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地　　點　紅樓3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唐山","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段落：討論事項"],["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案。"],["主席：請外交部董次長報告。","董次長國猷：主席、各位委員。本人今天獲邀到　貴委員會會議進行報告，深感榮幸。再一次代表外交部向各位委員長期以來鼎力支持外交工作，表達最高的敬意與謝意。","以下謹就簽署「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之始末經過及重要意義提出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　委員指教支持。","壹、推動本協定簽署之始末經過","教廷係我於歐洲唯一邦交國，教廷不同於一般世俗國家，我無法與其建立經貿及安全之合作關係，唯有藉助教廷關注的宗教福傳、人道援助等學術交流合作來深化中梵關係。","然而中梵學術交流合作之發展，因多年來教廷所轄各地天主教教育機構之學歷未獲我國教育部採認而遭遇困難。","為解決上述障礙，梵方於上（100）年提供其與法、德等國所簽署的教育合作約文予我參考，並於上年9月派專家來華與我完成磋商。教廷教育部長高澤農樞機主教（Zenon Card. Grocholewski）嗣於上年12月2日在華與我教育部吳前部長清基簽署「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Ministry of Ecuc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ongregation for Catholic Education of the Holy See on Collaboration in the field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on the Recognition of Studies, Qualifications, Diplomas and Degrees，簡稱「中梵高等教育學位採認協定」），本協定倘獲大院審議二讀通過，我與梵方將於相互通知已完成法定程序後生效。"],["貳、簽署本協定之重要意義：","教廷甚重視此協定，梵教育部曾多次詢問本案我方審議進度，殷切期盼其早日生效。教宗指派來華參加我第13屆總統暨副總統就職典禮之教廷特使帕迪拉總主教（Archbishop Osvaldo Padilla）於本年5月21日晉見　總統時，亦曾表示此一協定對中梵學術交流甚具助益，梵方並擬於協定生效後，以該協定作為未來與亞洲其他國家洽簽學歷採認協定之範本，盼我方及早完成該協定生效之法律程序。","旨揭協定倘獲大院完成審議，一舉解決我對教廷所轄全球天主教教育機構（現有150所大學）學歷之採認，將有助於中梵學術交流正常化。教廷媒體亦曾迭次報導此協定之簽署，將對中梵文教交流帶來實質效益，深化中梵邦誼。"],["、結語：","中梵自民國31年建交迄今70年，尚未曾簽署任何條約，「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係兩國間第一次簽署之官方協定，不僅為中梵關係之發展樹立新的里程碑，深具指標意義，並有助我國之教育及學術研究與全球接軌，落實我做為亞太學術中心及扮演「中華文化的領航者」之角色。","基於上述，敬請大院委員秉持一貫對外交工作的關注與支持，能儘快審議通過本協定，謝謝各位委員。"],["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報告。","林次長聰明：主席、各位委員。首先代表教育部感謝各位委員對本案的關心，個人銜命代表教育部列席，至感榮幸，以下簡單針對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壹、背景說明"],["段落：締約始末概述"],["一、締約始末概述","(一)為加速中梵兩國高等教育學歷採認，並促進我國學術國際化，個人奉國家安全會議指示在99年3月出訪梵蒂岡，拜會教廷教育部長高澤農（Zenon Card. Grocholewski）樞機主教，雙方就高等教育交流充分交換意見，開啟締約之端。","(二)100年12月2日於本部5樓大禮堂盛大舉行簽約典禮，由本部吳前部長清基與梵蒂岡教育部部長高澤農樞機主教共同完成協定之簽署。"],["段落：教廷高等教育制度簡介"],["二、教廷高等教育制度簡介","教廷為一獨特之國家，因其特殊宗教屬性且國土範圍有限，其轄下教廷大學普設於世界其他國家境內。雖未能位於本土，但僅遵守該國教育制度，由教廷教育部直接管轄，有一套完善的規範及評鑑措施確保其品質。目前教廷大學計有156所，分佈於全球25個國家。全球天主教高等教育系統區分為兩大部分：","(一)天主教大學校院（Catholic Universities and other Catholic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受學校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管轄，屬於當地教育制度體系下學校，完全遵守當地國法規，例如輔仁大學、靜宜大學及文藻外語學院等。","(二)教廷大學暨學院（Ecclesiastical Universities and Faculties）：指被教廷教育部選出與核准，並以教宗名義頒授學位之大學或學院，隸屬於宗教領域，例如輔大神學院。","貳、協定內容","一、採認對象","我方採認者為教廷大學，亦即教廷在世界各地及我國境內所設之教廷大學；梵方則採認我國公私立大學校院。雙方依本協定相互承認其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二、主要內容","本協定除序言外，共分為8章，計23條，內容相當完整。