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101年6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下午14時52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蔡委員錦隆","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1年6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5分至12時2分","下午2時36分至4時30分","地    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陳歐珀    劉建國    陳節如    蔡錦隆    江惠貞    田秋堇    王育敏    徐少萍    楊  曜    林世嘉    蘇清泉    鄭汝芬    楊玉欣    趙天麟    吳育仁","（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李貴敏    鄭天財    廖正井    陳碧涵    許添財    吳秉叡    林德福    盧秀燕    薛  凌    黃偉哲    徐欣瑩    陳亭妃    羅淑蕾    江啟臣    李桐豪    孔文吉    陳明文    林佳龍    黃文玲    徐耀昌    呂學樟    蔣乃辛    紀國棟    林正二    吳育昇    簡東明    邱文彥    蔡其昌    楊瓊瓔    李昆澤    盧嘉辰    王惠美    林明溱    邱志偉    黃昭順    高金素梅  王廷升    呂玉玲    潘維剛    楊麗環    林滄敏    顏清標    羅明才","（委員列席43人）","主    席：蔡召集委員錦隆","專門委員：鄭光三","主任秘書：楊夢濤","紀    錄：簡任秘書  戴文堅","      簡任編審  鄭翔勻","      科    長  王曉蘭","      專    員  林淑梅","      薦任科員  馬華玫","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  定：議事錄確定。"],["段落：討論事項"],["段落：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計29案。"],["一、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計29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歐珀、劉建國、陳節如、鄭汝芬、江惠貞、田秋堇、王育敏、　徐少萍、楊曜、黃偉哲、蔡錦隆、蔡其昌、吳育仁及蘇清泉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沈世宏等即席答復。）","決議","一、處理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解凍案，計29案，處理結果：","(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業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噪音管制及電磁波預警措施建置」預算凍結十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繼續凍結二十四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之推動地方永續發展及業務聯繫相關工作預算凍結100萬元，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署「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2,810萬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初審會、專家會議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個案等相關工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研修及政策評估說明書審查相關工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繼續凍結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之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構業者評鑑及環評資料彙整分析及資訊提供工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通過決議1項：","為鼓勵民眾檢舉開發單位所提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內容錯誤、造假或虛偽不實等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議檢舉專線及獎勵機制。"],["提案人：田秋堇　　劉建國　　陳節如","(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流域整體性環境保護」之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3目「綜合計畫」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推動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固定空氣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全球大氣品質保護」預算凍結100萬元，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繼續凍結，並提報院會。","(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凍結200萬元，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通過決議1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個月內完成將「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修正為「瞬間暴露參考限制值」；於3個月至6個月內完成「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預防（警）措施」；並研提計畫研究長期曝露相關課題。"],["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陳節如","(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水質保護」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法規檢討及預防」預算凍結100萬元，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二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管理及海洋放流管制」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二十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二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通過決議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從源頭管理以遏阻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事件的發生，如何加強要求事業依法妥善清除處理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妥為訂定具體管理作為，並積極推動辦理，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案人：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　　劉建國","(二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及「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二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目「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預算凍結100萬元，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二十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繼續凍結四十分之一，其餘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二十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項下「空氣品質監測規劃與網站管理」之健全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站網維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二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200萬元，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二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另通過決議1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蒐集之列管污染源相關資料，若涉及商業機密，原則應以公共利益優先，在三個月內提出公開形式研究計畫於網站公開。"],["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陳節如　　徐少萍","(二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環境檢驗所第3目「環境檢驗」第1節「檢驗業務規劃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並同意動支案。","決議：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二、審查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結果：","(一)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段落：委員趙天麟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三、委員趙天麟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段落：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四、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另通過臨時提案1案：","(一)基於能源短缺及溫室氣體減量成為關注議題，替代能源與再生能源的開發已成為國際趨勢，其中將廚餘等有機廢棄物轉為生質能源，成為各國努力推動方向。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推動「八里污水處理廠蛋形消化槽污泥與廚餘共消化試辦計畫」，以解決環境保護及八里污水處理廠設施閒置問題。"],["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吳育仁　　蘇清泉","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現在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3案。"],["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3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段落：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廢止「勞動契約法」案。"],["五、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廢止「勞動契約法」案。"],["主席：今天是審查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3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廢止「勞動契約法」案。","本日會議進行是採取分別報告，綜合詢答的方式。","現在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每位委員發言3分鐘。請鄭委員汝芬說明提案旨趣。","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會議是要調整一下勞工保險條例的草案，選舉時曾有勞工朋友來跟本席反映，如果生產不順利，像是女性勞工朋友不幸早產時，則須加入勞保滿181天才可以領到生育給付的金額；如果生產順利則需達到280天，這對女性朋友是非常不公平的待遇。因為現在的女性勞工朋友為了自己的人生規劃，就會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工作，並不是為了領取勞保的生育給付才生兒育女，所以本席提案刪除投保天數的限制，女性勞工朋友只要在加入勞保的第一天就可以領到生育給付，並放寬生育補助費或安胎數比例，這樣才是比較進步的立法，如此也可以多鼓勵年輕朋友增產報國，希望對減緩少子化有所幫助。其次，八大社福補助津貼中，老農津貼一次調整在16%以上，為了照顧老年的勞工及失能勞工，勞工過世後孤苦無依的親屬，故將老年年金及遺屬年金從3,000元調到3,500元。失能年金從4,000元調到4,700元，並追溯到今年元月。本案修正通過後就能從今年開始計算補發。","民國101年元月1日開始，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4年調整一次給付的基本金額，但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成長率如果是零或負40，這部分就不降低，所以請各位委員支持，趕快讓本法三讀通過，謝謝。"],["主席：請陳委員節如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接著輪到本席說明提案旨趣，本席在此省略不說明。","請王委員育敏說明提案旨趣。","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案主要是因看到勞委會對於童工保護的相關規定相對比較鬆散，所以本席在2月就已召開記者會，指出這些不合理的現象，但其實今天看到勞委會的相關說明，我覺得勞委會真的是怠惰，本席不禁要用怠惰這兩個字來形容。整個修法內容是希望台灣對童工的保護走向更細緻化的規定，但是勞委會提不出其他更積極的想法，做法上非常消極，只是表示這個不可行，那個不可行，就是這樣。本席認為這樣才是違反世界潮流，所以這個提案的立意都是為了讓孩子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們可以朝向研議，根據其現在的年齡，針對不同年齡的孩子，基本上其工時應該不一樣，但是勞委會從2月到現在完全沒有任何動作，本席對於這部分非常不能接受，所以等一下本席質詢時還要就教勞委會，你們對於這部分到底在想什麼？有沒有考慮到孩子的權益？本席真的非常生氣，等一下本席會好好針對相關內容請教勞委會，基本上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就是希望可以針對這些未成年人把他們上課的時間也納入工時考量，這是為了保障孩子的就學權益，就是不要讓很多家長為了讓孩子去打工或是到電視上演出而任意請假，這樣其實是為了保護我們的孩子。並且希望在第四十五條規定，未來任何孩子要去打工或從事表演工作時，應該要提出許可。勞委會表示現在全國這兩個15歲以下孩子在打工的案例，大家會相信嗎？有這樣的情況嗎？","另外，在第四十七條有系統性的想法，從第四十五條到第四十七條其實是採取了整體性的思考，我們是用總時數，用上課時數規範關於孩子打工的問題，但勞委會只會單獨針對第四十七條解釋何謂例假日，就是做7休1，試問孩子哪裡來的做7休1，這根本是完全在敷衍的報告，拜託主席等一下給本席質詢的時間，本席要好好質詢勞委會。"],["主席：請江委員惠貞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江委員不說明。","請吳委員育仁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吳委員不在場。","請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親民黨黨團不在場。","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修正要旨，並對委員及黨團提案進行簡略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就委員所提出相關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修正草案，本人謹作以下說明及報告。","首先，就行政院所提勞工保險條例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說明如下，目前整個勞保財務是勞委會最關切的議題，所以相關會增加勞保財務負擔的法案，我們都是非常審慎在思考，原則上會採取比較保守的立場，但是今天所提出的幾個案子是因為國民年金的制度在相關法律方面都已經修正處理了，國民年金、勞保條例及勞保年金彼此之間要取得某種程度的衡平，尤其是對有在工作的勞工朋友來講，他所受到的照顧及保障，基本上如果還不及國民年金相關制度，事實上會引起勞工朋友非常大的疑慮，為了這樣使其與國民年金間取得衡平，因此作了下列幾點修正：生育給付加保年資門檻的部分作了某種程度的放寬，不然會造成一種在國保期間懷孕，在參加勞保期間分娩或早產，因為在國保期間懷孕但未生產，所以不符合國民年金的規定，但在參加勞保期間又未滿280天，無法請領勞保的生育給付，於是造成兩頭空的現象，所以刪除了相關規定。","第二部分是雙生以上者，按生產胎數發給生育給付。目前國民年金已經是這樣處理。","第三是調整老年年金的加計金額部分。不只老農津貼從6,000提升到7,000，國民年金的部分也配合作了一些修正。我們也是比照國民年金的方式，從3,000調高至3,500；從4,000調高至4,700。另外則是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訂定每4年調整的機制以照顧保護勞工朋友。","對於委員提案部分，包括鄭委員汝芬、蔡委員錦隆所提的部分，基本上我們都敬表支持，因為這些對於勞工的照顧保護都有比較高的保障，陳節如委員的部分也是如此。","有關王委員育敏提到勞工基準法第四十五及第四十七條的修正草案，王委員從2月提出來之後，我們做了兩個動作，第一是蒐集外國相關立法例，其實這部分都已經會整了，且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專案研究，該研究報告到8月底時會出爐，若要進行非常細緻處理的時候，每個年齡層要細緻到什麼程度，要如何處理，其實是需要加以設計規劃，所以時間上無法這麼快，無法馬上出來。對於這個修法的方向，我們是百分之一百支持，目前的問題在於訂定比較細緻的照顧保護規定時，若要符合台灣目前的現狀，需要比較多的時間進行規劃設計。因為勞動基準法相關法律法令的制定，對勞方或資方都涉及非常大的權利義務規範，修法速度上可否不要這麼急，容我們把條文處理得比較好，這是我們的期待。","江惠貞委員對於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保障求職者隱私的部分，我們也覺得很值得立法，對這部分也是敬表支持。","有關吳委員育仁及親民黨黨團提到廢止勞動契約法之規定。勞動契約法的確是從民國25年公布，後來因為西安事變，對日抗戰，到台灣又進入動員勘亂時期，後來制定勞基法，以至於到現在還沒有施行，可是要特別報告的是，即便是如此，我們看了法院的判決，雖然這個法還沒有施行，但是法院在判決中常常引用勞動契約法，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到底什麼叫做僱傭？僱傭的定義是什麼？這在勞基法中沒有規範，所以幾乎在法院的判決中都會引用勞動契約法相關的規定，像是僱傭及委任的區別，僱傭及承攬的區別，大概都是引用勞動契約法的第一條。所以我們覺得雖然它到現在還沒有公布施行，但因目前法院實務上還在用，對於勞工的權益保障還是有必要存在，所以能否不要廢止？社會上對於勞動契約法比較有需求的部分，我們可以慢慢作一些規範，包括違約金、最低年限條款及競業禁止條款等等，事實上可以訂得更周延，這部分希望不要貿然廢除，我們也會繼續就勞動契約規範援引修正的情形進行整體考量，以上向各位委員說明及報告，謝謝。","主席：報告洋洋灑灑，但王育敏委員會生氣。本席也當過童工，所以知道求得一份工作就很難了，哪能奢望什麼權利，但本席看你很有誠意，所以希望能趕快落實。看到很多小朋友在這種工作環境下，真的有需要保護他們。","現在開始進行綜合詢答，在委員進行詢答前，依例作幾點報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6分鐘，得延長2分鐘。如果各位委員覺得還不夠，我們可以酌予增加。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上午10時30分左右休息10分鐘。","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席宣告的發言時間是6+2分鐘，這樣就不能感謝主席了，本席心目中的發言時間是8+2或10+2分鐘，不過本席還是會講完。今天是6月6日，昨天的新聞顯示何麗玲有資格請外傭嗎？他還去逛街吃宵夜，這部分你們要去追一下。"],["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會請地方政府去查察。","陳委員節如：他是屬於什麼情況，請向本席報告。這樣好像有錢的人就可以請外傭，是不是？","王主任委員如玄：申請外籍看護工之相關規定有一定的制度規範，跟有沒有錢沒有關係。","陳委員節如：他為什麼可以請？連記者報導時都有圖片出現，這是蘋果日報的記者所追出來的。","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對個案的細節並不清楚，我們會請地方政府去查。","陳委員節如：你們去查一下好了。其實這類爆發的案件很多，很多藝人根本不符條件也都請了外傭。你們到現在好像也都查不到什麼情況。"],["王主任委員如玄：只要我們查到都會開罰。","陳委員節如：最近又發生這些問題，所以你們還是趕快去查。","還有，你們這張廣告是什麼意思？這是在廣告什麼？","王主任委員如玄：廣告我們的青年就業站，就是提供青年2年12萬免費的職業訓練補貼。","陳委員節如：你們大家看一下，這是在做什麼，這是什麼廣告？","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那是專門針對年輕人看的。","陳委員節如：請主委解釋給我聽一下，這到底是誰想出來的？"],["王主任委員如玄：其實之前我們都會請學者專家幫我們看一下。"],["陳委員節如：這叫什麼廣告？","王主任委員如玄：就是比較吸引年輕人注意的，裡面用電玩來呈現的廣告。"],["陳委員節如：這是什麼電影裡頭的影片吧？"],["王主任委員如玄：是電玩。"],["陳委員節如：年輕人看得懂嗎？這是什麼廣告？你們這樣花了多少錢？占的版面是半版再半版。","王主任委員如玄：因為這個廣告引起大家的討論，反而年輕人就會注意到。"],["陳委員節如：你們的重點是要年輕人來接受職訓。"],["王主任委員如玄：是。"],["陳委員節如：那到現在收了多少年輕人來做職訓呢？"],["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青年就業站相關的方案其實有非常多的年輕人來運用。"],["陳委員節如：這個廣告你們還登了兩天。"],["王主任委員如玄：目前的人數是八千多人。"],["陳委員節如：這樣花了多少錢？我今天倒是要看看你們預算是怎麼編列的。"],["王主任委員如玄：其實年輕人欣賞的角度跟我們欣賞的角度真的是不一樣。","陳委員節如：可是我都看不懂，這是什麼電影廣告啊！