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星期三）上午9時7分、下午2時41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其邁","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01年6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9分至下午4時17分","地    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徐欣瑩    江啟臣    黃文玲    段宜康    紀國棟    吳育昇    邱文彥    張慶忠    李俊俋    陳超明    張曉風    陳其邁    高金素梅  姚文智","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羅淑蕾    盧嘉辰    李貴敏    鄭天財    黃偉哲    陳明文    孔文吉    林佳龍    陳碧涵    陳歐珀    許添財    廖正井    薛  凌    呂學樟    徐耀昌    陳亭妃    李桐豪    吳宜臻    魏明谷    林正二    蔣乃辛    江惠貞    李應元    簡東明    尤美女    田秋堇    蔡正元    王惠美    林明溱    楊瓊瓔    蔡其昌    李昆澤    邱志偉    黃昭順    林世嘉    鄭麗君    蕭美琴    葉宜津    蘇清泉    呂玉玲    鄭汝芬    潘維剛    楊麗環    林滄敏    顏清標    劉櫂豪    吳育仁","      委員列席47人","主    席：陳召集委員其邁","專門委員：鄭世榮","主任秘書：李秋美","紀    錄：簡任秘書    賈北松","      簡任編審    周志聖","      科    長    吳人寬","      薦任科員    喻  珊","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本院議事處函，為請財政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查照案。","三、本院議事處函，為請經濟委員會會同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簡東明等4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請查照案。","四、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請查照案。","五、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送「中央警察大學入學及招生考試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六、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七、本院議事處函，檢送行政院函送「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請查照案。","八、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軍人公墓管理規則」，請查照案。","九、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十、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十一、本院議事處函，檢送內政部函送「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申請採摘箭竹（包籜矢竹）筍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勘誤表及修正規定勘誤表，請查照案。","十二、本院議事處函，檢送交通部、內政部會銜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決定：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十二案，准予備查。","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首席代表梁國新就「江、陳第八次會談談判議題、協議草案與預期成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經濟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法務部、司法院、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派員列席並備質詢。【必要時改開秘密會議】（本次會議計有委員徐欣瑩、江啟臣、黃文玲、段宜康、吳育昇、紀國棟、邱文彥、陳超明、李俊俋、林世嘉、陳其邁、張曉風、姚文智、李貴敏、黃偉哲、田秋堇、邱志偉、尤美女等18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賴幸媛、經濟部常務次長兼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首席代表梁國新、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等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張慶忠、潘維剛、鄭麗君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三、臨時提案","(一)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目前行政院唯一授權與中國談判之機構，且該基金會為政府捐助50%以上資本成立，本應依據憲法及預算法，受立法院監督。又2008.10.13.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為因應兩岸事務，必要時由院長邀請陸委會主任委員及海基會董事長赴本院黨團協商會議專案說明；在野黨團認為有必要前往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時，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應加以配合。本院內政委員會多次邀請海基會董事長到會報告並備詢，該會董事長卻屢次缺席會議，迴避監督，藐視國會，特予譴責。","提案人：李俊俋    姚文智    黃文玲    段宜康","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二)海基會受託於第八次江陳會與中國簽訂投資保障協議，內容涉及投資人保障、爭端解決機制等議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四條第二項：「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及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指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海基會所預擬之投保協議草案自應受到全民監督，爰要求陸委會應責成海基會將雙方擬簽署之協議草案內容送本院進行審議。","提案人：黃文玲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段宜康    林世嘉","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三)海基會經濟貿易糾紛處定期公佈之「海基會協處台商經貿糾紛案件」及「海基會協處台商人身安全案件」等兩份統計資料中並未詳實揭露海基會協處結果，然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於去年江、陳第七次會談前曾表示：「海基會協助台商申訴的行政解決方式有時說不定比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更有效率」。基此，要求海基會於一周內彙整開放兩岸交流至今，海基會協處「台商經貿糾紛案件」及「台商人身安全案件」之結果並對此擬具檢討、改善或精進報告送本委員會，以作為考核海基會工作成效，評估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必要性及急迫性之參考。","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黃文玲","決議：修正通過，除「要求海基會於一周內彙整開放兩岸交流至今，海基會協處『台商經貿糾紛案件』及『台商人身安全案件』之結果並對此擬具檢討、改善或精進報告送本委員會，以作為考核海基會工作成效，評估兩岸簽署『投資保障協議』必要性及急迫性之參考。」文字修正為「要求海基會於一個月內彙整近四年內海基會協處『台商經貿糾紛案件』及『台商人身安全案件』之結果送交本委員會。」外，餘照案通過。","(四)有鑑於第八次江陳會中預擬簽署之投資保障協議，有關爭端解決機制究竟是採取「調處」、「調解」或「仲裁」，尚未明確，惟一般國際仲裁中，公正第三方達成的「仲裁判斷」具有強制拘束力，且不需徵詢雙方同意，具有效、快速、經濟及公正等優點，而調解或調處中，調解人提出調解方案，是否成立得先經過雙方同意，耗時甚鉅，難收成效。為徹底保障投資人權益，同時避免矮化我國主權，爰要求海基會應將「國際仲裁機制」納入協議之前提，使投資人遇爭議時得自行選擇多種爭端機制解決方法，否則海基會不得逕行簽署投資保障協議。","提案人：黃文玲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段宜康    林世嘉","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五)鑑於台商於中國投資屢受人身安全及自由威脅，故責成陸委會會同相關部會及海基會、兩岸經合會等談判單位，堅持將台商人身安全及自由納入江、陳第八次會談之協議內容，並於協商時明確表達中國做到(1)無例外通知；(2)保障台商家屬探視權；(3)保障經貿團體代表探視權以及(4)保障訊問時律師在場權利，此外並納入人權對話，以確實保障國人赴中國投資之基本人權。","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黃文玲","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六)簽署投資保障協議之目的在於締約雙方政府透過公權力保障投資人在地主國之政治風險。基此，責成陸委會會同相關部會及海基會、兩岸經合會等談判單位，就「人身自由遭限制時，不論羈押種類、無例外且完整的通知、通報制度」、「保障家屬探視權」、「保障經貿團體代表的探視權及代為委任律師職權」、「保障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以WTO爭端解決機制之國際仲裁模式處理我國台商與中國政府間之非商業糾紛」、「明訂遵守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擴大人身保障範圍至雙方人民在彼岸經商、工作、訪問、留學、旅行、探親者及其家屬等人」、「檢討民事限制出境措施，要求中國政府檢討修正『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要求中國廢除公安機構『先行拘留』制度」、「要求中國建立『提審』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機制」、「納入保障勞工工作權之主張」、「雙方政府對於惡意關廠以及有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者，應禁止到對方投資」、「併購後一定期間，應禁止大量解雇」等議題列入江、陳第八次會談中攸關「投資保障協議」簽訂之前提。","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黃文玲","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七)針對兩岸兩會即將簽署之投資保障協議內容，要求海基會應於文本中明列：","一、台商人身自由權保障相關內容包括1.人身自由遭限制時無例外且完整的通知、通報制度，2.保障家屬探視權，3.保障經貿團體代表的探視權及代為委任律師職權，4.保障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且均須納入協議文本中。","二、投資保障協議應依據國際慣例導入國際仲裁單位與仲裁規則（例如世界銀行之下的國際仲裁單位，或是具有公信力、設於第三國的仲裁機構）建立爭端「仲裁」機制，而非無法律強制力之「調解」機制，且應保證其仲裁結果能被有效施行至中國各級政府與企業。","三、不得將「中資來台可享有國民待遇」等原則文字寫入投資保障協議文本內。","提案人：段宜康    陳其邁    黃文玲    李俊俋","姚文智","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八)鑑於第八次江陳會中將簽署的投資保障協議人身自由條款，不應僅處理24小時通報家屬問題，我方應於第八次江陳會談中，將以下事項納入談判協議條文。","一、保障家屬探視權：","目前中國的監獄及（行政）拘留所是允許探視，但是偵查及審判階段的看守所是不允許家屬探視。","二、保障代表探視權：","兩岸政府，應允許兩岸經貿團體代表探視在對岸受拘留、逮捕、羈押、收容、監視居住、勞動教養等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人民，並代為委任律師；並應從首批獲准設處的台灣貿協上海、北京辦事處，以及中國機電出口商會台北辦事處開始。","三、保障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用以避免刑求、逼供與不正訊問，並及時提供法律協助。","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黃文玲鄭麗君        黃偉哲","決議：照案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第一輪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4人，反對者1人，可否雙方均不過半數；第二輪表決結果，贊成者4人，反對者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九)鑑於美國國務院及國際特赦組織呼籲中國政府針對天安門事件展開公開、獨立調查，並提供六四大屠殺期間遭軍事鎮壓受害者、監禁者之名單，釋放仍在監獄服刑之示威人士，故責成陸委會、海基會及相關單位就上述之事項，正式向北京政府提出要求。","提案人：李俊俋    陳其邁    姚文智    黃文玲","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十)鑒於基本人權精神以及兩岸互信原則，陸委會應責成海基會去函要求中國（大陸）政府應於第八次江陳會前，公布台灣人被關押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勞動教養所、監視居住處所的人數、地點、案由，並將其姓名彙整通知我方政府。","提案人：姚文智    陳其邁    李俊俋    黃文玲","鄭麗君    黃偉哲","決議：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鑒於基本人權精神以及兩岸互信原則，陸委會、法務部及相關部會去函要求中國（大陸）政府應於下會期9月1日前將台灣人被關押在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的人數、地點、案由，並將其姓名彙整送交本委員會。」。","(十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陸委會委託辦理與中國方面就涉及公權力行使的事宜進行聯繫與協商，其中多數協議攸關雙邊政經事項，涉及我國未來前途發展與各項資源之分配，並牽動我國的主權定位，影響既深且廣，其後果為全民共同承擔，故應由受全民監督。海基會既是受託行使公權力，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大法官釋字461號解釋之精神，海基會董事長自有赴本院備詢之義務，惟海基會董事長屢次拒絕本院內政委員會邀請到會報告並備詢，迴避監督，嚴重藐視本院。又陸委會身為海基會最大捐助單位，依民法第三十二條及陸委會組織條例第二條規定，對海基會的業務有指示、監督的權責，對此卻未有積極作為，自有監督不周、失職之問題，特此譴責陸委會主委賴幸媛等相關人員，並移送監察院調查。","提案人：黃文玲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段宜康    林世嘉","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十二)中國大陸胡潤研究院日前公布「2012年胡潤中國外來富豪榜」，旺旺集團總裁蔡衍明擁有財富人民幣500億元（約新台幣2335億元），首次成為中國大陸外來富豪首位，顯示其在中國大陸投資金額龐大，利益錯綜複雜。惟查蔡衍明之子，目前仍擔任海基會之董事，顯有重大利益迴避之問題，爰要求陸委會責成海基會立即解除蔡紹中之職務，並調查蔡紹中擔任董事任期內有無涉及違反利益迴避之義務，於兩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提案人：黃文玲    姚文智    李俊俋    陳其邁","段宜康    林世嘉","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十三)自馬英九政府上任後，台灣與中國共簽署16個兩岸協議。由於此16個協議皆在未經立法院授權下，由政府部門逕與中國閉門簽訂，並於簽訂後始送立法院備查。鑑於兩岸協議簽署規避立法院監督，行政部門至今對16項協議所提報告皆流於形式且只談成效未究損失。故責成陸委會於兩周內邀集各相關部會，就此16項協議之兩造執行情形、具體獲利、衍生風險及損失、預期效益達成率等提出完整檢討報告，並對不符預期之協議提出重啟談判之評估計畫送交本委員會。","提案人：李俊俋    黃文玲    段宜康    姚文智","陳其邁","決議：不通過。","（本案採表決方式，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含主席】，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宣讀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廢止「集會遊行法」案。"],["二、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廢止「集會遊行法」案。"],["段落：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6人、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6人、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十五案："],["四、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十五案：","(一)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本院委員吳育昇等33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3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2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首先向委員會說明，這次審查集會遊行法是列第一案，因為上個月的10號審查台聯和鄭麗君委員所提修正案的時候，當時國民黨立委曾經表示希望行政院版送到本院後再來審查才能論述周延，才不會造成日後窒礙難行的狀況，所以當時國民黨立委表示到5月31日之前如果沒有送到本院來，他們就尊重主席，不管未來主席是我或是另一位召委紀國棟委員，都可以排定審查這兩個集會遊行法，包括林淑芬委員或行政院的版本，當天國民黨也簽署了行政院假如送來本院即予審查的提案，現在行政院版已經送來本院，本院這個會期即將休會，委員會開會的時間就剩下今天和明天兩天，按照本院的議事規則，這個案子必須由各朝野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交予議事處後，才會交付我們委員會審議，但是到目前為止，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台聯黨團都已經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只有國民黨團的成員並沒有簽署，所以這個案子今天要審議，但還有國民黨團沒有簽署，是不是徵詢一下各位委員的意見，看是要再給國民黨一點時間，讓他們考慮一下到底要不要簽署不復議同意書，簽署後委員會就可以馬上進行審查，還是要作什麼樣的處理？我們先就這個案子要怎麼處理這部分作處理。","現有委員要求程序發言，第一位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同仁。我手邊這張是今天的開會通知單，第一個案子就是要審查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法我們在5月10日第一次審查，當天為了審查內容，國民黨一再強調沒有院版進來就不要審查，搞到9點多；5月14日國民黨還動員否決議事錄，創下立法院的先例，5月16日議事錄交由黨團協商，協商完後5月28日行政院版正式送到立法院來，然後於5月29日進程序委員會，6月1日要交予付委，但是請大家看這一張，這是不復議同意書，所有黨團都簽了，獨獨只有國民黨不簽，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國民黨把集會遊行法列為本會期的優先法案，在內政委員會審查的時候說院版沒有送來，所以先不要討論，現在院版來了，國民黨還要擋，不簽署不復議同意書的話，這個案子就沒有辦法交到委員會來進行審查，那我們要問國民黨到底要堅持什麼？還是行政院版來了，吳育昇就還是要擋？所以這非常清楚，國民黨從頭到尾只在玩兩面手法，一方面講說集會遊行法是個惡法需要修正，為了人民的集會遊行基本權利應該來調整，一方面只要談到集會遊行法就不敢簽署、就不敢讓它付委、不敢讓它被討論，到底是行政院的版本太爛？還是根本沒有要推動集會遊行法？我今天提出這個程序問題就是，明明開會講得這麼清楚，第一案就是要審查集會遊行法，國民黨為什麼不簽署？院版也已經進來了，內政委員會忙了一個多月到底是在幹嘛的？改革該做的事就去做，行政院版進來還不敢審議，這算什麼？謝謝。"],["主席：請黃委員文玲發言。","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同仁。剛才李俊俋委員也講得非常清楚，事實上我們覺得馬英九先生一直口口聲聲說集會遊行法要通過，但是最近行政院版送進來，國民黨卻不願意就這個部分簽署不復議，先進行程序上的完備，然後讓今天可以審議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看得出來，事實上國民黨就是玩兩面的手法，一方面口口聲聲說集會遊行法是重大法案，必需通過，但是另一方面卻來阻擋集會遊行法的審議，所以我們要嚴厲譴責國民黨，尤其是在上次委員會開會的時候，吳育昇委員竟然把協商的單子放到自己的口袋裡面，後來搞到9點多才拿出來，他們口口聲聲說只要行政院版送進來就馬上可以審議，但是從今天所有的作為可以看得出來，其實國民黨就是要擋集會遊行法，所以我們嚴厲要求就這部分嚴重譴責國民黨所有內政委員會的委員，我們嚴重譴責他們，謝謝。"],["主席：請吳委員育昇發言。","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同仁。火氣不要那麼大。今天如果要審院版的集會遊行法，實際上也沒辦法去審，為什麼？因為5月10日的議事錄沒有確定，總召在這裡，我們現在同意送王院長協商，所以就是鄭麗君委員、台聯的版本議事錄不確定。剛才黃文玲委員也記錯了，你說我那天那張是在9點多拿出來，事實上9點多民進黨已經發動突襲成功，當然我們認為不成功，而你根本就沒有來，怎麼會到9點多我才拿出來？錯、錯、錯！那麼短的時間就記憶不周，我深表遺憾，這是第一點。","鄭麗君委員、台聯版那次審查會的議事錄不確定，朝野同意送交王院長協商，但是王院長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召開協商，如果那一次的議事錄不能確定的話，今天又如何能夠審查院版的集會遊行法？所以本席的觀點是遺憾。其實主席「呷緊弄破碗」，你如果當時忍耐一下，等院版進來，今天大家就可以好好來審它一審，如果鄭麗君委員、台聯版本當時都沒有審的話，今天就可以一起審。這是第一點，我在這裡一併說明，請媒體朋友清楚了解，今天如果審了院版的集會遊行法，就會漏掉鄭麗君委員、台聯的版本，在議事程序上是不周延，也違背了主席從頭到尾要把台聯黨團及鄭麗君委員版本納進來的好意，所以這叫作「呷緊弄破碗」。第二點，剛才總召在這裡，他現在走開了，這次民進黨要求國民黨簽的不復議同意書，第一是夾帶了柯總召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裡面是要限縮檢察官職權，所以民進黨團提給國民黨的不復議同意書，第一個就是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也就是李俊俋委員剛才把面板放大的那條，請你拿給記者看一下，也就是這份不復議同意書是要求國民黨兩個案子，一個是要限縮檢察官職權的刑事訴訟法，第二個才是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這麼急幹什麼？以不復議集會遊行法之名，行刑事訴訟法躲避、逃避綁架過關之實，這不是一個在野的主流政黨應該扮演的角色。所以我有兩個論述，第一，今天審集會遊行法，沒有鄭麗君委員、台聯黨的版本，整體的議事程序是不周延、不完備，也違背了當時所有版本一起審的結果，因為主席堅持前面的議事錄是成立的，國民黨堅持5月10日議事錄是不成立的，所以協商之後由王院長朝野協商，現今王院長都還沒有協商，你們就急著審院版的集會遊行法，在程序上自陷矛盾，前後失據，無法公開對外說明理由。第二，要求國民黨團簽的不復議同意書理不直氣不壯，意圖偷渡柯建銘委員版本的刑事訴訟法限縮檢察官職權，這個非常清楚，李俊俋委員拿的和我手上拿的是一模一樣，他的還是放大版，請各位媒體朋友把它照清楚、看清楚，一個不復議同意書裡面夾帶的真正的陽謀是什麼？真正的目的是什麼？今天國民黨非常平和，而且已經在今天的開會通知單當中講過，這案沒有經過不復議同意書簽署之前就不能夠審查，所以今天國民黨理直氣和，我們在這個地方是跟你講道理，不要亂譴責，理不直氣不壯，既想偷渡刑事訴訟法、想限縮檢察官職權，又想遂行柯總召個人的政治企圖，整個民進黨黨團被綁架，我深表遺憾。","主席：身為主席，我要提醒吳育昇委員，講話不要帶有個人情緒性的字眼，大家要互相尊重，這是禮貌。第二就程序的部分做說明，我們今天排定的是行政院版，講得非常清楚，跟鄭麗君委員或台聯黨團的版本無涉，鄭麗君委員和台聯黨團的版本已經是在議事錄確定的程序中，大家有爭議所以交付朝野協商，所以那是在講那兩個案。至於行政院的版本，就是今天委員會排定要審查的有關集會遊行法的唯一版本，這個版本我再跟各位作說明，只要國民黨簽了不復議同意書，我們委員會就可以進行審議，所以按照議事規則，並按照過去的議事慣例，主席作這樣的說明。","請姚委員文智發言。","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同仁。坦白講主席剛才說要互相尊重，但是人要自重才能取得大家的尊重，如果謊話連篇，從頭到尾藉由各種不同的理由左閃右躲、故意虛與委蛇，不但是浪費本委員會，今天部長和所有官員也在這裡，其實就是一句話：不想審、不想通過，根本就不想修改集會遊行法，這就是國民黨吳育昇委員所代表的意義，大家不要被他唬弄了。剛才說不復議同意書夾帶柯總召的案子，如果真的要講這些細節，柯總召不在這裡，你竟敢這樣羞辱他。事實上同時有兩個不復議案，柯總召的案子國民黨書記林鴻池委員已經簽了，這是同時在協商的另一個案，偏偏這個案就不簽，有什麼理由不簽？現在推給王院長，王院長也是你們整個國民黨黨團運作的一環啊，像這樣的案子，每次搬出不同的理由，先把委員會的協議裝到口袋裡，然後舉出不同的日期、不同的程序、不同的理由、不同的協商，統統搬出來，為的是什麼？為的就是在這裡不斷地耍賴、不斷拖延，為了要圓馬英九說集會遊行法是個惡法要修改的謊，統統都是如出一轍。我希望今天內政部部長說的是真的，內政部給大家的口頭修正報告是什麼？說集會遊行法的修正將使我國民主政治向前邁進一大步，期盼在各位委員大力支持下儘速審議通過實施。行政部門表面上這樣子提出了報告，法案也拿出來了，但是用層層關卡，一下是議事錄、一下是協商、一下不復議，用這些程序干擾，讓我們無法進行。吳育昇委員，核能電廠的事情，你是完全站在國民黨的立場；證所稅的事情，你也透過黨團在那邊騷擾；今天這樣的事情，又是你。整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亂源就是吳育昇委員，已經夠尊重你了，每次浪費大家的時間，今天民進黨團已經準備好了，行政院版本如果能夠送進來，不復議同意書你們簽完，其實剛才所提到的這兩個版本，我們都可以透過修正動議，在這裡馬上開會、馬上進行，但是我們看不到誠意，卻像一個潑皮在這裡耍賴，我們委員會應該要通過譴責吳育昇，也通過譴責國民黨黨團。"],["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同仁。有關院版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基本上我們都要知道，國民黨不是不審，是絕對要審，而且是跟以前包括台聯、民進黨的版本併在一起審，但是問題就是，目前依我推算應該是在程序委員會，到禮拜五的院會，院會中會徵求所有在場的委員或黨團要不要提出復議，而現在是整個程序還沒有走完，如果在院會裡程序走完，我們就是希望行政院的版本能夠跟所有委員提出的版本一起審查。我們也知道上次為什麼會發生這麼大的衝擊，事實上當天的審查到4點鐘以後，國民黨所有在座7個委員一直枯等到晚上9點，所以我們沒有擋，而是希望併案一起審，為什麼呢？請各位想想看，一個法案我們不能夠今天通過了前3條，但是明天又有另外一個委員或行政機關再來提出幾條，這樣法案要怎麼審？修法一定要有一致性，基本上為了讓整個法案能夠完整，所以都是在院會經大體討論通過以後，等後面的版本送來併案再審，國民黨黨籍的委員是希望集會遊行法修法以後是有完整性的、有一致性的，是符合民意、適合社會的需要，以及行政院和老百姓的意見能夠統合，所以和院版一併審查是有絕對的必要。","今天我們也特別跟各位報告，國民黨一定要審，但是必須讓它把程序走完，至於有沒有提出復議，我是認為不急。