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下午2時41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葉委員宜津","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段落：報告事項"],["項目：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03分至12時09分","下午14時30分至17時30分","101年5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時06分至11時32分","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出席委員：盧嘉辰    李昆澤    蔡其昌    羅淑蕾    管碧玲    楊麗環    葉宜津    魏明谷    林明溱    王進士    劉櫂豪    李鴻鈞    陳雪生    陳根德","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吳育仁    徐耀昌    段宜康    吳宜臻    黃偉哲    賴士葆    林佳龍    林正二    許添財    廖正井    鄭天財    李桐豪    江啟臣    陳明文    黃昭順    陳歐珀    薛  凌    尤美女    紀國棟    呂學樟    林滄敏    蕭美琴    吳育昇    徐欣瑩    張慶忠    孔文吉    鄭汝芬    江惠貞    林淑芬    王惠美    陳亭妃    李俊俋    邱文彥    楊瓊瓔    黃文玲    蔣乃辛    邱志偉    潘孟安    蔡正元    徐少萍    簡東明    李貴敏    呂玉玲    潘維剛    高金素梅  林鴻池    姚文智    顏清標    羅明才    廖國棟    吳秉叡    陳碧涵    王育敏    蘇清泉    ","      委員列席54人","主    席：葉召集委員宜津","專門委員：尹章中","主任秘書：郭子祥","紀    錄：簡任秘書  陳錫欽  副研究員  程谷川  簡任編審  黃碧玉","      科    長  黃彩鳳  專    員  郭惠津  薦任科員  江文雄","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項目：二、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三、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四、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五、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六、本院議事處101年3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七、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八、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九、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一、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二、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三、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16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四、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五、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六、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七、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八、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十九、本院議事處101年3月21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二十、本院議事處101年3月2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二十一、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18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二十二、本院議事處101年5月9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項目：二十三、本院議事處101年4月24日函，為請本會審查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8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蘇蘅就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備質詢。","（本次會議由委員葉宜津、管碧玲、黃文玲、蔡其昌、尤美女、李昆澤、吳宜臻、林淑芬、魏明谷、林佳龍、潘孟安說明提案要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蘇蘅就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後，計有委員盧嘉辰、李昆澤、蔡其昌、楊麗環、管碧玲、羅淑蕾、魏明谷、劉櫂豪、林明溱、王進士、黃偉哲、李鴻鈞、林佳龍、葉宜津、許添財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蘇蘅、法律事務處副處長謝煥乾、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副司長董竹英等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說明；另委員李鴻鈞質詢另提書面補充意見，及委員潘維剛、林淑芬、簡東明、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段落：討論事項"],["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七、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九、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十、審查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審查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審查結果："],["(一)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1.法案章次及章名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2.第一條條文照委員管碧玲等21人提案條文通過；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均保留。","3.委員管碧玲等21人所提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二)廣播電視法部分：","1.第十六條條文：將現行法第一項「左列」修正為「下列」後，修正通過。","2.第一條條文照委員管碧玲等17人提案條文通過；第三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三條文均照委員葉宜津等28人提案條文通過；另第五條、第五條之二、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五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3.第二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十四條之二、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均保留。","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擇期繼續審查。","四、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覆。","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繼續併案審查："],["段落：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六、行政院函請審議「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七、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9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九、行政院函請審議「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十、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9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4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本院委員魏明谷等20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我們繼續審查廣電三法，今天進行的是有線廣播電視法，議事人員已經做好對照表，包括陳委員雪生的臨時提案，我們就不逐條唸條文，對照表很清楚。除了行政院版本，本席的版本是修正最多的，我上次利用休息時間有講了一次，稍後進行第二條時，我再簡單的跟各位說明我的版本，這樣才能列入紀錄。","現在進行逐條審查。","請問各位，對第一章章名總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一條可能要保留一下，因為衛廣法是照管委員碧玲的版本，所以第一條要照管委員碧玲的版本通過，這樣才有一致性。","請問各位，對第一條照管委員碧玲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針對第二條，本席要說明一下。請李委員鴻鈞暫代主席。"],["主席（李委員鴻鈞代）：請葉委員宜津發言。","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大餅是所有的頻道，我們首先講必載頻道，必載頻道就是所謂的無線台，就是不用付費就可以收看。無線台、公益頻道和地方頻道，這三樣是必載頻道。另外是購物頻道，購物頻道也是免費的。還有加值付費頻道，等於挑一台就算一台的錢，這是加值付費的部分。另外還會有基本頻道，基本頻道如果全部都挑，當然就是這一整塊大餅，就我的概念，基本頻道還分兩種，一種是我自選的基本頻道，再加上業者可以去組合的套餐頻道，比如我自己選擇只看體育台或是綜藝台，其他通通不要，可以做基本的自選，剩下來的就讓業者去組合成套餐A、套餐B或是全餐。不過，單頻單賣有一個例外，我剛才說可以挑一台算一台的錢，但是有時候它是整個家族，比如我挑了東森家族、中天家族等，一個家族算一次，這是加值的部分。總之，我們就是希望將來數位化以後可以讓消費者有很多選擇的權利。","主席（葉委員宜津）：本席剛才說明了第二條，這是重要的條文。","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的部分，我就院版及整個發展的部分作說明。首先，我非常感謝葉委員的版本，因為我覺得葉委員的版本非常有前瞻性，數位化的發展未來一定是套裝頻道的時代，會有很多套裝的頻道，而葉委員版本已經把套裝頻道的各種可能性都規劃出來了。我必須要講的是，科技變化非常快，修法有其困難性，像有線廣播電視法已經十多年沒有修了，所以，我們在此除了看到套裝頻道的可能性之外，也還有其他科技的可能性。所以在院版的部分，相對來講就是把基本概念定下來了，我覺得也有不盡周延之外，我還是簡單說明一下。","除了基本頻道的部分，另外還有一部分，我們沒有定義得像葉委員版本這麼完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現在除了頻道的套餐之外，科技的變化使得將來有線電視頻道的接取至少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從網路接取，因為現在有線電視業者也都在做寬頻上網的營運；另外一個就是將來也會有無線裝置的接取，比如將來手機和iPad等等都可以接取，另外像FCC最近在檢討加上科技的接取方式。","就我個人的建議，一個是就葉委員版納入新科技可能性的彈性，另外一個是付費頻道，就是普通付費和加值付費也許用比較彈性的方式來處理，比如讓普通和加值結合在一起，就變成另外一種，也就是讓業者保持營運的彈性。業者現在正在數位化，他們也在想新的business model，我的前提是儘量不要去限制業者營運的可能性，即未來用新科技的可能性，我認為要保持一個彈性，因為網路接取和無線接取都會是未來的趨勢。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付費頻道和計次收費頻道的定義，因為未來有線電視數位化以後將分為基本頻道和非基本頻道，本席有一個很重要的想法和訴求。目前有線電視數位化大概只有接近9%而已，就算達到12%，我們號稱在104年數位化要達到百分之百，NCC也誇下這個海口，以後有線電視會分為基本頻道和非基本頻道，現在要刪除付費頻道和計次收費頻道的定義。根據台大學者所做的民意調查，有7成民眾認為目前每月收費600元收看100台是最好的型態；有45%的民眾不太能接受這樣的收費型態，他們比較能接受電影是付費頻道。但是，這是有線電視數位化的趨勢，本席認為在這個過渡時期，有線電視數位化要到一個程度之後，才能建立基本頻道和非基本頻道，就是至少有線電視數位化要達到75%以上，才能夠制定基本頻道和非基本頻道，讓目前民眾的收視習慣和付費習慣，就是600元看100台這樣的習慣有一個過渡的時期，同時也能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的速度，有線電視數位化達75%之後，才建立基本頻道和非基本頻道的觀念。不曉得主委是否能夠接受？"],["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覺得現在的條文不管是葉委員版或行政院版都有保留這個彈性，因為這不只是過渡時期要用的部分，其實我們也在想，未來有線電視數位化應該要有一個定義，就是像剛才李委員所講，比如將來數位化達到75%或是有多少個數位頻道，所以其實這兩個版本都保留了這個彈性，是不是要用基本頻道加上非基本頻道，這個沒有關係。","李委員昆澤：應該要有個過渡時期，所以本席講，等有線電視數位化達75%以後，才定義基本頻道和非基本頻道。","蘇主任委員蘅：有，其實這個部分是有保留彈性，就是委員提到百分比的部分，但是這個部分不需要入法。","主席：李委員，你是不是要確保現在沒有裝第四台觀眾的權益？","李委員昆澤：是收費習慣。有關收費的習慣和收視的習慣，這個要去做處理啦！","蘇主任委員蘅：是，這個沒有問題。我報告兩件事情，第一，我們原來在做實驗區時也是保留這樣的彈性；第二，在沒有完全數位化的時候，甚至連費率都還保留給地方政府審，所以這個彈性是有的。","李委員昆澤：這個彈性要存在，不能讓有線業者立刻就去做基本頻道和非基本頻道的處理，然後非基本頻道的費率要訂多少錢，只要送到NCC備查就可以，這個我們要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去做處理。","主席：這就像以後高速公路要電子收費一樣，推出新的制度，李委員的意思是，如果現有的這些頻道全包是每月600元，將來有新增就沒有話講，但是舊的不可以變相漲價，現有頻道的價格不要高過現有的收費，你可以保證這個嗎？因為當初我們要求電子收費時，本委員會就是這樣要求交通部，交通部長有做這樣承諾，就是不漲價為原則。","蘇主任委員蘅：原來有線電視費率的上限，目前還是保留在這邊。我請謝處長說明。"],["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資費上限的標準是訂在我們的授權法規命令裡面，這個機制還是保留的。","目前院版的設計，顧及委員所提的從現在到未來的狀況之間的過渡期，所以院版的可能性是滿大的，我們也想這樣子來逐步做調整。"],["主席：請陳委員雪生發言。","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李委員昆澤提及可以收看到30台之多，但是我馬祖的家裡收看的還不到10台，就連5台都看不到，更何況我那時是當縣長，業者對我還算客氣，所以特別拉了一條線路，也花了很多錢。此外在山邊角落、高山上和山頂的地方，也都有單獨一戶的住家。當然我也考慮到這些業者怕血本無歸，原本馬祖那邊有兩家，北竿島、南竿鄉各1家，後來因為北竿的收視人數少，虧損累累，所以就停掉，但是停掉以後，老百姓也在抱怨，最後南北竿島便合併了。因此對於你們NCC提出的版本，尤其是其中的第二條，本席提出修正動議。我剛才比較晚來，在電視上也看到葉召集委員提的修正動議。我所提的修正動議案主要針對五大區塊，分別是定義及法律的保留、經營區擴大、新近業者的併購、必載及廣告管理、費率及數位化的普及規定。","首先，主管機關開放經營區，避免壟斷，以及鼓勵新近業者參進的立意雖然很好，但是不是反而會造成惡性的競爭、市場機制的崩壞？這個問題就有待檢討。其次，如果併購相關規定的限制過多，反而是假言論自由之名，造成外國人甚至國內人士投資的阻力，不利國家競爭力之發展。此外，必載及廣告開口的部分，事關公益頻道安排與促進地方經濟的廣告曝光的問題。","最後，從整部修法的內容可以看出主管機關推行電視數位化的用心，但同時應給予業者費率保障的誘因及提出明確的數位化政策方向，業者方能有充足的經費並提出整體的規劃，配合政府推廣電視數位化，如此則全民照舊會支持。所以，我所提的修正動議希望能夠保留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雖然這部分有很多版本，葉委員宜津也提了很多案，我希望NCC的主管能夠重視，好好地修法，送到院會由我們大家來做討論，謝謝。"],["主席：請陳委員根德發言。","陳委員根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你即將卸任，還勇於審查廣電三法，對於未來的媒體以及NCC的定位，希望真的能夠做出一個很正確的規劃方向，我有很多問題要提醒蘇主委，包括過去中華電信掛載無線台的問題，無線台可以定位成公共財，對不對？"],["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當時無線台算是必載的部分，它使用公共資源。。","陳委員根德：對啊！有線電視可以必載，但是中華電信不能，這表示MOD部分不能夠必載？","蘇主任委員蘅：對，它算MOD。","陳委員根德：這樣對於人民權益的保障是有疑問的，這次修法的過程中，我希望主委要特別去瞭解這個問題。你應該也瞭解，像是中嘉集團的販售買賣，為什麼這些有線台、無線台，突然之間要拿出來賣的話，市值就有幾百億元？為什麼它有這個價值？