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image6.jpg]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下午2時31分 地  點 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正井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4分至12時1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王惠美  李貴敏  林正二  廖正井  鄭天財  吳宜臻  潘孟安  尤美女  呂學樟  林國正  柯建銘  謝國樑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段宜康  楊麗環  江啟臣  林佳龍  黃偉哲  李昆澤  吳秉叡  陳歐珀  許添財  賴士葆  李桐豪  楊瓊瓔  薛 凌  蕭美琴  徐耀昌  紀國棟 簡東明  江惠貞  徐欣瑩  陳碧涵  陳亭妃  邱志偉  盧嘉辰  高金素梅 黃昭順  吳育仁  羅淑蕾  邱文彥  張嘉郡  蘇清泉  潘維剛  林滄敏  顏清標    委員列席33人 請假委員:王廷升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議程第一案: 行政院副秘書長  陳士魁(秘書長請假) 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德新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陳明富 法務部參事  覃正祥 議程第二案: 司法院秘書長  林錦芳 司法人員研習所所長  呂太郎 法務部政務次長  吳陳鐶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  林輝煌 銓部政務次長  吳聰成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秘書  廖慧全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  梁光中 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  張沛華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研究委員  陳焜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副處長  郭素卿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研究委員  黃耀生 主  席:廖召集委員正井 專門委員:陳清雲 主任秘書:劉彥麟 紀  錄:簡任秘書 蘇純淑    簡任編審 葉育彰    科 長 周厚增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訴願法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呂學樟、廖正井、吳宜臻、尤美女、黃偉哲提出質詢;委員林正二、謝國樑、林國正、潘孟安等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二)草案第九十條,照案通過。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繼續逐條審查。 (二)草案第二條,修正如下: 第 二 條  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律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但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法官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有關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事項。 四、有關法官研習、進修課程、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習、進修及研究事項。 前項規定,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其他司法人員之研習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法官職前研習及第二款法官在職進修之研修方針、研修計畫之規劃應設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審級、專業法院之法官共八人,檢察官及律師各一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本學院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之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三)草案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三條),均照案通過。 (四)草案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 四 條 本學院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五)草案第六條,修正如下: 第 六 條  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五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一人、技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六)草案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 七 條  本學院為研究發展及與國內、外學術、研究或司法機關進行交流必要,得置研究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研究員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前項各職稱員額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中研究員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副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七)草案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 八 條  本學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八)草案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 九 條  本學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九)草案第十條、第十二條,均予刪除。 (十)草案第十一條,條次變更為第十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 十 條  司法院得調派法官至本學院辦事。 本學院得聘法官或其他專業人士兼任講座。 (十一)草案第十三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成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十二)通過附帶決議2項: 1.針對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三項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所規劃之研修內容,應明定包括人權保障相關之課程。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李貴敏  廖正井  吳秉叡 2.法官職司審判,檢察官職掌犯罪偵查、追訴及刑事判決確定後之執行,兩者互不隸屬,所擔任之角色亦不相同; 是以法官任職前之研習與任職中之在職進修,依其職務功能應相互銜接,方可避免重複或闕漏。故司法院應會同行政院及考試院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使法官、檢察官考試錄取人員,應分別接受法官、檢察官職前研習,以完成其考試程序,並於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通過後,二年內將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廖正井  李貴敏  鄭天財  呂學樟  柯建銘  尤美女  吳宜臻  林正二 三、以上二案:(一)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二)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三)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四、「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之母法「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會已於5月10日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時審查完竣,惟尚未議決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亦尚未推定院會說明人,為使程序完備,爰作以下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法醫師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案。 四、處理法務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主管業務歲出部分(第12款第1項)通過決議:101年度「法務行政」科目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及「戒毒成功專線計畫」,惟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後毒品再犯率未降反增,業務成效有待檢討提昇,爰凍結該經費五分之一,俟該部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報告。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制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二)「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四)「法務部主管101年度預算凍結事項」等案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上開四案分別報告如下。 壹、制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 一、制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之緣由 本部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因應行政院新架構調整,本諸「精實、彈性、效能」原則,經重行務實檢討政府職能及組織設置,擬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 二、「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之重點內容 (一)本部組織法第6條規定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2項規定,其組織亦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 (二)要點如下: 1.本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1條) 2.本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2條) 3.本所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3條) 4.本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4條) 5.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5條) 6.本所為調查、分析與研究國家犯罪問題及刑事政策,其研究人員之聘任方式。(草案第6條) 7.實任司法官借調本所相關職務之程序。(草案第7條) (三)司法官訓練所職掌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及本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工作,非有兼具專業素養及品操之司法官,難竟其功,爰參照現行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第5條規定,於該所組織法草案第7條明定得借調實任法官、檢察官擔任該所所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等職務,因該所未置副所長職務,爰主任秘書兼具有副所長及幕僚長之功能。 (四)司法官訓練所除辦理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及本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工作外,日後並擔任本部刑事政策研擬之智庫,掌理國家重要犯罪問題及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與研究等事項,為因應此需要,爰內部單位增設犯罪防治研究中心,並於該所組織法草案第6條明定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並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以利業務推動。 (五)另為培養司法官宏觀之視野,並為教育資源之統合運用,目前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之培訓採合考合訓制度,係由考試院、司法院及行政院跨三院會銜實施之司法官職前教育政策,運作至今,未有不妥,仍應繼續維持合訓之現制。 貳、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緣由 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4年12月28日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嗣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第5條及第53條,自同年11月23日施行。依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僅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始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業務,其立法目的在健全法醫師制度,提升鑑驗水準。惟依現行條文第48條及第49條規定,醫師及檢驗員將分別自101年12月28日及107年12月28日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過去幾年固有少數現職檢驗員進入臺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就讀以取得法醫師資格,惟因工作繁重且須輪值,迄今尚無人完成學業並取得法醫師資格,其餘多數檢驗員則因工作、家庭等諸多因素,始終無法進入法醫學研究所修習學業,不僅目前法醫師人力嚴重不足,未來法醫師來源亦極匱乏,若上開規定未予修正,不僅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101年12月28日起,即無法借助醫師辦理檢驗及解剖業務,於發生重大災難時亦無法借重現有醫師人力辦理相驗工作。為解決第一線法醫師及檢驗員人力不足問題,並保障現職檢驗員之工作權,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修正要點 (一)增列醫師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檢驗或解剖屍體,相關條文並配合修正;另刪除現行條文第48條醫師自101年12月28日起不得執行上開業務之規定。(草案第9條至第11條及第37條) (二)為保障現職檢驗員之工作權,並解決未來人力不足問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於檢察機關擔任檢驗員者,得繼續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屍體業務。(草案第49條) (三)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為自公布日施行。(草案第53條) (四)本次修正草案主要係為解決現行條文第48條、第49條關於醫師、檢驗員即將無法繼續執行檢驗、檢剖屍體工作之問題。至如何進一步健全法醫師制度,本部將另行就本法進行通盤檢討。 三、對蘇清泉委員等19人所提法醫師法第9條第13條及第44條修正草案之意見 本案與行政院函送 大院審議之草案內容及政策方向不同,基於上述修正法醫師法之理由說明,仍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行政院函送審議之版本。 參、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一、制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之緣由 (一)受刑人在外國犯罪,固然應接受該國法律制裁,但如果考慮外國受刑人在一個語言、文化不通之監獄內服刑,其辛苦程度難以想像;而受刑人之家屬因為探視不易,更是一種折磨。另從矯正的角度來看,在外國服刑,因為語言隔閡、文化差異及地理距離遙遠致親友探視不易等因素,矯治效果通常極為有限,致使受刑人在服刑期滿後,也很難重新回到社會,甚至再行犯罪。基於上述理由,讓移交受刑人返回其本國執行,已成為國際趨勢。而在我國,由於國際交流往來日益頻繁,國人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服刑的人數也越來越多,例如在大陸地區服刑的臺灣人初估超過1000人,而在東南亞各國服刑之國人也超過500人,因此,國內各界對此一問題也日漸重視。 (二)國際間,近年來各國均積極推動移交受刑人,且以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之推動最為積極,早於1983年制訂《歐洲移交受刑人公約》,該公約不僅適用於歐盟國家,更有如美國、加拿大、日本等非歐盟國家亦陸續加入,目前全世界共有64個國家加入該公約。而我國雖然因為政治因素難以加入《歐洲移交受刑人公約》或締結雙邊條約,但也因為國內民意漸漸關注我國籍受刑人權益,投注相當的心力在促進與外國間移交受刑人,例如於民國99年,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簽訂「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尚未經 大院審議通過);另外,於98年間與大陸地區簽訂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亦於第11條規範「罪犯移管(接返受裁判確定人)」,均為成功範例。 (三)因為移交受刑人牽涉到判決承認、刑期轉換、刑事執行及刑法第9條及臺灣地區人民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效力等各個層面,均屬「法官保留」或「法律保留」,非依法律,不得為之,而我國目前並無此種法源基礎,故與外國、大陸或港澳地區間之移交受刑人,即使是能克服外交或兩岸因素而雙方願意進行移交受刑人,但在無內國法源前,仍無法真正開始。因此,本部為積極建立內國程序,使受刑人能早日回到其國籍國執行,爰擬具「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 二、本法預計達成之目標 本法於通過並施行後,預計可達成以下五個目標:(一)做為我國移交受刑人之基本法源。(二)做為我國將來簽訂移交受刑人條約或協議之藍本。(三)提昇我國人權形象。(四)伸張我國司法主權。(五)順應國際趨勢。 三、「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之重要內容 (一)移交需符合一定條件 本法草案規定,不論是從移交國接收我國籍受刑人或遣送外國籍受刑人,均應符合一定之條件,分述如下: 1.移交應得我國、移交國及受刑人三方同意(草案第5條第1款、第5款,草案第19條第1款、第3款) 2.移交之犯罪必須在雙方均屬可罰(草案第4條第3款) 3.受刑人之徒刑應仍剩餘一定刑期尚未執行(草案第4條第6款、第18條第4款) 4.接受回我國之受刑人應具有我國國籍及戶籍,遣送之受刑人應具有移交國之國籍(草案第4條第4款、第18條第2款) 5.接收我國籍受刑人回國執行時,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主張受刑人在移交國未受公正審判(草案第4條第9款) 6.遣送受刑人時,移交國政府必須出具書面互惠保證(草案第18條第5款) (二)接收我國籍受刑人回國需經「行政—司法—行政」三重審查,接回受刑人時,由法院認可移交國法院判決並為刑期轉換(草案第8條、第9條)。 (三)遣送外國籍受刑人回其國籍國採行政審查(草案第19條)。 (四)在移交國已經執行之日期可以折抵我國刑期,亦可依照原移交國所免除或減輕後刑度向我國法院聲請裁定免除或減輕(草案第10條、第16條)。 (五)為尊重原移交國判決,故救濟應向原裁判法院為之,而非向我國法院為之(草案第14條)。 (六)接收受刑人回國,應依照我國法律執行其徒刑(草案第12條)。 (七)本法溯及既往適用於已經裁判決定之受刑人(草案第22條)。 (八)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之準用(草案第23條)。 肆、「法務部主管101年度預算凍結事項」報告 關於本部101年度編列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毒防中心)辦理「強化毒癮者輔導處遇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經 大院認受觀察勒戒與受戒治人出所後毒品再犯率卻提高,業務成效有待檢討提升,而凍結上開經費新台幣5,870萬元之五分之一,本部檢討說明如下: 一、目前地方毒防中心業務概況及執行績效 於95年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蘇前院長裁示本部協助各縣市成立毒防中心,遂由本部邀集各部會共同規劃毒防中心設置事宜,督導各縣市成立毒防中心。此後,陸續推展各項防制工作,例如:共同訂定年度工作計畫要求各地毒防中心落實反毒宣導、推廣戒毒成功專線、發展藥癮者追蹤輔導工作、啟動醫療戒治(替代療法)服務、加強愛滋病防治、倡導藥癮者社會復健等業務,且按年度進行視導考評,迄今已運作5年。期間辦理毒品防制宣導共計604,824場,列管藥癮者達107,068人,轉介56,663名藥癮者進行戒癮治療。毒防中心實已成為地方執行反毒工作之重要據點。 「強化毒癮者輔導處遇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兩項補助計畫,其經費編列皆係用以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毒防中心業務之人力費用,況且縣市政府多反應財政困窘,倘中央減少補助款,勢將無法招募足夠人力,恐將導致已逐步展現反毒績效之毒防中心業務推動困難。 二、施用毒品再犯率統計數據說明 依本部統計,施用毒品再犯率如下: (一)96年至99年底止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獄後再犯施用毒品罪比率 參照附表一所示數據可知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獄後再犯施用毒品罪比率在各再犯時間及各年度皆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 (二)96年至99年底止受戒治人出所後再犯比率 參照附表二所示數據,受戒治人出所後再犯施用毒品罪比率大致上呈現下降趨勢。縱數據顯示其於出所後6月以內再犯比率97年較96年略為上升,惟97年出所後逾6個月未滿1年的再犯比率則較96年下降,且98年較97年出所後於不同期間再犯比率均下降,是難認總體趨勢為上升。(查於98年前毒防中心列管藥癮者期間為1年,是檢視96、97年數據宜排除1年以上2年未滿的再犯比率) (三)96年至99年底止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後再犯比率 參照附表三所示數據受觀察勒戒人出所後再犯比率,出所後6個月以下再犯比率,97年較96年下降,98年較97年上升,於99年又較至98年下降,而出所後逾6個月未滿1年的再犯比率走向亦同,大致上呈現上下起伏之趨勢。 (四)100年毒防中心列管兩年期滿個案施用毒品再犯率 依據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決策支援系統資料顯示,98年間進入毒防中心列管受服務藥癮者,至100年底接受服務兩年後,其施用毒品再犯率由47.02%下降至43.32%(參附表四),下降幅度達3.7%,顯示各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已成為地方毒品防制工作重要據點。 綜上所述,自96年至99年間受觀察勒戒、受強制戒治、在監執行期滿出監所之毒癮者及100年毒防中心列管兩年期滿個案施用毒品再犯率,總體而言呈現下降之趨勢。 三、法務部推動毒品防制工作之精進作為 (一)針對在監毒品犯相關處遇之精進措施 由於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及受刑人出所後之毒品再犯率受其在矯正機關時所受之處遇措施影響,據此本部提出在監毒品犯相關處遇之精進措施如下: 1.研修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表,提昇評估客觀性 為提昇觀察勒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之客觀性與效益,本部矯正署業洽請行政院衛生署協助研修前揭評估量表,經該署委託社團法人臺灣成癮科學學會辦理及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討論後,業於100年10月20日研修完竣,本部矯正署己函請各觀察勒戒處所自今(101)年1月10日起適用新表,並辦理新表之操作說明會,調訓受觀察勒戒所相關承辦人員,俾提昇觀察勒戒評估品質。 2.於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改善勒戒處遇品質 觀察勒戒處所自87年成立以來,皆由各看守所附設,為改善觀察勒戒所藥癮醫療資源不足之問題,本部矯正署業於100年10月1日於新店、臺中及高雄三所獨立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除運用戒治所引進之藥癮醫療資源,使生理戒斷與心理戒治處遇一貫化,亦運用戒治所既有之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強化觀察勒戒之輔導效果,提昇受觀察勒戒人對毒品危害之認識與戒毒意願。 3.引進藥癮醫療資源,提昇心理治療社會處遇涵蓋率 毒品成癮復發涉及內在自我控制能力與外在環境因素的影響,矯正機關為一封閉場所,除可提供無毒環境,協助所有吸毒者停止施用毒品外,更需強化毒癮者之內控能力,以提昇其出所回到正常社會後,拒絕外在誘惑之能力與毅力。爰此,本部矯正署要求各戒治所引進藥癮醫療資源,針對受戒治人之個別心理與社會需求,提供深度心理治療(諮商)服務,藉由強化受戒治人對自身藥物成癮問題之覺察,提昇戒毒動機,並教導拒絕毒品誘惑之因應技巧,提昇自我效能,俾收預防復發之效。 4.推動矯正機關毒品施用者家庭支持方案,預防復發 根據研究結果顯示,家人的接納與關懷及社會的支持與協助,可有效增進吸毒者不再使用毒品的意願,並預防復發。