難道老人就看不懂，那王主委就是年輕人了？","王主任委員如玄：沒有！我不是這個意思，因為之前看的時候，我也覺得很特別，也特別跟同仁討論了一下。","陳委員節如：你們腦袋瓜要清楚一點，做這種廣告誰看得懂啊！連主委自己都看不懂！"],["王主任委員如玄：我沒有看不懂！"],["陳委員節如：這部分花了多少錢？"],["王主任委員如玄：一般半版的廣告……","陳委員節如：是半版再半版，應該要幾十萬元吧？","王主任委員如玄：職訓局是一個標整個通路整個買，所以平均單價會比半版這樣買下來還便宜。"],["陳委員節如：起碼20萬？","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去查一查，然後再向委員報告好不好？","陳委員節如：你們拿這些錢來補助年輕人還好一點，怎麼會做出這樣的廣告呢？我是發現這兩份報紙有登載，至於其他的報紙是否有登載，我就不知道了。","王主任委員如玄：因為輕年就業站的計畫鎖定的族群就是年輕人，也有必要讓年輕人知道政府有這樣的方案可以讓年輕人使用。","陳委員節如：這是要騙誰啊？年輕人誰看得懂？總之，這部分花了多少錢，請會後給我報告，好不好？"],["王主任委員如玄：這部分有八千多人。"],["陳委員節如：我問的是這部分花了多少錢？在哪幾家報紙登載？效率如何？將這些資料提供給本席。"],["王主任委員如玄：好。","陳委員節如：版面是半版再半版，真的是不得了，不像我們登一小塊廣告就要花好幾千元。","另外，關於勞工生育補助，要本人才可以申請，共補助1個月，是不是？"],["王主任委員如玄：是。","陳委員節如：軍公教是本人及配偶兩個都可以，就是有兩個月補助。"],["王主任委員如玄：他們沒有保險的給付。","陳委員節如：我知道，勞工是保險在給付，軍公教是國家編列預算在給付，據了解，農民在這方面的補助跟軍公教一樣，就是本人跟配偶都可以申請，即使配偶是沒有工作的，也是一樣可以申請，只有勞工是本人才可以申請，是不是？","王主任委員如玄：現在有勞保及國保，都有生育給付，所以有工作的就勞保給付，沒有工作的就國保給付。","陳委員節如：我現在要談的是，為何勞工永遠都低人家一等？軍公教、農保都可以有眷保的補助，即有配偶生育補助，惟有勞工就不行，必須其本身有投勞保，這時才會有1個月的補助。"],["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各保險之間有時是很難比較的，像勞保的老年給付最多是50個月，但是公保就只有36個月，勞保有生育給付，公保則無，勞保有傷病給付，公保則無，所以就某些部分來看，勞保並不會比公保來得差。","陳委員節如：不是差不差，而是不公平，勞保沒有配偶的生育給付，軍公教、農民都有配偶的生育給付，主委知道這件事情嗎？","王主任委員如玄：委員，我理解這件事情。","陳委員節如：因為大部分勞工的薪水也少，配偶生產時也要花費一些錢，所以配偶的部分是否也可以給付一個月？","王主任委員如玄：包括今天修正的，都是勞保與國保之間的配合，目前我們已經取得一致的衡平，有投保的就領勞保生育給付，沒有投保的，就領國保的生育給付，其實都可以領生育給付，並不會漏掉，如果勞保這邊修正了，到時國保又要跟著修正……","陳委員節如：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只有限定社會保險部分不能重複請領，這樣是不是先生是軍公教、太太是勞工，就可以重複請領了？","王主任委員如玄：一個是保險，一個不是保險。","陳委員節如：太太是投勞保，先生是軍公教人員，則先生可以領兩個月，太太可以領一個月，是不是？"],["石處長發基：是。","陳委員節如：如果先生是軍公教，就算太太沒有上班，他還是可以領兩個月，但勞工的配偶若沒有上班，這時就不能請領，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王主任委員如玄：因為勞保跟國保有一個搭配，所以分娩的人若是有工作的，那就領勞保的生育給付，若沒有工作，就請領國保。","陳委員節如：我不是在問你勞保跟國保的問題，而是勞保跟軍公教、農民的問題。","再來，現在勞保是65歲才可以領？"],["王主任委員如玄：60歲。"],["陳委員節如：年資要15年以上？"],["王主任委員如玄：對。"],["陳委員節如：若勞保年資13年、國保年資3年？"],["王主任委員如玄：可以合併計算。"],["陳委員節如：月退是要到65歲？","石處長發基：若勞保和國保各自年資不到15年，加起來有15年，必須要成就國保65歲的條件才可以。","陳委員節如：那勞保這邊是要等到65歲才可以領月退，對不對？"],["石處長發基：對。","陳委員節如：那這個空窗期要如何補強？還有，這要到115年才可以全部到齊，像我方才提的，有人勞保13年、國保3年，就變成兩邊都不能領，即60歲到65歲之間就變成空窗期，什麼都沒有，國保、勞保都不能領，請問他們要如何生活？本席認為，國保不能領，這個我同意，可是勞保的部分已經合乎條件了，照理應該讓他可以領啊！"],["王主任委員如玄：可以讓國保和勞保的年資合併計算其實對勞工來說就是有一個保障了。","陳委員節如：請勞委會統計一下，目前符合上述情況的有多少人？你們要如何處理、補強？","王主任委員如玄：其實勞保13年，如果滿60歲時，是可以請領一次金。","陳委員節如：若不要領一次金，而是要領月退呢？","王主任委員如玄：投保年資未滿15年，本來就不能領年金的，而我們已經放鬆到可以將國保的年資併計了。","陳委員節如：合併計算的措施是滿好的，但中間就是有一個空窗期，什麼都領不到，請問這要如何生活呢？"],["王主任委員如玄：可以領一次金。","陳委員節如：所以叫他先餓肚子五、六年後，才可以領嗎？目前符合這種情況的人有多少？","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去統計一下，然後再來跟委員報告。"],["陳委員節如：好的。"],["主席：請陳委員歐珀發言。","陳委員歐珀：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之前本席有提醒你，依照目前政府推動的一些相關政策來看，我預測年底失業率會提高，果不出其然，今天報紙指出，7月畢業潮，求才反減，據今年同期的調查比較之後發現，其大減了5.2萬人，若加上6月10日推動電價上漲的措施、現在股市當中全民又虧損了3兆，再加上歐債、金融風暴等問題，所以我才預測今年失業率會非常高，這些之前我就已經提醒過了，甚至我也特別提到失業率的問題無關勞委會，你不要對號入座。"],["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提醒。","陳委員歐珀：我們應該要重視這個問題，但是有一些相關的問題我認為還是跟勞委會有很大的關係，首先，關於王育敏委員等所提的勞基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修正案，裡面有提到增訂工時上限為40小時及刪除現行勞工例假日不得工作的部分，原則上我們是不鼓勵童工的，但是童工有其特殊的家庭背景需求，所以我們應立法從嚴來保護，這個方向是對的，但是假日不能工作的部分，王委員的意見是希望可以放寬到假日也是可以工作的。"],["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上課期間是不行的。","陳委員歐珀：是不是一個禮拜至少休一天？若假日又規定可以上班，那會不會變成一個禮拜工作六天？","王委員育敏：（在席位上）勞委會的規定才是做七休一，所以要用總時數來控制。","陳委員歐珀：我們不希望童工工作太久。基本上，增訂工時上限、刪除童工例假日不得工作，這個方向是正確的，而我只是要提醒大家，不要到時假日有工作，非假日時就沒有地方工作了。","王主任委員如玄：如果把例假日不得工作刪除，的確就會發生委員方才所提一個禮拜七天都是工作日的問題。","陳委員歐珀：所以這部分該如何處理？基本上，一、我們不鼓勵童工工作，二、我們要保護童工，三、童工的待遇要保障，所以法律要朝這三個方向來修正才對。"],["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處長說明。","陳處長慧玲：主席、各位委員。現在所謂的童工有兩種，一種是15歲到16歲，就是法條中所指的童工，另一種是15歲以下的，這是準用童工的規定，而第四十七條所指的有可能是國中畢業沒有繼續就學就去工作了，而規定例假日不能工作，是因為他們可能沒有繼續就學，所以就像成年工，七天至少也要有一天做為例假，當然這個例假不一定是在禮拜日，所以15歲到16歲根本沒有在就學的人，如果把例假日不得工作的文字拿掉，就有可能每天都在工作，雖然每天只有做四、五個小時，但仍是連續做7天，因為現在連成年工也是有碰到這樣的問題。","陳委員歐珀：所以我是要提醒你們，希望能就上述的3項原則來進行條文的修正。","另外，關於江委員惠貞等所提就服法第五條修正案，增列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或求職者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這個立意是很好，但不夠明確，最近讓我很驚駭的一則新聞就是「外聘師、伸狼爪、性侵12名國中小男生」，連就業職場上也是常常會碰到這樣的問題，像我們並不清楚再生人過去有什麼樣的犯罪紀錄，而對方可能會有所隱慝，所以有些部分是應該要求要提供，雖然跟工作不一定完全相關，比方說過去犯了什麼案子，是否適合在這樣的環境工作等，本席認為應該予以明定，比方說雇主要求提供過去有什麼案底，有無發生過性騷擾等紀錄，只要是有違反法律，照理是要提供，不能不提供，若都不予提供的話，某種程度是在保護壞人有一個繼續犯罪的環境。","王主任委員如玄：不管是隱私或是與工作有關無關也好，某種程度這是一個法律名詞，不過意義上的確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具體個案發生時，若工作會涉及安全等相關議題，比方說計程車司機，要求其提供以前是否有性犯罪前科等資料，在解釋上就不能說這是跟工作無關的，簡言之，這個條文通過後，將來具體個案發生時，關於隱私的定義、到底跟工作有無關係……","陳委員歐珀：我是希望能夠具體明文一點，所以希望你們能夠去研究一下。"],["王主任委員如玄：是的。","陳委員歐珀：還有，今天報紙有提到，總統在就職時特別提到政府在推動政策方面有4項檢討，包括創造就業機會不夠多、平均薪資增加不夠快、貧富差距下降不夠大、政策溝通不夠好。第一，關於創造就業機會不夠多的部分，其實是愈來愈少，而不是不夠多，方才就提到今年7月比去年同期少了5.2萬人的求才人數，第二，平均薪資增加不夠快，事實上，平均薪資是愈降愈低了，第三，貧富差距下降不夠大，實際上是差距愈來愈大，就上述情況來看，總統根本就不是溝通的統帥，而是倒退的統帥，什麼情況都是在倒退，他說政策溝通不夠好，事實上是愈來愈差，各項指標都愈來愈差。","王主任委員如玄：但是就業的人數其實是增加很多，約增加了幾十萬，這些都是新增加出來的工作機會。"],["陳委員歐珀：今年7月不是比去年同期少了5.2萬人的求才人數嗎？","王主任委員如玄：其實就業人數一直都在持續增長，民國89年是947萬人，到97年時變成1041.3萬人。","陳委員歐珀：今年的求才數已經呈現警訊，到7月底求才數減少5.2萬人，求才的人減少、求職的人增多，那麼就業率就會下降，我要跟你討論的是這個問題。","王主任委員如玄：我理解，我們一定會關心、深切地來觀察這個問題。","陳委員歐珀：就業機會下降很多，愈來愈少，你知道我的意思嗎？"],["王主任委員如玄：我知道委員是在講我們所發布的第二季統計部分。","陳委員歐珀：你去看總統現在所發表的這4點內容，你們都反其向而行。","王主任委員如玄：在就業人數部分的確是增加的，因為我看民國97年的數字是1,041.3萬，到100年時是1,067萬，大概增加了25.7萬。","陳委員歐珀：主委，我們等到7月底再來討論這個問題，你說有增加，我說沒增加，以同期來做比較才會準，好不好？謝謝。"],["主席：請江委員惠貞發言。","江委員惠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本身也具有法律長才，有關剛才陳委員歐珀所憂慮的提供隱私部分，如果說今天有個面試官問你有沒有犯罪紀錄，或是曾經有過什麼犯罪行為，甚至有沒有對人家性騷擾過，這個部分算不算是提供個人隱私？"],["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要看那個工作的性質，對於一般性的工作，如果你問人家有沒有犯罪前科，這跟工作其實是沒有關連的。每一個犯過罪的更生人都應該擁有找工作的機會，他也不希望被別人用歧視的眼光來看待。","江委員惠貞：所以他可以不必提供，對不對？由於一些人有這樣子的不當行為，讓很多求職者曝露在不對等的求職氛圍中，這也就是今天本席提出這個法律修正案的最大意義所在。現今在求職者接受面試的過程中，有很多的雇主喜歡探人隱私，根據民間求職網的調查統計，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最多人問的就是家庭背景，譬如我今天來求職，面試的人會問說：你結婚了沒？或是結婚過幾次？離婚過幾次？"],["王主任委員如玄：基本上這些都是不應該問的。","江委員惠貞：這個跟工作內容應該無關，是不是？","王主任委員如玄：都沒有關係，而且這樣子的問法，將來在舉證時很可能會構成婚姻歧視，比較容易傾向構成的可能性，所以在面試的時候其實都不應該這樣問。","江委員惠貞：有關被詢及個人家庭背景的問題，高達53.6%的上班族曾經遭遇過。其實包括我自己過去在面試員工的時候，常常都有衝動想要問人家這個問題，但是隨後我想到，這跟他工作上有什麼關係？所以就會自我克制。現在這個時代愈來愈保護每一個人，個資法通過之後，包括公部門以及很多的民間企業，其實都應該要謹守這樣的分際，因為員工是幫雇主工作的，縱使他曾經有過犯罪紀錄亦然。剛才陳委員提到的那個狼師問題，報紙有提到，大家也在討論，我想對於甚至有戀童癖傾向的人，這跟提不提供隱私應該沒有直接的連結關係。"],["王主任委員如玄：那部分另外有一些法律的規範可以去處理。","江委員惠貞：對，本席提的這個法案修正案，在語意上雖然沒有法律用語那麼的專業，但就其精神與意義應該能夠保障求職者。其實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不在於沒有工作，而是人與工作之間的媒合管道似乎出了問題，在學成階段，像是我那天參加孩子的畢業典禮，天哪！一個學校法律系就有8個班，這麼多的孩子步出社會，但是律師、司法官總共才取幾人而已！況且全國有多少大學都設有法律系？由此可知，對於我們培訓出來的孩子來說，未來畢業以後才是他最大的考驗與挑戰，而這就更會形成面試不對等以及面試官不專業的行為。","我們在求職網站也看到一些資料，對於面試官不專業行為的排行榜，觸及隱私的部分高達42.1%，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就業服務法」對於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等予以保障，不必要提供資料。有關隱私資料的部分，現在美國也涉及社群網站的問題，主委，你自己上不上FB？"],["王主任委員如玄：我自己沒有看。"],["江委員惠貞：你不看很可惜。"],["王主任委員如玄：我沒什麼時間。","江委員惠貞：我本來也不看的，因為有些的確讓人覺得很花時間，甚至於有的人會上癮。但是後來我發現，有很多人使用這個管道進行很好的社交活動或是意見的交換、經驗的分享，當然我是指好的這一塊。但是對於長期使用電腦的這些人而言，你可以說他肆無忌憚，也可以說他更悠遊自在，這當中有關拿捏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會愈來愈朝向這一塊去做規範及約束。包括美國對於現在求職者在面試時，要不要交出其FB帳號跟密碼的部分，他們也在考量是不是違反聯邦法，對於提供臉書帳戶及密碼的作為，美國都已經認為踰越了面試者應有的行為，所以這是本席這次提出法律修正案的最大要旨。","另外我想瞭解的是，昨天經過溝通，本來我們是希望在第五條增列第五款，但因為牽涉到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的處罰條款未能配合修正，所以本席今天處理個別條文時，希望在修正第五條第二項時直接加註，這樣也就不會因為排序而變為第六款，可免去修正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我希望能夠得到勞委會以及所有同仁的支持，不曉得主委的意見如何？","王主任委員如玄：是不是容許我們的法規會把條文仔細再看一遍，看看有沒有可能，只要技術上可以克服的，我們都會支持。","江委員惠貞：好，在罰則或是未來施行方面，最起碼對於我們修法的意義一定要做個宣示，並且希望能夠入法。另外，我也支持王委員育敏所提到，童工部分並不是我們一般所想的只是像小彬彬那麼小的孩子，還有15歲以上20歲以下的青少年階段，他們工作權益保障的問題。不管怎麼說，對於童工的保護、工時的計算，甚至於增進他們在工作職場權益的這些部分，我們都非常支持王委員育敏的意見。"],["王主任委員如玄：我也完全支持這個精神。","江委員惠貞：我的意思是說，在條文方面，今天我們在做逐條修正的時候，也希望能儘量促成，因為這樣的話對於所有的孩子，不管是對15歲以上20歲以下的未成年童工或者是更小的小朋友，才能夠提供一個最好的工作保障。"],["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來協助。"],["江委員惠貞：謝謝。"],["主席（蘇委員清泉代）：請田委員秋堇發言。","田委員秋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一群台大的學生到立法院開記者會，他們要為我們學術界底層的黑手工，也可以說是學術奴工、血汗勞工請命，他們要像其他先進國家的大學生一樣組織學生助理工會。我請教過一些人，包括我自己的助理，他們以前在當學生時幫老師做研究助理，老師承接了國科會的研究計畫，一個月大概有8,000元的助理經費，有些老師甚至只給6,000元，說他是兼任的。現在我只想要請教一件事，台北市勞工局駁回他們成立工會的申請案，做出否准處分的理由是，他們沒辦法認定兼任研究助理和教學助理與學校是否屬於僱傭關係。但我這邊拿到台灣大學教學助理契約書，裡面寫的非常清楚：國立臺灣大學（下稱甲方），某某君（下稱乙方），這是很清楚的勞務契約。請教主委，我現在不談個案，全國大專院校的研究助理是不是勞工？他們與老師、學校或國科會有沒有對價的勞務關係？"],["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剝削，不只是勞務的剝削……"],["田委員秋堇：他們現在正在被剝削。","王主任委員如玄：任何的剝削我們都反對，我們的態度非常清楚。第二，我們支持任何工會的成立，所以台大企業要成立工會我們完全支持，完全沒問題。現在主要的問題在於他們是不是台大的受僱員工，而可以成立台大的企業工會。","田委員秋堇：我現在已經拿出國立台灣大學的約用教學助理契約書，他們也交出約聘僱的申請書、教學助理的薪資查詢紀錄。這些勞動事實，包括政大法律教授林良榮都站出來幫他們講話，為什麼當台北市勞工局否決了他們的申請案，他們向勞委會求援時，勞委會卻不聞不問？","王主任委員如玄：報告委員，這個案子已經進入行政爭訟的程序，目前在勞委會的訴願審議委員會裡面……","田委員秋堇：所以我剛剛說不問個案，請問全國大專院校的研究助理是不是勞工？","王主任委員如玄：這我沒辦法回答，因為形形色色，各式各樣的關係都可能有……","田委員秋堇：如果已經有這麼清楚的勞務契約書，這就是一個對價的勞務關係。","王主任委員如玄：我相信這些資料都會到我們訴願審議委員會中，我們有學者專家，一定會對這個議題仔細、謹慎的研議處理。我當勞委會主委四年來，從來不介入任何訴願委員會的審議，因為我非常尊重他們是獨立審理的機關。","田委員秋堇：我現在請教你一個全體性的問題，全國大專院校的助理是不是勞工？你現在迴避這個問題……","王主任委員如玄：我不是迴避，而是沒辦法針對這個問題一概的回答……","田委員秋堇：這些研究助理的團結權，你等於是對他們視而不顧。","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剛剛已經提到，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剝削，我們鼓勵成立工會，這完全沒問題，我們完全支持。","田委員秋堇：你是律師出身，我請教你一件事情。根據工會法第四條的規定，除了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外，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所以工會法只規定哪些人不能組工會，沒有說什麼條件才能組。","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的工會法中總共有三種工會，分別是企業工會、職業公會及產業工會，三種工會各有不同的成立要件，成立不同型態的工會。","田委員秋堇：根據工會法第四條，工會的會員身分與雇主之間的僱傭關係並非相關，剛才你一直說你不知道這些研究助理人員與學校之間的關係，我覺得你是在迴避爭議。","王主任委員如玄：不是，因為他要成立的是台大的企業工會。如果是台大的企業工會，基本上就是單一個企業成立一個工會，就是台大的受僱員工成立的工會。因為工會有很多種不同的型態，現在要成立的是台大的企業工會，就是受僱於台大的員工成立的工會，某種程度上要看他與台大之間有沒有僱傭關係。僱傭關係的認定本來就是非常複雜的事情，例如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勞動契約法，我曾經看過幾個判決，就發現僱傭關係的認定的確是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不是這麼簡單可以判定的。但是我們的訴願審議委員會……","田委員秋堇：你的意思是，如果他們成立的是全國的助理研究員工會，就沒有問題了嗎？我現在不跟你講個案，我跟你講一個整體性的問題。現在這些學生因為得不到國家的奧援，忍無可忍，為了打破學術黑手工、學術奴工、血汗勞工的困境，他們要自己組工會。如果要組一個台大的工會，必須認定他們與台大之間存在僱傭關係；如果他們要組的是全國的研究助理工會就沒有問題了，就適用我剛剛講的勞工法，工會會員身分與雇主之間的僱傭關係並非相關。我們的工會法第四條只規定哪些人不能組工會，沒有規定什麼條件才能組工會。我的時間只剩下不到1分鐘，我跟你說一件事。在美國已經非常清楚，從1969年在威斯康辛大學的麥迪遜分校就已經組了工會，而且用勞工的身分與校方簽訂合約，2000年紐約大學工會則是第一個私立大學的研究生工會。在美國連私立大學的學生都組了工會，臺灣大學是國立大學，竟然用這種奧步來阻擋學生組織工會。我自己是台大的校友，但是校友歸校友，我覺得台大這種作法是不對的。台大的校長、教務長有人脈直通市長室，結果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竟然做出這樣的決定，我認為根本是違反勞工法令的作法，而勞委會竟然一直推說現在在訴願，不予置評。他們昨天到立法院開記者會，要求勞委會應該實際走訪校園，調查這些研究助理是不是真的是勞工。他們與學校有這麼清楚的勞務契約，也有勞務對價關係。因為老師、校方為了貪圖方便便宜行事，最近學術界報帳的問題也變成一個風波，這些研究助理都要負責報帳，真的出問題的時候他們都沒事嗎？為了一個月6,000、8,000元的薪資，甚至有很多老師叫他們做一些與計畫無關的事情，如果他跟的老師正好是他的指導老師，他也不敢拒絕。今天這些學生為什麼變成學術底層的黑手工，變成大家公認的學術奴工，就是因為他們的團結權受到剝削。請問主委，你願不願意實際走訪校園？","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已經講得很清楚，我反對任何形式的剝削，我支持組成任何工會，有關田委員提到個案的部分，包括他們之間是否具有僱傭的關係等等，我們一定會就這部分進行調查。","田委員秋堇：他們若直接組成全國性的研究助理工會，主委的看法如何？","王主任委員如玄：能否組工會第一關還是在地方政府，在我們能力範圍內能給予協助的部分，我們當然願意協助。","田委員秋堇：對地方政府違法亂紀，勞委會可以坐視不管嗎？殊不知你們是全國最高勞工權益保障的機關！","王主任委員如玄：如果這個案子確有委員所說的情形，我們訴願審議委員會可以撤銷其決定。","田委員秋堇：對此個案，你們要審到什麼時候？","王主任委員如玄：有關訴願案件的審議，在時間上均有一定的要求與限制，我們必須遵照規定處理。","王執行秘書尚志：（在台下）依照訴願法規定，原則上需要3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2個月。"],["田委員秋堇：最近一次訴願審議委員會將在何時召開會議？"],["王執行秘書尚志：（在台下）訴願會大概幾個月就開一次。"],["田委員秋堇：6月份應該還沒開吧？這個案子6月份會不會排進去？","王執行秘書尚志：（在台下）要看案情與案件數的多寡而定，而且每個案件也都有排序，訴願會是按照排序進行審議。","田委員秋堇：這個案子何時進行審議？請你們以書面詳細敘明送本席辦公室，謝謝。"],["主席（江委員惠貞代）：請蘇委員清泉發言。","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延續方才田委員提到的問題，即目前國內洗腎的病人有組成腎友協會，會員人數多達6、7萬人，可以說勢力非常龐大，在很多民意代表相挺的情況下，他們的權益受到很好的保障；因為長期接受規則洗腎（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所以，他們的壽命都滿長的，我們看到有些病友已經洗腎20年，甚至有的已洗腎30年，正因為如此，他們才能集結成一個團體的力量。