雙方基於對彼此高等教育制度及學歷之尊重與信任，就下列建立優質高等教育交流之相關事項予以協定：","(一)尊重普世價值：序言中闡明為和平及人類發展作貢獻、認知雙方在教育傳統、體系與價值觀間之差異、在符合當地法規原則下，建立學生與學者交流管道、確保高教品質、深信學歷互相採認有效促進學術流動性以及尊重對方學術自主與自由性。","(二)尊重彼此主權：第2條敘明同意雙方教育部為其高等教育體系與合法設立之大學校院之權責機構，並應於各自領域獨立自主，且遵守上述原則共同合作及且相互尊重。","(三)資格評量評核：第4條至第8條敘明資格評量應秉持公開、透明、公平原則辦理，彼此須基於誠信，及時提供資訊。","(四)入學資格審定：第9至14條明定入學資格條件之認定基準，其中第10條並明定本協定之適用範圍。"],["(五)學歷採認規範：第15至18條明定採認雙方學歷、取得學歷之價值評估以及雙方學位持有人所持之學歷證明有重大差異時之處理。"],["(六)完整評鑑措施：第19及20條明定雙方負責高教評鑑之權責機關、高等教育介紹、評鑑相關規定及資訊之提供。","(七)雙方國際教育合作：簽署國際協定旨在促進雙方國際教育之交流及合作，序言中表述此協定適用彼此教育及文化領域之共同利益。","(八)落實協定執行：第21條至23條明定雙方應特設一委員會，並由雙方各派3位至5位代表組成，以監督、促進並協助本協定之施行，對於未來可能產生任何對本協定在解釋或施行上之歧異，雙方可經由委員會共同協議，尋求解決。","參、結語","中華民國與教廷建交70年來，外交關係多所波折，邦交生變之說頻傳。本協定通過後，彼此依據協定內容，互相採認學歷、進行學術交流合作，將有助於我國與教廷之邦誼，增進國際對我認同，並促進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化。","本協定於上（100）年12月2日簽署完成後，即通過教廷國務院認定，俟我方立法程序完成後，雙方互相通知，同時宣布生效。本協定係中梵建交以來，兩國間首次簽署之協定，意義極其重大，敬請大院支持通過。","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因為本案比較單純，加上時間關係，委員發言時間酌以縮短。每位委員發言3分鐘，得延長1分鐘，9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果有書面質詢，請於本次會議散會前提出，逾期不予處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佳龍及蔡委員煌瑯均不在場。","請蕭委員美琴發言。","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這個案子並無太大爭議，我想大家都很願意支持，只是為什麼在這個時候提這個案子，我們和教廷的關係是不是有問題？其實這個協定影響台灣的人並不多，只涉及到台灣天主教學校，而台灣天主教學校好像只有一所，就是輔仁大學，影響範圍並不大，為什麼要大費周章來簽這樣的協定？"],["主席：請外交部董次長說明。","董次長國猷：主席、各位委員。這個問題確實不大，可是也很大，很大的原因是因為教廷所屬的天主教學校總共有156所，他們所發的學歷……"],["蕭委員美琴：你說在台灣有156所？","董次長國猷：不是，是全球。他們的學歷我們教育部是不承認的，這個問題存在已久，但是一直到去年教廷方面才開始和我們有進一步的磋商，希望進一步簽訂協定，讓學歷的採認能夠確定。去年他們從9月份就派專家來和我們洽談，一直到12月，他們的教育部長高澤農樞機主教特別到台灣來，和我們的教育部吳前部長簽了這麼一個協定。這個協定簽訂後，對我們而言，第一，有關高等教育學歷採認可以正式制度化；第二，對於我們和梵蒂岡之間的外交關係當然有進一步鞏固、強化的作用。","蕭委員美琴：這樣的協定我們是樂見其成，但是本席要了解的是，我們和梵蒂岡之間的關係，過去一直取決於中國的宗教自由狀態，而中國宗教自由這幾年下來好像也沒有什麼進展，這點你認同嗎？"],["董次長國猷：是。","蕭委員美琴：尤其是少數民族，像西藏，以及天主教徒、基督教徒，一直以來都遭受到迫害，人權問題還是非常嚴重，就次長你的了解，梵蒂岡對這件事情的認知，和我們對這件事情的認知是一樣的嗎？","董次長國猷：基本上，梵蒂岡對這個問題的認知和我們的認知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中國大陸基本上還是一個宗教不自由的地方，但是，他的地下教會有八百多萬信徒，地上教會有四百多萬信徒，換言之，整個中國大陸有……","蕭委員美琴：之所以有地下教會，就是因為他們不自由嘛！"],["董次長國猷：對！沒有錯。","蕭委員美琴：因為沒有宗教自由，所以才要地下化，但是這幾年陸續傳出梵蒂岡可能隨時會和中國建交的講法，我們有把握短期內不會發生嗎？","董次長國猷：我可以很確切的跟委員報告，我們有相當的把握短期內絕對不會建交，為什麼呢？因為最基本的問題，就在於中國大陸是宗教不自由地方，他一再強調希望教廷不要倚賴宗教來干涉中國內政，可是教廷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傳播福音、牧養生靈，從這個角度來看，顯然他們和中國大陸有很大的差距。"],["蕭委員美琴：現在他們的認知和宗教自由的標準還有一段距離……"],["董次長國猷：我相信還有相當一段距離。","蕭委員美琴：所以你認為我們雙方邦交非常穩定，不會生變？","董次長國猷：我認為是相當穩定，如果不是相當穩定，第一，教廷方面不會來簽這個協定，因為畢竟這是邦交國間的事宜。第二，馬總統就職時，他們也就不會特別派特使來參加。","蕭委員美琴：不過，承認學歷在沒有邦交國家間也會簽署啊！我們跟美國沒有邦交，但是雙方還是相互承認學歷，這和有沒有邦交並沒有直接關係。","董次長國猷：沒有錯，但是問題在於任何邦交國間要簽署協定，都要經過深思熟慮，而且要考慮邦交是不是穩固，所以，我相信對教廷而言，他們也認為兩國邦交是相當穩固，才會做這個舉動，否則，他也不需要有這個舉動。","蕭委員美琴：請問次長，今天部長為什麼沒有出席？他是到哪裡去？"],["董次長國猷：部長到非洲去。"],["蕭委員美琴：可以告訴我們他到哪一個國家嗎？","董次長國猷：到我們的邦交國，……"],["蕭委員美琴：有這麼秘密嗎？到我們邦交國是很光明正大的事啊！","董次長國猷：沒有！我正要講，部長到邦交國布吉納法索。"],["蕭委員美琴：這次就只有去這個國家嗎？","董次長國猷：因為有一個兩國外長混合會議，商討援外議題，所以，這並不是秘密的事。"],["蕭委員美琴：好。