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1分、下午2時30分","地　　點　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盧委員秀燕","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星期四）上午9時2分至12時17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出席委員：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賴士葆    孫大千    薛  凌    李桐豪    李應元    羅明才    蔡正元    費鴻泰    顏清標    盧秀燕    曾巨威    翁重鈞","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段宜康    楊瓊瓔    羅淑蕾    廖正井    林佳龍    徐欣瑩    林正二    林世嘉    王惠美    黃偉哲    鄭天財    徐耀昌    江惠貞    邱文彥    蔣乃辛    林明溱    邱志偉    管碧玲    魏明谷    李貴敏    吳育昇    劉櫂豪    江啟臣    鄭汝芬    吳育仁    高金素梅  蘇清泉    林滄敏    楊麗環","      委員列席29人","主    席：羅召集委員明才","專門委員：黃瑩宵","主任秘書：李水足","紀    錄：秘  書  黃輝嘉  編  審  曾郁棻  科  長  汪治國","      專  員  陳品華","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邀請財政部劉部長就「公股行庫管理績效及對國庫貢獻暨董監異動與人事安排計畫」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委員許添財、吳秉叡、林德福、賴士葆、孫大千、薛凌、李桐豪、李應元、段宜康、蔡正元、羅明才、廖正井、吳育仁、黃偉哲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財政部曾代部長及相關機構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項目：二、委員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項目：三、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項目：四、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繼續報告。","二、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7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項目：五、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六、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33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項目：七、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四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八、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項目：九、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十、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十一、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7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十二、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0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十三、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2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十四、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36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十五、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十六、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十七、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十八、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項目：十九、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項目：二十、本院議事處101年6月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項目：二十一、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23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廢止「期貨交易稅條例」。"],["主席：繼續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7人、親民黨黨團、委員蔡正元等33人、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41人、委員許添財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四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計8案。"],["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7人、親民黨黨團、委員蔡正元等33人、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41人、委員許添財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四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計8案。"],["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36人、委員許添財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40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進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計8案。"],["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36人、委員許添財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40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進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計8案。"],["段落：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9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暨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4案。"],["三、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9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暨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4案。"],["段落：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廢止「期貨交易稅條例」。"],["四、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廢止「期貨交易稅條例」。","主席：今天要討論證所稅以及相關要修法的20個案子。各位在場同仁及列席官員，媒體都很熟悉，為節省時間，不另做介紹。","特別要跟大家報告，財政部本來要在今天早上8點半辦理新任財政部長張盛和先生的交接，但是，為了對本院及財政委員會的尊重，行政院跟財政部特別破例在8點就辦理交接，倒不是張部長趕著要上任，而是為了要來立法院9點準時開會，部長本人要親自列席答詢，對張部長在上任後第一時間就到立法院來詢答，我們表示肯定。","接下來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及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柯委員建銘：（在台下）程序問題要先處理。","主席：現在國民黨、民進黨以及親民黨的大黨鞭都在現場，財委會盛況空前，請大家掌聲鼓勵。"],["柯委員建銘：（在台下）要程序發言。","主席：報告委員會，請要程序問題及會議詢問發言的委員現在到主席台登記，這一輪受理完，就不再受理登記。","報告委員會，現在針對要程序及會議詢問發言的會議秩序徵求各位委員同意，一、第一輪登記全部講完，如果有需要再登記第二輪。二、我們是立法委員，要遵守法律的程序，現在登記發言的有會議詢問跟程序發言，程序發言只限於本委員會的委員，會議詢問則不限於本委員會的委員，為節省時間，會議詢問跟程序發言一起進行。三、為了讓每位委員都有充分發言的機會，第一輪會議詢問及程序發言每人兩分鐘，請大家儘量控制在這個時間內，也請大家尊重後面登記要發言的委員。","現在請柯委員建銘會議詢問。","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證所稅，請大家不要忘記，今天以前還沒有審查證所稅就已經造成股市下跌兩兆七千億，今天股市開盤即下跌兩百多點，從這個地方可以看出來，股民以及全臺灣人民對證所稅高度敏感以及對國民黨這段時間以來的亂象表示高度不滿。","今天本席要談的程序問題是，我們來看本案的整個過程，4月24日馬英九在總統府拍板定案的版本送到立法院，居然國民黨所謂四君子委員把這個版本全部否認。換句話說，馬英九、陳以及國民黨團澈底否認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版本。這是第一點，請大家注意這個事情。同時，國民黨所謂的共識版包括蔡委員正元、曾委員巨威等都放棄自己的版本，弄出這個整合共識版，這個整合共識版在媒體出現以後股市大跌170點，接下來，禮拜五國民黨召開黨團會議要通過這個整合共識版，但是，這個整合共識版並沒有通過。我不知道，今天財政部張盛和部長到立法院來到底要捍衛哪一個版本，難道是行政院版本嗎？這個版本，從馬英九、陳院長以及國民黨團已經把它否定了，現在你們的共識版又還沒有出現，所有的委員版本又自我閹割的情況下，到底今天的程序要怎麼進行？到底財政部部長今天要捍衛什麼版本？這份報告書只有兩、三頁語焉不詳，由此可以看出，國民黨執政的亂象是前所未有，哪有一個法案已經要進行審查，大家都在看這個社會高度矚目的案子，你們連版本都沒有，到底今天的程序要怎麼進行？假如我是提案的蔡委員正元，你上台說明提案版本時只能說一句話就是，我投降、放棄了。其他的都不能講，因為你們是一個整合版，可是你們的整合現在還沒有出來，所以，這個亂象是國民黨要負責，也是前所未有、破立法史上紀錄。","另外還有很多，包括106年立法兩階段說，其實106年以後，總統也不是馬英九，在場的委員也不保證每一個都是立委，行政官員是絕對都不在位了，用這種106年的日出條款也是一個立法史上荒謬的創舉。如果可以這樣，立法院以後都用106年做日出條款，大家統統不必負責了，真是一個荒謬、怪誕的現象！","還有，國民黨說，先求有，再求好。這句話的語意代表你們這個版本非常不好，先有再說。還有，張部長說，衣服先穿上去，再來做修改。怎麼搞的國家會有這種現象，我們已經24年沒有證所稅，現在難道有這麼深切急迫性嗎？這一定要弄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版本。本席在此談這些諸如此類的事情，今天假如大家沒有一個共識，請問程序要怎麼進行？所以，國民黨委員上台做提案說明都是假的，張部長上台講的也都是假的，讓全國股民在看立法院的笑話，現在股市已經反應下跌兩百多點，請大家好好深思，好不好？"],["主席：請蔡委員正元程序發言。","蔡委員正元：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要做程序及權宜發言。非常感謝民進黨總召柯委員建銘對本人提案的關懷，對股市敏感的關切以及對股民焦慮問題的注重，如果民進黨黨團這麼關切以上這些事情，最好的辦法就是支持蔡正元的版本，最不敏感，本席主張的稅率只有10%，持有1年可以減半，更重要的是分三階段日出條款，後來外傳共識版的日出條款分兩階段，但是，這個精神是一貫的，一個新制度要緩和地融入現實的狀況，如何最不起影響是我們要考慮的方向，有鑑於此，本席的條文是最接近行政院的版本，不論就本席的版本進行修正動議，或是對行政院版本做修正動議，其結果都不會影響整個立法架構，本席在此呼籲柯委員建銘率民進黨黨團支持蔡委員正元的版本。","本席公開主張，現有各種共識以及本席所提的各種看法，最重要的堅持是，不要搞成全民報稅、全民記帳，至於要如何緩和地減輕對股市的衝擊，我們大家一起來思考，本席拋磚引玉提出幾個鄭重的要求是，一、分離課稅，惟有分離課稅對市場的衝擊最輕。二、輕稅簡政，就是採用本席主張的10%分離課稅，在持有1年以後可以減半，看起來只有5%稅率好像很輕，另外一面各版本對法人課稅的差異不大，即最低稅負是15%，持有3年減半，只有6%，法人只有6%，為什麼自然人的稅率要高於法人呢？其次，如果這個法人是境外法人的話，就完全不用課稅，對國內個人持有的部分應該給予愛國式的獎勵，稅負沒有理由太高。三、未來對富人條款若要逐步擴大的話，如果稅率太高可能會有所阻礙，本席認為，只有輕稅才能課到足夠的稅額。最簡單的例子就是，過去我們把遺產稅、贈與稅降低到10%，稅收反而是增加，因為大家不用避稅，有些人也不用再找專業人士協助考慮逃稅，這些統統不需要。所以，輕稅簡政應該是證所稅立法的方向。本席再次呼籲，包括柯總召來支持蔡委員正元的版本，支持兩階段或三階段日出條款，還有更重要的是要輕稅，分離課稅10%，持有1年者減半為5%，請大家共同支持這個合理公平的稅率，跟法人齊一，跟境外法人有公平的待遇。拜託大家。謝謝。","主席：蔡委員不只有會議詢問、程序發言，還做提案說明。","接下來請登記第三位的吳委員秉叡程序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本席懷著一個很沉重的心情來跟各位做一些程序問題的請教，根據憲法，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尤其行政院提出重大法案版本送立法院，如果不獲得立法院的支持，就代表行政院的長官包括行政院長跟財政部長應該要負起政治責任下台以示負責，這是本席二十多年前在法律系、研究所，就憲法內容在責任政治裡面一個很重要的基本原則。","請問張部長現在要捍衛的是哪一個版本，是原來的行政院版，還是半夜跟人家私通之後所謂「共識版」？今天經濟日報對部長的報導有三個底線是，堅持不撤案，請問這是指行政院版嗎？還有，第三項是，初期維持設算課稅精神，請問這是指共識版嗎？本席搞不清楚財政部現在要捍衛的是哪一個版本？","沒有版本，不知從何審起？我生眼睛從來沒有看過這樣的行政院與財政部，我不知道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以哪一個證所稅版本為基礎？我覺得這是應該優先處理的問題，如果立法院可以放任財政部用這樣的態度對待本院，以後行政院任何法案都可以隨便擬一個來，到了立法院丟給立法委員自己去「喬」、討論，行政院要負責任啊！財政部底下多少幕僚單位？多少專業人才？請你要慎重思考這個問題，你今天到底要捍衛哪一個版本？版本如果沒有辦法過關的話，請部長要負起政治責任，辭職下臺以示負責，這是憲法的規定。謝謝！"],["主席：請潘委員孟安會議詢問。","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以很沈重的心情面對今天財委會開會的議程，現在我們在這邊烽火交連，但是外面股市跌跌不休，因為整個證所稅稅改的政策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執政團隊是如此的輕率。今天財政部長來報告，只有兩張A4的紙，我沒有精算有多少個字，這兩張紙就要完成國家的稅改。這段期間馬英九為了圖得改革的美名，卻不又敢真正來行稅改之實，一天一版，甚至兩天3版，不但有整合版，有所謂共識版，還有行政院版，現在更推出「荒腔走版」，真正讓股市「跌停板」。就是這樣的政策，哪有一個國家的稅改是這樣的草率，先有院版，院長在否定，總統也否定，總統拍板定案的行政院版，院版之後再來弄一個黨團整合版，黨團整合版之後又用一個共識版，共識版之後現在又用一個整合共識版，到底是哪一版？所以會讓股市跌停板，真的是荒腔走板。我認為，這樣的稅改政策，我們可以看到今天國民黨的委員，沒有財委會的委員，沒有像民進黨委員全員到齊，這就可以看出，在整個審議過程裡，他們要玩兩手策略。我要警告財政部，你今天要捍衛的是行政院版本？還是所謂共和版、整合版、共識版或黨團版？目前立法院相關文書統統沒有這些版，只有真正的行政院版與個別委員版，你到底要捍衛哪一個版本？我們要求今天財政委員會、民進黨團做好準備，我們支持稅改，我們也支持證所稅的開徵，但是證所稅開徵不是喊喊口號，假改革之名，行實質放水之實。我們要求實質審查，並逐條發言、留下表決紀錄，讓全民看看誰真正負責。我在這邊也要呼籲國民黨黨團的同仁，民進黨黨團的版本是真正賦稅公平，輕稅簡政，如果你們一而再、再而三提出整合版、共識版，弄得「荒腔走板」，請你們共同來支持民進黨的版本，才是上上之策。我也要求今天的主席，除了能夠逐條發言、逐條表決、逐條留下紀錄以外，我們堅決反對整個包裹式移送朝野協商，民進黨團反對這樣的立法，如此的草率、輕率、變相的放水。另外，我們也要求財政部，應該開會之前說清楚，到底你捍衛哪一個版本？如果沒有說清楚，請你即刻撤回目前已經被行政院長、總統與國民黨黨團否決的行政院版，重新送版本。謝謝！"],["主席：請薛委員凌程序發言。","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要審查證所稅的前提是，因為政府的赤字高漲，政策可以隨便嗎？我們都清楚，財政部沒有錢就向人民開刀，從3月28日到現在，股市跌了多少？市值蒸發了快3兆，問題點在哪裡？就是政策不對。我們都清楚，5月24日國民黨拿了一個版本出來，5月30日又拿了一個統合版，到目前為止，剛剛主席講，我們今天要審查20個版本，從剛剛坐到現在，我們才知道有20個版本。問題是，現在人民都哀鴻遍野，剛剛股價指數又跌了191點。為了審查證所稅版本，部長今天坐在這邊，部長的政策說明只有短短的3、4張紙，這樣有道理嗎？政策不是那麼隨便，政策要符合人民的需要。到現在股市市值蒸發2兆多，臺灣人民大家是唉唉叫，但是馬總統到底聽到了沒有？證所稅政策是你要定的，卻讓就職不到10天的劉憶如部長下臺，現在又換了一位張部長，張部長說，求有再求好。請問張部長，你的求有是行政院版，還是整合版，還是什麼版？我們到現在都不知道，有什麼、好什麼都不清楚。所以我在這邊呼籲，臺灣人民現在都哀鴻遍野，尤其股市一邊倒。我也要在這裡告訴新部長，1,334檔股票目前成交100張的有五百多檔，如果要課徵證所稅，應該要有相關的配套，要不然五百多檔股票一天成交100張，你說臺灣不倒才奇怪，臺灣倒了人民怎麼辦？政府就向人民提款，這是既定的政策，要讓臺灣人民怎麼活下去？所以我還是希望，今天這個版退回去再重新提出來。謝謝！"],["主席：請陳委員亭妃會議詢問。","陳委員亭妃：主席、各位同仁。我今天來到財委會，好像有一點精神錯亂，我不知道是我們精神錯亂，還是財政部精神錯亂。到目前為止，無論是微調版、整合版，我們沒有看到任何一版是府院黨的共識版，只有看到一個被極盡批評甚至被否決掉的行政院院版。我們看一下，4月26日行政院版送到立法院來，不斷被國民黨黨鞭暫列；5月28日跑出一個國民黨的整合版；5月30日晚上又跑出府院黨平台會議版，也就是所謂微調國民黨版；5月30日同一天晚上又出現另一個說法，要將行政院版跟國民黨版兩案併陳；到5月31日又改變了，再跑出另外一版，所謂國民黨共識版。從頭到尾到目前為止總共有4個版本，這4個版本最後到底是哪一個版本？是國民黨的共識版，是府院黨的共識版？我們不知道、不清楚，我們聽到的都是媒體放話，完全都是國民黨的委員自行召開記者會對外宣布，其實，今天委員會所審查的各種版本中，我們並沒有看到任何負責任的版本；最好笑的是，昨天張部長還說財政部一定會堅持3個底線，就是：不撤案、不降證交稅、在實施初期應維持設算課稅的精神，但從今天財政部長預備做的口頭報告內容中，我們完全沒有看到「實施初期應維持設算課稅的精神」，所以，我們認為這根本是針對行政院版本所準備的口頭報告，可是真正行政院版本的口頭報告實際上已經被國民黨、行政院院長甚至是馬英九自己給否決掉了，今天張部長的口頭報告總共195個字，若扣掉前文與後文，僅有190個字，以這麼簡短的內容來解釋行政院的版本，能否藉此讓我們的民眾對行政院版本有個清楚的了解，我們不知道。在此本席要強調的是，行政院的版本跟昨天張部長所講堅持3個底線中的第三個精神是不一樣的，真不知道是我們精神錯亂，還是財政部精神錯亂！為什麼一個證所稅的案子竟然會搞到今天這種樣子？","從今年3月28日行政院拋出證所稅這個議題以來，到今天整個股市的市值已經蒸發了2.7兆，甚至今天早上股市一開盤又下跌兩百多點，請問誰該負責？是不是該由馬英九負起責任？因為他的決策錯誤，將證所稅的案子交給劉憶如，使得劉憶如倉促下台，現在馬英九又繼續亂，請問張部長，你準備當幾天的部長？尤其可笑的是，今天部長的交接竟然是由代理部長交接給張部長，而代理部長所代理的時間竟然只有幾小時而已，這種情況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再者，行政院院長自己否決了行政院的版本，今天張部長向財委會報告的竟然是針對行政院版本而提出的，昨天張部長提出實施初期應維持設算課稅的精神，卻是明顯違反行政院的版本，在此情況下，請問張部長，你到底堅持哪一個版本？你究竟捍衛哪一個版本？","基於上述，面對這麼多有關證所稅的議案，我們堅持逐條審查，讓委員同仁逐條表達意見，而且我們要求行政院應負責將自己已經否決掉的行政院版本先行撤回，否則，我們今天實在審不下去！接下來在進行逐條審查的過程中，我們絕對反對包裹表決，希望國民黨不要做這種違背民意的動作，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程序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同仁。針對今天審查有關證所稅各種版本，我要鄭重在此提出沈痛的呼籲：停止審查、全部撤案。理由是若再這樣亂下去，只是讓國際笑話、讓全民遭殃而已！據本席觀察目前股市中的確有不可說的秘密，即政府還不敢面對沒有向人民正式交代的借券交易；去年9月8日借券已高達三百八十一萬多張，當時加權指數為7,638點，後來指數就一路下跌到總統大選的前夕，至今年1月2日借券量已經減少為311萬張，股市加權指數也下跌到最低點的7,071點，接下來股市開始一路上漲，但借券量仍一直在下降中，到3月1日已經降至287萬張，股市的加權指數上升到8,118點，這是近年來的高點。後來國民黨拋出證所稅的議題，股市又一路下挫，至6月1日借券量回到391萬張，股市加權指數則是跌到7,106點，甚至7,000點已經保不住了，但借券量卻在此時提高了，請問是誰在炒作？又，誰有那麼的多券可以借給他人？是不是四大基金跟國民黨高官，或是與他們勾結的商人在國外進行三角的炒作？此種炒作方式一再循環，我們可以看出這完全是炒作者食髓知味，目的就是要把台灣的股市搞跨，面對這麼大的陰謀，特偵組應馬上偵辦，財政部更應全力稽查，因為我們若任此陰謀繼續搞下去，台灣的股市一定會完蛋！","今天我們看到財委會審查證所稅相關議案，居然動員兩黨的黨鞭，這是什麼意思？難不成財委會沒有人才嗎？財委會的召委沒有能力主持會議嗎？當然都不是！因為這件事已經演變成一場政治鬥爭，探究其因，財政部乃至行政院、總統府，既然國民黨已經提出行政院版本，是否再做修正，行政院應該直接找我們財政委員會，怎麼可以在外面放話？甚至是藉最高政治權力者放話，包括總統府秘書長主持會議放話，行政院長在其官邸主持會議放話，所以，現在有所謂「共識版」的提出，其實這是「共死版」！無論有買賣股票的民眾或是沒有買賣股票的民眾，大戶、小戶，有獲利的或是沒有賺到錢的，甚至整個經濟、財政稅收都一起死了，整個國家混亂至此，我們還有什麼好說？今天會議的主席剛才還跟我說：拜託！我們不要負責了，全部送院會協商好了！本席認為，若將所有版本全部送院會協商，將來還是會繼續亂下去，甚至亂得更嚴重，而且最後收不回來，所以，本席奉勸各位應立即懸崖勒馬，今天大家全部撤案，雖然我提的版本被股市專家—經濟日報專欄評論為最合理、最可行的制度，但我也同意撤回自己的提案，值此台灣政局、整個經濟環境被證所稅搞得天翻地覆之際，為穩定政局，並讓一些要股市跨掉的陰謀停止發生，本席建議所有版本與提案全部撤案，以後再重新來過、從長計議，以上意見，盼供各位參考，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應元程序發言。","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同仁。有關證所稅課徵的問題，在立法院可以說不分黨派，大家都認為應該課徵，以符合公平正義，對這一點應該沒有爭議。大家都知道，政府施政的基本原則不外是簡政輕稅，不要讓經濟或股市受到過大的動盪，幾個月來民進黨黨團秉持這個原則提出目前的版本，建請委員會採納本黨團的版本，同時，我們也建請未來提報院會時，也能接受這個版本，屆時必然會讓整個資本市場快速穩定下來。","我們民進黨乃是一個民主的政黨，所以，在黨團版本之外，我們也尊重如許添財委員這樣專業的委員提出非常具有理想性的版本，連萬寶投顧董事長也誇獎許委員的版本，個人也非常肯定，但是，因為臺灣的證所稅已經二十幾年未課徵，這中間證交稅若再降1.5%，在某種程度上，我相信社會很難接受，加上整個實施日期要授權財政部，這也比較困難，所以我們只好個案處理。許委員在最後表決的時候也是支持黨團版本，雖然我的同鄉蔡正元委員的版本也不錯，但許添財委員的版本比你的理想，不過最可行的還是我們民進黨黨團的版本。今天破天荒以自由落體的方式，股票一開盤不到5分鐘就掉了219.28點，上個禮拜是掉195.41點，所以禮拜五是這樣結束，禮拜一則是這樣開始。各位先進，我們可以非常理性的探討，也不用大聲，因為股市是非常理性的，我們沒有理由再把整個事情歸責於歐債危機。大家只要看曲線就知道，那是以自由落體的方式掉下來，早就跌破7,000點，原本還在說，政府基金是否要進場護盤7,000點？剛才很多先進都講了，不管你是要用設算的方式，在8,500點以上才開始課稅，但這30年來只有2年超過8,500點，換句話說，全部交易日這麼久以來，只有13.5%的日子超過8,500點。馬總統，你真的在執行公平正義嗎？你真的在追求公平正義嗎？","有關IPO的部分，人家之前研究、投資不知失敗了多少次，最後好不容易幾十年才創造一個王品，而且這個IPO還會分給他的員工，這表示他不是一個自私的人，其他一些人可能還會貪財，但他早就跟他太太說，要把他的財產回饋給這個社會，而且他的股票也讓員工優先承購，像這種你還要扣他40%，難怪禮拜五是這樣的狀況，包括今天股市也以這樣的方式投票。","另外，所謂的雙軌制，剛才柯總召已經說了，你今天要給大家用設算所得制，大家都會挑設算所得，但挑選設算所得的結果是不會到達8,500點，這表示在你4年任期內都扣不到任何證所稅，然後等到106年又要修法，這是負責任的作法嗎？我們幾位先進，包括吳委員秉叡、薛委員凌及幾位黨團幹部都說，你到底是要捍衛哪一版？照理說，今天應該向張部長祝賀才對，但今天股市用這種方式歡迎你，委員會也是這樣歡迎你，結果你的報告只寫2頁，還講3個基本原則，我們委員都認為你還不如不要說。馬總統，4年過去了，已經5年了，你真的準備好了嗎？馬總統，再請教一次，你需要這樣幹嗎？馬總統，你深思吧！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程序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同仁。我覺得這次證所稅的討論實在太過粗糙，特別是主席規劃今天晚上就想把所有版本送到院會，但此事茲事體大。就以美牛事件來做比較，我們當然不贊成議事杯葛，最後變成佔領主席台的情況，但美牛的部分，也有許多委員提出不同的版本，最後以投票方式，並且經過朝野協商，才完成特定版本送到院會進行協商。如果今天把21個法案，全部送到院會，這是不負責任的作法，財委會可以這樣不負責任嗎？我相信我們的召委絕對不是一個這樣的人，召委顯然是受到上面的壓力，雖然我不曉得上面到底有多高，但這樣的決策是錯誤的，證所稅的事情何其嚴肅，過去4年來，我在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建立一個原則，我們所努力的一件事情，就是建立臺灣成為高科技與創新產業的融資平台。我們今天看到一些例外條款及包含條款，也就是我們在媒體上看到所謂的「共識版」，其中有一些排除、有一些含入，但這些條款會將我們政府過去4年來的努力，全部付諸一炬，此乃茲事體大啊！這種事情怎麼可以靠幾個國民黨委員和行政院吃一頓飯，就可以決定國家的前途呢？因此，我建議主席今天善盡召委的責任，只做到大體討論，屆時我們再進行朝野的必要協商，然後再決定該如何處理。","主席：第一輪程序發言及會議詢問結束。請大家放心，主席是資深委員，我主持的風格，長期以來大家有目共睹，我會讓大家暢所欲言，不要擔心，一定會公正客觀。請問大家，要不要第二輪發言？"],["柯委員建銘：（在台下）先協商。","主席：如果大家對柯總召的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先休息協商。","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才會議詢問及程序發言已經結束，接下來，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及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我知道各黨團及各委員對這個法案都很重視，而且大家各有想法，不過從剛才大家的會議詢問及程序發言中可以發現，不止各黨團、行政、立法部門之間的意見不一致，就算同一個政黨的意見也不一致，而且這種情形不止發生在國民黨，我們剛才聽到許添財委員的版本跟民進黨的版本也不一樣，可見大家都把它視為用心良善，希望既能夠達到公平正義，又能夠維持股市的健全，所以大家都是好意。因此，主席在此拜託，我們一方面要尊重財政委員會的會議進行；二方面亦要顧及各黨團對於這個法案的最後想法，以及各黨鞭負有的政黨立場與責任等等，所以主席建議同時進行，拜託各黨團的黨鞭及負責人找時間自行集會，看看各黨團對這個法案有什麼看法，因為這個已經超出財委會本身會議的能力範圍，如果各黨團、黨鞭有什麼意見，請你們自行找時間集會，討論一個方向出來，只要這個方向是經過各黨團的協商，我們都歡迎，這樣可以化繁為簡。","第二個，我們也拜託大家，尊重財政委員會的開會，所以，我們接下來要繼續進行開會，我們一共有20個版本……","潘委員孟安：（在台下）主席，我們有一個提案，應該先處理。","主席：我知道。報告委員會，各位都是立法委員，裡面不乏當選多屆的立法委員，對於法律程序一定非常嫻熟，也是國家之棟樑。另外，我們身為立法委員，更應該遵守法律，如果我們自己都不守法，如何當全民的模範，國人也無法信任我們。現在主席要跟大家商量，現在有包括柯委員建銘在內的幾位委員提案希望大家能夠撤案，然後……","潘委員孟安：（在台下）不是、不是，主席，你把我們的意思講錯了，我們不是希望大家撤案，我們是要求行政院撤案。","主席：大家不要急，主席一定會讓大家有充分的時間發言。現在有柯委員建銘等人提案。"],["柯委員建銘等人提案：","鑑於財政部部長張盛和對外表示證所稅修法之三底線，其中之一為「初期維持設算課稅制」，惟行政院版並無所謂設算課稅制，顯見財政部部長目前所提之修法方向，已完全悖離行政院版，既然從總統到財政部部長，皆已推翻行政院版，即應退回行政院版至院會，待行政院新版本再併案審查，以符責任政治之精神。"],["提案人：柯建銘　　許添財　　薛　凌　　潘孟安　　吳秉叡　　李桐豪　　陳亭妃　　李應元","主席：報告委員會，剛才有幾位提案委員告訴主席，希望就這個提案進行表決。針對這部分，本席先向各位報告，第一，行政院要不要撤案，我們可以提出建議，他們可以決定要不要撤案，他們可以尊重委員建議而撤案，也可以說不要。第二，依照現行法律，我們不能就此而進行表決，這是議事人員告訴我的，因為20個版本都是由院會交付我們財政委員會審查，依法，我們委員會沒有資格也不能超越院會說要撤提案，無論是行政院的提案、黨團提案或個別委員的提案。因為20個案子都是院會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所以，財政委員會沒有資格，現行法律也不允許我們超越院會去撤人家的提案，所以，我們沒有辦法進行這個表決。相信在座的各位委員都是嫻熟議事規則的委員，很懂得法律也尊重法律，所以，這個提案現在無法處理。","各位委員，我維持我的主持風格，一定會讓各位充分發言，如果大家要把時間花在程序發言、會議詢問，我都沒意見，因為這個寶貴的時間是你們自己的時間，但是，為了讓會議順利進行，不要影響到其他委員，現在要進行第二輪的程序發言、會議詢問。欲發言的委員請至主席台前登記。由登記的情況可以看出絕大部分的立委都是非常有素質、理性，即便立場和內容上可以不同己見，但是，大家開會都是非常理性與專業，在此向大家表示敬意。我們第二輪的程序發言現在截止登記。如果第二輪發言之後，大家還有意見，我們可以再開放第三輪發言，如果大家決定要把寶貴的開會時間花在程序發言、會議詢問而不是花在說明自己的提案，主席都沒有意見，因為主席是來幫大家服務的。第二輪的程序發言現在截止登記，共有8位委員登記，我們比照第一輪的方式，互相尊重，以2分鐘為準，請大家言簡意賅。首先請柯委員建銘會議詢問。","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民進黨的提案很清楚，今天我們看不到國民黨的整合版，而今行政院的原版本，從馬英九以降，包含行政院院長、國民黨黨團，全部予以否定。國民黨的版本，每個人也是都放棄，所以，在審查的時候，國民黨的共識版到底為何，莫衷一是。事實上，國民黨共識版也沒有被提出來，這樣一個重大法案的審查過程，造成這樣的亂象，可說是史上未有。剛才主席說各位都是資深委員，對議事規則都非常嫻熟。我用一個簡單的議事規則來說，今天我們做這個動作絕對是合理、合法的。第一，今天我們要求行政院撤案，事實上，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們委員會今天可以做一個決議，把這個案子退回院會，委員會當然是可以把院會交付的案子退回院會，然後，待行政院把新的版本送進來後，我們再併案審查。我們是要求執政黨要有一個負責任的態度，來面對台灣的資本市場要何去何從的問題。所以，我們今天很積極，這個提案的要求也絕對是合理、合法的。委員會可以把行政院的提案退回院會，到了院會之後，我們再要求待行政院新版本進來之後再併案審查。這是第一個方式，請問，哪一樣是不合法的？本席是資深委員，在這裡待了二十幾年，什麼狀況都經歷過。另外一個，我們委員會今天也可以繼續審查行政院版本，但是，這是程序的問題、法律的問題，所以，我們今天做這樣的動作，持平而論，證所稅搞到現在，民主進步黨絕對很負責，絕對不計算藍綠的立場以及考量選票。我們絕對是為台灣資本市場將來的發展能否健全在考量。如果按照國民黨版本弄下去的話，我想，包括國民黨黨團都有很多意見，絕對會把整個資本市場全部顛覆掉，從此沒有人願意到台灣IPO。我們只是站在這個立場。","台灣股民是非常可憐的，股市蒸發掉2兆7千多億，今天又繼續往下跌。這是誰造成的？馬英九一個人造成的！民進黨講得很清楚，包括方才許添財委員也說了，我們所有的版本都撤案，給證所稅一個合理的空間，好不好？這些大家都可以談。","今天我們不要擋什麼案子，也不做政治計算，只看台灣現實的狀況。台灣現實的狀況是什麼？大家都知道歐債已經在形成風暴，美國亦復如此。美國QE3馬上要落實了，大陸也一樣，保住8%經濟成長率都有問題。在全球金融風暴將要形成，大家都準備過苦日子的時候，馬英九竟然蠢到如此，是如此完美的蠢蛋，自己在台灣製造一個本土的金融風暴要和國際金融風暴接軌，形成雙伴效應！","我們持平而論，今天審查證所稅，民進黨一版到底非常負責，不像國民黨一天一個版本，審查的時候國民黨黨鞭都抓不住到底要怎麼辦。國民黨內部意見還很多。這是立法院嗎？這是大家對歷史負責嗎？我們要請大家冷靜面對，台灣資本市場何去何從、台灣經濟發展要怎麼樣的問題。事實上，我們要面對的是這個問題—我們如何準備應對未來的苦日子？馬英九不思考，可以；國民黨不思考，可以；陳不思考，可以；民主進步黨未來是要執政的，我們曾經執政過，非常瞭解所有政策的擬定絕對有它的優先順序。本席今天不是要擋證所稅，而是希望朝野共同理性、冷靜地面對國民黨製造出來、馬英九製造出來的窘境。所以我很負責地說行政院版本應該撤，因為政黨應該提出一個代表的版本，然後很嚴正地去捍衛，可是今天連張盛和部長都不知道自己應該講些什麼。","我要再度呼籲，請大家冷靜。我們希望給證所稅一個很好的空間，請大家冷靜去想台灣的經濟未來，不要做政治計算。國民黨今天打的主意很簡單，就是趕快把案子送出委員會；民進黨敢擋，民進黨就去負責。要不要表決、7月份要不要處理，就看民進黨的態度，國民黨只是在推卸責任，是脫困的處理方式而已。本席要懇請各位同仁，好好冷靜面對今天證所稅的問題。我希望大家拋棄藍綠立場，拋棄選票考量，冷靜面對，給證所稅一個好的空間。難道說，今天拖到最後怎麼處理，一步一步大家再來計算嗎？是這樣的搞法嗎？我們認為，這絕對是不可以的。","主席：為了表示對總召的尊敬，所以柯委員的發言時間我沒有控制，希望你稍後有善意的回應給主席。","潘委員提出會議詢問。請潘委員孟安會議詢問。","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再次提出會議詢問。作為曾經執政過的在野黨，我們還是要苦口婆心、忠言逆耳，以孤臣孽子般的心情來奉勸今天所有本委員會的同仁。這個製造股市的土石流，讓整個股市蒸發2.7兆，卻安然無恙者，一直要強硬地在今天強渡關山。民進黨在此重申，我們願意而且也支持今天的會議繼續開。如果進行朝野協商，我們也願意跟國民黨共同承擔目前股市這樣一個慌張的情況。","現階段不只是剛剛總召所說的，歐債風暴、美國本土性經濟衰退、中國的經濟衰退等，這些國際性因素都還在。如果台灣在這一波股市土石流再加下去，比大地震、大海嘯更大的共伴效應，會整個席捲台灣！我們願意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共同來捍衛大家的權益，願意退一步，所以要求行政院撤回這個版本。