本部矯正署爰要求矯正機關將毒品戒治處遇服務對象擴及家屬,推動「矯正機關毒品施用者家庭支持方案」,一方面強化吸毒者對家庭的認同,另方面提昇家屬對吸毒親人的接納度,使家屬成為吸毒者戒癮復原的有力資源與重要伙伴,進而延續監(所)內輔導成效,協助吸毒者脫離毒海,避免再犯。 5.精進監獄毒品犯輔導處遇,強化戒治成效 鑑於監獄毒品犯收容人比例偏高,本部矯正署於101年推動「監獄毒品犯戒治輔導計畫」,將毒品犯分「新收評估階段」、「在監輔導階段」及「出監前輔導階段」等三階段進行,並訂定各階段之處遇目標及輔導策略,由各機關積極引進地方醫療、宗教、社政、職政與技訓資源,提供收容人多元處遇措施,並於毒品犯出監前將輔導相關資料寄送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利社區處遇銜接。希能透過課程安排及個案不斷的學習與努力,從學習中獲得成長與喜悅,使個案重新認識自己並肯定自我的能力,建立自信心,並藉由學習技藝,獲得他人認同而得到成就感,從而產生了榮譽心,對自己及他人負責,不輕易再犯。 6.結合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強化銜接獄中與社區處遇 毒癮戒治需長期的心理社會復健,毒品收容人出監(所)將面臨諸多人際、就業(就學)、家庭、經濟等壓力,重新學習及適應社會生活,過程中的不順遂往往導致其難以抗拒毒品誘惑,而重淪毒海。為使毒品收容人順利復歸社會,改變生活型態,各矯正機關已積極結合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更生保護會等資源,辦理出監(所)前之入監輔導與認輔,強化毒品收容人之出監準備,並提昇其接受治療意願,使能順利銜接社區追蹤輔導。 7.編列專業人力及加強教育訓練,提昇戒治處遇品質 為提昇毒品收容人處遇品質,本部矯正署業於各監獄編列臨床心理師與社會工作員職缺,希能逐漸補足預算員額,提昇毒品收容人之藥癮醫療服務質量。此外,亦要求教化輔導人員每年皆應接受相關專業訓練,及由戒治所輪流辦理毒品戒治個案研討會,以提昇管教人員藥癮戒治知能及精進相關處遇作業,提昇戒治成效。 (二)督導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務之精進措施 本部將持續結合各相關部會共同督導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精進業務,相關具體作為如下: 1.訂定工作計畫,建立全方位反毒網絡 各相關部會依各毒防中心業務推展情形,訂定工作計畫,確立目標,訂定績效指標,指引工作方向,逐步建立業務管理機制,以建立由中央至地方、社區至家庭的全方位反毒網絡。 2.強化考評機制,持續精進業務 每年度由各部會共組聯合視導小組,並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至各毒防中心實地視導,指出優、缺點及提出相關建議,並建立評比制度,激勵其持續精進業務。 3.持續更新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擴大追蹤範圍 為強化毒防中心追蹤案件管理,本部開發並設置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透過資訊交換,整合相關資料,使藥癮者資料於出監或保護管束結束次日即轉入各地毒防中心之案件管理系統,各中心得以即時掌握藥癮者資料,主動聯絡、即時輔導、提供協助。另將自軍人監獄出監及役政署替代役男有藥癮者之資料,與單一窗口系統連線,擴大對藥癮者個案之追蹤,以提高成效。 4.深化戒毒成功專線,完善輔導求助管道 除原有的諮詢服務功能外,將藥癮輔導功能納入戒毒成功專線服務,開啟藥癮者或其家人與毒防中心的雙向溝通管道。並持續開發多元宣導方式與媒介管道,使外界人士耳熟能詳,藥癮者或親友得以輕易求助。 5.督導陪伴型志工方案,強化藥癮者的社會支持 督導各地方毒防中心辦理陪伴型志工追蹤輔導訓練並納為績效指標之一,以期建立志工對個案持續輔導模式,長期陪伴藥癮者及其家屬度過艱辛的戒毒過程,以復歸社會。 6.推動家庭支持服務方案,強化家庭支持功能 共同推動各地毒防中心辦理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方案,藉由同質性成員在團體輔導中互相鼓勵、關懷與支持,減輕藥癮者家屬之身心壓力,以健全藥癮者支持體系。 四、結語 毒品防制工作,實為長期抗戰,毒防中心成立5年以來,經由中央督導、地方執行,終使地方反毒網絡已然成形。另「強化毒癮者輔導處遇計畫」及「戒毒成功計畫」兩項計畫,對於地方推動毒品防制成效至為關鍵,故相關經費編列攸關各地毒防中心能否有效運作,敬祈各位委員准予解除凍結,以利相關政務之推展。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大家。 附表一 施用毒品受刑人出獄後再犯率統計表 年度 出獄後至再犯時間 6個月以下 逾6個月 1年未滿 1年以上 2年未滿 96年 20.9 19.7 17.4 97年 20.0 17.8 16.9 98年 16.4 17.2 * 99年 11.7 * - 說明: 1.本表再犯資料為受刑人出獄後,截至99年底再犯罪(以施用毒品罪為優先考量),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被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及移送觀察勒戒或戒治等有犯罪嫌疑者。 2.標註*之數據:因本表為99年底統計數據,故98年度出獄後再犯時間1年以上未滿2年者及99年度出獄後再犯時間未滿1年者,自出監所時間起算至99年底並未達到上列時間,兩數據歷史資料仍不足,此數據尚未精確,暫不提供。 3.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附表二 施用毒品受戒治人出所後再犯率統計表 年度 出戒治所後至再犯時間 6個月以下 逾6個月 1年未滿 1年以上 2年未滿 96年 8.5 16.1 16.2 97年 9.4 14.7 18.0 98年 8.4 13.9 * 99年 6.0 * - 說明: 1.本表再犯資料為受戒治人出所後,截至99年底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被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及移送觀察勒戒或戒治等有犯罪嫌疑者。 2.標註*之數據:因本表為99年底統計數據,故98年度出戒治所後再犯時間1年以上未滿2年者及99年度出戒治所後再犯時間未滿1年者,自出戒治所時間起算至99年底並未達到上列時間,兩數據歷史資料仍不足,此數據尚未精確,暫不提供。 3.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附表三 施用毒品受觀察、勒戒人出所後再犯率統計表 年度 出觀勒所後至再犯時間 6個月以下 逾6個月 1年未滿 1年以上 2年未滿 96年 11.3 9.6 10.4 97年 10.0 9.2 12.8 98年 12.8 11.1 * 99年 11.4 * - 說明: 1. 本表再犯資料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受觀察勒戒人出所後,截至99年底再犯施用毒品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被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及移送觀察勒戒或戒治等有犯罪嫌疑者。 2.標註*之數據:因本表99年底為統計數據,故98年度的出獄後再犯時間已滿1年但未達2年及99年度之部分已達6個月但未達1年,據此兩數據歷史資料仍不足,數據尚未精確,暫不提供。 3.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處 附表四 主席:請問其他單位有無補充說明?(無)無補充說明。 現在進行修法說明。請提案人蘇委員清泉說明提案旨趣。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提出法醫師法的修正案,是因為我本身不僅是臨床的心臟外科醫師,同時也是一位法醫師,我在馬總統擔任法務部長的時候甚至還得過全國優良法醫,所以今天醫界要我提出這個案子的正當性跟妥適性都非常高。 首先要跟在座兩位召集人報告的是,全世界的法醫都同樣在從事相驗、解剖、鑑定的工作。請大家仔細聽我講,臺灣去年死亡總人數是十四多萬人,報請相驗二萬多件,解剖二千多件,其中三分之一約6、700件是疾病死亡,剩下三分之二約1,200至1,300件是其他原因死亡,屬於他殺死亡只占了10%。所以在1年解剖二千多件裡,他殺死亡只有一百多件,其他都是自殺、意外死亡。換言之,1年二千多件解剖案中疾病死亡就占了三分之一以上,如果解剖的醫師或法醫師沒有臨床上的專業與經驗.很容易就會誤判。 再跟各位報告,全世界把解剖跟鑑定分開的只有一個國家—中國大陸。中國大陸從西元2000年才開始招考醫師執照,所有醫學院包含7年制、6年制、5年制、3年制(又稱作高專),以及更荒唐僅需求學4個月的赤腳醫,在西元2000年之前畢業的都只發給行醫證,所以他們解剖的法醫是沒有執照的,就如同殺豬一般,只要切一切,桶子裝一裝,福爾馬林泡一泡,接著就全部丟到法醫中心。事實上,所有的器官丟到裝滿福爾馬林的桶子裡送去法醫中心作顯微判定,也只是在作補強而已,這件事情非常非常地嚴重,所以提供給在座各位知道。因為事後的鑑定只是在作補強,所以在解剖的當下就要作大部分的鑑定,因此醫師進行解剖又同時鑑定才是世界的潮流,先進國家都是這樣子的。也就是負責解剖的醫生,要再安排參與部分的鑑定。如果有臨床疾病的診斷經驗,就能依照當場看到的外觀、morphology來加以判定,這才是最好的情況。 剛剛部長的報告提到因為怕沒有人要做法醫,所以當時就在臺大成立法醫學研究所,現在招收的同學有兩類,一類是醫學系畢業取得醫師執照者,稱作甲組;另外一類是非醫師,包括放射、檢驗、藥理等技術員、藥師或檢驗師,稱作乙組。這兩組人修習4年畢業且通過考試之後,就成為法醫師。 現在有四十幾位具有法醫師資格的醫師,而我就是其中一位,其中有18位是病理專科法醫師,均具有足夠的能力。不知道法務部的想法為何,可能是認為這些人不受教、叫不動,或是怕將來的法醫師來源不足而須進行培訓,這點我們並不反對,事實上我們也都贊成。但是甲組與乙組這二類法醫師是不一樣的,不宜一概而論等同視之,況且我們也沒有剝奪乙組的工作權,但現在他們卻一再陳情,主張他們的工作權,唯恐將來就業的權益受到影響。請教部長,每一個檢察官都可以當到主任檢察官嗎?都可以當到檢察長嗎?都可以當到部長嗎?沒有嘛!每一個當法官的都可以當到庭長、院長嗎?也沒有啊,也有一輩子都在當法官的。這些乙組畢業通過考試的法醫師,若在地檢署或其他單位作相驗或輔助解剖、輔助鑑定,我們都沒有意見。但是如果由這些人去做解剖、鑑定的話,將來會是一個災難!因為他們解剖、鑑定出來的報告,如果被告不同意或無法接受而對法醫師提出告訴,到最後可能不是輕易就可以解決的,或許到時候部長已經退休了,但其所衍生出來的問題甚至會涉及國賠,所以這是在製造問題。 臺灣現在有四百多位病理專科醫師,希望能鼓勵其中的10%去法醫學研究所修習,畢業後就可以成為法醫病理專科醫師,從事解剖、鑑定的工作,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我的提案重點就在這裡! 有關法醫師法第九條,法務部最後的修正建議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醫師不得為之。前項解剖屍體之醫師,以具有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這是限制醫師必須要有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才可以解剖,但法醫師卻不需要限定相關資格?這樣合理嗎?只要考上法醫師之後就可以解剖了? 再來是法醫師法第十三條,這更加荒唐!法醫師可以去做精神科、兒虐、家暴,甚至婦女受創等活人鑑定。我從事心臟外科醫生將近二、三十年,叫我去鑑定精神科我都不敢了,若叫我去鑑定婦產科我絕對會被告,我憑什麼資格去鑑定婦產科,還要進行內診、取樣,簡直是開玩笑!做十來年的婦產科專科醫師都不敢做、都會怕怕的,所以,第十三條授予法醫師的執業項目實在太過籠統,不只死去的屍體,現在連活的也要去鑑定、也要去勘驗,這個問題真的要好好地思考!基此,我們建議第十三條整條刪除,或者只保留前段。 接著是法醫師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所有醫學中心都「應」設法醫部門,如果是為了替法醫師找工作而用這方式來強制規範,實在是浪費資源,所以我們建議修正為「得」設法醫部門。 本席以為,本法各條文間互有相關,確有必要好好思考審視。尤其第九條第二項如果要改,我們可接受的是「前項解剖屍體之法醫師、醫師,以具有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為限。」就是二個身分都要符合這個要件。法醫師將來取得法醫師執照以後,凡是醫學系畢業或非醫學系畢業,都要接受完整的訓練。至於專科醫學會到目前為止不會錄取非醫學系畢業生來進行專科醫師訓練,現在事實就是這樣。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討論事項所列4案採綜合詢答,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0分鐘,得延長2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登記。 首先請李委員貴敏發言。 李委員貴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關於法醫師法的修法,剛才蘇委員對於提案已說明得相當清楚,我想在座每一位其實都同意法醫師真的是一個關鍵的角色,因為法醫師的鑑定內容在將來是作為司法認定的主要依據,尤其是在第二審或是之後的審級,如果鑑定的內容不真確,相對就會影響司法的正確性,也影響民眾對政府的信賴,所以今天的討論其實非常重要。可是有一點很奇怪,現行法醫師法在94年制定時創造了所謂的落日條款,把醫師從法醫師裡拿掉,不曉得今天又要把這個醫師拿回來的用意是什麼?請教部長,為什麼當初決定把醫師拿開後,今天又要把它擺回來?真正的原因到底是在哪裡?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當初訂定法醫師法是經過與臺大醫學院商量,由他們設立法醫學研究所,希望讓現職的檢驗員或其他符合資格的人去修習,將來畢業後就可從事法醫師的工作,屆時人數應該已經足夠,不必再由一般的醫師來協助相驗。但後來在實務上,很多地檢署都只有一、二位的檢驗員能夠去修習,因為他去上學的話會影響到…… 李委員貴敏:部長,我大概聽懂您的意思,結論就是當初94年當立法的內容,從事實上來驗證,它其實是錯的,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是,當初的評估太過樂觀。 李委員貴敏:所以今天我們必須要更正以往的錯誤,這並沒有關係,因為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如果當初94年制定的法是錯的,下一個問題是,今天法醫師法的討論方向,其實品質才是最重要的,相信部長您也會同意吧?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貴敏:今天修訂法醫師法的目的,並不是單純地因為人手不足而修法,是不是?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貴敏:因為可能將來又發現因為人手不足而修法還是錯的,希望我們能共識到今天修訂法醫師法的目的是在提升法醫鑑定品質。剛剛聽到蘇委員提到每年有很多案件,我做了三個簡單的統計分類:第一個是法醫師不備醫師資格,第二個是法醫師備醫師資格,像蘇委員一樣,第三個是醫師不備法醫師資格。請問部長,如果您的親友碰到類似的情形,我不敢說您啦,您認為他會希望哪一個幫他做鑑定? 曾部長勇夫:當然是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最為理想。 李委員貴敏:好。如果有具備醫師資格的法醫師案件太多沒有辦法處理,假設屍體也沒有辦法等,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退而求其次,您會找哪一類人來鑑定?這情況指的是您的親友,我們不要講別人,因為講別人易事不關己,就講自己切身的時候,這個時候你會選擇哪一個?你會選擇不備醫師資格的法醫師?還是你會選擇醫師不備法醫師資格?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當事人大概沒有權利來選擇。 李委員貴敏:我知道。我們討論今天該怎麼修法時,我們要試著體諒民眾的心態,身為一個被害人會想要您指定哪一類的法醫師?假設具備法醫師資格的醫師已經不夠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他會希望哪一類? 曾部長勇夫:報告委員,實務上我們是碰到困境,我們才會做…… 李委員貴敏:對不起,部長,剛剛已經釐清今天修法的目標並不是為了要解決人手不足的問題,不是嗎?如果今天立法院每一次修法討論都是為了要解決一個單純的問題,那永遠會有審不完的案子!所以再回到剛剛的前提,今天假設您的親友,作為一個被害人的心態,從不具備醫師資格的法醫師或者是不具備法醫師資格的醫師中,他會希望幫他鑑定的是哪一個類型呢?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理論上是一種狀況,實務上需要去…… 李委員貴敏:請部長直接回答本席的問題,因為本席所提其實是假設的問題,之所以用你的親友為例,只是為了要讓你能夠體會老百姓的心情,如果你覺得這麼難回答的話,那本席就幫你回答好了。如果是本席的話,我會希望具有醫師資格,即便沒有法醫師的資格,我相信大多數民眾都跟我一樣,如果真的就像我所提到的情形,今天的修法把醫師擺進去,這應該是大多數民眾所期待的結果,不知道部長是否認同,因為剛才要部長回答顯然困難度很高。 既然我們今天的目標不是只有增加人手而已,而且要提升我們鑑定的品質,現在有兩派主張,有很多人的顧忌是,如果只是單純的醫師而沒有受過病理訓練,在進行鑑定的時候可能會有困難,所以除了要有醫學專業之外,還要受過法醫、病理和臨床等方面的訓練。像司法官要接受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可是在法醫師的修法裡面有沒有這樣的規定?有些人的顧慮是,雖然是醫生,但是不見得有病理的歷練、不見得有臨床的經驗,像這樣的醫師是不qualified的,在你們的修法裡面,有沒有規定像其他專業人員的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呢? 曾部長勇夫:實務上,法醫學研究所畢業考上高考取得法醫師資格的人,我們法醫研究所有一定的訓練課程讓他們來學習。 李委員貴敏:部長,你所提到的應該是蘇委員比較不以為然的部分,他剛剛特別說明了現在有甲種和乙種兩種,甲種是要具有醫師資格的人,乙種是沒有醫師資格的人,但是目前犯罪的類型和態樣相當多,蘇委員也特別提到,如果要他去處理虐兒的案件,他也沒有資格去處理。我們今天修法的目的不只是單純要解決人手的問題,還要提升鑑定的品質,讓司法能夠發現事情的真相,做一個正確的判斷,讓老百姓能夠信服司法。像現在學法律的人真的很可憐,很多人一講到學法的人,就想到恐龍法官和恐龍律師,所以我們身為法律人,應該要扭轉社會大眾對我們的看法。回到今天的主題,你們的法醫師是否也納入同樣的機制,確認擔任法醫師的人確實已經具備這樣的資格,也就是說類似職前訓練的情形。同樣的,在執業的過程中也要繼續接受訓練,像我們看到CSI影集的劇情,法醫師在執業過程中也要接受訓練,在這次法醫師的修法裡面有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沒有的話,部長能不能補強這樣的機制? 曾部長勇夫:法醫師法雖然沒有規定這些專業訓練,但是有區分出各類的專科法醫師,我已經要求檢察司在近期內儘快的召開相關會議來規劃各項的訓練。 李委員貴敏:謝謝部長,如果你可以認同這樣的概念,本席倒是不堅持一定要規定在法醫師的條文裡面,也可以作成附帶決議,我們希望還是要有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因為醫師每6年就要換照,所以一定要接受在職訓練,本席希望對於法醫師也做相同的要求,畢竟這真的會影響到我們民眾的權益。關於法醫師法,本席有一個小小的結論,就是希望透過今天法醫師法的修法,能夠真正提升檢驗品質,法醫師所做的鑑定報告也能夠協助司法發現真相,這樣才能讓全民信賴,也避免發生像剛剛蘇委員所提到的國賠等後遺症。 本席還要請問部長兩個問題,第一個,關於吳巡龍檢察官靜坐一事,請問部長對這件事情的看法如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不是明文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嗎? 曾部長勇夫:是。 李委員貴敏: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可是最高法院刑庭卻作出這樣的決議:為了公平正義起見,所以對於不利於被告的證據,法院沒有主動調查的義務,這是檢察官的職責。請問部長對此看法如何? 曾部長勇夫:個人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所規定「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應該是包括對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對最高法院這樣的解釋,我們認為…… 李委員貴敏:不認同嗎? 曾部長勇夫:對。 李委員貴敏:謝謝部長。何法官,請問你是怎麼看這件事情?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何調辦事法官說明。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最高法院所作的決議,我們司法院本於行政不干涉審判的原則…… 李委員貴敏:你個人是學法律的吧!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是。 李委員貴敏:身為一個法律人,你如何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這裡面是規定「得」,是不是對被告和被害人的權益都應該要一併納入考量?尤其法條是規定「得」,並沒有規定「應」,司法院有必要作出這樣的決議,對刑事訴訟法這一條規定多加這樣的限制嗎?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最高法院是因為各庭對於法律的闡釋不一致…… 李委員貴敏:但是他們的決議會對下級法院產生拘束的作用,我們法律人都知道法官會遵守這樣的意見,但是這對被害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本席希望司法院能夠再予以考量。最後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關於跨國移交,請問移交和引渡的差異何在?民眾會非常需要知道此二者的差異。 曾部長勇夫:關於引渡,在我們國內犯罪逃到國外去以後,我們希望外國協助將這個人引渡回到我們國內接受偵查和審判;至於移交,則是在國外犯罪、經國外法院判決確定,甚至已經在那邊的監獄服刑,我們從他們的監獄把人接返回來。 李委員貴敏:所以這兩者的定義其實非常清楚,我們覺得法務部做這個事情令我們相當感動,因為有考慮到我們人民的權益,但是本席還是要提醒法務部,在通過之後未來執行的時候務必要小心。關於引渡和移交,本席認為我們對引渡應該要多花一點心力,至於移交的部分,將來在執行的時候,把這麼多的罪犯,尤其是可能不是冤枉的罪犯接回來,會不會有所謂的venue shopping?將來在執行發監的時候是不是要讓這些罪犯有同樣的的選擇性,本席覺得這可能要慎重考量,因為這可能也牽涉到我們國家的budget,本席希望我們國家的budget多用在照顧善良守法的老百姓上面,所以這一點也請法務部多加考量,謝謝。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定會慎重處理,謝謝。 主席(呂委員學樟代):請廖委員正井發言。 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法醫師法的修法主要是怕法醫師的人力來不及培養,所以對醫師和檢驗員的部分進行修正,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 廖委員正井:現在台大的畢業生有17個人嗎? 曾部長勇夫:對。 廖委員正井:在3年半之內又會有27位加進來嗎? 曾部長勇夫:是。 廖委員正井:所以加起來一共是44位,剛才蘇委員說一年大概有2,000個需要解剖,在這種情形之下,人力還是不足嗎? 曾部長勇夫:對,因為我們特別考慮到偏遠地區,像東部或外島地區,法醫師沒有辦法分發到那裡,如果發生了需要解剖相驗的案件,我們就會請當地的義務法醫師來幫忙。 廖委員正井:像其他各國的法醫師養成教育,包括美國、加拿大、新加坡、荷蘭、日本和香港,幾乎在第一階段都是先接受醫師的訓練,第二階段再進行解剖病理的訓練,第三階段才是法醫的病理訓練,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廖委員正井:經過這麼嚴謹的訓練才能成為法醫師,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廖委員正井:不管是性侵、虐待或凶殺案件,對刑事案件的鑑定都要非常謹慎,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廖委員正井:關於法醫師的主管機關,在公聽會中有人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應該是衛生署,再由你們法務部來派任,現在法醫師的主管機關好像是法務部,請問部長看法如何? 曾部長勇夫:法醫師的培訓到底是要由衛生署或法務部負責,個人沒有意見,都可以考慮。但是過去一直都放在法務部,法務部也經歷過一段相當痛苦的階段,在民國八十幾年,法醫師嚴重不足,所以我們在幾個大學的醫學院培訓公費的法醫師,就是在醫學院醫科原有名額之外再增加名額,像台大醫學院醫科原來是50名,我們再另外增加5名,在成大醫學院也增加了5名,而且都是公費,就是希望他們在畢業以後一定要從事法醫師的工作,他們本身就具有醫師資格,再加上法醫師的培訓,一定要到各檢察機關服務。可是在他們畢業以後,沒有一個人願意來,因為他們已經有醫師資格了,當法醫師一個月只拿十幾萬,還不如到外面幾十萬的待遇,所以沒有任何人願意當法醫師,最後沒有辦法才制定了法醫師法,就是讓他們不具醫師資格,只有法醫師資格,這樣他們想去當一般的醫師也不可能,所以他們就在畢業之後就去考試,並請求分發派任法醫師。我們經歷了這種痛苦的經驗才採取了這種現實的處理方式,當然,有人會因此質疑降低了法醫的品質,因為不具有一般醫師的資格,在解剖時可能會有所疏忽或失誤,但是我們一定要考慮到現實的問題,如果我們一定要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可能就會找不到人來幫忙。 廖委員正井:部長,在過渡期間當然是可以照你們的意思,但是命案牽涉到人權的問題,所以必須要非常小心,本席認為,應該要分短期、長期來看,短期之內也許因為沒有辦法一下子培養出很多的法醫師,但是長期來講,像本席剛剛所提到世界各國的法醫師養成教育,都是先從醫師開始,再來進行病理的訓練,這樣逐步訓練出非常好的法醫師,對命案的偵破才會有幫助,本席希望部長用比較嚴謹的態度來處理。 第二,他們為什麼不想當法醫師,就是因為待遇福利不夠好,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特別考慮以待遇作為誘因,因為這是一種鑑定的工作,跟辦案的關係非常大,所以待遇應該要比醫師更好,這樣才有辦法吸收到好的人才。 第三,現在各界對法醫師的期望非常高,但是過去好像變成是警察、調查人員或檢察官在指揮法醫師辦案,法醫師根據你們的需求,所做出來的鑑定報告就符合你們的需求,結果變成冤枉了被告。 曾部長勇夫:據我們瞭解,法醫師還是有其專業性,他們是把自己認定的結果提供給檢察官參考,而不是檢察官指揮他們做出什麼樣的鑑定報告。 廖委員正井:部長,你講的雖然沒有錯,但是有些法醫師還是有受到影響,像江國慶案就是一個例子,配合辦案人員的態度而做出這樣的檢驗報告。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定會要求法醫師嚴守其專業,絕對不能聽從他人的指揮。 廖委員正井:現在法醫界好像已經沒有像楊日松這樣的權威性人物了。 曾部長勇夫:法醫師在分發到各地檢署後,處理相驗和解剖,但是如果有需要進一步鑑定、化驗的案件,還是要送到法醫研究所,法醫研究所聘有十幾位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擔任顧問,再由他們來做進一步的鑑定,針對法醫師不足之處,再由法醫研究所對這些問題…… 廖委員正井:因為現在辦案的科學儀器比以前進步,所以這方面應該是有幫助。第二,如果送到法醫研究所進一步鑑定,當然是比較完善的作法,但是我們很擔心,有些辦案的人員急就章,沒有照法定程序來進行,一查到證據就馬上宣布破案並起訴,可能就這樣冤枉了一個人。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定會從長來考量,目前是先解決今年馬上要面對的困境,之後我們在未來會再做更周詳長遠的規劃。 廖委員正井:其實不一定要在這方面放寬,也許可以把原來檢驗員、醫師的時間延長,這也是一種解決的方案。我們在條文裡面不一定要規定到什麼時候,也可以把時間延長來解決問題,這樣將來的養成訓練、經驗的傳承可能會比較完備。