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規定。"],["五、增訂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及必要設備，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之1）"],["段落：配合第13條規定，修正第5條之員額附表。"],["六、配合第13條規定，修正第5條之員額附表。（修正第5條附表）","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惠予支持，謝謝各位。","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0分鐘，得延長2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請李委員貴敏發言。","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本席的投影片上，我標示了「齊家、治國、平天下」，這句話我想大家都耳熟能詳，但是對於家事事件法而言，我覺得這更為重要，家事如果不能安定，社會就相對的紛擾，社會相對紛擾，國家就不要談經濟發展，更不用提國家的競爭力，所以，本席認為家事事件法的施行是勢在必行。秘書長剛才提到希望家事事件法可以在今年6月1日施行，所以今天我們主要討論的就是相對應的配套措施，也藉由今天這樣一個機會，本席想請教秘書長幾個問題。第一，我們希望能了解配套措施是否確實已經完整、完備？其實我們聽到很多聲音，認為相關配套措施根本還沒有完備，所以家事事件法的施行應該延後。本席想藉這個機會請教秘書長，配套措施是否確實已經完整完成？"],["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支持，法官的遴選目前已經完成，因為我們剛剛才通過少年及家事……","李委員貴敏：秘書長，我還沒有問到法官的問題，我是先問相關配套措施，就是針對家事事件執行的相關配套措施，是否都已經完整、完備？","林秘書長錦芳：已經完整了，因為我們的配套措施包括子法，而子法合併起來大概有三十幾種，包括相關措施，另外，審理細則、施行細則等等草案也都已經出爐，目前正在進行公告程序中。","李委員貴敏：好，謝謝。本席的第二個問題，因為要執行家事事件，處理相關案件，為避免有恐龍法官情形，其實有兩個方法，一個是法官必須專業。回到這個問題來討論，家事事件法官是不是已經遴選完成？受訓完成？以他們的資歷，是不是都具有社會歷練，足以擔當這樣的重任？","林秘書長錦芳：在家事事件法官方面，有相關證照的法官，是足供我們來遴選，因為家事事件法通過後，我們也陸續分區、分眾辦了非常多次研討會，讓法官都可以參加，我們也規劃在未來的時間，也就是在6月1日以前，再密集對家事法庭的法官進行教育訓練，不但如此，以後我們還會有在職訓練，每兩個月或三個月請這些法官回來就實務上的問題進行進階訓練。","李委員貴敏：謝謝秘書長的說明，但是我想要請教秘書長的是，這些法官是不是都有家庭經驗、婚姻經驗以及青少年經驗，讓他有足夠的資歷來處理家事事件、案件？"],["林秘書長錦芳：應該是有這樣的資歷。"],["李委員貴敏：全部的法官都符合這樣的標準？"],["林秘書長錦芳：對！","李委員貴敏：好，謝謝。另外一個問題，上次質詢時本席也提到，現在是一個國際型社會，婚姻案件、家庭案件其實已經不是單純的本國人事情，其中有很多涉外成分在裡面，但是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關中華民國管轄權部分，提到一個例外情形，就是如果被告在台灣應訴顯有不方便時，可以例外處理。如果是這樣的情形，再加上現在有很多在國內居住的外籍人士，請問秘書長，如果這些外籍人士剛好是被告，也剛好都有小孩，他知道台灣的法律規定對他的監護權取得不利，於是他把小孩帶到國外去，那麼按照家事事件法規定，台灣是不是就沒有管轄權了？","林秘書長錦芳：有關家事事件涉外事件，包括跨國婚姻、親子事件的國際管轄權問題，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已經有相關規定，以國籍、住所及經常的居所得為承辦管轄的基礎。另外，有關準據法部分，則是適用100年5月26日修正施行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李委員貴敏：秘書長，那不是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有關例外之規定，你剛才講的情形台灣都有管轄權，這部分沒有問題，但是以今天台灣的情形來看，婚姻或家庭生活中，涉外成分其實很多，有很多的配偶是外籍人士，因為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的例外規定提到，如果被告在台灣應訴事實上是有困難的情況下，變成是台灣管轄權的一個漏洞，因此，我要請教秘書長，假設有這樣的案例，外籍配偶因為理解到在台灣應訴對他不利，就把小孩直接帶回其所在國，譬如菲律賓或印尼，司法院目前打算怎麼解決這樣的問題？","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指教的問題，在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的立法說明第二項有提到，為了保障被告的程序參與，避免被告應訴的困難，我們參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二的立法例，被告在我國應訴顯有不便時，我國法院對其婚姻事件就沒有管轄權，也就是不適用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李委員貴敏：對！這就是我要問的問題，假設有一個外籍配偶因為知道拿不到監護權，就直接把小孩帶回其所在國，那麼司法院是以什麼樣的態度來處理這個事情？是束手無策？還是有何作為？"],["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在國際法上有海牙公約親權責任準據法可以參考。"],["李委員貴敏：是怎麼樣的情形？"],["林秘書長錦芳：會後我們再詳細把海牙公約親權責任準據法向委員報告。","李委員貴敏：好，會後你再回覆我。秘書長，我從上次質詢到這次質詢，其實只是要反映一件事，那就是我們在看家事事件時，已經不能單純把他視為只有台灣人的事件，在現在的國際體制下，很多事情都有涉外成分，所以，我們在做相對應的配套措施時，應該要考慮我們的配套措施能不能解決這些國際間的紛爭？以我的觀點來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三條這樣的例外規定，其實是一個很大的漏洞，現在要怎麼解決這個漏洞，才不會損害到我們台灣下一代的權益？台灣現在已經是少子化社會，如果我們的下一代因為監護權的關係，被帶到海外由海外的法庭判決，那對台灣的權益而言將會影響很大。本席希望司法院對於這點能有深刻的體驗，考量是不是有刑法上的規範？還是有其他方法？也就是在現行法規之下，你們要如何解決這樣的問題？這點，也麻煩秘書長會後一併向本席報告。","林秘書長錦芳：好，這部分我們會再研究。","李委員貴敏：本席要問的下一個問題，牽涉到假處分、假扣押及假執行，就是針對本席剛剛舉的例子，當我們知道有外籍配偶已經要把小孩帶出國時，我們可以很快運用假處分、假執行的動作，來阻止這樣的情形？還是要提起刑事訴訟，再透過刑事訴訟的管道，讓這個小孩無法離境？","林秘書長錦芳：家事事件法也有規定假處分、暫時處分的制度，可以防止緊急狀況發生時，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李委員貴敏：但程序要多久？秘書長，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林秘書長錦芳：我知道。","李委員貴敏：本席的意思是我們的制度要能解決事實的狀態，這部分也請秘書長會後給本席一個回覆。本席下一個問題更嚴重，就是有關觀護人制度。上次本席質詢時一再強調，我們在選任任何人，不管是法官，或是專門人員，譬如觀護人員，其實最重要的是看他有沒有相關能力，觀護人影響少年、青少年甚鉅，我們所規定的觀護人制度，是不是能夠解決今天青少年的問題？其實觀護人要付出很多愛心，也必須要很有社會歷練，才能協助這些青少年走出社會黑暗的一面，在此，本席想請教秘書長，單純從四個要件中的第四項：法律系畢業或相關科系畢業，他們具備擔任觀護人的資格嗎？","林秘書長錦芳：觀護人必須經過國家考試及格，才能擔任……","李委員貴敏：秘書長，不好意思，打斷你的話，因為我有時間壓力。有國家考試資格，這沒有問題，但我要講的是，這些具有國家考試資格的人，是不是有相當的社會歷練，可以擔當這樣的重任？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值得特別思考的方向。本席不認為，如果只是單純的法律系畢業，或是社會系、心理系畢業，就能擔任觀護人，因為本席很年輕的時候也擔任過觀護人，我認為需要有很多的社會歷練才能擔任這樣的重責。"],["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加強觀護人的職前訓練及在職中的研習。","李委員貴敏：我覺得職前訓練可能不是太夠，因為觀護人如果是很純真的，要他們在很短的時間之內培養社會經驗，我覺得有相當的困難度。","最後，我想給司法院一點點嘉勉。我知道司法院相關成員在家事事件法的立法過程中非常、非常辛苦，本席在此也特別聲明予以支持。我們希望司法院所有的同仁都能夠繼續懷抱著信心及決心，讓家事事件法相關的法令規定能夠順利地推展、展開。謝謝。"],["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原住民族法庭的設置，經過本席過去兩次在這個場合提出要求，非常謝謝司法院將在4月30日召開相關的會議，本席要表示肯定，也請司法院能夠突破各種困難，繼續地推動、實現原住民族法庭。"],["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原訂4月30日上午要開這個會議，但是我們昨天接到大院的通知，要求我們在4月30日上午針對99年度的決算審查列席大院，所以這場會議可能要改期，不過我們一定會召開。","鄭委員天財：4月30日召開這場會議，我也很為難，因為本會也在開會，謝謝你們改期，但是請你們儘快召開。"],["林秘書長錦芳：會。","鄭委員天財：時間訂為禮拜二及禮拜五比較適當，因為這兩天沒有委員會開會，請予以考量。","回到今天的主題，就是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其中第十三條的修正理由提到把調查保護室等等改為觀護人室，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都要刪除，全部改為觀護人。本席認為這個理由不是很適當，因為法院組織法在100年10月23日修正的時候，第十八條並沒有修正。如果原來法院組織法修正時，將調查保護室改為觀護人室，這裡的修正理由才可以這樣敘明，是不是這樣？","林秘書長錦芳：其實要修正這一條，除了我們寫在說明欄的原因以外，還有一個……","鄭委員天財：這個理由不適合、不適當，也許有更好的理由，但是這個寫法很像是配合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如果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原來規定調查保護室，後來改為觀護人室，才可以這樣寫修法的理由，是不是這樣？這是基本的修法精神，不過事實上不是嘛！原來的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就是在規定觀護人室的相關規範，所以這個部分要做考量。","其次，更重要的是，少年事件處理法在94年修正之後，並沒有再修正，依照現行的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都有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的規定，而101年1月11日公布的家事事件法第十八條也規定，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做調查，所以也有所謂的家事調查官。你們現在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的調查保護室改掉，也把原來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統統刪除，那家事事件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範怎麼辦呢？","林秘書長錦芳：實際上這些調查官並沒有被刪除，只是統稱為觀護人，觀護人室下面設三組辦案，包括少年保護、少年調查及家事調查。","鄭委員天財：這能接受嗎？法院組織法及相關的法律沒有一條條文有規定觀護人可以包含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這些是專有的職務。按照家事事件法，家事調查官是一個特有的職務，當初在制定家事事件法的時候，我並沒有參與，當時應該是因為有這樣的需要，才會設置家事調查官，不然當初規定觀護人就好了，對不對？少年事件處理法從94年制定到現在，已經實施很久了，就算根據最後一次的修正，也有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的規定，現在這些職務統統不見了，請你再詳細說明一下。","林秘書長錦芳：不是不見了，我剛剛向委員報告過，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所從事的工作，與現在觀護人所做的工作一模一樣，只是把他們工作的性質分成3類。這次修正的少家組織法將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改成新的頭銜，是因為這些調查官、保護官並沒有主管加給，只有觀護人才有主管加給，所以會產生非常大的變動，對他們會有很大的影響。","鄭委員天財：那你也要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家事事件法。當然，對於你們實際的運作，我們不是很清楚，我也沒有當過觀護人、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或家事調查官，但是你們如果要這樣修法，要寫得清清楚楚，把理由敘明，並且要配合修正家事事件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的時候，要把整個官制、官規、涉及的職務一起調整，可以這樣含糊帶過嗎？譬如要另外創造新的名詞，不能只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裡面修正，因為可能會涉及法官法及很多規範。"],["林秘書長錦芳：這樣的修正其實與法院組織法是一致的。","鄭委員天財：秘書長，法院組織法是一般性的規範，否則也不必制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了，乾脆在法院組織法裡面修正。制定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一定有其特殊的情形，才會在法院組織法的一般規範之外另外制定新法，否則為什麼不在法院組織法裡面再增加這些規範呢？兩者一定有不同嘛。","林秘書長錦芳：對，委員指教的是正確的，實際上，關於這次修法的影響，如果少家法院組織法仍然維持少調官、少保官，會使得他們沒有辦法依照原來觀護人的頭銜、官銜去領取主管加給，影響會非常大。","鄭委員天財：請司法院把詳細的理由說明清楚，絕對不能把現在第十三條的說明理由作為理由，因為根本無法讓我們了解修法的必要性及需要性，請司法院重新提出修正的理由。","此外，原來的規範有主任調查保護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現在配合改為觀護人之後，置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新舊規範之間有「至」與「或」之差，雖然只差了一個字，卻相差很多。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已經修正了，家事事件法則是在今年1月才公布的，當初將主任調查保護官訂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長知不知道「或」與「至」有什麼差別？"],["林秘書長錦芳：有些權利的問題……","鄭委員天財：沒關係，我來說明，你可能不見得很清楚，因為一開始你沒有經歷這樣的職務。「至」與「或」差很多，如果規定為「或」，實授七職等就可以權理，也就是說，實授七職等的人就可以當主任調查保護官；如果改為「至」的話，實授九職等的人才可以擔任主任調查保護官，兩者相差兩個職等。如果連續考績甲等的話，最少需要4年才可以達到兩個職等，在歷練、各方面等等有很大的差別。這個部分要不要修正涉及整個配套，也就是到底要不要改為觀護人室，還是要維持調查保護室、少年調查官等等。","其次，佐理員也是一樣，根據法院組織法，佐理員的職等是從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現在改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又不一樣了。你們說要配合法院組織法才做修正，但是法院組織法所規定的佐理員是從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而少年及家事法庭組織法規定的則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兩者有所不同，這涉及庭務員能不能占這個缺，都有關係。","另外，關於提存所，有那麼多需要提存嗎？