就議事規範上而言，如果我們提案要求，首先要表決的就是將行政院院版退回院會。因為目前院會交付委員會的版本，可以說除了加很多所謂的各別委員版本的拼裝車之外，現在還多了一個放話版。這個放話版更荒謬，是立法院相關文書裡統統沒有的。","我們希望，首先要求主席先就這個案子進行表決。如果表決輸了，那我們要求逐條發言、逐條審查。假如有各別委員要提出修正版本，我們予以尊重，但絕對不是包裹式的處理。目前我們在所有媒體、報章看到的，全都是放話版，各黨團也好，個別委員也好，甚至總統府、行政院，統統對外放話表示今天一定要通過。我們民進黨黨團也願意在表決之後，在這裡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留下紀錄。甚至國民黨放話說民進黨是投顧公司、說民進黨會用朝野協商卡這個案，我們也不會在朝野協商時卡這個案子。我們尊重大家的決定。民進黨還是負責任地提出我們的版本，希望真正輕稅簡政，所謂的公平正義能夠在我們的版本裡真正顯現。這是我們基本的立場。","我要再度重申，請主席能夠進行表決。如果我們表決輸了，就進行法案審查。在部長說明之後，所有法案依序進行逐條發言、逐條表決，留下紀錄，而不是包裹式地全部送到院會。這是不負責任的作法。本席也要跟本委員會的委員作一請求，請大家平心靜氣針對法案逐條審查。在此之前，我們希望能夠懸崖勒馬，將行政院版退回院會，俟行政院重新彙整後再重新送來本院；希望以蒼生為念，以台灣經濟為要，請各位委員能夠懸崖勒馬！謝謝。"],["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程序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同仁。現在不是將來誰要負責任的問題，而是整個市場都已經脫序了，而且變成虛脫了。今天全球的環境那麼流通，資訊那麼暢通，不管財政部版、劉憶如版、行政院版或是所謂的共識版，真的可行嗎？大家心知肚明，除非如坊間所談、所言傳的陰謀論，就是搞垮市場賺一筆！","本席剛才就提到了，借券成本最低、速度最快，從去年9月到現在，股市上、下波動之後再上，你看已經賺多少了！那是誰賺的？誰有那麼多券可以借給人家？不是四大基金嗎？但是今天四大基金又進去護盤，不是又賠了100億以上嗎？拿全民開玩笑，把全民當成提款機！這個陰謀誰能夠去把它找出來？","我們在這裡當傻瓜，還在分是誰的責任！今天可以預測，如果按照過去審查法案的程序，大體討論後，只剩下一條路，那就是進行逐條討論與否；而逐條討論又分成兩個，一個是讓案子留在財委會，一個是送院會。但這兩個結果不也是讓不確定性繼續延續嗎？所以怎麼可能速戰速決？再說，如果今天要進行逐條審查，也一樣充滿不確定性，因為那只是在計算誰負責任，誰主張什麼罷了！至於這些法案的版本本身根本就無法整合，畢竟當中關乎面子問題及稅收問題，請問這樣誰要負責任？而稅收少了又是誰該負責任？還是說課不到的以後再講？就因為亂成這樣，民進黨團才會要求行政院版撤案。我認為主席應該徵求大家意見，只要拒審行政院版，那麼一切就重來了，這就是程序，不需要因為這是院會交付的，所以不能退回，也不能拒審！我們就讓案子停擺，在這同時，也是宣示大家都撤案，以表示在案子沒有整合好前，我們是不會開始的。如此，這幾個月的亂象就會告一段落！這是本席的良心呼喚，最後能否懸崖勒馬，就看大家的智慧與勇氣，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程序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同仁。主席剛才說要審查各版本，我實在不知道該審查什麼，尤其是行政院版。","行政院版提到，「股市較為敏感，易受消息面影響……希望建立健全的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讓市場儘速恢復常軌。」這代表現在的狀況不是常軌，也就是行政院承認了。在今年4月，外資賣超312億元，5月外資賣超1,128億元，上星期五，也就是6月1日這天，外資賣超76.75億元，遠超過5月份的平均值。今天雖然有政府護盤，但今天台灣股市表現在全亞洲地區，已經和雅加達一樣，難道我們要和雅加達股市比較嗎？而主席居然還要審？不知主席到底想把進度推到什麼程度？如果今天僅進行大體討論，那麼我們勉強接受；但如果主席硬要推到底，那我認為應該逐條表決，這樣或許最後國民黨的共識版會出來。我們可以逐條表決通過，只是我們表決輸了而已，這樣問題一樣解決了，但這種解決方式正確嗎？主席，你自己要先拿定主意，看今天到底要進行到何種程度，不要看國民黨黨鞭的意見，也不要問行政部門的意見，你是主席，由你決定進度。本席在此要呼籲有為的主席，請主席做決定。謝謝。","主席：李委員，你口口聲聲要我獨立自主，其實我覺得你是要我聽你的。","請薛委員凌程序發言。","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同仁。從3月28日到今天6月4日，已經過了兩個多月，這兩個多月讓我們看到一個亂象，一個讓所有股民哀嚎的亂象。我們的股市市值已蒸發快三兆，請問每個股民口袋蒸發了多少？現在IPO有1334家，其中有超過五百多家每天成交量不超過100張！請問我們還能在此談什麼共識版嗎？共識版又在哪裡？根據報載，新任財長要推共識版，請問這個共識版曾經過討論嗎？對此我不清楚，問題是，台灣股民與台灣人民的口袋已經蒸發了。劉憶如前部長曾說可以課到二至三百億證所稅稅金，但這二、三百億的基礎是從哪裡計算來的？我認為這點要交代清楚。此外，課徵的稽徵成本也必須交代清楚，說不定為了課那一百億、五十億的稅，所付出的稽徵成本卻是兩百億、三百億，所以財政部要拿出良心啊！否則這樣下去，台灣人民只能繼續哀嚎，而且會永遠成為馬政府的提款機！不知道我們的政府到底哪裡生病了？如果再繼續內耗下去，沒有一個果斷作為的話，那麼我們只能等中共來接收了！有人說我們有政黨問題，其實根本就沒有這個問題，畢竟我們的出發點是關心台灣人民，而且再這樣內耗下去，台灣真的會被馬政府玩完！謝謝！"],["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程序發言。（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請陳委員根德會議詢問。","陳委員根德：主席、各位同仁。我要讓新部長瞭解一下何謂行政院版及所謂的共識版。其實不論行政院版或黨團大會所討論的，都不是共識版。雖然部長說今天這是共識版，但執行一年後，我們的稅收會增加嗎？我曾經問劉部長，敢保證稅收一定增加嗎？如果能保證，那麼我全力支持。但劉部長不敢保證！既然不敢保證，而且在執行過程中一定會衝擊到我們的經濟環境，那麼又要立法委員怎麼支持呢？這是我首先要讓新任的張部長瞭解的一點。","剛才李委員桐豪及孫委員大千表示，希望今天只進行大體討論，至於行政院撤案與否，我們另外找時間研究。","此外，本席也要藉此機會讓財政部的專家們瞭解，你們都是專家，也都知道IPO審查規定中有規定董監持股比例，結果所謂的共識版卻規定106年以後只要持股超過1%，就回歸個人所得課稅方式，如此怎麼合理呢？果真如此，那麼資本家何必申請成立IPO？其意義何在？所以，對臺灣經濟的發展會有非常嚴重的衝擊，希望在座的財政部專家及各位委員，大家一定要想清楚。在這之前，劉前部長在委員會曾提到，如果大股東把股權分散為1%以下就不要查，這算不算是逃稅的行為，怎麼可以不要查？如果可以不查，那我們在審查過程中，要求大股東、董監必須要有相對比例的持股，還有什麼意義呢？所以今天看到的行政院版本或委員版本，有很多必須要重新檢討，希望今天委員會能做主體的討論，至於內容的部分，請各位委員及行政院提出更周延的版本，讓委員會繼續審查，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程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早上整個議事的進行，主席很尊重大家的意見，現在已經進行第二輪發言，本來本席是不想發言，但是，既然這是院會交付的案子，不論是委員的版本、在野黨團版本或行政院的版本，以委員會的立場是沒有權力將它退回去的，否則就是違反議事規則的。","其次，我們可以討論、溝通及修正，讓整個委員會可以順利的進行，以取得交集和共識，即便經過努力亦無法達成共識，還可以交付朝野協商。本席認為應該早日讓此案塵埃落定，不要凌遲股市，我們都知道唯有掃除不確定的因素，才能讓股市早日還魂。這段時間看到股市市值跌掉很多，也是因為證所稅不確定的因素對股市造成很大的影響。本席建議稍後按照議事程序進行，如果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做雙向溝通，甚至取得再做修正的共識，所以本席認為應趕快進行議事程序，不要再繼續耗下去了，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程序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在此有幾點向各位報告，第一、立法院召開所有會議，唯一的正道、王道，就是按照議事規則進行。我們有這麼多的委員提案，也有行政院的提案，現在只有一條路，就是往前走，我也不知道還有其他哪一條路可以走。","第二、有些朋友批評說怎麼都沒看到證所稅的整合版，我們所要表達的就是，如果這個案子是利空的，就趕快讓它落幕。雖然我們整合的版本來不及送程序委員會，但請各位放心，一定有版本、一定有文字，整合的版本一定會拿出來的，只是現在還沒到審查的時候，當然就看不到，但不代表沒有整合的版本。目前就是以現有的委員版本或行政院版本，找一個最接近的版本做修正，本席手上就有好幾個修正案，只是目前還不能拿出來而已，並不是沒有版本，所以請不要隨便扣帽子。","第三、眾所周知，現在全世界都面臨歐債問題及美國景氣衰退的問題，我們希望這個利空趕快過去，讓它趕快落幕，大家才不會驚恐害怕。所以這時候我也提醒並拜託張部長能做到現在大家都掛在嘴邊的、你的至理名言「先求有，再求好」，所以剛開始，部長不要堅持一些要課徵多少稅的問題。譬如說，臺灣有什麼條件比日本更嚴格？事實上，日本沒有課徵證交稅，其證所稅的稅率只有10%。我聽說部長要將證所稅分出來，不要原來版本所規定5%–40%的稅率，而直接就是15%的證所稅；日本的證所稅是10%，我們憑什麼條件也要課徵10%或15%的證所稅，再加上3%的證交稅，這樣就太嚴苛了，這部分大家可以再討論。本席對張部長稱讚有加，如果你做得不好，我的壓力也會很大，所以你也要努力。","最後，假如時機不宜，我們就制定日出條款，法律上也常常會有這樣做，不過要先建立制度。社會上各階層的人都在批評：「薪資所得要繳稅，而以錢賺錢的卻不用繳稅」，所以證所稅的課徵，只是以一小步來回應社會的呼籲，社會的期待是應該對資本利得者多少要課徵一點稅，如果大家覺得現在時機不好，那就制定日出條款，至於日出條款要怎麼制定，以各位偉大政治家的智慧，一定可以完成的。大家來這裡都是為了臺灣的經濟，為了我們的下一代，如果這件事不趕快落幕，股市一直上氣不接下氣，成交量又一直下跌，證交稅馬上遭殃，至少短收300億元。怎麼辦？屆時就只有債留子孫了，這是大家不願意看到的。各位偉大的政治家，這裡沒有黨派、朝野之分，只有全民的利益，希望大家一起來努力，按照程序進行，進行到哪裡就算到哪裡，就是我常喜歡講的那句話，能走多遠算多遠，儘管走就對了，不要硬性規定要如何，目前可能只有這條路，以上敬請各位指教，謝謝。","主席：報告各位委員，剛剛有委員向主席表達說，要進行第三輪的發言……"],["潘委員孟安：（在台下）不要發言了。","主席：是貴黨團委員提出的，請你們自己內部先協調一下。剛才要求第三輪發言的是民進黨的委員，我只是表示尊重，否則會怪主席不公平；如果民進黨團現在站起來，解決自己委員的問題，這樣就更好，謝謝你們的幫忙。我要特別強調，是貴黨團的委員來向主席表示要進行第三輪的發言，我當然要表示尊重，如果你們自己能解決就好了。","接下來，有幾件事情向大家報告，第一、現在是11時8分，過去財委會開會一向很有效率，我們通常會將下午的會議提前到中午來進行，讓會議能夠早一點結束，公務人員可以回去辦公，委員可以回到選區服務選民。不過，本席方才私下徵詢過，覺得今天的會議時間可能會滿久的，所以在此先預告，按照立法院過去的慣例，今天中午12時會準時休息，也不準備便當，讓大家心裡有個數，中午可以安排其他行程，然後下午2時30分再繼續開會，請大家參考。","第二、謝謝各黨團的負責人蒞臨本委員會，在剛才進行第二輪程序發言和會議詢問的時候，我們謝謝各黨團的黨鞭來協助進行整合。","所以現在主席向大家報告，剛才主席第一輪所講的跟民進黨的要求並無不合，如果依立法院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委員會沒有權力撤回行政院所提的案子，所以剛才有關「撤回」的提案不予處理，但是，如果要退回的話，並無不可，這是法律上的差異。比如說，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的案子，委員會決定是否要退回院會，這個部分是可以討論的。就好比行政院的總預算送到立法院審查時，立法院院會可以決議予以退回，過去是有這樣的案例。所以今天證所稅一案，可以討論是否將其退回院會，但是沒有權力將它撤回。","剛剛主席宣讀的是，民進黨委員提案是要撤回提案人的案子，我們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處理，經過各黨團負責人討論之後，才發現主席講的是對的，但跟你們的理念也沒有不吻合。所以民進黨委員修改之後提出新的提案版本，主席在此再宣讀一次，提案文字倒數第三行，原來「應即撤回行政院版」改成「應即退回行政院版至院會」，後面再加上「行政院新版本再併案審查」。我是依照你們所寫的文字宣讀……"],["柯委員建銘：（在台下）待行政院新版本送來後再審查。","主席：好，提案內容修正為「待行政院新版本再併案審查」，主席為了嚴謹起見，我們在進行程序發言和會議詢問的時候，同時請我們的議事人員，再仔細的去請教法制局及議事處，如果是退回法案的部分，這是委員會可以決定與否的，但是法案是退回院會，而不是將提案撤回。","現在民進黨團要求就這個案子是否退回院會進行表決，因為只有本委員會的委員才有表決權，而今天有各委員會的委員到本委員會參與討論，為了讓議事人員看清楚具有表決權的委員，是否可以調整一下座位？具有表決權的委員請坐一邊，其他委員請坐另一邊。"],["潘委員孟安：（在席位上）不必啦！"],["賴委員士葆：（在席位上）不需要。","主席：主秘表示可以按照委員現在的座位進行表決，但為利於工作人員作業，等一下表決的時候，請委員將手舉好，俾利議事人員統計人數。","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許委員添財、吳委員秉叡、李委員應元、薛委員凌及李委員桐豪等人提案，要求本案退回院會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反對本案退回院會者，請舉手。","（進行表決）","主席：報告表決結果：贊成者5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既然本案經過大家的智慧集思廣益，並以表決方式處理，破了財政委員會的慣例，因為財委會一向都很和諧，很少採用表決的方式，不過大家都是好意，也抒發各自的理念，既然現在已做了決定，即應發揮民主精神，少數尊重多數，現在就按照原來規劃的議程繼續進行。請問大家是不是需要休息一下？","潘委員孟安：（在席位上）不用休息了，認真一點吧！","主席：謝謝民進黨的委員說要認真一點，我們就繼續開會。","接下來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及主管機關說明修正要旨。因為委員是平等的，所以我們是按照委員提案進入財委會的時間來排定發言順序，為尊重委員起見，先請委員說明提案旨趣之後，再請行政部門進行報告，第一個進入財委會的版本是曾委員巨威……"],["吳委員秉叡：（在台下）應該請行政院先說明。","柯委員建銘：（在台下）行政院應該先說明，你這樣本末倒置，難道是他不敢說明嗎？","主席：委員比較大，請不要自我矮化。","李委員桐豪：（在台下）上一次也是行政院的案子先討論完之後，接著才是由委員說明。"],["賴委員士葆：（在台下）我們的慣例是這樣的。"],["李委員桐豪：（在台下）提案說明沒有這種順序。","吳委員秉叡：（在台下）今天是要求行政院的口頭報告案，到現在都還沒報告。","主席：請各位回座。主席會尊重大家的意見，請聽我說明。如果你們不滿意，我可以再調整，要休息、協商都行。","立法、修法的提案權，行政院跟立法院的地位是一樣的，行政院有權利將要審議的法案送到立法院，請我們立法或修法；相對的，立法院的委員或黨團也有權利提出立法或修法的版本。兩院的地位在憲法是一樣的，可是今天是在立法院開會，其實由立法委員先說明或是行政院先報告都可以……","柯委員建銘：（在台下）大家都是根據行政院版本再修正，應該先讓行政院報告。","主席：請聽我講完，如果你對主席的意見不合，我們再來討論。今天主席是好意尊重我們的委員，因為是在立法院開會，我們不要成為他們的下屬機關，所以我們當然有權先說明我們的提案，如果各位有委員要放棄自己的地位，主席也尊重你們，我們也可以現在討論……"],["柯委員建銘：（在台下）主席應先處理行政院的修正案。","主席：本席是好意要尊重委員的地位及本身的權利，讓委員能夠優先說明，如果各位委員認為行政院比我們大，為了表示尊重而要讓他們先報告的話，本席也沒有意見，要怎麼做就由你們自己決定。其實在這整個過程中，本席的做法都是為了尊重立法院的地位。","現在進行第三輪程序發言的登記。","請柯委員建銘會議詢問。","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我們該講的話都講完了，國民黨執意要怎麼做，就由國民黨自己負責。今天的會議就算是開到12點都沒有關係，為了要求國民黨負責，所以現在應該要逐條表態、逐條表決，這樣即使是輸了都甘願。然而在這個程序尚未開始之前，請大家要了解一件事情，今天審查的證所稅是何其重大，既然行政院都已經將行政院版本送進來了，身為行政院代表的財政部長怎麼可以躲到最後才提出說明？你應該要第一個上台表態，並且將行政院的立場說明清楚，因為其餘的這些版本都是針對行政院版本所做的修正，所以應該是行政院版本先提出說明，我們才能討論其他版本與行政院版本的不同，這也是立法院應有的規矩。財政部長怎麼可以縮在後面都不敢說話，甚至連是否有行政院版本都搞不清楚？請財政部不要畏縮，大家理直氣壯的面對所有事情，其實這是一個道理的問題，而不是程序快慢的問題，你有種的話就講清楚，因為大家都必須要面對選民。","主席：各位委員，本席會充分的尊重大家，可能有些委員很少進來財政委員會，所以不了解本席的主持風格，本席一定會公正客觀，但是也請大家要按部就班的進行。沒有誰比誰大的問題，要進行第三輪發言的委員請先登記，不要就這樣隨意上台，大家互相尊重一下。","請賴委員士葆程序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不敢說自己待在立法院的時間很長，但是也已經超過10年了，期間也到過所有的委員會，而每個委員會處理的方式都不太一樣，有些委員會讓行政部門先講，有些委員會則是讓委員先講。我們一直認為立法院所有的案子應該由立法委員先提出自己的提案說明，本席就具體主張也向主席提出建議，雖然財委會長期以來有修正案都是讓立委先講，因為部長的地位與我們是平等的，但是今天為了議事的順暢與和諧，本席願意支持讓部長先提出說明的意見，所以就請部長先提出說明，我們也尊重剛才民進黨諸位先進的提案說明。今天算是一個特例，我們就修改一下，雖然立法院財委會有史以來任何的法案絕對都是由立委先進行提案說明，沒有讓部長先講的情況，至少本席在財委會待這麼久的時間內都沒看過，但是今天為了議事的和諧，本席同意讓部長先講，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應元程序發言。","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同仁。如果只是一般條文的修正，本席贊成賴委員所講的，過去是由立法委員主動提案修正，由立法委員先進行發言，然而這是一個歷經二十幾年、算是臺灣整個社會都相當矚目的稅制，無論是哪個黨派都非常矚目的案子，所以行政院非常慎重其事地提出這樣一個規劃，甚至還犧牲了一位部長，更何況今天股市以這樣的狀況歡迎新上任的部長，行政院沒有理由不主動的就各個層面的考量，無論是稽徵的手續、稽徵的成本、可能課到的稅收金額、可能對股市造成的影響以及國際情勢的連動，行政院部門擁有比立法委員個別辦公室還要多的人力、物力，所以這是一種尊重。如果執政黨的委員也贊成由行政部門先提出報告，我們也予以尊重，謝謝。"],["主席：請蔡委員正元程序發言。","蔡委員正元：主席、各位同仁。雖然大家在立法院就任的時間長短不同，有些委員已經在此待了十幾年，有些委員是剛進入立法院，也有些委員是曾經進來過，中斷後又再度進入立法院，無論如何，我們在立法院服務的時間，應該都不會比議事人員在立法院服務的時間還久，而今天議事人員已經提出依據立法院的法令、規定而安排好的發言順序，是否請各位委員尊重議事人員的專業，就議事人員提供給主席的發言順序進行發言，本席認為這樣做會比較妥當，謝謝。"],["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程序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同仁。在今天發的會議通知第三頁的討論事項中，「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三、併案審查本院羅明才等委員……。」這是沒有行政院版時的寫法，而其他有行政院版時都是將行政院提在前面，而且本席認為今天討論的證所稅法是以行政院版本為主幹，而其他各黨派或各委員所提的版本只能算是修正，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態度，應該請行政院先將自己的版本報告清楚，之後我們才能針對行政院報告的版本進行清楚的詢答，謝謝。","主席：各位委員都是用心良善，也都說得非常有道理，就以剛才5位委員的意見而言，大家對於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見解都不一樣，由此可知主席有多麼的難做！其實大家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在5位委員意見都不一樣的情況下，若是由本席裁決的話，大家可能會認為本席獨斷獨行，有人認為就禮讓給行政院先提出說明，也有人認為應該依照立法院的慣例以維持我們的尊嚴，所以究竟要聽哪一位委員的意見，下面的步驟該如何處理，包括是否需要第三輪發言等等，各黨團都沒辦法約束自己的黨團成員，所以現在休息2分鐘，大家商量看看該怎麼辦。","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大家就坐，不要走來走去，難道這樣上的鏡頭會比較多嗎？請大家坐好，鏡頭一定都會帶到你們，本席是電視記者出身，保證鏡頭一定會帶到大家，請大家不必到處遊走。雖然有些委員很少到財政委員會來，但是本席一直都在設法公正客觀地主持，所以請不要隨便給本席扣帽子。","每位委員的意見的確是都不一樣，但是為了議事和諧，原本蔡委員非常堅持應該按照排定的慣例以及財委會的慣例，讓委員們先進行提案說明，再請行政部門提出說明，但是在協商後蔡委員願意退讓，並尊重其他委員的意見，讓行政部門先進行提案說明，本席在此表達感謝之意。請大家放心，只要是大家決定的事情，本席就會去做，但是大家的意見要先整合，才有辦法讓會議進行下去。","接下來就是按照大家剛才的建議、協商的結果，首先請財政部張部長分別就討論事項的第一案及第四案提出報告。","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　大院委員擬具「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廢止「期貨交易稅條例」計20案，本人承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部研擬修正草案作一簡要說明，敬請各位　委員指教。","一、修法背景與目的","現行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未符量能課稅原則，有違租稅公平。為回應社會期待，本部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兼顧稅收穩定、稽徵簡便、減少對市場衝擊與維持國際競爭力，擬具建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1年5月1日函送　大院審議。","二、修正重點","(一)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自102年1月1日起課徵綜合所得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每一申報戶全年證券交易所得超過400萬元者，應就超過部分按單一稅率計稅，稅率授權行政院於15%至20%間訂定。","(二)營利事業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維持在現行最低稅負制下課稅，並自102年度起，營利事業申報最低稅負制之門檻及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法定稅率由現行10%至12%修正為12%至15%，實際稅率由10%調高為12%。","有關大院委員所提「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廢止「期貨交易稅條例」，均有建設性意見，本部敬表尊重。由於股市較為敏感，易受消息面影響，希望本案經　大院審查，考量各方意見後整合成共同可接受之版本，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以回應社會對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之期待，並建立健全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讓市場儘速恢復常軌。","但是我必須向各位委員報告，租稅的構成要件只有五項，首先是課稅的主體，也就是納稅義務人的數目，究竟是要設定怎樣的門檻，是要全部一網打盡，還是只針對少部分的人，以減少對市場的衝擊，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客體的部分，所得要如何計算、成本要如何計算，過去賺的所得是否要一起列入課稅、是否要溯及既往，那是成本的計算，也就是客體的部分。第三個問題是採用所謂的累進稅率或是單一稅率，至於稅率的高低就不叫作版本了。也就是說，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是一個版本，單一稅率也是一個版本，至於稅率高低都可以再談。第四個問題就是計算的方法，也就是要併入綜合所得累進課稅，或是要分離課稅。第五個問題就是稽徵的程序，究竟是要簡政便民或是採取複雜的稅制，因為越公平的稅制就越複雜，而越簡單的稅制當然就會離公平稍微遠一點。","今天我們是要建立制度，而各位委員的意見不外乎就是這五點，如果能夠從輕、從簡、不溯及既往、儘速達成共識，讓股市回歸常軌，在這樣的原則之下，各位委員若能取得共識的話，就可以在行政院版本這個架構之下，將各位委員的意見容納進來，正是所謂抱持開放的態度，我的報告到此結束，謝謝。"],["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這是什麼說明？沒有立場！","主席：接下來是我們立法院所提的版本，按照院會交付委員會的時間順序，請大家依序進行提案說明。","首先請曾委員巨威說明提案旨趣。","曾委員巨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好幾位在野黨的委員上台講話時特別提到他們的心情都很沉重，雖然本席在立法院的資歷很淺，但是本席的心情可以說是相當沮喪，所以在這3分鐘內並不打算對自己所提的版本進行實質的說明，因為沒有這個必要也已經沒有意義了。本席要講的話很簡單，從提出證所稅版本打算進行租稅改革以來的這段歷程，本席只能說我個人盡了許多的努力，希望改革能夠有些進展，但是一路走到今天，本席只有兩點感受，第一點，本席要大聲呼籲，並且鄭重的對我們臺灣社會的有錢人表示抗議。第二點，本席也要對台灣的政治運作表示抗議。在表達完這兩點之後，接下來本席只有四個字可言，那就是「夫復何言」，謝謝大家。","主席：按照順序而言，第二位發言者應該是賴士葆委員，第三個是親民黨團，第四個則是蔡正元委員，現在賴士葆委員與蔡正元委員的順序要對調，不過，這樣的更換並不影響其他的發言順序。","接下來請蔡委員正元說明提案旨趣。","蔡委員正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賴委員的禮讓，本席在此表達感謝之意。","對於證所稅的各種爭議，凝聚共識本來就是一條非常艱辛的道路，在這條艱辛的道路上，不宜碰到困難不去解決而有所退卻，所以現在最重要的是審情度勢，讓證所稅的版本能夠凝聚更高的共識。但是有些條件可以凝聚的共識程度比較低，有些條件及規定可以凝聚的共識程度比較高，所以本席已經受國民黨立院黨團幾位委員的指示，正式提出針對行政院版本的修正動議。","我們所提的修正動議有幾項特殊之處，首先是對證所稅強制申報的對象僅限縮於證券交易所得超過400萬元者，其他有關於3%大股東或是所得500萬元以上等等，暫時就不予考慮。其次，分離課稅的稅率為10%，持有1年以上減半為5%，與法人繳交證所稅的稅率比較接近、比較相當。同時證券交易所得未達400萬元者，就比照曾委員巨威、賴委員士葆所提出來的，依指數設算證券交易所得扣繳證券交易所得稅，8,500點以上、未滿9,500點，課徵千分之零點二；9,500點以上、未滿10,500點，課徵千分之零點四；10,500點以上，課徵千分之零點六。如果是所得400萬以上必須強制申報者，可以將已經扣繳的證券交易所得稅用來抵稅。而且兩軌制的實施期限仍然是從102年到105年，106年以後指數部分的設算、證券交易所得的扣繳，就予以取消。同時強制申報的金額從400萬元往下調降以擴大稅基，至於要調降多少，則是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以上是本席受命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等到進入實質討論之後，就會將打好的文字提供給各位委員，藉以拋磚引玉，謝謝大家。"],["主席：親民黨黨團提案由李委員桐豪代表說明。","請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親民黨團所提的證所稅版本是一個非常標準的版本，它是根據歐美先進國家，特別是以美國為版本的一個版本。我們的版本修正內容包括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證券交易條例以及證券交易稅的條例，至於期貨交易條例方面，特別是期貨的部分，我們要求予以廢止。","根據我們的要求與設計，整個證所稅的核心問題在於申報的困難性，稽徵成本應該由政府負擔，因此我們提出了一個一年試算的方案，要求政府財政部門自己要開始進行所謂的證券交易戶總歸戶工作。其次是兩年宣導期，所謂的兩年宣導就是將這些試算結果告訴證券投資人，讓他們了解自己的權益，再來是三年減半，所謂的減半就是讓證券投資人開始逐步的導入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稅制，最後就是四年完成。我們之所以推出這樣的方式是從美國自1980年為了利率解除管制的問題，花了6年的時間推行的經驗而來，重點在於逐年逐步的進行調整。但是很遺憾的，剛剛聽到蔡正元委員的說明，彷彿是一個開關，一下子雙軌制、一下子單軌制，在這中間完全沒有任何銜接調整的過程、完全不符合金融管理的概念。","其次，我們的證所稅版本非常簡單，有所得就要課稅，所以累進稅率是根據我們的所得稅稅率，因為它是綜合所得合併申報，不過它是可以扣除的，而扣除的費用包含了證券交易的佣金或是交易稅，持有1年以上減半課徵、盈虧互抵，如果有虧損可以在3年內抵減，這是非常、非常標準的模式。","最後，我們對於法人的部分是要求進入最低稅負制，其他的概念則是一模一樣。至於交易稅本身原本應該完全廢除，但是為了顧及可能會有假外資的問題，所以我們的交易稅減半，期交稅則是全免。部長剛才表示一個稅制越複雜越公平，其實就像稅率一樣，部長，稅率越高不見得就收得到稅，所以複雜不見得就代表公平，複雜可能反而導致在金融管制上出現漏洞，漏洞越多，對於產業的影響越大，所以我們之所以會對國民黨的共識版有這麼大的保留，原因就在於它設了太多的門檻，有太多的漏洞，形成了不公平的現象，最後大家都離開了這個市場。如果真的要執行證所稅的話，請大家能夠支持親民黨的版本，以上。"],["主席：請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旨趣。","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本席的版本總共包括了四個版本，在這個會期剛開始時，本席就看到社會對於一些資本利得課稅的期待，當時本席思考了許久，後來就看到IPO那一塊，到現在為止沒有賦予任何的稅制，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所以當本席提出這個案子時，社會一片叫好，沒有任何反對IPO課稅的聲音。請各位想想看，IPO上市之前的持股是10元，上市之後是300元、400元、500元，一毛錢的所得稅都不用繳，你們認為這樣公平嗎？本席不願意太濫用所謂的公平正義將它無限上綱，可是這麼明顯的一個漏洞，本席希望將它補起來，而且在本席提出這個案子時還沒有證所稅這個議題，所以本席的案子是分離的，除了大家提出的十幾個證所稅版本之外，賴士葆還有一個IPO的版本。所謂的IPO版本其實很簡單，就是IPO之後首次交易納入最低稅負制，後來進一步與相關的長官請教之後，本席也鼓勵大家提出意見，所以有人提出科技業該怎麼辦的問題，最後才會制定為一年內20%，一年以上10%，三年以上5%。我們鼓勵大家長期持有、鼓勵企業栽培研發人才，這些研發人才都是國家的棟樑，我們不希望他們動不動就隨便賣股票，所以，無論是業者或是本席的學生都認為本席的提案相當不錯。目前在美國IPO的稅率是15%，如果財政部願意更鬆的話，我們絕對歡迎，因為IPO確實是需要鼓勵。誠如剛才所言，本席提案的精神就是最低稅負20%，一年以上10%，三年以上5%，各位，這樣的案子難道不應該給予支持嗎？難道要將這個案子擋在這裡嗎？本席原本還很天真、很浪漫地想著，證所稅的版本每天被人家罵得要死，這個也罵、那個也罵，獨獨IPO沒有被罵，或許今天能夠讓有共識的IPO先通過，其餘沒有共識的部分以後再慢慢討論，但是剛才一路旁聽下來之後，似乎也不太可能這樣處理了，不過本席還是尊重所有委員的意見。","至於蔡正元委員所提的案子，其實是我們幾位委員剛才初步的共識，原本我們是提出3%的大股東與500萬的有錢人條款，但是有人認為自己既然沒有買賣股票，為何要被課稅，所以經過大家幾次的思考，我們願意支持原來行政院提的400萬元門檻，超過400萬就扣所得稅。不過我們這樣的做法並不是又轉換回去，事實上當初行政院是將它納入綜所稅合併申報，然而合併申報的問題很多，所以我們是採取分離課稅，問題就會比較少，也不會有原來所想的那些問題。","最後，我們當初設定的有錢人及大股東是2萬人，而劉部長的版本也是設定為2萬人，但是她的2萬人與本席的2萬人相差很多，因為她要找出這2萬人，可能最少需要有20萬、30萬、40萬或50萬人去申報，才能找出那2萬人，而且申報之後，還要再進行調查，導致糾紛很多。我們的2萬人則是相當的清楚，根據財政部賦稅署的資料，超過500萬以上以及3%的加起來大約是2萬人，我們本來認為這樣子比較單純，沒想到社會上還是一直有聲音，認為這是在打壓賺錢的人，所以我們願意回歸到原來400萬的門檻，請大家記住，雖然數目是一樣，但是作法卻不相同，行政院版是採取合併申報，我們則是採取分離課稅。","我們希望訂定一個日出條款，大家可以討論看看究竟訂在什麼時候比較適合。本席必須再次強調，這個稅制已經耗了二十幾年的時間，遲遲無法將制度建立起來，所以我們希望這次能將制度建立起來，藉由這個案子反映資本市場的需求，不過在反映民意的同時，我們也需要有理想性，那就是將長期以來社會所詬病的資本利得、用錢賺錢的人沒有交稅的部分補起來，以上是本席的提案，敬請各位指教，謝謝。"],["主席：請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民進黨黨團提案由柯委員建銘代表說明。","請柯委員建銘說明提案旨趣。","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證所稅在此出現許多的荒謬狀況，平心而論，雖然今天可以說是歷史性的一刻，不過本席希望大家還是要保持冷靜。","本席一再堅持主張要財政部先行表態，果不其然，從財政部長所講的話來看，包括是否要溯及既往、稅率是多少、是否要併入綜所稅及稽徵程序等等的問題，完全沒有一個能夠確定的答案，代表行政院沒有自己的立場及意見，這還能算是什麼行政院版本呢？剛才首先發言的曾巨威委員的心已死，只能用「夫復何言」來形容，但是本席認為還應該送給他一句「無語問蒼天」！然而荒謬的是國民黨不論是賴士葆或其他人上台時，沒有一個人針對自己所提的版本進行說明，反而都是在說明現在要如何修正，就像我們剛才所講的，國民黨的版本一天一版，現在極有可能早上的版本到了下午又不一樣了。根據本席所知，國民黨原先也準備了一個版本，內容旨趣都寫好了，但是現在講的與原先所準備的又不一樣了，甚至可以說是一天兩個版本，執政黨如此的不負責任，相信所有人都看得出來。","而我們也要在此強調，民進黨的立場相當清楚，所得當然必須要課稅，甚至是租稅公平等等也都可以談，但是，某個程度而言，我們也應該維護資本市場的正常發展，臺灣的產業環境應該如何再繼續走下去，同時我們也要面對全球經濟風暴帶來的影響，目前股市已經跌了兩百多點，損失了兩兆七千多億元，股民們是何其可悲啊！我們不希望國民黨再繼續如此的愚蠢，在全球經濟風暴席捲而來的此刻，又製造出臺灣的經濟風暴，導致共伴效應的產生。本席一定要在此講清楚，民進黨對於證所稅沒有任何藍綠的立場，民進黨也沒有選票的計算，民進黨是一個曾經執政過卻也有執政失敗經驗的政黨，當然是積極想要重返執政之位，因此對於所有重大政策都相當重視。事實上，今天所有的財政委員全都出席，包括我們的黨團也全都到場，我們的版本是經過兩、三個月不斷的開會而擬定出來的，本席認為它可以說是最好的一個版本。民進黨的版本很簡單、很單純，首先要討論到的是量能課稅的精神，包括輕稅簡政或租稅的普遍性都要考慮在內，除了要能夠課到稅，同時又不會造成市場的驚慌與恐懼，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而民進黨秉持這個原則所設計的版本相當簡單，那就是就源課繳、合併申報。而我們的就源課繳是設定在千分之一，也就是說就源課繳所徵收的證所稅最多就是千分之一，量化回來差不多是300億元。雖然這個版本所設計的最終稅收是300億元，但是在股票市場可以將就源扣繳的千分之一全部退回去，或許有些可能無法全退，該如何試算、能退多少，有兩種方式可以自由選擇，一個就是依照證所稅的20%，另一個就是併入綜合所得稅，這就是從量能課稅的精神來申請退稅。國民黨到現在為止還無法處理人頭戶的問題，包括剛才賴士葆委員提到的400萬以上的門檻，屆時一定會出現所謂的人頭戶，當年郭婉容版本之所以失敗就是在於人頭戶的問題。更何況國民黨到現在也無法處理外資的問題、甚至是外資與本國資本的差異性問題，而民進黨版本的法人部分同樣也是相當簡單，就是1%，但是虧損了你還申請退回去的話，那就併入營所稅處理，所以這是一個單純簡單，而且保證收得到稅的版本。事實上，我們今天要面對的最大問題是一個大家不敢共同面對的事實，那就是將來無論採用哪一個版本，都會面對人多或人少的問題，剛才國民黨版本是設400萬以下的門檻，是否有這樣的電腦軟體可以設算？到底將來是要由財政部統一發放稅單，或是依照所得稅法讓民眾自己申報？