今天社會上癌症病人雖然很多，但每分鐘都有癌症病患死亡，所以，在補充不及的情況下，他們無法組成類似腎友協會的癌友協會。","研究助理也有類似的情況，他們大部分都是應老師要求而擔任短暫的研究助理，一般來說，學生在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很少有一直擔任研究助理者，所以，所謂研究助理皆屬過渡性質，至於研究費方面，尤其是做科學方面的研究，就本席親身經驗，要提出一篇2分以上與生化或醫學有關的SCI，基本上的開銷差不多需要150～200萬台幣，甚至還要更多，因為研究所需材料相當昂貴。現在國科會研究計畫的預算一再被砍，以前甚至可以補助到一些人事費用，現在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費用，只剩下一點點材料費；以研究助理來說，過去都是全額補助，現在也幾乎快沒有了，就像田委員剛才提到的現象，大概只給個3,000、5,000或6,000元，甚至一份研究助理費拿給三、四位研究助理去分配；根據媒體報導，最近爆發幾百位教授、副教授虛報、浮報、濫報研究費的案件，最後由研究助理、研究生擔罪，實在不合理，這也是他們急於想組工會的原因，目的就是要保障他們本身的權益，否則，一旦出事，他們根本投訴無門！這是你們要幫他們考慮的地方。"],["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我很理解委員所說的情形。","蘇委員清泉：因為他們只是在讀研究所這個階段擔任研究助理的工作，並非一生都在從事這項工作，所以，希望主委了解他們的訴求，並積極設法保障他們的權益。","其次，針對求職員工，我們認為公司應該保障其個人隱私，本席建議各個行業應採正面表列方式，這樣大家對哪些行業不用、哪些行業需要保障員工個人隱私就一清二楚，否則，像最近發生的「狼師」性侵小朋友就是明顯的事例，其實，對求職員工問得太多或是問得太少，都會出問題，所以，對哪些行業該做何種處理，本席主張應採正面表列方式。","謹舉幾個實例來說明，根據相關法規，醫生對愛滋病（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患者在進行醫療行為時，必須徵求他們的同意；現在醫師在急診室要跟病人抽血檢驗HIV時，必須先跟病人告知，如果他們不同意，醫師就不能抽驗；反觀性病患者，目前國內共有8種性病，醫師在替其抽血驗時都不必事先向病患告知，此種作法對照一般病人抽血檢驗HIV，或是對愛滋病患抽血都必須事先告知的情況，是不是很荒唐？"],["王主任委員如玄：我不知道有這種事。","蘇委員清泉：因為本席是醫師出身，所以，我很了解現行相關專章訂得實在很荒唐，難道只有愛滋病患者才是人，其他罹患性病或其他疾病的就不是人？醫師要從他們身體上抽什麼、檢驗什麼，都不必事先向病人告知，兩種不同的待遇，實在不合情理。更何況，愛滋病的帶原者有可能10年甚至20年都不發病，一旦病發情況就非常慘，所以，隱私究竟要保護到何種程度，我覺得可以再斟酌，你們應該針對各行各業不同的需求，在施行細則中做一個正面表列，以供雇主有所依循，不知主委的看法如何？","王主任委員如玄：未來對勞工朋友做教育宣導時，我們可以針對這方面舉出很多例示以說明這種情況，至於要在相關法規中逐一列舉出來，因為每個個案的情況都不一樣，所以，可能有事實上的困難。","蘇委員清泉：這幾天很多報章雜誌都在報導中國大陸計劃來台挖我們的人才，甚至連中研院的院士都被挖走，他們宣稱這些人才到大陸發展年薪是從280～380萬起跳；坦白說，一般年輕人覺得國內已經有13年未曾調整過薪水，所以，勞委會應考慮將基本工資再往上拉，以吸引年輕的人才留在本國發展。","目前長期穩定在大陸發展或工作的台勞，大概有五十幾萬人，這些人在大陸工作有沒有比較好的保障？將來他們退休回到台灣，我們是讓他們加入國保抑或有其他保險可以投保？","王主任委員如玄：委員會在審查勞委會明年度預算時，我們有特別拜託委員支持明年度就「台灣人赴海外就業勞動權益保障相關資訊之蒐集與平台之建立」所編列的預算，也就是說，我們現在正在做這方面的研究調查與制度的建構。","蘇委員清泉：如果他們60歲退休回來，那邊保險費的延續如何？","王主任委員如玄：如果他們是受僱於台灣公司被派到大陸工作，應該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因為他們在這裡還有勞保，所以，有勞保給與的部分可以領取；比較有問題的應該是受僱於大陸的公司，事實上，這些公司在大陸也必須根據當地相關法令規範處理保險事宜，至於未來兩邊在保險上如何進行銜接，可能還需要再討論。","蘇委員清泉：請問主委，他們在大陸所繳的保險費可以移撥回台灣嗎？","王主任委員如玄：針對這個問題，其實制度建構是一個比較長遠的規劃，這方面是可以談的，但這些都在起步階段而已。","蘇委員清泉：如果後ECFA談判時，可以談妥這方面的問題，那麼就非常有貢獻。其實大陸的提撥率也是滿高的，比例超過工資的10%，不像我們只有提撥6%而已，如果這部分能夠移撥回台灣，那麼貢獻真的很大，假如主委能夠談妥這方面的問題，可能就會名留青史，請問你們有沒有辦法做到？","王主任委員如玄：這部分目前都未可知，因為我們現在才開始在起步。以前台灣的勞工長期在外面工作，類似這樣的狀況其實滿普遍的，可是我們都沒有做過任何的調查、研究及制度的建構，現在我們才剛開始起步要做而已。","蘇委員清泉：我們可以看到，今天所要修正的法案包括勞動契約法、就業服務法等，本席認為我們對於勞工的保障，名目可說是越來越完整，只是金額方面好像不是很漂亮。保障勞工權益的名目非常多，我覺得對勞工的照顧越多越好，但問題是錢要從哪裡來？大家繳稅的時候應該要甘願一點，有錢的人要多繳一些才對。","本席認為我們可以效法德國的方式，以他們的營業稅來講，基本生活所需的柴米油鹽之營業稅稅率只有2%，而我們現在的營業稅稅率是5%。他們對於奢侈品有所界定，這方面的營業稅稅率最高是19%，所以他們可以藉此補貼許多福利經費。"],["王主任委員如玄：謝謝委員。"],["主席：請王委員育敏發言。","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看了勞委會所提的報告之後，本席真的感到非常生氣，我的主觀解讀是勞委會根本不想修正這兩條條文。你們所寫出來的理由完全不能說服本席，早上本席在作修正案的說明時，其實我真的有很大的情緒。長期以來，大家都忽略了這方面的問題，沒有人針對未滿15歲孩子的部分作規範。我們可以看到，現在有很多孩子在從事表演工作，他們有一些部分工時，針對這些問題，都沒有人在好好處理。事實上，過去勞委會是把這個問題推托到社會局去，讓社會局去管理，但本席認為我們其實可以在勞基法當中好好加以規範。勞基法多數規定都是在保障一般勞工的權益，但卻輕忽童工的權益，現在時代已經不一樣了，本席認為這部分應該予以強化。","王主委一直都是站在捍衛勞工權益的立場，對於爭取勞工權益也不遺餘力，但是針對童工權益的部分，本席很訝異看到你竟然同意其他幕僚所說的意見，書面報告怎麼可以這樣寫呢？看起來好像都是在反駁本席所提出的看法。針對第四十五條，本席想要改變的有三個重點，一是針對未滿15歲的孩子，應該採取更細緻的保護規定，這方面必須分齡、分時。以一個6歲以下的孩子和一個12歲的孩子來說，請問主委認為他們所能承受的工時、工作環境、工作條件究竟是一樣還是不一樣？"],["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我一開始就講得非常清楚，根據不同年齡層的方式來作處理，基本上，這樣的精神我們都支持。現在只有兩個問題，一是現在委員所關切的這些個案，其實都不是勞基法所適用的對象，因為這些都不是僱傭關係，例如小小彬或迷你彬去演戲，其實那都不是僱傭關係，因為那都是他們的父母幫他們接的project，所以基本上都是承攬的關係。經紀約並不是僱傭關係，現在我們所看到的所有案例，其實都不是僱傭關係，所以用修正勞基法的方式來處理這個議題，根本沒有辦法真正照顧或保護這些小朋友的權益。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在談這個議題的時候，某種程度我會……"],["王委員育敏：那這方面該由誰管呢？童工的問題該由誰來管呢？是社會局嗎？","王主任委員如玄：勞基法當中所規範的童工，基本上都是受僱關係。","王委員育敏：童工本來就應該要有特別保護規定，為什麼在美國和日本可以訂定法令來保護年紀小的孩子？其實這是認可事實，這些孩子就是在從事表演工作，像民視的「夜市人生」，裡面的童星那麼多，究竟誰應該站出來主張他們的權益？","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已經委託學者專家作研究，等到8月底的時候研究報告就會出爐。主要是這件事情到底該怎麼處理，會是比較妥當的方式，也才能真正保護並照顧到這些小朋友的權益，這些問題的確是需要經過研究，並不是我們馬上就有辦法可以處理的。","王委員育敏：本席贊成你們進行研究，但是勞委會必須要有基本的想法，就孩子的保護而言，請問你贊不贊成分齡、分時？","王主任委員如玄：基本上，我支持這樣的精神，這方面沒有問題。現在的癥結在於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會比較妥當，這方面我們已經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研究了。雖然我們已經請他們儘快，但我們沒有辦法逼學者專家必須在1個月內就提出研究報告，他們說等到8月底的時候，研究報告就可以出爐了。"],["王委員育敏：本席要確認主委是贊成分齡、分時的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這個方向我支持。","王委員育敏：針對第四十五條條文，本席提出了幾個概念，第一個是分齡、分時，第二個是要不要採許可制，對於這些未滿15歲的孩子……"],["王主任委員如玄：目前就是採取許可制。"],["王委員育敏：但全國只許可了兩個案件。"],["王主任委員如玄：因為都不是僱傭關係啊！","王委員育敏：可見你們根本沒有作系統性的思考，為什麼全國只許可了這兩個個案，這樣合理嗎？針對多數的個案，其實現在根本沒有人在管……"],["王主任委員如玄：因為這部分並不是勞基法所規範的對象。","王委員育敏：所以才要修法，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沒有辦法以修正勞基法的方式來處理，因為這部分原本就不在勞基法的規範範圍內。","王委員育敏：勞基法有關於童工的相關規定，為什麼不能修呢？","王主任委員如玄：因為他們並不是受僱，可能是他們的父母幫他們接的經紀約，這是承攬的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王委員育敏：童工的狀況本來就是特殊的，你們不能用大人的看法來看待孩子所從事的工作環境，這就是為什麼本席會主張在第四十五條當中，必須作更細緻思考的原因。大人和小孩的年齡不一樣，總不能把大人的西裝拿給小孩穿，這是不合理的。現在的勞基法就是這樣，都是用大人的思維來作規定，然後就直接套用到孩子身上，所以才會覺得根本無法套用，因為根本就不合身嘛！關於第四十五條條文，本席特別針對未滿15歲的部分加以規範，大家可以討論到底要怎麼修正才會更細緻。其實本席也認為主管機關可以委託研究，這方面都沒有問題，但是這個問題一定要處理。勞委會推說這不是你們的業務，而社會局也說他們管不著，因為情況還沒有嚴重到違反兒少福利法的規定。其實這些孩子只是從事表演活動，但是這個問題如果完全不作規範的話，請問要由誰來管呢？這就是本席所看到的問題，這就是有所疏漏嘛！","本席的辦公室已經蒐集了美國和日本的資料，我們應該針對童工的問題，根據其年齡、工時、工作環境，訂定一個比較詳細的管理辦法。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台灣根本沒有人重視這個問題，過去勞委會也都沒有處理，而社會局也有管不到的地方，因為還沒有嚴重到孩子處於水深火熱的地步，所以他們無法依照兒少福利法的規定加以管理。","我們不要落後的法令，我們希望能夠在之前就先規範好，一個6歲的孩子在一個禮拜當中，到底什麼時間才可以去工作？他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應該要怎麼樣？針對這部分，其實原本就應該要有詳細的規範，而且應該要好好研議。許可制其實是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我們看到美國和日本的做法，他們都有很清楚的表格。法令原則上是不希望未滿15歲的孩子出去工作，只是在特殊的情況下，他們才會出去工作，這方面必須經過家長同意，也必須經過學校同意，還必須經過主管機關同意。但是過去這部分的主管機關是誰？都非常不清楚。像剛才主委講的，可能你們覺得你們不是主管機關，所以很多案例根本進不來，因此，許可制根本沒有落實，沒有幾個案子在做，都是家長說了算，孩子就去了，這樣可以嗎？我覺得臺灣需要進步，保障孩子的事情需要進步。本席這個法案提出三個很重要的觀念，一是分齡分時，一是採許可制，另外一個就是因為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例假日，像現在是孩子上課期間，所以他們都是請假去錄影，壓縮了他們正常上課的時間，但是在美國、日本規定得很清楚，孩子的上課時間不應該被壓縮，國家要保障其就學權益，所以他們採總時數的概念，規範一個孩子去從事相關的打工或表演行為。"],["王主任委員如玄：總時數的部分其實我們也支持。"],["王委員育敏：但是你們今天的報告都不是這樣講。","教育部應該對此表示意見，請問教育部贊不贊成未滿15歲的孩子由家長請假，利用上課時間從事表演工作？如果勞委會限制了例假日之後，導致有些孩子就利用上課時間去，你贊成嗎？"],["主席：請教育部國民教育司莊專員說明。","莊專員清寶：主席、各位委員。基於保障學童受教權的立場，我們當然希望學生儘量以學習為主，利用課外時間去工作比較適合，但是跟委員報告，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有提到「第一項受僱之人，其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國中的小朋友一天在學校的時間，從早上7點20分到下午4點半，大概一天有9個小時在學校，以一個禮拜五天來算，大概會有45個小時在學校，就跟後面規定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的條文有一點牴觸，因為學童每周在校時間就有45小時了，所以文字上可能要再作討論。","王委員育敏：那你們可以再去精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不是待在學校的時間，這一點你們可以處理。","莊專員清寶：這可能需要勞委會會後和我們協調，因為有一些……"],["王委員育敏：但是基本上你是認為上課時間應該保障孩子的就學權的吧？","莊專員清寶：我們是認為學童的就學權益應該受到保障，這是我們的立場。","王委員育敏：好，謝謝。","主委，你剛才重申其實你很在乎這件事情，而且用很審慎的態度作過研究，所以關於第四十五條應好好研議，我這個母法的精神也是授權主管機關好好研議，但是最重要的是分齡分時、上課時間納入、採許可制，勞委會是否可以同意把這部分納入，作為你們仔細修法的參考？"],["王主任委員如玄：一定。","王委員育敏：另外，完成的時間呢？如果勞委會來不及，你就在報告上說來不及，而不是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說法，讓人感覺這兩個條文完全不可行，所以我要問什麼時候可以完成？你說報告8月會出來。","王主任委員如玄：委員，我們是否可以在今年12月底以前提出？","王委員育敏：下個會期一定要提出來，好不好？"],["王主任委員如玄：好。"],["王委員育敏：然後和本席提出的條文一併來修正。"],["王主任委員如玄：沒有問題。","主席：那就是在下會期，連同8月份提出的研究報告，提出一個立法的方向，或者責成哪一個部會立法，請勞委會負起這個責任。","請蔡委員錦隆發言。","蔡委員錦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王育敏委員有悲天憫人的心情，真的要有母性的光輝去立這個法。"],["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是，完全理解，我們是很支持的。","蔡委員錦隆：你看小小彬、迷你彬，他們就學的問題怎麼辦？許可了嗎？","王主任委員如玄：這就是這個法很難定的原因，因為沒有辦法在勞基法中訂定這些規範，因為他們完全不是受僱關係。","蔡委員錦隆：我8歲就在打工，坦白講，我覺得就是不應該有童工，但是有些是特殊需求，例如表演或家庭需要，像我就是因為家庭需要，但是像小小彬、迷你彬，是真的有這個需要，就由家長決定放棄孩子的學業，追求經濟利益，而沒有自己的空間嗎？這樣對嗎？","王主任委員如玄：所以家長本身的行為也需要政府法令的介入、約束，所以剛才委員提到採許可制。"],["蔡委員錦隆：那小小彬、迷你彬有沒有獲得許可啊？","王主任委員如玄：因為他們不是勞基法中童工的概念，其實是他們的父母去接了一個經紀約，他們也沒有老闆。","蔡委員錦隆：所以你們沒有完整的規劃，教育部認為現在就是他們接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本來就應該去學校上課，但是家長替他們決定了，一定要去表演，在這種狀況下，小孩子的權益何在？國家的制度在哪裡？","王主任委員如玄：所以這個制度的建構是要從教育的角度切入、要從兒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切入，還是要從工作權的角度切入，我們已經委託學者去研究了，的確需要一點時間處理。","蔡委員錦隆：所以我才講要以母愛的立場去立這個法才會比較完整，因為有些是家庭需要，譬如我們要邊打工才能讀書，有些學童必須在農忙時期幫助家裡，有些則是具有特殊才能要從事表演工作，情況非常多，從第四十五條衍生出來的問題是否要召集各單位來制定比較妥適的法條，針對童工作一個完整的規範？","王主任委員如玄：基本上，這其實不是勞基法上童工的概念，但是我們承認這件事情很重要，的確有跨部會相關的問題，不過，剛才主席裁示了，不管如何，勞委會就先扛起來，我們先做，然後看整個制度規劃設計應該怎麼走，再決定應該放在哪個位置，才能把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工作做得更好。其實我們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在擔任保護、照顧兒童的角色，不管如何，我們願意把這個責任先扛起來，把這件事情先作一個初步的釐清和規劃，好不好？","蔡委員錦隆：主委真的是抱持著媽祖的心情，真的太好了，因為我覺得童工的問題應該正視。","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現在有一些勞工被派駐到國外，是由在臺灣的工廠加保，這些沒有問題，但是有一些是自行到國外工作的，這些人很多已經沒有參加國內的勞保，請問這部分有多少人？","王主任委員如玄：其實我們沒有全面的去調查，因為他們出境的時候也不會告訴我們原因是什麼。"],["蔡委員錦隆：那沒有繳費的有多少？比率多少？沒有參加勞保的有多少？"],["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局陳總經理說明。","陳總經理益民：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他們出境的原因，我們並不清楚，可能是去旅遊、觀光，但是在臺灣還是繼續加保，我們並不知道他的狀況。","蔡委員錦隆：不是，我是說原先在臺灣有參加勞保，後來有一段時間都沒有加保的有多少？","陳總經理益民：我們必須回去計算，譬如停保5年、10年或15年的有多少人，我們會後可以提供委員這個數字。","蔡委員錦隆：假設停保10年以後，回到臺灣後又加保。","陳總經理益民：那是可以，前後年資會合併計算。","蔡委員錦隆：那中間的義務就不用負責，是不是？","陳總經理益民：對，因為中間沒有年資，如果他停保等於退出勞工保險，就算十年後回來再加入勞保，其前後年資可以合併計算。","蔡委員錦隆：將來退休的時候，還是可以每個月申領？","陳總經理益民：還是可以，只要年資滿15年，60歲以上就可以。","蔡委員錦隆：我覺得這方面可以再思考一下，讓他們申領退休金的期間可以銜接起來。就以健保為例，雖然他們人在國外，但多數人會回來臺灣就醫，造成有一些人有健保，但不加勞保的情況，像這種情形，未來勞工以薪資申領退休金的時候，會不會影響到他們的權利？","陳總經理益民：不會，他有多少年資就可以領多少錢，假設他在勞保停保這段時間，雖然人在國外，但戶籍仍然在國內，就會自動納入國保，在此情況下，將來國保及勞保年資加起來有15年以上，並滿65歲以上者，就可以分別領年金。","蔡委員錦隆：目前國外有多少人是這種情況，你們有沒有統計過？","陳總經理益民：我們會試著去統計，但因為出國的原因很多，也不知道他們出國多久，變成我們要去跑勞保的資料，看看離開勞工保險5年、10年或15年之後，又再回來的人有多少？這部分的資料是可以統計出來的。","蔡委員錦隆：有些具有雙重國籍的人，我們還是可以接受？"],["陳總經理益民：因為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蔡委員錦隆：好，我想這方面的權利還是要受到保障。另外，有關童工的問題，也希望主委扛起責任召集各單位，把童工部分做出完整妥善的規劃，好讓未來的童工可以受到保障。謝謝。","主席：等徐委員少萍發言完後，我們休息10分鐘。","請徐委員少萍發言。","徐委員少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王育敏委員真的很生氣，可是我剛才聽你說，像小彬彬、小小彬、迷你彬這些童工，是他爸爸用經紀約或什麼約把他綁住，但事實上，他們裡面就是有小孩子工作嘛！而且賺的錢還是給他爸爸，小孩子應該也有貢獻啊！這種是不是逃避童工的綁約方式，我們不能因為他有經紀約或什麼約，因為裡面確實有小孩子在工作，所以我們應該去理論，他們明明知道裡面有小孩子在工作，卻弄個經紀約說他不是僱傭關係，可是他有領錢，而且小孩子確實有在裡面工作。"],["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其實，為工作付出有各種不同的形態，可能是僱傭、承攬或委任關係，而勞基法只針對受僱員工作規範，例如請律師打官司，或把清潔工作包給其他人，都不適用勞基法。","徐委員少萍：事實上，爸爸領錢，小孩子就是他的員工，雖然用約綁著，但錢還是給父親啊！","王主任委員如玄：對，所以爸爸可能是他的老板，需要規範父子間的僱傭關係。","徐委員少萍：我們應該保護童工。我知道王委員的意思，他是要保護小孩子，所以我們應該突破這一點。"],["王主任委員如玄：是。","徐委員少萍：明明看到小孩子在工作、表演，而且爸爸就是他的老板，卻不在勞基法保護童工的規範之內，這是一個特殊狀況，我們需要去突破。","王主任委員如玄：小孩子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受到保護，我是100%的支持，只是用什麼方式來處理比較妥當。","徐委員少萍：不管怎麼樣，爸爸領了錢，小孩子就是童工，應該受到童工保護的規範才對。我跟蔡委員一樣，認為小孩子就是要唸書，尤其6~15歲是接受義務教育的時間，假使他們去工作，就表示我們上面沒有做好，家庭再怎麼忙、再怎麼苦，也不要苦到小孩子啊！現在讓他去工作，特別是讓6歲以下的小朋友去工作，我覺得這是不可思議的事情，難道我們政府都不管嗎？是我們政府社會補助的工作沒有做好嗎？如果要6歲以下的小孩子幫忙家庭，去做一些工作或當童工，或在義務教育期間工作、不好好讀書，這樣很不適當。我不清楚這個當初是怎麼訂的，15歲以下就視為童工，並讓童工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應該是相反，原則上，我們是禁止童工的。"],["徐委員少萍：也有許可制啊！"],["王主任委員如玄：有非常少的例外是讓他可以工作……","徐委員少萍：什麼情況下可以不讀書，然後去工作？是我們社會救助沒有做好，還是社會福利沒有照顧到這些低收入戶家庭？","王主任委員如玄：像我們剛才提到演電影的部分，在全世界的電影中都可以看到小孩的角色，所以必需要有人去演，沒有辦法讓大人裝小孩去演。","徐委員少萍：除了演電影之外，還有什麼情況需要小孩子工作？想來想去也沒有其他的，只有演電影而已。"],["王主任委員如玄：這是比較常見的情況。","徐委員少萍：演電影可以利用寒暑假去演啊！如果我們要保護小孩子，他也不是沒有時間演，除了寒暑假之外，如果禮拜六、禮拜天不累，也是可以演啊！我覺得不一定要許可，就算禁止童工也很合乎世界潮流，因為我們是要保護小孩子，怎麼能讓小孩子在讀書的時候去做表演工作？這樣很奇怪，我們應該好好思考，並跟學者好好討論一下。如果我們更先進一點，可以禁止小朋友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工作，我覺得讓6歲以下的小朋友工作，是一件很殘忍的事情。","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會蒐集相關資訊，然後再做妥適的處理。","徐委員少萍：還說要保護童工，根本就沒有保護嘛！每個小孩都像寶一樣，就因為家長需要這些錢，就讓小孩子去工作，以致影響他的學習，我覺得這部分應該好好考慮一下，假設許可也只有演藝界而已，而且只准許在寒暑假表演，何況寒暑假有那麼長的時間，如果他們要在這段期間表演或賺外快，就趕快表演，我們也管不到，我覺得可以這樣考慮。","另外，還有一個觀念問題，國民年金和勞保年金原本不衝突，可是國民年金本來沒有生育補助，後來因為很多民意代表要求國民年金要有生育補助，但當時沒有想到什麼期限，如果想到就會配合勞保，結果現在變成勞保要配合它，因為人都會想要更多，但這樣我們必須增加多少財務負擔？","王主任委員如玄：除了考慮跟國民年金之間的衡平性之外，對於這次提出的相關法案，我們也做過財務評估，委員剛才關心的部分大約是2.4億。","徐委員少萍：我也覺得很奇怪，國民年金的部分有委員提出來，難道你們各部會的內部都沒有聯繫嗎？