這就牽扯到了剛才李委員所說目前有線電視的一個問題，我跟李委員昆澤報告，實際上有線電視台收費600元如同向人民提款，這是不合理的，為什麼現今有線電視台的售價會這麼高？就是因為有基本的收費，由於它有企業的獲利，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價格，這個價值是從EPS來換算的。為什麼它的價值會高達七百多億元？我希望主委要從這個角度來看此一問題。","基本上，這關乎人民的權益，所以我絕對反對收費600元，甚至於收費四、五百元，我都不能夠接受，只要是現在可以收看得到的頻道，不管是有80台或是100台，收費超過三、四百元都不合理。我們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也就是為什麼這些無線台、有線台的價值會這麼高？在座也有NCC的委員，應該很清楚它的價值是如何而來的。我希望NCC在審查收費標準時能夠注意這個問題，同時對於有線電視台或是MOD掛載的問題，都應該給予重視，既然無線台是我們政府所核准的，所以我希望在整個廣電三法修正的過程中，你們能夠正視這個問題。同時也希望主委針對收費的問題，能夠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怎麼可以讓這些有線電視的收費這麼高，讓它有高獲利？像中嘉集團一賣就是700億元，這對於人民而言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蘇主任委員蘅：我只說一句就好，有關剛才陳委員關心的中華電信MOD不能必載的問題，主要是因為MOD不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所以沒有必載規定，不過目前無線五台的部分是用協商上架的方式進行。","陳委員根德：本席知道這部分，但是當時包括我們委員中也有有線電視業者，所以當時的有線電視法是在這樣強姦之下通過的，MOD則是無人為其護航。主委，問題就在此。","主席：確實這有其歷史，我贊成陳委員根德的看法，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說廣電三法的修法，其實可能修完以後就已經不適用了，但是我們還是要趕快修，因為先修完廣電三法以後才能處理電信法，而你那個問題必須趕快在電信法裡面加以解決，所以我們才會這麼辛苦。","請李委員鴻鈞發言。","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些部分我跟陳委員根德的看法其實是一致的，我記得在這裡我也跟主委提過，每次繳有線電視費用時，我都繳得一肚子火。不過我們還是要理性地來看這個問題，主要是關於有線電視為什麼要收費？收費的標準又是如何？依照國內目前的法源，這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審查、訂定，然後報送形同只是備查機制的NCC，是不是這樣，主委？"],["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對於沒有申請的部分，我們有一個審查機制，我們每年會把審查的相關公式和規定告訴地方政府。"],["李委員鴻鈞：所以還是會由地方政府來主導？"],["蘇主任委員蘅：是的。","李委員鴻鈞：NCC是不是要重新思考價錢的合理性？本席也很理性的瞭解，有線電視之所以要收費，最主要是拉cable，它要播放和維修，最主要建構的價錢是不是在於這個部分？另外本席也想知道，比方說系統台掛到有線，這兩者之間pay的關係是如何？"],["蘇主任委員蘅：請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有線電視收費的內涵，如同委員所講，有線電視必須要從頭端傳輸，這是它的網路成本……","李委員鴻鈞：這個我很清楚，這是它的成本，可是它也有收入，廣告就是一個收入；再者，比如我的系統掛到你的地方台，包括中天、民視、東森等等，當然它有每一個系統，如果系統要掛到有線，他們之間是怎麼樣的金錢來往？要不要付費？"],["謝處長煥乾：這是業者之間細節的商業行為……","李委員鴻鈞：你也不知道？NCC應該要清楚這個部分，從這裡才有辦法去換算出這600元是否合理。"],["蘇主任委員蘅：請營運管理處黃副處長說明。"],["主席：請通傳會營運管理處黃副處長說明。","黃副處長金益：主席、各位委員。頻道和系統的拆帳，給系統收的錢，用在頻道內容的部分，大概是2到3成左右，這就是我們所稱的……"],["李委員鴻鈞：是頻道要付給系統？還是系統要付給頻道？","黃副處長金益：是系統給頻道，但是因為有一些是版權費，有一些是給上架費，由系統收取上架費，有的是頻道給版權費，這有一些不同。","李委員鴻鈞：本席的看法是，既然要修法，我們就要澈底挑出問題，從剛才的答復，主委大概也瞭解，沒有一個真正完整具體的公式，之所以會有600元或是400元的收費，就是因為沒有一套基準。我就一般消費者的立場來講，我看電視時看到這麼多廣告，這就是他們的收費來源，是他們的經費來源，明明有這麼多的廣告，我還要付600元，憑良心講，我已經付得一肚子火。NCC既然是主管機關，必須從系統包括有線台之間的金錢往來關係，以及廣告收費，整體一套換算下來才是消費者該付的錢，所以應該要有一套完整的東西，憑良心講，這就是我們看到的問題點，既然要修法，就要好好處理這些問題才對。葉委員宜津的出發點也非常對，問題就是百姓要有選擇權，而對於這個選擇權，消費者所付的費用是不是合理，這兩者之間必須是一個等號。","蘇主任委員蘅：中央政府每年審地方政府不審的費率部分，我們有費率諮詢委員會，全部都是國內最好的會計專家。","李委員鴻鈞：我不是在這裡挑毛病，我是建議主委，剛才我所講的重點，主委大概瞭解我的意思啦！"],["蘇主任委員蘅：我聽得懂。謝謝李委員。","主席：我同意李委員鴻鈞所講，我只有就頻道，沒有辦法在法條裡面就收費做規範，但是我們一樣都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接續李委員鴻鈞的問題。行政院版的第二條在用詞的定義上只定義了基本頻道，本席與葉委員宜津的版本則是加註了必載頻道、加值付費頻道，又定位普通付費頻道、鎖碼頻道等，定義了這麼多頻道的名詞。為什麼要做這麼多名詞的定義？道理很簡單，我們希望把選擇權交到消費者手中，不希望在付了600元或650元的頻道費用之後，業者塞給我一些我不喜歡看的電視節目，也因為這樣，我們在修正有廣法的時候，希望讓消費者的選擇權得到更多保障。","但是，選擇權和價格之間存在著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層次就是剛才李委員鴻鈞所提到的，對於有線電視的經營業者和地方系統頻道的經營業者，他們除了從消費者端收到一筆收視費，可能是600元或650元，另外他們還有廣告收入；此外，有些內容業者包括中天、東森、三立、TVBS等，還要付給有線電視經營業者上架費。而讓消費者覺得很不合理的地方是，我要看你的廣告，你又可以從內容提供者得到上架費，而且我還要付給你一筆錢，這就是本席所提到的第一個層次，也就是成本計算。也就是說，這些有線電視業者所得到的利潤是否合理，這樣的收費會牽涉到收費價格的定位是否合理。以行政院的版本來講，我們只提到基本頻道，換言之，假設未來有一個基本頻道的費用，一定會比現在便宜，因為給了消費者選擇權，不管多便宜，比如可能是300元或是400元，民眾還是會質疑付這筆錢是否合理，這是第一個層次。也就是業者的成本跟從消費者這邊所取得的費用之間是否合理。","第二個層次是選擇權的問題。什麼叫選擇權？比如最大的選擇權應該是除了必載頻道之外，沒有其他的基本頻道，這就是最大的選擇權。就是除了無線台的必載頻道之外，我看TVBS的新聞台，一個月可能就是2元；我收看三立的新聞台、中天的新聞台，一個月可能分別也是2元。我可以自己決定看幾台新聞台，我自己決定所付的費用是多少，我認為這是給消費者最大的選擇權。如果我們還去列出了基本頻道，換言之，我們還是替消費者決定了什麼叫基本頻道，因為有這些基本頻道，可能就要付三、四百元。","本席認為這次的修法應該給消費者更大的選擇權，所以，我認為除了必載之外，剩下的節目應該都讓消費者作選擇，讓消費者決定看多少節目，並付多少費用，我認為應該是這樣。或者是，你給我100元的基本費用，因為有線電視業者可能會擔心，全部都是選擇，萬一消費者不選擇時怎麼辦，所以有線電視業者可能覺得不划算，那沒關係，我付你每個月100元的基本費用，但不是你一個套餐給我，說「100元就一定要看這個」，而是我自己決定這內容，可以自行組合到100元為止，我認為這個修法方向對消費者是最有利的。"],["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任、各位委員。就蔡委員的版本我簡單回應，我們一樣都在為消費者著想，對於財務的複雜性我先不談，因為蔡委員剛才對財務的複雜性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其實還包括網路，未來還包括整個數位從頭端網路一直到終端之間技術精進的部分。這次有廣法重要性在於一個是真的把自主權還給消費者，所以在第二條中已經開始有這樣的精神了，而本會的版本算是規定得非常簡單的版本，為什麼？因為我們覺得基本頻道之外都應該讓業者自己去發展Business Model，所以我們只規定了基本頻道，而基本頻道最基本的精神就是，必載頻道完全免費，剩下的那些基本頻道在整個來講，就是在民眾有最大的需求裏面儘量讓他們滿足，這是我們整個法的精神，是在給消費者選擇權，剩下的不管是普通付費、家數付費，都是把選擇權還給消費者，這是最重要的，所以精神是一樣的，只是在規範上的想法不一樣，一個是將套裝頻道的概念全部都寫在定義裏，而我們是沒有寫。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數位化的前提，我想數位化非常快就會來到，而非常重要的一個精神是，未來除了讓消費者選擇以外，而且一定要有相關的機制來選，那個選擇權現在在台灣我們看得到的是用機上盒來選，可是未來不是完全用機上盒來選，未來透過科技的發展，我剛剛已經講了，可能是用無線的網路來選，這就是我們為什麼比較沒有去談這一塊的原因，可是這個機制到時候是要跟費率搭配的，譬如你選數位頻道多少個、標準化的多少、高畫質的多少，那時每個家戶裏面裝的數位機上盒的概念是不一樣的，裝的卡也是不一樣的，所以我一再在這邊講費率的概念非常重要，需要做成公式或模式來算，而且最好主管機關是有權限去算整個東西的，然後再算合理的利潤是什麼，這樣就不會有所謂的暴利，同時也能真的將選擇權還給消費者，但所謂沒有白吃的午餐，消費者付多少就得多少。","在第二條中，我們比較沒有討論的是科技的部分，陳委員雪生的版本第二條有規定數位化技術及數位化普及率，我坦白說，這其實是不用規範在條文裏，為什麼？因為數位化技術根本無法定義，將來會怎麼發展我們不知道，數位化階及率將來會是什麼，也不知道，因為數位化的概念一直在改變，所以我覺得這部分不需要定義。回到蔡委員跟葉委員的版本討論，我剛剛是講，現代的概念是套裝頻道的概念，但是我們怎麼樣把技術的東西加一點點進去，給予彈性，讓業者有更大的施展空間，發展出他自己的Business Model，這是我們關心的。這部分業者最在意的是，如果能用更先進的科技去做套裝軟體，會更節省錢，而且會讓消費者得到更多，這是我比較希望的，也是在修法時應一起追求的目標。謝謝。","蔡委員其昌：我只有一句結論，我們剛剛提到很多觀念，因為在第二條中我們必須把為什麼這樣提法的理念先講出來，但是有很多的規範可能不會在有廣法裏面規範，可能會在未來的相關辦法或準則中訂定，包括我剛剛提到的，就算通過所謂的行政院版，只有定義基本頻道，但我認為基本頻道的內容也應該還給消費者，不是由業者規定要給消費者哪些基本頻道，而是讓消費者選定做為他個人的基本頻道，所以不是每個人的基本頻道都是一樣的。","蘇主任委員蘅：我同意蔡委員的想法，因為基本頻道在國外也是一樣，就是全民的最大公約數，將大家都想看的變成基本頻道，所以用這個方式來選擇。謝謝。"],["蔡委員其昌：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跟蔡委員其昌的觀念不太一樣，蔡委員其昌認為除了必載頻道之外，其他都讓消費者去選擇，但我的觀點是，我們還是要有基本頻道，扣除這些必載頻道，扣除這些宗教頻道、購物頻道之外，還是要讓社會大眾至少有常常收看的20個頻道做為基本頻道。這個基本頻道的基本費我認為應該是在200元以下，也就是社會大眾一個月只要花200元，至少可以收看到20個基本頻道，而其他的才是做為付費頻道。我的基本觀點就是，有線電視數位化75%之後，才去推展這樣的基本頻道跟非基本頻道，而且基本頻道應該至少要有20個，社會大眾經常收看的頻道也大概是二、三十個，將這二、三十個列為基本頻道，然後收費是在200元以下，其他頻道才是要另外付費的。","主席：各位委員，我的版本是本黨6位交通委員會委員的版本，你們兩位剛剛說的，我們的版本都有包括在內，我在解釋時，可見蔡委員跟李委員沒有認真聽。我們是採漸進式的，先必載頻道、購物頻道，這都是必載且免費的，再加上單頻單賣的加值頻道，這就是蔡委員其昌剛剛所謂的選擇權的部分，當然，最理想的選擇權是全部歸給消費者，但是我們考量業者的生存，所以單頻單賣的選擇以後，再加上李委員昆澤的小範圍基本頻道再一次的選擇，最後才給業者有任搭的套餐，這是一步步漸進而來的，各位的精神其實都在我們的版本裏面。沒有爭議，你們兩個的沒有衝突。"],["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我們兩個沒有衝突。","主席：沒有衝突，而且我們的版本是一起的，兩位！","我們這一條先保留，蘇主委你們應該也很了解各位委員的精神所在跟大家的意見，就第二條的部分請NCC做各版本的統合以後，我們再回頭討論。第二條保留。","第三條跟行政院版相同，請問各位，對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四條也是跟行政院版相同的，請問各位，對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二章章名也是相同的。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這個很重要，針對章名有一個版本是要刪除的，但是我們還是覺得這個很重要，應該保留。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章名通過，有無異議？如果沒有意見，就通過。","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你的版本跟院版是一樣啊，因為NCC成立以後，這個有線審其實功能上是重疊的，所以我們將有線審這個刪除，將來……","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就照行政院提案章名改成為「經營許可」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五條也是跟行政院版相同的，所以第五條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六條只有陳委員雪生的版本有點不一樣，陳委員雪生版本有暫時禁止新進業者的規定，這個不好，我們還是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請問各位，對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第八條新增的部分能不能做個說明？","主席：由於第九條有管委員碧玲提出版本，與第八條沒有什麼不一樣，這只有頭端，沒有什麼爭議。","請問各位，對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九條有無異議？"],["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我們再協商。"],["主席：第九條保留。","第十條是規定有關黨政軍的條文。"],["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有意見的條文先予以保留。"],["主席：第十條保留。","有關第十一條條文，我與行政院版本不同之處在於，我要求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資訊有揭露的義務。","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方才主席提及行政院版本與葉委員宜津版本第十一條第十五款不同之處，如果單純只是資訊揭露，這點我們還可以行得通，但是，你的條文與後頭准駁條文是相互配套的，主要是大股東適格性的問題，這與第十二條就有關連了，所以這部分是否連同後面的條文一併處理？"],["主席：好的。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一併處理。"],["李委員昆澤：（在席位上）尤委員美女的版本跳過了。","主席：有關黨政軍及具有爭議的部分均暫予保留，大家不用擔心。","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一併處理，有關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資訊的揭露，這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吧？","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在葉委員宜津版本第十二條第二項提及，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由於這部分是前後配套的，等於是在審查大股東的適格性，所以……"],["主席：你們對此有什麼意見？","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適格性的部分必須有一個定義，我不太知道在這裡面有沒有定義，而且我們審查適格性必須非常的明確，過去我們的有廣法或廣電法對於大股東有訂定消極資格及積極資格，有關適格性的部分要有法律明定會比較好，將來它的適格性會影響到未來的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公共利益……"],["主席：你們對現有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的認定為何？","蘇主任委員蘅：此一問題，請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我們看到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是依照司法的程序走一遍……","主席：我並沒有逾越這部分的規定，我只是要求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資訊就要揭露。"],["謝處長煥乾：依照葉委員宜津提案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是要審查他們的……"],["主席：這也是依照你們的積極性、消極性進行審查而已。","謝處長煥乾：可能這部分的範圍不一樣，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採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的規範就可以了。","主席：我要求增列揭露股東資訊的部分，我只是要求揭露，並沒有要求你們變更審查的標準。既然如此，那就沒有問題了。","蘇主任委員蘅：如果適格性採用我們既有的消極資格及積極資格的方式來審議，這本身是沒有問題的，至於揭露本身也是比較沒有問題的……"],["主席：這樣有什麼問題？","蘇主任委員蘅：我沒有針對適格性的部分做出定義，到時候可能會有爭議。","主席：雖然你們沒有做出定義，但是，你們現在已有消極性及積極性的規定了。","請楊委員麗環發言。","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我剛才聽你說，這部分好像不受影響，對不對？"],["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我們沒有針對適格性做出定義，英國、美國等國家的法律對於適格性有比較明確的定義。通常他們會比我們現在所採用的消極資格及積極資格做擴大的解釋。