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下午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葉委員宜津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2時28分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盧嘉辰  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葉宜津  羅淑蕾  楊麗環  王進士  魏明谷  李鴻鈞  陳根德  林明溱    委員出席13人 請假委員:陳雪生 列席委員:林佳龍  陳歐珀  段宜康  孔文吉  江啟臣  廖正井  黃偉哲  賴士葆  鄭天財  許添財  吳秉叡  李桐豪  黃昭順  楊瓊瓔  薛 凌  劉建國  江惠貞  蔣乃辛  紀國棟  李應元  邱文彥  林正二  田秋堇  徐欣瑩  林世嘉  徐耀昌  陳淑慧  簡東明  吳育仁  蘇清泉  鄭汝芬  潘維剛  王惠美  高金素梅 邱志偉  陳亭妃  林滄敏  蔡正元  呂玉玲  徐少萍  呂學樟  張慶忠  潘孟安    委員列席43人 列席官員: 交通部 部  長 毛治國 路政司 司  長 陳彥伯 會計處 會 計 長 洪玉芬 科技顧問室 主  任 卓訓榮 公路總局 局  長 吳盟分 監理組 組  長 謝界田 行政院主計總處 簡任視察 周文玲 主  席:李召集委員鴻鈞 專門委員:尹章中 主任秘書:郭子祥 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副研究員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郭惠津 薦任科員 江文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該部決議(十四),凍結「區域交通控制中心雲端化」4,000萬元之五分之一,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三、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決議(一),凍結「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監理業務」編列新式號牌印製經費2億5,000萬元之四分之一,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四、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處理交通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公路總局決議(二),凍結「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監理業務」項下「業務費」10億8,993萬2,000元之五分之一,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交通部部長毛治國就「該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3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交通部部長毛治國報告後,計有委員盧嘉辰、蔡其昌、李昆澤、劉櫂豪、管碧玲、葉宜津、羅淑蕾、楊麗環、王進士、魏明谷、李鴻鈞、孔文吉、許添財、鄭天財、林佳龍、田秋堇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部長毛治國、路政司司長陳彥伯、科技顧問室主任卓訓榮、公路總局局長吳盟分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說明;委員葉宜津、李鴻鈞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討 論 事 項 處理院會交付交通部函請安排該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3案: 一、歲出部分第14款第1項決議(十四):交通部於101年度預算新增「區域交通控制中心雲端化」總經費1億6,000萬元,期程自101至104年。該計畫為國內首度導入CVP交通資訊偵測技術之建置型計畫,主要是利用電信業者持有龐大客戶移動資料進行交通資訊蒐集,而此資料蒐集的過程中是否會涉及侵害個人隱私的問題有待釐清。又本計畫成功與否,尚須視經濟部100年度「網路車速多元偵測與融合計畫」執行成果而定。綜上,針對交通部101年度預算「區域交通控制中心雲端化」4,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俟交通部就上述事項提出詳細說明,釐清該計畫之必要性,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二、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一):公路總局於「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的「監理業務」編列新式號牌印製經費2億5,000萬元,應凍結四分之一,待公路總局針對汽機車號牌亂象及車籍管理問題,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三、歲出部分第14款第6項決議(二):公路總局列管登記機車數量,至100年9月底共有1,508萬6,108輛,但行照逾期未辦理換照車輛即高達546萬3,130輛,占全部車輛總數36.21%,依每件行照換照規費150元計,即短收8億1,946萬9,500元。而公路總局每年編列鉅額通知及強制執行之經費,但僅機車行照就仍短收8億多元,顯見執行效率過低,爰此「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監理業務」項下編列「業務費」10億8,993萬2,000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俟公路總局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 處理結果:報告完成,准予動支。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等3案」案,處理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復。 通過臨時提案10項: 一、針對雪隧火燒車事件,交通部相關單位因整體檢討隧道相關安全設備問題,立即增加隧道灑水設備,或是加強逃生路口的明顯度和考慮加裝小型廣播系統,請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提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 提案人:羅淑蕾  楊麗環  管碧玲 二、對於eTag之申裝,遠通公司對於所有第一次安裝之用戶均應免費供應,日後對於非屬人為損壞因素之更換,亦應免費裝設。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楊麗環  管碧玲  陳根德  李鴻鈞 三、對於交通部補助公共運輸偏遠路線的補貼,對於不同路線但有部分重複,而對於重複部分才不予補貼之做法並不合理。交通部於審核時應視業者所提路線,對於無法避免重複之情況,仍應予以全面檢討,以鼓勵業者繼續偏遠路線的經營。 提案人:葉宜津  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四、對於行車紀錄器的檢驗,公路總局應研議於3個月內委託非單一民間並無經過授權認證之公司代為檢驗。 提案人:葉宜津  蔡其昌  李昆澤  劉櫂豪  管碧玲  李鴻鈞 五、經查公路總局全年公路監理業務費為15億7,600萬元,而監理業務費為11億3,300萬元,此為公路總局公路監理業務之成本;然查公路總局歲入中,規費收入為63億6,000萬元,即占總歲入之51.23%,其中審查費為17億8,900萬元、證照費為30億0,800萬元,兩項合計高達47億9,700萬元,即占規費總收入75.42%,亦可說審查費與證照費即占公路總局全部人事費的70.79%,顯不合理。基於使用者付費原理,及合理反映監理業務成本,爰建請交通部應立即檢討檢查費、證照費之相關收費標準,並研議小自用客車車齡10年以上者每年第2次檢驗費減收三分之一。 提案人:管碧玲  葉宜津  魏明谷  王進士 六、鑑於酒駕肇事之刑責不斷提高,仍無法有效遏止酒駕情事發生,每每造成悲劇憾事,爰建請交通部針對肇事車輛之牌照及強制險,研擬有效之強制作為。 (一)酒駕經測試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除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分外,另行吊扣該車之牌照1個月,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除原有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外、另外吊扣該車牌照3個月;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則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因酒駕遭吊扣之車輛牌照,吊扣到期發還牌照時,改以顯著之牌照顏色,如:紅色以為警戒,發還原車主。 (三)因酒駕遭上述處分之車輛,翌年該車之強制責任險保費予以提高,以達有效遏止酒駕之效。 提案人:魏明谷  王進士  葉宜津 七、位於彰化縣台17線福興路段從南往北上麥厝橋路段,由於該路轉彎幅度過大,標示不清晰常讓駕駛開到對向車道而經常發生嚴重車禍,造成死亡車禍頻傳。建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進行道路會勘,增設測速照相,閃燈及警示標誌,以維護用路人生命安全。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王進士  葉宜津  李鴻鈞 八、國道五號雪山隧道於101年5月7日發生6年來最嚴重火燒車意外,多家媒體報導雪山隧道內軸流風機排煙失靈,現場數百名民眾於濃煙中倉惶逃生,多位民眾被嗆傷,國道高速公路局則回應,部分排煙機因保養維修而暫時停用,未影響正常排煙功能。為釐清雪山隧道內軸流風機保養維修、檢測之作業程序及相關責任歸屬,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2週內提供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雪山隧道內:(一)噴流與軸流風機位置、編號之圖像說明資料;(二)於前述資料中,一併標示「火災發生時,處於保養維修、停用、故障」之風機編號及位置;(三)提供6年內軸流風機保養、維修記錄與定期檢查表;(四)說明軸流風機檢測、保養與維修之制度與相關規定與作業程序。 提案人:魏明谷  葉宜津  王進士  李鴻鈞  田秋堇 九、國道五號雪山隧道於101年5月7日發生6年來最嚴重火燒車意外,釀成2死25傷的慘劇。對比國外經驗,阿爾卑斯山白朗峰隧道火災發生後,歐盟執委會邀集來自13個會員國共41位專家,發起歐洲隧道防火計畫(UPTUN),研議加強隧道的行車安全,包括建議採用水霧式消防系統,並在隧道內設置自動探測系統等,歐洲聯盟8年前特頒安全法規,長度超過500公尺的隧道都必須符合規範。水霧消防以高效能、低水需求受關注且水霧粒子400微米,總表面積大容易吸收熱量,去除火場熱氣。又水霧遇熱蒸氣氣體膨脹,將火源四周空氣推開,降低氧氣濃度,抑制火源,而煙霧狀的水吸收幅射熱,更能阻止火勢蔓延。反觀國道五號雪山隧道仍延用消防栓之被動滅火系統,無法因應國際潮流並兼顧長隧道發生火災事故後人、車之安全。爰此,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汰換雪山隧道內消防栓式消防設備為水霧式消防設備,並於3個月內提出汰換計畫及時程,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葉宜津  魏明谷  王進士  田秋堇 十、日前雪山隧道車禍事故之火災成為雪隧通車以來最嚴重災害,雖未進一步釀成重大災情,但已暴露出雪隧相關安全、逃生、滅災設施有所不足。查交通部曾於94年10月間派員考察日本長隧道自動灑水消防設備,其考察報告認為東京防災株式會社所開發之「可動式自動放水槍(CWM)」系統,可經由偵測機制準確的將水泡沫集中噴灑至火災位址,適用大型火災事故,尤以火源、濃煙明顯,消防人員救援困難之事故。而早期反對長隧道內裝設灑水系統的歐盟,如今歐洲研究人員也已建議,長隧道應採水霧式消防系統,以及使用防火的材質來建造隧道,對於長隧道內是否應裝設自動灑水設備已無疑慮。爰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辦理雪隧裝設自動灑水滅火相關系統,以保障雪山隧道使用者之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管碧玲  劉櫂豪  葉宜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現有委員要求程序發言,首先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針對我們廣電法的審查,及星期一、三、四全部一次進行討論的問題,本席提出兩個建議,請主席及大家參考一下。第一、廣電法畢竟是一個非常大的法,在修法的過程中有行政院及委員同仁的版本,大概有十幾個版本,本席認為NCC委員現在正處於青黃不接的時候,有退休的,有要離職的,還有還沒進來的,就在這個時間點,我們針對這麼大部的廣電法來進行修法,在順序上是不是會有一點差誤?也就是說,新的委員進來,他們對廣電法的看法是什麼?他們的意見為何?這部分也應該要融入進去,畢竟這部分是未來NCC應該要主導的,新的委員對這部分的看法如何?雖然有行政院版本,本席認為還是要遵循新委員的意見,應該讓新的委員表達他們對廣電法的原則及看法,未來才沒有爭議性的存在。當然對於主席排定,我表示尊重,但我要跟主席建議,我們應該充分討論,儘量不要做出決議,如果有爭議,我們可以把它擱置,至於沒有爭議的,本席也可以同意,不過我最期待的是,等新的委員出爐之後,大家有了共同一致的看法,才是我們一個比較好的方向。第二、本席建議星期三針對提名原則部分,用這種方式來報告,有一點奇怪,如果要的話,我們應該三天全部都審查廣電法。不然的話,日後包括審查預算的原則,包括其他什麼樣的原則,都要來報告的話,可能會破了以往的先例,所以我跟主席建議,既然廣電法是這麼大部的法,那我們就星期一、三、四全部都審查廣電法,好好好地把它討論一次,這是本席的建議。 主席:請楊委員麗環發言。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就星期一、三、四全部一次審查提出程序發言,大家對廣電法都非常關注,所以我們希望能有比較多的時間做充分討論。至於星期三排定專案報告,本席認為我們交通委員會一直非常理性,也非常和諧,對很多議題和質詢議程,我們也都是就事論事。今天提名權原本就是行政裁量的權利,包括行政院長的提名,都無須我們立法院先做審查,由總統自己提名就可以了,所以我們應該要權責分明,至於行政院所提出的人選,我們要不要讓他通過,這才是我們立法院的權責,包括過去針對被提名的監察院副院長人選,大家只要不同意,一樣可以把它否決掉,所以本席建請儘量不要發生星期三專案報告這種情形,因為我覺得權責還是應該要劃分清楚,因此本席跟李委員鴻鈞的看法一樣,提議變更議程,星期三也一樣來審查廣電法。 其次,關於新任委員的部分,也是滿重要的。我想即將就任的新委員也應該會注意到這些資料的議題,否則的話,他們也不太敢來擔任這份工作。我覺得我們可以充分討論,至於要不要讓他通過,我們委員自己可以做定奪,謝謝。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同仁。針對星期三,我們要請行政院來報告新任NCC委員提名原則的議程,李委員與楊委員有意見,希望能變更議程。本席認為星期三的議程,其實是配合廣電法的修訂,因為行政院版的廣電法與這次4位委員的提名方向剛好差不多是100%的謀合,也就是說,廣電3法修訂之後,因為數位匯流,未來我們的廣播電視可以增加電信加值服務,這樣整個數位匯流整合到未來,再加上我們配合鬆綁經營區的行政區限制,擴大經營區的範圍,就能讓他們可以超越縣市的範圍,更擴大他們的經營區,然後我們廢除地方審議機關的職權,以及取消有廣法中自製節目20%的比例,甚至在衛廣法裡,等於也接受了商業性的置入性行銷。我剛才所講院版廣電3法的這幾點,剛好就是一個讓全球化的資本系統併購臺灣媒體的法律基礎,未來院版的廣電3法其實是提供全球化取代在地化,讓全球的創投、資本併購臺灣媒體一個非常完整的法律基礎。在這次被提名的4位委員中有2位對法律制度的專精擅長項目,剛好就是研究拍賣制度,是頻譜拍賣制度的專家,另外研究WTO產業全球化商業流轉的專家有2位,還有1位是國際創投經驗非常豐富的專家,所以他們是研究拍賣制度及國際創投私募基金的專家,這就顯示本席發言的重點,這次被提名的4位NCC委員,因為將來只要他們在NCC的人數居於多數,他們未來將可能主導整個NCC。而其中有2位是研究全球化、研究拍賣制度,他們是把電信頻譜拿來實施拍賣制度的WTO專家,還有一位是創投專家,其中有位想要擔任主任委員的人,現在已經開始拉票,那天我們有意見的這些委員,都在替他們講話,所以這項提名,剛好配合了院版廣電三法的法制體系,兩者完全是一體的,所以本席甚至認為題目根本不用改,因為請行政院來說明提名NCC委員的原則,剛好就是審查院版廣電三法的必要行動之一,將來廣電三法的法制體系是提供一個全球商業化資本主義全面進駐臺灣媒體電信產業的法治基礎,再加上提名作為全球併購和拍賣傳播產業的提名,兩者加在一起,臺灣的媒體將變成全球禿鷹覓食的對象,所以我覺得星期三的議程是必要的,而且是修廣電三法過程中必須審議的一環,所以我認為沒有必須變更議程。 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同仁。NCC委員的提名是事關重大的,因為NCC委員有別於我們國家的大法官,大法官負責解釋國家的憲法,是憲法的守護者;同樣的,NCC委員的地位也應該非常重要,他們對於我們國家言論自由的保障,及通訊傳播市場的多元競爭上,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所以本席認為禮拜三請行政院前來報告提名原則是非常重要的,我認為不應該變更,並應該讓社會、媒體了解我們行政院提名這些NCC委員的基本原則是什麼?而不是經由粗糙的程序,而後卻引發社會重大的爭議,這對NCC的形象、國家的言論自由及通訊傳播市場多元競爭的傷害,其實都非常大。所以禮拜三,確實有必要針對NCC委員的提名原則,請行政院來做一個初步報告,讓社會、媒體了解我們對於NCC委員的提名原則。 主席: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同仁。我想NCC新任委員的重要性,可以從我們歷次開會時多位委員的發言跟媒體注意的焦點,看出NCC新任委員對我們國家未來傳播通訊發展的重要性,本席認為原定禮拜三的議程,完全符合我們全體國民的利益,所以沒有變更的理由。再說,如果真的要討論禮拜三的議程得當與否,也不需要在今天(禮拜一)就來作處理,因此本席認為應該維持原案,照原定的議程迅速進行,以利我們對NCC委員的審查。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星期三的議程,我覺得大家無須過度緊張。葉宜津委員排定此案,是希望透過為什麼行政院要提名這些新任的委員?以及其提名的原則、準則,還有標準是什麼?或是提名這些委員之後,未來會對國家通訊、媒體的環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我想這是星期三專案報告的重點。如果我們撇開這些東西不談,事實上我覺得大家無須過度緊張,NCC委員的審查,無論是排一次審查、兩次審查或三次審查,最重要是希望委員們能多去了解,或者多去看看這幾個委員,是否適任。如果最終我們行政院的執政團隊還是堅持一定要讓這些委員過關,我相信只要執政黨的立委同仁們舉手投票,就算審查再多次,也一樣還是會過,但如果能藉著審查的過程,讓社會多了解這幾位委員的專業,以及他們是否適才適用?我相信是無傷大雅的,而且審查越多次,對很多問題的釐清,將能有更大的幫助,所以我覺得大家無須太在意或過度討論星期三要排什麼議程,我覺得多排一天,甚至四天、五天都可以,只是怕屆時各位委員可能會問到沒有問題可問。不過,總而言之,站在立法院的立場,多問幾次,絕對不是壞事。謝謝。 主席:關於這件事,我們委員會的提議很清楚,從週報表就可以看到,我們是邀情行政院的秘書長針對NCC委員的提名原則來作專案報告,我認為提名者向審查者就他提名的原則作專案報告,並沒有什麼不妥,我希望委員會的委員不要自我矮化,這是我們的權力,我們可以做這樣的要求。NCC的委員所掌管的業務關係到整個台灣通訊媒體的發展,原來也只有7位委員,而這次新選的委員就占了4位,所以茲事體大,我們希望行政院作專案報告,說明提名原則是什麼,我們並沒有侵犯到提名權,也不是否定4位被提名人,而是要求行政院針對提名原則作專案報告。各位委員不要限縮了自己的權限,就讓秘書長來作專案報告,我們並沒有針對被提名人。 既然剛才大家都發言過了,我們協商一下好了。現在休息,進行協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過協商,原則上,這兩個案先撤回,不予處理,依照協商是由李鴻鈞召委在下週進行NCC委員提名的審查。但是,原則上,李委員鴻鈞願意讓大家充分發問,所以,原則上以兩輪的答詢…… 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不能說「原則上」,就說有兩輪的…… 主席:好,就這樣決定了。本來我禮拜三所安排的用意也是讓大家就NCC委員的提名充分答詢,讓大家有足夠的時間,既然李鴻鈞召委願意讓大家有兩輪的答詢,本席同意禮拜三的議程就變更,不作提名原則的專案報告,至於變更為什麼議程,再另行通知大家。謝謝。 繼續進行報告事項。 二、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議事處101年3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議事處101年3月2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議事處101年3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首先由本席說明提案旨趣,請李委員昆澤暫代主席。 主席(李委員昆澤代):請提案人葉委員宜津說明提案旨趣。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對廣電三法都提出修正案,有關廣播電視法的部分,因為制定的年代久遠,刪除了若干不合時宜的管制法令,特別是在科技時代,廣播電視法雖然是以地上波的形式發送,但是跟衛星波並沒有很大的不同,我們在修法上儘量配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的修正,讓兩法可以趨向一致。至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的部分,主要是加入收視率的部分,因為經常有很多節目炒作收視率,且誇大不實,兩極化傾向很明顯,特別是新聞節目的製播,為了收視率,難免會有些腥膻暴力,甚至於沒有辦法做到客觀、公正的報導,譁眾取寵。所以我們特別禁止對於新聞節目收視率的發布和引述,對於其他收視率的調查,授權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以免所有的節目都以收視率為導向,如此將無法提供優質的節目。 關於有線電視的部分,我們希望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其實數位化以後,有線電視分組付費的關鍵在於基本費率和基本頻道的訂定,就這個部分,我們原則是希望讓消費者完全自己選擇,可以相當程度解決節目品質不佳或是媒體遭受各種原因干擾的因素。其他細節請參照立法總說明,本席也會在逐條討論時向大家進一步說明。 至於黨政軍投資方面,事實上,有一些民主法治的發展,在當年禁止黨政軍條款的背後,背景是不太一樣,透過國會的監督,相當程度只能限制到政府機關,而沒有辦法限制到媒體。我們還是認為黨和軍是非常不妥,對於政的部分,我們認為有一些特例,像是警廣或是公視,現階段雖然仍有限制,我們認為某種程度可以加以放寬。還有一個最特別的,就是中華電信的官股占36%,雖然中華電信的MOD不是屬於有線電視,但是某種程度也接近了,在公平的原則之下,我們認為這個部分的持有比例也可以加以討論;甚至我們覺得這個部分要考慮公平性,跟中華電信一樣考慮公平性之下做有條件的開放,我們在逐條討論時再做更詳細的討論。 另外,就數位匯流部分,中華電信MOD客戶超過100萬,對有線電視業者來講,他們認為為什麼有廣法對他們做了那麼多的限制跟管理,但是MOD就沒有納入,所以本席希望將來對這個問題的限制管制要一致,這樣民間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才不會有那麼多的怨言。至於本席剛才所說官股的部分,就是因為官股有相當程度可以讓整個政策的導向改變,具有指標性的功能,所以也可以來導正部分有線電視市場畸形的現象,關於這兩點,希望在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NCC可以一併考慮本席的意見,謝謝。 主席(葉委員宜津):請提案人管委員碧玲說明提案旨趣。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全球化會造成對在地化的衝擊跟壓迫,這是人類發展歷史上所有的產業都會面臨的困境,台灣除了農業及其他產業在面對全球化壓力的時候十分窘迫的現象非常明顯之外,經由此次院版所提廣電三法的修正案,我們的媒體跟電信產業未來將會被塑造成一個更方便全球化的產業環境。由於媒體產業對於國家文化發展而言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管道和手段,所以當它在面臨全球化的壓迫和擠壓時,如果造成對在地化非常嚴重的傷害,那將會使國家根本受到動搖,所以本席針對這個部分提出了幾個修正條文。譬如說在廣電三法的第一條,本席的版本全部都增加必須要增進視聽多元,以作為媒體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目標。 另外,目前有線廣播電視等等在進行結合,也就是要進入一個高度併購時代的時候,本席在廣電法第十四條之二、有廣法第三十五條之二和衛廣法第十一條之一都加上了在結合的時候,我們必須對是否影響產業健全發展、是否集中化、是否有適格性等等做實質審查的規定。另外,就是本席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納入系統經營者向銀行質借比率的上限,由於系統經營者是否能夠數位化,涉及基礎建設的能力,如果向銀行質借的利息壓力非常大,一看就知道完全不可能做數位化基礎建設的時候,我們的法令被束之高閣,這樣又有任何意義嗎?所以對這個部分我也納入這個概念,就是把它納入法令修改的範圍。 還有就是著眼於文化的發展,本席在有廣法第四十三條、廣電法第十九條,特別對於被拿掉的本國自製節目20%予以恢復,本席認為,如果把本國自製節目20%的規定拿掉,這對文化發展是一個非常重大的衝擊,所以本席的草案裡面把它恢復,尤其戲劇節目、電影是作為文化課題討論,也就是社會議題討論、社會價值討論的一種綜合的藝術手段,而且是非常深入的手段,本席甚至認為,在任何一個國家,如果沒有電影就沒有民族,沒有戲劇就沒有民族、沒有國家、沒有文化,沒有戲劇、沒有電影就沒有文化,所以這是文化發展非常重要的一個手段。 