本席認為制度的建立比較重要,不能因為缺人就修法放寬,在資格放寬以後,可能會造成更多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是,我們願意朝這個方向來努力。 廖委員正井:所以經驗還是非常重要,像本席在台北市政府服務的時候,當時台北往淡水的捷運進行試車,有一列車廂的車頭掉下去,結果外國技師說完蛋了,沒有花三個月、半年的時間根本就吊不起來,結果我們請鐵路局的人來吊,當天晚上就把它吊起來了,這表示經驗還是很重要的,所以法醫師的經驗也是非常重要。再者,你們現在希望把司法官訓練所改成法官學院,但是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是怎麼樣? 曾部長勇夫:還是照原來的司法官訓練所。 廖委員正井:部裡面希望改為法官學院的理由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我們知道,一個這麼重要、負責培訓法官、檢察官的單位,如果還是用「訓練」這兩個字,已經不符合潮流,而且會讓在裡面接受培訓的人員感受不同,現在各部會的各訓練單位都已經改名為學院了…… 廖委員正井:這一點我們可以再來討論,基本上,能夠考取司法官的人理論上專業知識應該都夠了,他們需要再接受訓練的不足之處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除了專業方面,還有實務和品德教育方面。 廖委員正井:目前有哪些比較重要的課程? 主席:請司法官訓練所林所長說明。 林所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除了一般的社會知識之外,我們的核心課程可以分為7大部分,第一個是司法實務,即民事審判、刑事審判和檢察的實務運作;第二個是司法人文,包括人權、弱勢的保護及環境生態的關懷;第三個是司法倫理;第四個是司法的環境,也就是說司法能夠運用哪些內部和外部的資源;第五個就是司法的溝通,包括問案的態度、裁判書的寫法;第六個是司法改革的議題,包括效率、便民、公信;第七個就是司法的使命,要瞭解司法官的角色,並知道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廖委員正井:你們的訓練課程都很好,但是實務上並非如此,像有些檢察官在辦案的時候對人格極盡侮辱,什麼難聽的話都講得出來! 曾部長勇夫:其實我們法務部一再要求檢察官在開庭的時候態度要良好,只要發現有這樣的問題,我們就會採取一些作法,先請他們的檢察長口頭告誡;第二次再發生這種情形,就以書面告誡;如果還是再發生的話,我們就依法懲處或是送評鑑,我們不容許發生這樣的事情。 廖委員正井:司改會提出,有檢察官以非常不理性的態度問案,還恐嚇要把人關起來,你們有沒有去處理? 曾部長勇夫:有,我們有加以懲處。 廖委員正井:已經有懲處了嗎? 曾部長勇夫:但是還沒有得出最後的結論,剛開始是他們地檢建議予以申誡處分,但是後來又新發現了一些事實,地檢再重新研考…… 廖委員正井:本席認為,像這次司法院對某法官做出很嚴厲的處分,連法官資格都取消了,本席相信這樣警惕效果會非常大,所以如果有檢察官的問案態度不好,你們一定要殺一儆百,這樣以後檢察官問案就不會偏差了。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檢察官的評鑑制度。 主席(廖委員正井):請呂委員學樟發言。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法務部的法醫研究所所長有來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沒有。 呂委員學樟:這個法案這麼重要,他為什麼沒有來? 曾部長勇夫:因為這是由檢察司主管,檢察司林副司長有來。 呂委員學樟:林副司長,請問法務部的法醫研究所和台大的法醫學研究所有什麼不一樣?你們招募的對象和資格有什麼區分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的法醫研究所是按照法醫研究所的組織條例成立的,台大法醫學研究所有分成兩組,一個是甲組、一個是乙組,甲組的部分具有醫師資格,乙組的部分則不具醫師資格。 呂委員學樟:最大的區別是什麼? 林副司長錦村:一個是學校的研究機構,一個是公家的鑑識單位。 呂委員學樟:換言之,你們所培訓的是已經具有醫師資格的人,或是經過國家考試的檢驗員,他們來接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專業課程的培訓,是這樣嗎? 林副司長錦村:如果是參加法醫師資格考試,通過專技考試,另外又考取…… 呂委員學樟:要通過國家考試取得法醫師的資格,才能夠到你們的法醫研究所,是這樣嗎? 林副司長錦村:是,也分發到各檢察機構。 呂委員學樟:剛才蘇委員說台大的法醫學研究所有分甲班和乙班,甲班有醫師資格,乙班則沒有醫師資格,他們在研究所畢業以後算不算法醫師? 主席:請銓敘部次長說明。 次長其梅:主席、各位委員。不算,還要經過考試及格。 呂委員學樟:考試的題目是誰出的? 次長其梅:抱歉,我對這個部分不太清楚,因為這是考選部的業務範圍。 呂委員學樟:會不會造成一種球員兼裁判的現象?因為全國就只有台大這個法醫學研究所,考試題目是不是他們的老師出的?現在這個所裡面有多少人? 蘇委員清泉:(在席位上)現在有27個人就讀。 呂委員學樟:就算全部都參加國家考試並通過,也才只有27個人,夠不夠你們法務部用?你們要對通過國家考試的這些檢驗員限定一個期間,以後就全部沒頭路了,這樣當然不可以嘛!他們是通過國家考試的檢驗員,只是不能做解剖的工作,你們現在為了要解決解剖的工作,把問題搞得很複雜。我很佩服蘇委員清泉,他也是醫師,而且本身就是法醫師。現在法務部裡面,除了現有四十幾位具有法醫師資格者,他們當然是沒有問題的,真正能解剖的有18位病理醫師,方才蘇委員曾提及,現在具病理解剖經驗的專科醫師有四百多位,針對這個不足的部分,法務部也可以邀請他們來啊!現在不是有榮譽法醫嗎?其實有些人也是很樂意來協助相驗工作、醫療諮詢。不能說腳痛卻醫頭,然後把頭做個手術、把它全部都砍掉了,這些透過考試進來的公務人員,你把他砍掉是很奇怪的,也把這些醫師排除,又要經過考試,這些考試會不會過還不曉得,就算全部都讓你過了,人數也是不夠,現在的情況就是這樣。 像老人家病逝了,大部分是在醫院,如果你們把醫師的部分都取消掉,坦白說,現在80%都是病死的,所以醫院的醫師開證明就解決了很大的問題。其次,偏鄉、偏遠地區都有衛生所,衛生所裡面有主任也有醫師,這些醫師可以幫忙相驗,這也解決了你們的人力問題,你們應該拜託他們才對,否則如果有人在尖石、五峰等地往生了,還要等到地檢署的法醫過來,可能等了3天還不一定等得到,那個心情是不一樣的。其實這也是一種服務,在人生最後一段旅程裡面,所有家屬都希望他是很平和的,都希望愈快來處理愈好,甚至現在的民間習俗連壽衣都幫他穿好了,然後你們再去處理、再去弄嗎?那是不可行的!基此,本席在此建議,絕對不能說我們還要等台大的那些人5年受訓完畢之後,再經過國家考試,考不考得到還不曉得,就算全部都考到了,那些人也不夠用啊!所以現階段包括現行的醫師,你們絕對不能取消這部分,因為他們可以當榮譽法醫,你們可以聘請他們,也可以請他們到法醫研究所發揮功能,請他們舉辦教育訓練、專業課程。 此外,方才蘇委員有提及,我們要解決解剖人數的問題,雖然已有46位法醫師,但是現在只有18位病理專科醫師負責解剖,他1年的案子可能有一百多件,工作量也滿大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其實還有那四百多位啊!你們可以多邀請他們啊!相信很多醫師也不是為了賺錢的目的而來。為什麼台大法醫學研究所的學生考到醫師之後也不一定要來你這裡工作?這很簡單,因為外面的待遇高,可能有四、五十萬,當法醫可能只有12萬,因為這裡的待遇比較低,所以人家就不願意來,不過,仍然有很熱心的人,他本身有醫師的資格,也有病理專科醫師的資格,他也很願意來擔任榮譽法醫,當他有這個資格也經過法務部的法醫研究所之專業課程,我相信他們也願意來做這個服務的工作,人生不是只有錢而已,我不相信這些醫師的眼中只有錢,這裡面還是有許多很熱心的人願意去做這個服務的工作,所以本席認為稍後我們應該好好做一些檢討,看看如何解決上述的問題。本席要再次提醒,現行的檢驗員可以做相驗工作,他們的經驗也夠,他們只是不能做解剖,現行的醫師也是不能做解剖,除了正規的、有醫師資格的、有病理專科的這些法醫師可以做解剖以外,其他人如果有意願來擔任法醫師,不能把他的路阻斷了,沒有這個必要。針對這部分,既然已經有四百多位病理專科醫師就應該多邀請幾位來受訓,我相信他們也是很願意的。 本席十分佩服蘇委員清泉有這種熱忱,所以醫師的眼中不是只有賺錢而已,他願意去做這種人生最後一段旅程的服務,我是很佩服的,這種人應該所在多有,蘇委員就是一個最好的標竿,所以本席建議將來在這部分能夠好好做一些思考,不要為了修法而修法,只解決短期的問題,腳痛卻把腦部開刀,我覺得這樣是有點問題的。 曾部長勇夫:本人非常佩服委員對法醫制度的瞭解。的確,目前具有醫師資格者散布於各個地方,我們會配合榮譽法醫師繼續來聘請他們,而且有18位具病理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在法醫研究所,我們也會繼續聘僱他們為顧問,但現在的問題是,依目前法醫師法之規定,在今年年底之後,這些人若不具法醫師資格都不能相驗、解剖了,為了解決這個困境,於是就修法讓這些人可以繼續做下去,我們的目的是在解決這個問題,不是說排斥他們、不給他們做了,不是的,我們反而是希望借重他們,繼續請他們來幫忙,此次修法的目的就在此。 呂委員學樟:因為時間的關係,本席就質詢到此,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我們再來探討,謝謝。 曾部長勇夫: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目前法官、檢察官是合考合訓,很多人主張合考分訓,甚至是分考分訓,請問黃廳長對於合考合訓、合考分訓、分考分訓這三種意見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依據憲法之規定,考試是考試院的職權,憲法增修條文指出,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如果委員質詢的是職前訓練的部分,現在是屬於考試的一環,所以還是屬於考試院的職權,考試院在做整體制度的規劃時會會同司法院或行政院做整體的研商。 鄭委員天財:制度是可以改的,法也可以改,考試院如果同意的話,你認為法官及檢察官在考試時是要分開,或是先一起考試,受訓時再填志願,再受訓,分開訓練好,或是一起訓練好,你的看法如何? 黃廳長國忠:在前幾年,考試院邱聰智委員曾經成立一個三合一考試的研修小組,最終的看法是贊成合考分訓,但是我上次在律師轉任法官的開訓典禮時,考選部長在致詞時有明白表示不推動三合一考試,所以目前考試院並沒有推動三合一的考試。 有關委員所質詢的,到底要合考分訓,或是合考合訓?如果考試院有找司法院表示意見的話,我們會在裡面共同研商。 鄭委員天財:所以你今天還不想表示意見。沒關係,我請問林所長。 主席:請司法官訓練所林所長說明。 林所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提出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就是制度走向的問題,也點出到底是要採取分考分訓、合考合訓或合考分訓?就我所瞭解,基本上,我們是大陸法系的國家,英美法系的法官來源則不是這樣的,在大陸法系裡,它所採取的是培訓制度。 據本人所瞭解,歐洲國家絕大部分是採合訓制度,合訓的目的有三個:第一,統合教育資源;第二,讓各自瞭解彼此的角色,才不會有本位的思維;第三,他們認為這部分與法官、檢察官審判獨立或權力分立無關,這是屬於司法教育的一環,不是在講權力的分配,所以他們採這樣的制度。 至於我們國家這方面的制度到底何去何從?委員點出的問題需要長治久安的考量,所以要非常慎重。 鄭委員天財:有人認為合訓會產生法官、檢察官彼此互相認識,未來會不會有同流合汙的問題?你認為呢? 林所長輝煌:我從實務上的觀察,其實發生司法黃牛或司法弊案,不是因為合訓的關係,而是因為他自己本身的社會關係,這個關係和教育沒有必然關係,那只是大家直覺式的想法而已。 鄭委員天財:黃廳長,你的意見呢? 黃廳長國忠:基本上,合訓確實有委員所指教的,就是將來分配的角色容或不同的時候,會有讓外界誤以為他們曾在同一個屋頂下而可能產生情誼的關係,此也會引起部分老百姓對信任度的質疑。 鄭委員天財:現在的制度,當法官之後,可不可以轉任檢察官? 黃廳長國忠:目前有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訂定一個「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但是在101年7月6日法官法實施以後,將來司法院這邊會成立一個遴選委員會,檢察官那邊也會成立一個委員會做處理,所以將來檢察官還是可以調任法官,只是要經過法官遴選委員會。 鄭委員天財:因為可以轉調,所以那些疑慮就不必了。再請教一點,律師可以轉調法官或檢察官嗎? 黃廳長國忠:律轉法已經實施很多年了,如果我印象沒有錯的話,到目前應該有65位,若包含現在在研習所的21位,總共就有將近80位了。 鄭委員天財:所謂「疑慮」就是要透過大家去教育社會大眾,法官、檢察官及律師都有轉調制度,也有法官、檢察官不做之後去當律師的,有很多這種情形。所以本席認為,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採合考合訓有其必要性,他們曾經在一起訓練,將來去當法官的就能夠瞭解檢察官的業務,甚至可以瞭解律師的實務,這3種各有其專業經驗,將來不管他會在哪一個角色,他只要扮演好現在的角色,這才是最重要的。就這部分,要如何讓社會大眾減少疑慮,這非常重要。 接著請教曾部長,聽到方才2位首長的說明,其中林所長是您所屬,另一位是司法院所屬,你自己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個人認為,目前這種合訓,對於外界誤解因合訓而造成彼此之間會有什麼問題,我覺得這都是不正確的聯想。我們更往前推想,一個法律系的學生,也不會被認為將來要當法官的不能跟要當檢察官或律師的一起上課,沒有這樣的規定。 司法官訓練所是一個訓練單位,只是讓法官、檢察官未來的視野更加寬廣,當法官知道檢察官業務,當檢察官也知道法官的業務,有這種特殊的用途。 鄭委員天財:應該是利比較多,而且非常多。 曾部長勇夫:是,謝謝。 鄭委員天財:本席曾經在這裡質詢,希望法務部針對檢察機關偵辦涉及原住民族的傳統習俗、文化、價值觀等案件,要讓檢察官瞭解,才能夠做出最好的偵辦,要符合公平、正義,不要因為檢察官不瞭解而產生錯誤,要怎樣能夠瞭解?就是他要專門負責這方面的案件,一旦他專門負責這方面的案件,他就會想辦法去瞭解,甚至法務部可以透過訓練所辦理訓練,這樣的話,就能夠因為瞭解而做出非常正確的偵辦。這部分,法務部目前進行得如何? 曾部長勇夫:委員這種看法非常正確,檢察官辦理與原住民族有關的案件,如果對原住民族的習俗、文化不瞭解的話,在辦案時恐怕會有所偏差,因此,我們希望他們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時,除了要增加這方面的課程之外,法務部也會以專責檢察官來辦理為主,而且我們也請檢察司安排相關課程,讓他們具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希望透過這樣的安排讓承辦檢察官能夠真切瞭解這些文化面向,做出正確的判斷。 鄭委員天財:檢察司副司長,請你說明在實際的運作上是不是可以開始進行?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個委員。部裡在6月1日已經發函給所屬的檢察機關,針對涉及有關原住民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的案件,比如像槍砲、竊盜等案件,應視轄區內的案件量指定專責檢察官來辦理。第二個部分是委員垂詢有關偵辦的檢察官是否對原住民傳統習俗較為瞭解,這部分正在研議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合辦這方面的教育訓練,讓檢察官因而能夠知道原住民一些傳統習俗文化,以便在偵辦案件時能夠非常妥適正確。 鄭委員天財:謝謝法務部能夠很快地針對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價值觀這方面的案件,能由專責檢察官來辦理,也希望相關的在職訓練能夠儘速辦理。 林副司長錦村:是。 鄭委員天財: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 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剛剛我聽到你答復其他委員的內容,法醫師法在民國94年立法至今,現在又要重新修正條文,請問你認為當時法醫師法立法時,將法醫師及醫師分流的作法到底是失敗還是成功?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當時訂定法醫師法是基於解決問題的角度來規劃。 吳委員宜臻:對。 曾部長勇夫:當時的評估過於樂觀,認為檢驗員…… 吳委員宜臻:會鼓勵他去唸法醫學研究所? 曾部長勇夫:對。 吳委員宜臻:結果因為工作或個人生涯規劃,實際上檢驗員就讀法醫學研究所的部分也不多。 曾部長勇夫:是。 吳委員宜臻:所以經過這幾年之後,人力仍舊無法充足,是嗎? 曾部長勇夫:是。 吳委員宜臻:既然如此,我看到你的修正條文內容主要只加上「醫師」這個部分,你加上醫師的主要目的是法醫師與醫師仍舊分流,還是法務部其實有看到問題癥結點,希望能將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及不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甚至將來有可能檢驗員等職務與其整體刑事訴訟程序所具有的責任和工作分配重新加以調整?我看不出來法務部這樣的修法動機究竟只是為解決一時的人力問題,還是你們真的有一些腹案? 曾部長勇夫:實際上,法務部對於法醫師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很明確的,就是相驗、解剖、鑑定等等,但是真正具有醫師資格願意來擔任法醫師的人實在不多,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以培訓能夠具備專業能力的法醫師為主,當然我們更歡迎具有醫師資格者來擔任法醫師職務,如果有這樣的人願意來參與,是我們最歡迎的,但是基本上,我們還是要讓法醫師…… 吳委員宜臻:我知道,因為你剛才已經回答過其他的委員。部長,我想問的是,目前關於相驗、解剖及鑑定的人力需求到底如何?按照法務部的編制,主任法醫師的預算員額是4人,可是實際上卻沒有;法醫師的預算員額是15人,目前卻只有4位,其他都是兼任及聘任人員。就你評估這方面的需求,有關相驗、解剖及鑑定部分的需求究竟有多少?是相驗的缺額比較多,還是包含解剖鑑定的部分,目前的工作量是無法負荷,因而需要增加開放醫師投入?你們的業務報告就上述種種問題並未說清楚,所以其他委員就會有所質疑,如此重大的司法死因鑑定相關條文的修正案,你們只是加個「醫師」,並沒有實際考慮到他實際上的專業度及能力,你們隨便修法,如果真要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至少要有個評估,相驗的缺額究竟缺多少? 曾部長勇夫:實際上,各個地檢署初步單純相驗的案件占多數,相驗完之後…… 吳委員宜臻:到今年12月28日之前,目前限制的部分可不可以解決目前相驗人力不足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目前還是可以。 吳委員宜臻:還是勉強可以? 曾部長勇夫:12月28日之後…… 吳委員宜臻:所以關鍵在於,現在限制到12月28日之前的話,原則上限制的制度是可以勉強解決偏遠地區鄉鎮地檢署相驗作業的問題,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吳委員宜臻:因為開放醫師到今年的12月28日,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吳委員宜臻:所以,其實關鍵在於整個法醫師及醫師的部分,到底法醫師是否該不該具備醫師資格,或是何種工作是應由具備醫師或病理專科醫師資格的法醫師來承擔的問題,甚至在法醫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活體及死人鑑定方面,實務上,在活人鑑定的部分,根本很少是由法醫來進行。本席認為法醫師法應通盤檢討,而非以挖東牆補西牆這種暫時治標的方式來處理,如果現況的人力用限制的部分暫時因應,是可以勉強支應人力問題的話,那你就去討論暫時延長限制的一定時間。但是針對本院的要求,應該同時去研究法醫師整個制度,重新檢討人力的配置,包含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二百十八條的部分,到底是由檢驗員、法醫師還是醫師來執行刑事訴訟規定的工作等問題,我認為應通盤檢討,本席看到你們以暫時治標方式去解決人力不足問題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處理手法,不禁回想起,民國94年法醫師法制定之時,你們信誓旦旦說,只要立法就可以解決法醫師相驗、解剖人力不足的問題,可是幾年下來我們發現,問題仍舊沒有解決。部長,你會不會覺得你們此次的修法過於草率,這是否也違背你應該適度檢討這項制度的原則? 曾部長勇夫:確實我們現在提出的修正案是解決到年底發生問題的這個部分,但是我們現在已經請檢察司進行全面的檢討,希望長期…… 吳委員宜臻:對,如果是這樣的話,屆時就看看本院委員認為應該暫時延長個1年、2年或3年,在延長的這段時間裡,我們確實要求你們通盤研究清楚法醫師制度、缺額及整頓等問題,還有原本94年你們期待法醫學研究所訓練出來的不具醫師訓練、醫師資格的乙組者,他們既然已經入學,其日後的出路問題也沒有處理,你們擅自修法,將這個部分刪掉,試問那些法醫學研究所的畢業生日後要怎麼辦?他們在94年看到政府立法內容,以為畢業後就可以擔任法醫師工作,在工作內容未處理清楚的狀況下,將來刑事訴訟死因及司法鑑定部分的品質真的是堪慮,因為他們看到法務部這個專責單位這麼不負責任的作法。所以,本席建議如果真的只是針對各地檢署人力因為12月28日落日條款規定,相對的人力支援不足,畢業生可能也來不及進入法醫學研究所相關職場的話,你就適當與本院討論修法暫時延長限制的可能性,但是同時附帶的是,你應該有一定的義務整體研究法醫制度,其他的都先不要碰,到底有哪些鑑定業務應該是由法醫師來擔任的,這方面應該要重新檢討與討論才對。只要有司法實務工作經驗的人都知道,有關法醫師法第十三條所規範的活人、活體部分,有多少是真的在做的?還不都是叫專科醫師或醫學中心的醫師來評鑑,甚至有時如果有醫療糾紛的話,還必須送到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去鑑定,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要同時考慮。如果法律制度真的不可行,那麼就應該要重新檢討;如果只是要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現況還可以勉強支應的話,那麼就討論要暫時延長多久的時間,而且這次延長之後,不得再延長,包括往後應該如何重新檢討等等。 另外,今天法務部送來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對於你們要把名稱改為「司法官學院」這件事情,本席實在感到相當不解。其實司法院也已經將組織法草案送到本院來,而且已經出了委員會,他們所提出的名稱是「法官學院」。就「司法官學院」和「法官學院」兩個名稱而言,實在讓人看不出來這兩個學院到底在養成什麼東西?如果是外行人的話,根本不知道原來差別就在於一個是進行司法人員條例第二十七條所規範的職前訓練,另外一個則是進行在職訓練,請問何苦為了這樣的問題,就把名稱改成一樣呢?搞不好連立法院的委員,都沒有太多人知道兩者差別在哪裡?請問你們修改這樣的名稱,是想要跟司法院較勁嗎? 曾部長勇夫:不是的,其實去年我們就想要把名稱改為「司法官學院」,但上會期並沒有通過,所以這次我們再把草案送出來,根本沒有…… 吳委員宜臻:如果是註冊商標的話,都有商標優先次序的問題,如今「法官學院」的名稱已經送出本委員會了,難不成你要叫我們再幫你們設一個「司法官學院」嗎? 曾部長勇夫:沒有,兩者是不一樣的,司法院所提的是「法官學院」,而我們所提的是「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這樣的名稱是很明確的,一看就可以看出來…… 吳委員宜臻:你的意思是說只要把你們所提出來的名稱加上「法務部」,變成是「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然後就足以和司法院的「法官學院」分開是嗎?本席自己是法律人,連我都不一定瞭解兩者之間有何差別。這兩個學院的名稱長得很像,兩者之間只差一個字,我實在不瞭解加上「法務部」有什麼不一樣? 因為司法院所提出的「法官學院」名稱已經在本委員會確立了,而你們所提出的名稱相似度實在太高,甚至已經不是一般人可以理解的,所以本席認為名稱的部分不一定要堅持。倒是本席認為司法官訓練所要承襲進行經過司法官特考之後的檢察官和法官之職前教育,可是本席看到在你們所規劃的職前課程當中,關於特別法的部分並沒有安排太多的訓練課程。據本席手上資料顯示,一般民事特別法的案件平均大概有27,190件,其中勞資爭議案件的類別大概占了11.37%,但在司法官訓練所兩年的培訓課程當中,有關勞工權益的相關時數竟占不到1%,總共只占0.27%而已,這樣的時數其實是很少的。本席非常關注勞工權益的議題,對於勞資爭議處理的案件,以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狀況來說,其實常常會侵害到很多的勞工權益。本席就曾接獲勞工投訴,他說他希望能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結果承審法院的法官竟然問他:「工作有那麼重要嗎?」司法官訓練所到底要養成什麼樣的司法官或檢察官,重點就在於課程內容,本席實在不想說現在有很多媒體都用「笨蛋」這樣的名詞在形容司法人員。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要訓練經過司法官特考的新鮮人,其中有些人是在上完大學課程之後,透過補習的方式而考上司法官,在他們的司法官養成教育當中,對於一些特殊弱勢案件的重視度,從你們的課程編排實在看不出來。在此拜託部長能夠重新進行課程編排,對於一些特殊弱勢的勞工或是其他相關弱勢權益維護的部分,應該要予以加強,不要每次都是挖東牆補西牆,每次都等到立法委員或新聞爆料之後,你們才趕快去做在職訓練或其他方面的提醒。請問部長是不是可以責成司法官訓練所,針對勞工案件、弱勢者的案件,或是申請保護令的特殊案件,特別加強這方面的學科和學門。其實純粹民法部分的基本養成訓練並不需要特別強調,只要將法律關係構成要件講清楚就好了,可是針對特別法的部分,則是需要對於弱勢者的關懷,以及對於他們在社會處境上的瞭解,如果這方面沒有加以訓練的話,請問那些養尊處優的司法官會瞭解嗎?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會要求司法官訓練所去做。 吳委員宜臻:什麼時候可以看到成果?今年七月就要舉辦司法官特考了,請問這一批新鮮人的養成課程來得及調整嗎?可以看得出來有所改變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後一定會請司法官訓練所的所長來向委員報告。 吳委員宜臻:那麼就請在會後告訴本席這件事,本席認為今年的司法官訓練課程應該就要予以調整,你知道本委員會其他委員在審查司法院所提的法官學院組織法時,為什麼一直要求課程的編排必須符合現況需要嗎?主要就是因為你們現在所上的課程,已經讓一般社會民眾感到寒心,因為你們都是用不食人間煙火的角度在安排課程,而真正落實弱勢者的權益保障,確實瞭解其處境、背景的課程時數並不多。你們弄了一大堆民事法裁判書的基本訓練課程,但是關於其他特別法的部分都沒有加以重視,本席希望今年經過司法官特考進來的學生,他們的訓練課程能夠重新安排,請問可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會特別重視。 吳委員宜臻:謝謝部長。 曾部長勇夫: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正二發言。 林委員正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聆聽幾位委員的質詢,請問將來司法官訓練所要改制為司法官學院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這樣希望的。 林委員正二:但是司法院已經先馳得點,他們所提出的「法官學院」名稱早在幾個禮拜以前就已經通過了。本席想到一個故事,台東縣有一座山叫都蘭山,都蘭山被卑南族稱之為聖山認為這是他們的山,但是都蘭山下的都蘭村民也說那座山是他們的,因為他們就出生在那裡,所以他們說都蘭山是阿美族的。本席再舉一個例子,我在學校服務的時候,看到訓導主任在處分兩個學生,我問主任這兩個學生是怎麼搞的?主任說他們兩個人打架,原因是為了一顆石頭。我問學生甲為什麼要打人?他說因為乙搶了他的石頭;我問學生乙為什麼要打人?他說因為石頭是在他的腳下。也就是說,那顆石頭是甲先看到的,但是乙踏住了那顆石頭,當甲來搶的時候,這顆石頭已經在乙的腳下了,所以乙認為那是他的石頭。不管是法官學院或司法官學院,我一直覺得名稱並不是那麼重要,最重要的是將檢察的工作做得更好、更有人性化、更能體恤並瞭解被告的歷史背景。本席在此要強調,不論是司法官訓練所也好,或是司法官學院也好,對於課程的安排,我非常強調必須尊重並注重原住民的議題,包括原住民的文化習俗和歲時祭儀,甚至瞭解原住民的思維模式和語言的表達陳述都跟漢人不一樣。如果能有這些課程,我相信在起訴被告的時候就能考量到這樣一個素材;四、五年前的風倒櫸木事件也是一樣。 