以英國BSkyB為例，他的適格性一個是解釋個人的表現，另一個是他所經營的相關企業及產業……"],["楊委員麗環：全部都要揭露嗎？","蘇主任委員蘅：對。所以這個概念比較擴大，但由於國外對於適格性是有非常明確的法源依據……","楊委員麗環：你認為這部分應該有什麼樣的限制？我想提案委員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這部分本來就有揭露的必要性。"],["蘇主任委員蘅：對。","楊委員麗環：你們的爭執點在於其他國家有一定的限制，是不是？"],["蘇主任委員蘅：他有法律明定適格性的審查。"],["楊委員麗環：在我們的條文中卻沒有相關的規定。是不是？"],["蘇主任委員蘅：是的。","楊委員麗環：本席建議，這部分將你認為法律限制應該到什麼程度予以補足。","蘇主任委員蘅：誠如主席方才所言，如果適格性是以現行公司法的方式處理，可以把它放在說明欄，這也是一個方法。","楊委員麗環：本席建議，我們先處理這部分，至少讓大家知道這些股東的身分，這沒有什麼不好。事實上，這也有在保護他個人的資料，所以本席認為是有其必要的。"],["蘇主任委員蘅：是。","主席：主委不用擔心，依照現有的辦法就是依照積極性及消極性的規範，我並沒有要求你們要提出新的東西出來，況且，這部分也有一個彈性。如果將來你們可以像歐美先進國家建立一套認定的標準，這樣也不違背本席所提出這兩條條文的規定，所以這沒有什麼不可以的。","蘇主任委員蘅：沒有問題！如果規定明確的話，我就可以瞭解。","主席：等到你們制定其他的辦法，這條條文還是一樣適用。","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還是很多慮，他一想到適格性就很緊張。"],["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我沒有很緊張。","管委員碧玲：其實我們此次修法是非常的保守，大家可以想想，歐美先進民主國家比我們的社會條件更具有深厚的思想基礎，以及長期的民主經驗，換句話說，他們是社會整體的全民制衡機制比我們更完備的國家，他們在法律上對於適格性的審查反而比我們更嚴格，我們算是新興民主國家，而且面對資本來勢洶洶的時候，我們算是比較經濟掛帥的國家，對資本的防衛機制比較少。在社會思想方面，我們也沒有長期中間偏左，或是左派思想的基底，像我們這種國家，社會思想不如歐美國家來得有深厚人文社會基底，民主經驗也沒有比他們長久，但當我們在修廣電法時，卻是非常保守，反而不想透過法律對適格性問題做更明確的進步規範，所以，其實這次的修法，是保守主義的修法、是非常保守於現狀的修法，面對資本來勢洶洶，我們沒有平衡性的引進這方面思考，本席當然認為這是敗筆，也要負未來歷史的社會責任，所以，如果我們在修這一條時，如同主委說的，在說明欄裡說明清楚，就是在現有條件下去審查，我覺得這是我們對廣電修法註記一個非常保守的印記，所以，我是反對的。更何況，本席提出的條文現在是保留協商，如果那個條文通過後，所謂的審查適格性當然標準就不一樣，就擴充了嘛！如同主委所說的就因此擴大了。所以，本席以為，如果將來那個協商條文通過後，我們就採用新的審查標準，也就不必在此擔心要用現在的審查標準。所以，對於要用現在審查標準這一點，本席是認為不要形成共識，我是支持葉委員的版本，它是需要的，但是我們不應該在協商還沒有結束時，就說依現在標準審查，難道這個意思是代表本席所提相關條文大家都不考慮嗎？我想這是不可以的。","主席：主委，現有什麼條件，就是以現有為考量，所以，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先照本席的版本通過，將來如果我們在適格性的審查有另外規定時，這兩條也不會有什麼衝突，因為就是有新的規定，這應該沒有什麼好疑慮的。是不是？","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我沒有反對，我是支持的。"],["主席：第十一條照葉委員宜津版本通過。","第十二條照葉委員宜津版本通過。","另外，第四十七頁有一條新增條文，我們剛才處理時漏掉了，這是尤委員美女等人提案第二十條之一，我們把它列在第十條，所以誤以為它的內容和第十條相同，其實若將來這個條文通過，可能要變成第十條之一，因為第十條是有關黨政軍規定，而尤委員美女提案第二十條之一則牽涉到跨媒體部分。蘇主任委員，你們的意見如何？"],["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建議本條先保留。","主席：好，本條攸關跨媒體部分，併入第十條有關黨政軍部分，一併保留。","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等提案增訂這一條，最主要是因為現在大家擔心跨媒體過度集中化問題，會造成言論集中，影響整個言論的多元與多樣，以及整個市場的公平競爭，因此，我們提出第二十條之一條文。方才主席裁決把這個條文併到第十條有關黨政軍部分……","主席：我是說這是新增的條文，所以一併保留，放在第十條後面。","尤委員美女：這個條文最主要的修訂原則，就是希望所有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及各該事業之關係企業或於各該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不得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之所以會規定為百分之十，是因為百分之十是一個關鍵性、控制性的數字，因此，我們規定其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第二項規定，「受讓他人就系統經營者之控制性持股，或受讓他人股權後其持股構成控制性持股者，就該股份之移轉受讓應由雙方當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是為了避免股權集中化，如果要受讓他人就系統經營者之控制性持股，或是受讓他人股權後持股會構成控制性持股，這些都要經過主管機關的申請許可。","另外，第三項規定有「一、對於通訊傳播產業之發展或媒體專業自主之維護有不利影響。","二、有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之虞之情事。」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第四項特別定義何謂控制性持股，「第二項控制性持股指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過半數之董事。」第五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二項申請之審查，應進行充分調查、踐行聽證程序……」因為我們看到在整個審查過程，經常會忽略掉所謂的聽證程序，頂多開個公聽會，所以，特別在此規定要踐行聽證程序，並應限期命轉讓人及受讓人就相關事項提出證明，譬如消費者權益保障與回饋等等。其實這個條文是非常關鍵性的避免將來跨媒體之間所謂的過度集中化問題，希望大家能夠予以支持，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也支持尤委員的提案條文，因為現在媒體財團化現象讓我們對於整體言論市場越來越擔憂，尤其是經營不同型態的跨媒體集團，辦報、經營電視台，然後又是有線電視頻道經營者，我認為這樣不管是看報紙或看電視，會造成內容意見重複、集中，或是壟斷的情形，對言論自由有很大衝擊，這是我們必須特別注意的。","針對尤委員所提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規定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和系統台之間，相互投資不可超過百分之十，以限制跨媒體壟斷現象，其實本席建議應該再加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為這部分當初修法來不及排入委員會。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們不能讓這種壟斷、言論集中現象持續擴大，其實有線電視系統商和頻道商的關係，有點像便利商店和便利商品的關係，便利商店可以決定什麼東西上架，什麼東西不上架，什麼東西排在最顯眼地方，什麼東西排在最不明顯地方，以後，有線電視系統商和頻道商的關係也是一樣，我們擔憂的是，不是自己公司的節目或頻道就會被排在不好的地方，甚至不能上架，這樣將妨礙言論的多元化，還會造成言論集中化的現象，這是我們所擔憂的。我們不願看到電視新聞是這樣，報紙又重複同樣的東西，形成言論的集中和壟斷。所以尤委員美女有關第二十一條之一的修正草案非常重要，限制了相互投資不可超過10%，也限制跨媒體壟斷，希望各位委員先進能夠支持，謝謝。"],["主席：請林委員佳龍發言。","林委員佳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很誠懇地希望第九條不要保留而能夠通過。我們希望系統經營者的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外部的不得少於500人。本席在政府服務這麼久，我知道NCC沒有能力管資金的流動，如果能以上市櫃公司的基本規範來讓系統台做到一定的透明化、制度化，進行公司治理，這是最簡單可行的方式，不必勞師動眾，大家也可以根據這個規範進行良性競爭和發展。至於執行面可以再作細部的討論，現在上市櫃公司也已經這樣執行，完全沒有困難。這次廣電三法有沒有改革的精神，大家可以仔細想想看，其實幾乎都是為了防弊。如果從興利的角度去看，社會大眾可以知道NCC不是只為系統台的利益在講話，立法委員也不是只為這方面代言，事實上這對系統經營者來說，長期絕對是好的，假設今天有人要投資也可以很理直氣壯。總之，我們用很簡單的方式就可以達到興利除弊的效果，因此本席建議大家對這一條沒有異議的話就可以通過，謝謝。"],["主席：有人有異議。"],["林委員佳龍：可不可以讓我知道是哪位委員有異議？"],["楊委員麗環：（在席位上）這條已經保留。"],["林委員佳龍：我想知道這一條誰要保留。"],["主席：李委員鴻鈞和楊委員麗環。","林委員佳龍：他們兩位要求保留，本席會針對這一部分作比較制度的討論，不涉及到人。"],["主席：本席已裁示保留了。","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要向林委員說明兩點，第一點，剛才所以保留不是因為我們反對林委員的版本，而是這一條總共有院版、葉委員版、本席的版本還有林委員的版本等4個版本。今天的版本眾多、爭議也多，三法當中已審的兩法有保留的部分，我們就一併配合保留，這一條就是屬於配合前面兩法保留的部分。在目前資本暢通無阻的情形下，包括本席在內我們都很擔心說不定有一天連政府都得出手去救媒體。現在黨政軍的部分變得版本非常複雜，這一條是因為前面兩法相關條文都保留，所以也跟著一起保留，要修三個法一起修，這是第一點向林委員說明的。林委員請放心，本黨同志的版本也會一起保留，我們協商時再討論這個問題，甚至開記者會來討論也可以，我們絕對不是反對你的版本而要求保留。","第二點，林委員剛才認為這個版本只有防弊沒有興利，本席再加碼，其實這不是防弊，而是為言論的壟斷和一元化以及大量引進資本、為全面開放資本化作準備，絕對不是只有防弊這麼保守而已。面對資本的開放和迎接、允許商業性置入性行銷、配合引進外資併購的未來時代，要再給他們商業性、置入性行銷的合法化，讓他們有更進一步賺取利潤的空間，也就是全面的國際化、資本化，對於適格性和多元性的問題並沒有著墨。所以不只是防弊非興利，事實上更是重資本、輕文化的。大家盍各言爾志，以上意見提供參考。"],["主席：請楊委員麗環發言。","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關於這個案子，其實我從頭到尾一句話都還沒有講，主委建議這條保留，因為前面相關的條文都已保留，主席也馬上裁示保留。尤委員美女的案子在之前已經過了，主席發現第47頁把它漏掉了，所以再重新納入。沒有坐在現場的委員不要隨便亂發言，說什麼誰反對，不要胡說八道，你們講話要尊重別人。","林委員佳龍：（在席位上）尊重一點，我不是胡說八道。","楊委員麗環：你要講話最起碼要先清楚當時的過程，可是你們馬上就說是某某人贊成所以如何如何，用不著去指名嘛！"],["林委員佳龍：（在席位上）我只是詢問而已。","楊委員麗環：我們都在現場，你可以問一下，你都不知道情形就馬上說那是某某人怎樣。"],["主席：我們彼此尊重。","楊委員麗環：請尊重一下。其實現在的修法不是大修只是小修，剛才管委員碧玲也講得很清楚，我們到底要朝著產業國際化、資本化發展，讓台灣有限的市場能夠擴大，還是害怕一旦如此，將如同脫韁野馬，造成國內言論自由無法多元化？現在癥結就在這裡，大家見仁見智。這件事攸關未來台灣能否擴大市場，變成一個產業，讓每個人都受惠，藉媒體的力量讓台灣所有商品變成國際化的商品，就像韓國一樣打出品牌，利益由大家均霑。還是說我們害怕這一丟出去搞不好台灣的言論自由會完全掌控在這些資金和國際化的手中。其實我們立委修法時也會很注意這一點，各位的意見都很寶貴，因為產業能否成功還不知道，會不會先造成問題呢？或是說因為害怕它太大了，捧著怕飛走，捏著又怕掐死，會不會反而被抓死了？我也不曉得。總之，我建議大家互相尊重，不要指名道姓說誰怎樣，不要這樣做，因為我們都非常尊重大家所有的意見與版本。謝謝。"],["主席：請林委員世嘉發言。"],["林委員世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要針對尤美女委員的這一條版本發言。","今天是六四天安門事件23周年紀念日，剛剛我在出席記者會時用了一個看板，就是：請注意！中國坦克正開往凱達格蘭廣場。過去23年來中國大國崛起，用他的經貿實力，再加上臺灣對中國的經濟依賴這麼地深以後，大家可以看到他慢慢地把手伸進臺灣的言論市場，箝制臺灣的言論自由。大家都看到「大話新聞」關掉了，他們用偶像劇把言論自由換掉了。此事讓我們想到今年的「旺中案」還沒處理完，其中最令我們匪夷所思之處就是它的媒體集中度高達144%，包括它有報紙、有系統、有頻道，不論有線或無線，甚至包含廣播，它的媒體集中度非常非常高。","我是尤美女委員提案版本的連署人，我們對於直接及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的部分不能再放寬了。另外，我們覺得應該進行充分調查、踐行聽證程序，並應限期命轉讓人及受讓人就許多事項提出證明，包括消費者權益保障與回饋。我們聽到的多元聲音都是包括消費者權益保障與回饋、經營效率之提升、媒體相關市場及言論多元自由之影響。","我再強調一遍，中國坦克已經悄悄地開到凱達格蘭廣場了，大家不要不知不覺。他用非常細膩的手法透過經貿盤根錯節的綁，已經綁進了臺灣的言論市場。過去我們對「旺中案」有幾點質疑，包括交代不清楚的層層資金結構是否有很多中資，以及持有人的家族在中國非常複雜的政商關係。臺灣的言論自由爭取不容易，六四天安門事件發生時是一回事，23年後現在這個樣子，特別是持有人蔡衍明先生對「六四」的談話中，剛開始說「六四」沒有死一個人，這樣的一個人，如果未來他掌有相關的對臺灣的言論有很大影響的系統與頻道時，那種恐怖的情形非常令人感到擔憂，所以請大家支持尤美女委員提出的版本，我們必須對媒體集中度做限縮。","中國坦克正開往凱達格蘭廣場，請大家絕對不要輕忽、不要隨便開放，一定要做限縮，才能確保臺灣的言論與媒體自由。謝謝。","主席：尤美女委員版本的這條條文是新增的，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保留。","主席：現在行政部門要求保留，不過我要徵求各位委員的意見，因為是我們在審查。請問各位，對本條條文保留，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保留。","第58頁的第十三條條文的兩個版本是一樣的。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60頁的第十四條條文的兩個版也是一樣的。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十五條條文有3個版本，包括尤美女委員的版本、葉宜津委員的版本與行政院的版本。請大家看第62頁的第十五條條文。","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行政院的版本比較簡單，葉委員的版本增加了一些審查的事項，尤美女委員的提案看起來似乎與其第二十條之一的跨媒體部分有連結關係……"],["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這跟葉宜津委員的版本一樣。"],["主席：不太一樣。","謝處長煥乾：對，不太一樣。"],["主席：你不好意思幫我說是不是？"],["謝處長煥乾：對。","主席：我的版本是只有加強效果，本來說明義務的部分NCC就可以加以提問的，但是我們用法律明訂申請人的說明義務。我的版本是以法律明訂申請人的說明義務，也就是NCC原來的狀況的加強版。你們沒有先看過嗎？","謝處長煥乾：我們來看一下細項的部分，因為要提出說明就表示從語意上來看是要列入審查範圍，譬如葉委員版本的資訊播送之多元性的部分，還有尤委員的版本也是一樣，就是對於通訊傳播產業之發展或媒體專業自主之維護有不利影響……","主席：我直接這樣問好了，有沒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謝處長煥乾：另外，尤委員版本的後面有提到「對於媒體相關市場及言論多元自由之影響」，就是涉及剛才提到的大意—跨媒體的所有權問題。其實這個範圍會變得比較大，這問題與剛剛尤委員提及的第二十條之一，看起來是有關連的。"],["主席：行政部門趕快回去研究一下。","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舉一個案例與大家分享，法國新總統上任至今沒幾天，他的新任文化部長也是一位女作家，她在5月16日上任後非常大聲的極力反對法國政府原本已經在進行中的案件。那個案件就是法國政府在全國的媒體之上，為了國際化成立一家公司來處理國際化的問題，他們也要國際化，這家公司叫做媒體國際公司，它的第一個案件就是要合併一家國際廣播電台與一家24小時的電視台。他們認為這兩個合併案合併後會增加效率，也比較有利於資本的進入，可是這位新任的文化部部長一上任後就非常強力地反對這種合併，她反對的理由非常簡單，就是那會傷害多樣性與多元化，只不過光是要合併一家廣播電台與一家電視台，現在新任的法國文化部部長在就職演說中，高度的致力於保護文化的多樣性與文化的平等權，才兩個媒體要合併而已，她就高度的反對。","其實這是價值觀與決心的問題而已，當我們在大量地要擁抱國際媒體，要把媒體與通、資訊產業完全變成商品化，以及要去擁抱國際資本時，像尤委員、葉委員這樣的文字都要猶豫不決，無法予以通過，其實是高度的失衡與把它高度的商品化、高度的去反壟斷，也就是高度的為壟斷與集中來修法。","尤委員的版本與葉委員的版本有一點不一樣，就是「說明」與「證明」的部分，葉委員版本的第三款第三項各款與尤委員版本的第三項各款大同小異，都是對於媒體的接近權的平等性與觀點的多元性、消費者權益保障、公共利益等等，這些部分我們會要求要成為審查的項目。我覺得這是進步的觀點，不同的是葉委員版本提出的是「說明」，相對於尤美女委員版本提出的「證明」，本席認為關鍵是在這裡，應該是「證明」和「說明」二選一的問題。本席比較支持提出證明，因為各位都知道5月台北的言論天空發生了三件事情，第一，目前正在進行的旺中案，大家不敢反對；第二，在NCC委員被提名人當中，有一位成立國際私募基金，也買過媒體，媒合過中國主權基金這個買媒體的集團來買我們的銀行，這樣一個全面國際資本化的人要來監管我們的通資訊產業；第三，彭教授在理論上認為連比例50%都應該要改掉，她是贊成100%外資來買媒體的人，虞教授也和彭教授一起做了很多研究，所以不只是這個修法，甚至連未來的NCC委員也是國際資本的擁護者，是媒體全部資本化、商品化的擁護團隊，本席認為尤美女委員的版本剛好可以在這個時候扭轉這樣的趨勢，然後取得一個平衡，謝謝。"],["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可以瞭解管委員的用心，不過我要特別說明，全世界的國家對於外資限制的部分，主要都是在使用稀有資源的無線廣播電視，對於有線電視通常是不設限的，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有線電視事實上是一個規模經濟的產業，所以需要外資。