可是,在媒體這麼發達的時代,我們戲劇節目的情形又是如何?本席辦公室特別在5月14日到5月25日仔細的做了研究,根據我們的統計,我們的電視網總共有29個綜合電視台,其中有3台完全沒有製播戲劇節目,這個我們就不談,有5台有播出戲劇節目,而這5台台灣自製的戲劇節目是掛零,剩下的10台台灣戲劇節目的製播率都在20%以下,尤其是在黃金時段,幾乎都充斥了外國的戲劇節目,所以本席把自製節目不得少於20%的規定留著,並且增加了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50%,也就是說,任何一台的戲劇節目,本國跟外國是以一比一來進行播出。整體來講,這幾條規定最主要的目的,是在面對全球化的時候去重視弱勢多元的聲音、在媒體系統裡面的生存以及在地文化的發展,以上提供大院討論,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文玲代表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提出修正,最主要就是鑑於目前本國自製節目比率偏低,有許多有線電視或無線電視業者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潤,大量引進國外戲劇節目,影響了台灣本土自製節目的權益。因為有線電視跟廣播電視必須要兼顧公共利益,如果過於追求利潤而使我們自製性的節目沒有辦法比較多的情況之下,就是限制了我們本土藝人和製作人的權益,讓他們紛紛出走到國外去。所以除了有線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20%之外,我們在有線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增加了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50%的規定。像葉宜津委員也有去調查最近廣播電視戲劇節目的情形,事實上,我們本土性自製節目的比率確實是偏低的,所以我們希望藉由這樣的修法來保障我們本土文化的發展,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蔡委員其昌說明提案旨趣。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線電視在2000年之後有幾個大的合併案,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這幾個大合併案基本上都是以私募基金進行投資,而且這幾個合併案有一個共同的特色,就是他們的財務採取高槓桿的方式在操作,也就是說,他們用有線電視公司的股票跟銀行質借了非常多的現金來買有線電視。我們從這幾個案例下來就可以發現這樣的投資結果,常常導致這幾個投資的私募基金,目的都只是在財務投資的角度,來進行購併的工作,所以這樣的結果,常常導致有線電視數位化的時程緩慢,對媒體整體環境的改善,也沒有任何的幫助。 因此我們希望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中進行一些調整,能夠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中詳細的規範,要購買有線電視自有資金的比例一定要達到三分之二,不能夠再像過去一般用借錢的方式,只賺取其中的這些利息。 另外,我們也增列了第三十四條之一,原來的條文是未有對有線系統經營者股權移轉支持的相關規範,導致投資有線電視公司者並非都是有心要經營有線電視,所以我們希望增列第三十四條之一使媒體產業能夠更加健全的發展。 以上是針對有線電視廣播法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的修正,提供大家參考,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尤委員美女說明提案旨趣。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國現在有線電視系統的發展至今,其實我們看到整個集中度日益提高,而公眾多元視聽的權,日益減損的情況,我們知道在臺灣目前整個有線電視的市場高度集中有二大特徵,一是下游系統市場獨占、寡占的情形很嚴重,誠如方才主任委員所說目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有59家,但是除了少數都會區有2家系統經營者以外,其他都是屬於獨家經營,有線電視廣播的市場,幾乎處於無競爭的狀態,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看到下游系統的獨占、寡占;另外,也看到上下游垂直整合的程度過高,使此財團控制上游頻道台跟下游有線電視系統。所以這二個結構妨害了整個影響市場的競爭,更危害到整個廣電媒體多元化與多樣化的發展,我們也知道不能夠控制媒體的內容,但是對於產權結構的分化,才能夠保障媒體的多元化與發展。 本席所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正草案最主要有幾點,首先,本席希望能夠將產權結構分化,所以在第二十條之一就增訂了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及各該事業之關係企業或於各該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不得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為什麼要規定百分之十,因為百分之十其實是據有控股的實質控制意義,就在第二項規定受讓他人就系統經營者之控制性持股,或受讓他人股權後其持股構成控制性持股者,就該股份之移轉受讓應由雙方當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最主要是由於據有百分之十時據有控制性的關鍵性數字,在此是當有控制性持股時的轉讓,要經由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關於中央主管機關怎麼樣許可,我們在第三項中特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在許可時要做實質審查,因此在實質審查中,包括對於通訊傳播業之發展或媒體專業自主之維護,有沒有不利的影響,以及有沒有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之虞之情事,必須要做實質的審查,什麼叫「控制性持股」?也給其明確的定義,且在實質審查時,我們要求踐行聽證程序,在聽證程序的過程中,我們要求必須有職掌消費者保護的主管機關,踐行事實調查並提出書面報告,這樣的書面報告要供公眾閱覽,將此資訊能夠公開,受到社會共同的監督,這些主管機關如果為了促進公共的利益,符合實際的需要,可以在准許許可時在必要的範圍內可附加附款,再者,我們對於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踐行聽證程序,另外,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不得自製或代理製播新聞或新聞性頻道與節目,以免其透過傳播平台的影響力,危害到新聞的自主跟言論自由以及其多樣性。 我們在第七十三條之一特別規定,必須要將資訊公開揭露於其專屬網站,所以系統經營者要把股東股權以及經營資訊必須公開揭露在專屬網站上或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網站,以這樣的方式,來達到全民的監督,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李委員昆澤說明提案旨趣。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鑒於全球化的浪潮下,其他國家大量的戲劇,衝擊臺灣的戲劇市場,我們看到很多的戲劇台,幾乎有九成以上的戲劇節目,都是外國的戲劇,尤其是韓劇,所以我們對於這樣的狀況而憂心忡忡,我們希望培養更多電影、電視以及文創的人才,能夠投入戲劇文化節目,一個好的戲劇,不但能夠培養很多的文創與戲劇人才,且有時候一個戲劇也能夠幫助一個城市推展旅遊觀光的行銷,對於國家整體在地文化的幫助很大。 所以本院趙委員天麟、李委員昆澤、李委員應元、段委員宜康、魏委員明谷共同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就是要將自製節目的比率提高為百分之四十,希望能夠培養更多本土的戲劇人才,對於我們本土戲劇與文化以及城市推展觀光的行銷,都會有正面的幫助。 以上簡單的說明,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吳委員宜臻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自從96年實施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來,各縣市收費的標準,基本上,都是由地方政府來制定,事實上,根據國家傳播委員會的統計資料,臺灣各縣市的收視收費標準,大概每個月從480元一直到600元不等,平均的費用大約是每個月543元,但是可以發現這些每個月超過543元的縣市,有很多縣市的平均家庭收支所得是低於全國的平均所得,也就是越偏遠的鄉鎮,越是經濟比較弱勢的家庭,卻要負擔比較高的收視費用,我們將收視的標準由地方政府來決定。可是,地方政府是不是真的有考量到偏遠鄉鎮或是那些投入成本不足的地方,導致收視戶一直無法擴增,以致將價格集中在少數有能力可以負擔的收視戶,也直接或間接影響到一般偏遠鄉鎮或經濟弱勢家庭收視閱聽的權利?所以本席就提出這個修正案,建議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希望能由中央訂定一定的收費標準,而其收費標準是否應該考量一定的原則,否則會造成地方政府不但使系統經營者變成獨占或寡占的狀況、價格居高不下,無法讓更多經濟弱勢家庭透過有線電視系統來收視,造成惡性循環的結果;同時也會看到偏遠鄉鎮因為投資成本不足,導致越來越多人不願付高額費用來收看有線電視。所以本席提案的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是希望由中央統一訂定收費標準,並且考量各縣市的收支,也就是全國平均家庭所得的狀況,以及收視狀況與其投入的成本,讓偏遠鄉鎮及經濟弱勢家庭有更好的收視閱聽權利。 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淑芬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台灣的影視產業屬於國家文化的一環,我國現階段有線電視普及率達到80%,依據主計處統計,100年9月底有線廣播電視付費訂戶總計有508.7萬戶的收視戶。但是有線電視系統及頻道業者在寡占市場下掌握超過300億元的大餅,並於經濟效益的考量,經常為了壓低成本、創造高收益,以低廉價格購置國外節目,而未積極投資台灣影視產業,導致自製節目比率逐年下降。業者大量購買的中國戲劇或韓劇等影片逐漸成為台灣的主流,導致本土文化在這場文化戰爭當中從人民生活消失,失去本國文化的發言權,恐危及台灣文化存續,也壓低本國演藝從業人員的工作權。 以韓流及韓國市場經驗而言,強勢的韓國片是在強勢的韓國政府干預之下培養出來的,我們老是說全球化、自由市場,但我們要舉出,以韓國經驗而言,強勢的立法規範強迫了韓國影視產業要升級,並且維持在影視產業上游輸出端的優勢。台灣則因為在自由市場競爭之下,走了一條跟韓國相反的路,以致從影視產業上游逐漸沈淪,變成下游,而且在不斷往下沈淪當中。我們要舉出,韓國政府在無線廣播電視的經營上,規定每季播送節目的時段,韓國的內容要達80%,動畫播放比率要達45%,電影需有25%。而韓國在有線廣播電視方面,則規定每個月要播出50%以上的國內製作,電影需要30%,動畫要有40%自製,特別是在國際多元文化維護方面,規定頻道業者每月播出單一國家電影、動畫、影視、音樂的總時數不得超過全頻道總時數的60%,以避免被單一國家節目來源所壟斷,降低本國的依賴。我要告訴各位,這就是韓國經驗。我們台灣大概至少有三個戲劇台,其中單一國家的影片,其實講穿了就是韓片,對於台灣這三個戲劇台的壟斷達到90%以上。所以我們以韓國為鑑,韓國的公廣集團也曾經在廣播中對本席聯席訪問,而且主持人大剌剌的羞辱說,我提出的這個修法會影響韓國影視產業。他說:你不怕影響韓國嗎?他們可以這樣大剌剌的質疑國會議員的提案,今天如果我們本國的立法院對於韓國如此囂張、強勢的立法規範,且直接干涉到本國內政修法都不吭聲的話,今天淪落的不是立法院國會議員的尊嚴,而會是國家本國文化的喪失。 有韓國政府的強勢政策與法令管制,才有今天台灣人口中所謂好看的韓劇。台灣如果任由自由市場下去,會讓台灣的影視產業從二、三十年來影視上游輸出端,沈淪到下游的輸入市場;從賺外國人的錢,到今天被外國人賺走了錢;從賣給外國賺外匯,到買外國片,喪失本國文化自主性。所以今天在全球化之下,對於量和質做雙重規範與強制,我們要說,越在地會越全球,這是藝術創作者告訴我的,而且越多元會越民主。所以今天在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下,我們要求在影視產業向下沈淪時,拉我們的影視產業一把,讓我們再回到上游的競爭優勢。 主席:請提案人魏委員明谷說明提案旨趣。 魏委員明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版有關「有廣法」雖然已經禁止廣告開口,因為修法方向將有線電視定位為只管通路的平台,不涉及內容的實質經營。換言之,將內容實質經營與控制都放在「衛廣法」規範。但是院版「有廣法」第四十二條卻又規定系統經營業者至少應規劃一個以上的地方頻道,提供區域內民眾利益及需求之節目,這條也賦予系統業者可以申請涉及內容、製作或經營的權利。既然系統業者有此一權利,相對的,系統業者也必須有公益的責任。本席的提案是無償公益廣告託播對系統業者有約束之強制力,因為公益團體有全國性的公益團體,也有地方性的公益團體,而公益團體的訴求有全國性的議題,也有地方性的議題,既然地方性的公益團體之訴求只是區域性的,就沒有必要在全國性衛星頻道之廣告時段託播,也不必使用全國性廣告的資源,所以開放公益團體能夠使用系統台之頻道做廣告託播,實在是有必要。本席的修正版本可以與院版第四十二條合併修訂之。 主席:請提案人林委員佳龍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本席有兩個提案,是不是先針對第十九條說明,還是可以與第三十七條一併說明?我會在時間上控制一下。 主席:好。 林委員佳龍:大家希望在迎接數位匯流的時代,廣電媒體可以做符合時代的整體規畫,不過目前數位匯流版的綜合性法案並沒有提出來,所以我們才在廣電三法做各自的修改,雖然能夠在短期內解決問題,可是就長期而言,我覺得還是應該考慮就整體的數位匯流版提出立法。 我這次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的修正草案,是鑑於系統台及有線電視獨大,為了維持市場的競爭秩序、促進多贏,本席特提出修正加以規範。個人認為,過多的干涉或管制不一定有利於產業的發展,以及人民的閱聽、收視的基本權利,但是有什麼條文是應該管而且管得到的?這次修正第十九條的精神是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第五款:「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可以避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的股權過度集中在極少數人的手裡,著眼於讓特許的大眾傳播事業擴大到由公眾參與、內部監督,實施適當的公司治理,這樣的規範其實是NCC做得到的。 NCC要去管錢、資金的流動,真的很困難,尤其在國際化之下,資金的流動只要轉兩手就很難查,但是在管人的方面,政府最厲害了,股權分散的結構其實是應該管而且管得到的,也可以解決今天很多的爭論,包括旺中案或其他的爭議,我們應該就可管部分好好地管好,而且現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已經有規範了。 這項修正條文可以促進系統經營者的股份透明化、分散化,使產業得以健全發展,而且財務公開之後,就能夠進行公共的監督,所以本席強烈地建議NCC及立院同仁能夠把這一條納入。其實這項修正不只對正派經營的業者是有利的,也可以讓想要進入這個市場的人願意改變原來的形象,進入一個適當、有效的管理制度裡面,我覺得政府要做的是這樣的事情。 其次,有關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我們覺得這次整個廣電三法的修正主要還是站在系統經營者的角度及利害在思考問題,比較缺乏消費者及收視戶的角度,而且是從管理的角度看問題,並不是從科技創新的角度來思考。在政府推動無線電視從類比改成數位的同時,我來自中部,我知道中部地區從5月7日之後已全面改為數位,目前還有很多收視戶的權益受到影響。在過渡期間、數位轉換的階段,未來完全全面電視服務數位化之後,要如何確保收視戶的權益及品質?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必載無線電視台的節目及廣告,並列為基本頻道,我建議這項規定維持不變,但修正同條的第二項。我認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在經營區域內,應同時提供免費的社區共同天線服務,協助民眾隨時可以收視無線電視的服務,它有兩個好處:第一,可以充分利用既有的纜線及路權,避免重複建置系統的浪費;第二,可以透過有線電視頻道系統布設到各個家裡的路線,讓民眾隨時可以選擇收視有線電視付費的服務,或收視無線電視的免費服務。我覺得相較於現在把類比改為數位的無線頻道改革或建設,這是馬上做得到的,而且對擴大市場及提升閱聽人權益都有幫助。 當然,有些人會質疑這可能涉及國際著作權或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我認為只要不是用於付費給無線電視台,而是必載的頻道,我也研究過,就符合廣電普及服務立法的原旨,而且與國際著作權的規範、原理並不生任何衝突。本席提出這一條條文的修正,是希望除弊興利,相信跨越黨派、不同區域的人都會加以支持,因為這是站在人民權益的立場。 謹就以上兩條條文的修正提請討論,懇請能夠在很多紛爭的同時有比較建設性的修法的推動,謝謝。 主席:在場提案委員除潘委員孟安外,均已說明完畢,稍後潘委員到場以後,如果有必要再視情況請潘委員做提案說明。 現在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報告。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提出專案報告,說明上揭法案修法內容,並聆聽各位委員的指教,深感榮幸。 隨著數位匯流、產業往製、播、傳分工發展,廣電產業由垂直轉向水平的趨勢已日漸形成,廣電相關法規應該如何調整,以因應未來轉向以內容(頻道)層、平臺營運(有線、無線、直播衛星)層、傳輸(有線、無線、衛星)層為主體之規範?目前衛星頻道並無特定之公共服務義務,爰公共服務義務如何落實?過去幾年,電視產業部門因數位技術的演進,增加許多頻道,廣告創意及表現形式歷經不同變化,如果法規無涉及公共利益,似應放寬電視廣告的規管法規;上述問題皆顯示,現有法規的調整,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這次提出廣電三法修正案,在「廣播電視法」部分,為配合立法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修正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之禁止規定;在「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乃因應頻道節目內容之監理亦須配合數位匯流趨勢,予以齊一化管理,將其定位為頻道法;在「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主要因應我國數位化發展,調整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整體市場結構及管制架構,系統經營者與電信業者間得相互跨業提供匯流服務,並上揭案之黨政軍退出媒體相關規範合理化調整。 以下謹就上揭法案之修正重點及效益,提出報告如下: 壹、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民國98年 大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而兩公約施行法亦於98年12月施行。該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本會遂根據本規定修正廣播電視法相關條文。另本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亦配合比照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一併修正。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明定維護意見自由和表達自由,其限制依同條第3項規定,須以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者等條件為限。 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1款、第2款前段及第6款規定,與前揭公約第19條第3項規定不符,因此配合刪除,以避免國家對意見自由做不當干預,確保人民之「表現自由」獲得最大限度之保障。 在適度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方面,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為政府一貫的政策,然而,現行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規範方式,僅「禁止政黨、政府直接、間接投資廣電事業」,對於以直接投資及間接投資以外之其他方式控制廣電事業者,則未予規範;而在間接投資部分,發生投資者投資時不知違反規定,廣電事業亦不知被間接投資而違反規定的情形,以及違規投資者為黨政軍機關(構),被處罰者卻為廣播電視(包括有廣、衛廣)事業,此現象導致違規投資者未受處罰,而不知情的被投資者卻遭受處罰的不合理情形,且行政法院已有判決認為不知情的被投資者並無故意過失,不應受處罰。 廣電法修正草案基於上述原因,乃做調整如下:政府間接持有廣播電視事業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0%且未達控制程度即屬合法;如政府、政府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之受託人間接持有廣播電視事業逾已發行股份總數10%、前三者合計間接持有廣播電視事業逾已發行股份總數10%或由公營事業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情形均應認為不合法,並針對實際違法之行為者通知限期改善,如未依限改善,則予裁罰。換言之,修法之目的在於罰所當罰,從而避免發生不具有故意或過失之無辜者受罰之現象。 貳、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0年,中間於92年有小幅度修正,然為因應通訊傳播產業匯流發展,必須適時檢討調整現行法律規範。 本次修正將本法定位為頻道管理法,朝向通傳匯流頻道管理與強化傳播問責機制之方向設計,其目的在於保障言論自由、維護媒體之專業自主和強化媒體之近用、回應社會民眾及公民團體提升節目品質之需求,及齊一不同傳輸平臺之內容管制,希冀將審查機制法制化,及增進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本草案修法效益有四: 一、有條件開放商業置入性行銷與贊助 為了和國際發展趨勢同步,並為產業引入活水,調整現行節目廣告化的無彈性認定,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參考歐盟視聽指令及英國OFCOM規範,導入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相關規範,有條件鬆綁置入性行銷,但仍禁止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 另外,仍然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以防止政府利用公共資源,圖利或給予某些業者特殊的機會或待遇。主要即因預算法修改規定:政策宣傳的預算不得以置入性行銷的方式為之,禁止政府以公帑不當運用媒體,因此本法更應採取嚴格立場。 二、頻道經營者對自己及對公眾負責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的精神,主要希望自律或他律的問責先行,只有在自律、他律不發生防弊補偏的作用時,法律的問責才會發揮作用。為達上述目的,本修正草案乃課予業者建立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期許頻道經營者得就其所經營之內容自行規範與負責。 三、合理調整衛星廣播電視的結構 鑑於新興之媒體載具與傳輸方式推陳出新,為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對於性質相同之服務應採取齊一之管制,爰於本修正草案增訂「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並因應實務現況,將「購物頻道」納入管理。 四、適度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 管理機制與廣電法相同,惟規範主體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參、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有線廣播電視法自民國82年公布施行迄今,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整體市場結構及其管制架構,未有通盤性之修正,更遑論對數位化有具體的規範。為提升有線廣播電視產業競爭力,本會期再度提出大幅修正草案送 大院審議。 目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總家數為59家,除了少數都會經營區有二家系統經營者經營外,其餘經營區皆屬獨家經營,有線廣播電視市場幾乎處於無競爭之狀態。此外,形式上雖有59家系統經營者,實際上卻由5家多系統經營集團(Multiple Systems Operator,簡稱MSO)掌控大多數系統經營者,獨立之系統經營者僅十餘家,目前市場之結構已遠非當初發照時前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所規劃設想之狀況。另在有線廣播電視收視訂戶總數方面,自95年達到480萬戶以後,市場幾乎停滯,目前收視訂戶總數約為500萬戶。 隨著數位科技之發展,有線廣播電視網路除可提供傳統電視視訊服務外,亦提供消費者寬頻上網、多媒體加值服務及語音服務等多重功能選擇。