還是你做你的，我做我的？以致同樣一個生育補助就不一樣了，在此情況下，勞保只好跟著國保進了，是你們當初沒有溝通好嗎？","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的理解是在立法院的時候加的啦！","徐委員少萍：妳是不是覺得我們勞保的規定已經不合時宜了？因為勞保規定不合理，所以你們要改進。可是當初這樣規定有你們的道理，包括早產規定的時間、補助加保的時間等等，現在因為國保有這樣的規定，勞保就跟著改了，這不是承認當初你們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嗎？"],["王主任委員如玄：這點我請石處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當初的規定並沒有錯，因為這個勞保規定非常早，大概是民國四十幾年……","徐委員少萍：好，那我懂了！你們是與時俱進，因為生物人體資料庫現在已經提升到國安層級，為了國家的下一代，未來的主人翁，你們認為應該這樣做才合理。謝謝。"],["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蔡委員錦隆）：現在繼續開會。","請楊委員曜發言。","楊委員曜：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行政院版本的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修正條文，讓被保險人可以就勞保跟國保的給付擇一，對此本席非常支持。可是這個規定會衍生出一些問題，現在本席就和王主委討論一下。","首先，請問現在的生育給付對象是否僅限於女性？"],["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是，當被保險人分娩的時候。"],["楊委員曜：配偶可以請領嗎？"],["王主任委員如玄：沒有。","楊委員曜：之前可以，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在民國84年以前的立法方式是可以的。"],["楊委員曜：就是國保還沒有實施之前是可以的？"],["王主任委員如玄：對。","楊委員曜：那妳覺得可以同時請領比較合理？還是不能同時請領比較合理？其實國保實施之後，跟配偶能不能請領生育給付應該是兩回事，其間並沒有很直接的關連。","王主任委員如玄：可是84年之前可以領的，等同的應是健保的那一塊，也不是指勞保的一個月生育給付。這點我請石處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在84年健保尚未開辦之前，是由勞保承辦醫療給付，當時被保險人的配偶，不論是男生的配偶生產或是女生自己生產，都可以請領一個月的生育給付，但是這個生育給付的名稱叫做「分娩費」，等於是給予接生的費用，而在全民健保實施之後，這個部分已經拿掉，現在給的生育給付，是因為女性被保險人生產時，可能在薪資或其他部分有所短少，所以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助。所以兩者的性質是不一樣的。","王主任委員如玄：簡單講，就是84年以前，配偶也可以請領的部分是限於健保的分娩費那一塊。"],["楊委員曜：就是只有生產的醫療費用？","王主任委員如玄：對，這一塊本來就一直是只有被保險人分娩時，也就是女性可以領的。","楊委員曜：我們知道，勞保的生育給付可能比國保多一點。舉例來說，假如太太本身沒有勞保，而她的先生有，而且長期在繳納勞保費，在此情形下，你們是否認為應該讓配偶也可以請領？因為就一個家庭來看，誕生一個小孩，給他們一筆生育給付算是合理的，因為家庭的經濟負擔會增加，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基本上，當初在立這個法的時候，是考量到被保險人分娩時期間沒有辦法工作，會造成薪資上的損失，所以立法精神就是一種薪資的補貼；至於她的配偶還是有在工作……","楊委員曜：但是我認為不一定全部是薪資的補貼，因為現在有很多地方是薪資照給啊！","王主任委員如玄：對，但是因為勞保條例立法較早，是在勞動基準法施行之前……","楊委員曜：我現在提的是有關修法方向的建議，我覺得就一個家庭成員的立場來看，應該是生產者和配偶兩人之間可以擇一來請領，這樣對勞工家庭的保障是比較足夠的。","王主任委員如玄：對，可是現在有勞保、國保，如果採行這樣的立法方式，最後會變成全部由勞保來負擔。而勞保目前的財務狀況比國保來得嚴重……","楊委員曜：我覺得你們主管機關不能一直以財務狀況做為藉口，因為保障勞工原本就是勞委會非常重要的工作項目啊！","王主任委員如玄：是，可是現在有工作的人投保勞保，沒有工作的人就加入國保，所以生育給付同樣都領得到……"],["楊委員曜：可是領到的不一樣啊！","王主任委員如玄：如果用這樣的方式，那國保那邊的生育給付等於是廢了，全部都會變成勞保的生育給付，這樣的話，對勞保來講，財政負擔會更嚴重。","楊委員曜：不會啊！還是有很多夫妻雙方都沒有勞保啊！我是這樣建議，因為我覺得既然勞委會連外籍勞工都這麼照顧，那麼對本勞的照顧怎能遠遠不及對外勞的照顧？坦白說，在委員會裡面，每當有委員提出有關本勞的照顧，你們推卸的比率非常高……","王主任委員如玄：只要我們能做的，一定會做！","楊委員曜：像有些小型雇主，經濟上的弱勢搞不好比勞工還嚴重，譬如本席經常提到澎湖漁船的船主、船長，對於他們僱請的外籍勞工，你們還是要求強制納保啊！我想勞委會還是要站在勞工的立場來思考這些問題，不能一直用財務狀況來做為藉口啦！這點請你們回去研究一下。","另外，江委員惠貞所提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修正案，有關勞工隱私權的保障，本席也是非常支持。但是請問主委，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經通過了，還沒有實施，勞委會有沒有針對民間企業應該遵循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事項以及員工離職後個人資料的保存、銷毀等等，著手研擬一些規定？因為個資法馬上就要實施了。"],["王主任委員如玄：這點我請傅組長向委員說明。"],["主席：請勞委會職訓局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傅組長說明。","傅組長慧芝：主席、各位委員。因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授權每個業別針對它所業管的相關事項做一些規範，譬如我們業管就業服務，所以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及職業訓練相關的一些機關（構）保存個人資料的部分，都有一些規範。","楊委員曜：這部分是在個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既然這個法現在已經通過了，你們有沒有開始著手就勞工的隱私保障做一些規範？","傅組長慧芝：有，針對就業服務機構保存個人資料的部分，原來就有一些相關辦法在規範。","楊委員曜：這要趕快著手，因為勞工的隱私保障真的很重要，可能你們也需要在勞動檢查的項目裡面，加入隱私權的保障。","由於時間的關係，本席只再提出一點意見。吳委員育仁和親民黨黨團都有就勞動契約法提出法律廢止案，但是你們反對。主委，你們反對的理由真的很好笑。一個通過後長達7、80年沒有實施的法律，勞委會行政怠惰沒有提出法律廢止案，現在委員提出來，你們竟然反對，而且反對的理由居然是有些法官把這個未實施的法律視為心證理由，以及釐清一些法律概念的依據！","真要這樣說，那我們不需要法律了，因為心證是不需要法律的；至於法律概念的釐清，那也不需要法律，有法律辭典就夠了。換句話說，依照你們提出來的理由，你們應該贊成廢止案，因為代表這個法律是沒用的。","王主任委員如玄：報告委員，我們可以把法院判決書整理一份給委員參考。","楊委員曜：現在不是判決書的問題，而是這個法沒有實施，並且是長達七、八十年的時間沒有實施……","王主任委員如玄：雖然沒有實施，但是法院還是把它當作判決的基礎。","楊委員曜：當作判決基礎的東西很多，跟法律要不要廢止是兩回事，對不對？經驗法則也會成為判決的理由，那你要不要把經驗法則也弄成一部法律，然後讓它通過、不要實施？","我點出這一點只是說，有很多事情是行政機關要主動提出來的。你們不提出來，現在委員提出了，你們竟然找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作為反對藉口。主委，你是律師。我覺得有時候你還是要站在比較務實的立場，不要說一看到委員提案就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不會。報告委員，我們的確站在務實的立場來看這件事。","主席：好，謝謝兩位。","接下來請鄭委員汝芬發言。","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好。根據勞委會一份委外報告顯示，中國大陸以重金大推千人計劃，吸納各國高階人才，現在包括我們的研究員高樹基、院士吳仲義都被挖角。主委應該知道這個人才流失的警訊吧？"],["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是，這個議題其實社會各界也非常、非常關切。","鄭委員汝芬：針對這樣的人才流失現象，主委有什麼感想？","王主任委員如玄：報告委員，有關人才的處理可分兩個議題，一是用什麼方式把台灣本身的人才留下來，另一是怎麼樣讓國外的人才願意進到台灣來，為台灣所用。這兩個面向其實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對勞委會來講，目前我們能夠努力的部分就是怎麼讓人才留在台灣。那當然是台灣的勞動條件必須比較優，才能夠吸引人才留在台灣。","鄭委員汝芬：留住人才本來應該是教育部、國科會和中研院的事情。高階人才流失帶來的隱憂，就是針對我們台灣產業競爭力這個區塊的影響。台灣產業競爭力如果降低的話，最後還是會影響到我們勞工。因為我們競爭力相對流失，產業勞工的就業率就一定降低。主委對這樣的想法是否贊同？","王主任委員如玄：是。基本上，我們勞委會當然會捍衛勞工權益。但是捍衛勞工權益的同時，我們也清楚知道，台灣產業發展要有前景，要有成長，勞工才有辦法有工作，才有提升勞動條件的機會和可能性。所以剛才委員垂詢有關台灣整體產業的發展要好這件事，我們也非常重視。","鄭委員汝芬：對於這部分，本席要跟主委提出建議。我不知道主委參加行政院院會時，針對這樣人才流失影響未來台灣產業的競爭力，你有沒有跟行政院表達並且和大家交換意見？表達人才流失的嚴重性之後，大家才會知道有這樣的隱憂。我想，我們應該從這個方向去思考，才能夠對產業有幫助，對勞工有保障。主委，是不是這樣？","王主任委員如玄：對，委員指教得非常好。","其實行政院對於整個人才的培育或留才、攬才這3個面向，一直都非常重視而且特別有幾位政務委員以專案在做處理。","鄭委員汝芬：留住人才這部分和勞委會息息相關的，就是影響到整個產業的競爭力，就是影響到整個勞工的就業機會。是不是？","王主任委員如玄：是，所以我們也非常關切這個議題。","鄭委員汝芬：按照目前勞工組織估計，去年全球15到24歲的失業率降至12%。這部分人數有7,470萬人口，占全球失業率37.9%。那我們台灣呢？","王主任委員如玄：誠如委員所說，國際勞工組織對青年失業非常重視。這不是台灣單獨的問題，全世界各國都有類似這樣的現象產生。我們台灣15到24歲年輕人的失業率在101年4月，我們已經得到的數字是11.75%。"],["鄭委員汝芬：那我們算是比較好一點的了？","王主任委員如玄：看我們跟什麼國家相比。目前我手上的資料顯示，英國有21.1%、法國是22.9%、意大利是29.1%、西班牙是16.4%、葡萄牙是30.1%、愛爾蘭是29.4%、希臘是44.4%。雖然我們比這些國家來得優，但是有些國家比我們更好，譬如說，日本是8.2%、南韓是9.6%、德國是8.6%，都表現得比我們好。","鄭委員汝芬：主委，本席要凸顯的是15到24歲青年失業率這個中間的年齡層，那就是在大學學士班、碩士班畢業的青年人。這個數字凸顯出一個極端的現象，亦即不是高學歷就有高就業率，沒有數字支持高學歷就有高就業率。尤其目前我國外銷在下滑，本席實在不知道我們怎麼去守住這些人才，不讓他們流失。","再加上之前勞委會又推出22K這個計畫，導致今年大學畢業生在找工作時，那個薪資都沒有辦法提高。我們每一年都有這樣的隱憂，一直為他們擔心就業的時候薪資都達不到他們的理想金額。其實我們整個產業結構跟日本非常相似，因為我們主要是靠出口和貿易逆差，包括我們的存款在內。日本是我們很好的借鏡，我們有一個很好的前景可以看。我不知道就這個部分，主委是否有什麼方案可以提早因應這個隱憂？","王主任委員如玄：委員剛才非常關切年輕人的失業率比較高，高學歷好像高失業這件事情。我要特別跟委員報告，我們15到24歲失業率比一般人來得高的原因，是由於年輕人初次尋職或因為年輕，還不知道自己將來比較喜歡什麼樣的工作。另外一個原因可能是由於年輕所以還在摸索，因而造成失業率比較高。但是年輕人的失業週數是比較短的，簡單講就是說，因為他一直在摸索，但某種程度來講他在職場上的競爭力還是比較強，所以可以很快找到工作。"],["鄭委員汝芬：主委認為22K計畫對他們還是有一點幫助就對了？","王主任委員如玄：報告委員，22K是教育部的方案。我的意思是說，其實年輕人跟中高齡的勞工……","鄭委員汝芬：這雖然是教育部的方案，但是也同樣有解決一部分的困難？","王主任委員如玄：是。他們面對不同的處境，年輕人在尋職時，因為正處於摸索的年紀，所以失業率比較高；但中高齡失業者，其困境是一旦失業要花比較長的時間找工作，所以各個不同的生命週期階段會面臨不同的求職困境。","鄭委員汝芬：日本在1991年時，就業人口比例從70%降到60%，經濟滑落到現在要爬起來還是非常辛苦，我們能夠預防的部分要提早來準備，好不好？","王主任委員如玄：是，謝謝委員。"],["主席：請許委員添財發言。","許委員添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委會曾經委託台大國發所做了一個國際貿易自由化與兩岸勞動市場變遷的研究分析報告，對不對？"],["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是。"],["許委員添財：你從這份報告中得到哪些政策上的蘊涵？"],["王主任委員如玄：這個報告是初步委託學者做的研究……","許委員添財：我們直接跳到policy implication，不要談一些零零碎碎的。","王主任委員如玄：這是一個初步的報告，我們做這個報告的目的是希望掌握臺灣在海外工作者的就業狀況、人數與遭遇到的困境，最終的目的是期待藉由政府力量來協助這些到海外就業勞工的工作權益。"],["許委員添財：協助他們在……","王主任委員如玄：海外就業時，他們勞動權益的保障。"],["許委員添財：就業地的權益。","王主任委員如玄：對，勞動權益保障的問題。","許委員添財：就像菲律賓的駐台單位幫他們菲勞在臺灣到處訪問、調查，看有沒有他們的國民受到不平等或不當的待遇，類似這樣嗎？","王主任委員如玄：比這個還大一點，因為我們長期以來，對於台灣民眾在海外就業的情況並不瞭解。"],["許委員添財：簡單說就是勞委會要照顧台勞的權益。","王主任委員如玄：不只，只要是臺灣人民在海外就業時，對當地勞工法令上的認識……"],["許委員添財：這個研究報告給你什麼政策上意義的啟發或參考？","王主任委員如玄：最主要的目的是只要臺灣人民在海外就業時，作為政府，我們要保護一般的人民……","許委員添財：這是一般性的說法。我現在要具體問你，這份研究報告的內容所得到的結論，有沒有政策參考價值？"],["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要化為具體的行動是……"],["許委員添財：有沒有政策參考價值？政策參考價值的要點簡單說一下。"],["王主任委員如玄：一定有政策參考的價值……"],["許委員添財：有何參考價值？請具體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唯有當我們瞭解……"],["許委員添財：這份報告花多少錢？","王主任委員如玄：當我們了解我們的就業者在海外的狀況，才能給他們照顧與保護……","許委員添財：你們花多少錢做這份報告？你們給台大國發所多少補助？如果你不針對問題回答，就不用浪費我的時間了。"],["主席：請勞委會綜合規劃處李處長說明。"],["李處長來希：主席、各位委員。大概花了100萬左右。","許委員添財：100萬就100萬，還有100萬左右？"],["李處長來希：因為有核銷的關係。這裡面除了我們主委說的……","主席：核銷會有零零碎碎的支出，所以差不多就可以了。","許委員添財：我是在問他腦袋是不是真的有東西，看他是不是隨便講講的，當時的預算是100萬，所以就回答大概100萬，這表示後面的追蹤、考核都沒有具體掌握，很快就被人看出來了。","王主任委員如玄：這只是初步研究，我們後面其實還有一整串的計畫。","許委員添財：我在當市長的時候，如果我的主管這樣會被我換掉。"],["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這只是初步研究。"],["主席：這裡是立法院。","許委員添財：我跟你說你要警惕。現在有幾個問題，先談在中國就業的臺灣人民，這份報告中說大約有50萬人在那邊工作，其中46%是因為薪水高。根據另一個資料來源，應該是蘋果日報的報導，5年以上經驗的台籍中、高級幹部在大陸的薪資，基本上都比在臺灣的薪水高出1.5倍，面板、LED這些比較進步的產業甚至高到4.5倍，他們是因為薪水高而過去，但是這些人擔心短期好處過了以後，將來怎麼辦？所以希望政府協助他們能夠回台工作。你做了什麼準備？這邊失業率這麼高，很多台商說回來找不到工人，你能不能從這個矛盾的現象中有所著力，找出政策的方向或意涵？如果沒有就不要浪費我的時間，說沒有就好。","王主任委員如玄：相關的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辦理本來就是勞委會的業務，我們一定會做。"],["許委員添財：能不能提供給我亞洲四小龍年輕族群失業率的比較數據？"],["王主任委員如玄：新加坡的部分是6.7%。"],["許委員添財：這是幾歲到幾歲？"],["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剛剛提到的是15到24歲的。"],["許委員添財：有沒有20到29歲的部分？"],["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自己的部分是8.59%。"],["許委員添財：新加坡是8.59%？"],["王主任委員如玄：臺灣20到29歲族群的失業率。"],["許委員添財：臺灣是8.59%？"],["王主任委員如玄：對。"],["許委員添財：新加坡不知道？","王主任委員如玄：其他國家的數字，我目前手上沒有。","許委員添財：新加坡的15到24歲的失業率是6.7%，那臺灣呢？"],["王主任委員如玄：臺灣是11.75%。"],["許委員添財：韓國呢？"],["王主任委員如玄：韓國在民國100年是9.6%。","許委員添財：韓國失業率這麼高，但他們為什麼要修改勞工法，招收臺灣大專畢業以上的人到韓國工作。他給的薪水多少？這是我從國外得到的消息，我要向您求證。"],["王主任委員如玄：每一個國家……","許委員添財：最近韓國有沒有要修改勞工法，或已經修改勞工法，要引進臺灣大學畢業以上非技術性的勞工，像中文系、歷史系等跟製造業技術無關的高學歷非技術勞工，要用多少錢來跟我們徵才？你有沒有這個訊息？"],["王主任委員如玄：其實我們本來就有蒐集全世界各國白領階級……","許委員添財：有沒有請你直接回答就好，不要先講一堆什麼我們本來就有蒐集全世界各國白領階級的資料等等的話，講到最後我要的答案都沒半樣。台灣做官的都像這樣，難怪台灣的前途都要化為烏有了。多少？有沒有？","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本來就有蒐集全世界白領專業人才的資料，南韓的部分也在我們蒐集的範圍之內。"],["許委員添財：在你蒐集的範圍之內？那就請你答復。"],["王主任委員如玄：但是我現在手上沒有把各國的相關資料帶過來。"],["許委員添財：南韓有沒有？"],["王主任委員如玄：有。"],["許委員添財：事後再給我書面資料好嗎？"],["王主任委員如玄：沒有問題。","許委員添財：一萬八。欺負我們台灣到這種程度，要用一萬八請我們。","王主任委員如玄：韓國跟我們一樣，規定的都是最低的基準，為了保障本國人就業所設定的最低基準。"],["許委員添財：請問我們現在最低薪資是多少？"],["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現在最低薪資是18,780元。","許委員添財：他用我們最低工資要請我們的人，多欺負人。","王主任委員如玄：報告委員，不可能，因為韓國也有最低基本工資，不可能低於基本工資。"],["許委員添財：韓國的最低基本工資是多少？"],["王主任委員如玄：比我們高。","許委員添財：對啊，所以他們用一萬八……"],["王主任委員如玄：所以不可能有用一萬八聘僱台灣人的狀況……"],["許委員添財：搞不好是外勞、本勞的薪資脫鉤。","王主任委員如玄：不可能，保證不可能。"],["許委員添財：韓國有沒有脫鉤？新加坡和香港是脫鉤的。","王主任委員如玄：沒有脫鉤。新加坡沒有最低基本工資，無所謂脫鉤，因為我查過。","許委員添財：不見得要有基本工資才能脫鉤，沒有基本工資也可以脫鉤。"],["王主任委員如玄：沒有基本工資就沒有脫鉤的問題。","許委員添財：脫鉤與否與基本工資不見得一致。你不要用基本工資來講，現在臺灣缺工，脫鉤也不見得會用比基本工資低的待遇來聘請外國勞工，而是要視外國勞工的門檻、條件、數量等種種情形。","主席：若我沒記錯，一萬八是報導錯誤，報紙有講過。","王主任委員如玄：不可能，因為韓國有訂最低基本工資，勞工的薪資不可能低於基本工資。"],["許委員添財：韓國有沒有向臺灣招聘勞工？","王主任委員如玄：每個國家都有他的藍領與白領政策，韓國現在……","許委員添財：我關心的是臺灣的青年失業率這麼高，長期下去總不能當伸手牌，父母養不起，不自求生路不行。自求生路本來是到中國去，現在到中國去也沒辦法，他們要回來了，因為現在中國台商倒閉風潮已經開始引爆了，由南向北蔓延。在上海有一家顧問公司，專門幫人家處理倒閉後的財產等等問題，以前一個禮拜有3家去找他，現在一個禮拜已經變成30家去找他，而且速度急速上升。北京清華大學的台商研究所也預測未來5年內，廣州的台商會倒閉五成，現在的實際情況比這個預測發展的還快，現在已經有三成以上的台商是假開業狀態，跟無薪假一樣，差不多關門了，至少前面已經三成了，所以台商、台勞要回來，國內的失業率會提高，你這一任很難做了，簡單跟你講。"],["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委會職訓局就輔職訓網統計資料顯示，4月份的求工倍數為2，也就是平均求才與平均求職的人比例是2比1，看起來每個人可以選的工作數目還不錯，可是除了數字表面可以看到的意義外，更多的部分是供需沒辦法接軌。供需沒辦法接軌的原因，舉例來說，求才的是高科技業的高階工程師，但我們沒有這麼多工程師，所以很多高科技廠商還是處於徵才狀態，不是第一線作業員，是高階工程師。第二種是非技術性的工作，有一些大學畢業生，有白領的心態都不想做，結果變成有些工作是國人無法做，有些工作是國人不想做。面對這種求工倍數，表面上國人還是有很多就業選擇的機會，但事實上不一定可以實際反映出就業市場上的現象。對照剛剛委員提到的外國，以韓國為例，我認為還好的原因是，事實上韓國大學生畢業的薪資比我們大學生還要高，韓國的生活花費比台灣高得多，如果我們的大學生去韓國工作而領一萬八的薪資，在那邊也不好生活，生活品質會更低，因為他們生活花費比我們高。所以即便有這種情形，我們的大學生會不會願意去，我打個問號，因為這個薪水，某種程度比寒暑假假期打工旅遊的薪資還低，你看看紐西蘭、澳洲、美國、英國，打工度假的薪資都比這個高，所以某種程度來說，這個問題還好。我比較擔心國內的失業率及就業工作的求工比背後所顯示的事實或真相，這也是我們比較擔心的。對於改變就業市場的質跟量，讓求工雙方，譬如說求職的人本身，你剛剛說中高齡失業者不容易找到工作，勞委會還有什麼配套方式能夠縮短中高齡失業者找到工作的時間？"],["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剛剛委員提到的，的確目前在整個就業市場上有人找不到工作，有些工作找不到人，在媒合上確實出現一些狀況。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很多面向，包括臺灣整個產業發展的政策，怎麼樣有更優質的就業機會，讓我們年輕人願意去做？或是在人才培育的部分，有些高階人才臺灣缺乏，在教育方面，人才培育的部分也要做一些改變。你也提到低階的工作，有些台灣人也不願意做，這個現象牽扯到勞動條件，也牽扯到我們對於職業尊嚴、勞動尊嚴與就業價值觀念的改變等等。目前我們能做的，技術不合的部分可以用職業訓練的方式來處理；另外一個中高齡的部分，我們在整個就業促進方面，譬如說提供中高齡就業的雇主獎勵制度，或者職場學習再適應的制度，讓他們可以先就業，給雇主一些誘因，或讓他在職場上可以先訓用，在那邊先工作三個月，這段期間我們也給一些補貼，讓雇主可以看到……","黃委員偉哲：中高齡失業的人，心態可能也要慢慢去調整適應，這部分除了他自己的調整適應以外，某種程度政府或職訓機關能跟他們溝通，讓他們調整適應再出發的心態，這是第一個。第二，總不能讓那些之前是主管的中高齡失業者重新就業一定要從最底層開始，這不見得是他的意願的問題，某種程度上這種情形也很難做。怎麼樣讓他在再就業的職能上有一些職業訓練？我們說第二專長，不一定是讓原先作經理的人去學餐飲管理，去考中餐廚師執照，不見得一定是這樣。