曾部長勇夫:事實上現在司法官訓練所已經有安排有關原住民文化習俗的課程,我們會要求繼續加強,使一般受過訓練的未來法官、檢察官都對這方面有深切的認識和瞭解,將來審理、偵辦案件的時候,也會符合原住民的文化習俗。 林委員正二:謝謝。 部長,先前司法院送來的法官學院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是「法令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而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則是「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二者幾乎雷同,你能不能做個比較? 曾部長勇夫:按照現行組織法的區別,司法官訓練所如果更名為「司法官學院」的話,是針對包括法官、檢察官在內的司法官職前訓練,也就是考上之後要訓練,訓練完畢才分發,這部分屬於司法官學院的職掌,法官學院則是針對現仍在職法官的專業訓練,二者還是有所區隔。 林委員正二:但是之前司法院送來的修正草案總說明提到,法官之任用途徑,有經法官、檢察官考試錄取者,有經遴選律師、學者轉任者,其任職前之研習及任職後之在職進修,同屬法官養成教育之一環,必須有一貫性、連續性。這和你講的又不太一樣了。 曾部長勇夫:那部分是遴選的,如果是考試的部分,考試之後的職前訓練是司法官訓練所負責。也就是說,法官學院那部分是指他們自行遴選的部分,而不是經過國家考試的部分,二者來源不同。 林委員正二:這樣我就懂了。 司法院把法官學院的案子送來的時候,你們有表示,最好是遴選法官能夠取代法定法官,也就是希望司法院的部分能夠改為針對遴選法官,而不是他們所說的「法令所定法官」。請問你們是不是有做這樣的建議? 曾部長勇夫:我們就是怕會像委員剛剛講的,人家會分不清兩個學院訓練對象的差別所在,如果以遴選來區分,就很明確。 林委員正二:我不曉得司法院有沒有接受,所以在此一併提出,供大家討論。 部長,既然法務部本來就管不到司法院所屬的法官,那麼「司法官訓練所」是否應該改為「檢察官學院」或「律師學院」?因為這部分和你們的關係最為密切。 曾部長勇夫:我們認為,法律的訂定不應該有本位主義,不要認為自己是某個單位,就要把持某個部分的管理工作,而是應該保有更開闊的看法。我們認為,未來訓練出來的法官或檢察官,甚至律師,見解和視野都要非常開闊,擔任法官的人一定要瞭解檢察官的業務,將來審理時才不會有所偏差,只知道一小塊,沒有辦法把視野放寬。檢察官也一樣,偵查時也要知道法官的審理過程。所以如果能夠合訓的話,這些問題就都解決了;如果劃分開來,分別成立法官學院和檢察官學院,只訓練各自的部分,我怕目前被罵的所謂「恐龍法官」或「恐龍檢察官」的問題會越來越嚴重,因為他只懂得一小部分,其他什麼都不知道。我們現在讓他們擴大視野,外界都還有這種批評,如果予以劃分,會不會使所謂「恐龍」型態的存在越來越嚴重?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儘量讓他們有不同的見解、視野和課程的瞭解。 林委員正二:所以你有很多疑慮? 曾部長勇夫:是的。 林委員正二:好,謝謝。 接下來,法醫師法於民國95年12月28日施行,迄今6年,我弟弟當過醫師,也當過法醫,我們知道因為法醫工作非常辛苦,才有所謂法醫師法的制定。但是最近臺大醫學院很多學生請願,表示希望將現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屆滿六年」修正為「屆滿九年」,而不要把整個條文刪除,這樣才能彌補法醫師人力不足的現象。請問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曾部長勇夫:根據我們修法的經驗,是再多一年,也就是改為「屆滿十年」。 林委員正二:現在是六年,…… 曾部長勇夫:就是再延四年,變成「屆滿十年」。 林委員正二:但是你們的草案是把這一條刪除。 曾部長勇夫:既然法醫師法已經制定並施行,我們還是希望讓法醫師有一個明確的定位。我們剛開始有研討是不是暫時把這個條文刪除,讓醫師可以補充進來,…… 林委員正二:可是刪除就永遠刪除了耶! 曾部長勇夫:對,不過我們也可以考慮再延四年。 林委員正二:現在法醫師到底缺了多少人?有沒有統計數據? 曾部長勇夫:他們有流動性,…… 林委員正二:是不是流動性很大? 曾部長勇夫:是的。但是我們也有拜託臺大法醫學研究所儘量培訓。 林委員正二:但是這次法務部對法醫師法的修正有點像是在走回頭路,你們修正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並刪除第四十八條,這樣是否就能真正解決法醫師的問題?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在規劃未來要全面檢討法醫師工作的定位,和相關醫師之間的關係也要做比較完整的討論,但目前主要是為了解決年底可能發生的困難。 林委員正二:最後是有關在國外犯罪之後的移交問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四十二條並規定,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也就是說,如果他已經離開臺灣了,我們有些法條可能就要取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受刑人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我認為這個部分要做一個調整,就我的看法,應該將「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規定刪除掉,只要有「中華民國國籍」這樣的字眼存在就可以了。就是把「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這幾個字眼刪除,保留具有我國國籍規定就可以了。這樣可不可以? 曾部長勇夫:這點請俞副司長向委員說明。 主席:請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俞副司長說明。 俞副司長秀端: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國戶籍法的相關規定,像入出國移民法第三條第五款就有提到,有些沒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他們是僑居民。針對這種情形,如果將他接返回來,可是他在臺灣又沒有戶籍,最後還是要把他驅逐出境。像這種情形就不適當,所以我們在接返的時候就會加以考量。對委員所提到的,我們也會一併考量。 林委員正二:好,謝謝。 主席:請尤委員美女發言。 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司訓所組織法的訂定,監察委員葉耀鵬、余騰芳和李復甸曾經針對法官還有檢察官的職前訓練提出檢討專案報告,該報告提到職前培訓應該要強化司法倫理、人文素養和人文關懷,並且要減少集體化和軍事化的訓練色彩。我們知道許多實務的運作需要很多經驗的累積,不是只有書類的學習就可以。我們上週也開了一個記者會,我相信部長也知道,針對目前整個司訓所的訓練,一方面我們看到司訓所著重的還是一種集體化、集中化的訓練,集體化包括所有學員住校、門禁、網禁,另外還要寫週記,而且設有訓導處以及會客限制等。這樣的訓練方式適不適合這些過去在大學都相當優秀的法律人才?這些優秀人才進到司訓所接受這種集體化、軍事化的訓練,再加上所謂前後期別的關係,等到訓練完成要寫判決的時候,已經完全變成只會體察上意的司法人員,素質也不會超過前人,所以才會產生所謂的恐龍法官,而且缺乏人權教育,我們也看到檢察官對被害者的惡形惡狀,也就是所謂惡檢的出現。在這種情況下,司訓所是不是應該重新做全面檢討?現在既然要制訂組織法,這牽涉到我們想要訓練出怎麼樣的法官和檢察官,就整個訓練過程的檢討,組織其實也應該要配合修改。不曉得部長的看法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個人非常贊同尤委員的高見,確實司法官訓練所培訓出來的司法人員應該要具有人文和倫理的基本態度和觀念,而且對人類有一種關懷心,而不是用一種軍事訓練來壓制他們,這些都不應該。 尤委員美女:所以部長是否可以答應,你們會改變這種軍事性、集中性的管理方式? 曾部長勇夫:我一定會請訓練所加以研究。 尤委員美女:我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改變。另外一點,對於人權、性別、原住民以及其他弱勢勞工和環境生態的課程,事實上只占了3.78%,比例非常少,比你們所謂的體育和心得分享所占的6.91%的課程還少,加上貴部又是兩公約的主導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你們能不能加強這方面的課程?整個上課方式能不能改成不要只是單向的講授,而能夠多示案例,並且採討論的方式?在法國司訓所大部分都是用小班制討論的方式,因為必須透過這樣的方式把所謂的融入式課程容納進去,所以貴部能否就這部分做檢討? 曾部長勇夫:可以,我們會請司法官訓練所深切的檢討這些問題。 尤委員美女:另外一點,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當中,也一再提到審檢分立,所以法官和檢察官是不是也應該分訓?法官和檢察官所要秉持和遵循的價值、方式以及審理、態度等其實都有所不同,法官其實是比較消極、被動的去聽,但他們必須要有相關素養包括人文弱勢關懷和性別觀點;而檢察官是比較積極主動打擊犯罪的態度,所以這兩個是完全不同的。在這樣的組織法當中,是不是能將審檢分訓納入考量? 曾部長勇夫:就個人瞭解,目前還沒有想到分訓的問題,雖然法官、檢察官未來的工作性質不一樣,但他們要瞭解的共同知識應該還是合在一起的,所以訓練所有規劃共同科目,另外將來如果已經確定分發院方或檢方,還有分科教育,這時候會做一些課程的分別。 尤委員美女:但無論如何,法務部仍然屬於行政體系,所有外面的人一聽都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法官會在行政體系受訓?這不是又回到威權時代嗎?有關審檢分立,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其實也一再的呼籲,而這也是多年來司法改革的重點,所以在這部分,你們是不是能夠回去加強討論?今天我們之所以會提出檢察官學院的理念,是因為我們認為檢察官要有自己的訓練,不需要一直躲在法官的後面。其實對司法人員的保障在法官法裡面都已經規定了,重點是要如何培養出一位頂天立地的檢察官,要能夠主動積極,像我們看到美國的檢察官如何站在弱勢者這邊打擊犯罪等。這是我們全民的期待,而不是讓他們的角色一直和法官混淆不清,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我們想請教有關法醫師法的部分,法醫師法在民國98年曾經修正過,我們都知道法醫師絕對是一個專業,部長應該也承認。為了培養出相關專業人才,我們在民國98年特別修定法醫師法,由臺大特別成立了法醫學研究所,開始培養法醫研究所的學生。但在裡面有規定6年條款,我們發現最理想的狀態是醫師要經過法醫的訓練,取得法醫師的資格,這是所有人一致的期待。可是我們也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法醫師的待遇絕對不可能和醫師一樣,在國家也不可能付出那麼高待遇的情況下,我們留不住那麼優秀的人,所以只好退而求其次,希望訓練出一批人才,這些人和醫師具有同樣的訓練,但他們不准去考醫師,等於是將他們賺錢的觀念打消,當然醫師的工作也不是只有賺錢,但把他們當醫師的念頭打斷,規定他們不能考醫師,只能專心從事法醫師的工作。可是我們看到,這6年來,這些畢業生在畢業後一直沒辦法受到臨床實務的訓練。我不曉得法務部長對這部分的看法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確實,當初法醫師法訂定的目的就是為了培訓專業的法醫師。當然,他們在臺大法醫學研究所上課,畢業之後參加國家考試,考取法醫師資格,現在本部的法醫研究所也有安排實習的課程,也就是說…… 尤委員美女:但這些實習課程不包括解剖,這裡就陷入一個討論,解剖到底需不需要具有醫師資格的人?這變成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你們訓練一批具專業能力的法醫師,也給他們執照,但在臨床實務訓練的時候,又說這些人不具醫師資格,所以不能接受所謂的解剖臨床實驗。 曾部長勇夫:我們有和衛生署研討。 尤委員美女:研討出來的結果是什麼?上次開過公聽會之後,貴部答應會和衛生署一起討論,請問結果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目前還沒有結果,但我們有和他們探討,對活體的解剖一定要具備病理醫師資格的人才可以操刀,可是法醫師不是針對活體,而是針對屍體,屍體和活體不一樣,法律上賦予他們相驗和解剖的職責,所以應該要予以訓練。 尤委員美女:所以這部分是不是應該納入這一次的法醫師法修正當中?另外,現在有一說是認為,應該全面開放,即使是沒有受過法醫訓練的醫師都可以讓他們來當法醫師,可以做相驗、解剖,這樣合理嗎? 曾部長勇夫:根據目前的制度,因為法醫師人數不足,所以都聘請一些醫師擔任榮譽法醫師,可以相驗也可以解剖。 尤委員美女:但我覺得這樣不夠專業,也把你們辛辛苦苦建立起來的法醫制度破壞掉了。所以本席建議,如果你們擔心6年的期限快到了,你們可以先延長3年,讓這些法醫師能夠儘快訓練出來。對於這些所謂的活體鑑定,我覺得法醫的鑑定應該是一個team work,應該由團隊來進行,訓練出來的法醫師可以相驗,相關解剖也必須經過臨床實務訓練,例如訓練半年或一年之後可以進行解剖。但解剖如果牽涉到病理的部分,這時候是不是應該要會同病理專科醫師一起相驗,再回到法醫師這邊一起做鑑定報告。整體過程包括相驗、解剖、病理,最後再回來做鑑定成為一個團隊工作。而不是像現在個別分開,具病理專科的法醫師在解剖的時候又要做相驗。很多時候,我們看到當他們走到相驗這一關,如果能力不夠,或者他們純粹是醫師,沒有受過法醫訓練,有時候會錯失時機,判定是自殺等,最後就無法進入解剖階段,像江國慶等案,第一關沒有把握住,屍體已經埋掉、毀掉、消滅了,證據就沒有了。所以就這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建立這個體制。 最後一點,關於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我們也看到本草案第四條第九款規定,「受刑人在移交國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受保障。如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為相反主張,推定受刑人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受保障。」換句話說,受刑人如果想要回到本國執行,等於是移交回來,這時候必須先承認他們已經在那裡得到公正的審判,因為如果他有異議,大概就送不回來了。等於是先逼他承認在國外已經受到公正的審判,回到本國之後不得再提出異議。在這種情況下,不但對受刑人不公平,也違反各國的立法例。因為根據各國立法例,甚至歐洲人權公約,都提到受到公平審判是最根本的權利。 條文第二十三條有關兩岸關係部分,你們又排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如果他們曾經在大陸地區受過處罰,回到本國仍然可以依法處斷,現在你們將它排除掉,變成大陸那邊所做的完全都是公平審判,可是我們知道大陸有一半的法官根本不是正科班的法官,所以他們根本不可能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這對本國人民是不公平的。在這部分,我認為這次所謂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本身有很多的問題。因為時間的關係,沒辦法請法務部表示意見,所以請法務部就這個部分提出書面說明。 曾部長勇夫:好,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惠美發言。 王委員惠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法務部報告第4頁開宗明義提到,法醫師法修法主要是為了解決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關於醫師、檢驗員無法繼續執行檢驗的問題。我看了你今天的答詢過程,你很明確的提到,經過民國94年、98年的修法過程,6年實行下來,確實無法像當時所設想的狀況那麼理想,補充到法醫師的不足。這點應該很明確,但報告中又提到,「至於如何進一步健全法醫師制度,本部將另行就本法進行通盤檢討。」本席反對這樣的作法,因為你們等於是有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讓今年年底會遇到的問題先行解套,而不是針對整體法醫師法做相關檢討。你們這種先求有、再求好的政策,本席不太能夠苟同,就這部分,麻煩部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要向委員抱歉,確實是這樣沒錯。因為到今年年底12月28日之後,這些不具法醫師資格的人就不得相驗、解剖,這會造成意外死亡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在過去四、五年中間,你們應該就要發現問題了,而不是到現在才匆忙拜託召委將它放入議程做討論,而且只談兩條,只是先把目前的問題解決,但實際上,整體法醫師法還是缺乏完整性。 曾部長勇夫:我們已經規劃要整體就法醫制度做檢討,包括要怎麼改、怎麼修,我們都在整理。 王委員惠美:預計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曾部長勇夫:因為牽扯的面比較廣。 王委員惠美:還是這兩條先過,以後再說? 曾部長勇夫:對。 王委員惠美:對?這樣恐怕不好,你要不要退回去重新再來一次? 曾部長勇夫:我們怕這樣會來不及。請委員給我們時間做整體研修,不能太匆促,這樣修出來的法案可能會有問題。 王委員惠美:單單針對法醫師法已經修了一次、兩次,之後還要修第三次,這實際上有點勞民傷財,而且說真的,如果每一個法案都是這樣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整體社會觀感也不佳,實際運作也不會太理想。這是第一點向部長陳述的問題。第二個部分,我不太瞭解醫師和法醫師的差異到底在哪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第三項規定,「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所以醫師和法醫師差異到底在哪裡? 曾部長勇夫:刑事訴訟法上面的規定是普通法、一般法,法醫師法是特別法,特別法的效力超越一般法,所以我們是以法醫師法為準。 王委員惠美:搞不太清楚的人以為適用法醫師法,不就錯了? 曾部長勇夫:法醫師法才對。 王委員惠美:法醫師法才對? 曾部長勇夫:因為是後法、特別法。 王委員惠美:後法優於特別法? 曾部長勇夫:後法優於普通法。 王委員惠美:法醫師最主要的工作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相驗、解剖。 王委員惠美:相驗、解剖? 曾部長勇夫:是,如果是意外死亡的案件。 王委員惠美:我們都知道法院是一個斷人生死非常重要的地方,法官作最後定奪的時候,證據應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讓一個不是很專業、很內行的人進行相關解剖,甚至可能會損毀證物,部長對此有何看法? 曾部長勇夫:就是因為如此,所以我們訂定法醫師法,給予他們專業訓練,因為在臺大醫學院有一個法醫學研究所。 王委員惠美:修習幾年? 曾部長勇夫:4年,受特別的訓練。 王委員惠美:然後呢? 曾部長勇夫:然後參加國家考試。 王委員惠美:他懂病理嗎? 曾部長勇夫:所以他的解剖是屍體的解剖,不是活體的解剖。 王委員惠美:屍體的解剖也很重要,我們要對大體尊重。 曾部長勇夫:沒有錯。 王委員惠美:我認為目前用法醫師進行相驗工作應該是ok的,因為現在會進行訴訟的,包括性侵、虐待,醫院的專科醫師應該就能診斷,而解剖就不是一般醫師能做的,部長能認同這個論點嗎?還是一般醫師就能進行解剖? 曾部長勇夫:還要具有法醫師的資格。 王委員惠美:因為聽到你剛才與委員的對答讓我很惶恐,你今天解剖下去,有病理問題的再找病理專家,在第一時間已經破壞證據了。 曾部長勇夫:沒有,他是把相關的證據資料蒐集起來,然後送到法醫研究所,我們法醫研究所有特聘、具醫師資格的病理法醫師,由他們作進一步的鑑定。 王委員惠美:第一,我認為解剖的人要有醫師的背景,他一定要擔任過專科醫師才知道相關的狀況。其次,他勢必要有病理相關的訓練,如果沒有病理相關訓練,他也搞不清楚死因,到底該怎麼解剖、從哪裡解剖都搞不清楚,他殺豬啊?他能夠取得最好的證據嗎?他能從這裡給予法官最好的證據嗎? 曾部長勇夫:假如具有醫師資格的人願意擔任法醫師,我們非常歡迎,現在就是找不到,沒有人願意從事法醫工作。 王委員惠美:問題在於待遇太少。 曾部長勇夫:這是整體國家制度的問題。 王委員惠美:所以我才要與你探討這個問題,現在法醫師的職等只有委任五職等或薦任七到九職等,待遇還比不上一般醫學院畢業生到醫院擔任住院醫師,誰願意從事呢?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惠美:所以最主要的問題應該是待遇的問題,才會導致人力不足,你應該把最基本的問題找出來,而不是開了很多門讓人進來,結果這些被你們騙進來的人,往後只能做相驗的工作,這對他們而言也太不公平了吧! 曾部長勇夫:沒有錯,所以我們的法醫師法規定他可以相驗和解剖,我們沒有騙他。 王委員惠美:問題是他敢剖嗎?他解剖了之後得到的證據真的能作為法院判斷的基礎嗎? 曾部長勇夫:不是,解剖之後的臟器資料鑑定還是要委請…… 王委員惠美:部長你很急的是希望可以讓醫師繼續投入,不要在短期內讓制度出現問題,這部分我們能夠體會,但是本席還是要拜託部長,相驗的人的程度我覺得還ok,但是關於解剖的部分,我想臺灣目前應該還有足夠的人才可以從事這個工作,我還是建議這部分不要急就章,真的要讓專業的歸專業,該要求的我們要去要求。 其次,有關毒品防制經費凍結五分之一部分,部長希望我們解凍相關經費,但你們總要提供一些成果啊!請教部長,你們這段期間執行的效果如何?你認為執行下來,對於藥品的管制、輔導已經成功了嗎? 曾部長勇夫: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目的在於戒癮,就是執行完畢出來之後,他們要用電話或訪視看看他有沒有再吸毒。 王委員惠美:訪視過程中,你們每個個案都追蹤得到嗎?是不是有將近十分之一的個案追蹤不到? 曾部長勇夫:是。 王委員惠美:這怎麼處理?因為現在治安一直敗壞,非常多的問題就是因為這些人吸毒,吸毒需要錢,要錢的話只好偷、搶,在迷糊的狀態下殺人,甚至可能開車撞死人,很多的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就是因為吸毒所致,法務部對此有何對策?臺中最近毒品氾濫到校園,這絕對不是教育部單獨能夠處理的,這段期間法務部到底做了哪些措施? 曾部長勇夫:毒防中心在戒毒工作上與地檢署、衛生單位作為窗口,我們積極辦理,至於毒品侵入校園這部分,我們與教育部、內政部合作,第一步是宣導,我們做了很多宣導。 王委員惠美:來不及了,已經侵入校園了。 曾部長勇夫:所以上個禮拜四全國檢察官指揮警調單位動員四千多人到各級學校或相關單位緝毒,成績相當好。 王委員惠美:我覺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的問題很大,第十條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無正當理由持有三、四級毒品的金額或刑責都會減輕,造成一些販毒集團針對十四歲到十八歲的小孩下手,我認為這與罰則太輕也有關係。其次,你們用20公克作為標準,我認為這部分也需要再研究,因為你們針對持有20公克以上或以下的刑責不同,等於鼓勵人家不要持有20公克以上毒品,但是毒品這種東西一沾上就很難戒,我們花了很多經費從事戒毒的宣導和措施,我想這都是後半段的工作,前半段如何遏止這些販毒集團侵入我們周遭,才是最重要的吧?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們有注意到。 王委員惠美:拜託部長針對這部分再多多努力,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林委員國正發言。 林委員國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議程之一就是有關法務部主管預算解凍案,也就是毒品防制五分之一預算的解凍,我很認真看了你們的報告,你們也做了幾個附表,其中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就是施用毒品受刑人、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出獄後再犯率的統計,請問部長,你認為成果如何?他們給你的數據與你實際上在外面所聽到的毒品氾濫程度,差異性有沒有很大?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成立之後,因為它是設置在地方政府…… 林委員國正:你們這邊呢?行政院的毒品防制會報,法務部長就是執行長嘛。 曾部長勇夫:對。 林委員國正:在法務部部內是由哪個單位負責?是檢察司嗎?毒品防制中心在法務部的幕僚單位是哪個單位?是保護司還是檢察司?是保護司嘛!但是你們給我們的資料說,「依據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決策支援系統資料顯示,98年間進入毒防中心列管受服務藥癮者,至100年底接受服務兩年後,其施用毒品再犯率由47.02%下降至43.32%(如附表四)。如果不仔細看這些附表的話,大概只會看到成果頗為豐碩的再犯率從47.02%降為43.32%,請教副司長,你的附表一、附表二與附表三是什麼東西?能否向與會先進報告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黃副司長說明。 黃副司長怡君:主席、各位委員。附表一是吸毒的人出獄之後再犯的統計。 林委員國正:大概多少比率? 黃副司長怡君:六個月以內的再犯率從96年的20.9%降到99年的11.7%。受戒治人出所後再犯吸毒者,也是呈現逐漸下降的現象。 林委員國正:請問部長,你有沒有看到這個附表? 曾部長勇夫:有。 林委員國正:如果單純看你提供的數字,六個月以下再犯率從20.9%降到99年的11.7%,好像成果豐碩,是不是這樣? 曾部長勇夫:有進步啦,我們不敢說有成果。 林委員國正:既然部長說有進步,我請教部長一個問題,剛才的數字是指出獄後六個月內再吸毒的比率,但是六個月到一年再吸毒的比率有19.7%,將近兩成,另外,一年到兩年再吸毒者,你怎麼不算進去呢?更誇張的,你看附表一就好,96年出獄以後六個月以下再吸毒的比率是20.9%,半年到一年再吸毒的比率是19.7%,一年以上二年未滿再吸毒的比率是17.4%,如果只單純看一個數字,都不超過20%,但是如果把這三個數字加起來,也就是吸毒者出獄後二年以下再犯的比率,副司長知道是多少嗎?加起來大概多少?你有沒有算過? 黃副司長怡君:跟委員報告,我們部裡面統計…… 林委員國正:你告訴我加起來多少?你把20.9%、19.7%、17.4%加起來是多少? 黃副司長怡君:53.3%。 林委員國正:58啦。 黃副司長怡君:對不起,58.3%。 林委員國正:部長聽到了嗎?檢察司副司長聽到了嗎?就是說吸食毒品出獄後兩年內再犯的比率就有58.3%,這裡面還有一個trick在哪裡?出獄以後超過兩年以上再吸毒的呢?你沒有把他算進去啊!所以這個數字是失準的,如果把這個數字拿到毒品防制會報報告給陳院長聽,這完全失去精準度。你看下一張簡報,我給你看一個數字,這是我一個一個統計出來的,100年吸食毒品總計有8,918人,再累犯的有8,915人,再犯比率100%,也就是吸毒的人再去販賣毒品、運送毒品或吃毒品的,幾乎沒有一個逃得了,吃毒品的人大概就會進階到販賣、到運送到製造毒品,單純吃的人,再犯同罪比率在100年是81.3%。從96年到100年,我幫你精準地算過,幾乎都在八成左右,吸毒的人還是有八成左右在吸毒,但是有一些晉級到販賣、變成藥頭、變成製造工廠、變成販運者,所以澈底失敗。昨天院長說反毒如救國,從成立毒品防制會報以來,每個人都講毒品防制多重要,今天是審保護司的預算,如果今天是審高檢署的預算,我一毛錢都不給,剛才部長說從5月31日到6月1日,高檢署指揮辦案成果多豐碩、辦了3百多案,比今年3月份還豐碩,那是因為6月3日要擴大辦理反毒論壇。教育部昨天辦了一個為期兩天的大型反毐論壇,但本席都沒有去參加。教育部怎麼好意思辦這個論壇?整個毒品查緝的預防工作是由教育部軍訓處辦理,結果現在校園毒品氾濫到甚至要亡國的程度,這樣重要的工作竟然只是教育部軍訓處一個科在做,對於學生也只有在寒暑假利用春暉專案進行毒品防制工作,教育部軍訓處黃前處長告訴我校園毒品檢驗只做高中以下學生,大學生的部分完全真空沒有做,而教育部竟然連續辦了兩天到三天的毒品論壇,我在想他們怎麼敢辦呢?高檢署今年三月辦了一次擴大查緝,6月又辦了一次擴大查緝,我要的不是這個東西。上至總統,下至院長、部長到所有大官、小官都說毒品防制重要,但是在預算的量化中我們看不出來。部長,我上次在內政委員會也曾與檢察司副司長討論,請高檢署派一位主任檢察官率同一個股的檢察官作專責緝毒、統合辦案有這麼困難嗎?法務部一年200億的預算,請個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率同一組檢察官,指揮檢、警、調、海巡等各個系統辦案,有這麼困難嗎?每次都只有委員會,在行政院有毒品防制會報,在法務部有委員會,在各縣市政府有委員會,我跟部長講,現在警政署已經進步到把刑事警察局的偵三隊擴大為毒品查緝大隊,要求各縣市警察局刑警大隊要有一隊作為緝毒隊,每一個分局下面要有一個偵查隊的小隊,法務部卻到現在都沒有!高雄檢辦高雄檢的、雲林檢辦雲林檢的、臺東地檢辦臺東地檢的、北檢辦北檢的、桃檢辦桃檢的、金門辦金門的,誰去整合呢?