是不是要評估也可以在一般的地方法院提存？是不是一定要在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提存所？以上問題均請司法院予以考量，因為這涉及連環的規範，與後面的條文也有關係，請司法院再審慎考量。","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少年及家事法院的設立是台灣法院制度最大的進步，剛才有幾位同仁也對林秘書長予以肯定，但是我覺得少年及家事法院還差了最後一哩路。剛才有同仁提到現行的條文有規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及心理測驗員等等相關的公務人員，但是修正條文修正為觀護人，剛才林秘書長答詢的理由是因為觀護人的主管加給，我聽了為之一愣。請問林秘書長，現在觀護人有多少人？如果以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來說，有多少觀護人？"],["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全國各地方法院的……"],["林委員國正：我是問高雄。"],["林秘書長錦芳：高雄的觀護人有23位。","林委員國正：現在為了少年及家事法院這二十幾個人的主管加給，而把原條文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等等全部改為觀護人，如果法院的觀護人超過6個人以上，還可以分組設立相關的調查官，萬一法院的觀護人只有6個人以下呢？萬一只有4個人，那怎麼辦呢？","林秘書長錦芳：就是為了解決小法院的觀護人之間調度的問題，這是其中的一個原因。","林委員國正：跟秘書長報告，不能為了二、三十個人小小的主管加給，而把司法制度上設立專業法院的立法精神及立法意旨破壞殆盡。為了爭取讓觀護人轉任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以後繼續擁有領取主管加給，你們應該與行政院人事總處溝通，因為這些觀護人當初所領取的主管加給也是在民國78年特准通過的，所以你們也可以跟他們協商。不能為了屈就這個原因，就把原來帶有高度理想性的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拿掉，這是不對的。","其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含有社政功能的專業取向，把他們修正為觀護人以後，就幾乎變成法律取向。為什麼訂為少年及家事法院，而不訂為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就是因為它要承擔更多的專業性。當整個社會變遷、情勢變遷如此複雜，需要設立這個機構的時候，你們卻往回頭走，空有那個殼。在執行的過程中，你們屈就於二十幾位觀護人的主管加給，把它改了過來，而抹滅了原來的理想性，讓社會福利團體、婦女團體幾十年來的努力，只差了今天的最後一哩路，這是嚴重、極度地不妥。你們行文考試院的意見是什麼？針對把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改為觀護人，考試院表達的立場是什麼？支持你們嗎？請回答一下。"],["林秘書長錦芳：考試院當然是不支持。","林委員國正：既然不支持，現行條文有這些規定，考試院不支持修正，你們硬把它變成觀護人，為了二十幾個人的主管加給……","林秘書長錦芳：不僅僅是高雄少年法院，全國各法院的少年法庭將來都會受到影響。"],["林委員國正：主管加給多少錢？"],["林秘書長錦芳：有的到一萬多元。","林委員國正：就為了一萬多元，而把少年及家事法院兼有的專業社政功能及制度破壞殆盡，個人感覺是不妥的。你們可以做得更好，在修正之前，你們可以先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溝通，啟動這個溝通、協商嘛。"],["林秘書長錦芳：也有溝通過。","林委員國正：你們可以請司法院院長與行政院院長溝通嘛。你知道考試院對此有何意見嗎？本條文將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修正為觀護人部分，建議所置職稱應具備專業性及凸顯專業分工之功能，故應維持現行條文所定職稱，以不修改為宜。是以，本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有關少年調查官等三職稱之規定。或許這樣說觀護人不公平，但你們怎能送出這樣一條向現實既得利益妥協的條文？身為秘書長，我希望你們能啟動院際協商機制，不要只讓司法院廳長與人事行政總處溝通，而是請秘書長與行政院秘書長溝通，甚至進一步由司法院院長與行政院院長溝通，同時啟動院際協商機制。這並非新設職稱，觀護人也領有主管加給；如果是新設職稱，那或許並不妥適。而且行政院與司法院都是政府組織，是可以溝通的。再說，連考試院都反對你們的意見，結果你們送來立法院審議？我認為這樣實在不太妥適！秘書長，這部分必須審慎再思。本席堅決、堅決、堅決主張，一定要設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你們不要只看過去，惟有設置這些職稱，未來你們招考新進人員時，一些社工系、社會系畢業生才會願意進來，這樣才是對的！這是我的第一個建議。","第二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十九條之一提到，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似乎政府就只是提供一個場地出來，變成場地管理員罷了！這條條文讓我覺得，政府只是找個處所，提供場地，再找一個工友擔任場地管理員，剩下的想怎麼做就怎麼做。我認為這樣不夠積極！未來少年家事法院可能必須處理很多家事問題，例如家暴問題，例如現在台灣社會中那幾十萬的外配與陸配權益問題。我知道很多人懂社工，而社會局的人既懂社政，也懂社工，但不懂法律！至於法律人懂法律，卻不懂社工，也不懂心理輔導。為什麼少年及家事法院要設置相關的服務處所？不就是為了提供一個庇護處所嗎？而且還是提供一系列完整、專業的心理輔導，並給予法律諮詢協助。因此，如果把這個服務處所外包給民間某個社會福利團體來做，那麼，只能完成一部分的社會工作角色。我認為，司法院，特別是少年及家事法院要負起主導責任，秉持自身的專業法律知識，配合預算編列，先從一、兩個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始做起，同時向兒童局、社會局、家暴中心請益，甚至可以借調相關人員來出任調查官。而透過心理輔導的過程，讓他們從踏進少年及家事法院的第一步開始，就因為法律幫助從而在心理上得到完全的抒解，並能信任我們的國家，讓臺灣的司法體制除了冰冷的法律以外，還能提供心理及社政方面的輔導。秘書長，我認為這點很重要，真的很重要！","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這樣擬定條文，主要是因大院通過家事事件法後的附帶決議。該附帶決議提到，得提供服務處所。所以該條條文內容與大院附帶決議一致。其次，有關服務處所的設置，其涉及業務與警政、社政比較有關，和司法業務本質並不一致。","林委員國正：司法確實不需要做警政署工作，也不需要做社會局工作，但何為少年及家事法院？至少當中要有人懂得社會層面，知道社工學，如果全部都是法律人，對社會心理學完全不懂，可以嗎？我不是要你們編上五百或六百個社工人員，但這是基本的人力配備，甚至可以藉此人力配備來與社會局合作，因為社會局才會與社政單位建立橫向的聯繫平台。"],["林秘書長錦芳：這就是我們設置這條條文的意義。","林委員國正：但你們的條文只是提供場地，並沒有設置相關的主事人員。從條文內容來看，你們就只是提供場所，然後找個工友來，每天早上八點開門，晚上關門罷了！這是不對的！你們必須在服務處所中編制相當人員，並擁有最基本的配備，如三個或四個專業的社工人員，他們才有能力與其他單位，像社會局、家暴中心、長青中心、相關福利團體進行橫向聯繫。我認為這些事情搞法律的人不一定懂！記得進行法扶基金會業務質詢時，我一質詢完董事長馬上來謝謝，說：還好你有講，不然有些單位不准他們新聘律師！我真的嚇了一跳！他甚至說，司法院也不希望他們聘任多少律師，對此，我也嚇了一跳！這是不對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了以法律專業為主外，還必須以社政為輔。也就是以心理輔導層面為輔，擁有專業的社政知識，千萬不能有專業傲慢！所以，場所有了，那麼接著就是最基本、最專業的社工配置，我認為這是一定要做的。秘書長，你們一定要做，不能只提供場地和大樓管理員，這種事誰不會做？這樣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因為這是設置於家事法院或法庭中，所以庭長本身就會負責相關聯繫。","林委員國正：沒有配置專業人員，請問要怎麼負責？一定要配置專業人員，況且這是一系列，從案子被發現後的完整配套，包括啟動心靈輔導、法律諮詢在內。千萬別把專業輔導丟給其他單位，甚至等到法律審判時才交給少年及家事法院！如此，設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做什麼？維持原設置不就好了？這是不對的！以上，是本席對司法院的強烈要求。謝謝秘書長。"],["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司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似乎不是只有本席對家事調查官問題跳腳。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家事調查官的任用資格，至於第二十七條則規定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業務，但到底執行哪些業務？其實從第二十七條是看不出來的。剛剛有委員提到，銓敘部建議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等所置職稱，應具備專業性及凸顯專業分工之功能。請問司法院到底將家事調查官的專業置於何處？我認為司法院應該講清楚。人家根本不認為你專業，而司法院卻只在乎專業加給問題。其實司法院根本沒告訴包括本席在內的所有委員，其專業性究竟何在？到底打算做什麼？立法院不好容易才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建立了家事調查官制度，但在民間卻有很多婦女團體，乃至家事專業的律師，都不清楚此一訊息。只曉得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過了，有了家事調查官。既然司法院設置了如此進步的職掌，那麼你們到底想凸顯家事調查官何種專業？"],["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家事調查官一定要具備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學識智能。誠如委員所說，家事調查官是在法官命令下從事調查工作，所以司法院會針對資格符合者辦理遴選……","吳委員宜臻：我知道秘書長出身法官，所以想請教秘書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司法事務官所辦理之事務，第二十七條則規定家事調查官所辦理的事務，對於兩者間的專業，其複雜度、分工程度，司法院並沒有講清楚。所以我們不知道司法事務官到底做什麼？家事調查官又是在幫法官做什麼？到底家事調查官是服從法官監督何種事務？這兩者的差別何在？"],["林秘書長錦芳：司法事務官偏向法律方面……"],["吳委員宜臻：家事調查官呢？"],["林秘書長錦芳：家事調查官比較具有社工、教育、心理方面的背景。"],["吳委員宜臻：家事調查官要做什麼？又要從哪裡做？","林秘書長錦芳：一些特定案件，如親子監護案件，法官可以就特定事項要求家事調查官查明事實，以協助了解問題所在，甚至到庭陳述意見，提出調查報告供法官參考。至於司法事務官，並不做這些工作。","吳委員宜臻：秘書長，是不是需具備專業才能擔任家事調查官？","林秘書長錦芳：當然要專業，而且家事調查官就是具有專業知識。","吳委員宜臻：秘書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中的家事調查官當然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畢竟沒有專業辦不了事！但人事行政總處認為，觀護人之所以放在這裡是因為專業加給之故，因而被其他委員譴責。觀護人其實是法院組織中的職員，其專業加給支給數大概從兩萬四千多元到三萬三千元左右，而司法事務官的專業加給大概為五萬兩千元到六萬六千元之間。請問人事行政總處對觀護人與司法事務官的專業加給是如何分別的？差別何在？為何現行的家事調查官並無專業加給這項？"],["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施處長說明。"],["施處長旺坤：主席、各位委員。針對不同職務有不同的區別設計。","吳委員宜臻：這點我當然知道，但現在司法事務官的專業加給比較多，觀護人的專業加給比較少，這兩者有何判定標準？又是採用何種依據？","施處長旺坤：我們根據加給辦法，並會同銓敘部共同研定。","吳委員宜臻：所以這是會同銓敘部所討論出來的，再報到薪資審議委員會，對不對？"],["施處長旺坤：對。"],["吳委員宜臻：那麼家事調查官為什麼無法爭取專業加給？到底問題出在哪裡？","施處長旺坤：現在問題不在專業加給，而是主管職務加給。","吳委員宜臻：現在暫且不管主管加給問題，如果讓家事調查官比照司法事務官領取一定的專業加給，那麼其困難何在？","施處長旺坤：沒有困難。雖然這是司法院所研定的，但我們還是要會同相關機關共同考量。","吳委員宜臻：根據剛才秘書長對家事調查官的答復，請問處長是否認為家事調查官也需要專業辦理？其專業性到底夠不夠？"],["施處長旺坤：當然需要。","吳委員宜臻：所以人事行政總處認為，如果家事調查官可以凸顯其專業，把專業職掌這部分交代清楚，那麼人事行政總處也不排除給專業加給，對不對？"],["施處長旺坤：當然。","吳委員宜臻：謝謝處長。針對家事調查官的主管加給或專業加給，人事行政總處會協同銓敘部，並提到薪資審議委員會討論。記得在審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時，銓敘部也曾經提過職稱簡併原則和設置彈性，也就是家事調查官設置的必要性與專業加給問題。請問當時銓敘部為何沒有堅持採用專業加給，以致現在司法院必須改用觀護人的主管加給為選擇？"],["主席：請考試院銓敘部法規司吳副司長說明。","吳副司長芳玲：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家事調查官和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加給問題，目前尚未討論過。"],["吳委員宜臻：沒討論過？所以當時是針對主管加給？"],["吳副司長芳玲：當時只是請我們表示意見。","吳委員宜臻：本席認為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中，家事調查官依其職掌所需之專業度與專業背景、社工背景均不輸司法事務官，那麼銓敘部是否可能會同人事行政總處針對專業加給問題做討論？"],["吳副司長芳玲：這還是人事行政總處的業務範圍。","吳委員宜臻：我是問你們會不會配合？如果人事行政總處邀請你們參加討論時，你們會去嗎？"],["吳副司長芳玲：主要權責還是在人事行政總處。"],["吳委員宜臻：所以你們會參加討論？"],["吳副司長芳玲：他們應該會請我們表示意見。","吳委員宜臻：目前的人事任用法規，就這部分採用專業加給有無不可能或不可為之處？"],["吳副司長芳玲：專業加給是一定有的。"],["吳委員宜臻：是可能的？","吳副司長芳玲：目前家事調查官的待遇為本俸及專業加給，至於主管加給則必須視其是否為主管職務，或者另有其他的特殊原因。所以專業加給是一定會有的，問題在高低而已。","吳委員宜臻：謝謝副司長。所以司法院就是為了觀護人加給，就貿然將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等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中併入觀護人一職。司法院甚至把家事調查官的原職掌由第二十七條移到第二十六條。如果曾很細心地研究過該法，或許會認為這樣做還算勉強，雖然名稱不同，但至少實際業務都做到了。問題是，現在有太多人認為行政機關或司法院，只要機關名稱不同，可能做的事就會不一樣，從而導致公務員怠惰，甚至認為事不關己，不履行職務，最後行政機關為了脫法，在聘用、遴選方面就會不符合真正的專業資格，包含本席在內的其他委員擔心的就是這點。再說，觀護人一看就知道和刑事有關，但在少年及家事法院中不是只有刑事，還有家庭、社工，以及其他需要專業性介入的問題。銓敘部在書面資料中也懷疑家事調查官到底要做什麼？所以家事調查官的專業性到底有哪些？司法院這樣是為了解決薪給、聘用問題，但你們有凸顯家事調查官在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的問題嗎？對其位置、定位與職掌，司法院都要講清楚才是。所以你們今天送來的法根本就沒修！","林秘書長錦芳：我非常感謝吳委員對於人事行政總處和銓敘部的質詢，依照他們所同意的，如果家事調查官的專業加給可以解決的話，我們認同前面幾位委員包括吳委員在內所強調的，家事調查官的專業性質有別於刑事案件裡面的觀護人，維持原來家事調查官的職銜。","吳委員宜臻：所以，其實不一定要把它移到觀護人室，然後將之整併，名稱就叫觀護人，而引起大家的疑慮，以為司法院又要退步、又要開倒車了。所以，這個修正草案純粹是為了目前法院組織裡面的職員、招聘的部分、專業加給的部分，所以才不得不放在觀護人室，是這樣嗎？