至於它的經營效率，有時候外資的經營效率會比較好，我沒有指特定的外資，這是全世界的趨勢，院版為什麼會提出一個比較簡單的條文？我們當然很關心外資進來會不會影響國安，會不會影響公共利益，會不會影響競爭，這些都是我們需要關心的。","此外，外資進來其實會活絡產業，這點我必須要講，舉個非常簡單的例子，譬如韓國，大家都非常清楚韓國首爾最大的有線電視系統叫做卡萊爾，它是外資，因為那個人到過台灣，所以我和他碰過面，基本上有線電視這個產業的特性和無線廣播電視是不同的，大家擔心的部分現在在第十五條裡面都寫出來了，包括國家安全，因為國家安全已經是最上綱、最上位的一個政策，包括不利產業的健全發展，包括妨礙競爭和限制競爭，這些東西是需要審查的。","剛才無論是哪一位委員所提的版本，包括踐行聽證程序，如果有這個需要的話，現在的行政程序法中已經包含這部分，至於審查的部分，在目前的既有法中也有包含，所以這是為什麼我們在第十五條只做比較原則性的規範，未來的發展到底用什麼資金會比較好，我覺得這是可以討論的，謝謝。"],["主席：請楊委員麗環發言。","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主委大概都講得很清楚了，其實大家立意都很好，希望把國安、競爭和限制性競爭之類的事情具體的條文化，顯然目前在NCC審查的過程中，這些都是基本條件。本席對於剛才管委員所說的部分必須稍微再做補充，國外大的電台我都很清楚，本席幾乎每天都會聽一下，一個是法國FranceInfo新聞台，還有一個就是France4，France4有國際台和國內台，會這麼突然祭出這個殺手最主要的原因在於那個失敗的Sarkozy在接受France Info訪問的時候，因為這是全世界播放的，他大肆批評目前的政府把富人都殺光了，還舉出哪幾家大公司準備要出走，他把敗選的部分做了一個說明，我想不諱言的，其中難免都有一些政治角力。","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將來誰執政完全是交在民眾手中，如果這個修法只是站在目前的現狀來修的話，現在有兩個選擇，一個就是剛才主委提到首爾專門針對國外的部分，我們強制使用國際化和國際的資本來強力放送台灣的一切，包括Logo，包括所有，因為台灣害怕被周邊大國吃掉，最好的選擇就是讓台灣的能見度提高到全世界每個角落都知道，我們一旦有什麼狀況立刻有人發現，而不是把自己綁在島內，但本席擔心的是這樣放出去以後，將來會不會收不回來？是不是提早讓自己沒辦法掌控？我想這是我們在修法過程中需要斤斤計較的，本席不設立場，但是從主委的說法和目前所提的版本中，會不會在入法以後變成只朝這個方向？也許我們還有更多、更大的空間沒辦法發揮，我想各位都是一番好意，但是站在國家長久發展和國家安全的立場，本席希望大家能夠理性來看待這個問題，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謝謝。"],["主席：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聽完蘇主委的意見，我想第十五條到目前為止，大家的爭議應該並不大，我和葉宜津委員主張的第十五條只是把原來行政院版對於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這個產業基本上該審查的項目把它稍微具體化，其實說穿了也很模糊，只是比行政院版本多列了6個基本指標，我們認為這些指標應該要加以注意，事實上這6個基本指標的彈性還是很大，未來NCC委員在審查的時候，相信這6個指標對台灣媒體生態會有很大的影響，除了「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我們具體詳列出這6個項目，讓未來NCC委員在審查的時候更有一個審查的方向和依據，我覺得只是這樣子，並不是反對行政院版，因為第十五條這兩個版本在前面的段落都是一致的，只是在後面的部分我們希望能這樣做。","對於外國人的申設，在行政院版或是我和葉宜津委員所提的版本裡面並沒有反對外國人或是資本進入台灣，但是我們覺得應該要有一些前提，在全世界要吸引國際媒體資本的相關辦法中，大家還是會有一些基本的審查，總不能讓外國資本來就像現在這個方式，大家只是撈了一票就要走人，本席認為這就是不好的外國資本，面對這個不好的外國資本還是要有一些規範，但是這個規範又足以讓全世界希望投入台灣媒體產業，協助台灣媒體產業的資金或是有助於改善台灣媒體環境的資金進來。如果進來的外資只是像現在投資有線電視用高槓桿的財務撈一票就要走人，這個資金我們是拒絕的，我們不希望這樣的資金進來台灣的媒體，它對台灣的媒體沒有幫助，甚至還有害處，所以我想第十五條應該不需要保留，因為大家的意見其實都很一致，只是多了這些指標而已，本席剛才講過，這些指標只是一個媒體投資者該具有的理念，也是維繫台灣媒體市場公平多元，言論不被集中的幾個很基本的項目，我覺得大家爭議應該並不大。","另外，在第54頁有本席的一個提案，因為我是依照舊版，所以寫的是第二十四條的修正，但是它的內容和行政院版、葉宜津委員版以及管碧玲委員版的第九條精神是相同的，它是在談資金，因為剛才第九條已經被保留，所以本席所提的第二十四條應該要併到第九條，一併被保留才對。","主席：蔡其昌委員提的第二十四條併到第九條，一併保留。","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的第二十三條和主席的第十五條有點類似，最主要的不同在於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電視服務，如果他是為了取得系統經營者的控制性持股，這樣更容易造成跨媒體集中性的問題，所以對於這個部分的範圍和密度要更嚴格的審查，才會在第二項特別規定「前項申請如為取得系統經營者之控制性持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充分調查、踐行聽證程序，並應限期命轉讓人及受讓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證明」。","第一項是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應該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要去審核，審核的目的最主要是看他對傳播產業的發展和媒體專業自主有沒有不利的影響，有沒有影響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之虞，本席的第一項和行政院版或是葉委員版其實沒有多大的差別；在第二項「前項申請」這個部分，因為是屬於控制性持股，所以這個部分要特別嚴格的審查，因此才會要求要提出證明，包括：「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二、資訊觀點之多元性。三、消費者權益保障與回饋。四、經營效率之提升。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及言論多元自由的之影響。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促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項。」，外國人必須就這些事項逐一提出證明，政府審查的時候也必須針對這些證明逐一審查，不能夠含糊、籠統，譬如開一個公聽會，然後含糊籠統的授權NCC委員去審查，在這裡本席特別要做這樣的要求，謝謝。"],["主席：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對不起，因為這會留下紀錄，所以本席還是要再發言。本席認為今天我們都用想像和美化來談外資經驗，如果回歸事實，台灣外資進入資通訊和傳播產業的經驗是非常令人不悅的，外資不是真正在為台灣媒體傳播和資通訊事業布建基礎建設或是替它創造社會價值，最主要是把它當作財務槓桿，所以對基礎建設的數位化資金完全沒有貢獻，那我們的修法要不要去促成外資進來以後是認真經營的？這個就是我們必須考慮的，如果作為財務槓桿，大家都知道它的資金比例以及利息負擔致使它根本就沒辦法好好去經營，這一點是我們不斷在審旺中案的時候揭露出來的。","本席舉一個很具體的個案，以高雄市的港都和慶聯來講，它是怎麼樣變成外資的財務槓桿？當它們被中嘉系統併購以後，慶聯和港都有一家編了38.9億，一家編了78.9億，去和母公司買什麼東西？買品牌、買商譽，導致它們的銀行利息一年加起來就要2億，而這兩家公司在高雄是賺錢的，一年大概就賺2億，外資買了這個系統台以後，澈底的把系統台當做財務槓桿來整合財務，把現在的利潤和未來的利潤一次取走，然後讓它變成負債，等下次要轉手賣給人家的時候再去談判這一筆負債，這種買商譽的行為就像在買月球上的空氣一樣嘛！對高雄人來講，港都和慶聯就是最好的品牌，可是它去向母公司買商譽，母公司的商譽對它來講有什麼實益？慶聯和港都這兩家加起來超過百億，它就這樣取走百億的資金調度，和銀行借貸，導致於兩家公司在帳面上變成虧錢的公司，然後再回頭在費率審查的時候要求加價，因為經營很困難，所以這個部分在高雄市政府新聞處一概不予採認。","這個例子在這裡本席要非常現實，非常visible的讓大家去看外資在台灣的經驗是什麼經驗，大家不要用想像的方式來談外資的經驗。至於韓國的經驗，大家知道韓國的置入性行銷非常多，我們看韓劇可以那麼好，有錢拿，因為它用置入性行銷，無論是衣服、皮包或者是手機，置入性行銷非常多，可是本席一直要講的就是衡平，當我們擁抱資本的同時，譬如韓國的載具必須每年有六分之一是播韓國的節目，這個東西我們就不敢要嘛！所以大家都不要片面的只講其中的一部分，好不好？我還是一直在提醒，當這個修法被界定成小修的時候，除了擁抱資本，開放商業以外，對於所謂的文化發展、文化多元性和言論多樣性這個部分我們不能不著墨，尤委員的版本是最強烈的，本席當然最支持，但是如果為了要讓它過，我們不要再保留這一條的話，用葉委員的版本我也可以接受。","主席：因為登記的楊麗環委員不在場，所以接下來要請NCC說明，在蘇主委說明以前，本席再一次的強調，相對於尤美女委員的版本，我的版本是比較軟弱的，而且也沒有什麼創意，只是依現有的狀況在NCC提問的部分把它法律明訂而已，把申請人的說明法律明訂而已，本席可以支持尤美女委員的版本。","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我支持葉委員的版本，對於剛才管委員擔心的事情我要做個說明，我們對於外資並沒有美化，因為外資確實造成台灣多層次的投資，特別是把它連帶的債務轉嫁到訂戶身上，我們深以為痛，這個部分我們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在這次的條文裡面有改變審查的要項，之前只審查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並沒有審查市場競爭和產業發展，這次這個部分已經改掉了。方才我非常仔細的聆聽各位委員的意見，就審查的部分委員希望申請人能做說明，在葉委員版的第一款是「公眾使用接近平臺之多樣性」，在尤委員版本的第一款是「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如果今天把有廣法當成一個平台法來講的話，開放性非常重要，至於多樣性，我不曉得是不是意指有各種進用的可能性，我覺得這個部分要用「開放性」或是「多樣性」是可以考量的。","接下來是第二款的部分，從一個平台法的概念來看，我會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在葉委員的版本是「資訊觀點播送之多元性」，尤委員版本的第二款是「資訊觀點之多元性」，我向各位報告，有線廣播電視將來會走向平台化，所以未來的頻道可能有200個，甚至像美國Comcast公司有500個頻道，由於「資訊觀點播送之多元性」非常難以測量，大家都很關心這一點，我建議改為「頻道內容的多樣性」或者「頻道內容的多元性」，這樣才符合平台法本身的特質，而且這是可以測量，可以實際瞭解的，我做這樣的建議。","在第六款的部分，葉委員的第六款「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我覺得非常重要，應該要留下來，在尤委員的第六款是「促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事項」，兩者的意旨一樣，那就看使用哪種文字會比較精準，比較容易操作，在實際上可以執行，以上表達這樣的觀點，謝謝。","主席：好，這樣已經有一點共識，我們尊重行政部門，請你們整合3個版本，做文字的修正，稍後還會有休息的時間。","請楊委員麗環發言。","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剛才有和主委討論過，我可以接受葉宜津委員的版本，因為她的版本是要做一個說明，而且立意相當的良好，主委剛才講得很清楚，我也同意裡面有幾條條文很好，有些確實可以做為修正。至於尤美女委員的部分，基本精神是一樣的，但是外資必須要提出證明，這個部分誠如方才很多委員所講，其實大家也可以接受，我們希望資金進來，坦白講，這些外資來無非是想要賺錢，講明白一點，過去的經驗就是不斷的在操作，對不對？反正既有的這些消費者族群有多少，在你們非得用我的系統不可的情況之下，它就是不斷的去轉換，今天要賣給誰、賣給誰，然後就去提高費用，民眾沒辦法只好接受，換台以後它可能會增加一些節目，雖然不一定是消費者要的，但它就可以理所當然照它的要求去收費，這是不爭的事實。","其實很多外資來都會害怕參加政治的角力，因為這可能影響到它的利潤，說穿了它最終的目的還是要賺錢，今天如果沒有讓它賺錢，它逃都來不及了；如果政治環境不穩定，它躲都來不及了，還來投資？這完全可以用常理來推斷。當然我們希望外資進來能夠打開多元的經營，因為如果只有本國在投資，永遠都只有我們自己，再吃也是台灣味，所以我們希望讓多元的東西進來，本席剛才大概有討論過，我還滿支持主委提出來的一些意見，大家如果覺得可行，其實這一條可以來做個修正，讓它通過本席也沒有意見，以上是我的看法，謝謝。"],["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因為電腦沒辦法列印，所以我用口頭報告，在葉委員版的第一款，我們建議改為尤委員的第一款。","主席：我們休息10分鐘，請行政部門以葉宜津委員版本做明確的文字修正，修正後交給議事人員，這樣比較不會有閃失，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十五條依行政院的意見，照葉宜津委員版本做文字的修正，第三項第一款文字修正為：「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這是照尤美女委員版本；第二款文字修正為：「頻道內容之多樣性。」第一款和第二款照行政院的文字修正。","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葉委員不好意思，剛才蔡委員有個建議，把第三項「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這個部分調整為「應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主席：文字修正為：「應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請問各位，對第十五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文字修正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十九條，今天多送了陳雪生委員的版本，陳雪生委員的修正動議雖然放在第十九條，但他的版本是黨政軍條款，所以第十九條陳雪生委員版本併到我們保留的第十條黨政軍條款，我們可以先不用看。現在請看第十九條行政院版和葉宜津委員版本，葉宜津委員版本是刪除行政院版的最後一項贅文，這沒有什麼意識型態。","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院版的最後一項其實是現行條文，這個條文從法律來看是一個訓示的規定，本來的法律體制就是如此，加上去只是讓當事人知道他有這樣一個權利。","主席：我不堅持，但這是贅文。","謝處長煥乾：對，加不加的效果是一樣的，假設委員不堅持，我們就照院版過。","主席：好，沒關係，你們喜歡多寫幾個字就讓你們多留幾個字。","請問各位，對第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二十條有3個版本，行政院版本和葉宜津委員版本的第一項是50%，第二項是15%；陳雪生委員版本的第一項要改成全部總戶數，第二項三分之一，而且鄉鎮10%，第五項、第六項相同，本席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希望照院版，因為我們自己都認為院版門檻太高，以現在這麼高的普及率來看，100%可能就沒有業者進來了。","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管委員因為另有委員會要審查，她去進行質詢，所以她的版本請大家先保留，在第78頁、第79頁，管碧玲委員版本的第三十五條之二，放在第二十一條之一保留。","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在第85頁，現行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刪除，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刪除。","接下來第三章章名「營運管理」，請問各位，對第三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二十三條有4個版本，陳雪生委員、蔡其昌委員、葉宜津委員和行政院版，蔡其昌委員的版本在第91頁，我做一個簡單的整理，葉宜津委員版本對於質押比例是否超過30%及財務結構的疑慮，可以做為變更申請駁回的要件；蔡其昌委員的版本第三十四條之一，要求變更申請時，自有資金要達三分之二；陳雪生委員版本是維持現行條文。","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這個條文其實是在管有線廣播電視市場的系統業者結合的規範，我們的條文和大部分委員相反，對於這個業者大到在整個媒體有影響力，我們在將來希望做一些核准，然後我們會注意到它競爭的問題，避免它過大，這是我們訂這一條的本意，陳雪生委員的版本把我們核准的機制刪掉，我們認為這是不妥的。至於葉委員版本和第九條第十項的財務部分有關，因為第九條被保留，所以這裡要不要加就要看第九條有沒有通過。另外，在底下要配合剛才第十一條、十二條5%股東的部分，委員在這裡也有加上來，如果剛才那個條文過了，似乎在這裡就是配套。","主席：對，我們已經過了。","謝處長煥乾：現在第九條第十項還沒有確定，其餘的部分似乎是可以的。"],["主席：所以還是要保留？","謝處長煥乾：對，因為第九條還沒有確定。","主席：雖然第十一條、十二條已經照葉宜津委員版本通過，但是第九條那個部分是保留的，所以這一條還是保留，不過本席希望第十一條、十二條的精神要留在這裡，這一條連同蔡其昌委員的版本一起保留。","接下來看第92頁的第二十四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二十五條有3個版本，多加了潘孟安委員的版本，本席也加了一個修正動議，這一條是基本頻道垂直限制的規範，行政院版和潘孟安委員版本是十分之一，在我的版本因為數位分組付費的基本頻道是消費者自己選擇，所以沒有限制的問題，但是考量數位化後基本頻道的區塊也是系統業者在決定，所以消費者的選擇權是否足夠，這一點我們要考慮，所以本席提出修正動議，就算採取我的版本，這個基本頻道完全由消費者選擇，但是選取哪個部分要有所限制，在基本頻道區塊就如早上大家所說，要避免消費者選擇權被限制。","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這一條葉委員已經再提出一個修正動議，您的修正動議其實本意是一樣，但是因為涉及到四十三條規定的配套，數位化以後它是在那個區塊裡頭去做限制，從妳的版本看那個精神是對的，但是現在因為這個條文要和第四十三條配套，所以我們建議保留。","主席：好，請議事人員註明，第二十五條保留到四十三條的時候一併處理。","第99頁的第二十六條。