某種程度要從他的職能上得到進一步的發揮，充實他這部分的能力，讓他在就業市場上，譬如應徵課長，也許就比較容易。類似這種情形，您覺得這部分勞委會有做相關的配套嗎？","王主任委員如玄：您提到提升勞工職能這一塊，其實不只是傳統學一個技能，也許是管理等等相關課程的開設，我自己也非常重視職訓局一路走來，有沒有隨著時代脈絡改變，開設的課程或職訓內容要跟著做調整，慢慢調整到臺灣將來新興產業發展的……","黃委員偉哲：總不希望我們看到的職訓內容都是中餐廚師證照班、美髮美容班，變成職訓的大宗，某種程度上還是可以思考更充實的內容。"],["主席（王委員育敏代）：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主委，你聽過現在有一個新的名詞叫做「血汗校園」嗎？"],["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有血汗工廠，我不知道……","蔡委員其昌：最早是「血汗工廠」，之前還有「血汗醫院」，現在報紙上新刊出來的是「血汗校園」，你聽過這個名詞嗎？"],["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大概理解他在講的是台大工會組織的相關議題。","蔡委員其昌：我現在不講台大、不跟你講台大，否則等一下你又要跟我講台大是個案而不方便評論，我只問你曉不曉得在大學校園裡，有很多研究助理、工讀生常常面臨工作超時或很多不合理的對待，甚至相關的權益被剝奪，主委你曉不曉得這些事情？","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任何的剝削我們都反對。"],["蔡委員其昌：所以你曉得校園有這些事情嘛！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已經提過了，我們反對任何的剝削。","蔡委員其昌：面對校園有這些事情存在的時候，主委，你認為這些校園工讀生、研究助理或教學助理，他們有沒有權力捍衛自己的利益進而組工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任何剝削對被害者而言，絕對有權力捍衛其權益，至於組工會一事，在工會法中都有相關的規範。"],["蔡委員其昌：他們可不可以組工會？","王主任委員如玄：工會分為3種，有企業工會、產業工會、組織工會……"],["蔡委員其昌：他們可不可以組企業工會？"],["王主任委員如玄：只要是該企業的受僱者都可以組企業工會。","蔡委員其昌：只有一個條件就是他是不是受僱者，對不對？關鍵就在這裡嘛！"],["王主任委員如玄：只要是這個企業的受僱者就可以組企業工會。"],["蔡委員其昌：所以只要是這個企業的受僱者、跟企業簽了契約就可以依工會法組工會嘛！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只要是該企業的受僱者都可以。","蔡委員其昌：主委，我給你看一張契約書。主委，這張契約寫有訂定契約的甲方及乙方，你可不可以告訴本席，甲方是誰？","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這是國立台灣大學約用教學助理契約書。","蔡委員其昌：乙方叫林凱恆嘛！對不對？我幫你唸了，是不是？你手上的這張契約書是不是跟我的一樣？甲方是國立台灣大學，乙方叫林凱恆先生，是不是？"],["王主任委員如玄：甲方是國立台灣大學。","蔡委員其昌：是。乙方叫林凱恆先生，對不對？你手上的契約書跟我的一樣嘛！對不對？我要確定一下。"],["王主任委員如玄：一樣！","蔡委員其昌：好！主委，為什麼簽了契約之後要組工會，台北市政府卻要阻擋，還說他們不可以組工會，為什麼？你剛才提到組工會的條件只有一個，也就是有無僱傭關係，我告訴你，這張契約寫得很清楚，他們的確存在著受僱關係。請問，為什麼不可以組工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不知道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什麼會駁回？因為這是個案……","蔡委員其昌：因為不是你駁回，所以你不知道？"],["王主任委員如玄：我是指這個個案我不清楚。","蔡委員其昌：可能還有很多學校會跟本席申訴、陳情說他們就是要組工會，但是卻會面臨明明是受僱關係、契約明明白白寫得那麼清楚，而地方政府勞工局卻不准成立工會。主委，如果有這種事情發生，勞委會要不要出面管一管？","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很清楚嘛！它已經送到我們的訴願審議委員會來，而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對於是否存在僱傭關係一定會仔細、審慎的審理。","蔡委員其昌：主委，我不跟你講，因為你又要回到訴願，說這個已經……"],["王主任委員如玄：因為委員給的是國立台灣大學的契約書。","蔡委員其昌：若我提供國立清華大學、成功大學等等其他學校的案子，而這些學校還沒有任何訴願，也還沒有成立啊！"],["王主任委員如玄：是！","蔡委員其昌：他們如果提供這樣的資料，身為捍衛勞工權益的主管機關—勞委會的主委，如果今天這個陳情案子還沒有進入訴願也還沒有提出申請而來請教你，你認為可不可以組工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勞委會的立場從來都鼓勵成立工會以捍衛勞工朋友的權益，這完全無庸置疑，如果問我這個可不可成立？那個可不可以成立？基本上，成立工會第一關的權限是在地方主管機關。"],["蔡委員其昌：對！沒有錯！"],["王主任委員如玄：具體個案去看能不能成立。"],["蔡委員其昌：地方主管機關如果不遵守法令？"],["王主任委員如玄：訴願時我們一定會認真處理。","蔡委員其昌：所以你現在沒有辦法回答本席，相同的如果其他人也請教勞委會，當他們的權益遭受剝奪、活在血汗的校園裡面……","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剛才講我們絕對鼓勵大家成立工會，這是我們完全不變的立場。","蔡委員其昌：主委，我知道你嘴巴就講鼓勵。","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的制度建構、訂定工會法，就是因為要鼓勵勞工成立工會，而不是只有嘴巴講講而已，工會法都通過了……","蔡委員其昌：我假設一個狀況告訴你，就是有地方政府的勞工局反對，勞委會的立場是什麼？你卻說沒辦法回答。","王主任委員如玄：我說過我鼓勵成立工會，但是具體個案發生時……"],["蔡委員其昌：我並沒有說具體的個案發生。","王主任委員如玄：還有，要看看有沒有符合30人以上的發起人成立企業工會的規定？我無法抽象跟你講這個是、那個不是。"],["蔡委員其昌：我跟你講這些條件都符合嘛！","王主任委員如玄：如果符合這個企業的受僱者，一定可以成立工會。","蔡委員其昌：所以只要30人以上發起的條件都符合，然後附上一張有僱傭關係的契約書，就可以成立嘛！","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剛剛提過，只要有僱傭關係存在，不管附哪一張，我們都樂觀其成，而且一定是可以成立工會的啊！","蔡委員其昌：我告訴你，我的意思是勞委會沒有積極作為嘛！","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已經在100年5月1日通過工會法的修正，採取這麼積極的作為，……","蔡委員其昌：你在發言台上可以很清楚地告訴大家，而不需要懼怕什麼嘛！","王主任委員如玄：我沒有懼怕什麼！我講得很清楚，我們鼓勵工會的成立，只要是某個企業的受僱員工、有30人以上發起成立工會，我們百分之百支持。","蔡委員其昌：現在回到這個個案來，你告訴我要進入訴願嘛！"],["王主任委員如玄：它已經在訴願了！","蔡委員其昌：主委面對這麼清楚的案子，我認為你總該有個態度吧！","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鼓勵工會成立，但它是一個已經在訴願委員會裡的個案，我當主委已經4年多，從來不介入任何一件訴願案子，我充分尊重我們訴願委員會學者專家獨立的見解。"],["蔡委員其昌：請問你是不是訴願委員？"],["王主任委員如玄：不是！"],["蔡委員其昌：如果訴願委員會做出不能成立的決定就表示不能成立了？","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會報告，我們的機制、建構及整個國家的運作中有一個訴願審議委員會，該訴願審議委員會內有學者專家作專業的判斷。","蔡委員其昌：我們也有很多環評委員會收人家的錢，我們也有這種機制啊！","王主任委員如玄：其實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都非常認真、努力，但是身為主委我不便干涉個案。","蔡委員其昌：主委，我沒有要你干涉個案。"],["王主任委員如玄：是！","蔡委員其昌：很明顯的，我認為在於整體而不只是台大這個個案而已，在所有校園內都會存在這種狀況，台大並沒有特別糟糕、惡毒，雖然我不是台大畢業的，但是我相信全部的校園裡都存在這種現象。面對這種存在的現象，我認為你的態度並不積極。","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講得很清楚，我的態度就是反對任何剝削。","蔡委員其昌：不只你反對，我也反對啊！我們兩人都反對剝削，但是為什麼還會在這裡發生爭執？照理說我們兩人應該握手才對啊！"],["王主任委員如玄：你一直期待我去講這個個案。","蔡委員其昌：我告訴你，其他大學校園也會發生同樣的狀況，面對這種普遍的現象，身為主管機關的勞委會應該主動召開記者會，跟媒體說明校園勞動條件不公平的狀況，而且我認為不應該是本席問你，而是勞委會應該主動出面、協調、輔導，讓他們可以捍衛自己的權益。","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們絕對關心這個案子，我已經跟委員提過，不管任何人，只要是該單位的受僱者要組工會，我們都百分之百支持。","蔡委員其昌：我認為你不應該這麼消極，你的態度就是讓大家覺得這個主委很消極。","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們非常關切這個案子，勞委會其實非常希望大家能組工會，而且也非常積極地朝這個方向在做。","蔡委員其昌：如果勞委會非常積極，這個個案就不會是新聞了！沒有人那麼無聊，主委都已經全力在幫忙、處理，還有人要跟媒體記者講述這件事，豈不是吃飽太閒了嗎？就是因為無法讓人感受到主管機關勞委會有何積極作為，所以才如此。","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那是因為它被地方勞工局駁回所以才會變成新聞，我們已經在處理而且也在訴願中了啊！"],["蔡委員其昌：我認為你還是不夠積極。"],["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的法案涉及到勞動基準法的部分，本席跟今天的主席王委員共同提了一個案子，主委應該知道！"],["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是！","江委員啟臣：這個提案就是對於童工、童星權益保障的修法，我們當然不希望我們的小孩子或是幼童成為父母的搖錢樹。對於這樣的修法內容、價值觀，請教主委是否認同？"],["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完全支持這樣的價值觀。","江委員啟臣：這個修法內容，主委應該看過了？"],["王主任委員如玄：是。","江委員啟臣：所以請教主委，你贊不贊同此一修法提案？","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基本上童工與童星是兩回事，勞基法所謂的童工，基本上處理的是受僱的勞工，而大家關切的童星，是父母幫他跟經紀公司簽了經紀約，這部分的處理可能不是在這個方向。","江委員啟臣：這個看法我贊同，我們不是只有針對這些童星，而是以更廣義來看，有一些童工所做的工作是屬於演藝界的範圍，但是實際上我們廣義要談的都是針對所謂的童工，15歲以下的這些幼童，當然這部分涉及到幾個主管機關的態度，比如說是不是贊同所謂的許可制，關於這點，主委現在可以回答嗎？","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們贊同許可制，也就是說事先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江委員啟臣：主委如果贊同，我建議是否就同意修法，直接明文規定以「許可」的方式，而不是現在條文規定的「經主管機關認定」。畢竟「經主管機關認定」的規定還是沒有以「許可」的字眼來表達得更加明確，所以我們建議既然主委贊同採許可制，就直接明訂「經主管機關許可」，這樣不是更清楚嗎？這是第一點，希望勞委會贊同。","第二點，涉及工作時間的問題，我知道這部分或許有認定上的落差，亦即多少時間合理？多少時間不合理？但總是要有一個數字嘛！應該是大家共同認為可以接受的數字，最重要的是對兒少的身心不危害的數字。就工作時間這一點來講，勞委會的看法如何？","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在上次委員跟王委員開了公聽會之後，我們也委託學者專家作專案研究，整個研究資料在8月底會提出。","江委員啟臣：實際上目前修法的內容，其實是授權給你們的，也就是有授權的意義在裡面，所以是不是一定要等到8月底以後才能完成修法？","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因為整個修法資料出來之後，我們看要往甚麼方向來走，其實最大宗的應該都不在勞基法中處理，或許要併到兒少權益保障法裡面，也就是應該先把實質的內容……"],["江委員啟臣：那個部分應該不影響我們今天的修法內容吧！就你們的研究會影響到今天實質條文的內容嗎？會不會？畢竟我們修的是原則性的問題。"],["主席：請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陳處長說明。","陳處長慧玲：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授權條款要怎麼訂？罰則要怎麼訂？整體而言將等8月底研究報告出來之後才做通盤的處理，也就是說預計下會期會提出對案。"],["江委員啟臣：所以你的意思是今天這個法……"],["陳處長慧玲：建議是否以臨時提案或其他方式來處理。","江委員啟臣：關於分齡的規範，主委的看法如何？"],["王主任委員如玄：基本上我認為以分齡的方式來處理是妥當的！"],["江委員啟臣：關於這部分勞委會有沒有你們自己認定的一整個配套？"],["王主任委員如玄：都在研究報告裡面。","江委員啟臣：你們委託在同一個研究報告裡面，這個研究報告要8月底才會出來，不過這個修法內容實際上是一個母法，授權給行政機關執行，所以實際上跟你們研究報告的實質內容規定是什麼應該沒有直接關係，我們就是授權行政機關執行，要求行政機關要訂分齡，分別為0歲、10歲或14歲應該適用的時數。針對這部分，請問有沒有問題？","陳處長慧玲：跟委員報告，剛才提到的包括授權條款怎麼訂？罰則怎麼配合做修正？都要一起做考量，包括主委剛才提到整體要如何規劃比較適當。請給我們行政機關一些時間，將可以把這件事情做得更好。","江委員啟臣：好！基本上我們今天修法的第四十五、四十七條，涉及到我們授權給行政機關的部分應該不衝突，在你們還沒有做出研究報告之前，我認為是不衝突的，對不對？所以應該不必等到你們的研究報告出來，我們才可以訂這個母法。","陳處長慧玲：我們建議等整個研究報告出來、經過討論以後，授權條款怎麼寫、罰則怎麼配合作修正，屆時一併來處理會比較妥適，因為還有罰則的問題。","江委員啟臣：你們還是建議等你們的研究報告出來之後，我們再重新調整這次的修法內容，是這樣嗎？"],["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已經承諾在下會期一定會提出對案。"],["江委員啟臣：還是請你們儘快處理。"],["王主任委員如玄：是！","江委員啟臣：因為已經拖了將近半年的時間了，8月底研究報告出來就已經是下會期了，能夠多快？希望不要等到下會期又說研究報告不完整，還要再做一次。"],["陳處長慧玲：不會啦！我們儘可能……","江委員啟臣：你們用「儘可能」這三個字，我就有點害怕，你們要講「一定」。"],["陳處長慧玲：主委已經承諾一定會……"],["江委員啟臣：9月一定要將對案送來。","陳處長慧玲：9月可能會來不及，就下會期……","王主任委員如玄：下會期一定會提出來，但是……"],["江委員啟臣：你們所謂的下會期是已經到12月、1月了。","陳處長慧玲：因為需要作業時間，還要找大家來……","江委員啟臣：太多的理由，不行的！主委，請你有擔當一點，就承諾一個時間。","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如果8月底研究報告提出來之後，我們起碼要一、兩個月的作業時間。"],["江委員啟臣：太久了！","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對於一些法案，尤其勞動基準法是……","江委員啟臣：我們都有對案讓你們參考了！其實你們只要將做出來的研究結果再酌修就可以了嘛！對不對？請你們在10月以前將對案送來，可不可？","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我們可以承諾的部分是10月一定會送出勞委會。","江委員啟臣：出了勞委會還要到行政院、然後再排到立法院，一個會期就過去了。","陳處長慧玲：如果要出勞委會大門，還要經過一些程序，包括法規委員會、大委員會，還要做法案的評估，所以……"],["江委員啟臣：那就由本委員會直接通過就好了！","陳處長慧玲：我建議條文還是經由我們研議、提出來之後，屆時要走正式的程序……","江委員啟臣：如果你們一拖再拖，我們就要以委員所提的版本直接通過。","陳處長慧玲：剛剛已經跟委員承諾過，下會期我們一定會提出來。","江委員啟臣：下會期提出來還不一定會通過，所以我認為你們不要再拖了！","主席：整個會期的時間很長，請給一個明確的時間點，好不好？要到12月底也真的太慢了！因為這個母法並沒有規範細部應該怎麼訂，所以實際上並沒有那麼複雜。","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承諾10月底前會進委員會，如果沒有，我們……"],["江委員啟臣：要進委員會喔！"],["王主任委員如玄：如果沒有進委員會就私底下把我們認為應該怎麼修的方案給委員。"],["主席：10月底一定要進社環委員會。","江委員啟臣：還有你們的研究報告出來之後，也請你們一定要送到立法院來。謝謝！","主席：勞委會剛才很明確的承諾，要在10月底以前將勞委會的版本送到社環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剛才提的是我們在10月底將法案送到立法院，如果沒有進委員會，我們就把法條給委員，一樣可以……","主席：好！不管是透過立法院或勞委會直接提供，10月底法條一定要送進來。研究報告的部分也一定要提供給本委員會參考。謝謝！"],["王主任委員如玄：謝謝！"],["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請劉委員建國發言。","劉委員建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時間等一下再算，為什麼今天質詢的時間改為8分鐘？蔡召委對王主委特別好。質詢的時間請不要改來改去，好不好？我有很多議題要發言。蔡召委把時間改來改去，王主委會變成公主喔！將會越來越危險。"],["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千萬不要當公主。","劉委員建國：我也不希望你當公主。我的發言時間這麼少，你們還把這個時間算進去！等一下要還我15秒的發言時間。","主席：好啦！還給劉委員15秒，沒問題！","劉委員建國：謝謝！我真的擔心主委變成公主，所以才有很多問題要就教主委，讓主委可以暢所欲言。","我今天的主題有3個，時間8分鐘真的很難問得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3K產業，這個被形容為骯髒、辛苦、危險的產業，它的缺工問題，我想主委應該很清楚。我這裡有一份資料，其實不是只有這個部分，花蓮的石材工廠從今年1月1日到現在，在媒體刊登缺工的人才需求廣告，少則五百多則、多則一千五百多則，但是到現在為止還是沒有辦法找到足額的員工。主委也知道大理石對台灣的產業、對花蓮來講是讓我們覺得光榮、而且擁有世界上更先進、更精密切工技術，這是值得台灣驕傲的產業。但是到目前為止缺工到這種程度，請問我們怎麼處理？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不光是花蓮的石材業，還有就是相當出名的正新輪胎，該公司共有5條生產線，1條生產線1天可以產出將近一萬多個輪胎，該公司已經進駐一年多、設廠也完成了，但是到目前為止只有啟用1條生產線，而且該生產線上所需的員工還不足額。站在勞委會、職訓局的立場，針對3K產業，開放外勞的比例是25%，我知道你們在8月份會做通盤檢討，但是缺工的問題不是今天才發生，這是從以前一直到現在存在的現象，該產業今年度又更積極的提出這樣的需求，到8月才通盤檢討、提出因應，請問這些產業有辦法等到8月嗎？請問可以再快一點嗎？","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其實96年3K產業的外勞比例只有15%、18%、20%三個極限。"],["劉委員建國：這個我知道。","王主任委員如玄：到了99年已經開放到10%到35%，單單石材的產業就從15%提高到25%，提高了10%。","劉委員建國：這些我都知道，今年是101年，從96年到現在，還缺工到這種程度，所以我們才期待勞委會有更積極的因應方式及作為。","王主任委員如玄：跟委員報告，這個現象基本上跟台灣整個經濟的景氣有關，我現在很擔心歐債危機的問題。平常我們有一個機制，就是我們有勞資學政四方的外勞政策資訊小組會議來做處理，最近我們也特別請我們的委員到缺工產業現場去看看真實的狀況，以做政策決定的參考。所以目前的狀況，如果按照以前經濟發展的態勢來看，我們的外勞政策資訊會議已經在討論是不是在某種程度上將這些比例……","劉委員建國：主委，我知道你所講的部分。"],["王主任委員如玄：可是目前的狀況也必需要考量……","劉委員建國：當然要考量！你們有在地方就業服務站登記召募、登報召募、與學校建教合作即產學合作，職訓學校單位合辦建教、更生人協會召募、與看守所監獄合辦訓練召募、徵才等等，你們都有在做啦！我並沒有說你們沒有在做。但是你們在96年調整過的部分，已經過了4年多了，再加上目前缺工的狀況如此嚴重，還有，請你不要講到歐債的問題！"],["王主任委員如玄：99年才調整過。","劉委員建國：從99年到101年，也已經有2年多了。"],["傅組長慧芝：（在台下）是99年10月。","劉委員建國：好啦！你不要跟我計較幾個月好嗎？我希望不要拖到8月，請問可以提早一點嗎？否則這些工廠將會倒閉，這個狀況你清楚嘛！"],["主席：請勞委會職訓局林局長說明。","林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我們有跟石材工會理事長多方聯繫，關於這部分大家都在探討、工業局也在進行評估，所以在8月會做討論。除此之外職訓局在花蓮傾全力協助，也利用各種角度做事，包括帶這些求職者去現場參觀，因為很多求職者對石材業還有一些刻板印象，其實石材業現在都在進步當中。另外，我們也提供了3K的就業獎助，以鼓勵這些失業者進入這個產業，所以現在缺工的情況稍微有紓解。剛剛委員的提示，我們在8月勞資政學時會討論，因為大家都很關心這個問題。","劉委員建國：局長，絕對不只石材業者如此。","林局長三貴：還包括剛才委員提到橡膠業等等，另外，主委也有指示，對於想要回台灣或大規模新投資企業，我們都已經有考量。","劉委員建國：你們到8月才做所謂的通盤檢討，是不是可以再往前一點？現在已經6月了！","林局長三貴：我們在每一季都會進行檢討，實際上這些業者也都了解，我們都有跟他們說明過，也有催促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單位，趕快會診他們對業者的相關建議。基本上我們是跟經濟部合作，所以經濟部會提供我們對於五級制分類的參考，現在已經調到25%，是否要再往上調整，經濟部會有建議。","劉委員建國：我不是要求要調整多少外勞的基本比例，而是在意剛才提到石材業、橡膠業等很多產業缺工離譜的問題，我講的情況是真的！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林局長三貴：委員剛才提到的部分的確是事實，所以為什麼我們在4月份的數據反應，的確是……"],["劉委員建國：我希望你們所謂的通盤檢討能儘速出來好嗎？請你們儘量趕！"],["林局長三貴：好！","劉委員建國：5月21日在委員會通過一個決議，那是我跟陳節如等多位委員提議，就是針對假實習真就業的問題。當時我們提這個案子時，勞委會一直認為你們不是主管單位，所以你們主張以配合的方式，我們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現在已經過了半個多月、將近20天了，請問你們有什麼進展？"],["主席：請勞委會職訓局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傅組長說明。","傅組長慧芝：主席、各位委員。委員上次提到有以觀光或實習名義來台灣非法打工的情況，我們已經發函給內政部、經濟部，要他們提供相關資料，我們會在期限以前提供完整的報告給委員會。","劉委員建國：當時我們做出的決議是勞委會應「會同」，但是你們主張改為「配合」。