還有一點非常重要，民進黨或台聯黨一直說國民黨的委員不審，其實不是，因為並不是今天沒辦法排入議程就不能審，一屆有八個會期，除非今天是這一屆最後一個會期的最後一天，逾屆不連續，否則內政委員會在未來七個會期裡頭通通還可以審，所以我們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為了集會遊行法能夠有穩定性，能夠讓所有老百姓接受，並使行政機關便於執行，請大家稍安勿急，我們再找時間，禮拜五過了以後假如還有延長院會或還加開委員會的話，還是有機會審，我們大家要一致和諧。謝謝各位。"],["主席：請柯委員建銘發言。","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針對剛才張慶忠委員的發言，我走來走去聽到張慶忠委員講說不是不審，只是程序還沒走完，程序在下一分鐘就可以走完了，因為有關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我們有請國民黨團等朝野黨團簽了，只要國民黨不提復議，今天集會遊行法當然是可以審，這就有問題了，為什麼要審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要國民黨放棄復議今天審，而國民黨竟然不答應？這就是問題的原點。不過我現在先說明，剛才吳育昇委員點名到我，所以我趕快跑來把整個過程向各位說明一下，這個過程我是還原所有情況，先前我們請國民黨對於刑事訴訟法和集會遊行法不要提復議，國民黨不簽，所以我昨天找林鴻池委員講說那兩案拆開可以吧？他說拆開可以，所以就把這兩個案子拆開。後來國民黨簽了這張，就是有關刑事訴訟法的部分他們不提復議，所以刑事訴訟法現在正在樓上302會議室審查，和司法院版的刑事訴訟法併案審查，所以國民黨絕對不是怕刑事訴訟法會限縮檢察官權力，各位要了解，刑事訴訟法是一個人權法案，也是人權的憲法，這是非常重要的，昨天我們都在和法務部和司法院溝通，現在正在審，所以這樣的結果顯現國民黨對於自己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不敢進行審查，這就奇怪了，所以今天要把這部分講清楚，講清楚大家才不會一直鬼扯到失焦。所以今天很清楚，是國民黨拒絕審查院版的集會遊行法，這就很奇怪，這種情況就像是證所稅是馬英九拍板定案的東西，結果國民黨團卻把它否決掉，這是國民黨的執政亂象。今天行政院版要在這裡討論，國民黨竟然反對，吳育昇委員說是因為刑事訴訟法，但結果不是，而張慶忠委員說要等程序走完，事實上等一下蓋個章就可以開始審了，所以我們今天要把話講清楚。","我同時在這裡拜託內政委員會的委員，這個會期以來，內政委員會所有的法案都沒有辦法審，因為國民黨過去的邏輯是把所有他們不要的法案全部擋在程序委員會，現在壓力很大，擋住的法案越來越少，他們沒辦法之下，像集會遊行法、刑事訴訟法這些他們不喜歡的法案只好到委員會來審，國民黨在戰略上犯了一個大錯誤，委員會審查大家討論，但是吳育昇委員每次在這裡坐鎮，所有的案子都不可以出委員會，他怕什麼？怕出了委員會到院會去就麻煩了。這是頭殼壞去了，只要照程序走，無論什麼法案在委員會討論後送到院會，國民黨有非常正當的手段可用，因為國民黨人最多，他們可以控制程序委員會哪個案子要排，如果今天怕外面的壓力，在審完送院會排討論事項的時候，要排在第100案也可以，這是正當的手段；但是現在卻阻絕不讓它出委員會，這是完全錯誤的，今天大家照正常遊戲規則來講，我們承認我們人少，也承認表決我們會輸你們，但是法案正常討論不應該不讓它進行，因為你心中有鬼，怕討論下去引起喧然大波，你們國民黨受不了，所以乾脆就不要了。你們應該要改變這種想法，內政委員會才有祥和審法案的時間，大家才有討論法案的空間。","吳育昇委員也是國民黨黨鞭，你等一下就把這張拿回去蓋個黨團章就好了，蓋完以後就來審查，對不對？行政部門也應該上來說明，這都是可以做的事情嘛，明明可以很順利處理的事情，卻要把它搞成大家來抗爭，搞得所有內政委員會的委員這會期都不知道要做什麼，法案都不能審，也不能出委員會，到底這個立法院是在幹什麼？所以我希望吳育昇委員應該放棄偏執的想法，不要什麼都用圍堵的，以為可以把所有事情掩蓋住，很多事情大家要勇敢去面對、討論，讓立法院有個論政的空間，這才是立法院的基本尊嚴，假如連立法院的基本尊嚴大家都不願給的話，那內政委員會又有什麼成就感？包括江啟臣委員，我剛才問他做的習不習慣，他說很不習慣，因為不知道要做些什麼，他也是博士啊。所以大家就照程序去走，每一條再去好好討論，要採強制報備制、許可制，還是要廢除都是可以討論的，討論的結果最後決定權在院會，院會你們人最多，法案要怎麼排，只要按照正常遊戲規則，我們都同意。","所以我今天要特別把這件事說明清楚，並不是國民黨為了擋我的刑事訴訟法限縮檢察官職權，我的刑事訴訟法是要彰顯和兩公約的接軌，所以昨天林鴻池委員看到之後說這個他們沒有辦法擋，現在正在審了。所以大家要想清楚，假如內政委員會要用這種錯誤的戰略邏輯，吳育昇委員應該要改變你那種錯誤的戰略邏輯，錯誤的觀念引導整個委員會的氛圍、委員會程序的進行，每件都要抗爭，對執政黨不見得有利，請各位委員能夠明察秋毫，事情真相就是如此。"],["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同仁。會期快要結束了，多數穩定的執政黨應該是要用比較協調、溫和的方式來處理現在還沒完成的法案，但是執政黨的做法其實是背道而馳，剛才張慶忠委員所講的，我們要從長計議，那美牛案為什麼那麼急？證所稅為什麼那麼急？油電漲價為什麼那麼急？所以這就是執政黨的選擇，有的急，有的不急，有的一定要趕快完成，有的可以拖。請問主席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說明，因為我們不曉得部長的態度，到底這個案子，院版是國民黨黨團擋行政院，還是行政院跟國民黨黨團唱雙簧？其實具體來看行政單位的動作就可以知道，可不可以請教部長，有沒有去跟黨團拜託，說這個案子這個會期一定要過？今天國民黨不簽署不提復議的承諾，你們事先知不知道？既然不知道，那麼現在要不要去拜託他們支持一下？因為現在大家反而在質疑行政院沒有修法的誠意，甚至懷疑馬總統在總統大選提出集會遊行法要採取報備制的政見根本是假的。而內政部所附口頭報告文稿的結論更是極大諷刺—本次集會遊行法修正將使我國民主政治向前邁進一大步。結果只是在口頭上邁進，實質上連一步都踏不出去，問題卻出在自己的執政黨黨團的不斷阻擋。部長要不要當場拜託、協調看看能不能處理？不然我們罵了半天，國民黨若仍不開會，終究還是沒辦法審查。所以請部長出面處理，因為你們都是同樣的黨團，不要演變成我們把國民黨、吳育昇罵半天了，但行政院卻都事不關己。事實上，這法案審查就是你們行政院的事情，你們身為執政黨就要拿出執政黨的樣子，謝謝。"],["主席：所提建議待會再行處理。","接下來請陳委員超明發言。","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同仁。我來到立法院就突然覺得「霧煞煞」，若講到心機，黃委員剛剛還跟我有說有笑，轉瞬站在臺上就說要譴責國民黨的立委，真是莫名其妙！你要譴責我什麼？我們是正當地作事情，然而民進黨卻把我們國民黨的戰將吳育昇說成是亂源，你們說有亂象，但我在旁邊看大家都沒有亂，我才發覺亂源都是你們製造出來的。","說實在地，國民黨絕對沒有反對集會遊行法修正案，何以這麼說呢？我記得陳其邁召委與王卓鈞署長在詢答時總共談到6個問題，王署長答稱其中4個可以接受、另外4個則不能接受，這就表示大家都能保持沉穩的態度來就事論事，今天只要法案付委審查，相信大家就會按照提出來的版本來進行審查。","至於有人質疑這次國民黨沒有要修法，我必須再跟民進黨的朋友強調，並沒有人在阻擋法案！國民黨絕對會支持審查，而且會理性、公平、積極地審理。但是問題出在哪一個環節？不要總是認為國民黨不審查法案，像我就會支持審查！所以你們謾罵國民黨是不合理的。","而且我們是依照會議的程序來審查，不像你們上次強渡關山，這件事召委也曉得，講多了難免損及私下好朋友的交情。因為上一次開會的議事錄未能確定，後來說要請王院長協商，但是到現在卻還沒有結果，所以這二位召集人應各打50大板，各位贊成嗎？在這裡亂來亂去實在毫無意義，若決定要審查，你們二位召集人現在就去請院長協商，免得我們在這裡無辜受災。你們要開會就得開會、要會議休息就得休息，但每次休息都好幾個鐘頭，我們卻只能枯作等待，這樣怎麼是互相尊重呢？","其實你們都是很優秀的人才，針對這個問題的核心，若從議事程序來看，就是這議案現在要不要從院會交付委員會進行審查？而這個問題可由二位召集人報請王院長解決。所以我們並沒有作亂、我們都很理性、很積極要去審理，錯是在你們二位召集人，所以黃委員不要譴責我們，應該要去譴責這二位召集人怠忽職守，好不好？你們一味地譴責實在不合道理，這不是光靠強辯就可以講贏的！","最後，我們並沒有不審理集會遊行法，所以請不要這樣罵我們。是否決議請內政委員會的二位召集人去找王院長召集協商，再將協商結果送回本委員會，因為就是你們二位召集人不負責任才會造成今天的局面！你們可以罵我們，但我們卻不能隨便亂罵，我們很尊重你們，所以你們也應該尊重我們。本席建議主席宣布休息，好讓你們二位召集人去找院長協商，這樣子好不好呢？謝謝。","主席：有二點事項說明。第一點，當日王署長針對4點的原則方向都有同意，並非有4點不同意。","陳委員超明：（在席位上）仍有幾點是不同意的，主席可以再確認看看。","主席：大方向仍屬同意，畢竟我唸的是馬總統的主張，我是在考他。","陳委員超明：（在席位上）有分自願報備與強制報備二種，你講的自願報備他要怎麼……","主席：我那天是唸馬總統的主張，而王署長也都表示同意。","陳委員超明：（在席位上）他能講到那樣，表示他有意思要修了。","主席：第二點，今天排定的是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草案審查，與台聯及鄭麗君委員的版本無涉！","請吳委員育昇發言。","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同仁。國民黨的立場並不是害怕審查集會遊行法，我們的作法都是按照程序在走，所以當時的協商也是按照程序在走。然而為什麼國民黨沒有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呢？誠如剛剛柯總召所證實的，原來是因為他把刑事訴訟法綁在一起，所以國民黨才沒有簽署！","最重要的是，5月10日審查鄭麗君委員跟台聯版本的議事錄到現在仍未確定。考量集會遊行法各修正版本具有高度競合關係，不僅有全案修正，也有部分條文修正，既然前階段有關鄭麗君委員跟台聯版本的議事錄未能確定，要如何重新審查另一個行政院的版本呢？從理論或實務來看，若今日進行審查，則行政院版本的決定內容可能會與當時鄭麗君委員、台聯版本不同，那麼未來的議事程序該怎麼進行呢？","所以為什麼連主席都同意於今天的開會通知寫明若各黨團未簽署不復議同意書，該案即不予審查。這難道是我們國民黨團壓著陳其邁召委去寫出來的嗎？當然不是！那是依據陳召委與大家共同尊重的議事規則所寫出來的。所以今天若要審查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前提就是民進黨團必須同意有關鄭麗君委員與台聯版本5月10日的議事錄內容全部不算數、全部歸零，且因鄭麗君委員與台聯代表均有在場，可將該二版本以修正動議或其他方式再拿進來一起審查，始可回到公平的基礎、從零出發。","不要用馬總統的話來將王卓鈞署長一軍，如此對一個警政首長是非常不公道的。","所以今天國民黨非常理性，雖然你們將矛頭指向我，我也願意承擔，這不成問題。因為這是我們黨團的事情，而身為黨鞭本來就要負責任，就如同柯總召必須要作說明是一樣的道理。然而從柯總召的說明中也再次讓我們清楚知道，原來他是在不復議同意書中將二個案子綁在一起，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而且他還連送三次，至昨天早上還在拜託國民黨團簽署，後來林鴻池委員終於在昨天中午簽署，但這是因為老柯私底下的拜託，這細節我就略過不講了，因為那是另外一個思考。","我要理性的指出，今天如果要審行政院版本的集會遊行法當然可以，問題是民進黨黨團和總召是否願意承認5月10日的會議議事錄不算數？讓一切歸零？我尊重你們的決定，我都沒有意見。但是如果在議事錄還不確定，尚待王院長召集協商的前提下，那個議事錄是跑在我們今天的議程之前，所以在二者法條有高度競合的情況下，我們認為今天的集會遊行法並沒有審查必要，謝謝。","主席：針對剛剛吳育昇委員的指教，說明如下：開會通知寫得很清楚，若朝野黨團沒有達成不復議的共識而未能完成法定付委程序，今日就不予審查；反之，若國民黨簽了不復議同意書，今天就可以審議。這都有按照議事規則的規定，且本席一開始就敘明在先。","所以本席上週在排定這個議案時，就一直催請國民黨黨團要趕快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好讓今天能夠進行審議。但是到目前為止，國民黨還是沒有簽署，這必須要先作說明。","此外，立法院審查法案分併案及不併案二種方式，主席今日所排議案就是單獨一個行政院版本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我們今天其實是在幫國民黨完成馬總統的人權主張，所以今天只排行政院版的審議。至於鄭麗君委員與台聯黨團提案的議事錄發生爭議，應由朝野黨團協商，本委員會不作處理，這也都有納入委員會當日的決議中。所以很單純地，今天就是審查行政院版的草案，至於要不要支持或進行實質上的條文審議，則由委員會與朝野各黨團來共同決定。","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是對於行政院版本的集會遊行法進行審查，基本上國民黨是支持行政院版本應儘速審查，但問題在於行政院版本在程序委員會至院會間的程序還沒有走完；另外在確定5月10日審議集會遊行法的議事錄時，最後是由柯總召蒞臨本委員會建議交由院長協商。所以現在是一腳在委員會到院會之間，另外一腳在程序委員會送請院會交付本委員會之間，因此才會衍生今天的爭議。","本案集會遊行法雖只有部分條文修正，但仍有多處競合，今日縱使行政院版本的集會遊行法進行討論，但是接下來逐條審查時，若有修正內容競合情形，仍然有加以整合的必要。所以今天若要審查行政院版本，一定會面臨前後條文或不同版本間的整合問題，建議召委應再三思考今日會議的進行方式。","至於剛剛段委員所提美牛事件，有件事要特別向大家報告，事實上我很少談論此事，在我們當中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委員是長期居住美國或赴美國求學，若問到長期以來有沒有吃到美牛，事實還是有！難道他們都不害怕美牛會危害到健康嗎？問題的重點在於，針對食品的健康安全當然要繼續來把關維持，但是吃過美牛的人若要以美牛議題來作政治炒作若以政治議題來炒作美牛，本席對此感到非常遺憾，謝謝。"],["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同仁。立法委員代表民眾來監督政府，我們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政府部門、相關官員都不得在國會殿堂中說謊，因為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態度，也是對國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立法委員在這裡發言也不能隨便說謊，如果為了自己的政治目的而滿口謊言，這樣是不會被人家尊重的。","在今天的開會通知單已經清楚寫明是審查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所以跟鄭麗君委員、台聯的案子一點關係都沒有，今天只是針對行政院的集會遊行法來做審查，這是第一個重點。","第二個重點，立法院相關內規並沒有規定相類似的案子一定要併案處理，常常可見委員會將不同的審查報告送交院會處理，所以並沒有規定鄭麗君委員、台聯的案子一定要等到行政院的案子付委後再併案處理。","第三個重點，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四條明白規定：「議事錄，出席委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提出，由主席逕行處理。」換言之，依據該條條文規定，議事錄只有「錯誤、遺漏」得提請處理，沒有「否決」的情形。","所以鄭麗君委員、台聯黨團的案子，均已經本委員會審查完竣，至於議事錄有沒有確定本來就是交給朝野協商，與本委員會沒有關係。所以回到第一點，不應該因為沒有鄭麗君委員、台聯的案子，就主張今天的行政院版本不能審查。今天開會的內容重頭到尾都是行政院版的案子，因為這就是今天開會通知單所寫的，也才是今天要討論的，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我們在5月10日、5月14日、5月16日這三天花了相當多的精神，所有的委員在這裡都非常認真地審查這個案子，然而只因為吳育昇的一句話，主張一定要等行政院的版本來併案審查。我這裡還有當天他提出的黨團協商，到最後他還把這一張收起來，甚至把自己的名字給劃掉！","我們也完全同意讓行政院版送進來審查，大家若有不同看法都可以針對行政院版發言，結果今天唯一的阻礙卻是國民黨不簽署不復議同意書。然而剛剛吳育昇卻說之所以未簽署不復議同意書是因為柯建銘綁了刑事訴訟法，但事實是林鴻池已經簽署了刑事訴訟法的不復議同意書，所以不是刑事訴訟法的影響，而是國民黨根本沒有想要審查集會遊行法。","要不是國民黨不想審查集會遊行法，就是吳育昇自己一個人不想審查。立法委員身為一個民意代表，要在國會殿堂監督政府，請你不要謊話連篇，這是最基本的道理。事實已非常清楚，我們所有委員會成員都非常認真地想要審查行政院版的集會遊行法，反觀吳育昇在5月10日、5月14日、5月16日聲聲呼喚一定要等行政院的版本，但行政院版來了之後他卻又不審了，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整個會期內政委員會因為吳育昇阻擋法案，到現在為止總共只通過2個法案，這樣子像話嗎？所以我在此呼籲內政委員會應該要有立法院的基本尊嚴，那就是針對法案認真審查，不要受吳育昇一個人影響，謝謝。"],["主席：請徐委員欣瑩發言。","徐委員欣瑩：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很多委員都有表達意見，簡單地講，柯總召的意見我本人也很認同，只要多花5分鐘的工夫就可以進行審查。而且重點是從5月10日以來，國民黨立委的立場都很明確，就是希望能併案審查，所以若情況允許的話，花個5分鐘進行朝野協商，讓全部歸零，好讓政院版、鄭麗君版、台聯版一起審查。","至於審查法案，我也認同李俊俋委員所說立法委員應該要認真審查法案。在我還沒有當立委之前，曾去拜訪天主教的李克勉主教，他本身就是學法律的，他告訴我立法委員審查法案或是立法、修法時，均要合乎縝密性、周延性，要能兼顧整體、又要能深入。所以我們要秉持認真負責的態度來審查集會遊行法，希望除了行政院版以外，能連同鄭麗君版、台聯版併案審查。而我也贊成朝野協商，既然大家一致都想要審查，若能達成共識，那就一起併案審查，謝謝。"],["主席：請黃委員文玲發言。","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集會遊行法在5月10日已經做了一個決議，就是集會遊行法行政院版的草案應於31日前送達本院併案審查，如果屆時未送達，我們就可以就這部分逐條討論。事實上這部分很清楚，這些字都是當時吳育昇委員寫的，但是後來他又畫掉。所以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5月10日那天的事都是在騙我們、都是假的，因為5月31日行政院版本送進來，今天他們只要簽了不復議同意書，馬上就可以審，可是他們又不願意簽。剛才李俊俋委員也講得很清楚，台聯版及鄭麗君委員的版本都已經審議完，也已經送出委員會，我們今天的議程只是審行政院版的部分，應該針對行政院版的部分來做審查。況且對於行政院版我們今天也都有準備，我們已準備好修正動議的部分，但是今天他們不簽我們就沒有辦法審。所以這部分從頭到尾都是國民黨不想審集會遊行法的緣故，才會從5月10日就一直擋，到現在還是擋，他們所做的任何說明，都是在欺騙我們每一個人。謝謝！","主席：集會遊行法是保障人權最重要的一部法案，本會期所有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法案中，這是最具指標性的一個法案。基於我們以人權立國，也基於對人權的保障，本席今天要很慎重的告訴所有委員，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法案，是保障人權非常重要的一個法案，假如我們委員會今天沒有辦法審議集會遊行法，實在有負人民所託。尤其馬總統簽署兩公約之後，前幾天人權報告出爐時，馬總統還特地針對集會遊行法中有那些部分應該要修改，鄭重的向人民宣誓，假如今天總統講的話不算話，他所屬的政黨黨團在國會中不簽署相關的協議以進行審議，我覺得馬總統必須受到嚴厲的譴責。今天我們排定的第一個案是這個行政院版的草案，這是沒有任何黨派也沒有個人政治利益的考量，完全是基於集會遊行法關乎人民集會結社相關自由人權的保障，所以本席希望國民黨團應儘速簽署這個案的不復議同意書。我們給國民黨團半個小時的考慮時間，假如不復議同意書一簽好，我們就立刻進行審議。我們今天就在這邊，看內政委員會內所有黨團的成員，不管是國民黨、民進黨或其他各黨派的成員，讓大家好好來看一看誰要審集會遊行法、誰杯葛集會遊行法，讓國人看清楚。","現在休息3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一案是有關集會遊行法行政院版本的草案，由於國民黨到目前為止並沒有簽署不復議同意書，按照議事規則，今天就沒有辦法對這部分進行相關法案的審議，所以我們繼續進行下一個法案的審議。但是委員會在這裡還是要強烈表達遺憾，我們認為今天沒有辦法進行集會遊行法的審議，對於人權的保障或是落實馬總統競選的政見來說，都是個遺憾。對於沒有辦法達成上述目標，我們還是要表達強烈遺憾。","我們繼續進行第二個法案的審查－公民投票法的逐條討論。因為林淑芬委員的提案被國民黨在立法院把這個案子卡住，所以林淑芬委員所提集會遊行法廢止案，我們沒有辦法在今天進行審議。","第三案是已經進入到逐條討論的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已經宣讀完畢，我們就開始進行審議。大家手上應讓都已拿到資料，這是葉宜津等26人的提案，是有關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的審議。我建議逐條不分條次進行審議，等大家針對各逐條討論完畢之後，我們再來做處理好不好？這樣可以節省大家時間，因為大家講的條次也許不一樣。假如有需要部會首長答復的部分，我再請部會首長跟各位進行相關條文的討論。","現在進行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逐條討論。委員如欲發言者請舉手。大家都沒有意見是不是？那我就開始進行逐條處理，因為剛才我請大家發言，都沒有人要表達意見。","請問各位，對於葉宜津委員所提第二條以及趙天麟委員所提的第二條，就是有關公民投票法包括全國性、地方性公民投票這部分，大家有沒有意見？假如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葉宜津委員的版本通過？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陳委員超明：（在席位上）有意見。","主席：我現在已經在處理。所以我剛才特地問過大家有沒有意見，要不要發言？我剛才已經宣布逐條討論，因為很多人對於不同條文有意見，大家一次進行詢答，請大家表示意見，但剛才大家都沒有意見。因為剛才請大家表示意見，大家都沒有意見，所以我才進行逐條處理，現在我們就是一條條在處理，不做發言。既然陳超明委員有意見，我們就一條條來處理。","針對第二條，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要表達？我們限個時間好不好？因為現在已經進入逐條討論，所以我們限時3分鐘。陳委員口才那麼好，或許1分鐘就可以。","請陳委員超明發言。","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第二條中最重要的，也是大家要特別注意的一點，就是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有關領土變更案，以我們現在跟中國大陸的關係，如果這個法案通過，我相信會帶來很多影響。這個案跟趙天麟委員的提案，等於增加了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把它交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委員審議。到底審議委員會有沒有這個權限去審議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我想這點要仔細的研討一下。這是臺獨的版本，大家要考慮一下。"],["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葉宜津委員提案的第二條第一款，有關領土變更的複決，我也認為這件事要非常的慎重，因為這牽涉到歷史、地理、主權及國家的權益，沒有相當嚴謹的配套，考慮確實有失周延。所以我是覺得這個部分擺在這邊不妥，應該有更審慎的考慮。謝謝！"],["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領土變更的部分，其實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裡就有相關的規定。領土變更的權利現在已經拿到立法院來，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的精神，我們在訂公民投票法時，應該要把這個權利交給全體民眾處理，所以在公民投票法裡增訂領土變更的部分，本來就應該可行，而且應該要讓民眾有這樣的權利。至於剛才陳超明委員所擔心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可不可以審議領土的變更，我覺得這不是問題，因為本席主張把公投審議委員會廢掉。謝謝！"],["主席：請黃委員文玲發言。","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李俊俋委員講得很清楚，有關領土變更的部分，最重要的是憲法增修條文已經把權利拿到立法院來，而且上次內政部也就這個部分表示過他們沒意見，所以我們認為在這個地方增列領土變更複決的部分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再補充一點，現在我們台聯版的公投法版本雖然還沒有進來，但是針對憲法修正案創制的部分以及條約協議的復原部分，我們希望未來也能夠再列入。謝謝！"],["主席：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不是新東西，只是配合憲法增修條文加以修正。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之規定，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就可以變更，所以我這個只是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而已。我們應該要趕快配合憲法修正條文，否則就是立法怠惰，所以請大家支持。謝謝！"],["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這一條，如果照剛才葉委員的講法，憲法已經有明文規定，要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的同意，再由全國公民來投票。既然這一點憲法已有明文規定的話，我們就不應該把它放到公民投票法裡。","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一定要放進去！憲法規定要「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所以我這裡是講複決，不是公民投票。我的條文是複決。","陳委員超明：但是領土變更茲事體大，所以在憲法裡……","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這是變更的複決，第四條就是。","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一定要訂，不訂不行。"],["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一定要放進去！","陳委員超明：我知道立法院要通過還要經過複決，但是內政部的看法我們也要尊重一下，要了解一下他們有什麼看法？是不是請內政部長來說明一下？你們不能不表示意見。主席，您也要請主管單位表示一下意見，好不好？","主席：我們現在是逐條討論，所以本席剛才也說過，大家如果有問題要問可以請教他們。","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說明。","黃司長麗馨：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葉宜津委員的修正提案大概有兩個重點，第一個是可以公投事項增列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第二個是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設置。依照94年之憲法修正案，有關領土變更案之複決，要經過立法院四分之一的提案，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的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所以這裡即便不增訂，還是可以照著憲法修正案的規定進行。所以這部分是否增訂，我們尊重貴委員會的決議。至於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設置，因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百四十五號解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職務係就個別公投案，審議是否符合規定而交由人民創制或複決，具有協助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之功能，所以我們內政部也已配合大法官的解釋修改公投法第三十五條，將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組織、產生方式做配套的修正。有關這部分，我們認為既然大法官會議也肯認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功能，所以這部分希望委員能審慎研議。","陳委員超明：公投屬於複決的一項，現在他們主張把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取消，內政部的看法怎麼樣？在領土變更上面來講，他們是整個要把它取消掉。","黃司長麗馨：如果依照大法官這樣的解釋，公投審議委員會還是具有審認這個案子是否符合可以提公投之規定，它有它的功能，所以我們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事實上還是有它的功能。"],["陳委員超明：所以你們認為有存在的必要對不對？"],["黃司長麗馨：對。","陳委員超明：他們認為應該整個廢掉，說你們是鳥籠公投，請司長也順便解釋一下。","黃司長麗馨：對於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我們在98年已提過修法，也通過了，而且大法官也肯認他的功能，所以我們建議這個條文能予以保持。","陳委員超明：他們一直講你們是鳥籠，等一下又講烏龍，搞得大家迷迷糊糊，到底鳥籠在哪裡？