看起來是這樣嘛！","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其中原因之一，另外也是解決比較小的法院裡面人員調度的問題。","吳委員宜臻：請問秘書長，什麼叫「比較小的法院」？目前少家法院組織法有家事調查官的配置，假設本席跟其他委員不把它併入觀護人室，目前普通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還來不及設置少家組織法院的，家事案件可能都進到普通法院、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或是普通法庭的法官，請問它有沒有家事調查官的配置？"],["林秘書長錦芳：他們現在稱為觀護人。"],["吳委員宜臻：就用觀護人來進行保護的業務？","林秘書長錦芳：沒有，家事調查官的部分，我們會遴選有特殊專業背景的人來做這部分，但是少調和少保，他們稱為觀護人。","吳委員宜臻：其實普通法院執行甚至是進行家事事件時，依照家事事件法，涉及到家事調查官職掌部分，不是在少家法院組織法裡面，還是有可能由具備家事調查官專業資格的人，去從事法律規定家調官應該執行的職務，這沒有問題嘛！"],["林秘書長錦芳：對。","吳委員宜臻：所以司法院只解決很少數法院配置的問題，然後再考慮這只是專業加給或主管加給的薪給問題，所以這是治標，沒有治本，因為真正的東西沒有講清楚。既然有專業，應該要看清楚司法事務官的專業是什麼，既然是法院體系的職員，就要弄清他到底幫法官做了什麼，跟法院、司法裁判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你們司法院從來就沒有講清楚，包括本席在內都看不到你們到底是期待家調官做什麼職務，你去問任何家事的律師，沒有人知道你們的家事調查官真正的定位，我認為司法院應該補強的是這個。至於人事行政總處和銓敘部，他們對於這個專業加給或主管加給，如果真的有凸顯專業性，我相信人事行政總處也不敢拒絕，這個部分應該是司法院要立即去辦理的。","最後，就本席的看法，目前少家法院組織法連家調和相關業務的準備都有點來不及，6月1日要實施這件事情，看起來是有問題。本席和其他委員私下有討論，實施的日期是不是有可能再延後？可能延後會對司法院比較好，本席在此建議，可能要思考一下施行的時間，不然今天就只是急就章，而且今年好像還沒有遴選，司法官特考的部分也還沒有招，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必須等到少家法院組織法施行以後，才能依法遴選。","吳委員宜臻：是啊！我的意思是，6月施行，明年才能考，所以6月之後……"],["林秘書長錦芳：越晚的話就越拖越久。","吳委員宜臻：問題是，關於專業加給都還沒有共識啊！看起來其他委員認為放在觀護人室不恰當、不妥適，而6月1日就要實施了，這會不會有些窒礙難行的地方？本席提供以上的建議，謝謝秘書長。"],["林秘書長錦芳：謝謝委員。"],["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大家都針對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提出不同的看法，連銓敘部也提出一些不同的、甚至是反對的看法，希望能夠維持原來的條文，本席也就這個部分提出個人的看法。","請教秘書長，修正草案是把現行的第二十二條條文全部刪除，最重要的是把調查官、保護官等這些名詞全部刪除掉，改為觀護人，對不對？"],["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是的，送出來的草案是這樣。","林委員正二：本席覺得很奇怪，因為在第二十六條裡面有類似而沒有被刪除的名稱，比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少年調查業務」第三目「其他法令所定少年調查官之事務」；第二款「少年保護業務」第二目「其他法令所定少年保護官之事務；第三款「家事調查業務」第二目「其他法令所定家事調查官之事務」。為什麼前面全數刪除，而第二十六條仍然保存這樣的名稱？你們這些名稱都沒有統一啊！前面刪除了，全部修正為觀護人，為什麼後面還有這樣的名稱？這是修法上不夠細膩？還是另有適當的理由？請秘書長加以說明。","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所講那三款裡面的名稱，因為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職稱，所以條文才寫依「其他法令所定」，也就是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面所定的。"],["林委員正二：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面有這樣的名稱？"],["林秘書長錦芳：對。","林委員正二：本席還是覺得很奇怪，這個組織法不就是母法嗎？後面都是作用法，前面的組織法已經把這些名稱刪除了，為什麼後面的作用法包括家事事件法……","林秘書長錦芳：我們這個修正案的設計是，在觀護人室辦公室下面分成少年保護組、家事調查組，在少年保護各組裡面設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和家事調查官，是這樣的概念而來的。","林委員正二：在第五條附表中的職稱全部改為觀護人、都列入在觀護人室，怎麼又有這些官的存在呢？","林秘書長錦芳：這三類人也有另外一個籠統的稱呼，叫作觀護人。"],["林委員正二：還是有調查官、保護官的名稱嗎？"],["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提出來的修正案稱為觀護人。","林委員正二：對啦！但是第二十六條還保有這樣的名稱，導致條文讓人家看得不清不楚，不同的法令用不同的名稱，這個地方統稱為觀護人，那個地方又稱為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讓外行人看不懂，這個能不能統一？","林秘書長錦芳：要看將來少家法院組織法怎麼修正通過，如果是照我們的修正案通過，我們將來在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面也會配合修正。","林委員正二：對，因為這個組織法修正以後，只有觀護人或觀護人室的設置，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的規定是否也應該配合修正，全部改為觀護人？","林秘書長錦芳：對，這要看這個修正案通過以後，我們在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面再配合修正。","林委員正二：這牽涉到未來是否需要存在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這兩個職稱，是不是一併都稱為觀護人就可以了？請司法院能夠參酌。","林秘書長錦芳：是，謝謝委員。","林委員正二：另外，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條文規定「得」提供，其理由在說明裡面寫得很清楚，就是仿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模式。但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是「應」在所在地提供場所，既然是仿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應」提供場所，少家法院組織法則規定「得」提供場所，請問「得」和「應」有什麼區別？為什麼有兩種不同的規定？哪一種立法的體例比較好？司法院有沒有做評估？有沒有相同的必要？","林秘書長錦芳：在95年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之時，也曾經討論到在法院內設置家暴服務中心，那時候我們也說明，司法業務的性質跟提供這樣的服務在本質上有很多不同的地方，經過司法院的說明，綜合各項評估因素以及協商以後，立法院也作成一項決議，就是只要有法院提供場所就可以了，就是和少家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一同樣的模式。少家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一也是根據大院針對家事事件法所作的附帶決議用「得」，我們認為用「得」的情況對於法院的人力比較好，因為司法機關受到國家總員額法的限制，實在沒有辦法編制那麼多的人力。"],["林委員正二：這樣比較有彈性？","林秘書長錦芳：是的。剛才也有委員指教，只是提供一個場所而已，裡面都可以不受到法院的監督，這部分如何由法院尤其是家事法庭來指揮監督或是運作支援？這個我們可以在相關的細則裡面加以規範。","林委員正二：但是，第十九條之一最後有一個但書，即「但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請教秘書長，「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指的是什麼樣的法院？編制員額較少會少到什麼樣的程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但書是規定「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家庭暴力防治法指的是離島，而這邊指的是編制員額較少的法院，是不是含蓋了花蓮、台東？請秘書長對此說明。","林秘書長錦芳：編制員額比較少的就像連江這樣很小的法院，至於花蓮、台東，現在都有家暴服務中心。"],["林委員正二：澎湖呢？","林秘書長錦芳：澎湖也一樣有設置。所以，離島法院指的就是編制員額非常少，特別是像連江法院的情形。","林委員正二：您說台東、花蓮都有設，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是的。","林委員正二：謝謝。最後再請教有關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設置的可行性，本席真的非常期盼，建國一百年，今年是101年，台灣光復到現在已經六十幾年了，我們一直希望有原住民族的專屬法庭，理由很多。第一，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這樣的規定；第二，要考慮到原住民族文化的背景；第三，要考慮到原住民族的生活習慣，尤其是禮俗的儀典、歲時祭儀、生命禮俗等都和漢人不太一樣；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原住民族的思考模式和漢人完全不一樣。像我們講母語，動詞都在前面，名詞和受詞都在後面，但是一般漢語都是名詞放在最前面，比如「我要去哪裡」，而原住民母語是「去哪裡你」、「去台東我」，我們是把動詞放在最前面，名詞或主詞放在最後面，就這樣延伸出很多的思考模式都不太一樣。第五，就是語言的溝通，語言溝通非常重要，我們現在有14個族群，14個族群就有14種族群特性。","總之，既然司法院已經重視到這個問題，我們希望能夠及早推動，最起碼現在這個階段，本席要懇求司法院所有的法官，能不能受到一些原住民文化的涵養，讓他們知道原住民有這樣的特性。就以幾年前新竹縣司馬庫斯發生的風倒櫸木事件為例，最後的審判長是根據原住民文化的習俗來確定這個案子是無罪的，這就表示有些法官非常重視原住民族特殊的生活文化。其次，也請積極培養原住民族的司法人才，最後才確認要不要設置專業的法庭。本席認為這樣的程序對原住民而言是可喜的現象，在此先謝謝秘書長推動這個部分，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也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請呂委員學樟發言。","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本委員會召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提高虐童案案件刑度的公聽會，其中大家非常關切家庭的問題，因為虐童案件通常都發生在有問題的家庭，比方像父母親離異、酗酒、吸毒等，而少年及家事法院專責處理這些事務，甚至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的事件，還有兒少法及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的安置及定監護人等事件，對於兒少的保護是相當的重要。尤其現在離婚率非常高，根據內政部的統計，這5年來臺灣的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再加上家暴事件頻傳，全國民眾還有婦幼團體都期待專責的法院可以儘速上路，尤其我們在99年底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去年底也通過家事事件法，本席要求，少年及家事法院務必要如期在6月1日準時上路，請問秘書長有沒有問題？"],["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問題。到目前為止，各項子法以及相關措施包括法官以及相關人員的訓練都積極在作業中，子法的草案全部都已經完成，有些已經公告完畢，有的正依照行政程序法進行公告，在6月1日以前，包括相關配套措施一定會全部完畢，人員的訓練也會如期完成。針對這個法的本身，司法院已經有相當時間的準備，其實也不是家事事件法通過以後才開始準備，早在99年通過少家法院組織法時，司法院就有一個少家法院的推動小組從99年年末開始就依照當時設計的計畫一直在推動中，99年少家法院組織法通過的同時，司法院就預定要在今年6月讓少家法院正式上路，嚴格說起來，實質上經過一年多的準備程序，各項措施都非常完備，各弱勢團體也非常期待家事事件法還有少家法院可以同步上路，謝謝委員的鼓勵。","呂委員學樟：我們也很關心，方才聽到很多位委員發言，司法院又提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這個草案來看，顯然司法院跟考試院的意見不一，甚至有委員反映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置的家事服務中心僅提供場地跟設備，沒有提供人力跟服務，本席不了解到底司法院考量的因素有哪些，既成立這樣的專業機關，為了領取主管加給要更改名稱，你們現在要把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改為觀護人，讓人覺得很奇怪，為了節省經費設置家事服務中心，卻只提供場地跟設備，並不提供人力跟服務，本席也了解，上一屆協商通過的中央行政機關總員額法有針對司法院的員額有做限制，沒有錯，本來預算員額是13,500人，當初增加400個員額變成13,900人，這是為因應審判的需求，尤其現在有眾多債務清理案件，還有相繼要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另外，原住民的委員也提議要設置原住民專責的法院，目前司法院的員額是13,299人，若要司法院來負擔人力跟預算，好像是會有點問題，其實設置家事服務中心的立意非常好，也需要有專業的人員來做服務，我想，對司法院來講，錢不是問題，主要是員額的問題，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人跟錢都會有問題。"],["呂委員學樟：你太客氣了。