在許多國家,系統經營者提供多元服務。相對地,電信業者跨業提供廣播電視等影音服務(如MOD),亦成常態。電信業者及系統經營者間相互跨業提供匯流服務,讓二個原為異業之市場成為相互競爭之市場。此外,近年來IPTV或INTERNET-TV之蓬勃發展,收視人口逐步增加,也讓系統經營者面臨前所未有之競爭挑戰。如何讓有線廣播電視產業經營成長、加速數位化之推動,除系統經營者自身努力外,政府主管機關亦有責任創造一個有利於有線廣播電視產業茁壯發展之環境。 本草案修法主要效益有四,分述如下: 一、擴大經營區,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因應產業變化,此次修法藉由擴大系統經營者經營區及鼓勵新進業者進入市場,讓系統經營者得跨區擴大經營規模,足以和MOD等IPTV公平競爭。 其他相關配套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之措施包括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於系統播放之基本頻道數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十分之一(頻道家族亦同);限制系統經營者之結合(合併、相互投資、讓與營業)對象增加競爭業者家數;及公平上架機制等,亦皆納入修法範疇。 二、創造有利數位匯流之發展環境 有線電視數位轉換之工程十分艱鉅,在各國皆如此,而我國有線電視數位化之進度更已遠遠落後韓、日、港等鄰近國家與地區。因此,本次修正草案明定新進業者及既有系統經營者擴增經營區,須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既有系統經營者之原有系統,應於下次換照前完成數位化服務。換言之,現有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至遲應於民國105年至108年間全部完成數位化技術提供服務。其他具體措施包括鼓勵創新匯流服務;系統經營者得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提供服務;並得利用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目前5大MSO的數位化程度落差極大,個別業者應積極投資數位終端之設備,以提升數位化程度。 三、消費者受惠、業者獲利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後,除有助於業者擴大經營區,並加速數位化進展外,由於同一經營區未來將不再只有一家業者提供有線電視服務,使消費者得依喜好選擇選擇系統經營者;同時,業者亦因經營規模升級,將可供應高畫質數位頻道、多媒體加值服務、寬頻上網等多種選項,提供消費者更豐富的視訊內容、服務和功能,創造更多營業模式,藉此擴大營收來源,使消費者與業者互蒙其利。 四、適度調整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 管理機制與廣電法相同,惟規範主體為廣播電視事業。 肆、結語 在數位匯流的帶動下,世界各國無不降低廣電業者跨業競爭和市場參進障礙,適時降低法規管制,以符合通傳產業發展之特質。本次修正法案提出,期能解決實務上許多不合理的現象,讓業者有更大發展空間,健全產業市場,並確保市場公平有效競爭;同時提升收視品質,保障消費者視聽權益。上揭修正法案事涉國家發展政策重要議題,並期以此新典範的思維,為臺灣建構更具豐富文化社會意涵的通傳環境。懇請 貴委員會惠予支持,儘早通過上開法案,以期實現上述政策目標。非常感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發言10分鐘,得延長2分鐘。 請盧委員嘉辰發言。 盧委員嘉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線電視開放跨區經營訂戶數的限制,可能會讓業者有一點不想投資,惡性循環之下,本來希望業者能夠打帶跑,結果變成待價而沽。政府再三地呼籲業者配合政府的政策,但是目前有些業者對於機上盒的問題還是抱持不配合的態度,請教主委,對於訂戶數的限制,你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我們現在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的是上限,整個水平市場的上限是三分之一,因為原來本會的計算方式,一直都是以有線電視的家戶的三分之一為上限,但現在的情況就跟我剛才報告裡所講的一樣,在數位匯流的情況下,訂戶能夠從終端接收的科技,已經不限於單純機上盒的部分,我們也參考了美國跟歐洲許多國家,現在在終端的接收上面,可以用一個MVPD,就是所謂的多頻道視訊接收方式。剛剛盧委員講得非常好,我非常認同您的想法,如果我們要鼓勵現在既有業者去投資新興的接收、傳輸方式,我們本會正在研商是不是能夠用不同的解釋,把新興媒體的接收方式做一個新的解釋,讓這三分之一不再限制於現在既有的解釋方式,這樣可以鼓勵業者去用新的科技、技術去擴大他們的經營,當分子跟分母都改變的話,對於現在的業者來說,是一個誘因。我們現在已經有這樣的想法。 盧委員嘉辰:希望你們能夠朝著這個方向來推動,不是看衰我們NCC,到目前為止,NCC的表現感覺有點像專挑軟的柿子吃。 蘇主任委員蘅:不會。 盧委員嘉辰:就像近來一個多媒體的併購案,也讓你們的形象受損不少。包括最近一位新委員的審查,我們今天姑且先不談這個問題。再請教你,因為電視邁入數位元年,有些電視機上盒的布建仍呈現牛步化,請問蘇主委,有用心布建的業者,訂戶裝設機上盒的比率已達20%,因為有些業者確實已經很配合,有達到…… 蘇主任委員蘅:您所提的是有線電視的部分嗎? 盧委員嘉辰:對,用心的業者,已經達到20%;但不用心的,就讓他們待價而沽,裝機上盒的比例不到8%,這將嚴重影響到我們政策的成敗。請問主委,對於這些不配合的業者,我們NCC有什麼辦法執行我們的公權力?不然的話,他們依然我行我素,鴨子聽雷,所以本席建議NCC應訂出一個階段性的目標,例如要求這些業者在年底前要完成30%以上的機上盒布建,否則就要開罰,NCC能否拿出這樣的魄力?如果NCC不採取這麼強勢的作法,則2014年要達成全面數位化的政策目標,我想也不用談了,絕對會跳票,到底NCC做得到,還是做不到?有沒有這種魄力? 蘇主任委員蘅:報告盧委員,我們現在最欠缺的是法律授權的工具,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直非常急切希望有廣法能夠通過,因為有廣法裡面有幾個條文都是針對加強業者的數位化,另外是訂定一個期程,讓業者能夠以數位化為先決條件。盧委員講得很正確,我們調查全台灣這些系統相關的經營者,發現機上盒現在做的比較好的不到20%,有些業者甚至就紋風不動,不知道他們是待價而沽,還是沒有錢去投資數位機上盒,這些部分都有相關問題需要解決,目前有廣法是沒有法律授權的,所以我們非常希望能在系統經營者這部分,也就是有廣法裡一項很重要的規定是,亦即如果民眾希望能裝機上盒的話,他們不能拒絕。另外一個部分,就是希望他們在下次換照之前,能夠全部完成數位化。目前是有這樣的法律授權,但是我要特別報告,沒有法律的授權,我們大概很難有強制的作為。 盧委員嘉辰:這次本院也相當配合及支持,希望在法令修改通過以後,你們在執行方面,確實要拿出魄力。最後,再請教蘇主委,關於機上盒,目前只補助低收入戶,什麼時候可以擴及到中低收入戶?在這一方面,我們NCC要加強。 蘇主任委員蘅:是。報告盧委員,您講的這部分,因為我們提報給行政院有兩個版本,後來行政院是批准補助低收入戶。最近因為已經分區關掉類比訊號,我們也確實碰到一些收視戶,雖然他們不是低收入戶,但是他們可能在其他方面會有一些困難,其實包括地方政府在內,還有電視學會,他們都提供了一些協助。我舉一個非常簡單的例子,我們第二階段,就是東部地區跟離島,大約會在下週一關訊。最近,我們有委員前往澎湖拜會王縣長。王縣長提到他們有去調查那些地區用戶的機上盒是不夠的,縣政府會願意去協助他們裝設機上盒,所以現在這部分,地方政府跟電視學會都願意出面來幫忙。在此,我要向委員報告一個數字,根據比較新的資料統計,現在全台灣還再看無線類比電視的用戶大概只有百分之一,所以以我們現在的能量和準備來講,我相信可以克服除了低收入戶以外,那些可能沒辦法安裝,且有些困難,類似近貧戶的部分,我們現在的準備跟能量是足夠的。 盧委員嘉辰:這方面,因為行政院也同意列入優先考慮,但是應該要由你們主動來推動,不然遇到問題,發生民怨,被罵到臭頭時,才要來處理,實在很不好,理直氣壯要挨一刀,如果拖拖拉拉也一樣要挨一刀。在此,本席建議你們稍微要加緊腳步,不然你們一把類比訊號關掉,受到影響的層面將會很大,而且這些人平常都屬於近貧的狀態,根本沒有能力再負擔額外的費用,但他們目前生活上已經完全依賴視訊,在他們整個生活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你們在推動政策之前,這方面要特別加強,本席在這裡特別建議你們。 蘇主任委員蘅:是。報告委員,我們在第二階段,因為有了中部地區第一階段的關訊經驗,所以在第二階段,我們很早就開始去拜會各地方政府。 盧委員嘉辰:我希望在你7月底任期結束,離開以前,能夠畫下完美的休止符。 蘇主任委員蘅:謝謝勉勵,其實我們非常注意民怨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盡力解決。 盧委員嘉辰:好,謝謝,祝福你。 蘇主任委員蘅:謝謝。 主席:依照慣例10時30分截止登記,所以現在截止發言登記。 請李委員昆澤發言。 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無線電視的數位化正在進行,本席一開始也要求通傳會NCC要加強宣傳。其實整個宣傳過程的成效並不彰,導致無線台的數位化對許多民眾的衝擊非常大,對於這一點,本席非常不滿。無線電視數位化之後,緊接著就要面臨更重要的有線電視數位化,行政院也希望在2015年讓有線電視的數位化達到七成五以上,目前大概也只有百分之八、百分之九而已。全國有線電視和無線電視的收視戶大概有805萬戶,扣除有線電視大約500萬戶,也就是有線電視的普及率只有63%,無線電視台的收視戶大概285萬戶,現在這63%有線電視收視戶在數位化過程中也面臨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既要花錢購買機上盒、又要花錢換電視。政府不能每推動一樣政策,就要人民花錢,政府推動電視數位化時,應該要有誘因。本席在此具體建議,機上盒應該免費,像壹電視機上盒就可以免費啊! 有線電視數位化之後,民眾得花一、兩千元購買機上盒,本席也當過新聞室主任,角色形同新聞局長,以前就遇過部分集合式住宅因為價格問題,不願意與有線電視系統台簽約,本席當時要求:第一,還沒簽約之前,不可以斷訊;第二,可以打折,例如訂1年,就算500元的費率不調降,但是可以簽13個月,業者就可以吸收。政府不應該一推動政策就要民眾花錢,大家生活都不好過,你們要知道民間疾苦,一部機上盒一、兩千元,本席在電器行也工作三、四年,知道這種機上盒一個賣一、兩千元,其實都是在賺取暴利,為什麼?機上盒又不是iPhone,也不是HTC,一個竟然要價2,000元,甚至4,000元;而且全國有500萬戶要更換為機上盒,其實一個機上盒不需要賣那麼貴,而且購買500萬個,價格也可以壓得很低,本席認為根本就不用賣到1,000元,有線電視業者應該可以吸收,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對此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全台灣各家戶平均有2部電視機,所以本會現在對有線電視業者的要求是認為機上盒…… 李委員昆澤:問題又來了!以前只要牽一條纜線,家裡無論有2部或3部電視機,全都可以收看,一旦改裝機上盒,家裡如果有2部或3部電視,是不是就要裝2個或3個機上盒? 蘇主任委員蘅:是。 李委員昆澤:沒錯啊!民眾家裡如果有2台或3台電視,就要花個五、六千元裝機上盒,不要讓業者賺那麼多啦! 蘇主任委員蘅:沒有,本會現在要求業者必須提供2台免費的機上盒,第3台則是用押借方式,原則上,這在世界各國都一樣,在進行有線電視數位化時,機上盒算是投資,應該算是設施,不應該以此來賺民眾的錢。 李委員昆澤:所以我們應該明確地向社會宣布,有線電視數位化關係到全國500萬戶用戶的權益,裝機上盒就是免費,除了第3台之外,應該就是免費。第3台價格也應該可以以成本計算,這一點應該向社會明確說明,不要讓大家以為政府推動產業、政策,就是要挖人民的血、挖人民的肉,要人民再花錢,這一點一定要說明清楚。 蘇主任委員蘅:是。 李委員昆澤:我們可以看到,目前有線電視的品質真的非常低落:第一,重播率非常高,例如周星馳的電影「唐伯虎點秋香」,一年可以重播800次;第二,許多低成本的談話性節目,只要找三、四個人來亂扯,也可以成為讓民眾收看的節目。貴會把關必須重整、重視。 為什麼節目重播比例這麼高?為什麼低成本的談話性節目那麼多?就是因為目前的收費大概就是500元,這些收費制度大概是成批定價,也就是說500元吃到飽,可以收看100台左右的基本頻道,這樣的基本頻道,扣掉公共電視、無線電視台、還有購物台、宗教台、財經台,也就是第76台之後,可以看的頻道其實不多。因為以100台基本頻道來說,其實有很多台是免費的,甚至要頻道商倒貼才能列入頻道,系統台要付錢給頻道商的大概只有60台,500元中分給這些付費頻道的,大概只有170元而已,這170元,除了部分頻道收費比較高、收比較多錢,一般有收錢的付費頻道沒有收這麼多錢,只好一直重播,或者製作低成本的節目,例如談話性節目,不然就是置入性的商業節目,這些在有線電視節目中屢見不鮮。NCC一直有個迷思,認為數位化之後,有基本頻道、付費頻道和非付費頻道,就可以淘汰一些爛節目,果真如此嗎?本席明確地向蘇主委建議,不收費的基本頻道應該在20個以上,而且不可以包括公共電視、無線台這些本來就應該依法納入的頻道,能不能請蘇主委說明一下? 蘇主任委員蘅:李委員提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本會也認為,或者說也認同,現在節目重播率太高了,雖然有一百多台,卻有很多不是觀眾想看的,也不是他們需要看的,簡言之是這樣。其實在法規配套中,本會的想法之一,當然還是希望讓系統業者…… 李委員昆澤: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再明確地請教蘇主委,免付費的基本頻道,不包含公共電視和無線電視台,至少要有20個以上,這個要求做不做得到? 蘇主任委員蘅:在基本頻道的規劃中,李委員剛才講的一些必載頻道除外,可以朝20個以上頻道的方向規劃,但是比較重要的是要規劃這些類型是要…… 李委員昆澤:不包含公共電視和無線台,要有20個以上頻道,可以讓民眾免費收看。 蘇主任委員蘅:這是可以去規劃的。 李委員昆澤:第二個是收費問題。本席認為,基本頻道的收視費用不可以超過現行一般收費500元的一半,為什麼這樣計算呢?現在100個頻道中大概有60個是付費頻道,也就是系統台業者要向頻道購買節目,以500元來看,這60個頻道,其實一個頻道大概就是八、九塊。本席剛才講的,基本上要有20個頻道,如果乘以每個頻道9塊,也才180塊,所以本席才認為,數位化、裝了機上盒之後,基本收費不可以超過250元,這個部分,蘇主委做得到嗎? 蘇主任委員蘅:這個部分可能需要計算一下,因為要看我們希望基本頻道是以什麼樣的頻道為準,頻道取得價格其實不太一樣,還有我們是不是希望系統業者、特別是已經數位化的業者,將來提供的基本頻道都是數位頻道。 李委員昆澤:那貴會對社會大眾應該作基本說明,就是大家裝了機上盒之後,如果都沒有收看付費頻道,只收看基本頻道,基本上一個月的收費是多少錢,應該向社會大眾簡單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據我了解,現在好像還沒有規劃,因為還要計入網路成本。 李委員昆澤:所以本席具體建議,基本頻道的收費不可以超過250元,本席的原則就是不要讓業者賺那麼多,要多想一想,大家生活那麼困苦,應該幫消費者多想一想,對於這一點,蘇主委是不是願意朝這個方向去努力?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會把李委員的想法帶回會裡研擬,看看可行性如何,好不好?這是一個方向。 李委員昆澤:要朝這個方向。 另外,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這個制度,以本席當過新聞室主任看來,對於消費者權益有非常好的、正面的、具體的保障,可是NCC卻自作聰明,要取消費率審議委員會,改為所謂的費率諮詢會,諮詢會就是沒有審議權、沒有決定權,只是要讓系統業者來向貴會打個招呼而已。 蘇主任委員蘅:李委員講的部分可能是有線電視本身的委員會,這個部分在這次修法中確實取消。另外一個是費率部分。 李委員昆澤:行政院版第四十四條將非基本頻道的費用改由業者向主管機關備查,可是頻道要上架、下架、費用要收多少,只要向貴會報告、備查就好了嗎?那還要NCC幹嘛?還是應該有費率審查的基本制度,而不是放任業者無論上架、下架都不必問消費者或貴會,費率多少就由業者自己訂,這對消費者權益的衝擊非常大。 蘇主任委員蘅:我請本會法律事務處謝副處長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這次修正案中,關於費率審核的部分,李委員剛才提到非基本頻道費率改為備查的問題,主要是因為數位化之後,可以上架的頻道呈倍數增加,將來我們就區分基本頻道…… 李委員昆澤:那上架、下架費率多少就由系統業者或有線電視業者自己處理了。 謝副處長煥乾:不是,基本頻道部分,就是根據李委員剛才提到的第四十四條,基本頻道是消費者一定要買的,所以主管機關一定要審核這部分的費率,也就是李委員剛才提到的價格。 李委員昆澤:非基本頻道的部分,消費者的權益一定要具體保障。蘇主委既然不留任,就應該把為消費者把關的工作做好,這樣就可以進入名人堂。 蘇主任委員蘅:我自己將來也會成為消費者,所以費率部分一定是要非常重視的,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看了這次提出的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想就幾個方向與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討論。第一,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有一項重大修正,就是未來內容業者可以做置入性行銷,對不對?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對,是有條件的置入性行銷。 蔡委員其昌:在修正草案中,所謂的有條件是針對節目類別,也就是新聞節目和兒童節目不可以置入性行銷,對不對? 蘇主任委員蘅:對。 蔡委員其昌:那麼有沒有規範什麼樣的人可以置入性行銷?現在草案是限制什麼樣的節目不可以,那麼有沒有限制什麼樣的人可以,或者什麼樣的人不可以? 蘇主任委員蘅:針對置入性行銷,其實有幾個前提滿重要的,例如要揭露,以及在置入上不能妨礙編輯的自主權等。 蔡委員其昌:所以沒有其他限制嗎? 蘇主任委員蘅:其實有很多限制。 蔡委員其昌:請蘇主委舉個例子,博奕公司可不可以置入性行銷?菸酒公司可不可以置入性行銷? 蘇主任委員蘅:本會制訂了相關規範,我請本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 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博奕在法律上根本連廣告都不可能,所以博奕和菸酒不能置入性行銷。 蔡委員其昌:那中國可不可以置入性行銷? 何處長吉森:陸委會本來就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範不能置入性行銷。 蔡委員其昌:所以也不可以置入性行銷? 何處長吉森:對。 蔡委員其昌:所以針對各種對象的規範分散在各部法律? 何處長吉森:對。 蔡委員其昌:衛廣法或貴會主管的相關準則或辦法中沒有規範置入性行銷相關事項? 何處長吉森:等衛廣法修正通過之後,會有條件開放商業性的置入性行銷,至於如何有條件開放,將來會授權本會制定相關辦法。 蔡委員其昌:本席建議應該在法律中制定,這樣比較明確,大家應該都很擔心。在社會有疑慮,或者在兩岸關係中,目前對方仍想併吞我方的情況下,有一些置入性行銷並不適合在台灣媒體上出現。 何處長吉森:當然。 蔡委員其昌:雖然置入性行銷在某種程度上有助於提升節目品質,但是管理辦法如果沒有做好,將來會衍生很多問題。 另外,這次廣電三法修正的第二個重點在於,黨政軍退出媒體已經有很好的成效,但是因應許多訴訟結果無法處罰所謂的間接持有等案例,所以今天提出要開放政府持股不得超過10%,也不能實質控制,對不對? 蘇主任委員蘅:對。 蔡委員其昌:請問蘇主委,貴會制定10%這個限制,到底有哪些案例因為持股超過10%?或者基於什麼樣的理由,為什麼會把標準定為10%? 蘇主任委員蘅:本會是依照證券上市交易相關法令,才會制定在10%,我請本會法律事務處謝副處長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這次修正其實是針對政府間接購買,被買的也不知道,因為是間接進行,可能透過好幾層,所以許多判決都撤銷本會的裁決處分。這次修法仍然禁止直接持股,擔任董監事也禁止。如同蔡委員提到的,是間接持股才可以有10%,這10%其實是經驗值,從證交所公告的訊息來看,一般所謂的大股東持股比例大概都是10%以下。剛才也有幾位委員提到持股…… 蔡委員其昌:未來如果持股超過標準,是處罰買方還是媒體? 謝副處長煥乾:處罰黨政軍投資者。 蔡委員其昌:如果是政府投資超過標準,那要處罰誰? 謝副處長煥乾:看是哪個管理機關,假設是交通部…… 蔡委員其昌:那就處罰交通部? 謝副處長煥乾:對,類似這樣。 蔡委員其昌:交通部要是被處罰,也是拿國庫的錢繳給國庫。 謝副處長煥乾:話雖然是這麼講,但是目的是要遏止違法。 蔡委員其昌:問題是就算真的違法,也是拿國庫的錢繳罰款給國庫,這樣有意義嗎? 謝副處長煥乾:可是,這就是這項條款要規範的目的,即不應該去做這種投資。 蔡委員其昌:這其實有爭議的,你處罰交通部,罰款再交給國庫,這樣很怪。 謝副處長煥乾:可是在現行體制上,因特定目的而處罰其他機關的行為是滿常見的。 蔡委員其昌:沒有關係,本席質詢的重點不在這裡。 第二個問題更重要,其實持股10%是很多的,副處長曉得這件事嗎? 謝副處長煥乾:是,我剛才講過10%是個經驗值,但是我們的條款…… 蔡委員其昌:副處長,本席要告訴你幾個數字。張忠謀董事長在台積電的持股只有0.48%,宏達電王雪紅的持股只有3.2%,華碩施崇堂的持股只有4%,宏碁王振堂的持股只有0.53%,他們的持股都不到10%,甚至不到5%,但他們都有實質的掌控力。 此外,副處長可能沒有發現,如果政府間接持股10%,但卻不捍衛自己的權力,會造成一個道德風險,這一點很重要。過去金控公司出現爭議時,我們經常問政府到底要不要爭取董事長一職?還是要支持民股?民股的持股明明比政府少,但他卻可以當董事長!所謂間接持股10%,就是政府擁有10%的控制力,如果有10%的股權卻不爭取擔任董監事,等於是放任政府間接投資,放棄政府監理這筆公帑的權力。所以,本席認為10%太高了,是否應降至5%,以避免這種風險?政府持股10%這個比例很高,其他民營公司董事長的持股都很低。雖然持股10%,但我們的法令卻規定不可以當董監事、不可以控制公司,什麼都不能做,政府投資這麼多錢,達到9%,甚至9.9%,因為不能超過10%,卻不對這筆錢做最好的監理,捍衛我們投資這筆錢該有的股東權益,這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因此本席認為10%還是太高。雖然過去有很多因間接持股而受到處分的判例,但政府無法透過訴訟處分人家,因此本席認為我們訂的10%還是太高,這個數字應該在5%以下,不得超過5%,5%其實就已經很高了。 謝副處長煥乾:是,比例部分,我們尊重委員的看法。向委員補充報告,10%是個經驗值,但並不表示10%一定合法,我們的條款是規定10%以上絕對不合法;若持股10%以下,卻有實質的控制權,還是不合法。 蔡委員其昌:對,我看到法律規定不能超過10%,而且要符合「未控制」這項條件。但這其實有邏輯上的謬誤,持股9.9%已經很高了,持股很高卻不能選董監事,也不能控制、瞭解這家公司,什麼都不能做,那投資這筆錢等於是丟掉政府的錢。副處長,你懂本席的意思嗎?你買了一家公司的股票,擁有1%、2%的股權,會每天去關心這家公司有沒有認真替你賺錢;政府持股達到9.9%,竟然放棄捍衛這筆投資應得的權益,因為法令規定不可以捍衛、不可以當董事、不可以當監事,什麼都不可以,所以要解決這種矛盾的唯一方式,就是降低政府的持股。政府減少持股就不會有這種道德風險,不然政府投資卻不監督你所投資的錢,這樣對嗎?這是人民的錢耶!你懂本席的意思嗎? 謝副處長煥乾:比例是可以討論的,委員剛才提到投資9.9%卻不能擔任董監事的問題,其實投資機關本來就要負擔這個責任,不能擔任董監事,他為什麼要投資這麼高的比例?所以降低投資…… 蔡委員其昌:不是,法令就是規定要在10%以內。 謝副處長煥乾:可是他必須要維護他的股東權益…… 蔡委員其昌:為什麼不能當董監事?就是因為你規定他不可以當董監事!法令本身就是有矛盾。 謝副處長煥乾:這就是要逼迫他不要投資這麼多。 蔡委員其昌:不對!他的作為完全合乎法令,他投資9.9%,卻不能當董監事、不能管理這筆錢,未來會產生一種情況,就是如果政府要圖利業者,政府就投資9.9%,因為依照法令,官股不能擔任董監事,所以可以支持特定民股,特別是公司出現爭議時,這不就是政府出錢去幫助某一個財團嗎?倘若有一天公司派和市場派出現爭議,依照法令規定,政府是不能有作為的,即使覺得不對,也不能採取任何作為,法令把你自己綁死了。所以本席認為,唯一的解決方式就是降低10%這項比例,10%太高了!本席認為要訂在5%以下。具體數字本席並無定見,但不能超過5%,請你們回去再仔細研究。現在本席可以幫你算命,未來有一天你會遇到這種狀況,一旦發生之後,本席保證政府又會被媒體大肆批評! 最後一點,在修正草案中,政府希望業者能跨區經營,我們都很清楚,提出跨區經營的目的,是因為目前有線電視業者經常壟斷各區域的有線電視系統,我們希望打破壟斷,導入自由市場機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這一點本席支持。請問主委,依據法律規定,未來開放有線電視媒體業者跨區經營之後,二家有線電視業者能否交叉持股? 蘇主任委員蘅:目前在股權交叉持有的部分,我們是有限制的。 蔡委員其昌:有限制? 蘇主任委員蘅:對,有限制,在第二十三條中有規定。 蔡委員其昌:主委,這一點很重要,如果沒有限制,未來會從現行的小壟斷變成大壟斷。 蘇主任委員蘅:對,連關係企業相互投資都有限制。 蔡委員其昌:這一定要嚴格、明白地限制,否則要讓有線電視業者跨區經營的本意將會逆向運作,開放有線電視業者跨區經營之後,台中市的業者可投資彰化、南投、苗栗的有線電視,原本中部地區可能有三家業者,但這三家交叉持股之後,中部地區就完全被壟斷了。 蘇主任委員蘅:是,這部分有設定一些條件,其實交叉持股的問題,國際上都有相關規範。另外,如果交叉持股在當地產生不利的競爭,損及消費者的權益,此時主管機關應出面處理這件事情。 蔡委員其昌:對,這件事情很重要,我支持立法的本意,我們希望能導入市場機制,避免每一區都只有一家有線電視業者,而無其他市場競爭機制,這對消費者是不利的。但如果開放跨區經營之後,對於他們之間的結盟、結合或股權交叉持有等無法規範,未來會從小怪獸變成大怪獸,這個部分很重要。 蘇主任委員蘅:是,謝謝委員。 主席:潘委員孟安已到會場,現在請提案人潘委員孟安說明提案旨趣。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本席的提案旨趣,說明如下。過去有線電視頻道屬於公共財,解嚴之後,有線電視如雨後春筍般林立,經過市場機制的整併之後,目前大致上已各具雛形,但我們怕未來對系統台、頻道等進行垂直整合之後,如果沒有設限,會形成大者恆大、市場單一化的現象。原本大家所追求的內容及市場多元化,會變成一元化,業者甚至能透過剛才委員所提到的交叉持股、變相的人頭戶而成為一個媒體大戶,持有比例過高,違背原本賦予公共頻道自由市場競爭的本意。