以致他們一直要把這個委員會廢掉。你要把你們的立場講出來。","黃司長麗馨：其實一個公投案如果依法提出來，對於這個公投案是不是符合可以公投的事項、是不是可以進行公投，應該還是要有一個公投審議委員會來審查。","陳委員超明：司長應該這樣明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有存在的價值，還可以做很多事，要把它廢掉是不合理的，而不是答復尊重他們的意見。","黃司長麗馨：因為98年我們也特別對它的組織修法，也已通過，讓它不是照政黨比例產生，現在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的組織，是任何政黨都不超過二分之一。我們已配合大法官的解釋，將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組織做過修正。我們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應該還是有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公投的功能。"],["陳委員超明：所以不宜廢掉。謝謝！","主席：發言時間超過很多。中選會、內政部講話都跳針，都一樣。第二條我們做個處理，因為葉宜津委員的案是最遠的案，除了領土變更複決及裁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外不涉及其他，所以我們先處理葉宜津委員的提案。","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可以分成兩部分處理，領土變更可以在這一條，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可以等到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再討論。","主席：葉委員，我來處理，您放心。請問大家對於葉宜津委員的提案有沒有意見？","陳委員超明：（在席位上）我的看法是領土變更之複決存在，但是「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應予保留。"],["葉委員宜津：（在席位上）等到第三十五條再討論。","主席：第二條因委員有不同意見，先予保留。","進行第三條。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只是把業務分工明確化而已，與現行或將行的部分並沒有什麼衝突，所以這一條行政院應該可以支持吧？只是辦理業務分工，讓它明確。"],["主席：請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施處長說明。"],["施處長宗英：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尊重委員的意見。"],["葉委員宜津：行政部門沒有意見喔？謝謝。"],["主席：行政院沒意見。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三條，因為它跟第二條最後一項「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相互之間有關係，所以假如第二條保留，我們建議第三條也一併保留。除非第二條修改通過，第三條才有修改的必要，所以本席建議第三條保留。謝謝！"],["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問內政部長，您對這件事的看法是什麼？"],["主席：請內政部李部長說明。","李部長鴻源：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部分，我請黃司長來說明。"],["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說明。","黃司長麗馨：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條是有關公投的主管機關及公投審議委員會，因為前面討論第二條時，有關公投審議委員會設置的部分我們已經保留，所以這裡如果把公投改成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來主管，似乎就沒有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設置，因為它就變成用中選會來取代公投審議委員會。所以我們認為第三條跟第二條是連動的，如果第二條保留，第三條就應該保留。","陳委員超明：本席要問的就是這個問題。請教中選會，本席想了解一下，我們現在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中央選委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葉委員另外提出來的是地方選舉委員會，其實這都是隸屬於一個行政機關，因為地方選舉委員會大概都是縣市政府聘請來的。所以這樣突然降了一個地位，選委會的預算要從哪裡來？個別編還是由縣政府來編？劉副主委你要勇於表達，不要那麼客氣。還是你其實喜歡權力大一點？你要接下來就給你做，但到時候問題可能會很大，預算編列等各種問題都要討論。本席是不是不該再問？還是問得太突然讓你嚇了一跳？"],["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沒有。其實地方選委會的預算都是中央編的，有關第二條及第三條的問題，我覺得這牽涉到整體制度的設計，如果不是整體考量，光是這樣把公民投票移到中選會的話，以中選會現在的組織沒有辦法處理這樣的事。舉例來說，後面會提到要在多少時間內處理完這個案子，但中選會的委員都是兼任的，現在的組織就是這樣，如果要在多久時間內處理完，除非中選會的委員是專任、常任，要不然其實沒有辦法處理這樣的事。","陳委員超明：你要謝謝我，我給了你回答的機會。"],["劉副主任委員義周：謝謝！","陳委員超明：你看到國民黨就覺得比較親切，比較敢回答，看到民進黨就什麼都說好，不要這樣。剛才本席仔細看了一下，我覺得這裡面絕對有差別在，因為我們都曉得地方選舉委員會的人手有多少，他們聘僱的人員不足以應付任何的選舉，而且預算要編列在哪裡？應該是由行政單位委託你們辦理，你們在旁邊負責監督才對。不要輕易答應說沒有問題好不好？也請主席給他們一點時間，他們每次看到主席都很尊敬您，所以有時候話講不出來。謝謝！","主席：第三條有沒有人反對？（有），既有反對意見，就保留。","進行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暨趙委員天麟等人提案第十條。","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十條是有關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數，現在葉宜津委員提出一個新的規定是100人，我們認為公民投票茲事體大，不宜輕易變動，所以本席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謝謝！"],["主席：請吳委員育昇發言。","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是保障公民的提案權，本席在這個地方就明確的舉民進黨執政時代的版本來做論述。民進黨執政時代，行政院的版本提案第9459號主張維持千分之五以上以防杜泛濫，門檻不宜太低；而民進黨自己委員提案的版本，委員版第5193號，也是維持這個樣子。意思就是在民進黨執政的8年當中，不管是民進黨的行政院所提的版本，或是民進黨委員所提的版本，都明確的認為公民投票的人數不能太低，因為太低的結果會造成提案泛濫，所以我想我今天在這個地方要特別引述當時民進黨的行政院版以及當時民進黨委員的版本。我再講一次，當時民進黨行政院的版本是政府提案第9459號，跟民進黨黨團版本的提案是委員版第5193號，兩者都認為公民投票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千分之五以上以防杜泛濫，門檻不宜太低。在這個地方我引述民進黨執政時民進黨委員及行政院版的觀點來論述，本席也同意當年民進黨的提案以及當年民進黨行政院的版本，我認為這個人數不能調到100人，否則以後誰執政也不知道，整個國家公民提案可能會到處泛濫。要100個人太簡單了，恐怕會造成濫用、浮濫的事實，立法委員處理這個事情時，不能因為過去我在朝，我的思考就不一樣；我今天在野，我就無限上綱。我覺得我們大家都是輪流執政的政黨，應該要公平審視，所以本席明確的主張這部分不應該更動現行條文的規定。"],["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公民投票法我們上次在答詢時已經問得很清楚了，現在全世界提案門檻最高的就是臺灣。我再唸一遍，包括立陶宛、西班牙、奧地利、葡萄牙、匈牙利、波蘭、斯洛維尼亞、歐盟、義大利、瑞士，沒有一個國家的門檻比臺灣高。剛才吳委員育昇提到在民進黨執政時代，其實吳委員育昇所引用的那個數據是不對的，我這裡有民國97年2月1日院總第1574號、政府提案第11126號函，當時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的提案人數是萬分之三，根本不是千分之五。公民投票本來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門檻部分沒有必要訂的這麼高，至於會不會通過、連署的人數跟通過的門檻又是另外一回事。提案人數本來就應該要讓人民可以真正的來參與，這才是真正的重點。"],["主席：請黃委員文玲發言。","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世界各國對於公民投票的提案門檻，其實很少有像我們臺灣目前法律所規定的這麼高。我要請問副主委，就目前來講，世界各個民主國家中，有哪幾個國家的提案門檻是比較高的？目前來講都很少，其實一般都是1個人就可以提案了，對不對？其實很多國家都是這個樣子的？"],["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很少，應該沒有一個國家是只要1個人就可以提案的。"],["黃委員文玲：提案人數跟連署人數是不一樣的。","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是沒錯，我個人對於這一條的意見是，公投是一個救濟措施，基本上，在我們國家民眾要表達意見的管道其實是相當多的，所以我個人覺得，大部分的政策都應該要在立法院來進行比較深入的討論、辯論、以及決定。公投這部分應該只有在代議政治，也就是在行政跟立法部門都沒有辦法處理這個問題時，民眾才要拿來救濟的一個手段。","黃委員文玲：副主委，你上次好像不是這樣子講的，你上次好像是說，你也認同公民投票的連署門檻很高。事實上，這是人民直接實行民權的一個重要的法案，提案人只是希望這部分能夠讓人民表達意見，所以這部分根本就不需要設任何的限制才對。事實上，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沒有對此設有限制，而且我們還設了提案門檻跟連署門檻，所以事實上這是一個難度非常高的公投法。我很尊敬副主委，因為我知道你是這方面的專家，你在這方面是非常專精的。我認為，提案人數這部分只是要讓人民可以表達意見，因為他的提案也未必可以送到行政院跟立法院來做審議等等。對於一些重大的議案，只有他符合一定的條件，應該就要讓他可以提案、成案，然後再讓他可以去做連署，因為連署又是另外一回事。我覺得提案這部分，我們應該要尊重一般人民的權利，要讓他們可以直接實行權利。"],["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這部分我們尊重委員會。","黃委員文玲：所以你也認為這是可以尊重的，只要委員會這邊同意就可以了？"],["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但是門檻也不宜訂的太低。"],["黃委員文玲：不宜太低？那如果像葉委員宜津寫的100人應該也還好？謝謝！"],["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這部分我比較沒有意見。"],["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法是為了要讓人民可以直接行使民權。坦白講，現在不要說是誰執政、政黨會輪替的話，因為這不是政黨輪替的問題，我們今天身為立法委員，那我們就有責任要去實現，不管是說主權在民、或者是民主的昇華，我們不要讓公民投票變成是一個受限制的烏龍公投、或者是鳥籠公投，我們應該要往這樣的方向來走，雖然剛才有些條文都保留了。我想要請教副主委，因為現在有不同的版本，但是大家應該都要有概念一點，這100人的門檻我們大概都很容易理解，但是如果現在要進行公投的話，那千分之五的人數是多少？中央有沒有這個數字？"],["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差不多是9萬。"],["姚委員文智：9萬？"],["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對。","姚委員文智：剛才有委員提到，民國97年民進黨所提出的版本是萬分之三，誰可以幫忙算一下，萬分之三的人數是多少？"],["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五千多人。"],["姚委員文智：五千多人？"],["主席：應該是萬分之五。","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因為這個要看你的分母是什麼？如果分母是總統的選舉人數，那就是5,400人。","姚委員文智：當然是以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來看，人數是5,400人是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是。","姚委員文智：這只是提案的人數，後面還有一個連署人數。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現在這個版本已經比很多國家的連署人數都還要高，所以我們現在應該要降低這個提案人數的門檻，這部分中選會應該可以支持吧？","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認為降低提案人數這部分的問題並不大，至於要降到什麼程度才算合理？我認為這部分是可以討論的。","姚委員文智：如果提案人數要5,000人，這樣算不算多？","劉副主任委員義周：5,000人應該是OK，但是這其中還有一個概念，那就是這5,000人是哪些人？","姚委員文智：要湊到5,000人來提案應該也不容易，因為這還不是連署的人數。","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這還要看是哪5,000人。因為在不同的國家，他們會希望這5,000人是要分布在不同的地區或者是不同的階層，因為這樣才能夠表示、反應這個社會某一塊人的意見，這樣這個案子本身才會比較有意義、有代表性。","姚委員文智：副主委，這個話講的太遠了。"],["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這是我的意見。","姚委員文智：因為除了5,000人的提案門檻之外，後面還有連署人數、還有層層的關卡，所以這些都代表我們對於這件事情的慎重，所以你不要再講什麼區域、族群、階層，這樣其實是治絲益棼。有些國家，光是連署的人數有5,000人就可以成案了，是連署、還不是提名。所以副主委是不是同意，只要有5,000人、也就是萬分之三你就可以支持，對不對？"],["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覺得人數少是OK的。","姚委員文智：好，謝謝。"],["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劉副主委，剛才姚委員問你，你是說你同意千分之幾？"],["姚委員文智：（在席位上）是萬分之三。","陳委員超明：萬分之三？我覺得你好大膽，這樣你也答應？我不是反對，我只是按照實務上來講。"],["姚委員文智：（在席位上）官員要有膽當、魄力。","陳委員超明：好，我尊敬。但是這裡面又分成2項，一個是全國性的、一個是地方事務性的，你知不知道他們的實力很強？萬分之三？萬一他們又連署提案要求再把這個人數往下降？我跟你講，這樣你大概每天都做不完，我不騙你。你說提案人數只要5,000人，我跟你說，這個人數我馬上、立即就可以把人都找出來，所以這個問題你不要輕易的去答復，因為這是一件很慎重的事情，選舉不是馬馬虎虎的事情，剛剛你說萬分之三你覺得也OK？但是這到底是全國性的萬分之三？還是地方性的萬分之三？如果每件事情都可以這樣，那你每天都會忙到沒日沒夜的。如果問題真的這麼簡單的話，那我們都可以知道，臺灣的政治將無法穩定了。我覺得你應該要好好、慎重的考慮這個問題。如果你答應了，那我就要問你，問題的癥點在哪裡？我不敢否決你的看法，我尊重你的看法以及剛才姚委員的看法，但是你答應他萬分之三可以？你回去之後就會曉得，你將來會遭遇到什麼樣的後果了。這些問題你都要好好的考慮，好不好？"],["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我考慮到的是提案之後，後面還會有其它的配套。","陳委員超明：可是頭過身就過了，我說的是實際的情況，我不是要跟你們吵我要怎麼做，但是應該要是可行的才能夠來做，不然到時候你們事情是會做不完的，事情會很複雜的，你們不要馬馬虎虎的好不好？謝謝。"],["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不會的。"],["主席：請吳委員育昇發言。","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李委員俊俋說我說的是錯的，我沒有說錯，這是民國92年10月27日行政院送到立法院來的行政院版，這是當時第十條的立法理由摘要。民國92年10月22日，民進黨黨團由柯建銘總召、邱委員垂貞、還有陳委員其邁等3人聯名所提出來的民進黨黨團版本也是維持千分之五。我講的是一個歷史的事實，所以現在不要動不動就說別人都錯、自己都對，我們應該要理性的辯論，大家互相尊重。我是不太喜歡人家講什麼話就說：你一定是錯的，我是對的。到底有沒有道理？大家都應該要理性的相互來尊重。民國97年民進黨提出的版本是萬分之三，但是為什麼今天葉委員宜津提出來的版本忽然間降到100人？很顯然民進黨整個思維是沒有一致性、是沒有核心價值、是想到哪裡就寫到哪裡的。你可以馬上從萬分之三讓步到100人？我覺得這個很奇怪？你為什麼不主張200個、300個、500個、1,000個、1,200個、1,800個？很顯然的民進黨在這個地方並沒有一個核心思維。先不要說民進黨過去是不是執政黨，剛才姚委員文智說現在已經是500倍、幾百倍的，我覺得這樣才顯示出這個提案的草率跟荒謬，如果今天這個提案是1萬人，那我覺得這個是可以討論的，因為為什麼是1萬人？因為如果是千分之五的話，我剛才算過，如果就以第13任總統選舉的選舉人數1,800萬人來算的話，在扣除掉投票率之後，千分之五大概就是9萬人左右。所以如果我們要討論這個部分，那我們就應該要很理性的從人數上去做調整。剛才劉副主委的那個觀點我懂，可是我不贊成把門檻降到5,000人那麼低。但是基本上他也提供了一個思考，我覺得我們大家要理性的討論、辯論，但是還是要各有所本，我第一個本的就是當年民進黨執政時民進黨黨團的版本，包含我們召委當年在民進黨黨團所提出的版本，也就是維持原案，不做更動。民進黨在民國97年、在民進黨要下台之前，才提出這個要改成萬分之三的版本，當年（民國97年）我也在立法院，當年民進黨也從來都沒有努力的去推過這個版本，而且當時邱委員議瑩還擔任內政委員會的召集委員。類似像這樣的一個法案，你都快下台了才提出這個版本。好，如果說因為今天民進黨是在野黨，所以要提出這個版本，那我覺得這也應該要很慎重的由民進黨黨團來提出一個版本，也就是維持你們原來、民國97年、西元2008年下台前，你們黨團的那個版本，也就是要一致性的維持萬分之三的這個邏輯。今天民進黨的委員到底是不是反對葉委員宜津的這個版本？你不覺得100人是一件非常荒謬的事情嗎？而且剛才我在台下跟邱文彥委員聊天時也談到，像澎湖要開賭場是一件何等重大、嚴重的事情，結果賭場業者竟然只要找到100人來連署，就可以重新舉辦公民投票，你覺得這樣對地方好嗎？對此我是抱持著高度的懷疑。"],["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覺得吳委員育昇其實應該要先回答一個問題，當初民進黨的版本有沒有機會送到委員會來討論？當時都卡在程序委員會，我相信這個你一定還記得，我們回顧歷史不應該割裂跟片段。我在這邊要請教副主委，剛才陳委員超明的講法，我認為我們這個是代議士在侵奪人民的權利。我們都講主權在民，所以我們的權利都是人民的，對不對？實際上，我們也不可能像過去雅典城邦那樣的讓大家都來參與討論，所以現在才會有代議政治，這是現實上不得不然之惡，但是我們現在卻活生生的看到，本來是要代替人民行使權利的這個代議士，今天居然要在這邊設下門檻，要妨礙人民直接來行使這個屬於人民的權利。當然我也承認，我們不可能讓公民投票的案子都沒有門檻，無論這個案子是政府提出、國會提出、或者是人民提出，但是如果今天這個門檻高到讓人民難以直接提出行使權利的地步，那就表示代議政治直接侵奪人民的權利了。我要問的是，你不覺得現在這個門檻太高了嗎？千分之五只是提案權，對不對？要有9萬多人連署才能提出一個案子，而且等到公民審議委員會通過之後，還要開始連署，請問連署還要多少人？"],["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要二十幾萬人。","段委員宜康：是90萬人，對不對？誰有那個辦法、能力？我們到現在有哪一個案子是由人民直接提出來行使公民投票權利的？沒有。我們所訂的這個公民投票法看起來好像是直接行使民權，但是結果根本就是剝奪人民的權利。你是政治學者，你覺得我們應該這樣子嗎？我要再一次的回到政治學的ABC，代議政治是不得不然之惡，我們今天遇到這樣子一個狀況，結果我們代議士卻公然的在這邊講：這個不能太浮濫。提案的連署人數不管是100人、或者1萬人，葉委員宜津的這個提案並不表示我們就不能再提案修正，如果我們覺得有意見，那我們就修正，但前提是，我們是不是都共同的認為這個門檻太高了，這個門檻是沒有辦法可以達成直接民權的，你同不同意？","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個人認為，門檻高不高並不是單純的用人數就可以決定，我剛才說我可以接受5,000人這個數字是因為我們還要有其它的配套措施。現在的門檻差不多、將近要9萬人，其實這9萬人只要有列出名字、地址跟身分證字號就可以了，這個相對來講是容易的。但是在要成為總統候選人的連署裡面，其實是還要附上身分證影本的，換句話說，這真的就是要當事人同意。我們覺得，如果當事人同意，而且也願意附上身分證影本的話，如果有這個配套，那我們覺得提案的連署門檻5,000人是OK的。","段委員宜康：是，所以這個你是可以挺的？對不對？","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因為這個不是完全數字的問題，真的。","段委員宜康：所以其實我們還是可以進入這樣的一個討論的。不要副主委說這個可以討論、我們可以接受，大家就很緊張的好像公民投票的案子每天都會發生一樣，這怎麼可能呢？不可能的，謝謝。"],["主席：請陳委員超明發言。","陳委員超明：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在台下聆聽段委員宜康的發言，我很尊敬他的發言，因為吳委員育昇跟我講一句話，他說民進黨裡面，段委員宜康是最理性的。其實昨天的提案我本來是要支持的，至於剛才所提的，我也並不是要反對。當初民進黨在推公投法的時候，我也是拿著火炬支持著，我也有仔細的去研究過整個情形，但是我還是要把實情講出來，這樣到底會不會浮濫？這並不是說直接表達不好，因為到時候如果大家都一直在提案、重覆的在提案，就好像沒有任何的限制。並不是用最低的門檻就表示我們是民主成熟的國家，因為門檻最低並不表示我們就是民主，有時候浮濫反而是一種濫用自由的現象，因為每一個人的觀點都不一樣。我覺得合理、公道最重要，其實這個問題應該要由內政部、中選會提出來，他們應該要把他們認為最合理的比例提出來才對。我剛才提出會不會有浮濫的情形？我們自己都曉得，不要說身為代議士的我們在這裡說的就像聖旨，其實這裡面都是可以討論的。我要再次表達我的立場，我支持公投，但是不能過於浮濫，我們要合理、尊重的給大家一個可以表達意見的權利。我希望段委員不要誤會，我也是很民主的，我不會亂擋法案。"],["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從頭到尾都是你在阻擋。","陳委員超明：我哪有在擋？我說的都很合理，你不要說跟你的意見不同就是在阻擋，好不好？謝謝指教。","主席：第十條的修正意見，關於人數的部分，整理剛才大家的發言後，大概有幾個數字，一、100人；二、萬分之三；三、千分之五，也就是原來的規定。","100人這部分有無意見？"],["吳委員育昇：（在席位上）不同意。"],["主席：萬分之三呢？","吳委員育昇：（在席位上）不同意，因為沒有配套措施。"],["主席：不是說可以討論嗎？怎麼馬上就喊不同意？大家要不要討論一下？"],["吳委員育昇：那就繼續討論。","主席：為了趕快進行審議，本席徵詢大家的意見，對維持千分之五同意嗎？（不同意），既不同意，本條保留。","進行第十一條。"],["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十一條葉委員宜津是提案將第二項刪除，原條文僅規範原提案人3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出。我認為這樣已經很好了，因為這樣可以避免淪落讓個人或少數人一再、重新的炒做同樣一個議題，而第二項也沒有制止非提案人，所以本席認為該條文應該維持原條文，謝謝。","主席：第十一條按照葉委員宜津所提修正通過，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十二條。"],["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第十一條跟第十二條是有連動關係的，所以我們建議第十二條維持原條文。"],["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在討論的是提案人數的連署門檻，應該要回到公投法最基本的精神是什麼？公投法最基本的精神就是要讓人民能夠參與、表達意見，但是我們卻利用立法院的立法權把所有的門檻都訂的非常高，讓人民都不能夠行使公投權，這是本末倒置，這是完全違背、剝奪人民參與的基本權利。其實1.5%的這個門檻數字都已經有一點高了，我剛剛、還有在我上一次的質詢過程裡，我都已經唸得非常清楚，沒有一個國家的門檻比1.5%還要高，只有臺灣訂得這麼高。而且從剛才幾位委員的態度裡面我們也都看得出來，他們其實就是不想修改公投法，這跟早上不想審查集遊法都是一樣的。這部分我們是贊成葉委員宜津所提的1.5%的版本，謝謝"],["主席：請黃委員文玲發言。","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是人民直接行使民權的一部分，所以我們認為，第一、提案人本來就不應該設有限制。至於連署人門檻的這部分，如果按照最近這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的5%來講的話，那連署的門檻要將近90萬人左右才有辦法成案來舉行公民投票。本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這等於是設了重重的關卡要讓人民沒有辦法直接去行使民權。事實上，葉委員宜津所訂出的這個總數的1.5%已經是太高了，我們認為1%就已經很多了。我們就舉一個例子來看，以原住民來講，如果原住民要針對劃定自治區的範圍來舉辦公投的話，原住民現在有14族，到目前、4月份為止，他們的人數總共才52萬人，那這樣他們怎麼有辦法可以達成90萬人的連署門檻，讓他們可以成案的來舉行公民投票？所以我們認為，現行公民投票法這個5%的門檻確實是太高、太苛刻了，我們認為應該要降低它的門檻。至於是要降低為葉委員宜津所提的1.5%、或者是我認為比較合理的1%？我認為這個我們還可以再討論。","主席：有委員提議1%，大家同不同意？（不同意）。","原來葉委員宜津所提的1.5%，大家同不同意？（不同意），既不同意，本條保留。","進行第十三條。"],["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行政院對葉宜津委員的這個提案的看法為何？"],["主席：請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施處長說明。","施處長宗英：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照憲法第五十三條，本來就擁有政策擬定跟決策權。依照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提案權，所以是否還需要再增加賦予行政院有公投的提案權？這部分似乎是多餘的，所以我們建議不用更正，可以再行審酌，應該予以保留。","張委員慶忠：基本上，原條文規定：除依本法規定外，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行政機關對此亦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動各級政府的職員。基本上這就是要維持公民投票的真實以及中立性。如果現在要修改成這個樣子，那好像就跟你剛才回答的不一樣了。既然叫公投法，那就應該要把權利還給老百姓，但是這裡頭竟然還要規定行政院可以做什麼，你對這個的看法為何？葉委員宜津是提案要把原條文裡面相對的這些都撤銷掉，這跟你剛才的回答就不一樣了。"],["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黃司長麗馨：主席、各位委員。我向委員說明一下，現行第十三條是限制行政機關有公投的權利，所以當然就不能動用經費去辦公投。但是現在葉委員宜津的修正案是要賦予行政院有權對於公投法第二條的一些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提出公投的權利。剛才我們院裡面的代表是認為，其實依照憲法，行政院本身就可以決定政策，行政院本來就有權可以提出法律案送交立法院來審議，所以似乎沒有必要再有這樣一個公投提案權。","張委員慶忠：你講了半天我還是聽不懂，公投的目的是在哪裡？第十三條所規範的是限制行政機關很多的措施，基本上，把這些措施拿掉等於把原條文刪除，如果本修正條文通過，這樣整個公投法的精神是否還有辦法維持？","黃司長麗馨：因為公投本來就是在補足代議政治的不足，對行政院來講，它本來就有權可以提出法律案，所以再增加行政院有公投的提案權，似乎和現行憲法的體制有所不合，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予以保留。"],["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請教行政院的代表，公民投票的基本精神和概念是什麼？"],["主席：請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施處長說明。","施處長宗英：主席、各位委員。它是在補足代議政治的不足，讓公民可以……","李委員俊俋：能夠表達意見嘛，對不對？那我請問你，公民投票法現在規定是行政院的職權，依照行政院的研究，世界各國有哪一個國家的公民投票法限縮行政機關提案的權力？