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二十七條在100頁。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二十九條有多加一個林明溱委員的版本，林明溱委員把申請書、營運計畫內容書改為正面表列，這個版本我可以支持。","請通傳會營運管理處黃副處長說明。","黃副處長金益：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九條，林委員的版本最主要是針對營運計畫第十一條所載的內容，如果通過之後要變更的話，這些營運計畫的相關內容都要變成備查制，也就是不需要再有許可，這是這一條最重要的精神，這個精神會讓行政的工作量大幅減輕是沒錯，但是和整個特許的精神可能會有所不同。目前行政院的版本基本上是針對原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款，也就是組織的部分規劃，還有第十二、第十三款人才和業務的計畫是容許後續在做這些營運計畫變更的時候不需要申請變更，也就是說已經有部分是屬於不需要考量到行政成本和業者營運的自主性，不需要做變更，如果所有的營運計畫後續的變更都不需要申請，都變成備查制，有可能造成在一開始申請的時候比較高密度，然後一通過之後它愛怎麼變更就怎麼變更，以整個監理的精神來看或許不是那麼恰當，所以折衷版本可能要由業管單位就現有的營運計畫項目有哪些可以轉換成備查，容許我們有一些時間來做調整，如果全部變成備查，可能和現況的特許制不大一樣，以上說明。"],["主席：請林委員明溱發言。","林委員明溱：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二十九條在NCC這方面如果沒有太大的爭議，那就照這個版本通過，剛才NCC這位代表所講的，你們認為有哪幾項需要核定才能夠准許變更，請明確的把它列出來，如果沒有的話，本席希望這個版本能夠通過，將來對業者來講會比較方便，而且可以減輕NCC的業務量，該方便、該授權的你們就不要老是抓著不放，如果這個版本原則可行的話，請NCC就支持，你們要補充什麼事項本席沒有意見，以上說明，謝謝。","主席：NCC剛才已經有說明，如果用備查的話，怕申請通過以後它會把所有項目都變更。","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剛才在休息時間我們有和林明溱委員交換意見，在這個部分我們希望有一個法律保留條款，給我們一點時間把項目處理一下，包括主管機關認為在什麼情形下有需要再來做變更，原則上現在是採林委員的版本，但是請給我們一點時間來把這個條文做一些補充。","主席：好，這一條保留，如果可以像林明溱委員所說，用條列的方式，那我們再來考慮，否則的話，不能在這裡就把它放成備查，第二十九條保留。","請問各位，對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三十一條因為要配合第九條第十項公司財務狀況的修訂，剛才第九條是保留的，所以第三十一條也保留。","第三十二條有一點點不一樣，在最後一項，行政院是用「得」，我的版本是直接準用，請大家看第112頁倒數第二行。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二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三十三條，一共有5個版本，楊麗環委員、陳雪生委員、林佳龍委員、葉宜津委員以及行政院版。","請楊委員麗環發言。","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照原來的條文，在無線電的節目必載這個部分，本席當然有意見，其實在這個條文裡面它們是可以協商的，如果牽涉到智慧財產權，要收費也是可以的，但如果全部都要收費，每播一次就要收一次費用，這到最後必然會全部轉嫁給消費者，本席站在消費者的立場，電視系統你們有錢要怎麼整合是你們家的事，可是我買一台電視還要付這一邊，還要付那一邊，這樣很麻煩，所以我認為在協商的時候可以加強，在必載的部分，無線台認為這個事涉專業人員，有智慧財產或者是針對這些表演者的節目必須付費，其實在協商的過程中就可以先採取主動，過去因為它要求有線台幫忙播放，當然有線台是義務幫忙播放，盡量不收費，本席認為收不收費在協商的過程裡面可以來解決。","另一方面，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如果每一項全部都收費的話，很可能到最後還是會轉嫁到消費者的身上，那就變成兩邊都有充分的理由，因為支出這麼龐大，消費者是最沒有能力反擊的，如果不付費就看不到，就是這麼簡單的邏輯，所以我建議這個部分還是由他們自己去調整，為了要網羅消費者，它們當然會為彼此間的付費協商出一個比較合理的版本，以上是我的看法，謝謝。"],["主席：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張組長說明。","張組長玉英：主席、各位委員。針對這次有廣法第三十三條的修正向大家做一個說明，現行法的必載條文是在三十七條，系統台根據這一條規定就是要必載，因為這牽涉到無線訊播要讓全民來共享，可是在必載的同時，這些訊號裡面涵蓋了權利人的著作，包括視聽、音樂等，所以在現行法有必載的規定而且不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權利人是毫無權益的。長久以來這些權利人一直在反映這個條文犧牲了權利人的權益，所以政院就針對這個問題在這一條修正，同時要向各位委員報告，我國已經加入WTO，我國現在著作權的保護標準要符合TRIPS的精神，就智慧局所瞭解，各個國家的必載規定，譬如美國、德國、日本，它們在這種必載的公共政策之下，對權利人都有給適當的請求權利和使用報酬的規定，所以這一次的必載條文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如何維持在必載這個政策目的之下，對於權利人的權益也能夠有某種程度的實現和落實。","現行第三十三條的設計，有哪些頻道要必載，待會兒NCC可以再協助說明，就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因為現行的草案是所有無線電視台，也就是目前5家電視台全部系統台的節目都要必載，將來如果數位化，無線電視台頻道會更多，統統要必載的話會太多，對權利人來說影響太大，所以在三十三條我們針對未來數位化的發展也做了一些考量和修正，就現行的公共電視台在三十一條仍然維持由系統台必載，而且不需要付費給權利人，這是在三十三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那麼一般商業營利性的無線電視台是在第三項，因為數位化以後，無線電視台會變成很多的頻道，如果全部都要必載對權利人的影響很大，對系統台的頻寬負荷也很大，所以在三十三條第三項就由無線電視台指定一個頻道來必載，其他還是回歸不是必載的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無線電視台搭配後面會審查到的第三十六條要付使用報酬，因為這些無線電視台根據這一條是基於法律規定，所以沒有民、刑事侵權的責任，但是權利人可以針對這個條文來請求使用報酬。目前就我們所瞭解一般商業的機制是由源頭端來處理，所以不會向消費者各別去請求授權，如果系統台和集管團體、權利人對使用報酬有爭議，主管機關根據其他集管條例的規定也可以介入去申請審議，我想行政院這次的版本主要是回應我國加入WTO要符合智慧財產保護這個標準，也考量到數位化以後如何讓必載的頻道不要太衝擊到權利人的權益，同時也顧及了消費者的權益以及系統台經營的負擔，以上行政院版本請大家支持，謝謝。","主席：智財局是站在系統頻道和無線電視台這個部分，事實上數位化以後，不會有剛才組長說的頻道沒辦法容納的問題，數位化的好處就是這樣，不會有這個問題，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在楊麗環委員的版本和陳雪生委員的版本，無線台現在是必載，以後新增的無線台也會變成必載，既然無線台是必載，其實系統台並不需要付權利金給這些無線台，我們也要求系統台要提供消費者免費的無線台，這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所以無線電台是某種程度的放棄自己的權利，也就是智財權的部分，同樣的，系統台雖然是免費供應給消費者，可是它也不需要付費給這些無線電視台，而且不會有占用頻道的問題，因為數位化就是可以無限甚至有上千的頻道，這方面沒有問題，請行政部門來說明可能更清楚一點。","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第一點說明，院版其實是整合了各方的利益，包含無線電台業者的主張和系統台的主張，另外也考慮到智財局剛才報告的意見，因為任何一個頻道的內容，包括節目、音樂各方面，涉及的著作權權利人非常多，所以這個條文是和智財局最後協商出來的。","第二點說明，我比較一下各版的差異，葉委員版和院版不一樣的地方是把它配到四十三條，把無線必載放到基本頻道之外，必須是免費提供的頻道，所以在定義上葉委員版並不把它當成基本頻道的一部分，但行政院版本是把它放在基本頻道裡面。剛才委員提到數位化以後頻道的數量可以數倍增加，以目前業者的說法，這是MPEG-4，可以以現狀乘以6倍，大概有600個頻道，可是不管如何，基本頻道的數量一定會有限制，不可能讓它無限擴充，否則消費者可能就要付很高的費用，所以基本頻道會壓在一定的數目以下，在這種情況下，基本頻道的頻道資源就是一個有限制的頻道數，葉委員的版本是把它當做另外一個必載的免費收視頻道，不放在基本頻道裡面，以這樣的架構是不會有這個問題，可是用院版的話就會有這個問題。","至於陳雪生委員版和楊委員版，我的解讀不曉得有沒有錯誤，條文只必載本法修訂前的民營無線電視頻道，公視也是一樣，反面解釋的話就變成我們將來發2梯、3梯就不在必載範圍內，好像會變成不平等對待，會有這個問題，然後妳的版本和……","主席：和陳雪生委員版本一樣，現在必載以後也必載，再加上早上李昆澤委員也對此表示同意，你先回座，本席再一次簡單說明各版本的差異性，陳雪生、楊麗環委員的版本是目前的5台無線電視台現在必載且免費，將來一樣是必載且免費，這和李昆澤委員所說，現在看多少，將來也希望看多少一樣，但是將來可能會有新的無線電台產生，陳雪生委員和楊麗環委員的版本並沒有規範將來這些新的無線電視台要必載、免費，在本席的版本中，將來新產生的無線電視台一樣必載，一樣免費，我沒有說哪一個好哪一個不好，我只是把差異性向各位報告。在行政院版只有指定限縮了現有的無線電視台，不一定必載，是有指定性，由系統去指定一台做為必載，相當程度上是由5台變1台，好像只剩下公共電視一樣，這個做法恐怕消費者會反彈，這是我們的疑慮，本席沒有特別的立場，但是這一條恐怕需要保留，請大家要多方考量。","我覺得在智慧財產的部分問題不大，為什麼？因為這個部分去要求必載，系統業者就不必付費給它，這是無線業者犧牲的部分，但是同樣它就可以變成必載，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我認為這是可以接受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你的智慧財產權，系統業者要付費給當事人，當然就要對消費者要求費用。","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張組長說明。","張組長玉英：主席、各位委員。報告主席，系統台或是無線電視台裡面載送的這些節目，很多都不是屬於電視台的節目，很多是唱片公司、詞曲作家的戲劇節目，所以不是因為讓系統台免費，就可以考量到這些系統台的權益，還要把第三人的權利考量進來，當賦予系統台義務要去必載的時候，對於上面的節目或這些廣告、音樂、電影甚至其他的創作人，要不要給他一個權利去……"],["主席：這在無線電台和當事人之間就已經處理了。","張組長玉英：但是如果現在系統台是另外一個利用行為，系統台可以必載的話……","主席：對，那就剩下系統台和無線台之間兩造的關係。","張組長玉英：現在我們的條文就是要留一個空間讓它可以處理，如果按照現行法是沒有規定。","主席：對，所以要修正，將來要怎麼處理，我們沒有說要按照現行法，而是要看照誰的版本修正。這一條我們大概很難同意行政院的版本，只要求指定一台為必載，這樣將來等於只有公共電視的意思，第三十三條保留。","請看第133頁第三十四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三十五條有魏明谷委員、林明溱委員、陳雪生委員、葉宜津委員、楊麗環委員和行政院版本，很多版本，差別在哪裡？葉宜津委員版本和行政院版本一樣，禁止開口廣告；林明溱委員和陳雪生委員版本允許開口廣告；魏明谷委員要求系統業者可以開口廣告，但是要免費提供公益廣告；楊麗環委員和魏明谷委員的版本比較相近，本席再講一次，魏明谷委員的版本和楊麗環委員的版本比較相近，可以開口廣告，但是魏明谷委員要求免費提供公益廣告，而楊麗環委員要求地方廣告；林明溱委員和陳雪生委員版是維持現行條款，允許開口廣告；葉宜津委員版本和行政院版本是禁止開口廣告。第三十五條保留。","請看第141頁第三十六條，因為無線台的必載規定會導致這一條的規定不同，所以第三十六條保留。","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四章舊章名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章章名刪除。","請問各位，對舊版第四十條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條刪除。","請問各位，對第五章舊章名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章章名刪除。","請看第147頁第三十八條，葉宜津委員版本主張購物頻道不得收費，行政院版本認為應該一律予以限制。","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院版是針對處理購物頻道數量的限制，系統經營者如果要做購物頻道也要拿執照，只是做這樣的規定，不分類比時代或是數位化時代都需要數量限制，葉委員的版本是增加第一項，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是針對消費者，妳的意思是這樣，其實現在在審費裡面，購物頻道就不可以收費。"],["主席：本席擔心的是將來購物頻道要收費。","謝處長煥乾：是，不過實務上我們在審費，包括在中央和地方機關就是不讓它收費，如果委員認為一定要放，當然我們就尊重，但是在第二項關於數量的限制，葉委員版是以類比來限制，數位化就不限制，沒有錯，將來數位化頻道數量可以大增，可是……","主席：好，我可以同意你們做限制，剛才已經說明過了，所以這一條是不是整併一下，做文字的修正，好不好？"],["謝處長煥乾：好。","主席：雖然你們說現在不收費，但本席怕將來哪一天它突然藏在裡面給人家收費，所以在第一項我們還是堅持購物頻道不收費，至於第二項數量的部分，請行政部門做文字的修正，我們再納入這樣的精神，這一條先保留。"],["謝處長煥乾：馬上可以處理。"],["主席：第二項就照你們的版本是不是？","謝處長煥乾：因為這個要配合罰則，所以我建議以院版的第一項、第二項為主，您的第一項就擺在第三項，因為那一項是不需要罰則的。","主席：好，就以院版為主，再加上第三項。","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主席，這樣會不會很泛濫，到時候全部都變成購物頻道？","主席：所以要有限制，我們現在要加一項。","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為什麼要替它們省錢，購物頻道不能收費？","主席：是不能向消費者收費，而且我們要限制購物頻道的數量，要不然系統台打開有一半是購物頻道，那也不像話。","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再加上第三項，這個第三項就是葉宜津委員版本的第一項，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修正通過。","請看第149頁第三十九條。請問各位，對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對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我們今天上午處理到第四十一條。請看第152頁，關於公用頻道的規定，大家應該可以同意我的版本，因為行政院版本是「候選人」，葉宜津委員版本是「擬參選人」，事實上所有的競選活動在法律上的規定，做為擬參選人就已經規範了，若是規定成候選人的話就只剩最後幾天而已。","請楊委員麗環發言。","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擬參選人，我舉一個例子，一年前在桃園有一個人寫自己是2016桃園縣議員擬參選人，是12還是14我不清楚，然後他就開始做全面性的廣告，所以我在想「擬參選人」和「候選人」的差別，當然妳這個部分本席沒有意見，我是說「候選人」應該是指已經向政府登記了，至於「擬參選人」，譬如我現在要選總統，我也是2016總統擬參選人。","主席：楊委員，妳弄錯了，我的版本才是對的，這是限制他不可以。"],["楊委員麗環：妳的版本是限制他不可以？","主席：對，我的版本是擬參選人就不可以，行政院版是要到候選人才不可以，所以妳應該支持我。","楊委員麗環：好，那我就支持，因為確實有這種情形，會無限擴張。","主席：到候選人才加以限制的話，其實都已經剩下3、5天而已，一個禮拜左右，我的版本就是妳說的那個意思，請行政部門說明。","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上一次衛廣法第三十一條葉委員有類似的修正，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的話，這部分在政治獻金法裡面好像已有定義，可是那個條文後來還是保留，原因是管委員認為裡面涉及到……","主席：這一條和那一條不一樣，這一條不用保留。在座各位委員都有選舉經驗，行政部門沒有選舉經驗，所以他們不太了解。第四十一條照葉委員宜津版本通過。","第155頁尤委員美女版本第二十五條之一與第四十二條比較相近，我們留待下午一併討論。","現在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休息（12時1分）","繼續開會（14時41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第四十二條。尤美女委員版本的第二十五條之一與第四十二條有關，所以與第四十二條併案討論。","本條是關於地方頻道的播送，行政院版本要求系統業者至少規劃一個以上的地方頻道，而且從行政院版的立法理由看起來，似乎表示地方頻道就是由系統經營業者經營。葉宜津委員的版本只有要求系統業者必須無償提供地方頻道給地方頻道台播送，並未規定地方頻道一定由系統業者經營。尤美女委員的版本則規定系統業者不得自製或代理新聞頻道，除非以直轄縣市為播送範圍的地方頻道；換言之，尤美女委員認為地方頻道也可由系統業者來播送。至於目前實務運作情況，係由系統業者自製所有地方頻道的節目，甚至包括地方新聞。","請尤委員美女發言。","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避免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透過控制傳播平台的影響力，危害新聞專業自主跟言論自由，有必要禁止系統業者製播新聞性的節目，因此本席提出此一修正案，規定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不得自製或代理製播新聞或新聞性的頻道跟節目；否則，若系統平台又同時自己製作新聞節目，那所有資源都集中到系統台，將會造成言論集中化的現象。但，如果是以同一縣市為範圍所播送的地方頻道節目則不在此限，仍容許系統台製播，因地方頻道係為滿足地區民眾獲取在地公共及文化訊息為目的，比較不會妨害新聞專業自主及多元價值之維護，這部分沒有必要禁止，所以本席的條文設立一個但書規定。