當時的決議文如下：勞委會應配合教育部、經濟部清查東南亞國籍勞工以建教生實習名義大舉入侵我國服務業之情形，包括國籍分布、工作簽證許可等等；另外，勞委會應配合教育部、經濟部調查，自該要點實施以來，歷年來台實習學生數、國籍分布等，有無申報所得稅、有無違反勞動條件等詳細資料，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作報告。這是五二一通過的案子，現在所剩沒有幾天。這幾天我去調相關的網頁資料，這些全都是簡體字，資料上顯示的實習單位竟然是「任你選」，有好多則，這只是其中的一則，地點在台北市、高雄市等處。"],["主席：請本會戴簡任秘書宣讀。","戴簡任秘書文堅：任你選在台北、台中及高雄等各大台灣「美發」連鎖實習4個月，包住宿，給與女國際大師受訓，底薪為……","劉委員建國：受訓還有底薪！還有不是「美發」而是「美髮」，你講錯了。你比我還看不懂，真吃力。","戴簡任秘書文堅：馬幣800給初學者，1,300給……","劉委員建國：好啦！我的發言時間到了！這是其中的一則，你還可以上網去看看到底有多少則。本委員會在這裡檢討，要求勞委會要更有積極作為，希望你們「會同」教育部、經濟部，而你們卻要求改為「配合」，一配合就是這種東西一直跑出來，到現在沒有停止過。主委，這樣會不會太離譜！我們的提案不分藍綠，所以希望你們不要亂改！","王主任委員如玄：因為法令的主管相關的確不是我們，連他們進來的資訊都不是……","劉委員建國：對啦！但是「會同」跟「配合」差異很大，我們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提出報告，現在我們要求的時間快到了！"],["王主任委員如玄：剛才有特別跟委員報告……"],["劉委員建國：這些東西還持續在網頁上公告啊！真的是很離譜！請你們積極一點好嗎？"],["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會跟經濟部及教育部反映。"],["劉委員建國：小心喔！你若不積極一點將會變成公主。","主席（蔡委員錦隆）：報告委員會，中午延長開會時間，將法案審完。","請李委員桐豪發言。","李委員桐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親民黨黨團提案廢止勞動契約法，王主委也知道我們所寫的理由非常清楚。"],["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我完全理解。","李委員桐豪：請問主委記得25年12月25日是什麼日子？你不記得了。那天是制定「五五憲草」，當時連憲法都還沒有制定出來，甚至連抗戰都還沒有開始，民國25年國民政府公布勞動契約法，可能當時國家正處於動盪的緣故，勞動契約法從未施行，所以這是從未施行、非常遙遠的法律。根據王主委在報告中指出，因為法官常援引勞動契約法之法理及立法精神以為訴訟案件心證理由之一，且近年來常發生的重大勞動契約爭議，所以勞動契約法不宜貿然廢除。事實上，我們從來沒有施行勞動契約法。如此說來，我們應否將論語、中庸、孟子、大學經由立法納入中華民國法律系統之內？因為法官也常常援引論語、中庸、孟子、大學做自由心證的理由。請問主委，勞動契約法在實務上有沒有執行的必要性及意義？"],["王主任委員如玄：目前法院實務上確實常援引勞動契約法。","李委員桐豪：但事實上，勞動契約法是尚未施行的法律。","王主任委員如玄：是的。法院常援引勞動契約法，把它當成一項法律在適用。","李委員桐豪：法官可以不援引勞動契約法，因為勞動契約法未曾施行，連行政部門都不用，卻要法官來引用。誠如我方才所言，我們應否將論語、中庸、孟子、大學等四書五經全數列入中華民國的法律，因為這就是法官自由心證所形成的價值來源，所以我們應該將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全數納入法律中，俾利法官能夠引用，但可以不必施行。換言之，文化部應該將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全數納入法律系統。"],["王主任委員如玄：我不太理解這樣的邏輯。","李委員桐豪：請問主委，勞動契約法有沒有落實的必要？","王主任委員如玄：報告委員，這要看它的內容。","李委員桐豪：你的答復是要看它的內容，所以你也沒有管嘛！","王主任委員如玄：報告委員，勞動契約法裡面可以有很多重要的內容，目前我們已經請同仁研議勞動契約法相關內容，並做修正。","李委員桐豪：國民政府於民國25年12月25日制定勞動契約法，你們研究了七十幾年，我真的很佩服！我不是開玩笑的。親民黨曾經為此事召開記者會，就算是一位文盲，我相信歷經七十幾年的研究也會變成國學大師。","王主任委員如玄：由於後來施行勞基法，有些勞動契約的部分便納入勞基法中適用，這幾年來，我們也有委託一些學者專家做專案研究，我們也在思考整個勞動契約法可以一併來做一些規範。","李委員桐豪：如果勞動契約涉及勞工的基本權益，應是界定資方及勞方的遊戲規則，抑或是互動的規則。"],["王主任委員如玄：應該是這樣的角色。","李委員桐豪：那你就應該做啊！你可不可以給我一個承諾？因為我知道親民黨在衛環委員會沒有委員，所以我們沒有辦法保護這項法案，但是，本席要告訴主委，如果你沒有任何有效的承諾，不是落實勞動契約法的規定，也不是提出勞動契約法的修正案；也就是，你們沒有針對勞動契約法提出具體的時程，親民黨將全面封殺勞委會下年度的預算，我們會將勞委會相關預算全數砍掉，除此之外，我沒有其他可行的辦法。","王主任委員如玄：報告委員，無論是不是社環委員會的委員，每位委員所提出的建議，我們一定都會認真的思考。","李委員桐豪：你不需要跟我報告，我只要你承諾在幾個月之內，勞委會將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我們會將此承諾列入立法院公報紀錄。本席以勞委會將勞動契約法送進立法院的時間點，做為我砍你預算的基準。","王主任委員如玄：基本上，勞動契約法所規範的是雇主與受僱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等相關的規範，目前我已經請同仁就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敬業精神等部分，進行草案的研議。","李委員桐豪：你可以全面修改，我都沒有意見。","王主任委員如玄：但是，這些都是大法，我們在時程上面……","李委員桐豪：勞動契約法已經公布有76年之久，這當然算是大法。","王主任委員如玄：請委員容許我們要說，在幾個月的時間內要我們提出修法，實在是力有未逮，但是，我也與同仁稍微做過討論，我們在多久時間之內可以提出勞動契約法的修法，基本上，我們同仁希望能將此法制定好一點。","李委員桐豪：連國民黨提出證所稅的版本都可以一日三變，我不相信勞委會無法在4個月之內處理完畢，所以本席給你一個時間表。無論勞動基準法是修法或廢止，如果勞委會在10月1日之前沒有向本席提出具體的作法，本席就代表親民黨黨團刪除勞委會所有的預算。","王主任委員如玄：報告委員，我們確實無法在10月1日以前提出修法，請委員給我們多一點時間。"],["李委員桐豪：我要求你們修法。","王主任委員如玄：委員是要求我們全部修法，它等於是要制定新法。","李委員桐豪：既然如此，你們就重新制定勞基法。難道你們在4個月內無法制定出新法？"],["王主任委員如玄：請委員給我們長一點的時間……","李委員桐豪：那就請你們在12月31日之前提出修法，因為我知道中華民國的立法院很沒有效率，直到1月份還在審查預算。在12月31日朝野協商完成之前，如果你們沒有提出修法……","王主任委員如玄：通常法案的提出，不是由勞委會關起門自己寫一寫就可以送至立法院，事實並非如此，我們還要與勞資學政四方開會討論，其實這樣的流程需要很久的時間。"],["李委員桐豪：你要監察院對你們提出糾正嗎？","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只是向委員報告，我們在制定一項法律，不是勞委會自己關起門來找學者專家就可以撰寫，我們還是要請法制……","李委員桐豪：既然如此，那就廢除吧！一個尚未落實的法律，卻變成法官審判人民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這成何體統？"],["王主任委員如玄：目前法院在判決時確實是做這樣的處理。","李委員桐豪：我已經給你最大的寬限，請勞委會在本院審查預算進行最後朝野協商之前提出，一旦你們開始交付預算意見書，我們就會砍除勞委會的重要預算。事實上，我們已經開始砍了，只是我們要不要放入朝野協商內的問題。","其次，今天有許多位委員提出勞工保險的福利措施，對此本席均表贊成，但是，請問主委，勞保基金有沒有做任何的精算？"],["王主任委員如玄：有。"],["李委員桐豪：請勞委會提供本席所有勞保基金精算必要的資料。","請問主委，現今勞保基金潛藏負債是多少，我們是否需要調整相關的費率？","王主任委員如玄：目前勞保條例在費率部分已制定調整機制，所以我們每年都會調高0.5%的費率。","李委員桐豪：現今勞保基金的潛藏負債金額是多少，你們有沒有必要做財務的規劃？","王主任委員如玄：此一問題，請勞工保險局陳總經理說明。"],["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局陳總經理說明。","陳總經理益民：主席、各位委員。根據我們在99年所做的統計資料顯示，勞保基金的潛藏負債金額為五兆多。","李委員桐豪：身為立法委員，我們可以很輕易的給予福利，尤其是社環委員會本身就不斷地在給福利，我不是在責備社環委員會，只是我要告訴你，擔任行政官員要負責一點，你是執行相關政策很重要的機制。今年中華民國的國民生產毛額是15兆，你們負債的金額相當於三分之一的國民生產毛額。事實上，我也會開支票，我何樂而不為？行政部門應該在口頭報告中告知大家，根據預算法的規定，每一項的支出都應該有必要的財源及成本效益的評估，所以本席建議勞委會要聘請經濟學家。","王主任委員如玄：其實我們修正勞保條例，尤其是委員提出相關法案的修法概念，是否會影響到勞保的財務，我們一定會做仔細的評估。"],["李委員桐豪：在勞委會的報告中有提及此事嗎？事實上並沒有。","王主任委員如玄：在一開始報告時我就講過，今天勞委會與委員所提出與勞保有關的法案，都是以勞保的財務狀況為最優先考量，因為這其中所做的修正都是國保衡平的部分……","李委員桐豪：你在報告中都應該寫明所有的法案，同時應該把勞保基金的現有財務狀況及潛藏負債都寫出來，主要目的是提醒立法委員在開支票的時候必須考慮清楚。謝謝。"],["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不在場）蕭委員不在場。","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日會議勞委會提出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版本在第三十二條修正生育給付的部分，依照現行生育給付的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被保險人可以領取生育給付。依照現行法令的規定，生育給付包括分娩費用及生育補助費，自從健保實施之後，不再補助分娩費用，但是，勞委會沒有隨之修法，所以你們就刪除相關法令。另外，有關生育補助費用的部分，你們就將它改成生育給付。","本席欲請問主委的是，生育給付的性質到底是什麼？依照現行法令的規定，生育給付為提供女性被保險人因生育不能工作期間之生活照顧，可是，依照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凡受僱6個月以上的女性勞工於產假期間享有全額的薪資。在此情況之下，生育給付的性質似乎並不是女性勞工因生育無法工作而給予他的薪資替代。對不對？"],["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此一問題，請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委員所垂詢的問題，本人作如下說明：第一，有關生育給付的部分，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被保險人可領取兩個月的生育補助，在時間上，勞工保險條例比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還要早，這就如同過去社會保險的性質，主要目的是給予勞工朋友在生產期間的照顧。第二，整個勞保的被保險人不見得是全部納入勞基法的規範，職業工會及漁會總共有三百多萬人，他們本身也不適用勞基法，在此情況之下，並不是勞基法給予被保險人兩個月的生育補助，勞保條例也要給予被保險人補助。另外，被保險人配偶的生產……","尤委員美女：我的意思是，依照現行的規定，勞委會有給予被保險人兩部分的補助，一部分是分娩的費用，由於這部分健保已有給付，所以你們這次修法予以刪除，未來就不再給付；另一部分是所謂的生育補助，現在你們將生育補助費改為生育給付，所以我要詢問勞委會，生育給付的性質到底是什麼？依照勞委會現行的解釋，生育補助費是因為被保險人需要請產假，導致他的工作中斷，這等於是工作替代的性質，但事實上，這些請產假者是領取全薪，並不是因為他去生產，導致工作中斷，所以他就沒有薪水可以支付，而要補貼他，事實並非如此。你們所謂生育給付的性質到底是什麼？","石處長發基：雖然方才委員提及，勞基法會補助被保險人兩個月的薪資，但事實上，有些雇主……","尤委員美女：如今你們新修的法只給予被保險人一個月的補助，即是分娩費用。請問處長，你們給予被保險人一個月的補助，其性質到底是什麼？"],["石處長發基：這還是薪資補貼。","尤委員美女：本席認為這不應該是薪資補貼，因為他請產假可以領全薪，即使他家中多了一位新成員，生活費用就會增加，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委員的邏輯是立基在勞基法有兩個月的產假，事實上，有許多工作是不適用勞基法，包括許多的職業工會都不適用勞基法，他們也都是勞保的……","尤委員美女：既然他們不適用勞基法，那麼他們有沒有參加勞保？","王主任委員如玄：有的。目前工會有兩種，一種是受勞基法所保障產業、受僱的部分；另一種大多是職業工會，是沒有受僱的。譬如：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者，像是許多餐飲工會、美容工會等等。"],["尤委員美女：他們有參加勞保嗎？","王主任委員如玄：他們都有加入勞保，但是，他們沒有薪水……","尤委員美女：因為他們是自營工作者，所以他們所賺到的錢都是屬於自己的，他們就不是雇主。"],["王主任委員如玄：他在懷孕生產期間並沒有收入。","尤委員美女：事實上，生育給付也是一種補貼的性質。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它既有薪資補貼的性質，亦有生活照顧的性質。","尤委員美女：原本你們所規定分娩費，其給付的對象是包括被保險人的配偶，但是，給付生育補助費則不包括被保險人的配偶在內。其實，他的配偶是有繳交保費，當他們有生產的事實，雖然是被保險人的配偶生產，而非被保險人生產，可能他的太太是家庭主婦，先生有參加勞保，當他的太太生產後卻不能請領生育補助。你們剛才說這對於適用勞基法者是薪資補貼，可是，有參加勞動基準法者已領薪水，所以你們認為薪資補貼是有點問題。換言之，這對某一部分的人而言是薪資補貼，對另一部分的人而言卻不是。本席認為，這應該是說他們覺得家庭多了一位成員，所以他們為了新生兒及產婦坐月子相關開銷都會增加。如果照顧新生兒及產婦是社會的責任，何況他已經繳交保費，所以本席建議這部分應該擴及他的配偶，當被保險人及其配偶有分娩或流產時，他們就可以領取生育補助費。","此外，現今社會生小孩的不見得都是夫妻，目前同居率還滿高的，在此情況之下，被保險人有繳交保費，當雙方具有同居的關係，若男方的同居人是家庭主婦，當他的同居人生產卻無法領取生育給付，這顯然有失公允。所以本席建議法律規範應該擴及同居人亦可領取生育給付。","另外，如果兩人都有參加勞保，因為他們只生了一個小孩，所以他們只有一人請領生育給付，但如果兩個人同時參加勞保，亦只有一人可領取生育給付，即是由實際撫養小孩者請領生育給付。若他同時兼具有勞保或國保的身分，當然只能請領一份生育給付。以上是本席所提出的修正建議。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正井、李委員昆澤、劉委員櫂豪、林委員佳龍、黃委員昭順、鄭委員麗君、林委員正二、蔣委員乃辛、王委員惠美、邱委員文彥、吳委員秉叡、羅委員淑蕾、徐委員欣瑩、陳委員淑慧、薛委員凌、盧委員秀燕、徐委員耀昌、呂委員玉玲、簡委員東明、楊委員瓊瓔、呂委員學樟、顏委員清標、邱委員志偉、吳委員育昇、林委員德福、楊委員麗環及林委員世嘉均不在場。早上會議至吳委員育仁發言結束就休息，下午再做處理。","請吳委員育仁發言。","吳委員育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審議的議程中，有一案是本席提出擬廢止「勞動契約法」案，本席提出廢止案的主要目的是因為這個法從民國25年公布後一直都沒有實施，這部法律受到了在野黨的嘲諷，我學習勞工法很多年，這部法一直都是教科書中非常重要的法理，我們也知道為何這部法律公布後無法實施的一些原因，這存在於教科書中已經非常之久，一些法律基礎與法律原則也都是據此來操作的，我提出「勞動契約法」廢止案的主要理由是要督促勞委會儘速研擬相關法律，不要再讓學界、勞工界及在野黨冷嘲熱諷。","主委，勞動契約法規範的是典型勞動契約、典型勞工關係，但是現在有很多非典型勞動契約，像是部分工時等，已經走在時代的尖端，我相信你們也準備要研擬勞動契約法，主委是否可以承諾於在2年內提出你們的版本，如果你們能在2年內提出版本，這個廢止案就保留到2年後再來廢止，但如果2年後你們還沒有任何作為，就表示這部法根本沒用，勞委會根本就不重視，主委，你能不能做這樣的承諾？"],["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可以做這樣的承諾，有關這部法律，我們也覺得應該就相關內容廣開公聽會，傾聽勞、資、學、政四方意見來修正。","吳委員育仁：現在的僱傭關係非常多元，大家非常關注的勞動派遣法，勞委會到現在也還沒有提出來，這是非典型的僱傭關係，而勞動契約法則是典型僱傭關係，是個基礎，站在學者及立法委員的立場，我願意多給勞委會一些時間，希望勞委會在2年內能一併提出非典型的勞動派遣法及典型的勞動契約法，不知道主委覺得如何？有沒有這個信心？","王主任委員如玄：我們遵照委員的指示辦理，比較特殊的情況確實如委員所說，現在有很多新興的勞動關係，包括委員提到的部分工時或所謂的派遣，的確有很多新興議題出現。","吳委員育仁：這些新興議題，包含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或部分工時等。主委，本席的發言時間不多，其實勞動契約法在法院判決中常常會被拿來適用，但是只要主委願意做這樣的承諾，本席願意多給勞委會一些時間。","王主任委員如玄：好，謝謝委員","主席：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作以下決定：","一、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潘委員維剛、楊委員瓊瓔、吳委員育仁及鄭委員麗君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三、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本會委員與質詢委員。"],["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關於我國生育率的變化，以去年我國下降至世界第一時，引起了國內各界的注意與討論，並且這個現象如果持續發展下去，將會演變成國家安全問題，因為所有國家的相關制度都會變成倒三角形的支撐，例如今日討論的勞工保險條例，主要的規範內容是以勞工朋友所繳的保費作為將來退休時領取的保障，也就是在職的勞工必須要支撐退休勞工的退休金，但是在少子化的現象發生，在職的勞工朋友比退休的勞工朋友少，如果遇到相關投資狀況不佳導致勞退基金不足的狀況，將會造成國家形象的傷害以及勞工朋友權益的損失。","因此政府為了提升國內生育率，推出了許多生育政策，例如生育補助或是新的育嬰政策等，都是為了提升生育率的作法，今日審查的行政院版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內容主要也是為了配合國內提升生育率的政策而提出修法，其修法內容是刪除了現行的勞工保險請領生育給付限於投保一定年限以上者，使得將來只要有投保的狀態就可以請領相關生育給付，藉以鼓勵勞工朋友提振生育率的意願。","本席認為提升生育率的最根本作法，就是要提供一個可以信賴的幼兒教育環境搭配相關補助措施才是最根本之道，如果只有相關補助措施，在政府財政日漸緊縮的狀況下，補助將會面臨發放困難的狀況，因此要維持穩健的生育率，就必須有完整的政策，期盼相關單位能夠儘速研擬完整配套措施，使得生育率能夠穩健成長，避免發生相關危機。"],["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一、歐債危機紛擾不休，產業界大老也對未來景氣紛紛發出警訊。但勞委會今年以來發布的就業數據─求供倍數卻一路飆升，4月分竟然衝高到2，等於1個人有2個工作可以選擇，創下7年來（94年1月）最高紀錄，與目前景氣氛圍差很大，也引發「失真」爭議。（註1）","1.主委，貴會數據是否真有失真？是否果真如外界所稱「灌水虛報情事」？並將「臨時」當正職？或將職缺重複登錄的疑慮？為何職缺多年輕人又找不到工作？不無矛盾？貴會如何對外以正視聽？","二、勞委會98年底將與職場有關的憂鬱症等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2年多來只核准4個案例。當事人都是中年女性，經勞委會認定為職業病。不過，相較日本一年就有200件職場精神疾病，台灣官方認定比例明顯偏低。","1.主委，憂鬱症等精神疾病如何認定為職業傷害？評估標準為何？現行核准案例？是否偏低？國外做法？（註2），如何能有正確評估又不失偏頗的評估方式？該機制有無重新修正空間？如何更完善？","註1：相關人士指出，近幾年求供倍數都在1.0－1.2上下徘徊，即使99年經濟成長率達到10%以上，當年求供倍數也才1.26，「現在飆到2，一看就知道太不尋常」。","註2：勞保局表示，目前實務上都是參照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參酌國外經驗，擬訂的「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基準」，做為認定根據。至今通過認定的案例共有4例，其中2例在勞保局第一關就認定，另外2例則有爭議，經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再認定。"],["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一)殭屍法案「勞動契約法」應廢止、檢討與設定派遣專章時間表","1.勞動契約法自民國25年國民政府就已經公布，當時，國家適逢西安事變及對日抗戰，內憂外患，因此未明令施行。","2.但為兼顧社會安定及勞工權益，政府隨即著手研訂勞動基準法特別明定勞動契約專章，並於73年公布施行。又於勞動基準法施行後政府即開始進行研修勞動契約法之工作，惟考量勞動契約法內容較為龐雜，於86年政策決定勞動契約法制優先朝向將重點勞動契約議題增訂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章中，暫緩送出勞動契約法修正草案。","3.目前「勞動基準法」是我國規範勞動契約最重要的法律，「勞動基準法」中勞動契約章節，有許多內容是取自民國25年制訂但未施行的「勞動契約法」，共12條。內容包括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勞雇雙方得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與要件、預告期間與預告期間工資的特別規定、勞工資遣費的發給標準等。民國25年就通過的勞動契約法至今從未上路，李桐豪委員諷為木乃伊法案，有名無實，或許形容成「殭屍法案」，躺了75年，現在又跳出來嚇人，更為貼切。","請問勞委會對於廢止勞動契約法看法如何？","4.主委說，法律援引未施行的勞動契約法作為法理，因此希望不廢止該法，這樣是否勞動契約法也將繼續不施行，再拖過下一個75年？","5.勞委會預計將來改良勞動契約法來規範非典型勞動，何時完工？是否有時間表？","6.另外，非典型勞動的勞動派遣法，或是勞動派遣專章，勞委會何時可以提出版本？","(二)勞委會為何讓工會亂糟糟，左手打右手，小手打大手","1.請問主委，目前工會法第九條，組織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主委認為是否正確？","2.目前一個事業單位出現兩個以上的企業工會的情況，主委知道有那些嗎？","3.台灣銀行企業工會以及高雄市台灣銀行企業工會，到底何者才是真正的代表台灣銀行全體勞工的勞工組織？台灣銀行在推派勞工董事時，高雄市台灣銀行企業工會到底有沒有推派權？如果勞工董事有三席，台灣銀行卻同時存在了兩個企業工會，那這樣是否高雄市的台灣銀行企業工會也有一席勞工董事？","4.在英國，工會組織有層級之分，有中央層級的勞資協商，也有LOCAL型的、廠場的勞資協商，不同層級針對不同事項來進行協商，台灣銀行企業工會約有會員5,000人，高雄市台灣銀行企業工會約有會員500人，代表性與層級、協商事項亦有不同，勞委會應該要有明確指示，不要讓工會組織「左手打右手，小手打大手」，原本勞動三法希望給工會組織有充分的權限爭取勞工權益，勿讓良善的政策本意，流於工會組織惡鬥，政治操弄的工具。","(三)台灣人才流失大陸，勞委會卻束手無策","1.