謝謝。"],["董次長國猷：謝謝委員。"],["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林委員郁方、邱委員志偉、陳委員亭妃均不在場。","請詹委員凱臣發言。","詹委員凱臣：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協定的簽訂是在99年開始洽談，還是經過國安會的指示才進行，請問林次長，在這之前，教育部有什麼行動？是接到指示後，才開始作業？"],["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聰明：主席、各位委員。跟委員報告，以外交性來講，相關事宜外交部比較清楚，透過國安會指示，我們才開始採取這方面的行動。","詹委員凱臣：我們承認教廷在所有海外的156所大學學歷，那教廷承認我們的部分呢？"],["林次長聰明：所有的大學校院全部承認。","詹委員凱臣：不是像剛剛蕭委員說的，只有我們這邊的天主教大學，不是吧？","林次長聰明：不是。我們承認他們全球25個國家156所大學，同時，他們也承認我們國內所有大學校院。"],["詹委員凱臣：全部承認？"],["林次長聰明：對。","詹委員凱臣：那這樣很好，我還以為只有承認我們台灣的天主教學校，或者是其他的神學院。"],["林次長聰明：沒有！沒有！是全部的大學都承認。","詹委員凱臣：謝謝林次長。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董次長，本席認為這個協定真的非常重要，從這個協定的英文名稱來看，提到的是「Republic of China」和「Holy See」，雖然這是個教育上的協定，但是對我們的外交，甚至是整個海外的能見度，我覺得是非常重要。在此，本席非常佩服外交部和教育部能完成這樣一個具指標性的工作，因為教廷是我們在歐洲唯一有邦交的國家，這個國家的屬性、作法和其他國家不一樣，但是不要以為我們和教廷的關係很好，因為中共一直沒有和教廷建交的原因，是因為中共一直不願意由教廷指派他們的樞機主教，中共要自己指派自己國內的樞機主教，以便於操控，所以，他們不願意接受教廷的指派，為了這個原因，兩國一直沒有建立邦交，不過，他們仍然有來往，外交部最好還是要多關注這一點。"],["主席：請外交部董次長說明。"],["董次長國猷：主席、各位委員。是。","詹委員凱臣：不要讓他們有機會，因為教廷是我們在歐洲唯一的邦交國，好不容易又簽定那麼重要的協定，我認為其象徵意義比實質意義大，所以恭喜教育部及外交部。謝謝。"],["董次長國猷：謝謝。"],["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江委員啟臣、陳委員歐珀、廖委員正井、黃委員偉哲、盧委員嘉辰、楊委員麗環、許委員添財、吳委員秉叡、陳委員明文、吳委員育仁、李委員桐豪、紀委員國棟、邱委員文彥、徐委員耀昌、徐委員欣瑩、田委員秋堇、蘇委員清泉、蔡委員其昌、羅委員淑蕾、李委員貴敏、江委員惠貞、薛委員凌、呂委員學樟、顏委員清標、林委員世嘉、林委員明溱及林委員鴻池均不在場。","請陳委員鎮湘發言。","陳委員鎮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看到這項協定，本席感到非常振奮，也非常肯定你們的表現，請問這是否屬於活路外交的一部分？"],["主席：請外交部董次長說明。"],["董次長國猷：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陳委員鎮湘：我們的活路外交有這麼一個好的開始，雖然教廷是一個以宗教、天主教為主的國家，但這是他們的一個特色，所以是可以依此來做不斷的嘗試與突破，對我們未來的外交，可能也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董次長國猷：是的，我們一定會在其他方向，全力推動各項協定的簽署，以強化雙邊的外交關係。","陳委員鎮湘：再來，中國是以共產黨領軍，所以是一個無神教的國家、政權，正好跟我們民主國家是一個對壘，也是自由與集權的一個分野，所以我們可以在該方面去強調我們的特色，能夠推展我們的優點，相信這在國際上對我們來說是有利的，不知次長是否認同？"],["董次長國猷：完全認同。","陳委員鎮湘：另外，這件事情會不會對我們其他的邦交國，無論是現有的邦交國或是正在談判的國家，應該是有所助益及啟發的，尤其是宗教國家，特別是天主教的部分，我們可以充分運用這樣一個優勢來跟這些國家加以溝通。","董次長國猷：是的。尤其我們在中南美的邦交國當中，許多都是信仰天主教的，所以透過這個關係，我想雙方的關係會更加的密切、友好。","陳委員鎮湘：請教林次長，現在在台灣與天主教有關的學校，已經成立多年了，在此協定沒有簽署之前，這些學校的學歷是否不被承認呢？在實際運作中是否有障礙？有無追溯既往的規定呢？"],["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聰明：主席、各位委員。過去我們是不承認一些教廷的相關大學，所以我們的大學，比方說輔仁大學要跟他們來往合作時，就會因為學位承認的問題而遭到一些障礙，所以希望兩邊能儘速協調，讓該案能夠儘速通過。","陳委員鎮湘：希望這個案子在立法院通過以後，將以前的障礙能夠完全的清除。謝謝。"],["林次長聰明：謝謝。"],["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請蔡委員煌瑯發言。","蔡委員煌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協定簽署後，台灣的那些神學院政府是否承認呢？"],["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聰明：主席、各位委員。