現在股民最頭痛的是要如何申報，究竟是先進先出或是後進後出等等的問題，大家都沒有在談，都是不敢面對真相，所以民進黨版本才要求財政部應該主動提出設算公式，以及電腦軟體，甚至要予以輔導，這樣才能夠run，否則現在針對所有版本講得天花亂墜，到後來恐怕會有稽徵的問題、程序的問題，股民現在最怕的就是這個問題，以後要抱二、三箱資料去財政部報稅，財政部有沒有辦法稽查呢？","這種種問題，我們都經過深思熟慮，其實下午要怎麼處理證所稅的問題，國民黨有絕對主導權，但是我們看到，國民黨所謂的整合版、共識版，今天又有一點變化，以國民黨的整合版來講，那絕對會造成整個股市的傷害，所以我今天要很誠懇的在這裡呼籲，請讓經濟問題回到經濟，證所稅的問題回到證所稅，不要有藍綠的計算，不要為了證所稅而證所稅。","今天國民黨所提的任何版本，國民黨的所有表現就是在想如何脫困而已，如何趕快退出這個戰場，但是他一直在計算，如何退出這個戰場的同時又可以把責任推給民進黨、推給台聯、推給親民黨，天下沒有這回事，很多事情都要公平化，很多事情都要勇敢地面對現況，很多事情都要對歷史負責，在今天這個歷史時刻，我要在這裡誠懇地呼籲，包括費鴻泰委員，他一直不講話，我就很納悶，他絕對有他的想法，我希望大家把共同的想法很誠懇地拿出來，而且不要有藍綠之別，讓我們共同來為歷史負責，共同來拯救台灣經濟，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主席：我先處理程序問題，我們原來中午開會時間是到12點，但是現場還有2位委員還沒有做提案說明，現在徵求大家意見，讓所有委員提案說明完畢，告一個段落再休息，下午就開始進行詢答，所以中午會議延長到提案委員都說明完畢為止。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因為現在已經有五十幾位委員登記下午的詢答，所以我們登記時間到12點10分截止，要發言的委員請趕快來登記。","請許委員添財說明提案旨趣。","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1993年從美國回來，很榮幸就當上立法委員，我看到台灣長期要讓資本市場、金融市場健全，台灣才有未來。20年後的今天，重新在討論證所稅的問題，我的心裡最複雜、最沈重，但是我還是秉持高度的理想及高度的責任感，所以當我的版本在最後，大家都提完了之後提出來，我們非常欣慰的是我得到專業報紙—經濟日報等專家們的認同。","為什麼證所稅要在台灣課徵是那麼困難？基本上，是我們長期仰賴證交稅，為什麼我們的證所稅要課徵那麼困難？因為我們的股市本身是在一個工業化國家發展過程中，要讓資本大眾化，在初期還沒有成熟、穩定的階段就被扭曲掉了，所以就變成愈偏愈遠，愈差愈嚴重。","今天難得有這個機會重新討論證所稅，我認為非常可貴，這一次如果再失敗，大概以後要回來就困難了，但是現在我可以預言，如果行政院、財政部這麼堅持的話，必定失敗。","失敗有兩種，一種是作假的，表面上證所稅的精神奕奕，功能卻無法發揮，甚至連稅收都課不到，還是要繼續仰賴證交稅。更嚴重的，證所稅破壞了證交稅原來穩定的機制，所以此時市場大亂，得不償失。","為什麼行政院版、財政部版或是執政黨版整個都亂掉了？一改再改，剛才還在改。早上一大早就說，如果有更好的意見，還準備修正，那為什麼不撤回去再重來？所以搞成這樣，真的是已經亂成一團，是非不明了。但是我還是要將我的版本所考慮到的幾個重點，也就是特色向大家作一說明，至少可以列為紀錄。","第一，台灣有錢人怕查稅，沒錢人怕報稅，所以你不能把這種機會性的、非經常性的所得納入一般常態的綜合所得稅去考慮，這是絕對沒有機會，不可能這樣做的。所以你納入綜合所得稅就失敗了，包括在程序上合併申報，也就失敗了，這些都很嚴重。我們都知道，台灣資金因為有自由市場的機制，所以台灣的資金進出非常容易。","第二，現在台灣經濟自主性已經萎縮到對外嚴重地依賴，在台灣接單，外國生產（包括在中國生產），這個時候，台灣如果沒有一個發達的金融市場，讓台灣的服務業、讓台灣的研發創新，並繼續下去的話，大概就會完蛋了。一旦資本市場完蛋，台灣經濟就完蛋，而次級市場的流通市場完蛋，台灣的資本市場將永遠沒有機會復活、再生，或是強壯，也就完蛋了。","但是我們今天處理次級市場、處理流通市場，把它簡單化為有賭博賺錢就要繳稅，而且連提供籌碼的都要拿它開刀，當成世界最重的，美國納入綜合所得稅，美國1年減半，2年就免稅；美國對IPO是分離課稅，美國沒有課證交稅，所以如果以共識版來講，這是世界最嚴厲的版本。","今天即使再修正，你有門檻、有免稅額，就有漏洞、就有人頭、就有外資，因為現在外資不課稅，這些漏洞就是讓你們的稅務、讓你們的稽徵程序擁有查稅權，這是相當可怕的。這是戒嚴經濟，不是自由經濟。","本席認為，這時候財政部要課證所稅就要負責，要真正做到，所以我的提案精神，第一，一定要主動稽徵，而主動稽徵的準備過程相當複雜、相當艱鉅，所以我附加一個時間彈性，授權財政部自訂施行日期，你準備好了就可以開始主動稽徵，如果你還沒有準備好，就要很誠實的向社會說：還沒準備好。如果你沒有主動稽徵，證所稅絕對課不好，也課不了，不可能成功的，因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你現在說有400萬的門檻就很優待了，可是到時候人頭就會出來了。而且現在有400萬所得者可能是過去20年長期住總統套房的，被套牢的，在之前已經損失好幾千萬、好幾億的人，他們現在是領股利，股利超過400萬的有很多人，這時候要課他證所稅，你能保證他不會賣嗎？不能保證的。所以在你實施課徵之前，他一定要自我解套、一定會賣掉，一定會脫逃，所以行政院版再怎麼改都沒完沒了，不可能改好，不是先求有，再求好，根本不可能好。聽我的話、聽社會大眾的話、聽股市專家的話、聽股民的話，這時候，大家真的要深思了。因此，本席認為要主動稽徵，且要授權財政部自訂施行日期。","其次，本席建議一定要分離課稅，不要跟所得稅併在一起，包括申報程序都不可以併在一起，否則一定失敗。納稅義務人在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稅單給他的時候，他再看有沒有算錯，有算錯就去申復，沒有算錯，他已繳稅了，就沒有查稅的問題。當然不能有優待，不能有免稅額等等，要全面課稅，賺多就課多，賺少就課少，可是這時候稅率不能高，要在10%以下，而財政部基於財政收入的考量，基於市場環境許可的考量，基於國際環境、資本市場相互競爭的考量，這時候要有彈性稅率，我們訂在0~10%，讓你去訂，不可實施的時候就0%，可實施的時候就10%，這樣就非常確定了。","至於法人部分，我們就遵照原來行政院版本，但是這時候最低稅負的稅率不能動，否則就會增加很多變數。所以法人採最低稅負制，現行稅率10%，扣除額200萬，不要動。","再者，證券期貨及選擇權的交易不要課稅，我們還沒成熟，還很亂，你現在課的話，會製造更多問題，你的稽徵成本很高，你一開始就因為你的程序把內部的機制自己搞亂了，以致沒辦法承受，所以最後也課不到稅。","此外，當年度以及以後三年可以讓他盈虧相抵，法人讓他5年，這個時候外資怎麼辦？我們仍然課不到稅啊！所以證交稅就要把外資調高到原來的千分之三以上，我的初步建議是千分之三點五。這個時候，內資是千分之一點五，因為調降下來，外資是千分之三點五；或者內資降為千分之二，外資也可以看差距有多少才來訂比率，這樣可避免假外資的情形。如此一來，所有的考量面面俱顧，而且可長可久，不會造成不確定性，也不會造成市場恐慌。然後這個時候，在修法的技術上很簡單，就把證券交易稅條例改成證券交易暨所得稅條例，這個所得稅法就把第四之一條解凍掉，規定其他法令有者，依其他法令處理。所以綜所稅就與證券交易所得稅完全隔離，不會有查稅的可能、不會有查稅的疑慮、不會有查稅的成本，也不會有查稅的後遺症，這是非常清楚的。","本席將所提版本向大家報告之後，如果各位能夠接受，我們照樣可以審下去，但是馬上解套，因為沒有不確定的問題，沒有現在恐慌的問題，一切都在彈性的可能過程中，用技術把它穩定下來。這是可行的，它不是假的，是真的，因為它是可行的。在實施的過程中，不會有變數、不會有混亂、不會有恐慌。","再以剛才所提到的課稅標準來講，跟國際比較之下，它不是嚴苛的，所以我們的資金、我們的IPO、我們的投資人不會跑到新加坡、跑到中國或跑到其他國家去。同時不會有假外資，也沒有人頭戶，但是我重申一點，就是財政部要負起責任，現代的資訊科技已經可以做大量而迅速的資料處理，此時你把技術建立好，該勾稽的資料都透過制度的建立，把它常態化、常設化、制度化、穩定化，然後你處理好那個資料，人民安心地去買賣股票，有賺的話就是10%，沒有賺的話，就只繳有限的，比較低的證交稅。","所以降低證交稅，活絡股市，穩定證所稅，可長可久，公平課稅，這樣很清楚，這樣可能可以維持幾年，以後台灣資本市場與其他先進國家的資本市場可以競爭了，跟新興國家的資本市場可以媲美了，這時候，再來看是不是有更好的可能來改變，如果初步要審下去，要決定的話，我認為我的版本是值得參考的，不然專家不會專文來捧場，這點請大家參考。本席在下午進行詢答的時候還會就行政院版或修改後的版本，就經濟的分析，就股市的分析，這兩方面提出問題來就教於有關人員並提出我的看法。謝謝。"],["主席：請羅委員明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有關行政院財政部的報告已經完成，另外各黨團及各委員的提案也已經完成提案說明，所以我們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如果各位委員覺得自己的版本很棒的話，趕快利用時間去說服對方以取得共識，謝謝大家。","休息（12時16分）","繼續開會（14時30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得延長2分鐘。","部長剛上任第一天，可能還不太習慣立法院下午開會的型態，我們先休息2分鐘，等部長到了之後再開會。","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現在我們正在審查由財政部擬具、行政院修改過的證所稅相關版本對不對？"],["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是的。","許委員添財：部長早上從頭坐到尾，應該知道國民黨立委在最後又上來提出修正版本，請問你聽到了嗎？"],["張部長盛和：我有聽到。"],["許委員添財：那代表你的意見嗎？","張部長盛和：我早上已經講過了，主要是財委會委員要審議納稅人的範圍要多大，究竟是要全部？還是要少部分？另外就是稅率要多高，究竟是要採綜合所得稅的累進稅率？還是要用單一稅率？再者是課稅的方法要簡便還是用其他方式？如果這些問題有共識的話……","許委員添財：所以你們是簡單、隨便提個版本過來，然後希望在這邊討價還價是嗎？","張部長盛和：也不是討價還價，其實各界的意見本來就都要聽。針對我們過去所提的法案，財委會大概都有修正，很少有一個字都不修正就通過的，立法院的職責就是立法，如果有好的意見，我們都會予以尊重。","許委員添財：你這樣講，本席真的不知道要如何回應，也不曉得要怎麼問你。過去相關法案的修正都是同方向的，不可能做不同方向的修正……","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現在方向差不多。","許委員添財：而且修正的程度與標準，並不會影響結構，但是證所稅課徵的範圍放大或縮小，馬上就會影響結構，因為它有人頭戶的問題、外資的問題，所以馬上就會影響結構。在這種情況下，你們可以把一般稅法的修正，拿來和你們建立新規範，而且是過去沒有經驗，或是過去經驗已經失敗的證所稅討論相較嗎？這不是兒戲嗎？","張部長盛和：我跟委員報告，方向是一致的，比如很多委員提到單一稅率，院版的主張也是單一稅率，不過是稅率的高低不同而已。關於稅率的高低，其實財委會委員本來就有權予以調整，我們並沒有堅持某一個稅率，當然通過院版的稅率，我們也覺得OK。其次，我們的版本是有門檻的，我們希望不要一網打盡，所以我們提出的版本是有門檻的，至於門檻的高低，我們認為在330萬戶當中，是不是只對2萬戶課稅就好。","許委員添財：本席所說的，你還是聽不懂、聽不進去，我所講的是人頭戶，只是人頭戶成本高低、多少的問題而已嘛！如果人頭戶多，人頭戶的成本低，那麼稽徵成本就會比較高，因為你們的稽徵程序、必須動員的人力、物力比較大，像這樣的不確定性與不穩定性永遠都存在，而且不可掌握，因為人心要怎麼想、國際經濟環境要怎麼變，我們都不知道，包括新加坡股市、日本股市、中國股市、美國股市要怎麼跟台灣競爭，都讓投資者無所適從，在這種情況下，請問你們怎麼運作下去？到今天為止，所有的笑話都是你們自己搞出來的，在野黨根本沒有去惹你們，你們說要提版本，大家就提版本出來討論，但是在討論的過程當中，你們自己一變再變，甚至到早上明明已經進入審查了，竟然又有新的修正案出現。在一般人看來，這樣的修正並不是你所講的那種修正，你看原本的行政院版被變成四君子版的時候，那是修正嗎？提案的性質根本完全都改變了；等到共識版出現的時候，也不叫做修正，因為提案性質的改變更嚴重了。針對所得稅稅率40%以上的那些富人，甚至有極大部分是創業有成的企業家，他們是股市籌碼的供應者與製造者，結果你們針對這些人提案，要求其合併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採累進稅率，這怎麼會是標準、程度、大小、高低的調整而已呢？其實整個提案的性質都已經改變，所以結構也改變了，為什麼會改變？以後大家就不願意在台灣IPO了，甚至有人就趕快出清，趕快把資金弄出去，於是變成外資進來，頂多課稅20%而已。","本席認為你們對於行政院版的堅持也是假的，因為今天早上又加以修正了。如果我們現在認真和部長對話、認真來審查的話，那麼就第三者看來，我們就是笨蛋、就是莫名其妙；如果我們不審查的話，又會有人質疑我們為什麼不把關？該講的話為什麼不講？現在我們變成什麼？專家不是專家，立委不是立委，也不像是在菜市場裡面賣膏藥的叫賣者，所以我們很痛苦。部長自己講得那麼輕鬆，只是說大家可以來討論、可以修正，請問有哪個國家的財政主管機關和行政院是用這種態度來修這麼重要而特殊的稅法的？請問有哪個國家這樣玩過？","張部長盛和：是不是可以容我來說明一下？院版提出來以後，各委員陸續提出十幾個版本，目前我手上看到的是八個版本，難道這八個版本有可取之處也不採納嗎？我認為我們必須博採建言，這是第一次建立制度，所以有好的意見我們就要採納，只要對國家、對人民好，我們都要open mind，用開放一點的態度來看待，而不是像鐵板一塊，堅持非要怎麼不可，其實……","許委員添財：這是好聽的話，這是推卸責任的話，既然專家那麼多，所有的資料也掌握在你們手裡，包括以後課稅的權力也是由你們來運用，那麼你們就應該擬出一套可以說服大家，而且必須堅決主張的版本才對，不管大家怎麼提出質疑，你們都可以提出讓大家信服的說明，這樣財政部和行政院的威信才能建立。但現在並不是這樣，你們自己的立場已經變了，你們內部的意見也都在改變，所以你現在在這裡講場面話，說什麼大家可以來討論，大家應該要open mind，這些都已經變成廢話。","本席的口才不夠好，面對這麼嚴重、這麼離譜的情勢，我沒有辦法用適當的言語說出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不合理性，也沒辦法說出各種奇奇怪怪、荒謬、匪夷所思的狀況，哪有人這樣做的？乾脆你們就說這是提版本比賽，向全國徵版本就好了，何不把全國的版本全部都徵來，然後你們再去研究哪一個版本最好，那不是更好嗎？你們說一定要課稅，一定不能撤案，還說證交稅絕對不能動，竟還有種種的堅持，既然要堅持，就應該要有一個完整而合理、你們認為要堅決維護的版本才對，但你們又不是這樣。如果要說你們硬，看起來你們又很軟；如果要說你們軟，偏偏你們又很固執；如果要說你們不變，你們又常常在改變；現在本席問你們改變了沒有，部長卻又說沒有，只是大家可以一起來討論而已。哪有人這樣的？真的讓人摸不著頭緒。本席建議部長乾脆召開記者會，在記者會開完之後，叫國民黨立委統統站在你後面背書，說你們就是要這樣搞，這樣反而直接了當，大家也都看得懂你們究竟在搞什麼。在這段期間當中，雖然你們嘴裡喊著要課徵證所稅，還說證交稅率絕對不能降，但是證交稅已經少收多少了？這是誰害的？是股民害的嗎？是反對黨害的嗎？還不都是你們自己害的！現在證交稅已經少收多少了？四大基金護盤已經損失多少了？明明你們的版本是對外資好，但是外資卻莫名其妙的撤走多少了？你們想要對外資優待，不課他們的稅，但是他們自己已經跑掉一千多億了。從結果來看，根本都不是你們所想像的，也都不是你們所講的那樣，而部長講話時，卻還是那樣的輕鬆、那樣的自然、那樣的無所謂、那樣的坦蕩蕩，這是在開什麼玩笑！如果本席真的認真和你討論的話，恐怕會有人把我當成瘋子。一下說400萬的門檻不合理，200萬的門檻才合理，一下卻又說600萬才合理，哪有人這樣的？","本席曾說過，只要有免稅額、有門檻，就會有人頭戶、就會有漏洞，這些問題該如何防堵？你們根本沒辦法保證啊！既然要課徵證所稅，就必須要能明確計算出真正的資本利得是多少，也就是有多少的利得就該被課多少稅，而且這部分要和現在的證交稅總和在一起，然後跟國際間作比較，進行合理的評估，包括我們的GNP是多少、資本市場的交易量是多少、政府已經從資本市場課到多少稅、已經課徵的證交稅與我們GDP的百分比，這些因素都要一一考量。另外，在課徵證交稅的過程中，我們的股民所繳的證券相關稅額已經有多少，跟其他國家比較合理不合理，如果是結構不合理，負擔不公平的話，這時就必須要調降證交稅並課徵證所稅，將相互之間的不公平負擔加以調整，讓它趨於公平、合理；如果是不足的情形，也就是比起那些和我們競爭的資本市場，我們的總負擔是相對偏低的話，那麼這時就不只是可以課證所稅而已，說不定連證交稅率也可以提高。請問你們有這些數據嗎？是不是可以把這些數據提供出來？現在我們一年的證交稅課徵多少？股市一年的交易總量是多少？在股市所課到的稅占GDP的多少？跟其他國家比較的結果差異多少？這些數據都請你們分析給我看。","張部長盛和：證交稅一年大概課徵1,000億左右，而全國總稅收差不多是1兆7,000萬，所以大約是十七分之一。","許委員添財：它所占GDP的比例，以及和其他國家的比較呢？","張部長盛和：這都是數學問題，我們的GDP是14兆，所以把1,000億除以14兆就可以得知這方面的比例了。","許委員添財：你們說證交稅的稅收占GDP的比例少，到底是因為股市的規模不夠大，而股民可能負擔很重？還是股市的規模已經很大，而每個股民平均的負擔卻不夠重？這些狀況都要加以分析才對，如果這些資料沒有分析的話，怎麼可以說現在的稅制不好，而必須加以改革呢？請問你們有沒有做過這方面的比較？","張部長盛和：就整體而言，大家都批評我國的租稅負擔是全世界最低的。"],["許委員添財：那是總體的租稅負擔啊！","張部長盛和：就證券交易稅率來講，目前我們只有千分之三，但有些國家是千分之五，而且還另外課徵證所稅，所以我們的稅率並不算高。","許委員添財：如果真的是因為現在的稅率不夠高，所以要調整的話，那麼也應該要全部課徵才對，為什麼還要有證券交易所得超過400萬和不超過400萬的差別呢？請問400萬的標準是怎麼訂的？是不是因為你周遭親戚朋友的證券交易所得都沒有超過400萬，所以就以400萬為門檻？怎麼可以這樣呢？","張部長盛和：早上我曾經講過，要不要設定門檻的問題，其實牽涉到納稅義務人的範圍要多大的問題，如果範圍越大的話，影響衝擊就越大，而對股市的衝擊越大，代價就越高。我認為在開始建置的初期，當然租稅正義的原則要追求，但是要循序漸進，衝擊要小……","許委員添財：你這樣講的話，就又回到本席關心的重點了，問題就在你們把股市裡面的幾百萬人統統都當成一樣重要，在提出共識版之後，雖然你們說只會影響到2萬人，但為什麼股市會無量下跌呢？我認為原本的財政部版或行政院版只是砍股市的手腳，而共識版提出之後，就等於是在刺股市的心臟，現在到底是要把心臟的那把刀抽出來，然後再重新刺肺部呢？還是刺腿部呢？跟本席所提的版本相較，你們有沒有做到主動稽徵這一點呢？本席認為，如果設定門檻的話，就一定會有漏洞，如果有漏洞，不論你們講得再好，恐怕到時候的情況並不是那樣子，總而言之，本席無法接受你們設定門檻、有漏洞，屆時又讓股市扭曲得更嚴重的版本，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請林委員德福發言。","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剛上任，就挑戰非常艱鉅的任務，我們知道，證所稅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尤其是就現階段而言。張部長在三年多前所提出的稅改基調當中，引述著名的經濟理論—「不可能的三角難題」，希望各界理解政府推動稅改的想法，請問三年後的現在，你認為實質推動稅改的氣氛是不是比三年前適當？"],["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推動稅改很多年，可說是無役不與。在此向委員報告，現在實施得很好的稅制，當年也都很難推動，以加值稅為例，今天沒有人說它不好，但前後總共推動了17年；以兩稅合一來說，今天也沒有人說它不好，但前後總共推動了8年；再以取消軍教免稅為例，其實這也是很好的稅制，結果卻推動了21年，所以改革是不容易的。因為證券交易課稅的影響層面更大，所以推動更不容易，也因此我才會提出「先有再求好」的說法，因為先有制度最重要，如果要先求完美的話，那麼永遠推不動，理想也將流於空想。我認為應該要務實一點，以可行性為主，不要求完美。","林委員德福：三年多前你曾說過，開徵證所稅的政策敏感度很高，雖然歐美國家有課徵證所稅，但是台灣必須考量和亞洲鄰近國家的國際競爭態勢，請問台灣和亞洲鄰近國家的競爭態勢，還是你們課徵證所稅的考量因素之一嗎？","張部長盛和：租稅的課徵不外乎是考量要追求公平，還是要追求經濟發展，總是在這兩端之間擺動。在97年金融海嘯爆發時，我們的稅制改革大概都是偏向追求經濟發展，所以大家才會罵減稅太多，因此現在追求公平面的聲音就出現了，其實這次的改革只是把游標往公平面移動一點點而已，但這樣的移動會影響股市，所以我們才會認為應該從輕從簡，先建立制度比較重要。","林委員德福：你認為現在課徵證所稅，會不會影響台灣和亞洲鄰近國家的競爭態勢？","張部長盛和：我們的競爭力有很多種，它是綜合性的，並不只是股市而已，事實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到17%之後，我們的競爭力就已經提高很多；包括遺產稅稅率已經降到10%，而綜合所得稅稅率也已經調降了，所以競爭力是綜合的，並不是光看股市而已。就股市來講，現在大家的呼聲是朝向公平面，一方面是因為公平面的問題，二方面是因為有很多租稅的規避都出現在這裡，許多人把必須課稅的所得轉變為不須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這就是目前稅制有待改進之處。","林委員德福：股市是經濟的櫥窗，同時也是最佳的指標，前財政部長李述德在兩年半前曾說過當時並不是加稅的時機，原因就在於整體環境並不是很好，就像一個人生病之後，吃藥打針都來不及了；不過現在不加稅，不代表以後不加稅，等經濟好轉後才是加稅的時機。請問你認為現在是不是加稅的時機？","張部長盛和：97年爆發金融海嘯以後，我們推出一系列的減稅及刺激經濟的措施，所以99年的經濟成長率高達10.72%，今年大概也會達到4%。當然目前的狀況跟金融海嘯時期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但要通過這項制度也不是現在就要做，我們也有一個日出條款，例如102年才開始課徵，而且還有第二階段的措施，所以也可以看時機……"],["林委員德福：現在國內的經濟是不是比當時還要好？"],["張部長盛和：應該是比較好的。"],["林委員德福：所以現在是加稅的好時機？","張部長盛和：這項稅制的稅收並不多，其目的並不是在加稅，我們只是希望能夠建立一個公平的制度，而不是為了稅收，如果要以稅收來講的話，其實營利事業所得稅去年就已經超徵八百多億，所以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稅收，主要是因為公平面的問題，現在社會上的呼聲很大，民眾認為這部分不課稅真的不公平。","林委員德福：對於續推證所稅的問題，剛剛部長曾提及「先求有、再求好」，證所稅制度的建立等於是搶灘，就像部長剛剛所說的，公平面的問題比稅收更重要，請問會不會發生制度建立之後，非但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反而衝擊股市的狀況？","張部長盛和：制度改革必須和政策目標相配合，如果這項制度所建立的政策目標是為了追求公平，那麼稅收就是次要的，就如同去年6月我們推動特種貨物勞務稅，其政策目標在於平抑當時飆漲的房價，而不在稅收，雖然稅收才只有五十多億，但是房價的價穩量縮，所以也達到政策目的了。我認為這方面必須看制度建立的目的，而不是只看稅收而已。","林委員德福：請問部長，就你專業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最近兩、三個月的股市交易狀況，是不是有量能不正常的情形？","張部長盛和：這方面受到國際經濟的影響很大，歐債的問題不只影響到歐洲，還影響到日本與中國大陸，我想這是世界性的問題。"],["林委員德福：證所稅的議題是不是也是影響股市的主因之一？","張部長盛和：如果這個議題提出之後，卻一直不讓它送出門的話，那麼這方面的不確定性就會繼續影響；如果讓它塵埃落定的話，股市大概就會回歸到基本面。","林委員德福：現在的版本有這麼多，請問你認為行政院版本是其中最好的版本嗎？","張部長盛和：我不敢說行政院版本是最好的，因為很多委員都有高明的意見，我覺得那些意見都很好，包括昨天聯合報和中國時報的社論也都有很好的意見，我認為有好的意見就應該要採納。","林委員德福：部長上任後，首先必須要面對的挑戰就是證所稅的議題，你認為本會期是不是應該要讓它三讀通過？","張部長盛和：如果從股市發展的影響來看的話，當然越快速通過，不確定因素就不存在，這對股市回歸正常是有幫助的。","林委員德福：以最近的股市狀況來看，證所稅還沒有上路，整個市場就已經跌跌撞撞，請問證所稅上路後，要多久的時間股市才會回穩？","張部長盛和：今天如果有通過一個比較明確的方案，而且影響小、從輕從簡、衝擊小的話，等於這方面就已經塵埃落定，我看市場就不會在乎這個議題了。","林委員德福：媒體採訪部長的時候，你說改革本來就不容易，多數同意的就是好的方案，請問你認為現在的行政院版和國民黨版，是不是就是多數同意的版本？","張部長盛和：沒有，這要看立法院財委會的決定，因為立法委員是全民選出來的，如果是立法委員多數贊成的，就代表是全民贊成的，所以我認為立法委員通過的才是多數同意的版本。","林委員德福：制度必須不斷的改進，請問證所稅是不是會隨整體狀況而修法調整其課徵範圍？","張部長盛和：修改也是要經過立法院通過，如果行政部門評估可以調整的話，也必須經過立法院通過才可以。","林委員德福：如果我們改來改去的話，會不會變成四不像的稅法？","張部長盛和：一個好的稅制難免會如此，像所得稅法去年大概也是修法三、四次，如果有好的意見我們都會採納，例如去年也調整所得稅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免稅額，然後又調整了噸位稅。我想這應該是合理的，因為必須與時俱進，法律不能落後在社會和經濟變遷之後，所以跟上時代是必要的。","林委員德福：這段時間以來，當然我們有受到歐債的影響，像今天股市就跌了240點左右，這是很嚴重的問題，近兩、三個月來，股市就像受到凌遲一樣，本席認為應該儘早掃除不確定因素，讓股市早日還魂，請問部長認不認同？","張部長盛和：這是非常正確的看法，如果我們再拖下去的話，那就像是委員所講的凌遲了，因為不確定因素一直存在，到底什麼時候會通過什麼樣的版本，股民都不知道，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趕快通過，而通過的版本最好是影響很小、從輕從簡的版本，如此一來，股市應該就可以回歸正常面了。","林委員德福：部長應該向全國關心經濟、關心股市的民眾作這樣的宣示才對，我相信只要符合公平正義，在這種情況下走出第一步，大家應該還是能夠接受，請不要長期凌遲股市，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主席：請吳委員秉叡發言。","吳委員秉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今天代表行政院來到立法院，目的就是要審查證所稅版本，在此想請教部長，你現在所主張的版本是哪一個版本？"],["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以行政院版本為主，如果有好的意見，委員們要加以修正的話，那麼我們會尊重。","吳委員秉叡：憲法的責任政治是什麼意思？你說以行政院版本為主，但如果委員要修改的話，你們也沒意見，如果是這樣的話，根本就不需要責任政治了。反正你們只要提出一個版本到立法院來，任何人將來怎麼修改它都不要緊，部長還是繼續當，院長也一樣繼續當，這是責任政治的精神嗎？","張部長盛和：這一點是不是容我說明一下，75年推動加值稅，送進立法院的版本也修改了非常多的地方，委員難道沒有修改的權利嗎？","吳委員秉叡：當然有修改的權利，但是不能背離法案的精神。","張部長盛和：精神沒有變，就是要建立公平正義的制度。","吳委員秉叡：所以你可以在這邊承諾，如果你們所捍衛的版本，精神上和原則上沒有獲得立法院支持的話，你願意負起這個責任嗎？","張部長盛和：包括分離課稅、從輕從簡、租稅正義、循序漸進，在制度建立時這些精神都會涵蓋進去。","吳委員秉叡：在第六屆立委的時候，我覺得你的態度很靈活，那時候你在賦稅署任事，你有很好的溝通技巧。我覺得真的很可惜，你來當這個政務官，處境真的非常艱難，早上本席就已經提醒過部長，憲法責任政治的精神就是作為中華民國的政務官，必須捍衛自己的政策，如果政策沒有得到立法院的支持，就代表沒有得到民意的支持；政策無法推動，就代表看法沒有被社會所接受，不被這個民意機關所認同，這時就應該要負起政治責任而離職。在前任劉部長推動證所稅的過程中所引起的紛紛擾擾，我們有很多意見，但是對於他因為政策不獲得支持，和他的理想不同，所以他就辭職，本席認為這才是政務官的責任與風骨，就這一點而言，我們是予以肯定的。本席希望在未來的幾個小時之內，張部長不要再用那種沒有關係、只要好的意見都可以接納的態度來備詢，說得好聽是像塊麻糬一樣，但其實就是沒有原則。身為中華民國的政務官，對於政策必須要有自己的判斷與看法，剛剛許委員質詢時就已經講得很清楚，財政部背後有許多學者專家、專業人士、工作人員，中華民國用那麼多的錢養這些公務人員，讓財政部能夠有政策研究的空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們不能提出一個最適當的版本來說服立法院的話，那麼我們真的不知道花那麼多納稅義務人的錢是要做什麼？在此請部長先確認，你所支持的究竟是不是現在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其次，過去本席曾一再請教劉部長一個問題，不過他到現在都還沒有給答案。行政院的版本是外資不課稅，請問這樣的公平性何在？所謂資本無國界，台灣的資本出去繞了一圈之後就變成外資，像NCC委員被提名人陳元玲就把資金先弄到索羅門群島、英屬維京群島這些避稅天堂，轉了一圈之後再進來台灣就變成外資了，請問這方面公平性何在？如果外資不課稅的話，請問這部分課得到嗎？","張部長盛和：有關捍衛政策的部分，我的政策與理念就是證券交易所得要課稅的制度一定要建立。其次是行政院版本的精神，包括單一稅率、必須設定門檻、從輕從簡、長期投資要鼓勵、盈虧要互抵，這些精神我全部都會捍衛。","吳委員秉叡：你剛剛說要設定門檻，但本席現在就要說我反對這樣的門檻。","張部長盛和：這些精神我都會捍衛，我認為建立制度最重要，而不是在乎稅收的多少，把公平正義往前邁進一步，不管這一步是一大步還是一小步。","吳委員秉叡：說到公平正義的問題，那麼我現在就問你，如果假外資課不到稅的話，哪裡有什麼公平正義？","張部長盛和：關於外資的定義，並不是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有代理人，然後資金從外面來的叫做外資，其實那就是國內的營利事業，那部分是要課稅的。現在我們所講的外資是指完全沒有營業場所、沒有代理人，資金純粹從外面進來的部分，這樣的外資不容易……","吳委員秉叡：怎麼不容易？資本無國界，有人可以把資金先弄到避稅天堂去轉一圈，你們有辦法查到這是台灣的資本還是外資嗎？","張部長盛和：如果是這樣的話，它不僅不會來台灣，因為外資都是這樣子，它是自由移動的，所以……","吳委員秉叡：本國的人買賣股票要課徵證所稅，為什麼外資卻不用？","張部長盛和：委員所關注的焦點可能是在內資轉外資規避課徵的部分，也就是內資出去繞了一圈變成假外資進來，然後就規避課稅的部分，委員所關注的重點應該是在這裡。","吳委員秉叡：這是其中一種，剛剛本席還詢及為什麼本國的人買賣股票要課徵證所稅，而外資卻不用呢？","張部長盛和：如果沒有營業場所、沒有代理人的話，這樣的部分應該不太多，因為沒有營業人在國內，要怎麼買股票呢？如果是在國外下單再把資金移進來，這樣的情形應該不太多，而內資要轉外資的成本比較高。","吳委員秉叡：你還沒有回答本席的問題，請問公平正義的目的在哪裡？這樣的目標達得到嗎？","張部長盛和：這就是我所講的公平正義究竟要追求到什麼樣的程度，如果要追求極度的公平正義，那麼經濟發展就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吳委員秉叡：本席是在問你解決的方案，你卻在跟本席argue這些問題，可見你們根本沒有解決的方法嘛！","張部長盛和：全部要解決就是全部公平正義，這就是我所講的問題，我的重點……","吳委員秉叡：也就是我現在所談的這部分，你們並不打算解決囉？"],["張部長盛和：完全沒有營業場所、沒有代理人的……","吳委員秉叡：內資到外國繞一圈，變成假外資進來的部分怎麼辦？","張部長盛和：我們會跟金管會合作，再看看這部分該怎麼辦，因為我們課稅……","吳委員秉叡：當你們要到立法院來說服立法委員的時候，竟然還說對於那個版本，你們再去跟金管會商量看看這個問題該怎麼處理！本席必須提醒你，這個版本並不是今天才提出來的，到現在都還沒有找到解決的辦法，這樣豈不等於是在很急迫、很輕率的狀況之下，要求立法院必須通過你們的版本嗎？","張部長盛和：追求公平性一定會碰到這樣的問題，如果設定門檻的話，一定就會有人問我為什麼門檻以下的部分不課稅？這樣公平嗎？"],["吳委員秉叡：這是我等一下才要問的問題。","張部長盛和：對啊！公平的問題永遠存在，因為我們不可能找到絕對公平的東西。在此要向委員報告一件事，在經濟學裡面，並沒有公平這一章，也就是說，在經濟學當中，沒有一章是在論公平的。","吳委員秉叡：我不是在跟你討論經濟學的學理，我現在問你的問題你都沒辦法回答，然後你就用這樣的東西來唬弄。","現在本席再問你第二個問題，為什麼門檻設為400萬，而不是300萬、200萬或500萬？","張部長盛和：我們本來就是先抓一個範圍，以330萬戶來講，我們設想初步建立制度時，是不是應該以影響在2萬人以內為準？這樣的打擊最小，我們可以把制度先建立，等到大家適應了之後，將來如果大家還有意見，那麼那個範圍還可以再擴大。我們必須一步一步來，必須循序漸進。","吳委員秉叡：我剛剛問你為什麼門檻設定為400萬？你們總不能天馬行空，說你們的目的就是要抓2萬人的稅，如果是這樣的話，恐怕最後稽徵時必須要查很多人的稅，才有辦法知道他們的證券交易所得有沒有超過400萬。其實很多人都認為如果他們在證券市場上交易真的賺得到錢，那麼政府課一點稅他們也同意，問題在於你們主動稽徵的查稅動作才是很多人害怕的。現在外面各個營業場所或廠商，被你們查稅查得多嚴重啊！所以大家對這方面都感到非常緊張。以你們的版本來說，證券交易所得在400萬以下的人頭戶，這個問題沒辦法解決，這一點本席已經下了定論，而部長自己也已經承認，而且你們也不打算提出什麼解決的辦法，因為你們的目的就是要先打擊這2萬人，等到今天通過之後，再設法擴大或縮小，都看你們高興，你們看誰不順眼就宰誰，照部長現在的講法就是這樣啊！現在本席就要問你，在這種狀況下，為什麼你們的門檻是設定為400萬，而不是300萬呢？當初劉部長一開始所提出的方案是設定在300萬啊！","張部長盛和：如果把門檻設定為300萬的話，那麼影響範圍就更大了。","吳委員秉叡：我知道影響範圍更大，但問題是如果證券交易所得是4,000萬的話，只要用12個人頭戶就不用課稅了。其實重點在於財政部必須要嚴格執行，所以你們要查稅，結果你們一查稅之後，整個市場光是看到你們的稽查動作就嚇得半死了。如果部長真的願意聽我們的意見，那麼本席在此建議民進黨的版本是不錯的，一律先課稅就沒有稽徵上的問題，而賠錢的人還可以主動提供資料來退稅，這樣的版本既可以避免高額的稽徵成本，又可以避免股市大查稅的問題。行政院版本根本沒有辦法解決這兩個問題，從頭講到尾，不論是假外資或人頭戶的問題，都沒有辦法解決，這樣的版本送到立法院來，當然今天只是你擔任部長的第一天，你很可憐要來為這個版本辯護、背書，但是孰以致之？因為你喜歡當政務官嘛！所以你就得背這個責任，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羅委員明才代）：請賴委員士葆發言。","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自從發布新財政部長由你來擔任以後，就有人來問我對你的看法，我說，很久以前我就認識你，我給他幾個comment，是很簡單的6個字，我說：「張盛和有看法、有想法、有做法」。"],["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謝謝賴委員。","賴委員士葆：他說：「賴委員你這麼誇獎他，萬一他做得不好怎麼辦？」根據我們最近的觀察，其實我講的這6個字不會太離譜。我今天早上坐了一上午，仔細聽你講的每一句話，你提到要先求有，再求好，我覺得這點非常重要。我希望相關單位在推證所稅時，真的不要太貪心，不要要求一次到位，馬上就要做得盡善盡美、絕對的公平正義等等，公平正義永遠都是大家在追求的。","部長剛才提到建立制度最重要，不在於收多少稅，當然，我們的稅收也不能少。我看到有許多委員主動跳出來整合，就是不忍心看到因為證所稅的紛擾使得證券市場的成交量每天下跌，眼看著我們的證交稅一年大概就少掉300億元了，怎麼辦呢？就債留子孫嘛！這也是某程度的世代不公義，我們為什麼要把債留給子孫呢？我們覺得很著急，講好聽一點，就是我們很有使命感，想要把它整合起來。其實你也可以看到市場的反應，當5月28日我們推出雙軌制時，第二天市場一片叫好，要不是被人家倒打一耙，我看很快就變成這樣子了。請部長comment一下當初我們所推出的雙軌制。","張部長盛和：雙軌制是所得稅的基本精神，不論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一或第八十三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四條都是以核實課稅為原則，推計課稅為例外，所以雙軌制是所得稅的基本精神，如果不能核實就推計，這是很精心的設計。不過比較會被人提出意見的是，為什麼推計和指數連在一起？其實我知道這也是委員們的好意，因為距離8,500點還有一段時間，等於是讓市場先熟悉制度，先緩一緩，我瞭解你們的美意。","賴委員士葆：你對外講了好幾次，8,500點的設計是延遲課稅，這句話你講得多好！"],["張部長盛和：是延緩課稅。","賴委員士葆：好，你修正為延緩課稅，但是外界一直批評，現在8,500點怎麼不課稅呢？股民在證券市場賺了錢為何不課稅？不公平！對此，你看法為何？","張部長盛和：就是要先建立制度，讓市場熟悉這項制度，所以讓……","賴委員士葆：其實當初我們這樣設計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立法院的法制局講得非常清楚，引用前行政院副院長朱立倫和邱正雄及現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的看法，他們說證交稅裡面其實就有證所稅，而且還具體建議，假如要課證所稅，應該要調降證交稅千分之零點五，那是代表什麼意思？我們很簡單來講，就是不管是多少，大家都認定有證所稅嘛！否則臺灣這麼小的經濟體憑什麼可以課千分之三的證交稅。