你瞭解不瞭解？你們行政院都沒有在研究嗎？"],["施處長宗英：因為這部分有關事項我們是請內政部來……","李委員俊俋：公投法第三條明定這是行政院的職權，你們行政院不要每次都放著不管！","施處長宗英：剛剛黃司長也有說明，基本上就是在補代議政治的不足，我們本身就有這個……","李委員俊俋：沒關係，你請回。我請教黃司長，世界上哪一個國家的公民投票法禁止行政機關提案？"],["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說明。","黃司長麗馨：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要看那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有的是內閣制國家……","李委員俊俋：你們研究這麼多了，有哪一個國家禁止？無論是內閣制或總統制的國家，請你舉一個國家為例讓我看看。"],["黃司長麗馨：其實很多國家……","李委員俊俋：答案是沒有！我已經查過了，答案是沒有，為什麼？它的目的在補足代議政治的不足，但是當行政、立法陷入僵局時，比如說現在行政院提證所稅案，可是立法院說不行、證所稅統統不能通過，但行政院認為證所稅是改革的最重要法案之一，所以提案交付公投，這樣不行嗎？","黃司長麗馨：我們現在討論這個問題，要從中國民國憲法的觀點來看。"],["李委員俊俋：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是什麼？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不能提案行使公民投票權嗎？","黃司長麗馨：憲法規定行政院有一些政策決定權，那我……","李委員俊俋：黃司長，老實講，講憲法你不會比我清楚啦，所以這個部分不要亂掰，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禁止行政機關本身提出公民投票案！這甚至是解決行政、立法僵局的一個方式，所以不要隨意限縮，這部分你們應該要非常清楚，行政院不要一天到晚找世界上都沒有的制度來限縮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行政機關！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十三條照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十四條。本條提案內容是將現行法規定予以刪除。","請問各位，對第十四條照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十六條。請問各位有無沒有意見？","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第十六條，我建議原條文「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起。」予以保留；我希望保留原條文，謝謝。"],["主席：保留。","進行第十九條。","請吳委員育昇發言。","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劉副主委，現在要把「投票二日前」改成「投票七日前」，就中選會的立場，你覺得怎麼樣？"],["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在辦選務的時候，我們實際上都比法定日期還要快，所以在日期部分我們建議保留一點彈性，不要訂死，我們在工作的時候，當然儘量力求讓所有的選民方便，所以是不是能夠保留原來的二天？也就是「二日前」不要更動。","吳委員育昇：目前選罷法關於選舉的事項，也都是用這樣的方式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應該都是在五、六天以前就已經送達了，所以不會真的到最後那二天，但是我希望規定的法定期間還是能給我們保留一點彈性，不要變更。"],["吳委員育昇：這樣對你們比較有彈性……"],["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對。"],["吳委員育昇：但實務上你們可能都在五、六天前就已經送達了？"],["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實務上我們一定是給大部分的選民最大的方便。","吳委員育昇：你現在是怕如果改成七天，整個把時間掐死之後，萬一做不到的話……","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如果跟著那個東西移動的話，會影響其他方面的作業，希望儘量不要訂得那麼死。","吳委員育昇：所以你們認為維持二天的情況，對你們是最……","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對，我們一定是盡力做到七天前送達，但是最好不要把它訂死，謝謝。","吳委員育昇：好，謝謝。","主席：維持二天？其實七天也沒有什麼不可以嘛，對不對？","吳委員育昇：（在席位上）因為行政機關有困難嘛，所以我們還是維持原來的條文。","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如果他認為這樣，不然就改成五天嘛。","主席：大家為了「二日」或「七日」在那邊爭執，實在是……","請問行政機關「五日」可不可以？一定要「二日」？開玩笑！","劉副主任委員義周：請儘量給我們一點彈性，實際上我們在進行選務的處理時，一定會做到最大的方便性，「二日」當然是沒有問題，但是前面配合做的，我們一定可以做得到啊。"],["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相信副主委你們一定不會拖到最後那二天，但是法律這樣訂有點奇怪，事實上我們給你們太多的寬限了，你想想看，一個選舉事項我在投票前二天才接到選舉公報，這不是很荒謬嗎？所以其實七天的要求絕對不是不合理，因為你們有那麼長的作業時間，而且公民投票又不是突然從天上掉下來的，每一關其實都有留時間，所以你們如果覺得「七日」的期限對你們來講太緊，那我們折衷一下，既然你們講五、六天，那我們就訂「五日」嘛，我覺得法律上訂「二日」其實很不好，萬一真的在二天前才接到公報呢？這樣給你們太多、太大的空間。"],["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地方訂的是所有和選務有關的事項，我們希望每一個地方都一致，假定這個地方有變動，那選罷法其他的地方也應該要變動，如果這裡改成七天或五天，那其他的地方也要改，但我們覺得我們有這樣的努力，事實上我們也正一直在做。","段委員宜康：公投法可以先修正，之後其他選罷法等再跟著連動，這沒有影響，因為我們也不是現在就會有選舉，這個地方可以先修正。這個「二日」其實是不合理的，如果我們都同意，萬一真的讓人家在投票二天前才收到呢？我們對你們的要求就是這五、六天，難道你們覺得這個做不到嗎？不至於吧？"],["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主要是還考慮到例如合併選舉……","段委員宜康：法律上還是要有一點要求，如果連這個要求都不讓我們做，卻要我們都相信你們的誠意和能力。","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確實很努力在做，這個可以做到。","段委員宜康：我知道，但是法律不能只有樣訂，例如對酒駕的要求，難道都相信大家不會喝酒？是這樣嗎？如果是這樣，那我們都要相信公務員都不會貪，也就不用有貪污治罪條例啦！","主席：大家都尊重段委員宜康的意見，那就把它改成「五天」。","進行第二十條。","請吳委員育昇發言。","吳委員育昇：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劉副主委，這個有沒有改變整個公投法基本架構的設計？因為裡面把自治條例的複決案整個拿掉了，所以我認為實質上可能有牽動到。"],["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自治條例不是我們主管的法律。"],["吳委員育昇：那本席請問黃司長。"],["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說明。","黃司長麗馨：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自治條例的問題，因為這一章是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的規定，所以把自治條例放在這章當然在體例上不是很完美，不過自治條例如果實現以後，由於複決案的緣故，就可以停止公民投票的進行，其實是就地方政府在公民投票的進行程序上而言，有這個規定放在這裡會比較好，因為……","吳委員育昇：沒有錯，如果把這個東西拿掉，就會影響到整個地方自治的進行及地方政府所推動的公民投票。","黃司長麗馨：對。葉委員認為這一章的章名是講全國性的公民投票，把這個放在這裡似乎不妥，所以要把它拿掉；但是我們認為現在地方所訂的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都訂得不是很周延，如果這裡面繼續放這個條文，雖然在體例上不是那麼好，但是對於地方政府執行地方公投而言，能有法律上的相關規定，是有助於他們的。","吳委員育昇：對，本席也認為如果把這個拿掉，一定會實質上牽涉到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公民投票的權益。","黃司長麗馨：對，它的實質內容我們覺得可以留下來，因為這個有助於地方……","吳委員育昇：把它拿掉以後，雖然形式上符合章名的意義，但實質上會讓整個地方自治團體在使用公民投票時產生困擾，或者是一些法律上不周延的情況，對不對？"],["黃司長麗馨：對。","吳委員育昇：這樣顯然不是提案委員所要達到的目標，我認為民進黨委員也不會故意去造成地方政府在使用公民投票時喪失了法律比較周延的保障！所以在這裡我還是認為要維持原條文，它的缺點最多就是不符合章名，對不對？就只有這個缺點，其他沒有問題啊。","黃司長麗馨：對，它的內容沒有問題。","吳委員育昇：好，謝謝。"],["主席：這個第二十條……","吳委員育昇：（在席位上）主席，我建議這一條可以不予修正，大家可以看一下內容，如果同意進行修正會變成是民進黨在影響地方政府使用民公投票權，這樣不好啦。"],["主席：請問其他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如果這個地方不放，地方公民投票對自治條例就沒有辦法行使公民投票了。","吳委員育昇：（在席位上）對，就會喪失法源。"],["主席：那本條就保留。","進行第三十條。","請黃委員文玲發言。","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公民投法的投票人數問題，除了提案門檻、連署門檻之外，現在講到投票部分，從現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來看，它的門檻是投票人數必須達全國人數的二分之一，而且投票票數也要超過二分之一，也就是法律上所講的絕對多數，這樣公投案才能夠通過，這樣就過分地限制了人民直接行使權利的部分，因為事實上門檻重重，包括提案門檻、連署門檻等。現在總統的選舉也沒有一定要超過全部投票人數的二分之一去投票，再有超過投票人數二分之一的同意，才有辦法當選總統或副總統。所以公民投票的投票人數反而是這麼嚴格用絕對多數的方式，我們認為應該改為相對多數，葉委員宜津等人的提案認為在有效票數中，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時就應該要算是通過了，我們認為還是要採相對多數。"],["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就是把整個投票通過的門檻降低，我們首先要考量公民投票和一般選舉不同的地方在哪裡，一般選舉決定在於人，也就是舉才；而公民投票雖然是人民直接行使權利，但是決定的是一件事，但是「事」以後的發展是誰來負責？當然是全體公民來負責，所以門檻不宜降低。何況我們發覺全世界無論是哪個國度，包括人口那麼少的新加坡、香港區議會等等，都是採取代議士制度，所以代議士制度就是全世界治理國家最恰當、最好的方法，所以本席認為既然是公民投票，那就不宜將門檻輕易地降低。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對於第三十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三十一條。這是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屆期不續審的原則。","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的第三十一條修正案，最後一項就是關於「立法院審理前項第一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基本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很重要，就是逾屆不續審的規定，它的精神和原則在於維持新的民意。而我們也都知道，整個國家、社會的民意是瞬息萬變，既然有新的民意產生，那我們還是要予以尊重，要以新的民意、逾屆不續審的精神來處理，所以本席認為要維持原條文規定，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對於第三十一條照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三十三條。葉委員宜津等人提案的內容是將現行法刪除，請問各位有沒有不同意見？","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關於第三十三條的刪除，本席認為公民投票還是有它的重要性，而且這一條也和第二條及其他條文有關，假如上面那些條文都保留，而且審議委員會也還沒有撤銷，現在卻統統要撤銷掉，加上這些條文之間會有連動，所以本席建議本條保留，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對葉委員宜津等26人提案第三十三條將現行法刪除，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葉委員宜津等26人提案第五章章名。","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請教施處長，公投審議委員會設在行政院底下，請行政院將意見在國會殿堂中表達清楚，你們堅持公投審議委員會要繼續存在的原因是什麼？"],["主席：請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施處長說明。","施處長宗英：主席、各位委員。我想剛剛內政部也講了很多次了，基本上因為整部公投法有所謂的適用事項及排除事項，要對這些事項加以認定，就需要有一個公投審議委員會來做這樣的……","李委員俊俋：依照你的見解、看法，公投審議委員會……","主席：李委員，請等一下，因為時間已到中午12點，所以，本席先就會議程序的進行徵求在場委員的同意：上午會議進行到公投法處理完畢為止，隨即休息，至下午2時30分再繼續處理選罷法等相關議案，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這樣決定。","至於內政部李部長，下午請假處理重要公事，由次長派代表列席說明，請問各位是否同意？（同意）既然各位同意以上會議程序，現在就請李委員繼續發言。","李委員俊俋：處長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有繼續存在的必要，那麼，站在行政院的立場，公投審議委員會所為究竟是程序審查抑或實質審查？"],["施處長宗英：應該是實質審查。","李委員俊俋：換句話說，人民希望行使創制、複決的權利，上面應該還要再設一個太上委員會以實質審查人民到底可不可以做這件事，是不是？","施處長宗英：就公投法而言，它的職權已有明文……","李委員俊俋：其實，對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上面還要有太上委員會審查是否可以這樣做，乃是行政院的立場。","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劉副主委，根據行政院的說法，公投審議委員會設在行政院之下並負責實質審查的工作，請問副主委是否同意這樣的說法？"],["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有一個做實質審查的委員會，我認為這是應該的，至於設在哪裡，我覺得……","李委員俊俋：劉主委是這方面的專家，應該了解目前世界各國對人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均無其上還再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的規範，頂多是在憲法法源或在國會裡面有審查會的設置，現在公投審議委員會乃是一個行政機關的下屬單位，它竟然職司人民可否進行公民投票的審查，請問副主委，目前世界各國有這樣的機制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看過比較多的例子都是在國會裡面才有這樣的委員會。","李委員俊俋：依你的了解，目前各國中應該沒有用行政機關來作為限縮人民行使公投權利的機制吧？"],["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但會有一個實質審查的單位。","李委員俊俋：我是問副主委：依你的了解，目前世界各國中並沒有用行政機關來限縮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的事例吧？"],["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很少。","李委員俊俋：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內政部黃司長幾個問題，根據現行內政部組織法規定，公民投票跟你們內政部一點關係都沒有，但今天上午會議我們卻是從頭到尾聽你們內政部說明，你剛才說大法官會議第六四五號解釋文有提及：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在有其功能與必要性，請教司長，你是否知道有很多大法官對第六四五號解釋文提出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主席：請內政部民政司黃司長說明。"],["黃司長麗馨：主席、各位委員。我了解。","李委員俊俋：對大法官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我現在就唸其中一段給司長聽：「公投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行政院公審會，職司公民投票的審查，旨在限制人民公民意志形成與表達的政治基本權利」。以上是許玉秀大法官認為公投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憲的主要理由，請問黃司長的看法如何？"],["黃司長麗馨：李委員本身也是憲法學者……","李委員俊俋：所以，我主張不可以用行政機關來限縮人民的基本權利。","黃司長麗馨：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如何，我認為應該看決議的主文，或許其他大法官有不同意見……","李委員俊俋：司長越講越離譜，大法官會議第六四五號解釋文並不是在講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在的問題，而是說該案聲請釋憲主要是因為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部分，所以，通過後並不表示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存在的價值與意義，也不表示大法官會議同意要在人民上面設置一個太上委員會，此在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中都已經講得很清楚。","照司長的見解，司長是否堅持要在人民之上設置一個太上委員會，以審查人民可不可以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黃司長麗馨：我並沒有堅持，事實上，一如委員方才提到世界各國立法例中，有行政機關做這方面審查的，也有國會或司法機關進行這方面的審查。","李委員俊俋：其他國家很少有這種事例，即使有，也都是做程序審；其實，在上次答詢時我們已就這部分講得很清楚，所以，我只是希望三位能再做一次意見的表達，行政院主張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存在的必要，理由是他們認為應該設置一個太上機關以審查人民有沒有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中選會認為設在哪裡沒有關係，但有必要進行實質的審查，至於你們內政部的意見則是根據大法官會議第六四五號解釋文，主張公投審議委員會還是需要設置。","黃司長麗馨：不是委員說的這樣，大法官會議在理由書內有提到……","李委員俊俋：我告訴司長我的主張：公民投票乃人民基本權利，沒有任何人，特別是沒有任何一個行政單位可以高過人民並告訴人民：什麼議題可以公民投票，什麼議題不可以公民投票。這才是公民投票的真意、才是基本人權的保障。謝謝。","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章章名刪除，有無異議？"],["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反對。","主席：既有委員反對，本章章名保留。","進行第三十四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趙委員天麟等提案條文均為刪除，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四條刪除有無異議？","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案第三十四條以下條文，除第五十四條之外，大部分都跟公投審議委員會有關聯，所以，本席建議第五十四條先討論，其他條文因為具有關聯性，建議做一次討論。","主席：針對張委員的提議，本席認為程序上還是要完成逐條處理，所以，現在就從第三十四條開始徵求在場委員的意見。","針對第三十四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及趙委員天麟等提案均主張刪除，請問各位，對本條刪除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三十五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及趙委員天麟等提案均主張刪除，請問各位，對本條刪除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三十六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及趙委員天麟等提案均主張刪除，請問各位，對本條刪除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三十七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及趙委員天麟等提案均主張刪除，請問各位，對本條刪除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三十八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及趙委員天麟等提案均主張刪除，請問各位，對本條刪除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五十二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主張刪除，請問各位，對本條刪除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五十四條。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第五十四條規定，當公民投票有爭議時，應依大法官釋憲或依行政爭訟程序解決，而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第一項規定，則是將大法官釋憲的救濟途徑給拿掉，本席認為仍宜維持現行兩種救濟途徑的規定，以便於人民做選擇。","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四條還有無其他修正意見？（無）無其他修正意見。","請問各位，本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有無異議？（有）既有異議，本條保留。","進行第五十五條，葉委員宜津等提案主張刪除，趙委員天麟等提案有針對條文內容做部分修正，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予以刪除有無異議？","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五十五條與前面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條文有關聯，而且也有門檻的差別，所以，本席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較為妥當。","主席：針對第五十五條，張委員慶忠提議保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保留。","報告委員會，關於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6人、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總共條文21條，僅修正通過1條，其餘條文均保留送院會，本案到此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各位，院會討論本案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院會討論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本席於院會討論本案時做補充說明。","有關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審議，到此告一段落，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相關議案。","休息（12時9分）","繼續開會（14時41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十五案，其中第一案至第八案均已說明及詢答完畢，今天進行逐條審查；第九案至第十五案是新列入的議案，在處理程序上，我們先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再請內政部、中選會及其他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之後，即進行詢答。","現在請黃委員文玲代表台聯黨團說明提案旨趣。","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黨團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提出修正草案，擬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資格增加一項重要的條件—必須是出生於臺灣，才能符合總統、副總統的參選條件。我們認為總統、副總統如果是在自由地區即臺灣出生的話，則其對臺灣地區的認同及對國家的忠誠度，才能夠比較清楚。","事實上，已有很多國家把出生地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參選要件，包括美國總統選舉也有相同條件的規定，像歐巴馬還好是在夏威夷州出生，如果他是在印尼或其他國家出生的話，恐怕就無法參選美國總統。前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因為是從澳地利移民過去，所以他就沒有辦法參選美國總統，主要是考量到美國如果與澳地利打仗的話，他到底是要效忠美國還是澳地利？這也是美生條款存在的理由。本黨團認為臺灣確實也有必要做這樣的規定，以確定總統、副總統對於臺灣、對國家的忠誠度。除了美國之外，其他國家如智利、阿根廷、菲律賓等國也有類似的規定，所以我們希望此一修正案，能得到各位同仁的支持。謝謝。"],["主席：繼續請提案人段委員宜康說明提案旨趣。","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選罷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的修正，本席等認為，即便總統的投票與立委分開，未來也可能與公民投票同時舉行、同時開票，因此，本席等提案修正第五十三條，如果總統、副總統選舉能夠併同其他的選舉，在開票的順序上，以總統的選票優先開票。因為總統選舉乃眾所矚目，其開票過程及公平性影響到未來的政治及社會安定，希望能做特別的處理，無論它與什麼樣的選舉一起進行，以法律明定其選票都要優先來開票。","至於第三十五條，則是修正總統、副總統的投票應於總統、副總統就職前30天至90天舉行。現在把總統選舉與立委選舉放在同一天投票，結果讓總統就職日與當選日相差了4個月，不論是過渡期或空窗期都太久了一點，引起學界和外界的批評。萬一現任總統未能當選或是現任總統與下一任總統當選人不屬於同一個政黨時，都會有很大的問題。那麼長的一段時間，在政治上容易有動盪，尤其以臺灣朝野信任度相對比較低的狀況下，會有各種的猜測，各種的疑慮、相互攻訐都有可能發生，所以我們認為過渡期愈短愈好。","現在我們把總統選舉和立委選舉放在同一天舉行，考量的是減少社會成本，可是萬一發生總統被動解散國會，馬上改選之後，總統和立委的選舉也永遠不可能一起舉行。所以，為了某方面的便利，而可能要讓政治付出極大代價，本席認為這樣的制度應該要做矯正。本席等提案修正第三十五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期程期限由30天修正為90日內至30日完成，其實這90天已經定得非常寬，如果中選會和各位同仁沒有意見的話，本席希望改為70天。謝謝。","主席：因為本席也是提案人，在此簡單說明本席提案修法的幾個重點。","一、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選罷法不一致的部分，我們考慮到未來立委選舉與總統選舉合併舉行可能變成常態，因此提案修正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二條及第一百十一條條文。","二、有關競選時間，明定為上午7時至下午10時，總共有15個小時，以保障人民的參政權，擴大民主參與。","三、有關總統、副總統就職日部分，本席等與段委員宜康的建議類似，我們也認為不應該超過3個月。","四、有關選舉黑函或是抹黑等等，為端正選風，維護候選人權益所做的修正，則是在第四十七條。"],["段落：有關錄音、錄影與掛號寄達選舉結果，相關條文的修正在第五十三條。"],["五、有關錄音、錄影與掛號寄達選舉結果，相關條文的修正在第五十三條。"],["段落：針對選舉買票方式、花招，五花八門。