所有的學院只要是他們承認我們的，我們也會承認他們的。","蔡委員煌瑯：未來台灣所有的神學院，其大學、國中、高中部就通通承認了？"],["林次長聰明：目前有立案的宗教學院有3所。","蔡委員煌瑯：還有很多是政府不承認的，像三育神學院的大學部政府就不承認。","林次長聰明：他們一定要跟教育部申請，經審查通過之後……","蔡委員煌瑯：這個協定通過之後，梵蒂岡若表示台灣政府也應承認台灣這些神學院的學籍、學歷，則你們要怎麼辦？","林次長聰明：他們的宗教學院一定要經他們教育部認可的、審查通過的，我們才會承認，同樣的道理，經我們這邊教育部審查通過的，他們才會承認。","蔡委員煌瑯：所以簽了這個協定之後，台灣應該努力讓台灣這些神學院能夠合法，都可以拿到學籍、都可以得到承認，應該是這樣才對，否則教廷不會有意見嗎？","林次長聰明：未經我們教育部核准立案的神學院，事實上我們是不承認其學位的。","蔡委員煌瑯：這個協定簽署後，我們要不要承認其學位呢？比方說南投有一個三育神學院，要不要承認其學歷呢？","林次長聰明：目前涉及教廷承認的宗教學院、神學院只有一所而已，就是輔大神學院，其他他們都沒有承認。"],["蔡委員煌瑯：其他神學院教廷都沒有承認？"],["林次長聰明：對。"],["蔡委員煌瑯：怎麼會這樣呢？","林次長聰明：因為這些神學院是天主教的宗教學院，所以一定要他們審查通過的才可以承認，同樣的道理，國內這些神學院也沒有跟教育部註冊，目前向教育部註冊且經審查通過的，只有台北基督書院，而其是在100年5月審查通過的，還有基督教台灣浸會神學院……","蔡委員煌瑯：所以這個協定就是為了輔仁大學量身訂作，其他神學院就不適用了？"],["林次長聰明：一定要經雙方教育部正式審查評鑑通過的才算數。","蔡委員煌瑯：未來這個協定通過後，梵蒂岡底下的156所學校我們就都全部承認了？為何教育部不輔導台灣這些神學院也獲得梵蒂岡的承認呢？","林次長聰明：教育部有要輔導，但他們也要有意願來跟我們申請……","蔡委員煌瑯：每個學校都有意願，怎會沒有意願呢？"],["林次長聰明：不一定。"],["蔡委員煌瑯：只是教育部不承認他們啊！"],["林次長聰明：教育部有一定的審查程序……","蔡委員煌瑯：像方才所提的神學院，有的是國外承認其學歷，但反倒是國內教育部不承認其學歷。","林次長聰明：因為涉及師資、課程、設備、圖書、經費等，這有一定的審查標準，必須經教育部審查通過後，才能夠予以承認，只要教育部承認了，他們就會承認。","蔡委員煌瑯：可是像三育神學院的設備、校舍、師資等，哪一項比不上其他的大學呢？","林次長聰明：不一定，這部分我們有一定的審查原則。","蔡委員煌瑯：總之，對於這個協定我們樂觀其成，但是不是我們就承認他們156所學校？還有，未來教育部是否要輔導國內的教會學校，讓其最後也可以獲得承認，基本上，教育部要先承認，教廷才會承認？","林次長聰明：對。要雙管齊下，一方面……","蔡委員煌瑯：人家有156所，而我們只有輔大一所而已。","林次長聰明：沒有，我們不是只有一所，國內所有大學只要是經教育部核准，他們全部都是承認的。","蔡委員煌瑯：我認為教會學校的部分，教育部要努力一下。"],["林次長聰明：好的。","蔡委員煌瑯：最後，據維基解密表示，梵蒂岡在2009年時就打算要跟中國建交，方才有委員提到，其建交最大的問題在於樞機主教的任命，其實這個問題他們已經解決了，次長知道他們是用什麼方式解決的嗎？就是用他們的政府提名，然後教宗任命，這個叫做越南模式，越南也是共產國家，他們就是用這樣的模式來準備建交，然後在2009年馬英九外交休兵之後，中共把這個腳步緩下來，不然台灣和梵蒂岡早就斷交了，所以我常在想外交休兵到底是糖衣還是毒藥，不過有一點我是肯定的，就是2009年梵蒂岡外交部負責中國事務的羅塔蒙齊先生已經有提到，跟台灣斷交只要一天的時間就可以了，所以本席要求外交部務必密切注意，在整個外交休兵上，邦交國所引發的斷交效應會不會有一天生變了。"],["主席：請外交部董次長說明。","董次長國猷：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的顧慮有其道理在，我也尊重委員的看法，但很重要的一點，教廷跟中國大陸之所以不能建交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宗教上中國大陸是一個沒有宗教……","蔡委員煌瑯：那個問題已經解決了，就是依越南模式。","董次長國猷：那個不是解決了，基本上是牽涉到社會本質的問題，因為中國大陸是一個宗教不自由的國家……","蔡委員煌瑯：我只是提醒你，中國有兩個底線，一個是跟中華民國斷交，一個就是樞機主教不能干涉其內政，這兩個問題現在都已經解決了。","董次長國猷：委員說對了一半，外交是一個條件，另外一個就是不能夠藉宗教之名來干涉內政。","蔡委員煌瑯：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所以我是要提醒你們要小心。"],["董次長國猷：我們會特別注意。謝謝委員。"],["主席：請黃委員偉哲發言。","黃委員偉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在國內很多神學院的學位、學歷在國外是被承認的，所以他們可以去美國、英國等其他國家繼續後面的學位，可是其學位在國內是不被承認的，方才林次長說，教育部的大門是敞開的，歡迎他們來提出申請，只要師資、課程、設備等符合條件且經審查通過，教育部就會予以承認，然次長也知道，這個事情已經存在很多年了，當年可能有當時的時空背景，比方說戒嚴體制等，但現在社會已經比較開放了，教育部除了敞開大門之外，可否也敞開心胸來跟他們做一個溝通，把學位承認一事來做一個溝通，讓彼此之間不要再有芥蒂，然後循著一定的程序，讓境內一些神學院也能夠慢慢走到我們的體制之內。"],["主席：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聰明：主席、各位委員。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於2009年正式公布，之後很多宗教學院、神學院，無論是基督教、佛教、道教等，都有提出申請，而我們會組成輔導小組來進行相關的輔導。","黃委員偉哲：另外，昨天內政部有提到林書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交部對於類似這樣的情形，即如果這種情況是成立的話，則海外兩千多萬的華僑，只要父母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小孩就通通都有中華民國國籍了？是不是這麼說呢？"],["主席：請外交部董次長說明。","董次長國猷：主席、各位委員。如果依屬人主義來看，應該是這個樣子。","黃委員偉哲：可是林書豪並不認為自己是中華民國國民啊！