你要不要告訴我，我們的證交稅比香港、新加坡還高，而現在如果要課證所稅15%，相對日本也沒有課證交稅，只課10%的證所稅，請問部長，我們有什麼經濟條件比日本還嚴格？","張部長盛和：課徵證交稅當然有其歷史緣由，從民國78年以前的千分之一點五，後來調高到千分之六，之後又調降到千分之三，這裡面是否包含證所稅，大家都在推論，因為證所稅取消以後，證交稅才調高到千分之六，後來又調降到千分之三，因為在還未實施以前是課徵千分之一點五，所以大家推論其中的千分之一點五應該是要彌補證所稅，但是它本身就是證交稅，至於是否含有證所稅是另外一回事，租稅學者也不會承認這一點，因為證券交易稅就是證券交易稅，沒有「含有」的問題，這是第一點。","第二點，跟國際的情況比較來看，當然我們永遠都不能跟香港和新加坡比，像營利事業所得稅，他們是課徵16.5%，而我們已經降到17%，幾乎跟他們一樣了，因為他們是城市國家，相較於我們要國防支出，需要這麼龐大的建設是不一樣的，這是租稅競爭，我們跟香港或新加坡是競爭不完的，但是跟韓國、日本這些……"],["賴委員士葆：我們跟日本可以比呀！","張部長盛和：是，可以比。","賴委員士葆：據我所知，以你們的版本證所稅要課15%，日本只課10%，我們還要課證交稅千分之三，他們沒有呀！所以我問你，我們憑哪一點比日本還厲害？你當然不願意講答案，但是我要強調的是，8,500點的設計是開始再加稅，不是開始納稅，現在已經有證所稅了，相信你也很清楚，我們的證交稅一年1,000億元，加上最低稅負制和股利稅收，我們的資本市場一年給人家搞了接近2,000億元，這個稅不可謂不多耶！占了政府所有稅收的10%以上。所以財政部想要去扮演警察，認為張先生你是大戶，小弟我是小戶，但為什麼兩人所繳的錢都差不多？你應該多繳一點，我應該少繳一點，所以你們幫忙整合、設立一項制度，讓你多繳一點，我少繳一點，事實上，你是大戶，我是小戶，但現在我們所繳的錢都一樣，我很高興，目前市場就是這個樣子，是因為財政部硬要介入，讓你多繳一點，我少繳一點，不然不公平。老實講，推動證所稅制度並不是那麼急，只不過已經走到這裡了，我也同意要趕快讓它落幕，請部長comment當初我們在5月28日第一次出來的版本，這個版本非常受歡迎，部長是否贊成這個方向？","張部長盛和：如果行政院院版和黨團版本的精神能融合在一起，建立制度，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我想我很贊同。","賴委員士葆：你認為要先建立制度，但是行政院因為害怕也受不起被人家罵或戴帽子，後來加了一項有錢人、大股東條款，我也曾聽到台大和政大教授批評，認為我們的所得稅應該採中性原則，不應該針對階級課稅，變成階級鬥爭，對此，部長看法如何？","張部長盛和：包括現在的版本在內，任何的案子都可以批評。如果你是站在公平面來看，就會認為不夠公平；站在經濟發展面來看，就會認為會影響股市。針對委員們提出來的案子，我看到有兩種批評，一方說法是你們傾向財團，另一方的說法是仇富，這是很矛盾的看法；換言之，一方認為公平面不夠，另一方認為你們專門在抓某些人，所以我認為這是民主多元化的社會，本來就要從各個不同的角度……","賴委員士葆：我知道你的口才很好，你閃得很厲害。請問你對於這個版本看法如何？基本上，你覺得是可以往這個方向走嗎？究竟是要大幅調整？還是小幅整修就可以了？","張部長盛和：我認為稍作整修，加進一點公平正義的精神OK啦！","賴委員士葆：比如說，加進什麼公平正義的機制？","張部長盛和：核實課稅是原則，設算是例外，這個精神是可以維持的。至於核實課稅部分，你們的版本是針對未上市上櫃股票（IPO）課稅，但上市上櫃部分比較欠缺。"],["賴委員士葆：我們再把它加上去。","張部長盛和：我認為如果上市上櫃的部分加進來，核實課稅部分會稍微完整一點，然後再維持設算推計，這樣就符合精神了。","賴委員士葆：按照這樣來看，我們就加一項，例如原來規定所得超過300萬元或400萬元就要課稅，金管會的長官講得很有道理，這樣會累死投資者，如果你們估算只會影響2萬人，但事實上並不是如此，真正會影響的最少有30萬人或40萬人，豈不是整死人，這是最大的問題。所以就有人想到，是否要以成交量超過一定上限為角度來課稅，這是早上很生氣的曾巨威教授，也是你的好同學所講出來的，他跟行政院的版本最大的不同是，行政院版認為所得超過多少就要課稅，他則認為成交量超過多少，也就是道地的大戶，就要課徵所得稅，大家會認為這樣很公平。當然按所得來課稅，我一定贊成，可是問題這樣很煩人，而且稽徵成本很高，你早上有提到一項原則，我有仔細聽到，還做了筆記，標題就是張盛和講的重點摘要。如果稽徵成本太高，我們就用成交量來課徵所得稅，你可以接受這樣的概念嗎？","張部長盛和：我們本來的用意就是縮小影響面、衝擊面，在330萬戶的股民裡面，只影響一小部分就好，不要連累到大多數的股民，也就是簡政便民的基本原則。在這個原則之下，如何劃定範圍是很重要的，現在劃定範圍有好幾種標準，譬如用證券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上，變成大家都要去記帳，是否有賺400萬元，可能影響人數很多。如果採用綜合所得淨額500萬元以上作為課稅標準，這是很明確的，因為綜合所得淨額500萬元以上的人並不多，大概自己也會知道，這部分大約有200萬人，而他們記帳很簡便。不過缺點是會讓大家認為，如果其他所得是500萬元，而證券交易所得才1萬元，等於被課了40%的稅；又如果其他所得是0，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時，就不必課徵，會有這些問題，所以沒有一個方案是完美的。本來明確又可行是最……"],["賴委員士葆：部長還沒有回答我的問題耶！你到底prefer用成交量還是用所得額作為課稅標的？","張部長盛和：如果用成交量超過一定金額，我想人數應該也很明確。","賴委員士葆：所以我可以解讀為，你比較贊成用成交量作為標的。"],["張部長盛和：我是以這三個方向來比較它的利弊。","賴委員士葆：就這個意思，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請盧委員秀燕發言。","盧委員秀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今天辛苦了！第一天上任就面臨這麼大的陣仗。今天股市大跌了211點，摜破7,000點，最後以6,894點收場。當然，並不是只有臺灣有這個問題，因為歐債的關係，今天全球股市都大跌，亞股全倒，而這段時間的現象只有4年前的金融海嘯可以比擬，當時是因為美國房地產美債的問題導致全球金融海嘯。請三位官長分別評論，第二波世界性的金融海嘯來了嗎？首先請部長說明。"],["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歐債，歐債能否整合，至今同屬兩強的法國和德國總理仍有意見，關鍵在於希臘是否退出歐元區，如果這方面不能解決，當然這個問題就會成為委員所說的海嘯，反之就沒有問題。","盧委員秀燕：所以如果不能解決，表示第二波的世界性金融海嘯來了。請問楊副總裁的評論如何？"],["主席：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剛剛部長講的有道理，現在大家關注的還是歐債的問題，美國的經濟也是slowdown，新興國家也是有同樣的趨勢。如果德國可以幫忙解決歐債問題，情況就可以慢慢的緩和下來。","盧委員秀燕：不過，我們要做最壞的打算。請問吳副主委的看法如何？"],["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的問題，我們需要積極密切來關注，而且要以戒慎恐懼的心情提出最好的因應對策，如果歐債問題真的走到像2008年的全球危機，我們就要戒慎恐懼去面對各種問題。","盧委員秀燕：如果第二波世界性金融海嘯來臨，臺灣應該如何因應？我覺得今天討論證所稅不是當務之急，因為按照今天所有在野黨的態度，即使今天財委會討論出一個結果，還得要經過朝野協商，那是一個月後的事情。針對臺灣股市的狀況，暫且不談證所稅的問題，因為歐債的問題，可能發生第二波金融海嘯，臺灣股市也可能被打趴了。所以眼前我們最重要的事是救股市。","請教金管會吳副主委，在民國97年，也就是4年前，因為第一波金融海嘯來襲時，也發生過這兩天的狀況，當時金管會為了救股市，推出一項措施，也就是從民國97年10月13日到24日為期12天，主動把股市的漲跌幅由7%修正為3.5%，避免股市上下震盪太厲害而趴下去，從上個禮拜到今天的跌幅來看，這兩天總共跌了500點，金管會是否考慮救市把現行的漲跌幅由7%縮小為3.5%或其他數據？","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過去確實誠如委員提到的，在2008年時有把跌幅縮小一半，但是這項措施基本上是要非常審慎的，因為把跌幅縮小，如果是因為國際因素，會不會只是讓跌幅延後發生而已，所以，跌幅縮小還是要審慎。","盧委員秀燕：你的答復非常重要，我覺得我們還談不到1個月後的證所稅問題。這兩天股市投資人只想知道政府救市的措施為何？讓他們的心理有所有準備。你剛才答復時表示，金管會這幾天之內還不打算把上下跌幅縮小為3.5%，所以股市投資人可能心理要有準備。","繼續請教張部長，救市財政部難辭其咎，有兩件事情我不知道你們是否有準備。第一，當然就是國安基金，也是政府的四大基金，雖然國安基金是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主要召集人，但財政部是主要的操盤手，另外，政府八大行庫的銀彈也可以救市，但是你今天一整天被綁在這裡，所以大家很擔心政府的基金到底有沒有在救市，你可否暗示讓股市投資人稍微知道一下？","張部長盛和：雖然我人在這裡，但是國安基金的執行秘書曾銘宗次長一直在財政部。","盧委員秀燕：所以這是他今天沒有列席的原因，因為他在救市？","張部長盛和：他在密切觀察，沒有問題。","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跟委員報告，救市是指挹注資金去救市；而另外一個救市，就是把證所稅不確定的因素消除，那也是救市的方法之一。","盧委員秀燕：你很會繞，還把它繞回來。","張部長盛和：如果讓它延續，而繼續凌遲下去，再多的資金下去都是空炮彈。","盧委員秀燕：如果財委會今天通過一個版本的話，你是否有把握可以達到救市的目的？","張部長盛和：這樣就落底了，不確定的因素就沒有了。","盧委員秀燕：如果沒落底，不確定的因素繼續下去怎麼辦？財政部要如何保證？","張部長盛和：那麼資金再多也沒有用，我們要先把不確定因素拿掉，並且建立一個制度，縱使不滿意也是可以接受；等不確定因素消除了，剩下的就是國外因素和非經濟因素，這樣我們的資金進去才會有效。"],["盧委員秀燕：才會產生資金的動能？"],["張部長盛和：是的。","盧委員秀燕：另外，財政部還可以再做一件事情，就是近來股市連跌，很多企業、工廠和上市櫃公司，他們拿他們的股票去向銀行融資貸款，本來一張股票是100元，但他們拿去銀行借款後，現在一張剩下50元，在這種情況之下，銀行可能會要他們追繳，如果他們沒有把資金補齊的話，融資會被斷頭，而可能造成工廠、上市櫃公司倒閉。所以，政府是否要帶頭要求八大行庫，在這段時間要延緩融資追繳和斷頭，讓企業和上市櫃公司安心，也就是說減少因為股市下跌使他們融資斷頭的情形發生，部長可否用新的措施讓這些上市櫃公司得以安心？","張部長盛和：關於八大行庫的部分，我們會密切注意。但委員所說的斷頭追繳，可能跟八大行庫沒關係，而是與融資部有關。"],["盧委員秀燕：已經有這種現象發生了嗎？"],["張部長盛和：目前應該是沒有。","盧委員秀燕：我看前兩天的報紙統計，大概有三、四十家。現在要請你們注意的是，因為台銀董事長兼銀行公會的董事長；第二個就是金管會、中央銀行、財政部，尤其是中央銀行，我們可以請喝咖啡來道德勸說。其實不只是八大行庫，但我們先不要管別人，請部長先答復八大行庫可否做到在這段時間，請他們儘量不要做這樣的事情？","張部長盛和：道德勸說的部分是沒有問題的；但我必須向委員說這並不單只有八大行庫的問題，其範圍是更大的。"],["盧委員秀燕：八大行庫至少不會做這些事情吧？","張部長盛和：我想委員應該也知道，融資追繳並不只跟八大行庫有關。","盧委員秀燕：是的，但如果上市櫃企業有向八大行庫借錢，而發生融資追繳和斷頭的情形，可以來向本席反映；部長也在這邊說可以幫忙。","接下來本席想請教央行的楊副總裁。其他的公民營以及國內外營運的銀行，其實都很賣中央銀行面子，所以方才部長也強烈提出暗示，包括未融資追繳、斷頭的銀行，或是外資銀行，請問中央銀行最近要不要請他們喝咖啡？","楊副總裁金龍：中央銀行所關注的是市場的流動性，就新台幣這部分而言，新台幣的流動性應該沒有多大的問題，至於外幣的部分，如果有資金外流等問題……","盧委員秀燕：我問的不是這個問題，我問的是外資銀行、民營行庫，在這段期間對上市櫃公司拿去保證融資的這些股票，如果要他們追繳資金或是斷頭的話，很有可能造成上市櫃公司倒閉，他們一倒閉後，就會有許多社會問題產生，造成民眾失業。所以想請問政府是否有防範措施？央行也要善盡其力去約談這些銀行業，請他們在這段期間，對於融資追繳斷頭的問題要協商，不要直接就斷頭。"],["楊副總裁金龍：我想我們會密切關注這個問題。"],["盧委員秀燕：短期內可以約談嗎？"],["楊副總裁金龍：我們會密切注意。","盧委員秀燕：本席建議你們這一兩天就要約談了，不然在這幾天有很多銀行都已祭出追繳令或是斷頭令，這是很可怕的。","另外，二次金融海嘯可能會再來，所以現在希臘、西班牙、義大利的外資，都已經全部匯出而跑光光了；一般估計他們會跑向美國和亞洲投資。在這段期間，包括大陸A股最近都在降手續費，因為他們知道歐洲有很多資金要跑來亞洲，所以要趕緊趁機吸收。但是，這時我們偏偏在搞證所稅，因此台灣非但沒有吸引到歐洲的外資，還讓他們跑掉許多，這是方才我才去調的資料。根據你們的資料顯示，5月24日就淨匯出30億元。","楊副總裁金龍：向委員報告，這是證期會的資料。","盧委員秀燕：5月25日有32億元，5月28日有31億元，5月29日有35億元，5月30日有34億元，5月31日有32億元，這些都是流出去的，從5月24日到31日一個禮拜的時間，外資就跑掉200億元，這是最準確的數字。而我們現在國內的外資水位剩多少？到5月31日為止是1,559.6億元；換句話說，我們跑掉的200億元，佔現在國內外資水位1,592億的14%，一個禮拜跑掉14%，所以，本席想請教楊副總裁和吳副主委，在這個時候我們實施證所稅是合適的嗎？","楊副總裁金龍：以目前資金外流的情形來看，若以它所佔的股市比重，包括直接投資，現在是佔了31%，這樣的水位還算是高的。"],["盧委員秀燕：所以你的意思是不要緊？"],["楊副總裁金龍：到目前為止還算可以。","盧委員秀燕：到現在還挺得住？流血還流得不夠多？一個禮拜跑掉200億元，國內現在的水位是1,592億元，再跑個兩個禮拜就跑光光，國內就沒有外資了。"],["楊副總裁金龍：應該不會這麼嚴重。"],["盧委員秀燕：如果會呢？我們應該要想想辦法做些事。","楊副總裁金龍：以過去的歷史來看，應該是不會。"],["盧委員秀燕：請問吳副主委的意見呢？","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向委員報告，外資的賣超和匯出主要還是受到國際情勢的影響，他們需要做到全球市場的布局，這可能是因素之一；至於方才委員質詢的部分，就是在國內方面，如果能儘快讓不確定因素消除的話，我想對於降低國內的影響度是有幫助的。","盧委員秀燕：本席覺得眼前的救市比較重要。至於我們外資流出的部分，再加上有關於股市漲跌幅的問題，以及融資追繳的問題，我希望三位首長，即使要課徵證所稅也是一個月以後朝野協商的問題；但是，我們的股市，不要說是一個月，搞不好一個禮拜後就全垮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用為證所稅發聲，因為歐債的問題，已經讓台灣的股市很慘澹，在這段期間，三位首長和主管機關對於我國股市到底要如何救市，我認為應該要有更明確而有效的辦法，希望你們在這幾天要密集的思考和開會。謝謝。"],["主席：請孫委員大千發言。","孫委員大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先請教部長，方才你一直重複說，只要能解決不確定因素，股市就能夠穩定下來；但從今天早上到現在，我一直沒有辦法解決的疑惑，就是早上原先在野黨要提出撤案時，其實這個不確定因素立即就可以解決，我不了解的是，行政部門有什麼樣的考量？在在野黨都願意配合執政黨，在面臨金融風暴的衝擊下，願意一起來解決國內股市的不確定因素，而我們執政黨卻不願意做同步的調整！更重要的是，如果證所稅是一個這麼重要的案子，為什麼在過去這幾個月以來我所看到的證所稅版本，都是七拼八湊的，每天都可以變一次；財政部提出來，立法院協商一下馬上就變了；再協商一次又會再變；到現在部長站在台上，你到底要捍衛哪一個版本？我相信你和我都沒有定案。如果一個如此重要的改革，能夠出現近十個版本，能夠在審查最後要定案時，卻連腹案都還沒有，本席所不能理解的是，為什麼今天早上我們不能夠配合在野黨的提議先暫時撤案，讓我們回過頭來好好討論，再明定出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而且不會對市場造成這麼大衝擊，又能夠完成公平正義改革的方案？這樣我們拿出來的才會是一個更完善的方案。"],["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撤案的問題，我們就先不談，因為我無權撤行政院提的案。我要談的是，撤案之後未來還是會再提；而未來的提案，大家也是會追求新的方案，那對股市而言，就是一種凌遲。","孫委員大千：部長，從上一次推動證所稅的功敗垂成，大家都知道證所稅一定會捲土重來，但卻不會因為我們知道證所稅會捲土重來而被凌遲幾十年吧！所以，真正的問題是為什麼會被凌遲？是因為沒有人能搞清楚改革的方向究竟要往哪裡走？身為一個執政黨的委員，我甚至不知道這項改革是我們黨中哪一個人該負責？所以你現在問我，我也搞不清楚究竟是部長您所決定的、還是院長決定的、還是總統決定的？今天不能夠撤案，到底是因為誰而沒辦法撤案？我當一個執政黨的立法委員，從來沒有覺得這麼無力過，因為連一個執政黨的立法委員都搞不清楚這個方案究竟要怎麼改？是誰決定要改的？又要改到哪裡去？而最後的腹案又是什麼？回過頭來說，其實這個不確定的因素，是我們自己找來的、是我們自己惹的麻煩、是我們自己當時沒有想清楚，就隨便登上檯面，現在所有的人都在收這個爛攤子。","本席想提供部長一些訊息，我相信方才盧秀燕委員已經提到了，現在歐債的情況很嚴重，但你知道歐債風暴橫掃全球的情況嚴重到什麼地步？全球的主要股市到現在為止，今年所有的漲幅全部都吐回來了，韓國為了防止歐債危機，已經準備要調降公司稅，來增加他們中小企業的競爭力；西班牙的中央銀行最近所公布的資料，他們擔心西班牙的銀行會破產倒閉，所以當地已經發生了大規模的資金逃亡與外流；希臘的四大銀行，在今年第一季全部虧錢；德國的公債，有史以來第一次看到負的殖利率；甚至連世界銀行的總裁都宣布，今年夏天要重演金融海嘯的恐慌，這是現在全世界的狀況。台灣的情況並沒有好到哪裡去，金管會的副主委在這裡，金管會的銀行局從今年3月就擔心這件事，所以你們通令所有銀行，要求他們把第一類資本的比率，從8%升到10.5%，為甚麼銀行局要做這個準備？我相信銀行局就是擔心歐債引爆金融風暴，所以我們的銀行體系要預先做防範。央行楊副總裁也在這裡，方才盧秀燕委員提到資金外流的情況，導致現在台幣大幅度的貶值，這也代表資金已全面外流，台幣從我們在5年前降低了遺贈稅之後，資金有全面的回流；過去也曾造成一次台幣全面升值的狀況，所以，從台幣的升值、貶值，可以看出資金的流向。台經院研究六所的所長也有提到，金融風暴要重演了，苦日子要來了。所以我只想請問部長一件事：方才部長講的一些事情我完全同意，就是沒有絕對的公平正義，當經濟發展和公平正義要做選擇時，一個執政者必須三思；更重要的是，當金融風暴即將來臨，經濟發展和公平正義要做選擇時，我們更要仔細的盤算。稅制的改革時機真的很重要，部長真的認為這個時候，是我們推動稅制改革的最佳機會嗎？","張部長盛和：過去發生金融海嘯時，我是三次賦改的執行秘書，當時所有的法案都是在應付金融海嘯，所以有救起來，讓我們成為金融海嘯裡面復甦最快的；包括英國、冰島在內，有很多國家都來取經，很多國會議員也都來看過我，他們認為我們當時推動的消費券等政策非常成功。在成功以後，社會上對公平的呼聲就起來了，所以我們要不要回應社會的期待？方才委員問到現在是不是改革稅制的好時機？我認為走到這一步就要建立制度，而不是要不要實施。","孫委員大千：部長，坦白說，今天我們在這裡都很無奈，此時此刻是不是最好的時機，我想我們也都是心知肚明，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今天會走到這一步；但是，既然走到這一步，我們就只能面對這一步。過去你在擔任次長時處理過一次金融危機，我相信你應該還記憶猶新，當時我們之所以可以度過金融風暴，只有兩個字就是「資金」；當時外界對於政府何嘗沒有公平正義的批評？何嘗沒有批評過我們是富人的政黨？可是我們大膽的降了遺贈稅，就因為降了遺贈稅，所以資金回流了。上一次的金融風暴，台灣最不缺的就是資金；也因為我們不缺資金，所以我們可以安然的度過金融風暴。可是今天我真的很擔心，部長可以問一下總裁，查查看最近的資金，姑且不論檯面下的，光是檯面上的就已經匯出去多少？如果你問一下曾銘宗次長，就會知道股市今天已經跌到6,800點，你方才也有講到一個重點，你知道融資斷頭是在哪一點嗎？是在6,500點，6,500點將是融資的第一波斷頭，如果我們今天讓股市跌到6,500點，那是我們的政府親手坑殺了散戶，斷頭斷的是散戶，而不是大戶，也不是中實戶；如果等斷頭了，政府的國安基金再進場護盤，等於是政府的國安基金進場清盤，這些散戶何辜？我們為了課那1%的稅，而去傷99%的人；我們讓資金外流，等於是在金融風暴來臨的時候，讓2,300萬人賴以維生的資本市場受到衝擊。走到這一步，我真的要拜託部長不可不慎，我們所要面對的，已不僅僅是公平正義的呼聲而已；當金融風暴來臨時，我們所要面對的是能否帶領國家、帶領這個國家的產業活下去、挺過去？","盧委員方才有提到企業質押以及企業縮水的問題，我還記得在上一次的金融風暴，我們有喊過我們要藏富於民、要藏富於企業，所以我們要讓人民和企業能夠咬著牙撐過苦日子；可是如果我們今天帶頭坑殺散戶、帶頭讓企業的市值縮水，讓他們的質押不足，那麼是誰讓他們沒有辦法度過金融風暴？是我們。所以，我要在這裡拜託部長、副主委、副總裁，我不知道這個政策走到這個地步究竟是誰要拍板做最後的定案，但是希望拍板定案的人要有智慧、要有良心，不要只想到那1%的人口袋的稅金，還要想到99%散戶的生計，以及2,300萬人民的未來，拜託部長、拜託副主委，也拜託副總裁。"],["主席：請薛委員凌發言。","薛委員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為了「證所稅」三個字，已經讓我們的市值蒸發了3兆元，等於是一個字1兆元，請問部長認同嗎？"],["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它的因素很多，包括經濟與非經濟的因素都有。","薛委員凌：我再請教部長，台灣有沒有受到歐債危機的影響？","張部長盛和：一定有受到影響，因為我們也有外銷歐洲。","薛委員凌：如果我們也有受到歐債危機的影響，等於全世界都有受到影響，現在全球都在哭了，全球的企業體系都非常的著急；今天宏碁的王董事長也有講到課稅要有輕重緩急，請問部長認同嗎？"],["張部長盛和：是的。","薛委員凌：我們都知道歐債的危機，就是代表現在世界各國都在拼經濟，我們鄰近的韓國最近也在調降公司稅，這會幫助他們中小企業的出口成長；巴西是一個新興中的國家，他們也在救經濟。我們可以不必要講這麼遠，就講我們的對岸就好，中共從6月1日開始調降交易稅和期貨的各項手續費；反觀我們台灣，從3月28日到6月4日的兩個多月時間內還在吵證所稅。別國的政府都知道他們未來的走向，唯獨我們還在為證所稅可以課多少而紛紛擾擾；其實我認為不見得可以課到稅。","另外，方才聽部長提到經濟學的資本市場，請問經濟學的資本市場是什麼？"],["張部長盛和：我不太清楚委員的問題。","薛委員凌：你方才有提到經濟學，你上了一堂課叫資本市場。請問那是什麼東西？是公平嗎？"],["張部長盛和：不是的。","薛委員凌：既然資本市場沒有公平，那麼是什麼？只有講求效率，講求規則，講求賺錢，講求如何讓所有的台灣老百姓賺錢，我認為才是上這個課的目的。經濟學沒有公平可言，經濟學就是規則和賺錢，部長對此有何看法？"],["張部長盛和：經濟發展很重要。","薛委員凌：還有，你從早上坐到現在，一直在說一網打盡，請問你要打什麼？","張部長盛和：我沒有說要一網打盡，只有說要縮小衝擊面，我從來沒有講過一網打盡。"],["薛委員凌：我聽你講了兩三次一網打盡。"],["張部長盛和：我說有些方案是一網打盡。","薛委員凌：那你的一網打盡是打什麼？打洞大的，還是洞小的？"],["張部長盛和：我說有些方案是一網打盡。"],["薛委員凌：還是你要將股市散戶、投資人等一網打盡？","張部長盛和：沒有，我從來沒有這麼說，委員誤會我的意思。"],["薛委員凌：那麼請你解釋。","張部長盛和：好的，現在有這麼多版本，而我們有這麼多納稅義務人，版本的差別就在於納稅義務人範圍的大小，有些版本是一網打盡，有些版本則設有門檻，就是要縮小範圍。","薛委員凌：你身為一個部長，你今天說我們的政策要一網打盡，這多恐怖呀！部長，我知道你有你的想法和做法，但你說要一網打盡，這是非常恐怖的。","張部長盛和：沒有的，委員誤解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要有門檻，要縮小衝擊範圍，在330萬人中只有2萬人……","薛委員凌：我不是誤解你的意思，我知道你有你的想法，但你的做法就是要一網打盡。","張部長盛和：我支持委員理性問政，但請不要誤解，政策是沒有這樣的。","薛委員凌：我們台灣的亂源，就是有一些天兵官員，方才一直聽你說一網打盡……"],["張部長盛和：我是說有些版本一網打盡。","薛委員凌：有哪些版本是一網打盡，請你在這裡說明。","張部長盛和：就是那種沒有設門檻的，都是一網打盡；有門檻的就不是一網打盡。"],["薛委員凌：該如何區分？"],["張部長盛和：就是哪個門檻以上才要課……","薛委員凌：部長，你這樣說就不對了。從3月28日到現在，我們的外資提款機已經提多少出去，你知道嗎？人家已經提出了1,278億元，你還在這裡說洞大洞小一網打盡，這很可悲的。"],["張部長盛和：委員還是一直在誤解我。","薛委員凌：我們的政策一直都在胡搞，部長在一網打盡，我們的外資被提了1,278億元。"],["張部長盛和：行政院版從來也沒有說要一網打盡。"],["薛委員凌：這是你說的。"],["張部長盛和：你只是抓住這四個字而已。","薛委員凌：部長，當初你還在做次長時，馬政府有一個政策是消費券，請問花了多少錢？"],["張部長盛和：800億元。"],["薛委員凌：GDP成長多少？"],["張部長盛和：不只是因為那件事……"],["薛委員凌：我在問GDP成長了多少？"],["張部長盛和：第二年是10.72%。","薛委員凌：那一段空間成長多少？我不是在講10.72%，你為了發消費券，GDP有成長嗎？一個人發3,600元消費券，這個政策對嗎？","張部長盛和：那當然要看後面的效果，如果要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一定是沒有的，但經濟成長是要看往後一年的成果。"],["薛委員凌：你是說我又說錯了嗎？","張部長盛和：沒有，我的意思是經濟成長的政策是不會有立竿見影的效果。","薛委員凌：消費券根本沒有刺激GDP成長，你方才還洋洋得意，其實GDP成長才一點點而已，你必須要說出真正的數據。部長，我講的有錯嗎？","張部長盛和：你如果要聽我解釋，我就說明，因為我只要一講，你還是說我一網打盡，講了也是白講。","薛委員凌：另外，我們都知道外資這一塊的問題，台灣股市有分三七比，70%是一般的投資散戶，30%是法人戶，這點你同意嗎？"],["張部長盛和：沒有70%。"],["薛委員凌：那有多少？"],["張部長盛和：有62%。","薛委員凌：那有38%是法人和外資，你同意嗎？"],["張部長盛和：62%是自然人。","薛委員凌：38%是法人專業戶，你同意嗎？"],["張部長盛和：是的。"],["薛委員凌：專業戶中的外資占了多少？有占八成嗎？"],["張部長盛和：是的。","薛委員凌：那就要告訴人民；另外，38%的八成又是多少？這些額度你說外資不課稅，外資可以開小門走後路，因為是外資，所以我們要仰他的鼻息，這就是你的態度？對於外資不課稅，你應該要講出一套道理。","張部長盛和：大家可能對外資的定義各有解讀，我們講的外資，比如說外國在這邊有PE、有固定營業場所，也有代理人，這些都不叫外資，外資是完全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和代理人。","薛委員凌：雖然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也沒有代理人，但是他們在這邊賣，你居然就沒有課稅？這是資本市場，如果你說課徵不好算，台灣的股民通通都要算，唯獨外資不算，請問有道理嗎？這種版本可以嗎？應該也不可以吧！上一任部長說這是國際慣例，我想聽部長的想法，在你的認定當中，大股東持股的比例是多少？","張部長盛和：韓國是3%，我們也認為3%是大股東。","薛委員凌：所以，就如部長所言，大股東長期持有，所以影響有限。這是你說的。"],["張部長盛和：是的。","薛委員凌：再來你說IPO引發不利於企業回台上市櫃，這也是你說的，對嗎？我們的部長認為，無論是什麼行業，大股東都是穩定的、安定的，這麼說來部長是反向操作；你說大股東影響有限，那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情？","張部長盛和：大股東長期持有，因為他們比較不賣股票。","薛委員凌：你說的這些版本，我還想再請教，部長什麼時候要開始課稅？如果證所稅敲定了，你預計什麼時候會開始？日出條款是哪一天？"],["張部長盛和：目前院版是102年1月1日。","薛委員凌：這麼快，那我了解了。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桐豪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想要先請教吳副主委，5月份券商的獲利情況如何？"],["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我等一下再看看這個數據是否已經統計出來，因為今天才6月4日，但我們會儘快看看有無此數據。","李委員桐豪：我可以在此向你報告，5月份券商全部虧損。","請問金管會在這個證所稅的決策當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在財政部量能課稅的政策下，我們也希望能兼顧市場的發展與競爭力。","李委員桐豪：國民黨提出了一大堆的版本，到現在我們都已經搞不清楚了，請問金管會有參與決策嗎？","我不知道今天為什麼有這麼多官員到這裡來，本席可否會議詢問？","主席：因為今天的會議很重要，證所稅不但影響到經濟，也影響到資本市場的層面，所以包括經濟部、中央銀行等各單位都有來參與，例如若有涉及到經濟部中小企業的家數，以及未上市、上櫃的問題等等都可以詢問，大家都可以做充分的討論。","李委員桐豪：請問召委，他們只是來提供資料，還是他們也都有參與證所稅的決策，所以我也可以詢問他們證所稅的相關問題？","主席：這就像肝與胃有連帶關係，例如委員如果認為這個很重要而有牽涉到經濟部的問題時，也可以請他們上來備詢。","李委員桐豪：依我個人的主觀判定，連現在站在備詢台上的這兩位，都沒有積極甚至完全沒有參與證所稅的決策，而制定所謂貴國民黨的版本或者是行政院的版本。那麼我們來這邊幹什麼？"],["主席：開會。","李委員桐豪：本席要請問主席，如果在座諸位沒有參與證所稅決策，他們可不可以離開？","我們邀請了這麼多寶貴的人力資源來這裡，結果我們討論的事情是與大家都無關，連我們在野黨立委也無關，因為只要國民黨決定了什麼就是什麼，只要一投票就決定了。","繼續本席要請教部長，對於證所稅的人頭交易，財政部有什麼樣的決定？"],["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財政部國稅局對於人頭問題非常有經驗，「人頭」是台灣的特色，委員知道營業稅裡的虛設行號有多少？都是人頭；所以我們查人頭很有經驗。","李委員桐豪：在證所稅裡的人頭，你要取締嗎？"],["張部長盛和：基本上我們會儘量讓市場的影響最小。","李委員桐豪：人頭在證券交易裡，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則？"],["張部長盛和：委員講的人頭交易是否指有逃漏稅的問題？"],["李委員桐豪：我問的是法律問題。","張部長盛和：如果虛設行號的那些不但用人頭，而且還有逃漏稅，那麼逃漏稅就是……"],["李委員桐豪：本席問的是證所稅。","張部長盛和：如果他用人頭買賣，而獲利所得非屬於人頭本身，就經濟利益的歸屬，那就是逃漏稅。"],["李委員桐豪：資金的往來有沒有涉及到贈與？","張部長盛和：如果是用人頭，而那個人頭又可以證明沒有權動用這個資金，就不是贈與。","李委員桐豪：就是不算贈與，但是有逃漏稅的可能？"],["張部長盛和：有可能。","李委員桐豪：部長，我們今天本來要通過財政部的版本，我看要暫時緩一緩。","張部長盛和：委員，其實這個可以有配套的。","李委員桐豪：你方才說人頭是台灣商業界的慣例，人頭也是證券市場的慣例，如果財政部在這方面沒有一個確立的方法來處理這些問題，我告訴你，就算是國民黨被罵得狗血淋頭的整合版，他們在之前就被批評是放水，但即使是在這樣的放水下，人頭仍然會被運用，而你們卻要開始落實證所稅的課徵。所以我建議連這個版本都不應該過，因為通過後將會天下大亂。","張部長盛和：其實我們可以有配套，例如可以透過一定條件的券商來買賣……"],["李委員桐豪：你鼓勵人頭嗎？","張部長盛和：不是，人頭本來就不應該鼓勵；但如果他是透過券商誠實申報，我們就不查他的資金流程、也不查他的人頭。","李委員桐豪：這是你的行政操作、行政程序，還是法律有此規範？法律可以這樣規範嗎？也就是說行政處理可以違背法律的原則嗎？"],["張部長盛和：如果……","李委員桐豪：我想這些問題就請部長好好想想，因為我們晚上就要處理這些法條。"],["張部長盛和：好。","李委員桐豪：其次，現券償還、融資券買賣、借券賣出、無股票的除權除息、減資、現增、分割、投資人未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價格、適用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後賣出、借用他人帳戶賣出股票、ETF贖出後賣回、DR兌回後賣出，認購權證履約等等，這些成本你有沒有辦法掌握？","張部長盛和：委員是非常內行的，知道這麼多種類。當然，金融教授當然是知道的。","李委員桐豪：我想請問你，準備好了嗎？","張部長盛和：有關成本的認定，我們稅法很明確規定，有實際交易價格就用實際交易價格；沒有實際交易價格用取得價格或認購價格，或者用當時的淨值……","李委員桐豪：你是不是在創造一個問題？這就是為什麼親民黨要求政府要做這個認定。政府要先做好必要的基礎建設工作。我講的是一個業務上的操作，可是它也代表了很多投資人本身在申報所得稅或證所稅的時候，他所面臨的困境。申報成本會變多高啊！"],["張部長盛和：所以範圍才要小。","李委員桐豪：再怎麼小也是一樣。今天的問題是我們政府本身都沒有辦法掌握！你可以問證交所的人可不可以掌握這些資料？證交所的人都沒有辦法掌握，換句話說，集保、證交所、櫃買中心，所有周邊的融資、融券全部都要整合起來，變成所謂的基本資料庫。財政部掌握這些基本資料後，才可以有效的計算。","本席的意思是，請問財政部今天掌握到我們所有證券交易買賣的資料了嗎？","張部長盛和：委員，這個制度的設計就是讓人數少，然後誠實申報制。他要核實記帳。"],["李委員桐豪：你怎麼去認定他呢？","張部長盛和：我們可以查帳。核實申報的人，我們就以他申報數為主。這樣就可以。","李委員桐豪：你怎麼去查核他？你手上都沒有資料，怎麼去查核他是不是誠實申報？"],["張部長盛和：我們可以看他提供的帳簿憑證是不是真實的。","李委員桐豪：我贊成課稅，贊成全部都應該課稅，但是政府要做好該做的事情。這幾千個人，或許人數很少，但是如果這幾千人被你們一干擾，你們針對這幾千個人或幾萬個人做這件事情，從稅的觀點來看你有權力沒有錯，但是它對整個資本市場的影響有多大？","這些人都是最top，你們去干擾，我不知道金管會竟然還可以在這裡這麼輕鬆。我跟部長報告，從稅的觀點看根本不應該有證所稅。從稅的觀點，甚至從公平正義的觀點來看，你甚至把證交稅增加千分之一都可以，為什麼？增加千分之一之後，你可以規範、指定做社會福利分配。從稅的觀點來看，它對所得分配影響的效果還更大。","但這不是你真正要課稅的目的。就像你所說的，課稅的目的是簡政。"],["張部長盛和：所以我們的方向就是……","李委員桐豪：我告訴你有這麼多問題，政府自己都沒有準備好……","張部長盛和：我們的方向就是簡政，就是希望……"],["李委員桐豪：你自己都沒有準備好。","張部長盛和：委員，如果沒有立法通過，我們準備什麼，對不對？","李委員桐豪：我告訴你，立法通過太容易了。今天晚上我們就根據國民黨版通過了。"],["張部長盛和：那我們就開始準備。","李委員桐豪：哪有說今天通過，明天開始準備的！","張部長盛和：對，明天就要開始準備。","李委員桐豪：政府的行為應該是準備好之後，讓老百姓安心才開始進行。你們現在剛好相反。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政府老是被人家責備的原因。","我對部長是有批評的。我認為部長是官僚系統出身。原來我期待馬總統有稅制改革的企圖心。你接受了財政部長這個職位。請問部長，可不可以在這裡向全國人民昭告你的稅改企圖心？","張部長盛和：97年成立的賦稅改革委員會在98年底剛剛結束，事實上，那個決議都還沒有完全落實。那沒有落實的賦稅改革建議，我都可以逐項來推動。"],["李委員桐豪：所以你要落實……"],["張部長盛和：賦稅改革委員會的決議。"],["李委員桐豪：是李述德部長時代的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張部長盛和：我是當時的執行秘書。","李委員桐豪：我知道，你要落實那個決議，是不是？","張部長盛和：是，我會逐項落實。","李委員桐豪：當時的決議在現在財政部網頁上都找不到了。請你們立刻把那個賦稅改革會議的決議，包括所有論文和討論，重新post到財政部網站上去。"],["張部長盛和：所有的論文post上去是不可能。","李委員桐豪：我看到了，網頁算什麼……","張部長盛和：這麼多，不可能。","李委員桐豪：什麼時代了，現在是電子時代，已經在網頁上都可以看到了。你可不可以做這件事？我以前看過。"],["張部長盛和：是。","李委員桐豪：你要賦稅改革，按照李述德部長的……","張部長盛和：每個稅的決議，我們都可以……","李委員桐豪：把它們都post在網站上可不可以？把這作為你的施政目標，可不可以？"],["張部長盛和：可以。","李委員桐豪：好，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指教。","主席（盧委員秀燕）：報告委員會，我們從2點半開會到現在已經將近2小時。基於人道立場，我們必須讓備詢官員喝個水、上個廁所。本席剛才做了協調，謝謝蔡委員正元的幫忙，所以在羅明才委員質詢完之後休息10分鐘。","現在請羅委員明才發言。","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部長好。部長是第一天開始要面對可以說是非常嚴峻的挑戰。上一位部長惹出來的禍，全部要由你一肩來扛。我覺得這和爬山一樣，在山底下努力、辛苦要趕快登到山頂，就如同你說爬百岳一樣。請問你是不是有信心，一定要在今天初步完成，把法案送出委員會？有沒有這樣的信心？"],["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是很盼望如此。因為剛才也有很多委員提到，從3月份提出來到現在，股市不斷受到影響，所以我很盼望讓它塵埃落定，讓股市不受影響。"],["羅委員明才：所有股市的股民已經「凍未條」了。"],["張部長盛和：所以我很盼望今天能夠有個決定。","羅委員明才：這好像「凌遲」，部長知道「凌遲」是什麼意思？","張部長盛和：「凌遲」是古代的一種死刑，就是讓他慢慢地死去。","羅委員明才：「凌遲」是古代極刑。現在台灣的股市就是被「凌遲」，就是把台灣股市的四肢先斷掉，下一步就是割其喉嚨。