利用工作獎金作為發放條件，誘使他人因利益所趨而從事賄選行為、相關樣態的規範則在第八十六條。"],["六、針對選舉買票方式、花招，五花八門。利用工作獎金作為發放條件，誘使他人因利益所趨而從事賄選行為、相關樣態的規範則在第八十六條。"],["段落：刪除自白減輕條款，本席認為應該是查獲候選人犯案始得減輕，否則現有行賄罪刑度三至十年，因為第八十六條第五項有所謂的自白減輕規定，導致很多賄選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法官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宣告緩刑，以致形成賄選者有恃無恐的漏洞，基此提案刪除，除非因為自白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這部分才給予減刑。"],["七、刪除自白減輕條款，本席認為應該是查獲候選人犯案始得減輕，否則現有行賄罪刑度三至十年，因為第八十六條第五項有所謂的自白減輕規定，導致很多賄選被告在偵查中自白，法官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宣告緩刑，以致形成賄選者有恃無恐的漏洞，基此提案刪除，除非因為自白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這部分才給予減刑。"],["段落：有關投票處所不該拉票的距離，現行法規定30公尺，本席等認為應增加為50公尺，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秘密投票之權利。"],["八、有關投票處所不該拉票的距離，現行法規定30公尺，本席等認為應增加為50公尺，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秘密投票之權利。"],["段落：競選違反行政中立的規範，除應課以刑責之外，亦應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九、競選違反行政中立的規範，除應課以刑責之外，亦應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段落：有關總統、副總統賄選之偵查部分，亦課以檢察總長必須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案件偵結後，赴立法院報告之義務。"],["十、有關總統、副總統賄選之偵查部分，亦課以檢察總長必須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案件偵結後，赴立法院報告之義務。"],["段落：違反政黨法或相關選罷法的罰款逾期不繳納者應如何處理？本席等主張從政黨繳納之保證金內逕予扣除，給予明確的法源依據。"],["十一、違反政黨法或相關選罷法的罰款逾期不繳納者應如何處理？本席等主張從政黨繳納之保證金內逕予扣除，給予明確的法源依據。","接下來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今天　貴委員會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今天會議審查大院委員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所提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15個版本。其中許添財委員等人所提第26條、蔡其昌委員等人所提第62條、陳亭妃委員等人、李俊俋委員等人分別所提部分條文、吳育昇委員等人所提第44條、邱議瑩委員等人所提第62條、林佳龍委員等人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所提第70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已於101年4月9日及5月9日向貴委員會報告有案。","至於其他各版本所提修正內容，謹將本部參考意見說明如次："],["一、陳其邁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部分條文：","(一)有關兩項選罷法規範歧異條文修正為一致，以利適用之修法方向，本部敬表贊同。","(二)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完成選舉投票期限，是否由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30日前」修正為「任期屆滿前3個月內至30日前」，查憲法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期限並未有明文規定，　大院如對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完成投票期限具有共識，本部自當尊重　大院審議決定。","(三)有關是否明定政黨或任何人擬具工作計畫，以選舉得票率作為不正利益之發放標準，而使人從事一定競選或助選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不正利益沒收之，查本法第86條第1項對於賄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已有明文，至有關以選舉得票率作為工作獎金之發放標準，性質屬投票獎勵措施，宜否以賄選行為視之，並作刑事處罰，建議再予審慎考量。","(四)有關是否明定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案件偵查終結後，檢察總長應赴立法院報告，查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5項規定，立法院得於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已有相關規範。又基於課予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之義務，似非屬本法規範範疇，建議回歸法院組織法規範。","(五)有關增訂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俾利強化公益及人民訴訟權益之維護；另增列違反本法所處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斯不繳納者，選舉委員會得於候選人或政黨繳納之保證金或應撥給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本部均敬表贊同。"],["二、邱議瑩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第12條條文：","為防杜選舉人以不實之戶口遷徙取得選舉權，並配合戶政機關撤銷不實遷徙登記所需時間，建議維持本法選舉人居住期間定為「6個月」之規定。另　大院審議中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業朝將該法所定選舉人居住期間「4個月」修正為「6個月」之方向修正，如經完成立法程序，兩法將作一致性規範。"],["三、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修正本法第20條條文：","查本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候選人之產生，依本法僅限由政黨推薦及連署人連署2種方式為之。基於本法對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及產生方式，已有合理限制，且較諸一般公職候選人具有更嚴格之限制，規範尚屬適切，以「出生地」來限制登記參選資格，恐對於人民參政權形成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之參政權本旨未盡相符，建議再予審慎考量。"],["四、陳亭妃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第34條條文、蔡其昌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第53條條文：","有關委員提案建議明定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增列開票之全部過程須錄影存證等，因屬選舉委員會權責，且事涉選務層面之配合執行，建議參酌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辦理。"],["五、段宜康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第35條及第53 條條文：","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期限之修正，本部意見已如前述；至於有關是否增訂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或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時，以總統、副總統選舉先行順序開票，事涉開票作業之辦理，屬中央選舉委員會權責，建議參酌該會意見辦理。"],["六、邱議瑩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第70條條文：","本法第70條有關總統、副總統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之但書規定，係於92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其立法理由係參照36年3月31日制定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條規定訂定。基於連任之總統、副總統，係經由全民直接選出，為維持政治安定，使當選人有一定執行職務之期間，有關罷免案提出期間之限制，本部認為仍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相關意見亦已於101年5月9日向貴委員會報告有案。","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之修正，謹補充說明如下：","一、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於任期屆滿前90日內至3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部分，如果做成明確的規定，中選會當依新規定來處理。","二、投開票報告表要不要用掛號寄給候選人？事實上，在投票當天，我們就將投開票結果上網公布，對每一個投開票所投票出來的結果，最後也會彙總寄給每一位候選人。這個工作是否需要重複再做，我們覺得是可以考慮的。我們認為比較積極的作法是從宣導方面進行，鼓勵選民積極的去監督，在每一個投開票所，依照法定程序作業，隨時都可以向相關的選委會檢舉，這樣做可能比較有效，也比較正面。","三、關於選舉投開票的順序，應否明確規定總統選舉優先開票的問題，其實現行的作業就是這樣；至於是否以一次一個票匭為限，則要請各位委員考慮。以今年1月的選舉為例，一共有14,806個投開票所，其中77%是兩組同時開票，我們大概在10點的時候完成所有的開票。我們也問過工作人員實際上的開票速度，如果每一個投開票所以1,500個選民來計算的話，開完一個票匭大概需要1.5個小時，加上其他的作業時間，可能會接近2個小時。假設下一次的地方選舉，依此方式開票，各縣市如果有5個票匭，我們估計它的開票時間一定要到12點以後才能完成，所以我們覺得需要考量一下它的影響。我們是希望加強宣導，鼓勵大眾對投開票所的作業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進行有效的監督。","四、我們希望未來能對投開票所的開票作業做更詳細的規範，讓投開票可能產生的失誤降至最低。另有委員提案，希望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罷法齊一的部分，我們完成贊成。","以上的說明，如果還有疏漏之處，在逐條討論中，我們可以做進一步的補充說明。","主席：如果沒有其他單位要作補充說明，我們按照程序來進行，第九案到第十五案的部分已經做完提案說明，現在有一些新的議案進來，所以還是回歸程序，先進行詢答。在場都是比較關心這個法案審議的委員，我提出一個建議，每位委員詢答時間5分鐘，不延長。進入逐條討論的時候，假如針對個別議題大家有意見，屆時再提出來討論。我們按照早上登記發言順序開始進行詢答，登記發言時間已截止。","請段委員宜康發言。（不發言）段委員不發言。","請江委員啟臣發言。","江委員啟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簡單問一個問題，今天提案當中有提到所謂的臺生條款，怎麼樣強化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對臺灣或國家的忠誠度，這點大家都不反對，中選會的態度也是如此。我想請教副主委，針對這樣的提案，一定要在臺灣出生的人才有參選總統、副總統的權利，我們會不會遇到一些實務上可能會遭遇到的困難或狀況？例如我今天到美國留學，在美國生小孩，我的小孩是臺灣人還是美國人？"],["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他有當美國人的機會，按照我們的法律，他其實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其實我們想提的也是這一點，忠誠和他在哪裡出生可能沒有什麼積極的關係，如果限制在臺灣出生才可以參選總統、副總統，像剛才江委員提的情況，我覺得會有問題。","江委員啟臣：以量來講，這種狀況或許還算少，我們現在實質面臨最大的問題還有一點，我們有多少臺商在大陸？相信超過50萬人，多一點可能百萬人，他們在大陸出生的小孩算不算臺灣人？"],["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應該算中華民國的國民。"],["江委員啟臣：所以算？"],["劉副主任委員義周：算。","江委員啟臣：如果按照這樣的條款，他有沒有權利參選中華民國的總統？","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如果規定要出生在臺灣，應該就沒有。","江委員啟臣：當然，所有委員都有提案權，本席也認定如何強化候選人對國家的忠誠度是必要的，但如果通過這樣的草案，這樣的條件會不會剝奪一些其實很愛這個國家的人的權利？"],["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有可能。","江委員啟臣：就算以美國來講，剛才我們也提到美國的條例，美國條例其實和它的歷史背景有很大的關係，過去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從歐洲到美國坐船要坐很久，可能要一個月以上，而且他們立這個法也差不多是200年前的事，加上這個法在美國也有爭議。對美國來講，他們也在討論這個限制是不是符合現在地球村的時代？甚至有人認為自己的國籍是世界，不是某一個國家，自認是全球公民，他今天愛到哪個國家，有了這個國家的國籍，他就會愛這個國家，所以這樣的立法是不是符合現階段的國際環境和國內環境？這點可能要思考。例如猶他州聯邦參議員早在2003年就已向國會建議，要針對這條憲法規定進行相關修正，美國內部其實也在檢討這一條。歐巴馬總統在競選的時候，也因為這樣的條款，最後有演變成種族仇恨的嫌疑。","所以我覺得如果我們要強化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對國家的忠誠度，是可以考慮某種作法，但如果要以出生地來界定，我覺得這一定要非常小心，因為，第一點，他可能會剝奪很多真正愛國家的人的權利，因為出生地不代表他對國家的忠誠度，有些人可能是在船舶上出生的，這該怎麼辦？他可能在那個地方也沒住過，可是卻被剝奪了參選的權利，甚至於現階段有一些立委可能就沒有機會選總統，如果本條通過，現在立法院有些立委可能會失去選總統的權利。","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好，謝謝。"],["主席：請紀委員國棟發言。（不在場）紀委員不在場。","請邱委員文彥發言。（不發言）邱委員不發言。","請姚委員文智發言。（不發言）姚委員不發言。","請徐委員欣瑩發言。（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請李委員俊俋發言。（不發言）李委員不發言。","本席不發言。","請黃委員文玲發言。","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臺聯黨提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二十條修正案，希望能訂臺生條款，我有看到內政部和中選會的意見，你們是認為要審慎研酌，我想請教次長和副主委一個問題，請問林書豪到底是哪裡人？"],["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林書豪是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依照憲法規定，他是中華民國國民。"],["黃委員文玲：副主委的意見是什麼？"],["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和內政部一樣。"],["黃委員文玲：他確定有中華民國國籍嗎？","簡次長太郎：除非他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否則他生而就有中華民國國籍，這是依照國籍法的規定。"],["黃委員文玲：所以你們現在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簡次長太郎：應該有，除非他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但根據我們的資料，沒有看到他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因為到美國取得美國國籍，不必放棄中華民國國籍。","黃委員文玲：他從小就在美國出生、長大，但他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你認為他適合在臺灣參選總統、副總統的職務嗎？","簡次長太郎：如果他要參選的時候放棄美國國籍，他可以回來參選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黃委員文玲：所以依照目前的法律，他只要放棄美國國籍，就可以參選？"],["簡次長太郎：對。","黃委員文玲：所以他對臺灣的認同度等都是足夠的？也就是說，他足以擔綱總統、副總統這樣一個重大職務嗎？依照他對臺灣忠誠度的部分，雖然他放棄美國國籍，但他在美國是受他們教育和文化的洗禮，他也很少回到臺灣，雖然他每個暑假都會回來做公益，但他對臺灣的認同度不會因此有所影響嗎？也就是說，當臺灣和美國有重大利益衝突的情況，如果他來擔任總統、副總統這樣的職務，你們認為還是很適當嗎？","簡次長太郎：如果他有心回來當中華民國總統，他就不會常居在海外，他當然要回來設戶籍，並取得我們這個地方的認同。我在這裡可能要向黃委員報告，他當然要先回國設籍15年以上，但這點先另當別論。美國的法律並不是說沒有在美國出生就不能選總統，這點可能要先澄清。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無論何人，除生而為美國公民或在採行本憲法時即為合眾國之公民者外，不得當選為總統。換句話說，生而為美國公民，就有資格。","黃委員文玲：生是指出生，出生為美國公民，不是這樣嗎？","簡次長太郎：不是，他這裡是說生而為美國公民，這裡面有很多條件，我舉一個例子，第一個，出生地並不只限制在美國本土。","黃委員文玲：美國本土也就是說在夏威夷也算，不是嗎？","簡次長太郎：不是，屬地以外的還是可以。","黃委員文玲：已經規定生而為美國公民了。美國和臺灣的條件未必相等，但當時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美國總統是不是對國家有忠誠度的問題，還有包括是否對美國有認同，所以才訂了這樣一個相關條例。如果照你所言，加州的阿諾史瓦辛格到底可不可以選？","簡次長太郎：我現在舉的例子就是指出生在美國或其屬地以外，雙親均為美國公民的，所以還是有例外規定。","黃委員文玲：所以他不是屬地，屬地還是屬於美國所管轄的部分。"],["簡次長太郎：他不是在美國出生。"],["黃委員文玲：阿諾史瓦辛格是在奧地利出生。","簡次長太郎：他可以在外國出生，只要父母親都是美國人就可以。","黃委員文玲：所以他就沒有辦法參選美國總統，這是很明確的事情。","簡次長太郎：我不清楚這個個案，他可能後來才歸化。","黃委員文玲：你不清楚，你還回答我？"],["簡次長太郎：我的答案不是針對這個。","黃委員文玲：為什麼當時阿諾史瓦辛格不能參選？他也很想選，就是因為他是奧地利出生的人。","簡次長太郎：因為這還沒經過查證，我不敢在這裡和你辯。","黃委員文玲：這個規定對臺灣和我們國家的忠誠度非常重要，所以未來總統、副總統在臺灣出生這個條件應該要成就，因為必須符合很多條件才能變成總統、副總統的參選人。","簡次長太郎：我剛才的理論是說，並不是只有出生在美國才是生而為美國公民，生而為美國公民可以當總統，雖然他在海外出生，但他的父母親如果是美國人，他還是可以。","黃委員文玲：我們希望未來總統、副總統的部分還是要修法，把在臺灣自由地區出生的條件列進去。","主席：次長，你剛才說林書豪有中華民國國籍？"],["簡次長太郎：有中華民國國籍。"],["主席：你怎麼會知道？"],["簡次長太郎：我怎麼會不知道？"],["主席：真的嗎？","簡次長太郎：依照國籍法規定，父或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他就有中華民國國籍。"],["主席：現在有嗎？"],["簡次長太郎：現在的國籍法就是這樣規定。"],["主席：他現在有沒有？","簡次長太郎：除非他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否則他就是有。這個很清楚，所以報紙上大概有些誤解，問他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林書豪當然就是中華民國國民，這一點疑問都沒有。"],["主席：國籍不是用登記的嗎？還是不用登記？","簡次長太郎：不用登記，像我們也都不用登記，出生就有。"],["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慶忠及吳委員育昇均不在場。","請張委員曉風發言。","張委員曉風：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為什麼我們的總統選舉和立法委員選舉必須在同時、同一次選出？"],["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當時立委和總統任期屆滿的時間比較接近，當時我還是中選會委員，等一下可以請副主委做補充。中選會那時候的考慮就是認為兩個職務任期任滿的時間太接近了。不過這也有討論空間。","張委員曉風：這可能可以省錢、省力氣，但缺點是什麼？","簡次長太郎：當然，一般認為缺點是擔心會有憲法上執行的空窗期，如果現任總統落選了，幾個月之內，他會變成跛腳的總統。","張委員曉風：我認為除了這個以外，還有一個非常嚴重的缺點是老百姓不太能夠以他們的選票做制衡，例如說，我將選票投給國民黨，希望國民黨的候選人當選總統，他也順利當選了，再過幾個月或半年，我要選立法委員的時候，我可能會把另外一個黨當作我主要的考量，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在野黨監督的功能，這個考量應該要放在裡面。當然，每一個執政黨都希望自己是朝大野大，做事會比較方便，可是做事比較方便相對的就是失去檢討的思維。我們可不可能有這樣的思維，讓總統、立法委員這兩個選期能拉開？也就是總統選舉在前，立法院選舉在後，這樣比較能制衡。","簡次長太郎：最好的釜底抽薪之計就是修憲，讓任期不會在一起選舉，但現在任期太靠近了。如果要一起選舉，就要修法，如果沒有，就會變成現在這樣。像現在這樣，大家就會做考量，像當時中選會考量是否合併，這些其實都有討論過，大家也有不同的意見，最後做成這樣的決定。","張委員曉風：第二，假如我們同意臺生法，15年的設籍是否太短了，你會不會這樣認為？假如要參選總統，他應該要超過40歲。","簡次長太郎：在臺灣設籍的時間是可以考量15年會不會太短，這點是可以討論的。","張委員曉風：選總統必須老過40歲，如果沒有一半的時間是居住在臺灣，實在是太短了。","簡次長太郎：這一部分是可以討論的。但要在臺灣出生才可以參選這部分，連美國採出生地主義的國家都沒有這樣的規定。","張委員曉風：這是另外一件事，萬一這條通不過的話，我認為他在臺灣待的時間其實更為重要；當然，血統法又是另外一個考量，這也是一個合理的考量，就像你所說的，美國是採這個方法，也就是父母是中華民國國籍的就可以選。對臺生法，如果他出生在馬祖、澎湖，應該也是可以選舉，這中間還有一些比較細緻的問題，不僅僅是「臺灣」兩個字而已。但何時可以修改這樣的概念？"],["簡次長太郎：今天修法法案當中沒有人提案延長在臺居住15年的規定。","張委員曉風：時間的先後可以導致朝野的平衡，一個是設籍15年的規定太短了。"],["簡次長太郎：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蔡委員其昌及陳委員明文均不在場。","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簡單說，我知道原先提案的用意是什麼，但我倒覺得有一些問題就如同次長剛才所說的，在美國參選總統的資格是生而為美國人，但如果他在海外出生，父母親都是美國人，他還是有資格。"],["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父母親是美國公民，他還是可以選總統。","黃委員偉哲：如果是這樣，我們比美國還嚴格。但我知道這樣訂的用意，我想提一些例子，例如他在臺灣出生，但幾年後就被帶到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在其他國家長大，然後回來參選。這符合了在臺灣出生的規定，但他是不是瞭解臺灣這塊土地，或有沒有融入、瞭解這個社會？這就不一定了。所以這有考量的空間。"],["簡次長太郎：所以現在才有在臺居住要滿15年的規定。","黃委員偉哲：這也可以，例如他在臺灣出生，兩歲就到外國去，25歲才回來，40歲選總統，如果真的一定要跟臺灣的社會民情相連結，我們可以再把15年拉長一些。","簡次長太郎：對，就像剛才張委員講的。"],["黃委員偉哲：這點是不是可以討論？"],["簡次長太郎：這個可以討論。","黃委員偉哲：另外一個問題，你剛才提到一點，如果總統和立委要分開選，現行的狀況就有分開選的空間，在2008年以前也都是分開選，從1996年我們第一次選總統到2008年，我們都是分開選的，分開選的結果，總統或許有藍綠，但立委一向就是只有一個黨比較大。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我認為不需要動到憲法。"],["簡次長太郎：如果要合併同時選舉就要修憲。","黃委員偉哲：這一次2012年也沒有修憲，只是造成很大的爭議。"],["簡次長太郎：如果修憲就不會有這種爭議。","黃委員偉哲：如果要把它任期合併，立委任期就要延到5月19日，這會怪怪的，因為牽涉到會計年度的問題，除非我們恢復以前的會計年度從7月1日開始。如果我們會計年度要採曆年制，就是從1月1日開始，立法委員任期卻到5月多，這就有點怪怪的。","簡次長太郎：以前有過，如果要合併選舉，可以延長期限到與後任期屆滿的時間同期，這在地方自治實施的過程中，以前的省議員、省長都曾經發生過。","黃委員偉哲：對，我的意思是，如果會計年度是1月1日開始，立法委員任期卻從5月20日開始，我覺得這應該很奇怪。","簡次長太郎：會計年度的問題應該還好解決，是修憲比較困難。","黃委員偉哲：是立法委員任期從5月20日開始比較好？還是把總統任期改到從2月1日開始比較好？在幕僚作業上，你們有做過相關的評估嗎？"],["簡次長太郎：要縮短總統的任期可能比較有問題。"],["黃委員偉哲：為什麼？","簡次長太郎：總統任期本來有4年，現在只剩下3年多。"],["黃委員偉哲：但只有這一任是這樣。","簡次長太郎：如果憲法硬是修成這樣的規定，還是可以做，不是不可以，但這樣比較不合理。","黃委員偉哲：可能要從第14任總統開始。另外一個問題請問次長，在集遊法方面，這一次檢察官到最高法院靜坐，一個靜坐的人坐在那邊，其他檢察官每個都上來一下就走了，規避集遊法的限制，因為沒有3人以上的集會。但相對來講，坐在那邊的檢察官是一個，但後面的檢察官是很多個，當然，你可以看他有沒有聚眾、遊行和演講，但很多檢察官手臂上都綁著一個布條，這有沒有共同識別的東西？你可以說有或沒有，但有人會說有。所以坦白講，這種在法律邊緣的事情，我們會覺得，檢察官本身的訴求是一回事，到底法院法官應該怎麼做也是一回事，這可以交給社會公評。但檢察官在挑戰集遊法，坦白講，不是一個好的示範，除非檢察官和我們站在一起，和2007年以前的馬總統站在一起，和那時候的民進黨站在一起，都主張集遊法改成強制報備，都主張人民集遊不必變成核准制。次長，那天在那邊有沒有警察在執法？應該只有最高法院的法警，沒有轄區分局警員。"],["簡次長太郎：應該沒有。","黃委員偉哲：為什麼？檢察官來，分局怎麼敢去執法。所以我覺得很奇怪，某種程度而言，那天訴求本身的內容是有討論的空間，但坦白講，這個行動、行為不是一個好的示範。","簡次長太郎：根據集遊法，如果群眾聚集，警察在處理時會考慮到比例原則。"],["黃委員偉哲：官大的就不敢去？官小的再去？","簡次長太郎：也不見得，例如說如果群眾聚集很難驅散，當下有可能就暫時不執行。","黃委員偉哲：但昨天那個場景，警察敢命令檢察官解散嗎？這不可能，轄區也不敢。就某種程度，檢察官和法官都是執法人員，也是國家正義最後一道防線，我覺得昨天那種示範有待檢討。但警察也不要心存僥倖，事實上，分局長可以去和檢察官溝通，叫他不要這樣做，造成警方的困擾，警方也不想舉牌，讓大家不好看。我認為轄區應該可以去溝通，好不好？","簡次長太郎：是，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正井、劉委員櫂豪、孔委員文吉、鄭委員天財、許委員添財、吳委員秉叡、林委員佳龍、李委員應元、賴委員士葆、蕭委員美琴、李委員昆澤、陳委員碧涵、林委員正二、王委員惠美、黃委員昭順、江委員惠貞、蔣委員乃辛、羅委員淑蕾、田委員秋堇、魏委員明谷、蘇委員清泉、薛委員凌、林委員岱樺、李委員桐豪、尤委員美女、陳委員淑慧、蔡委員錦隆、徐委員耀昌、呂委員玉玲、邱委員志偉、楊委員瓊瓔、簡委員東明、呂委員學樟、顏委員清標、林委員淑芬、林委員世嘉、鄭委員汝芬、陳委員超明、楊委員麗環及高委員金素梅均不在場。","詢答結束，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因為今天議案非常多，有15案，我們也做了一些整理，按照過去慣例，我請議事人員說明併案的原則。