為了避免從多元化轉為單一化,我們特別要求把原來25%的規定降為10%,去年NCC蘇主委也曾經在行政院提案,把比例改為10%,但這項提案撤回之後就沒有再繼續審查,我們希望行政單位能維持10%的比例。對於此案,拜託本院所有委員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楊委員麗環發言。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有關廣電三法的修訂,本席認為之前修法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是為了除過去威權時代之弊;如今我們修正廣電三法的目的,是為了讓廣播產業能高度發展。我們是小國寡民,勢必要讓全世界知道我們的文化,才能帶動經濟繁榮,這能算是興利。然而,在除弊與興利之間,是否有除弊就無法興利、興利就不能除弊的必然性? 其實現在之所以會修訂廣電三法,就表示這些產業已經面臨瓶頸,比較悲哀的是,我們是小國寡民,閱聽觀眾再多也不過2,300萬人,實際使用的人更少,市場日漸緊縮,由於網路、電視、智慧手機等皆具媒體功能,根本用不著看有線電視。使用者只要透過手機,就可以收看全世界的新聞,想看什麼就看什麼;要看哪一國的電視,就可以看哪一國的電視,非常方便。如果你為了除弊,寧可讓興利的部分一起毀掉,本席認為修與不修根本沒有差別。所有投資者都只在國內這個小小的市場裡廝殺,即使政府沒有限制,他照樣會選擇閱聽觀眾,某些電視台或報紙已經鎖定他的閱聽對象,因為經營者知道,在這個有限的環境裡,必須取得特定閱聽觀眾的支持才能獲利,這是非常顯而易見的。 此外,你規定持股比例為10%,本席對此並無意見,但是我們可以思考,持股少是否就不能完全控制這家公司呢?表面上黨政軍無法控制,但黨政軍可以透過自由市場中其他的投資者控制這家公司,因為他可以選擇他要的獲利方式。另外,有關股份比例,本席簡單舉例說明,台積電張忠謀的持股比例只有0.46%,請問台積電最具影響力的人是誰?就是張忠謀!黃崇仁持有力晶的股權只有2%,台新吳東亮的持股是0.9%,現在富邦蔡明忠也投資廣播企業,其持股只有2.8%。即使在持股很少的情況下,他們仍然最具影響力,所以,只是形式上的控制真能達到實際效果嗎?本席覺得這是很可笑的邏輯,這一點提供大家參考。 另外,媒體跨區經營就會形成壟斷嗎?本席請問你,何謂壟斷?現在你的邏輯是:資金壟斷就會造成經營壟斷;經營壟斷就會造成內容壟斷;內容壟斷的結果,所有人的思想就會被控制。說實在話,臺灣這麼小,而且資訊絕對不會受限,雖然我們是執政黨,但如果行政單位提出來的政策不對,我們照樣開罵、不予支持。同理,有關跨區經營,本席認為如果你希望產業能夠發展,只要在內容方面予以限制即可,其他部分應該放手。你看現在的日本、韓國和中國大陸,無一不是透過國家的力量,盡力讓相關產業向外拓展。唯有讓國家的生產力往外擴展、宣傳,才能獲取更多的資金,得到更大的發展機會。 你認為目前媒體有壟斷的問題,其實你只不過是在島內計較媒體替哪個政黨講話、替誰講話等,每隔4年就要選舉一次,時代會轉變,執政黨也經常在轉變。請問我們有哪個電台可以在世界上其他的國家看到?你在國外轉開電視,可以看到臺灣的電台或電視台嗎?沒有啊!都是透過美國的電視台報導一則小小的新聞,這才叫做壟斷,對此才應該予以限制,我們只有少少的幾百萬人,不應該全部箝制。本席可以接受對內容設限,讓媒體提供平衡的報導;對於兒童和弱勢族群等,我們也希望媒體能夠提供保障和關懷,但千萬不要從源頭進行控制,倘若如此,臺灣就不用發展相關產業了,全部都會被法律鎖死,藝人也只好在家裡等通告,不然就是去大陸發展。然而,如果他們在大陸講一些配合當地的話,我們臺灣又會立刻封殺他。你總得要給他們一口飯吃,因此本席建議,心胸要寬廣一點,如今臺灣面臨的並非能否在島內執政的問題,我們要迎接全球化的挑戰,從歐洲經濟崩盤就可以看得出來,現在正是要開始轉型的時候了,如果我們不再往上跳一級,將會失去競爭力。 我們講得頭頭是道,其實臺灣只有3萬6,000平方公里、2,300萬人,市場很小,如果你又處處設限,讓它走不出去,那還有什麼希望?我們修法不是希望能夠創造更多財富,享有更寬裕的生活嗎?如果這些限制會造成民眾的痛苦,我們就應該利用我們的優勢走出去,創造更多的財富、更多的機會,讓民眾可以安安穩穩地在這塊土地上生活,以上是本席的看法。大家可以考量一下。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是。 楊委員麗環:至於全國市占率的限制等,本席建議大家重新思考這些問題。本席相信民進黨也希望能執政,帶給民眾幸福、快樂,讓大家能夠過著富裕、安全、穩定的人生,所以本席認為,我們應該重新思考這些問題。最近本席看到蘇貞昌表示,他將來也要到大陸訪問,我覺得這個真讚!一個真正有前瞻性的政黨,應該依照國土現有的條件去思考未來,而不是只想著自己的目標,無視於國家整體發展,本席覺得這一點需要再作思考。 另外,其實最近所謂縮減的思維都是來自於德國,早在經濟很繁榮的時候,我們就應該開始做;如今全球皆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我們應該採取開放、繁榮經濟的基本原則,先有錢再課稅。你在沒有錢、沒有稅收的情況下課徵,能達到什麼效果?這只會綁死自己而已!本席要講的是,你要放手讓他去做,即便是置入性行銷,只要能把我們國家好的一面帶到海外賺到錢就好。許多需要限制的部分,我們在國內做就好,如果政府什麼都要限制,卻要求他去賺錢,等同於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他能跑得動嗎?沒有人會做賠錢生意的,這裡不能投資,有錢人自然會全部跑到國外去投資,國外規定持股可高達50%、60%。 蘇主任委員蘅:對。 楊委員麗環:你看看韓國和日本,臺灣幾乎所有的電視節目都是這些國家提供的,所有商店賣的都是韓國貨,臺灣本土產業其實非常有創意,但卻走不出去,這是最大的悲哀。如果媒體沒辦法幫我們把這些創意商品帶向國際,要我們這些政治人物和執政團隊做什麼?關於這一點,大家可以思考一下。 蘇主任委員蘅:是。 楊委員麗環:另外,法令規定地方有線電視台不能在地的廣告,這一點本席非常反對並且已經提案修正,本席認為不應該全由系統台來決定,也許商店只有開在當地,不需要做全國性的廣告。舉例而言,如果我是桃園市的候選人,我在桃園播廣告就夠了,何必做全國性的廣告?又不是要選總統。本席認為這項限制是錯誤的,千萬不要這樣做!你要讓地方繁榮,讓民眾可以在地做廣告,不要全面封殺,這簡直是圖利大型的…… 蘇主任委員蘅:委員講的是MSO的廣告,就是讓系統業者有決定廣告的權力。 楊委員麗環:對,過去他們可以協商,但是不要蓋台,你可以從協商中要求,不要去蓋人家的台或隨時插播廣告,這是不好的,這部分可以在細則裡規定,但在法裡面千萬不要限制,一旦限制之後,所有在地的廣播都不能播,也許民眾只不過是賣飾品,卻要做全國性的廣告,他哪有那麼多資金?這一點請你們多加注意。 蘇主任委員蘅:是。 楊委員麗環: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最近我們看到歐洲的經濟崩盤,其實是因為過去財政槓桿操作過度而導致目前這樣的狀況,這正好是亞洲下手的時機,本席相信這個機會頂多只有3、5年的時間,如果這段期間我們還把自己綁在家裡,沒有搶到商機,將來只能躲在別人的背後,任憑人家指使。你想想看,韓國不大,但出手多麼大器,中國大陸也非常大,我們與其在那邊講些好聽話,不如讓有機會的人去發展,帶回更多實質的商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謝謝。 蘇主任委員蘅: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先確定幾件事。第一,目前有線電視費率是由各縣市審定,請問各縣市之間有無差別費率?最便宜是多少錢?最貴是多少錢?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各縣市的費率有差別,這個部分,我請處長來說明。 管委員碧玲:高雄市是500元,請問全臺灣最低是多少錢?花蓮是多少錢? 主席:請通傳會營運管理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國龍:主席、各位委員。花蓮是600元。 管委員碧玲:最低多少錢? 陳處長國龍:最低480元。 管委員碧玲:哪一個縣市? 陳處長國龍:台南市。 管委員碧玲:最多是多少錢? 陳處長國龍:最多的就是委員剛才提到的花蓮、金馬。 管委員碧玲:金門和花蓮,所以最弱勢的縣市最貴,雖然是考量業者的成本,但事實上是犧牲了民眾的權益。不過,我們至少可以看到台南收費480元、高雄收費500元,換言之,如果消費者位於較弱勢的縣市,過去的制度是允許由各縣市審議委員會審議費率,所以全國有差別費率。請問主委,未來衛廣法和有廣法修訂之後,各縣市的差別費率將成歷史,各縣市審議委員會的功能也會取消,改由中央政府統一費率,對不對? 蘇主任委員蘅:對,由中央來審查。 管委員碧玲:這是本席要確定的第一點。將來收費比較便宜的縣市就要遭殃了,因為中央絕對不可能給我們那麼便宜的費率。 第二點,未來廣電三法修正通過之後,根據衛廣法之規定,商業的置入性行銷會解禁,對不對?雖然政府的置入性行銷還是禁止,可是商業的置入性行銷會解禁,依據衛廣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商業性置入性行銷會合法化,而且「節目廣告化、廣告節目化」也會鬆綁,因為商業性置入性行銷及贊助者訊息等皆不計入廣告時間,不僅不計入廣告時間,而且還沒有上限、無限開放,沒錯吧?將來商業的置入性行銷全部都解禁了,節目可以有商業置入性行銷,而政府的置入性行銷仍然禁止。 第三點,本國節目自製率的規定也取消了,對不對?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在有廣法和衛廣法中有另外訂定。 管委員碧玲:規範為何? 蘇主任委員蘅: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中有規定,將來系統業者要提報節目時,要把具有本國文化意涵的東西放在他們的…… 管委員碧玲:對,但是比例已經取消了。 主委,方才楊委員很擔心相關產業沒錢賺,其實廣電三法修正通過之後,未來業者可以透過幾個管道獲得賺錢的利基。第一、數位匯流,他們可以在傳播事業以外增加電信事業服務,發展更多相關產業,所以數位匯流可以讓他們多賺錢。第二、購物頻道全面合法化,納入管理,頻道合法可以成為業者賺錢的管道。第三、費率部分,以往地方政府為了保障弱勢地區消費者的權益,把費率訂得相當低,未來改由中央統一訂定之後,全國平均費率會相對提高,所以這個部分,業者能賺錢。第四、自製節目的百分比取消,業者可以賺錢。第五、商業的置入性行銷合法化且無限制,這也是未來產業可以贏得利基的管道。最重要的是經營區擴大,可跨縣市經營,讓業者可以提高效率,達到經濟規模,這也是他們賺錢的管道。 可是,主委,你在離職之前送來的法案,總不能讓未來的傳播事業完全資本主義化吧?這是你要的嗎? 蘇主任委員蘅:這沒有完全資本主義化。 管委員碧玲:有啊,完全資本主義化。 蘇主任委員蘅:這有兼顧到文化多元,也有兼顧到本土節目的…… 管委員碧玲:文化多元的部分,你反而讓本土節目的自製率降低。所以,其實有幾個重點…… 蘇主任委員蘅:第八條規定,將來本國節目的類別和指定播送時間,主管機關都可以進行認定。 管委員碧玲:過去在法律中有限制,現在把法律保留刪除,等於是鬆綁,全部授權給你。NCC和業者的關係一向微妙,你們在業者的壓力之下,不敢讓旺中案通過,拖那麼久,就等著留給下一屆通過;你手中不敢讓它過,就留給下一屆。業者的壓力已經大到讓NCC沒有肩膀扛起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還要我們把這項權力授權給你?把法律保留改為行政授權就是鬆綁! 蘇主任委員蘅:管委員,因為修法非常不容易,所以我們希望能在這邊保留一點彈性,整體趨勢變遷非常快,所以我們希望能有行政保留…… 管委員碧玲:本席要告訴你,你已經變成夾心餅乾了,數位匯流增加了電信服務和加值服務的機會,其實這就是產業化、資本主義化、財團化。財團投入大筆資金之後,需要有很多產業支撐,所以會擴大產業;而擴大經營區,就會增加它的效力;廢除地方政府機關審議的職權,等於讓它不會受制於地方政府對消費者的保護;刪除了自製節目的比例、讓商業的置入性行銷合法化,等於替全球資本併購臺灣媒體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經營環境。廣電三法是我們非常重要的法規,但對於本國、本土在地文化發展的部分,可以說完全沒有著墨。 此外,最重要的是集中化和壟斷,目前仍然維持全國總收視戶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原先本席以為這種全面商品化的法典應該是執政黨要的,結果今天本席發現一件非常奇怪的事,就是執政黨也在杯葛廣電三法。原先本席並不知道杯葛的原因為何,聽了之後,才逐漸發現原來他們想要完全刪除反壟斷的規定,希望不要再有全面集中化的限制,把全國三分之一收視戶的限制刪除,達到所謂的全部跟國際接軌,這話是要說給誰聽?何謂「全部跟國際接軌」?就是全部讓國際資本、讓禿鷹來這裡覓食。創投一再轉手,把價金炒高之後,我們就讓他們進行加值服務、把商業置入性行銷合法化。請注意,商業置入性行銷是無限制的喔!是完全不計入廣告秒數的喔!以後他們可以在節目做商業的置入性行銷,而且完全不計入廣告秒數,節目將成為一項賺錢的工具! 主席:請通傳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 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廣告時間還是一樣維持1小時不得超過10分鐘。 管委員碧玲:對,本席知道啊!但節目可以完全不計入廣告時間!廣告固然有限制,但本席要講的是,原本法典中除了對廣告設限之外,節目也不允許置入性行銷…… 何處長吉森:廣告還是一樣維持10分鐘。 管委員碧玲:對,廣告時間沒有改,可是節目廣告化全面鬆綁,衛廣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已經把節目廣告化全部鬆綁了,所以將來業者也不必買廣告,只需要製作節目就好了。 何處長吉森:沒有,節目廣告化的原則還是存在,只是置入性行銷有條件開放。 管委員碧玲:沒有啊,全部鬆綁了!第三十一條規定,除了新聞和兒童節目以外,其他節目都可以置入性行銷。第三十三條規定,置入性行銷不計入廣告秒數,這不是已經全面鬆綁了嗎? 何處長吉森:委員,業者還是不能違反節目與廣告要明顯區分的規定。 管委員碧玲:沒有,你只是規定置入性訊息要在節目中揭露而已,完全不計入廣告時間,如此一來,廣告和節目分離就沒有意義了,因為廣告的時間非常多,雖然廣告和節目分離,但我只要在節目中揭露置入性行銷的訊息就好了。 何處長吉森:沒有,置入性行銷是指在節目中有廣告的訊息。我們是把認定標準訂得更清楚,讓業者不要模糊…… 管委員碧玲:錯了! 何處長吉森:但是節目與廣告之間還是要明顯區分。 管委員碧玲:主委,當初你們到本席辦公室來說明修正草案時,我就已經提出這一點了。有關商業置入性行銷的部分,你們在向本席報告時,主委曾親口告訴本席把商業置入性行銷解放了,當時本席就想:「怎麼辦?」 其實有兩股力量會綁架媒體,一個是政府的力量,一個是資本的力量。臺灣從過去威權主義走向民主化、自由化的過程中,我們傾全力要把政府綁架的機制解編,所以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沒想到,當我們試圖約束政府的力量時,竟然張開雙手,全面迎接資本綁架我們的媒體,我們沒有辦法接受。 蘇主任委員蘅:我了解委員擔心的事情,其實商業置入性行銷有非常嚴格的條件。 管委員碧玲:我們沒有辦法接受。有關戲劇節目和自製節目的百分比,今天有很多委員在這裡提出質詢,對於這個部分,至少本席是絕對不會放手的。戲劇節目和自製節目的百分比,攸關傳播媒體產業在本國文化發展上所扮演的角色,這三部法典對這個部分的規範完全是零!我們沒有辦法接受!目前唯一能做就是禁止自製節目的百分比變成行政命令、變成行政授權,還是要有法律保留。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非常認同管委員的想法…… 管委員碧玲:要明定戲劇節目的百分比。 蘇主任委員蘅:但是您要知道,有關文化節目的部分,今天大家都有提到韓國,在此我要特別說明,韓國是用10年的時間來發展,我也了解很多委員對於本土節目產製的極限…… 管委員碧玲:十幾年來第一次大修法,你卻不把這項規定放進去!如果能進一步規定相關的補助措施,我們都會很高興。 蘇主任委員蘅:我希望能做得更好。我覺得委員講得非常好,我也非常認同你的講法,我覺得可以做得更好。 管委員碧玲:那就讓它變成你任內的成績啊! 你是否贊成扮演本國文化發展的重要角色? 蘇主任委員蘅:本國文化節目太重要了!如果我們本國自製節目沒有辦法…… 管委員碧玲:那就不要把本國自製節目百分比的限制從法律保留改為行政授權。 蘇主任委員蘅:很多國家都是用授權的方式來處理自製節目的比例問題。 管委員碧玲:你又在講「很多國家」了。 蘇主任委員蘅:真的是這樣子! 管委員碧玲:臺灣在文化發展上先天弱勢,過去媒體孱弱是因為被政府綁架,又被意識型態限縮,現在我們反對讓資本進來綁架媒體時,你又和其他國家來比,這是什麼道理? 蘇主任委員蘅:這叫做文化除外條款。我這邊有很多文化除外條款的相關資料,可以和委員交換意見。 管委員碧玲:韓國為了推動電影、媒體產業,規定他們的影視放映系統一年要有六分之一要播韓國片! 蘇主任委員蘅:你講的都沒錯!你講的都對!但是…… 管委員碧玲:但是你就是不做! 蘇主任委員蘅:不是不做,而是在法規裡面進行規範時,要如何達到產能及結合周邊產業,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完全認同你的講法。 管委員碧玲:你為什麼不開始做?你知道嗎?你已經讓商業置入性行銷合法化,也開放數位匯流,讓它變成一個大型產業。如果你在這種情況下,不同時要求它善盡本國文化發展之責,這項功能將一去不復返。 蘇主任委員蘅:沒錯!我完全認同,我也很贊同管委員的想法,所以我們要有一個非常好的配套,現在是個很好的時機。 管委員碧玲:沒有配套啊!這次在本國文化發展的部分,沒有把配套送進來啊!完全沒有相關條文!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在衛廣法、有廣法裡面都有制定一些配套措施,因為我們覺得不只是類別…… 管委員碧玲:我都沒看到,都不像! 蘇主任委員蘅:有啊。 管委員碧玲:什麼都不像! 蘇主任委員蘅:衛廣法第八條就是配套措施,有廣法中也有其他規定。在此特別向委員報告,我們有提出配套。 管委員碧玲:不要魚目混珠,我們等一下好好談。 蘇主任委員蘅:沒有魚目混珠,法規白紙黑字確實都有規範。 管委員碧玲:你現在是夾心餅乾,廣電三法修正草案送進來之後,你真的成為夾心餅乾了。今天本席到這裡才知道,原來你是夾心餅乾,有委員希望法規能更加解放,但我們非常擔心,解放的結果就是從政府綁架媒體變成資本綁架媒體。 蘇主任委員蘅:我想委員誤會了,這部分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一定會把配套做好,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淑蕾發言。 羅委員淑蕾: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廣電三法的修正確實是茲事體大,這是多年來大家所關切的議題。首先,本席比較關心的是收費問題,之前本席一再表示,部分有線電視的收費太高了,各個城鎮的成本當然有所不同,本來都是授權給地方政府擬定收費標準,上次我們問你能否降價時,你說已授權地方政府;如今修法之後,決定權將收歸中央,你們能否告訴本席,未來中央在訂定費率時,會採取什麼計算標準?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將來允許擴大經營區,而且會進行數位化,所以未來最後會朝分組付費的方向去規劃。在費率審議方面,我們在修正草案第四十四條中規定,目前單一直轄市或縣市的區域,還是由縣市政府審定,未來跨區完成之後,才交由中央審定。 羅委員淑蕾:所以要等跨區完成,現階段還是由各縣市制定? 蘇主任委員蘅:由各縣市政府來審。 羅委員淑蕾:按照你們的預估,完成跨區之後是否會降價?這才是最重要的。 蘇主任委員蘅:有一點非常重要,將來即使是由中央來審,我們也會請地方政府參與費率的審議,這樣才能反映地方上的特色和需求,並不是由中央機關單獨計算審議。目前待審的系統經營者,例如臺南,我們在審費率時,也會邀請財會專家和地方代表參與審議,基本上,他們都對地方生態非常了解,而且會非常詳盡地和我們討論。 羅委員淑蕾:本席希望你能好好評估,都會區的經營成本比鄉鎮低,照理講,費用應該降低,可是現在有些城市或都會區的收費比鄉鎮還要貴,這就有點不合理,本席覺得應該重新計算。 蘇主任委員蘅:是。 羅委員淑蕾:都會區的收費本來就應該比較低,結果反而比偏遠地區還要貴,這很不合理。 此外,你剛才提到有線電視數位化的服務,原本總統的政見是希望能在103年全面完成數位化,本席有一項統計資料,至2011年為止,數位化的比例僅占11.28%,你們預計到2015年要達到75%,本席認為要達到那個標準可能有困難。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八條雖然規定系統業者應於修法後3個月內提出計畫,但你在第一項後面規定,業者提出計畫之後,未按期完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換經營許可執照。你只是用「得」字去規範,保留了行政裁量權,假如業者不願意花錢去改善數位化的進度,行政機關唯一的權力就是決定是否要讓他換照,而你們用「得」,如此一來,壓力又回到你們身上,請問你要如何管制他?假如業者未完成數位化的工作,是否應該依照部分委員的意見,規定「應」不予換照?是否應該採行更強力、有效的方案,迫使他們加快數位化的進度? 此外,本席認為罰則過輕,只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鍰,是否會因為罰則過輕而無法如期達到你的標準? 蘇主任委員蘅:倘若有廣法獲得委員支持通過的話,我們會請業者變更營運計畫,在營運計畫中就會規範進度,所以不是等到換照時才進行審視、檢查。我們會請他們變更營運計畫,只要他們無法達到營運計畫的進度,我們就可以開罰了。 羅委員淑蕾:誰會把營運計畫目標寫成自己無法達到的標準?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會強制他們去做。 羅委員淑蕾:目前數位化未達預期的主因是有線電視機上盒,目前你們除了補助弱勢團體購買機上盒外,其他民眾必須自行花錢購買,一個要價二千多元,假如要求大家花錢購買機上盒,進度當然會受到阻礙。民眾認為二千多元太貴,你們要想辦法讓有線電視業者提供優惠、折扣,甚至免費提供,這樣才能促銷、改善進度。交通部為了推廣eTag,推出打8折的優惠,為此政府一年大概要補貼22億元,為什麼NCC不能提出類似的方案,更有效地達成數位化的進度?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對數位化有一項很重要的規劃,就是希望業者能把數位機上盒視為一項投資設施,因為目前臺灣的家庭中,電視機數平均為1.9台,等於是2台,我們希望能夠強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免費提供每個家戶2台機上盒,第3台則採押借的方式。我很喜歡講國外的情況,在國外,機上盒是像電表一樣的基本設施,會裝設在每個家庭中,電力公司不會來向我們收取電表的費用,所以機上盒也應該採取同樣的概念。如此一來,數位化的進度就會比較容易達成,國外就是這樣做的。 羅委員淑蕾:你要建議業者怎麼做?前面2台…… 蘇主任委員蘅:免費。 羅委員淑蕾:前面2台免費,第3台之後就採取租借的方式? 蘇主任委員蘅:用押借的方式。 羅委員淑蕾:目前業者接受嗎?有些人都已經買機上盒了。 蘇主任委員蘅:委員講的是無線電視數位化。有線電視數位化的部分,其實現在已經有很多家系統業者向我們申請實驗區,譬如新永安、北港、佳聯等,他們對實驗區裡的用戶免費提供2台機上盒,第3台則採押借方式。此外,業者還送他們一些數位頻道。 羅委員淑蕾:以後能否讓民眾選擇他要看幾台,看哪幾台就付那幾台的費用?有沒有辦法做到所謂的使用者付費?未來既然是用機上盒,有辦法像電表一樣也朝使用者付費的方向去做嗎?坦白講,有線電視一百多台,民眾會看的頻道不超過10台,能否朝這個方向去規劃? 蘇主任委員蘅:是,目前就是朝這個方向在規劃,其實數位化之後,對民眾、消費者最大的影響,就是他將來可以選擇基本頻道、分組付費,這是非常重要的。採取分組付費的話,他就有機會去選擇他想看的頻道。 羅委員淑蕾:你還沒有回答本席剛才的問題。我們想要促成有線電視數位化,但是本席剛才說過,到2011年普及率只有11.28%,和你們希望在2015年達到75%的落差太大,顯然你們的估算太過樂觀,原因之一就是你沒有對業者大力施壓,這次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僅規定,假如業者未完成,「得」不予換發經營許可執照。為什麼不規定「應」不予換發執照呢?你應該嚴格要求並明確地告訴業者,假如他無法達成營運計畫的目標,就不予換照,這樣才能讓你們有權對業者施壓。所謂「得」字就是有選擇的空間、有討論能否換照的餘地,如此一來,壓力又回到NCC身上。為什麼不在條文中嚴格規定,業者應在營運計畫中寫明幾年幾月幾日之前要完成,假如沒有完成,就撤銷其經營執照? 蘇主任委員蘅:從目前實驗區的運作來看,很多家都已經關閉類比訊號,我們發現有件事情非常重要,部分實驗區裡面有釘子戶,必須給系統業者一些時間去處理,他們也非常願意用贈送等各種方式來解決。目前條文規定「得」不予換照,是因為我們不能排除業者遇到釘子戶的可能,他最後必須要去處理這個部分。我們固然把不予換照視為一項非常重要的手段,但我們也要幫業者設想,如果最後碰到釘子戶的問題,我們要怎麼幫他解決。 羅委員淑蕾:請問釘子戶的比例很高嗎? 蘇主任委員蘅:目前已完成轉換的地區,我們認為情況還好,戶數不會太多。 羅委員淑蕾:對啊! 蘇主任委員蘅:但我們不敢確定全臺灣的情況如何。 羅委員淑蕾:本席覺得釘子戶只是個藉口,根本不成理由,你應該對業者施加壓力;有壓力,他們才會去做。 此外,本席也覺得罰鍰太輕了,罰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對系統業者而言真的有效嗎?如果不痛不癢,他們會去做嗎? 蘇主任委員蘅:委員講得很好,我認為確實可以考慮提高罰鍰,如果我們希望數位化能儘速達成,可以考慮提高罰鍰。 羅委員淑蕾:如果你希望提高達成率,就一定要施加壓力。壓力來源有二:第一,在條文中規定,未完成者不予以換照,那業者就一定會去做;第二則是提高罰鍰。如果這兩個手段都沒有做,修法等於是白修。 蘇主任委員蘅:是,我認同委員的想法,我們可以朝這個方向去研議,謝謝。 主席:請魏委員明谷發言。 魏委員明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你有沒有在看八點檔的連續劇?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通常八點多我還沒下班,或是才回家而已。 魏委員明谷:所以你都沒有在看連續劇。看連續劇是一般民眾的消遣,尤其是中南部中老年人的休閒活動,他們唯一的消遣就是看電視,看完以後就睡覺了。本席曾在5月16日側錄臺灣的八點檔連續劇,總共有22台,其中中國的戲劇就占了12台,比例達54.54%;韓劇有3台、港劇1台、臺劇只有6台。主委,你覺得這樣的比率好嗎? 蘇主任委員蘅:我覺得臺劇的比例太低了,因為多數人還是喜歡看本土戲劇或本土節目。 魏委員明谷:其實有時候這也可以說是一種文化侵略,有這麼多國人在看連續劇,但大陸戲劇這麼多,本席覺得不妥。其實有時候也不一定能稱為文化侵略,而是部分頻道商考量商業利益,認為買版權比較便宜,自己拍戲成本較高。本國自製的節目實在太少了,但NCC在修法時,並未規定自製節目的比率。本席知道每個衛星頻道經營業者在送審時,都有一個…… 蘇主任委員蘅:自製率或新播率嗎? 魏委員明谷:對,自製率。有些衛星頻道經營業者來自外國,有些是本國業者。