我想，台灣的股市會被凌遲至死，現在面臨的是很多融資戶即將被斷頭，還有融資餘額不足要追繳，等到追繳令萬箭齊發，變成多殺多的時候，就會讓所有台灣的股民、當初所有期待馬英九上台可以展開黃金十年的股民，真的是嘔心瀝血，可能痛苦至死。","因此本席要拜託張部長，這個案子是前部長劉憶如所提出來的，有沒有可能在這個最後的關鍵時刻，在全世界金融風暴即將形成的這個時刻，趕快懸崖勒馬撤案或停止掉？有沒有可能？","張部長盛和：委員，這樣對股市是更加凌遲，真的，因為已經到這樣的時候了，如果撤案，以後又要再重新提案，又要重新再走程序。所以我認為，既然委員提案的七、八個版本也在，其實也不過那幾項，譬如說範圍要多大、稅率要多高、要採分離或合併，把那幾項共識找出來，讓它在今天塵埃落定才是對國家有發展的……","羅委員明才：部長說過要縮小打擊面，那我想請教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一共有多少家？"],["張部長盛和：我想這是不是請……"],["羅委員明才：請經濟部來回答。"],["張部長盛和：上市、上櫃公司大概有一千九百多家。","羅委員明才：我們要研究一下這個打擊面到底有多少，會不會影響到整體資本市場的發展。"],["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周副局長說明。","周副局長能傳：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上市、上櫃公司大概有一千四百多家。"],["羅委員明才：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一共有多少家？"],["周副局長能傳：差不多有一百二十多萬家。"],["羅委員明才：謝謝副局長。","請問部長，這次證所稅議題有沒有涵蓋到所有120萬家的中小企業公司？有沒有全部涵蓋進去？","張部長盛和：委員，公司的部分是在最低稅負制。"],["羅委員明才：我們之前的版本……","張部長盛和：那個沒有問題。最低稅負就是說，有個門檻是200萬，然後超過200萬的課徵10%，已經繳的稅可以抵稅。這叫最低稅負，比較沒有問題。"],["羅委員明才：10%最低稅負不會調高到12%？","張部長盛和：看委員會的決議，如果沒有調，就是維持10%。"],["羅委員明才：我們覺得不要再調了。"],["張部長盛和：是。","羅委員明才：因為在經濟環境險惡的情況下，如果稅上加稅，真的會讓這些企業睡不安穩，而且現在倒閉的公司一大堆。有時候我們想一想，真的不知道為何而戰。","張部長盛和：委員，這次的改革方案裡面，對於營利事業的影響不大，因為他維持在最低稅負制。在我們討論的、大家所提的各個版本裡，比較不同的地方在個人，營利事業部分的差異很小，幾乎大家都贊成維持在最低稅負制。","羅委員明才：部長，我看起來，你給人的感覺是比較淡定，面對這個事情也比較願意來談。之前給我們的感覺好像是，反正我們就聽，舉手照辦就好了。今天一整天開會下來，我覺得部長的思考邏輯是穩步、慢慢來，可以做的先做，往前跨出一步來實踐所謂的公平正義，是不是這樣？","張部長盛和：謝謝。這是我一向的作風，但是有人批評我理想性不足。","羅委員明才：假設今天證所稅這座山跨過去，也許今天我們開會為了顧及整個股市的安定和經濟發展，可能就是爬到陽明山就好了。公車一坐或是腳踏車一騎也到了，馬上就回頭，以後如果要爬，你再去爬你的百岳，這樣你同不同意？","張部長盛和：我覺得先求有，再求好，這是我一貫的態度。","羅委員明才：所以即使今天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只要往前跨出一步，正義的第一步，你也是願意配合嗎？","張部長盛和：其實今天能夠把證券交易稅的部分入法，就是稅制上的一大步。","羅委員明才：我想，大家要互相共體時艱。外在環境真的非常險惡，我們千萬不要再凌遲股市了。無論如何，怎麼做到雙贏—社會期待的公平正義也好，資本市場不要受到影響也好，讓我們今天充分討論，也希望有不足的地方或有更多的資訊，你們可以趕快提出來。","今天大概要挑燈夜戰，在12點之前如果有些成果往前走，可以讓所有的台灣股民鬆一口氣，不必面對不確定的明天，可能一開盤股市又重挫，演變成多殺多，就對不起台灣了。我們希望今天大家還是要理性思考，趕緊利用時間好好推動一下。"],["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羅委員明才：我想，考量到打擊面，這次應該做一點修正吧？","張部長盛和：是。我們一向認為衝擊要縮小，要循序漸進，另外也要從輕從簡。"],["羅委員明才：謝謝部長。"],["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指教。","羅委員明才：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楊副總裁。我們看到才短短10天之內，新台幣可以說是大貶。有沒有明顯看到外資出場的情況，有沒有資金匯出去的情況？"],["主席：請中央銀行楊副總裁說明。","楊副總裁金龍：主席、各位委員。新台幣雖然貶值，但是對照其他貨幣來講，是相對穩定的。"],["羅委員明才：最近外資大概匯出多少金額？","楊副總裁金龍：剛才主席有唸過資金外流的數字。最近外資是匯出，沒有錯。","羅委員明才：對我們國內資本市場來說，外資匯出後，你們有沒有考慮，可以引進什麼其他資金進來，譬如說陸資？最近有沒有陸資要進來台灣？還有，過去這一年來陸資進來台灣的金額有多少？","楊副總裁金龍：如果以資金來講，事實上，我們台灣是不缺資金的。"],["羅委員明才：為什麼？","楊副總裁金龍：因為長久以來我們的儲蓄都大於我們的投資，所以在市場的流動性上來講，應該是很充足的。"],["羅委員明才：我們看到日本現在已經可以直接用日幣兌換人民幣。請問下一步台幣直接兌換人民幣是什麼時候？","楊副總裁金龍：我想，這個問題要視雙方簽定清算協定以後，一段時間以後才有可能。","羅委員明才：聽說清算機制已經談很久了，有沒有可能突然明天或後天就簽成？","楊副總裁金龍：中央銀行和人民銀行積極在溝通。人民銀行那邊因為涉及到一些機構，所以他們還在處理當中。","羅委員明才：期待速度快一點的話，請問新台幣兌換人民幣的匯率大概是多少？","楊副總裁金龍：一般來講，是先用新台幣和美元、美元跟人民幣之間的cross rates，那個交叉的匯率去換算。基本上應該是這樣。"],["羅委員明才：一比幾？","楊副總裁金龍：以目前來講的話，美元兌人民幣的匯率現在在6.37左右。這是6月1日的數據，今天是多少我不曉得。台幣今天是30點多……","羅委員明才：這樣換算過來，1元人民幣大概換成多少新台幣？","楊副總裁金龍：這樣的話，大概是4.5到5元之間。","羅委員明才：現在5元，所以以後會有一個牌價的區間價出來嗎？","楊副總裁金龍：剛剛我跟羅委員報告過，這必須要清算機制建立以後一段時間，才有可能。","羅委員明才：萬事皆備，唯等簽字。字簽了之後就開始。這個簽好之後，會不會期待很多陸資跑到台灣來？","楊副總裁金龍：我想，陸資進來應該是逐步的。"],["羅委員明才：央行的態度呢？"],["楊副總裁金龍：當然希望是逐步的。","羅委員明才：逐步的？一次大概有沒有可能200億台幣或500億台幣，一步步地逐漸開放？像最近外資一出去就是200億美元，會不會考慮這邊出，那邊進，把它補回來？","楊副總裁金龍：我剛剛跟羅委員報告過，基本上台灣資金是很充沛的。就像QFII，我們資金的進出是滿自由的，要多少進來或出去都是滿自由的。","羅委員明才：本席期待這個區塊，央行可以趕快做好準備，因為日本都開始了。"],["楊副總裁金龍：好的。"],["羅委員明才：我們希望台幣加入國際化的腳步、擴大金融的規範可以快一點。謝謝。"],["楊副總裁金龍：謝謝委員指教。","主席：報告委員會，下午開會至今已2個小時，基於人道立場，我們讓備詢官員可以上個廁所、喝個水。所以現在我們休息10分鐘，謝謝大家。","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蔡委員正元發言。","蔡委員正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第一天上任就要面對這麼冗長的會議。首先本席想請教部長，現在我們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千分之三，請問目前全世界有哪幾個國家的證券交易稅稅率是在千分之三或千分之三以上的？"],["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英國的稅率是千分之五。"],["蔡委員正元：還有沒有別的國家？","張部長盛和：韓國是千分之三或千分之一點五，必須視股票性質而定，不過原則上大概也是千分之三。新加坡是千分之二，香港也是千分之二，他們是買和賣都要課稅。","蔡委員正元：現在稅率在千分之三以上的國家只有英國一個國家而已，可見我們是繼英國之後，證交稅稅率最高的第二個國家囉！","張部長盛和：香港是買跟賣都要課稅千分之二，所以他們的稅率應該算是千分之四。"],["蔡委員正元：你不是說有些股票只課千分之一點五嗎？"],["張部長盛和：那是韓國的稅率。"],["蔡委員正元：所以香港的稅率是千分之四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買跟賣各課徵千分之二。"],["蔡委員正元：加起來就是千分之四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的。","蔡委員正元：現在我們只課賣方，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的。","蔡委員正元：如此說來，我們就是全世界第三高的國家囉！","張部長盛和：對不起，他們是買賣合計千分之二。"],["蔡委員正元：那麼我們又升格成全世界第二高的國家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的。","蔡委員正元：我們的證交稅稅率是全世界第二高，僅次於英國，可是我們的證券市場有條件去跟倫敦比嗎？包括各種配備、各種設施及各種指標有辦法跟他們比嗎？我們的條件和服務品質沒有那麼好，可是我們的證交稅稅率卻又很高，這真的有點奇怪。","回過頭來說，請問英國是怎麼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張部長盛和：以英國的證所稅來講，個人是課徵18%和20%，法人則是課徵25%，但是他們有扣除額，扣除額是50萬台幣，然後再加上千分之五的交易稅，也就是證所稅和證交稅並課。"],["蔡委員正元：我們要學英國嗎？","張部長盛和：每一個國家的制度都不同，同樣的理論落實到各國的情況也都不同。","蔡委員正元：請問部長，你們有沒有考慮到資本市場的資金是在國際上流動的，因此我們才會有境外法人不課證所稅的規定，同時也有許多不課所得稅的規定，因為這些資金是流動的。如果境外法人的資金是流動的，請問本國的個人資金就不流動嗎？這部分會不會流動？","張部長盛和：資金沒有分本國和外國，它們都在流動啊！","蔡委員正元：所以我們課稅的時候就要很小心，最近市場上有一些顧問公司或會計師事務所開始推出新的服務，他們說因為個人證所稅課得很重，而法人課得很輕，因此鼓勵大家把個人持股全部弄成外資法人，也就是登記成外資用QFII進來，請問這樣的感覺是不是怪怪的？","張部長盛和：應該是不太容易，我們必須先對外資作定義，主要是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法人，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想……","蔡委員正元：他們可以上網，從金管會QFII的……","張部長盛和：就國際慣例來講，這是互相的，如果我們對外資、法人不課稅的話，那麼我們的資金買外國的投資產品應該也不課稅，這是互惠的。","蔡委員正元：但是從本國國人變成外資公司進來，就不用課稅了啊！"],["張部長盛和：但這部分要課當地的所得稅啊！因為它已經變成當地國的境內法人了啊！","蔡委員正元：對啊！但如果是變成新加坡的當地法人，那就不用課稅了啊！","張部長盛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就變成是當地法人了。","蔡委員正元：所以變成是我們在幫新加坡，鼓吹大家到那邊去設立公司是嗎？","張部長盛和：不是，這樣也要繳當地的稅，並沒有得到什麼好處。"],["蔡委員正元：但是他們不用繳證所稅啊！請問新加坡要繳證所稅嗎？","張部長盛和：以新加坡來講，近似營業行為的投資人還是要課稅的。"],["蔡委員正元：課多少？","張部長盛和：課17%，營利事業、法人都要課徵17%。","蔡委員正元：這樣就和我們的稅賦制度很接近了，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是的，和我們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樣。","蔡委員正元：所以我們的稅率不宜高於17%，甚至不宜高於其他國家所訂的15%或12%對不對？因為稅率越高，就會逼使資金流動，輕稅才能簡政，要不然為了一點點稅金，就必須花費很大的力氣去抓他們的真實身分到底是本國法人或是外國法人，究竟是本國個人還是外國個人，這樣不是自找麻煩嗎？本席建議將行政院的版本作進一步的修正，希望行政院能夠支持原先國民黨黨團所提出的，當指數到達8,500點以上，才以指數設算證券交易所得並在股票賣出時扣繳證券交易所得稅，至於稅率的部分則可以商量；實施期間從明年開始，至於實施多久也可以商量；另外，有關強制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的部分，也要有比較寬闊、內在邏輯一致的主張，例如有人說持股3%以上的大股東要課證所稅，這時可能就會有人問持股2%以上、賺很多錢的大股東為什麼不用課稅？而持股3%以上、只賺10萬元的股東卻要課稅，這樣是不是怪怪的？再者是有關綜合所得淨額超過500萬的部分，如果有一個人並沒有薪資所得或其他綜合所得，而純粹只有證券交易所得500萬以上，結果這樣的500萬不用課稅，而綜合所得淨額超過500萬的部分卻要課稅，這樣也是內在邏輯不一致吧！有關強制申報的部分，我們希望採取一個原則，那就是在目前歐債風暴之下，在經濟衰退的陰影未除之下，有關強制申報的部分必須放寬到一定程度，如此才不會對市場上的交易量和交易價格產生太大的衝擊，這樣才是比較理想的是不是？","張部長盛和：是的，衝擊越小越好。","蔡委員正元：如果要衝擊越小越好的話，就必須仔細衡量，看看哪一項會衝擊到交易量，哪一項又會衝擊到交易價格。例如今天就有人對本席說，如果要合併申報，而且稅率高達40%的話，那麼乾脆把股票賣掉，讓它連跌五支跌停板的成本都還沒有40%，照這樣說來，不就變成是我們在嚴重干預市場價格了嗎？所以稅率不要對市場價格產生太大的干擾，才是我們收得到稅的基本原則是嗎？"],["張部長盛和：是的。","蔡委員正元：證所稅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稅制，就像高速公路上大家快速在開車，如果邊道的車子要塞進去內線車道的話，就必須慢慢移動，不可以一下子就轉到車陣裡面去，否則可能會發生車禍。就像部長所講的，必須先求有，也就是先卡進去之後，再來求速度可不可以加快，這種觀念大家應該很容易取得共識，對不對？"],["張部長盛和：對。","蔡委員正元：本席在此呼籲不要因為別人的觀念和自己的不一樣，結果看到某某人的稅沒有課到時，就替別人扣上「財團立委」或「利益立委」的帽子，如果這樣的話，這個問題永遠沒完沒了。本席認為課徵證所稅時，千萬不可以引導到階級鬥爭、貧富鬥爭，更不可以引導到股民和非股民的鬥爭，把社會上的矛盾扯到證所稅裡面來，這都是不必要的情緒，也是我們在處理證所稅問題時，必須小心翼翼面對的事情。我們必須告訴大家，繳稅是一項應盡的義務，而繳稅也必須是一個快樂的行為，繳稅要像樂捐做公益一樣，而不是像被槍抵住去勞改一樣，這在心情上是完全是不一樣的。請問部長，台灣每年繳稅稅率超過40%的人數有多少？"],["張部長盛和：正確的數據……","蔡委員正元：據本席所知，大概是36,000人左右，這36,000人所繳的稅，已經快要占所有綜合所得稅的一半了，但是政府從來沒有鼓勵他們，也從來沒有給予褒揚。本席在此具體建議，以後對於這些誠實納稅，稅率又高達40%的人，應該發給他們榮譽公民證，雖然有榮譽公民證並沒有什麼好處，但至少可以讓他們在進出海關的時候，稍微給他們優待一下。","張部長盛和：我們有鼓勵誠實納稅人的措施，但主要是透過營業人的部分，個人的部分就沒有了。","蔡委員正元：應該要對個人鼓勵啊！營業人比較容易鼓勵，但營業人的稅率並沒有高低之分，當個人的稅率很高的時候，就應該對這些誠實納稅人給予鼓勵才對，這樣以後對這些人多徵一點稅的時候，人家才會有榮譽感，而不是只感覺到捉大放小、捉富放窮。其實政府並沒有捉，而是拜託大家幫忙納稅，這樣的觀念才對，所以行政院不要再講什麼捉大放小了，那樣的觀念是不對的。","張部長盛和：好的，謝謝委員支持。"],["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請曾委員巨威發言。（不在場）曾委員不在場。","請費委員鴻泰發言。","費委員鴻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歡迎張部長回到行政團隊來服務，雖然你現在是來受苦的，而且薪水還減少，但我想社會會給你肯定。","現在本席想請教臺灣證券交易所許總經理，以全世界資本市場前三十大的國家來說，請問有哪幾個國家的證券市場是既課徵證所稅又課徵證交稅的？"],["主席：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許總經理說明。","許總經理仁壽：主席、各位委員。以目前的狀況看起來，應該是只有韓國和英國這兩個資本市場。","費委員鴻泰：根據本席所蒐集到的資料，世界上這兩種稅都課的，只有英國和愛爾蘭這兩個國家，韓國只是針對特定對象，也就是持股超過3%而且股票市值在100億韓元以上的部分才同時課徵，所以韓國不算是兩軌實施的國家。","本席再請教更實務面的問題，從3月28日到現在為止，台灣股市的交易量持續萎縮，而且指數不斷往下降，請問主要的原因有哪幾個？","許總經理仁壽：如果要和國際股市比較的話，必須看兩個指標，一是指數，二是成交值。如果是就指數來講的話，和亞洲幾個主要市場相較，從年初到現在，其實台灣股市的表現和其他市場的表現差不多，大家的漲跌幅很接近。如果是就成交值來講的話，倘若今天沒有算進去，到上禮拜五為止，在這段期間我們的成交值大概是少了37%，跟亞洲幾個主要市場來比的話，他們的成交值平均大概是少了15%至20%。","費委員鴻泰：所以在成交量方面，我們比亞洲其他市場萎縮很多，請問你覺得原因是什麼？","許總經理仁壽：當然這段期間受到全球市場的影響都有，這個……","費委員鴻泰：你說受到全球市場的影響，舉例來說，全球的經濟狀況都不好，尤其是歐洲的經濟狀況更不好，所以大家的成交量平均少了15%至20%，這一點大家都可以接受，但是台灣的股市成交量為什麼少掉37%呢？","許總經理仁壽：不能諱言的，證所稅的不確定性讓一些投資人在這段時間退出觀望，這是一個主要的因素。","費委員鴻泰：接著本席想請教部長，本席讀了很多資料，我也做了很多的功課，在全世界國家當中，包括證所稅和證交稅都課徵的國家，顯然就只有英國和愛爾蘭，絕大部分的國家都是二選一。請問部長知道在亞洲市場當中，和我們競爭的對手主要是哪幾個國家？"],["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就是韓國，當然一般認為香港和新加坡也算，只是規模不太相同。","費委員鴻泰：香港的市場對於金融股和營建股比較熟悉，相對而言，他們對於工業方面是比較不熟悉的。韓國和台灣在證券市場上則是非常競爭的，先不講其他方面，我們的經濟外銷市場更是非常重疊，所以我們必須考量一下韓國的狀況。就像我剛剛所講的，在全世界資本市場比較大的國家當中，只有英國和愛爾蘭是證所稅和證交稅都課徵的，而且愛爾蘭的證交稅高達1%，我實在不知道他們的腦袋裡在想什麼東西？而韓國只有針對特定對象，也就是持股超過3%，且股票市值在100億韓元以上的部分，才做某種程度的管制。本席曾說我們不需要訂定一個全世界最嚴格的法規，有人就說雖然證所稅也收，營所稅也收，最後恐怕這兩者相加會小於只收證交稅，其實這代表著一種心聲。如果一開始就有人說不課證所稅，就不是公平正義的話，我覺得這樣無限上綱搞成民粹以後，很多問題就很難討論了。","我認為張部長是目前台灣對稅法非常瞭解的前三人之一，在此想要請教部長，以台灣的情形來說，在證交稅還是維持千分之三的狀況下，如果不開徵證所稅就是不公平、不正義，請問你同不同意這樣的論點？","張部長盛和：這是社會科學方面的問題，開徵證所稅之後，接著就要顧及社會正義的問題，當然社會正義的聲音也很重要，因為整個國家的……","費委員鴻泰：你所說的社會正義應該就是公平正義，兩者應該是一樣的。","張部長盛和：是的，一樣。","費委員鴻泰：如果已經限制證交稅稅率是千分之三，而政府只收這千分之三的證交稅，不再課徵證所稅，就代表不公平正義，請問你同不同意這樣的說法？","張部長盛和：大家可能就會去攻擊那部分人的所得沒有課到稅，可能就會有人說相對薪資所得少的人繳這麼多的稅，為什麼那種所得卻不用課稅，這就是公平正義方面的問題。","費委員鴻泰：所以你認為有所得，卻不去開徵證所稅，就代表是不公平、不正義，是不是這樣的意思？"],["張部長盛和：這大概是目前社會很多人的呼聲。","費委員鴻泰：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本席就具體建議所有的所得，尤其是在證券市場上，賺到任何一塊錢都必須統統納入綜所稅來申報，請問你覺得這樣好不好？","張部長盛和：如果是這樣的話，恐怕影響層面太大，這就是……"],["費委員鴻泰：為什麼影響層面太大呢？這和你剛才所講的話不是有衝突嗎？","張部長盛和：沒有錯，這就是在一軸的兩端，左端是公平，右端是經濟發展，如果要達到極度公平的話，那麼離經濟發展就越來越遠了。我們必須兩者兼顧，國家的願景也一樣，我們必須顧及經濟繁榮、社會公義、環境永續，所以社會公義要，經濟繁榮也要，但二者之間會有互相消長的情形。"],["費委員鴻泰：你意思是說要去找均衡點對嗎？"],["張部長盛和：是的。","費委員鴻泰：你們所找到的均衡點，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人統統都給你們拍手吧？"],["張部長盛和：是的。"],["費委員鴻泰：那麼你覺得這個均衡點該怎麼找？","張部長盛和：在此要向委員報告，只有在財政學界泰斗Mus Grave的財政學教科書當中，有一章是論公平的，而且那一章的公平有很多評量的標準，包括最低犧牲說、邊際效用等，最後他的結論是公平沒有衡量的標準，多數人認為是公平的就是公平，所以還是多數決。也因此我才會說，立法院所通過的就代表是多數決。","費委員鴻泰：其他東西都有衡量的標準，但公平是沒有衡量標準的，在他的書上寫到主要的四個面向，第一是競爭能力，這方面必須考慮到經濟發展的問題。第二是財政是不是平衡，第三是稽徵成本，第四就是部長剛剛所說的公平問題。如果在這四個面向當中，只挑一個來講，那麼天平恐怕就會傾斜，這時只有在最右邊或最左邊的人會給你掌聲，其他人則是罵你罵得要死。剛才蔡委員正元所拋出來的建議，其實我們可以認真來思考一下，對於這個市場來講，我認為我們應該追求最大的社會正義，但又不影響經濟發展，也不要讓我們的資本市場造成混亂，你覺得這樣的原則對不對？"],["張部長盛和：我敬表贊成。","費委員鴻泰：我們也不要期望著要去滿足每一個人，那是不可能的，如果大家認為那是不可能，那麼剩下的就是compromise，也就是如何找到一個能夠被市場所接受，而人民也可以接受的方式。也就是說，在證券市場上的股民可以接受，而非股民也可以接受，我們必須找出這樣的方法來，好不好？","張部長盛和：是的，謝謝。"],["主席：請廖委員正井發言。","廖委員正井：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替行政院及所有國人感到驕傲，部長上任以後，我們深慶得人，因為我們再也找不到哪個人能夠像你這樣，不論是對租稅或財政理論這麼瞭解，而且實務經驗又這麼豐富，真的可以說再也找不到這麼好的人才了。"],["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委員過獎了，不敢當。","廖委員正井：但是本席要提醒部長，在藍蔭鼎的鼎廬小語中有一句話，一直以來這都是我從事公職的行為法則，在此我要提供給部長參考。這句話是說如果有一百個人都說某個人是好人，那麼這個人並不是好人，只是鄉愿而已；如果有一百個人都說某個人是壞人，那麼這個人當然就是壞人。一項政策不可能人人都滿意，只要抓住你剛才所說的幾個原則，我相信就是最好的政策。今天推動證所稅，我看到大家對於所得（income）和利得（get）似乎有一點混淆，包括名嘴也是如此。除了部長剛才所講的資本利得是租稅公平和效率競合的問題以外，我覺得最重要的還是要把所得和利得的定義弄清楚，所得是一種經常性、規則性、穩定性的收入，而利得卻是非經常性的、具有風險性的收入。當大家對於這樣的定義有所瞭解以後，我們再來看看為什麼其他國家對個人原則上都不課稅，關於這一點，方才費委員也講過了。也就是說，個人方面原則上都不課稅，例外則是採取分離課稅的方式，本席看到有許多版本都主張要把這部分納入綜合所得稅來課徵，對此個人期期以為不可。我們可以看到，別的國家也是一樣，因為這並不是經常性的所得，它只是一個get，就像部長所講的，不能只是為了追求租稅公平，就影響到資本市場及經濟的發展。包括日本、韓國對於大股東的部分，也都是採取分離課稅的方式，而新加坡和香港對於個人的部分也不課稅，他們是將其納入綜合所得稅的單一稅率當中去課稅。針對法人方面，在境內的部分，他們是納入營所稅的範圍，對境外的部分則不課稅。再者，有關證券交易的損失，只能在證券交易所得的部分扣抵，不能在其他所得的部分扣抵。至於IPO的部分，我看到所有的資料當中，目前只有中國大陸針對IPO的部分課徵20%的稅率，其他都沒有特殊的規定。","剛才也有很多委員提到，在世界各國當中，有課徵證交稅的，就沒有課徵證所稅；有課徵證所稅的，就沒有課徵證交稅。我們可以看到，日本的證交稅稅率是零；以韓國來講，對於上市股票的部分，乃是課徵千分之一點五的稅率，對於未上市股票的部分，則是課徵千分之三的稅率；新加坡是課徵千分之二，香港也是課徵千分之二，而台灣則是課徵千分之三。以各國證所稅來說，就個人的部分來講，日本是採取分離課稅，在2003年以前是課徵10%，2014年以後將達到20%；韓國的小股東基本上是零，而大股東必須是持股3%以上，如果持有一年以上是課徵22%，持有未滿一年是課徵33%，未上市的部分則是課徵11%；基本上，新加坡也是不課稅，但是它將營業人的部分納入綜合所得來計算，並以單一稅率20%來課徵；香港也是一樣，對於特定的營業人設有一些指標，例如交易的次數達到多少之後才課稅等等。本席認為行政院版本採分離課稅的方式是對的，但是行政院版本有一個不對的地方，那就是證券交易稅在證所稅的部分扣抵，這完全是不對的，我希望行政院能夠重新檢討，並將這部分的規定拿掉。有關稅率的部分，本席建議剛開始的時候，就像日本一樣從10%開始課徵。","大家又擔心現在並不是實施這項制度的好時機，本席建議應該等到景氣出現綠燈、經濟穩定的時候再來課徵。但因為現在不課也不行，所以本席具體建議在景氣藍燈的時候先減半課徵，如此一來，對於經濟發展和資本市場的影響可能會比較小。我還是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採行分離課稅的方式，同時將免稅額訂為400萬，稅率降到10%，等到景氣燈號出現藍燈時先減半課徵。針對法人的部分，我也同樣主張在景氣燈號出現藍燈時先減半課徵，等到出現綠燈的時候再恢復全數課徵，如此一來，才可能達到雙贏的地步，我不知道部長的看法如何？","張部長盛和：首先對於委員的用功、蒐集資料的詳實表示敬佩。委員提出許多觀點，像是分離課稅、稅率、課徵時機等等，都可以在等一下協商時把它訂出來，例如我們可以規定日出條款之類的，這些都可以考慮。但必須先入法，讓證券交易所得稅先有法源，或許證券交易所得稅課徵的初期範圍很小，等到以後大家習慣、股民適應了之後，如果大家覺得這樣還不夠、還想修法的話，那時我們再來做討論。因為修法是容易的，而建立制度是困難的，所以我才會說「先求有，再求好」，以後要作修正是容易的，所以我想初期先踏出一小步，但這已經是稅制上的一大步了。","廖委員正井：關於剛才所講的IPO，如果可以的話，我希望這部分能夠比照這樣的稅率，畢竟王品只是一個特殊的案例，其實這樣的案例並不多，實在沒有必要只為了一家公司而訂出讓大家都嚇死的規定。我們知道，很多企業都已經投資了十年、二十年，現在狀況突然變成這樣，大家都覺得心慌慌的。","張部長盛和：關於這個問題，如果採行單一稅率，而且稅率降低，再加上持有一年以上減半課徵的話，那麼衝擊就會變得很小了。","廖委員正井：剛才本席曾提到韓國的作法，在此也要向所有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及老闆報告，其實我們現在所設算的方式，已經比韓國所課徵的稅率還要低一點了，所以大家不必再反彈，關於這方面，希望部長對外能夠多多宣導一下。"],["張部長盛和：好的。","廖委員正井：現在財政部所面臨的是政府赤字的問題，中國人說要興利除弊，針對興利方面，本席曾向劉部長提出一些建議，第一就是規費的部分要適度調整，以故宮為例，門票的部分我們可以差別起價，對大陸觀光客不一定只收取160元，這部分應該可以酌予提高，藉此增加我們的稅收，請問部長是不是同意這樣的看法？","張部長盛和：嚴格說起來，政府的財源分為兩大類，那就是稅課收入和非稅課收入，而在非稅課收入當中，規費是很重要的一環。不過因為這方面的稅目有上千種，所以我們必須針對規費法進行研究，看看哪些部分是偏低的。基本上，規費是按照成本來計算，所謂規費的意思，是指政府提供勞務給特定人士，所以我們只收取成本價。","廖委員正井：如果富有教育、社會慈善的意義，那麼我們當然沒話講，但本席剛剛所講的不一樣，像對於大陸觀光客的部分，應該可以提高他們的門票起價，這樣就可以增加我們的財政收入。","第二是對於一些有營業行為的單位，我一直希望他們能夠自負盈虧，除了富有慈善事業、公民教育意義的單位以外，其他的營業單位都應該要自負盈虧，針對這方面，我希望部長能夠加以推動。","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的建議，也希望委員以後儘量多多給我指教。","廖委員正井：第三是針對資產及不動產的活化，上次本席就曾對劉部長說過，公路總局在火車站前面設立的行政大樓，那都是一種浪費。以前有公路客運，但現在已經沒有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行政大樓就可以搬走，那邊可以改成商業大樓，像台北火車站的地下街，就是增加財源的好方法。","張部長盛和：是的，土地和資產的活化是未來的重點。"],["廖委員正井：我希望部長能夠加速推動這方面的工作。","張部長盛和：一定會的，在此也請委員以後多指教。","廖委員正井：謝謝部長，我也祝你一帆風順。"],["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支持。"],["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部長在立法院待了一整天，請問你的感覺怎麼樣？"],["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很多委員的意見都很寶貴。"],["柯委員建銘：你覺得通過什麼版本都沒有關係是嗎？","張部長盛和：不是的，我剛才說過，那些優點我們都聽進去了。","柯委員建銘：今天本席要談責任政治的問題，你何其有幸在退休之年，突然被找回來擔任部長，這可能是你一輩子都沒有想到過的事情。本席認為，當一個部長，就必須要有部長的風範和風格，以及部長應該要承擔的責任，否則就對不起你這輩子的公務人員生涯。","今天我們在討論證所稅，從早上到現在為止，民進黨的立場已經表達得非常清楚，我一再說我們已經不把證所稅的議題放在藍綠鬥爭的範圍內，我們也不想從證所稅去做選舉方面的考量，因為這是一個歷史的關鍵時刻。令我們感到很失望的是，在推動證所稅的過程中，我們看到的是馬英九一人獨斷，在行政院版本送進來之後，卻又要重新加以修正，導致劉憶如部長去職；然後國民黨又提出另外一個版本，之後又提出共識版，但針對共識版，國民黨內部也沒有共識，今天討論了一整天，突然間好像又有新的版本出現了。像這種政策的擬定，可說是立法史上最荒謬的一刻，從來沒有一項政策擬定是像這樣的方式，行政院竟可以將自己的版本放棄掉，國民黨委員也將自己的版本放棄掉，今天早上提案說明的時候，本席真的搞不清楚這些人到底在捍衛什麼版本？結果竟是自己在否定自己的版本！剛才我聽到蔡正元委員的發言，他竟然在否定他們的黨團共識版，這真的很奇怪！財政部的態度更奇怪，竟然說有就好了，怎麼可以這樣子呢？政務官必須要有自己的政策目標和方向，你要有你的想法，也要有你的堅持，政務官不可以只是有官可當就好了，說什麼完全尊重立法院，不可以這樣子。國家政策的擬定有一定的原則，這方面一定要堅持。","在此想請教部長，對於目前的立法亂象，以及從馬英九以降所有人在整個過程中的表現，你心中的感覺到底是怎麼樣？你認為這是國家之幸，還是國家的不幸？","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是一個正向思考的人，我倒不認為這是亂象，我覺得……","柯委員建銘：你認為這不是亂象？行政院版本不見了，然後還可以把綜合拍板定案的版本全部否決掉，這不是亂象嗎？","張部長盛和：請委員聽我說明一下，我覺得這是民主政治的可貴之處，也就是多元的聲音……"],["柯委員建銘：民主政治不是這樣搞的啊！"],["張部長盛和：最後就會有一個共識出現。","柯委員建銘：部長不要在這裡逞口舌，請你講坦白的話，現在不是大家推來推去的時候，你認為這不是亂象，而是有正面影響的現象是嗎？","張部長盛和：只要把證券交易所得納入課稅範圍，然後縮小衝擊面，這就是稅制上的一大進步。","柯委員建銘：請問你現在的中心思想到底認為哪一個版本最好？請問你要堅持哪一個版本？你先告訴本席，你到底堅持哪一個版本？"],["張部長盛和：我說行政院版本……","柯委員建銘：你在報告中提到，要怎麼課都沒有關係，什麼都沒有關係，這是一個政務官應該講的話嗎？我們已經認識很久了，我知道你一直都在從事稅務工作，但是當政務官和當事務官不一樣，你不能還用公務人員的心態在混，你必須講出真話。在國會殿堂上的發言都會留下歷史紀錄，你不可以不說真話，甚至還說什麼都沒有關係，請問你真的認為這些都沒有關係是嗎？你認為執政黨一天可以提出兩個版本，甚至每天都提出不同的版本，這樣是無所謂的是嗎？","張部長盛和：報告委員，我的真話就是租稅正義要堅持，但是要循序漸進，然後要從輕從簡，要縮小衝擊。"],["柯委員建銘：什麼叫做租稅正義？你剛才不是說經濟學理論上沒有什麼公平正義的問題嗎？","張部長盛和：我是說多數人認為公平的就是公平，也就是說，並不是沒有公平，而是多數人認為公平的就是公平。","柯委員建銘：今天所有討論的重點只有一個，今天股市已經摜破7,000點，市值蒸發了5,759億，這是非常嚴重的警訊。孫委員大千及盧委員秀燕都有提到歐債危機的問題，究竟國家的產業如何發展，資本市場如何正常化，這些都是很重要的問題。現在國民黨的思維只有一個，那就是為了課證所稅而課證所稅，所以才會搞到焦頭爛額，甚至到現在還在提出新的修正案。你們只是在想辦法要如何脫困，無論如何都要讓這個法案在今天送出委員會，反正之後還可以再請王院長主持朝野協商，請問這樣的政黨有繼續執政的價值嗎？","你既然要當部長，那麼今天要到立法院來備詢之前，心中就應該要有定見，你應該想到課徵證所稅之後，資本市場的情況會變成怎麼樣？課徵證所稅之後，又會造成多大的衝擊？加上歐債可能產生的金融風暴，在這樣的過程中，財政部部長應該要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部長並不是到立法院來扮演隨波逐流的角色，也不是委員說好就好，你都沒有意見，更不是怎麼樣都無所謂，這絕對不是部長應該要做的事情。","國民黨在上禮拜所通過的黨團協商版，其實是一個非常有階級性的版本，這會造成階級性的鬥爭。持平而論，所得500萬以上必須課徵40%的稅，請問這樣可以嗎？這是國民黨在幾天前所通過的黨團協商版，請問當時部長有參與協商的過程嗎？"],["張部長盛和：那個晚上我有參加。","柯委員建銘：可見當時你也在場，那麼本席現在就請教你，你認為所得500萬以上的人，以後證券交易所得必須核實課徵40%的證所稅，這樣合理嗎？這樣是不是等於宣示所得500萬以上的高所得者，以後不要再進入股市了？"],["張部長盛和：委員可以讓我有講話的機會嗎？","柯委員建銘：本席只是想問這個問題，當時的協商你也有參與，請問你對這方面的看法怎麼樣？你是不是要背書？","張部長盛和：如果委員願意聽的話，那麼我就來跟委員解釋。原來行政院用證券交易所得400萬作為門檻，可能是影響的層面太大，因為大家都得要記帳，看看自己的證券交易所得有沒有超過400萬，所以影響層面太大、衝擊太大……"],["柯委員建銘：早上蔡正元還在這裡說要以400萬作為門檻。","張部長盛和：所以當初在協商的時候，大家就在討論有沒有比較明確的範圍，而且影響的人數比較少，然後就有人想到以綜合所得淨額500萬為門檻是很明確的，因為有沒有超過500萬，他自己知道，而且這一類的人數是很少的，所以這是衝擊最小且具明確性，可以將不確定性降低，我們是從這個角度來思維的。","柯委員建銘：今天證所稅不是在談衝擊多少的問題，也不去考慮衝擊最大或最小的問題，而是要立一個法出來，並且需要符合公平正義、量能課稅、普遍性的原則。另外，我們要考慮的是對股市的衝擊，而不是對個人的衝擊，上星期你也有參加所謂國民黨版的決策過程，這中間包括IPO，全世界有哪一個國家對IPO的股票課徵40%的稅？這些過程你都有參與，今天你到底要捍衛哪一種版本？從你早上的報告看起來似乎是要捍衛劉憶如原先的版本，既然你說你上星期有參加整個過程，可是你現在又不捍衛這個版本，那你現在整個又要再變了……","張部長盛和：委員，我上星期……","柯委員建銘：部長，我今天是要告訴你，你說要捉大放小、捉小放大等等，事實上等於是對股市的污衊，你把參與股市的人都當成賊嗎？一下子說要捉大，一下子又要捉小，這是什麼原則？股市有多少投資人，包括散戶在內都是刀口舔血，如果你用捉的觀念去看股票投資，原始的初衷就不對了，因為你把大家都當成賊，是不是？今天你這位部長要如何撐下去呢？等一下要怎麼處理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國民黨的想法是今天想辦法脫困就好了，他們現在再次提出來的版本，基本上，你我都不會相信的，因為你連之前的版本都可以否定了，等一下蔡正元或其他人要提出什麼修正案，將來是不是還是這個版本？沒有人知道，絕對沒有人知道！光是今天就有兩個版本，早上一個版本，晚上一個版本，這是執政黨嗎？今天你出席本委員會，就必須要捍衛你上星期曾參與決策過程的結果才對嘛！結果你今天居然說什麼都沒有關係。","部長，本席要再跟你講一件事情，請你好好思考一下政務官的風格應該是怎麼樣、政務官的堅持應該是怎麼樣、政策應該怎麼擬定，你不要用事務官的心態去做政務官的工作，政務官是要有宏觀、是要敢承擔的，如果你的風格是什麼都沒有關係，那你這位部長有沒有也沒有關係了，將來有一天馬英九可能會跟你講「借個人頭，請你下台」，好不好？"],["張部長盛和：謝謝指教。","主席：按照立法院的規定，一般開會時間是到5時30分結束，但因為今天要處理國家重要的稅法大案，所以我們在開會通知裡面已經提到「必要時得晚上繼續開會」，現在的時間已經是5點33分，請問各位，對我們繼續開會到會議結束，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陳委員超明發言。","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部長，對於行政院與國民黨所提出的證所稅共識版，你覺得好不好？"],["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有些精神非常好。"],["陳委員超明：哪些精神非常好？"],["張部長盛和：例如分離課稅……"],["陳委員超明：哪一種分離課稅？"],["張部長盛和：然後衝擊縮小。"],["陳委員超明：衝擊會縮小嗎？"],["張部長盛和：對。","陳委員超明：今天的股票大跌，你還說是衝擊縮小！","張部長盛和：股票大跌不一定是因為這個因素，因為現在連法案都還沒有出來。","陳委員超明：雖然法案還沒有出來，但你必須知道股市與心理非常有關係，你覺得好不好？"],["張部長盛和：什麼好不好？"],["陳委員超明：行政院與國民黨所提出的證所稅共識版好不好？"],["張部長盛和：我覺得還不錯。"],["陳委員超明：你覺得還不錯？"],["張部長盛和：是。","陳委員超明：今天我如果不支持行政院與國民黨所提出來的法案版本，我是不是公平正義的人？","張部長盛和：我們不能這樣說不是黑就是白，沒有這樣的絕對啦！","陳委員超明：等一下我會分析給你聽，方才蔡委員說納稅要輕輕鬆鬆、快快樂樂，大家在一個公平的基礎上，對不對？