美國政府也不認為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此外，內政部的說法是國籍跟戶籍是分開的，但事實上當華僑、台僑出現一些問題時，外交部、僑委會要如何處理呢？所以關於這個問題，你們可能要跟內政部好好去討論，不過林書豪是個案，我們也不希望因為這樣而太過突顯個人，但如果這個情形變成政府在整個施政上，比方說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要如何定義？要負擔哪些義務？可以享有哪些權利？這些問題要釐清才行，好不好？","董次長國猷：好，我想這是一個屬人主義跟屬地主義的問題，因為我們採取的是屬人主義，而美國採取的是屬地主義，其他有很多國家也是採取屬地主義，所以當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發生衝突的時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而我們也會找內政部一起來加以思考、研究，看看這個問題要如何處理。謝謝。","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皆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現在處理本項協定，依照本委員會慣例，審查條約的話，就全案僅宣讀章節名稱，不一一逐條進行，若唸過的章節委員沒有異議，我們就予以通過，OK？請宣讀協定名稱及序言，每宣讀一個章節，我們就會問各位是否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會予以通過。"],["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以前審FTA的時候是有逐條。"],["主席：主秘跟我說委員會過去都是依慣例在處理的。","蔡委員煌瑯：（在席位上）好不容易有一個國家跟我們簽了正式的協定，何不唸一下呢？","主席：因為這個案子沒有什麼爭議，所以若章節部分委員沒有異議，就讓其通過好了，大家就不要再花那麼多時間了，若委員有其他意見，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現在進行「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逐章處理。","進行序言。","序言","中華民國教育部為中華民國高等教育之權責機關及教廷教育部為教廷國高等教育之權責機關","根據彼此共同意願，加強有益於雙方學生、高等教育團體及社會之文化與教育合作。","憶及本協定之宗旨乃在為和平與人類發展作出貢獻。","尊重為國際社會所認可與宣告之與信仰自由的原則。","考量天主教教會高等教育對人類社會道德與文化的貢獻。","認知中華民國與教廷二者間在教育傳統、體系與價值觀存在著共同點與差異性。","深信在雙方高等教育機構中，以明確的型態與任務所展現的這些在文化與高等教育體系之共同點與差異性，為一獨特的資產。","盼望在符合當地法規原則下，藉由建立學生與學者交流教育資源之管道，俾利尤其是年輕學生善加利用文化資源。","期望在愈加全球化的世界積極推動高等教育的國際合作，並善用天主教教會作為跨國高等教育提供者之身分以及教廷身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四大高等教育資格認證區域公約1會員國的優勢。","強調在夥伴間有效的措施與可信任的合作需求，以確保並促進高等教育品質。","認知到全世界高等教育大範圍之改變，導致國內及國際間教育體系的多樣性顯著增加，並認知到需要修改法律條文與措施以反映這些發展。","了解有關世界上高等教育學習、文憑與學位採認之實際挑戰，發現共同解決辦法之需求。","認知改進目前學歷承認策略之需求，使之更透明化，以更適應亞洲與世界高等教育目前之情形。","意識到採認另一個高等教育體系下所獲得之課程、證書、文憑與學位，意謂促進學術流動性之重要指標。","尊重另一方創設與維持資格體系之權利及其機構之學術自主與自由性。","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有關高等教育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之採認原則（部分字面引用自將於2011年11月26日在東京舉行之部長會議，被授權之部長所共同簽署與採用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針對亞太地區高等教育研習、文憑與學位採認區域公約，）及其他考量，適用於彼此教育及文化領域之共同利益。","1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Region, Mexico City1975; Africa, Arusha1981; Asia and the Pacific Region, Bangkok1983/Tokyo2011; UNESCO European Region, Lisbon1997.","主席：請問各位，對序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一章。","第一章　　定義","第　一　條　　使用於本協定中之術語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高等教育研習、文憑與學位採認區域公約第一章中之術語定義一致。","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一章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二章。","第二章　　高等教育立法及權責機關","第　二　條　　(1)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同意彼此為其高等教育體系與合法設立之大學校院之權責機構，並應於各自領域獨立自主且遵守上述原則共同合作。","(2)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雙方同意有關各自高教系統與大學校院之立法應為有效且相互尊重。","位於中華民國境內受《天主教大學憲章》規範之天主教大學與其他天主教高等教育機構，對於有關組織、學位、資格、評鑑措施與其他高等教育體系之原則與條款之制定，應完全遵守中華民國之法規。","為尊重在高等教育中有著清晰信仰根柢及特色，對於高等教育的多樣性而言是一種價值增益與合法的表述，天主教高等教育機構根據《天主教大學憲章》（Apostolic Constitution Ex corde Ecclesiae（1990））及其他天主教高等教育之教會法規，應可自由地發展清晰的天主教特色，並依據天主教教會訓示之信仰與道德指導辦理其學術活動。