兩岸交流日益密切，勞委會委託台灣大學進行《因應貿易自由化兩岸勞動市場變遷之研究》，針對2001年至2010年國人外派中國的情況進行研究分析，該報告於去年底完成，推估國內目前至少有50萬人在中國工作，以寬鬆標準估算更可能高達100萬人，台幹現在是「想回來，回不來」？還是不想回來？勞委會怎麼看？","2.現在這些台灣企業的台幹，對於相關的投保權利，勞委會做了那些保障？","3.事實上，許多西進者因受僱於中國企業，依法不須投國內勞健保，部分仍受僱於台灣企業的台幹，則是雇主未依法幫他們投保，這些都是社會安全制度漏洞，將來回台老年安養都沒保障，應該要注意，勞委會的具體改善措施又在哪裡？"],["鄭委員麗君書面意見：","現在除了「血汗醫院」外，還多了一個「血汗校園」，校園內的研究助理、教學助理為大學學術研究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在資本主義及全球化的衝擊下，就業環境每況愈下，尤其是青年世代常常成為低薪、低勞動條件的窮苦、窮累、窮忙一族，而校園裡也無可避免的發生這種狀況。","一、97年6月23日公告公部門非依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所進用之臨時人員範疇，不包括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人員。其中即包含校務基金研究人員。為何國科會的研究助理就適用勞基法？校務基金的研究助理就不適用勞基法？為什麼會有這種差別待遇？校務基金的研究助理的勞動保障為何？分類的標準為何？","二、不適用勞基法保障之員工，是否具有勞工身份？可否依據工會法組織工會？","三、聘僱關係的認定標準依據為何？是否只要有簽訂勞動契約即可依《工會法》組織工會？","主席：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處理法案及相關議案。","休息（12時25分）","繼續開會（14時52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早上的會議還有趙天麟委員提出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趙委員天麟書面意見：","1.馬英九曾在第二任總統就職前說，回顧第一任的總統任期有幾件事情做得不夠好，如創造的就業機會不夠多、平均薪資增加不夠快、貧富差距下降不夠大以及政策溝通不夠好，四個不夠，造成民眾的誤解，才讓自己滿意度下降，其中四個不夠裡面就有兩個跟勞委會有關，勞委會主委有沒有覺得愧對總統，又勞委會未來對就業機會的增加提出哪些政策方向？","2.勞委會自己所做的「2012年第2次人力需求調查」，有七成廠商沒有增人意願，反而是派遣人力為主的「支援服務業」，因為廠商節省成本的考量，人力需求比98年同期調查增加4倍。派遣人力雖然是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可是所做的事務往往與正職人員相同，代表專業能力也是獲得肯定，卻無法享受同等的福利或是同等的薪資待遇，同工不同酬，毫無任何保障可言，勞委會應該對派遣人員的權利重新檢視，如為經常性的人力需求，應協調廠商進用為正式人員，確實保障所有勞工的權益。","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3案。請議事人員逐條宣讀後，再逐條處理。","進行第二十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陳節如　　陳歐珀"],["連署人：劉建國　　林世嘉　　田秋堇"],["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行政院現行勞保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修正草案仍限制被保險人須於保險期間內懷孕方得請領生育給付，與此次修法宗旨有所不合，為保障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懷孕，並於勞保期間分娩或早產者請領生育給付之權益，爰修改行政院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條第二項如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或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保險有效期間懷孕而分娩或早產者，均得請領生育給付。」"],["提案人：楊玉欣"],["連署人：鄭汝芬　　徐少萍　　蘇清泉　　江惠貞","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保留。","我們現在先處理沒有異議的條文，有異議的條文先暫行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處理。進行第三十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刪除）"],["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一條　（刪除）"],["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三十二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日生育給付；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日生育給付；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日生育給付；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被保險人或其配偶若同時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尤美女　　劉建國"],["連署人：王育敏　　楊玉欣","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五十三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者，按基本保障發給。","前項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其所需經費由各保險分別支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基本保障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者，按基本保障發給。","前項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其所需經費由各保險分別支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了節省時間，本席簡單扼要說明，因為國民年金也是只修一個條文就可以通過了，所以現在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六十五條之四，還有本席的第七十四條之三，這部分只要根據本席的版本做修正就可以了，這幾條只要修一個條文就可以。","主席：等一下我們會一條一條處理，因為這都是不同條次，所以我們要先逐條唸過。"],["陳委員節如：現在不是唸過了嗎？","主席：沒有，要全部逐條唸過。","陳委員節如：本席只是提出建議，提醒你一下。","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三條照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說明部分因為牽涉法制問題，所以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說明部分通過。","進行第五十八條之一。"],["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本席建議請……"],["主席：現在是在討論第五十八條之一。","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本席知道，本席是說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主席：現在是一條一條宣讀。","請提案人鄭委員汝芬發言。","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委員的意思也沒錯，但我們還是一條一條處理，這樣會比較清楚。剛剛陳委員的意思，是要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等條文和她提出的第七十四條之三修正動議條文一起處理，本席覺得這樣還是有點不妥。"],["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國民年金也是這樣調整。","鄭委員汝芬：國民年金歸國民年金，至於勞保條例這部分，因為已經實施很久了，有些部分還是要一個一個說明清楚，這樣比較好。所以本席堅持還是把第五十三條這幾個條文留著，如果全部併在陳委員說的第七十四條之三，本席擔心這樣會看不清楚，好不好？還是要一條一條處理。","主席：我們剛才有宣布是逐條宣讀、逐條處理，向陳委員報告一下，我們是逐條宣讀，現在是一條一條處理，你的提案是第七十四條之三，我們等一下也會進行處理。"],["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保留。","主席：你提案的第七十四條之三等一下會處理，現在是逐條宣讀、逐條處理，好不好？因為第五十三條剛剛已經通過了，現在是在處理第五十八條之一。","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八條之一有無異議？"],["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保留。"],["主席：第五十八條之一要保留？"],["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和本席的提案條文一起處理。"],["鄭委員汝芬：（在席位上）那是第七十四條之三了。"],["主席：這樣就全亂了。","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怎麼會亂？本席剛才就提醒過你了，現在修正這麼多條條文，其實只要處理本席提的這一個條文就可以了，不用修那麼多條文，本席的意思是這樣。"],["主席：因為第五十三條已經通過了。"],["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國民年金也是只做這樣的調整。"],["鄭委員汝芬：（在席位上）本席提案的組織架構是遵照行政院提出的版本。"],["主席：第五十三條已經通過了。","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向各位委員報告，勞保條例是一個很重要的民生法案，這個民生法案最重要的就是要讓每一個勞工都能把每條條文看得很清楚，當時國民年金為了因應老農津貼提高，所以行政院審議的時候其實是滿急的，怎麼個急法？就是只用一個條文來含括其他前面的條文，例如失能年金分別從3,000元調到3,500元、4,000元調到4,700元。","國民年金這樣處理這個部分之後，我們發現有一些後遺症，就是原來3,000元的痕跡還是存在，如果只在後面的條文改為3,500元，用這樣的方式去修正前面的規定，就是修正時只用後面一個條文來更正前面條文內容的話，可能會變成有時候勞工一看以為只有3,000元，還要再看後面的條文才知道已經更正為3,500元，過去我們就曾經為了健保……"],["主席：所以還是要逐條處理是不是？","石處長發基：這樣比較妥當，也比較清楚，就把3,000元的痕跡消掉，也把4,000元的痕跡消掉，這樣他們才能真正知道，失能年金最低領4,700元，老人年金……","主席：石處長，你的意思是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六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九條，逐條分開處理比較好嗎？","石處長發基：因為剛才陳委員說要用第七十四條之三取代前面的幾個條文，就是剛剛說的……","主席：第五十三條已經通過了，現在怎麼辦？已經處理到第五十八條之一了。","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不用處理那麼多條文，本席的意思是這樣。"],["石處長發基：但是勞工朋友會看得比較不清楚。","主席：陳委員，如果是這樣處理的話，可能會比較不清楚。"],["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哪裡不清楚？請你指出來。"],["主席：這樣會看到亂掉。","石處長發基：向委員報告，其實這個條文當時在勞委會法規會審查時和在行政院院會討論時，大家都發現國民年金那個部分的確是看不太清楚，所以他們認為要用比較進步的方式制訂法令，既然舊的規定要刪除，那就不要留下痕跡，所以我們這樣修正的話，民眾一看就知道老年年金最低是多少、失能年金最低是多少、遺屬年金最低多少，就不會看了前面的條文之後，發現後面的條文又做了更正。"],["主席：所以還是逐條宣讀、逐條處理。","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八條之一照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說明部分因為牽涉法制問題，所以依行政院提案條文說明部分通過。","進行第六十三條之二。"],["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二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二、遺屬年金：","(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三、遺屬津貼：","(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基本保障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者，按基本保障發給。","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二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二、遺屬年金：","(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三、遺屬津貼：","(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基本保障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者，按基本保障發給。","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說明部分依行政院提案條文說明部分通過。","進行下一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基本保障金額、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之加計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每四年調整一次。","前項之調整，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外，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基本保障金額、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之加計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每四年調整一次。","前項之調整，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外，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陳委員節如等提案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三　　本條例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及遺屬年金基本保障所定金額，調整為新台幣三千五百元，失能年金給付基本保障調整為新台幣四千七百元，並追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所參照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主席：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的對應條文就是陳委員節如等提案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三，對不對？"],["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那就用本席的版本。","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有無異議？","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我剛剛也向陳委員報告過，如果按照陳委員版本第七十四條之三通過，現行條文的3,000元痕跡還是存在，勞工看了會產生誤解，如果按照行政院版或鄭委員版第六十五條之四通過，就可以不用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因為整個脈絡可以連貫下來，全部都清清楚楚。","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本席知道你們不採用本席的版本，這樣不行。","主席：本席告訴你，你的修法精神永遠留在勞工的心中，大家都會感恩。","請問各位，對第六十五條之四照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說明部分依行政院提案條文的說明部分通過。","進行第七十四條之三。"],["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三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依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溯及調整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基本保障金額、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之加計金額時，由保險人追溯補給之。"],["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七十四條之三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依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溯及調整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基本保障金額、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之加計金額時，由保險人追溯補給之。","主席：因為條文是照各條的內容條列，所以剛才審查的陳委員節如等提案第七十四條之三等於是行政院提案條文第六十五條之四，剛剛第六十五條之四已經通過了，所以現在審查第七十四條之三的時候我們應該要給予陳節如委員掌聲，嘉獎一下，好不好？陳委員修法的精神永遠留在勞工的心中，本席如果碰到勞工，也會宣揚陳委員曾經提案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請問各位，對本條照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說明部分依行政院提案條文說明部分通過。","進行第七十六條之一。"],["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六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七十六條之一　　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說明部分依行政院提案條文說明部分通過。","進行第七十九條。"],["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除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除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條照鄭委員汝芬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說明部分依行政院提案條文說明部分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條文處理完畢，現在處理保留條文第二十條。","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這個條文是增列配偶的部分，為什麼本席要提出這一條呢？本席早上提問公保、軍保、農保都有配偶生產可以給付一個月至二個月的規定，為什麼勞保沒有？所以我們現在把這部分加進去。","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的勞保條例第二十條立法原因是，懷孕勞工於實務上往往易成為經濟不景氣中首批遭公司資遣對象，遭非自願性離職退保後，若依當初規定無法請領生育給付。其次，進一步對照其他給付，均須加保一定期間後始得請領，所以提案維持現行條文，即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若符合勞保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懷孕事故之相關給付。","因農民或軍公教皆可由本人或配偶請領生育之相關社會保險給付或補助，所以不應因民眾職業不同而給予不同之待遇，且生育子女勢必增加家庭支出，如對母體身體健康之照護費用等等，若被保險人無工作之配偶無法請領生育補助，形同變相加重其家庭經濟負擔。如果夫妻都為公教人員的話，他就都可以申請，可以各請領兩個月，勞保這邊為什麼不行？所以我們希望把這部分也列入。","基於社會保險資源有限，撙節國家資源，相關的保險給付或補助不宜重複，所以增列保險人及其配偶若同時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例如符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資格者，則擇一請領。本席的條文是這樣規定，所以如果他參加勞保的話，應該也要給予配偶生育補助。"],["主席：請鄭委員汝芬發言。","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釐清這個部分，請勞委會解釋一下，關於被保險人這個區塊，因為勞工朋友的勞保基金是由自己和老闆付費的，還有政府也補助一部分，所以剛才陳委員說兩個要擇一給付。最近包括教師團體也要加入勞保，因為這部分的所得替代率比較高，但是就像剛才陳委員說的，假如配偶是軍保或公保，而先生是勞工，因為他擔任總經理，所以他的所得替代率比較高，那他會不會選擇請領勞工這部分的生育給付？這樣會不會影響到勞保基金？"],["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有關公保或軍保，就保險來說，都沒有生育給付，只有勞保和國保、農保有生育給付。","鄭委員汝芬：沒有錯，但是如果先生在私人公司上班，太太在公家機關服務，例如參加軍保，這樣是要請領她自己的軍保，還是先生的勞保給付？","石處長發基：我剛剛已經向委員報告過，如果你本身是參加勞保的話……"],["鄭委員汝芬：太太是參加軍保。","石處長發基：我知道，但是軍人沒有生育給付。另外以男生參加勞保來說的話，他也不能領勞保的生育給付，因為勞保的生育給付目前是定位在薪資短少的部分，女性生產才可以領這個部分，男性沒辦法領生育給付。"],["鄭委員汝芬：陳委員說的被保險人配偶是指哪個部分？","石處長發基：她指的是太太參加國保，先生參加勞保，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太太生產，他也可以領勞保一個月的生育給付，目前我們的做法是不行。","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你們要換算清楚，如果要給更高的福利，這些問題我們當然都要弄清楚，因為有很多委員質疑經費的問題，這部分你們自己要去解釋清楚。","石處長發基：向委員報告，這還不是經費的問題，因為在全民健保開辦之前，當時先生和太太都可以領分娩費，但是早上主委有報告過，給付分娩費是給付生產的醫療照護費用，等到84年全民健保實施之後，全部由全民健保特約婦產科醫療院所負責接生，採實務給付，所以就不再給那一個月的分娩費，至於原來太太就可以領的生育補助費則繼續維持，所以這麼多年來，從84年到現在，現在的生育給付就是當時的生育補助費。","鄭委員汝芬：這個部分當然國保的給付是比較少的，請領勞保當然比較高，所以這個部分你們自己要去向委員解釋一下。","主席：兩方對第二十條的意見還是差異太大，所以暫行保留。