現在你們是先有，而這個有就是先上車後補票、霸王硬上弓，因為你們認為一定要有的，所以你的先有是這樣的有，然後再來求好。就好像一部車開上高速公路，但不曉得車況的好壞，反正有就好，萬一撞死人或將車子撞毀，請問該怎麼辦？所以這是一個概念的問題。","另外，關於社會的公平正義，現在最重要的是什麼？就是社會上的貧富差距太大。部長，台北的豪宅很多，如果你們真的要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為什麼不針對超過8,000萬的豪宅去課5%到40%的稅？你要不要這樣做？你必須知道，現在鄉下的房子，一坪大概是12萬，這是中等城市的房價，可是台北的房子一坪卻是超過百萬，人心會服嗎？如果你有種、有擔當，就從這裡先課稅，好不好？你們不是要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嗎？台北的豪宅這麼多，民眾用眼睛看，就知道這些台北人光是擁有幾坪的房子就有那麼多的財產，你敢不敢去做？等一下再請你告訴我好在哪裡，我先給你一個概念，這樣算是社會公平正義嗎？台北的房子那麼貴，鄉下的房子那麼便宜，為什麼不對那些有錢人去課稅？豪宅買賣超過5,000萬就課徵5%到40%的稅，你敢不敢？你不敢嘛！","請問你們的版本好在哪裡？你所謂的大股東持股超過3%，要繳5%到40%的稅，在所謂的大股東裡面，鴻海是1,000億的股本，剛剛上市的時候，大概是5到10萬的股本，請問這3%的股東你們要去課稅嗎？你再想一想，上市公司裡面10億到20億的公司很多，這些比例你們有沒有分清楚？最重要的，現在是政府在逼迫民間造假，其實百姓都很誠實，卻被你們教到要會欺騙、要與政府對立。蔡正元委員很厲害，我看到他在電視節目上說，持股超過3%的大股東，可以把股票降到2.99%，不然就變成是法人或投資公司所持有，這樣就不用繳稅了，難道政府希望百姓去造假嗎？本席現在是舉個實際的問題給你聽。","另外，對於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你們打算在買賣時課5%到40%的稅，部長，一家公司在上市前必須經過很長期間的奮鬥，如果賠錢政府會給予補償嗎？現在好不容易可以賺錢了，政府居然要課40%的稅，這叫做賊仔政府，就地分贓，虧錢的時候政府要不要補償？請問社會公平正義在哪裡？人生奮鬥的價值又在哪裡？","此外，關於IPO的部分，人家是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才能夠賺錢，結果賺100元卻要繳40元的稅，如果是你的話，你願意交出來嗎？我現在是跟你講人性。還有500萬的部分，他們的薪資有多少，為什麼股利也要加進來？這些人是為公司奮鬥打拚的人，辛辛苦苦賺來的錢，你們也要課稅！台北的房子那麼貴，你敢不敢課稅？這裡面是代表臺灣最中堅、最穩定的力量，這些人都是臺灣牛，為臺灣奮鬥打拚，創造臺灣的經濟起飛，促進臺灣的經濟進步，增加臺灣的就業機會，可是現在的政府是什麼樣的政府？把這些人當成臺灣牛在剁，然後將肉拿來分，這裡面有社會公平正義嗎？他們一生奮鬥，就是要追求他們的成就，現在他們追逐的價值在哪裡？你們這樣做會把整個臺灣企業奮鬥的精神全部打死掉，如果要繳40%的稅，我為什麼要這麼認真去打拚？所以你們現在是在鼓勵臺灣人民去偷懶，鼓勵臺灣人民去短線操作、完全投機。部長，本席給你一些時間說說你的看法，你們不要以為有就好了，這些人賺的錢是要給公務人員發薪水的，你不要看到一塊豬肉就決定把它吃下肚，你們現在根本是在殺雞取卵，請部長回答。","張部長盛和：關於委員提到的問題，可以用兩個方式來解決，一個是將稅率降低，並採取分離課稅。二是對於長期持有者，包括1年以上的部分，我們可以減半課稅，這種方式可以降低稅賦、降低衝擊。"],["陳委員超明：你今天的態度有比較軟一點。","另外，請問吳副主委，金管會一共有幾位副主委？"],["主席：請金管會吳副主任委員說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主席、各位委員。2位。","陳委員超明：你們說這個稅制不會影響臺灣的股市發展，不會影響企業的發展，請問另一位副主委姓什麼？"],["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另一位是李副主委。","陳委員超明：所以這句話應該是你講的，為什麼會對投資沒有影響？你不要想做官想成這個樣子，因為我們接到很多企業的抱怨，他們說他們乾脆下市算了，為什麼要上市，你不要巴結到這樣！站在金管會的立場，今天如果這樣子去課稅，對臺灣的經濟發展有沒有影響？你居然會說沒有關係！","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在財政部量能課稅的原則下，也能夠兼顧到整個資本市場的發展……","陳委員超明：你不要兼顧，你們都講假話！如果這樣做，對臺灣經濟的殺傷力是非常大的，實施證所稅之後，可能會讓臺灣的經濟崩盤，可是金管會的任務應該是讓臺灣企業能夠發展，容易籌措資金……"],["吳副主任委員當傑：我們希望這個版本是對資本市場發展的衝擊降到最低的版本。","陳委員超明：你們每一次都說衝擊最低，現在產生的衝擊已經很大了，你們還認為這種版本的衝擊最低？本席真的很想要請教主委，為什麼不敢講真心話，所有企業界都認為這樣做對臺灣的經濟殺傷力非常大。我講句實在話，財政部現在是劫富濟貧，證所稅如果照這個版本通過，會讓臺灣變成劫富轉貧，讓大家都變成貧窮人，沒有人要奮鬥，金管會為什麼要講這種好聽的話？有就好了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關於這個議題，我們希望讓市場不確定感因素能夠儘快消除。","陳委員超明：證交稅是金管會主管的，也攸關整個臺灣的股票市場及臺灣的經濟發展，可是你們卻是一昧的逢迎……","吳副主任委員當傑：其實我們從頭到尾一直都很關心稅制改革對於資本市場的影響，我們覺得應該要同時兼顧，金管會與委員是一樣的立場。","陳委員超明：我跟你們是不一樣的立場，我會把報紙找出來，如果這句話是你講的，你這位副主委就應該要換下來了，因為你沒有憑良心道德在講話，實施證所稅之後，對資本市場會有哪些影響，你都沒有談，他們要錢是合理的，可是你們要的是蓬勃發展，哪裡可以這樣一昧的屈從，這兩個角色本來就稍微有衝突了，怎麼會影響最少？影響很大！","吳副主任委員當傑：這兩者如果兼顧的話，中間一定要取得一個平衡，找出對市場衝擊最小的方案。","陳委員超明：你說如果找出平衡點就不會，如果是行政院版與國民黨的共識版就不會，我不知道你們這些當官的人是怎麼想的，官位真的這麼重要嗎？臺灣的經濟就不重要嗎？","部長，我能夠接受你剛才的回答，這表示你有改進，這個版本出來以後，絕對會犧牲整個臺灣經濟的發展，你必須永遠記得，目前你們想要課稅的那些人，是臺灣最勤勞、最奮鬥、最堅持、最樸實、最有理想在為臺灣打拚的人，這些臺灣牛是會賺錢的牛，你們不要隨便將他們殺死，殺死以後你們真的能夠分到肉嗎？不要在那邊沾沾自喜。我很少來財委會發言，今天我是第一次來，因為我認為這個問題很嚴重，金管會主委的角色衝突，他是要有錢，你們則是要讓人家賺錢，你們不要什麼都說好。","關於這個版本，我希望新任的財政部長能夠有堅持的一面，拿出好的版本來，不要立即做解決，大家現在要解決的是擔心股市崩盤，如果證所稅照這樣通過，我跟你講，不單是臺灣的股市崩盤，臺灣的經濟也會崩盤，希望你做個有擔當、能夠在歷史上留名的財政部長，拿出你的看法，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羅委員明才代）：請李委員應元發言。","李委員應元：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這次證所稅的立法過程，本席在此再向委員會報告一下，3月28日財政健全小組將證所稅列入主要議題，經過將近一個月的時間，4月19日政務委員管中閔審查證所稅方案，24日陳院長指示管政務委員再加開一場審查會，這中間爆發了金管會與財政部意見不合的事情。行政院於4月26日通過證所稅復徵案，但是卻破例沒有送立法院審查；4月26日馬總統召集府院黨達成共識，確定要復徵證所稅；5月2日行政院把證所稅送交立法院審議；5月8日執政黨黨團幹部破金氏紀錄暫緩列案；5月13日劉部長傳出倦勤，神隱沒有參加內閣合照；5月28日財政委員會舉行公聽會；28日晚上傳出賴士葆委員及相關委員提出證所稅整合版，採雙軌制；29日部長請辭；5月30日陳院長快速批准辭呈，馬上改請張部長來擔任部長；31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幹部、財委會相關先進又修改提出一個進一步共識版，今天上午曾巨威委員氣到說不出話來，然後蔡正元委員又再度提出一個修正版。","今天早上本席非常沈痛的質疑馬總統真的準備好了嗎？準備20年要課徵、準備4年要課徵，我們複習一下這個歷程，這是一個負責任執政黨的態度嗎？部長長期以來受各方敬重，委員們都誇獎你在稅務、稅政方面的豐富經驗，可以作為大家諮詢的活字典。但是就像方才柯委員建銘所說的，民進黨今天是完全配合執政黨，就像是聖經的故事一樣，兩個女人在爭一個嬰兒，雙方都自稱是小孩的母親，當所羅門王裁決要將小孩剖成一半，兩人各分一半時，真的媽媽就受不了！因為還是要以臺灣整個市場為重，所以我們就配合執政黨，但我們還是提出了撤回或退回整合完整版本的建議，不要明天又有變化，我們是基於共同承擔的立場，不要你們自己一黨決定，也讓行政院難看，包括李委員桐豪的親民黨，為了國家，大家都願意共同承擔。這不是美牛問題，對於其在健康是否有危害在科學上有爭議，但市場是一翻兩瞪眼，這麼久以來，股市一直跌跌不休，上星期五加上今天，今天一開盤5分鐘，指數就像自由落體一樣跌落219點，這不是慢慢跌，與其他國家受到歐債影響不一樣，當然我們也看到後面的護盤不斷進去，雖然護盤護得這麼重，但就像報上刊載的一樣，股民沒有感覺嘛！","部長，陳院長特別提拔你，我非常支持陳院長，我在電視節目中也三番兩次要求馬總統必須授權懂財經的陳院長來處理這件事情，任何財經部會在找總統之前，都交代部長要先去找院長，給院長一點時間試看看。金管會有意見就到院長那裡去，財政部長有意見也去院長那裡，下次不管是哪個部會首長，有問題時就會先去找院長，而不是直接找總統，我在行政院擔任過二次秘書長，這是沈痛的話，因為現在真的是荒腔走板，我們對不起人民，對於這些長久繳納證交稅的股民，每年貢獻1,000億、將近十分之一稅金的股民，我們對不起他們，我們不負責任！","部長，本席在這裡特別請求，也拜託你，不只是當諮詢對象，今天大家的意見差不多，就像你所說的，不外乎那幾個變項，稅率、徵收方法、相關誘因對市場的影響等，這些你都瞭解，因為你有20年、30年的經驗，經過這一天的討論後，你應該就這些提出整體架構，我知道蔡委員與國民黨黨團另有修正動議，我們都予以尊重，就行政院版本提出修正動議後成案，請部長提出一個整體的架構，輕稅簡政是大家都接受的，既然先求有就只能這樣，但有的地方確實是比較荒謬的，雖然我們尊重，但還是要在此沈痛的提出來，例如8,500點的部分，以現在的經濟情況，未來馬總統3年9個月的任期內會有8,500點嗎？依照歷史的統計經驗來看，我們不妨參考總統及在座很多人的好朋友—陳長文先生今天在聯合報投書的文章—「以富有者祭旗合憲嗎」，這個大家可以討論，至少他提到8,500點的設計有什麼邏輯性，他在文章的第三段提到「以民進黨版作為行政院版平行的第二軌都會好得多」，這是大家敬重的一位法學者的看法。","如果今天大家都秉持為國家、為市場來思考的話，不要去計較是誰的idea，民進黨一直說這是林全等幾位教授透過臺大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提出來的，因為民進黨也不敢據為己有，所以將榮耀還給他們，好歹他們也想了很久，他們一直在想怎麼樣才能夠既輕稅簡政又不影響市場，如果好用的話就請財政部參考，財政部長如果能提出一個完整的方案，召集國民黨委員共體時艱，再加班一、二天，往後就堅守那個立場，大家到院會來拚個輸贏，不要再折磨股市了，不要再對不起這些繳稅1,000億的股民了。","我們在這裡是以非常期盼的心情，請部長在今天之後不要再謙虛了，當次長要謙虛，因為要尊重部長，但是擔任部長後要為政策負責，部長要整合、協調不同的意見，說服立法委員與社會，這部分你有充分的經驗與時間，請部長負起責任，在野黨會以社會為重、以國家為重、以市場為重。謝謝。"],["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感謝委員的指教，委員的見解非常好，有關整合的部分，我們會去整合的。","李委員應元：好，請加速。謝謝。"],["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徐委員欣瑩、羅委員淑蕾、陳委員亭妃、黃委員偉哲、林委員佳龍、黃委員文玲、孔委員文吉、徐委員耀昌、呂委員學樟、紀委員國棟、蔣委員乃辛、江委員惠貞、林委員正二、吳委員育昇、簡委員東明、丁委員守中、陳委員歐珀、邱委員文彥、田委員秋堇、尤委員美女、蔡委員其昌、楊委員瓊瓔、盧委員嘉辰、李委員昆澤、王委員惠美、邱委員志偉、林委員明溱、黃委員昭順、江委員啟臣、林委員世嘉、陳委員根德及高委員金素梅均不在場。","請潘委員孟安發言。","潘委員孟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辛苦了，您在財政部所屬的稅務單位服務幾十年了吧？"],["主席：請財政部張部長說明。"],["張部長盛和：主席、各位委員。應該有32年了。","潘委員孟安：好不容易可以安養天年、退休了，那天媒體訪問您的時候，您表示是看電視後才被告知要接任部長的，是嗎？"],["張部長盛和：我說我看電視才知道是指發布的部分。"],["潘委員孟安：看電視之後才知道發布？","張部長盛和：對，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發布。"],["潘委員孟安：之前都沒有徵詢你嗎？","張部長盛和：有徵詢，但我不知道他徵詢了多少人。"],["潘委員孟安：你不知道他徵詢多少人？","張部長盛和：對，我不知道最後是不是我，我們當公務人員當久了就知道，沒有拿到人事派令都是假的。"],["潘委員孟安：你為什麼會下這個決定來擔任部長？","張部長盛和：老實說，一方面是基於我對財政工作的熱愛，因為我在財政工作服務這麼多年了，二方面是長官的器重。"],["潘委員孟安：那你的鋼盔準備好了？"],["張部長盛和：委員對我都很愛護。","潘委員孟安：部長，他們精挑細選、徵詢過多少人，沒有人知道，你也不知道，最後你被告知要臨陣提槍上陣，面對過去整個復徵證所稅的過程，依照你的專業，你應該也可以理解證所稅有好多個版本，你認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你有可能去貫徹執行嗎？因為很有可能在這個案子通過之後，你就被犧牲掉了！院長號稱是財經內閣的院長，但弄出來的財經卻是臺灣有史以來最混亂的財經環境，以部長的專業，以及過去在文官體制浸淫這麼久的時間，可說是技術官僚，你跳下來之後，你認為自己能夠勝任而且不會被犧牲嗎？","張部長盛和：沒有所謂犧牲的問題，老實說，我們這種退休過再出來任職的人，就是為國家再做一點事啦！如果不讓我做事了，我就回家彈鋼琴。","潘委員孟安：很好，彈鋼琴很好，您是因為在公務生涯中好不容易有個部長可以當，當然是三更半夜都要答應，管他是跳火坑還是上刀山下油鍋，是不是？","張部長盛和：沒有，我沒有三更半夜答應。","潘委員孟安：當然三更半夜答應，好不容易可以當部長……","張部長盛和：我有推辭，後來長官不斷的勸說。","潘委員孟安：你認為這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還是認為這是要上刀山下油鍋的工作？","張部長盛和：既然要我承擔，我就承擔。","潘委員孟安：好，我們希望你能承擔。","張部長盛和：謝謝，委員過去也很愛護我。","潘委員孟安：對，我們是很熟的好朋友、老朋友，不過我還是要善意的提醒，因為我很擔憂，您過去在稅界有很好的風評，本席不希望你過去在財政部相關單位這幾十年來的奮鬥付之一炬，變成政爭下的犧牲品，所以我們是善意的提醒部長。"],["張部長盛和：感謝愛護。","潘委員孟安：從你接任部長到現在，過去是一天一個版本，行政院通過財政部的版本後送到總統府，總統府拍版定案，現在這個版本沒有了，因為院長改為支持黨團的整合版，行政院長公開讚許黨團整合版，這等於間接否定了行政院自己通過的版本。現在除了整合版、折衷版，又有修正版，現在版本這麼多，立法院的關係文書中看到的只有行政院版、各委員版本及各黨團版本，所謂修正版、整合版目前都沒有相關文書。剛剛蔡委員正元又提出一個修正版，只是把打擊面縮小而已，照樣是為德不卒，因為它只是形式上將打擊面縮小。","對於證所稅的各個版本，我感到很擔憂，所以一開始破題時就開宗明義的提醒部長，馬總統只是在聊表政治意涵，要求這個案子今天要出委員會，但是卻又不願意負責，把球踢給立法院王院長，要求王院長要主持朝野協商，但卻又對外放話，說民進黨、親民黨會要求要進行朝野協商。我在這裡很明確的告訴部長，不用這樣放話，這種政府就像詐騙集團一樣，我們不會提出協商的要求，既然你們要強行通過，我們基於在野黨善盡監督責任的立場，已經忠誠的提出警告，也一再提醒你們，如果你們還是決定要強行通過，就通過吧，你們自己負責任就好，不要再對外放話說民進黨要朝野協商、民進黨要杯葛。民進黨不會杯葛的，民進黨是理性監督，今天從早上到現在，我們還是善意的提醒這件事茲事體大，一個國家的稅改只用一個下午的時間就要審議通過，而且還不是逐條討論，而是包裹式、不負責任的丟給立法院院長來舉行朝野協商，我們認為這是不負責任的作法。部長是專業技術官僚出身，一個法律的制定在目前紛紛擾擾的過程中，以包裹式的方式來處理，你認為這是負責任的態度嗎？","張部長盛和：委員，其實不用看得這麼嚴重，這其實是尋求共識的過程啦！","潘委員孟安：部長，股市已經蒸發2.7兆了，你還說這不嚴重？難道要整個都拖底才……","張部長盛和：不是，我說的不嚴重是指委員所說的紛紛擾擾的過程，我認為那是尋求共識的過程，並不是亂象。至於股市的部分，就因為股市是這樣，所以才要讓這件事情趕快落幕，讓股市回歸常軌。","潘委員孟安：部長，這個案子通過以後，整個股市會完全崩盤啦！","張部長盛和：不會，要看法案。","潘委員孟安：部長，本席真的很擔憂，因為這個紛紛擾擾的過程要由你出面來扛責任，對你來說也是不公平的。馬總統就只會躲在幕後，要求法案在今天要出委員會，自己不負責任，卻又嫁禍在野黨，可是這個法案的實施日期卻是在若干年後，目前是決定要在104年實施，沒有這樣立法的啦！如果對於稅改，你們能將各版本重新修整，基於國家經濟穩定及股市穩定的立場，我們願意來配合，我們認為這才是長遠之計，不論誰執政都應該是這樣的態度，而不是過度的政治算計，我很擔憂，這樣的政治算計，你會淪為犧牲品，會是下一個劉憶如！"],["張部長盛和：謝謝愛護。","潘委員孟安：我認為你還是要基於專業考量，不要因為你現在所處的位置，而是基於你長期在稅捐單位服務，從稅捐稽徵成本、股市影響、經濟面的影響到大環境，包括目前臺灣所以面臨的歐債、中國經濟疲軟、美國經濟微弱等，政府不要再變成颱風的雙伴效應，製造本土性的金融海嘯，更造就出股市的土石流，這樣將會一發不可收拾。你本來是個優秀的事務官，卻將淪為犧牲品，本席認為這是非常可惜的，對於股民的哀嚎，本席更是覺得可憐，因為有這樣的政府，有這種草率的作法！","部長，本席苦口婆心的提醒你，在這個法案上，你有政務官的擔待，但是在課徵證所稅或經濟層面的考量方面，你應該要有事務官，也就是你過去擔任技術官僚的智慧與高度，未來財政部在執行的過程中，怎麼避免擾民，真正做到輕稅簡政，我認為這才是你未來的最大挑戰。","張部長盛和：感謝委員，委員剛才的意見，我都有在適度的地方提出過，包括對納稅人的衝擊最小、干擾最少、要最簡政等，還有實施的時機也要考量，這些我都有提過，我的意見與委員的意見是差不多的。","潘委員孟安：部長，你都有提出來，問題是上面的人不聽啊！"],["張部長盛和：會啦！","潘委員孟安：行政院也沒有辦法決定，因為是總統決定要做的，他要蠻幹啊，但是他並沒有考慮到你們這些技術官僚依照專業所提出來的建議，包括稽徵成本、時機點等，他都不考慮，只是圖謀個人改革的美名而已，這就是問題的嚴重點，希望部長能好自為之！"],["張部長盛和：謝謝。"],["主席（盧委員秀燕）：請翁委員重鈞發言。（不發言）翁委員不發言。","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楊委員麗環、劉委員建國及陳委員淑慧均不在場。","報告委員會，報告及詢答結束。","黃委員昭順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一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黃委員昭順書面意見：","應待證所稅配套措施周全後再開徵，避免傷害擴大，影響整體經金融市場之發展。","證所稅紛紛擾擾，歹戲拖棚的結果，相信政府已親眼目睹其對社會所肇致的不安，及對金融投資所產生的影響，本席一再呼籲；稅制不公的改革固然應該，但相關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政府所有的配套措施一定要思慮周到，讓傷害損失減至最少。同樣的；證所稅方案只要一日不能確定，台股就無法安定，尤其府院黨版證所稅方案至今仍缺乏配套，證券交易稅稅率究竟應搭配修正調整多少，必須給全體股民清楚的交代！本席針對本案提出三項主張：","第一、既然開徵證所稅，不論將來通過版本為何，證券交易稅必須相對適度調降。","第二、有關「抓大戶」條款，對於上市櫃大股東課徵最高40%證所稅，是否引發大戶出走殺股價，導致散戶流血慘重，股市更為低迷，值得審慎研議。","第三、證所稅方案盼能在本會期結束前（6/15）底定，力求台股安定，莫使數兆市值持續蒸發，造成經濟衰退。","台股迭跌重挫，股民哀鴻遍野，政府仍不動如山嗎？","證所稅方案在本院審理期間，其動靜將牽動台股的走勢，尤其目前朝野版本眾多，短期間整合不易，台股自然無法安定表現，震盪難免，再加上國際情勢紛亂，希臘、西班牙等歐債問題懸而未決，衝擊全球股市時間勢必拉長，本席建議政府，在證所稅方案尚未立法定案之前，政府國安基金、四大基金等，應積極進場維持穩定，避免台股連番重挫，被外資、法人殺得血流成河，確保絕大多數散戶，也是真正普羅可憐庶民股民之辛酸血本。","部長您是稅制專家，對於金融市場運作機制必然相當嫻熟。許多的中小企業和海外公司為何都喜歡台股，為何前仆後繼在台灣IPO（上市櫃），其實就是因為看中台股的高本益比和高流動性，更重要的是，台股主要是以散戶市場為主！如今，如果依據府院黨版（共識版）針對IPO公司大股東要課徵最高40%證所稅，不僅是強逼大股東出走、大戶賣股出走，也將導致許多原本要在台灣IPO的準上市櫃公司撤件不掛牌，優先選擇到國外上市，相對的，外資大概也會打退堂鼓，不敢在台灣上市掛牌，這與政府強調盼能夠吸引外資來台政策，顯然是背道而馳！如此一來，台股被政府「自宮」，本益比驟降，流動性不佳，在台籌資困難，甚至還要背負重稅，競爭力與市值恐將嚴重流失，請問政府面對這樣的險峻情事要如何適處？","政策不穩定，施政背離民心，人心向背，民怨沖天；國家競爭力折損的事實不能忽視。","本席也請政府去瞭解，為什麼那麼多人反對復徵證所稅？目前民眾買賣股票已經課徵證券交易稅，每一筆都跑不掉，它的精神、性質與「有所得即課稅」何異？現在政府要課證所稅，對於龐大股民來講，就像是一條牛要剝兩層皮，任誰都不滿、不服，雖然依據共識版估算，大約只有二萬多人會被課稅，但心理障礙已經形成，股市因證所稅紛紛擾擾已蒸發近二兆，政府有沒有估算過每一位股民損失了多少錢？政府施政不是以照顧人民生命安全，創造人民財富為最大宗旨嗎？但請問；這樣子的政策究竟是照顧百姓還是殘忍的傷害？","美國前總統雷根上任後，用他的大刀闊斧減稅政策，俗稱「雷根經濟學」，成功讓美國經濟迅速復甦，留下美名和領導成就，反觀我們當下，油電雙漲之後，又推證所稅，搞得股市哀鴻遍野，市值蒸發近二兆，經濟衰敗低迷，到底，還有沒有機會學習雷根的治國經濟學？可不可能實施減稅救台政策或計畫，本席實在不忍心看到台灣好端端的經濟發展，卻因為政策的不穩定，政府施政背離民心，最後因人心向背的民怨沖天而大大折損整個國家競爭力，這歷史的罪人請問部長您願意承檐嗎？","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逐案討論。","為了節省時間、為了議事和諧、為了國內股市的安定、為了公平正義，請各黨團利用時間去協商。我們先請議事人員宣讀修正條文（含委員之修正動議、附帶決議提案及臨時提案），在進行這個法定必經程序的過程中，拜託各黨團及各委員利用議事人員宣讀條文的時間來進行協商，因為總共有二十幾個版本，預計要宣讀三、四十分鐘……"],["柯委員建銘：（在席位上）這個要協商！","主席：報告委員會，我瞭解各黨團的意思，現在先休息30分鐘，讓各黨團進行協商，在此同時，請工作人員發放便當，各位可以先用餐。","補充報告，劉委員建國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劉委員建國書面意見：","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書面質詢","一、財政部此波對證所稅議題操作不當，閉門造車，未廣聽建言、進行專家會議和公聽會等程序，導致股市震盪，量跌價滑，股民受害，相關政治責任誰該負責？","股市市場非常敏感，政府應謹慎為之，避免影響人心。從下列證所稅重大事件中便可知悉財政部政策反覆。財政部為了是否課徵證所稅，於今年3月15日成立財政健全小組成立開始廣徵意見，並於3月28日召開財政健全小組會議，會後，財政部公布小組成員票選議題，六項財改與六項稅改議題，經委員圈選最重要前三名優先改革清單，稅制部分，包括資本利得課稅檢討、強化綜合所得稅貧富差距功能，以能源稅取代貨物稅；財政部分，由管理國家債務、檢討地方財政與對策、開發國有資產三項中選。","4月5日，財政健全小組—資本利得—有價證券分組第一次會議，會後財政部發布新稿表示：分組委員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議題具高度共識之主要建議有二：(一)外國機構投資人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維持免稅。(二)「量能課稅」是此次稅改的基本原則，但應注重包括：(1)政府稅收的穩定性；(2)稽徵成本不能過高；(3)對金融市場及經濟的衝擊儘量降低；(4)國際租稅競爭；至於證所稅的改革，是否經由「最低稅負制」層面擴大，或另建一套制度，則意見不一，仍待下週繼續討論。","4月8日財政健全小組—資本利得—有價證券分組第二次會議，會後財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一).委員們尚無法確定未來有價證券課稅，究竟應在「最低稅負制」之下、還是在「所得稅法」中處理？財政部將在綜合評估、明列利弊得失後，於本周四（12日）提出財政部版本，報請行政院核定。(二)開徵時點：與會委員對於「於民國103年5月申報10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達成高度共識。(三)成本認定問題：投資人可自：(1)自行舉證實際買價成本，(2)以制度實施前某一時點的收盤價作為買價從而認定未來賣出後的所得金額，二擇一。","二、財政部為何否定自己的版本？為何未能堅持自己的版本，其原因理由何在？應公開透明地向社會大眾說明。又是誰主導整合版？政策轉彎之理由何在？","行政院證所稅政策轉彎過程充滿謎團，啟人疑竇。4月12日，財政部公布「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之財政部版本；4月19日及25日政務委員管中閔分開兩次審查會；4月25日晚間由行政院正副院長陳及江宜樺率相關部會首長向馬英九總統報告，並於討論復徵證所稅案後拍板定案；4月2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證所稅相關法案；5月1日行政院版送到立法院；但5月8日行政院版卻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被國民黨委員暫緩列案；直至5月11日行政院版始付委，然財政部沒有堅持自己的版本；至5月28日時，國民黨賴士葆、曾巨威、蔡正元、費鴻泰提出「國民黨整合版」（劉憶如前部長、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在場）；5月29日劉憶如部長請辭；5月30日行政院批准辭呈。","三、總之，關於證所稅版本，現在幾乎是一天一版，究竟是採取國民黨黨團版或是行政院版，甚至是國民黨黨團與行政院共識版？要怎麼進行，如今社會各界包含學者也不清楚，政府根本是為證所稅而證所稅。因為股票所得是冒著高風險獲得，核實課稅後稅率一下子就會飆高至40%，非常不合理，不僅如此，企業主的創業精神將嚴重受傷，不可只看到IPO賺錢的人，沒看到賠錢的。另外，綜合所得稅收也將變得很不穩定，如果課稅當年行情不好呢？納稅者當年的綜所稅繳納將會大幅降低，導致稅收非常不穩。","基此，本席要求財政部：","(一)本席支持證所稅改革，但「併到個人綜合所得稅是萬萬不可」，財政部應重新研議。","(二)本席認為應先降證交稅，以因應此次的歐債風暴。","(三)納稅者當年的綜所稅繳納將會大幅降低，導至稅收非常不穩，因此，證所稅若課徵應採分離課稅。","(四)千分之3的證交稅確實偏高，證所稅課徵後一定要降證交稅，才可促進流動性，免稅額度也一定要有，如此小散戶才不會被課到稅。"],["附件：","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休息30分，讓大家協商與用餐。","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大家辛苦了，非常感謝財政委員會各位委員、各黨團負責人、主要幹部、黨鞭，在這個過程中，大家能夠化繁為簡、找出方向。剛才只花了一些時間，各黨團很快就找出了方向，但因為立法、修法過程要非常嚴謹，而本案的版本很多，處理過程一定要確實依法，所以本席與議事人員花了一些時間討論審查的程序，依據討論的結果，我們大概知道要如何處理了。","所有的版本都必須要全部宣讀一遍，稍後本席會請工作人員宣讀條文，時間大概需要三、四十分鐘，我知道大家已經有協商的方向，但是這些條文一定要宣讀一遍，這樣才能被記錄於公報中。","現在進行逐案討論，請議事人員宣讀修正之條文（含委員之修正動議），同時進行最後的協商程序。","壹、所得稅法部分"],["一、行政院提案條文、委員及黨團提案條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所得額中減除：","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　　（刪除）"],["賴委員士葆等41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　　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個人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與本法其他各類所得分開，以每一申報戶之全年證券交易所得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者為限，經扣除新台幣三百萬元之扣除額後，按所得餘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稅。但證券賣出前持有滿一年者，所得餘額按百分之十計算。","前項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標的，除上市、上櫃、興櫃之股票交易外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第一項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以賣出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一併於年終結算申報。但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者，上市及上櫃股票以民國一○一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以民國一○一年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為證券交易所得之成本，並以先進先出法為證券交易所得之成本計算方法。","依第二項及第四項計算之所得額，其交易有損失者，得申報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關於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　　（刪除）"],["蔡委員正元等33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納稅義務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所得額中減除：","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二、前款以外之股票。","前項但書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課徵所得稅；為個人者，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課徵所得稅；為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定應課徵之投資機構法人經管之股票投資產品及其投資人，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課徵所得稅。"],["孫委員大千等18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　　（刪除）"],["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　　（刪除）"],["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二　　（刪除）"],["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四條之二　　（刪除）"],["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四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一、初次公開發行股票之首次交易所得。","二、未計入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前之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達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其課稅級距金額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三、全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前項證券及期貨包括：","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四、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第一項規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前項交易成本應採先進先出法計算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者，上市及上櫃股票以一百零一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以一百零一年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孫委員大千等18人提案條文：","第四條之四　　證券交易所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徵。"],["證券交易所得與本法其他各類所得分開課徵。其起徵額及稅率如下：","一、個人每人每年證券交易所得淨額在四百萬以下者，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二、個人每人每年超過四百零一萬元至八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百分之十。","三、個人每人每年超過八百零一萬至一仟貳百萬者元，就其超過部分課徵百分之十二。","四、個人每人每年超過一仟貳百零一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百分之十四。","第二項規定所得之計算，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並得經稽徵機關同意再延長兩年。","相關損失及申報扣除額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核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前項交易成本之認定及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段落：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二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第十類：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一、個人出售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減除交易之成本價格後，其餘額統稱為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前目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四)期貨及選擇權等各類期貨商品。","二、當年度所得額為虧損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保留扣除，但僅能扣除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不得扣除其他所得額。","三、持有第一款各目衍生性金融商品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額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核課額度，其餘半數免稅。","四、交易成本計算以平均成本概念，採用簡單平均法。