請李主任秘書說明。","李主任秘書秋美：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次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共15案，裡面包括李俊俋委員、陳亭妃委員、陳其邁委員的提案是屬於多條的修正，其餘都是單條的修正。上次5月23日第33次會議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時候，我們當時有做了一個原則性的決定，還是按照過去的慣例，無論修正案條次多寡，一律將相同條次的提案併案審查，會發生互相卡案的情況。所以單條修正的部分是不是採過去慣例？有相同條次而只是單條提案的部分，就予以併案審查，多條修正的部分則以不併案審查為原則。以上向各位委員做說明。","主席：這是過去的慣例，我們就依照過去慣例做處理。","先請議事人員將所有條文唸一遍。"],["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　五　條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應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應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選舉、罷免之各種申請，以郵寄方式向選舉機關提出者，以選舉機關收件日期為準。"],["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條文：","第　六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條文：","第　八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邱委員議瑩等23人提案條文：","第十二條　　前條有選舉權人具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選舉人：","一、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二、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前項第二款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另定之。"],["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三條　　選舉人，除另有法律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於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並應在該選舉人行使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權之選舉區內。"],["陳委員亭妃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或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時間，應自上午七時開始，至下午十時結束。","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或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條文：","第十六條　　選舉人名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舉人，仍應在原戶籍地行使選舉權。","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名冊，應由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編造，並註記僑居地。","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本法規定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二十條　　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許委員添財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段落：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段落：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或有外國國籍，未放棄者。"],["十三、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或有外國國籍，未放棄者。"],["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三、擁有或現正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四、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當選人因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總統、副總統補選候選人。"],["陳委員亭妃等19人提案條文：","第三十四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前項第一款之投票日期應定於星期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五時。"],["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至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段委員宜康等17人提案條文：","第三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九十日內至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陳委員亭妃等21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三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第四十三條之一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之公務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政績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前項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政見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彩色選舉手冊，並得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之。","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政見，各組候選人合計以一萬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第五項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選舉手冊應於投票日二週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應於主管機關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吳委員育昇等33人提案條文：","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政見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前項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同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一項之政見內容，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限期自行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陳委員亭妃等21人提案條文：","第四十六條之一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陳委員亭妃等21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四十七條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投票所除選舉人、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投票所應於上午七點開放，晚間八點結束。","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各投開票所投開票過程應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存證，並應於主管機關網站直播公開。","第五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一、用餘票為一個月。","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投票所除選舉人、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同一時間開票以一票匭為限。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或掛號寄發予候選人、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第四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一、用餘票為一個月。","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段委員宜康等17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投票所除選舉人、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或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時，以總統、副總統選舉先行順序開票。","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第五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一、用餘票為一個月。","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蔡委員其昌等28人提案條文：","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投票所除選舉人、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開票之全部過程，須錄影存證。","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選舉人名冊及錄影光碟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第四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一、用餘票為一個月。","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五十四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派充，辦理投票、開票工作。","前項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半數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投票所、開票所置警衛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蔡委員其昌等29人提案條文：","第六十二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應訂於禮拜日舉行。","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邱委員議瑩等26人提案條文：","第六十二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應訂於投票當月之雙數週週六舉行；投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六十二條　　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林委員佳龍等25人提案條文：","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連任者除外。","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條文：","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連任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之限制。","第一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邱委員議瑩等22人提案條文：","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八十六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並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政黨或任何人擬具工作計畫，以選舉得票率作為不正利益之發放標準，而使人從事一定之競選或助選行為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該不正利益依第三項之規定沒收之。"],["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九十三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投票所四周五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陳委員亭妃等21人提案條文：","第九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條文：","第九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應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報紙、雜誌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五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於選舉期間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一百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第一項之選舉案件偵查終結後，檢察總長應赴立法院報告。"],["李委員俊俋等27人提案條文：","第一百零六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如已就職，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當選人自當選無效判決確定後，所領取之競選費用補貼，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追繳外，並得加計利息繳庫。於職務內所領取之薪資或其他相關費用，亦同。"],["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陳委員其邁等21人提案條文：","第一百十三條　　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罰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前項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者，選舉委員會並得於第三十一條候選人或政黨繳納之保證金或第四十一條所定應撥給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主席：剛才已經宣告過併案原則，各位手上都有條文對照表，我們就按照條文順序做處理，有些案子的條文比較多，這是獨立一個案，其他案子假如沒有意見，最後再來做程序上的處理。現在逐條做意見表達。","進行第五條。","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大原則我們是同意，但有幾個字建議修一下，第五條的第三行：「除因天然災害行政機關」，因為這裡面包括法院等其他機關，所以「行政機關」建議改為「政府機關」；另外，第二項文字中的三個「應」字要全部拿掉，因為公職人員選罷法也沒有「應」字，這樣兩個法才會一致。","主席：本席等提案第五條照行政部門的修正意見通過，文字修正為：","「第　五　條　　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後幾日，自投票日次日起算，向後算至規定日數之當日；所定投票日幾日前，其期限之最終期日之計算，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之前一日，為該期限之終止日。」","進行第六條。本條沒有爭議，就是省轄市改成直轄市而已，其他沒有改變。請問各位，對本條照李委員俊俋等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八條。","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李委員提案第八條的旨意已經在第六條第一項當中完全涵蓋，所以第八條可以刪除。"],["主席：第八條刪除。","進行第十二條。","簡次長太郎：（在席位上）建議第十二條還是維持6個月，因為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那一天討論的時候，大家好像也都支持6個月，所以本法應該維持6個月。"],["主席：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進行第十三條。請問各位，對本條照李委員俊俋等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十五條。","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對第一項，我們還是覺得維持現在的規定，也就是8點到下午4點比較妥當。"],["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投票的時間，大家已經在這邊詢答過很多次了，我們還是希望延長，中選會覺得延長會阻礙到開票的時間，我想請教副主委，除了投票投到4點，中選會有沒有可能延長1個小時到3個小時？因為很多勞工朋友這個時間還在工作，下班以後趕去投票還來得及，我們應該讓大家保有更多投票的權利。這一部分在上次公職人員選罷法做討論的時候，只要是提到延長時間，中選會都不同意，我不知道中選會對這部分可以接受到什麼樣的程度？"],["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其實也有試過延長1個小時，但投票率下降了。"],["李委員俊俋：因為是不同的選舉。"],["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是不同的選舉沒錯。","李委員俊俋：不同選舉之間比較投票率是沒意義的，我的意思是，例如總統選舉和立委選舉合併，這已經是全國最大的選舉，理論上應該要延長時間，讓大家更能來參與投票，應該是這樣，我不知道中選會為什麼一定要堅持非得8點到4點，延長一點點都不可能？","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是覺得沒有實際效果，所以覺得沒有必要。","李委員俊俋：有或沒有效果，我們可以再討論。重點是延長有沒有困難？","主席：請教副主委，像美國的投票時間，包括2008年總統大選和2010年期中選舉，部分的投開票時間是13小時，俄羅斯也是12個小時，你可能會說這有時區，所以我舉的例子不太恰當，但英國也有大概15個小時投票的例子，法國總統大選投到晚上8點。所以各國投票時間都很長，只有臺灣只有8個小時。假如這是人力、經費的考量，但至少可以像李俊俋委員說的，延長1到2小時，這在實務上會那麼困難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有關其他國家，最近我看的資料比較多的是俄羅斯，俄羅斯最近這幾年來大量電子化，所以他們可以開放的時間滿長的，而且採取的方式很多。每一個國家採行的制度都有他們國家環境的考量，如果我們還是用人工開票的方式，要延長工作時間或增加工作人員，這基本上都會使產生誤差的因素又多了一點點。這當然不是必然的，但就我們國家施行的現行制度，其實弊端不大，所以我們覺得還是維持現狀。"],["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十五條延長時間的問題，我要請問劉副主委，就我們行之多年的制度，假如我們有跨時區或地方很大，或者交通方便的話，這有沒有窒礙難行的地方？或者行之多年來，有沒有造成窒礙難行或困擾？因為本席認為在投開票時間內，要來的早就來了，早上一大早8點開始投票，7點半就排隊排很長了。到了傍晚，我們也特別提出，只要是在時間內已經進入投票所的人都擁有投票權，對於不會來的人，即使投票時間延長，他們還是不會來。另外，延長投票時間會不會造成大家等待開票的時間增加？而且等待的時間增加也會造成投開票的變數。一旦有一天我們反攻大陸的話，我會建議延長時間，但目前在臺灣地區，無論經度、緯度，我們的地方都不是很大，有沒有必要延長時間？現在有沒有發覺窒礙難行的地方？有沒有人反映如果時間不延長，他們就投不了票？這種情況多不多？"],["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並沒有接到這方面的申訴。","主席：我再請教副主委，你現在蒐集到投票時間最短的國家是哪一國？"],["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和泰國是一樣的。我們算短的。","主席：對，大部分國家都比我們長，最短的就是臺灣，所以延長2小時其實也還好。這一條應該可以，這是對大家都有利的事情。"],["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投票率已經達到8成。","主席：沒有到8成。這也沒有什麼黨派立場的問題，如果我是行政官員，最好投票時間只有3小時，結束我就輕鬆了。但站在保障民權的立場，應該要適度延長，上午8點到下午6點，這樣可不可行？","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現在沒有因為時間短而有窒礙難行之處，時間長反而會增加變數。"],["主席：不會有變數。","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向各位講實話，我們的工作人員，特別是主任管理員和主任監察員前一天就要去布置，第二天再做這些選務工作，這時間很長，長達十幾個小時，我們擔心他們工作時間再拉長，後面收尾的時候可能會比較隨便，這是我們比較擔心的。"],["主席：不會啦！拉票時間都是晚上10點才結束。","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做過研究，全世界投票時間最短的就是我們，其實所有的理由都卡在哪裡？卡在我們的開票方式，我們現在還是人工開票，連俄羅斯，他們民主發展比我們晚，現在也都是電腦開票，刷下去，票數統計就出來了。為什麼我們還在用人工開票？理由很簡單，因為不信任，國民黨過去的歷史讓大家不信任，有電燈熄掉的，也有開票的時候亂唱票的情形，到今年都還有。所以問題出在這裡，不是投票率的問題。","基於民主國家，應該保障每一個人有投票的權利，所以理論上把時間延長沒有多困難，中選會一直站在一個立場，認為工作人員太辛苦等，但我們都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既然是投開票所，這可以採輪班的方式，投票所歸投票所，開票所歸開票所。所以延長時間，像剛才主席建議的，從上午8點延長到下午6點，只有延長2個鐘頭，這能增加多少投票率？現在當然還計算不出來，但至少保障那些想投票的人，這應該是一個正確的方向，也是可行的方式。","但如果因為開票的困難，例如擔心時間延太久，那麼臺灣永遠沒辦法解決，最好就像剛才主席說的，我們上午8點投票，11點結束，12點開票，下午就放假了。所以這件事其實是為了保障所有公民的權利，只要在時間之前，選民想要去投票都可以，如果限縮得那麼死，會減少選民的投票機會。而且以我對現況的瞭解，很多勞工朋友是工作到下午4點鐘，4點鐘以後再去投票就來不及了，所以為什麼會有很多委員提案，建議將選舉改在禮拜天投票，或延長投票時間，就是因為這個因素。唯一的理由就是讓大家享受公民投票的機會，行使他們的權利，這本來就是應該要做的，中選會不要再以行政上的困難、時間拖太久、開票不容易等理由拒絕，如果要開票容易，改成電子計票就好了，就是這樣而已。"],["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劉副主委是政治學的學者，對你過去在民主政治的想法，大家也都有一定的瞭解。既然今天有機會在這裡修這個法案，我們幾次也都談到，當然是往民主越深化、參與更多，讓民眾更有機會表達意見的方向去做。我屢次在這裡提醒大家，我們已經把選舉整合成每兩年一次，基於種種的條件考量，剛才主席的版本也願意退一點，所以是不是可以這樣做？包括張慶忠委員在內，如果在這個關頭上，大家還是不斷的用行政或過去的思維來處理這個案子，我們今天討論這個就失去意義了，包括後面還有很多條文，是不是大家能夠往這方面一起來折衷？看如何能擴大參與。","我和大家分享一個經驗。2008年總統選舉的時候，我一路從臺北要趕到戶籍地高雄投票，有多少人其實劃不到位置，在臺北火車站登高鐵的時候面臨抉擇，我非投不可，所以我劃了商務艙，但我看到有很多人還在排隊無法投票。所以投票不是你們想得那樣，社會各階層能不能參與是他們的權利，不是我們在這個冷氣房或用公務員及其他一定的社會屬性就能瞭解的。這個社會有很多勞動階級，有很多人在外地工作，他們的投票權利其實需要我們替他們保障。我個人也有這樣的體驗，我進到投票所剛好是滑壘進去的，但我知道還有很多人沒有辦法像我這樣一路從高鐵商務艙、計程車衝進去投票，大家要想一下，我希望我們不要用行政或庶務如加班費等枝枝節節的理由來干擾我們追求國家民主更深化、參與更多元的價值。","主席：就按照我剛才的建議，上午8點到下午6點。","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做以下的建議，依臺灣的交通條件，已經可以做到一日生活圈的目標，我們現在只有看到上午8點鐘以前大排長龍，3點半或4點大排長龍的機會並不大，所以，實務上目前……","姚委員文智：（在席位上）是火車站大排長龍，不是投開票所。","張委員慶忠：所以是不是早上提早1個小時？將整個投票時間往上加。有一個現象我要向大家做說明。事實上，4點截止投票以後，接下來就是要開票，因為開票時間也很長，所以期間會發生的衝突、紛爭和爭議比較多，因此要有一段時間讓大家釐清。上次我們在三合一選舉的時候發生甲里長兩千多票，乙候選人只有800票，結果兩個人發生誤會，還好那天還有很長的時間可以把主任管理員和監票員找來，讓他們澄清。將來投票時間延長，拖得太晚才開票，很多事情會發生更大的誤會，所以假如要讓大家多一點時間投票，我個人建議往上加，或者不要增加太長，現在整個選舉制度已經那麼成熟，也沒有什麼糾紛，增加時間說不定會造成更多的糾紛、爭端。立法應該這樣，如果沒有什麼新生的爭議，我們最好維持現狀，假如一定要加，我個人建議往上加，讓排隊的人可以早一點來排隊。"],["主席：最好早上4點到下午4點。"],["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7點。"],["主席：選務人員一定會說他爬不起來。","請黃委員文玲發言。","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副主委，過去4點選舉投票完之後開票，如果是總統、副總統選舉，大概是幾點會開票完成？需要幾個小時？"],["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這次因為是三個票匭。","黃委員文玲：對，所以比較久。一般只有一個選舉的情況呢？"],["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應該可以提前兩個小時。"],["黃委員文玲：你的意思是6點就可以確定到底誰當選？"],["劉副主任委員義周：8點。","黃委員文玲：沒有，投票是到4點。","劉副主任委員義周：程序上還要確認檢務，和一般報票不一樣。"],["黃委員文玲：這樣要開票到幾點？","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剛才有講過，如果是一個票匭、1,500個選舉人的話，開票加上整理的時間將近兩個小時。","黃委員文玲：所以6點就差不多出來了，對不對？"],["劉副主任委員義周：6點是投開票所出來。","黃委員文玲：對，然後再匯整過去。我覺得以前我父親在當中選會主委的時候，開票好像比較快，7點就開完了，我記得那時候7點就可以知道誰當選、誰沒當選。","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那是媒體，媒體開票比較快，因為他們不需要確認最後的正確結果，這是我們要負責的。","黃委員文玲：雖然還有最後的正確結果，但事實上每一個投開票所在這之前已經可以確定了，投開票所的工作在兩個小時之內就可以完結。