先處理第三十一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一條有無異議？"],["陳委員節如：（在席位上）有意見。"],["鄭委員汝芬：（在席位上）還是被保險人的問題。","主席：不是，不要像第二十條的差異這麼大嘛！","請鄭委員汝芬發言。","鄭委員汝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三十一條和第二十條一樣，也是有文字上面的問題，石處長，這一條和那部分有沒有關係？"],["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合起來其實是一個條文。"],["鄭委員汝芬：對啊！","石處長發基：因為第二十條是關於退保以後那些人可不可以領生育給付的規定，至於第三十一條是關於這些人加保的時候，要不要有280日或181日的保險無效數的規定。"],["鄭委員汝芬：對。"],["主席：那這個差異很大。","石處長發基：對，其實是這樣子的，我們剛剛也……","主席：請陳委員說明一下好了，因為陳委員是提案人，我們尊重她，因為這部分差異很大。","鄭委員汝芬：（在席位上）本席也是提案人，為什麼本席的提案不用說明？"],["主席：你剛剛不是說明過了？"],["鄭委員汝芬：（在席位上）本席只是要釐清問題而已。"],["主席：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要改成只要參加勞保一天就可以領生育給付，但是這會有一些弊端，例如有人想生育時，就去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因為只要加入一天就可以請領，例如現在有勞工懷孕，八個月之後要生產，她就趕快去加保，這部分就會有漏洞。你們要怎麼解釋這個部分？"],["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其實當初國保會把生育給付納入，而且完全沒有設280天或181天的限制，是當時的立委黃淑英委員堅持的，原來行政院送出來的版本並沒有關於生育給付的規定，是她認為應該要刪除受益合格期的相關規定。今天同樣的情形，如果是勞保的部分，剛才委員提到一個狀況，萬一她為了領那一個月的生育給付……"],["陳委員節如：有道德風險。","石處長發基：她有可能隨便掛名加保，但是事實上就勞保局來說，只要是才加保不久，馬上就要領給付的話，我們都會合理懷疑，而且都會去查，所以我是想……","陳委員節如：為什麼要查？你們的法條已經這樣規定，為什麼要查？她就是合法申請的。","石處長發基：不是，我們會看她有沒有實際從事工作，因為勞保是一個在職保險，所以我是想，可能不宜以有道德危險為由讓勞工和一般國民有差別待遇。","主席：本條和第二十條意思差不多，而委員之間的意見差異很大，所以這兩條先暫時保留。繼續處理第三十二條。","請陳委員節如發言。","陳委員節如：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軍公教申請生育補助，是依全國的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這並不是社會保險的法規，對不對？軍公教的部分是由國家編列預算，如果排除相關社會保險的生育給付不能重複請領，那麼如果夫為軍公教人員，妻為勞保被保險人，這樣可以重複請領嗎？因為社會保險資源有限，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要讓他可以重複請領？如果先生是公教人員，妻子參加勞保，這樣要怎麼處理？因為這樣兩邊都可以領。"],["主席：請勞委會勞工保險處石處長說明。","石處長發基：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其實所有的……","陳委員節如：現在規定勞保的配偶不能領，可是這些人卻可以重複請領，這就關係到公平正義的問題，本席說的是這個部分。","石處長發基：向委員報告，剛剛您提到軍公教的部分，先生是軍公教人員，太太是勞工，因為平常太太參加勞保的話，她有盡到加保繳費的義務……","陳委員節如：這樣就可以領三個月了，是不是？"],["石處長發基：那兩個是不一樣的性質。","陳委員節如：因為軍公教可以領兩個月，勞保是領一個月。"],["石處長發基：這兩個是不同性質。"],["陳委員節如：這樣就不公平了。","石處長發基：這樣對女性的勞工朋友可能是不公平的，她平常有繳保險費，如果因為先生的職業是公務人員或軍人反而使她不能領勞保給付，對她來說也是不公平的。過去所有關於排除項目的規定中，也都沒有規定領了各種社會保險或是預算津貼之後，就不能領保險給付，所以我們希望委員能針對這部分適當處理。","陳委員節如：本席的意思是擇一請領，符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主席：僅得擇一請領，這樣法律……","陳委員節如：後半段有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同時符合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本席的條文是這樣。"],["主席：請勞委會王主任委員說明。","王主任委員如玄：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其實我們整個制度的設計，就是回到我說的原點，基本上我們就是有勞保、有國保，保勞保的就領勞保的生育給付，沒有工作的就領國保的生育給付，是這樣的制度設計，所以剛剛提到為什麼……"],["陳委員節如：可是軍公教的配偶都可以領喔！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對，可是我們剛才說280天那個部分可以拿掉，是因為大部分沒有工作的人都有國保了，本來就有基本工資的生育給付，如果為了勞保的生育給付比較高一點，就去造假、加入職業工會，或是再去受僱，就只為了多領一點生育給付，基本上這樣的道德風險是比較低的。","陳委員節如：有可能啊！因為現在時機那麼不好，大家都沒有工作。","王主任委員如玄：至於委員剛才提到的軍公教待遇等等相關的規定，因為我們制度的設計其實是很清楚的，不能因為軍公教那邊有一個規定，勞工這邊就要做修正，就算要處理，也是要從軍公教的部分去處理才對，而不是變成勞工部分要去配合做一些修正，把整個制度設計的精神做一些調整，這樣看起來好像就不是很正確的發展方向。","陳委員節如：沒有在上班的配偶也可以領嗎？例如先生參加勞保，這樣配偶可以領嗎？因為軍公教的配偶是可以領的，對不對？","王主任委員如玄：他可以領國保，這沒有問題。","陳委員節如：國保才開辦沒多久，怎麼領啊！可以領多少？","主席：陳委員，因為這三條的意見很多，所以先暫時保留，我們希望尊重委員的提案，讓它能夠通過，好不好？請石處長先和委員溝通，把問題釐清，我們先進行下一條，如果下一條審完之後還沒有取得共識，那麼這一條就保留，送到院會協商，陳委員，這樣好不好？","請勞委會和陳委員溝通清楚，委員會這樣提案，就是因為有這樣的需求，而且是地方上的需要，我們當然要尊重委員的意見，所以我們現在才這樣處理，請你們先溝通，看是否能找到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繼續進行下一案。","接下來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議事人員先宣讀條文後再處理。","第　六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段落：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段落：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段落：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主席：勞委會在說明的時候已經清楚表明本條應該和第九條一併審議，所以本席建議這一條先保留，另擇期再行審議，希望下一次審議的時候，連第九條一起併進來審議。","請問各位，對本條另擇期審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另擇期審議。","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議事人員逐條宣讀後，再逐條處理。","進行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其受僱之方式、內容及保護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依其不同之年齡分別定之。","第一項受僱之人，其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主席：對討論事項第三案有一項提案。"],["王委員育敏等提案：","為加強保障兒童之勞動權益，勞委會針對未滿15歲從事工作之兒童，應採許可制，對其工作時間應研議分齡規範，同時將就學時間納入考量，並於下個會期10月底前向衛環委員會提出對案。"],["提案人：王育敏　　江惠貞"],["連署人：楊玉欣　　蔡錦隆　　江啟臣","主席：因委員對本條尚有意見，本條保留。","現在處理王委員育敏等提案。請問各位，對本項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主席：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五條依照方才通過的提案，暫行保留，另擇期再行審議，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十七條另擇期審議。","由於在場委員對討論事項第一案尚未取得共識，本案先行保留，送院會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保留，送院會協商。","本日議程所列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3案，已經審查完畢，決定保留送黨團朝野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出席說明。","繼續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後再行處理。","第　五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六、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主席：對討論事項第四案有一修正動議。"],["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案由：鑑於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工作機會難尋，求職者與受雇者常須忍受雇主無理要求，另我國近年來各式詐騙案件頻生，起因往往是個人資料外洩，為使受雇員工及求職者之工作權利及個人隱私得以獲得保障，爰此，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江惠貞　　蘇清泉"],["連署人：王育敏　　鄭汝芬　　楊玉欣"],["主席：請提案人蘇委員清泉說明提案旨趣。","蘇委員清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來在第五條，要求員工或求職人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之隱私資料，這部分是列在第五項，但是因為這樣會造成罰則的部分又要增列，所以修正動議就把這部分併到第二條，這樣應該比較妥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主席：請勞委會職訓局林局長說明。","林局長三貴：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上午在討論的時候，包括陳委員也提到法令確定文字概念的問題，所以後來也再和江委員做一些討論，原則上我們同意按照剛才江委員提案的文字通過，不過本人建議做一個小小的文字修改，「要求提供與工作內容無關」這幾個字，配合就服法第十四條修正為「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雖然性質、精神都是一致的，但是這樣改就能讓法令文字更精確，也配合就服法第十四條所應用的文字。","我再唸一次第二款建議修正文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以上報告。","主席：這種修正應該沒有問題吧？這樣修改，文字更精準，也能配合就服法的文字內容。","請問各位，對第五條照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廢止「勞動契約法」案。","補充報告，方才審查的討論事項第四案「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照修正動議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出席說明。","對討論事項第五案另有一項提案。"],["吳委員育仁等提案：","為確保勞雇雙方對等簽訂合理勞動契約權益，勞委會應儘速檢討尚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並將近年來發生之重大勞動契約爭議議題，包含如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以及調動等規範納入檢討，積極聽取各界意見，兩年內提出兼顧勞工權益及企業經營需求的勞動契約法制修正草案。"],["提案人：吳育仁"],["連署人：楊玉欣　　江惠貞　　王育敏　　鄭汝芬","主席：討論事項第五案另擇期再行審議。請問各位，對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有無異議？","請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劉處長說明。","劉處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向委員報告，因為吳委員有提出要我們另外再提勞動契約法的修正草案，所以這個廢止案應該要併到那邊去做修法，不是在這邊廢止審議。","主席：廢止案是另擇期再行審議，我剛剛不是說了嗎？現在是處理提案。請問各位，對吳委員育仁等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日有關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廢止「勞動契約法」案，已經審查完畢，另擇期再行審查。","本日議程所列各項議案，包括：一、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節如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等3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併案審查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及親民黨黨團擬廢止「勞動契約法」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劉委員建國等臨時提案：","鑒於近日爆發多位大學教授及研究員以假發票核銷研究費用事件，該事件亦凸顯出碩博士研究生擔任大學教授計畫案研究助理，除一般研究計畫應履行之勞動內容外，在「老師與學生」、「老闆與勞工」之權力不對稱關係下，往往必須從事其他非屬研究計畫合約內容之勞動，違背國家科研經費編列兼任研究助理除協助推動研究計畫外仍有培訓新一代研究專門人才之意旨。且過去以來各大學院校多有編列「研究生助學金」與開放校內工讀等協助研究生學習及研究。且於計畫研究案須使用專任及兼任研究助理時皆須填寫「約聘人員處理單」以利計畫管理，為保障全國所有兼任計畫案助理之碩博士研究生之勞動權益，爰提案要求勞委會應會同教育部檢討過去數十年來忽視之專任及兼任研究助理之勞動關係，並提出適當之保障方案，並於九月前提出報告送本委員會。"],["提案人：劉建國　　田秋堇"],["連署人：陳節如","主席：因提案人不在現場，依過去委員會的慣例，不予處理。剛才為了尊重提案委員，所以先宣讀提案，但是宣讀完之後提案人劉委員還是不在現場，所以劉委員所提臨時提案暫不予處理。","今日議程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散會（15時45分）"]],"block_lines":[1,6,6,9,28,28,29,30,30,50,52,69,71,84,86,87,100,102,108,108,109,109,110,112,113,118,118,119,120,120,121,121,122,122,123,123,124,129,134,150,151,157,164,165,167,168,169,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82,183,184,187,192,193,194,197,199,203,212,217,218,219,220,221,222,225,227,233,236,237,239,240,242,248,254,257,262,266,268,271,275,278,279,280,285,287,288,289,291,293,318,319,320,323,326,327,331,345,346,349,351,357,358,360,361,362,364,372,373,375,379,383,387,388,389,393,399,408,409,424,429,434,439,440,444,453,454,457,460,464,466,467,469,470,471,474,477,487,493,494,510,523,528,534,536,537,538,539,542,544,548,550,553,554,555,556,557,558,561,562,564,569,570,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6,587,588,590,592,595,596,597,598,599,600,603,604,607,608,610,611,613,616,620,623,625,630,632,635,638,642,644,645,647,648,649,653,655,659,663,665,668,669,670,671,678,680,689,692,693,694,699,703,710,711,713,714,716,718,728,729,731,732,734,735,736,742,743,744,746,748,749,752,756,762,769,770,771,776,777,780,781,788,793,795,797,799,807,808,810,813,820,821,822,823,827,828,830,834,842,853,856,859,862,865,866,871,875,878,882,884,889,894,897,907,917,921,928,946,955,960,963,966,968,969,970,973,974,977,979,981,988,991,994,997,999,1000,1003,1008,1017,1022,1026,1030,1031,1033,1036,1039,1042,1043,1044,1045,1046,1048,1049,1050,1051,1055,1061,1063,1064,1066,1069,1070,1072,1074,1075,1081,1082,1084,1086,1087,1095,1099,1103,1106,1114,1116,1121,1123,1127,1132,1144,1146,1150,1152,1159,1160,1164,1166,1168,1169,1173,1174,1175,1177,1179,1186,1191,1193,1194,1199,1201,1217,1217,1218,1218,1219,1219,1229,1230,1232,1233,1250,1251,1258,1259,1260,1262,1270,1272,1273,1281,1283,1284],"person_count":{"另通過決議1項":4,"提案人":12,"連署人":9,"另通過臨時提案1案":1,"主席":68,"王主任委員如玄":106,"陳委員節如":27,"石處長發基":6,"王委員育敏":7,"陳委員歐珀":1,"江委員惠貞":2,"主席（蘇委員清泉代）":1,"田委員秋堇":3,"王執行秘書尚志":1,"主席（江委員惠貞代）":1,"蔡委員錦隆":2,"陳總經理益民":1,"徐委員少萍":1,"主席（蔡委員錦隆）":1,"楊委員曜":4,"鄭委員汝芬":10,"許委員添財":23,"李處長來希":2,"主席（王委員育敏代）":1,"蔡委員其昌":11,"江委員啟臣":9,"陳處長慧玲":3,"劉委員建國":4,"傅組長慧芝":1,"林局長三貴":1,"李委員桐豪":4,"尤委員美女":1,"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1,"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1,"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1,"鄭委員麗君書面意見":1,"趙委員天麟書面意見":1,"行政院提案條文":10,"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10,"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2,"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1,"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1,"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1,"第六十三條之二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2,"二、遺屬年金":2,"(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2,"三、遺屬津貼":2,"陳委員節如等提案條文":1,"王委員育敏等提案":1,"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1,"吳委員育仁等提案":1,"劉委員建國等臨時提案":1},"persons":["另通過決議1項","提案人","連署人","另通過臨時提案1案","主席","王主任委員如玄","陳委員節如","石處長發基","王委員育敏","陳委員歐珀","江委員惠貞","主席（蘇委員清泉代）","田委員秋堇","王執行秘書尚志","主席（江委員惠貞代）","蔡委員錦隆","陳總經理益民","徐委員少萍","主席（蔡委員錦隆）","楊委員曜","鄭委員汝芬","許委員添財","李處長來希","主席（王委員育敏代）","蔡委員其昌","江委員啟臣","陳處長慧玲","劉委員建國","傅組長慧芝","林局長三貴","李委員桐豪","尤委員美女","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吳委員育仁書面意見","鄭委員麗君書面意見","趙委員天麟書面意見","行政院提案條文","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陳委員節如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尤委員美女等所提修正動議","第六十三條之二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二、遺屬年金","(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三、遺屬津貼","陳委員節如等提案條文","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吳委員育仁等提案","劉委員建國等臨時提案"],"title":"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101年6月6日（星期三）上午9時、下午14時52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