這兩個都有問題嗎？"],["林秘書長錦芳：人力方面受到國家總員額法的限制。","呂委員學樟：對司法院來講，錢應該不是問題，應該還好，這根本是九牛一毛的小錢。"],["林秘書長錦芳：如果大院支持的話。","呂委員學樟：你們很會計較，為了幫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以及少年家事官爭取這區區一萬多元的主管加給，要大動干戈提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本席擔心的是，這樣做會否影響少年家事法院成立的期程，這是小錢，將來在組織法裡面增訂主任調查官、主任保護官或少年保護官即可，你們不要在上面戴一個觀護人的帽子，這會讓委員質疑，在司法人員裡面觀護人是學有專精，有很多是出自心理學系，由他們做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以及家事調查官，有些部分也是可以做，本席認為，正本之道是，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以及少年家事官這個職系，司法院可以函請考試院配合招考，司法院一年有這麼多預算，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不是錢的問題，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預算牽涉兩個，一是少調、少保及家事官薪水的問題，這是受人事行政總處……","呂委員學樟：請問銓敘部，他們有沒有專業加給？","林秘書長錦芳：有，很少。","呂委員學樟：銓敘部也提到，並非每一個人都比照法官、檢察官是主管，畢竟性質比較不一樣。","林秘書長錦芳：他們當觀護人的時候，所做的少調、少護是一樣的工作，為什麼換了一個頭銜以後就沒有了。","呂委員學樟：觀護人的工作跟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跟家事調查官還是有區別，一個是屬於社政的部分，另外一個是司法的部分，一個是少年觀護，另外一個是成年觀護，成年是針對假釋犯的部分做處理，少年觀護是對未成年少年的一個觀護業務。"],["林秘書長錦芳：現在少年觀護人就是涵蓋兩類的人。","呂委員學樟：我們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就是希望針對這個部分做加強，除非少年調查官、保護官與家事調查官都不要，全部用觀護人來處理，問題是現在少年事件處理法有明定，並且組織裡面也有這些官職等，我們也感受到你們對他們權益的維護，但是，是不是每一個都要比照觀護人的方式來處理，給他們一個區區主管加給，結果影響到大的事情，若因小失大就可惜了，本席認為，這個問題應該有辦法解決。","今天這個組織法要做修正，其實現在少年及家事法院還沒有成立，你們又要將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以及少年家事官改為觀護人，本席覺得滿奇怪。","再者，若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這個組織法有點像作用法，其實是不合格的，你們又這麼急迫要在6月1日成立，本席之前說先讓你們成立，將來我們還是會要求包括總統府以下所有組織都要依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疏理清楚，這有點像作用法的味道，如第二十六條有關少年調查官、保護官的工作項目與監督服從的義務，依照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應該放在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內，你們現在放在組織法裡面，組織法就好像作用法一樣，中央總員額法明定將來要用編制表來做，你們卻在組織法裡寫得密密麻麻，其實用編制表可以解決很多問題，如要要給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以及少年家事官的主管或主任主管加給，你們可以用編制表送到立法院備查，我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過了也就算了，應該是用這樣的方式，你們把它拿掉，大家覺得很奇怪，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面的名稱沒有了，這是不是有法律競合的問題，讓人覺得很奇怪，你們應該找出最好的解決辦法，我們當然是尊重，但是為了小部分的主管加給，大動干戈重新來做修正，本席擔心的是，是否會使6月1日要成立的家事法院延宕？6月1日很快就要到了，對這部分，稍後再看用什麼方式來解決，不需要修的就不要修正，對於該修正的就要做修正。謝謝。","林秘書長錦芳：是，謝謝委員的指教。"],["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媒體報導，王文洋的兒子王泉仁跟他太太李晶晶的小孩監護權的問題，現在王泉仁已經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加入新加坡籍，他是新加坡人，李晶晶應該還是中華民國國籍，他們的小孩在美國出生，有美國籍，依照準據法的管轄權，請問小孩的監護權將來要向哪裡申請？"],["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答復。"],["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這可以適用涉外民事法的律法來定管轄的法院。","廖委員正井：王泉仁是新加坡籍，他不可能在臺灣申請，李晶晶是中華民國籍，他們的小孩又是美國籍，這三個人是三個不同的國籍，請問要怎麼申請？","林秘書長錦芳：關於婚姻要看家事事件法所規定的國際審判管轄權，如果夫妻一方是中華民國人，可以由我國的法院來審判、管轄這個案件。","廖委員正井：所以，李晶晶提出來就可以在中華民國審判，王泉仁是新加坡籍就不能在中華民國提出來，是不是？"],["林秘書長錦芳：其中一方是中華民國人都可以。"],["廖委員正井：王泉仁也可以在臺灣提出來嗎？"],["林秘書長錦芳：對。"],["廖委員正井：那小孩的監護權呢？","林秘書長錦芳：小孩的監護權因為是相牽連的案件要統合做處理，這就是我們家事事件法最好的地方，就是相牽連的案件全部都進來。","廖委員正井：如果王泉仁在中華民國，雖然他是新加坡籍也可以在中華民國提出對這個小孩的監護權，是不是？","林秘書長錦芳：對，應該可以。","廖委員正井：這個小孩會不會像上次巴西的案子，巴西政府強烈要求；現在這個小孩是美國籍，他們可以要求孩子是美國籍，為什麼要在中華民國處理，會否發生這樣的現象？","林秘書長錦芳：巴西那個小孩是牽涉到交付子女的執行問題，在我們的家事事件法對子女交付也有相關的規範，有特別的規定。","廖委員正井：所以，沒有問題，是不是？","林秘書長錦芳：不會有問題，將來……","廖委員正井：不管小孩是美國籍，將來不管是王泉仁或是李晶晶都可以在中華民國法院管轄之下提出監護權，是不是？"],["林秘書長錦芳：對。"],["廖委員正井：謝謝。這就很明確。","其次，今天要修的法涉及兩個問題，現在所有委員都關心對第十三條修正的問題，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剛成立，裡面有依照少年家事法院的規定成立一個家事調查室，同時配置家事調查官，是不是？","林秘書長錦芳：6月1日成立以後，現在高雄少年法院的觀護人都會改聘為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就是依照這個改的。","廖委員正井：現在法律是這樣規定，你們也要配置家事調查官與家事調查室，現在又要回頭改為觀護人室，就是為了他們的專業加給，這樣庸人自擾，吃相難看，你不會感覺是這樣嗎？","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您可能要理解，對於觀護人而言，他們心理實際的感受是，從事相同的工作，自6月1日變更之後，為什麼他們就少了這麼多薪水。","廖委員正井：秘書長講的是非常好的例子，今天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全國的公務人員會怎麼看待我們的法院？現在法院、地檢署所有的檢察官、法官都可以領主管加給，其他的公務系統只有首長可以領主管加給，全國公務人員會怎麼看我們的法院、檢察官？就像你剛講的，一樣這麼忙，他們不能領主管加給，你們所有的檢察官，即使不是當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一樣可以領主管加給，你說，全國公務員的心態會平衡嗎？你現在只有考慮到觀護人的心態，但是，你沒有考慮到全國公務員是怎麼去看你，所以我剛才才會說，也許我的用詞比較過當，本席希望秘書長以同理心看待此事。事實上，立法院才剛剛通過這項法案，只是區區的一點錢，本來大家還不知道，結果你凸顯了這件事情，這不是我剛才所講的吃相難看嗎？","林秘書長錦芳：有關廖委員所垂詢法官主管加給的問題，他確實是擔任主管的職務。因為由他帶領的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書記官、通譯、錄事及法警等等，這是由一組的人馬在負責辦案，有些法官之下還有好幾組的人馬同樣在辦案，難道他不是一位主管嗎？他當然是一位審判業務的主管。","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你去看看在公務員裡面，有些人底下帶了多少人，他們卻沒有辦法領取主管加給。以建管人員為例，他們底下要帶多少人，但是，他們都沒有辦法領取主管加給。可能你過去的服務領域只有在法院，或是擔任檢察官，你不曾在公務部門服務，類似這樣的事情在公務部門多得不得了，所以我具體的向秘書長報告，對於今天這件案子，我們兩位召集委員都有意見，本席希望秘書長還是維持原狀，不要做修正，否則這會很難看，全國公務員要怎麼去看你們？我們一再地講，不管是考績也好，或將來退休也好，法官及檢察官所受到的待遇都比一般的公務員要好太多了。我們常常在談財政健全，我從財政的角度看到政府這樣做，我們的心裡很難過，這是我第一個向秘書長提出的建議。第二個，現在大家關心的……"],["林秘書長錦芳：好的。","廖委員正井：請銓敘部吳副司長、人事行政總處施處長等3位回座。剛才本席在質詢時，看到你們好像面有笑容的樣子。","秘書長，本席在想，也許我在得罪人，或許我得罪了你們這些觀護人，但是，身為立法委員，我們還是要公正，而且，我們是從多方面的角度去看這件事情，你知道嗎？所以本席建議秘書長，萬萬不可為了主管加給而做修改，否則真的很難看。或許你們會說這可以實施輪調制度，一段時間調到那邊；一段時間再調到這邊，如此一來，大家可以先做個幾年再分配工作。","林秘書長錦芳：委員，這部分影響所及不是只有表面上看起來的，將來……","廖委員正井：這個我知道，所以我才會跟你講，公務員也是一樣，你可以詢問人事行政總處，他們就很清楚。許多的公務員到快要退休的時候，他們就趕快調至主管職務，服務一段時間之後，他們在退休時就可以多領一點錢，這個我們當然都知道。","林秘書長錦芳：此外，還有一個問題，既然我們強調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專業性，所以我們希望由最好的人來擔任少調官、少保官及家調官的工作。如果我們減少他們的加給，未來一軍都跑到成年觀護去了。","廖委員正井：秘書長，你這句話又講錯了。難道其他的公務員對工作就沒有責任感嗎？如果依照你的說法，那些公務員就是沒有認真在工作，也沒有責任感，那麼他們就可以離開了，所以你不能這麼說。既然你今天擔任調查官的工作，應以這項職務為榮，不要因為沒有主管加給就不願意做，還跑到其他的單位去，所以你這樣的講法不好。本席希望秘書長身為為政者，應該要改變自己的心態，此其一。","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自101年6月1日即將施行，但是，我看到有很多的委員認為你們的準備不夠。剛才你還信誓旦旦的表示，執法已經準備好了，硬體設備也沒有問題了，這些調查官的在職訓練也都做好了，為什麼你們還被人家認為沒有準備好？","林秘書長錦芳：這也是我百思不得其解之處。因為就我們主管機關的立場來看，自從99年11月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通過之後，我們就已經規劃將來一系列要讓少年及家事法院儘速成立的時程，也在99年11月就訂定將於101年6月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畢竟這是一個專業法院，所以也在國人的期盼之下成立，然後，我們也依照大院的指示，在一年之內儘速將少年及家事事件法送至立法院，我們很高興能夠獲得大院的支持而通過該項法案。如今我們一切都已經具備了，包括該修正的子法、該有的配套措施及該有的人員也經過相關的訓練，所以這沒有再延宕的理由，因為這畢竟是國人的期待……","廖委員正井：秘書長，為了我們少年及家事能有專業的法庭，以便處理相關案件，所以我們都有同理心希望你們能夠儘快成立少年及家事法庭。但是，我所擔心的問題在於，我們是這樣的在支持你們，希望你們趕快通過相關法案，然而，當法案通過之後，你們在成立少年及家庭法庭時卻一團亂，不但硬體設備沒有做好，連電腦設備也沒有做好。若這些事情你們都沒有弄好，到時候……","林秘書長錦芳：這些事情都已經在做了。哪一天可以邀請委員到場看看，目前高雄法院已經要改成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目前少年法庭的部門與家事法庭的部門，所有的硬體設備都在改善中。","廖委員正井：這會不會因為將他們回復到不是觀護人，他們的心裡不爽，就故意在電腦裡面給你找碴？","林秘書長錦芳：這部分懇請大院委員們多多支持，也以同理心來看待他們。因為有時候我們會想，對許多的觀護人而言，這一萬多元的主管加給是非常多的錢。","廖委員正井：秘書長，本席、呂學樟委員2位委員，還有我們所有的委員，我們都跟大家一樣，都是領薪水過活，我們希望薪水愈多愈好，你知道嗎？我們希望中華民國的公務員能夠像新加坡的公務員一樣，能夠領取高待遇，這點我們都很期待。但是，問題在於全國制度已經設立，我們不能有特例。因為有特例就是有特權，有特權就會被人家看扁，所以我們身為法律人，更應該以身作則，不要公開違法，好不好？也許我的個性比較直，我不願意去得罪人，或許我已經得罪了你們，但是，以我從事公務員40年的資歷，我是從寬廣的角度來看待全國性的事務，我們希望這件事情才剛剛推動，若未來有窒礙難行之處，以後我們再做修正，即是不要讓剛剛通過、還沒有實施的法案又立即做修正，否則這麼做很難看。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好的。","主席：秘書長，那3位調查官是不是都定位在司法人員？如果他們定位在司法人員，就可以領取專業加給，這就樣好了，畢竟專業加給比主管加給還要多，這點你們可以好好的做討論。"],["林秘書長錦芳：（在席位上）他們的專業加給很少。"],["主席（廖委員正井）：請王委員惠美發言。","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一早委員們大多是針對少年及家事法庭的部分提出意見，其中最大爭議之處，應該屬於觀護人的部分，大家對於觀護人的資格、編制及加給進行相關討論。針對銓敘部給與司法院的建議案，請問林秘書長有沒有看過？"],["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對，我有看過了。","王委員惠美：銓敘部建議你們以不修改為宜，但是，司法院顯然對於這個意見也不予採納，其中最大的原因，應該在於所謂的二、三十位觀護人加給的問題，是不是？","林秘書長錦芳：現今所有在少年法庭服務的兩百多位觀護人，將來都會受到影響。","王委員惠美：今天委員們提出這麼多問題，司法院這邊還是執意這樣嗎？","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希望在委員們的支持之下可以解決他們的主管加給或專業加給的問題，這樣就可以獲得比較圓滿的結果。","王委員惠美：你覺得這個時候一直在堅持這件事，在時機上適當嗎？現在油電雙漲，民眾對政府的認同度愈來愈低，而你卻一直執著於未來二、三百人的加給問題，破壞了整個制度，這樣會不會造成民眾觀感不佳？當法院的人事讓民眾觀感不佳的情況下，未來所做的任何判定及努力如何能讓民眾信服呢？","林秘書長錦芳：就是因為油電雙漲，所以那個主管加給……"],["王委員惠美：所以你們的薪水要增加？","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增加喔！現在少年法庭的觀護人在6月1日少年家事法院成立以後，變成少保官、少調官，他們就沒有主管加給了，這個影響很大，他們還是做同樣的工作，但是為什麼時間一變就沒有這部分的加給，這對他們影響很大。","王委員惠美：好，你當主管，你努力幫他們爭取福利是很OK，那麼再請教你，觀護人的退場機制如何？你如何做考評？","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將來也會擬訂一個相關的子法，看要如何淘汰不適任的人。","王委員惠美：關中院長還有3%丙等的理念，你呢？你如何讓那些表現不佳，工作不用心的人退場呢？而且，如果我沒有記錯，當時我們談到一些制度的部分，你提到不管是司法官或相關人員，大家對這個區塊都非常專業，非常願意去受訓，此外，他們也很願意為少年及婦女們的權益做相關的保障，現在聽起來怎麼感覺沒有加給的話，人就都跑光了，人才就不見了，這怎麼跟你當時在這裡備詢時的答復是兩種情況啊？","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兩個不一樣的問題。薪水是最實際的問題，一旦改聘成為少保官、少調官的話，少掉主管的加給……","王委員惠美：所以他們就沒有心在這邊，你的人力就不足？","林秘書長錦芳：不是，這會影響他們工作的情緒啊！這是實際上的影響。委員剛才說油電雙漲，油電雙漲之下，他們的薪水更少了。","王委員惠美：你又不能跟委員解釋要如何選出最好的人來為這些不幸的少年、婦女做專業的輔導，我感覺不到有這樣的效果啊！包括你們要求的資格裡也並沒有要求他要有一定的社會相關歷練的背景，他可能考完試之後就來擔任這個職務，他能瞭解這些少年的問題在哪裡嗎？他能瞭解這些婦女的問題在哪裡嗎？","林秘書長錦芳：目前少年觀護人都具有相當專業的智能，委員指教的這些都有具備，將來在家事調查官的部分，我們也會遴選具有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專業背景的人士，所以這部分的專業是毋庸置疑的。","王委員惠美：今天一整個早上，委員會的委員大多在探討這個問題，我希望你能將這部分帶回去研究，退場機制如何？這個問題你應該好好思考一下。","其次，法務部昨天發了一份新聞稿，其中提到94年曾擬具一份「有罪羈押暨宣示判決被告應到場制度」相關修正草案，並送到司法院。請問有或沒有，它的進度如何？為什麼到目前為止已經7年了，還沒有看到你們將相關的法案送到立法院，原因在哪裡？","林秘書長錦芳：報告委員，94年6月，法務部確實有函送刑事訴訟法部分的條文，就是剛才委員所講的這個草案，經過刑事訴訟法研修會的討論之後，認為羈押本身除了嚴重干預被告的自由權以外，對於被告的名譽和人格權也是很重大的影響，所以要非常慎重。","基於聯合國兩大公約，就是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任何人在受有罪判決確定以前均應推定為無罪，所以這樣的有罪羈押可能跟無罪推定的原則相違背，因此不應該以羈押來作為彌補行政上的缺失，或提升判決執行力的手段。","同時，為了集思廣益，我們在94年6月也曾召開一個公聽會，當時與會的人有立法委員、學者專家、法官、檢察官、律師、實務界的代表、勞工、婦女團體、人權代表多人……","王委員惠美：各界都來了，結果呢？","林秘書長錦芳：多數與會代表都認為，不能因為少數個案執行的問題就要設計通案的有罪羈押，因為這樣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損害被告人權的顧慮，所以這個草案沒有通過。