沒有人整合啊!誰去整合法務部調查局緝毒處跟地檢署、海巡署,整個統籌辦案?檢察司副司長在臺北地檢當過襄閱,部長,現在臺灣查緝毒品都只抓買、賣與運送,從來沒有去辦金主是誰,買賣可以一直倒,為什麼?暴利嘛!被抓了就有第二波人、第三波人繼續推上去,但是金主不變,金主從來不抓,毒品怎麼會斷呢?當吸毒向下年輕化,毒品在校園氾濫、年輕化之後,供給是如此大規模地氾濫,高檢署連派一組人力都有困難?不用多嘛,5個人,全國建置一個雲端系統機制,統籌指揮辦理,有這麼困難嗎?如果連警政署都可以把偵三隊列為查緝專責大隊,高檢署、法務部一年有200億元的預算,警政署已經進步了,法務部怎麼還派不出來呢?所以本席在此強烈要求,加上苦口婆心的建議,如果毒品防制都只用臨時編組的委員會來做,當長官的要求結束後,就全部回歸到原來的工作崗位,每個人都有很多事情要忙,誰還會去在乎它呢?請問部長,能不能做到?本席在此苦口婆心建議,我們不期待成立緝毒署,因為茲事體大,但至少在高檢署、在各地檢察署、在調查局緝毒處、在各警察機關之上,由高檢署統籌辦案,甚至建立整個拒毒、緝毒、戒毒各方面的整合工作。 曾部長勇夫:各個地檢署現在都有專案小組,而且指定專責檢察官辦理緝毒工作,高檢署是一個督導小組。 林委員國正:把督導常態化嘛!不要變成督導,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我回去會要求高檢署。 林委員國正:你和顏檢察長一定要去要求做這件事嘛! 曾部長勇夫:好。 林委員國正:你把督導會報常態化,這有什麼困難呢?如果各地檢察署都有專責的檢察官,高檢署為什麼不能有個專責的窗口呢?由高檢署指揮各地檢察署、調查局緝毒處、海巡署、警政機關,甚至編預算送他們到美國的緝毒總局、到各地作毒品查緝經驗交流,這點,部長一定要去做。 曾部長勇夫:好的。 林委員國正:空口說白話都沒有用,如果預算沒編、人員沒有到位,談什麼反毒?所以越反越毒,看數字就知道,毒品犯的再犯率都在九成以上,哪有成效啊?毒品防制會報成立6、7年是越反越毒,希望年底之前能夠成立緝毒專責機構,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好,謝謝。 主席:請潘委員孟安發言。 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一直很不願意談論個案,但是為什麼司法人員一直給外界對於司法人員或偵辦的過程常常有不同的看法和想法?而且司法人員的可信度在所有的民調中是最低的,比政治人物還低,我就舉個案子,有位曾經是我們立法院的同仁,如果他涉及不法的話,你們要偵辦,我們沒有意見,但是我調過非常多相關的司法案件,沒有像這樣的,郭玟成的案子4度獲不起訴處分,高檢一直要求北檢還要處理、還要調查,連續5次,北檢把案子送上去說已經不起訴處分了,高檢就一直要求北檢還要再查,甚至要求北檢重新去查,我認為這樣的辦案方式好像不起訴處分就是不對,就是要求你一定要重新起訴。現在好了,北檢基於高檢有發這樣的文,就乾脆起訴求刑七年,法律是這樣處理的嗎?事實上我們只看到報紙的報導,並沒有人請託我們,但是我認為北檢已經作了4次的不起訴處分,高檢還是要求北檢要重新調查,這等於下指導棋,司法的獨立性在哪裡?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對於具體的個案,法務部不宜評論。 潘委員孟安:我當然不講個案,我只是舉這個案例。 曾部長勇夫:一般我們會要求他們要慎重,而且要完全依照證據來處理、認定。 潘委員孟安:既然要求慎重,請部長舉幾個例子讓我聽看看,有沒有4次不起訴處分之後,還第5次要求重新調查的情形?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有多少案例?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就我所知,案件曾經不起訴處分之後發回續查4次以上的案件是有的。 潘委員孟安:像這樣4次以上的? 林副司長錦村:我不敢確定是什麼罪名,但這種案件是有的。 潘委員孟安:比率有多高? 林副司長錦村:這部分要進一步調查統計。 潘委員孟安:在這種情況下,到底是原來的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有問題?還是他的上級單位高檢要求他重新調查有問題?在辦案的過程中,兩個單位有這麼大的落差,到底誰對?如果將來法院判了,檢察官的濫行起訴要不要處理?還是原來的承辦檢察官辦案不力,根本沒有詳查證據就結案?這兩個人一定一方有問題嘛!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對於證據的認定本來就有一點主觀性,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因為認定的不同、看法不同就認定哪一個有問題或哪一個沒問題,我們不能從這個角度來看事情。 潘委員孟安:有主觀性?所謂的主觀性是有政治的研判?還是這個主觀性是有所目的的指示?這很奇怪啊! 曾部長勇夫:我們絕對不會有政治性的考慮。 潘委員孟安:剛才副司長說有這樣的個案,你們後來有沒有去查類似這樣的個案,就是原來不起訴處分4次以上,第5次起訴,到底是起訴的檢察官對?還是不起訴的檢察官對?你這是浪費司法資源,而且你告訴我是誰對啊?到最後法律攻防時,一來一往之間,對於涉嫌人的司法人權或公平性在哪裡?他的命運就在這樣沒有一定標準的認定,每個檢察官都是法務部的司法官訓練所出來的,為什麼有這麼大的落差?我不是針對郭玟成案,副司長說同樣的個案有好幾個,你們現在怎麼處理?未來如果定讞之後,到底哪個檢察官對?哪一個檢察官濫行起訴或詳查不明就偵結?是哪個檢察官要受處分? 林副司長錦村:跟委員報告,因為偵查中的案件是動態的,目前所蒐集到的證據與下次蒐集到的證據不見得完全一樣,而發回續查就是有些東西要進一步調查。 潘委員孟安:原來已經查了4次,續查4次代表原承辦的檢察官是有問題的,是不是這樣? 林副司長錦村:不是,我的意思是說他的偵查終結是按照偵查終結之前所調查的事證來作判斷。 潘委員孟安:副司長,我覺得你沒有辦法說服我,你一定要有一套說法,類似你剛才講的好幾個個案,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落差?你們有沒有去檢討這個制度?對於這些涉嫌的人,不管他有沒有犯罪,在定讞之前的人權保障在哪裡?因為兩個同樣從司法官訓練所出來的檢察官,同樣的訓練課程,卻有不同的認知,然後一而再、再而三,不是一次喔,是四次喔,我剛才提的特別講四次以上,你們制度面如何設計?未來對於檢察官的考評如何處理?我就講了,一個可能是沒有起訴的檢察官有問題,一個可能是要求起訴的有問題,你們怎麼考評?檢察官的評鑑制度在哪裡? 林副司長錦村:現在已經有法官法…… 潘委員孟安:他就憑著個人的心證,為什麼同樣的事情、同樣的案件、同樣的證據,會有不同的結果?部長能否解釋一下,你們怎麼去面對?未來類似這樣的事情也有可能層出不窮。 曾部長勇夫:剛才副司長已經談到,偵辦中的案件證據的顯現有其流動性,現在查的時候證據沒有出來,可能下次就有了。 潘委員孟安:這是你們的標準說法,流動性是發現新證據,現在這個個案不是發現新證據,是原來整個判決書都一樣,不是新證據,如果有新證據來證明,那當然沒話講,但是這不是新證據。 曾部長勇夫:新證據是其中一部分,實際上,同樣的證據在主觀上的看法、認定還是有不同的程度。 潘委員孟安:人民的權利、前途都被你們的主觀看法、論述犧牲掉了,我認為還是要建立一定的制度,例如這個個案,或剛才副司長講的好多類似的個案,你們要針對原本不起訴的檢察官或起訴的檢察官作管考考評,為什麼一開始拖那麼久?4次的駁回,這段時間起碼要拉兩年,這兩年對於犯案涉嫌人心理的煎熬,包括這好幾年內所承受的痛苦,檢察官什麼時候還他清白?或者什麼時候定讞?什麼時候起訴?這裡面應該要有管考吧?總不能讓司法濫權到如此地步吧?針對這些類似的個案,你們如何正本清源?部長!你不能都不講話啊! 曾部長勇夫:我們辦案的實務上與外界的看法不太一樣,因為司法案件在處理過程絕對不是機械式的說哪個對、哪個不對,每一個案件在認定的過程…… 潘委員孟安:我知道你的流動性,就是沒有新證據,還是原來的東西,你怎麼處理?對於這些承辦檢察官,你怎麼處理? 曾部長勇夫:如果他的認定有什麼偏差的話,我們行政上當然會給予監督。 潘委員孟安:只有監督而已? 曾部長勇夫:如果確實有什麼問題的話,我們當然會進一步了解之後,再加以處分。 潘委員孟安:我認為典章制度是國家的規範,不管誰對誰錯,不管是起訴的對或起訴的錯,將來定讞之後,我認為一定要有個制度,來追溯偵辦過程中的對錯,不能任由檢察官的權力無限上綱,他如果認真辦案,我們給予獎勵,如果沒有認真辦案,可能要有相當的記點或懲戒,也不一定要給予懲戒,最起碼在記點上、他的辦案功力上,應該要列入考核。不要講說懲戒,但至少應該要有考核,應該要有一套這樣的制度。 曾部長勇夫:考核是有。 潘委員孟安:你們怎麼考核?考績打甲等、乙等、丙等? 曾部長勇夫:這會形成他的辦案成績,影響他辦案成績的好或不好。 潘委員孟安:在過去辦案的經歷中,要把這個考核列為檢察官將來升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的依據。 曾部長勇夫:事實上,這個案件會這樣處理,二審檢察官也有不同的看法,不然為什麼原來不起訴處分,二審的檢察官會發回續查呢?就是有不同的觀點。 潘委員孟安:是高檢連續要求5次。 曾部長勇夫:但是他們也是不同的檢察官在處理。 潘委員孟安:那當然是不同的檢察官,這就是問題,經過不同的檢察官4次都沒有事情,再一個檢察官就有問題了?這更是荒謬,這不是我今天問的重點,但是這個制度一定要建立,不然這樣會讓很多人受到很大的影響。 曾部長勇夫:我們回去檢討。 潘委員孟安:這部分是副司長主導的,你也說有很多個案,這部分更應該去處理,奠立一個長久的典章制度比較好。 其次,我剛才聽到現在校園毒品、幫派氾濫,查緝部分仰賴地方的警察人力比較多,我認為法務部應該成立專案小組,指揮當地縣市警察局、調查局,針對校園毒品氾濫、幫派介入問題,亂世用重典,專案來處理這個問題,否則臺灣要變成毒品共和國。 曾部長勇夫:現在各個地檢署都有專案,而且指定專案檢察官處理毒品案件。 潘委員孟安:對於校園的部分,處理的情況如何?成績如何? 曾部長勇夫:我們去年到上個禮拜已經有6次全國性的偵辦行動,由檢察官指揮警調進行。 潘委員孟安:6次而已? 曾部長勇夫:平常辦的不算,就是全面性、同時偵辦的。 潘委員孟安:我們希望是長期性的制度,而不是一波一波的行動,一個風頭就去處理一件事情,我認為這是國家的根本,整個犯罪的根源就在這裡。 曾部長勇夫:沒有錯,我們非常積極在處理。 潘委員孟安:希望能夠長期執行,未來我也會在這個委員會長期追蹤這件事情。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定積極辦理。 主席:請林委員岱樺發言。 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行政院提出的法醫師法版本,本席也跟幾位本委員會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請教曾部長,是怎麼樣看待目前全臺灣唯一的台大法醫學系學生,跟這個系的功能,以及這個系出來的學生,要如何接續未來法醫實質業務的執行,部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目前各檢察機關的法醫師不足,所以才會成立台大法醫學研究所,來培訓法醫師,他們在學校四年之後要參加國家法醫師的考試及格以後,還要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學習訓練。 林委員岱樺:還要接受訓練是嗎? 曾部長勇夫:對,訓練以後才分發到各地檢。 林委員岱樺:部長認為法醫就亡者跟一般活人這兩個專業的不同,以及其特殊性在哪裡?法醫為什麼要特別成立一個系所來加以培訓?他跟所有其他各類別職系的醫師人員有什麼不同?特別訓練的重點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法醫未來的工作職責是以襄驗、解剖為主,但是一般的醫師對於整體各個醫學方面都有涉獵,就不太一樣,所以法醫師將來畢業考試及格的話,他不能夠擔任一般的醫師,因為他的學習訓練不同,所以要做一個區隔劃分。 林委員岱樺:其實部長還少說了一項,即法醫師除了檢驗、解剖,第三現在DNA的檢定是辦案重要的工具,教育部支持台大法醫師學系中特別成立一個系所,有檢驗、解剖跟DNA檢查這三個最重要的專業。 現在本席等提出的修正動議,就是把行政院現行條文六年改為九年,因為青黃不接,就是現在這第一批統一要有法醫專業學系還沒有畢業的人要滿六年,必須滿九年之後第一批出來才有辦法銜接,你們現在這個版本,本席要感謝在一般的醫療專業醫師由於法醫師學系還沒有成立之前投入協助這些醫師,並表達最高的敬意跟感佩。 部長很清楚的說,法醫跟一般醫師的專業不同,應該分軌在法制面中提供他們各自的保障。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岱樺:今天教育部也有人列席,現在還有哪一個大專院校有成立一個法醫學系的?成立一個學系的資本要多少呀!尤其是公立大學又要合格的博士、正教授、副教授人數才有可能成立一個學系,花了那麼的成本,如果法醫學系的專業,是你們所認可的話,要如何讓他們順利的接續,本席等的提案是延三年,之後讓他順利的進來。 其次,本席尊重目前這些長期協助的八、九位醫師,本席認為應予保障,並拜託他們如何在經驗中傳承這第一批的二十幾位,這是多麼光榮的事情,臺灣首批的法醫師專業人才,不知道部長怎麼樣看這幾個建議? 曾部長勇夫:個人非常認同委員的高見,我們確實很感謝現在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願意繼續協助,我們還是繼續以顧問身分聘請他們來協助指導未來的法醫師,希望透過他們讓法醫師的水準更能夠提升。 林委員岱樺:部長這樣有矛盾喔!矛盾在於所謂繼續聘請他們,到底首批的名額有幾個?所以要借重他們長期以來的協助,他們應該都成為老師才對,應該是聘任他們到你們的訓練所作為師資,而且在他們第一批出去做實質現場檢驗時,他們是以老師的角色帶著他,實質讓你們聘為這個法醫人員的應該是這首批的二十七位學生,這樣才有辦法接上來,不知道部長是怎麼樣看?部長說還繼續聘任他們,尤其除了這二十七位學生還在收,這二十七位學生出來,本席不知道法醫師研究所是就讀二年或三年? 曾部長勇夫:是四年。 林委員岱樺:現在第一批是四年級,都還會有三年級、二年級、一年級的學生出來,本席不知道招生的狀況,也許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好,至少首批是有二十七位學生,本席相信除了三年級、二年級、一年級的學生,應該還有人陸續進來就讀研究所的,部長聘用法醫學系新的人才,原來協助的這些法醫醫師人員,是作老師指導的角色,你們是在訓練所的階層聘任他,不知道部長有什麼看法? 曾部長勇夫:將來確實完全由台大法醫研究所畢業的這些法醫師來接棒,但他是屬於顧問級的。 林委員岱樺:所以部長要說清楚,你們要聘任的是臺灣首批法醫師畢業生。 曾部長勇夫:是。 林委員岱樺:因為延到九年,所以之前還要拜託這些醫師來幫忙,但是等首批法醫學系的學生出來之後,這些人就應該退位,作為老師指導的角色,不去占用法務部聘任法醫師人員的職缺,這樣清楚嗎? 曾部長勇夫:對。 林委員岱樺:謝謝部長的首肯,所以在修正動議中,本席希望部長能夠秉持專業以及方才的說明,我們很清楚這個也不是所有的醫師團體會反對,其實只有少數幾個,但是本席認為要堅持國家人才的培訓,否則,臺灣現在沒有中、青輩的法醫人才了,部長懂本席的意思嗎?謝謝部長支持本席等提出的修正動議,謝謝。 主席: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9分) 繼續開會(14時3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段委員宜康發言。 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曾部長,本席曾經在立法院對貴部陳次長提出質詢,在民國99年有一位姓邱的受刑人在臺北監獄被性侵的案件,你知道嗎?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是,我知道。 段委員宜康: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案件現在你們調查到什麼階段?在民國99年發生這樣的事情,你們認定臺北監獄有什麼責任? 曾部長勇夫:就我這邊所瞭解,當時事情一發生,臺北監獄馬上做出合宜的措施,張姓受刑人主動移送桃園地檢署起訴,經過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至於行政人員是不是有什麼責任?目前矯正署還在調查中。 段委員宜康:所以是由矯正署來調查? 曾部長勇夫:是。 段委員宜康:受刑人也應該被保護,受刑人也應該有他的人權,所以在監獄行刑法當中有一些規定是規範對待受刑人的原則。我要向你請教,臺北監獄發生這件事,邱姓受刑人受到性侵,這個房舍大概有20人住在裡面。根據監獄行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左列受刑人應分別監禁於指定之監獄,或於監獄內分界監禁之:一,刑期在10年以上者。也就是說,刑期在10年以上的,他應該被監禁在什麼地方?部長能不能告訴我? 曾部長勇夫:他們有重刑的專房。 段委員宜康:這位姓張的加害者,也就是張來炘受刑人的刑期是多久? 曾部長勇夫:抱歉,我這邊不瞭解。 段委員宜康:他是無期徒刑,對不對?既然他是無期徒刑,為什麼他會和其他人關在一起?跟他關在一起的都是重刑犯嗎?你知不知道? 曾部長勇夫:就我瞭解,因為現在受刑人太過擁擠,所以有時候沒辦法照規定標準。 段委員宜康:這是法律規定不是嗎? 曾部長勇夫:對。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要問的是,監獄行刑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監獄行刑法第十八條明文規定,刑期在10年以上的,不得和其他受刑人混在一起。現在的狀況是民國99年在臺北監獄,這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和其他受刑人關在一起,然後他做了這樣的事情,你要說臺北監獄沒有責任嗎?有沒有違法?如果政府可以因為無奈、不得已去違法而不需要負責,為什麼人民不可以?我窮到無地自容,沒有辦法容身了,可以去搶超商嗎?你向我解釋這個原因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臺北監獄是屬於性侵的專業監獄,這部分舍房是關性侵的專房,所以沒辦法完全按照重罪另外關監的規定。 段委員宜康:第四款也規定精神耗弱或智能低下者。你知道這位被判1年10個月的邱姓受刑人長期在服用精神病的藥物嗎?他有醫生的診斷書,你知道嗎? 曾部長勇夫: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 段委員宜康:所以監獄行刑法第十八條可以做另外的規定,只要是性侵,無論是惡性重大,或是像邱姓受刑人才18歲,而他的女朋友是15歲7個月,因為未成年,所以被判刑坐了1年10個月的牢,他就要和其他性侵犯關在一起,其中一位是判無期徒刑,他就不應該受保護? 曾部長勇夫:當然應該受保護。 段委員宜康:所以臺北監獄有沒有違法?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調查,如果有違失,我們一定會處理。 段委員宜康:我現在是請教你,他和一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人關在一起,你們把20人關在一起,這裡面有無期徒刑的重刑犯,被害者還長期服用精神藥物,這是不是屬於第四款講的精神耗弱? 曾部長勇夫:我們絕對不會袒護。 段委員宜康:你說你們不會袒護,我請教你,那時候臺北監獄的典獄長是哪一位? 曾部長勇夫:目前的副署長詹哲峰。 段委員宜康:詹哲峰副署長當時是臺北監獄的典獄長,你叫矯正署調查他當時當典獄長的臺北監獄有沒有違失? 曾部長勇夫:但詹哲峰沒有參與這部分的調查。 段委員宜康:當然不會叫他參與,但他是不是負責調查人員的長官? 曾部長勇夫:可能不能這樣講。 段委員宜康:為什麼不能?你認為現在臺北監獄那些管理人員會冒著得罪頂頭上司的風險接受調查嗎?現在負責調查的人是矯正署的人,調查對象是現任矯正署的副署長,臺北監獄的人敢講什麼嗎? 曾部長勇夫:我們現在就指派部內檢察司來調查。 段委員宜康:我請教你,這位詹前典獄長和現任詹副署長,他在這件事發生之後升官了,對不對?典獄長是幾職等? 曾部長勇夫:十二職等。 段委員宜康:現在副署長是幾職等? 曾部長勇夫:十二職等。 段委員宜康:他現在是不是升官? 曾部長勇夫:這是同職等,臺北監獄典獄長也是十二職等。 段委員宜康:那個時候,也就是民國99年的臺北監獄典獄長是幾職等? 曾部長勇夫:十二職等。 段委員宜康:現在調到中央來當副署長也是十二職等,但是從臺北監獄調到中央來當副署長,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段委員宜康:臺北監獄發生了這件事,你把掌管全國監所,要矯正受刑人的重責大任交給這樣一位典獄長。請教部長,這位詹典獄長是不是習慣上會把重刑犯和普通受刑人關在一起,然後要重刑犯來負責管理?這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叫房長,你們在正式的回答中是不承認,但我私底下去問就是這樣。這就是詹典獄長的作風,他在澎湖監獄是這樣,到臺北監獄仍然是這樣,挑一個最兇的叫他去管、給他特權。部長要不要去問一下他的風評? 曾部長勇夫:好,我會來瞭解。 段委員宜康:所以我在這邊具體的要求,你剛才說,這個案子會交給哪個單位做調查? 曾部長勇夫:檢察司。 段委員宜康:對不起,我不是對矯正署不信任,但你要矯正署去調查他們的長官,這不是很奇怪嗎?這不是違反人性嗎?這能調查出一個真相嗎?即便調查到後來,給我們報告說臺北監獄沒有責任,你覺得大家會信服嗎?當然不會。所以你在這邊明確的要求檢察司來調查。 曾部長勇夫:是。 段委員宜康:副司長,你能不能保證你們會公平、從嚴的調查?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副司長說明。 林副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我們一定按照事實和證據,公平、客觀的加以調查。 段委員宜康:我向部長做一個要求,現在當事人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但我希望法務部在行政調查告一段落之後,如果認定臺北監獄當時有責任,就應該和被害者協調賠償的事宜,不要等到訴訟結束。如果法務部認定當時臺北監獄有責任,就應該拿出誠意和受刑人做協調,不要再等到整個程序告一段落。這就是你們補過的誠意,能不能做到?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主動來處理。 段委員宜康:好,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志偉發言。 邱委員志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司法官訓練所林所長,你上禮拜參加一場公聽會或記者會,記者會的主題是針對如何避免恐龍法官的發生,在現場有很多道具,看到媒體給你拍的照,你看起來很尷尬,不知所措。你覺得現在司法官存不存在恐龍法官或嬰兒法官?這種現象嚴不嚴重? 主席:請司法官訓練所林所長說明。 林所長輝煌:主席、各位委員。我那天不是尷尬,我是心理難過。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會難過?因為有很多恐龍法官? 林所長輝煌:因為社會對很多司法官非常不信賴。 邱委員志偉:為什麼不信賴?是訓練的過程或制度有問題?或是養成教育造成民眾對司法的裁判品質或司法人員的素質形成不信任感? 林所長輝煌:這當然是一個遠因,但如果談到直接的原因,我想這是我難過的地方。 邱委員志偉:請你說直接的原因是什麼? 林所長輝煌:我的意思是說,在他的養成教育當中,我們不會教他…… 邱委員志偉:這的確是一個問題,恐龍法官的存在或司法人員的素質低落,或者裁判品質日漸低落,造成人民對司法威信的不信任,造成司法的公信力不足,這是制度上出現問題?還是個別法官個人素養?或者僅是個案?你覺得整個制度要不要負大部分的責任? 林所長輝煌:我不敢講是制度性造成這個原因,我也不敢講這是個案,這必須要再深入的研究、探討。我們所裡面不可能去教以後會擔任法官的學員使用那種刺激、歧視等任何的言語,這是不可能的,教育怎麼可能這樣做? 邱委員志偉:法官是多麼崇高的一個職位,他代表國家去執行公權力,應該要做最公正、最有品質的裁判。 林所長輝煌:對。 邱委員志偉:但很遺憾的,本席的選區岡山地區有一個簡易法院,竟然有法官用剪貼做判決文,你們後來怎麼處置? 林所長輝煌:這是司法院的職權,司法院後來好像有懲治,把他降為司法事務官。 邱委員志偉:我想這不是冰山一角,可能普遍存在在每個法院體系當中,針對這個越來越普遍的現象,低落、品質不好,威信蕩然無存等情況,你作為司法官訓練所的主管,在制度上面,你有沒有策進的作為?如何強化法官的素質和裁判品質? 林所長輝煌:我想這在教學法和教學素材當中可能還要再精進,連續發生很多司法官個人不當的行為,我們都有蒐集個案變成所裡面的教材。例如曾經發生過澎湖有一位檢察官,說「我們是來統治你們的,我們來處分你」,我聽了非常訝異,怎麼會有這種講法? 邱委員志偉:不只是所謂的裁判品質的問題,個人的操守、紀律也為人所詬病,包括喝花酒、貪瀆等情形,這代表司法人員的整體制度面已經出現很大的漏洞和問題,你應該有這個責任。 林所長輝煌:是。 邱委員志偉:身為所長,你負責訓練未來的司法官,針對現狀,你應該提出更有效的方案,提升司法官的紀律、裁判品質或者榮譽感,否則這樣下去,民眾對臺灣司法制度、司法人員的信心和信任感、信賴關係會澈底的破滅。 林所長輝煌:謝謝委員。 邱委員志偉:本席要請教司法院兩位代表,證人是不是應該受到保護? 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邱委員志偉:按照證人保護法,本席這邊有一個個案,有一位陳情人在民國97年的時候涉及一個組織犯罪刑案被列為證人,刑大偵訊之後,因為涉及人身安全,所以由刑大向地檢署檢察官申請證人保護,臺北地院裁判庭開庭的時候,地方法院法官當庭披露陳情人的身分和背景,你覺得法官當庭披露應該受保護的證人身分和背景,這是不是已經對證人造成嚴重的傷害? 主席:請司法院刑事廳何調辦事法官說明。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主席、各位委員。證人如果受證人保護法規範,就要努力的保護他的身分,法官如果披露,確實是有所不當。 邱委員志偉:當法官披露之後,原案的被告馬上舉發證人偽證和誣告,而且因為涉及組織犯罪,這位被告又對這名證人進行很多人身的威脅和恐嚇。為什麼會出現這種人身威脅和恐嚇,就是因為法官將證人身分洩露出去,針對這位法官的不當行為,司法院有沒有任何處置的方式?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前提是這名證人確實是證人保護法所謂的證人。 邱委員志偉:當然,他是秘密證人。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秘密證人在我們的定義有很多種情況,我們實務上也發生過,雖然警察將檢舉人當成秘密證人,但他不是屬於證人保護法所謂的秘密證人。 邱委員志偉:既然他是證人,按照證人保護法,他就應該受到保護。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對,如果是證人保護法的秘密證人…… 邱委員志偉:他的確是秘密證人,也有相關卷宗,只是今天無法提供給你。如果經過合法程序將他列為秘密證人,法官卻當庭將他的身分洩露出來,造成他人身方面的威脅,你們要怎麼處置這位法官?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如果法官在辦案程序上嚴重違反規定的話,依照現在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可以提報委員會做為評鑑標準。 邱委員志偉:當事人除了向立委檢舉之外,連我都不曉得怎麼樣向你反映,更何況是當事人!當事人有沒有其他的救濟管道?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法官評鑑在程序上…… 邱委員志偉:你要讓民眾知道,萬一因為法官的不當作為,造成他權益的損害,他要怎樣做自我保護,或者確保他的權益?他現在只能向本席反映,我還得利用國會質詢才能將這個問題點出來,當事人要如何尋求司法單位的協助?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我們司法院會受理民眾的陳述案件,所以民眾如果認為他們在司法程序上受到不公平、不正當的對待,都可以陳述。 邱委員志偉:哪一個單位?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司法院刑事廳三科就有受理陳述案件。 邱委員志偉:需要律師陪他去嗎?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不用,當事人用書狀或直接到司法院,我們會接待他,聽取他的陳述。 邱委員志偉:你們應該要設立一個證人申訴中心,因為他們為國家作證,舉發犯罪,本來就要受到保護。因為司法官的不當作為,讓證人反而受到人身的威脅,所以應該要設立一個專線,或者設法讓受害證人有申訴的管道,否則他怎麼會知道可以去三科陳述呢? 何調辦事法官信慶:謝謝委員指教。 邱委員志偉:另外,針對毒品防制的部分,今天是不是有解凍案?請問主席,這部分可以請教哪個單位? 主席:法務部和司法院。 邱委員志偉:我應該請問誰?到底哪一個單位可以回答毒品防制問題? 主席:請法務部保護司黃副司長說明。 黃副司長怡君:主席、各位委員。法務部保護司。 邱委員志偉:請問現在全國有多少列管的煙毒犯? 黃副司長怡君:列管的煙毒犯在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裡面…… 邱委員志偉:你來這邊備詢,資料都沒準備好。