謝謝。","主席：尤美女委員的版本與現況差不多，現況就是地方頻道可以自製並播送以縣市為範圍的地方新聞，但問題是將來會允許有線電視跨區經營，所以，若以縣市為播送範圍，就會跟系統業者有不一樣的管轄範圍。我的版本只有規定系統業者應無償提供頻道給地方頻道播送，並未認定系統業者一定要去經營地方頻道。","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第二十五條之一背後重要的意涵是垂直整合管制，所謂「垂直整合管制」的意涵就是，系統業者及其關係企業可能會有水平集中整合的現象，所以在垂直整合的部分也要做一些管制。若其著眼點在於垂直整合管制，則其管制的範圍不見得完全限於新聞頻道，其他屬性的頻道也有可能。我舉一個非常簡單的例子，美國時代華納的併購案中有兩個部分曾遇到垂直整合的管制，其中一個是CNN，另外還有一個非常有名的頻道是HBO。我要講的是，這部分應該用通則來看，有的業者可能會自製運動頻道或者自製別的頻道，我的建議是，地方頻道部分由地方頻道來處理，但關於垂直整合管制，而且牽涉到所謂「偏好連結」的部分，應該放到垂直整合管制那部分去處理，所以，本條或許可以考慮保留。有關地方頻道的部分，請本會謝處長說明。謝謝。","主席：我們這一條是關於地方頻道的規範，主委講遠了，我們現在就針對第四十二條地方頻道進行討論。","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是，即使是地方頻道，但其中也包含垂直整合管制的概念。"],["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剛剛主委的發言是針對尤委員所提的第二十五條之一。關於第四十二條地方頻道這部分，剛剛葉委員詮釋院版的條文，其實院版的條文並沒有一定要由系統經營者自己經營，而是規定系統經營者至少要規劃一個以上地方頻道，所以，若由別人來經營也可以；但是如果沒有別的頻道業者來經營，系統業者就要自己經營。因這次有廣法係朝平臺化方向修正，所以系統業者必須取得頻道執照，葉委員的版本規定要無償提供頻道以供播送，看起來也未規定系統業者一定要自己經營，可是萬一沒有任何其他的頻道業者來經營，可能就會形成空窗；若按照我們的條文，一定會有地方頻道，如果別人不做，系統業者就必須自己做，這是兩者第一個差別。第二個差別是，葉委員的版本是無償，原本第二十五條是自製頻道，屬於垂直整合執照，現在院版修法方向採平臺化之後，業者就必須另外取得頻道執照，而製作頻道節目也需要成本，有些地方頻道可能很優質，也可能到別的系統台去播放，所以是否一定要無償提供？此事還可以再討論。謝謝。","主席：其實尤委員的版本也沒有什麼不可以，你們要把尤美女委員的版本放到哪裡討論？請問垂直整合在哪一條？就把尤美女委員的第二十五條之一併到我們已保留的第二十五條。","請楊委員麗環發言。","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行政院版第四十二條其實就是目前的作法，不是嗎？有不同嗎？"],["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對，現在確實是這樣做。","楊委員麗環：現行實務就是這樣做，你們只是明文寫出來而已，是嗎？因為據我所知，現在有很多系統業者都是規劃一個以上的地方頻道。"],["蘇主任委員蘅：這部分請謝處長說明。"],["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對，根據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目前的確是這樣做，可是現行的有廣法係垂直整合制度，系統執照的內涵包括製作頻道。但此次有廣法修正案係採平臺化方向，假如系統業者要製作任何頻道，必須另外取得一張頻道執照，所以我們就把原本的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界定為地方頻道。現在葉委員版跟我們的版本差異在於是否無償提供。","楊委員麗環：無償提供會產生一種情形，如果地方不去做，等於就變成空窗，沒有人經營。系統業者自己本身不能去經營？","主席：可以，業者還是可以自己經營。","謝處長煥乾：根據院版的規定，系統經營者一定要規劃至少一個頻道，若違反會受處罰，這個頻道可以給別人做或者自己做，總之，就是至少一定要有一個頻道以上。但葉委員版係規定系統經營者必須空出一個頻道，可是萬一別人沒有去上架，就可能會產生空窗。"],["楊委員麗環：他自己也可以來做。","謝處長煥乾：對，他自己可以做。","蘇主任委員蘅：葉委員版是無償提供，我們的版本是規定業者要規劃。","楊委員麗環：如果把尤美女委員的版本提到第二十五條去，也就等於否定它，因為此處如果通過，那邊其實不設限。","蘇主任委員蘅：那部分和地方頻道是不一樣的議題，那是垂直整合管制的議題。","楊委員麗環：垂直整合就是條文前面這一段嘛！就是「不得自製或代理製播新聞或新聞性頻道與節目」這部分，是嗎？","蘇主任委員蘅：現在第四十二條其實涵括那個部分，尤美女委員的那個版本，它的標的是屬於垂直管制，所以才建議將它移到前面第二十五條去。"],["楊委員麗環：可是第四十二條這邊是規定它可以嗎？","蘇主任委員蘅：本條是規定系統業者必須提供地方頻道，只有地方頻道的部分，跟尤美女委員的版本情況不一樣，尤委員的版本還涉及其他類型的頻道。"],["楊委員麗環：因為它還可以跨到其他類型的頻道？"],["蘇主任委員蘅：是。","楊委員麗環：這部分我覺得行政院版規定得很清楚、明白。能否請你說明，葉委員版特別強調的「無償提供」，跟行政院版的條文有何差距？","主席：我想這點換我來說明，因為無償提供是我的版本。","楊委員麗環：好，請說明。","主席：我把「無償」條文化之後，將來地方頻道之經營可以自製或委外他製，但都是無償提供；院版的部分因為現在是自製頻道，是否無償沒有關係，以後應該是會無償，所以兩者的差異在於我的版本將無償明文化。不過這部分沒有關係，我也可以支持院版。","楊委員麗環：請問蘇主委，如果加上「無償」，對你們有什麼影響嗎？","蘇主任委員蘅：我想葉委員是好意，我對「無償提供」的解讀就是不要跟民眾收費，是不是這個意思？","楊委員麗環：對，應該是針對這個部分。","蘇主任委員蘅：我們擔心的是，只規定無償提供，以後會不會沒有人提供內容？","主席：好，我同意行政院版。我知道你的意思是，因為要求系統業者必須提供地方頻道，如果業者不自製，他們必須自己想辦法找人製作內容，若規定「無償提供」，恐怕沒有人願意替業者製作節目，是不是？"],["楊委員麗環：這樣就照行政院版。","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但把尤美女委員的版本併到保留的第二十五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四十三條有兩個版本，跟各位委員說明，這部分沒有什麼特殊，主要是行政院版本規定第二台、第三台的部分，但是在數位化以後，其實可以跳選或者單挑、單選的方式呈現，不需要規定第二台、第三台一定是什麼台，所以不必特別放兩個頻道去處理標識的規定，兩個版本的差別在這裡。請問是否可以同意本席的版本？","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院版的第四十三條，也就是現行第五十六條，其實是在指涉channel 2，就是頻道表。頻道表是一種資訊揭露，因此本條跟葉委員版本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其實是兩件事。我們認為channel 2是必須讓消費者瞭解的資訊，所以仍應維持。至於葉委員版本所規定的頻道銷售方式，這部分還需要討論，看看到底是採用葉委員版還是用院版第四十四條來處理。"],["主席：我的版本是把行政院版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內容刪除。","謝處長煥乾：我們認為這項規定要維持，至於葉委員的版本是否增列，我們再討論。","主席：這一條恐怕需要大家動動腦，好好想一想。現在要把尤美女委員的第二十五條跟早上保留的第二十五條一起併進來。先討論最簡單的部分，剛才處長的意思是，應該維持頻道總表，所以第四十三條還是要保留？","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還沒有數位化以及基本頻道、付費頻道等問題尚未解決前，這部分還是有必要存在，所以應該在條文上說明，未數位化之前仍應有頻道總表。數位化之後，變成民眾隨選頻道，大家各自選擇基本頻道，就沒有頻道總表的問題。所以，我認為在修法上應該保留一段話，來敘述尚未數位化之前的狀態。"],["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蔡委員似乎認為channel 2只有類比時代才需要，但事實並非如此。我舉個例子，比如中華電的MOD也有所謂的EPG，EPG包含中華電MOD所有的頻道資訊及收費資訊，讓消費者得以據此選購，重點在資訊揭露，其所揭露的資訊包括頻道提供者、內容摘要、收費標準等等，只有揭露這些基本資訊，消費者才有辦法做選擇，所以即便在數位化以後，這部分仍然是需要的。","主席：好，我可以接受。處長的意思是，不一定是channel 2或channel 3，反正還是要有一個頻道揭露基本訊息，讓消費者能查閱，所以院版的第四十三條就要保留。我本來是把舊版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刪除，另代以新版的第四十三條，既然舊版不刪除，那麼條次就要有一點變動。","第四十三條先照行政院版本，但其他委員的提案，包括葉委員宜津、趙委員天麟、尤委員美女、管委員碧玲、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林委員淑芬等之提案條文全數列為第四十三條之一，好不好？否則後面的條次會整個亂掉，因為我們有第四十四條。","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如果前面的配套一起過，我會建議把葉委員的條文放到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因為其他委員提案的內容都是本土節目的自製比例，與原來的第四十三條亦無關係。","主席：好，那就把我的第四十三條併到行政院版本，請你們針對第四十三條做一番整合，但其他包括趙天麟委員、林淑芬委員、管碧玲委員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的條文就列為第四十三條之一。","尤美女委員的部分不在第四十三條，而在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三條處理完就回頭處理第二十五條。","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剛才主委的建議是，假設葉委員的第四十三條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就直接放到院版第四十三條列為第二項，但是否採用葉委員的條文尚未討論，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關於趙天麟委員、台聯黨團、林淑芬委員及管碧玲委員所提有關本土節目的條文，他們的條次列為第四十三條，係因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對本土節目有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的限制。目前這個條文行政院版已經刪除，但我們有在前面另外一個條文處理，就是在早上照葉委員版本通過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六款「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其配套則在同條第三項「本法中華民國O年O月O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其營運計畫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二項第六款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為變更營運計畫之申請」；換言之，系統業者必須把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訂在營運計畫中，將來就從營運計畫來規管。此一規範與現行條文第四十三條有關百分之二十限制之刪除乃配套措施，因為過去有線系統是垂直整合執照，可以自行製作內容，但是現在要走向平臺化，將來系統業者要製作節目必須先取得頻道執照，而我們課予的責任只能在業者將來在頻道上架的安排上去處理，業者自己不涉及頻道內容之製作。","主席：好，那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都保留。第四十三條行政院版本這部分列為第一項，原則上我們可以接受，因為需要有頻譜總表；然後我的版本可以列為第二項，也保留。"],["楊委員麗環：（在席位上）要再回頭討論第二十五條嗎？","主席：沒有，都保留了。"],["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那占百分比這部分呢？","主席：這是第四十三條之一，否則後面第四十四條開始，整個條次都會亂掉。","蔡委員其昌：（在席位上）這個要怎麼計算？我很有興趣。民眾可以隨選，難道選擇的節目裡面要有一定比例的本土節目？"],["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這個確實比較困難。"],["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我們要鼓勵產製本土節目，所以對本土節目做一些比例的限制，比較適合的作法是規定在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中，因為有線廣播電視法走向平臺化，本土節目的比例非常難計算；而且有隨選，所以……","主席：蔡其昌委員的意思是，現在可以隨選，若消費者挑選諸如HBO、DISCOVERY之類的頻道，都沒有挑到本國節目，那有線電視本國節目的比例問題與觀眾的選擇權如何平衡？","蘇主任委員蘅：根據我們對有線電視觀眾行為的調查結果，其實本國的觀眾還是最喜歡看本國的節目，所以，我相信業者不會全部都選外國的頻道。","李委員鴻鈞：（在席位上）憑良心講，本國的節目也要水準夠。","主席：我們先不要在這個條文上耗時間，因為提案的委員都不在場，若全部否決掉，恐怕委員會也要背負不支持本土節目之名，所以這部分先保留。今天還是要留下大家發言的紀錄，作為下一次審查時的參考。針對蔡其昌委員提出的問題，我希望蔡委員上台發言做成紀錄。蔡委員提出的狀況以後很可能會發生，因為觀眾有選擇權，當觀眾行使選擇權的結果，本土的節目無法達到一定的百分比時，我們其實沒有辦法去規範，所以法律條文之訂定也要考慮其可行性。","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席英明，已經快把我要講的內容講完了。不過，本席支持應鼓勵本土的自製節目，只是我們在訂定法律時要談清楚，到底在有廣法中限制本土節目比例的範圍及作法為何？因為我們都很清楚，有廣法是一個平臺的法律，也就是我們要討論這個平臺應該如何架構，如果我們規範的是節目的內容，那可能在廣電法及衛廣法中規範會比較精準，因為每一個頻道每天有24小時的節目，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算出它的比例。如果在有廣法中就本土節目的比例加以規範，我們未來規範的是不是這一家有線電視業者平臺所提供的頻道中，假設未來數位化之後業者提供200個channel，這200個channel裡面必須要有多少百分比的channel是本土自製的節目？也就是說，這個平臺不能全部提供外國節目，必須有一定比例的本國節目頻道。總之，我們到底在限制什麼，這點我認為這一點應該在立法之前先討論清楚。因為本法並非關於內容的規範，而是關於平臺的規範，我們在平臺的規範中要限制本國的節目比例，到底要限制什麼，這點必須先釐清。"],["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蔡委員的看法我都贊同，不過，我認為這個問題涉及的不僅是廣電法或衛廣法，還涉及文化部。因為要讓國人看到本土節目，也要是有水準的節目，而不是亂七八糟的節目，這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不單單是修法即可，還涉及跨部會的協商整合，棒子跟蘿蔔要同時都給，否則對觀眾的收視權益將會有很大的影響。對於這部分，本席建議NCC綜合這些看法，做一個符合社會大眾利益的決定。"],["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其實我們在第十一條有相關的規定，規定每一個有線系統必須有一個本國文化節目排頻的規劃，另外，這部分亦可呼應剛才討論的第四十三條，如同剛才蔡委員所言，在節目選單中一定要提供本國頻道的資訊，讓民眾可據以選擇。謝謝。"],["主席：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條有包括趙天麟等許多委員提案，大家認為還是要有一定比例的自製節目，不過也有些委員非常擔憂節目的品質，目前國內許多節目品質低落，重播率高，或者以低成本的談話性節目濫竽充數，這也是我們擔憂之處。但是基本上，本席認為還是應該維持一定比例的自製本土戲劇節目，讓國內戲劇製播相關科系的人才得以培育，也讓諸多有戲劇夢想的年輕人能夠獲得基本的保障。所以，無論是相關法令的修訂或是環境的維護，讓國內的年輕人及本土的戲劇能夠繼續維持，我認為這是NCC很重要的責任。否則，我們希望有一定比例的本土節目，可是又怕節目的品質不好，因為節目品質不好，所以就不必設限一定的比例，這樣永遠都淪落在蛋生雞或雞生蛋的邏輯糾葛中，實在很麻煩。我相信交通委員會所有成員不論黨派，大家都支持應有一定比例的本土戲劇節目，至於品質及比例以及相關法令要如何界定、處理，我想政策的方向大家都不會有意見。"],["主席：請楊委員麗環發言。","楊委員麗環：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主委，現在無線台部分好像有規定本土節目的比例需達70%，至於平臺的部分，剛才主委報告時也有提到。"],["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平臺部分，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每一家有線系統業者都要提供傳播本國文化節目的實施方案，那是營運計畫的一部分，必須送到本會審查。","楊委員麗環：現在是針對節目製作的部分，你認為這個可行性如何？其實現行70%的規定，絕大多數都沒有意見，問題出在如果這樣規定，業者為了應付這個要求，節目可能會粗製濫造，變成虛應故事，反正只要符合法規就好。","我認為應有一定比例本土節目的限制，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能讓本土好的文化和戲劇能夠展現出來。各位的意見我們都不反對，但是如果硬性規定一定比例，我們擔心反而逼迫業者製造出一堆垃圾，可以挑選的節目反而變得很有限，逼到最後，大家全部都去挑國外的節目。","現在許多年輕的孩子，就算不懂韓語、日語，但他們還是會去挑韓劇或日劇來看，而且覺得比國內那些整天講自己八卦的節目還更有內涵。如果不硬性規定比例，可能還有一些空間讓業者做比較好的節目，一旦硬性規定，會不會逼得業者乾脆製造一堆符合比例要求的垃圾，最後變成大家都不要的東西？我覺得這一點要稍微思考一下。當我們給了一個大方向之後，有必要管這麼多嗎？而且我相信，不管是哪一國的，好的節目大家都會想看，好的電影，大家都會去搶，本土的好電影也能締造很強的票房業績；相反地，不好的節目，就算打著本土的旗號或是找名人來背書，有用嗎？也沒有用，是不是這樣？"],["蘇主任委員蘅：對。","楊委員麗環：所以，當我們在修法時，有必要管這麼多嗎？我不反對，但會不會造成更糟的狀況？我們要思考一下。","蘇主任委員蘅：簡單回應委員的詢問，第一，如果把本土的影視文化當成產業，那一定要跨部會協商，就像剛才李鴻鈞委員講的一樣。