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其成本以購入價計之；如有多次交易者，即以各次購入之成本加總後除以交易次數所得之數額為其成本。","五、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第一款各目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成交均價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成本均價計算其成本：","(一)上市、上櫃證券及期貨等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一百零二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二)興櫃股票於一百零二年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段落：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十一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孫委員大千等18人提案條文：","第 十 四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定。"],["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六個月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其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得自同一申報戶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同一申報戶當年度無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減除，或減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或同一申報戶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減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依前三項規定計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時，其證券交易已依規定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不得列為費用減除；證券交易所得經計算有應納稅額者，其當年度已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之百分之五十得於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範圍內減除。","依前四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超過四百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證券交易所得交易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先進先出法。","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股票，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成交均價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成交均價計算其成本：","一、上市、上櫃股票於一百零一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二、興櫃股票於一百零一年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蔡委員正元等33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自其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以損失及減除年度均以經稽徵機關認定之成交價格及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納稅義務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一年以上屬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一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僅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得列為費用減除，稽徵機關得訂定設算之平均證券交易手續費率。","依前四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每一納稅義務人全年合計數超過六百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百分之十之稅率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計算所得時，其取得成本、成交價格、持有期間得採用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稽徵機關認定之方法計算。","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之股票，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成交均價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成交均價計算其成本：","一、上市、上櫃股票於一百零一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二、興櫃股票於一百零一年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後初次上市、上櫃股票，以掛牌前承銷價計算其取得成本。","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四條之二　　個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交易所得，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之百分之零點一扣繳稅款；該扣繳稅款得自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或申報退還。","個人當年度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申報退還當年度依第一項扣繳之稅款。但以損失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個人得就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設算所增加之稅額，或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之百分之二十，擇一作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低於依第一項扣繳之稅款，得就其差額部分抵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或申報退稅；若超出扣繳稅款者，得免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結算申報及補稅。","個人購買或取得第一項之有價證券，持有一定期間者，於出售時，得僅以交易所得之部分做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免稅。持有滿二年以上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滿四年以上者，以其交易所得之百分之四十；滿五年以上者，以其交易所得之百分之二十。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之規定。","個人有關證券交易所得交易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先進先出法。","個人於本修正條文施行前取得第一規定之股票，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成交均價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成交均價計算其成本：","一、上市、上櫃股票於本修正條文施行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二、興櫃股票於本修正條文施行前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四條之三　　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蔡委員正元等33人提案條文：","第十四條之三　　納稅義務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且意圖明顯情節重大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二)列舉扣除額：","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三)特別扣除額：","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7.證券交易費特別扣除：當年度已繳交之證券交易稅額總額與證券及期貨等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手續費總額。扣除額上限不得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所得額，當該類所得額為虧損時，即不得作為扣除額。","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七條之四　　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為納稅義務人建置證券及期貨所得總歸戶資料庫，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寄發上一年度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七小目證券交易費特別扣除額之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二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但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二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但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二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者，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發行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二規定。但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經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損益，應於交易完成結算後，併入交易完成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第四條之二規定。"],["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有關下列有價證券及期貨與選擇權之交易成本，有價證券應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期貨與選擇權應採先進先出法，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計算之。","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債券。","三、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四、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臺灣存託憑證等。","五、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前項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者，上市及上櫃股票以一百零一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以一百零一年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第一項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營利事業購買或取得第一項之有價證券，持有滿二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有下列各款證券之交易所得（以下稱證券交易所得），應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之百分之零點一扣繳稅款；該扣繳稅款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債券。","三、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四、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臺灣存託憑證等。","營利事業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自其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營利事業購買或取得第一項之有價證券，持有一定期間者，於出售時，得僅以交易所得之部分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免稅：","一、持有滿二年以上者，以其交易所得之百分之八十。","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其交易所得之百分之六十。","三、持有滿四年以上者，以其交易所得之百分之四十。","四、持有滿五年以上者，以其交易所得之百分之二十。","營利事業有關有價證券之交易成本，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前項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於本法本修正條文施行前取得者，上市及上櫃股票以本修正條文施行前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以本修正條文施行前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證券交易所得者，應按其所得額之百分之十七申報納稅，並按第一項規定扣繳稅款，不適用第三項之規定：","一、當年度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申報退還當年度依第一項扣繳之稅款，並得於發生之次年度起五年內，自其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以損失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二、當年度依證券交易所得額之百分之十七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低於依第一項扣繳之稅款，得就差額部分抵繳當年度所得稅稅額或申報退稅；該證券交易所得應納稅額超過依第一項扣繳之稅款，得免予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結算申報及補稅。","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計算之每一申報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超過四百萬元者，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申報；其經計算當年度為損失者，亦得辦理申報，於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蔡委員正元等33人提案條文：","第七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納稅義務人有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計算之每一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所得超過六百萬元者，稽徵機關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結算納稅義務人之證券交易所得稅額，通知納稅務義人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繳納。稽徵機關結算納稅義務人應課徵之證券交易所得稅額時，得要求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機構、證券商、銀行業等機構提供相關資料，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七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可扣抵稅額，指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計算公式及記帳或申報電腦軟體供納稅義務人使用。以買賣證券為業，且全年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投資人設帳管理，以利其辦理申報退稅作業。"],["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三條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七十一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離境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除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者外，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本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超過二百萬元者，應就超過部分，按同條第五項規定之稅率課稅，並依規定辦理申報；其經計算當年度為損失者，亦得辦理申報，於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八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三、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四、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五、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前二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八十九條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之代徵人；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四、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五、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親民黨黨團提案：","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算至一百零五年，共計須經四年時程，始得正式施行：","一、第一年試算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建置證券及期貨所得總歸戶資料庫，並為納稅義務人進行上一年度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所得額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七小目扣除額之試算。","二、第二年宣導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期間，政府總歸戶資料庫及試算機制經第一年期程完備後，第二年須負責宣導之責任，告知納稅義務人其上一年度證券及期貨所得額、證券交易費之扣除額，加強納稅人對於新式稅制之認知。","三、第三年減半納稅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期間，開始課徵上一年度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所得額，但以其所得額半數為計；如該類所得額年度為虧損，全數保留為後三年度之扣除額。","四、第四年施行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本次修正條文正式施行。"],["蔡委員正元等33人提案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增訂之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二、修正動議："],["1.建議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修正如下：","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下列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得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曾巨威　　羅明才","2.建議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二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曾巨威　　羅明才","3.建議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曾巨威　　羅明才","4.建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曾巨威　　羅明才"],["5.建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修正如下：","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辦理。","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至一百零三年止，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笫一款規定之股票，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該扣繳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減除：","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五萬股以上者。","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屬承銷取得且數量在一萬股以下者，不包括在內。","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前項所定一定比例，以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為準，規定如下：","一、收盤指數未達八千五百點者，為零。","二、收盤指數在八千五百點以上未達九千五百點者，為千分之一。","三、收盤指數在九千五百點以上未達一萬零五百點者，為千分之二。","四、收盤指數在一萬零五百點以上者，為千分之三。","個人之證券交易所得依第四項規定按出售金額之一定比例計算所得額課稅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不適用第四項扣繳規定。其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開立證券戶者，得於開戶時申請選定，並自申請當年度適用。前項以外申請選定或變更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或變更選定次年度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其未申請者，視為沿用原方式。","個人之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之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應一致，年度中不得變更。","個人依前三項規定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之程序、申請選定或變更課稅方式之申請期限、證券商資料通報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之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除有下列情形，應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以零計算：","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五萬股以上者。","二、初次上市、上櫃日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屬承銷取得且數量在一萬股以下者，不包括在內。","三、當年度股票出售金額在十億元以上之個人。","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股票，其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其適用第十四條笫一項第七類第三款持有期間、第四項但書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規定證券之認定，應採用先進先出法。","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提案人：蔡正元　　孫大千　　林德福　　翁重鈞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6.建議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三修正如下：","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羅明才","7.建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羅明才　　曾巨威","8.建議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羅明才　　曾巨威","9.建議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二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羅明才　　曾巨威","10.建議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五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羅明才　　曾巨威","11.建議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不予修正。"],["提案委員：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翁重鈞　　盧秀燕　　羅明才　　孫大千　　曾巨威","12.建議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不予修正。"],["提案委員：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翁重鈞　　盧秀燕　　羅明才　　孫大千　　曾巨威"],["13.建議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修正如下：","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其依第十四條之二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前三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提案委員：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翁重鈞　　盧秀燕　　羅明才　　孫大千"],["14.建議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修正如下：","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淨額；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團體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五、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之代徵人；納稅義務人為出售證券者。","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責任，而有行蹤不明或其他情事，致無從追究者，稽徵機關得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曾巨威　　羅明才"],["15.建議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修正如下：","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盧秀燕　　孫大千　　翁重鈞　　曾巨威　　羅明才","貳、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一、行政院提案條文、委員及黨團提案條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三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一、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三、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之消費合作社。","四、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五、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清算申報或同條第六項所定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段落：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七、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段落：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金額之個人。"],["八、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金額之個人。"],["段落：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九、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段落：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之個人。"],["十、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之個人。","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一、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三、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之消費合作社。","四、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五、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清算申報或同條第五項所定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七、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八、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金額之個人。","九、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十、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個人。","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蔡委員正元等36人提案條文：","第　三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一、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三、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之消費合作社。","四、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五、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清算申報或同條第六項所定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七、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八、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金額之個人。","九、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十、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之個人。","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五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蔡委員正元等36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七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二、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二項規定。"],["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一、（刪除）","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前項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前項規定。"],["賴委員士葆等40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標的，除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交易外，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臺灣存託憑證及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交易。