並在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及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法》第七條（2008）尊重每個學生信仰及宗教自由的原則下，上述高等教育機構應能開設有關哲學、社會教義、倫理學、人類學與天主教信仰／神學等之課程。","教廷大學和系所（指被教廷教育部選出與核准、並可以教廷名義頒授學位）隸屬於宗教領域，中華民國承認此世界性教育系統之獨特性，及教廷在有關宗教教條、學程以及機構地位之核准、領導與教師之任命與升遷方面，具有唯一職權。","藉由合法契約，教廷的權責機構應被授權同意教師、學生與職員之行為、原則與價值之準則，以確保完全符合天主教教義與身分，及在違反相關原則之重大個案處理程序。","(3)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同意在雙方高等教育系統上，在確保品質與∕或評鑑方面，需存在符合國際標準的適當的方法與機制，並且能夠在各自的高教系統中與對方相互運作與合作，且尊重彼此領域與系統之特殊職權。","第　三　條　　雙方應正式通知對方有關高等教育法規之變動。","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二章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三章。","第三章　　有關資格評量之基本原則","第　四　條　　(1)當持其中一方所授與之資格者，向適當的機構提出申請時，應有合適的管道能及時取得對此資格的評估。","(2)為確保資格擁有者之權利，雙方皆應提出適當作法，提供以評估申請人所獲得的知識、理解與技能為主之資格認證。","第　五　條　　雙方應確保於評估與資格認可之程序與標準是透明、一致與可信的。","第　六　條　　(1)做出認可決定應在具有適當的資格訊息基礎上。","(2)提供充份資訊之責任在於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而雙方需誠實、及時地提供資訊。","(3)儘管雙方有責任提供有關資格的評估，當持有資格者因有疑義提出申請時，授與此資格的教育機構亦有義務及時提供申請者、教育機構或權責機關與此資格相關的資訊。","(4)雙方應指示或鼓勵所屬教育機構遵守任何合理的資訊要求，以取得該機構對於資格之評估。","(5)執行評估之機關有義務指出申請者所未達成之相關要求。","第　七　條　　為促進資格認可，雙方應確保提供充份、清楚的教育體制資訊。","第　八　條　　資格認可之決定應於事先提出之合理的期限內由法定學歷機構決定之，合理期限應包含提供所有必須之資訊與文件所需時間。如不給予認可，應提出拒絕之理由或給予部分的認可，並提供申請者其他後續取得認可的可能方式之資訊。如不給予認可，或授予部分認可或未作任何決定，申請者有權利於合理時間內進行申訴，且申訴的形式與期限皆需告知申請者。","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章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四章。","第四章　　高等教育入學資格之承認","第　九　條　　為能進入雙方高等學歷學程，當對方所核發的資格符合入學規定一般要求，一方應認可另一方核發之學歷，除非申請方與學歷核可方間之入學規範有具體差異。"],["第　十　條　　本研習、文憑與學位承認協定應適用於：","(1)所有中華民國教育部、任何其他法定高等教育機關，或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運作之高等機構所承認及／或認可之高等教育機構。所有天主教教會的教廷高等教育機構意指教廷設立或認可之機構，其旨於促進與教授神聖教條及相關科學，且獲教廷授權可授予學位。凡位於中華民國、梵蒂崗、羅馬或世界其他地區之合法運作機構皆屬之。","(2)教廷方面係由教廷教育部決定哪些高等機構屬於上開規定之法定機關，而中華民國則係教育部。","第十一條　　特定高等教育機構之入學方式，除一般入學規範外，入學規定可另定之。一方之權責機關可對另一方申請者增列入學規定，或審核另一方申請者是否具相等資格。","第十二條　　任一方中必須先行通過相關資格考試，取得離校證明，方可申請進入高等教育機構，另一方可依上述規範作為入學條件或可於其教育體制下提供替代方案以符合附加規範。","第十三條　　在不違背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情形下，特定高等教育機構或其學程入學許可得以是限制性或選擇性的。如有高等教育機構及／或其學程之入學許可採用選擇性的方式，其入學程序之制訂須確保外國高等教育學歷審核過程之透明化以及遵守公平原則。","第十四條　　在不違背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情形下，特定高等教育機構入學許可得取決於申請者之語言能力，語言能力包括機構重視之語言或其他申請課程所需之特定語言。","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四章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五章。","第五章　　學位研讀時程之承認","第十五條　　一方應於另一方高等教育架構下合理地承認完成學位所需時程。