對外國的頻道業者,如Discovery,我們就不能限制本土節目的比率;但對於本國業者,至少應該要求本土自製節目比率達到60%,對不對?主委認為呢? 蘇主任委員蘅:就我個人來講,如果以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包括播出,其實國外重視的是播出,不但要製作,而且要播出來,所以一般來說,像委員提到的比例部分,我個人是認同的,為什麼?因為像加拿大就規定全國的自製節目1年要播出60%,這是指自製節目,韓國也是如此。所以有些國家認為他們本土的影視產業是需要有一定播出比例,這樣才能讓這個產業整個茁壯,因為這部分的產品還必須生產出來,所以基本上,這樣的比例是在一個合理的範圍之內。 魏委員明谷:衛星廣播電視法的院版條文就沒有訂出這樣的要求。 蘇主任委員蘅:因為這是2年前擬定的法案,當時沒有訂定這個部分,我承認當時確實沒有訂定這個部分,我就任後發現沒有訂定這個部分,所以之後針對本土節目自製部分,包括播出等,都授權主管機關作一個彈性決策。很重要的一點在於,就像方才魏委員所說的,我們每一次在評鑑換照時,像去年有數個電視台播映韓劇的比例非常高,我們希望他們階段性地降低播映韓劇的比例,剛開始他們當然說他們已經簽了1年約,有成本的考量云云,可是重點在於他們真的要拿出錢來投資。 魏委員明谷:好,下午進行逐條審查時,如果我們將自製比例明文規定在衛星廣播電視法條文中,你贊同這樣的作法嗎? 蘇主任委員蘅:我這樣說好了,我覺得自製率的東西可以加以考量,這是一個重要的方向,但是比例的多寡,坦白說,也必須視業者產能配合而定,如果條文訂定了之後,業者的產能卻無法配合,屆時會發生粗製濫造的情況,這是我們比較憂心的部分。還有一個部分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自製率的部分,我們當然希望這部分的節目是新製的,是新的節目,而非拿一些過去的節目來濫竽充數,所以整體必須有一個配套措施。下午討論時,我會將整體配套觀念向委員報告,好不好? 魏委員明谷:好。你剛才提到本土自製節目,其實很多都是拿舊有節目來播出。 蘇主任委員蘅:是。 魏委員明谷:所以這部分我深有同感,但是如果能在法中明文規定自製率,對他們來說,其實也是一種壓力及要求,所以這樣明文的規定,有時候也是不錯的作法,這是本席的建議供你們參考。 還有一件事要請教你,有關有線電視系統,就是有線廣播電視法,我知道現在有59個有線系統經營業者,有5個是比較大的集團與他們併購,剩下的幾家則是獨立系統。 蘇主任委員蘅:是。 魏委員明谷:請問地方系統經營業者的節目,是由你們或地方政府進行監看? 蘇主任委員蘅:如果是屬於當地系統的自製頻道及公用頻道的部分,是由他們自行處理,就是系統自行處理。 魏委員明谷:針對系統經營業者的廣告或頻道違法與否這件事,是由地方新聞局或中央進行監看? 主席:請通傳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 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地方自製頻道是由地方政府進行監看,因為現在的規劃是屬於系統業者自製頻道,所以是由地方政府來處理;現行的有線電視法的節目廣告是由地方政府監理。 魏委員明谷:好,是由地方政府在監看。如果縣政府的政治立場與經營業者不同,雙方有所對立時,請問要如何處理?因為系統經營業者也是政治人物,他一直以新聞及廣告修理縣政府,縣政府持續對他祭出處罰。 何處長吉森:所以現在在有廣法的修法上,把有線電視法當作是一個平台,所以在自製頻道這部分,未來要拿衛廣的執照,所有的內容就由中央來全部處理。 魏委員明谷:所以這些部分也必須釐清,不然不同立場的雙方在那裡角力、對罵,我們觀看電視者也會覺得很莫名其妙! 何處長吉森:對。 魏委員明谷:這部分的權責、修法、監督應在廣電三法中作一個明確的規範。 何處長吉森:好,這部分我們會處理。 蘇主任委員蘅:對,這是應該要處理的。這個部分這樣說好了,在美國,針對地方政府與地方頻道之間,他們就讓地方政府無法介入地方頻道的編輯權,無非是希望讓他們在其中擁有一些自由的言論表達的空間,所以有關這部分,我們在修法時也會注意到這一點。 魏委員明谷:最後一個問題就教於主委,目前在有線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是可以廣告的,只要廣告時間不超過節目播出時間的六分之一或者這一則廣告不超過3分鐘。未來的修法方向將這樣的廣告規定取消,可是你卻又要求地方系統的經營業者要自製節目,你要他自製節目,又要他不能廣告,這很奇怪。 何處長吉森:我們剛才是說,為因應數位匯流,我們將有線電視整個平台化了,所以未來包括有線電視系統他們自己做的自製頻道,都要依照衛廣法取得衛廣執照。至於衛廣執照這部分,就會有節目廣告的時間及其相關監理的規定。 魏委員明谷:在廣告部分,你要開放讓地方性的公益團體…… 何處長吉森:方才有委員提到這部分,我們可以來討論。 魏委員明谷:有些廣告不一定是全國性的,對不對? 何處長吉森:對。 魏委員明谷:所以你們可以給地方性的公益團體機會,給他們一個免費的廣告頻道。 何處長吉森:剛剛委員是說插播地方廣告的部分。 魏委員明谷:對。 何處長吉森:當然因為民眾抱怨的是,地方插播廣告的品質不是那麼好,而且常有蓋節目或其他廣告的情況,這也是為何院版條文希望能將之刪除的原因。不過,還有一些委員當然有不同的意見,我們之後再討論。 魏委員明谷:我針對的是公益性的廣告。 蘇主任委員蘅:對。 魏委員明谷:不一定是一般的廣告,一般商業性的廣告,因為現在商業性的廣告太多了,所以民眾看了一定很厭煩,甚至很討厭。 蘇主任委員蘅:對。 魏委員明谷:但只要是公益性質的廣告,有時來個10秒無妨,民眾也不會抱怨。 蘇主任委員蘅:對,這個部分可以討論開放方式,讓地方公益廣告可以進來播出。 魏委員明谷:好,謝謝。 蘇主任委員蘅:謝謝。 主席:主委,我保留一點時間跟你提醒一句,基本上,本席並不是反對地方商業廣告的部分,我覺得地方化很好,但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我們聽到消費者對此普遍的反映是,全國性的廣告在播出中間,遭到地方商業廣告的插播,消費者馬上感覺到兩者廣告的品質相差甚多,連有些消費者,像我就是,我覺得有時候廣告比節目好看,每一個廣告都是一個小故事,而地方廣告卻讓人感到粗俗、不耐或低級的感覺,其實如果能多播地方的商業廣告,是非常好的,消費者更需要這些資訊,但為何消費者普遍的反應不太好?這是你們要去要求的地方,我們不是反對他們廣告,而是希望NCC能提升商業廣告的品質,好嗎? 好,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 休息(12時9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劉委員櫂豪發言。 劉委員櫂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這次院版的廣電三法很重要一部分是在處理黨政軍持股的問題,關於間接持股投資的部分,院版訂出10%的限制,這10%到底有什麼樣的統計或科學根據?訂出這10%背後的基礎是什麼?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根據證券交易法關於股權的規定,一般認為有影響力的部分是10%。 劉委員櫂豪:訂這10%的時候有沒有就現行政府或黨政軍已經存在的間接投資做過調查? 蘇主任委員蘅:有,我請謝副處長來說明一下,我們這邊有累積很多案例,也從中做過估算。 劉委員櫂豪:簡單講,現行存在的比例是多於10%還是少於10%比較多?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發生的案例,即被處罰的案例,間接持股的部分都是政府基金投資,另外一個比較特殊的是富邦銀合併臺北銀。 劉委員櫂豪:我的意思是,你們訂出比例總是要有一個標準,我不敢說5%、3%一定是科學標準,但政府訂出10%的背後一定有一個想法,例如你們做過調查。但有一種可能存在的現象是現行黨政軍的間接投資都小於10%,你訂出10%會不會變相讓他們可以增加持股? 謝副處長煥乾:應該是這樣考慮,我們本來是為了解決早上報告過的冤案,也就是罰得不合理,被處罰的人不知道,投資者也不知道,屬於這種被行政法院撤銷裁罰處分的情形,這一類案子統計起來絕大多數都低於5%。 劉委員櫂豪:我的意思是說,你現在把它變成10%,這是不是變相鼓勵他們可以增加5%的間接投資?因為要到10%才會被視為實質控制。 謝副處長煥乾:不是,請容我做個說明,我們其實是採所謂的實質控制理論,有控制其實就是違規,前提一定是不能控制,到底多少持股以上才視為控制,這其實是靠經驗值。 劉委員櫂豪:我的意思是說,10%以上就視為控制,有一種狀況是他持股5%,在不到被視為實質控制的狀況之下,他還可以增加5%的持股。 謝副處長煥乾:不是,條文只是將10%以上一律視為控制,但10%以下並不表示不是,假設他有實質控制,還是違規。 劉委員櫂豪:我們之所以會訂一個視為實質控制的條文,就是因為我們知道有些狀況要認定是否屬於控制權很困難,所以我們才用數字來量化,對不對? 謝副處長煥乾:沒錯。 劉委員櫂豪:我沒有說你們不能進行實質審查,你們當然還是要做實質審查,但有一部分因為實質審查很困難,只能透過量化來衡量,量化就會產生這個問題,本來只有5%、6%,現在訂到10%好像間接鼓勵他們可以增加持股。 謝副處長煥乾:應該也不是這個意思。 劉委員櫂豪:我知道你們不是這個意思,但你們這樣訂會產生矛盾。這個立法背後的精神到底是什麼?是根本否定黨政軍不能有間接投資?或是你們容許間接投資,但不允許黨政軍有絲毫控制力?如果是這樣,為什麼不從表決權等方面下手?這是本席的意思。大家一直在討論立法技術要如何讓它完備,主委,目前是禁止直接投資,在間接方面,如果我們也認為不能間接投資,在本質上就已經完全否定黨政軍進入媒體,哪怕是1%、0.01%都不行;如果法律精神不禁止間接投資,間接投資如果可以讓政府間接獲利,這也是好事,但政府不能做實質控制,這樣的話,我們應該要從股權行使方面下手。除了從量下手外,還要從股權行使下手,例如條文裡面規定不得有表決權等。我的意思是說,從立法技術來討論,你們也可以從這方面下手。 謝副處長煥乾:沒錯,我們是雙管齊下,但通常持股達一定比例都會有控制力。 劉委員櫂豪:主委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蘇主任委員蘅:我聽得懂,當時訂10%主要是證券交易法法條明訂10%,我們是參考這個部分。我們另外在意的是實質控制的部分,這部分包括人事、財務和業務本身如果有實質控制,我們都計算在內。所以一個是從股權來認定,一個是從實質控制來認定。委員提到10%會不會顯得比5%更寬鬆,反而鼓勵他們多投資,等於讓持股可以多一點,但這部分最後的認定還是會回到實質控制上面,10%訂得是稍微高一點,但這部分是可以討論的。 劉委員櫂豪:我們彼此讓立法技術更完備,在逐條審查的時候再繼續探討這個問題。 蘇主任委員蘅:是。 劉委員櫂豪:我再請教主委,臺灣現在有線電視的占有率非常高,從科技技術上來講,到底民眾在技術上有沒有這樣的選擇?例如現在有100臺,民眾可以多重選擇,可以看10臺,也可以看20臺,我指的是總數,或者有些人喜歡看戲劇臺,從技術上有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蘇主任委員蘅:數位化的技術才可能做到,以目前這種大碗公的方式沒辦法做到。 劉委員櫂豪:理論上,這應該不是很困難的技術? 蘇主任委員蘅:是,如果有機上盒的話。 劉委員櫂豪:這也是消費者基本的權利,絕對沒有理由要求消費者一定要全盤接受企業主端出來的包裝。 蘇主任委員蘅:你是說系統業者提供的節目組合? 劉委員櫂豪:對,也許頂多是兩種選擇而已。從立法技術上,我們要解決這個問題,目前看起來,好像沒有著墨這一塊。 蘇主任委員蘅:這一次的有廣法當中有訂出基本頻道的概念,這個概念是針對要如何提供消費者基本所需的東西,除了必載頻道之外,他可以在最大的光譜之上,也就是我們講的最大公因數,讓消費者選擇他們要的節目。第一個最重要的是基本頻道,接著是類似普通付費頻道的概念,最後是讓消費者自行選擇的頻道,即所謂的加值付費頻道。這樣就可以將選擇權還給消費者。 劉委員櫂豪:多久可以達到法律所規定的要求?馬上可以實行嗎? 蘇主任委員蘅:前提是要全部數位化。 劉委員櫂豪:目前數位化的程度還是遠遠落後NCC所訂的進程。 蘇主任委員蘅:對,也落後鄰近國家。 劉委員櫂豪:這是系統業者應該去做的,所以我們要從這部分規範系統業者。要有一定的規範,姑且不論罰則,但至少要列入換照評分等要求。 蘇主任委員蘅:就需要配套的部分,一個是要有誘因去做數位化的投資和建設,在這方面,數位機上盒鋪設的進度就非常重要。另外一個誘因是業者要重新組合整個頻道,真正將頻道提供給消費者,現在看起來,時機已經成熟了,因為臺灣民眾利用有線電視做寬頻上網的戶數已經達到100萬戶,也就是說,有線電視除了基本視訊服務之外,已經可以從事寬頻上網的服務。 劉委員櫂豪:我們能不能更具體的在這方面要求業者要提供多重選擇給消費者作為付費的標準嗎? 蘇主任委員蘅:我覺得這是應該的。 劉委員櫂豪:但現狀不是這樣,你說應該要這樣做,但總要有一個期程,也許當下不是,但必須在半年或一年內達成這樣的期程。你們要給業者壓力,不然這塊餅已經夠大,業者不需要做任何改善。 蘇主任委員蘅:委員說得很好,重點就是我們要給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他們才能選到真正喜歡看的頻道,讓頻道市場機制正常化,但重點還是要先全部完成數位化。 劉委員櫂豪:我再請教一下,根據有廣法第四十五條,包括現行和將來修改的條文,其中有規定回饋的特許基金30%、40%該如何做應用的問題,現行的狀況和以後修法的內容是規定統收統支,還是臺北市所收的特許基金只能用在臺北市?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現在是按照比例來分,不過坦白說,我們內部最近也在討論有線基金將來應該如何運用的問題。 劉委員櫂豪:我個人認為如果高雄市就用在高雄市,花蓮用在花蓮,金門用在金門,這樣的話,要達到第二款這個方向可能會非常困難。因為第二點就是要解決偏遠地區的設施,問題是偏遠地區收的基金已經非常少,例如臺東、金門、馬祖或澎湖,你現在又限定收的錢只能用在當地,這根本是緣木求魚,很難達成目的。 蘇主任委員蘅:劉委員是一語道破,從我進來NCC之後就發現這個問題,以新北市為例,他們收的費用非常多,但他們真的用不完。 劉委員櫂豪:說實在,大都市要改善的部分很少,目前從法條上看不出這有沒有統收統支還是各自為政? 蘇主任委員蘅:目前是按比例。 劉委員櫂豪:我的意思是,統收之後應該要按照不同的比例,落實照顧偏遠地區的精神,但現行法條和將來修正的法條看起來沒有那麼明確。 蘇主任委員蘅:現在電信基金將普及服務變為第一優先,最近委員會內部也在討論,希望有廣基金也變得像電信基金一樣,將普及服務中心列為第一優先,甚至於將來能比照電信基金的方式,因為這樣才能落實照顧偏遠地區民眾。我們確實也發現,雖然他們收的錢比較多,可是其實這個基金的用意應該從普及服務的概念出發。我們最近想要修改相關條文。 劉委員櫂豪:這一點希望能真正落實立法的原意,也就是照顧偏遠地區、改善偏遠地區設施。 蘇主任委員蘅:是,我們希望朝這個方向修改,而且已經在討論了。 主席:請林委員明溱發言。 林委員明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主委,現在要修改有線電視廣播法第二十九條,其中規定營運計畫需經核准後才能變更。系統經營者要變更頻道是不是能用報備的方式?還是一定要NCC核准才能變更頻道?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是指現狀? 林委員明溱:我是指新修正條文好像規定要經核准之後頻道才能變更。 蘇主任委員蘅:我請謝副處長來回答。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變更頻道,因為頻道的規劃本來就屬於營運計畫法定的項目之一,所以頻道變更就是營運計畫的變更,即便按照現行規定也是要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林委員明溱:要經過你們同意之後才能變更頻道? 謝副處長煥乾:對。 林委員明溱:假如頻道變更次數相當頻繁,每一個變更頻道案都要報NCC核准,你們可以馬上核准嗎?如果一審查就要好幾個月,變更頻道會相當困難,所以我認為變更頻道應該要採取核備的方式,因為每3個月都會定期檢查一次,是不是? 蘇主任委員蘅:其實頻道這個部分某種程度而言是屬於市場的商業機制,所以系統業者也會去選擇他們覺得好看的頻道提供給消費者,現在變更一定要委員會核准最主要原因是我們認為其中有些會牽涉到頻道有沒有可替代性,換的頻道是不是一個更好的頻道的問題。還有是消費者可能固定要看某個頻道。所以我們通常會比較慎重一點,會請縣市政府提供意見以及相關觀眾的反應,之後再來評估,所以才會需要審查的過程,這主要是考慮消費者權益。 林委員明溱:你們已經核准了,只是有時候需要調整一下。 蘇主任委員蘅:你是指變更頻位的事情? 林委員明溱:對。 蘇主任委員蘅:對變更順序的部分,我們一般很快就會准了。 林委員明溱:以前都是用報備核准的方式,假如現在要你們許可之後才能變更,這會相當費時。 蘇主任委員蘅:現在對頻位的部分,原則上只要他們報來,我們都會核准,一般而言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主要是上下架的部分我們會比較慎重。 林委員明溱:像這方面如果能夠放寬,應該改成核備,不要限制太多。另外,電視廣播法裡面有關節目及廣告管理的部分,有線電視將朝向平臺化修正,系統經營者經營的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執照,相關節目及廣告管理都會移到衛星廣播電視法辦理。現在你們修法將第三十五條刪除,我認為原來的第四十五條應該維持,不然次序會混亂,對這部分,主委有什麼看法?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現在將有線廣播電視法定位成一個平臺法,關於內容的部分除非和系統經營者直接有關,我們才會把條文保留在有廣法當中,其他和內容有關的,如剛才委員提到的第三十五條,因為他主要是牽涉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本身有關節目和廣告的處理,這部分統一都是由衛星廣播電視法處理,所以我們才在這部分做了一些調整。 林委員明溱:現在你們修正有線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我認為本條應該維持。 蘇主任委員蘅:我請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煥乾:原來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是包括廣告開口,即系統業者和頻道商的廣告開口,這一點還是維持,因為這直接涉及到系統經營者;第二項和第三項是涉及廣告的管理,剛才委員有提到,將來平臺化以後,系統經營者即便是自己經營的頻道也要拿衛廣執照,這一點就回歸到衛廣法關於廣告和節目內容的管理。至於第一項的部分是保留的,只是我們有做修正,規定將來不可以開口。不曉得委員是不是針對不可以開口的部分? 林委員明溱:就第四十五條原來的規定,例如地方有地方的第四臺。 謝副處長煥乾:這是協議開口的部分。 林委員明溱:對,有時候地方要做廣告,尤其是競選的時候,我們候選人要做廣告,如果你們限制由無線臺來做,不能插撥,我們廣告就不能做了。我們不需要全國性的廣告,只要地方性的廣告就好。 謝副處長煥乾:行政院版的確將原來約定開口的部分刪除掉了,主要原因是因為這一直是客訴最高的地方,民眾對此的詬病和反應非常大。 林委員明溱:你們可以做限制,現在業者、無線電臺都有約定,規定什麼節目不能插撥,這些他們自己都有約定。所以我認為就這部分,第四十五條應該維持原規定,不能刪除,刪除之後,將來會完全沒有協調的空間,以後每一位候選人要打競選廣告都要打全國臺,這沒有意義。像本席是南投的立委,我當然是打南投的廣告,到臺北打這些廣告幹什麼?臺北市民又不會投我的票,這一點你們一定要斟酌考量。 謝副處長煥乾:我們會看委員會的討論狀況來處理。 林委員明溱:這一條一定要維持原條文。另外,我要再請教主委,上週五NCC有召開電信法的公聽會,有一些學者專家,包括NCC本身都要求希望中華電信最後一哩成立一個公司,請問主委的看法為何? 蘇主任委員蘅:當時在討論電信法修法關於中華電信的部分,我們的考量包含的面向滿複雜的,除了中華電信本身之外,還包括其他電信產業的發展,很重要的一點是整體國家利益的考量。站在這個角度,我們有提出一個條款,是關於中華電信peering和管線分享的部分,對這部分,我們這一次也非常慎重,拿出來做為公聽會的主題,目的也是為了聽取各界意見,等於是瞭解各界的反應。公共政策比較難的地方是要做很多利益的平衡,所以在中華電信的部分,他們也有很多自己的考量和反映,我也很尊重他們的意見。 林委員明溱:你認為中華電信最後一哩應該開放出來成立一個分公司?還是維持現狀? 蘇主任委員蘅:這個問題可能沒有那麼單純,如果外界有看到相關條文可能就可以瞭解,我們在所謂要不要開放成立公司方面,其實必須在很多條件之下,才會這麼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地方是,如果可以同意一些如管溝共用等條件,而且在市場競爭的情況下,未必要走向這條路。但最後一哩如果在目前這種狀態之下,中華電信的一些東西反而變成瓶頸設施,這時候我們就需要有一些法律授權來做需要做的事情。 林委員明溱:最後一哩是中華電信最重要的部分,如果開放出來,我看中華電信就不用做了。如果主委認為最後一哩可以開放成立分公司,應該要由誰指導?政府有這個能力和財源買入最後一哩嗎? 蘇主任委員蘅:現在的設計沒有到政府收購的程度。 林委員明溱:成立分公司就會牽涉這個問題。 蘇主任委員蘅:在所謂分離的概念裡面,我們看到非常多國外的例子,有的是會計分離,有的是工程分離,有的是結構分離,這裡面其實還有很多可以討論的空間,不一定像現在講的,一定要成立一個分公司,其實有很多前提和條件,還是要看市場和產業怎麼發展。 林委員明溱:其他業者一直主張要開放成立分公司,如果不開放,依主委的看法,這有什麼替代方案? 蘇主任委員蘅:我覺得這裡面可以討論的空間非常大,我現在只能這麼說,中華電信有他歷史的因素,使得他在管線鋪設上占了非常大的優勢,他現在也是市場的主導者,這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有一些部分現在確實是屬於瓶頸設施。未來電信法修法法案通過之後,我們有好幾個步驟要先做,第一個還是要先認定誰是市場主導者,還有他所擁有的設施是不是瓶頸設施,然後我們才能決定要怎麼處理,現在我覺得還言之過早。 林委員明溱:是不是能鼓勵其他業者加強寬頻上網,這樣也可以達到目的。 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我們在會內也有討論過,我們也看到外界有很多反映,認為業者是不是也應該自行投資,建立另外一條寬頻。坦白說,這還是一個滿複雜的問題。 林委員明溱:不要為了最後一哩開放的問題,讓所有電信員工跳腳,又跑來抗議,這會很麻煩,所以請你們深思,好不好? 蘇主任委員蘅:是,謝謝委員。 主席(黃委員偉哲代):請王委員進士發言。 王委員進士: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蘇主委,臺灣電視數位匯流已經邁入新紀元,NCC已經陸續關閉無線的類比訊號,目前中南部已經關閉了,這也引起一些民怨,當然這股民怨不像油電雙漲的民怨那麼大。但在這之前,很多委員在質詢時都提到很多民眾對此不夠瞭解,當然,這比較專業一點,尤其最近報紙報導一些老阿公、阿婆收看不到電視,對機上盒也不瞭解,報紙上也刊登了這些民怨的消息。我想這終將過去,在這方面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數位電視訊號的覆蓋率問題,現在是不是全部都普及了?還是有些地方依然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請技術處長來說明一下。 主席:請通傳會技術管理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子聖: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地面到96%,再加上衛星,整個是百分之百的涵蓋。 王委員進士:但他們在反映,像臺北一般被認為是比較先進的地區,但還是有一些數位訊號收不到或變成馬賽克的情形。 陳處長子聖:有些最好是用共同天線,如果是個別天線,最好是拉到屋頂去。 王委員進士:這方面有沒有在宣導? 陳處長子聖:有,除了網站上的宣導,我們也到各地宣導,針對涉及共同天線的部分,希望由管委會自行處理。 王委員進士:共同天線有辦法普及嗎?如果連臺北都這樣,地方上該怎麼辦?你說最好是用共同天線,這對公寓或集中型住宅來說會比較方便,這和地形有關係,對不對? 陳處長子聖:對,我們在網站上有介紹幾種方式,將來我們也希望每個地方縣市都能有共同天線的設置業者並配合施工,最近大概都會提報上來。 王委員進士:既然已經全面關閉,卻還有地方尤其是北部地區、都會地區收不到訊號,這簡直是笑話,你說覆蓋率百分之百,結果他們還是出現馬賽克或斷訊的情況。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在6月初和最後一梯,也就是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都會碰到南部地區和北部地區都會區的部分,現在我們已經開始請電信協會就他們瞭解所及,幫我們提報全臺灣特別是都會地區還在用共同天線收視的資料,因為這會是我們下一波宣導的重點。 王委員進士:這一定要積極去做,不要已經全部關閉了,卻連機上盒這種小問題都惹出那麼多民怨。 蘇主任委員蘅:像第一階段關閉的臺中地區、中部地區大概會有一些case,目前我們也處理得差不多了,我們在這部分會加強,謝謝委員指導。 王委員進士:我再請教主委,就臺灣的政治亂象,媒體的立場也有相當的影響,從昨天520及這幾天的電視報導,我們可以看得更清楚,一邊比較偏重報導馬總統連任就職的事情,另一方面是大肆宣導反馬的街頭運動。當然,媒體有他的專業,就他們認定的重大事件,他們要怎麼報導有他們的言論自由。但不只是針對立即性的重大事件和影響,長期發展下來,媒體偏頗的立場很多都沒有什麼國家觀念,這個我想大家都感受得到。當然,我們非常支持言論自由,不過媒體尤其是電子媒體這方面,主委有什麼辦法拿捏這些言論的尺度? 蘇主任委員蘅:就廣電法有處理的部分,通常要真的違反廣電法、衛廣法等,我們才會依法處理。如果是新聞表達意見,也就是言論自由本身,我們不會介入,但裡面有一些非常重要的部分,例如被報導的對象、利害關係人等…… 王委員進士:我們當然支持黨政軍不介入媒體,但事實上,不需要黨政軍就已經有很明顯的政黨傾向,對不對? 蘇主任委員蘅:對。 王委員進士:除了言論自由方面,我們國家真的生病了,大家都有這樣的感受,言論再這樣繼續下去,大家真的是憂心忡忡。 蘇主任委員蘅:和委員一樣我自己也是學傳播的,我也覺得現在的媒體亂象真的非常不好。 王委員進士:我覺得媒體應該要負有新聞道德和社會責任,這兩點非常重要,我從前也在新聞界待了二十幾年,以前好像沒有這樣的亂象,現在電子媒體增加了,再加上政論性節目,才導致現在這種情形。不需要真的一國兩區,光在臺灣媒體這個領域就已經一國兩區了。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希望在衛廣法當中能加強業者自己提升品質的責任,如果是極端的商業化或收視率導向,簡單講,如果他們不負專業責任的話,情形可能無法改善。所以我們這次在衛廣法當中確實有加強媒體自律的機制,而且納入外部功能的參與。 王委員進士:你擔任NCC的主委,也是大家尊敬的傳播界學者,即使你即將卸下重任,將來在媒體界和學術界,你還是很有影響力。所以在這方面,為了國家未來發展,你要儘量讓媒體的影響力能更往正面方向來走。 蘇主任委員蘅:這應該是大家一起努力的工作,即使回到學術界,我一定也會非常積極努力。 王委員進士:希望蘇主委卸任之後,也能在這方面多努力。 蘇主任委員蘅:是,謝謝。 