所以如果投到6點，最多到8點，投開票所的結果就可以出來了，只是中選會內部的工作還沒結束，因為他們要報回中選會，是不是這樣？","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如果是單一選舉，差不多8點多就可以完成。","黃委員文玲：所以看起來應該是可行的，我建議時間改成早上8點到下午6點，副主委可以接受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不同的選舉會有不同的情況。"],["黃委員文玲：應該沒什麼問題。","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下一次七合一選舉，縣市的投開票所會有5個票匭。","黃委員文玲：我們現在是就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規定，早上8點到下午6點，這樣應該OK。"],["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公職人員選罷法的部分沒有改？","黃委員文玲：我們今天是針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那是另外的部分。","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另外還有公投，如果是同時併的話，也會有這種問題。"],["主席：公投不可能。就早上8時到下午6時。","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先到下午5點試試看，先延長1小時。","黃委員文玲：（在席位上）他們很快就可以開完票，2小時就結束了。","主席：好啦！修改成下午5時，照張慶忠委員的意見修正通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往前是絕對不行，因為前面還有作業時間，還要加上公共交通的時間，其實到5點還是有些困難。依照過去的經驗，單一選舉時，立委和總統都差不多選到9點到9點半左右。","主席：條文按照本席等21人提案，時間就尊重張慶忠委員的意見，自上午8時到下午5時。第十五條修正為：「第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時間，應自上午八時開始，至下午五時結束。","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或與公民投票同日於同一投票所舉行投票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主席：進行第十六條。本條應該沒問題，第十六條照李委員俊俋的意見通過。","進行第二十條。","請黃委員文玲發言。","黃委員文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據目前現行第二十條第二項，為什麼會規定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者是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因為他出生不是中華民國國民。","黃委員文玲：有一個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表示他以前是中華民國國籍，他放棄之後現在又要申請回復，但他在臺灣出生，你就不給他，不是這樣嗎？你最主要的問題在哪裡？是因為他放棄了中華民國國籍，缺少對中華民國的忠誠度，所以你們才認為他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嗎？是這個因素嗎？如果是這個因素，我們之所以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就是要和第二項相呼應……","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不是，第一項是規定「出生於」，它和我們規定參選人國籍的精神是不一樣的。我們應該規定「出生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參選，這樣比較符合立法的精神。","黃委員文玲：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他的父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即使在非洲出生也可以嗎？換言之，剛才提到的林書豪也可以參選嗎？本席覺得這樣和第二項的規定不同，乾脆第二項全部刪除算了。你們之所以規定第二項，是因為你們認為這些人有可能對臺灣不忠誠，影響到國家安全，才會這樣訂，對不對？按照你們的邏輯，這些人當然應該排除。其實增列「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這個條件，就是在確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對於臺灣的忠誠度，以維護國家安全，不是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們最主要的前提是認為出生地和他的忠誠度沒有關係。"],["黃委員文玲：出生地和忠誠度沒有關係？","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對。第二點，他出生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黃委員文玲：如果按照副主委的講法，不應該有第二項規定。"],["劉副主任委員義周：第二項的精神不是這樣子。"],["黃委員文玲：意思是這樣子。"],["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不一樣。"],["黃委員文玲：邏輯是一樣的。"],["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不一樣。"],["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修正條文對於出生地的規定，原條文是規定：「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要修正為：「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基本上，假如修正這項條文，就現實情況而言，這樣做的機會不大。而且因為我們國家很小，現在我們有很多優秀的人才往來各國，如果在條文中刻意限縮在出生地，反而會讓居住的地域性太過狹隘。假如他不是在臺灣出生，要參選中華民國總統很難，所以我們認為維持原條文會比較容易管理。","主席：本席折衷一下，按照副主委的意見修正為：「出生為中華民國國民繼續居住……」，這樣可以嗎？反正在國外出生的中華民國國民也可以參選，只要出生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參選，好不好？張慶忠委員認為，優秀的臺灣子弟林書豪也可以參選，因為他的父母親都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他也是中華民國國民。","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如果現在修正為：「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主席：那是在講年齡的限制。","簡次長太郎：原條文規定：「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就很清楚了。現行的條文比較完整。修正條文的文字確實有一點問題，我覺得邏輯上有問題。","主席：憲法並沒有限制參選人要居住幾年，對不對？","簡次長太郎：不是，我是說單獨用出生地來限制的話，會有違憲之虞。","主席：依照同樣的邏輯，你規定須設籍15年也違憲了，人民的權利義務事項本來就要用法律保障，用這個加以限制。","簡次長太郎：但這有一個基本原則，他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主席：他是中華民國國民沒有錯啊。本席是要挑戰你的講法，為什麼要規定須設籍15年？","簡次長太郎：最基本的原則是，他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主席：這當然沒有錯。","簡次長太郎：如果規定出生地的話，恐怕超越了……","主席：按照台聯黨團的提案，假如他出生是中華民國國民，在20歲時又設籍15年……","簡次長太郎：那不是規定「出生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是「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主席：對，但本席改了，你都沒有在聽。","簡次長太郎：「出生於」可以刪除，修正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居住六個月以上」也可以。","主席：剛才副主委表示，若修正為「出生是中華民國國民」也可以。"],["簡次長太郎：「出生」二字是多餘的。","主席：若規定「出生是中華民國國民」，他的父母親有可能是在國外生下他的，對不對？如果父母親從臺灣搬到美國，他在美國出生，要回來臺灣選總統，我們認為這樣也可以。","簡次長太郎：這是贅詞，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就可以了。「中華民國國民在自由地區居住六個月以上……」這樣很順，你把它……"],["主席：這不是順不順的問題。","簡次長太郎：這不通，真的不通！修改之後要比原來更好、更有意義才對，可是你這樣改……","主席：又不是在寫抒情文，這是在寫論說文，要講道理的。","簡次長太郎：不，原來的條文就有這個含意了。"],["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簡次長提到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40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及副總統。這是選舉資格的規定，年齡須滿40歲，像本席已經超過40歲，我也可以參選。這項條文的重點在於年齡，既未規定居住地，也沒有規定要設籍多久。我們剛才還特別詢問劉副主委的建議，這樣的條文是合理的，因為如果歸化的，這部分必須要慎重考慮，未來歸化的可能會越來越多……"],["簡次長太郎：歸化本來就不可以參選。","李委員俊俋：基本上，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方才劉副主委講的很合理，念起來也很通順，而且和違憲一點關係都沒有，和違憲沒有關係。","主席：次長，這項規定與年齡有關，就是必須年滿40歲。他要參選的時候，當然必須是中華民國國民，否則怎麼能參選？這不是規範出生地，而是年齡必須滿40歲。","簡次長太郎：所以現在要修正為「出生為中華民國國民」，把「自由地區」等文字刪除嗎？","主席：真的要保留嗎？副主委好不容易贊成。如果把各位的意見折衷，修正為「生為中華民國國民」，各位可以接受嗎？","第二十條保留。","進行第二十六條。","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皆與居留權有關，可以一併處理。","主席：好，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一併處理。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這個部分，我們在詢答的時候已經討論過非常多次了。永久居留權的問題，屢屢在國內造成許多爭議，所以我們要在選舉之前訂出一個明確的規範。你當然可以有外國居留權，但你要提出放棄的證明，就這麼簡單！你只要提出文件，證明你已經放棄就沒有問題了；如果提不出來，表示你對國家的忠誠度本來就有問題。在選舉之前明確規範，總比日後產生紛紛擾擾好得多。所以這部分，本席在提案條文中規定，曾經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者，如果不能配合提出證明，表示你的忠誠度確實是有問題的。所以，針對這部分做限縮，並不會產生什麼問題，謝謝。"],["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曾經擁有外國居留權或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的問題，基本上，很多人都曾到國外唸書，像本席的小孩也在國外唸書，在求學期間，他會擁有外國的居留權；但是他畢業回來之後，如果要再去國外進行商務活動，必須重新辦理簽證。所以，如果條文規定曾經擁有外國居留權者必須提出證明，將來會窒礙難行。","第二點，關於曾經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者，問題在於這個居留證是否仍然有效，假如依照居留國的規定，居留證已經無效，你還要求那個國家核發放棄證明，這要怎麼申請？因為居留證已經無效了。假如已經超過時效，永久居留證就無效了；但即使居留證無效，他也符合「曾經擁有居留證」這個條件，你要求他提出放棄證明，假如他拿不到，那怎麼辦？","以上是本席的看法，請各位考慮一下。留學就能取得居留權，假如留學回來之後，要再去該國的話，不是觀光就是以考察的名義出去，所以居留權不會永久跟著當事人。你要求他舉證、提出放棄證明是很困難的，這有無窒礙難行之處，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張委員是前輩，不過，很抱歉！張委員剛才講的都不是事實。本席曾經在美國留學過7年，拿的是學生簽證，和居留證一點關係都沒有。永久居留證（PR, Permanent Resident）要自己去申請才能取得；要放棄PR，也必須提出放棄聲明。以本席留學的美國為例，他們規定得非常清楚，你要放棄永久居留權的話，必須填寫I-407表；如果沒有的話，表示你沒有完成放棄的動作。即使你已經找不到永久居留證，向該國申請放棄證明也都非常、非常簡單。","所以，我們的要求非常清楚，我們也不願意在選舉之前再有任何紛紛擾擾，這項規定也沒有針對特定對象。上次中選會針對公職人員選罷法進行答詢時，表示查核困難，但全國能夠參選總統的人也沒幾個。這項規定非常清楚，你要參選之前，必須提出這些證件；如果連證件都提不出來，表示你的忠誠度確實有問題。為了避免社會的紛擾，還是有必要進行規範，懇請支持，謝謝。"],["主席：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用居留權來限制人民參選總、統副總統，我們查過所有的資料，在世界各國的體例中，真的沒有這種規定。我還特地要求同仁去查，世界各國都沒有這樣做，唯有中華民國的法律這樣規定，我認為不宜。但是，不能擁有外國國籍，這是百分之百確定的。此外，有關回復國籍的問題，本來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後來放棄，表示你根本不想要有中華民國國籍，回復之後，當然不可以參選；此外，大陸地區人民也不可以參選。這些規定已經很嚴格了，對於這項條文，希望大家能理性討論，謝謝。","主席：本席也想問次長，世界上有其他國家像臺灣一樣，規定投票時間8小時的嗎？"],["簡次長太郎：現在不是已經增加1小時了嗎？","主席：本席的意思是，你用這個理由來解釋是不通的。你剛才怎麼不說世界各國的投票時間……","簡次長太郎：立法的時候，當然要參考世界各國體例，不能只有中華民國……","主席：以後你要早一點講，如果民進黨委員的提案有理，你也要講。","簡次長太郎：也許有的國家有規定，持有永久居留證……","主席：全世界有哪個國家規定，持有綠卡的人可以參選該國總統？","簡次長太郎：也許有，只是我們沒有去查。","主席：因為你們查不到。如果按照馬英九的邏輯，你查不到全世界有哪個國家允許持有綠卡的人參選總統，那就是沒有。查不到就是沒有啊，對不對？","簡次長太郎：如果有查到，就是有。","主席：查不到就是沒有啊！沒有研究報告認為瘦肉精有害，對不對？馬英九的邏輯就是這樣。","第二十七條保留。","進行第三十四條。投票時間不用修正，剛才討論過了，只是要處理星期日的爭議而已。投票時間剛才已經處理過了，關於第三十四條星期六、星期天的部分，大家有什麼意見？","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如果特別定在星期日，好像是星期一到星期六都不行；既然規定「應定於星期日」，等於否決了其他6天。目前並未特別規定投票日非在禮拜六不可，這部分就不要規範，否則很多事情不容易處理，本席建議不予增列，謝謝。","主席：修正為星期天投票、星期一補假一天，這樣就能解決大家的問題。"],["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現在投票日本來就不用上班。","主席：不對喔！張委員，如果明定星期天投票、星期一補假一天，這樣可以嗎？","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如果條文這樣規定，以後要找其他時間投票，可能都沒有辦法。","主席：選總統這麼重要的事情，可以放假一天，讓公務人員好好休息，補眠補到隔天中午，還可以繼續睡。","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本席認為星期六投票，星期天休假，比較不會影響景氣。"],["主席：星期一會補假啊！我剛才不是講了。","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如果補假，企業界會罵我們。","主席：不會啦。國定假日是由人事行政局在負責，而且4年才選1次，又不是每年都選。","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我們要尊重行政機關，他們以往都定在星期六，條文中不明定，並不表示星期日不行。","主席：因為這個案子，我看我們還有朝野協商要處理，既然張慶忠委員也同意試辦，我們就提一個附帶決議，下次選舉在星期日舉辦。文字部分不予修正，內政委員會決議下次總統大選在星期日投票、星期一補假，人事行政局在排假的時候就可以處理了。","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發言。","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選擇在星期六投票，其實真的是經過很周全的考量。因為星期六是放假日，而且我們也會選擇大禮拜，基本上，對於行使投票權利的妨害應該很小，所以我們覺得還是應該維持星期六。條文中可以給我們一點彈性，如果明白規定為星期日，會衍生其他問題。舉例而言，上次有原住民立委提到星期天他們會做禮拜，雖然人數不見得很多，但他們有他們的堅持。至於勞工的部分，我們在做民調的時候，勞工的意見也是比較……"],["主席：請姚委員文智發言。","姚委員文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討論時，副主委也在場，在西方國家，星期日要做禮拜的基督教徒或天主教徒更多，他們都可以在星期天投票，為什麼我們不行？坦白講，如果我國的勞動法令規定週休二日，星期六和星期日都休假，我們不會特別堅持；現在就是因為勞動條件的緣故，有很多人必須在週六上班，這個遠超過剛才提到的信仰相關問題，我們才會希望更改投票日。為什麼不能試試看呢？不然請張委員承諾馬上修改勞動法令，這樣本席也支持。如果未來勞動相關法令統統改為週休二日，投票日要定在星期六或星期日，隨便你們；但是，在勞動法規未修正前，我們現在可以做的就是把時間定在更多人能夠參與投票的星期日。這也沒有什麼好堅持的，其實4年才選1次，先試辦一次在星期日，假如情況真的很差，屆時你提案修法，本席會支持的。"],["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副主委提到，第一點，星期六投票已行之有年，大家已經習慣了；第二點，這天投票不會影響到部分宗教的作息。而且大家都認定星期六是最好的投票日，尤其是剛才提到的宗教性活動，他們一定會在星期日做禮拜，如果定在星期日，反而會把投票時間切割得更少。而且人事行政局已經規定投票日放假、不上班，當天視為假日，這已經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本席認為改為星期日反而會妨礙人家做禮拜。當改變不一定會更好的時候，我們還是建議維持星期六，謝謝。","主席：有關第三十四條，投票時間剛才已經處理過了；第二項星期日的部分保留。「投票起、止時間為上午七時到下午五時」刪除，星期日的部分保留協商。","本席再宣告一次，時間上午八時到下午五時的部分已經處理完畢，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一款之投票日期應定於星期日舉行投票。」後面文字刪除。修正的文字是這樣，我們將修正的文字保留，再送協商。","進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是討論投票日前的部分。","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這樣訂定，將來總統、副總統和其他公職選舉就一定會分開選，貴委員要怎麼決定，我們都予以尊重，謝謝。"],["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我們希望能為選舉機關保留一點彈性，以這次選舉為例，立委選舉之所以和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是因為這樣可以避免短時間內有二次全國性的大選。當然有些同仁會說，這有解散國會的疑慮，或將來是否有人會堅持總統和立委選舉一定要合併。但本席還是認為不要明定，因為明定之後，也許將來只差一、二個月，還是沒有辦法合併選舉。以今年這次選舉為例，假如按照這樣的規定，立委選完就過年，過年之後再舉行總統大選，顯然是浪費社會資源、勞民傷財，所以本席建議維持原條文，讓選務或選政機關可以彈性運用，謝謝。"],["主席：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委員反對的理由都是勞民傷財，但本席也提過，依照憲政制度，只要總統行使被動解散國會之權，未來總統和立委的選舉永遠都無法合併。那我們要付出的代價是什麼？本席提過，如果政黨輪替，看守期長達4個月，這應該是舉世僅見，尤其在臺灣藍綠互信程度這麼低、我國民主文化仍未上軌道的狀況之下，我們要付出的代價可能是整體社會和政治的安定。我們為了少花錢、少投一次票，可能會造成國家社會的動盪，因此本席希望同仁能夠再思考，到底哪一個比較重要。","更何況，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如果行政院長要代行總統職權，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雖然在選出新總統到原任總統卸任這段期間，原任總統還是總統，但他已經進入看守期了，而且依據憲法規定，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不得超過3個月，倘若原任總統競選連任失敗，這個效益會更加嚴重。如果他謹守本分，在這4個月期間沒有作為，不管是人事或他該做的事情都不敢做、不能做，這個政府等於4個月沒有運作；如果他要執行總統的職權，必須有所作為，又會逾越了看守的本分，陷入兩難。而等著接任總統的當選人與政黨都會睜大眼睛，看原任總統在這個階段有沒有做好，怕他影響接任之後應有的資源；或多做了什麼事情，致使接任之後發生問題等。本席覺得這都很麻煩。本席和陳其邁委員提出修正案，其實是考慮到國家的安定。所以本席要在此呼籲，不要說什麼勞民傷財，臺灣辦過那麼多次選舉，不會因為多選舉一次，政府就倒了。如果這件事不好好處理，萬一發生我們所講的狀況，這個社會要付出的代價太大了，謝謝。","主席：有道理，就按照段宜康委員版本通過。"],["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協商。","主席：張委員從頭到尾都在反對，你不覺得嗎？剩你一人，以一擋百，我很尊重你。那你講一個理由嘛！","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時間的部分，讓行政機關或選政機關去討論。","主席：張慶忠委員，你不要每一條都反對啦！你這樣，我們會抓狂喔！","好，張委員被我們說服了，他沒有表達反對的意見。第三十五條照段委員宜康版本通過。","進行第四十三條。","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規定要有一致性，既然上次選罷法的部分保留了，這一條也應該保留。","主席：好，有道理。第四十三條保留。","進行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一保留。","進行第四十四條。","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四十四條，本席還是主張我所提出來的意見。第一點，目前總統選舉在公報中並沒有總統政見，全國最重要的職務，居然沒有政見，這不合理，本席認為應該要列出政見，而且600個字是寫不完的。","此外，吳育昇委員的提案和本席的提案有一個最大的不同，吳委員的提案是政見必須經過中選會的審查，這是一項莫名奇妙的規定，中選會憑什麼審查總統候選人的政見？總統候選人只要提出政見，選舉公報就應該刊登，如此而已。敬請各位支持本席的提案，以一萬字為限，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須刊登於選舉公報中，謝謝。","主席：這個爭議不大，看需不需要經中選會審查。","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李委員所提有關投票手冊一事，就是在網站上把各種資訊放得比較齊全，這是我們可以做的。事實上，現在我們只要有製作出來的東西，都會放在網上。所以，提供選舉人的資訊這方面，我們一定都盡力去做。但是，另外繕印手冊的成本很高，我們覺得有需要這樣做嗎？對於這一點，我們是比較保留。","第二、關於審查，我們今年在選舉時做政黨票這部分時，各政黨都有做全國不分區的廣告，這部分現在是由我們審查。我們的委員在審查前就說：「中選會的角色應該是低度介入。」這個共識很高。所以，我們所有的審查都是看它有沒有使用譭謗別人之類的文字。另外，在今年的審查裡面只有一個政黨提出來的文宣說要鼓動暴動來抗稅。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跟該政黨說這個不妥，請他們自己改一下。除此之外，沒有提任何其他修正的意見。","主席：副主委，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總統、副總統的部分。","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不會介入，非常低度。","主席：我們現在講的是總統、副總統選舉，又不是講政黨。你講的完全不是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的審查。比較活潑一點的話，製作總統候選人的DVD，在我看來也是正常的。","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部分本席之所以要提出製作手冊或DVD，是因為在南部鄉下地方很多年長的朋友是不會用電腦的，你把資料掛在網上，他們根本看不懂，像過去嘉義市出身的蔡同榮委員，你跟他說資訊掛在網上，他根本聽不懂，但他製作DVD送給全嘉義市每個人，大家就都會看。事實上，現在製作DVD的成本並沒有多少，所以，這也不是不能做到的。","至於說由中選會審查政見，本席堅決反對。如果有涉及其他刑事的部分，相關法律即可處理。憑什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還要中選會審查？我不管你們是低度介入還是高度介入，都不應該審查。如果有其他涉及法律事項者，自然有相關法規可以處理，為何還要去審查候選人的政見？政見本來就是訴求於選民的，選民自己會用頭腦作判斷。不要低估選民的智慧，讓選民自己去判斷，千萬不要再由中選會介入來審查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政見。這真是莫名其妙的事情！"],["主席：請邱委員文彥發言。","邱委員文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總統的部分，候選人提出政見，我個人表示支持。但是，條文裡作出這樣的規定，我們是否應該要考慮一下印刷的成本，因為這印刷的成本是整個社會的成本。紙本的部分如果是一萬字，可能會印得很多，若是這樣，個人認為，紙張的浪費其實很不環保。站在環保的立場，我覺得電子化的部分可以用在較多的文字；簡要的部分才做成紙張的印刷。這部分請大家考慮一下，看看怎樣的方式能夠更周延。"],["主席：請張委員慶忠發言。","張委員慶忠：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所謂政見的審查，其實不是審查，只是由中選會查看候選人有沒有違憲、違法或不好的行為。基本上，我認為中選會的篩選是有必要的。","主席：坦白說，寫一萬字也太多了。本條文原本的立法意旨在於總統不用寫政見，但立委要，所以，總統候選人也要適度地表達政見。李委員的版本裡是寫「並得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之。」到選舉時，我希望中選會針對這部分去跟候選人協商，看這部分要如何處理。是要用DVD或是以網路呈現？條文中用「得」這個字，就是要雙方或所有的總統候選人協商，同意後再作處理。這部分我們就留一個彈性。但是，關於字數以一萬字為限這部分，似乎可以與吳育昇委員的版本折衷作一處理。好不好？"],["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我作一個建議……","主席：一萬加六百除以二，大概是五千，這樣大家都接受好不好？","請段委員宜康發言。","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組有兩個人，所以，他們的學經歷是兩組，政見才是一組。一萬字聽起來很驚人，但我剛才大概算了一下，像A4紙大小的版面，如果以我們手中的條文對照表這個字體大小，用這個格式寫的話，大約可容納一千八百字。我認為以五千字為限其實差不多。就候選人來講，若是寫得長篇大論也沒人要看。其實選舉公報就已經是文宣的一部分了，他也希望政見簡單明瞭，讓人容易了解。所以，是否可以折衷？我知道邱委員是站在環保的立場提出意見，如果還覺得字數太多，我們可以再刪減一點。但是你要知道，總統候選人的學經歷必然不簡單，他一定會想辦法多寫一些，再加上政見。政見是治國大計，即使一條條列下來，也一定相當可觀。","請教主委，你們所謂的「一萬字」，標點符號算不算？"],["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標點符號沒有計算在內。"],["段委員宜康：空格欄位算不算？"],["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也不算。","段委員宜康：既然空格、標點符號都不計算在內，我建議字數修正為以三千字為限。","主席：那就以三千字為限。至於審查，坦白說，不應該審查。如果選立委、里長或其他公職，要審查候選人的政見還有點道理；選總統，還由中選會審查候選人政見，就沒道理了。","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這部分，我們覺得那個東西應該刪除的主要原因，在於他如果觸犯刑法，我們等於是幫他散布，我們也有責任。