如果是希望在有線電視諸多頻道中，至少讓民眾有一些本土的頻道可選擇，也許可以用基本頻道的概念來思考看看能否做一個設計；不過，現在回答這個問題太匆忙，但我想這是可以考慮的。謝謝。","主席：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均保留。不過要請文化部及NCC負起主導跨部會整合的責任，因為我們發現一個現象，韓劇也有很差、很爛的，但是電視台同樣一再重播，可能因為它便宜，所以並不是因為它好，我們就看它，並不是這麼單純。總之，我們還是需要鼓勵本土的文化戲劇產業。這部分請大家再想一想，也請NCC在主持跨部會的會議時，注意一下這個現象。","請蔡委員其昌發言。","蔡委員其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主委剛才提出的想法，本席個人表示支持，今天沒有辦法決定是因為我們不知道怎麼去計算。主委剛才提到一個很重要的想法，如果未來在第二條修正時回到所謂的「基本頻道」的概念，我認為在這裡面去做文章，保障本土的戲劇在基本頻道中占有一定比例，這樣就會鼓勵頻道業者去做本土的節目。但是，這個計算很複雜，因為一個戲劇台可能不會24小時都播放本國的節目，所以NCC必須去計算本土節目在A頻道占二十四分之多少，在B頻道又占二十四分之多少，這樣就會很複雜。因此NCC回去後可能要好好動動腦筋，看看到底如何規範才適當，否則本席剛才光是坐在那裡想就頭暈了。","主席：好，那就保留。","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四十九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行條文第四十九條刪除。","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五十條，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行條文第五十條刪除。","行政院提案刪除現行條文第六章章名及章次，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行條文第六章章名及章次均刪除。","接下來是第四十四條。李委員昆澤對第四十四條提出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請大家一併參考、本條除行政院版外，另有李昆澤委員的修正動議以及葉宜津委員、吳宜臻委員、陳雪生委員之提案條文，請大家一併參考。","請李委員昆澤發言。","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版刪減地方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的權限，關於此一修正方向，本席有個意見，我認為費率審議委員會還是有其基本功能，以後改成費率諮詢會審核的話，其實會有相當的爭議。現在本席提出兩個建議，因為該法修正後，系統經營者的經營區，改以「縣市」為單位，而且可以開放跨區經營，原則上，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核，例外才由縣市政府審核。在此，我認為應該要加一個家戶所得，都市的有錢人唱歌是去錢櫃，鄉下人唱歌則是10塊錢投幣式，他們的家戶所得不一樣，所以在做基本費用審核時，應該將各縣市每戶家庭可支配所得的統計資料納入參考。有些都市人唱歌是到錢櫃，鄉下人則是選擇10塊錢的投幣式，這是不一樣的，應該列入家戶所得。","另外一點，我認為審核的方式應該改為核備。我們現在是用備查，其他需要付費的非基本頻道只讓業者用備查的方式，也就是說，非基本頻道的費用完全交由業者自行制定，只要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就好。主管機關其實沒有什麼置喙的空間，我認為這對消費者比較沒有保障。例如比較有教育意義的國家地理頻道，現在還看得到，但未來可能不列在基本頻道裡面，需要額外付費，價格完全由業者制定，不需審核，只需備查。不用考量各地家戶所得不同，將來可能會變成只有有錢人才可以看，窮人因為經濟能力所以沒辦法看，這點我認為有一些爭議。民眾知識的權益不應該有城鄉差距，也不該有貧富的差距。所以我認為非基本頻道的費用決定應該採用核備的方式，而且除了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同時還要向地方政府核備。就是說，主管機關除了知道這樣的費用之外，還可以審查內容，表示意見。主委，因為費率審查委員會都會經由會計師來保障消費者權益，這個作法比較能獲得具體的保障，因為有經過會計師相關法律來計算它的成本等，但以後改成諮詢會，業者只需要送來備查，你們沒辦法核備，我認為這有很大的問題。"],["主席：請吳委員宜臻發言。","吳委員宜臻：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李昆澤委員提到要注意收視費用，也就是系統經營業者對一般收視戶、消費者的收費標準應該考慮家戶所得。我在這邊看到葉宜津委員的版本和行政院院版的部分，本席原來的第五十一條現在被移到第四十四條，將來針對所謂收視費用的部分是不是應該特訂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包含所謂的家戶所得或各縣市實際可支用的收入來做評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的立意是因為這會變得比較專業，也能夠更精確的注意到有些縣市的家戶總所得、可支配收入確實是比較少，可是實際上縣市政府所定的收視費用卻一直居高不下，這個居高不下如果留給他們縣市政府自己的審議委員會處理，常常又會礙於業者所計算出來的一定公式，沒有辦法改變或扭轉。所以本席才會建議相關收視費用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出一套標準和遊戲規則，然後再回過頭來由地方系統經營業者向收視戶收取。","有關院版和葉宜津委員版的文字，本席想就教一下，在整個版本的合併上，新的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是屬於但書的規定，例如單一縣市只有一家系統經營業者，剛開始的投資可能非常高額，但相較之下，它的收視戶又不夠多，所以換算下來，每戶的平均收取費用就比較高。這種情況之下，縣市政府的費率審定如果還是沒有考慮到家戶總所得，或者高於全國平均家戶總所得的時候，中央應該如何介入這個機制？從第二項或者跳到第四項、第五項，其實本席都看不太出來中央機關在這個機制所扮演的角色，請問到底誰可以決定？","行政院版如果能有一套比較清楚的規則，本席對於文字如何放置的部分沒有特定意見，但是如果看不出來，或者還是和以前一樣，有些窮縣市因為系統業者不願意進去，單一縣市可能永遠只有單一的系統經營業者，實際上操作的結果，還是有可能是縣市政府審定相關費率，但費率又無法用中央的收視費用標準來處理或介入，包括建議他們考量一些比較客觀的數據，鼓勵更多的人去使用這個系統。這樣一來，在城鄉差距下，收視戶事實上還是缺乏保障。謝謝。"],["主席：請陳委員雪生發言。","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主要對第四十四條修正動議條文的部分做個說明，第一，現在包含中國在內，世界多數國家均對有線電視費率採行比較寬鬆的政策，以保證有線電視業者有足夠的資金挹注數位化的投資；第二，建議比照美國FCC針對有線電視費率的規定，除了基本的服務之外，解除有線電視收視費用價格的管制，並且在同一經營區有兩家以上的系統經營者同時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處於競爭狀態的區域內，解除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的價格管制；第三，同時實施誘因政策，對達成政策目標的系統經營者酌予提供增加收視費用的誘因，有效透過政策手段，促使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能夠積極從事數位化有線電視的推廣與銷售。謝謝。"],["主席：請李委員鴻鈞發言。","李委員鴻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大家本意都不錯，可是實質上，這是一個商業行為。我在臺下聽了幾位委員的看法，其實費率的計算非常複雜，委員提到城鄉差距，可是相對來說，這是施工成本的問題。以成本經營來講，我們另用一個角度來看，我在這方面雖然比較不瞭解，但對工程我是內行，例如說發信端、接收端，一條cable拉出去以後，要算幾公里有幾個收視戶？所用的成本是多少？能造就多少收視戶？例如一公里內的人口密集度是多少？拉了一公里的線，可能有幾百戶、幾千戶馬上可以接收和利用有線電視，可是到了陳雪生委員的馬祖地區，搞不好拉了一公里都看不到一戶收視戶。這就涉及成本的計算，因為成本的關係，相關費率或價錢要如何做一個區別？這不是一件單純的事情。","當然，我們都是出於好意，在城市的居民或許收入比較高，可是相對的，以有線電視來說，反而在城市的成本比較低，在其他地方所用的成本反而比較高。這是我突然的一個想法，其實我和有線電視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是覺得，NCC應該站在這個立場，今天早上本席提到，對於相關成本效益的分析必須要落實。例如有線電視所花的成本是多少？廣告收入又是多少？系統臺和它的企業關係是什麼？要有一套計算公式作為我們的收費標準。這點應該重新review一次，才會有一個公平機制出來。","至於貧窮地區或弱勢地區，我覺得政府應該要站出來，讓百姓有收視的權利，就和公車一樣，公車在臺北市才會賺錢，所以大家都選擇在臺北市跑公車，鄉下如原民鄉的公車業者是虧錢的，但他還是要跑，要如何跑？就是需要政府補助。這些都要全面通盤一併考慮，才會有一個完整的費率。所以我覺得這不要太過匆忙的訂定，要不然會很可惜。"],["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第一，把家戶所得列入考量有必要，而且其實各國都是這麼做，所以可以將它放進來，我這邊認同。","接下來要談費率的問題，就現在既有的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是比較被動的，地方政府不代行，就是由中央政府來審。這一次是為了因應未來的數位化，而且業者將會跨區經營，所以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審。現在的方式是採費率諮詢委員會，全部都是由財會專家組成，他們會非常詳細的估算成本，到委員會的時候，我們還會再做一次審酌。所以我們這次修法的建議也是採現在這個方式，而且我們自認現在這個方式運行得還滿好的，甚至有時候我們還會把費率再做調整。","至於弱勢條款的部分，剛才吳宜臻委員非常關心，其實在美國也是一樣，有一些地區被稱為「不經濟地區」，就這個部分，中央通常會介入做費率的管制。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也有弱勢條款，一方面業者當然要興建，但因為成本比較高，所以這時候會用有線電視普及基金來挹注它，這地方會取得平衡，這點非常重要。","關於剛才提到的費率保障部分是否要用核備的方式，我們認為費率鬆綁是應該的，但在費率鬆綁的時候，可能要考慮一點，如果是沒有競爭的地區，還是要保留中央一定的介入權限。因為對沒有競爭的地區，我們並不知道業者會怎麼樣收費，萬一收得太高，包括地方政府或者訂戶都有所抱怨的時候，中央主管機關應該保留介入的權限。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夠保留。","至於剛才提到要給incentive，就是陳雪生委員的建議，incentive是可以，但問題是現在的保障並不鼓勵競爭。陳委員版本倒數第三項提到系統業者次年的基本費率，也就是說，目前准許他將費率往上調升，不能往下。這點坦白講是反競爭，而且對消費者是不利的，所以這部分可能需要再斟酌一下。"],["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針對剛才委員詢問的幾個部分，我在此綜合說明。首先關於吳宜臻委員比較關切的偏鄉費率，我們現在的確發現偏鄉縣市費率有比較高的現象，因為這是目前機制運作的結果。目前的機制按照現行條文第五十一條，收費標準是由中央決定，也就是600元，至於個別每一年度的費率則是由各地方政府審核，除非地方政府不審，才由中央機關來審。現在審核之後的結果的確有這個現象，就是都會區的費率比較低，偏鄉區比較高。當然，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都會區人口密度比較高，所以至少網路鋪設成本會比較低，偏鄉剛好相反，成本會比較高。","這一次我們修法以後，費率基準根據院版還是授權由中央定之。可是費率的審核，因為將來擴大經營之後可以跨區經營，所以基本上照院版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是由中央來審，只有在例外情形，也就是援引憲法原則，如果該系統的經營區只在一個縣市範圍內，就由縣市政府來審。如果是跨縣市，每個縣市都可以審查，這對業者不好，而且審出來的費率很可能不一樣，這樣民眾會吵翻天。所以基本上，只要跨區經營就由中央審，例外情形就是在單一縣市內經營的由地方來審，這是目前院版的規定。可是剛才吳委員提出一個說法，現在中央雖然訂出600元，在這個範圍內都可以訂，但審出來的結果卻不是這樣。這個作法如果仍然維持，即便是院版，這種情形仍然可能發生，因為這的確還是在這個範圍內。如果一定要處理的話，這個但書可能就得拿掉，就是全部由中央來斟酌，這才有可能做比較齊一化的考慮。","另外，未來跨區經營之後，就如同現在的電信業者，電信業者就是全區經營，成本的算法是全區來計算，所以電信業者的費率不會出現偏鄉比較高、城市比較低的情形，費率都一樣，成本則是整個cover。這個制度未來會朝這個方向來走，除非業者還是在一個縣市裡面經營，這個問題才會無法處理。除非將第二項的但書拿掉，全部由中央來審核，才有可能把這個問題完全考慮進去。","剛才李委員提到非基本頻道要不要備查的問題，我記得上週李委員也提過這件事，我們回去也有做過檢討，可能不是在這裡處理，而是在第五十條處理。第五十條有一個條項原來是針對加值服務的部分，在這個部分，如果他的服務條件不合理，中央主管機關可以介入，令他改變。所以我們建議這是不是能一併在第五十條處理？除了原來的加值服務，也可以加入非基本頻道的部分，他仍然是採備查，但他的費率或是服務條件如果不合理，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命他變更。我們建議用這個例外處理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可能會是比較完整的處理方法。以上就剛才委員提到的部分做說明。謝謝。"],["主席：第四十四條先保留。","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繼續開會"],["主席：剛才第四十四條保留。","第四十五條是規定將來的特種基金，本條不同之處在第二款第二項，葉宜津委員的版本是主張統籌分配，因為怕以後越不需要補助的地方可能拿到越多，陳雪生委員也在場，本項基金的目的是針對偏遠地區有線電視普及化，但我們擔心偏遠地區可以拿到的補助反而越少，不符合我們的立法目的。所以能不能支持本席的版本？","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葉委員宜津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四十六條兩個版本的內容一樣，請問各位，對本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四十七條除了陳雪生委員的版本不太一樣，葉宜津委員版本和行政院版是一樣的，陳雪生委員的修正動議刪除院版第一項，這有違馬總統有關數位化的政見。","請陳委員雪生發言。","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四十五條統籌運用基金那部分，感謝召集人，這一點也拜託主委，尤其金、馬、澎地區戶數比較少，我們並非不付費，我們付很多錢，付了500元，但我們幾乎享受不到，我付2,000元也看不到電視，而且把眼睛都看花、看壞了，所以，我同意葉召集人剛才所提的統籌運用。尤其基金的部分，像我們當地的業者都虧損累累，哪有剩餘的錢來加強基礎設施？如果由中央統籌運用，並請NCC將弱勢族群，尤其是離島地區，納入補助，這是好事一樁，所以，拜託NCC支持修正條文。","至於第四十七條，因為數位服務升級計畫影響業者的財產權甚鉅，數位化政策應屬法律保留事項，不宜以空白授權的方式進行，讓業者無所預期。第二，參酌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即「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內涵，如於有廣法以概括或空白授權之方式賦予行政機關自行制定有線電視數位化政策及法規，恐有違憲之虞。以上報告，請各位參酌，謝謝。"],["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相對於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只是一個過渡條款，作為現階段推動實驗區的法律根據，目前實驗區的作法並非強制性，第一項之「數位服務升級計畫」只是給業者做實驗區的參考基準。升級原本就不是一個強制措施，業者是否參與完全視其意願而定，同時升級計畫明定在法條中，應該沒有法律保留的問題，所以委員的疑慮應該不成問題。","主席：陳雪生委員的修正動議只將第一項刪除，而第一項是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其實並不具強制性。假如陳委員不堅持，本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好不好？好。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八條有三個版本，包括陳雪生委員版、葉宜津委員版及行政院版。葉宜津委員的版本是5年內完成數位化；馬英九總統的政見是到2014年達成數位化；行政院的版本是下次換照前，也就是大約是5年至8年，行政院版兼顧了業者換照的年限；陳雪生委員的版本則是5年內達成50%。","請陳委員雪生發言。","陳委員雪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對我們所提的修正動議條文做如下說明：一、為促進有線電視事業技術升級及提升服務品質，明定業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首次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前，應完成數位化有線電視系統之設置。二、數位化有線電視普及率之提升，有賴政府與業者合作，並凝聚政府與民間之間的共識，考量各個經營區域施行數位化服務之客觀條件跟民眾接受意願之差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區訂定數位有線廣播電視之分期實施計畫。三、為配合行政院99年12月8日核定之「數位匯流發展方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制定分期實施計畫時，應至少達成數位化普及率50%的目標。以上報告，謝謝。","主席：本條保留。通傳會就不必說明了，因為馬總統的政見是2014年達成數位化，搞不好連我的版本都應該改成3年或者2年，行政院的版本是5年到8年，陳雪生委員的版本是只有五成，所以我們也許可以趕趕進度，本條就先保留。","就算保留，也希望讓委員充分發言，留下紀錄，作為下次回頭審查時的參考。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本法通過施行日起3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數位化分期實施計畫，並於5年內完成數位化服務之建置。