主席,時間能不能先暫停?這是基本的資料,今天是要解凍你的預算,你來這邊還要看資料?我只有10分鐘的質詢時間,你這是變相的規避國會監督。 黃副司長怡君:對不起,向委員抱歉,從民國95年列管到現在,人數已經達到10萬7,068人。 邱委員志偉:這是列管的? 黃副司長怡君:對,這是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的統計。 邱委員志偉:就各級毒品,吸毒成癮者全國估計大概有多少人? 黃副司長怡君:因為黑數很難估計,只能就從監獄出來在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列管有案的做估算,目前列管2年的,人數就是這10萬人。 邱委員志偉:你們是不是有個專線? 黃副司長怡君:是。 邱委員志偉:什麼專線?專線的名字是什麼? 黃副司長怡君:戒成專線,也就是戒毒成功專線。 邱委員志偉:這是由誰組成? 黃副司長怡君:當初是部裡面設立的。 邱委員志偉:是約聘人員,對不對? 黃副司長怡君:是。 邱委員志偉:約聘人員有沒有專業知識可以協助戒毒者,並對他們提供協助? 黃副司長怡君:對這些約聘人員,我們每年都會請各縣市政府的毒防中心辦理訓練。 邱委員志偉:他們的專業背景是什麼? 黃副司長怡君:我們有要求需具相關背景。 邱委員志偉:他們可以及時針對這些毒品成癮者提供協助嗎?本席接過很多陳情,他們打電話到戒毒成功專線,卻是一問三不知,專線人員叫他們去找衛生署、衛生局,你設立這個專線就是為了協助所謂的煙毒犯或是毒品成癮者,他們打電話去就是需要協助,但你們卻沒有專業人員可以協助他們。請你把戒毒專線目前的人力編制和相關人員的專業組成提供資料給本席。主席,能否請法務部把戒成專線目前人力的配置以及他們聘用人員的專業素質、背景和相關預算,提供一份資料給本席? 黃副司長怡君:沒有問題。 邱委員志偉:因為我看你們很多策進作為都是在作文,包括社區處遇計畫也都是作文,這些處遇計畫在哪裡?你從第9頁一直寫到第11頁、第12頁,統統都是作文,結果根據最後數字顯示,再犯率還是很高,代表你們毒品防制中心成立5年當中,沒有太多積極的作用和作為。在社區中要如何協助和銜接獄中的處遇計畫? 黃副司長怡君:因為所有人力都是由縣市政府聘用的,我們也要求縣市政府,聘用人力必須具有心理社工的相關專業背景,我們現在也聯合各部會共同督導,要求提高入監方面銜接。也就是說,我們要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各管員,在這些煙毒犯即將要出監之前,就能夠入監做銜接,然後加強聯繫,總之,我們希望能提高將來的聯繫率。 邱委員志偉:毒防中心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單位,任何犯罪的源頭可能都是毒品,所以毒品防制相當重要。另外對煙毒犯家屬的保護也是很重要,因為家屬也面臨煙毒犯毒癮發作時所引起的家暴問題,不只是處理、協助所謂的煙毒成癮者,對毒品成癮者家屬的保護在毒品防制法和相關家暴法,我想毒防中心要做更多的考慮和規劃。 黃副司長怡君:關於家屬的部分,我們有要求做家庭支持方案,給這些毒品犯的家庭協助,這些我們已經在做了。 邱委員志偉:你們要更用心來做,不是找一些約聘僱人員隨便充數,設立一個專線就想要解凍,我覺得今天的預算應該繼續凍結。 主席:請蘇委員清泉發言。 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部長和司法院黃廳長,首先要向部長致意和肯定,我們好幾次和總統談話,以及總統府秘書長也都一再的肯定你非常的執著,包括你是從基層幹起的,這些他們都很讚賞你。你上次在總統府回答本席的話到現在還是一直在本席腦中打轉,我說刑法從民國26年頒布實施到現在民國101年都沒有修改過,你講了一句:「歷久彌新,越陳越香」。 我在此向部長報告,我們醫療業所有醫師、牙醫、中醫以及放射檢驗師等,6年都要換一次執照,這6年當中必須參加無數的研討會seminar、symposium,開不完的會。你可以看到很多醫師都是假日在開會在修學分,在美國、歐盟都是這樣,唯獨我們的司法人員考上之後,憲法終身保障,一票玩到底,吃到死,而且還不用退休,因為70歲還可以優遇,是優等待遇,不是憂鬱症的「憂鬱」。司法人員沒有所謂的淘汰,也沒有進修,且審判獨立,自己想什麼、問什麼、玩什麼、判什麼,講難聽一點,都是自己在玩,在檢察署這邊,主任檢察官也插不上手;在法院這邊,庭長、院長也都插不上手。請教部長,現在是不是這樣的情況?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在我們司法機關當中,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出來之後,雖然沒有定期參加某種課程,但我們經常辦理在職訓練,幾乎每位檢察官都要接受在職訓練。但並沒有像醫師,幾年之後還要經過某種測驗才能換照、換證。 蘇委員清泉:法官呢? 主席:請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黃廳長說明。 黃廳長國忠:主席、各位委員。法官的部分有專業證照,每3年要重新送檢驗,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以後,才能取得新的證照。 蘇委員清泉:法官評鑑和司法官評鑑這一套制度已經三讀通過了? 黃廳長國忠:評鑑在今年1月6日已經實施了。 蘇委員清泉:到目前6月總共有幾件? 黃廳長國忠:目前院方這邊有3件。 蘇委員清泉:地檢署這邊有幾件? 曾部長勇夫:檢方也有受理評鑑案件,共2件。 蘇委員清泉:整個社會都在進步,我們司法人員也應該跟著進步,像部長這麼清廉,而我們也很怕清官變成酷吏,或者變成法匠,這對國家都不是好事。向各位報告,IT產業是57天算1年,就是我們講的狗年,人類如果活1年,以狗年計算是活7歲,所以小布希養的那隻狗活了14年,在狗裡面算98歲,所以是高齡,他得了糖尿病、痛風,後來又得了白內障,最後才給他安樂死。科技業是用狗年在算,一家IT產業,例如宏達電等,如果兩個狗年,即57天加57天,沒有新的產品推出,就算死了。不像我們司法人員,考一張執照可以用一輩子,所以我希望你們當領導的人應該注入新的知識,不要讓我們的司法人員專業100分,社會學0分。再來,我們的檢察總長有一次提到司法人員註定孤獨,還要享受孤獨。針對這點,你的看法是什麼? 曾部長勇夫:確實,司法人員不能逞英雄,不能整天在社會表現自己,他的工作就是默默的工作,但不能背離社會。也就是說,人民對司法的感情,他一定要認識、要瞭解,處理案件要能夠法理情兼顧,這樣才合乎標準。 蘇委員清泉:民國26年到現在都還沒修過,民國26年中國連飛機都沒有,也沒有超音波、X光、CT、MRI,什麼都沒有,更沒有手機。所以整個進步實在太快了,用醫療人員的角度來看,我們很盼望司法人員要跟著進步,不要讓人家覺得你們和時代脫節,而且講的話如果讓人覺得荒唐、可笑,這就不好了,而且很悲哀。我是執政黨的立委,我一定支持你們,但如果你們做出太荒唐的判決或是一些奇奇怪怪的現象,像剛才委員講的,這真的是荒腔走板,這點我希望你們當庭長的人,一定要很注意,好不好? 曾部長勇夫:當然,司法需要穩定,但也要與時並進,要跟得上時代潮流,這點我們會注意。 蘇委員清泉:好。接著請教衛生署,這一套法醫師法現在要修改,但不能為了這些乙組的人,無論是騙他們來還是鼓舞他們來,你叫他們來念臺大法醫研究所,畢業之後,為了他們的工作,還要修法讓其可以套到他們身上,這是不對的。乙組的人考上法醫師之後,在地檢署擔任法醫師,他們的薪資也可以到12萬元左右,甚至於更高。我早上告訴部長,你不能寄望每一位檢察官都當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甚至當上次長、部長,這是不可能的,人要擺在對的地方、好的地方。法醫不外乎就是相驗、解剖和鑑定,我早上也報告過,法醫師不管甲組、乙組的人都可以從事相驗,現在的檢驗員也都在做這些,相關法律也寫得很清楚。 但在解剖的部分,這需要具備臨床的基本知識,我早上也報告過,一年有兩千件解剖案件,裡面有三分之一是疾病死亡,如果沒有臨床經驗,單單只是解剖,這和殺豬有什麼兩樣?就是剖一剖用桶子裝一裝用福馬林泡一泡,送到臺北法醫中心檢查就好了,這是不對的。所以有關乙組和甲組,你從早上聽到現在,應該很清楚,請問衛生署的立場是什麼? 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周簡任視察說明。 周簡任視察道君: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覺得在解剖的部分,經過醫師完整訓練的人,以他的知識來從事相關解剖工作,品質一定會最好。不過因為現行法律有這樣的規定,所以才會出現現在所碰到的爭議。長期來看,我們一定贊成具有醫師資格的人來做解剖的業務,這樣才能讓將來整體的解剖品質和鑑定內容更符合整個社會的期待。 蘇委員清泉:如果由乙組的法醫師來輔佐解剖和鑑定,你們的看法是什麼? 周簡任視察道君:如果只是做輔佐的部分,這當然沒有醫師法上的問題。但如果由這一類法醫師直接做解剖,尤其是做病死部分的鑑定、解剖,這和現行醫師法規定確實有不一致的地方。 蘇委員清泉: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王委員廷升、黃委員文玲、孔委員文吉、黃委員偉哲、林委員佳龍皆不在場。 請許委員添財發言。 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請教曾勇夫部長,有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目前這套制度和哪一個國家最接近?或完全一樣?或完全不一樣?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和法國、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接近。 許委員添財:和德國呢? 曾部長勇夫:詳細情形…… 許委員添財:接近還是不接近?請你回答。 曾部長勇夫:應該算接近。 許委員添財:好,你認為相關組織法條文很接近歐洲國家的規定,所以我們訓練出來的司法官表現和德國、法國的司法官也都很接近,包括法務部的檢察官等?品質和效能都一樣嗎? 曾部長勇夫:制度接近,但其他條件不一定一樣,而且每一個人的觀念也不一致。 許委員添財:請教你,德國、法國的偵查公開還是不公開? 曾部長勇夫:偵查當然是不公開。 許委員添財:既然偵查不公開,他們國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形有沒有像我們國家那麼嚴重? 曾部長勇夫:向委員抱歉,這部分我不是很瞭解。 許委員添財:你說你不是很瞭解,臺灣人民一直要求要做到偵查不公開,所以要嚴格訓練、嚴加要求,你認為這些都不用改進? 曾部長勇夫:不是,因為委員垂詢的是我們的情形和法國是不是一樣?我說我們沒有辦法比較。 許委員添財:部長的意思是他們的組織法跟我們一樣,所以他們也跟我們一樣爛? 曾部長勇夫:我沒有這樣講。 許委員添財:所以沒有答案?那麼部長對我們現在的狀況滿意嗎? 曾部長勇夫:當然不滿意,還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許委員添財:部長不滿意的話,怎麼還說我們跟他們一樣? 曾部長勇夫:因為有的並不完全是在司法官訓練所期間養成的,而是出來之後在新的環境裡造成的。 許委員添財:訓練所的目的就是在訓練司法官,不該畢業、不該合格的,應該在那個時候就加以矯正、淘汰,既然讓他結訓就應該為此負責。他們結訓出來之後良莠不齊的情況那麼嚴重,誰要負責?是訓練所的老師,還是上任之後各單位的主管?或者是檢察長、檢察總長、法務部長要負責?到底誰要負責? 曾部長勇夫:照我們目前的規定,如果檢察官在職務上有違背偵察不公開的情形,第一個他本身要負責任,再來是職別的主管級,也就是他的檢察長要負職別的監督責任。 許委員添財:嘴巴上這樣講、道理這樣講,但是實際上呢?該負責任的有幾個?如果該負責的都能負責,我們應該會很進步才對,怎麼會像今天這樣?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們經常在督促,檢察長會議時,我都特別要求檢察長務必負起真正的責任。 許委員添財:本席不是法律、司法方面的專家,我是民意代表,所以我只能把一般民意反映出來,講給部長聽、跟部長要求,但是好像都沒有用。包括本席自己碰到的,部長也沒有處理。我都幫你出了書,寫成白紙黑字,如果我的書裡有不周全、不妥當的地方,部長就應該要講;如果沒有,部長就該根據那些資料查辦,怎麼會都沒有動?本席現身說法,有哪個被告敢寫這麼大一本書?這裡面沒有廢話,都是案情,都是來跟你挑戰的,你們大可拿來對照,怎麼都沒有辦?我受害還想辦法幫你解決問題、幫你改善,你怎麼不參考?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請檢察司詳細了解。 許委員添財:這件事發生多久了?已經過幾個月、幾年了。 曾部長勇夫:很抱歉,到目前我還沒有看過那本書。 許委員添財:那可是暢銷書呢! 曾部長勇夫:我們馬上請檢察司的人員去買那本書來看,詳細了解。 許委員添財:一般來講的印象都是很爛、很差,具體碰到個案時又都閃開,所以本席就把碰到的那個案子寫成一本書。這裡面都是有所據,不是口水也不是想像,都是有公文書、有相關實體證據可做為佐證才寫出來的,你們竟然這樣!本席在這邊跟部長質詢過幾次?你們次長來我也質詢過。你們可以縮小打擊範圍,就那幾個承辦的人,請他們一條條回覆,他們起訴了幾條就列出幾項,逐項進行對照,看他那時候為什麼這樣故意扭曲?為什麼偽造文書?為什麼竄改數字?到底是誰騙他?還是他收了多少好處,故意陷害忠良?那是最具體的例子,如果你們有誠意辦,就拿這個案子來做教材、範例,如果真的想改革,我會幫你們宣傳。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我們一定會詳細的拜讀。 許委員添財:王金平院長跟本席私交不錯,也曾關心過我幾次,問我需不需要幫忙?我說不需要。那麼多人替岳飛求情有用嗎?有什麼好幫忙的?不用幫忙,也不需要關心,大家就硬碰硬。本席之前就講過,不論判決有罪沒罪我都會出書,現在沒罪了,書自然照樣出,不會因為沒罪就高興得躲起來,慶幸自己躲過就不再去惹人家,我還是照樣出書,而且書裡的名字一個字都不改,朱朝亮就朱朝亮,黃朝貴就黃朝貴,吳文正就吳文正,人、事、時、地、物都清清楚楚,整個案情都附在裡面,連起訴書都全文照登做為附錄,這樣讓你們去對照你們還是不對照。就拿這個來改革嘛!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定會詳細拜讀。 許委員添財:整個過程中的那種惡質、惡劣是沒辦法形容的,所以我說我既然碰到了就是我的使命,就像我碰到言論不自由就投入了民主改革,即使被列為黑名單10年,我就是不妥協。檢方一直喊著要起訴,喊了5年,我從來不找誰關說,只是做我的事,也不因此停止工程的改革,結果馬英九的特別費被起訴的第3天我就被起訴,接下來就纏鬥了5年。我都沒有人事關說,天天照樣做我的事,我就是用這樣的方式,讓數字說話、證據說話,就這樣去對照。 所以法務部如果要改革,就拿這本書、這些案子叫一組人去研究,問題就會出來,調查結果就知道為什麼會變這樣。相對來說,我以前曾告臺南縣政府,關於10年花了26億的那個案子,中間有那麼多人拿錢,還被監察院糾正過好幾次,雖然那個糾正本身也是弊案,但都沒有解決,而且部分已經被起訴了,也都不開庭。這樣極端、明顯的案例,法務部全都無動於衷,你們說有在改革,究竟有什麼成效?有這個組織法後就有人事、有薪水、有經費,但還不如不要。既然要胡搞,何必花那麼多錢?就直接胡搞好了,哪需要定什麼組織法?把人全都叫來,每個都發證書,隨他們去搞就好。本席今天還是要再講,那本書還在銷售、還有人在買,雖然是很生硬的書,只是一個案例,但一個工程司法的案例能賣出幾萬本,是件不容易的事。 曾部長勇夫:那本書我們一定會買來拜讀。 許委員添財:部長底下的人都買了,只有部長沒買而已。他們買來看了之後都感到羞愧,覺得不好意思,想要躲起來。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陳委員明文、李委員昆澤、陳委員亭妃、徐委員耀昌、李委員桐豪、柯委員建銘、紀委員國棟、羅委員淑蕾、吳委員育昇皆不在場。 請江委員惠貞發言。 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公務繁忙,請問部長有沒有看到最近一期的時報周刊?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還沒有。 江委員惠貞:我們法醫界現在把事件鬧得這麼大,但是部裡只說各打五十大板,只做這樣的處理?這件事已經把整個法醫的事都給揭開來,這場所謂的楊日松法醫接班人之戰搞得這麼大,部長的幕僚居然沒有把這麼重要的事告訴部長?時報周刊的發行量相當大,部長要不要問問看幕僚為什麼到現在都沒有把資訊給部長?部長要不要當場問一下您的秘書或其他幕僚?這一期不是現在才發行,已經發行幾天了,今天已經是6月4日,這是6月1日發刊的,部長到現在還不知道這件事?而且這件事會鬧到新聞媒體,顯然已經不是冰山一角,應該已經翻騰了很久一段時間了。我們法醫所的李所長跟資深的蕭開平法醫之間發生什麼事,部長知道嗎? 曾部長勇夫:這個我知道。 江委員惠貞:部長要不要陳述一下? 曾部長勇夫:蕭開平代表的是老一派法醫師的見解,所長這邊是比較新的。 江委員惠貞:現在不需要醫生資格就可以相驗、可以解剖,也可以進行鑑定? 曾部長勇夫:對。 江委員惠貞:理由是什麼?我們的法醫人才不夠,出現法醫荒? 曾部長勇夫:因為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不願意來,即使有人數也不多,所以我們現在是聘請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擔任顧問群。 江委員惠貞:為什麼我們蘇院長,也就是蘇清泉委員,一再說你們現在其實是要斷絕醫生來協助解剖業務? 曾部長勇夫:不是。這是因為依照法醫師法規定,到今年12月28日止,一般醫師就不能相驗、解剖,所以我們現在要趕緊修法,把那個條文拿掉。 江委員惠貞:所以為了你們現在受訓的人,就要讓你們剛訓練出來的這些非醫師資格的人,經過法醫研究所訓練後,也能去解剖、也能去鑑定? 曾部長勇夫:因為這是94年訂定、95年施行的法律,現行的法律是這樣定的。 江委員惠貞:就是因為這個法讓我們覺得很緊張。我們今年才上任,我們覺得這真是一個糊塗的立法,當初立法院是誰主張這樣修法?所以讓你們在執行上才發現很糟糕,怎麼會這樣呢? 曾部長勇夫:所以我們趕緊把那個條文拿掉,讓具醫師資格的榮譽法醫師能繼續執行業務。 江委員惠貞:可是非醫師的人即使受訓出來,他們所受的訓畢竟跟醫師受訓的整個學程完全不一樣,關於病理方面及所有林林總總的臨床,他們是毫無經驗的。他可能只是醫事八大系統中的一脈,可能只是一個檢驗師,也可能只是其中一環的醫事輔助人員而已。 曾部長勇夫:但是他在醫學院裡受過4年的專業訓練。 江委員惠貞:這樣就夠了? 曾部長勇夫:不是,畢業之後,如果他通過國家考試,考上法醫師,還要到我們法醫研究所受訓。 江委員惠貞:過去的做法是怎樣?過去對於這種醫事人員考上法醫研究所的,出來後雖然也是讓他們做法醫的工作,不過僅只於相驗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如果他有經過法醫研究所的學習,完成之後就可以擔任解剖的工作。 江委員惠貞:以前就可以參與解剖的工作? 曾部長勇夫:但是目前這樣的法醫師還沒有出來。 江委員惠貞:所以以前都不行,是這次鬆綁後才可以,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不是我們鬆綁,現行的法醫師法就是這樣規定的,我們沒有鬆綁,我們是要補救。 江委員惠貞:就是民國94年修了那個法鬆綁之後? 曾部長勇夫:對。 江委員惠貞:這麼長一段時間,你們居然不找衛生署討論?衛生署今天有沒有人來?你們法務部很老大,民國94年到現在101年,這麼多年來你們不去尋求協助,也不尋求立法救濟,難道你們從來不知道這件事的嚴重性?這不能叫人命關天,人已經死了,但如果是被誤判的刑事案件你們賠得起嗎?你們能讓人家沉冤得白嗎?衛生署今天是誰來列席?請教一下這幾年下來,就是94年公布這個法之後,法務部有沒有尋求過你們的協助,詢問過你們該怎麼辦?我們這個法修過後,未來要負責解剖的法醫師,居然不是具有臨床經驗的醫師?沒受過嚴謹臨床訓練的醫師,有資格來擔任法醫?他們可以去操刀?站在你們衛生署管理的立場,你們認為這樣的人合宜嗎?適合嗎?法務部都沒有尋求過你們的協助嗎? 主席:請衛生署醫事處周簡任視察說明。 周簡任視察道君:主席、各位委員。這兩年其實我們跟法務部都有相關的聯繫,對於整個法醫師未來的定位和走向,其實也開過相關會議,做過相關討論。 江委員惠貞:你們一點都不憂慮? 周簡任視察道君:我們當然是希望未來的法醫師,如果要進行解剖事務,最好能夠具有醫師資格,受過完整專業訓練,這樣的話整個品質一定會比較好。 江委員惠貞:對,其實過去也一直是這樣。過去一直都是這樣做,只是民國94年怎麼會有一個這樣糟糕的立法?所以衛生署其實也已經幫他們找到問題所在,我不是要責怪衛生署,我現在要問的是,你們法務部怎麼老大?怎麼這麼隨便? 曾部長勇夫:跟委員報告,我們法務部絕對不會老大。 江委員惠貞:你們94年時難道沒有發現這個問題? 曾部長勇夫:我們是想解決問題,因為具有醫師資格的人沒有人要來,我們找不到人。 江委員惠貞:你們沒有跟立法院講過這個法修下去之後可能會不得了,是不是先就現有醫師為什麼不願意來設法解決,想辦法調整薪給?對於已經具有資格,可以來做襄助的人,有沒有辦法趕快做一個落日處理?有沒有這麼做? 曾部長勇夫:有。目前我們對於具有醫師資格的法醫師,我們還是重用他們,還是把他們聘為顧問。 江委員惠貞:聘為顧問可不可以操刀? 曾部長勇夫:可以由他們操刀,甚至最後段的鑑定也幾乎都是由他們來做,所以這個部分沒有問題。 江委員惠貞:可以到什麼時候?到你們這批新的醫事輔助人員出來?即當參加法醫研究所出來的這二十幾個人遞補之後,這些人就自動不再執行業務? 曾部長勇夫:沒有,當然我們還是需要繼續借重他們。我們現在大概是這樣,新的法醫師出來之後…… 江委員惠貞:那麼請部長告訴我們,蕭開平法醫今天這樣的堅持,是不是悖離立法精神?是不是悖離94年之後的那個立法精神? 曾部長勇夫:有關他們兩派的堅持,我們也找他們來談過。 江委員惠貞:這個案子你們怎麼落幕?法醫界的人才已經這麼稀有,請你們站在民眾的立場想想。本席在當市長、當立委時,民眾經常打電話來陳情,不是等不到檢察官,好不容易等到檢察官,又等不到法醫,大家時間就是兜不上,你們有沒有替這些家屬想想?有沒有想過這些遺留下來的家屬的心情?請你們仔細的想一想。 曾部長勇夫:我們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所以才有這部法醫師法出現。因為醫師不願意來當法醫師,所以我們只好訓練不具醫師資格的人來當法醫師。 江委員惠貞:其實要解決這個醫師的問題不難,我們國內通過考試,有醫師證照的人其實非常多,沒有去執業的也不少,你們沒有想過怎麼透過其他的行政手段,尤其是人事行政總處這部分,看看怎麼樣訂定一些誘因?有沒有想過交由他們來處理?本席特別問過蘇院長,他說如果你們把誘因提高,其實很多醫生不是不願意來幫忙。本席今天質詢的重點是,你們有沒有各方去努力、各方去突破?結果要用的居然是沒有真正醫師背景、沒有受過醫師訓練的人,就這樣放手讓他們去做這樣的事? 曾部長勇夫:我們一方面向相關單位爭取,但他們說依照制度只能照這個順序這樣下來,所以我們也很困擾。在困擾的狀況之下,又要解決現實的問題,我們才會採取這樣的方式。 江委員惠貞:所以這又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問題?請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顏副人事長,這要怎麼解決?又卡在你們這邊了,為什麼每一次本席問到什麼,都卡在你們這邊? 主席: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顏副人事長說明。 顏副人事長秋來:主席、各位委員。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對不起。根據現行規定,如果計入本俸,其專業加給事實上是一般機關公務人員的專業加給還高,最多可高8,025元。另外,我們還提出一項檢驗師職務加給,最高可達5萬3,375元,這是一般公職人員沒有的。另外,解剖屍體費和相驗費已經在民國87年提高,現在每解剖一件,解剖屍體費最高可以拿到3千元,以前只能拿到6百元,基本上,我們從各方面來…… 江委員惠貞:解剖死屍的冒險性比解剖活人還更重!而且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應該特別審酌的一點是,醫院可能還有健保總體結構問題,你們還沒有處理到健保總體結構給付的問題。至於這一塊要怎麼解決,你們真的可以好好就教蘇清泉醫師,他本身就具有這樣的資格,也知道如何產生誘因,讓醫生願意來,請你們好好就教一下好不好? 顏副人事長秋來:好。 江委員惠貞:謝謝。 主席:顏副人事長剛才回答江委員表示,「我怎麼知道為什麼卡在這邊!」,這樣的答復不太禮貌、太輕佻了,這種講話語氣對江委員不夠尊重。江委員怎麼看? 江委員惠貞:對啊! 顏副人事長秋來:對不起,我向江委員致歉。 江委員惠貞:不好意思,蘇院長特別提醒本席,其實你們只要在不開業獎金部分給他們一些補貼,醫生都願意去。 顏副人事長秋來:對於公職法醫師能不能支領不開業獎金,我們會再研究,因為跟醫療機構不太一樣。 江委員惠貞:你們要實際參酌衛生署給你們的專業意見,不要動不動就回答「不行!我們要的是一套公平!」,問題是如果我國用人如此僵化,那真的會走不下去,最後才會讓本院立了這樣的糊塗法律,好不好? 顏副人事長秋來:是,也謝謝召委的指正。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蔣委員乃辛、邱委員文彥、張委員慶忠、簡委員東明、林委員明溱、蔡委員其昌、楊委員瓊瓔皆不在場。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 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按照「法醫師」這個名稱來講,擔任法醫師的人當然一定要具備醫師資格。從名稱上來看,既然稱為「醫生」,再加上一些法律概念或者法學相關訓練,配合其醫生的作業,這就叫法醫師。請問法務部曾部長,照一般的常識,是不是這樣解釋?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是這樣,但是很難過的是,這是很容易失敗的。 徐委員少萍:本席知道很難,我們當民意代表也常見到有死者需要相驗、解剖等,但卻需要一直排隊,因為法醫師比較少。法醫師為什麼會少?我們必須思考原因,為什麼法醫師會少?照理來說,法醫師本來就需要有醫師背景,因為他要解剖,對不對?顯然法醫師就是要有醫師背景。既然法醫師少,我們就要想個辦法,總不能沒有法醫師。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加給,包括剛才談的不開業獎金等,在情況容許下,從獎金制度想辦法,這些醫師自然而然願意來當法醫師,或者用特約方式擔任,目前也是這樣,對不對?你們也可以想辦法這樣做。要有法醫師證照,一定是醫師在經過特別的法律等訓練之後,通過法醫師考試,得到法醫師的頭銜,應該是這樣。 你們希望解決法醫師人才荒,然而現在連外科、婦產科都沒有人,若是不提高待遇,或是不解決第八十二條的醫療糾紛等問題,同樣也是找不到人。大家為什麼都跑去從事醫美?因為醫美收入較多、好賺。可是在整體醫療環境下,不見得婦產科、外科、內科、門診、專科醫師都會轉向醫美領域,但是既然事情發生了,就要想辦法解決。法醫師是很早以前就發生問題,辛苦、待遇又不好,所以沒人要讀,本來應該要具有醫師背景才能擔任法醫師,可是現在呢?你們要想個辦法才是。既然已經有了法醫師法,本席也贊成以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作為暫緩之計。長期而言,曾部長有什麼辦法、正確的辦法? 曾部長勇夫:本部目前是要先解決今年年底的問題,因為年底之前,如果第四十八條不修正…… 徐委員少萍:本席知道,這一點本席贊成。 曾部長勇夫:但是本部已經要求檢查司針對整體法律問題,從各方面重新檢討該如何解決。 徐委員少萍:現行法條上規定,台大等教學機構應設立這類科系,聽說目前這類科系有27人就讀。以前畢業的有多少人?時間沒有多久嘛!有多少人畢業?10幾個人嘛!真正考上法醫師執照的只有3個人,對不對?可見也不好考,因為他到底還是要具備醫師資格,有醫師背景再來念這一科就比較簡單,如果沒有這個背景,要考上法醫師可能也不容易,所以到目前為止只有2人有資格,這2人目前有沒有在法醫師的崗位上工作? 曾部長勇夫:有,分發了。 徐委員少萍:假使照以前的方法,醫師可以用特任、聘用方式來提供協助,這樣還不夠用嗎?如果加給夠,應該可以由醫師特任、兼任嘛! 曾部長勇夫:讓醫師來兼任是針對案件的部分。 徐委員少萍:這樣的方式不好嗎? 曾部長勇夫:不是不好,而是他本身可能還在開業,我們請他幫忙時,如果他正在從事醫療、甚至開刀,就沒辦法來了,就會影響到相驗的時間。 徐委員少萍:所以你們希望自己聘請專業的法醫師,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是。 徐委員少萍:要聘請自己的專業法醫師,本席也不反對,倒是真的要訓練一批確實有志於從事這項工作的人。本席剛剛才向蘇委員清泉表示敬佩,他真是了不起,他非但是醫師,還去當法醫,因為工作很繁重,真的是要有愛心。 曾部長勇夫:我們非常感謝他能擔任榮譽法醫師。 徐委員少萍:醫師要被聘為特任法醫,真的是要非常有愛心、又有社會責任。本席認為,這個制度還是一樣可以用,但是如果貴部希望有真正屬於法務部的法醫師,還是不能聘任一些不具醫師背景、去讀幾年相關學位之後,就來當法醫師者,這種管道應該不對。你想要怎麼做? 曾部長勇夫:本部會整體檢討,如果單純是待遇問題,本部會拜託人事行政總處和主計總處,看看能不能突破現行待遇制度,不要又卡在薦任幾職等、要拿多少待遇的問題上。 徐委員少萍:所謂法醫師包含兩種要素,一種是要具有醫師背景,如果真的有醫師在畢業之後願意再讀相關學系,學成之後當法醫,當然可以解剖;另一種是醫療從業人員,原本不具醫師背景,去就讀相關科系之後,考上相關證照,就可以當法醫師,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對。 