這個結果，法務部也知道。","王委員惠美：那麼你對法務部寫的這個內容要怎麼回應？他現在幾乎把所有責任都推給你們了，你們要怎麼處理？","林秘書長錦芳：等法務部把條文提過來之後，我們會再通盤檢討。","王委員惠美：雖然是少數個案，但是社會觀感非常不佳，對於長期在檢調單位努力付出的人來講，這是非常不公平的，要如何彌補，如何讓社會公平正義能夠落實？我想這也是我們要努力的方向。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對。這部分我補充一點，去年年底，法務部和司法院有一個院部會談，曾經就這部分特別提出來討論，因為這個牽涉到確保執行的問題，屬於法務部的業務範圍，所以當時司法院也表示，只要法務部提出條文，我們都會以非常願意接受的態度來研擬修正案。","王委員惠美：你又推到法務部，但是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對不對？"],["林秘書長錦芳：是。","王委員惠美：你們除了被動的看法務部要不要提出修正條文之外，你們難道不能主動提出一些相關的意見嗎？","林秘書長錦芳：因為這個牽涉到法務部的業務，依照我們過去的原則及慣例，牽涉到法務部的業務職掌，例如偵查、執行，我們一向是尊重法務部的意見，所以請他們先提出對應的條文，我們司法院也一定會負責提出修正案。","王委員惠美：現在他又把球做給你了，說你們7年都沒有審，也沒有相關的東西。"],["林秘書長錦芳：94年的那個案子已經結案了。","王委員惠美：那你要駁斥他，說這樣對你很不公平啊！他們現在發個新聞稿，把問題都丟給司法院了，你們要怎麼回應？"],["林秘書長錦芳：就是請他……"],["王委員惠美：就還是請他再送？","林秘書長錦芳：請他們儘速送過來，我們……","王委員惠美：你們再來審就對了？那你們怎麼不會考慮聯合舉辦公聽會，看社會大眾的意見如何？經過這幾年，跑了好多大咖，愈是有錢跑得愈快，不是嗎？他們也比較有能力能夠跑出去。","林秘書長錦芳：我剛才跟委員報告了，因為這涉及刑事的執行，是屬於法務部的職掌範圍，我們尊重法務部先提出來的對案……","王委員惠美：好啦！丟給你們，你不要這樣，法務部推給你，你推給法務部，問題總是要解決，大家共同來努力，司法講究的就是公平正義，要如何捍衛公平正義，這部分請你們再努力，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好，可以。"],["主席：請潘委員孟安發言。","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少年及家事法6月1日就要上路了，我剛才聽到林秘書長答復王委員說，對於調查官和保護官，您的看法是因為他們沒有主管加給，所以要統一改成觀護人，請問觀護人有主管加給嗎？"],["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有。","潘委員孟安：銓敘部則認為不要用觀護人，您的看法如何？","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只是名稱不一樣，所從事的業務是相同的。","潘委員孟安：沒有錯，可是他們反對用觀護人，你們有沒有去溝通？"],["林秘書長錦芳：事先有非常多次的溝通。","潘委員孟安：溝通那麼多次，還是各持己見，你教我們怎麼審啊？"],["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希望獲得大院的支持。","潘委員孟安：我們認為銓敘部也並不是沒有道理，固然您為調查官、保護官爭取也是基於職責所在，這一點我們肯定，但是如果都改為觀護人，您應該很清楚，每一個縣市都有很多觀護人，民間也有觀護人，到底要看哪一個觀護人？"],["林秘書長錦芳：沒有民間觀護人。"],["潘委員孟安：怎麼沒有？法院有組織……"],["林秘書長錦芳：哦！榮譽觀護人。","潘委員孟安：沒有錯，你還講沒有。"],["林秘書長錦芳：那是成年觀護。","潘委員孟安：那是民間組織，基本上民間觀護人都是義務職，有開會才給車馬費，但是他們對外也使用這個頭銜，我不是反對，但是名稱會不會混淆？如果還是維持原來的調查官、保護官，你要替他們爭取主管加給，我不反對，這樣會不會比較一致？如果統一改為觀護人，那民間的觀護人走起路來不得了喔！我知道他們都是義務職，都很辛苦，但是我認為會造成體制內的混淆。","林秘書長錦芳：委員講的是有道理，要區別成年觀護、少年觀護或將來的家事調查業務，如果能用一個新的名稱區隔開來，就不會混淆，但是也希望在委員的支持之下，解決他們主管加給或專業加給的問題。","潘委員孟安：有沒有可能不用觀護人這個名詞，改用銓敘部的版本？只要在你們的組織章程中明定他們是主管，他們就有主管加給了。"],["林秘書長錦芳：這個主管加給不是司法院說了就算。","潘委員孟安：我當然知道這需要人事、審計相關單位同意，但是基本上你們要去協調啊！否則，現在卡在這裡，銓敘部的看法不同，他們主要用意是要控管員額，這是可以協調的。","另外，上次我也問過秘書長，家事法庭6月1日上路之後，可能要動用到很多各縣市的社工員，那要怎麼辦？請問現在你們處理的情況如何？","林秘書長錦芳：我們會酌由各法院去和當地縣市政府協調，由法院通知主管機關指派。","潘委員孟安：好，主管機關如果以人力不足為由拒絕，怎麼辦？每個縣市都非常缺社工員，地方當然會以該縣市的需要為主，法院的業務不是縣市政府該管的，他們有責任和義務依法院的要求指派社工員嗎？","林秘書長錦芳：我們另外考慮的一個方案就是研議編列明年度的概算，對於委由民間團體或專業人士協助這部分業務的，就提供一點補助。","潘委員孟安：這就對了，如果6月1日倉促上路，很多縣市絕對有問題，你會替調查官、保護官爭取主管加給，你怎麼沒有考慮到各縣市基層社工員的業務負擔已經過重了，你們要調動他們，又沒有任何津貼，你怎麼不替他們想一想？社工員在第一線工作，人力不足，負擔的業務又多，非常辛苦，地方法院有什麼法源依據可以要求地方政府指派社工員？如果地方政府不依法院的要求指派，你怎麼辦？這是個問題哦！","林秘書長錦芳：所以我們研議替代方案，因為社工員具備專業的知識，有些民間團體或專業人士確實可以協助法院這項業務，我們編列了概算。","潘委員孟安：可是現在倉促上路，什麼概算都沒有，也沒有法源依據，請問如果地方政府不依法院要求派員，應該沒有問題吧？這樣少年及家事法就等於形同虛設了。你說可以找民間團體，去年我們審查這個法案時，曾經作成決議，要求要成立一個中心來處理這個問題，你們認為人力不足就不設中心，尤其偏遠地區法院編制較少的地方就更不可能設了，那偏遠地區觸犯少年及家事法的人就是活該，這就是生長在偏遠地區的原罪，我認為這也沒有道理啊！秘書長，我們肯定這個法的實施，但是有諸多不善：第一、有關觀護人的名稱，你們應該找銓敘部協調，取得一致的意見，都是公部門應有一致的作法。第二、社工員的問題如何解決？不然，6月1日上路，根本沒有社工員可用。你說可以委託民間團體或專業人士，問題是現在每個民間團體都嗷嗷待哺，尤其油電雙漲之後，哪裡會有這麼多的志工去協助？第三、中心都沒有，地院受理少年及家事法案件之後就交給中心，由中心調度社工員……","林秘書長錦芳：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本身就是一個調度中心，就是一個連結的中心。"],["潘委員孟安：中心怎麼調度？","林秘書長錦芳：以高雄少年法院來講，就和高雄市政府有很好的連結，也取得陳菊市長協助的允諾。","潘委員孟安：如果市長拒絕，怎麼辦？"],["林秘書長錦芳：我就說我們有編列概算來補助。","潘委員孟安：縣市政府沒有責任和義務來指派社工員，因為基層的社工員本身的業務量已經很大了，少年及家事案件又不在他們的業務範圍內，不管憲法、地方自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都沒有要求縣市政府派員的義務和責任，所以，這一定要解決。"],["林秘書長錦芳：會的。","潘委員孟安：不然，我認為6月1日上路真的會是很大的問題。","其次，關於觀審制，你們要參訪日本，我們支持，但是不要變成自強活動。"],["林秘書長錦芳：不會。","潘委員孟安：怎麼不會？日本是參審制，你們是準備轉向參審制了嗎？","林秘書長錦芳：不是，日本其實是裁判員制度，他們的裁判員有決定權，我們是要去看他們整個運作的過程。其實我們的觀審制和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不同之處在於陪審員有沒有決定權，我們是去看他們整個遴選的過程。","潘委員孟安：參審、觀審的差異，我都很清楚，那你們怎麼不去看韓國的觀審制呢？"],["林秘書長錦芳：也要去。"],["潘委員孟安：那你們為什麼要去看參審制？是準備轉向嗎？"],["林秘書長錦芳：司法院沒有預設任何立場。","潘委員孟安：但你們觀審制的版本已經出來了，就應該去強化觀審制的論述。","林秘書長錦芳：其實我們觀審制有一部分也是效法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只是在於有沒有決定權而已。","潘委員孟安：日本裁判員制度是有決定權，但我們的觀審制並沒有決定權。"],["林秘書長錦芳：只差這一點而已。","潘委員孟安：沒有錯，那為什麼還要辦呢？"],["林秘書長錦芳：他們的運作模式是可以參考的。","潘委員孟安：既然他們的制度跟我們的不一樣，你們去參訪是準備轉向、重新修改還是堅持自己的版本？如果你們堅持自己的版本，也只能參閱而已，若只是參閱，其實有很多書面都可以參閱，為什麼還要去看？","林秘書長錦芳：去參訪的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大院委員及律師等等，他們是去看運作的模式……","潘委員孟安：我們不會去啦！你們是專業必須負責規劃，委員只能旁敲側擊而已，何況這是民脂民膏，還是應該以這個為重，但你要確定的是，這個要改變嗎？如果不改變，你要如何強化觀審制的作為，並呼應民間的期待？雖然第一階段要參審可能有困難，可是將來以觀審制來邁向參審制，這樣社會大眾的接受度也會比較高。如果你堅持自己的版本，然後又要去看參審制，這樣有什麼意義呢？我認為這部分應該有所修正，既然觀審制已經在執行，即使仍有諸多不便之處，但若真要去考查，就應該做正面考查，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應該把人家的優點帶回來，這樣才有意義啊！"],["林秘書長錦芳：對。","潘委員孟安：不論少年法庭、家事法或觀審制，我們都希望你們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做明確的處理。"],["林秘書長錦芳：好。","潘委員孟安：接下來，我想請教法務部覃參事。這幾天媒體爆很大，北檢好像受了很多委屈，但我很奇怪這部分怎麼會有兩套標準？北檢說，在「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中，只能做被動式觀察。但已經公告那麼久，又判刑確定，為什麼還是可以照樣溜出去？"],["主席：請法務部法規會覃參事說明。","覃參事正祥：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有訂頒各檢察署應該遵行的事項及要點，並要求各個檢察機關按照該辦法辦理。","潘委員孟安：這個辦法統統沒有改變，對不對？我現在不講個案，但為什麼會有兩套標準？因為在同樣一個辦法之下，像趙玉柱父子涉及內線交易，還未判刑確定，你們就發文要求高等法院注意趙建銘在內等11人的行蹤，為什麼會這樣？一個判刑確定讓他溜了；一個還未判刑確定，你們就監控他的行蹤，請問這是什麼邏輯？","覃參事正祥：法務部訂頒的辦法是交給各個檢察署就個案去執行，各個檢察署會依據法院……","潘委員孟安：你又推給各個檢察署，你是法規會的參事，更應該標準一致，因為法律是一致的，如果照你這樣講，整個法律都不用了，你們每個地檢、每個起訴案件都可以由自己的心證去加大，是不是？在辦法位階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為什麼兩個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命運？只是你們要不要執行而已。像前委員徐志明判刑確定，還不是照常去他家把他抓起來，為什麼這個就沒有辦法？我要強調的是，不要一昧卸責說這個要點怎麼樣，國家給你們武器及公權力，你卻怠忽職守不做推給別人。我們不是針對個人去做批判，而是針對這個制度及你們執行的方式。","覃參事正祥：法務部對檢察官執行的案件，並不會去干涉個案，但如果事後有問題，我們會通案檢討。","潘委員孟安：你們檢察長都會下指導棋，還不會干涉個案？這是大家關心的制度面，對於有落差的部分，我認為應該看看如何去防範，不管誰都是一樣，因為制度是一定的，不應該分什麼等級。","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發言完，我們休息10分鐘。","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秘書長及所有司法院所有同仁辛苦了！你們非常匆促的公布家事事件法將於6月1日上路，但真的準備好了嗎？當初立法的時候，民間團體最關心的是家事服務中心的設置，雖然你們這次也有將其列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之一，不過司法院只提供場地及必要之軟硬體設備，但這跟目前家暴中心服務處是一樣的。現在家暴服務中心也是由司法院提供一個場地，但裡面所有的經費、人員都是由內政部、地方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來提供，可是有些縣市政府沒有錢就做得零零落落，現在政府也委託民間團體去做，所以光是家暴案件的處理，他們在人力上已經人仰馬翻了，現在我們又要把他擴大成家事服務中心，但在大院不提供任何人力及經費的情況下，請問這樣的家事服務中心不就是擺著應付民間團體嗎？所以本席今天提了一個臨時動議，因為家事事件法最重要的核心，就是法院不是為了審判而存在，包括美國及澳洲等國也都在努力，就是法院對於家事問題必須從源頭解決，並把所有糾紛一併解決，因此才會有家事事件法的通過，以及6月1日即將上路的家事專業法院之設置。","家事專業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點是，當有糾紛或關係發生問題時，如何讓當事人很清楚知道他的位置到底在哪裡，以及應該怎樣去調整他的關係，因此裡面所有的諮詢，不管是法律諮詢、心理諮詢、諮商或輔導機制等等，應如何跟民間團體結合，這些都需要家事服務中心去協助，看看如何讓這些糾紛不需要透過法院審判，審判只是最後不得已的程序，若能透過前面的諮詢、諮商或調解，就能夠把問題解決，甚至如果沒有辦法解決，經過法院審判後的執行等等，我們都希望能夠在家事法院將其非常完整的解決，不要一個案子變成1、20個案子，讓當事人終年在法院奔波，整個家庭也解構。因此，我們希望司法院除了提供場地之外，能否再提供經費？上次有跟司法院討論過這個問題，後來說受到人員、組織法的限制，沒有辦法提供人力。但至少要提供經費，因為有提供經費，才可能和家事服務中心有所連結，才可能做整體規劃，也才可能做整體的指導監督等等。"],["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經費的部分要獲得大院委員的支持，在各位委員殷切期盼之下，若能在相關法規訂定編列預算的法律依據，我們就可以據以編列，支應所需的費用。","尤委員美女：司法院必須提供經費，如果沒有人力，至少可以委辦。同時司法院要和家事法院連結，不能只提供場地。","第二點，關於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把所有的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都改為觀護人，前面已有許多委員質詢，司法院表示這是為了主管加給的問題。其實在第七屆立委已有委員質詢過，因為目前有很多非主管級但是領主管加給的，所以委員要求人事行政局須作通盤檢討。現今觀護人非主管卻拿主管加給，而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無法拿主管加給，薪水較低，無法找到好人才。我們如果因此把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改用觀護人的名稱，等到人事行政總處全面檢討之後，改為觀護人的這些人有可能一樣沒有主管加給。換言之，我們把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比照觀護人，一旦觀護人的主管加給拿掉了，他們豈不是什麼都落空！而且我們如何向民眾交代說，今天新設立的制度只是為了給他們多一點錢，名不正言不順，讓他們不是主管卻拿主管加給，這是說不過去的。","其實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的專業才是人民最期盼的，他們的專業和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是一樣的，因此我們應該讓他們比照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給予專業加給，使他們的薪水能夠提升，而不是去比照名不正言不順且必須被檢討的觀護人。請問秘書長，對於這一點能不能答應？","林秘書長錦芳：只要委員支持他們的專業加給，我們當然讓他們回歸到和成年觀護人不一樣的名稱，但是這部分一定要請大院支持。","尤委員美女：我們會努力，這是跨院、跨部會的事情，其實我們跟銓敘部、人事行政總處討論過，他們也願意共同努力。我們希望司法院也能一起配合，因為現在正是政府組織再造的時刻，所有的官制官規正在修改，我們不應再像威權時代隨便以行政命令來紊亂官制官規，這樣是無法向人民交代的。","第三點，家事事件法在6月1日就要上路了，可是我們的法官到底準備好了嗎？民國89年和9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是整個制度的大修改，大院為此舉辦許多場密集式的訓練，課程連續四到五天，幾乎每位法官都接受至少56小時的專業課程訓練。