王委員進士:你即將卸任,我們也祝福你。 蘇主任委員蘅:謝謝。 王委員進士:現在當NCC主委也不好幹,像上次中嘉併購案是歹戲拖棚,事情拖了那麼久,到了你即將卸任還是沒辦法解決。外界也為你感到非常委屈,當然委員有委員的立場,我們也不去評論。NCC即將改組,在你的任內,除了中嘉併購案之外,有一些問題也要請主委在最後的任期多注意,趕一下進度。例如去年交通委員會通過廣電法的小修版,排除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為防止財團壟斷經營媒體,對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得採評審制、拍賣制或公開招標方式,並要求NCC在三讀通過後,釋照之前需向本委員會報告,才能啟動相關釋照程序。另外也有一個附帶決議,要求在6個月內,公告廣播電臺釋照方式的原則和行程。現在已經1年了,到底有沒有進度? 蘇主任委員蘅:有進度。 王委員進士:你們在取締地下電臺方面也有一些成果,南部的天空也變得比較乾淨一點,我們不希望地下電臺又死灰復燃,所以在廣播電臺調幅的頻道釋放方面,NCC有什麼樣的進度? 蘇主任委員蘅:關於第十梯次的電臺釋照案,包括釋照的張數還有一些相關規劃的部分,現在其實都已經差不多出來了,馬上就要舉行聽證會。 王委員進士:聽證會後多久才能執行? 主席:請通傳會綜合企畫處蔡處長說明。 蔡處長炳煌:主席、各位委員。照目前聽證會程序,因為聽證是比較嚴謹的,所以公告作業要23天,依照程序進行的話,應該會在6月下旬舉辦聽證會。 王委員進士:聽證會之後要多久? 蔡處長炳煌:照聽證會程序,要先把各界意見彙整,然後提報委員會。 王委員進士:但最後還是你們做決定。 蔡處長炳煌:我們還要報行政院。 王委員進士:內部對一些開放頻道已經有腹案了嗎? 蔡處長炳煌:我們目前規劃是朝三個階段。 王委員進士:我知道不是一下子全部執行,有的根本還沒有釋出。你們會先少量釋出,像南部比較缺乏的部分,你們是不是應該先處理? 蘇主任委員蘅:照目前規劃,我們第一階段會釋出65張小功率電臺執照,南部這邊會是我們優先考慮的對象。不過我們會考慮各地需求,也不是只考慮南部,按照需求做比例上的調整。開放是全臺灣各地區都有開放,都在規劃範圍之內。 王委員進士:我不是獨厚南部,但既然已經拖了半年,本來是6個月,你們就要有比較顯著的進度。 蘇主任委員蘅:坦白說,這是因為這比想像還要複雜,在規劃相關部分時,我們特別希望不要互相干擾。 主席(葉委員宜津):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以前在戒嚴時期或威權時代,頻道管理是非常嚴格的,不可能有釋出的事情,即便在現在,所謂地下電臺的取締也非常嚴格。但對中國大陸那邊電臺的發射頻率,我們要管也管不了,以前在金門還可以發射一些反制電波干擾他們的廣播,但現在好像都沒有了,這些應該是都調幅的電臺吧?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對,是AM的電臺。 黃委員偉哲:AM是屬於折射波,我們在臺灣,尤其是西部沿海地區的地形阻隔比較少,所以收聽中國大陸的電臺可以說是相當清晰,問題是相關電臺內容不是賣藥,而是他們的觀點和對情勢的分析,而且他們現在不是像以前文化大革命那樣呆板的,弄得比較時尚,事實上卻包裝著意識型態,很不一樣。 我覺得,儘管臺灣是自由開放的社會,民眾對於各種訊息的接受與否,自己都有一些判斷的標準;但是,這樣的行為還是不大好。尤其,你都是管臺灣的地下電台,照理說,應該只要是非法的都要管。現在因為它這電台在中國大陸,你就管不了,這樣也不是很好。你覺得有沒有一個方式或機制,譬如說把一些頻段開放出來,讓商業或其他機關使用。因為發射的基地臺是在我們這邊,當然電波就比較強。對於這一類的電台是否可有一個比較好的管理措施?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看到媒體刊登臺灣收聽中國大陸的電台節目非常容易以後,我們內部就開會討論了這個部分。我們曾經想過幾個方式,而現在正在進行一個方式。一個是用電波反制的方式,不過,這會有幾個問題…… 黃委員偉哲:統戰思維,是不是? 蘇主任委員蘅:一個是法源,倒不是統戰思維。其實最重要的是,怕那個電波增強以後,反而會干擾到臺灣本來的電台,這是其中的一個部分。 黃委員偉哲:反而干擾我們自己的電台?變成該干擾的不干擾,不該干擾的都干擾光了。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確實是擔心會變成這個樣子。 黃委員偉哲:是不是技術太爛? 蘇主任委員蘅:技術上是可以解決,但是那就要移頻了。因為我們臺灣本來整個的電台是規劃好的,如果要增強電波,會擔心移頻的問題。 黃委員偉哲:你可以把這個也列入江陳會的議題。你不是要參加江陳會嗎? 蘇主任委員蘅:黃委員提的這個問題,我們目前確實要去談這個部分…… 黃委員偉哲:除了外交休兵之外,廣播要不要休兵? 蘇主任委員蘅:中國大陸電波的干擾其實不僅對臺灣造成問題,也是國際問題,BBC和美國都曾向IDU抗議過這件事情。 黃委員偉哲:它的播送內容是特別針對臺灣耶! 蘇主任委員蘅:沒有錯,這個部分是這樣。 黃委員偉哲:他們不是只播放自己內地的節目,也有針對臺灣民眾而播放的節目,甚至還評論臺灣的政治問題。 蘇主任委員蘅:這個部分其實需要用協商的方式去解決,所以接下來我們會跟陸委會開會。 黃委員偉哲:磋商這件事? 蘇主任委員蘅:是。因為這個東西要列入兩岸談判的議題裡,它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我剛剛提到,美國和英國曾經跟中國大陸談了半天沒結果,但是我想我們現在…… 黃委員偉哲:馬總統不是說跟他們的關係特別好嗎? 蘇主任委員蘅:這我不曉得。這個東西可以用協調的方式,當然,我們也可以用別的方式來解決。現在最主要是AM,剛才黃委員提的想法不錯,但因現在AM已經不是主流了,我們即使開放這部分的申請,臺灣現在經營電台的人也不見得有意願來申請,這部分我們是評估過的。 黃委員偉哲:若是這樣,你會造成另一種思維,心想反正聽的人不多,就由它吧! 蘇主任委員蘅:3年前這曾經也是一個問題,後來變成一個議題。我們有針對這3年來它們在什麼頻段、播些什麼節目作過一個評估。目前來講,大陸那邊對臺灣播送的狀況與3年前差不多,但是他們的電波比較強,我們沿海的民眾自然容易聽到,這個部分確實是這樣子。不過,一方面我們自己對臺灣的民眾還是有信心的,另一方面…… 黃委員偉哲:你說對我們臺灣的什麼有信心? 蘇主任委員蘅:其實他們不見得會喜歡聽,事實上,如果節目不好,他們也不會聽,所以我們對臺灣的民眾有信心。 關於另外一個部分,這在國際慣例上恐怕都要用協商的方式來解決。 黃委員偉哲:既然你講到這個,我們再來談談節目的內容。臺灣的兒童節目大家都非常關心,但我們兒童節目的自製率以量來看,只有0.2%,這0.2%的自製兒童節目主要都是邀請小朋友來唱唱歌、跳跳舞或參加才藝比賽,就像是超級星光大道的兒童版,只是把參賽者改為12歲以下者,要不然就是以外國卡通人物為內容的有獎徵答節目。依你看,是因為兒童節目在臺灣沒有市場,所以我們只好播放美國、日本的兒童節目?還是因為這裡面的商機不明顯,無利可圖,所謂「殺頭生意有人做,賠本生意沒人做」,所以,自製的兒童節目始終做不起來? 蘇主任委員蘅:委員都講到問題的核心了。委員講的一個是市場的問題,一個是結構性的問題。確實就像委員講的,現在兒童節目廣告的費率是非常、非常低的,據我們瞭解,業主多數會採取低成本的概念引進兒童節目,因為真的要製作好的兒童節目…… 黃委員偉哲:長遠來看,對我們的兒童發展好嗎? 蘇主任委員蘅:當然不好。 黃委員偉哲:那應該要怎麼做?有沒有「蘿蔔」? 蘇主任委員蘅:請何處長來講好了。我們知道現在公共電視這邊會有一些。 主席:請通傳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 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之前公共電視曾提出一個兩年計畫,想要去申請一個專門的兒童頻道,但這真的需要國家的資源大量注入。另外,新聞局目前正在做優質的HD的節目,其中有一部分的經費他們特別匡列,就是要去補助兒童節目,我想這一方面確實需要政府的資金挹注。 黃委員偉哲:新聞局嗎? 何處長吉森:未來是文化部了。 黃委員偉哲:你的意思是說,還是以政府非營利這樣的模式存在,由國家資源來挹注? 何處長吉森:對。大家都比較期待公共電視這一塊,另外,就是政府挹注一些資金去推動。 黃委員偉哲:沒有辦法商業化嗎?既健康又商業,做不到嗎? 何處長吉森:記得去年委員也曾參加本會舉辦的兒少論壇,事實上,我們一直都很關心這一塊,未來我們會在相關的評鑑換照時多要求以兒童為主的頻道業者,儘量多製作播放一些兒童節目。我們監理單位只能從這方面做一些處理,不過,老實說,這個部分還是沒有辦法做結構性的改變。 黃委員偉哲:你們治本不可得,至少可以治標吧?譬如說,兒童節目的自製率只有0.2%,你們就針對這0.2%的部分,看看如何把它提昇到1%或0.5%。在內容上,看看能做什麼樣的改變,或者,可以類似星光大道,但不要弄得太綜藝了,那樣對兒童的成長和發展不是很好,你們可以在這方面思考一下。 何處長吉森:對。 黃委員偉哲:以現在來講,資源有限,人力、物力有限,加上國家的財政不是很好,不大可能要求你們做180度的治本。好!謝謝主委。謝謝處長。 蘇主任委員蘅: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蘇主委,一直以來我都認為廣電三法非常重要,相信主委也跟我一樣。請問,你的任期何時屆滿?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到7月底任期就屆滿了。 李委員鴻鈞:或許你想在主委任內至少有一番作為和貢獻,這也是一個重點。不過,我曾和我們的召委提過,其實每個人都有各自的想法和看法,因為在7月以後新的主委和委員都會進來,現在我們看到的法案是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版本,當然,裡面的內容我們還可以就細節進行討論。只是在新的主委和委員即將產生的情況下,像廣電三法這麼大的法案,我覺得,下一任委員們全體的共識有一定程度的需要性,否則新的主委上任後,可能又要修一個法送到立法院來,雖然我認為應該不會這樣,但最好是不要這樣。當然,主委你想有一番作為的心態,這一點我可以理解。 另外,這次修法的內容中讓我感受較深的是,臺灣的媒體市場其實就只有這麼大而已,媒體為了要生存,大家長期在看的就是黨政軍,我們為什麼要黨政軍退出媒體?就是不希望握權過度的政黨或軍方或政治的干擾,好讓媒體有自由的空間得以發揮功能。可是,長期以來我們臺灣的這種政治生態,已經使所有的媒體幾乎都選邊站。當然,媒體本來就可以有媒體的政治立場,因為它必須要區隔市場。我簡單來講,媒體之所以有政治立場,就是為了要區隔市場。他只要走出這個區塊,就可以進到另一家去了。這是讓我感受比較深的。所以,頻譜就算未來再開放,其實也只是讓市場上的競爭更激烈罷了。現有的市場競爭已經夠激烈了,這個市場就是逼著他們去走極端,去框住他們死忠的族群,讓這些族群來撐著他們整個媒體的經營。這是廣電的部分,平面媒體其實也是這樣。主委,你的看法如何? 蘇主任委員蘅:我回答委員幾個問題,第一、關於廣電三法,我要說明一下。監察院前一陣子糾正了我們,最主要是因為按照我們基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通傳會成立兩年內該修的法就應該把它修完。今年是第六年了,我們其實已經遲了,所以被糾正。第二、臺灣今天走到這一步,廣播電視走得這麼快,我們其實沒有時間再等了。不是因為我的任內,而是這些都已經討論過非常多次,只是因為屆期不連續的關係,這個時候修法是一個很好的時機。坦白說,我們已經落後鄰近國家太多了,我們不能等了。 李委員鴻鈞:我插一句話,我對於這個法案的內容沒有特別的意見,問題是我們的委員有大概十多個版本一起進來,我並不是批評委員,大家各有各的看法,各有各的立場,到時候要如何磨合出共識來?主委,這不是件容易的事。 蘇主任委員蘅:是不容易,所以才要修。 李委員鴻鈞:如果修出來的結果不是我們所需要、所期待的版本,到最後變成不一樣方向的話,豈不是讓人更憂心? 蘇主任委員蘅:我瞭解,但是這個法案已經送到立法院來了,各位立委能夠一起出力,共同完成這個階段性任務是很重要的。 剛才委員也提到現在媒體選邊站的情況非常嚴重,坦白說,我自己在學院裡面做過幾年的研究,發現臺灣民眾在選媒體的時候是政治放在第一優先,我們針對這部分做的學術研究,得出的結論就是這樣。臺灣已經泛政治化到對很多事情都泛政治化了,所以,就失去了一個理性討論的空間,這也是我們覺得臺灣的民主政治發展到這個時候非常可惜的部分。我不敢說我們現在能夠幫忙做些什麼事情,其實如果能夠要求媒體保持所謂的政治中立,或者至少做到平衡,這是一個起碼的專業的要求。現在我們至少在這個版本的衛星廣播電視法裡做了這樣的要求,也就是說把它入法了。 李委員鴻鈞:你們要的入法是自律,你們要媒體自律、審議,是不是? 蘇主任委員蘅:對。 李委員鴻鈞:要求媒體自律,還要他們去成立審議小組或什麼的,那有什麼用?該罰就罰!我覺得我們應該在這次修法的內容裡針對這方面用罰則來處理,用罰則處理是最好的!我為什麼一開頭就跟主委講要黨政軍離開媒體,就是不希望有過度的政黨介入以及政治色彩,可是因為臺灣的市場機制已經逼得那些媒體都把政治擺第一了,這比黨政軍介入還要嚴重! 蘇主任委員蘅:是。 李委員鴻鈞:今天已經變成看到哪一臺就知道傾向哪一黨即使它背後沒有政黨在操控,但它還是必須要作市場區隔。是不是這樣?所以,就未來臺灣民主政治的發展而言,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機會。是不是? 蘇主任委員蘅:是。我們其實很希望臺灣現在這種媒體泛政治化的現象只是一個階段性的,而不是終極的。如果是終極,我們很多事情都無法作理性的討論了。 李委員鴻鈞:我看到本來有一、兩台還滿中立的,後來它漸漸也開始偏了,因為它必須要尋找它們市場的觀眾;它內部大概也覺得繼續維持的話會活不下去。所以,它必須要去找出生路。 蘇主任委員蘅:不過我可以跟李委員報告,今年總統選完到現在為止,我們所瞭解市場上面的一些收視率調查,現在政論性節目的整個收視率是下降的。 李委員鴻鈞:最好是全部關掉。 蘇主任委員蘅:也就是說,至少目前所瞭解的狀況是可能從總統選舉結束後,民眾對政治議題感興趣的熱度下去了。 李委員鴻鈞:不過,儘管收視率下滑,但它們還是帶動了一些政治激情。 另外,也許是我個人的看法,但我相信應該有很多人跟我有相同的感受。我們每個月繳四、五百元看有線電視,為什麼廣告還是這麼多?我們明明繳費了,卻還要看那些無聊的廣告,這一點讓我最受不了。當然,這或許只是我個人的天真,而且,有線電視台可能會說它要經營。但我還是覺得它明明已經收費了,為什麼還要我們看那些無聊的廣告?這是我從有線電視開始有到現在這麼多年來的感覺,廣電法為何對它的廣告無法落實約束?我們的廣電法當然有相關規定,只是執行上落差太大。當一部比較熱門的電影出來的時候,那個廣告頻率真是多得讓人受不了。 蘇主任委員蘅:對,這個要修。 李委員鴻鈞:還有一個就是地方蓋台的廣告。這兩個是最讓我受不了的,我想絕對不是只有我受不了,一般百姓人都受不了,請問我們如何藉由這次修正廣電三法,讓百姓能看到他們心裡想要看的頻道? 主席:請通傳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 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關於地方的廣告蓋台,我們這次在有廣法裡有回應這一塊,的確,民眾對於地方…… 李委員鴻鈞:地方的廣告蓋台以及它本身的廣告該佔有的比率,都應該用法律明確規範。我們明明每個月都已經繳費給有線電視了,它憑什麼還要強制我們看它那麼多無聊的廣告?既然要這樣,就不要收費,因為它已經從廣告裡賺錢了嘛! 何處長吉森:法律規定是一小時播10分鐘廣告。 李委員鴻鈞:但現在熱門節目的廣告根本不只一小時10分鐘。 何處長吉森:如果有超秒,我們是會嚴格處理。 李委員鴻鈞:好好處理,不要讓民眾受不了嘛! 何處長吉森:沒有問題。 蘇主任委員蘅:將來如果有分組付費的話,就會有完全不播廣告的頻道。 李委員鴻鈞:另外,我一直在講本土劇的保護,現在不論是外資也好,各方面也好,我們要保護本土劇,現在我們入法是保障50%,是不是? 蘇主任委員蘅:有些委員的版本是這樣。 李委員鴻鈞:這些委員的立意是好的,可是,相對來講,我們的本土劇也要拍得有水準。棒子跟蘿蔔要一起的嘛!這也是我們在此地必須要強調的! 蘇主任委員蘅:對。 李委員鴻鈞:另外,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我們在買和賣以及未來區域擴大的部分,包括數位化的要求,目前是否有要求他們要在幾年內達到某個比例? 蘇主任委員蘅:對! 李委員鴻鈞:但本席認為這樣是有點矛盾,例如你現在對新的業者與跨區域的業者有所要求,但對於原有的業者為什麼不要求?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對於原有的業者都有要求。 李委員鴻鈞:你們應該要做同樣標準的要求。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都有一起要求。 李委員鴻鈞:必須要求他們達到同樣水準的數位化標準才對。 蘇主任委員蘅:是的。 李委員鴻鈞:可是我看好像不是如此。 蘇主任委員蘅:沒錯!現在就是因為沒有法律授權,所以每個系統業者所發展的速率都不一樣,有的業者有投資,有的業者就是裹足不前。 李委員鴻鈞:那就對了!他們就是不投資,所以我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說,我們原本的有線電視業者幾乎五成以上是外資,後來國內的凱擘和哪一家才開始一步一步的…… 蘇主任委員蘅:凱擘和大富。 李委員鴻鈞:其實大富是我們台灣人買的? 蘇主任委員蘅:是的。 李委員鴻鈞:但我們現在要求外資要有線化,他們願意去砸這個錢嗎?不可能嘛! 蘇主任委員蘅:根據目前所看到的,的確是沒有。 李委員鴻鈞:所以本席才會一再強調,我們在賣的部分應該要嚴格一點,如果他們不符合我們的要求,我們會准他們賣嗎?我們應該不准才對!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有去檢視最近的交易案,看看有沒有符合他們當時要進來所做的承諾;根據我最近看到的相關檔案,目前他們是有做到,不過,或許當時沒有對他們做出強烈的要求。 李委員鴻鈞:那就對了!這樣就會讓我們覺得你們對於外資當時在買的時候太過鬆了。今天本席不是在幫誰講話…… 蘇主任委員蘅:我了解。 李委員鴻鈞:今天我們對於「買」的審查,雖然每個人都可以有意見,可是相對於現在對「買」的嚴格就會形成對比。 蘇主任委員蘅:是的。 李委員鴻鈞:那你們為什麼對外資那麼好,而對我們真正要做的買家卻有那麼大的落差? 蘇主任委員蘅:沒錯!因為當時外資在交易時,並沒有要求他們要建設,純粹只是從交易的觀點來看,我覺得這是比較可惜的;後來才知道如果要外資留下東西來的話,就必須要求他們要建設,尤其是數位化的部分。 李委員鴻鈞:我認為這點還是要堅持,好不好? 蘇主任委員蘅:好,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佳龍發言。 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要恭喜蘇主委,8月1日以後就可以如釋重負,回到傳播學者的角色。 本席這次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提出兩條條文的修正,不知蘇主委對於本席所提出的第十九條修正案有何看法?本席覺得記名股東人數應該在1,000人以上,且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的法人以外的記名股東人數應不少於500人。因為證交所裡面的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也是做這樣的規範。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林委員所提出的修正條文,我已拜讀過,我認為委員的用意非常良善,其中有一點是大家現在都非常關心的,就是大家都希望股權能夠儘量分散,而且要透明化;我對於這兩個原則是贊同的。因為現在大家擔心股權集中化會變成實質的控制;而透明化的部分則是更重要的,因此很多國家對於這部分的股權交易是規定要申報的,所以這個原則我是贊成的。 委員在第十九條提到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內部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的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應不少於500人;委員對此的規定與現在實際的狀況落差頗大,當然我相信您有您的理想。而我們比較擔心的是目前業者的狀況並非如此,因此我們想知道委員對此的可行性有沒有評估過? 林委員佳龍:本席認為如果這個方向是正確的,那麼剩下的就是執行與配套的問題。對此,本席要感謝主委,但不知在座還有幾位委員到場? 蘇主任委員蘅:您說的是立委嗎? 林委員佳龍:不是,是NCC的委員。 蘇主任委員蘅:NCC的委員都是由我來代表本會。 林委員佳龍:本席很希望能有機會請教他們,但目前你們還是屬於委員會的制度? 蘇主任委員蘅:是的。 林委員佳龍:其實大家都是在沒有信任的基礎下,所以會很辛苦,而本席也知道長期以來要你們去查資金的流動是更辛苦的,其中有外資、港資和中資,他們都會透過海外的轉投資,真的很難查,因為真正的有心人,你是很難查得到的。 蘇主任委員蘅:那個Paper Company的部分真的很難查。 林委員佳龍:所以我認為與其要從錢的部分去追,不如從人的部分去管,我認為政府在其他方面不一定很厲害,但是要管人民的話,一定是有辦法落實的。假設這個法案修正通過,對於股東的結構與人數,你們有沒有辦法執行? 蘇主任委員蘅:我請我們的法務人員來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對於股權的變更是沒有管制的,如果要管制就必須要增訂新的規定。方才委員提的是股權分散的問題,我們主委說這和現狀的差異非常大;我不知道委員的意思是否在這個條文通過後就要強制他們將股權分散完成、還是說可以逐步完成?因為一般而言,既有的狀態就是既得的狀態,所以必須給他們時間調整,因此要落實可能需要比較長的時間。其實我們可以訂個日出條款,讓現已存在的系統經營者有個公開化、透明化的需要時間和過程,因為有很多法案也都訂有日出條款。 林委員佳龍:對!另外還有一個實質的問題,就是有些控制性股東是要掌握經營權,他可能會不願意;包括馬總統在人權委員會所檢討的就是這一條,今天為什麼所有的媒體會變的鬼影幢幢?就是因為好像後面都是中資。我認為這樣對長期的發展是不好的,尤其是在數位匯流之後,這更是成為一個趨勢,所以有很多西方國家都這樣做;連我們證交所的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都可以用,因為媒體就是這樣的一個社會公器。過去沒有這樣的規範,已經可以算是一種疏失,所以我認為可以亡羊補牢;至於執行面的配套部分,我認為可以再研議。假設可以做到這一點,那麼對於新公司或系統經營者而言,如果可以讓他們有一條新的路,他們也不用拐彎抹角而製造很多的問題。因此你們對於現有的系統經營台和新的業者是否應有一些協助、輔導或配套措施?我想這是技術問題、也是時間問題,這在未來的立法監督上是沒有困難的。 謝副處長煥乾:報告委員,以一般的立法常態來說,像委員這樣的立法方式是比較少的;也就是說,很少會強制有多少人的規定。 林委員佳龍:我是在幫你們解決問題,因為現在問題已經越來越嚴重。 謝副處長煥乾:對!但是對於股權分散最常見的作法,就是像我們這次院版的規定,要強制他們在多久時間內公開發行或公開上市,這時候由於他們必須去交易市場上交易,那樣就可以達到分散的效果,這是比較常見的作法。 林委員佳龍:你這樣說是更困難的。 謝副處長煥乾:不會。 林委員佳龍:你要他們公開發行? 謝副處長煥乾:對!公開發行或公開上市。 林委員佳龍:所以你也贊成這樣做? 謝副處長煥乾:我們現在提的條款就是規定在一定條件以上要公開發行,我們覺得這樣的規定比較可行,因為委員提的與現狀差距太大。 林委員佳龍:本席認為發行是另外一回事,雖然媒體是一個公器,但還是由其經營階層在主導;不過,由於這涉及到對公眾的影響,所以,本席認為如果照這樣通過,可以解決今天很多的問題。 謝副處長煥乾:我認為如果可以按照我方才說的公開發行、公開上市那種常態性機制的作法,還是可以達到目的。 林委員佳龍:他們還是可以透過很多其他的方法去主導和影響,讓你們無法做到真正的監督而仍然會有很多的漏洞。 謝副處長煥乾:但如果他們公開發行、公開上市,那麼他們的財務及各方面就會受到證券主管機關的監督,就會變得比較透明化;但如果要強制在人數上…… 林委員佳龍:那麼為什麼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要做這樣的規定? 謝副處長煥乾:沒錯!所以如果強制上市就會受到那個規範。 林委員佳龍:本席不反對強制上市,我只是希望股東的結構可以透明化、正常化,那樣才能有效的監督。 謝副處長煥乾:是的。 林委員佳龍:另外是有關第三十七條的修正,本席這次就是在看NCC提出的修正案有哪一條對消費者是利多的。請問蘇主委對於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維持不變有何看法?就是強制必載之外,對於第二項提供免費社區共同天線服務、協助民眾收視無線電視服務,以避免重複建置等等。雖然這樣的規定會導致有些人受到影響,可是我認為這樣有助於健全市場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最後對於整體有線系統的經營亦有正面的影響。不知主委的看法如何? 蘇主任委員蘅:我記得前一陣子我們剛修完社區共同天線相關的管理辦法,其中也有關於數位化新科技的部分;那時候我們就有考慮到要幫助社區的共同天線做免費的接收服務。 林委員佳龍:這是要強制規定的,不但對於弱勢者要如此,尤其目前在類比轉化的過程中,確實有一些人付不起;何況未來數位化的頻寬這麼大,根本對他們的利益完全不會造成傷害。 蘇主任委員蘅:是的,所以我記得上次我們修那個辦法時,就已經是朝這個方向在做。 林委員佳龍:那是不太一樣的,這是強制必載,而且是讓有線對無線電視有基本頻道的保障。 謝副處長煥乾:報告委員,您提的概念與我們的版本有點不同,我們是將必載列為基本頻道,然後在我們修正條文的第二項是規定不可以向收視者收費,所以本來就是免費的;而委員提的是在基本頻道以外再外加必載頻道,其實結果是一樣的。 林委員佳龍:問題是他有可能只給5台,就是5個無線只給5台,但未來數位化之後,頻道有那麼多!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現在的規劃是將基本頻道與必載頻道算在一起,必載會放在基本頻道裡;另外還有一些是他們需要的,那也是免費的。 林委員佳龍:但他們可能會造成一些排擠,例如基本頻道可能會有數量的限制,那樣會導致無線的必載變得很有限。 蘇主任委員蘅:應該不會,委員應該很清楚,現在必載的部分有一些是公廣集團、有一部分是無線電視,還有包括原民台與客家台,這些都是在必載的範圍內;而基本頻道的定義並不是必載,而是要提供給大部分民眾一些基本的選擇,目前我們還沒有訂出這部分的頻道數,但未來基本頻道一定會涵蓋必載頻道。 林委員佳龍:未來恐怕還是會僧多粥少,所以如果能夠將完整的收視予以入法,那樣的保障將會更好。 最後是有線廣播電視法的第四章、第五章,尤其是第六十四條以下的罰則,你們都刪掉了,本席認為這部分還是有需要保留,否則你們等於是在保障系統台的收入,因為都沒有罰則了。 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我請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煥乾:因為我們這一次是將整個罰則重整,所以委員看到的是刪除,但其實罰則是在後面的條文裡;對於該有的罰則都有,我們只是重整而已,並不是沒有罰則。 林委員佳龍:都有? 謝副處長煥乾:對,都有。 林委員佳龍:好,那麼我再查一下,因為我看到整段都刪掉了。