徐委員少萍:可是這種跟有醫師背景者轉任法醫師,道理還是不一樣。解剖這項工作應該交給誰做?當然應該交給具有醫師背景的法醫去做,雖然兩種都稱為法醫師,對不對? 曾部長勇夫:如果具有兩種背景的人才都有的話,我們是希望這樣做。 徐委員少萍:對,如果兩種人才都有的話,應該由具有醫師背景的法醫師來解剖,沒有醫師背景雖然也叫法醫師,但是這樣的人是不是應該做一些輔助相驗、輔助鑑定或輔助解剖等工作?我們應該尊重專業,解剖是非常專業的工作,不能由不具醫師背景、未經訓練人員執行。 請問曾部長,假設醫療人員去念台大法醫師研究所,4年之後畢業,就成了法醫師了嗎? 曾部長勇夫:還要通過國家考試。 徐委員少萍:考法醫師證照時有沒有考解剖? 曾部長勇夫:我想應該沒有。 徐委員少萍:應該沒有?所以考出來,當然不能從事解剖工作囉! 曾部長勇夫:但是他考上之後會到本部法醫研究所實習,實習時就會有這部份課程。 徐委員少萍:就是實際協助喔!有時候如果能夠協助真正需要醫師背景的解剖工作也可以,那麼要多久之後、或者要經過哪項測試或考試,才能取得解剖的資格?本席認為,醫師經過相當嚴謹的訓練,才有解剖的實質能力,所以我們要尊重。如果沒有經過這樣的訓練,光是從法醫師研究所畢業,還要考法醫師證照,才能協助具有醫師背景的法醫師從事解剖工作,所以在設計上要想想需經過多少年以及何種方式認定他可以從事解剖工作,這樣比較嚴謹。現在是不是這樣設計? 曾部長勇夫:將來在整體檢討時,本部會納入這項規劃。 徐委員少萍:對,貴部應該整體上好好設計一下。 曾部長勇夫:好。 徐委員少萍: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法務部曾部長,第一,何謂法醫師?第二,何謂具有病理專科法醫師?第三,何謂法醫病理專科醫師?三者有何不同?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法醫師法規定,法醫師是可以相驗、解剖,具有這樣職務的人,當然要經過國家法醫師考試及格、分發;具有病理資格的法醫師係指必須具有一般病理醫師資格,擔任法醫師者;最後一種是本身既是病理醫師,又具備法醫師資格者。 陳委員歐珀:今天的報告把修訂法醫師法的主要用意說明得很清楚,本席建議第三條對法醫師要有明文說明,在此提供您一個具體參考即「本法所稱法醫師,係指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與解剖屍體等相關法醫學領域之專門暨執業技術人員」誠如你們剛才講的,先以明文確定,就是在修法方向中就確定好。 第二,本席手上有3份資料,是全國醫師公會提供給本席,有關法醫師法修正案的意見書,法醫師協會理事長也找過本席,也有在地方實際執行法醫師業務者,即他們是現任醫師,同時也在執行法醫師業務,正好這三類意見,本席都有,因此本席在此提出建議。曾部長剛才講的「具有病理專科法醫師」,這種就是本身是法醫師,又具有病理專科的背景,這方面沒有什麼爭議,但是法醫病理專科醫師,就是他本身是醫師,但是他的法醫病理專科到何種程度沒有界定,也許他只修了一門課,沒有接受所謂的養成教育。基本上,醫師公會與法醫協會目標其實是一致的,都認為法醫師事實上與一般醫師對社會的責任是不一樣的,一個是較重視醫療,另一個則是要從事刑事訴訟上的解剖。 曾部長勇夫:要查出死者的死因。 陳委員歐珀:等於兩者專長背景不一樣。 依本席的看法,大家意見都一樣,但是對於問題的解讀不一樣。請問曾部長,法醫師法第四十八條到今年12月28日屆滿6年,所以必須要做處理,本席同意一定要處理,但是原因是不明的,報告提到,不僅目前法醫師人力嚴重不足,未來法醫來源亦極匱乏,這與醫師公會全聯會給本席的資料完全不一樣。根據資料,以台灣目前每年2千件法醫病理解剖來看,現有法醫病理醫師17位尚予勝任,在這一點上,你們雙方意見不一樣,後來本席去請教法醫協會理事長,他們就比較清楚。因此本席提出綜合版條文,除了在第三條中將法醫師定義明確化之外,針對全國醫師公會所提意見,本席也提出比較明確的看法,針對第九條的修正,全國醫師公會提出3項方案,本席只針對方案二做文字部分的修正,那就很明確了。曾部長這裡有沒有這樣的版本? 曾部長勇夫:沒有。 陳委員歐珀:沒關係,本席會後提供給您,本席先念給你聽:「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醫師不得為之。」這裡就把醫師納入了,這裡的醫師不是說只要具有醫師資格,或者曾經受過病理專科訓練的醫師,就可以擔任,本席認為資格應該更嚴謹一點,所以下一項就規定「為前項解剖屍體之醫師,以具有法醫病理二年以上專科訓練之醫師資格為限。」這就很嚴謹了,不像現行條文是包括所有醫師,你問問看所有醫師,願不願意去當法醫?他們也不願意。大部分執業不了的醫師才去做這個東西,比較熱門的、比較有權威、有名望的醫生或是生意很好的醫生,是不可能去當法醫師的,人家說法醫師是醫師中的醫師,但如果這樣做的話,恐怕會劣幣驅逐良幣,即劣幣去當法醫師、良幣去當醫師,這樣不就互相矛盾嗎?所以應採全國醫師公會的建議,但對於醫師的部分要明文規定,即需有兩年以上法醫病理訓練的專科醫生,以上是我的第二個看法。 第三個看法,針對第四十八條,現在是規定6年,本席建議延長為9年,因為我有問過這方面的人力規劃,他們是說再過3年這個問題就沒有了,而且我要在此重申,法醫學會要負起相當的責任,為何這6年來你們訓練的法醫人數還是不夠?是宣導不夠或是招生不足?這些法務部都應該好好去要求才是,針對這3點,不知部長有何看法? 曾部長勇夫:非常感謝陳委員的高見,確實在法醫的部分要做一個總體的檢討,如果單純要求一定要具有病理醫生資格的人才能擔任法醫師,在來源方面,即找這方面專業的醫師恐怕不是很容易,陳委員也知道,好的醫師絕對不會來當法醫,他們寧願看活人也不要看死人,就是這麼簡單的一個想法,但是我們一年至少有兩千件以上的案子要相驗,這些問題總是要想辦法解決、克服,所以這次提出法醫師法第九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的修法,就是想要解決、克服目前的問題,讓不是法醫師的醫師也可以參與相驗、解剖。 另外,我們也會就一些法醫方面的問題來做整體的檢討,到時也會請醫界、法界及相關團體、單位的人士,大家共同來想辦法,看看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克服、解決這些問題,總之,我們目前是有以上的規畫。 陳委員歐珀:謝謝部長也同意我的看法,本席再次強調,法醫師是一個比較獨立專門的職業,全國醫師公會有提到法醫師是醫師中的醫師,為了將來不要劣醫去當法醫,所以希望不要開這個後門。另外,針對目前已取得專業技術人員證照的這些人,不應時間到了就斷了他們所有的生路,本席建議,目前的制度不是不可行,只是人力銜接不上來,所以本席建議由原來的6年延長為9年,如此也不會造成社會上的疑慮,目前很多有心從事法醫的人,並不是真的是有興趣的人,而是執業有困難或是生意不好的醫師,所以我認為不應該開這個後門,讓醫師中的醫師是由這些比較屬於劣醫的人來執行法醫師的工作。 事實上,本席接到很多單位關於這方面的建議,大家目標都是一致的,但思考的重點、考慮的利益可能就不太一樣,我說話可能比較直一些,總之,以上的意見提供大家參考。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薛委員凌、林委員世嘉、黃委員昭順、高委員金素梅、張委員曉風、江委員啟臣、鄭委員汝芬皆不在場。 請楊委員麗環發言。 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醫師原來是以具有醫師資格的人為主,上上屆立委的時候,因為法醫人數缺乏,所以就開放給那些有進修醫學課程及具有法律背景的人,也可以來參與,記得當時我是非常堅持一定要具有相當醫學素養的人才行。 像非常傑出的楊日松法醫就是非常堅持,屍體、受害者的身體是會講話的,這表示他今天能夠有法醫方面的成就,就是因為藉由自己的醫學專業以及長久以來的經驗,所以可以很快判讀出這位死者生前到底遭受了什麼樣的對待、當初是如何死亡的。基本上,我們希望藉由法醫師,將受害者真正的原委予以清楚的交代,所以這方面的專業絕對不能夠摒除,過去已經把相關的規定都放寬了,而最後的判讀,其實真正重要的是解剖的部分,至於鑑定的部分,我們不認為一定要具備醫療方面的背景,尤其是要具有解剖病理專科領域的背景,所以本席非常堅持這個部分不要再放鬆了,一旦放鬆了,本來就沒有辦法講話的受害者,若不讓專業的人經由其專業,把現有、僅有可以訴說的東西呈現出來,反而去找一個可能讓其受冤屈,甚至還會侮辱他、傷害他的人來處理,以致最後可能浮現的真相沒有辦法浮現,本席是期期以為不然,這不是缺人的問題,雖然現在醫學院很多,但不要因為缺人,就誰都可以來當法醫,這也會降低我們辦案的效果,就算其他的人可以參與解剖,也只能擔任助理的角色。 其實除了有醫學院整體的養成過程外,其實真正有過醫療行為、有臨床經驗的醫師,可能會更好,因為他們有很多的經驗,可以清楚的去判讀瞬間或是長期沒有辦法讓真相呈現等情況,甚至藉由現有專業的線索,來讓事實呈現出來,對此,部長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我們最期望的是具有醫師背景的人來接任法醫師,但實務上我們常常找不到這樣的人來幫忙,也因此才有法醫師法的訂定,可是訂定當時太過於樂觀,以為6年屆滿,也就是今年年底,這些原來的檢驗員或者去就讀台大法醫師研究所的人,可以補充現在的缺額,但後來我們發覺有困難,所以希望原來法醫師法第四十八條的條文限制,只剩下法醫師才可以相驗、解剖,再將其放寬至醫師也可以繼續參與相驗、解剖的工作。 至於楊委員提到需具備病理醫師資格者才能相驗,這是我們的期望。事實上,我們已經在規劃,而且近期內會針對法醫制度進行全面的檢討,看看用什麼方法可以克服目前的難點,想辦法讓法醫師制度可以有一個很健全的發展,讓其擔當很重要的任務,在相驗、解剖的時候,能夠有像楊日松那樣具卓越表現的人來參與這樣的工作,畢竟屍體會講話,會把事實真相透過優秀的法醫師來呈現真正的事實。 楊委員麗環:所以部長也滿認同的? 曾部長勇夫:對。 楊委員麗環:現在倉促將其放寬,讓本身不具有這方面專業的人做出不適當的判讀,結果是讓其自己找到一份工作而已,其實對整個辦案卻是有害無助的,而且還會傷害到受害者,所以我是覺得,問題不在於可否放寬,而是可否提供更好的或是更尊貴的地位給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因為有很多醫師並不喜歡擔任法醫師,而寧願去看活人,所以這部分要賦予法醫師差不多等同的收入或是給其相當崇高的社會地位。本席認為,應該朝這個方向去努力,但是專業的部分,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的部分一定要堅持,不能夠再放寬了,因為如此一來雖然法醫師人數增加,但實際上無濟於事,甚至對整個辦案來說,可說是傷害了受害者,如此一來就是全盤皆輸,並沒有辦法達到我們原先所預期的目標。 曾部長勇夫:我們會來努力。 主席:請徐委員欣瑩發言。(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偉哲發言。 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意圖抬高民生必需品交易價格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科罰金30萬元。但是行政院物價穩定小組在這波漲價風波中也宣稱並沒有不合理的漲價,這樣讓民眾感到很錯愕,像油價之前漲上去,雖然最近跌回來了;電的部分雖然還沒有開始漲,但6月1日起已經用夏日電價計費,且6月10日才會開始真正的漲價,可是外面的物價,很多都已經上漲了,民眾覺得很奇怪,為何物價穩定小組告訴我們這中間沒有不合理的漲價,可是行政院又同時通過刑法修正案,若有不合理的漲價或是哄抬,就要處以一定的徒刑,請問部長,政府的用心何在?這條紅線是怎麼劃出來的?你們要怎麼劃才會讓民眾覺得政府提出這個條文不是用來嚇人而已,也會讓民眾覺得這樣情況並不算是漲價?請問該怎麼做呢?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刑法修正的目的並不是做為一個手段,即這不是用來嚇人的,而是一個長久性的規範,換言之,不是因為現在很多東西都在漲價,所以我們就拿出刑法修正案來做為嚇人的手段。 黃委員偉哲:可是老百姓有這樣的誤解,所以這個紅線怎麼劃? 曾部長勇夫:代表我們對外的解釋不夠清楚,因為這個條文我們已經研究了很久一段時間,現在時機成熟了,我們就把案子報到行政院。 黃委員偉哲:其認定標準如何?怎麼樣才算是意圖抬高民生必需品價格?台灣已經是自由經濟的社會了,就算是抬高價格,民眾也是可以不要購買啊!所以怎麼樣的情況才算是哄抬? 曾部長勇夫:所謂的哄抬就是用不合理的價格販售,本來應依成本、利潤計算出一般、合理的價格,然在很多條件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其售價突然大幅度調高,這樣的情況就有哄抬之嫌。 黃委員偉哲:我知道部長的用心,其實我的想法跟你是一樣的,希望對於這樣投機的生意人,能夠有一些懲治,至少是以敬效尤,但問題是這條紅線不好劃,尤其在自由經濟體裡面,所以重要的是在執行層面,而刑法只是修了簡單幾個字而已,但如何認定是符合構成要件的,則是很重要的。 曾部長勇夫:未來認定具體個案就由承辦的檢察官來決定,我們會給予尊重。 黃委員偉哲:就算是承辦檢察官來決定,你們在檢察長會議中也要提出一個比較好的認定標準,比方說何謂恐嚇?就是說一些讓人心生恐懼的話,被恐嚇的人若表示有心生恐懼,某種程度就算是符合構成要件,而哄抬的部分,希望能夠有一個比較清楚的標準,讓民眾可以知道這些的情況就算是哄抬。 曾部長勇夫:未來的檢察長會議我們會研討出一個有共識的標準、概念來。謝謝。 主席:請謝委員國樑發言。 謝委員國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我看了今天的報紙,是否今天有一個檢察官的六四運動呢? 主席:請法務部曾部長說明。 曾部長勇夫:主席、各位委員。其實那不叫做六四運動。 謝委員國樑:他們去靜坐剛好是發生在6月4日啊!所以才叫檢察官的六四運動。 曾部長勇夫:依我的了解,他不是特別選6月4日這一天,而是他在澎湖服務,因為今天在台北有別的會議,所以就利用這個時間來做這件事,因此,他並不是特地選6月4日這一天。 謝委員國樑:為了檢方的權益做了這樣的舉動,本席表示肯定,但檢察官出來靜坐,對法務部的形象不見得是好的,因為這會讓人覺得法務部沒有辦法在這個事情上能夠有同一個見解及行為,然刑訴法當中,法官到底要不要調查被告利益或不利益的這些行為,本席認為,這由立法院來決定也是可以的,為何一定要最高法院、檢察總長或是曾部長等來煩心這些東西呢?我是覺得你可以跟他們說,若他們要表達心聲的話,這樣做就夠了,畢竟這部分還是要由部長來採取同一的步伐。 不過,到底爭取的權益是如何呢?如果你們是希望法官對於被告不利的證據也要去調查的話,那也是可以的,就把這個法案送來立法院,然後我們再來開公聽會或進行相關的審查,以釐清這部分到底該怎麼做,平常我們也滿少注意到這樣的情形,現在因為有檢察官出來靜坐,大家就很好奇,所以就去了解一下,後來發現他們靜坐的內容其實是立法院就可以決定的,並不是最高法院及檢方用論述來爭輸贏,總之,這個部分是有更好的解決方案,不是嗎? 曾部長勇夫:本來刑訴法就明文規定,對於有利、不利都要予以調查,但是現在最高法院這樣的決議,就把對被告不利的部分拿掉了,只調查對被告有利的部分,那我們檢察官就很無奈,這樣的決議會影響全國各級法院將來在審理案件時的走向,當時我們有透過管道來向最高法院溝通,看看要不要再開會來討論,可是他們卻拒絕、不接受,所以檢察官…… 謝委員國樑:是不是刑訴法中沒有規定得那麼清楚?有沒有規定有利、不利都要查清楚?基本上,若將這些都明文規定進去,則最高法院做什麼樣的決議都沒有用,因為這樣就是違反法律了。 曾部長勇夫:如果大院能夠做這樣的修法,我們當然非常樂見及感謝。 謝委員國樑:因為有檢察官靜坐,所以大家才來討論,本席認為,法務部可以找最高法院商量一下,由立法院來做最後的決定,決定做出來以後,就請他不要再靜坐了,趕快回去澎湖辦案,因為辦案也是很重要的,靜坐的話就沒有時間辦案了,換言之,請你們跟最高法院研究一下,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由立法院來處理,以解決這部分的紛爭,這或許也是一個比較恰當的方式。 曾部長勇夫:好的。謝謝。 主席:跟謝委員報告,事實上我上次就有質詢了,也提到可以邀請他們來參加立法院的公聽會,讓司法院、法務部能夠說清楚、講明白,不過,我當時也說了,檢察官到司法院去靜坐的行為是不足取的,難道將來老百姓也是可以到地檢署去靜坐抗議嗎?大家都是唸法律的、都是知識份子,採取這樣的行動真的是不可取。 再來,蒐證本來就是檢察官的責任,寧可蒐證清楚後再來起訴,這樣才不會濫行起訴,現在卻又把責任推給法官,本席是期期以為不可,所以這個部分下個會期我們可以來處理,很遺憾的,他6月4日還是來抗議了,我們一直勸雙方要冷靜下來,但事情還是發生了。 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各別委員會及本會。委員謝國樑、江惠貞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謝委員國樑書面意見: 案由:本院謝委員國樑,為社會輿論對司法審判時有「恐龍法官」之譏,對國內司法官訓練養成多有批評,故面對司法官訓練課程內容與社會脫節之批評,法務部等相關單位應就司法官訓練之課程設計,更加社會化與多元化以期培養符合社會期待之司法人員。爰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司法官審理案件時,或因囿於法條之刻板解釋,或因缺乏社會經驗,致其審判結果悖於社會常理與民眾期待,故每有「恐龍法官」之譏,因此社會各界對於司法官之訓練養成亦多有批評。 二、按司法官訓練所中學習司法官上課總時數共有一千五百零六小時,但大多為法律理論、司法文書、偵查實務的課程,而對於社會關切之人權、性別、勞工、原住民、環境等議題,只有五十七小時,加之軍事化之管理,對於準司法官認識及瞭解社會的現實十分有限。 三、故除就司法官訓練組織法積極立法外,對於司法官訓練課程內容,每有缺乏人文素養與社會關懷的批評,故建請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對於司法官訓練課程內容,應提供更多元化及社會化之相關課程,期使司法官審判更符合社會期待與公平正義。 江委員惠貞書面意見: 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 案由:法醫師在我國是一個非熱門的行業但卻又是一個不可忽視的行業,法醫師近年來雖然有法醫師法的立法完成,但卻還是無法吸引就業人口,且現今仍必須先念醫學院相關科系,嗣後再進入研究所取得應考資格,再經由國家考試取得資格,培育的時間冗長,但卻無法留住人才,本席以此提出質詢。 質詢: 一、法醫師的資格有無放寬之必要? 取得法醫師的資格有二種,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由此觀之,最快取得法醫資格也起碼要五年久,但每年法醫人數仍始終有不足之處。 死者為大,死因的查明是對過往者的一個交代,自當不得怠慢,但人的力量畢竟有限,人並不是神,可以知道真正的死因為何,只能藉由經驗及外在的客觀事證來做為認定的標準。法醫是一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但也是在司法上佔有很重要地位角色的一個職業,若因為員額不足,造成司法訴訟上之延宕,非政府所樂見,故若放寬資格的限制,是否可以改善此狀況?甚至不需要醫師的資格只要受過相關方面的專業訓練即可?若需要修改法令的部分本席會全力配合,只求司法辦案的流暢度。 如若放寬資格仍無法達成共識,本席先前曾提案應增加法醫檢驗室的設備,我國現行的法醫檢驗,仍以解剖為主,不但對往生者教不尊重,也有浪費人力之虞,若在法醫室內配置X光或一些較精密的檢驗儀器,可以先行過濾一些案件,不必皆以解剖之方式為檢驗的唯一方法,是否貴部應快速因應。 二、法醫師分科過細? 在法醫師法上,將法醫的執行業務分為一般法醫師與專科法醫師,但事實上法醫師人數已經不足,若再以此種分類方法,實在無存在之實益,且第一項的人身及創傷法醫師鑑定,究竟與一般醫事鑑定差別為何?若相同為何要多出名詞來混淆視聽?若不同究竟不同點為何?在第二項的部分,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能否在短短的研究所學程當中,就能養成高度的專業性,在醫學院的學生中,專業性是沒問題,但必須在短短的研究所學程當中,包含實習課程的研修,勢必有點過於草率,在實際的操作上的專業性難免會有些不足,是否得在大學時,就增加法醫學系的實習課程,使有興趣的學生,能夠盡速接觸實務工作,讓實務與理論能夠迅速接軌,讓學生有時間緩衝,發揮所學,釐清真相? 三、法醫學系之廣為設立? 法醫師是一個高度專業但又不受人喜愛之工作,但在我國又不可或缺,故法醫師法規定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但實際上真正在畢業後從事法醫師工作之學生,未必是百分之一百,那又何必浪費社會資源設置呢?若必須統一設置法醫學系,可能未有必要,還是必須交由自行決定,進行評估,若真得有需要之設立理由,在由行政機關定之,賦予彈性空間,才能使資源有效的利用? 四、若法醫師之資格無法放寬,要如何改善法醫師員額不足之議題? 法醫師相關科系畢業的學生,在畢業後未必是從事法醫師工作,故政府應提高對法醫師相關科系的補助,例如免學雜費等,並與學生以行政契約之方式約定,在畢業後一定期間之內,必須在相關的行業服務滿一定年限,否則將要求償還過往之補助,此種方式,應能提升學生進入該科系的意願,也不會使學生在畢業後,荒廢了所學的專業,也可以補充現在不足的法醫師的員額。 主席:報告及詢答完畢,若委員沒有異議,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審查。為了節省時間,就一併宣讀提案條文及修正動議,然後就進行協商。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 第 一 條  法務部為辦理司法人員之培訓業務及犯罪、刑事政策研究,特設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二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所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所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擔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第 四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 五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六 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 七 條  本所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所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第 八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醫師不得為之。 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 第 九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非法醫師或醫師不得為之。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解剖屍體,非醫師或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不得為之。 前項之醫師,應於一定期間接受法醫師訓練並特約者為限。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 十 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 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 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 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 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 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 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 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十一條  法醫師、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 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 第十三條  (刪除)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三十七條  未具法醫師、醫師資格,擅自執行本法規定之業務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器械沒收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實習。 二、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律執行業務,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 三、行政機關及學校從事鑑定之人員,依相關法律、組織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或業務,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 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條文: 第四十四條  醫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得設置法醫部門;其設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八條  (刪除)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於檢察機關擔任檢驗員者,得繼續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屍體業務。 行政院提案條文: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移交受刑人至其本國執行,以彰顯人道精神,達成刑罰教化目的,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移交受刑人依我國與移交國簽訂之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者,依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刑人:指因犯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而受執行及應受執行者。 二、接收:指接回我國受刑人在我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三、遣送:指將外國受刑人交予其本國執行徒刑之程序。 四、移交:指接收及遣送受刑人。 五、移交國:指與我國進行移交受刑人之外國。 第二章 接收受刑人 第 四 條  接收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 二、受刑人經移交國法院判處徒刑確定。 三、受刑人之犯行如發生在我國,依我國法律亦構成犯罪。 四、受刑人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五、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之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六、移交國或我國提出移交請求書時,殘餘刑期一年以上。但經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依我國法律,該裁判行刑權時效尚未完成。 八、同一行為於移交國法院裁判確定前,未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 九、受刑人在移交國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受保障。如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為相反主張,推定受刑人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受保障。 第 五 條  法務部應派員或委託機關指派人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所為前條第五款之同意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後之法律效果。 前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 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受刑人之請求,協助其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並取得相關資料。 