營利事業期貨交易所得稅之課徵標的，為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有關有價證券及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所得計算，以賣出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價證券之交易成本計算，得擇一採取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期貨與選擇權之交易成本計算採先進先出法，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前二項所定營利事業之證券於賣出前持有一年以上者，得以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二項規定。"],["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　七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一、營利事業出售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十類第一款各目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減除交易之成本價格後，其餘額統稱為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一)當年度所得額為虧損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保留扣除，但僅能扣除本款之所得額，不得扣除其他所得額。","(二)持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十類第一款各目衍生性金融商品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後，得僅以其交易所得額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核課額度，其餘半數免稅。","(三)當年度於交易時已繳交之證券交易稅額總額與證券及期貨等各項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手續費總額，可作為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之扣除額，扣除額上限不得超過該所得額；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虧損者，即不得作為扣除額。","(四)交易成本計算以平均成本概念，採用簡單平均法。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其成本以購入價計之。如有多次交易者，即以各次購入之成本加總後除以交易次數所得之數額為其成本。","(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之前述所提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成交均價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成本均價計算其成本：","1.上市、上櫃證券及期貨等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以一百零二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2.興櫃股票於一百零二年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均價。","(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七)本款之所得額與扣除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建置證券及期貨所得總歸戶資料庫，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寄發上一年度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前項規定。"],["蔡委員正元等36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另行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除外。","二、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前項規定。"],["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第　七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二、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扣除。","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前項規定。"],["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　七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二、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營利事業於主管機關公布實施本增修條文之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出售本項之證券，其持有滿五年以上者免課證券交易所得稅。","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八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前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前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賴委員士葆等40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前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蔡委員正元等36人提案：","第　八　條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前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　十　條　　（刪除）"],["蔡委員正元等36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刪除）"],["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　十　條　　（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刪除）","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五、（刪除）","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得自當年度所得中減除；當年度無所得可資減除，或減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所得中減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減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賴委員士葆等28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一)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三)首次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所得，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刪除）","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五、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所得，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賴委員士葆等40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四、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五、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所得，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四、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五、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所得，應於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蔡委員正元等36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一)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五、（刪除）","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得自當年度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刪除）。","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五、（刪除）。","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得自當年度所得中減除；當年度無所得可資減除，或減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所得中減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減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曾委員巨威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三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者，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第一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蔡委員正元等36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且意圖明顯情節重大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施行。"],["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條文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算至一百零五年，共計須經四年時程，始得正式施行：","一、第一年試算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建置證券及期貨所得總歸戶資料庫，並為納稅義務人進行上一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及交易手續費扣除額之試算。","二、第二年宣導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期間，政府總歸戶資料庫及試算機制經第一年期程完備後，第二年須負責宣導之責任，告知納稅義務人其上一年度證券及期貨所得額、證券交易手續費之扣除額，加強納稅人對於新式稅制之認知。","三、第三年減半納稅期：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期間，開始課徵上一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但以其所得額半數為計；如該類所得額年度為虧損，全數保留為後三年度之扣除額。","四、第四年施行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本次修正條文正式施行。"],["蔡委員正元等36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施行。"],["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二、修正動議："],["1.建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三條修正如下：","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一、獨資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二、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三、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之消費合作社。","四、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之各級政府公有業。","五、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清算申報或同條第六項所定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七、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八、所得稅結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金額之個人。","九、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十、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之個人。","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提案人：蔡正元　　賴士葆　　孫大千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盧秀燕　　翁重鈞　　曾巨威"],["2.建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五條修正如下：","營利事業或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個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免辦結算申報者，如其基本所得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金額，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提案人：蔡正元　　賴士葆　　孫大千　　林德福　　費鴻泰　　盧秀燕　　羅明才　　翁重鈞　　曾巨威"],["3.建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修正如下：","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二、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二項規定。"],["提案人：蔡正元　　賴士葆　　孫大千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盧秀燕　　曾巨威　　翁重鈞"],["4.建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八條修正如下：","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五十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該稅率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前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案人：蔡正元　　賴士葆　　孫大千　　翁重鈞　　林德福　　曾巨威　　羅明才　　費鴻泰　　盧秀燕"],["5.建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條修正如下：","刪除"],["提案人：蔡正元　　賴士葆　　孫大千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翁重鈞　　盧秀燕　　曾巨威"],["6.建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修正如下：","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免予計入。","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五、（刪除）","六、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前項第三款規定交易所得之計算，準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效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交易所得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提案人：蔡正元　　賴士葆　　孫大千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曾巨威　　翁重鈞","7.建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三條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賴士葆　　費鴻泰　　曾巨威　　孫大千　　翁重鈞"],["8.建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五條之一修正如下：","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資金、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提案人：蔡正元　　賴士葆　　孫大千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翁重鈞　　曾巨威"],["9.建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八條修正如下：","本條例施行日期除另有規定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第十五條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施行。"],["提案人：蔡正元　　賴士葆　　孫大千　　林德福　　羅明才　　費鴻泰　　翁重鈞　　曾巨威","參、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一、委員及黨團提案條文："],["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名稱：證券交易及所得稅條例。"],["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　一　條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及所得稅。","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羅委員明才等18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四。","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賴委員士葆等39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二。","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　二　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一點五。","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　二　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一點五。","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三、出賣本項第一款證券之人為外資時，稅率為千分之三點五。","個人出售下列有價證券減除交易之成本價格及交易損失後之所得，應依零至百分之十稅率授權主管機關視經濟環境課徵之：","一、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二、前款以外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二條之二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得自同一申報戶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同一申報戶當年度無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減除或減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或同一申報戶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減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個人於財政部公布實施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日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出售本項持有五年以上之股票免稅。","個人於財政部公布實施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日以前取得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股票，其原始取得成本低於下列收盤價或成交均價者，得以該收盤價或成交價計算其成本：","一、上市、上櫃股票於財政部公布實施證券交易所得稅之日前一交易日之收盤價。","二、興櫃股票於前款所訂交易日之成本均價。","交易成本計算以平均成本概念，採用簡單平均法。當年度證券所得額其成本以購入併計之。如有多次交易者，即以各次購入之成本加總後除以交易次數所得之數額為其成本。","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為納稅義務人建置證券所得稅總歸戶資料庫，並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寄發上一年度第二條第二項證券交易所得之證券交易所得稅繳稅通知單予納稅義務人。","財政部接受證券交易所得複查之申請，有關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親民黨黨團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配合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配套修法後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開始施行。"],["許委員添財等19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訂定之。"],["二、修正動議：","1.建議證券交易稅條例名稱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孫大千　　盧秀燕　　賴士葆　　翁重鈞　　羅明才　　曾巨威","2.建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費鴻泰　　林德福　　孫大千　　賴士葆　　羅明才　　曾巨威　　盧秀燕　　翁重鈞","3.建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費鴻泰　　林德福　　孫大千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曾巨威　　翁重鈞","4.建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費鴻泰　　林德福　　孫大千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曾巨威　　翁重鈞","5.建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六條不予修正。"],["提案人：蔡正元　　林德福　　孫大千　　盧秀燕　　賴士葆　　羅明才　　費鴻泰　　曾巨威　　翁重鈞","肆、廢止期貨交易稅條例部分"],["一、親民黨黨團提案：廢止。"],["二、蔡委員正元等所提修正動議：","建議期貨交易稅條例不予廢止。"],["提案人：蔡正元　　費鴻泰　　林德福　　孫大千　　盧秀燕　　賴士葆　　曾巨威　　羅明才　　翁重鈞","主席：報告委員會，所有條文及修正動議已全部唸完。","非常感謝各黨團黨鞭及財委會的委員，大家都非常辛苦，到現在還在挑燈夜戰。方才利用議事人員宣讀條文的時間，大家已經進行協商並達成結論，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之協商結論。"],["協商結論—所得稅法部分：","第四條之一：行政院提案、親民黨黨團提案、民進黨黨團提案、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四條之二：親民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新增第四條之四：不予增訂；第十四條：親民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新增第十四條之二：行政院提案、民進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新增第十四條之三：行政院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七條：親民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新增第十七條之四：親民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二十四條之二：親民黨黨團提案、民進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新增第二十四條之五：民進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七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民進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七十三條：行政院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八十八條：民進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八十九條：民進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一百二十六條：行政院提案、親民黨黨團提案、民進黨黨團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主席：請問各位，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處理完畢，作如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7人、親民黨黨團、委員蔡正元等33人、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41人、委員許添財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孫大千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四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計8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繼續請議事人員宣讀討論事項第二案之協商結論。"],["協商結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第三條：行政院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五條：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七條：行政院提案、親民黨黨團提案、民進黨黨團提案、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八條：行政院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條：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二條：行政院提案、親民黨黨團提案、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三條：不予修正；新增第十五條之一：行政院提案、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八條：行政院提案、親民黨黨團提案、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主席：本案處理完畢，作如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巨威等27人、委員蔡正元等36人、委員許添財等19人分別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40人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進黨黨團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計8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繼續請議事人員宣讀討論事項第三案之協商結論。"],["協商結論—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例名稱：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一條：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二條：親民黨黨團提案、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新增第二條之二：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六條：親民黨黨團提案、委員許添財等人提案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主席：本案處理完畢，作如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9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暨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4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繼續請議事人員宣讀討論事項第四案之協商結論。"],["協商結論：","親民黨黨團擬廢止「期貨交易稅條例」與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主席：本案處理完畢，作如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廢止「期貨交易稅條例」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盧召集委員秀燕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委員會，今天的會議到此告一段落，方才有很多法律名詞與條文，經過各黨團黨鞭的討論後，原本有21個案子，簡化為5個案子送院會處理。這5個案子分別是行政院院版、行政院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的版本、許委員添財的版本及親民黨黨團的版本，這5個版本就交到下一階段，由王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去進行處理。","今天大家非常的辛苦，因為今天一共有21個案子，經過早上的發言，原以為今天是不可能完成審查的，我們非常感謝財委會全體委員，從早上不到7點到現在為止，連續開會十幾個小時，大家辛苦了，也謝謝各政黨的大黨鞭、黨鞭協助財委會來進行協商，使今天的法案能夠化繁為簡，有一個初步的方向。也謝謝所有委員共體時艱，放棄成見，把21個案子簡化為5個案子送交下個階段去處理。在此，主席請求在場所有委員給現在還留在現場的財政委員會委員及各黨團黨鞭負責人熱烈的掌聲，他們都是為了國家非常辛苦的民意代表。","另外，我們也謝謝今天在現場參與討論的行政部門代表，包括財政部、金管會、中央銀行等各單位列席的官員，也請給他們熱烈的掌聲，謝謝大家。最後我們要感謝辛苦的議事工作人員，財委會的工作人員非常辛苦，在場所有的媒體記者先生女士，大家挑燈夜戰，共同處理國家重要法案，所以我們也給辛苦的議事人員及媒體記者先生女士熱烈掌聲。","報告委員會，今日會議到此順利圓滿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22時29分）"]],"block_lines":[1,6,6,9,26,28,29,30,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5,56,57,57,58,58,59,59,63,65,73,81,83,85,90,93,98,101,111,113,127,131,137,142,145,151,157,160,161,172,176,177,183,191,193,195,200,213,222,228,233,261,265,270,273,274,276,277,296,301,302,304,312,313,314,320,337,338,340,366,371,379,380,382,383,388,394,404,408,411,413,414,416,419,422,439,440,443,444,447,453,454,455,461,462,464,465,467,470,472,479,481,486,489,491,493,496,497,499,500,502,509,512,513,515,517,518,519,521,522,523,524,525,528,533,534,535,537,539,540,541,547,551,553,554,556,567,571,574,576,577,579,581,584,589,592,594,600,604,607,611,614,617,623,624,625,626,630,634,638,640,644,646,647,654,655,656,658,660,661,662,665,667,669,670,681,684,685,687,689,693,695,701,709,710,714,715,716,720,723,724,725,729,730,731,732,733,734,736,739,740,744,753,758,760,767,769,771,776,781,791,801,804,806,807,809,810,813,816,818,827,835,838,839,841,842,843,851,852,856,859,864,866,869,875,879,880,881,882,883,884,885,886,890,891,892,893,894,903,905,906,908,912,922,923,930,933,934,937,938,940,941,943,945,947,949,950,962,971,976,978,979,984,998,1001,1015,1024,1025,1030,1032,1041,1043,1048,1050,1052,1054,1056,1058,1063,1070,1072,1080,1082,1087,1091,1101,1101,1102,1103,1107,1123,1125,1130,1134,1145,1146,1150,1162,1174,1174,1179,1181,1185,1189,1199,1200,1204,1219,1230,1242,1252,1254,1256,1264,1265,1272,1284,1286,1289,1292,1295,1305,1323,1329,1335,1341,1345,1354,1363,1366,1374,1377,1381,1382,1386,1388,1390,1392,1393,1417,1418,1420,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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