學位研讀時程之承認應包括完成攻讀學位方之高等教育課程所需時程，除非提供學位課程方與攻讀學位方二者，在對需完成課程及承認學位之時程上，有具體差異。","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五章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六章。","第六章　　高等教育學歷承認","第十六條　　在學歷承認之決定係依據相關高等教育學歷知識與技能的情形下，一方應承認另一方高等教育機構所核發之學歷證明，除非雙方學歷間有具體差異。"],["第十七條　　任一方高等教育機構於另一方所核發學歷之承認應具有下列一項或兩項結果：","(1)任一方進入下一階段之學習時，包含相關的考試及/或進入博士之準備，其學位持有人之學位與其所欲取得認可方所核發的學位具有同樣的運用條件。","(2)任一方學歷名銜之使用及學歷承認受該國法規或司法之管轄，此學歷之承認可能促成其進入就業市場。","第十八條　　任何一方皆可針對下列事項，向另一方提出對於高等教育資格之評估：","(1)為了一般性的就業；","(2)為了一方之高等教育機構課程之入學許可；","(3)各其餘的認證權責事宜；","(4)為學位持有人之資格作一般性的價值評估。","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六章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七章。","第七章　　評量/評鑑及承認事務之有關訊息","第十九條　　(1)任一方應提供適當關於其高等教育附屬機構及其評鑑機構的資訊，使另一方權責機關足以確保由這些機構所頒授之資格品質符合其要求。","(2)雙方之權責機關應提供適當官方資訊，有關教廷國事務為教廷教育部，有關中華民國事務為中華民國教育部。","(3)中華民國與教廷相等之高等教育權責機關應提供高等教育訊息，尤其是：","a.有關高等教育體系之介紹；","b.附屬於高教體系之不同類型高等教育機構簡介，包含每一類型之典型特色。","c.一份包含被承認及/或合格之附屬於高等教育體系高等教育機構名單（包含公立及私立），包含其可頒授不同種類之學位與資格，以及進入任一機構之要求與學程；","d.一份為任一方所認定屬於其教育體系之境外教育機構名單。","e.國內資格架構或其他類似評鑑機制；","f.評鑑與/或品質保證之規定。","第二十條　　(1)涉及中華民國事務之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涉及教廷事務之教廷教育部應提供相關的、正確的與最新的資訊，以透過下列事項建構高等教育之資格認證：","a.建立取得有關對方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國之高等教育體系及資格認證，具有權威性及正確性之訊息之管道；","b.建立取得另一方高等教育體系與資格認證之資訊管道；","c.在符合國內及國際法規下，提供另一方在認證事務與資格評量上的資訊或建議。","(2)教廷教育部或其他經教廷教育部在此宗旨下授權之組織、辦事處或機構，應在教廷所簽署與批准之承認會議架構提供中華民國及其法定附屬或於體系內運作之高等教育機構資訊，以達成下列目標：","a.建立具權威與正確性之有關中華民國高等教育體系與資格資訊之管道；","b.促進學術合作與師生流動；","c.在符合國內法規下，對認證事務與資格評鑑提供建議或資訊。","主席：請問各位，對第七章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進行第八章。","第八章　　施行與最後條款","第二十一條　　應組成一個各由雙方3至5位代表所組成之委員會，以監督、促進並協助本協定之施行，涉及教廷事務者由教廷教育部任命，涉及中華民國教育部事務者由中華民國教育部任命。","第二十二條　　對於未來可能產生任何對本協定在解釋或施行上之歧異，雙方經由委員會共同協議，尋求友善方式解決。","第二十三條　　本協定具備文化與行政之特性，經雙方互相通知對方己方之適當審批程序已完成後生效。","在見證之下，下列代表簽署本協定。","於2011年12月2日於臺北簽署，本協定一式2份，以英文簽訂。","　　吳清基　　　　　　　　　　　　\n            　　高澤農　　","中華民國教育部　　　　　　　　　　　教廷教育部　","主席：請問各位，對第八章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請問各位，針對本案是否有提出臨時提案？","蕭委員美琴：（在台下）因為我們開會到10時，還需要一點時間寫一下。"],["主席：請蕭委員美琴發言。","蕭委員美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現在在準備一個臨時提案，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有關今天這個案子我們大家樂見其成，希望和教廷之間的學歷認證能夠正式通過。但是也希望能夠加一個附帶決議，就是教育部應該積極輔導國內這些高等教育的教會學校，尤其是當國外的學校都承認他們的學歷時，我們更應該積極輔導，國內也要承認這些神學院、教會學校的學歷，這個部分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希望教育部能更積極進行，以上。"],["主席：請蔡委員煌瑯發言。","蔡委員煌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真的很荒謬，蕭美琴委員的爸爸拿到美國長春藤大學的博士學位，結果他在國內的大學沒有畢業，也沒有高中學歷，這不是很荒謬嗎？我們好多臺灣優秀的學生在教廷承認的156個學校裡面拿到學歷，這部分國外是承認的，結果回到臺灣，他變成大學沒有畢業，本席接觸到很多這種案例。","像本席的故鄉就有神學院，但是我們的教育部不承認他們的學歷，他們到加拿大、澳洲留學回來之後，我們的政府承認他的碩士學歷，但是認定他大學沒有畢業，這不是很荒謬嗎？所以我們今天提這個提案，希望教育部去輔導這些教會學校、宗教學校，讓他們合法，不然未來國外的156個學校我們都承認了，結果他們讀了神學院、讀了教會學校，到這156個學校留學回來之後，我們政府不承認他的大學學歷，這不是很荒謬嗎？