同時，研習內容是互動式、案例式的，上課有分組討論、心得報告、共同研討、案例解析及綜合座談，講師則是當時參與立法的人員，他們最清楚法律的精神及核心價值到底何在。","今天家事事件法修改之後，是一部新的法律，包括核心價值、理論架構和法理更新完全都是新的一套。可是大院到目前為止只有在3月9日舉辦課程，3月19日雖說法官上了60小時的課程，然而這60小時的課程和家事事件法有關的只有9個小時。或許你們會說其他課程如性別觀點、兒童最佳利益也很重要，但是我們看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法官是接受56個小時和民事訴訟法條文有關的課程，而如今和家事事件法條文有關的課程卻只有9個小時，難怪這些法官非常焦慮。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陳毓秀法官就發表聲明，她認為司法院不該倉促立法又接續倉促施行，草率舉辦形式研究會，將新法運作的責任完全丟給全體法官。新法相關配套措施和審理細則既然準備不及，就該勇於改正，延後施行日期，新法延後施行期間應該另聘第一階段的委員和第二階段的委員。大院也知道，家事事件法的修正，第一階段的委員被大院停止，變成第二階段的委員，可是法案卻是依照第一階段委員的立法去修正通過的。後來所有的課程全部是找第二階段的委員來上課，他們對法律的精神和法理並不清楚，上課時就禁止學員發問，難怪引起法官極大的焦慮和憤怒。這些法官覺得，連講師都對法律搞不清楚，而法律在6月1日就要上路，對他們這些第一線的人是不公平的，對全體人民也是不公平的。","今天所有法官都不清楚這部法律的精神和法理，也不曉得要如何運作，所有的當事人將會變成被實驗的白老鼠。幸運的人遇到比較認真的法官，倒楣的人可能就碰到法官說，我沒辦法，我也不懂，你去問修法的委員吧！在此情形下，我們覺得在所有事情沒有準備好之前，萬萬不可倉促上路，否則這將會是國家的大災難。另外，我們也看到目前所有子法的配套措施都還沒有提出來，包括最重要的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你們到現在也都還沒有送出來，雖然你們剛剛說你們已經開始在公告，但我們在網路上卻看不到，或許是你們自己內部已經開始在流傳，但是家事事件法的審理細則，我們還沒有看到，而這其實是整套法令將來如何運作的關鍵。我們絕對不當背書的立法院，這裡面其實有太多的爭議，相關流程該怎麼進行才會順暢而不會碰壁，這是非常重要的。現在已經是4月底了，我們都還沒有看到審理細則，如果你們在5月中提出來，大家有意見卻沒有機會可以表達，而6月1日就馬上要上路的話，可能大家都要捏一把冷汗。","花了將近20年的時間才制定出來的家事事件法，好不容易才能夠成立第一個專業的家事法院，如果要這樣倉促上路的話，真的並非人民之福，也真的會辜負所有民間婦女團體這麼多年來的苦心，所以本席要請司法院思索，是不是能夠在所有配套準備好之後再審慎上路，而不是匆促上路。現在有許多法官都覺得非常焦慮，所有民間團體也都非常焦慮。","林秘書長錦芳：委員提及我們有沒有準備好的問題，其實準備的工作包括子法及配套措施，所有的子法及配套措施共有34項，目前只剩下4項還沒有完成，而這4項都是非常簡單的工作，包括申請狀的修改等等，預計在4月底就會完成，其他部分則都已經在公告當中，或是已經公告完成。委員所說的審理細則草案，我們這邊也有，馬上就要進入公告的程序，以上是關於子法的部分。","至於訓練的部分，我可以向委員保證，其實這和民事集中審理的訓練是差不多的，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我們也會再陸續規劃聘請第一階段的委員，來為這些法官作進階的訓練講習。所有的訓練過程，到目前已經開辦好幾場的分區講習，將來還會特別針對家事法庭的法官在職時所遇到的問題，預計每兩個月或三個月再請他們回來，由相關專業人員跟他們作在職研討。","尤委員美女：我們不能邊走邊修，你們說6月1日要上路，而在6月1日之前，你們只辦了7場講習，在這7場講習之中，其實有好幾場都是公聽會。剛剛秘書長說要讓法官事後再來進修，問題是案子馬上就要審了，怎麼可能事後再回來進修呢？為什麼不能等到所有工作都準備好，法官也都訓練好之後再上路呢？","林秘書長錦芳：訓練課程並不是只有像委員所說的那幾場而已，訓練課程其實是非常多的，我們有整套的詳細訓練計畫。事實上，任何法律施行之後，包括民事集中審理也是一樣，還是有法官要回來研討，這樣才知道他們在實務上遇到了哪些問題，又該如何解決。並不是訓練完畢、新法上路之後，就不管他們了，不會是這樣的，所有新制度上路以後，都會有在職的研討，讓大家彼此可以交換意見、溝通經驗。","尤委員美女：至少要讓法官對於整套法理及程序進行都非常清楚，因為他們是站在第一線上戰場的人，馬上就要面對當事人。如果律師連訴狀都不曉得怎麼寫，所謂訴訟和非訟的交錯，到底誰懂得那是什麼東西？如果連這些東西都不懂，就馬上要審理的話，請問要怎麼審理啊！在此還是要請司法院慎思，一個這麼好的制度，不能就這樣草率而匆促的上路，謝謝。"],["主席：現在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黃委員偉哲、許委員添財均不在場。","請潘委員維剛發言。","潘委員維剛：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家事事件法，其實司法院早在89年就想要立法了，實際上總共經過了三個階段，我認為秘書長的堅持及推動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終於順利的通過家事事件法，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突破。當時本席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所以箇中的過程及艱辛，本席更有體會。既然立了法，就是希望這項法案能夠順利推動與實施，我們也知道，去年之所以要積極審議，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第一所少年及家事法院將於今年在高雄成立。如果本席記得沒錯的話，當時立法院也曾作成決議，主張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通過之後，必須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但是如果空有少年及家事法院，而無家事事件法的話，那麼就只是空有外殼，一切還是按照原來的機制進行。這項法案是經過所有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共同協商，然後順利通過的，我們知道，它的子法和施行細則非常的多，光是子法似乎就有二十幾個是嗎？"],["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子法有三十幾個。","潘委員維剛：請問目前有多少已經完成了？在6月1日正式上路之前，所有子法是不是可以全部提出來？","林秘書長錦芳：全部都可以提出來，目前……"],["潘委員維剛：什麼時候可以全部提出來？","潘委員維剛：目前只剩現行申請狀的修改、法官立稿、統計編號、家事辦案期限規則還沒有完成，這些都是非常技術性的規則，這部分在4月底可以完成，其他所有的子法全部都完備了，有的是已經公告完成，有的則是正在預告中。"],["潘委員維剛：像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就有幾條呢？"],["林秘書長錦芳：166條。"],["潘委員維剛：所以這些都已經完成了？"],["林秘書長錦芳：對。","潘委員維剛：關於子法的部分，當初我們有問過你們時間上是否來得及，你們說沒有問題，所以在時間上你們應該花了很多的力氣。方才我也聆聽了尤委員的意見，當然大家都希望好還要更好，我完全能夠體會，因為我們都是長期在做與婦女有關的工作，當然希望這部分能夠更完整、更好，但是立法院立了法就是要施行，尤其子法配套完全在時程上是沒有任何的問題，所以也希望尤委員能夠一起支持，因為法律若不施行的話，又如何更臻完善呢？","而且這裡面有明定所有法官要受60個小時的訓練，那時我們就有跟行政機關溝通，希望能夠慎選最好的法官來擔任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法官，因為他們必須要有專業，還要有熱忱，這才是我們所希望的，所以當時我們也做了很多的意見交換。本席在此具體建議，法律施行後我們還是可以不斷的修正，畢竟沒有一部法是一蹴可及、完美無缺的，所以我們還是希望這部法如期在6月1日上路。","再來，大家都很關心家事服務中心的問題，而這部分是要規定在組織法裡面，當時婦女新知的張律師曾經提到，這不是家事事件法可以包含進去的，而這次我們看到你們將其加進去了，基本上，我們希望家事服務中心的機制及功能能夠有所發揮，方才尤委員表示，會不會這只是一個名稱，裡面要怎麼做卻不知道。本席認為，只有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我們才能有家事服務中心在裡面，今天這個已經列進去了，將來要怎麼做，則我想這是大家可以思考的，方才秘書長表示，如果有預算，大院也有決定，那這是可以去做的。實際上我們也知道現在二十幾個法院當中只有18個法院有家暴服務中心，但是我們也希望將來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功能及機制是超過我們的家暴服務中心。","總之，希望大家一起集思廣義，到底這個部分由誰出錢，怎麼樣讓家事服務中心發揮更好的功能，據了解，法院家暴服務中心有來自各方的資源，甚至外面的民間資源也都有，但是將來少年及家事法院加入後，有人就建議由司法院來編列預算，這說起來是很簡單，但預算會不會超過額度呢？再來，法院職司審判，所以這部分能否完全的涵蓋呢？這裡面還有一些原有的機制、功能，像心理諮商、警政、社政、家暴服務、多國語言服務、就業協助、醫療資訊等，基本上就是從原有的來加以擴大，然後讓其更健全，且將來也要跟地方政府密切的合作。因此，這個部分該如何發揮機制、功能，則是本席最在意的，所以將原有的部分現在回歸地方，我覺得是有困難的，因為並不是每個縣市都有少年及家事法院，所以我覺得是有困難的，像美國的部分，他們是有法務部，不過這部分我沒有預設立場，所以到底怎麼做、預算怎麼編列，我沒有預設立場，我只希望能夠把所有的部分都能夠涵蓋進去，就我們到美國去考察的情況，他們並不是直接由司法院撥預算，但是這個部分我希望大家可以再來做一些討論，甚至再來研究該怎麼做。","還有，對於將來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是否列在觀護人項下一事，希望司法委員會可以再討論一下，因為觀護人的部分雖然我們覺得不夠合理，但是他們既有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如果用這些人來做少年調查官或是家事調查官，屆時薪水就會少了，而這部分要如何處理呢？換言之，如果立刻降他們的薪水，則他們的權益、信賴保護原則又要如何維護呢？所以這個部分希望委員會也能夠一起探究，本席認為，至少不能影響其權益，避免影響其未來工作的熱忱及服務的態度。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吳委員秉叡、柯委員建銘、賴委員士葆、段委員宜康、李委員桐豪、徐委員耀昌、江委員惠貞、薛委員凌、紀委員國棟、簡委員東明、陳委員明文、蔡委員其昌、林委員佳龍、林委員滄敏、徐委員欣瑩、陳委員亭妃、張委員慶忠、邱委員文彥、江委員啟臣、廖委員國棟、高委員金素梅、楊委員瓊瓔皆不在場。","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有關家事調解委員的訓練，有些婦女團體批評家事調解委員只接受1小時的性別平等訓練，你覺得這樣的訓練夠嗎？"],["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不是只有1小時，家事調解委員至少要接受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和多元文化等等的訓練，至少要30小時。受聘以前至少要30小時……","黃委員偉哲：這30小時中，性別平等訓練所占的比例只有1小時，是不是？"],["林秘書長錦芳：比例的分配我還要再看一下。","黃委員偉哲：我不是說總共只受1小時訓練，我是說其中……"],["林秘書長錦芳：那部分應該不只1小時。","黃委員偉哲：是嗎？你把訓練內容的配置提供給我。如果只有1小時就稍微少了一點，因為家事的部分，在性別平等方面，尤其男性、女性……"],["林秘書長錦芳：這非常重要。","黃委員偉哲：另外，你們草擬修正法院組織法，對關說者處以高額行政罰，金額在150萬以上，500萬以下。坦白講，關說是要負刑責的，你們用行政罰來代替刑罰嗎？還是怎麼樣？","林秘書長錦芳：對，目前規劃是處以行政罰。"],["黃委員偉哲：這樣有辦法遏止關說者嗎？還是鼓勵？反正他覺得沒有刑罰。","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當然希望遏止關說。至於要用刑罰還是用行政罰來處罰，這是見仁見智。","黃委員偉哲：第三，關說的定義，你們要不要清楚的界定？"],["林秘書長錦芳：關說在相關的法規裡面有定義。","黃委員偉哲：什麼是關說、什麼是請託、什麼是關心？什麼相關法規有定義？請你提供書面，好不好？"],["林秘書長錦芳：好。","黃委員偉哲：另外，高院過去查出有一位法官用戶政系統查詢別人的個資，後來你們去清查了，後來又發現別的法官也這麼做，有沒有？"],["林秘書長錦芳：有。第一位法官被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黃委員偉哲：你覺得這是系統性問題嗎？就是因為這個系統的疏漏、這個制度的疏漏，讓人家有可乘之機。過去常常看到刑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假借辦案之便去查個資，最常看到的是去查人家的車牌，此事經過披露後，警政單位有做一些處理。現在法院也出現這樣的問題，你覺得如何制度性的去防止，減少這樣的事情？","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目前是由政風處和資訊管理處修正相關的規則，例如要進入查詢，必須輸入暗號，而且必須是跟承辦案件有關的人員才能查，如果超出這範圍，系統會註記，叫你要說明理由，我們從制度面去檢討這東西。"],["黃委員偉哲：如果輸入一個暗號然後夾帶進去呢？"],["林秘書長錦芳：所以就會有問題啊……","黃委員偉哲：就是有問題，我問你，你要解答，不是你問我問題啊！","林秘書長錦芳：如果不是案內的被告、證人或關係人，系統會出現「沒有這個人」，我們現在要求把新增加的人、查詢事項列入系統裡面。","黃委員偉哲：現在拜科技之賜，電腦可以幫我們做這類的篩選。"],["林秘書長錦芳：這是用電腦設計的。","黃委員偉哲：這部分的程式應該不是很大的問題，我希望在系統上或制度上能比較有效的防範。"],["林秘書長錦芳：好。","黃委員偉哲：謝謝秘書長！我要的資料，請你提供給我。"],["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已全部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謝國樑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為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應即進行相關配套法律條文修正表達支持，惟本席認為除積極修法外，司法院相關單位應儘速規劃配套之家事專責服務處所，並加強專職人員相關專業訓練。爰提出相關質詢。","說明：","一、立法院去年12月通過「家事事件法」後，也將在今（101）年正式上路，因此相關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及少年及家事組織法等相關配套條文修正十分重要，本席頗表支持，立法院理應配合儘速完成相關修法。","二、惟古云：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家事事件法時附帶決議：建議應參考外國設置家事服務中心，並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協助。但是，本次審查司法院對此相關服務處所之設置，並未提供相關具體規劃與預算，為使未來家事案件審理順利運作，司法院應就家事服務處所設置相關問題提供補充說明。","三、另對於日前司法院的「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出爐，對於家事調解委員在聘任之前，僅接受30小時的專業課程，民間頗有批評聲浪，認相關訓練恐不夠充足，而除調解委員外，家事事件處理人員尚有法官、通譯、書記官、家事調查官乃至戶政、社工人員等，因此，就相關課程訓練是否適當及足夠？