所以，我們覺得那個部分還是應該要給我們這樣的權利。以前有一次有五組候選人，就曾有一位總統候選人寫過很不堪的話，真的有！如果大家還記得李敖先生寫的東西，應該就知道我所言不虛了。","其次，條文中李委員還提到製作選舉手冊，我們覺得，選舉手冊還是以不做為宜。因為我們現在已經編列預算幫候選人做很多不同的事情。而且，我們一定用各種不同的手段來幫他們宣傳。所以，我認為，另外再製作手冊應該是沒有必要。另外，本條文不規定選舉手冊應於投票日二週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在實務上比較難處理。","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有關手冊和字數的部分，我不堅持。但是，我提的是一個概念性的問題，如果總統的政見還要審查，那就跟人民的公民投票權還要經過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查一樣。","主席：我還是提醒各位注意，這是總統、副總統選舉，若說政見會寫毀謗或觸犯刑法的東西是不可能的。尊重言論自由，這在公報上已寫得很清楚，政見是由人民檢驗的，最後的裁判不是中選會，而是選民。若有違法的部分，自然有司法機關去處理。你們不審就沒事，這反而跟你們沒關係。對不對？","劉副主任委員義周：我想中選會不會去介入它的實質內容，這一點可以確定。"],["主席：這我們沒有把握。大家哪有把握？","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但是，技術性的事項可否讓我們處理？比方說，我們計算字數，或是告訴他們哪個字有錯。事實上，我們在這次審查時就發現有錯字，我們提醒他們後，他們就改過來了。這種技術性的檢查，應該是OK的。不曉得李委員能否接受？"],["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可以。但不要寫「審查」。"],["主席：不要說「審查」。"],["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可否容我請業務主管賴處長作一說明。"],["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按照我們以往的經驗，我們都是非常低度的處理，但是有一些諸如錯別字、使用英文字或大家無法理解的文句等等，形式上必須要處理。包括字數，要刪哪一段，這也要處理，這是審查。","關於公報的印刷，這是另外一個法律行為。候選人所提供的資料裡若有涉及毀謗、侮辱……等問題，我們幫他刊載的話，就有共犯之嫌。所以，這部分一定要有一個審查的機制。事實上，自辦理選舉以來直到目前為止，我們還不曾有把人家重大的問題作不當審查的事。","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如果拼錯字，就由他自己承擔嘛！美國的共和黨總統提名人連「美國」一字都拼錯，對於這樣的總統候選人，選民就不會支持嘛！至於你剛才說你們會涉及法律問題，事實上，這個依法律執行，根本就沒有你們的問題。所以，我只是堅持一個概念，那就是中選會不要審查總統候選人的政見。總統候選人的政見好不好、有沒有寫錯字、寫得漂不漂亮、主張帥不帥，根本就應該由選民自己作決定。","主席：要寫英文也是他們家的事！我們就按照李俊俋委員的版本，但其中「手冊」修正為「公報」，字數「一萬字」修正為「三千字」。","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選舉公報現在已經有了，所以就不要「選舉手冊」了吧？"],["主席：好。至於「得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之。」就是由中選會與候選人就這部分去作協商。","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選舉手冊如果改為選舉公報，有關「應於投票日二週前」，現在的規定是「二日前」，因此建議修正為「二日前」。","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我提醒一下，這部分上午已改為「五日」了。"],["主席：好。「二週前」修正為「五日前」。"],["第四十四條照李委員俊俋的版本修正如下：","「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政見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彩色選舉公報，並得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之。","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政見，各組候選人合計以三千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第五項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五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應於主管機關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彩色」二字……","主席：好，第一項中「彩色」二字刪除。本條文照剛才所宣讀之內容，但把第一項中「彩色」二字拿掉。","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各位也許認為可以不要審查，其實這只是字眼的問題，我們不會審查內容，但是請讓我們有跟候選人說哪個地方有問題的這樣一個規定。如果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們很難執行。","主席：你們本來就可以提醒他，並沒有說不能提醒啊！","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我再提醒一下。李委員版本第五項所規範者只是有關時間的問題，與第四項中所謂「第五項經查明不實者」無關，所以，似乎應刪除「第五項」三字。"],["主席：第四項中「第五項」三字刪除。","進行第四十六條之一。本席要請各位把握時間，所有條文審查完畢之後再散會，請大家不要拖太久時間。","請內政部簡次長說明。","簡次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本條文中「公職人員」似宜修正為「總統副總統」，因為如果用「公職人員」，勢將變成每個條文都必須要改。","主席：第四十六條之一修正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之活動。」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十七條。","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七條照陳委員亭妃的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二條。","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二條照陳委員其邁的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十三條。","針對本條，陳委員其邁等提出修正動議。"],["陳委員其邁等所提修正動議："],["提案人：陳其邁　　李俊俋　　姚文智　　黃文玲　　段宜康"],["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投開票所的人數部分，希望能給我們彈性。事實上，我們會參照地區當地的人口來處理，也就是說，這方面我們會作周詳的考慮。如果這部分定死的話，我覺得我們在作業上會比較沒有彈性。","關於錄音、錄影部分，其實稍早和以前我們都曾提到過，我們在精神上希望能夠讓所有民眾對於監督……","主席：錄影、錄音部分，我們保留協商，好不好？","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關於監察員這部分，容我請業務主管賴處長作一說明。"],["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我們現在的監察制度分為兩個體系，一個是投票所監察員的部分，另一個則是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監察的部分。現在又弄了一套新的監察制度，就跟整個監察的體系扞格難合。照理說，現在整個選務作業中心應該是由監察員這部分的人來做監察就可以了，不需要再弄另外一套監察制度。"],["主席：我記得以前可以去選舉中心看開票。"],["賴處長錦珖：監察小組委員隨時都可以到選務中心去……","主席：我記得以前候選人可以去看開票情形，我就去看過。","賴處長錦珖：對，那個都可以，沒問題。現在又新設一種新的監察員，這種監察不但要我們去訓練，還要去作一套講解。我們認為，如果有必要，就從現在投開票所的監察員那邊去訓練，訓練完畢，就直接擔任監察員的職務，並負起監看的責任。","主席：我們可以派人到中選會去看嗎？根據現行規定，政黨可以派代表進中選會看電腦開票的狀況，是嗎？","賴處長錦珖：他們有設的話，可以。但有些不一定有設，因為都是在鄉鎮市公所裡面，如果你們要去看，他們都不會反對，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主席：這部分是有限制的。好像法令有規定必須是候選人或什麼人才可以進去。"],["賴處長錦珖：只要選監委員都可以進去看。","主席：我提這個案的理由很簡單，因為總統大選的開票，電視台報票的速度比中選會快很多，候選人當然會質疑中選會開票的狀況到底是怎麼樣，怎麼會差那麼多。電視都開完票了，中選會卻還開不到三分之一。所以，當然要有人進去裡面瞭解整個中選會電腦計票的方式、過程到底有沒有問題，這是合理的。"],["賴處長錦珖：中選會沒有問題。我們中央的計票中心都可以來……"],["主席：那是你說的。"],["賴處長錦珖：各個鄉鎮作業中心都要派人另外去處理。","主席：現在我們在討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不是在討論其他法令。所以，我覺得很合理，如果民進黨執政，國民黨一定會說民進黨在做票；當然，如果是國民黨執政的話，民進黨也會認為國民黨在做票。所以，對總統大選這部分，若可以讓候選人派若干人進到中選會擔任監察員，應是合理的。","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其實，現在到選務作業中心去看整個作業的程序基本上是不會有問題的。現在的問題是，在各投開票所政黨所派出的監察員，他們可以受到足夠的訓練去選務作業中心看，也就是說，用現有監察員系統即可處理這個問題，不要另外再設。","主席：好，若照副主委的意見，這樣的話，要怎麼改？","劉副主任委員義周：要達到什麼樣的功能，容我們來考慮好不好？這部分應該是可以處理的。應該可以在現有的監察員系統裡面增加職務。"],["主席：中選會呢？","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對，我們可以處理這一塊，就是不要再創造另外一個新系統出來。"],["主席：請李委員俊俋發言。","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委員。我建議本條可以這樣處理：中央選情中心及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置監察員若干人，監察電腦計票工作。監察員設置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中選會依規定處理。後面兩項規定就不用了。"],["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就是讓我們依現有的監察員的體制來處理。","主席：那你就把現有的監察員體制寫在條文裡，這樣可以吧？","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可以。就是說，我們從現有的監察員體制裡挑一些人出來做這樣的工作，這是可以做到的。","主席：本條那就照剛剛李俊俋委員所提修正意見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李委員俊俋：（在席位上）可否麻煩中選會提具體修正文字，稍後再處理。","主席：請中選會儘快提出修正文字，散會前我們再做處理。","錄音、錄影的部分保留，請問各位有無異議？"],["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本席對倒數第二項有意見。"],["主席：最後那兩項已刪除。","其他錄音、錄影的部分保留。","請教中選會，根據統計，臺灣現有投票所當中，投票總人數，也就是選舉人數，最多的是多少人？","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這部分我們有做分析，最高的有三千多人，但那些投開票所全都是戶政事務所所在的投開票所。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有些戶籍是逕行遷入，這是戶政制度的問題，就是有些人出國、遷移卻沒把戶籍遷走，他們就把這類人的選票都丟到戶政事務所裡面去，這些人其實……"],["主席：這類人以外的呢？","劉副主任委員義周：這部分除外，最高的大約是二千人左右。原則上，我們規劃時是以1,500人上下為原則。","主席：這部分的文字我們就不作修正了，因為當初是為了能在開票的時間錄音、錄影，所以才作這樣的修正。對這部分我們就不堅持，也就是說，人數上我們就不作規定。請問各位，對本條還有無其他修正意見？","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說明。","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本條文第三項中有一「或掛號寄發」的規定，因為我們現在……"],["主席：這部分保留。","針對第五十三條，請議事人員彙整剛才發言委員提出的意見，整理成一個修正條文，宣讀後，我們再把該修正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如下：第一項「每一投票所之選舉人數以一千三百人為限。」等文字刪除；第三項「錄音、錄影存證」及「或掛號寄發予」保留；第四項「之錄音及錄影光碟」保留；第五項「及錄影光碟」保留；第三款「及錄影光碟」保留；第七項「中央選情中心及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置監察員若干人，監察電腦計票工作，其監察員之設置，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第八、第九項刪除。","第五十三條按照剛才所宣讀的修正意見修正後，保留送院會。","進行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照本席所提修正意見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六十二條，剛才已說過第六十二條保留，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說明。","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陳委員針對第六十二條修正的部分，基本上我們是贊成的。但是對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有些項次有遺漏，所以，我們建議對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作相同之修正。"],["主席：請處長宣讀修正的內容。","莊處長國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各該選舉區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主管選舉委員應逕行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若照這樣修正，就可以兩法一致了。","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我們現在是處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照你的說法，就變成各選舉區可以另外訂時間。什麼叫做各選舉區？若是照此規定，比方說：總統選舉時，全臺灣都投票，但花蓮有颱風，於是花蓮就不投票，等颱風過後才投票。是這樣嗎？","莊處長國祥：我們配合總統與全國選舉區的部分，再作文字修正。","主席：第六十二條等回頭再處理，請中選會選務處提出具體修正文字。","進行第七十條。"],["張委員慶忠：（在席位上）這一條沒必要修正。","主席：第七十條保留。不用再講了，因為大家都已經講到爛了。而且，國民黨不要修正。","進行第八十六條。","請法務部陳參事說明。","陳參事文琪：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不要增訂最後一項，也就是把它刪除。因為這個行為態樣如果真的構成賄選罪，基本上在第一項就已將此賄選行為包括在內。但是如果訂得這麼明確，因為有些是正當工作所積累的狀況也會入罪。所以，如果是以具體個案來判斷其構成賄選，基本上，行求期約、收受交付賄賂的部分應該可以包含得到。另外，如果是以客觀的得票率作為發放的標準，有時候反而會把我們不是規範本意的行為包括進來。","主席：所以，就是把「得票率」刪除？"],["陳參事文琪：我們是建議可以不要訂。","另外，針對倒數第二項，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為自白減輕，然後因而查獲的話，再減輕或免除其刑。這跟我們在其他法律的減免其刑的體例是比較一致的，而且是有層次之分。","主席：但就買票來講，一般都是下面的人去買票。如果被逮，他也許會承認有買票，但就不說是誰叫他買票。這樣的情況下，減刑也沒什麼道理。對不對？這是實務上經常遇到的事，他絕對不會說是誰叫他買票的，事實上都是候選人或總幹事叫他買的。問到里長，里長總會說：「有啦！是我，沒有錯。」實務上就是這樣。像我們這種對選舉很有經驗的人，都知道不可能是里長自己拿錢出來買票，所以，那種情形符合減刑或緩刑，哪有道理？","陳參事文琪：在實務上，對於賄選的案件，查得到比較重要。如果他能夠自白，基本上，對於案件的查察是比較有幫助的。所以，我們認為在實務操作上，現行法的規定是可以的。","主席：對啊！所以，我的提案第四項是說，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是共犯者，免除其刑。這樣不是很有道理嗎？","陳參事文琪：因而查獲是共犯的話，是減輕或免除其刑，要看他對這個案件的貢獻，再作裁量。但對自白的部分，我們還是要給予鼓勵，因為這有助於犯罪的偵查。","主席：請問，一般刑案的涉案者假如自白，有沒有減刑？","陳參事文琪：不是必然。但就一般自白來說，我們會把它斟酌、考慮為他犯後的態度，就是說，他承認、他自白。所以，這邊為了要比較容易去查到賄選行為，原來的規定是減輕其刑。事實上，怎麼減？還是要有一個裁量權，也就是必須根據他個案的實際情形。","主席：第八十六條保留。俟審查會時再回頭處理。主要是考慮到成效的問題，實務上就算減刑，真正的「大咖」還是抓不到。","進行第九十三條。","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這些行為，不論是幾公尺內都不行，在條文裡畫一個範圍是要求你們去處理，你們可以說：「一公里外不可以來投票。」這樣行嗎？當然不可以！所以，這只是賦予你們的責任，在50公尺以內你們要去看，對不對？並不是說，我在一公里外就可以逼人家不可以來投票。"],["主席：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這部分的修正最好能與公職人員選罷法當中的規定一致，現在一邊是規定30公尺以內，一邊則是規定50公尺以內，這樣並不妥當。"],["主席：好。","第九十三條照本席所提修正意見通過，並增加註記：「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一致。」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九十三條之一。"],["主席：第九十三條之一照李委員俊俋等所提版本保留送協商；陳委員亭妃等所提修正意見不予處理。","進行第九十六條。","主席：跟各位提醒一下，第九十六條是處理第四十七條等相關條文的罰鍰。本席等提案條文是在第四十七條裡面，請大家回頭看第四十七條，當初在寫的時候忘了還有電視廣告，所以，現在提議再增列電視廣告，即將內容修正為：「報紙、雜誌、網路或電視廣告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該刊載他的姓名。」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至於第九十六條的文字，只是罰則而已，就是報紙、雜誌、網路或電視廣告這部分，相信各位也同意本席所提修正意見。後面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機關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的部分，是否請中選會表示意見？","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關於電子媒體的部分應該是另有規定，對不對？","主席：有關平面媒體的部分，在第四十七條裡有規定。至於廣電媒體的規範，則是規定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與第四十六條沒有什麼關係，第四十六條是說廣播電視要有償提供……等宣傳部分，而第四十七條則是說黑函或抹黑，不管是電視或報紙都有禁止的規定。","第九十六條「行政中立的部分」刪除，不處理。","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原來第四十七條如果沒有廣播電視廣告這部分，就不行。主席剛才建議增列廣播、電視、網路的廣告，應該要在第四十七條裡有這樣的規定，後面……"],["主席：剛才就是回頭處理第四十七條。","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賴處長錦珖：主席、各位委員。第四十六條是規定可以做哪些事情，第四十七條是……","主席：沒有問題，我剛剛看了，唸起來很通順。","賴處長錦珖：網路上要怎麼寫名字，我是不清楚。","主席：候選人或任何人若是在網路下廣告，必須要署名；買廣告不能不寫名字。","賴處長錦珖：對，但這是不同的規範條文。","主席：第四十六條是規範所有的電視或廣播必須公平地供大家使用，與黑函的條文是兩件事，並不衝突。","請問處長，假如電視廣告用黑函的方式處理，現行法令中哪一條有規範？當然沒有，對不對？所以，它們不衝突。","賴處長錦珖：規範體例是不同啦！如果要做規範，應該在第四十六條做廣告的規範……","主席：第四十六條是說廣播、電視必須有償提供時段供候選人從事競選廣告，這部分要公平，不能有差別待遇。第四十七條則是在規範廣告，但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裡面有關電視廣告的部分並沒有規範，廣告的規範只有在第四十七條，所以，規範在第四十七條，體例上沒有問題。","賴處長錦珖：一個廣播廣告，你要他怎麼寫名字？","主席：廣播的廣告要講名字啊！也就是說，要說這是誰講的。要不然，就電視啦！"],["劉副主任委員義周：就是在第四十七條……"],["主席：剛剛已經處理過。","繼續處理第一百條，因為有意見，本條刪除，不處理。","繼續處理第一百零六條。請中選會劉副主任委員說明。","劉副主任委員義周：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建議將「加計利息」的部分刪除，因為公職人員的部分也是同樣的作法。"],["主席：本條保留。","繼續處理第一百十一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繼續處理第一百十三條。"],["簡次長太郎：（在台下）建議在第二項後面加上「或政黨」三字。","主席：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者，選舉委員會並得於第三十一條候選人或政黨繳納之餘證金或第四十一條所定應撥給候選人或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本條修正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六十二條。請中選會選務處莊處長說明。","莊處長國祥：主席、各位委員。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為「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第二項修正為「前項不能投票或開票之場所已達或預見其將達各該直轄市三分之一以上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進行改定該直轄市縣市投開票日期，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投票日前後，投開票日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公告改定投票日期時，該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順延至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但改定投票日期公告日公告日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之期間，長於原定之競選活動期間者，依新定之投票日前一日，重新計算競選活動期間。」","段委員宜康：（在席位上）第六十二條牽動範圍太大，建議保留。"],["主席：第六十二條保留。","報告委員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5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陳委員其邁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時，須經黨團協商。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在散會。","散會（18時7分）"]],"block_lines":[1,6,6,9,113,113,114,115,115,116,116,117,117,136,138,144,147,152,154,183,192,195,206,211,213,215,217,219,225,232,233,240,245,249,250,251,252,254,256,258,261,264,270,272,274,276,278,281,283,284,285,286,288,289,290,291,293,294,295,298,306,308,310,312,314,316,319,320,322,324,325,331,333,337,338,340,341,344,348,350,352,357,358,359,362,366,368,371,375,378,381,390,394,398,399,400,401,413,415,418,426,427,428,429,436,440,442,445,449,463,469,474,477,479,481,483,484,486,496,526,535,535,536,536,537,537,538,538,539,539,540,540,541,541,546,552,554,556,558,560,563,574,577,578,579,583,587,595,597,598,599,600,602,607,617,618,623,630,631,632,633,635,636,637,639,641,644,655,657,658,661,664,667,668,670,672,678,679,681,684,687,691,696,700,703,705,710,714,717,721,725,728,741,741,742,742,743,744,751,760,762,764,773,782,791,792,800,806,813,815,817,819,822,835,846,858,869,873,876,879,884,887,891,894,901,904,907,911,921,925,928,931,945,948,953,955,957,958,964,966,967,969,971,974,976,981,989,990,991,994,995,997,998,999,1002,1005,1011,1012,1015,1018,1030,1031,1035,1036,1039,1040,1041,1042,1043,1044,1049,1057,1064,1067,1071,1073,1083,1087,1090,1093,1108,1113,1120,1122,1129,1131,1135,1160,1162,1165,1170,1171,1172,1173,1182,1184,1185,1186,1187,1193,1196,1197,1203,1209,1220,1222,1223,1228,1230,1231,1236,1237,1239,1240,1241,1246,1248,1250,1257,1258,1262,1267,1274,1284,1290,1301,1303,1306,1315,1328,1329,1333,1336,1341],"person_count":{"主席":128,"陳委員超明":3,"葉委員宜津":3,"黃司長麗馨":5,"施處長宗英":3,"劉副主任委員義周":42,"黃委員文玲":12,"姚委員文智":4,"段委員宜康":2,"吳委員育昇":5,"張委員慶忠":9,"李委員俊俋":4,"一、陳其邁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部分條文":1,"二、邱議瑩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第12條條文":1,"三、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修正本法第20條條文":1,"四、陳亭妃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第34條條文、蔡其昌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第53條條文":1,"五、段宜康委員等人擬具修正本法第35條及第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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