不是讓教廷看笑話嗎？","所以本席覺得這個提案是有必要的，而且我們應該給教育部一些壓力，要兩年、三年內積極去輔導，那些學校已經存在幾十年了，你們到現在還不承認他們的學歷，有些學校都已經有50年或是百年以上的歷史了，據本席了解，在本席故鄉的三義神學院至少存在30年以上了，為什麼你們不去輔導他們合法化呢？為什麼不承認他們的學歷、學籍呢？","所以針對這一點，本席相信大家應該有共識，你們要去積極輔導，不然未來他們到這156個學校拿了文憑回來，結果卻沒有高中、大學的學歷，因為政府不承認，這就很荒謬了，好不好？據本席了解，像三義神學院，政府只承認他的國中學歷，高中、大學的學歷都不承認，謝謝。"],["詹委員凱臣：（在席位上）教育部要不要解釋一下？1分鐘。","主席：因為這是好的建議，你們是不是要考量一下？這對大家都有幫助。","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林次長聰明：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剛剛蕭委員和蔡委員的意見，事實上我們也會加緊來輔導，但是這牽涉到雙方的意願，我們要輔導，假設他不提出申請，我們也沒有辦法。","我向各位報告一下，目前在審查當中的還有10家，以這10家來說，我們有一定的審查程序，會找學者專家去實地勘查他們的師資、設備、圖書及基金，看看是否有達到我們的標準，假設沒有達到標準，我們就會請他們提出改善，等改善完之後我們再審查，所以目前教育部是在積極輔導他們，但是也要他們有意願改進。我們教育部要核准，學校總是要達到一定的水準，這個教育部會來處理，謝謝。","主席：今天聯席會會議審查院會交付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案，聯席會議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二讀討論時，由本席擔任說明人。教育部要藉這個機會回去檢討一下，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要檢討一下。","林次長聰明：（在席位上）對，我們會來輔導，但是他們也要配合。","主席：對，但是本席認為沒有學校會不願意得到這種資格，這是對整個國家社會有幫助的，教育部要儘量處理。"],["林次長聰明：（在席位上）會的。","蔡委員煌瑯：（在席位上）蕭委員她爸爸有博士學位，結果沒有高中學歷，這會笑死人。你們的門檻太高了，像要求學校土地要有2、3公頃，你們的門檻很高，這是在刁難他們。哪有學校不想被承認學歷，當然是要的，這樣才好招生，對不對？所以一定是有問題。","林次長聰明：（在席位上）我們部裡面的規定都是要經過公聽會，經過大家認可，沒有問題才會實施。","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好啦！那我們就來辦公聽會，你們要去輔導他們，看問題在哪裡，要怎麼來解決嘛！","林次長聰明：（在席位上）對，我們會來輔導。","蔡委員煌瑯：（在席位上）這不是笑話嗎？我們有個立委叫鄭國忠，他是美國的博士，結果……","林次長聰明：（在席位上）那是早期，因為2009年才開始實施這個辦法，以前並沒有同意。","蔡委員煌瑯：（在席位上）本席的女兒是三義神學院畢業的，她也沒有學歷，但是她到外國拿到碩士學位，這個碩士學位就被承認了。"],["主席：宣讀附帶決議。"],["蕭委員美琴等所提附帶決議：","因目前國際上眾多國家皆已承認神學院以及宗教學院之學位，但我國教育部卻未予以採認，建請教育部應積極並盡速輔導國內神學院以及宗教學院學位之採認，以符社會之公允。"],["提案人：蕭美琴"],["連署人：蔡煌瑯　　陳唐山","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有無異議？","林次長聰明：（在席位上）這邊不只是神學院，還有其他的宗教學院。"],["蕭委員美琴：（在席位上）那再加一句「以及宗教學院」。","主席：請問各位，對本案依修正意見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今天是本會期的委員會最後一次會議，本次聯席會議事錄授權本席核定，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次會議議事錄由本席核定。謝謝大家，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散會。","散會（9時51分）"]],"block_lines":[1,6,6,8,15,18,21,24,24,27,27,40,41,51,53,56,60,63,64,70,71,73,75,77,78,79,82,85,88,89,91,93,94,96,97,100,101,105,109,112,113,116,119,128,129,130,133,137,138,139,149,151,158,159,161,164,170,171,226,241,282,284,289,297,305,306,308,309,312],"person_count":{"主席":19,"貳、簽署本協定之重要意義":1,"、結語":1,"(五)學歷採認規範":1,"(六)完整評鑑措施":1,"蕭委員美琴":8,"董次長國猷":10,"林次長聰明":11,"詹委員凱臣":2,"蔡委員煌瑯":3,"第　十　條　　本研習、文憑與學位承認協定應適用於":1,"第十七條　　任一方高等教育機構於另一方所核發學歷之承認應具有下列一項或兩項結果":1,"蕭委員美琴等所提附帶決議":1,"提案人":1,"連署人":1},"persons":["主席","貳、簽署本協定之重要意義","、結語","(五)學歷採認規範","(六)完整評鑑措施","蕭委員美琴","董次長國猷","林次長聰明","詹委員凱臣","蔡委員煌瑯","第　十　條　　本研習、文憑與學位承認協定應適用於","第十七條　　任一方高等教育機構於另一方所核發學歷之承認應具有下列一項或兩項結果","蕭委員美琴等所提附帶決議","提案人","連署人"],"title":"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星期四）上午9時","地點":"紅樓301會議室","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votes":[]}