業者送來分期實施計畫書之後，每一年NCC審照時，業者若未能達成當年應該完成的目標時，請問NCC預計會怎麼做？"],["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政策上不但要全面數位化，而且還要加速進行，所以我們有一個配套的罰則，這部分請處長說明清楚。","管委員碧玲：請就法條的要求與罰則一起說明，讓我們有一個整體的圖像。"],["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違反本條者會受到處罰，第二項規定業者必須在有廣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提出營運變更計畫，變更計畫審查通過後，要按照早上保留的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也就是照營運計畫來實施，所以，若業者沒有在3個月內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會受到處罰。"],["管委員碧玲：什麼處罰？","謝處長煥乾：罰鍰，最重還可以撤照。"],["管委員碧玲：可不可以連續罰？"],["謝處長煥乾：可以連續處罰。","管委員碧玲：什麼時候可以撤照？請你將整套罰則一次說清楚，讓大家可以瞭解NCC的整個配套措施。","謝處長煥乾：就是罰鍰，最重可以到撤照。如果沒有照營運計畫做，那就是罰鍰，可以連續罰。","管委員碧玲：但是就沒有撤照的規定了，對不對？","謝處長煥乾：在這裡沒有撤照，因為數位化必須投資成本，也需要時間落實，此次行政院版訂定的期程是下次換照前要全部完成，如果不完成，可以不讓業者換照。"],["管委員碧玲：那個比較不可能。下一次換照大概幾年？","謝處長煥乾：因為每個業者開業時間不一致，最早是105年年底，全部換照期間是從105年到108年。","管委員碧玲：葉委員的版本是施行後5年，行政院版是下次換照前，等於是5年到8年。我現在擔心的是，若不按照期程申請營運計畫之變更，最重處罰可撤照，但是年度計畫沒有完成就只有罰鍰，所以很可能會變成鼓勵業者作文。尤其數位化要投資極大的資本，一方面我們要防範外資入股卻沒有留下建設，所以用這個條文來卡外資；一方面本國小而美的資本大概都無法負荷數位化所需的大投資，所以他們一定非得賣給外資不可，因此，本條一旦通過實施，一定會更加澈底讓整體有線電視系統將來成為外資的天下，但是我們卻只要求業者的第一次作文。在申請營運計畫變更時若不好好做文章，主管機關有撤照的政策工具，但撤照的政策工具只用在這一次，往後每一年，業者若未能完成年度目標，主管機關卻不再使用撤照這個政策工具，所以本席認為，此一條款其實是鼓勵虎頭蛇尾。鼓勵業者做好一篇文章，至於以後能否落實則沒有關係，反正罰錢了事。因為罰款的金額跟實際投資數位化設備建置的金額是天壤之別，相對之下有比較利益，所以業者就欺騙主管機關，若是這樣該怎麼辦？","我們現在的版本問題就出在這裡，請問怎麼辦？為什麼只有在業者提出營運計畫變更時才使用撤照這個政策工具，之後每一年主管機關卻不以撤照做政策工具去要求業者一定要落實數位化建置計畫？顯然落實的力量不夠，真的會鼓勵業者虎頭蛇尾、陽奉陰違。"],["謝處長煥乾：我說明一下當初為何會有這樣的設計。因為……","管委員碧玲：事實是這樣，對不對？","謝處長煥乾：對，事實是這樣。","管委員碧玲：我只能講這一套其實是陽奉陰違條款，就是計畫的時候好好做，至於往後落實情況如何則無所謂，反正不涉及撤照，就是罰錢了事。","謝處長煥乾：關於沒有照營運計畫做這部分，早上有林明溱委員所提的第二十九條有關營運計畫變更之修正動議，就是到底要核定或備查那個條文，可是營運計畫中規定的事項大大小小都有，所以是否要動用到撤照這個工具，當初有當初考慮的背景。我們當初沒有特別加重這部分的罰則是因為我們的設計是到換照時再算總帳，最終一定會算到業者身上，當初的思維是這樣。","管委員碧玲：不過外資很可能打了就跑，我們都知道，它可能兩、三年就獲利了結。","謝處長煥乾：對，如果委員認為這部分也要如同營運計畫變更，可加重處罰到撤照，那我們也可以考慮來做特別處理。","管委員碧玲：所以這部分保留是好的，我們現在就把問題談清楚，將來協商時再就這部分好好地深入去討論，我怕這一套作法其實是鼓勵陽奉陰違。","主席：好，本條保留。","請問各位，對現行法第七章章名刪除，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章章名刪除。","第四十九條兩個版本一樣，請問各位，對第四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五十條有行政院版及葉宜津委員版。我的版本新增最後一項有關隨選付費加值服務的規定，因為加值服務要付費，所以應於開始計算收費前以顯著之訊息告知消費者，以免消費者無意間誤觸了付費的加值服務。"],["管委員碧玲：（在席位上）一個頻道、一個頻道買的包括在這裡面嗎？","主席：沒有，這裡只有加值的那個部分，簡單地說，就是鎖碼頻道那一類的。就是跟飯店一樣，你要看鎖碼頻道時要再警示一下，免得消費者誤觸，不知道自己看的是要付費的加值服務。照葉宜津委員的版本通過，可以嗎？"],["謝處長煥乾：（在席位上）我們建議其中一個條款做一些調整。"],["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就是關於李昆澤委員等所提第四十四條修正動議，建議將非基本頻道部分由「備查」改為「核備」那部分，我們建議那部分維持「備查」。因為「核備」到底是「核定」還是「備查」，過去在法制上經常造成困擾，所以行政院法規會及法務部在立法……"],["主席：你現在在講第幾條？","謝處長煥乾：就是第四十四條的修正動議，我們希望在第五十條來處理。我們建議第四十四條仍維持備查，至於修正動議的內容則修正院版第五十條加以納入。院版第五十條倒數第二項原文是「系統經營者提供加值服務者，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若不變更，則會受到處罰。我們希望把非基本頻道也加進來，所以我這邊有一個建議修正版本，前段內容修正為「系統經營者提供基本頻道以外之頻道及其他加值服務，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價格及服務條件；」後段則相同，其有損害訂戶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違反者亦會受到處罰，等於做例外的管理。","主席：好，那就增列這一段文字，並照葉宜津委員的版本通過，本條就這樣修正通過，請處長把修正文字交給議事人員。","現在少了一個人，所以我們只能休息。","休息","繼續開會"],["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第五十一條兩個版本內容相同。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五十二條兩個版本的內容亦相同。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五十三條兩個版本的內容也相同。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行條文第五十九條，條次變更為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條次變更為第五十三條。","現行條文第六十一條刪除；現行條文第六十二條刪除。","第五十四條兩個版本內容相同。請問各位，對第五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葉宜津委員的版本其實也是管碧玲委員的版本，我們有6個人共同提案。","第五十五條兩個版本的內容亦相同。請問各位，對第五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現行法第八章章名「罰則」不變，章次變更為第四章，所以第四章章次、章名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六條兩個版本內容有點不相同。罰則部分恐怕都要保留，因為跟前面的條文均有連動關係。","第五十六條保留。","現行條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均刪除。","針對現行條文第六十八條，行政院版及葉宜津委員版均刪除，但蔡其昌委員有一個版本，應該跟第五十八條一起討論，所以將蔡委員的版本挪到第五十八條同時討論。","因為第四章是罰則，必須和前面的條文連動，所以第四章罰則部分整章保留，蔡其昌委員的版本併到第五十八條一併保留。","現行法第九章章名「附則」不變，章次變更為第五章，所以第五章章次、章名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現在處理第七十三條新增條文。","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葉委員的修正動議最後一項跟黨政軍條款有關，也就是配合前面第十條保留的黨政軍條款一起處理，因為那部分已保留，所以本條也要保留。","主席：對，這是跟黨政軍有關的條款，所以第七十三條也保留。","第七十四條兩個版本內容相同，第七十四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現行條文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二條均刪除。現行條文第七十三條條次變更為第七十四條。","尤美女委員版本的第七十三條之一要求系統業者資訊公開，請問行政部門有無意見？","蘇主任委員蘅：（在席位上）提案委員不在，可不可以請她說明？","主席：尤美女委員不在場。這個條文沒有問題啦，這是照公司法的規定。","本條就照尤美女委員的版本通過，條次變更為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七十五條兩個版本內容相同。請問各位，對第七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第七十六條兩個版本的內容亦相同，第七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七十七條兩個版本的內容亦相同，第七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請管委員碧玲發言。","管委員碧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第四十四條固然已經保留，但大家對這個條文很關心，想問看看NCC現在有沒有想法。第四十四條授權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系統經營者之收費項目、費率基準、審議程序等等，全部都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當中有一些細節值得討論。第一個細節，比如我們現在買任何東西都有試用期，將來有線電視這部分有沒有試用期？這個問題你們曾經考慮過嗎？另外，目前有線電視是以「戶」為收費單位，將來數位化以後，本席認為仍應以「戶」為單位，但本席比較擔心的是，現在法未明定，將來你們制定收費標準時會以「機」為單位，若是如此規定，我們是反對的，這部分你們會不會這樣做？請行政部門說明。因為將來會如何協商還不知道，如果我們沒有在這裡講清楚，萬一以現在的文字送出去，以後收費大幅漲價，我們會受不了，我們無法對選民有所交代。","主席：有關這部分，我曾經接過一個服務案件，以「戶」為單位也有一點問題，因為有一個地址住兩、三戶的。","管委員碧玲：沒有，此處的「戶」並非戶籍，而是「家戶」。","主席：我有接過那種陳情案，系統業者跟消費者講，你這裡有兩戶的。"],["管委員碧玲：那個不行。"],["主席：請通傳會法律事務處謝處長說明。"],["謝處長煥乾：主席、各位委員。現行作法都是以「戶」為單位計費。","管委員碧玲：以「家戶」為單位，不是以戶籍謄本有幾「戶」為單位喔！","謝處長煥乾：不是，有些像承租戶，都是以「戶」為單位，這個政策到目前為止並未改變。"],["管委員碧玲：不會變喔？","謝處長煥乾：我不能說百分之百不會改變，但是到目前為止沒有改變。另外，上次……","管委員碧玲：所以如果沒有問清楚，授權下去就不得了了。如果有可能改變，我們就要考慮明定。","謝處長煥乾：請委員聽我完整說明。我記得上次詢答時也有委員提起這個問題，我記得主委有報告過，剛才討論到的數位服務升級計畫，我們有公告一個草案，希望有兩個機子免費由業者送，其他第三個以上則採免費押借。我們數位匯流的政策到現在為止都是如此，目前沒有改變，所以看起來……","管委員碧玲：但是文字授權下去，就有可能改變嘛！對不對？","謝處長煥乾：不太可能啦！我想主管機關也不會去跟全民為敵，應該不至於發生這種結果。","管委員碧玲：現在已經有漲價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新法一旦通過，各縣市的費率審議委員會將全部裁撤，費率審議權全部收歸通訊傳播委員會，費率的城鄉差異將被彌平，以後會變成單一費率；另外，如果以單一頻道隨選計算總價跟現行吃到飽的計價方式，兩相比較之下，將來民眾一定會感受到漲價，所以新法的實施，有線電視有漲價的壓力，和的結構。你看主委一直講「對」，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協商的時候要好好處理。","現在各縣市費率審議委員會還有把關的功能，縣市首長有面對選民的壓力，選民可以用選票對縣市首長施壓，所以縣市首長會替消費者的權益把關，無論如何不會讓費率上漲。將來新法實施後，變成全國單一費率，各縣市的費率結構不見了，實施全國單一費率的結果，會有很多縣市的收視費是漲價的。","另外，單頻單買的單一頻道收費制度實施後，不再像現在一百多個頻道只收取一個統一的收視費，以後同樣的收視費可能只能買到60個頻道，這對人民來講也算是漲價。你們現在的預期是有這種可能，對不對？剛才主委一直點頭，請問主委，你認為有沒有這種可能？","謝處長煥乾：現在這種所謂單頻單買或者組合計價方式，消費者不一定要買，如果消費者不滿意就不要買。至於委員剛才提到全國單一費率的問題，假設一個業者在全國各區經營，確實是如此，就像電信費率一樣；可是如果有好多個業者在經營，兩個業者的費率不一定相同，才有所謂的競爭，而競爭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就是價格的競爭。"],["管委員碧玲：所以同一個區域內會有兩個業者的不同費率讓消費者去選擇？","謝處長煥乾：對，這是有可能的，這樣才有競爭嘛！"],["管委員碧玲：你們要讓整個市場變成競爭市場？"],["謝處長煥乾：對。"],["主席：請通傳會蘇主任委員說明。","蘇主任委員蘅：主席、各位委員。簡單回答剛才管委員的問題。其實管委員講的非常對，因為前幾年美國在有線電視整個數位化之後，馬上發生一個對消費者來講比較痛苦的事情就是費率漲價，因為大家會發現跟過去……"],["管委員碧玲：漲多少？","蘇主任委員蘅：漲多少我不是很確定，因為美國各州的情況不太一樣。所以後來美國在費率的處理上，為什麼會由主管機關聯邦傳播委員會（FCC）出面？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由FCC來處理漲價的部分，讓費率的調整合理化，所以這個機制必須存在。我剛才一直點頭，就是因為在國外這是曾經發生過的事情，因此，中央主管機關在費率的管制上還是要發揮一定的功能，所以才會有所謂的re-regulation的概念產生。另外，因為最終保護的主體還是消費者，所以確實如同剛才管委員所言，從早上一路審查下來，看到大家對於費率的部分這麼關心，我覺得我們回去後確實要好好地把相關的配套措施擬出來。","管委員碧玲：協商之前還有一點時間，今天審議的過程中，各委員所提出的一些疑慮，你們回去後會好好思考，擬訂一份整合版本的建議案，我們來協商，是這樣嗎？","蘇主任委員蘅：是，我是有這個想法，到時候請委員一起來討論，好不好？","管委員碧玲：我們就尊重召委，看召委怎麼安排。本法一旦修正通過，收視費一定漲價，目前看起來是這樣。現在什麼都漲價，民眾實在受不了，因為計程收費，高速公路也要漲價，靠高速公路通勤上下班的家庭，一年都要增加一、兩萬元的費用，有線電視也跟著漲價，這個交通部部長也受不了。","蘇主任委員蘅：有線電視收視費不一定會漲價，但是我想一定要給民眾一個合理的計價方式。"],["管委員碧玲：對。","主席：請行政部門注意，早上處理時，我的版本及行政院的版本第八條均刪除，但是吳宜臻委員的版本第八條有一款係「訂定收費標準」，剛好涉及管委員剛才提及的費率部分，是不是把吳宜臻委員的版本併到後面保留的第四十四條，下次再一併討論。","現行條文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均予刪除。","為尊重執政黨，今天先不回頭處理保留的部分，星期三下午還有一個半天，星期三下午再把保留的部分重新審查一遍。也請行政部門回去後，針對這三個法的保留部分，再認真思考一下委員們的寶貴意見，星期三下午兩點半再繼續開會。","現在休息。謝謝大家。","休息（16時34分）"]],"block_lines":[1,7,7,10,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52,52,53,54,54,55,55,56,56,57,57,58,58,59,59,60,60,61,61,62,62,63,63,64,64,65,65,66,66,67,67,68,68,69,69,70,70,71,71,72,72,73,73,74,74,75,77,78,82,92,92,93,94,94,95,95,96,96,97,97,98,98,99,99,100,100,101,101,102,102,103,103,104,104,105,105,106,106,107,107,108,108,109,109,110,110,111,111,112,112,113,113,114,114,115,115,123,130,132,142,145,149,151,162,164,165,167,168,171,173,174,176,181,188,193,194,197,210,214,215,217,218,222,223,228,231,234,236,237,241,246,248,251,253,254,255,259,265,269,272,282,285,287,288,289,290,291,293,297,301,303,305,306,312,319,320,322,323,328,333,337,340,348,361,394,408,421,434,449,452,454,455,469,489,494,497,498,503,510,512,513,523,528,533,544,546,549,550,558,560,562,564,566,571,585,589,591,595,601,606,610,618,627,630,632,634,635,640,644,656,658,659,661,667,700,701,702,705,715,717,718,719,721,727],"person_count":{"決議":1,"二、審查結果":1,"(一)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1,"(二)廣播電視法部分":1,"繼續併案審查":1,"主席（李委員鴻鈞代）":1,"主席":68,"李委員鴻鈞":3,"蘇主任委員蘅":16,"謝處長煥乾":10,"蔡委員其昌":3,"管委員碧玲":13,"李委員昆澤":1,"楊委員麗環":9,"林委員佳龍":3,"林委員世嘉":1},"persons":["決議","二、審查結果","(一)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二)廣播電視法部分","繼續併案審查","主席（李委員鴻鈞代）","主席","李委員鴻鈞","蘇主任委員蘅","謝處長煥乾","蔡委員其昌","管委員碧玲","李委員昆澤","楊委員麗環","林委員佳龍","林委員世嘉"],"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下午2時41分","地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