建請司法院相關單位應加強規劃相關專業訓練課程。","主席：今天報告和詢答完畢，現在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討論，先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唸一遍。","第一案「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八條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第三十九條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第六十九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三、聲請回復原狀。","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六、（刪除）"],["段落：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第二百四十條之四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第三百八十條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第三百八十九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二、（刪除）","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刪除）","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第四百十六條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調解不成立者，法院應付與當事人證明書。","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第四百二十條之一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第四百二十七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段落：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段落：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段落：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第四百三十一條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第五百二十九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一千零十一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九編　（刪除）","第一章　（刪除）","第五百六十八條　　（刪除）","第五百六十九條　　（刪除）","第五百七十條　　（刪除）","第五百七十一條　　（刪除）","第五百七十一條之一　　（刪除）","第五百七十二條　　（刪除）","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　　（刪除）","第五百七十三條　　（刪除）","第五百七十四條　　（刪除）","第五百七十五條　　（刪除）","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　　（刪除）","第五百七十六條　　（刪除）","第五百七十七條　　（刪除）","第五百七十八條　　（刪除）","第五百七十九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一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二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二條之一　　（刪除）","第二章　（刪除）","第五百八十三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四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五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六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七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八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九條　　（刪除）","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　　（刪除）","第五百九十條　　（刪除）","第五百九十條之一　　（刪除）","第五百九十一條　　（刪除）","第五百九十二條　　（刪除）","第五百九十三條　　（刪除）","第五百九十四條　　（刪除）","第五百九十五條　　（刪除）","第五百九十六條　　（刪除）","第三章　（刪除）","第五百九十七條　　（刪除）","第五百九十八條　　（刪除）","第五百九十九條　　（刪除）","第六百條　　（刪除）","第六百零一條　　（刪除）","第六百零二條　　（刪除）","第六百零三條　　（刪除）","第六百零四條　　（刪除）","第六百零五條　　（刪除）","第六百零六條　　（刪除）","第六百零七條　　（刪除）","第六百零八條　　（刪除）","第六百零九條　　（刪除）","第六百零九條之一　　（刪除）","第六百十條　　（刪除）","第六百十一條　　（刪除）","第六百十二條　　（刪除）","第六百十三條　　（刪除）","第六百十四條　　（刪除）","第六百十五條　　（刪除）","第六百十六條　　（刪除）","第六百十六條之一　　（刪除）","第六百十七條　　（刪除）","第六百十八條　　（刪除）","第六百十九條　　（刪除）","第六百二十條　　（刪除）","第六百二十一條　　（刪除）","第六百二十二條　　（刪除）","第六百二十三條　　（刪除）","第六百二十四條　　（刪除）","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一　　（刪除）","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二　　（刪除）","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三　　（刪除）","第六百二十四條之四　　（刪除）","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五　　（刪除）","第六百二十四條之六　　（刪除）","第六百二十四條之七　　（刪除）","第六百二十四條之八　　（刪除）","第四章　（刪除）","第六百二十五條　　（刪除）","第六百二十六條　　（刪除）","第六百二十七條　　（刪除）","第六百二十八條　　（刪除）","第六百二十九條　　（刪除）","第六百三十條　　（刪除）","第六百三十一條　　（刪除）","第六百三十二條　　（刪除）","第六百三十三條　　（刪除）","第六百三十四條　　（刪除）","第六百三十五條　　（刪除）","第六百三十六條　　（刪除）","第六百三十七條　　（刪除）","第六百三十八條　　（刪除）","第六百三十九條　　（刪除）","第六百四十條　　（刪除）","第二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第三案「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五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第三十條之一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三十條之二　　法院收受聲請書狀或筆錄後，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有相對人者，並得送達聲請書狀繕本或筆錄於相對人，限期命其陳述意見。","第三十條之三　　因程序之結果而法律上利害受影響之人，得聲請參與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前項之人參與程序。","第三十二條　　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關係人應協力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關係人就其提出之事實，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第三十五條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第三十五條之二　　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而無依法令得續行程序之人，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於一定期間內聲明承受程序。","依聲請或依職權開始之事件，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第三十五條之三　　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得處分之事項成立和解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定同一之效力。","前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聲請人或相對人得請求依原程序繼續審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四項規定。","因第一項和解受法律上不利影響之第三人，得請求依原程序撤銷或變更和解對其不利部分，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第四十條　　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變更之。","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裁定經撤銷或變更之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溯及既往。","第四十四條　　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第四十六條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除前項規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更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一、已依抗告、聲請再審、聲請撤銷或變更裁定主張其事由，經以無理由駁回者。","二、知其事由而不為抗告；或抗告而不為主張，經以無理由駁回者。","第七十四條之一　　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第四章　（刪除）","第一節　（刪除）","第一百零八條　　（刪除）","第一百零九條　　（刪除）","第一百十條　　（刪除）","第一百十一條　　（刪除）","第一百十二條　　（刪除）","第一百十三條　　（刪除）","第一百十四條　　（刪除）","第一百十五條　　（刪除）","第一百十六條　　（刪除）","第一百十七條　　（刪除）","第一百十八條　　（刪除）","第一百十九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條　　（刪除）","第二節　（刪除）","第一百二十一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二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三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四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五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六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七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八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九條　　（刪除）","第一百三十條　　（刪除）","第一百三十一條　　（刪除）","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刪除）","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二　　（刪除）","第一百三十二條　　（刪除）","第三節　（刪除）","第一百三十三條　　（刪除）","第一百三十四條　　（刪除）","第一百三十五條　　（刪除）","第一百三十六條　　（刪除）","第一百三十七條　　（刪除）","第四節　（刪除）","第一百三十八條　　（刪除）","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　　（刪除）","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　　（刪除）","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　　（刪除）","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四　　（刪除）","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五　　（刪除）","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六　　（刪除）","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刪除）","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　　（刪除）","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三　　（刪除）","第一百四十條　　（刪除）","第四節之一　（刪除）","第一百四十條之一　　（刪除）","第一百四十條之二　　（刪除）","第五節　（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　　（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　　（刪除）","第一百四十二條　　（刪除）","第一百四十三條　　（刪除）","第一百四十四條　　（刪除）","第一百四十五條　　（刪除）","第一百四十六條　　（刪除）","第一百四十七條　　（刪除）","第一百四十八條　　（刪除）","第一百四十九條　　（刪除）","第一百五十條　　（刪除）","第一百五十一條　　（刪除）","第一百五十二條　　（刪除）","第一百五十三條　　（刪除）","第一百五十四條　　（刪除）","第一百五十五條　　（刪除）","第一百五十六條　　（刪除）","第一百五十七條　　（刪除）","第六節　（刪除）","第一百五十八條　　（刪除）","第一百五十九條　　（刪除）","第一百六十二條　　（刪除）","第一百六十三條　　（刪除）","第一百六十四條　　（刪除）","第一百六十五條　　（刪除）","第一百六十六條　　（刪除）","第一百六十七條　　（刪除）","第一百六十八條　　（刪除）","第一百六十九條　　（刪除）","第六節之一　（刪除）","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刪除）","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刪除）","第七節　（刪除）","第一百七十條　　（刪除）","第一百九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六個月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施行。","第四案司法院函請審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第　二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第　六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法官。","少年及家事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具律師執業資格，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第　七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第　九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第十三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觀護人合計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一人。