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接下來輪到本席發言,請李委員鴻鈞暫代主席。 主席(李委員鴻鈞代):請葉委員宜津發言。 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的有線電視號稱有百台,但是常常有人覺得轉了半天沒有一台可以看;或者可以這麼說,一般民眾通常在看的沒有超過十台。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們的統計,有十到二十台。 葉委員宜津:那就表示我們的民眾多付了百分之八、九十的收視費去支撐他們完全不會去看的電視台;我們認為這樣是不合理的,因此而產生了單頻單賣的概念。我們認為最理想的狀況就是單頻單賣,那樣最童叟無欺,要看幾台就收幾台的費用。 請問主委,為什麼現在大家都只看一、二十台,其他的都沒有人看? 蘇主任委員蘅:應該是有很多原因。一般人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選擇區塊,例如他會選擇某一類的節目;另一種是他特別喜歡看某些頻道,如果他沒有辦法選擇區塊,也沒有辦法選擇他喜歡看的頻道,那就會是個問題,所以我想最大的問題是他沒有自主的選擇。 葉委員宜津:我想還有一個問題你不敢說,就是那個節目很爛,所以人家根本不看,不是一直重播就是讓人家看不下去的節目。因此我們希望以後可以童叟無欺的單頻單賣,至於要如何單頻單賣,就需要你們去算出合理的價格來供消費者選擇。請問你們有開始去從事這樣的工作嗎?例如去核定頻道的價值來讓消費者選擇。你們有做這樣的規劃嗎?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對於頻道將來的分組有做過研究,但是對於價格卻沒有做分析。 葉委員宜津:好,那麼本席就給你們一個最公平的方向。早上就有很多委員提到單頻單賣的方式,有委員稱之為「電表原則」,就如同以電表計價,這樣大家就沒話說。也就是說,當收視戶選擇這個頻道要付多少錢,頻道的價格都明訂出來。就像在速食店點餐一樣,我就是不要吃套餐,可以選擇單點的餐飲,這也沒有什麼不可以的。只要能夠公平的計算出頻道收視的成本價格,讓業者有合理的利潤,也讓使用者付費,這是最合情理的,也最沒有話講的方法。不是嗎?所以這才是能夠澈底解決問題的好方法,不然,現在採用套餐的方式,你們希望能夠分組付費,可是,你們要如何搭配分組的頻道,基本上,這還是掌控在系統經營者的手上,消費者還是只有要或不要的選擇權而已。對不對? 蘇主任委員蘅:對。 葉委員宜津:基本上,我要或不要的選擇權,其實還是由經營者掌控,如此一來,節目內容或節目搭配的取向,這些都還是在經營者手中。 今日會議審查廣電三法修正草案,就算廣電三法已修正通過,在實施數位化以後,單頻單賣是非常簡單的作法,畢竟實施數位化之後,廣電三法並沒有那麼的重要,重要的是數位匯流。我剛剛也提到,有關節目組合的取向、節目內容的搭配,抑或是頻道的生存,這些都是由業者掌控分配的方式。請問主委,我們此次修法最重要之處在於媒體數位匯流,在實施媒體數位匯流之後,媒體自律的問題要如何落實? 蘇主任委員蘅:針對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作如下的答復:第一,事實上,美國有線電視法中有一個概念,這與剛才葉委員前面所述的部分完全一樣,即是program access的概念,主要是讓消費者有選擇權,其實在立法上可以考慮納入這部分。過去臺灣好像習慣大碗公的方式,比較沒有突破或創新的思維,我覺得這部分可以再討論。在討論到媒體數位匯流之後,我們要怎麼樣做到媒體自律?坦白說,這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目前我們對媒體是採用自律、他律及共管,即是以「三律共管」的方式來處理。 第二,在法律強制規定的部分要更明確化。舉例而言,未來執行數位匯流之後會有幾百個頻道,主管機關介入的可能性會比現在要低,事實上,他們管不了那麼多,所以媒體自律就更為重要。這其中有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即是我們在法律裡面哪些是最低的保障原則,這個保障原則針對違法行為制定非常的清楚、非常的具體,讓業者知所遵循,接下來…… 葉委員宜津:請問主委,你們現在做了多少? 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正在擬訂相關的法規。 葉委員宜津:你們準備在何時才擬訂出來? 蘇主任委員蘅:舉例而言,將來他們可能都會有網路電視,其中會有TV-like,即是類電視的相關原則,它沒有像現今電視如此的普遍,但是,它可能會有很多人在接收,若節目有暴力、色情等不宜兒童觀看節目,我們正在制定相關的原則。此一問題,請傳播內容處何處長做簡單的說明。 主席:請通傳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 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有關TV-like的部分,目前歐盟將視聽媒體服務區分為線性及非線性的概念,我們將此視為一種排序的概念,即是歐盟希望各國採用一致的標準。如果是非線性…… 葉委員宜津:這當然要有一致的標準。 何處長吉森:如果是非線性的話,我們大概會採用比較寬的標準,即是notice saving accounts的概念,我們還是要求業者本身要先負起責任,當我們告知業者應移除,若業者不移除的話,我們就要求他們要負起法律的責任。 葉委員宜津:請問處長,你們要業者負起法律責任,這要如何具體化?這方面的法律責任,你們在何時會擬訂出來? 何處長吉森:在電信法已有許多TV-like的相關規定,譬如電信法第三章有提及類似MOD或TV-like的概念,即是要求告知移除的規範。 葉委員宜津:今日我們審查廣電三法,還有人覺得不要審查我們已經慢了很久的廣電三法。我們剛才已經說了,其實廣電三法可能在修正不久之後,我們會覺得它不合時宜,因為我們又要再修正電信法有關數位匯流的部分,你們卻告訴我這部分是規範在電信法裡面,而我們現在才要修正廣電三法,你們何時才要提出電信法來審查? 蘇主任委員蘅:在上個禮拜我們針對電信法舉辦公聽會,之後我們將彙整各界的意見,電信法應該很快就會送至委員會。有關MOD或IPTV的部分,將來電信業者都能夠經營視聽服務,我們針對這部分也很快就需要做處理,因為他們將來也會很快就做網路相關的影音播放。 葉委員宜津:主委剛才提到MOD,我們希望儘快將MOD也納入規範。 蘇主任委員蘅:對。 葉委員宜津:現今有線電視已經走向平台化,這與MOD根本沒有什麼兩樣,一個是光纖,另一個是cable,你們早就應該要處理MOD的問題。因為現今中華電信MOD的客戶已經超過100萬戶,有線電視業者一直覺得你們都不管制MOD,一天到晚在管制有線電視,中華電信則認為MOD的節目品質也不比有線電視差,為什麼有線電視業者就一直排斥不讓MOD上架,本席認為,NCC有必要將兩者予以整合,這也是你們不能夠自外的一個責任。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希望能夠有一致化的處理,這麼做會比較好。 葉委員宜津:你們真的要趕快做了,因為我們直到現在都沒有看到你們的東西。 蘇主任委員蘅:是的。 葉委員宜津:最後,在廣電三法中,大家最關心的與消費者有直接相關的就是使用付費頻道,所謂基本頻道的概念,有業者認為現有的類比頻道應該完全納入基本頻道,你們是否贊成此事? 蘇主任委員蘅:目前我們仍然將視其所提供的節目類型及內容而定,無論將來採用類比頻道或數位頻道,我們會再與業者協商。 葉委員宜津:主委,我剛剛已經說很多了,最公平的方式就是單頻單賣,若你現在將所有的類比頻道都改為基本頻道,這又是強迫你吃下去,那要你們推動數位化幹嘛?如果全部的類比頻道都一定要讓消費者買單,即使我不看,我也一樣要付費,這就是基本頻道,將來豈不是會有100台的基本頻道? 蘇主任委員蘅:將來基本頻道不會有這麼多,所以這是有選擇性的。 葉委員宜津:你們不能強迫消費者付費使用基本頻道,除非業者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要免費提供頻道,我們就可以讓他們成為基本頻道。雖然這些可能不是我要的頻道,但你們總是可以備在那裡,將頻道排在後面,在實施數位化之後,這就隨便我們來做排序,當然,這是另外一回事。我們不容許我剛才所說的情況再度發生,明明民眾只有收看一、二十台的頻道,但是,卻被業者要求收取100台的費用,那就枉費我們數位化的用心了。主委,好不好? 蘇主任委員蘅:是。 葉委員宜津:謝謝。 主席(葉委員宜津):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正二及徐委員耀昌均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有關媒體的自律,我們都期待他們能夠盡到公平、合理及維持秩序的社會責任,讓資訊的公器達到天下為公的地步,應該沒有錯吧?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他能夠善盡為公共利益的責任。 許委員添財:對,意思相同,也就是對他的節目及所提供使用的平台,其內容是否有品質、功能是否有效率、媒體使用者之間是否公平有期待?沒有錯吧? 蘇主任委員蘅:是。 許委員添財:像衛生食品,如果有虛偽或誇大其詞的不實廣告,它有相關的法律加以約制,此由衛生署主管,沒有錯吧? 蘇主任委員蘅:對。 許委員添財:商品也是一樣,有公平會加以處理。但是政治的廣告,現在好像感覺不到有哪個主管機關可以加以約制,或許你可以告訴我。 蘇主任委員蘅:這個問題我請何處長來回答。 主席:請通傳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 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政治廣告平常較少見,只有在選舉的時候較多,所以選舉的時候就依照選罷法的規定,由選務主管機關處理。 許委員添財:但是現在的選罷法對於媒體的約束,使其能夠更公平、更優質、更有效率,這個部分幾乎沒有著墨。 何處長吉森:對,可是他們也有組成一個小組,如果選舉時有惡意攻擊他人或不公平的情形,他們會加以處理。事實上,我們可以看到,選舉以後,選務單位漸漸地有一些罰責出來了,也就是說他們在選舉期間蒐集資料,對於一些人對候選人的抨擊,造成不公平的現象,或是有違反選罷法的規定者,現在有一些罰責已經慢慢出來了。 許委員添財:本席希望現在所存在的現象,尤其愈來愈多的政治亂象,在選舉期間濫用媒體,甚至操控媒體所形成的民主弱化、民主退化,針對這種情形,我實在憂心忡忡,也期待有機會能夠雙管齊下,第一,媒體的管理是NCC;第二,對於利用媒體的政治行為,其管理就是選罷法,希望能夠雙管齊下。不曉得NCC或蘇主委有沒有注意到,選舉的時候,你一定會看轉播,是嗎? 蘇主任委員蘅:您是說選舉期間嗎? 許委員添財:造勢活動live的轉播。 蘇主任委員蘅:通常會看。 許委員添財:還有一些call in等等,但是選舉愈來愈資本化的結果,再加上媒體擁有者立場不公,所以我們發現有非常不公平及不合理的現象,例如有某一個黨或某一個候選人,他因為有錢,他跟媒體的關係好,所以幾乎媒體的時間,尤其是好的時段,統統被他占用了。我舉民視的例子,大家心裡都知道,民視是蔡同榮前立法委員創辦的,所以很多綠營的支持者都期待民視應該偏袒綠營,這是不可諱言的。但是在期待落空以後,大家就反過來罵他,指責他不但沒有偏袒綠營,還偏袒藍營。他絕對不會認同,但事實上,民進黨的選舉造勢,中間插播的廣告都是馬英九的。當我們在這邊看節目看到血液沸騰,什麼馬英九的633,說謊……等等,但一到廣告時間,就播出馬英九的政績有多好,又怎麼樣……等等。綠營的人剛開始看的時候,已經要支持綠營了,覺得有希望了,結果看到這個廣告之後就開始罵蔡同榮,開始罵民視。像這樣,很明顯,第一,國民黨一定是透過吳伯雄去請民視的總經理要求公平一點,以後比較「好作伙」,他對三立也是這樣講:你要公平一點,以後比較「好作伙」。那個「公平」的意思就是-對我吳公、伯公好一點,讓我「平」啊!這就是操控啊! 他因為有影響力,他又給錢給得多啊!民視沒有財團支持,也沒有外資在撐腰,所以只能自食其力,靠廣告的收入,而有人要買那個時段,為了賺錢他不敢不賣,結果時段賣出去的後果就是這樣。我在這裡是在指責民視或是幫民視講話,我自己都有一點錯亂了。事實上,我聽到選民的反映就是這樣。 在此,我給NCC一個建議,以後要規定不管錢再多,也不能買太多廣告時間;不管關係再好,也不能獨享黃金時段的廣告,時點和時段是不是要有公平的分配? 事實上,商品、食品、藥品的危害只是少數的消費者,但是政治的危害,被洗腦了、被欺騙人,其影響國家前途重大,蘇主委的看法如何? 蘇主任委員蘅:目前因為選舉期間的廣告是中選會的選罷法裡有規定,在選舉期間的廣告有規定一個公平原則,不能說希望能夠上廣告,然後被歧視。目前是按照這樣的原則在運行。 許委員添財:我是把問題提出來,我相信國人都想不通,但是很嚴重,也不曉得怎麼辦。我從事民主運動,所以身歷其境。 其次是電台,電台的情況更嚴重,竟然有電台的負責人、董事長及節目主持人統統由一個人包辦,然後這個人又當某一個候選人的競選後援會總會的總會長。他上節目賣藥時也在說某個候選人好,他在批評時政時、新聞時,也在講某個候選人好。批評有什麼不好的時候,他就說,如果這個人不是這樣,而是像某某人那樣好的話,就沒有這個事。這樣在宣傳,整天都在宣傳某一個人。鄉下的老伯伯、老婆婆知識有限,資訊也有限。他們天天接觸的就是這個,等於被長期洗腦了,所以演講會、造勢的時候,大家都要去看那個主持人是誰,而不是看候選人。像這些情形都沒有管理,地方自治就被破壞了。 又如現在的民調,更是荒唐。手機不能民調,所以在社會上流動性比較高的,對社會參與比較深的人,民調找不到他,但是在家裡守著收音機在聽廣告的人都接到民調,所以台灣的民調也是被這樣操控,間接被操控了。 民調被操控,媒體被操弄,剩下來自由的、真正的民主空間有多大?因為愈來愈被壓縮,所以我們的民主會倒退。專家分析這個政策很不好,以後一定會禍國殃民,結果選舉還是選他。選前說他很好,選後上街就是這樣來的。主委,你認為你沒有責任嗎?NCC沒有責任嗎? 蘇主任委員蘅:委員講的部分,特別是剛才講電台負責人、主持人等相關的都是同一個聲音的部分,這其實在廣電法,甚至萬一他的評論有損害到被評論者利益時,法律規定NCC是要出面處理的。 許委員添財:可是你們從來不處理啊! 蘇主任委員蘅:我們要出來處理…… 許委員添財:你們從來不處理,而且在選舉期間他們還編導得很好,怎麼講?用call in的方式,然後主持人說:「這不是我講的,是你講的。」結果電話一通一通進來。他不是在宣傳嗎?我告訴你,這樣的情形不分黨派,所以形成劣幣驅逐良幣,所以我說我們的政黨幫派化! 幫派就是有錢,幫派就是有人。有人講重情重義,什麼叫情?講私情;什麼叫義?是私義,不是公義!所以台灣就從開放性變成封閉性。人民被洗腦了,所以缺乏自主性。這樣的話,我們前途堪憂。最後誰得利,誰會賺到?我們的敵人!所以你口號再好,政見再好,最後人民總會覺得被騙。 何處長吉森:我們同意委員的想法。我想,媒體成為一個公共論壇,應該公平處理各種意見。這是NCC想要追求的目標。我們可以把這個列為未來在執法和立法上的參考。如果屬於政治性的,當然和選罷法有關的部分,我們會跟選務單位溝通。在未來執法上…… 許委員添財:這一方面真的要多用心,而且要有積極作為,因為現在台灣的民主政治已經倒退到這種地步。我現在不願意批評馬英九多好、多壞,從選前跟選後不到3個月,變化這麼大就可以證明一切。 真的是危機重重!所以我說有明朝末年,有滿清末年,我很擔心有民國末年。我們要趁著末年還沒有真正到的時候,還有一點機會的時候,趕快來共同化解這些危機。媒體是重要的一環,是不是? 蘇主任委員蘅:是。 許委員添財:謝謝。 蘇主任委員蘅: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正井、鄭委員天財、李委員桐豪、江委員啟臣、陳委員明文、吳委員育仁、黃委員昭順、陳委員歐珀、薛委員凌、尤委員美女、紀委員國棟、呂委員學樟、林委員滄敏、蕭委員美琴、吳委員育昇、徐委員欣瑩、張委員慶忠、孔委員文吉、鄭委員汝芬、江委員惠貞、林委員淑芬、王委員惠美、陳委員亭妃、李委員俊俋、邱委員文彥、楊委員瓊瓔、黃委員文玲、蔣委員乃辛、邱委員志偉、潘委員孟安、蔡委員正元、徐委員少萍、簡委員東明、李委員貴敏、高委員金素梅、陳委員根德及姚委員文智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皆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現在休息10分鐘,稍後進行實質審查。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關於廣電三法之修正,我們先從衛廣法開始進行。因為有些名詞,如果沒有在衛廣法裡先定義好,後面審查起來會有點奇怪,所以我們就從衛廣法開始。 請問各位,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目前交付委員審查的衛廣法有行政院提案、葉委員宜津等29人提案和管委員碧玲等21人提案,三案併案審查,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 我們不逐條宣讀,請委員參閱資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 現在逐條進行處理,先處理第一章章名,第一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對於管委員的版本,我們尊重「維護視聽多元化」的重要概念,不過通傳基本法第一條及通傳會組織法第一條都強調多元化,衛廣法行政院版和葉委員版本第二十七條也提到多元文化,所以此處似乎不須再加「視聽多元化」。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同仁。我覺得應該以同一標準處理,如果「視聽多元化」等字因為後面條文有提到,所以不必寫在第一條,那麼第一條可以全刪,因為裡面的每一點在後面都有提到。我對全刪沒意見,要不然就把「視聽多元化」放進去。 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我覺得不需要加,不過我尊重委員的意見。 主席:第一條照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條,行政院提案第二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條,行政院提案第三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章章名,行政院提案第二章章名和本席提案章名相同,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同仁。本席這個版本是民進黨黨內最原始的版本,把政府是否能經營媒體…… 主席:管委員,這一條和本席及行政院版本第五條一樣,我們可否等到第五條再討論? 管委員碧玲:可以。 主席:行政院提案第四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條及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第九條。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第四條和第九條有沒有連動? 主席:沒有,第四條通過後就討論對照版本的第五條,也就是管委員版本的第九條。第五條有3個版本,管委員碧玲的版本是主張開放政府直接投資,而且只有「政府」,沒有「黨」和「軍」;行政院版本開放比例到10%,本席的版本是開放到5%。 請蔡委員其昌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同仁。上午本席質詢時曾經提到,由於訴訟的關係致使這一條必須在間接投資部分作一些更動。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政府現有的持股,也就是間接投資而無法處理的部分,應該是沒有高於5%的吧? 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在我們的經驗法則裡面,目前都是5%。 蔡委員其昌:有沒有到4%? 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有。 蔡委員其昌:有到4%嗎? 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有超過3%,接近4%。 蔡委員其昌:我們可不可以訂4%以下?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了解委員的用心,依照目前股市實際投資的狀況來說,一般都不會超過5%。當時我們是主張實際控制的部分一定要禁止,至於為何要規定為10%,首先是和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有關,另一方面是根據之前台灣大哥大和中華電信的投資案例,我們認為10%還算是合理的間接投資比例,所以我們才決定10%。現在只要是有實際控制,我們都會請他們限期改正並加以處理。我個人覺得,當遇到一些比較重要的案子時,10%可以有一個緩衝的空間,5%則在實務上是可行的,謝謝。 蔡委員其昌:黨政軍退出媒體是社會期待的共識,但是在實務上間接投資的部分遇到了一些困難,而只要是訴訟,政府都是輸家,所以我們必須作若干修正。本席的基本原則就是黨政軍必須退出媒體,因此我認為修法時不應再提供一個range,否則似乎在告訴他們說還可以再加碼,現在才百分之三點多,再加碼到百分之九點多都沒有問題。總之,本席覺得這個比例應該儘量壓低,如果沒有超過4%,那何必訂5%,乾脆4%就好了。 主席:上午很多委員提到,外資賺了就跑,其實包括軍人的退撫基金在內,四大基金現在都是代操,並不是由政府直接掌控的,既然代操會賺錢,那我們為什麼不讓它賺錢呢?主要是基於這樣的考量。但是基本的原則還是黨政軍不應干預或操控媒體,所以我們還是不願意讓它增加。就是在這樣的考量之下,本席才會規定投資比例為5%,而行政院版本一下子跳到10%,就像方才蔡委員其昌提到的,這好像是鼓勵他們要多一點。以目前的狀況看起來,只有四大基金的問題比較嚴重,必須要幫它解套,但我們又擔心將來會不會演變成他們真的想要去操控。早上也有很多委員提到,他們對於包括台積電或其他企業的持股其實很少,但是就直接掌控,不過目前看起來並沒有這樣的現象,他們是間接投資黨政軍四大基金的操作,所以我們在修法時就規定投資比例為5%,照現況作彈性的處理。早上也有委員提及,其實處罰也無所謂,反正左手拿給右手都是政府的錢,所以這個案子是不是能夠折衷一下?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黨政軍的部分,大家都已經有共識,至於間接投資的部分,目前就只有5%與10%的差別而已。就像今天早上蔡委員其昌所說的,政府如果可以投資到10%,即使只是間接投資,比例也同樣是10%,可是我們卻限縮它不能有控制能力,不能擔任董事、監事等等,這真的是邏輯不通,所以就會有問題產生。以邏輯和實務來講,如果我們要為人民的血汗錢把關的話,的確規定為5%會比10%要來得精準。本席所提出的版本是針對直接投資的部分,為什麼我會完全違背民進黨過去長期以來努力的黨政軍退出媒體的主張,提出一個政府可以直接投資媒體的版本呢?其實本席也非常的掙扎,我之所以會提出這樣的版本,主要是因為我非常擔心未來媒體商品化以後,將會變成國際資金對媒體產業併購、經營,那時差不多就是門戶洞開的時候了。在那樣的狀況之下,會不會變成反而必須要有政府的介入,才能搶救台灣媒體在全球化的過程中被摧毀?本席其實無法預期會不會在將來的某一天,當我們把政府趕出去,而把國際創投迎進來的時候,卻突然發現只有政府的介入,才能搶救台灣的媒體?本席必須請教主委,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在情勢變遷之下,威權時代有其歷史性、階段性的目標,而在全球化時代又有全球化時代的目標,在這麼商品化、資本主義化的時代,若政府和資本之間,必須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話,請問是不是會有必須仰賴政府介入搶救的情況?以主委的專業來講,你認為會有這種情境出現嗎?如果沒有的話,當然就可以讓黨政軍退出直接經營的部分,但本席還是很疑慮,我擔心是不是會有不可預期的時候?那時會不會變成反而很需要政府介入進行搶救?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管委員所提及的部分,確實是有這樣的可能性,甚至於…… 管委員碧玲:你能不能舉例?我想這方面是需要說服大家的,因為這太顛覆民進黨長期以來的價值觀,所以我們非常需要有一個對未來完全嶄新形式的具體瞭解,然後在這裡相互說服。老實說,本席是甘冒大不諱,民進黨主張黨政軍退出媒體,可是我為什麼會把政府直接經營5%的規定放進來呢?主要是因為我更怕國際禿鷹、國際財團,甚至於更怕中資,我非常擔心這方面的可能性,所以我希望能夠在這裡把各種可能性重新攤開來談,因為我們要展望一個新時代,本席認為廣電三法修正以後,就是一個新時代了。方才主委說確實是有發生這種情形的可能性,我需要主委舉例來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我先報告一下,針對院版第五條第一項,其實我們保留了一項但書,也就是「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就是保留一個彈性。 其次,針對管委員方才所提的狀況,其實現在也有一些國內的學者贊成管委員的想法,最主要是因為現在地方政府的狀況,所謂黨政軍退出媒體,其實「軍」就是政府的一部分…… 管委員碧玲:關於地方政府置入性行銷的部分,我們等一下再談,現在是直接…… 蘇主任委員蘅:不是的,我不是在說置入性行銷。 主席:管委員,你所提出的版本是政府直接投資,而且沒有限制,並不是限制為5%,那是間接投資的部分才有5%的限制。 管委員碧玲:沒關係,那個部分還可以再修正,我們還是來談能不能直接投資的問題。 蘇主任委員蘅:關於直接投資的部分,有一個狀況是如果將來地方要發展地方的文創產業,就有這種可能性,這是我們看到的其中一個例子。 管委員碧玲:本席最害怕的是有一天我們可能會針對某特定媒體,必須去對抗中資,那時民間的資本或政府間接的資本有能力去對抗中資嗎?當然國際禿鷹是一個問題,而中資也是一個問題,請問我們對於中資的審查夠嚴謹嗎?老實說,台灣有許多炒樓者的背後都是中資,只不過形式上是用外資進來,將來的媒體是不是也會遇到這種狀況? 蘇主任委員蘅:剛才我已經向管委員報告過了,我們已經保留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這方面可以用特別法來處理。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認為政府完全不須直接投資? 蘇主任委員蘅:以目前的狀況看起來,其實是不需要的。 管委員碧玲:如果有需要的時候,再去修特別法是嗎?你剛剛認為有必要,現在又說不需要,本席一提到中資,你就退縮回去,這樣讓本席又更緊張了。 蘇主任委員蘅:我剛剛講的是如果…… 管委員碧玲:如果加上政府基於公共利益或另外特殊考量的規定可以嗎?現在主委說有特別法的規定,當然等到事情發生之後再去修特別法,那也是一種做法,但如果在前面加上一個比較specified的定義式規定是不是會比較好呢?也就是說,加上政府基於某種目標或在特殊情況之下的規定,這樣是不是比較好?你們預期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我非常需要知道你們有沒有展望到哪一種可能性? 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在此向委員報告整個的立法結構,就像剛剛主委所講的,假設要有例外的話,就必須要用特別法來處理,因為整個條文…… 管委員碧玲:公視的部分就是用特別法來處理? 謝副處長煥乾:是的。就整個條文的立法架構來說,以現階段來看,社會的共識是黨政軍的部分不能放進來,而整體的修法架構也是朝這樣的方向在進行。