第 六 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接收受刑人之請求時,認為符合第四條規定,經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而認為適當者,應通知該管檢察署,由檢察官檢附移交國提供之裁判書、請求時已執行徒刑日數及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日數之證明,並附上其他足資釋明符合第四條條件之文件,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 第 七 條  許可執行移交國法院裁判之案件,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第 八 條  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符合第四條之規定,且得依第九條規定轉換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徒刑者,應栽定許可執行並宣告依第九條規定轉換之刑。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應准許者,應裁定駁回。 檢察官、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第 九 條  移交國法院宣告之徒刑,依下列各款轉換: 一、原經宣告無期徒刑之同一行為,依我國法律亦得處無期徒刑者,宣告無期徒刑。 二、原經宣告無期徒刑之同一行為,依我國法律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者,宣告依我國法律對同一行為所得科處之最重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三、原宣告之刑,未逾依我國法律對同一行為所得科處之最重刑,或低於依我國法律所得科處之最輕刑者,依原宣告之刑。 四、原宣告之刑,逾依我國法律對同一行為所得科處之最重刑者,宣告依我國法律所得科處之最重刑,且不得易科罰金。 五、原宣告之多數有期徒刑,已經移交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者,依原宣告應執行之刑。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原宣告之多數有期徒刑,未經移交國法院定應執行之刑者,經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轉換後,依我國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原宣告徒刑附加未違反我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之條件者,得併予附加條件。但原附加條件違反我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視同未附加條件。 第 十 條  接收前在移交國已執行徒刑之日數、執行前拘束受刑人人身自由之日數及接收程序所經之日數,均應以一日分別抵依前條轉換之有期徒刑一日。 第十一條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 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 第十二條  依本法接收之受刑人,應依我國法律執行其徒刑。 第十三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斷。 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者,亦適用之。 第十四條  接收而返國執行後,發現移交國宣告徒刑之裁判違背移交國法令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僅得請求移交國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經接收在我國執行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 一、一般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之徒刑,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悛悔有據,且無同條第二項之情形。 二、少年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之徒刑,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悛悔有據。 受刑人於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得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所定類別之責任分數換算所得分數,並得為認定前項有悛悔之依據。其換算標準、認定依據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六條  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通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規定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之徒刑。 第十七條  經移交國同意後,得依我國法律赦免經接收返國執行之受刑人。 第三章 遣送受刑人 第十八條  遣送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 二、受刑人具有移交國國籍。但受刑人同時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遣送。 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之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四、請求遣送時,殘餘刑期一年以上者。但經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移交國已以書面保證互惠。 六、受刑人在我國無其他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判中。 第十九條  法務部應派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回國執行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遣送後之法律效果。 移交國得指派人員於前項確認及告知之場合到場。 第一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 第二十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受刑人經我國遣送至移交國執行完畢者,其在我國未執行之徒刑,以已執行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法對施行前經刑事裁判確定之受刑人,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受刑人移交,準用本法規定,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主席:現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其內容如下: 修正動議 1-1、「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修正草案名稱及第一條至第七條,修正動議條文如後附件。 提案人:鄭天財  林國正  李貴敏  林正二 [image: image2.png] [image: image3.png] [image: image4.png] [image: image5.png] 1-A、附帶決議 法官、檢察官、律師為我國廣義的司法工作者,應在各自工作角色上相互監督,且為司法合作而不合污,實務面不應自我感覺獨大或獨裁,故對於彼此間工作性質、特點應相互體認及瞭解,因此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應合併考試、合併培育,行政院、司法院及考試院應共同研議修正相關法律及採取相關措施,實施法官、檢察官、律師三合一之考試及培育制度。於三合一考試及培育制度實施前,仍應維持現行法官、檢察官合併考試及合併培育之制度,但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就司法官之培育部分,應加強學習司法官對律師業務及社會各種現象之瞭解,法務部就律師培育部分,則應加強學習律師對審判及檢察實務之瞭解。 提案人:鄭天財  林國正  李貴敏  林正二  廖正井 1—B、附帶決議:針對審議「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鑒於目前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審終結事件中,民法特別法案件共計2萬7,190件,其中勞資爭議處理法類別為3,092件,約占11.37%,顯見在實務上勞資爭議案件佔有一定比例,但對照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兩年培訓課程共1,506小時,勞工權益的訓練僅占0.27%,導致許多勞資爭議的訴訟,法官見解常有嚴重落差。爰此,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應於三個月內研擬修正訓練課程,有關勞工權益相關之課程,應有20小時以上,以確實維護勞工於訴訟中之權益。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潘孟安 1—C、提案—法務部應立即檢討司法官職前研習之課程規劃與相關生活管理規則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司法官職前研習及其規劃,乃係司法改革之重要環節,針對司法官職前研習所設置之訓練委員會,僅由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三者代表組成,欠缺民間外部意見多元參與之民主組合機制,實難以回應人民對於司法改革之期待,亦欠缺外界之監督,其中課程過於單向式授課,欠缺討論思辨、強制集中住宿管理,生活管理規則過於威權、瑣碎等,均有檢討之必要。民國99年度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指出「司法官訓練所」應強化司法倫理、人文素養、人文關懷之課程比例,並降低集體化、軍事化訓練之色彩,益徵現行司法官職前研習之制度安排已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此,建請法務部立即檢討相關研習規定,對司法官研習方針、研習計畫及其他有關研習重要事項進行改革,邀請甫結業之司法官、法律專長以外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現行課程,並檢討相關生活管理規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鄭天財  潘孟安 2-1、「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條,修正動議條文如後下。 修正動議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醫師不得為之。 為前項解剖屍體之醫師,以具有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第九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醫師不得為之。 第九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 提案人:柯建銘  呂學樟  吳宜臻  尤美女 2-1-1、修正動議 法醫師法第九條建議修正如下: 第 九 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具法醫師資格之病理專科醫師,不得為之。 提案人:林岱樺  吳宜臻 連署人:尤美女  潘孟安 2-2、《法醫師法》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四條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勵法醫部門之設置,補助相關人力培育、研究及設備所需經費。 前項法醫部門之設置、獎勵、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醫學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第四十八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提案人:尤美女  潘孟安  廖正井 2-3、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4人,有鑑於法醫師法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實施迄今,已達5年半,惟坊間對於法醫師專業之認定似仍有不足,有以醫師補充法醫師不足人力之倡議,對於法醫師專業人才培訓也尚有所不足,為落實法醫師專業,促進刑案偵辦效能,爰此提出「法醫師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法醫師法自民國95年12月28日起實施迄今,已達5年半,因法醫師專業人才培育緩不濟急,但刑案偵辦專業鑑識解剖人員需求孔急,固有倡議以醫師填補法醫師之人力缺口,或讓以醫師擔任之鑑識員永久執業,不受落日條款限制,以滿足刑案偵辦能力,惟以上倡議顯未考量法醫師之專業與一般醫師不同,為求專業科學辦案,實有確立法醫師專業素養非為一般醫師可取代之必要。 二、醫師的業務係「醫療疾病」,以救治活人為責,法醫師的業務係「司法鑑定」,以鑑定死者提供醫學及科學證據,藉以呈現真相,作為司法裁判的依據,兩者專業及技術皆不相同,無法相互替代,若貿然開放一般醫師取代專業法醫師,則與當初立法以培育專業法醫人才的意旨背道而馳。 三、法醫師法條文原以6年為落日條款,讓醫師逐步退出刑事訴訟法規範之檢驗及解剖,有鑑於法醫師法實施已達5年半,法醫師專業人力培育尚須數年方才銜接得上,故將落日條款延長為本法施行屆滿九年後,醫師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以銜接法醫師人才培育及刑事鑑定人才需求。 提案人:林岱樺 連署人:吳宜臻  潘孟安  尤美女 法醫師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八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第四十八條 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六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 針對短期2-3年內法醫人力青黃不接之際,為使法醫鑑定工作能夠順利執行,建議將原期限六年,延長三年為九年,使開業醫師可以繼續執行法醫業務,以待新培育之法醫師人力得以銜接。 2-A、附帶決議:為健全法醫師制度,確保司法鑑定品質,法務部應於一年內重新檢討法醫師制度,包括法醫師養成、法醫師各項職責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檢驗員之角色定位以及相驗、解剖及鑑定其業務應由醫師或病理專科醫師或法醫師執掌、不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及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是否需要負責不同的業務等問題,並提出法醫師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之修法版本。 提案人:吳宜臻  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2-B【尤美女委員提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2012年6月4日 提案-法務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法醫師法之實習、在職訓練與專科法醫師之訓練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人,鑒於《法醫師法》業於2005年12月28日完成立法,建立台灣健全之法醫師制度以提升台灣司法人權,為使國內法醫師更臻專業,政府應積極辦理法醫師之實習、相關在職進修培訓以及專科法醫師之訓練,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應辦理法醫人員之培訓,惟長期以來相關培訓制度並未建立,致立法六年後,仍未開始專科法醫師之訓練,相關實習規劃亦闕如,爰此,建請法務部應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調查相關需求,積極規劃法醫師之實習、在職訓練與專科法醫師之訓練課程,以強化法醫師之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尤美女 連署人:潘孟安  廖正井 3-1、【尤美女委員提案】-《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修正動議 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行政院修正條文 第四條 接收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 二、受刑人經移交國法院判處徒刑確定。 三、受刑人之犯行如發生在我國,依我國法律亦構成犯罪。 四、受刑人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五、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之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六、移交國或我國提出移交請求書時,殘餘刑期一年以上。但經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依我國法律,該裁判行刑權時效尚未完成。 八、同一行為於移交國法院裁判確定前,未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 第四條 接收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 二、受刑人經移交國法院判處徒刑確定。 三、受刑人之犯行如發生在我國,依我國法律亦構成犯罪。 四、受刑人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五、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之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六、移交國或我國提出移交請求書時,殘餘刑期一年以上。但經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依我國法律,該裁判行刑權時效尚未完成。 八、同一行為於移交國法院裁判確定前,未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 九、受刑人在移交國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受保障。如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為相反主張,推定受刑人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已受保障。 第五條 法務部應派員或委託機關指派人員確認受刑人其法定代理人所為前條第五款之同意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後之法律效果。 前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 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受刑人之請求,協助其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並於接受受刑人時,併送返國。 第五條 法務部應派員或委託機關指派人員確認受刑人其法定代理人所為前條第五款之同意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後之法律效果。 前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 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受刑人之請求,協助其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並取得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接收而返國執行後,發現移交國宣告徒刑之裁判違背移交國法令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僅得請求移交國依法處理。但移交國宣告徒刑之裁判係基於受刑人之種族、宗教、政治傾向、國籍或社會出身等理由科處刑罰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接收而返國執行後,發現移交國宣告徒刑之裁判違背移交國法令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僅得請求移交國依法處理。 本條刪除。 第二十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受刑人移交,準用本法規定,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提案人:尤美女  鄭天財  潘孟安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經協商,關於討論事項第二案「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修正為「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解剖屍體業務。」,另有一項附帶決議,即2-A案,其文字修正如下:「為健全法醫師制度,確保司法鑑定品質,法務部應於二年內重新檢討法醫師制度,包括法醫師養成、法醫師各項職責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檢驗員之角色定位以及相驗、解剖及鑑定其業務應由醫師或病理專科醫師或法醫師執掌、不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及具醫師資格之法醫師是否需要負責不同的業務等問題,並提出法醫師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之修法版本。」提案人為吳宜臻、尤美女,連署人為潘孟安。 2-B案就不處理;討論事項第三案,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案,第五條修正為「法務部應派員或委託機關指派人員確認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所為前條第五款之同意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接收後之法律效果。 前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 第一項之人員應依受刑人之請求,協助其依移交國之法令,閱覽卷證、取得相關資料並送返國。 第一項之人員應告知受刑人有前項之權利。」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另有一項附帶決議,其文字如下:「有關本法第23條施行前之準備情形,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向本院報告,並於施行後每半年向本院報告執行情形。」提案人為尤美女、吳宜臻、鄭天財、廖正井、呂學樟;討論事項第四案法務部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針對該部主管業務歲出部分(第12款第1項)通過決議:101年度「法務行政」科目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強化藥癮者輔導處遇計畫」及「戒毒成功專線計畫」,惟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出所後毒品再犯率未降反增,業務成效有待檢討提昇,爰凍結該經費五分之一案。同意予以解凍;討論事項第一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部分,名稱、條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附帶決議以及銓敘部建議修正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補充一點,鄭委員汝芬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鄭委員汝芬書面意見: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法醫師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草案」案。 一、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去年查獲校園販毒的案件,竟然比民國99年還要增加了113.8%,顯示出學生販毒吸毒的案件不降反升,校園成了毒蟲的天堂,法務部的掃毒出了嚴重問題,請問這問題要如何解決? 二、本席最關心的就是校園毒品氾濫問題,請問法務部在查緝防範校園吸毒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在哪裡? 本席認為法務部的政策根本沒有發揮作用,不然怎麼吸毒的還是吸毒?販毒的還是繼續販毒?匿報的還是繼續匿報? 三、請問,學生染毒之後,法務部要如何協助勒戒?如果是離開學校的中輟生,法務部又該如何協助戒毒? 四、法務部在「全國性查緝校園毒品專案行動」不夠積極,只能取締少部分的校園毒品犯罪組織,沒有辦法瓦解大型的校園毒品犯罪組織,這就是法務部的失職,請問法務部未來有甚麼更積極的作法嗎? 本席希望法務部不但要強化全國的毒品查緝工作,每個月也要進行校園毒品的掃蕩工作,積極查緝毒品的源頭,落實反毒、拒毒、防毒的相關工作,共同防制毒品進入校園。 五、除了校園毒品問題之外,中南部地區的毒品也非常氾濫,但是法務部也是無力查緝,年輕人一旦染毒,就無法外出正常工作,但為了買毒品,可能的下場就是去偷去搶,造成中南部縣市的治安越來越壞,地方上的老人幼兒生活都處於恐懼之中,這樣如何解決? 六、更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地方的派出所員警都知道哪些人在吸毒,為什麼法務部沒有與警政署合作,將這些吸毒者強制勒戒?這些人一日不戒毒,就會對地方上造成嚴重的治安威脅。 七、法務部是國內查緝毒品的首要關鍵,校園毒品氾濫,是「教育部、警政署與法務部」的失職,社會上毒品氾濫,則「警政署和法務部」的失職,本席認為,主管機關應該毒品的查緝績效與查緝人員的考績進行連結,只要是對於吸毒案件「隱匿、漏報、不報」都應該要進行考績處分,不知道主管機關是否同意? 八、在掃毒問題上,本席希望法務部與警政署應該要積極合作,不要各做各的,才能確實防範販毒、吸毒的發生,確保國人免於毒品的威脅,才能確保社會的安定,避免耗損國家未來的競爭力。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以上各案除第一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各案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第四案的部分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8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