觀護人合計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理少年調查、少年保護、家事調查業務；各組人數在十人以上者，並得再分組；各組得置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心理測驗員及心理輔導員，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第十三條之一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提存事務，得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或具有主任任用資格之職員兼辦之。","第十九條之一　　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但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一條　　觀護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觀護人考試及格。","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三、曾任觀護人，經銓敘合格。","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育、輔導、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其他與家事調查、少年調查保護業務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第二十二條　　（刪除）","第二十三條　　主任觀護人，應就具有觀護人及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第二十六條　　觀護人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少年調查業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其他法令所定少年調查官之事務。"],["二、少年保護業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其他法令所定少年保護官之事務。"],["三、家事調查業務：","(一)調查、蒐集關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事件之資料。","(二)其他法令所定家事調查官之事務。","四、其他法令所定前三款以外之事務。","第二十七條　　（刪除）","第二十八條　　心理測驗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及觀護人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第二十九條　　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及觀護人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第三十條　　書記官、佐理員及執達員隨同司法事務官或觀護人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第三十一條　　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時，觀護人應協助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附表"],["主席：接著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二之一、由於家事事件法的實施，先進法治國家的德國是從新法制定一年後才正式施行，日本甚至兩年後才正式上路，在此呼籲司法院應本於良知行事，先訂妥相關審理細則及其他子法，而敦請家事事件法第一階段研制委員會委員審核，並對於從事相關業務之法官及法院職員（如家事調查官、書記官等人員），補強有關如何適用新制定的家事事件法之在職研習教育，然後才開始施行。因此「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所提日出條款應修正為102年6月1日施行。"],["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二之A、為配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非訟事件法第198條條文修正草案」所提日出條款修正為102年6月1日施行，司法院應將家事事件法施行日期亦同步訂於102年6月1日。"],["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三之一、由於家事事件法的實施，先進法治國家的德國是從新法制定一年後才正式施行，日本甚至兩年後才正式上路，在此呼籲司法院應本於良知行事，先訂妥相關審理細則及其他子法，而敦請家事事件法第一階段研制委員會委員審核，並對於從事相關業務之法官及法院職員（如家事調查官、書記官等人員），補強有關如何適用新制定的家事事件法之在職研習教育，然後才開始施行。因此「非訟事件法第198條條文修正草案」所提日出條款應修正為102年6月1日施行。"],["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　　吳宜臻　　尤美女","四之一、「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3條欲將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修改統稱為「觀護人」，調查保護室改稱為「觀護人室」一案將弱化家事調查局之地位及功能；而如將現行第22條文刪除，則「家事調查官」之職務或職稱，依修正草案第21條所定，「觀護人」實際上將辦理或兼辦家事調查業務，不僅有違99年通過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特將「少年調查官」及「家事調查官」分立之原則，亦與當初成立「家事法院」之本旨不符，而無法達成制定家事事件法之目的。因此，「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3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及第31條等條文應維持現行條文規定，不予修正。"],["提案人：潘孟安　　柯建銘　　尤美女　　吳宜臻"],["四之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之1增訂條文」修正動議："],["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連署人：林正二　　呂學樟　　吳宜臻","主席：條文跟提案已宣讀完畢，現在休息，進行協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協商結論：","一、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有條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保留。","三、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第一百九十八條保留，送院會協商以外，其他條文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四、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九條之一作如下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前項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經費不足者，得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其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餘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不予修正。","另外，還有一件附帶決議，內容如下：","四之A、","立法院4月26日審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附帶決議","近年家庭問題及兒少問題益形複雜，少年及家事法院所設之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負責協助法院妥適處理少年及家事事件，包含未成年子女監護爭執、家暴、監護宣告、家內性侵害、少年非行、少年犯罪等諸多類型之家事及少年事件，其專業性與司法事務官不分軒輊，現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中有關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之專業加給額度，與其專業性要求尚有不符，亦不足因應未來家事調查官之專業要求。","對於新增之家事調查官、由觀護人改調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新考選任用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人事總處、考試院銓敘部，依責酬相當原則，參考司法事務官、智財法院技術審查官之專業加給額度予以調整，並於一個月內送立法院報告。","呂學樟　　尤美女　　廖正井　　潘維剛　　吳宜臻　　鄭天財"],["尤委員美女：（在席位上）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得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中之「得」字是不是改成「應」字？","主席：因為剛剛呂召集委員還是維持「得」字。其實我們現在列進去他們就會編了，如果他們不編，將來你可以質詢他們。","各位委員，對於剛剛宣讀的協商結論有無異議？","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我現在有一個附帶決議，就是在6月1日上路之前，對於所有家事法庭這些法官訓練的研習時數及內容、講師人選等要比照民事訴訟法89年跟90年修正時那樣的密度去訓練。"],["主席：有沒有問題？"],["林秘書長錦芳：（在席位上）立法院怎麼連我們法官的訓練都管到這樣了！連師資都要指定了嗎？"],["主席：對尤委員剛才提的附帶決議有無異議？","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主席，剛剛尤委員所講的純粹是司法行政事務，如果用一個附帶決議來處理司法行政事務，對於司法和立法權限的劃分，是會受到質疑的。"],["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新法要在6月1日上路，可是法官都沒有受過足夠的訓練，現在所有法官在家事事件法這部分的訓練只有9個小時，可是新法馬上就要上路。"],["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其他的訓練。"],["尤委員美女：都是上路以後才做的。"],["林秘書長錦芳：不是只有9個小時。為什麼你一直說是9個小時？我百思不得其解。","主席：尤委員，我們當然希望能在6月1日實施，但是也希望他們一定要做好軟硬體方面的準備工作，我建議不要責備他們，免得到時候他們又說我們干涉他們。他們一定要做好準備工作，不然到時候又發生一大堆弊端。","尤委員美女：如果是這樣，那我希望他們在6月1日之前能對所有承辦的法官採取密集式的教育訓練，這樣可以嗎？","主席：林秘書長，尤委員的意思是說，你們必須在6月1日實施前對法官做密集的訓練。","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當然會訓練，我的意思是說，司法院有司法行政的權限，針對家事事件法來做宣導及對法官的訓練純粹是司法行政的業務，不宜由立法院指導司法院如何做。","尤委員美女：我們不是在指導，我們只是在建議，家事事件法關係到人民訴訟的權限，如果法官連這個法都不會用的話，我們不能讓他們把人民當白老鼠來做實驗。","林秘書長錦芳：我們絕對不會把老百姓當作白老鼠，也不會把法官當作白老鼠來訓練。在這方面必須有基本的認知。","主席：尤委員剛才提出的意見，請你們注意一下，我們就不列入紀錄裡了。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尤委員美女：要列入紀錄，不作附帶決議。","主席：好，剛才尤委員的意見列入紀錄，不作成附帶決議。","對於剛才宣讀的協商結論，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銓敘部對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仍有意見，請大家協商一下。","（協商中）","主席：經協商，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均按照司法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現在作成如下決議：一、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今天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4時22分）"]],"block_lines":[1,7,7,10,43,43,44,45,45,46,46,47,47,48,90,90,91,91,96,103,104,105,111,112,113,119,123,126,127,129,132,142,147,152,154,155,156,157,162,165,166,168,173,177,178,180,183,184,185,186,191,192,196,197,202,204,206,208,209,211,213,214,215,217,218,225,226,229,234,236,237,240,244,245,250,251,260,264,267,270,271,273,276,277,278,280,288,293,295,296,300,301,302,303,312,313,321,335,337,338,340,348,370,374,376,377,383,385,386,390,392,394,395,396,398,402,412,415,417,420,424,425,426,430,432,436,438,440,450,466,469,473,474,477,479,480,481,482,488,491,494,496,498,501,504,506,508,511,512,516,518,520,522,542,542,579,579,580,580,581,581,593,842,850,854,857,873,875,877,879,881,882,884,885,889,890,894,904,909,910,911,914,916,917,918,919],"person_count":{"主席":31,"林秘書長錦芳":73,"李委員貴敏":2,"林委員國正":2,"吳委員宜臻":7,"施處長旺坤":4,"吳副司長芳玲":5,"林委員正二":4,"呂委員學樟":1,"主席（呂委員學樟代）":1,"廖委員正井":3,"主席（廖委員正井）":1,"王委員惠美":2,"潘委員孟安":3,"潘委員維剛":3,"黃委員偉哲":2,"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1,"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1,"第二十一條　　觀護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1,"一、少年調查業務":1,"二、少年保護業務":1,"三、家事調查業務":1,"提案人":5,"四之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之1增訂條文」修正動議":1,"連署人":1,"協商結論":1,"四、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九條之一作如下修正":1,"尤委員美女":2},"persons":["主席","林秘書長錦芳","李委員貴敏","林委員國正","吳委員宜臻","施處長旺坤","吳副司長芳玲","林委員正二","呂委員學樟","主席（呂委員學樟代）","廖委員正井","主席（廖委員正井）","王委員惠美","潘委員孟安","潘委員維剛","黃委員偉哲","謝委員國樑書面質詢","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第二十一條　　觀護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少年調查業務","二、少年保護業務","三、家事調查業務","提案人","四之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19條之1增訂條文」修正動議","連署人","協商結論","四、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九條之一作如下修正","尤委員美女"],"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星期四）上午9時","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