在不放進來的情況下,又要去解決間接投資的窒礙難行之處,於是我們採取了實質控制的理論…… 管委員碧玲:那是當初的狀況,而本席所講的是,假設現在有一個特定的媒體,真的需要靠政府介入加以搶救,將來會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如果你們今天敢在這裡講絕對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那麼你們就要對歷史負責,對不對? 謝副處長煥乾:我們不會…… 管委員碧玲:本席非常需要主委去展望會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將來會不會發生某家媒體真的需要靠政府介入,否則就無以對抗的狀況? 謝副處長煥乾:我們不會說它未來沒有可能需要,只是說以現在……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是說不會沒有可能? 謝副處長煥乾:請委員聽我說明一下…… 管委員碧玲:沒有那麼急迫是不是? 謝副處長煥乾:以現在的法條結構來講,如果在這邊就放進直接投資的規定,就會形成一個問題,我們之所以採實質控制理論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直接投資是最可能控制的,如果是間接投資的話,控制的可能性就會比較低,或者是控制力會比較低。如果放進直接投資的規定,同時又將間接投資的規定緊縮,這就等於是放大抓小,這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同時我們也無法對外說明,但若透過特別法,因為它有特定的原因與目的,正當性就比較足夠,這樣的法律處理方式會比較妥當。其實法律另有規定的話,就從其規定。 主席:第五條的key point在於第二項第一款的間業投資是要5%,還是10%,本席堅持5%,因為依現狀已經有了充分考量,甚至還有一點彈性,如果主委堅持10%,那麼這一條就需要保留。蔡委員其昌提議4%,請蔡委員以書面提出,以便併案審查。 現在處理第六條。 行政院提案第六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條。 行政院提案第七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八條。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八款填具的計畫書中,要有傳播本國節目的計畫,這部分是不是與本國自製比例相對應?是不是將自製比例拿掉後,剩下本國節目的傳播?如果留下自製比例部分,那麼這一款是不是就恢復為「自製節目的計畫書」?有無此連動性?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因為本法定位為平台法,所以會給系統業者…… 管委員碧玲:這是頻道法。頻道包括衛星頻道與有線頻道,將來都要受衛廣法規範,現在有線電視的頻道也是受它規範。假設自製節目那部分將來恢復的話,則本款的文字是不是要改成自製節目計畫書?因為自製節目計畫書很重要。對有助於本國文化的傳播,我也可以去買discovery報導臺灣的節目來播放,它與自製計畫書是不一樣的。 蘇主任委員蘅:了解。 管委員碧玲:主席,本席擔心這一款會有連動關係,因為你也可能去買外國節目來傳播本國文化,加上自製節目計畫書的規定,你就一定要送自製節目計畫書來。 蘇主任委員蘅:現在在我們版本的第三和第四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因為我們知道衛星頻道,像discovery全部是外國的,它也可能有本國的部分,本國的部分就要照此來提供。其實我們也都將本國部分的自製率訂在裡面—由主管機關定之,現在希望保留一個彈性,如果它是本國的頻道…… 管委員碧玲:你可以加個「或」字或「及」字。現在這些條款寫下來,等於沒有審它的自製節目計畫,本席認為對於它的自製節目計畫,我們還是要審查。 主席:第八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九條。 行政院提案第九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條。 行政院提案第十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一條。 行政院提案第十一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管委員等提案第十一條之一。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條係參考英、德等國的法制,媒體在做水平與垂直整合時,包括申請經營或是籌設、變更及換發許可證、結合等等,它在准駁的時候所訂的規定,這裡的每一款,在英國、德國相關的法令體制中,都是他們採用過的條款,並非平地生長出來的,而它最重要的就是要避免集中化,還有適格性。日前我們在審旺中案時,所遇到的困難,即:依現行法令行政的話,沒有任何一個條款可以阻卻旺中案。你們這次送來的有廣法中提到「是否影響產業的健全發展」,本席認為這個放在有廣法比放在衛廣法重要,本席當初提議是三個法都放進來。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管委員的用心,也很尊重管委員的苦心,主要是因為衛廣法規範的是頻道的內容,它和頻道的結合,其實關係是比較遠的。管委員說的沒有錯,是有參考德國、英國,及一點點美國的法規在裡面。大家都知道,如果要去了解媒體的集中化及相關的影響與控制市場的部分,這個地方就需要整個配套。衛廣這邊純粹就是一個頻道…… 管委員碧玲:本條保留到有廣法的部分再來討論。 主席:本條就不做處理。 現在處理第三章章名。 行政院提案第三章章名和本席提案章名相同,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第十二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第十三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四條。 行政院提案第十四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第十五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第十六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第十七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第十八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第十九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條。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一條。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一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二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三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四條。 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版本是將頻道數低於10%,行政院的版本是希望保持一個彈性,主要就是不給差別待遇,我們現在是比較難以預知未來直播衛星頻道會有多少。 主席:對啊!所以你不應該限制10%,直播衛星還要限制10%? 蘇主任委員蘅:對,我講相反了。 主席:所以你是支持我的版本才對嘛!應該照葉宜津委員的版本通過。直播衛星怎麼限制它的總數? 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那是購物頻道。 主席:這不止購物頻道啊!怎麼會是購物頻道呢? 謝副處長煥乾:院版的是購物頻道。葉委員的版本是針對差別待遇的部分,不可以有差別待遇。 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好像這兩條是不同主題,這要怪院裡面怎麼把對照表放在一起。 謝副處長煥乾:的確葉委員的版本是把我們的條文刪掉了,改成無差別待遇。 管委員碧玲:可是購物頻道限制是好事。 主席:是,購物頻道限制是好事,問題是直播衛星根本沒辦法限制,怎麼去限制購物頻道占10%。 管委員碧玲:所以是文字的問題嘛。 主席:不是,它沒有頻道總數啦! 謝副處長煥乾:目前市場狀況有一個月只進一個直播衛星的頻道,也有是一次整合者的生態,像有一家業者大概有40個左右的頻道,它這些頻道絕大多數是境外的,境內則有少數,它整合起來一起賣,這個時候,他就是整包賣給消費者,這時候就有可能需要做適度的限制。 主席:好,本條保留,請行政部門參考我的版本作一折衷的修正。 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文字再作修正,我們原則上要求購物頻道必須要限制。 謝副處長煥乾:可是葉委員的版本沒有提到這部分,只是把我們的條文刪掉。葉委員的版本是針對不得差別待遇。 主席:對啦!你們就把兩個版本整合一下作文字修正,購物頻道的部分支持你們,不得差別待遇的部分支持我,所以把兩個版本整合一下,等一下再處理。第二十四條保留。 現在處理第二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五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六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章章名。 行政院提案第四章章名和本席提案之章名相同,第四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七條。針對第二十七條,本席的版本是新聞部門不得發布收視率。 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第二十七條,葉委員的想法是很好,因為現在我們看到新聞為了追求收視率而譁眾取寵,品質變得比較低落,不過針對條文我有幾點說明。 第一,如果對於收視率有禁止的規定,似乎違反憲法第十一條。 第二,收視率調查的發布,事實上是屬於商業行為,在某種角度來講,其實民眾有「知」的權利,就像有些書店會公布書的排行榜一樣,所以基本上,它是一個市場行為。 第三,收視率確實是有缺點,它在全世界各國都被抨擊,所以現在國際上很多大的收視率公司共同推出一個東西,他們也希望Nielsen一起遵守,叫做" Global Guidlinesfor Television Audience Measurement"。最主要是現在收視率的發布確實有造成一些問題,全世界都重視這個問題,所以它是一個國際趨勢。 最後,收視率的商業機制,目前全世界極少數的國家有建立一個管理辦法,像中國大陸,所以我比較建議這個部分是不是還是尊重它的市場機制,讓它先這樣走,我知道新聞局在打烊之前要推收視值的部分,如果未來需要一個主管機關來協助的話,那麼主管機關可以做的是協助成立一個監督機制,能夠讓它發布,而不太適合由主管機關把所有商業行為都變成主管機關的責任。 主席:主委,我們把倒數第二項刪除,但是保留倒數最後一項,就是讓你去訂定一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樣折衷修正,好不好? 請通傳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 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這邊等於訂一個辦法,剛才主委已提到了,全世界很有國家政府直接介入,應該只是協助,現在文化部跟…… 主席:你們會協助嗎? 何處長吉森:現在文化部跟工業局已經成立一個數位匯流相關的辦公室,已經在做一個AVR的監督機制,要協助產業來進行。 主席:好,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蘇主任委員蘅:謝謝。 主席:現在處理第二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條文與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第二十九條條文與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條。 行政院提案第三十條條文與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一條。 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一條條文與本席提案條文不相同,所謂「候選人」是指登記以後,我的提案是連「擬參選人」也規定在內。什麼是「擬參選人」?在政治獻金法中已經規定得很清楚。 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個用意是很好的,「擬參選人」、「參選人」到「候選人」確實是不一樣,當然我覺得政府出資這個部分不合適是沒有錯的,就是「不得」,而「擬參選人」很可能未經黨內初選,他就準備參選,基於民主政治的想法,如果讓民眾有較多的選擇的話,從「擬參選人」到「參選人」,他可能有通過黨內初選,但他還未向中選會或選委會登記,他的條件也許不見得符合資格,所以,我們原來的規定是採用比較像選罷法的概念來談「候選人」這個部分,在後段是規定「不得有下列的行為」,所以這其中的差異性在於,從「擬參選人」到「參選人」這個部分,看看是不是就要規定這樣?我個人認為,在民主政治底下,如果能讓選民有多一點選擇的話,也許在前面的規定可以比較放鬆一些。中選會人員有沒有在場?或許他們可以做一些解釋。謝謝。 主席:這個不行,這不需要中選會解釋,在座的每一個委員都很有選舉經驗,等到候選人階段,最後只剩下兩個禮拜的時間,前面如果通通開放,政府還可以出資、製作、贊助節目或廣告,這個不行,這真的是非常不行,沒有那麼好的,不可以這樣規定,這是開倒車的行為。就照我的版本通過。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這兩項規定,本席是支持葉委員的版本。我們自己參與選舉,NCC各位同仁可能沒有參選的經驗,我們都知道「擬參選人」的活動時間是非常漫長的。本席能不能這樣請求,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這3條條文如果能在今天充分討論,就討論看看,否則能否保留?原因在於,現在院版是開放商業性、置入性行銷,其實第三十二條叫做「贊助」,贊助可以揭露,最近英國剛好正在吵這個問題,英國最近很反彈,他們認為以贊助商名義揭露出來的,就不是贊助了,其實就是廣告。不過沒關係,這一點我沒有像英國最近要炒熱這個議題那樣地嚴格,但是至少這3條就是在規範政府的置入性行銷是不可以的,但商業性的置入性行銷則可以,尤其是第三十三條還讓它不計入廣告的時間,所以,節目商業性的置入性行銷完全是開大門,讓他們走大路。 本席非常疑慮的是,本席曾擔任過高雄市新聞處處長,也擔任過第一屆的文化局局長,我們非常知道城市的行銷,也就是基於政府職責及公共利益,城市行銷經常是需要在媒體上做置入,尤其是資訊上面媒體的接近權南北失衡現象,非常地台北中心主義,地方上的訊息若要能夠在媒體揭露,就以台南來說好了,他要怎麼辦?他根本沒有SNG車;台東、花蓮要怎麼辦?得從高雄調SNG車過來這些縣市。台中及高雄媒體的機器設備還稍微完備一些,甚至還有製播中心,高雄得天獨厚,有電視台的製播中心,還有好幾部SNG車,整個南部就是從那裡放射出來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都還感覺到高雄的資訊一旦被媒體揭露,光怪陸離的負面新聞永遠多於正面的城市行銷,這對媒體接近權的平等性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當今天法律明文規定要將節目的置入性行銷變成合法化時,我們卻完全禁止政府的置入性行銷,而不限制地開放商業的置入性行銷,本席認為這又會造成另一個新問題,所以,能不能保留較多的時間來充分地討論,現在先保留這3條條文? 主席:好,管碧玲委員的意見是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均予保留。 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主委有意見。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先表達一下意見,剛才第三十一條「擬參選人」這個部分,除了我方才提及的理由之外,其實有一個滿重要希望這一條條文能保留的理由,就是因為「擬參選人」這個部分的認定,在執行上會比較困難,所以我在此特別提出來。 主席:政治獻金法有規定。 蘇主任委員蘅:只要那樣就算了嗎?因為這部分我比較考慮到執行面的問題,所以在此提出。 主席:這部分有很清楚的規範。 請李委員鴻鈞發言。 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候選人除了中央有,地方也有,所以地方政府也有辦法去做這樣的廣告,中央有時是政令的宣導,比如說是新聞局的政令宣導,在任何一個政黨都有可能執政的狀況下,很難作出切入及拿捏。此外,臺灣一般的市場競爭,特別是媒體的市場競爭,很多冠冕堂皇的部分其實都是廣告性的置入性行銷,這我們都看得很清楚。我們不能兩邊有不平等待遇,所以,我比較同意管委員的看法。 蘇主任委員蘅:好,這個部分我尊重委員的意見。 此外,第三十三條我要另外說明,就是剛才管委員提到沒有計入廣告時間的這個部分,我要特別強調,置入性行銷與一般的廣告確實是不一樣的,如果置入性行銷被認為是廣告的話,如果有置入廣告情事的話是照樣開罰的,我特別要說明這一點。一般各國置入性行銷的運作方式,因為大家都知道它只露出一部分,所以它露出的時間是非常短的,都只有幾秒鐘的時間而已,所以為何不計入廣告時間?就因為露出時間不可能很長,假如露出時間太長就成了廣告,這就是我們當時會這樣規定的原因,因為它不能太過份,不能作為所謂的促銷之用。 還有,置入性行銷有一個重要的意義,就是現在如果想做好廣告,是要花大錢,大廠商可以做,但是置入性的部分比較像是贊助商,有些小的廠商可以做,所以這邊才酌予開放。當然我們原先的著眼點在於,可以帶給這些節目另外的財務來源,所以是屬於有活水的部分。至於方才委員非常擔心,除了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藝文節目之外,會不會無限開放,這個部分我們內部也討論過,我認同管委員的想法,也就是說,這個階段如果要開放置入性行銷,應該分階段謹慎開放,先訂定可以開放的節目,對此,我們有一個「……限制及其他應遵循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的規定,基本上,現在世界各國開放置入性行銷節目都採取正面表列方式,以非常謹慎的態度開放,以英國、歐盟為例,戲劇、電影、體育、娛樂(綜藝)等虛構類節目比較可以開放,因為這類節目不會影響其內容的可信度,如果是資訊類節目或提供觀眾相關告誡、諮詢的節目,則不能開放置入性行銷,專家不能置入,專家所講的話也不能置入,所以這個部分的開放非常謹慎。我們後面保留的部分,不是完全無止境或沒有條件的開放,而是分階段、按部就班地開放。管委員擔心的部分,我們原來認為可以處理,也就是說,需要真實訊息、可信訊息的節目不開放,如果是虛構的,觀眾看了不會覺得怎樣的節目,則可以開放。 主席:請林委員明溱發言。 林委員明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第三十三條,如果立法委員或其他人跟第四台買時段播放,算不算置入性行銷? 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 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不是,這是廣告,不會算在裡面。 主席: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均保留。 現在處理第三十四條。 行政院提案第三十四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五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第三十六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七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第三十八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三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第三十九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條。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一條。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一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章章名。 行政院提案第五章章名和本席提案章名相同,第五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二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三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四條。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四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五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章章名。 行政院提案第六章章名和本席提案章名相同,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六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七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八條和本席提案條文不一樣,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四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第四十九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條。 行政院提案第五十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一條。 行政院提案第五十一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第五十二條和本席提案條文不一樣,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副處長說明。 謝副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葉委員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中有關購物頻道之規定和行政院提案條文不一樣,剛才主席要我們重新整理,我們會配套整理,可否暫時保留? 主席:第五十二條保留,因為要重新整理。 現在處理第五十三條。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現行條文中的自製比例部分被拿掉,因為我們都沒有提案,所以…… 主席:沒有關係啦,既然第八條保留,我們會配合修正。 管委員碧玲:如果那一條保留,協商的時候,我們要保留提案權。 主席:好。行政院提案第五十三條和本席提案條文不一樣,本席建議保留。 現在處理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提案第五十四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第五十五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第五十六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第五十七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第五十八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五十九條。 行政院提案第五十九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條。 行政院提案第六十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一條。 行政院提案第六十一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二條。 行政院提案第六十二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三條。 行政院提案第六十三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七章章名。 行政院提案第七章章名和本席提案章名相同,第七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四條。 行政院提案第六十四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五條。 行政院提案第六十五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六條。 行政院提案第六十六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七條。 行政院提案第六十七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第六十八條。 行政院提案第六十八條和本席提案條文相同,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第五條中之間接投資,行政院提案條文規定10%,本席的提案條文5%,蔡委員其昌所提修正動議為4%,併案保留協商。 請通傳會傳播內容處何處長說明。 何處長吉森:主席、各位委員。剛剛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本來行政院也希望有這個條文,但因為與本條類似的廣電法第三十四條,葉委員宜津提議刪除,所以我們建議這一條先保留,和廣電法一起討論,如果廣電法那邊刪除…… 主席:好,第三十五條也保留。 今日會議到此結束,5月24日(星期四)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7時30分) [image: image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